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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人接物的解释(优秀20篇)

导语:成语是一种相习沿用的特殊固定词组,意义上具有整体性,结构上具有凝固性。下面小编收集了一些关于三字成语,请大家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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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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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猿意马(xīn yuán yì mǎ ):比喻人的心思流荡散乱,如猿马之难以控制。思维好像猴子在跳、意识像马在奔跑一样的控制不住。形容心里东想西想,安静不下来。一颗浮躁不定、不平静的心。

【汉语文字】心猿意马

【汉语拼音】xīn yuán yì mǎ

【英文翻译】restless and whimsical; fanciful and fickle; capricious;when one means gibbon, he thinks of a horse;cannot make up ones mind;indecision;

【词语解释】思维意好像猴子跳、意识像马奔跑一样控制不住。形容心里东想西想,安静不下来。

【字词解释】

心猿 :1.喻攀缘外境﹑浮躁不安之心有如猿猴。汉·魏伯阳《参同契》注:“心猿不定,意马四驰。”里语本《维摩经.香积佛品》:"以难化之人,心如猿猴,故以若干种法,制御其心,乃可调伏。"《西游记》里心猿指孙悟空。

意马 :比喻难以控制的心神。《西游记》里意马指白龙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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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成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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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鼓:古时作战以摇旗击鼓指挥进退。比喻双方力量不相上下。

成语出处:南朝 宋 范晔《后汉书 隐嚣传》:“如令子阳到汉中、三辅,愿因将军兵马,旗鼓相当。”

成语繁体:旗皷相當

成语简拼:QGXD

成语注音:ㄑ一ˊ ㄍㄨˇ ㄒ一ㄤ ㄉㄤ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旗鼓相当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成语结构:主谓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成语正音:相,不能读作“xiànɡ”;当,不能读作“dànɡ”。

成语辨形:旗,不能写作“骑”。

成语辨析:见“棋逢对手”(744页)。

近义词:势均力敌、旗鼓相当

反义词:相形失色、天差地别

成语例子:单说何孝先自办此事以来,居然别开生路,与申大善士一帮旗鼓相当,彼此各不相干。(清 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三十五回)

英语翻译:be well…matched

日语翻译:両方(りょうほう)の実力(つりょく)には優劣(ゆうれつ)がない

俄语翻译:располагать равными силами

其他翻译:gleich stark seinadversaires de même force

成语谜语:兵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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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词语解释

全文共 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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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ìng zhì bó bó

兴致勃勃(興致勃勃)

◎ 兴致勃勃 xìngzhì-bóbó

[merry;sprightly;feel a surge of exhilaration] 形容兴头很高

谁知他还是兴致勃勃道:“以天朝之大,岂无看文巨眼?”——清· 李汝珍《镜花缘》

词语解释

xìng zhì bó bó

兴致勃勃(興致勃勃)

兴致很高的样子。 鲁迅 《呐喊·社戏》:“于是都兴致勃勃的跑到什么公园,戏文已经开场了,在外面也早听到冬冬地响。” 冯德英 《苦菜花》第十章:“ 嫚了 兴致勃勃地跑过来。”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兴致勃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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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名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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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声与道义。

《韩非子·诡使》:“官爵所以劝民也,而好名义、不进仕者,世谓之烈士。”《南史·袁粲传》:“本知一木不能止大厦之崩,但以名义至此耳。” 宋 吴曾 《能改斋漫录·沿袭》:“人生所享厚薄,各有定分。世有以智力取者,自谓己能,往往不顾名义。” 清 恽敬 《前翰林院编修洪君遗事述》:“君之智力足以颠倒英豪,激扬权势,独於名义所在,一心专气以必赴之。”

2、事物的名称和含义;事物立名的含义。

宋 程大昌 《演繁露·自序》:“而《繁露》之书,事物名义,悉所研极。” 清 俞樾 《春在堂随笔》卷十:“今人多诵《高王观世音经》,而莫能详其名义。” 徐特立 《用唯物的辩证的观点看事物》:“ 毛主席 对于名义很注意,在 江西 强调说人民是主人,政府官吏是公仆,这把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弄清楚了。”

3、名分;身分,资格。

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十:“﹝ 严子陵 ﹞知 光武 为帝胄之英,名义甚正,所以激发其志气,而导之以除兇剪逆。”《明史·太祖纪赞》:“修人纪,崇风教,正后宫名义,内治肃清。” 老舍 《善人》:“ 穆女士 给她的名义是秘书。按说有这个名义,不给钱也满下得去。” 冰心 《寄小读者》十八:“船抵 西雅图 之前一两天,他们曾用全体名义,写一篇勉励 中国 学生为国家争气的话,揭贴在甲板上。”

4、形式,表面。

郭沫若 《洪波曲》第六章四:“《扫荡报》本来是复兴社的机关报,但在名义上是属于行营政训处的。” 碧野 《没有花的春天》第四章:“名义上虽说是一个市镇,而居民却不到一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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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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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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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八字的成语及解释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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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八字的成语解释集锦,希望对你有帮助。

文武之道,一张一弛 :文、武:指周文王和周武王。意思是宽严相结合,是文王武王治理国家的方法。现用来比喻生活的松紧和工作的劳逸要合理安排。

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比喻没有根据的事物。

无面目见江东父老 以:之为羞见故乡人之典实。

无天于上,无地于下 :原指军将临战奋不顾身。

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没有源头的水,没有根的树。比喻没有基础的事物。

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源:水源;本:树根。没有源头的水,没有根的树。比喻没有基础的事物。

嬉笑怒骂,皆成文章 :指不拘题材形式,任意发挥,皆成妙文。

下笔千言,离题万里 :写了一大篇文章,但没有接触到主题。

相视而笑,莫逆于心 :莫逆:彼此情投意合,非常相好。形容彼此间友谊深厚,无所违逆于心。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项庄席间舞剑,企图刺杀刘邦。比喻说话和行动的真实意图别有所指。

项庄舞剑,志在沛公 :比喻说话和行动的真实意图别有所指。同“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项庄之剑,志在沛公 :比喻说话和行动的真实意图别有所指。同“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行百里者半于九十 :走一百里路,走了九十里才算是一半。比喻做事越是接近成功越要认真对待。

行不更名,坐不改姓 :表示自己是个硬汉,对别人毫无隐瞒。

学如不及,犹恐失之 :学习好像追赶什么,总怕赶不上,赶上了又怕被甩掉。形容学习勤奋,进取心强。又形容做其他事情的迫切心情。

学书不成,学剑不成 :学习书法没学好,学习剑术也没学到手。指学习一无所成。

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律:约束。对自己要求严格,待别人则很宽厚。

言而无文,行之不远 :文章没有文采,就不能流传很远。同“言之无文,行之不远”。

言者无罪,闻者足戒 :指提意见的人只要是善意的,即使提得不正确,也是无罪的。听取意见的人即使没有对方所提的缺点错误,也值得引以为戒。

言者谆谆,听者藐藐 :谆谆:教诲不倦的样子;藐藐:疏远的样子。说的人很诚恳,听的人却不放在心上。形容徒费口舌。

言之不文,行之不远 :文章没有文采,就不能流传很远。同“言之无文,行而不远”。

言之无文,行而不远 :文章没有文采,就不能流传很远。

言之无文,行之不远 :说话没有文采,就传播不远。亦作“言之无文,行而不远”、“言之不文,行之不远”。

言之谆谆,听之藐藐 :说的人很诚恳,听的人却不放在心上。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比喻在平时要想到可能发生的困难和危险。

水来伸手,饭来张口 :形容只知坐食享受,不事操作,懒惰成性。

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比喻民可拥护君主,也能推翻君主。

顺道者昌,逆德者亡 :符合道德的就可以昌盛,违逆道德的就遭到灭亡。同“顺德者昌,逆德者亡”。

顺德者昌,逆德者亡 :符合道德的就可以昌盛,违逆道德的就遭到灭亡。

顺天者昌,逆天者亡 :指顺从天道的就生存,违背天道的则灭亡。同“顺天者存,逆天者亡”

顺天者存,逆天者亡 :指顺从天道的就生存,违背天道的则灭亡。

顺我者昌,逆我者亡 :顺:顺从;昌:昌盛;逆:违背;亡:灭亡。顺从我的就可以存在和发展,违抗我的就叫你灭亡。形容剥削阶级的独裁统治。

顺我者生,逆我者死 :顺从我的心意才能生存,违抗我的心意就要灭亡。

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顺:顺从;昌:昌盛;逆:违背;亡:灭亡。顺从他的就可以存在和发展,违抗他的就叫你灭亡。形容剥削阶级的独裁统治。

顺之者兴,逆之者亡 :指顺从天道的就生存,违背天道的则灭亡。同“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说到曹操,曹操就到 :指谈论到某人,某人恰巧来了。

说一是一,说二是二 :说怎样就怎样,不能更改。

死生有命,富贵在天 :指万事皆由天命注定。

死诸葛能走生仲达 :诸葛:诸葛亮;走:吓走;仲达:司马懿。指人虽死,余威犹在。

死诸葛吓走生仲达 :指人虽死,余威犹在。同“死诸葛能走生仲达”。

四体不勤,五谷不分 :四体:指人的两手两足;五谷:通常指稻、黍、稷、麦、菽。指不参加劳动,不能辨别五谷。形容脱离生产劳动,缺乏生产知识。

送君千里,终须一别 :君:敬称对方;终:终究。送多远的路,终究要分别。

虽死之日,犹生之年 :犹:如同。指人虽死,精神不灭,楷模犹存。也指心无牵挂、憾事,虽死犹同活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攻:琢磨。别的山上的石头,能够用来琢磨玉器。原比喻别国的贤才可为本国效力。后比喻能帮助自己改正缺点的人或意见。

太公钓鱼,愿者上钩 :太公:指周初的吕尚,即姜子牙。比喻心甘情愿地上当。

堂上一呼,阶下百诺 :诺:答应。堂上一声呼唤,阶下齐声答应。多形容旧时豪门权贵威势烜赫,侍从和奉承的人很多。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螳螂正要捉蝉,不知黄雀在它后面正要吃它。比喻目光短浅,只想到算计别人,没想到别人在算计他。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原意是桃树不招引人,但因它有花和果实,人们在它下面走来走去,走成了一条小路。比喻人只要真诚、忠实,就能感动别人。

桃李不言,下自成行 :古谚语。比喻实至名归。

桃李无言,下自成蹊 :古谚语。比喻实至名归。

天低吴楚,眼空无物 :吴楚:泛指长江中下游。原指登上南京城,一眼望去,越远越觉得天下垂,除见苍天之外,空无所有。现也比喻一无所见。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意思是天道公平,作恶就要受惩罚,它看起来似乎很不周密,但最终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比喻作恶的人逃脱不了国法的惩处。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国家的兴盛或衰亡,每个普通人都有一份责任。

同声相应,同气相求 :同类的事物相互感应。指志趣、意见相同的人互相响应,自然地结合在一起。

铜山西崩,洛钟东应 :比喻重大事件彼此相互影响。—— 八字成语

头痛灸头,脚痛灸脚 :指针对疼痛的部位治疗,不追究病根。比喻只解决具体问题,不深究产生问题的根源。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比喻被动应付,对问题不作根本彻底的解决。

头痛治头,足痛治足 :比喻只解决具体问题,不深究产生问题的根源。同“头痛灸头,脚痛灸脚”。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一切都准备好了,只差东风没有刮起来,不能放火。比喻什么都已准备好了,只差最后一个重要条件了。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王子犯了法,和老百姓一样处以罪刑。指王法对于王子、平民是一样的。

为虺弗摧,为蛇若何 :虺:小蛇;弗:不;摧:消灭。小蛇不打死,大了就难办。比喻不乘胜将敌人歼灭,必有后患。

为渊驱鱼,为丛驱爵 :比喻为政不善,人心涣散,使百姓投向敌方。爵,通“雀”。

为渊驱鱼,为丛驱雀 :比喻为政不善,人心涣散,使百姓投向敌方。同“为渊驱鱼,为丛驱爵”。

眼观四处,耳听八方 :形容人机智灵活,遇事能多方观察分析。

眼观四路,耳听八方 :形容人机智灵活,遇事能多方观察分析。

艳如桃李,冷若冰霜 :形容女子容貌艳丽而态度严肃。

燕雀安知鸿鹄之志 :比喻平凡的人哪里知道英雄人物的志向。

养兵千日,用兵一时 :平时供养、训练军队,以便到关键时刻用兵打仗。指平时积畜力量,在必要时一下用出来。

养兵千日,用在一朝 :指长期供养、训练军队,以备一旦用兵打仗。同“养军千日,用在一朝”。

养儿代老,积谷防饥: 指养育儿子以防老年无依靠,保存谷物为防备饥荒。同“养儿防老,积谷防饥”。

养儿待老,积谷防饥 :指养育儿子以防老年无依靠,保存谷物为防备饥荒。同“养儿防老,积谷防饥”。

养儿防老,积谷防饥 :指养育儿子以防老年无依靠,保存谷物为防备饥荒。

养军千日,用军一时 :指长期供养、训练军队,以备一旦用兵打仗。同“养军千日,用在一朝”。

养军千日,用在一朝 :指长期供养、训练军队,以备一旦用兵打仗。

养军千日,用在一时 :平时供养、训练军队,以便到关键时刻用兵打仗。指平时积畜力量,在必要时一下用出来。

养子防老,积谷防饥: 指养育儿子以防老年无依靠,保存谷物为防备饥荒。同“养儿防老,积谷防饥”。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一个浪头尚未平复,另一个浪头又掀起了。比喻事情进行波折很多,一个问题还没有解决,另一个问题又发生了。

一不压众,百不随一: 少数敌不过多数。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付出一份劳力就得一分收益。

一佛出世,二佛涅盘 :佛家称生为出世,死为涅盘。指死去活来。

一佛出世,二佛涅盘 :佛家称生为“出世”,死为“涅盘”。指死去活来。

一佛出世,二佛升天 :死去活来之意。出世,生;生天,死。

一佛出世,二佛生天 :死去活来之意。出世,生;生天,死。

一夫当关,万夫莫开 :意思是山势又高又险,一个人把着关口,一万个人也打不进来。形容地势十分险要。

一犬吠形,百犬吠声 :吠:狗叫;形:影子。一只狗看到影子叫起来,很多狗也跟着乱叫。比喻不了解事情真相,随声附和。

一人传虚,万人传实 :虚:不确实,指无中生有的事。本来没有的事,传的人多了,就信以为真。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一个人得道面仙,全家连鸡、狗也都随之升天。比喻一个人做了官,和他有关系的人也都跟着得势。

一人飞升,仙及鸡犬 :用以比喻一人得势,与其有关者亦皆随之发迹。多含讽刺意。同“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一人善射,百夫决拾 :古谚语,意思是为将者善战,其士卒亦必勇敢无前。亦比喻凡事为首者倡导于前,则其众必起而效之。

一人向隅,满坐不乐 :指满堂之上,一人不乐,众皆为之不欢。

一人之下,万人之上 :多指地位崇高权势显赫的大臣。

一日不见,如隔三秋 :一天不见,就好象过了三年。形容思念的心情非常迫切。

一手独拍,虽疾无声 :疾:急速,猛烈。比喻一个人或单方面的力量难以办事。

一文钱难倒英雄汉 :比喻一个很小的困难却使一个很大的事情无法进行,无法完成。也指一个很有本事的人,面对一个小问题而束手无策。

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一句话说出了口,就是套上四匹马拉的车也难追上。指话说出口,就不能再收回,一定要算数。

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蔽:遮。一片树叶挡住了眼睛,连面前高大的泰山都看不见。比喻为局部现象所迷惑,看不到全局或整体。

一则以喜,一则以惧 :一方面高兴,一方面又害怕。

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原指下棋时关键的一步棋走得不当,整盘棋就输了。比喻某一个对全局具有决定意义的问题处理不当,结果导致整个失败。

一子出家,九祖升天 :指子孙中有一人出家,祖宗都能升天。常用以借喻一人得势,全家沾光。

一子出家,七祖升天 :借喻一人得势,全家沾光。同“一子出家,九祖升天”。

一子出家,七祖升天 :借喻一人得势,全家沾光。同“一子出家,九祖升天”。

一子悟道,九族生天 :犹言一子出家,九祖升天。借喻一人得势,全家沾光。

衣来伸手,饭来张口 :形容懒惰成性,坐享别人劳动成果的人。

疑人勿用,用人勿疑 :怀疑的人就不要使用他,使用的人就不要怀疑他。指用人应充分信任。

以己之心,度人之腹 :用自己的想法去推测别人的心思。同“以己之心,度人之心”。

以己之心,度人之心 :用自己的想法去推测别人的心思。

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昏昏:模糊,糊涂;昭昭:明白。指自己还糊里糊涂,却要去教别人明白事理。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用瞪眼回击瞪眼,用牙齿咬人对付牙齿咬人。指对方使用什么手段,就用什么手段进行回击。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子:对别人的称呼;矛:进攻敌人的刺击武器;盾:保护自己挡住敌人刀箭的牌。比喻拿对方的观点、方法或言论来反驳对方。

嘤其鸣矣,求其友声 :嘤:鸟鸣声。鸟儿在嘤嘤地鸣叫,寻求同伴的应声。比喻寻求志同道合的朋友。

蝇附骥尾而致千里 :苍蝇因附在千里马的尾巴上而跑了千里的路程。普通人因沾了贤人的光而名声大振。

有福同享,有祸同当 :指患难与共,和衷共济。同“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幸福共同分享,苦难共同分担。指患难与共,和衷共济。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则:就;加:加以。对别人给自己指出的缺点错误,如果有,就改正,如果没有,就用来勉励自己。

有则改之,无则嘉勉 :指凡有缺点错误被人指出应该改过,没缺点、错误就用以勉励自己。

右手画圆,左手画方 :比喻用心不专,什么事也办不成。也形容心思聪明,动作敏捷。

愚者千虑,必有一得 :平凡的人在许多次考虑中,也会有一次是正确的。

愚者千虑,或有一得 :指愚钝人的许多思虑中总会有一些可取之处。常以谦指己见。

愚者千虑,亦有一得: 指愚钝人的许多思虑中总会有一些可取之处。常以谦指己见。

与人方便,自己方便 :给他人便利,他人也会给自己便利。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欲:要;患:忧愁,担心;辞:言辞,指借口。要想加罪于人,不愁找不到罪名。指随心所欲地诬陷人。

欲人勿知,莫若勿为 :想要别人不知道,不如自己不去做(多指坏事)。

鹬蚌持争,渔翁得利 :比喻双方争执不下,两败俱伤,让第三者占了便宜。

鹬蚌相持,渔人得利 :比喻双方相持不下,而使第三者从中得利。

鹬蚌相持,渔翁得利 :比喻双方争执不下,两败俱伤,让第三者占了便宜。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鹬:长嘴水鸟;蚌:有贝壳的软体动物。比喻双方争执不下,两败俱伤,让第三者占了便宜。

冤各有头,债各有主 :比喻处理事情必寻负主要责任的人。

远在天边,近在眼前 :形容寻找的人或物就在面前。

月晕而风,础润而雨 :月晕出现,将要刮风;础石湿润,就要下雨。比喻从某些征兆可以推知将会发生的事情。

月晕知风,础润知雨 :月晕出现,将要刮风;础石湿润,就要下雨。比喻从某些征兆可以推知将会发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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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天真烂漫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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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天真烂漫现多用于形容儿童青少年性情直率,心地善良单纯,自然生动而不做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天真烂漫

【汉语注音】:tiān zhēn làn màn

【成语出处】:元.夏文彦《图绘宝鉴.五.郑思肖》:“工画墨兰,尝自画一卷,长大会,高可五寸许。天真烂漫,超出物表。”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形容儿童等,侧重于指自然坦率。

【天真烂漫的意思】:天真:指人的心地非常单纯,不存在虚伪做作的成份;烂漫:自然坦率的样子。原指不矫揉造作,纯真自然。现多用于形容儿童青少年性情直率,心地善良单纯,自然生动而不做作。

【天真烂漫的近义词】:天真无邪、活泼可爱;

【天真烂漫的反义词】:矫揉造作、老成持重;

【天真烂漫的故事】

郑思肖是南宋时期有名的画家,南宋灭亡以后他非常思念南宋,他在站着坐着或睡觉时都要面对南方,他只接待南方来拜访他的人,北方来拜访他的人他便不待相见。郑思肖非常喜欢画兰花,他画的兰花很生动但却没有土根,看过他画的人有人问他:“先生画的墨兰怎么不画土根的呢?”郑思肖听了便很生气的说:“土地都被抢走了还哪有土根!”这些都表明了郑思肖对南拼死的怀念以及对元朝的抗议之情。当地县官很想要一副郑思肖的画,他叫差人传话给郑思肖,说如果能送一幅墨兰画给县官便免去他的赋税。郑思肖不屑一顾地对差人说:“回去告诉你们老爷,他头可得,兰不可得!”县官听了很生气,想要处罚他,但回头想想这样做了会让其他的文人们反对他便也就此作罢。“天真烂漫”这个成语出自人们对郑思肖墨兰的赞叹,有一次他画了一幅长一丈,高五寸的墨兰画,全无土根,他在画上题了“纯是君子,绝无小人”八个字,朋友们都夸这幅画生机勃勃,天然纯真。

【天真烂漫例句】

宋.龚开《高马小儿图》诗:“此儿此马俱可怜,马方三齿儿未冠。天真烂熳好容仪,楚楚衣装无不宜。”

明.胡应麟《诗薮.宋》:“子瞻虽体格创变,而笔力纵横,天真烂熳。”

清.袁牧《小仓山房尺牍》第六十六首:“公当日之书,如曼殊仙子……然而天真烂漫,,有迥非专门名家所可企及者,其故何也?”

清.石玉昆《三侠五义》第四十五回:“包公见他天真烂漫,不拘礼法,只要合了心就乐,便道:‘三义士,你看外面已交四鼓,夤夜之间那里寻找。暂且坐下,我还有话问你。’”

【天真烂漫造句】

一年一度的儿童节,都是天真烂漫的孩子们最期待的属于他们自已的节日。

郑老师为了让孩子体验生活,情人节那天带着一群天真烂漫的孩子来到中山广场卖玫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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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abac式的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5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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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整理的abac式的词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的阅读。

大吉大利:非常吉祥、顺利。旧时用于占卜和祝福。

大开大合:形容文思跌荡,放得开,收得拢。

大模大样:形容态度傲慢,目中无人的样子。

大仁大义:形容为人宽厚,尊崇仁义。

大是大非:属于政治原则性的是非问题。

大手大脚:形容花钱、用东西不节省。

大摇大摆:走路时身子摇摇摆摆。形容自以为了不起的傲慢神态。

呆头呆脑:呆:呆板,不灵活。形容思想、行动迟钝笨拙。

代拆代行:拆:拆开,指拆阅来电来文;行:发出。一般指首长不在时由专人负责代理拆阅和审批、处理公文。形容权力极大。

丁是丁,卯是卯:某个钉子一定要安在相应的铆处,不能有差错。形容对事认真,毫不含糊。

钉是钉,铆是铆:某个钉子一定要安在相应的铆处,不能有差错。形容对事认真,毫不含糊。

独断独行:行事专断,不考虑别人的意见。形容作风不民主。

独清独醒:独自清白,独自觉醒,不与世俗同流合污。

独是独非:指不采纳众议,是与非自己说了算,独断专行。

独往独来:指行动自由,没有阻碍。又指作文用字独具一格,后指单独往来。

多才多艺:具有多方面的才能和技艺。

多愁多病:旧时形容才子佳人的娇弱。

恶声恶气:形容说话语气很凶狠,态度粗暴。

恶衣恶食:恶:粗劣的。指粗劣的衣服和食物。

恶有恶报:做坏事的人会得到不好的报应。指因办坏事而自食其果。

贩夫贩妇:旧称小商小贩。

非驴非马:不是驴也不是马。比喻不伦不类,什么也不象。

非亲非故:故:老友。不是亲属,也不是熟人。表示彼此没有什么关系。

匪石匪席:不是石,不是席。意为石可转而心不可转,席可卷而心不可卷。比喻意志坚定,永不变心。

匪夷匪惠:夷:殷末周初的伯夷;惠:春秋时鲁国的柳下惠。既不是伯夷,又不是柳下惠;不具备这两位贤人的品德。形容才德不高而又驾驭的人。

吠形吠声:比喻跟在别人后面盲目附和。

吠影吠声:比喻跟在别人后面盲目附和。

风言风语:没有根据的、不怀好意的、带有讥讽的话。另指私下议论暗中传说。

改步改玉:步:古代祭祀时祭者与尸相距的步数,以地位排列。改变步数,改换玉饰。指死者身份改变,安葬礼数也应变更。

敢怒敢言:敢于愤怒,又敢于说出来。

敢作敢当:敢:有胆量。敢于放手行事,敢于承担责任。

公才公望:才:才识;望:名望。才识名望可称公辅的地位。

公事公办:公事按公事的原则办,不讲私人情面。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比喻双方争执,各说自己有理。

古貌古心:形容外表和内心具有古人的风度。

古色古香:形容器物书画等富有古雅的色彩和情调。

怪模怪样:形态奇怪。

鬼头鬼脑:形容行为举止诡秘,不光明正大。

佹得佹失:佹:出于偶然的。指得失出于偶然。

好声好气:形容语调柔和,态度温和。

何去何从:去:离开;从:跟随。离开哪儿,走向哪儿。多指在重大问题上选择什么方向。

呼庚呼癸:庚、癸:军粮的隐语。原是军中乞粮的隐语。后指向人借钱。

呼牛呼马:呼:称呼。称我牛也好,称我马也好。比喻别人骂也好,称赞也好,决不计较。

胡天胡帝:胡:何;帝:指天神。什么是天,什么是帝。原形容服饰容貌像天神一样美丽,后也表示尊敬崇仰。

狐埋狐搰:搰:挖掘。狐性多疑,刚把东西埋下,又把挖出来看看。比喻疑虑过多,不能成事。

虎头虎脑:形容壮健憨厚的样子(多指儿童)。

画虎画皮难画骨:比喻认识一个人容易,了解一个人的内心却难。

患得患失:患:忧患,担心。担心得不到,得到了又担心失掉。形容对个人得失看得很重。

慌手慌脚:形容动作忙乱。

绘影绘声:形容叙述或描写生动逼真。

绘声绘色:把人物的声音、神色都描绘出来了。形容叙述或描写生动逼真。

绘声绘影:形容叙述或描写生动逼真。

诲盗诲淫:原意是财物不仔细保管,招致别人来偷盗;女子打扮得十分妖艳,也是引诱别人来调戏。现指引诱人做奸淫盗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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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劳动的成语加解释

全文共 1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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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胼胝 胼、胝:手掌、足底的老茧。手掌足底生满老茧。形容经常地辛勤劳动。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关于劳动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徒劳无功 白白付出劳动而没有成效。

先难后获 难:艰难,劳苦;获:收获。先付出劳动然后再取得收获。比喻不坐享其成。

五谷不分 五谷:通常指稻、黍、稷、麦、菽。指不参加劳动,不能辨别五谷。形容脱离生产劳动,缺乏生产知识。

衣来伸手,饭来张口 形容懒惰成性,坐享别人劳动成果的人。

游手好闲 指人游荡懒散,不愿参加劳动。

自食其力 依靠自己的劳动所得来生活。

安生乐业 犹安居乐业。指安定愉快地生活和劳动。

交能易作 谓交换各业的劳动成果而互相获益。

劳筋苦骨 谓劳动繁重,使筋骨疲劳痛苦。

四体不勤 四肢不劳动,形容脱离劳动。

四体不勤,五谷不分 形容旧时知识分子脱离生产劳动,缺乏生产知识。

百载树人 〖解释〗培育人才需要百年。指育才是百年大计,要付出艰苦的劳动。同“百年树人”。

孤寡鳏独 〖解释〗泛指没有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人。

鳏寡孤茕 〖解释〗茕,无兄弟。泛指没有劳动力而又没有亲属供养的人。同“鳏寡孤独”。

鳏寡茕独 〖解释〗茕,无兄弟。泛指没有劳动力而又没有亲属供养的人。同“鳏寡孤独”。

女织男耕 〖解释〗封建社会中的小农经济,一家一户经营,男的种田,女的织布。指全家分工劳动。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 〖解释〗太阳升起就起来劳动,太阳下山就休息。原指上古人民的生活方式,后亦泛指单纯简朴的生活。

下愚不移 〖解释〗移:改变。下等的愚人,决不可能有所改变。旧时儒家轻视劳动人民的观点。也指不求上进,不想学好。

按劳分配 根据劳动的大小进行分配

按劳取酬 按照劳动贡献的大小领取报酬

饿鬼投胎 比喻大量吃东西而不劳动,造成对父母的拖累

半工半读 一面劳动一面学习的个人学习方案

不稼不穑 稼:播种;穑:收获谷物。泛指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

饭来张口 指吃现成饭而不劳动

安家立业 安置家庭,创立基业或事业。也指长期在一个地方劳动和生活。

安营扎寨 安、扎:建立,安置;寨:防守用的栅栏。指部队驻扎下来。也比喻建立临时的劳动或工作基地。

笔耕砚田 比喻从事脑力劳动,以读写为业。

不劳而获 自己不劳动却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

戴月披星 身披星星,头顶月亮。形容早出晚归,辛勤劳动,或日夜赶路,旅途辛苦。

耕耘树艺 耘:锄草,树:栽植;艺:播种。耕田、锄草、植树、播种。泛指各种农业生产劳动。

鳏寡孤独 泛指没有劳动力而又没有亲属供养的人。

好逸恶劳 逸:安逸;恶:讨厌、憎恨。贪图安逸,厌恶劳动。

糠菜半年粮 一年之中有半年用糠和菜代替粮食。形容旧社会劳动人民的生活极其贫困。

劳思逸淫 逸:安逸。指参加实际劳动,才能想到爱惜物力,知道节俭;贪图安逸就容易放荡堕落。

男耕女织 封建社会中的小农经济,一家一户经营,男的种田,女的织布。指全家分工劳动。

摩拳擦掌 形容战斗或劳动之前,人们精神振奋,跃跃欲试的样子。

胼手胝足 胼、胝:老茧。手脚上磨出老茧。形容经常地辛勤劳动。

起早贪黑 起得早,睡得晚。形容辛勤劳动。

水来伸手,饭来张口 形容懒惰成性,坐享别人劳动成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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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破天荒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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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破天荒,指发生了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人和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破天荒

【汉语注音】:pò tiān huāng

【成语出处】:宋.孙光宪《北梦琐言》卷四:“唐荆州衣冠薮泽,每岁解宋举人,多不成名,号日‘天荒解’。刘蜕舍人以荆解及第,号为‘破天荒’。”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宾语、定语;指从未出现过的事。

【破天荒的意思】:天荒:从没有开垦过的原始状态。原指打破未开发的荒良状态,后来用作比喻前所未有的创举或第一次出现的新鲜事情。也指发生了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人和事。

【破天荒的近义词】:前所未有、开天辟地、亘古未有、绝无仅有;

【破天荒的反义词】:司空见惯、史不绝书、屡见不鲜、不足为奇;

【破天荒的故事】

《北梦琐言》卷四:“唐荆州衣冠薮泽,每岁解宋举人,多不成名,号日‘天荒解’。刘蜕舍人以荆解及第,号为‘破天荒’。”《北梦琐言》中记载:唐朝时期,在荆南(现属湖北地区)虽然有很多的文人书生,但是在那个时期,大约有四五十年,去京城考举人的书生却没有一个中过进士的。因为这个荆南地区被人们称为“天荒”。唐宜宗大中四年,荆南有一个书生名叫刘蜕,他在送考的举人中考中了进士,这样终于是破了“天荒”。荆南当时是魏国公崔弦在镇守,他要为“破天荒”同送七十万银两给刘蜕,但刘蜕却分文不收,他说:“五十年来,自是人废,一千里外,岂曰天荒。”

【破天荒例句】

宋朱彧《萍洲可谈》卷三:“东坡责儋耳,与琼人姜唐佐游,喜其好学,与一联诗云:‘沧海何尝断地脉,白袍端合破天荒。’”

宋.楼钥《朱季公寄诗有怀真率之集次韵》:“诗境几成破天荒,徐为续貂未须忙。”

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六十四回:“这局子里向来的总办都是道班,这一位是破天荒的。”

清王夫之《〈刘孝尼诗〉序》:“友人刘孝尼著《山书》者,余知之七年矣。南诸侯未登进之絃歌俎豆之侧,江蘺吟晚,破荒无钱,復愚(刘孝尼)所谓歌则其时者,今古一揆,想当悽断。”

【破天荒造句】

2013年股市下跌一泻千里,但管理层却破天荒的提出不救市继续开放IPO的消息。

奥巴马在2008年正式担任美国总统,黑人当选总统在美国历史上是一件破天荒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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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有关寓言故事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6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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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有关寓言故事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疑邻盗斧:做人处事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不能凭空猜想。

自相矛盾:矛进攻敌人的刺击武器;盾保护自己的盾牌。比喻自己说话做事前后抵触。

自作聪明:自以为聪明而乱作主张。指过高地估计自己,主观地办事。

买椟还珠:椟木匣;珠珍珠。买下木匣,退还了珍珠。比喻没有眼力,取舍不当。

南辕北辙:想往南而车子却向北行。比喻行动和目的正好相反。

庖丁解牛:庖丁厨工;解肢解分割。比喻经过反复实践,掌握了事物的客观规律,做事得心应手,运用自如。

起死回生:把快要死的人救活。形容医术高明。也比喻把已经没有希望的事物挽救过来。

杞人忧天:杞周代诸侯国名,在今河南杞县一带。杞国有个人怕天塌下来。比喻不必要的或缺乏根据的忧虑和担心。

黔驴技穷:黔今贵州省一带;技技能;穷尽。比喻有限的一点本领也已经用完了。

曲高和寡:曲调高深,能跟着唱的人就少。旧指知音难得。现比喻言论或作品不通俗,能了解的人很少。

人面兽心:面貌虽然是人,但心肠象野兽一样凶狠。形容为人凶残卑鄙。

拔苗助长:比喻违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急于求成,反而坏事。

杯弓蛇影:将映在酒杯里的弓影误认为蛇。比喻因疑神疑鬼而引起恐惧。

不可救药:药治疗。病已重到无法用药医治的程度。比喻已经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

痴人说梦:痴傻。原指对痴人说梦话而痴人信以为真。比喻凭借荒唐的想象胡言乱语。

东施效颦:效仿效;颦皱眉头。比喻胡乱模仿,效果极坏。

对牛弹琴:讥笑听话的人不懂对方说得是什么。用以讥笑说话的人不看对象。

塞翁失马:塞边界险要之处;翁老头。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

守株待兔:株露出地面的树根。原比喻希图不经过努力而得到成功的侥幸心理。现也比喻死守狭隘经验,不知变通。

随声附和:和声音相应。自己没有主见,别人怎么说,就跟着怎么说。

塞翁失马,安知非福: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同塞翁失马。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同塞翁失马,安知非福。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螳螂正要捉蝉,不知黄雀在它后面正要吃它。比喻目光短浅,只想到算计别人,没想到别人在算计他。

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指本来没有事,自己瞎着急或自找麻烦。

亡羊补牢:亡逃亡,丢失;牢关牲口的圈。羊逃跑了再去修补羊圈,还不算晚。比喻出了问题以后想办法补救,可以防止继续受损失。

无价之宝:无法估价的宝物。指极珍贵的东西。

掩耳盗铃:掩遮蔽,遮盖;盗偷。偷铃铛怕别人听见而捂住自己的耳朵。比喻自己欺骗自己,明明掩盖不住的事情偏要想法子掩盖。

叶公好龙:叶公春秋时楚国贵族,名子高,封于叶(古邑名,今河南叶县)。比喻口头上说爱好某事物,实际上并不真爱好。

庸人自扰:自扰自找麻烦。指本来没事,自己找麻烦。

鹬蚌相争: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省语。比喻双方相持不下,而使第三者从中得利。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鹬长嘴水鸟;蚌有贝壳的软体动物。比喻双方争执不下,两败俱伤,让第三者占了便宜。

囫囵吞枣:囫囵整个儿。把枣整个咽下去,不加咀嚼,不辨滋味。比喻对事物不加分析思考。

狐假虎威:假借。狐狸假借老虎的威势。比喻依仗别人的势力欺压人。

画饼充饥:画个饼来解除饥饿。比喻用空想来安慰自己。

画蛇添足:画蛇时给蛇添上脚。比喻做了多余的事,非但无益,反而不合适。

患得患失:患忧患,担心。担心得不到,得到了又担心失掉。形容对个人得失看得很重。

嗟来之食:指带有侮辱性的施舍。

惊弓之鸟:被弓箭吓怕了的鸟不容易安定。比喻经过惊吓的人碰到一点动静就非常害怕。

井底之蛙:井底的蛙只能看到井口那么大的一块天。比喻见识狭窄的人。

刻舟求剑:比喻不懂事物已发展变化而仍静止地看问题。

滥竽充数:比喻无本领的冒充有本领,次货冒充好货。

量体裁衣:按照身材裁剪衣服。比喻按照实际情况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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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价值连城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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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价值连城形容物品十分珍贵。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价值连城

【汉语注音】:jià zhí lián chéng

【成语出处】:战国.韩非《韩非子.和氏》:王闻之,使人问其故,曰:‘’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贞士而名之以‘诳’,此吾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遂命曰:“和氏之璧”。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分句;语义较轻,应用范围限于形容事物。

【价值连城的意思】:价:价格;连城:连接一片的好多城池。形容物品十分珍贵。

【价值连城的近义词】:无价之宝、连城之价、价值千金;

【价值连城的反义词】:无足轻重、一钱不值;

【价值连城的故事】

春秋时期,楚国人卞和在荆山发现一块玉璞,玉璞的外层包着石质,把石质剔去就可以雕琢为世间罕见的玉璧。卞和把玉璞献给楚厉王。楚厉王让大臣们和玉匠传看,他们都说这是一块普通的石头。楚厉王气得怒发冲冠,他给卞和定下欺君之罪,命令武士砍掉他的左脚,卞和伤心欲绝。楚厉王死后楚武王继位,卞和以为武主是个识货之人,又把玉璞献给武王,结果和上次如出一辙,武王下令砍掉卞和的右脚,卞和痛不欲生。

武主死后文王即位。这时侯的卞和心灰意冷不愿再去王宫,他抱着玉璞在荆山痛哭了三天三夜,泪水都哭干后流出鲜血。文王听说后派人快马加鞭地去调查。卞和说:“我悲伤的是天下无双的玉璧,却被当作石头,诚心诚意献宝的人,却被扣上欺君的帽子。这世道太不公平了!”卞和的话传到文王耳朵后,文王召他进宫叫雕玉技师剔除玉璞的石质。经过雕玉技师鬼斧神工的一番精雕细琢,呈现在文王面前的是一块珍奇的玉璧,果然是价值连城。这块玉璧被文王当成国宝,称其“和氏壁”。

【价值连城例句】

西汉.司马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惠文王时,得楚和氏璧。秦昭王闻之,使人遗赵王书,愿以十五城请易璧。”

明.熊大木《杨家将演义》第一回:“肪曰:‘此马价值几何?’赞曰:‘价值连城。’”

谷斯范《新桃花扇》第二十六回:“这把扇流传几百年后,一定可价值连城!”

【价值连城造句】

那件价值连城的珠宝就放在他的面前,光彩夺目,他破天荒地决定先入为主将其占为己有。

金碧辉煌的展示柜在灯光的笼罩下散发着美轮美奂的光芒,里面静静躺着那颗价值连城的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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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谜题部分:谜底和解释在后面

全文共 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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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讨媳妇图漂亮 (打一成语)

2.哪吒不闹海,武松不过冈。 (打一成语)

3.武则天登基 (打一成语)

4.漓江之水天下绝 (打一字)

5.别后不见有变化 (打一字)

6.迎春袭人两含羞 (打一成语)

7.三十六中抓重点 (打一《水浒传》人名)

8.南面有水清又清,西面有水船不行。 (打一字)

9.丝毫不曲 (打一数学名词)

10.八戒自吹法术精 (打一成语)

11.圆规画鸡蛋 (打一省会名)

12.宋字去了盖,不做木字猜。 (打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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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择善而从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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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择善而从比喻选择好的来办,指人也指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择善而从

【汉语注音】:zé shàn ér cóng

【成语出处】:春秋.孔丘弟子《论语.述而》:“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宾语;含褒义;指学好。

【择善而从的意思】:从:追随,引伸为学习。指选择好人而追随或学习,按照好的做。比喻选择好的来办,指人也指事。

【择善而从的近义词】:取长补短、见贤思齐、从善如流;

【择善而从的反义词】:沆瀣一气、同流合污、吹毛求疵、无所适从;

【择善而从的故事】

春秋时期,晋国执政大臣韩献子死后由魏南子执政。他把祁氏的领地分割为七个县,把羊舌氏的领地分割为三个县,并让一些贤能的人去担任这些县的长官。其中有一个名叫魏戊的与魏献子同一个宗族。有一次,魏献子遇到大夫成鱄(zhuān),开诚布公地问他:“我让魏戊去管理梗阳,别人会不会说我有私心,说我搞宗派呢?”成鱄也推心置腹地回答:“这怎么是拉宗派呢?魏戊对君王忠心耿耿,对同僚十分谦逊,品行端正,办事干练,让他去做县大夫有什么不可以?任用官吏应该不管关系亲疏,一视同仁:那就是看他能不能用道义来约束自己、能不能诲人不倦;能不能大公无私,光明磊落;能不能赏罚分明;能不能择善而从。只要符合条件,就不必担心别人的议论。”魏献子于是很放心地让魏戊赴任去了。

【择善而从例句】

谢觉哉《不惑集.不合理的现象应该成为过去了》:“历史上总是把‘反省’、‘择善而从’、‘与人为善’作为美德,而把假权徇私悬为大戒。”

老舍《张自忠.剧中重要人物说明》:“遇事必详为考虑,而后与部下商议,择善而从。”

【择善而从造句】

婀娜多姿的她美得不可方物,更打动人的是她对生命的爱恋,择善而从的坚持,对新体验的追求。

即使在这凤毛麟角的生平记载中,也众说纷纭,让人莫衷一是,我们只好从分析比较中择善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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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彪悍的青春,无需解释作文

全文共 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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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下鞋子跳舞,赤着脚跳太空漫步,我摔了你还装酷。阳光照下的度,正好是年轻的温度,温暖舒服,吵醒了闹区的树木,吸一口纯氧就漂浮,蓝色背景下我练习飞行的角度,保持我的态度,我的未来式,由我做主……

教室一片寂静,仿佛是一处幽静的地方,鸦雀无声。大家都在紧张地复习,眼睛如扫描器一样,扫描着每一个知识点并存在大脑里,生怕溜走一个知识点。这样紧张的气氛给炎炎的夏日又添上了一些温度。突然,有人叫道:“老师来了。”大家更是赶紧拿出12分的精神来看书。

只见老师拿着批完的试卷走上讲台,“嘭”的一声把试卷砸在讲台上,如同一只暴怒的狮子,吼道:“你们这是考得什么啊!整天只知道玩!玩!玩!除了玩,你们还会些什么啊!等我发完试卷再收拾你们!”

试卷一张一张地发了下来,大家都像是拿到了病危单一样,手颤个不停,头上的汗更是一批接着一批。

老师又开口了:“最后那一名上来!”声音如雷般。哦!原来最后一名是一对男女生,他们都是60分。只见他们像对小兔子,在这“大灰狼”面前,瑟瑟发抖,面色苍白。老师破口大骂:“你们两个,平时成绩不是挺好的嘛?这是遇见鬼了吗?真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你们俩以为自己很好吗?整天嘻嘻哈哈的,算个什么啊?你们俩就是两头猪,蠢猪……”老师滔滔不绝,把所有的贬义词都用了。终于,我怒气冲冲地站了起来,老师见状,说:“你想干嘛?不经我同意你站起来,给我写检讨!你们俩也是,不到1000字别想回家!”我大叫道:“你给我闭嘴!”全班都安静了,老师也怔住了。我接着说:“老师,快到期末了,是很紧张,我们也知道复习,也知道努力,也更知道考不好的后果,所以我们都在努力复习,不就是这次考得不好嘛?谁没个失足?大家心情本来就很紧张,不安,被你这一说,好家伙!大家更慌了,你想怎么样啊!我说完了,你们俩个,和我出去些检讨。"我们走后,教室仍然一片寂静,老师若有所思……

事后,大家伙都一个劲地问我哪里来的胆这么和老师说话,我说:“我们都到青春期了,有些事我们也知道是对是错了,我这样提醒老师,也是为了我们班的士气啊。”他们又想问,我直接打断:“只要是做好事,没有错的话,彪悍的青春,不需要解释!”

我的未来式 由我做主,每一个动作 我都完整投入,不断电的你 陪我加速,奔跑在我们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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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详细解释

全文共 5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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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 飘盪 ”。1.在空中随风摆动。 南朝 梁 吴均 《梅花落》诗:“独有梅花落,飘荡不依枝。”《乐府诗集·杂曲歌辞十三·杨白花》:“阳春二三月,杨柳齐作花。春风一夜入闺闥,杨花飘荡落南家。” 巴金 《秋》四:“但是那温柔的,比任何琴弦所能发出的还更温柔的声音至今还在他的耳边飘荡。” 柳青 《一九五五年秋天在皇甫村》:“从 北京 广播电台发出的音乐,就在暮色苍茫中悠扬嘹亮地飘荡开来。”

(2).在水面上随波浮动。《三国志·魏志·鲍勋传》:“往年龙舟飘荡,隔在南岸,圣躬蹈危,臣下破胆。”

(3).指被水冲走。《东周列国志》第八四回:“﹝ 智伯 ﹞回视本营,波涛滚滚,营垒俱陷,军粮器械,飘荡一空。”

(4).飘泊无定;流浪。 唐 杜甫 《羌村》诗之一:“世乱遭飘荡,生还偶然遂。” 宋 苏轼 《龟山》诗:“我生飘荡去何求,再过 龟山 岁五周。”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牛成章》:“途中遇寇,资斧丧尽,飘荡不能归。”

(5).形容感情不平静或欲念冲动。 唐 骆宾王 《赋得春云处处生》:“非将 吴会 远,飘荡帝乡情。” 明 高濂 《玉簪记·寄弄》:“莫非春心飘荡,尘念顿起。”《再生缘》第六四回:“看到心中飘盪处,疯魔了,蓝巾彩袖二裙釵。”

见“ 飘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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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虎头蛇尾词语解释

全文共 6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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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虎头蛇尾

【读音】:hǔ tóu shé wěi

【正音】:蛇;不能读成“sé”。

【辨形】:蛇;不能写成“陀”。

【虎头蛇尾的意思】:头像老虎那么大,尾却像蛇尾那么细。比喻做事起初声势很大,后来劲头很小,或有始无终。也比喻言行不一,阴险狡诈。

【出处】:明·施耐庵《水浒传》 第一〇三回:“光阴荏苒,过了百余日,却是宣和元年的仲春了。官府挨捕的事,已是虎头蛇尾,前紧后慢。”

【近义词】:有始无终

【反义词】:有始有卒、善始善终、始终如一

【用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补语;比喻做事有始无终

【虎头蛇尾造句】

1、一段虎头蛇尾的感情,最后离开时谁不是恨别鸟惊心?

2、我做事从来都不会虎头蛇尾,我一直都是善始善终的。

3、勇气总是在第一次付诸行动时效果最好,然后就会很快失效,因为“勇气”二字是最容易虎头蛇尾的。——培根《培根随笔》

4、志愿不过是记忆的奴隶,总是有始无终,虎头蛇尾,像未熟些果子密布树梢,一朝红烂就会离去枝条。——莎士比亚

5、有些行动的虎头蛇尾,或许并不是过程缺乏勇毅,更可能是惊觉即使结果实现亦没有了意义!

6、一次轰轰烈烈的变革,往往虎头蛇尾,无疾而终。同样的,一次真正由内而外的蜕变,并没有那么容易。

7、做事情要贯彻始终,切忌虎头蛇尾。

8、就因为他虎头蛇尾的做事态度,不知害苦了多少人?

9、年轻人做事就如此虎头蛇尾,日后怎能有成就?

10、小明做事总是虎头蛇尾,开始时很认真,可到了后来就开始敷衍了事。

11、妈妈教导我,做事不能虎头蛇尾。

12、他做事虎头蛇尾,所以至今没有什么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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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机不可失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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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机不可失指好的时机难求,千万不可错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机不可失

【汉语注音】:jī bù kě shī

【成语出处】:后晋.刘昫等《旧唐书.李靖传》:九月,靖乃率师而进,将下峡,诸将皆请停兵以待水退,靖曰:“兵贵神速,机不可失。今兵始集,铣尚未知,若乘水涨之势,倏忽至城下,所谓疾雷不及掩耳,此兵家上策。纵彼知我,仓卒征兵,无以应敌,此必成擒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宾语;含褒义;常与“时不再来”连用,也作“失不再来”。

【机不可失的意思】:机:时机;时:时机;失:错过;指好的时机难求,千万不可错过。

【机不可失的近义词】:时不再来、时不我待、岁不我与、时不可失;

【机不可失的反义词】:失之交臂、夺臂失之、丧失良机、错过良机、坐失良机;

【机不可失的故事】

唐朝时期,唐高祖李渊称帝后,大将军李靖建议将在长江中游称帝的萧铣拿下。于是唐军抵夔(kuí)州(现四川省奉节)。当时萧铣以为秋汛时节江水上涨,唐军不敢轻而易举的贸然进犯,疏忽大意没有防备。而唐军最初也认为水涨时渡江危如累卵,但是李靖的看法却是兵贵神速,机不可失。经过来来回回的战斗,唐军终于包围了江陵城,萧铣也束手就擒。

唐太宗李世民继位,他李靖率领十万大军,讨伐背叛唐朝的东突厥首领颉利可汗。颉利可汗不堪一击便被唐军打败,颉利可汗求和。但是唐太宗看出他不是真心诚意的想要投降,而只是苟延残喘等待机会,因此他也虚情假意地答应讲和,还派人到军营中去抚慰颉利可汗。李靖心领神会唐太宗的心思,他与副将张公谨商议,用突然袭击的方法将颉利可汗一举歼灭。张公谨说皇上答应讲和怎能再去袭击。李靖开诚布公地回答说:“用兵在于变幻莫测,兵贵神速,机不可失,以免打草惊蛇。当年韩信抄项羽的后路破齐,就是最好的例子。”李靖率领骑兵风尘仆仆远道奔袭,大破东突厥兵,歼敌一万多,俘敌十余万,其余的东突厥兵也如惊弓之鸟四散而逃,颉利可汗也被活生生地擒拿了。

【机不可失例句】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五十五回:“苦戮酆舒,兼并潞地,因及旁国,尽有狄土,则西南之疆益拓,而晋之兵赋益充,此机不可失也。”

唐.房玄龄等《晋书.宣帝纪》:“从讨张鲁,言于魏武日:‘刘备以诈力虏刘璋,蜀人未附而远争江陵,此机不可失也。”

姚雪垠《李自成》第三卷第四十章:“不然,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家店了。”

【机不可失造句】

现在农村正在起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你们应该去看一看,会让你们叹为观止的,机不可失啊。

中国是个消费大国,有着举世瞩目的消费能力,做生意必须先入为主,因为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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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详细解释

全文共 5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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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向 fāngxiàng

(1) [direction;orientation]

(2) 指东、南、西、北等

在山里迷失了方向

(3) 正对的位置 (1)∶自一点向外引伸的路线

顺着箭头的方向

(4) (2)∶思想或努力的预定途径

我们没有迷失方向

(5) [situation] 〈方〉∶情势

看方向做事

同“ 方向 ”。 唐 李商隐 《唐容州经略史元结文集后序》:“南斗北斗,东龙西虎,方嚮物色,歘何从生。” 宋 欧阳修 《重赠刘原父》诗:“行迷方嚮但看日,度尽山险方逾沙。”

(1).指东西南北等。 明 谢肇淛 《五杂俎·天部二》:“太岁方向禁忌既不足信,而历日所书阴阳避忌,皆毫无影响。” 清 姚鼐 《序》:“余尝病天下地志谬误……道里远近方向,率与实舛。” 瞿秋白 《文艺杂著·荒漠里》:“云影里的太阳,可以定我的方向。” 魏巍 《东方》第四部第二十章:“ 乔大夯 本来想往西走……不意山径曲折,迷了方向。”

(2).前进的目标;正对着的方位。 陈毅 《延安宝塔歌》:“ 延安 有宝塔,巍巍高山上;高耸入云端,塔尖指方向。” 柳青 《铜墙铁壁》第十七章:“突然间, 沙家店 方向机枪开始直吼。” 许杰 《贼》:“﹝ 吟秋 ﹞退了出去,向着回家的方向走。”

(3).方言。情势。如:看方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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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人言可畏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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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人言可畏指人们的流言蜚语会伤害到他人,因此使人感到害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人言可畏

【汉语注音】:rén yán kě wèi

【成语出处】:春秋.佚名《诗经.郑风.将仲子》:“将仲子兮,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仲可怀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分句、宾语;含贬义。

【人言可畏的意思】:言:语言评论,指流言蜚语;畏:害怕。人们的流言蜚语会伤害到他人,因此使人感到害怕。

【人言可畏的近义词】:积毁销骨、众品铄金、流言蜚语、三人成虎、人言藉藉、曾参杀人、飞短流长;

【人言可畏的反义词】:有口皆碑、春风风人、口碑载道、金玉良言、苦口婆心;

【人言可畏的故事】

《诗经.郑风.将仲子》是一道情歌,歌的最后写首道:“将仲子兮,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仲可怀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这里的意思是:请求仲子别爬到我家的园子里去,别折坏我种的檀,我并不是因为如此爱惜檀木,是因为我害怕闲人说我的闲话。我的心里一直怀念着仲子,只是闲人们的闲话却是如此让人害怕。成语“人言可畏”就是从这首名为《将仲子》的情歌里产生而来的,歌词共有三节,主要是描写一位姑娘一直在怀念着她的情人仲子,但是她很害怕被别人发现了会说她的闲话。诗歌的写法用的是姑娘的口气,目的是为了唱出姑娘心里怀念并着害怕的矛盾心理。

【人言可畏例句】

清.韩邦庆《海上花列传》第二十九回:“秀英心中也喜白相,只为人言可畏,踌躇道:‘勿用。’”

清.李宝嘉《活地狱》第三十回:“但是人言可畏,必定也要明明心;就是你不怕什么,难道我们老大死了,还当王八么? ”

萧乾《梦之谷》一十四:“许多同事在背后议论我跟本校一个女同事的要好,甚至说我们去汕头开过房间。你是知道的,我夜夜都睡在这里。然而,人言可畏啊!”

【人言可畏造句】

初学者哪怕一窍不通都应该坚定自已的信念,虽然人言可畏但也不要受到他人的影响。

中国人做点事情要看身边人的看法似乎是天经地义,因为人言可畏,如果行事不当会遭到他人的流言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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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词语解释

全文共 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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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是指由于独生子女意外亡故引发的家里老人养老送终成问题的社会现象。

留守(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自闭:(自闭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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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兹海默症:即老年痴呆症。

推荐文章《被放逐的皇后》(题外话,这篇文章摘自《读者》,也是一道语文考试阅读题,大家有兴趣可以在网上搜索一下,同时想和大家说的是《读者》、《青年文摘》类的文摘类杂志可以多读读,是很好的积累作文素材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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