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待人接物的解释【20篇】

导语:成语是一种相习沿用的特殊固定词组,意义上具有整体性,结构上具有凝固性。下面小编收集了一些关于三字成语,请大家认真阅读!

浏览

6426

作文

1000

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 加入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车载斗量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53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车载斗量形容数量多得让人不足为奇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车载斗量

【汉语注音】:chē zài dǒu liáng

【成语出处】:晋.陈寿《三国志.吴志.孙权传》:“遣都尉赵咨使魏。”裴松之注引《吴书》:“如臣之比,车载斗量,不可胜数。”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表示事物数量很多;常与“不可胜数”连用。应用范围广,可以用于人也可以用于事物。

【车载斗量的意思】:载:装载。用车装,用斗量。形容数量多得让人不足为奇了。

【车载斗量的近义词】:不胜枚举、汗牛充栋、不可胜数;

【车载斗量的反义词】:屈指可数、凤毛麟角、寥若晨星;

【车载斗量的故事】

三国时期,刘备为了给关羽报仇率军直驱东吴。孙权看议和不成便欲降魏,中大夫赵咨自告奋勇去充当使者。曹丕内子了赵咨后并不谈攻蜀一事,他问赵咨:“吴侯是一位怎样的主子?”赵咨回答说:“吴侯选拔士兵吕蒙为大将是其智也;从普通人中选出鲁肃是其聪也;俘虏了于禁而不杀乃其仁也;夺了荆州兵不血刃乃其谋也;如今欲归于陛下是其策也,这些难道称不上是仁智雄略吗?”曹丕又问他:“吴侯的学问如何?”赵咨回答道:“吴主虽日日操劳但略有空闲便停下来读书。”曹丕突然说道:“我欲攻打吴国你觉得如何?”赵咨说道:“我吴国雄兵百万,小国也有御敌的计策,吴国有江汉天险却又有何畏惧?”曹丕再问:“像你一样的人才吴国有多少?”赵咨笑道:“聪明有才的不下百位,像我这样的嘛可谓车载斗量不可计算了。”曹丕听后甚是满意便下诏封孙权为吴王。

【车载斗量例句】

唐.刘餗《隋唐嘉话》卷下:“武后 初称周 ,恐下心不安,乃令人自举供奉官,正员外多置里行,拾遗、补闕、御史等至有‘车载斗量’之咏。”

宋.吴涛《禽言.婆饼焦》:“云穰穰,麦穗黄。婆饼欲焦新麦香,今年麦熟不敢尝。斗量车载倾囷仓,化作三军马上粮。”

孙犁《白洋淀纪事.吴召儿》:“这不算什么,要是像今天,好墨水,车载斗量,就不再会为一个空瓶子争吵了。”

张恨水《写作生涯回忆》:“像我这样车载斗量的文人,自是写不出有分量的东西。”

【车载斗量造句】

中国是一个文化底蕴很深的国家,富有收藏价值的文学作品可谓是车载斗量。

改革开放以后几乎全世界的奢侈品都来到了中国,中国对奢侈品的消费能力已到了车载斗量的水平了。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同舟共济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83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同舟共济比喻在困难的环境中同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同舟共济

【汉语注音】:tóng zhōu gòng jì

【成语出处】:春秋.孙武《孙子.九地篇》:“夫吴人与越人相恶也,当其同舟而济,遇风,其相救也如左右手。是故方马埋轮,未足恃也;齐勇若一,政之道也;刚柔皆得,地之理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同舟共济的意思】:舟:船;济:过河。共同乘坐一条船过河。比喻在困难的环境中同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

【同舟共济的近义词】: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和衷共济、同心协力、风雨同舟、患难与共;

【同舟共济的反义词】:离心离德、分道扬镳、各行其事、反目成仇、各行其是、同室操戈;

【同舟共济的故事】

春秋时期,齐国著名的军事家孙武写了《孙子兵法》这篇著作,他曾经协助吴王阖闾训练部队,并在他的指挥下把强大的楚国打败得一塌糊涂,从而使吴国在各大诸侯国中赫赫有名。曾经有人问孙武:“战事中如何布阵才不会被敌人打败?”孙武回答道:“我们在打蛇的时侯如果打蛇的头那么它会用尾巴反击;如果打蛇的尾巴它会用头来攻击你;如果打蛇的中部它的头尾会一起攻击你。因此我们在排兵布阵的时侯也要尽可能的摆成像蛇的阵势,这样首尾能够互相兼顾,做到前呼后应,才不会被敌人打散。”那人接着问道:“那我们的军队怎样才能做到像蛇一样首尾结合呢?”孙武实事求是地回答道:“战场是个你死我活的地方,它让部队的将士们必须要同心协力才有出路,大家都在同一条船上,遇到风浪自然会同舟共济,因此这不需要为了这一点而忧心忡忡,只要把阵布好就可以了。”

【同舟共济例句】

唐.裴鉶(xíng)《传奇.裴航》:“夫人曰:“妾有夫在汉南,将欲弃官而幽栖岩谷,召某一诀耳,深哀草扰,虑不及期,岂更有情留盼他人?的不然耶,但喜与郎君同舟共济,无以谐谑为意耳。””

清.李渔著《无声戏》:“两边问过了,依旧坐拢来,就不像以前客气,大家把心腹话说做一堆,不但同病相怜,竟要同舟共济。邹小姐与她分韵联诗,得了一个社友。”

林语堂《林语堂自传》:“故谓幽默之人生观为我佛慈悲之人生观,也无不可。幽默如此做法实能帮助人类之同情使略有同舟共济之念。”

金庸《射雕英雄传》第六十六回:“一时沉吟无计,喃喃自语:‘就算同舟共济,也就未必能逃过这个劫难,若再互相争斗,那只有同归于尽了。’”

【同舟共济造句】

那一群狐朋狗友是一丘之貉,他们平日里无所不为,关键时刻他们同舟共济也是天经地义的。

他俩是相濡以沫的患难夫妻,能够做到心有灵犀一点通,一旦遇到了困难便能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展开阅读全文

篇3:详细解释

全文共 518 字

+ 加入清单

◎ 联系 liánxì

(1) [connection;contact;touch; relation]∶互相之间取得联通关系

大部队联系上了

上级派人来联系

(2) [integrate;relate;link; get in tonch with]∶结合起来

联系自己的思想发言

这个案子要联系起来考虑

(1).相互连接拴缚。《汉书·楚元王刘交传》“胥靡之” 唐 颜师古 注:“联繫使相随而服役也,故谓之胥靡,犹今之役囚徒以锁联缀耳。”

(2).相互联络和结合。 毛泽东 《反对党八股》:“在 中国 生活的共产党员,必须联系 中国 的革命实际来研究马克思主义。” 巴金 《真话集·我和读者》:“我写得最多的时候也就是和读者联系最密切的时候。” 孙厥 《新儿女英雄续传》第二章:“最后,研究了秘密联系的方法,她们就告辞走了。”

(3).哲学概念。事物内部矛盾双方和事物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事物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多种多样的。 毛泽东 《实践论》:“这叫做认识的感性阶段,就是感觉和印象的阶段。也就是 延安 这些各别的事物作用于考察团先生们的感官,引起了他们的感觉,在他们的脑子中生起了许多的印象,以及这些印象间的大概的外部的联系,这是认识的第一个阶段。”

展开阅读全文

篇4:词语解释

全文共 452 字

+ 加入清单

xīn yuè chéng fú ㄒㄧㄣ ㄩㄝˋ ㄔㄥˊ ㄈㄨˊ

心悦诚服(心悦誠服)

◎ 心悦诚服 xīnyuè-chéngfú

[be completely convinced] 由衷地信服或佩服

独亮之于门下,心悦诚服而未尝自言,丞相亦不得而知之。—— 宋· 陈亮《与王季海丞相书》

词语解释

xīn yuè chéng fú ㄒㄧㄣ ㄩㄝˋ ㄔㄥˊ ㄈㄨˊ

心悦诚服(心悦誠服)

真心诚意的服从或佩服。语出《孟子·公孙丑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 孔子 也。” 宋 陈亮 《与王季海丞相书》:“独 亮 之於门下,心悦诚服而未尝自言,丞相亦不得而知之。” 明 刘基 《郁离子·枸橼》:“若曰:非心悦诚服而出不得已,乃欲使之治吾国,徇吾事,则 尧 舜 亦不能矣。” 郭沫若 《洪波曲》第十五章一:“我对于 周公 向来是心悦诚服的。他思考事物的周密有如水银泻地,处理问题的敏捷有如电火行空,而他一切都以献身的精神应付,就好像永不疲劳。”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心悦诚服

展开阅读全文

篇5:比喻声音的词语附解释

全文共 1197 字

+ 加入清单

1、不绝如线——绝:断。比喻局势危急,像差点要断掉的线一样;也比喻声音思绪微弱

2、穿云裂石——穿破云天,震裂石头。比喻声音高亢嘹亮。

3、沸天震地——比喻声音极其喧腾。

4、怪声怪气——比喻声音、语调、唱腔等滑稽或古怪难听

5、鬼哭神号——①比喻哭叫悲惨凄厉。②比喻声音大而杂乱,令人惊恐。

6、撼天震地——撼:摇动;震:震动。震动了天地。比喻声音或声势极大。

7、戛然而止——比喻声音突然终止。

8、剑头一吷——剑头:指剑环头小孔;吷:象声词,比喻声音微小。比喻言论无足轻重。

9、铿锵有力——〖解释〗比喻声音响亮而有劲。铿镪:有节奏而响亮的声音。

10、空谷传声——人在山谷里发出声音,立可听到回声。

11、狼嗥鬼叫——比喻声音凄厉。

12、裂石穿云——震开山石,透过云霄。比喻声音高亢嘹亮。

13、龙吟虎啸——龙虎的吼叫,比喻人歌啸或吟咏声音的嘹亮。

14、锣鼓喧天——锣鼓的声音震天响。

15、气喘吁吁——吁吁:指张口呼吸的声音。比喻呼吸短促。

16、敲金击石——金、石:指钟磬一类的乐器。演奏钟磬等乐器。也比喻声音铿锵。

17、人声鼎沸——人群声音嘈杂,就像锅子里的水在沸腾一样(鼎沸:鼎水沸腾,原比喻局势不安定,现比喻声音嘈杂)。

18、如雷灌耳——亦作“如雷贯耳”。①比喻声音大(多指语音)。②比喻人的名声很大。

19、如泣如诉——好像在哭泣,又好像在哀诉。比喻悲切婉转的声音。

20、山鸣谷应——声音在山谷中引起回响。多比喻彼此投合互相呼应。

21、石破天惊——原比喻演奏箜篌,声音激荡,奇特,出人意外。现多比喻诗文议论演唱或事件使人震撼。

22、天震地骇——震:震动。震动了天地。比喻声音或声势极大。有时比喻事件场面令人惊骇。

23、万籁俱寂——一点声响也没有(万籁:自然界万物发出的声响;俱寂:都静下来)。多比喻自然环境的安静幽静或冷静。

24、瓮声瓮气——比喻声音粗大低沉。

25、喔咿儒儿——喔咿:献媚强笑的样子,比喻声音含糊不清。比喻老着脸皮,强作欢颜

26、下气怡声——下气:态度恭顺:怡声:声音和悦。比喻声音柔和,态度恭顺。

27、响彻云霄——彻:贯通;云霄:高空。比喻声音响亮,好象可以穿过云层,直达高空。

28、响遏行云——声音响彻云霄,阻挡飘动的云彩(遏:阻止)。比喻歌声嘹亮。

29、鸮啼鬼啸——像鸮鸟啼叫、怨鬼呼号。比喻声音凄厉幽怨。

30、鸦雀无声——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比喻非常静。

31、牙牙学语——咿咿呀呀地学说话(牙牙:摹拟婴儿学说话的声音)。

32、杳不可闻——再也听不到。比喻声音断绝。

33、怡声下气——怡声:声音和悦;下气:态度恭顺。比喻声音柔和,态度恭顺。

34、余音绕梁——留下的声音环绕屋梁旋转不去。比喻歌音美妙动听,久久留在记忆中。

35、震耳欲聋——几乎要震聋耳朵,比喻声音极大。

36、震天动地——震动了天地。比喻意义重大,声势浩大,也比喻声音巨大风声。

37、铮铮——金属器皿相碰的声音。

展开阅读全文

篇6:“笑”字在第二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1298 字

+ 加入清单

[载笑载言] 边笑边说话。

[语笑喧阗] 形容许多人挤来挤去地大声说笑。

[遗笑大方] 指让内行见笑。

[贻笑大方] 贻笑:让人笑话;大方:原指懂得大道的人,后泛指见识广博或有专长的人。指让内行人笑话。

[一笑置之] 笑一笑,就把它放在一边了。表示不当回事。

[一笑一颦] 指脸上的表情。同“一颦一笑”。

[一笑倾城] 形容女子的绝色。

[一笑千金] 美女一笑,价值千金。形容美人一笑很难得。

[一笑了之] 笑一笑就算了事,指不予重视。

[一笑了事] 笑一笑就算了事,指不予重视。同“一笑了之”。

[一笑百媚] 形容美人的笑态。

[眼笑眉飞] 形容极度高兴。

[言笑自若] 谈笑如常,十分镇定。

[言笑自如] 谈笑如常,十分镇定。

[言笑晏晏] 说说笑笑,和柔温顺。

[言笑不苟] 不随便谈笑。形容态度严肃庄重。同“不苟言笑”。

[先笑后号] 指命运先吉后凶。

[喜笑颜开] 颜开:脸面舒开,指笑容。形容心里高兴,满面笑容。

[嬉笑怒骂,皆成文章] 指不拘题材形式,任意发挥,皆成妙文。

[嬉笑怒骂] 嬉:游戏。比喻不论什么题材和形式,都能任意发挥,写出好文章来。

[嘻笑怒骂] ①指嬉戏、欢笑、愤怒、詈骂等不同的情绪表现。②指不拘守规格,率情任意地发挥表现。③嘲弄辱骂。

[啼笑皆非] 啼:哭;皆非:都不是。哭也不是,笑也不是,不知如何才好。形容处境尴尬或既令人难受又令人发笑的行为。

[谈笑自若] 自若:跟平常一样。指能平静地对待所发生的情况,说说笑笑,不改常态。

[谈笑自如] 和平常一样有说有笑。形容态度自然。

[谈笑有鸿儒] 鸿儒:大儒,有名的学者。与学问渊博的人在一起无拘无束地谈笑。指交游的人不同一般。

[谈笑封侯] 说笑之间就封了侯爵。旧时形容获得功名十分容易。

[谈笑风生] 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似笑非笑] 像笑又不笑。

[鹊笑鸠舞] 喜鹊欢叫,斑鸠飞舞。旧时用作喜庆的祝辞。

[皮笑肉不笑] 极其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形容虚伪或心怀恶意的样子。

[卖笑追欢] 指娼妓取媚于人的营生。

[买笑追欢] xx狎妓,寻欢作乐。

[买笑迎欢] xx狎妓,寻欢作乐。同“买笑追欢”。

[买笑寻欢] xx狎妓,寻欢作乐。同“买笑追欢”。

[哭笑不得] 哭也不好,笑也不好。形容很尴尬。

[见笑大方] 指让内行人笑话。

[含笑入地] 面带笑容而死。犹言死而无憾。

[含笑九泉] 九泉:地下深处,旧指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谄笑胁肩] 讨好地强装笑脸,缩敛肩膀。形容阿谀逢迎的丑态。

“笑”字在第三位的成语解释如下

[音容笑貌] 指死者生前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谑浪笑傲] 形容戏谑笑闹。

[谑浪笑敖] 形容戏谑笑闹。

[喜眉笑眼] 形容面带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嬉皮笑脸] 形容嬉笑不严肃的样子。

[嘻皮笑脸] ①形容嘻嘻哈哈的样子。②形容轻薄嘻笑的样子。③形容谄笑讨好的样子。

[声音笑貌] 指人的言谈、表情等。

[开眉笑眼] 高兴愉快的样子。同“开眉展眼”。

[传为笑谈] 笑谈:笑话;笑料。流传开去成为人们谈笑的资料。

[传为笑柄] 笑柄:被人取笑的材料。流传开去被人们当作取笑的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

篇7:形容女人美丽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490 字

+ 加入清单

1、人淡如菊:比喻人淡泊的如同菊花一样。

2、朱唇粉面:形容女子貌美。亦指美女。

3、玉软花柔:形容女子娇嫩柔弱,如花似玉。

4、白璧无瑕:洁白的美玉上面没有一点小斑。比喻人或事物完美无缺。

5、花容月貌:如花似月的容貌。形容女子美貌。

6、秀色可餐:秀色:美女姿容或自然美景;餐:吃。原形容妇女美貌。后也形容景物秀丽。

7、明眸皓齿:亮的眼睛,洁白的牙齿。形容女子容貌美丽,也指美丽的女子。

8、沉鱼落雁:鱼见之沉入水底,雁见之降落沙洲。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9、含苞待放:形容花朵将要开放时的形态。也比喻将成年的少女。

10、秀外惠中:容貌秀美,资质聪明。

11、羞花闭月:形容女子貌美,使花亦羞愧,月亦隐藏。

12、娇艳欲滴:娇嫩艳丽得好像要滴下来了。形容植物色彩美丽。一般是用来形容花,也喻女子容貌姣好美艳。

13、尽善尽美:极其完善,极其美好。指完美到没有一点缺点。

14、远山芙蓉:远山:形容女子的眉毛像远山一样青翠。芙蓉:比喻女子的脸色像芙蓉花一样美丽。比喻女子貌美。

15、人见人爱:形容人长的好看、可爱,人人见了都会喜欢。

16、倾国倾城:原指因女色而亡国。后多形容妇女容貌极美。

17、闭月羞花:闭:藏。使月亮躲藏,使花儿羞惭。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18、袅袅亭亭:形容女子体态轻盈柔美。

19、玲珑剔透:玲珑:精巧细致;剔透:孔穴明晰。形容器物精致通明,结构细巧。也比喻人精明灵活。

20、天生丽质:天生:天然生成。丽质:美丽的姿容。形容女子妩媚艳丽。

21、月貌花容:如花似月的容貌。形容女子美貌。

22、如花似玉:像花和玉那样美好。形容女子姿容出众。

23、貌美如花:女子长相美,像是盛开的鲜花,娇艳,柔弱。

24、亭亭玉立:亭亭:高耸直立的样子。形容女子身材细长。也形容花木等形体挺拔。

25、丽质天成:形容容貌漂亮,就像天造的一般。

26、温文尔雅:温文:态度温和,有礼貌;尔雅:文雅。形容人态度温和,举止文雅端庄。

27、娇艳如花:形容女子娇容艳丽,貌美如花。

28、窈窕淑女:窈窕:文静而美好。淑女:温和善良的女子。指美丽而有品行的女子。

29、风华绝代:风华:风采才华;绝代:冠绝当世。意思是风采才华为当世第一。

30、梳云掠月:指妇女梳妆。“云”指发髻之形,“月”喻妇女容貌。

31、玉骨冰肌:形容女子苗条的身段和洁白光润的肌肤。

32、冰雪聪明:比喻人美丽动人,聪明非凡。

33、出尘脱俗:多用来形容一个人气质好长相好有仙女感觉什么的形容女人较多。

34、鲜眉亮眼:犹言眉清目秀。形容容貌漂亮。

35、楚楚可人:形容姿容清秀,使人惬意。

36、品貌端庄:品德高尚,容貌端正,形容人由内到外都很优秀。

37、美艳绝伦:一般是形容女人非常美貌,无人能比。

38、天姿绝色:形容女子长相漂亮。

39、风姿绰约:风:风度;绰约:女子姿态柔美。形容女子风韵姿态柔美动人。

40、婀娜多姿:形容姿态柔和而美好。

41、韶颜稚齿:指年轻而容貌美好。

42、百媚千娇:媚、娇:美好。形容女子姿态美好。

43、眉目如画:形容容貌端正秀丽。

44、美若天仙:美若天仙就是用来形容一个人长得很漂亮,像天上的仙女一样。

45、眉清目秀:眉、目:眉毛和眼睛,泛指容貌。形容人容貌清秀不俗气。

46、国色天香: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47、出水芙蓉:芙蓉:荷花。刚开放的荷花。比喻诗文清新不俗。也形容天然艳丽的女子如出水芙蓉般美丽。

48、冰清玉洁:像冰那样清澈透明,像玉那样洁白无瑕。比喻人的操行清白(多用于女子)。

49、人间尤物:容貌艳丽的女子、特别漂亮的女人。

50、蛾眉曼睩:曼睩:明亮转动的眼睛。形容女子的眉目秀美有神。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基本解释

全文共 264 字

+ 加入清单

[释义]

(1) (动)用在动词后;表示离开或经过自己所在的地方。对准敌人的坦克把手榴弹扔过去|老乡又送过去被子给战士们盖。(作补语)

(2) (动)用在动词后;表示反面对着自己。我把信封翻过去;看邮戳上的日子。(作补语)

(3) (动)用在动词后;表示失去原来的、正常的状态。病人晕过去了。

(4) (动)用在动词后;表示通过。蒙混不过去了。(作补语)

(5) (动)用在形容词后;表示超过(多跟‘得’或‘不’连用)。鸡蛋还能硬得过石头去!

[构成]

动补式:过〈去

[反义]

过来

近义词

已往、从前、以前、昔时、昔日、往时、往日

反义词

未来、将来

展开阅读全文

篇9:详细解释

全文共 433 字

+ 加入清单

◎ 凋谢 diāoxiè

(1) [wither and fall]∶草木花叶枯落

花瓶里的旧花凋谢了

(2) [die of old age]∶比喻老年人死亡

朋友日凋谢,存者逐利移。——唐· 韩愈《寄崔二十六立之》

(1).草木花叶脱落。 康濯 《水滴石穿》第五章:“她是不是看到那四外的石头边上也长满了野花,而那些野花却已经在开始凋谢,因而有什么感慨?” 碧野 《金鸡菊》:“﹝金鸡菊﹞从春天到秋天,开了一拨又一拨,好象金鸡展翅,永不凋谢。”

(2).死亡。多指老年人。 唐 韩愈 《寄崔二十六立之》诗:“朋交日凋谢,存者逐利移。” 前蜀 韦庄 《思归》诗:“旧里若为归去好? 子期 凋谢 吕安 亡。” 明 宋濂 《普福法师天岸济公塔铭》:“ 钱唐 诸名山,以耆旧凋谢,唯师一人岿然如 鲁 之 灵光 。” 清 宣鼎 《夜雨秋灯录·忠魂入梦》:“当日仓卒捐躯,既无碑誌,又无祠宇,老成凋谢,史册不书,殊寂寞耳。” 孙犁 《秀露集·夜思》:“年老者逐渐凋谢,年少者有待成熟。”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形容冬天词语解释

全文共 1779 字

+ 加入清单

萧索

解释:1.荒凉,冷落,萧条;凄凉。2.缺乏生机;不热闹。3.稀疏。

示例:鲁迅《故乡》:“苍黄的天底下,远近横着几个萧索的荒村,没有一点生气。”

寒冷

解释:表面意思是指气温低,让人感到凉。更多的时候用这个词是用来表达人的心情失落、感受不到家人、爱人、朋友的温暖。

出处:寒冷的冬天

萧条

解释:寂寞冷落,毫无生气:荒山老树,景象十分萧条。

示例:长时期的高失业率、低产出、低投资、企业信心降低、价格下跌和企业普遍破产。工商业低落的一个温和的形式是衰退(recession),它同萧条有许多共同点,但在程度上较弱。今天,衰退的**定义是实际国民生产总值至少连续两个季度下降。

清冷

解释:清爽而微寒;清凉寒冷。

出处:《素问·至真要大论》:“诸病水液,澄澈清冷,皆属于寒。”

冰雪

解释:比喻清纯

出处:后汉书·西羌传论》:“﹝段熲﹞被羽前登,身当百死之陈,蒙没冰雪,经履千折之道,始殄西种,卒定东寇。”唐杜甫《人日》诗之一:“元日到人日,未有不阴时。冰雪莺难至,春寒花较迟。”《云笈七签》卷三:“人之情性为利欲所败,如冰雪之曝日,草木之沾霜。”陈毅《由太行山西行阻雪》诗:“冰雪何时融,征程从此错。”

风霜

解释:饱:足足的,充分;经:经历;风霜:比喻艰难困苦。形容经历过长期的艰难困苦的生活和斗争。

出处:清·孔尚任《桃花扇》**十一出:“鸡皮瘦损,看饱经雪霜,丝鬓如银。”

严冬

解释:严”有“程度深”之义,故“严冬”也就成了更其寒冷的冬天的又一代称。

出处:

南朝梁简文帝《大同十一月庚戌》诗:“是节严冬景,寒云掩落晖。”唐杜甫《阌乡姜七少府设鲙戏赠长歌》:“姜侯设鱠当严冬,昨日今日皆天风。”明李贽《答高平马大尹》:“严冬十日不出户矣。”《东周列国志》前几百七回:“时夏五月,忽然天降大雪,平地深二尺五寸,寒凛如严冬,人谓太子丹怨气所致也。”陈毅《赠同志》诗:“莫道浮云终蔽日,严冬过尽绽春蕾。”

凛冽

解释:更为寒冷,严寒刺骨。

出处:李白《大猎赋》:“严冬惨切,寒气凛冽。”

刺骨

解释:寒气侵人入骨的,形容更其寒冷

出处:《韩非子·安危》:“闻古扁鹊之治其病也,以刀刺骨。”

严寒

解释:更度寒冷

出处:汉董仲舒《雨雹对》:“其尤者,葶苈死于盛夏,款冬花于严寒。”三国魏阮籍《咏怀》之二十:“朔风厉严寒,阴气下微霜。”明李贽《答沉王》:“时犹严寒,未敢出户,未卜见期,谨以为复。”周而复《上海的早晨》前几部三:“在严寒的冬天,朱暮堂夫妇睡在丝棉被里还不够,加上从上海买来的英国制的纯羊毛的毯子。”

隆冬

解释:严冬;冬天更冷的一段时期

出处:汉司马相如《上林赋》:“其南则隆冬生长,踊水跃波。”宋杨万里《初食太原生葡萄时十二月二日》诗:“隆冬压架无人摘,雪打冰封不曾拆。”明袁可立《陈发兵出海之期疏》:“至隆冬冻合,则**岛又为大兵出入归着之处,东西策应之冲。”清沈复《浮生六记·坎坷记愁》:“隆冬无裘,挺身而过。”郭小川《刻在北大荒的土地上》诗:“永远记住这个时间吧:一九五四年隆冬时分,北风早已吹裂大地,冰雪正封闭着古老的柴门。”清宋濂《送东阳马生序》:“穷冬烈风,大雪深数尺。”中穷冬也释义为隆冬。

寒冬

解释:寒冷的冬天

出处:汉苏武《古诗》之四:“寒冬十二月,晨起践严霜。”唐韩愈《赠张籍》诗:“喜气排寒冬,逼耳鸣睍睆。”叶圣陶《登赐儿山》:“水洞里泉水下滴,积在洞底,据说据说有两公尺深,寒冬也不冻结。”

冰冷

解释:很冷

出处:晋葛洪《抱朴子·逸民》:“朝为张天之炎热,夕为冰冷之委灰。”《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一:“近前用手一摸,四肢冰冷,已气更多时了。”茅盾《子夜》十八:“她的心狂跳了,她的手指尖冰冷,她的脸却发烧。”

残冬

解释:指冬季的末尾,冬季将尽之时:~已过,春天来到了。

出处:“消遣残冬易,绸缪未雨难。”——清·黄钧宰《金壶浪墨·水患诗》

初冬

解释:入冬的头一个月,即阴历十月。

示例:丁玲《韦护》第三章二:“早已是初冬时分了,但她却只感受到一种喜气。”王亚平《神圣的使命》:“这是初冬的一个傍晚,王公伯走在一条泥雪斑驳的街道上。”

冬季

解释:冬季是四季之一

示例:冬季在很多地区都意味着沉寂和冷清。生物在寒冷来袭的时候会减少生命活动,很多植物会落叶,动物会选择休眠,有的称作冬眠。候鸟会飞到较为温暖的地方越冬。

冬令

解释:冬季的气候

示例:初秋这样冷,是秋行冬令了。

隆冬

解释:严冬;冬天更冷的一段时期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详细解释

全文共 251 字

+ 加入清单

◎ 围绕 wéirào

[beset;around;round;centre on;revolve round] 环绕某个中心

一座高山围绕的城镇

1.包围;环绕。《东观汉记·周嘉传》:“ 嘉 从太守 何敞 讨贼, 敞 为流矢所中,贼围绕数十重。” 明 袁宏道 《天目道中和陶石篑韵》:“四顾尽儿孙,纍纍争围绕。” 鲁迅 《序言》:“因为这类短评,在报上登出来的时候往往围绕一圈花边以示重要。”

2.谓以某一问题或事情作中心。 毛泽东 《解决“五多”问题》:“农村中的其他工作都是围绕着农业生产而为它服务的。”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不学无术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08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不学无术现在指既没有学问又没有能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不学无术

【汉语注音】:bù xué wú shù

【成语出处】:东汉.班固《汉书.霍光金日磾传赞》:“然光不学亡(无)术,暗于大理,阴妻邪谋,立女为后,湛溺淫溢之欲,以增颠覆之祸,死财三年,宗族诛夷,哀哉!”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指人无学术、没本事。

【不学无术的意思】:学:知识学问;术:技术技能。原指没有学问,因此做事情没有好办法。现在指既没有学问又没有能力。

【不学无术的近义词】:才疏学浅、目不识丁、略识之无、胸无点墨;

【不学无术的反义词】:多才多艺、学富五车、博学多能、博学多才;

【不学无术的故事】

霍光大将军是汉武帝在位时朝廷举足轻重的大臣,汉武帝对他非常信任。后来汉武帝临死前把幼子刘弗陵(即汉昭帝)托付给霍光辅佐。汉昭帝去世后,刘询被霍光立为皇帝,即汉宣帝。朝政大权在霍光手中四十多年,他也为西汉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刘询做了皇帝以后,立许妃为皇后。霍光的妻子霍显是个心狠手辣且贪图富贵的女人,她想有一天让自己的小女儿成君做皇后,一次乘许后生病时,买通宫中的女御医毒死了许后。没想到阴谋败露,女医成为阶下囚。霍光知道这件事情以后气得怒发冲冠,他严厉地指责妻子不该做出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但霍光又不忍心妻子被治罪,思前想后,决定把这件事情隐瞒掉。霍光死了以后,有知道此事者向汉宣帝告发,汉宣帝派人去调查处理。霍光的妻子听到消息后,召集家人、亲信策划族人谋反,不料走漏了风声,被汉宣帝满门抄斩。在《汉书.霍光传》一书中,东汉时期赫赫有名的史学家班固评论霍光时说他“不学无术,暗于大理”。意思是说:霍光书读得很少,没有吸取前车之鉴,因此不明白有些事情会关系到整个大局的道理。

【不学无术例句】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五十六回:“都说他的人是个好的,只可惜了一件,是犯了“不学无术”四个字的毛病。”

宋.张邦基《墨海漫录》卷六:“有儒生崛起于蓬荜之下……忽遇夫奕世公卿不学无术之子弟,乘高车,从虎士而至。”

王家斌《迷昏泉.雪人》第六章:“他不学无术,把饿马湖硼砂厂弄的一塌糊涂,并且侵犯当地游牧部落的利益。”

【不学无术造句】

从他的言行举止来看,我们就可以了解到他是一个不学无术就知道侃侃而谈的家伙。

生活中很多人不学无术,却总是眼高手低不肯专心致志的去做一件事,因此丝毫得不到进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必”字在第二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221 字

+ 加入清单

[游必有方] 要是出游,必须要告辞去处。

[言必有中] 中:正对上。指一说话就能说到点子上。

[言必有物] 指言论或文章内容充实。

[言必有据] 说话一定要有根据。

[言必信,行必果] 信:守信用;果:果断,坚决。说了就一定守信用,做事一定办到。

[事必躬亲] 躬亲:亲自。不论什么事一定要亲自去做,亲自过问。形容办事认真,毫不懈怠。

[食必方丈] 形容吃的阔气。同“食前方丈”。

[盛必虑衰] 兴盛之时必须考虑衰微之时。

[何必当初] 表示后悔过去的作为。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关于形容笑的词语附解释

全文共 1027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浅浅的笑,淡淡的念,在季节的罅隙间流窜,在白色的高光下,折射出纷错的词语。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出的关于形容笑的词语附解释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苦笑:心情不愉快而勉强做出的笑容。

2、惨笑:内心痛苦、烦恼而勉强作出笑容。

3、失笑:不自主地发笑。

4、干笑:不想笑而勉强装着笑。

5、笑逐颜开: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开:舒展开来。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非常高兴的样子。

6、讪笑:讥笑。

7、笑里藏刀:形容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8、皮笑肉不笑:极其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形容虚伪或心怀恶意的样子。

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10、笑容可掬:掬:双手捧取。形容笑容满面。

11、奸笑:阴险地笑。

12、莞尔一笑:形容微笑。

13、讥笑:讥讽和嘲笑。

14、巧笑:美好的笑貌: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15、眉开眼笑: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16、狞笑:凶恶地笑。

17、嘻嘻哈哈:形容嬉笑欢乐的样子。

18、呵呵大笑:呵呵象声词,形容笑声。

19、嘲笑:用言辞笑话对方。

20、冷笑:含有讽刺、不满意、无可奈何、不屑于、不以为然等心情或怒意的笑。

21、微笑:1、略带笑容。2、不显着的、不出声的笑。

22、笑嘻嘻:形容微笑的样子:他脸上总是笑嘻嘻的。

23、笑哈哈:内心感到喜悦总是有说有笑!

24、狂笑:纵情大笑。

25、嫣然一笑: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指女性)。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26、痴笑:傻笑。

27、满脸堆笑:满脸高兴的样子。

28、破涕为笑:涕:眼泪。一下子停止了哭泣,露出笑容。形容转悲为喜。

29、前仰后合:身体前后晃动。形容大笑或困倦得直不起腰的样子。

30、仰天长笑:仰头朝天而大声地笑。多就对某件事不以为然而采取旁若无人的态度而言。

31、嬉皮笑脸:形容嬉笑不严肃的样子。

32、偷笑:形容人不出声的笑,多是不怀好意的笑。

33、捧腹大笑:用手捂住肚子大笑。形容遇到极可笑之事,笑得不能抑制。

34、谄笑:强装笑脸以讨好人。

35、哄堂大笑:形容全屋子的人同时大笑。

36、怪笑:1、惊怪,嗤笑。2、奇特的笑声。

37、笑眯眯:形容微笑时眼皮微微合拢的样子。

38、窃笑:1、暗中讥笑2、轻轻地或压抑地笑。

39、解颐:开颜而笑。

40、欢笑:快活地笑。

【延伸阅读】描写笑的好词

银铃般、笑嘻嘻、连珠般、笑哈哈、笑眯眯

嫣然一笑、微微一笑、心里暗笑、眼里含笑、不觉失笑、前仰后合、直不起腰、笑口常开、笑破肚皮、畅怀大笑、掩口欲小、咧着嘴笑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详细解释

全文共 493 字

+ 加入清单

◎ 干枯 gānkū

(1) [shrivelled;wizened;dried]

(2) 草木衰亡,失去水分

地上落满了干枯的树叶

(3) 皮肤干燥且皱缩

(4) 无水,枯竭

干枯的古井

(1).失去水分而枯槁。 唐 杜甫 《大麦行》:“大麦乾枯小麦黄,妇女行泣夫走藏。” 唐 范摅 《云溪友议》卷十一:“贫儿二亩地,乾枯十树桑。” 张天翼 《脊背与奶子》:“他觉得一切的景物都可爱起来。那些干枯的瘦树仿佛很苗条。”

(2).干燥。《法苑珠林》卷十二:“脣口乾枯,喉舌燥涩。”

(3).干瘪;瘦瘠。 唐 窦臮 《述书赋》下:“虽则筋骨乾枯,终是精神嶮峭。”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丹铅新录八·素足女》:“今妇人缠足……其体质乾枯,腥秽特甚。” 张天翼 《儿女们》:“脖子有点痠疼--似乎撑不起这干枯的脑袋。”

(4).比喻枯燥乏味。 宋 孔平仲 《孔氏谈苑·作诗圆熟》:“圆熟多失之平易,老硬多失之乾枯,能不失二者之间,则可与古作者并驱矣。” 朱光潜 《谈文学·文学与人生》:“一个对于文艺有修养的人决不感觉到世界的干枯或人生的苦闷。”

(5).枯竭;罄尽。 萧红 《桥》:“她的歌词渐渐的干枯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第三个字是人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571 字

+ 加入清单

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三个字是人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家破人亡 家庭破产,人口死亡。

夹袋人物 旧指当权者的亲信或存记备用的人。

尽如人意 尽:人;如:依照,符合。事情完全符合人的心意。

酒阑人散 阑:尽。酒席完毕,客人归去。

九流人物 指社会上的各种人物。

久居人下 现指处境或职务长期处于他人之下。

慷他人之慨 利用他人的财物作人情或装饰场面。

脍炙人口 脍和炙都是人们爱吃的食物。指美味人人爱吃。比喻好的诗文受到人们和称赞和传讼。

笼络人心 笼络:笼和络原是羁绊牲口的工具,引伸为用手段拉拢。耍弄手段,拉拢别人。

路断人稀 路被隔断,行人稀少。形容某种灾害严重,以致路无行人。

马仰人翻 形容极忙乱或混乱的样子。

面无人色 脸色没有一点血色。形容恐惧到极点或非常虚弱。

灭绝人性 完全丧失人所具有的理性。形容极端残忍,象野兽一样。

起死人肉白骨 把死人救活,使白骨再长出肉来。比喻给人极大的恩德。

人山人海 人群如山似海。形容人聚集得非常多。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 为 要想人家不知道,除非自己不去做。指干了坏事终究要暴露。

善与人交 善于与别人交朋友。

深入人心 指理论、学说、政策等为人们深切了解和信服。

室迩人远 室:房屋;迩:近。房屋就在近处,可是房屋的主人却离得远了。多用于思念远别的人或悼念死者。

世道人心 社会的风气,人们的思想。

事在人为 指事情要靠人去做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事情能否做成要看人的主观努力如何。

顺水人情 利用机会顺便给人的好处。也指不费力的人情。

天从人愿 上天顺从人的意愿。指事物的发展正合自己的心愿。

天工人代 天的职责由人代替。

天理人情 天然的道理和人的常情。

天怒人怨 天公震怒,人民怨恨。形容为害作恶非常严重,引起普遍的愤怒。

天上人间 一个在天上,一个在人间。多比喻境遇完全不同。

天随人愿 上天顺从人的意愿。指事物的发展正合自己的心愿。

天与人归 旧指帝王受命于天,并得到人民拥护。

天灾人祸 天:自然。自然的灾害和人为的祸患。也比喻害人精(骂人的话)。

靦颜人世 靦颜:表现出惭愧的脸色。形容丧气失节,厚颜无耻地活在世上。

头面人物 指在社会上有较大名声或势力的人(多含贬义)。

徒乱人意 意:心情。只会扰乱人的心情,起不到别的作用。

位极人臣 君主时代指大臣中地位最高的人。

物是人非 东西还是原来的东西,可是人已不是原来的人了。多用于表达事过境迁。因而怀念故人。

物在人亡 人死了,东西还在。指因看见遗物而引起对死者的怀念,或因此而引起的感慨。

秀才人情 旧时秀才多数贫穷,遇有人情往来,无力购买礼物,只得裁纸写信。俗话说:“秀才人情纸半张。”一般表示送的...

言人人殊 殊:不同。说的话个个不同。指各人有各人的意见。

妖由人兴 妖物因人而生。指不正常事物是由于人自己不严肃、不正派引起的。

夜阑人静 夜阑:夜将尽。夜深人静的时候。

夜深人静 深夜没有人声,非常寂静。

一表人才 表:指外貌。形容人容貌俊秀端正。

一干人犯 指罪犯和有关的人。

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 腹 用卑劣的心意去猜测品行高尚的人。

游戏人间 指把人生当作游戏的一种生活态度。

臧否人物 臧否:褒贬。评论人物好坏。

震撼人心 指某件事对人内心震动很大。

振奋人心 振奋:振作奋发。使人们振作奋发。

作育人材 培育人才。

别有人间 犹别有天地。

不步人脚 不跟着别人的脚步走。比喻不因循守旧。

不识人间有羞耻事 不知道人世间还有羞耻之事。形容恬不知耻。

草芥人命 视人命如草芥而任意摧残。同“草菅人命”。

才秀人微 秀:优异。微:卑微,低微。指才能优异而地位卑微。

惨无人理 犹言惨无人道。指残酷狠毒到极点,如野兽一样。

长他人志气,灭自己威风 指一味助长别人的声势,而看不起自己的力量。

耻居人下 以地位在人之下为耻。

耻言人过 以议论别人的过错为可耻。

春满人间 指生机勃勃的春意充满人间。

道在人为 犹言事在人为。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您的最好解释

全文共 449 字

+ 加入清单

有两位退休的教授,他们是一对模范夫妻,据说结婚三十多年从来没有红过脸。据说他们不管在公众场合还是私下里,都以“您”互称。每天晚饭过后,准能见他们相偎相扶地在黄昏的校园里散步。他们每次走过用几块石头垫脚而过的小溪流时,老先生都要去拉紧妻子的手,而每次走过溪流后,妻子都会对老先生说:“谢谢您,又麻烦您了。”

一辈子都这么客套能算是爱吗?和老教授熟悉的弟子便把疑问当着教授夫妻的面提出来了。

师母安详地说:“他可是从来没有说过什么爱之类的话的,不过我觉得这也挺好。”老教授则对妻子说:“您不也从来没有对我说过爱之类的话吗?”说完,两人便像顽皮的孩子一样相视而笑。

老先生的去世改变了人们的看法。人们开始以为他妻子会承受不了相濡以沫的丈夫撒手先去,谁知她一直都表现得非常平稳镇定,替丈夫操办后事有条不紊。最后告别的时候,她把丈夫的手拉起,放在了自己脸上。“亲爱的,我爱你。我一直想对你说……你永远都会在我心上……我也很快会来与你相聚的……等到那天,又得麻烦您拉着我的手了……”这是丈夫死后,她的第一次失声痛哭。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十八重地狱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84 字

+ 加入清单

【成语】:十八重地狱

【拼音】:shí  bā  chóng  dì  yù

【简拼】:sbzdy

解释】:重:层。迷信认为人在生前作恶,死后就要堕入十八重地狱,永民不得翻身。比喻最黑暗、最苦难的境地。

【出处】:《梁书·诸夷传》:“其后西河离石县有胡人刘萨何遇疾暴亡,而心下犹暖,其家未敢便殡,经十日更苏。说云:‘有两吏见录,向西北行,不测远近,至十八地狱,随报重轻,受诸楚毒。’”

【示例】:又有~,虽然名目各别,总之受罪无私。 元·岳伯川《铁拐李》第三折楔子

十八重地狱 成语接龙

【顺接】:狱子院家 狱货非宝

【顺接】:阿毗地狱 阿鼻地狱 拔舌地狱 画地为狱 画地作狱 酒食地狱 锒铛入狱 老吏断狱

【逆接】:得一望十 论一增十 七老八十 问一答十 问十答十 闻一增十 闻一知十 一五一十

【逆接】:十一千百 十一而税 十七字诗 十七弟子 十万火急 十万火速 十三太保 十不一存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功亏一篑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82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功亏一篑比喻做事情只差最后的一点点努力没有继续就把它放下了,从而未能完成。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功亏一篑

【汉语注音】:gōng kuī yī kuì

【成语出处】:春秋.孔丘《尚书.旅獒》:“呜呼!夙夜罔或不勤,不矜细行,终累不德。为山九仞,功亏一篑。允迪兹,生民保厥居,惟乃世王。”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形容事情在最后时差一点努力而失败。

【功亏一篑的意思】:功:所做的事情;亏:欠缺、缺少;篑:用来盛土的筐子。指筑一座九仞(一仞在古进约七尺或八尺)高的土山堆,只因差一筐土而不能完成。比喻做事情只差最后的一点点努力没有继续就把它放下了,从而未能完成。

【功亏一篑的近义词】:功败垂成、亏于一篑、前功尽弃、付之东流;

【功亏一篑的反义词】:大功告成、善始善终;

【功亏一篑的故事】

周朝时期,周武王是个求贤若渴的人,他善于任用有能力的人来治理国家,因此周朝在当时国富民强,周围的国家都来朝拜,还有距离周朝很远的小国家也来进贡,西戎也派出使者到周朝来拜贺,并带来了西戎特产的一种大狗进献给周武王,周武王因此兴高采烈。这时侯太保召公向周武王进谏说道:“武王这是您的圣德呀,周围的国家对您心服口服,给您进献特产,您也应该给他们赏赐以表示您的诚信。赠品无所谓贵践,有德才显得物品的贵重,圣主不应乐此不疲地沉醉在玩物当中,这样会失掉德行,丧失志气,正所谓玩物丧志。非本地的珍禽异兽养它也没有什么用,不收人家的东西人家更会臣服于你,作为德高望重的明主最重要的是能够珍爱有能力的人,这才是国家稳定的大计,大德来自于小德,好像要筑一座九仞高的山,如果最后一筐土没有加上去,就相当于这座山没有堆成。能够一直保持注意这些方面的话,才可以让国家长治久安。”周武王听了召公说的话以后,更加专心致志的治理国家朝政了。

【功亏一篑例句】

《论语.子罕》:子曰:“譬如为山,未成一篑,止,吾止也!譬如平地,虽覆一篑,进,吾往也!”

唐.房玄龄等《晋书.郭默传》:“惜其寡弱,功亏一篑。”

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三十二章:“倘朝廷内外不和,动辄掣肘,必将使剿贼大事,功亏一篑。”

【功亏一篑造句】

如果我们现在半途而废把这个项目放弃了,那么我们前面所有的所有努力就功亏一篑了。

这件事情做到这个程度如果因为那么一点点小原因就功亏一篑的话那真的是让人大失所望啊。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成语解释

全文共 446 字

+ 加入清单

心猿意马(xīn yuán yì mǎ ):比喻人的心思流荡散乱,如猿马之难以控制。思维好像猴子在跳、意识像马在奔跑一样的控制不住。形容心里东想西想,安静不下来。一颗浮躁不定、不平静的心。

【汉语文字】心猿意马

【汉语拼音】xīn yuán yì mǎ

【英文翻译】restless and whimsical; fanciful and fickle; capricious;when one means gibbon, he thinks of a horse;cannot make up ones mind;indecision;

【词语解释】思维意好像猴子跳、意识像马奔跑一样控制不住。形容心里东想西想,安静不下来。

【字词解释】

心猿 :1.喻攀缘外境﹑浮躁不安之心有如猿猴。汉·魏伯阳《参同契》注:“心猿不定,意马四驰。”里语本《维摩经.香积佛品》:"以难化之人,心如猿猴,故以若干种法,制御其心,乃可调伏。"《西游记》里心猿指孙悟空。

意马 :比喻难以控制的心神。《西游记》里意马指白龙马。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