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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谢的近义词及解释(20篇)

很厚的云层布满天空,预示着大雪即将来临。小编收集了酬谢的近义词及解释,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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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全文共 2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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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ntimidate] 指用武力或威风使对方恐惧或产生自卑感的方法或手段。

2、生物在受到刺激时突然展开具有惊吓对手效果的色彩或花纹。

3、很多生物在受到攻击或惊吓时,常常做出一些令攻击者害怕的造型或展现出一些色泽斑斓、与周围环境反差巨大的图案,以达到惊吓对方或保护自身的目的,称为威吓。威吓具有以下特点:

突然性,应与警戒色qu分,警戒色为生物一只展示出来的具有惊吓作用的图案,而威吓只有在受刺激之后才会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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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非常的近义词是什么呢

全文共 4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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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非常的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非常( 注释:①异乎寻常的;特殊的:~时期ㄧ~会议。 ②十分;极:~光荣ㄧ~高兴 ㄧ~努力ㄧ他~会说话。)

【近义词】

特别( 注释:1.不一般,与众不同。 2.格外。 3.特地,特意。 4.尤其。)

非凡( 注释:超过一般;不寻常:~的组织才能ㄧ市场上热闹~。)

特殊( 注释:不同一般的;不平常的:特殊性|情况特殊|特殊待遇。)

十分( 注释:1.按十等分划分。 2.犹十成。 3.充分,十足。 4.副词。犹全部。 5.副词。非常,极,很。表示程度高。)

【造句】

1. 得知那盆花被人偷了,她非常愤恨。

2. 妈妈做会计工作非常认真,生怕出现什么差错。

3. 这次卫星发射的准备工作非常周密。

4. 我由于违犯纪律而损害了班级的荣誉,心里感到非常惭愧。

5. 国家采取非常手段打击毒品犯罪。

6. 久别重逢,两个好朋友都非常欣喜。

7. 有些动物对天气的变化非常敏感。

8. 我们班上很多同学都非常散漫。

9. 列宁小时候是个非常诚实的孩子。

10. 司令员指挥战斗非常老练,不愧是经验丰富的老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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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描写人物品质四字词语解释

全文共 11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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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冰魂素魄:形容清白纯洁的品质

2、龙生九子:古代传说,龙生有九子,九子不成龙,各有所好。比喻同胞兄弟品质、爱好各不相同。

3、薮中荆曲:比喻品质不好的人,处在恶劣的环境中会变得更坏。

4、真金烈火:比喻经过严重考验而品质不变。

5、岁寒知松柏:寒冬腊月,方知松柏常青。比喻只有经过严峻的考验,才能看出一个人的品质。

6、信守不渝:坚守信用不变。

7、偷工减料:原指商人为了牟取暴利而暗中降低产品质量,削减工料。现也指做事图省事,马虎敷衍。

8、一字千金:形容文辞精妙,不可更改。

9、德才兼备:德:品德;才:才能;备:具备。既有好的思想品质,又有工作的才干和能力。

10、不磷不缁:磨不薄,染不黑。比喻坚贞高洁的品质,不因外界影响而有所改变。

11、金玉其质:质:本质,品质。指人的品质高洁。

12、龙生九子:比喻同胞兄弟品质、爱好各不相同。

13、新人新事:具有新的道德品质的人和体现新的高尚社会风尚的事。

14、以容取人:只凭容貌来衡量人的品质和才能。

15、卑陋龌龊:龌龊:肮脏。形容品质恶劣。亦作“卑鄙龌龊”。

16、心口如一:心里想的和嘴里说的一样。形容诚实直爽。

17、造谣中伤:中伤:攻击和陷害别人。制造谣言,陷害别人。

18、蕙心纨质:心灵如蕙草芬芳,品质似纨素洁白。比喻品行高洁。

19、聪明正直:头脑聪明,为正直无私。形容词人的品质优秀。

20、以貌取人:根据外貌来判别一个的的品质才能。

21、良金美玉:比喻文章十分完美。也比喻人道德品质极好。

22、卑鄙无耻:形容品质恶劣,不顾羞耻。

23、狐鼠之徒:比喻品质低下的人。

24、刚毅木讷:刚:坚强;毅:果决;木:质朴;讷:说话迟钝,此处指言语谨慎。孔子称颂人的四种品质。

25、先人后己:首先考虑别人,然后想到自己。

26、遇人不淑:淑:善,美。指女子嫁了一个品质不好的丈夫。

27、琨玉秋霜:比喻坚贞劲烈的品质。

28、浑金璞玉:比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多用来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29、卑鄙龌龊:形容品质恶劣,导心不正,言行肮脏。

30、璞玉浑金:比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多用来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31、冰魂雪魄:冰、雪:如冰的透明,雪的洁白。比喻人品质高尚纯洁。

32、淑质英才:淑:善良;英:非凡。善良的品质,非凡的才能。

33、材德兼备:材:通“才”。既有工作的才干和能力,又有好的思想品质。

34、苍松翠柏:苍:青色。翠:青绿色。指四季常青的松柏。比喻具有高贵品质、坚定节操的人。

35、金相玉质:比喻文章的形式和内容都完美。也形容人相貌端美。

36、卑鄙无耻:卑鄙:指品质行为恶劣。品行恶劣,不顾羞耻。

37、真金不怕火炼:比喻品质好、意志坚强的人经得起任何考验。

38、矢志不移:发誓立志,决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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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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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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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建安风骨

全文共 4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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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骨”是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的一个重要的概念,自南朝至唐,它一直是文学品评的主要标准。建安风骨又是什么意思呢?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建安”是东汉末年献帝的年号,习惯上把这个时期及后来魏若干年的文学创作称为“建安文学”。代表人物:“三曹”、“七子”。

建安时期的作品真实地反映了现实的动乱和人民的苦难,抒发建功立业的理想和积极进取的精神。同时也流露出人生短暂、壮志难酬的悲凉幽怨,意境宏大,笔调朗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个性特征,其雄健深沉、慷慨悲凉的艺术风格,文学史上称之为“建安风骨”或“魏晋风骨”。 汉末建安时期文坛巨匠“三曹”(曹操、曹丕、曹植)、“七子”(孔融、陈琳、王粲、徐干、阮瑀、应玚、刘桢)和女诗人蔡琰继承了汉乐府民歌的现实主义传统,普遍采用五言形式,以风骨遒劲而著称,并具有慷慨悲凉的阳刚之气,形成了文学史上“建安风骨”的独特风格,被后人尊为典范。

无论是“曹氏父子”还是“建安七子”,都长期生活在河洛大地,这种俊爽刚健的风格是同河洛文化密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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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沉郁顿挫

全文共 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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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郁顿挫在文学史上一般指杜甫的风格特征。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沉郁顿挫的风格的基调是悲慨。杜甫诗歌取得成就的主要原因在於感情的强烈,这种强烈的感情是杜甫最能打动读者的所在。就杜甫的诗歌艺术成就而言,其感情的强烈是第一位的。他的诗,蕴含著一种厚积的感情力量,每欲喷薄而出时,他的仁者之心,儒家涵养所形成的中和处事的心态,便把这种喷薄而出的感情抑制住了,使他变得缓慢,低沉,回环起伏。几欲喷薄而出,但又不得出,缓急回环,跌宕起伏,是为沉郁顿挫。

沉郁是指其作品思想内容的博大精深,题材的严肃,感情的深沉、深挚沉郁,是感情的悲慨壮大深厚;顿挫,是感情表达的波浪起伏、反复低回。顿挫是指其表现手法的沉着蕴藉,出语谋篇的曲折、变化的多端、转换穿插的波澜壮阔以及韵律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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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万死一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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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万死一生形容处境极度危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万死一生

【汉语注音】:wàn sǐ yī shēng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夫人臣出万死不顾一生之计,赴公家之难,斯已奇矣。”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突出了经历多次死之考验而幸存下来。

【万死一生的意思】:万死:一万次死。死的可能极大,随时都有可能死去,活的希望极小,只有一线生的希望,形容处境极度危险。

【万死一生的近义词】:死里逃生、九死一生;

【万死一生的反义词】:稳如泰山;

【万死一生的故事】

隋朝末年,李渊奉旨镇压起义军,李世民那时十八岁便参加作战。李渊虽是隋朝的官,但并非亲信,隋炀帝杨广还派人监视他。李世民开诚布公地劝父亲:“现今盗贼无处不在,您能讨得尽吗?讨不尽还是有罪的。”李世民怂恿父亲起兵。李渊终于在太原起兵,立国号为唐,从镇压起义军转而利用起义军。隋炀帝这时已被宇文化及等谋杀。从此唐军展开了统一中国的战争。李世民手下都是出身低微的人,像尉迟敬德(铁匠)、秦叔宝(小吏)、张亮(农民),有的是教授生徒的儒生,也有赫赫有名的文士,还有房玄龄、杜如晦、李靖等,李世民和这些人出生人死,身经百战。李世民曾说,这些人跟随我奋不顾身地打仗,非常艰苦,逃出万死,而遇一生。“万死一生”就是后人把此话演化成的成语。

【万死一生例句】

南宋.文天祥《集杜诗.诗之二序》:“公万死一生,备经艰难,竟得脱。”

宋.陆游《晚泊》诗:“半世无归似转蓬,今年作梦到巴东。身游万死一生地,路入千峰百嶂中。”

清.陈天华《狮子吼》第二回:“有当时一个遗民,于万死一生之中,逃出性命,做了一本《扬州十日记》,叙述杀戮之惨。”

【万死一生造句】

直言不讳地说,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会鬼使神差地在那种万死一生的情况之下把他救下来。

作为道合志同革命党人,大家在危如累卵的境地都要有万死一生的准备,但也不要心灰意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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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五十步笑百步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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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五十步笑一百步比喻某些缺点或错误,虽然在情节上有轻重的程度区别,但实质上是一样的。下面是小编整理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五十步笑百步

【汉语注音】:wǔ shí bù xiào bǎi bù

【成语出处】:先秦.孟轲《孟子.梁惠王上》:“ 孟子对曰:‘王好战,请以战喻。填然鼓之,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以五十步笑百步,则何如?’曰:‘不可,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宾语、分句;指自作聪明。

【五十步笑百步的意思】:战败时后退五十步的讥笑后退一百步的。比喻某些缺点或错误,虽然在情节上有轻重的程度区别,但实质上是一样的。

【五十步笑百步的近义词】:半斤八两、不相上下、并驾齐驱;

【五十步笑百步的反义词】:天差地别、大相径庭、截然不同;

【五十步笑百步的故事】

战国时期,梁惠王问孟子道:“我对国事尽心尽力,河东或者河内两地收成不好的时侯我就把两地的粮食互相调配一下,我看其它国家不像我这么花心思,但他们国家的百姓没有减少,可我梁国的百姓也没有增加,这却是为何?”孟子回答梁惠王说:“大王爱打仗,我就用这个来举个例子说一说。战斗一打起来,刀枪相见,这时士兵们把盔甲扔掉,拖着刀或矛掉头号就跑,有的人跑五十步停下来,有的人跑一百步停下来,大王觉得用跑了五十步的去嘲笑跑了一百步的这样对不对呢?”梁惠王回答道:“这当然是不对的呀,他们都是逃跑,只不过一个跑得比另一个远罢了。”孟子说:“大王既然清楚这个道理,就不需要因为百姓的多少而去想这个问题了。”孟珂用“五十步笑百步”说出了梁惠王给百姓一点小小的好处,却要百姓去为了统治者的权力之争而战斗,而邻国国君也是一样。实际上他们这些统治者都不懂得去爱护百姓,只是两者的程度不同而已。

【五十步笑百步例句】

清.陈忱《水浒后传》第二十五回:“比如老将军算是忠心,犹能建立宋朝旗号,然仅逍遥河上,逗留不进,坐视君父之难,只算得以五十步笑百步。”

闻一多《什么是儒家》:“孔子的见地还是远点,但比起冉求,也不过是以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五十步笑百步造句】

股票跌得哀鸿遍野的时侯,卖股票早一点的人五十步笑百步,总是幸灾乐祸笑话卖得迟的人。

中国房价一天天更上一层楼,买房早的人经常乐此不疲的笑话买得晚的,大有五十步笑百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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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形容声势浩大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6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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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海韩潮 指唐朝韩愈和宋朝苏轼的文章气势磅礴,如海如潮。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形容声势浩大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望风而遁 远远望见敌人的踪影或强大气势,即行遁逃。

舞凤飞龙 犹龙飞凤舞。气势奔放雄壮的样子。

雄伟壮观 气势伟大美丽

以汤止沸 用开水去制止水的沸腾。比喻处理问题方法不对,反而助长其气势。

鹰撮霆击 像老鹰攫食,雷霆猛击。形容气势威猛。

郁郁葱葱 郁郁:草木茂盛的样子。形容草木苍翠茂盛。也形容气势美好蓬勃。

云涌飙发 云阵奔涌,狂风发作。形容文章气势磅礴。

遮天蔽日 遮蔽天空和太阳。形容事物体积庞大、数量众多或气势盛大。

壮气吞牛 形容气势雄壮远大。

拔地参天 〖解释〗拔地:从地面上陡然耸立。参天:高耸到空中。形容高大和气势雄伟。同“拔地倚天”。

拔地参天 〖解释〗拔地:从地面上陡然耸立。参天:高耸到空中。形容高大和气势雄伟。同“拔地倚天”。

笔底龙蛇 〖解释〗犹言笔走龙蛇。形容书法生动而有气势。

拿云攫石 〖解释〗攫:取。形容古树高耸入云,枝干悬空,姿态奇特,气势雄伟。

秋风扫叶 〖解释〗比喻威力大、气势猛。

汪洋大肆 〖解释〗形容文章、言论书法等气势豪放,潇洒自如。同“汪洋自肆”。

汪洋闳肆 〖解释〗形容文章、言论书法等气势豪放,潇洒自如。同“汪洋自肆”。

汪洋自肆 〖解释〗汪洋:形容文章气势浑厚,义理深广。肆:放纵。形容人的气度或文章等大气磅礴,豪放自如。

避其锐气 其:他的;锐气:勇猛的气势。避开敌人的旺盛气势,等敌人疲惫松懈时再狠狠打击

财大气粗 气:气势;粗:粗大。指富有财产,气派不凡。也指仗着钱财多而气势凌人

咄咄逼人 咄咄:表示惊奇的声音。气势汹汹,盛气凌人,出口伤人。形容本领赶上或超过前人,令人赞叹

横扫千军 横扫:扫荡,扫除。形容干净彻底地歼灭大量敌军。也形容诗文、书法等气势宏伟、气魄很大

来势汹汹 动作或事物到来的气势很厉害

理直气壮 直:正确、合理;气壮:气势旺盛。理由正确充分,说话气势就盛

拔地倚天 拔:突出,耸出。倚:倚傍,贴近。从地面突兀而起,贴近天际。比喻高大突出,气势雄伟。

笔走龙蛇 形容书法生动而有气势。

避其锐气,击其惰归 其:他的;锐气:勇猛的气势;惰:松懈善于用兵之人,总是避开敌人初来时的气势,等敌人疲惫时再狠狠打击。

波澜老成 波澜:波涛,形容文章多起伏;老成:指文章很老练。形容文章气势雄壮,语句老练。

柳骨颜筋 唐·柳公权的书法骨力遒健,结构劲紧;颜真卿的书法端庄雄伟,气势开张。后因以之称其书法的字体和法度。

龙威虎震 形容气势奔放雄壮。常形容书法笔势的遒劲有力,灵活舒展。

龙骧豹变 喻书法气势壮盛而善于变化。

年壮气锐 指年纪轻,气势旺盛。亦作“年少气盛”、“年盛气强”。

气冲斗牛 牛:牵牛星。斗:北斗星。指天空。原指宝剑的光气射入天际。后指气势很盛。亦作“气冲牛斗”。

气势汹汹 汹汹;气势很盛的样子。形容气势凶猛。

欺霜傲雪 欺:欺凌。傲:傲视,傲岸。霜雪本是寒冷之物,而对此敢于欺凌傲视。比喻坚贞不屈、气势非凡的精神。

气壮胆粗 气势壮、胆量大。形容无所畏惧。

气壮理直 谓理由充分,说话有气势。

锐挫气索 谓因受挫而气势丧尽。

山呼海啸 山在呼叫,海在咆啸。形容气势盛大。也形容极为恶劣的自然境况。

摧枯拉朽 枯、朽:枯草朽木。摧折枯朽的草木。形容轻而易举。也比喻摧毁腐朽势力的强大气势。

大气磅礴 形容气势浩大。

锋不可当 锋:锋芒,指刀剑的刃和尖;当:阻挡、承受。锋芒纯利,没有东西可以承受。形容气势极盛,不可阻挡。

风樯阵马 樯:船上用的桅杆。风中的樯帆,阵上的战马。比喻气势雄壮,行动迅速。

回山倒海 形容力量和气势极强大,能压倒一切。

剑拔弩张 剑拔出来了,弓张开了。形容气势逼人,或形势紧张,一触即发。

龙蛇飞动 仿佛龙飞腾,蛇游动。形容书法气势奔放,笔力劲健。

气焰熏天 气焰:气势。形容盛气凌人,十分傲慢。

气冲牛斗 气:气势;牛、斗:即牵牛星和北斗星,指天空。形容怒气冲天或气势很盛。

气吞山河 气势可以吞没山河。形容气魄很大。

气势磅礴 磅礴:广大无边的样子。形容气势雄伟壮大。

声势浩大 声势:声威和气势;浩:广大。声威和气势非常壮大。

杀气腾腾 杀气:凶恶的气势;腾腾:气势旺盛的样子。形容充满了要杀人的凶狠气势。

势如破竹 势:气势,威力。形势就象劈竹子,头上几节破开以后,下面各节顺着刀势就分开了。比喻节节胜利,毫无阻碍。

如火如荼 荼:茅草的白花。象火那样红,象荼那样白。原比喻军容之盛。现用来形容大规模的行动气势旺盛,气氛热烈。

锐不可当 锐:锐气;当:抵挡。形容勇往直前的气势,不可抵挡。

盛气凌人 盛气:骄横的气焰;凌:欺凌。以骄横的气势压人。形容傲慢自大,气势逼人。

唐哉皇哉 形容规模宏伟,气势盛大。也用于贬义,形容表面上庄严体面的样子。

天马行空 天马:神马。天马奔腾神速,象是腾起在空中飞行一样。比喻诗文气势豪放。也比喻人浮躁,不踏实。

望风披靡 披靡:草木随风倒伏。草一遇到风就倒伏了。比喻军队毫无斗志,老远看到对方的气势很盛,没有交锋就溃散了。

望风而逃 远远望见对方的气势很盛,就吓得逃跑了。形容十分怯敌。

汪洋自恣 比喻人的气度或气势宏大。

鲜车怒马 怒:气势强盛。崭新的车,肥壮的马。形容服用讲究,生活豪华。

薰天赫地 薰天:气势极盛的样子;赫:显明,盛大。形容气焰炽盛。

阵马风樯 樯:船上用的桅杆。风中的樯帆,阵上的战马。比喻气势雄壮,行动迅速。

一泻千里 泻:水往下直注。形容江河奔流直下,流得又快又远。也比喻文笔或乐曲气势奔放。也形容价格猛跌不止。

硬语盘空 硬:遒劲有力的语句;盘:盘旋。遒劲有力的语文盘旋在天空中。形容文章的气势雄伟,矫健有力。

助我张目 张目:睁大眼睛,比喻张扬气势。比喻得到别人的赞助,声势更加壮大。

虚张声势 张:铺张,夸大。假装出强大的气势。指假造声势,借以吓人。

熏天赫地 熏天:气势极盛的样子;赫:显明,盛大。形容气焰炽盛。

跌宕昭彰 〖解释〗跌宕:放纵不拘;昭彰:昭著,明显。指气势放纵不拘,文意显明。

鳌掷鲸吞 比喻文辞气势磅礴,跌宕起伏。亦作“鳌掷鲸呿”。

拔山举鼎 形容力量超人或气势雄伟。

徜徉恣肆 形容文章挥洒自如,气势豪放。

潮鸣电掣 极言气势大、速度炔。

潮鸣电挚 极言气势大、速度快。

倒峡泻河 比喻文笔酣畅,气势磅礴。

风行电击 形容气势迅猛。

风行雷厉 形容气势的迅疾猛烈。后多比喻执行政事法令等的迅速严格。

韩潮苏海 指唐朝韩愈和宋朝苏轼的文章气势磅礴,如海如潮。

韩海苏潮 指唐朝韩愈和宋朝苏轼的文章气势磅礴,如海如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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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色彩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9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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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奇光异彩:奇妙的光亮和色彩

2、百紫千红:形容繁花似锦,色彩繁多。

3、云舒霞卷:形容姿态万千,色彩斑斓。

4、花花绿绿:原指花草树木鲜艳多彩;形容颜色鲜明多彩。

5、逞娇呈美:谓花草显示出美丽的颜色。

6、五彩斑斓:五彩:指青黄赤白黑五色。指多种颜色错杂而繁多耀眼。

7、余霞成绮:晚霞象美丽的锦缎一样。形容晚霞色彩绚丽。

8、目迷五色:五色:各种颜色。形容颜色既多又杂,因而看不清。比喻事物措综复杂,不易分辨清楚。

9、大红大绿:谓颜色浓艳。

10、浮翠流丹:翠:青绿色。丹:朱红色。青绿朱红的颜色在流动和浮现。形容色彩鲜明艳丽。

11、红飞翠舞:红翠:指服装的色彩,泛指各种各样的颜色。形容妇女们穿着各种颜色的漂亮衣服,尽兴嬉戏,热闹非凡的情景。

12、五彩缤纷:五彩:各种颜色;缤纷:繁多交错的样子。指颜色繁多,非常好看。

13、桃红柳绿:桃花嫣红,柳枝碧绿。形容花木繁盛色彩鲜艳的春景。

14、轻描淡写:原指描绘时用浅淡的颜色轻轻地着笔。现多指说话写文章把重要问题轻轻带过。

15、鲜艳夺目:色彩鲜美艳丽,十分引人注目。

16、浮翠流丹:翠:青绿色。丹:朱红色。青绿、朱红的颜色在流动和浮现。形容色彩鲜明艳丽。

17、红腐贯朽:红腐:粮食经久腐坏,颜色变成红赤色。贯朽:穿铜线的绳索因天长日久而朽烂。形容资财充足,钱粮无数。

18、白白朱朱:白的白,红的红。形容不同种类色彩各异的花木。

19、桃红柳绿:桃花嫣红,柳枝碧绿。形容花木繁盛、色彩鲜艳的春景。

20、陆离光怪:形容现象奇异,色彩繁杂。

21、纡朱曳紫:形容地位显贵。朱、紫指高官所佩印绶之颜色。

22、五颜六色:形容色彩复杂或花样繁多。引伸为各色各样。

23、柳绿桃红:桃花嫣红,柳枝碧绿。形容花木繁盛、色彩鲜艳的春景。

24、磨砻砥砺:亦作“磨砻底厉”。亦作“磨礲砥砺”。①四种质地和颜色不同的磨石。②磨砺锻炼。

25、绚丽多彩:形容色彩华丽。

26、花里胡哨:形容颜色过分鲜艳繁杂。也比喻浮华而不实在。

27、五光十色:形容色彩鲜艳,花样繁多。

28、浓墨重彩:用浓重的墨汁和颜色来描绘。形容着力描写。

29、陆离斑驳:形容色彩绚丽灿烂。

30、斑斑点点:物体的表面颜色不纯净,颜色杂乱或凹凸不平。

31、十光五色:形容景象纷繁,色彩绚丽。

32、镂金铺翠:形容缤纷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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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后起之秀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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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后起之秀后出现或新成长的优秀人,指晚辈中才能突出的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学习,谢谢。

【汉字书写】:后起之秀

【汉语注音】:hòu qǐ zhī xiù

【成语出处】:唐.房玄龄等《晋书.王忱传》:“宁让忱曰:张玄,吴中之秀,何不与语?忱笑曰:‘张祖希欲相识,自可见诸。’宁谓曰:‘卿风流俊望,真后来之秀。’忱曰:‘不有此舅,焉有此甥!’”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主语、宾语;形容出类拔萃的年轻人。

【后起之秀的意思】:秀:特别优异的。后出现或新成长的优秀人,指晚辈中才能突出的人。

【后起之秀的近义词】:青出于蓝、后生可畏、后来居上、后浪推前浪;

【后起之秀的反义词】:望尘莫及、一代不如一代、不可企及、每况愈下、少不更事;

【后起之秀的故事】

王忱是东晋时期的一名官员,他小时侯就聪明伶俐,因此他的舅舅范宁很喜欢他,常常把他带在身旁跟自已一起去参加一些名人聚会,王忱因此也增长了很多的见识。范宁的家里常常有人来拜访,有一次一位叫张玄的人到范宁家里,张玄很早就知道王忱很聪明,就跟他交流起来,但王忱却面无表情不说话,张玄见此情景便起身告辞了。张玄走后范宁对王忱说:“张玄是个杰出的人物,你怎么不跟他聊聊呢?”王忱不宵地说道:“他并不是来拜访我的,如果他是来跟我交往的话可以来找我呀。”范宁听他这么狂妄便半开玩笑地说道:“你这么风流俊逸真是不可小视啊。”王忱笑着回答说:“因为有您这样的舅舅才会有我这样的外甥呢。”后来范宁把王忱的话转告给张玄,张玄听了也觉得王忱确实不一样,便专门去拜访王忱,后来他们便成了好朋友。

【后起之秀例句】

《晋书·郭舒传》:“乡人少府范晷、宗人武陵太守郭景,咸称舒为后来之秀,终成国器。”

清.余怀《板桥杂记·丽品》:“崔科,后起之秀,目未见前辈典型,然有一种韶令之致。”

清.王韬《淞隐漫录.申江十美》:“王佩兰,来自甬江,托名茂苑。年犹未笄,貌已出群,体态轻盈,丰姿绰约。见人,初不知作寒暄语,而一笑嫣然,双涡微露,自饶媚态。后起之秀,将来洵足以独步教坊矣。”

柳亚子《书信辑录.致冯春航》:“友人陆子美,英英露爽,后起之秀。”

【后起之秀造句】

互联网人才辈出,成功的老前辈们要有居安思危的准备,一不小心就可能被后起之秀所超越。

老牌手机诺基亚因为战略决策的重大失误,逐渐被后起之秀们赶上,市场占有率破天荒的出现了大副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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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abac式的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5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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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整理的abac式的词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的阅读。

大吉大利:非常吉祥、顺利。旧时用于占卜和祝福。

大开大合:形容文思跌荡,放得开,收得拢。

大模大样:形容态度傲慢,目中无人的样子。

大仁大义:形容为人宽厚,尊崇仁义。

大是大非:属于政治原则性的是非问题。

大手大脚:形容花钱、用东西不节省。

大摇大摆:走路时身子摇摇摆摆。形容自以为了不起的傲慢神态。

呆头呆脑:呆:呆板,不灵活。形容思想、行动迟钝笨拙。

代拆代行:拆:拆开,指拆阅来电来文;行:发出。一般指首长不在时由专人负责代理拆阅和审批、处理公文。形容权力极大。

丁是丁,卯是卯:某个钉子一定要安在相应的铆处,不能有差错。形容对事认真,毫不含糊。

钉是钉,铆是铆:某个钉子一定要安在相应的铆处,不能有差错。形容对事认真,毫不含糊。

独断独行:行事专断,不考虑别人的意见。形容作风不民主。

独清独醒:独自清白,独自觉醒,不与世俗同流合污。

独是独非:指不采纳众议,是与非自己说了算,独断专行。

独往独来:指行动自由,没有阻碍。又指作文用字独具一格,后指单独往来。

多才多艺:具有多方面的才能和技艺。

多愁多病:旧时形容才子佳人的娇弱。

恶声恶气:形容说话语气很凶狠,态度粗暴。

恶衣恶食:恶:粗劣的。指粗劣的衣服和食物。

恶有恶报:做坏事的人会得到不好的报应。指因办坏事而自食其果。

贩夫贩妇:旧称小商小贩。

非驴非马:不是驴也不是马。比喻不伦不类,什么也不象。

非亲非故:故:老友。不是亲属,也不是熟人。表示彼此没有什么关系。

匪石匪席:不是石,不是席。意为石可转而心不可转,席可卷而心不可卷。比喻意志坚定,永不变心。

匪夷匪惠:夷:殷末周初的伯夷;惠:春秋时鲁国的柳下惠。既不是伯夷,又不是柳下惠;不具备这两位贤人的品德。形容才德不高而又驾驭的人。

吠形吠声:比喻跟在别人后面盲目附和。

吠影吠声:比喻跟在别人后面盲目附和。

风言风语:没有根据的、不怀好意的、带有讥讽的话。另指私下议论暗中传说。

改步改玉:步:古代祭祀时祭者与尸相距的步数,以地位排列。改变步数,改换玉饰。指死者身份改变,安葬礼数也应变更。

敢怒敢言:敢于愤怒,又敢于说出来。

敢作敢当:敢:有胆量。敢于放手行事,敢于承担责任。

公才公望:才:才识;望:名望。才识名望可称公辅的地位。

公事公办:公事按公事的原则办,不讲私人情面。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比喻双方争执,各说自己有理。

古貌古心:形容外表和内心具有古人的风度。

古色古香:形容器物书画等富有古雅的色彩和情调。

怪模怪样:形态奇怪。

鬼头鬼脑:形容行为举止诡秘,不光明正大。

佹得佹失:佹:出于偶然的。指得失出于偶然。

好声好气:形容语调柔和,态度温和。

何去何从:去:离开;从:跟随。离开哪儿,走向哪儿。多指在重大问题上选择什么方向。

呼庚呼癸:庚、癸:军粮的隐语。原是军中乞粮的隐语。后指向人借钱。

呼牛呼马:呼:称呼。称我牛也好,称我马也好。比喻别人骂也好,称赞也好,决不计较。

胡天胡帝:胡:何;帝:指天神。什么是天,什么是帝。原形容服饰容貌像天神一样美丽,后也表示尊敬崇仰。

狐埋狐搰:搰:挖掘。狐性多疑,刚把东西埋下,又把挖出来看看。比喻疑虑过多,不能成事。

虎头虎脑:形容壮健憨厚的样子(多指儿童)。

画虎画皮难画骨:比喻认识一个人容易,了解一个人的内心却难。

患得患失:患:忧患,担心。担心得不到,得到了又担心失掉。形容对个人得失看得很重。

慌手慌脚:形容动作忙乱。

绘影绘声:形容叙述或描写生动逼真。

绘声绘色:把人物的声音、神色都描绘出来了。形容叙述或描写生动逼真。

绘声绘影:形容叙述或描写生动逼真。

诲盗诲淫:原意是财物不仔细保管,招致别人来偷盗;女子打扮得十分妖艳,也是引诱别人来调戏。现指引诱人做奸淫盗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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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发愤图强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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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发愤图强指在长期的学习中所持有的一种精神,有奋发向上的意思,并能通过努力有所成就。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谢谢。

【汉字书写】:发愤图强

【汉语注音】:fā fèn tú qiáng

【成语出处】: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一十五章:“上下一心,日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发愤图强,又常想着如何为百姓兴利除弊,纵然力量小,颠沛流离,也不可轻视。自古豪杰起事,哪一个不是由小到大,由弱变强?”

【成语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发愤图强的意思】:发愤:下定决心努力;图强:谋求强盛。因受激励而下定决心努力奋斗,谋求富强。指在长期的学习中所持有的一种精神,有奋发向上的意思,并能通过努力有所成就。

【发愤图强的近义词】:奋发图强、力争上游、励精图治;

【发愤图强的反义词】:无所作为、胸无大志、妄自菲薄、苟且偷生、自暴自弃、得过且过;

【发愤图强的故事】

春秋时期,孔子带领他的学生们周游列国到处去讲学,来到楚国叶邑,叶公沈诸梁热情的接待了他,但是他对孔子还不怎么了解,于就他悄悄地问孔子的得意门生子路,子路当时没有多想也不知道怎么回答他。后来孔子知道这件事以后便告诉子路,以后如果还有人这么问你,你就实事求是地跟他们说:“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意思是说他这个人平日里就知道努力的学习,有时侯甚至连吃饭都忘记了,他平时都过得快乐,几乎都是无忧无虑的,每天都很开心,不会对年岁的增长而烦恼。古代人常常用“发愤”来形容孜孜不倦地努力学习,到了近代才把“发愤”跟“图强”结合起来使用,清末康有为上书光绪皇帝时曾经就有用过这个词。

【发愤图强例句】

老舍《鼓书艺人》十七:“你越是发愤图强,遇到的困难就越多。你得下决心克服一切困难,否则就一事无成。”

郭小川《他们下山开会去了》诗:“怎样向战友介绍十三年来牧工的发愤图强?”

何香凝《我的回忆》:“孙先生在那次聚会上谈得并不多,只泛泛地谈到了中国积弱太甚了,应该发愤图强,彻底革命。”

【发愤图强造句】

有这样的一种人是完全靠发愤图强得来成功的,我可以很轻易的看出他们废寝忘食的精神。

一旦我知道了他喜欢我,我就会专心致志的改变自已,发愤图强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优秀的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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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描写雾景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9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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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握拏云:驾驭云雾。意谓善于掌握戎机。

2、愁云惨雾:形容暗淡无光的景象。多比喻令人忧愁苦闷的局面。

3、烟消雾散:同“烟消云散”。

4、雾暗云深:迷蒙渺远。喻相距之遥远。

5、云鬟雾鬓:头发象飘浮萦绕的云雾。形容女子发美。

6、雾惨云愁:指一种悲壮苍凉的气氛。

7、雾涌云蒸:见“雾涌云蒸”。

8、雾鬓云鬟:头发象飘浮萦绕的云雾。形容女子发美。

9、云迷雾锁:形容天气昏暗,气氛阴森。

10、烟波钓徒:烟波:水波渺茫,看远处有如烟雾笼罩;钓:钓鱼。旧指隐逸于渔的人。

11、雾起云涌:比喻众多的事物迅速出现。

12、云开雾散:见“云消雾散”。

13、雾阁云窗:云雾笼罩的楼阁门窗。指高楼。

14、云天雾地:比喻不明事理,糊里糊涂。

15、云屯雾集:像云和雾那样聚集。形容数量多而集中。

16、吞云吐雾:原形容道士修炼养气,不吃五谷,后形容人吸烟。

17、雾锁烟迷:谓为云雾所掩蔽。

18、风言雾语:指隐约其辞的传闻。

19、云迷雾罩:见“云迷雾锁”。

20、云屯雾散:同“云屯鸟散”。

21、云蒸雾集:如云雾之蒸腾会集。形容众多。

22、腾云驾雾:原是传说中指会法术的人乘云雾飞行,后形容奔驰迅速或头脑发昏。

23、五里雾中:比喻模糊恍惚、不明真相的境界。

24、云开雾释:同“云消雾散”。

25、堕云雾中:堕:落下。落入迷茫的云雾中间。比喻迷惑不解。

26、云开见日:拔开云雾,见到太阳。比喻黑暗已经过去,光明已经到来。也比喻误会消除。

27、雾释冰融:雾气消散冰块融化。比喻疑难消除尽净。

28、握云拿雾:见“握雾拏云”。

29、雾集云合:形容众多的事物聚集在一起。

30、雾散云披:喻变化之快。

31、云消雾散:象烟云消散一样。比喻事物消失得干干净净。

32、云合雾集:比喻聚集迅速。

33、烟波浩渺:形容烟雾笼罩的江湖水面广阔无边。

34、云窗雾槛:同“云窗雾阁”。

35、雾兴云涌:见“雾起云涌”。

36、雾鳞云爪:犹言藏头露尾,畏首畏尾。

37、雾里看花:原形容年老视力差,看东西模糊,后也比喻看事情不真切。

38、云雾迷蒙:迷蒙:形容模糊不清的样子。云雾笼罩,使景物隐隐约约,看不清楚。

39、毒泷恶雾:恶劣的云雨雾气。比喻暴虐凶残的黑暗势力。

40、冲云破雾:冲破云层,突破迷雾。比喻突破重重障碍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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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先下手为强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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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先下手为强在对方没有准备好之前,可抢在他人前面首先动手,以占取掌握先机和优势,最终才能成为强者。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借鉴,谢谢!

【汉字书写】:先下手为强

【汉语注音】:xiān xià shǒu wéi qiáng

【成语出处】:《隋书.元胄传》:“(高祖)日:‘彼无兵马,复何能为?’胄曰:‘兵马悉他家物,一先下手,大事便去。胄不辞死,死何益邪?’”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谓语、分句;中性成语;含褒义,强调先下手的占优势。

【先下手为强的意思】:在对方没有准备好之前,可抢在他人前面首先动手,以占取掌握先机和优势,最终才能成为强者。

【先下手为强的近义词】:先发制人、先声夺人、先人一步;

【先下手为强的反义词】:任人宰割、后发制人;

【先下手为强的故事】

南北朝时期,北周的丞相杨坚非常器重当朝大将军元胄。当时北周的赵王招想篡位夺权谋取帝位,他策划准备先将杨坚杀掉。他摆下鸿门宴请杨坚吃饭,元胄早已猜出赵王招心怀叵测,他跟着杨坚强行入席。酒过三巡,杨王招假意要拿水果给杨坚吃,想借机用刺刀刺杀杨坚,此时元胄婉转地跟杨坚说:“丞相,相府有要事待办,请丞相即刻回府。”赵王招气得怒发冲冠,他大声地斥责元胄道:“我与丞相商议朝中要事,你却在这里碍手碍脚,马上给我滚远一点。”元胄顿时怒火中烧,他的手紧紧的握住了刀柄。赵王招见元胄如此强势便不再咄咄逼人,马上改头换面满脸笑容地对元胄说道:“你别再瞎琢磨了,将军快请入席饮酒。”元胄仍然对他不理不睬,赵王招便装模作样地对他说:“你能帮我去弄点儿水来吗,我嗓子都快着火了,谢谢啦!”元胄装做没听到不搭理他,这时侯有一位客人前来,杨坚准备下台阶迎接他,元胄此时跟杨坚窃窃私语道:“赵王招想要行刺丞相,我们火速离开。”杨坚听了吃惊地说:“他没带一兵一卒却如何向我下手啊。”元胄道:“他这样做是要先下手为强!”说完他便扶着杨坚往门外走去,当赵王招追出来的时侯元胄用他的身体把门挡住,杨坚这才得以顺利的离开。杨坚后来找机会杀了赵王招,并当了皇帝,称隋文帝,元胄也被任命为右卫大将军。

【先下手为强例句】

白话二十四史《北史.元胄传》:“元胄说:‘兵马都是他家的东西,一旦先下手,大事就不好了。我不害怕死,可死了有什么用呢?’”

明.吴承恩《西游记》第八十一回:“行者暗算道:‘不趁此时下手他,还到几时!正是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就手一叉,腰一躬,一跳跳起来,现出原身法象,抡起金箍铁棒,劈头就打。”

丁铃《太阳照在桑干河上》第四十三:“章品又拍着李之祥的背,‘咱们这会要着起来,把那些坏蛋都烧光,看他们还来个里应外合不啦。咱们先下手为强,斩草除根,人们就不会害怕了。’”

马烽、西戎合著《吕梁英雄传》第二十回:“屋里有一个粗声音传出来:‘不管他三七二十一,先下手为强!咱们不砍,敌人还不是要抓民伕给他砍?咱们砍了还能变卖成钱,要让敌人砍去修起铁路,这一带的老百姓可就算害上贴骨疔疮啦!’”

【先下手为强造句】

情场如战场,每一个人都应该尽力去争取海枯石烂的爱情,先下手为强才可以为自已争取到幸福。

中国有太多的土豪,在光彩夺目的国际奢侈品面前他们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准备好他们的阿堵物先下手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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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南柯一梦的成语故事与解释

全文共 11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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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有一个叫淳于棼的人,平时喜欢喝酒。他家的院中有一棵根深叶茂的大槐树,盛夏之夜,月朗星疏,晚风习习,是一个乘凉的好地方。

淳于棼过生日的那天,亲朋好友都来祝寿,他一时高兴,多喝了几杯酒。天色晚了,亲友们都陆陆续续地回去了,淳于棼带着几分醉意在大槐树下歇凉,不知不觉间睡着了。

梦中,淳于棼被两个使臣邀去,进入一个树洞。洞内晴天丽日,别有世界,号称大槐国。正赶上京城举行选拔官员考试,他也报了名。考了三场,文章写得十分顺手。等到公布考试结果时,他居然名列榜首。紧接着皇帝进行面试。皇帝见淳于棼长得英俊潇洒,又很有才气,非常喜爱,就亲笔点为头名状元,并把公主嫁给他为妻。状元郎成了驸马郎,一时京城传为美谈,好有面子。

婚后,夫妻感情十分美满。不久,淳于棼被皇帝派往南柯郡任太守。淳于棼勤政爱民,经常到属地内调查研究,检查部下的工作,各地的行政都非常廉洁有效,当地百姓大为称赞。三十年过去了,淳于棼的政绩已是全国有名,他自己也有了五男二女七个孩子,生活非常得意。皇帝几次想把淳于棼调回京城升迁,当地百姓听说后,都纷纷涌上街头,挡住太守的马车,强行挽留他在南柯继任。淳于棼为百姓的爱戴所感动,只好留下来,并上表皇帝说明情况。皇帝欣赏他的政绩,就赏给他许多金银财宝,以示奖励。

有一年,擅萝国派兵侵犯大槐国,大槐国的将军们奉命迎敌,不料几次都被敌兵打得大败。败报传到京城,皇帝震动,急忙召集文武官员们商议对策。大臣们听说前线军事屡屡失利,敌人逼近京城,凶猛异常,一个个吓得呆若木鸡,你看我,我看你,都手足无措。

皇帝看了大臣的样子,非常生气地说:“你们平时养尊处优,享尽荣华富贵,一旦国家有事,却都成了没嘴的葫芦,贪生怕死,要你们有什么用?”

这时宰相想起了政绩突出的南柯太守淳于棼,于是向皇帝推荐。皇帝立刻下令,调淳于棼统率全国的精锐兵力与敌军作战。

淳于棼接到皇帝的命令,立即领兵出征。可是他对兵法一无所知,与敌军刚一交战,就被打得一败涂地,手下兵马损失惨重,他自己也险些当了俘虏。皇帝得知消息,非常失望,下令撤掉淳于棼的一切职务,贬为平民,遣送回老家。淳于棼想想自己一世英名就这样付诸东流,羞愤难当,大叫一声,从梦中惊醒。他按梦境寻找大槐国,原来就是大槐树下的一个蚂蚁洞,一群蚂蚁正居住在那里。

——《南柯太守传》

【求解驿站】指一场大梦,或比喻一场空欢喜。南柯,朝南的树枝。

【活学活用】本来打算“五一”时去西安看兵马俑,如今看来,只是~而已。

【妙语点拨】美梦易醒。看荣华眨眼般疾,更疾如南柯一梦。淳于棼梦中享尽荣华富贵,统帅全国精锐兵力,好不威风。可是,梦醒后终究是一场空。这启示我们,梦想固然妙不可言,但倘若缺乏实实在在的行动,也是难以品尝到实实在在的美味。

【近义】黄粱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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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尤其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2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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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的近义词:特别、越发、更加、加倍

尤其的拼音:yóu qí

尤其的解释:副词。表示更进一步:他各门功课都好,语文尤其突出|数量固然要紧,质量尤其重要。

尤其的近义词:特别 十分 非常 格外 相当

尤其的意思

副词。表示更进一步

重点突出的方面

比如说

小李是个好人,尤其性格特别好。

就是说,人的方方面面都好,重点要说的就是他的性格。

造句

①他各门功课都好,语文尤其突出。

②数量固然要紧,质量尤其重要。

③请不要吃辛辣的食物,尤其是麻辣烫。

冰心 《我们太太的客厅》:“无疑的,我们的太太是当时社交界的一朵名花,十六七岁时候尤其美丽鲜艳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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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形容笑的词语附解释

全文共 8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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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苦笑:心情不愉快而勉强做出笑容。

2、惨笑:内心痛苦、烦恼而勉强作出笑容。

3、失笑:不自主地发笑。

4、干笑:不想笑而勉强装着笑。

5、笑逐颜开: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开:舒展开来。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6、讪笑:讥笑。

7、笑里藏刀:形容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8、皮笑肉不笑:极其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形容虚伪或心怀恶意的样子。

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10、笑容可掬:掬:双手捧取。形容笑容满面。

11、奸笑:阴险地笑。

12、莞尔一笑:形容微笑。

13、讥笑:讥讽和嘲笑。

14、巧笑:美好的笑貌: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15、眉开眼笑: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16、狞笑:凶恶地笑。

17、嘻嘻哈哈:形容嬉笑欢乐的样子。

18、呵呵大笑:呵呵象声词,形容笑声。

19、嘲笑:用言辞笑话对方。

20、冷笑:含有讽刺、不满意、无可奈何、不屑于、不以为然等心情或怒意的笑。

21、微笑:1、略带笑容。2、不显着的、不出声的笑。

22、笑嘻嘻:形容微笑的样子:他脸上总是笑嘻嘻的。

23、笑哈哈:内心感到喜悦总是有说有笑!

24、狂笑:纵情大笑。

25、嫣然一笑: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指女性)。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26、痴笑:傻笑。

27、满脸堆笑:满脸高兴的样子。

28、破涕为笑:涕:眼泪。一下子停止了哭泣,露出笑容。形容转悲为喜。

29、前仰后合:身体前后晃动。形容大笑或困倦得直不起腰的样子。

30、仰天长笑:仰头朝天而大声地笑。多就对某件事不以为然而采取旁若无人的态度而言。

31、嬉皮笑脸:形容嬉笑不严肃的样子。

32、偷笑:形容人不出声的笑,多是不怀好意的笑。

33、捧腹大笑:用手捂住肚子大笑。形容遇到极可笑之事,笑得不能抑制。

34、谄笑:强装笑脸以讨好人。

35、哄堂大笑:形容全屋子的人同时大笑。

36、怪笑:1、惊怪,嗤笑。2、奇特的笑声。

37、笑眯眯:形容微笑时眼皮微微合拢的样子。

38、窃笑:1、暗中讥笑2、轻轻地或压抑地笑。

39、解颐:开颜而笑。

40、欢笑:快活地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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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表示看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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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另眼相看:用另一种眼光看待。指看待某个人不同一般。也指不被重视的人得到重视。

2、矮子看戏:比喻只知道附和别人,自己没有主见。也比喻见识不广。

3、看菜吃饭:比喻根据具体情况办事。

4、看破红尘:旧指看透人生,把生死哀乐都不放在心上的消极的生活态度。现也指受挫折后消极回避、无所作为的生活态度。

5、拄笏看山:拄:支撑;笏:古代大臣上朝时拿着的手版。旧时比喻在官有高致。

6、看朱成碧:将红的看成绿的。形容眼睛发花,视觉模糊。

7、下马看花:比喻停下来,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

8、白眼相看:看别人时眼睛朝上或旁边,现出白眼珠,表示轻蔑,不屑一顾,对人不礼貌。

9、看风使舵:看风向转发动舵柄。比喻看势头或看别人的眼色行事。

10、看人眉眼:比喻看人脸色。

11、佛眼相看:比喻好意对待,不加伤害。

12、看杀卫玠:卫玠:晋人,字叔宝,风采极佳,为众人所仰慕。卫玠被人看死。比喻为群众所仰慕的人。

13、走马看花:走马:骑着马跑。骑在奔跑的马上看花。()原形容事情如意,心境愉快。后多指大略地观察一下。

14、远来和尚好看经:比喻外地来的人比本地人更受重视。

15、刮目相看:指别人已有进步,不能再用老眼光去看他。

16、狗眼看人:比喻眼光势力。

17、矮人看场:比喻只知道附和别人,自己没有主见。也比喻见识不广。

18、雾里看花:原形容年老视力差,看东西模糊,后也比喻看事情不真切。

19、冷眼静看:形容从旁冷静而仔细地观察。

20、打狗看主:狗有主人,打不打它,要看给其主人留不留情面。比喻处理坏人下事要顾全其后台的情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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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表现人物动作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14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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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头探脑:探:头或上体向前伸出。伸着头向左右张望。形容鬼鬼祟祟的探望。

2、装模作样:指故意做作,故做姿态给人看。

3、扬长而去:大模大样地径自走了。

4、言谈举止:人的言语、举动、行为。

5、行步如飞:走路的步子轻快如飞。

6、拿腔作势:装模作样。

7、张牙舞爪:张开;舞:挥舞。形容猛兽凶恶可怕。也比喻现实生活中的猖狂凶恶。

8、喃喃自语:喃喃:连续不断地小声说话。小声地自己跟自己说话。

9、龙骧虎步:象龙马昂首,如老虎迈步。形容气慨威武雄壮。

10、扭扭捏捏:形容走路故作娇态或有意做作。也形容说话、做事不爽快、不大方。

11、吞云吐雾:原形容道士修炼养气,不吃五谷,后形容人吸烟。

12、煞有介事:原是江浙一带的方言。指装模作样,活象真有那么一回事似的。多指大模大样,好象很了不起的样子。

13、蹑手蹑脚:蹑:放轻脚步。形容放轻脚步走的样子。也形容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样子。

14、席地而坐:泛指在地上坐。

15、贼头鼠脑: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样子。

16、搔头摸耳:抓抓头皮,摸摸耳朵。形容一时无法可想的焦急神态。

17、力竭声嘶:嗓子喊哑了,力气用尽了。形容拼命地叫喊。

18、直截了当:形容说话做事爽快、干脆。

19、七手八脚:形容人多手杂,动作纷乱。

20、动如脱兔:比喻行动敏捷。“动如脱兔”常与“静若处子”连用。

21、嘁嘁喳喳:低声议论,搬弄是非。

22、装腔作势:拿腔拿调,故意做作想引人注意或吓唬人。

23、声嘶力竭:竭:尽。嗓子喊哑,气力用尽。形容竭力呼喊。

24、神出鬼没:出:出现;没:消失。象神鬼那样出没无常。形容出没无常,不可捉摸。后泛指行动变化迅速。

25、磨拳擦掌:①形容精神振奋、跃跃欲试的样子。②激动、气愤的样子。

26、健步如飞:健步:脚步快而有力。步伐矫健,速度很快。

27、眼明手快:看得准,动作敏捷。

28、耀武扬威:耀:显扬。炫耀武力,显示风。

29、慢条斯理:原指说话做事有条有理,不慌不忙。现也形容说话做事慢腾腾,不不慌不忙。

30、兔起鹘落:鹘:打猎用的鹰一类的猛禽。兔子刚跳起来,鹘就飞扑下去。比喻动作敏捷。也比喻绘画或写文章迅捷流畅。

31、举手加额:拱手与额相齐,是古人表示欢庆的意思。

32、急起直追:立即行动起来,努力追赶上去。

33、姗姗来迟:形容女子走路缓慢从容的姿态。现形容慢腾腾地来晚了。

34、指手划脚:用手指,用脚划。形容说话时用手脚示意,也比喻瞎指挥,乱加指点批评。

35、龙行虎步:形容帝王的仪态,比喻威仪庄重,气度不凡。

36、挖空心思:比喻想尽一切办法。

37、翩若惊鸿:比喻美女的体态轻盈。

38、指手画脚:指说话时做出各种动作。形容说话时放肆或得意忘形。

39、摩拳擦掌:形容战斗或劳动之前,人们精神振奋,跃跃欲试的样子。

40、挤眉弄眼:用眼睛、眉毛示意。

41、轻手轻脚:手脚动作很轻,使没有响声。

42、手疾眼快:形容机灵敏捷。

43、札手舞脚:犹言动手动脚。形容不规矩、不稳重。

44、缄口不言:缄:封闭。封住嘴巴,不开口说话。

45、小手小脚:形容不大方。也形容做事没有魄力。

46、拿班作势:装模作样。

47、戛然而止:形容声音突然终止。

48、骂不绝口:骂声不断。

49、以手加额:把手放在额上。表示欢欣庆幸。

50、兔起凫举:凫:野鸭。象兔敢奔跑,象野鸭急飞。比喻行动迅速。

51、踉踉跄跄:走路歪歪斜斜的样子。

52、烂醉如泥:醉得瘫成一团,扶都扶不住。形容大醉的样子。

53、拉拉扯扯:比喻不干脆,不痛快。现形容拉私人关系。

54、蜗行牛步:蜗牛爬行,老牛慢走。比喻行动或进展极慢。

55、大步流星:形容步子跨得大,走得快。

56、矫揉造作:比喻故意做作,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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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柔和词语解释

全文共 5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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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柔和

【读音】:róu hé

【柔和的意思】:

①温和而不强烈。

②柔软。

【近义词】:

①平和、温和。

②柔软、软和

【反义词】:

①生硬。

②僵硬

【柔和造句】

1、清晨,一抹柔和的阳光洒在大地上,我开始了新一天的生活。

2、纯棉布料手感柔和。

3、柔和的月光,柔和的风,让我心里很平静。我喜欢这种感觉。

4、是时光温柔了我们,还是我们柔和了岁月。

5、月色为谁柔和,风儿为谁温柔,你又在为谁哭泣?

6、他就像是夏季里,突然出现的一缕柔风,不凛冽,却柔和。

7、你看她的眼神温柔至极,像夜里海边柔和的细沙,粒粒是她。

8、最高的道德是难得而无价的,同时还散发着柔和的光泽。

9、昨天买的衣服,面料十分柔和。

10、他对谁都是如此的柔和。

11、我希望你能够柔和的面对世界。

12、我看到了丁香花的色彩,还是那么优雅,柔和,谦逊,那么令人赏心悦目。

13、他温柔,温柔的如同最柔和的月光,犹如最温暖的阳光,他的温柔,只给一个人,也仅仅足够给一个人。

14、坚持真理的时候必须注意讲话的态度,方式,语气,声调,要做到越有理由,态度越缓和,声音越柔和。

15、他说话总是那么柔和,让人听了赏心悦目。

16、他的朗诵十分的柔和,刚和读出了作者的心境。

17、棉花是柔和的东西,而且非常温暖。

18、他对谁都是如此的柔和,以至于我们都产生了许多的错觉。

19、一个柔和的人说话总是那么舒服。

20、他柔和的一面从来不是展示给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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