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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人接物的解释经典20篇

导语:成语是一种相习沿用的特殊固定词组,意义上具有整体性,结构上具有凝固性。下面小编收集了一些关于三字成语,请大家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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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勇气,有胆量。《庄子·徐无鬼》:“筋力之士矜难,勇敢之士奋患。”《史记·刺客列传》:“至 齐 , 齐 人或言 聂政 勇敢士也,避仇隐於屠者之閒。” 清 魏源 《陶文毅公神道碑铭》:“天子震悼,詔以公任事勇敢,不避嫌怨,堪式百辟。” 沉从文 《从文自传·我所生长的地方》:“城乡全不缺少勇敢忠诚适于理想的兵士,与温柔耐劳适于家庭的妇女。”

(2).指勇敢的人。《汉书·赵敬肃王彭祖传》:“ 彭祖 上书冤讼 丹 ,愿从国中勇敢击 匈奴 ,赎 丹 罪。”《周书·侯植传》:“ 植 乃散家财,率募勇敢,讨贼。” 清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五:“募勇敢,练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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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路不拾遗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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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路不拾遗形容社会风气好。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路不拾遗

【汉语注音】:lù bù shí yí

【成语出处】:战国.韩非《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子产退而为政五年,国无盗贼,道不拾遗,桃枣之荫于街者莫援也,锥刀遗道三日可反。”

【成语语法】:紧缩式;作宾语、定语;含褒义;形容社会风气好。

【路不拾遗的意思】:遗:失物。社会秩序好,在路上丢失的东西没有人会捡走。形容社会风气好。

【路不拾遗的近义词】:夜不闭户、路无拾遗;

【路不拾遗的反义词】:世风日下;

【路不拾遗的故事】

唐朝时期,有一行人经过武阳,在路上遗失了一件衣服,走了几十里以后才发觉,心急火燎。有人劝慰他道:“不要紧的,我们武阳境内,路不拾遗,你回去找,一定可以找到原物。”那人就赶回去,果然找到了他失去的衣服。人们形容社会风气好,路上遗失了东西也没有人拾,就叫“路不拾遗”,也作“道不拾遗”。“路不拾遗”往往与“夜不闭户”同时使用,这两个成语,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

【路不拾遗例句】

明.许仲琳《封神演义》第十一回:“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四方瞻仰,称为西方圣人。”

《续小五义》第四十八回:“知县说:‘今有你太爷所属的地面,路不拾遗,夜不闭户。除了你之外,并无不法之徒。’”

清.刘鹗《老残游记》第三回:“因为他办强盗办的好,不到一年竟有路不拾遗的景象,宫保赏识非凡。”

【路不拾遗造句】

学校毕业初出茅庐刚进大城市的那几年,也可以说是路不拾遗,现在干什么都得小心翼翼的。

通过五年来的努力后,虽然做不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但是家家户户都过着安居乐业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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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描写心情的词语带解释

全文共 16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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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飞色舞:色:脸色。表达人得意兴奋的样子。

2、神采飞扬:表达兴奋得意,精神焕发的样子。

3、眉开眼笑:眉头舒展,眼含笑意。表达高兴愉快的样子。

4、欢声雷动:欢笑的声音象雷一样响着。表达热烈欢乎的动人场面。

5、沾沾自喜:表达自以为不错而得意的样子。

6、心悦诚服:悦:愉快,高兴;诚:硬实。由衷地高兴,真心地服气。形容真心地服气或服从。

7、欢呼雀跃:高兴得象麻雀一样跳跃。表达非常欢乐。

8、兴高采烈:兴:原形容志趣,后形容兴致;采:原形容神采,后形容精神;烈:旺盛。原形容文章志趣高尚,言词犀利。后多表达兴致高,精神饱满。

9、喜出望外:形容因遇到意外的喜事,心中非常高兴。

10、喜气洋洋:洋洋:得意的样子。充满了欢喜的神色或气氛。

11、扬眉吐气:扬起眉头,吐出怨气。表达摆脱了长期受压状态后高兴痛快的样子。

12、喜形于色:形:表现;色:脸色。内心的喜悦表现在脸上。表达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

13、受宠若惊:宠:宠爱。因为得到宠爱或赏识而又高兴,又不安。

14、手舞足蹈:蹈:顿足踏地。两手舞动,两只脚也跳了起来。表达高兴到了极点。也手乱舞、脚乱跳的狂态。

15、酒酣耳热:酒酣:酒喝得很痛快。表达喝酒喝得正高兴的时候。

16、怡情悦性:怡:和悦愉快;悦:高兴,愉快。使心情舒畅愉快。

17、怡然自乐:怡然:喜悦的样子。表达高兴而满足。

18、喜出望外:望:希望,意料。由于没有想到的好事而非常高兴。

19、得意忘形:形:形态。表达高兴得失去了常态。

20、乐极生悲:高兴到极点时,发生使人悲伤的事。

21、乐乐陶陶:心情十分高兴的样子。

22、欣喜若狂:欣喜:快乐;若:好像;狂:失去控制。表达高兴到了极点。

23、大喜若狂:高兴得几乎发狂。

24、喜笑颜开:颜开:脸面舒开,形容笑容。表达心里高兴,满面笑容。

25、欢欣鼓舞:欢欣:欣喜;鼓舞:振奋。表达高兴而振奋。

26、乐不可支:支:撑住。快乐到不能撑持的地步。表达欣喜到极点。

27、冁然而笑:冁然:笑的样子。高兴地笑起来。

28、喜眉笑眼:喜在眉梢,笑在眼里。表达面带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29、惊喜若狂:表达又惊又喜,难以自持。

30、喜逐颜开:逐:追随;颜:脸面,面容。表达十分喜悦,满脸笑容。

31、喜上眉梢:喜悦的心情从眉眼上表现出来。

32、闻过则喜:过:过失;则:就。听到别人批评自己的缺点或错误,表示欢迎和高兴。形容虚心接受意见。

33、笑逐颜开: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开:舒展开来。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表达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34、心旷神怡:旷:开阔;怡:愉快。心境开阔,精神愉快。

35、欢喜若狂:欢喜:高兴的样子。高兴得像发狂一样。

36、春风满面:春风:形容笑容。表达人喜悦舒畅的表情。表达和霭愉快的面容。

37、幸灾乐祸:幸:高兴。形容人缺乏善意,在别人遇到灾祸时感到高兴。

38、抚掌大笑:抚:拍。拍手大笑。表达非常高兴。

3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表达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40、含笑九泉:九泉:地下深处,旧形容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41、其乐融融:表达十分欢乐、和睦。

42、大喜过望:过:超过;望:希望。结果比原来希望的还好,因而感到特别高兴。

43、鼓舞欢忻:表达高兴而振奋。

44、心满意足:足:满足、满意。做了某事或得到什么事物等,自己心情很愉悦高兴,让自己觉得满意。

45、心痒难耐:形容心中有某种意念或情绪起伏不定,无法克制。表达高兴得不知如何才好。

46、皆大欢喜:皆:都。人人都高兴满意。

47、悦目娱心:使眼睛高兴,使心里快乐。表达使人感到美好快乐。

48、喜不自禁: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表达极其高兴。

49、喜不自胜:胜:能承受。喜欢得控制不了自己。表达非常高兴。

50、抓耳搔腮:表达焦急、苦闷,生气时想不出办法的样子。也表达高兴得不知怎么办才好的样子。

51、心花怒放:怒放:盛开。心里高兴得象花儿盛开一样。表达极其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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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临危不惧的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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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临危不惧

【读音】:lín wēi bù jù

【正音】:临;不能读成“líng”。

【辨形】:惧;不能写成“俱”。

【临危不惧的意思】:临:遭遇,碰到;惧:畏惧。遇到危难毫不畏惧。形容勇敢无畏。

【出处】:《庄子·秋水》:“知穷之有命,知通之有时,临大难而不惧者,圣人之勇也。”

【近义词】:无所畏惧、履险如夷

【反义词】:惊慌失措

【用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临危不惧造句】

1、面对歹徒的行凶,小明临危不惧,解救了人质的安全。

2、企业目前面临很严重的困难,小王临危不惧,接受了最艰难的任务。

3、汶川地震的时候,解放军战士临危不惧,奔赴前线灾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临危不惧,宠辱不惊,卓尔不群,此谓之成熟。

5、所谓的临危不惧,在大多数时候不过都是有恃无恐罢了

6、不同的高度视野不同,见识越多的人越能临危不惧,你可以不住在高山上,但你要爬上去看看日出。——常叁思《设计师》

7、我们吐槽需谨慎,不一定今天你不遗余力诋毁的,就是明天你临危不惧也要赞美的。

8、真正的强者可以在意想不到的困难和挫折面前临危不惧,在悲伤和痛苦之中理智沉稳,之后还是要踏上征途。

9、在考试的时候,就算时间所剩无几,我们也要做到临危不惧,认真答题。

10、面对突发火灾,消防员们临危不惧,配合得有条不紊。

11、面对手持枪械的匪徒,他临危不惧,坚定沉着,一边指挥警员行动,一边劝降歹徒。

12、警察叔叔面对数名劫匪临危不惧,最后成功的救出了人质。

13、面对即将倒塌的楼房,他临危不惧,引导大家向外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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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名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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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声与道义。

《韩非子·诡使》:“官爵所以劝民也,而好名义、不进仕者,世谓之烈士。”《南史·袁粲传》:“本知一木不能止大厦之崩,但以名义至此耳。” 宋 吴曾 《能改斋漫录·沿袭》:“人生所享厚薄,各有定分。世有以智力取者,自谓己能,往往不顾名义。” 清 恽敬 《前翰林院编修洪君遗事述》:“君之智力足以颠倒英豪,激扬权势,独於名义所在,一心专气以必赴之。”

2、事物的名称和含义;事物立名的含义。

宋 程大昌 《演繁露·自序》:“而《繁露》之书,事物名义,悉所研极。” 清 俞樾 《春在堂随笔》卷十:“今人多诵《高王观世音经》,而莫能详其名义。” 徐特立 《用唯物的辩证的观点看事物》:“ 毛主席 对于名义很注意,在 江西 强调说人民是主人,政府官吏是公仆,这把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弄清楚了。”

3、名分;身分,资格。

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十:“﹝ 严子陵 ﹞知 光武 为帝胄之英,名义甚正,所以激发其志气,而导之以除兇剪逆。”《明史·太祖纪赞》:“修人纪,崇风教,正后宫名义,内治肃清。” 老舍 《善人》:“ 穆女士 给她的名义是秘书。按说有这个名义,不给钱也满下得去。” 冰心 《寄小读者》十八:“船抵 西雅图 之前一两天,他们曾用全体名义,写一篇勉励 中国 学生为国家争气的话,揭贴在甲板上。”

4、形式,表面。

郭沫若 《洪波曲》第六章四:“《扫荡报》本来是复兴社的机关报,但在名义上是属于行营政训处的。” 碧野 《没有花的春天》第四章:“名义上虽说是一个市镇,而居民却不到一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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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贾谊《治安策》原文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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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谊《治安策

原文

臣窃惟事势,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若其它背理而伤道者,难遍以疏举。进言者皆曰天下已安已治矣,臣独以为未也。曰安且治者,非愚则谀,皆非事实知治乱之体者也。夫抱火厝之积薪之下而寝其上,火未及燃,因谓之安,方今之势,何以异此!本末舛逆,首尾衡决,国制抢攘,非甚有纪,胡可谓治!陛下何不一令臣得熟数之于前,因陈治安之策,试详择焉!

夫射猎之娱,与安危之机孰急?使为治劳智虑,苦身体,乏钟鼓之乐,勿为可也。乐与今同,而加之诸侯轨道,兵革不动,民保首领,匈叙宾服,四荒乡风,百姓素朴,狱讼衰息。大数既得,则天下顺治,海内之气,清和咸理,生为明帝,没为明神,名誉之美,垂于无穷。《礼》祖有功而宗有德,使顾成之庙称为太宗,上配太祖,与汉亡极。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以承祖庙,以奉六亲,至孝也;以幸天下,以育群生,至仁也;立经陈纪,轻重同得,后可以为万世法程,虽有愚幼不肖之嗣,犹得蒙业而安,至明也。以陛下之明达,因使少知治体者得佐下风,致此非难也。其具可素陈于前,愿幸无忽。臣谨稽之天地,验之往古,按之当今之务,日夜念此至孰也,虽使禹舜复生,为陛下计,亡以易此。

夫树国固,必相疑之势也,下数被其殃,上数爽其忧,甚非所以安上而全下也。今或亲弟谋为东帝,亲兄之子西乡而击,今吴又见告矣。天子春秋鼎盛,行义未过,德泽有加焉,犹尚如是,况莫大诸侯权力且十此者乎!

然而天下少安,何也?大国之王幼弱未壮,汉之所置傅相方握其事。数年之后,诸侯之王大抵皆冠,血气方刚,汉之傅相称病而赐罢,彼自丞尉以上徧置私人,如此,有异淮南、济北之为邪?此时而欲为治安,虽尧舜不治。

黄帝曰:“日中必熭,操刀必割。”今令此道顺,而全安甚易;不肯早为,已乃堕骨肉之属而抗刭之,岂有异秦之季世乎!夫以天子之位,乘今之时,因天之助,尚惮以危为安,以乱为治,假设陛下居齐桓之处,将不合诸侯而匡天下乎?臣又以知陛下有所必不能矣。假设天下如曩时,淮阴侯尚王楚,黥布王淮南,彭越王梁,韩信王韩,张敖王赵,贯高为相,卢绾王燕,陈狶在代,令此六七公者皆亡恙,当是时而陛下即天子位,能自安乎?臣有以知陛下之不能也。天下肴乱,高皇帝与诸公倂起,非有仄室之势以豫席之也。诸公幸者乃为中涓,其次仅得舍人,材之不逮至远也。高皇帝以明圣威武即天子位,割膏腴之地以王诸公,多者百余城,少者乃三四十县,德至渥也,然其后十年之间,反者九起。陛下之与诸公,非亲角材而臣之也,又非身封王之也,自高皇帝不能以是一岁为安,故臣知陛下之不能也。

然尚有可诿者,曰疏。臣请试言其亲者。假令悼惠王王齐,元王王楚,中子王赵,幽王王淮阳,共王王梁,灵王王燕,厉王王淮南,六七贵人皆亡恙,当是时陛下即位,能为治乎?臣又知陛下之不能也。若此诸王,虽名为臣,实皆有布衣昆弟之心,虑无不帝制而天子自为者。擅爵人,赦死罪,甚者或戴黄屋,汉法令非行也。虽行不轨如厉王者,令之不肯听,召之安可致乎!幸而来至,法安可得加!动一亲戚,天下圜视而起,陛下之臣虽有悍如冯敬者,适启其口,匕首已陷其胸矣。陛下虽贤,谁与领此?

故疏者必危,亲者必乱,已然之效也。其异姓负强而动者,汉已幸胜之矣,又不易其所以然。同姓袭是迹而动,既有徵矣,其势尽又复然。殃祸之变未知所移,明帝处之尚不能以安,后世将如之何!

屠牛坦一朝解十二牛,而芒刃不顿者,所排击剥割,皆众理解也。至于髋髀之所,非斤则斧。夫仁义恩厚,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人主之斤斧也。今诸侯王皆众髋髀也,释斤斧之用,而欲婴以芒刃,臣以为不缺则折。胡不用之淮南、济北?势不可也。

臣窃迹前事,大抵强者先反,淮阴王楚最强,则最先反;韩信倚胡,则又反;贯高因赵资,则又反;陈狶兵精,则又反;彭越用梁,则又反;黥布用淮南,则又反;卢绾最弱,最后反。长沙乃在二万五千户耳,功少而最完,势疏而最忠,非独性异人也,亦形势然也。曩令樊、郦、绛、灌据数十城而王,今虽以残亡可也;令信、越之伦列为彻侯而居,虽至今存可也。

然则天下之大计可知已。欲诸王之皆忠附,则莫若令如长沙王,欲臣子之勿菹醢,则莫若令如樊郦等;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力少则易使以义,国小则亡邪心。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诸侯之君不敢有异心,辐凑并进而归命天子,虽在细民,且知其安,故天下咸知陛下之明。割地定制,令齐、赵、楚各为若干国,使悼惠王、幽王、元王之子孙毕以次各受祖之分地,地尽而止,及燕、梁它国皆然。其分地众而子孙少者,建以为国,空而置之,须其子孙生者,举使君之。诸侯之地其削颇入汉者,为徙其侯国,及封其子孙也,所以数偿之;一寸之地,一人之众,天子亡所利焉,诚以定治而已,故天下咸知陛下之廉。地制壹定,宗室子孙莫虑不王,下无倍畔之心,上无诛伐之志,故天下咸知陛下之仁。法立而不犯,令行而不逆,贯高、利几之谋不生,柴奇、开章不计不萌,细民乡善,大臣致顺,故天下咸知陛下之义。卧赤子天下之上而安,植遗腹,朝委裘,而天下不乱。当时大治,后世诵圣。壹动而五业附,陛下谁惮而久不为此?

天下之势方病大瘇。一胫之大几如要,一指之大几如股,平居不可屈信,一二指搐,身虑亡聊。失今不治,必为锢疾,后虽有扁鹊,不能为已。病非徒瘇也,又苦蹠戾。元王之子,帝之从弟也,今之王者,从弟之子也。惠王之子,亲兄子也;今之王者,兄子之子也。亲者或亡分地以安天下,疏者或制大权以逼天子,臣故曰非徒病瘇也,又苦蹠戾。可痛哭者,此病是也。

天下之势方倒县。凡天子者,天下之首,何也?上也。蛮夷者,天下之足,何也?下也。今匈奴嫚娒侵掠,至不敬也,为天下患,至亡已也,而汉岁金絮采缯以奉之。夷狄征令,是主上之操也;天子共贡,是臣下之礼也。足反居上,首顾居下,倒县如此,莫之能解,犹为国有人乎?非亶倒县而已,又类辟,且病痱。夫辟者一面病,痱者一方痛。今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五尺以上不轻得息,斥候望烽燧不得卧,将吏被介胄而睡,臣故曰一方病矣。医能治之,而上不使,可为流涕者此也。

陛下何忍以帝皇之号为戎人诸侯,势既卑辱,而祸不息,长此安穷!进谋者率以为是,固不可解也,亡具甚矣。臣窃料匈奴之众不过汉一大县,以天下之大困于一县之众,甚为执事者羞之。陛下何不试以臣为属国之官以主匈奴?行臣之计,请必系单于之颈而制其命,伏中行说而笞其背,举匈奴之众唯上之令。今不猎猛敌而猎田彘,不搏反寇而搏畜菟,玩细娱而不图大患,非所以为安也。德可远施,威可远加,而直数百里外威令不信,可为流涕者此也。

今民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偏诸缘,内之闲中,是古天子后服,所以庙而不宴者也,而庶人得以衣婢妾。白縠之表,薄纨之里, 以偏诸,美者黼绣,是古天子之服,今富人大贾嘉会召客者以被墙。古者以奉一帝一后而节适,今庶人屋壁得为帝服,倡优下贱得为后饰,然而天下不屈者,殆未有也。且帝之身自衣皁绨,而富民墙屋被文绣;天子之后以缘其领,庶人孽妾缘其履:此臣所谓舛也。夫百人作之不能衣一人,欲天下亡寒,胡可得也?一人耕之,十人聚而食之,欲天下亡饥,不可得也。饥寒切于民之肌肤,欲其亡为奸邪,不可得也。国已屈矣,盗贼直须时耳,然而献计者曰“毋动”,为大耳。夫俗至大不敬也,至亡等也,至冒上也,进计者犹曰“毋为”,可为长太息者此也。

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于,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耆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然并心而赴时犹曰蹶六国,兼天下。功成求得矣,终不知反廉愧之节,仁义之厚。信并兼之法,遂进取之业,天下大败,众掩寡,智欺愚,勇威怯,壮陵衰,其乱至矣,是以大贤起之,威震海内,德从天下。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今世以侈靡相竞,而上亡制度,弃礼谊,捐廉耻日甚,可谓月异而岁不同矣。逐利不耳,虑非顾行也,今其甚者杀父兄矣。盗者剟寝户之帘,搴两庙之器,白昼大都之中剽吏而夺之金。矫伪者出几十万石粟,赋六百余万钱,乘传而行郡国,此其亡行义之尤至者也。而大臣特以簿书不报,期会之间,以为大故。至于俗流失,世坏败,因恬而不知怪,虑不动于耳目,以为是适然耳。夫移风易俗,使天下回心而乡道,类非俗吏之所能为也。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而不知大体。陛下又不自忧,窃为陛下惜之。

夫立君臣,等上下,使父子有礼,六亲有纪,此非天之所为,人之所设也。夫人之所设,不为不立,不植则僵,不修则坏。《管子》曰:“礼义廉耻,是谓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使管子愚人也则可,管子而少知治体,则是岂可不为寒心哉!秦灭四维而不张,故君臣乖乱,六亲殃戮,奸人并起,万民离叛,凡十三岁,而社稷为虚。今四维犹未备也,故奸人几幸,而众心疑惑。岂如今定经制,令君君臣臣,上下有差,父子六亲各得其宜,奸人亡所几幸,而群臣众信,是不疑惑!此业一定,世世常安,而后有所持循矣。若夫经制不定,是犹度江河亡维楫,中流而遇风波,舩必覆矣。可为长太息者此也。

夏为天子,十有余世,而殷受之。殷为天子,二十余世,而周受之。周为天子,三十余世,而秦受之。秦为天子,二世而亡。人性不甚相远也,何三代之君有道之长,而秦无道之暴也?其故可知也。古之王者,太子乃生,固举以礼,使士负之,有司齐肃端冕,见之南郊,见于天也。过阙则下,过庙则趋,孝子之道也。故自为赤子而教固已行矣。昔者成王幼在襁抱之中,召公为太保,周公为太傅,太公为太师。保,保其身体;傅,传之德义;师,道之教训:此三公之职也。于是为置三少,皆上大夫也,曰少保、少傅、少师,是与太子宴者也。故乃孩子提有识,三公、三少固明孝仁礼义以道习之,逐去邪人,不使见恶行。于是皆选天下之端士孝悌博闻有道术者以卫翼之,使与太子居处出入。故太子乃生而见正事,闻正言,行正道,左右前后皆正人也。夫习与正人居之,不能毋正,犹生长于齐不能不齐言也;习与不正人居之,不能毋不正,犹生长于楚之地不能不楚言也。故择其所耆,必先受业,乃得尝之;择其所乐,必先有习,乃得为之。孔子曰:“少成若天性,习贯如自然。”及太子少长,知妃色,则入于学。学者,所学之官也。《学礼》曰:“帝入东学,上亲而贵仁,则亲疏有序而恩相及矣;帝入南学,上齿而贵信,则长幼有差而民不诬矣;帝入西学,上贤而贵德,则圣智在位而功不遗矣;帝入北学,上贵而尊爵,则贵贱有等而下不 矣;帝入太学,承师问道,退习而考于太傅,太傅罚其不则而匡其不及,则德智长而治道得矣。此五学者既成于上,则百姓黎民化辑于下矣。”及太于既冠成人,免于保傅之严,则有记过之史,彻膳之宰,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敢谏之鼓。瞽史诵诗,工诵箴谏,大夫进谋,士传民语。习与智长,故切而不媿;化与心成,故中道若性。三代之礼:春朝朝日,秋暮夕月,所以明有敬也;春秋入学,坐国老,执酱而亲馈之,所以明有孝也;行以鸾和,步中《采齐》,趣中《肆夏》,所以明有度也;其于禽兽,见其生不食其死,闻其声不食其肉,故远庖厨,所以长恩,且明有仁也。

夫三代之所以长久者,以其辅翼太子有此具也。及秦而不然。其俗固非贵辞让也,所上者告讦也;固非贵礼义也,所上者刑罚也。使赵高傅胡亥而教之狱,所习者非斩劓人,则夷人之三族也。故胡亥今日即位而明日射人,忠谏者谓之诽谤,深计者谓之妖言,其视杀人若艾草菅然。岂惟胡亥之性恶哉?彼其所以道之者非其理故也。

鄙谚曰:“不习为吏,视已成事。”又曰:“前车覆,后车诫。”夫三代之所以长久者,其已事可知也;然而不能从者,是不法圣智也。秦世之所以亟绝者,其辙迹可见也;然而不避,是后车又将覆也。夫存亡之变,治乱之机,其要在是矣。天下之命,县于太子;太子之善,在于早谕教与选左右。夫心未滥而先谕教,则化易成也;开于道术智谊之指,则教之力也。若其服习积贯,则左右而已。夫胡、粤之人,生而同声,耆欲不异,及其长而成俗,累数译而不能相通,行者有虽死而不相为者,则教习然也。臣故曰选左右早谕教最急。夫教得而左右正,则太子正矣,太子正而天下定矣。《书》曰:“一人有庆,兆民赖之。”此时务也。

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己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王执此之政,坚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据此之公,无私如天地耳,岂顾不用哉?然而曰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孔于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毋讼乎!”为人主计者,莫如先审取舍,取舍之极定于内,而安危之萌应于外矣。安者非一日而安也,危者非一日而危也,皆以积渐然,不可不察也。人主之所积,在其取舍,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札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或道之以德教,或殴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殴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哀乐之感,祸福之应也。秦王之欲尊宗庙而安子孙,与汤武同,然而汤武广大其德行,六七百岁而弗失,秦王治天下,十余岁则大败。此亡它故矣,汤武之定取舍审而秦王之定取舍不审矣。夫天下,大器也。今人之置器,置诸安处则安,置诸危处则危。天下之情与器亡以异,在天子之所置之。汤武置天下于仁义礼乐,而德泽洽,禽兽草木广裕,德被蛮貊四夷,累子孙数十世,此天下所共闻也。秦王置天下于法令刑罚,德泽亡一有,而怨毒盈于世,下憎恶之如仇,祸几及身,子孙诛绝,此天下之所共见也。是非其明效大验邪!人之言曰:“听言之道,必以其事观之,则言者莫敢妄言。”今或言礼谊之不如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罚,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观之也?

人主之尊譬如堂,群臣如陛,众庶如地。故陛九级上,廉远地,则堂高;陛亡级,廉近地,则堂卑。高者难攀,卑者易陵,理势然也。故古者圣王制为等列,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然后有官师小吏,延及庶人,等级分明,而天子加焉,故其尊不可及也。里谚曰:“欲投鼠而忌器。”此善谕也。鼠近于器,尚惮不投,恐伤其器,况于贵臣之近主乎!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亡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太夫,以其离主上不远也,礼不敢齿君之路马,蹴其刍者有罚;见君之几杖则起,遭君之乘车则下,入正门则趋;君之宠臣虽或有过,刑戮之罪不加其身者,尊君之故也。此所以为主上豫远不敬也,所以体貌大臣而厉其节也。今自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之所改容而礼之也,古天子之所谓伯父、伯舅也,而令与众庶同黥劓 刖笞 弃市之法,然则堂不亡陛乎?被戮辱者不泰迫乎?廉耻不行,大臣无乃握重权,大官而有徒隶亡耻之心乎?夫望夷之事,二世见当以重法者,投鼠而不忌器之习也。

臣闻之,履虽鲜不加于枕,冠虽敝不以苴履。夫尝已在贵宠之位,天子改容而体貌之矣,吏民尝俯伏以敬畏之矣,今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緤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夫卑贱者习知尊贵者之一旦,吾亦乃可以加此也,非所以习天下也,非尊尊贵贵之化也。夫天子之所尝敬,众庶之所尝宠,死而死耳,贱人安宜得如此而顿辱之哉!

豫让事中行之君,智伯伐而灭之,移事智伯。及赵灭智伯,豫让衅面吞炭,必报襄子,五起而不中。人问豫子,豫子曰:“中行众人畜我,我故众人事之;智伯国士遇我,我故国士报之。”故此一豫让也,反君事仇,行若狗彘,已而抗节致忠,行出乎列士,人主使然也。故主上遇其大臣如遇犬马,彼将犬马自为也;如遇官徒,彼将官徒自为也。顽顿亡耻, 诟亡节,廉耻不立,且不自好,苟若而可,故见利则逝,见便则夺。主上有败,则因而挺之矣;主上有患,则吾苟免而已,立而观之耳;有便吾身者,则欺卖而利之耳。人主将何便于此?群下至众,而主上至少也,所托财器职业者粹于群下也。俱亡耻,俱苟妄,则主上最病。故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以厉宠臣之节也。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谓不廉,曰“簠簋不饰”;坐污秽淫乱男女亡别者,不曰污秽,曰“帷薄不修”,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罢软,曰“下官不职”。故贵大臣定有其罪矣,犹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 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颈 而加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跌而自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曰:“子大夫自有过耳!吾遇子有礼矣。”遇之有礼,故群臣自憙;婴以廉耻,故人矜节行。上设廉礼义以遇其臣,而臣不以节行报其上者,则非人类也。故化成俗定,则为人臣者主耳忘身,国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义所在。上之化也,故父兄之臣诚死宗庙,法度之臣诚死社稷,辅翼之臣诚死君上,守圄扞敌之臣诚死城郭封疆。故曰圣人有金城者,比物此志也。彼且为我死,故吾得与之俱生;彼且为我亡,故吾得与之俱存;夫将为我危,故吾得与之皆安。顾行而忘利,守节而仗义,故可以托不御之权,可以寄六尺之孤。此厉廉耻行礼谊之所致也,主上何丧焉!此之不为,而顾彼之久行,故曰可为长太息者此也。

解析:

我私下考虑现在的局势,应该为之痛哭的有一项,应该为之流泪的有两项,应该为之大声叹息的有六项,至于其他违背情理而伤害大道的事,很难在奏疏中一一列举。向陛下进言的人都说现在天下已经安定了,已经治理得很好了,我却认为还不是那么回事。说天下已经安定已经大治的人,不是愚昧无知,就是阿谀奉承,都不是真正了解什么是治乱大体的人。有人抱着火种放在堆积的木柴之下,自己睡在这堆木柴之上,火还没有燃烧起来的时候,他便认为这是安宁的地方,现在国家的局势,与此有什么不同!本末颠倒,首尾冲突,国制混乱,不合理的现象严重,怎么能够说是大治!陛下为什么不让我对您详细地说明这一切,因而提出使国家真正大治大安的方策,以供陛下仔细斟酌选用呢?

射箭打猎之类的娱乐与国家安危的关键相比,哪一样更急迫?假若所提的治世方法,需要耗费心血,摧残身体,影响享受钟鼓所奏音乐的乐趣,可以不加采纳;我的治国方策,能保证使陛下所享受的各种乐趣不受影响,却可以带来封国诸侯各遵法规,战争不起,平民拥护首领,匈奴归顺,纯朴之风响彻边陲,百姓温良朴素,官司之类的事情停止不发。大的气数已定,那么,全国便会顺应而治理得好,四海之内,一派升平的气象,万物都符合事理,陛下在生时被称为明帝,死后成为明神,美名佳誉永垂青史。《礼》书上说宗庙有功德,使您的顾成庙被尊称为大宗,得以与太祖共享盛名,与大汉天下共存亡。创建长久安定的形势,造成永久太平的业绩,以此来承奉祖庙和六亲,这是最大的孝顺;以此来使老百姓得到幸福,使芸芸众生得到养育,这是最大的仁;创设准则,标立纪纲,使大小事物各得其所,对后代可以为万世子孙树立楷模,即使是后世出现了愚鲁、幼稚、不肖的继承人,由于他继承了您的鸿业和福荫,还可以安享太平,这是最明智的办法。凭陛下的精明练达,再有稍微懂得治国之道的人辅佐,要达到这一境界并不困难。其内容全都可以原本地向陛下陈述,希望陛下不要忽视。我谨慎地用它来考察过天地的变化,应验过往古的情况,核对过当今的事情,日夜思考而详细地知道了它的内容,即使是禹和舜再生,为陛下考虑,也不能加以改变。

建立诸侯国过于强大,本来必然会造成天子与诸侯之间互相对立的形势,臣下屡遭祸害,皇上也多次忧伤,这实在不是使皇上放心、使臣下保全的办法。如今有的亲兄弟图谋在东方称帝,亲侄子也向西袭击朝廷,近来吴王的谋反活动又被人告发。天子现在年富力强,品行道义上没有过错,对他们施加功德恩泽,而他们尚且如此,何况最大的诸侯,权力比他们还要大十倍呢!

虽然如此,但是天下还比较安定,这是什么原因呢?因为大诸侯国的国王年纪还小没有成年,汉朝安置在那里的太傅、丞相还掌握着政事。几年以后,诸侯王大都加冠成人,血气方刚,而汉朝委派的太傅、丞相都要称病还乡了,而诸侯王会自下而上地普遍安插亲信,如果这样的话,他们的行为同淮南王、济北王有什么区别呢?到了那时,而想求得天下安定,即使是唐尧、虞舜在世也办不到了。

黄帝说:“到了中午一定要抓紧曝晒,拿着刀子一定要赶紧宰割。”现在要使治安之道顺利而稳妥地推行,是十分容易的。假使不肯及早行动,到头来就要毁掉亲骨肉,而且还要杀他们的头,这难道同秦朝末年的局势还有什么区别吗?凭着天子的权位,趁着当今的有利时机,靠着上天的帮助,尚且对转危为安、改乱为治的措施有所顾虑,假设陛下处在齐桓公的境地,大概不会去联合诸侯匡正天下吧?我知道陛下一定不能那样做的。假如国家的局势还像从前那样,淮阴侯韩信还统治着楚,黥布统治着淮南,彭越统治着梁,韩王信统治着韩,张敖统治着赵,贯高做赵国的相,卢绾统治着燕,陈还在代国,假令这六七个王公都还健在,在这时陛下继位做天子,自己能感到安全吗?我判断陛下是不会感到安全的。在天下混乱的年代,高祖和这些王公们共同起事,并没有子侄亲属的势力做为依靠。这些王公走运的就成了亲近的侍从,差一点的仅当个管理宫中事务的官员,他们的才能远不及高祖。高祖凭着他的明智威武,即位做了天子,割出肥沃的土地,使这些王公成为诸侯王,多的有一百多个城,少的也有三四十个县,恩德是优厚的了,然而在以后的十年当中,反叛汉朝的事发生了九次。陛下跟这些王公,并没有亲自较量过才能而使他们甘心为臣的,也不是亲自封他们当诸侯王的。即使高祖也不能因此而得到一年的安宁,所以我知道陛下更不能得到安宁的。不过,上面这些情况,还有可以推托的理由,说是“关系疏远”。那就请允许我试着谈谈那些亲属诸侯王吧。假如让齐悼惠王统治着齐,楚元王统治着楚,赵王统治着赵,幽王统治着淮阳,恭王统治着梁,灵王统治着燕,厉王统治着淮南,假如这六七位贵人都还健在,在这时陛下即皇帝位,能使天下太平吗?我又知陛下是不能的。像这些诸侯王,虽然名义上是臣子,实际上他们都怀有老百姓那种兄弟关系的想法,大概没有不想采用天子的制度,而把自己当做天子的。他们擅自把爵位赏给别人,赦免死罪,甚至有人乘坐天子的黄屋车。他们不执行汉朝的法令。即使执行了,像厉王那样的不守法的人,命令他都不肯听从,又怎么能招他来呢!幸而召来了,法律怎么能施加到他身上呢!动了一个近亲,天下诸王都环视着惊动起来。陛下的臣子当中即使有冯敬那样勇敢的人,但是他刚开口揭发诸侯王的不法行为,刺客的匕首已经刺进他的胸膛了。陛下虽然贤明,谁能和您一起来治理这些人呢?所以说,关系疏远的诸侯王必定危险,关系亲近的诸侯王也一定作乱,这是事实所证明了的。那些自负强大而发动叛乱的异姓诸侯王,汉朝已经侥幸地战胜他们了,可是却没有改变酿成叛乱的制度。同姓诸侯王也袭用了这种做法,发动叛乱,如今已有征兆了,形势又完全回复到以前那种状态!灾祸的变化,还不知道要转移到何处,英明的皇帝处在这种情况下,尚且不能使国家安宁,后代又将怎么办呢!

屠牛坦一早晨宰割了十二头牛,而屠刀的锋刃并不变钝,这是因为他所刮剔割剥的,都是顺着肉的肌理下刀。等碰到胯骨、大腿骨的地方,那就不是用砍刀就是用斧头去砍了。仁义恩厚好比是君王的刀刃,权势、法制好比是君王的砍刀、斧头。如今的诸侯王好比是胯骨、大腿骨,如果放弃砍刀、斧头不用,而要用刀刃去碰,我认为刀子不是出缺口就是被折断。为什么仁义恩厚不能用在淮南王、济北王的身上呢?因为形势不容许啊!

我私下里考察从前的事件,大体上是势力强大的先反:淮阴侯韩信统治着楚,势力最强,就最先反叛;韩王信依靠了匈奴的力量,就又反叛了;贯高借助了赵国的条件,就又反叛了;陈 部队精锐,也反叛了;彭越凭借梁国,也反叛了;黥布凭借淮南,也反叛了;卢绾势力最弱,最后反叛。长沙王吴芮才有二万五千封户,功劳很少,却保全了下来,权势最小而对汉朝最忠顺;这不只是由于性情和别人不同,也是由于形势使他这样。倘若从前让樊哙、郦商、周勃、灌婴占据几十个城为王,那现在他们由于作恶而亡国,也是可能的。假使让韩信、彭越之流,只居于彻侯的地位,即便今天也还能保全,也是可能的。既然如此,那么天下大计就可以知道了。要想使天下诸侯王都忠心归附汉朝,那最好让他们都像长沙王一样;要想让臣下不至于像韩信那样被杀掉,那最好让他们像樊哙、郦商那徉;要想使天下安定,最好多多建立诸侯国而使他们的势力减小。力量弱小就容易用道义来指使他们,国土小就不会有反叛的邪念。这样就使全国的形势,如同身体使唤手臂,手臂使唤手指似的,没有不听从指挥的。诸侯王不敢有反叛的想法,如同辐条聚向车轮一样,都归顺天子,即使是老百姓,也会知道他们都很安稳。这样,天下就都知道陛下的英明。分割土地,定出制度:把齐、赵、楚三个王国分成若干侯国,让齐王、赵王、楚王的子孙,全都依次受封先人的那份封地,一直到分尽为止。对燕、梁等其他王国也是这样。有些封地大而子孙少的,也都分成若干侯国,暂时空着搁置起来,等着他们的子孙出生以后,再封他当候。诸侯王的封地,有不少已被削除收归汉朝所有的,那就替他们调整侯国所在的地区,等到要封他的子孙到别的地方去的时候,按候国的应有户数,给以补偿。一寸土、一口人,皇帝也不沾他们的,确实只是为了安定太平罢了。这样,天下就都知道陛下的廉洁。分封土地的制度一旦确定,宗室子孙没有不考虑保住自己的统治的。臣子没有背叛的念头,皇帝没有讨伐的想法。所以天下就都知道陛下的仁德。法令制定了,没有人触犯;政令推行了,没有人抵触。贯高、利几一类的阴谋不会出现,柴奇、开章那样的诡计不会萌生。老百姓都向往良善,大臣都向皇上表示恭顺。所以天下就都知道陛下的道义。这样,即使让幼儿当皇帝,天下也很安定;即使立一个遗腹子作天子,让臣子朝拜老皇帝遗留下来的皇袍,天下也不致于混乱。这样,就可以使天下安定无事,后代也称颂陛下的圣明。只要采取这样的措施,上述五个方面的业绩也就随之而来了,而陛下又怕什么而久久不这样办呢?

当今,天下的形势像得了严重的浮肿病:小腿粗得差不多像腰围,脚指粗得差不多像大腿。平时都不能伸屈自如,一两个指头抽搐,浑身就觉得无所依赖。丧失了今天的机会而不医治,一定要成为难治的顽症。以后即使有扁鹊那样神医,也都无能为力。这个病还不只是浮肿,还苦于脚掌扭折不能走动。楚元王的儿子,是陛下的叔伯兄弟,当今的楚王,是叔伯兄弟的儿子,齐悼惠王的儿子,是陛下亲哥哥的儿子,当今的齐王是陛下哥哥的孙子。陛下自己的子孙,有的还没有分封土地,以便安定天下,旁支的子孙,倒有人掌握大权来威胁皇帝。所以,我说:不仅是害了浮肿病,还苦于脚掌扭折了不能走动。令人痛哭的就是这样一种病啊!

天下的形势,正像一个倒吊着的人一样。天子,本来是天下的头颅。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天子的地位至高无上。蛮夷,本是天下的双脚。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他们是卑贱的属臣。现在匈奴态度傲慢,侮辱朝廷,侵占土地,掠夺财物,对汉朝非常不敬,给天下制造的祸患,已经无以复加。但是汉朝廷却要每年向匈奴奉送黄金、丝棉和绚丽的丝织品。蛮夷向汉朝发号施令,这是行使人主的权力;天子向蛮夷恭敬地纳贡,这是在行属臣的礼节。脚反而朝上,头反而朝下,这样头脚倒置,谁也不能解救,这还能说国家有贤明的人吗?还不仅仅是头脚倒置,还有足病,而且又有风病。足痛,痛的是一边,风病,痛的是一方。如今西部和北部的边郡,虽然封有高爵守边,仍然免除不了敌人入侵的忧患,从老至幼都因为战备而不得安宁,侦察人员要观察烽火而不能睡觉,将士则披着铠甲而睡,所以我说痛的是一方。医生能够治愈这种病,但是陛下却不让他治,这是应该为之流泪悲伤的事。

陛下怎么忍心以帝皇的尊号去作匈奴的诸侯,位势既已卑下屈辱,但祸患却不因此停息,长此下去怎么会有穷尽!进谏的人大都认为这样做是对的,他们本来就不能解决,太缺乏治安的办法了。我私下估计匈奴的人数不过汉朝一个大县的人数,拥有广大天下的汉朝被只有一县人口的匈奴所困扰,我深为当政者感到羞辱。陛下怎么不让我作属国官去掌管匈奴事务?低照我的计谋,一定勒住单于的脖子而杀了他,降伏叛徒中行说而用鞭子抽他的背,率领匈奴的官民只听陛下的命令。现在不去征服敌人而去猎取野猪,不捕捉造反的盗贼而去捕捉畜养的兔子,沉湎于微小的娱乐中而不考虑消除国家的大患,这不是用来安定天下的办法。威德本来可以远播于四海之外,但现在距离长安只有数百里之外的地方,朝廷的威严和政令都不能被接受,这又是应该为之流泪悲伤的事。

如今那些卖奴婢的人,给奴牌穿上绣边的衣服和丝边的鞋子,然后关进交易奴婢的栏中,这种服饰是古代王后穿的,只是进庙祭祀才穿平时都不穿的,但现在平民却用来给奴婢穿。那种白皱纹纱作面子,薄细绢作里子的花边衣服,是古代天子的衣服,如今富人大商人却用于招待客人时装饰墙壁。古代百姓为了侍奉天子和王后而适当节省,今天平民住房的墙壁可以用帝王的衣服做装饰,低贱的歌女艺妓可以用皇后服饰,这样做而要天下的财源不穷尽,恐怕是不可能的。况且皇帝自己也穿质量粗劣的黑色衣服,而那些富民却用华丽的绣织品去装饰房屋墙壁,皇后用来装饰衣领的高级丝绸,平民的小妾却用来装饰鞋子,这就是我所说的悖乱。如果一百个人生产出来的丝绵绸缎,还不够—个富人穿用,要想使天下人免受寒冷,怎么能够办到呢?一个农夫耕作,却有十个人不劳而获,要想使天下人不饥饿,是不可能的。天下百姓饥寒交迫,要想使他们不做违法犯上的事,是不可能的。国家既已贫穷,盗贼在等待时机,然而进谏的人却说“不要变动”,这是在说大话罢了。民众的习俗已经到了最无长幼、最无尊卑、最犯上做乱的时候,然而进谏的人却说“不要作为”,这是应该为之深深叹息的。

商鞅抛弃了礼义和仁义恩惠,一心只想兼并天下;他的新法推行了两年,秦国的风俗日益败坏。所以秦国的人,家中富有的,儿子长大成人就与父母分家,家庭贫穷的,儿子长大以后就到富人家中当上门女婿;儿子借农具给父亲,脸上就显出给父亲恩德的表情,婆母前来拿簸箕扫帚,儿媳立即口出恶言;儿媳抱着怀中吃奶的婴儿,就与公爹姘居鬼混,媳妇和婆婆关系不好,就公开争吵。他们只知道慈爱儿子,贪求财利,这与禽兽已经没有多少差别了。然而由于齐心并且抓住了时机,还声称要拔取六国,兼并天下。秦的功业虽然成了,目的也达到了,但是最终仍不知要返回到讲廉耻节操、仁义道德的正轨上来。信奉兼并的法则,追求进攻的事业,使天下风俗大败;人多的压迫人少的,狡诈的人欺侮老实的人,胆大的凌辱怯弱的人,年轻人侵犯老年人,其社会混乱达到极点。因此,高祖皇帝负起挽救天下的大任,威望震服全国,天下人追从他的德行。过去还属于秦的东西,今日已转归汉朝所有了。然而秦朝遗留的残余风俗并未加以改变。如今世人追求奢侈,竞相攀比,对此朝廷却没有制定法度,致使人们抛弃礼义,丢掉廉耻,一天比一天严重,可以说是每月都有不同,每年都在变化。人们在做某件事之前,并不考虑它是否应该做,而只考虑能不能获取利益。今天最严重的发展到杀害自己的父亲和兄弟了。盗贼敢于割断窗帘门帘进入内室,甚至偷走高祖、惠帝两庙的器具,还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到大都市抢劫官吏,夺取钱财。有的伪造文书取走官粟近十万担,敛取民赋六百余万钱,乘坐驿车周游郡国。这些人不行道义到了不可复加的地步。而朝廷大臣只把郡县地方官员不在规定期限内向朝廷上交统计文书作为重大问题,对于风俗的恶化,世风的败坏,却熟视无睹,没有引起警觉,反而认为这是合情合理的事。至于用移风易俗的方法,使天下人痛改前非按正道行事,这绝不是庸俗的官吏可以做到的。庸俗的官吏只能做一些文书工作,根本就不懂治国的大体。陛下又不自己考虑这个问题,我私下为陛下感到痛惜。

至于确立君臣的地位,规定上下的等级,使父子之间讲礼义,六亲之间守尊卑,这不是上天的规定,而是人为设立的。人们所以设立这些规矩,是因为不设立就不能建立社会的正常秩序,不建立秩序,社会就会混乱,不治理社会,社会就会垮掉。《管子》上说:“礼义廉耻,这是四个原则,这四个原则不确立,国家便要灭亡。”假如管子是个愚昧无知的人也就算了,如果他稍微懂得治理国家的大体,怎么会不为不讲礼义廉耻而寒心呢!秦王朝抛弃礼义廉耻,所以君臣之间关系混乱,六亲之间互相残杀,邪恶之人到处作乱,万众叛离朝廷,总共才十三年,国家便被灭亡,如今礼义廉耻还没有完备,所以邪恶之人侥幸得势,而民众心存疑惑,现在就确立根本制度,使君主像君主,臣子像臣子,上下各有等级,使父子六亲各自得到他们应有的地位,使邪恶之人无法侥幸得志,使群臣忠信、君主信任臣子!这一制度一旦确立,世世代代长享太平,后代君主有了可以遵循的治国法度。如果不确立根本制度,这就像横渡江河却没有锚绳和船桨一样,行船到江河中心遇到风波,就一定会翻船,这是值得深深叹息的。

夏朝的天子传了十几代,然后由殷商继承。殷商的天子传了二十几代,然后由周继承。周朝的天子传了三十几代,然后由秦继承。秦王朝的天子只传了两代就被推翻了。人的秉性相差并不很大,为什么三代的君主以德治世维持了长期的统治,而秦王朝的君主特别残暴无道呢?这个原因是可以理解的。古代英明的君主,在太子诞生时,就举行礼仪,让官员背着,主管该事的官员衣冠整齐庄重肃穆地到南郊相见,这是见天。沿途经过宫门一定下车,经过宗庙一定恭敬地小步快走,这是行孝子之道。所以,太子从婴儿的时候起,就接受了道德礼义。过去成王还在襁褓中的时候,就有召公做他的太保,周公做他的太傅,太公做他的太师。保的职责是保护太子身体安全,傅的职责是辅导太子德义,师的职责是教育训练太子智慧,这是三公的职责。同时还为太子设置三少,都是上大夫,称为少保、少傅、少师,他们的职责是与太子一同生活,为太子做出榜样。所以太子在幼年时期便获得了并于仁义道德的知识。三公、三少固然明白用孝、仁、礼、义辅导训练太子,赶走邪恶小人,不让太子见到罪恶的行为。天子审慎地选取天下为人正直、孝顺父母、爱护弟弟、博学多识而又通晓治国之术的人拱卫、辅佐太子,使他们与太子朝夕相处。所以,太子从诞生之时开始,所见到的都是正经的事,所听到的都是正派的语言,所实行的都是正确的原则,左右前后都是正直的人。一直与正直的人相处,他的思想和行为不可能不正直,就好像生长在齐国的人不能不说齐国话一样;经常与不正直的人相处,就会变成为不正直的人,就像生长在楚国的人不能不说楚国话一样。所以选择太子喜欢吃的东西,一定先为他传授学业,然后才给他吃;选择太子高兴玩的东西,一定先要他完成练习任务,然后才让他玩。孔子说:“从小养成的,就像天赋秉性一样,经常学习而掌握的,就像天生本能一样。”等到太子年龄稍大,懂得妃匹女色的时候,便送他到学馆学习。学馆,就是朝廷贵族子弟就读的馆舍。《学礼》上说:“帝入东学,学习尊重父母,崇尚仁爱,于是有了亲疏次序,把恩德推及到平民百姓;帝入南学,学习尊重老人,崇尚诚实,于是有了长幼差别,百姓也不相欺;帝入西学,学习尊重贤人,崇尚恩德,于是由圣贤和有智慧的人出任官职,功业不被遗弃;帝入北学,学习尊重显贵,崇尚爵位,于是有了贵人和贱人的等级差别,下级不敢越权犯上;帝入太学,跟着老师学习道德原则,学习之后就到太傅那里接受考试,太傅处罚他的锗误,匡正他不完善的地方,于是品德和智慧都得以增长,治国的道理也就获得了。这五学既然已经被帝王掌握,那么黎民百姓就可以通过教化和睦相处了。”等到太子成年举行了冠礼,免除了太保太傅的严格管束,便又有负责记过的史官,有负责进食的宰夫,负责进善言的人站在旌旗下面提醒,负责劝谏戒恶的人把他的恶行记录在木板上,那些敢谏的人还可以击鼓警戒。盲人史官背诵古

相劝,乐工弹奏规劝的曲调,大夫进献计谋,士人传达人民的言论。习惯与智慧一同增长,所以行为切合规范,没有羞愧的事情;教化与心思一同成熟,所以所作所为都符合道德,像是天生养成的本性一样。夏、商、周三代时期的礼仪规定:春天早晨要迎接日出,秋天日落的时候要迎接夕月,这是用来弘扬敬道的办法;春季和秋季人学时,教室里坐着国家元老,帝王要拿着醯,亲自馈赠给他们,这是用来弘扬孝道的办法;出门远行则在车马上配上铃铛,慢行则符台《采齐》的音律,快走则符合《肆夏》的音节,这是用来掌握节度的办法;对于飞禽走兽,见到它活着便不杀它吃,听到过它的叫声便不吃它的肉,因此远离厨房,这是长施恩惠,并且弘扬仁德的办法。

夏、商、周三王朝之所以能长期维持统治,其原因就在于它们创设了教育、辅导太子的这套制度。到秦朝却不是这样。秦朝的风俗本来就不崇尚谦让,它崇尚的是奸诈;本来就不崇尚礼义,它崇尚的是刑罚。秦始皇派赵高做胡亥的老师,教他学习断案判刑。胡亥所学的,不是斩首级、割鼻子,就是灭人家的三族。所以,胡亥头天当上皇帝,第二天就用箭射人,把忠心进谏的人说成诽谤朝廷,把有远见卓识的人说成妖言惑众,他把杀人看做割草一样。难道说这仅仅是胡亥天性凶残恶毒吗?主要是赵高诱导胡亥学习的内容不符合正道的缘故。

民间谚语说:“不要学习做官的办法,只要观察以往成功的事情。”又说:“前车覆,后车诫。”夏、商、周三朝之所以能够维持长期的统治,看它们以往的事可以明白了,但是却不加以学习,这是不效法圣人智慧。秦王朝之所以很快灭亡,其原因也可以看得清楚了,但是却不注意避免,这样,汉朝廷又将面临覆灭的危险。存与亡的变化规律、治与乱的关键要旨便在这里了。天下的命运,决定于太子一人,要使太子成为好的继承人,在于及早进行教育和选择贤人做太子的左右亲随。当童心未失时就进行教育,容易收到成效,使太子知晓仁义道德的要旨,是教育的职责。至于使太子在日积月累、潜移默化中养成良好的品行,就是他的左右亲随的职责了。北方的胡人和南方的粤人,刚出生时的哭声完全一样,吃奶的欲望和嗜好也没有什么不同,等到长大成人之后形成了不同的风俗习惯,各操自己的语言,即使经过多次翻译都无法相互理解,有的人宁可死也不愿意到对方那里去生活,这完全是教育和习惯所形成的。所以我才说为太子选择左右亲随,及早进行教育是最为紧迫的事。如果教育得当而左右都是正直的人,那么太子必定为人正直,太子正直便可以保证天下安定了。《周书》上说:“天子一人善良,天下百姓全都仰仗他。”教育太子是当务之急。

人的智力,能认识已经发生的事,不能认识将要发生的事。礼的作用在于将某一行为制止在它发生之前,法律则是对已发生的行为进行惩罚。所以法律的作用明显,而礼的作用却难以觉察。用庆赏来奖励善行,用刑罚来惩治罪恶,先王推行这样的政治,坚定不移,实施这样的政令,准确无误。根据这一公正的原则,政治才能像地载天覆一样无偏无私,怎么能说先王不使用庆赏和刑罚呢?然而,人们一再称赞的礼,最可贵之处在于能将罪恶断绝于未形成之前,从细微之处推行教化,使天下百姓日益趋向善良,远离罪恶,自己还没有觉察到。孔子说:“让我断案,我与别人没有什么不同,如果说我有什么独特的见解,那就是推行仁义,使讼案不再发生。”为君主出谋划策,不如首先确定选择什么抛弃什么,取舍标准一旦在心中确定,相应的安危后果就会表现出来。天下安定不是一天就能实现的,天下危亡也不是一天促成的,都是日积月累渐渐形成的,因此,不可以不观察它的积累过程。君主所积聚的治国方法,在于他选择什么,抛弃什么。选择礼义方法治国的君主便积聚礼义,选择刑罚治国的君主便积聚刑罚。刑罚积聚到一定的程度,百姓就会埋怨而背叛君主,礼义积聚到一定程度,百姓就会和睦而亲近朝廷。所以,君主想要百姓善良温顺的愿望是相同的,只是用来使百姓善良温顺的方法不同,有的用道德和教化进行引导,有的用法令进行惩罚。用道德和教化进行开导的,随着道德和教化的深入人心,民风就会和乐;用法令进行惩罚的,法令使用到极点,民风就会令人悲哀。哀乐的感受,便是应验祸福的东西。秦始皇想尊奉宗庙安定子孙后代,这与商汤王和周武王是相同的,但是,商汤王、周武王广泛推行德政,他们建立的国家得以保存了六七百年;秦始皇统治天下只有十多年就土崩瓦解了。这里没有别的原因,就是因为商汤王、周武王决定取舍很慎重,而秦始皇决定取舍不慎重。国家政权好比一个大器物,现在有人安放器物,把它放在安全的地方便安全,放到危险的地方就危险。治理国家的道理与放置器物没有什么不同,关键就在于天子把它安置在什么地方。商汤王、周武王把天下安置在仁、义、礼、乐之上,因而恩德滋润天下,禽兽蔓延,草木富饶,四方蛮夷都受到恩惠,王位留传子孙数十代,这是人所共知的。秦始皇把国家安置于法令、刑罚之上,德和恩没有一样,因而怨恨充斥天下,百姓憎恶他如同对待仇敌一样,几乎锅及自身,子孙被灭绝,这是天下人有目共睹的。这不是充分证明了取舍不同后果就明显不同吗?有人说:“要判断某人说的话是否正确,一定要观察他所说的事实,那样,说话的人就不敢胡言乱语了。”现在,假如有人说,治理国家,礼义的作用不如法令,教化的成效不如刑罚,君主为什么不拿商朝、周朝、秦朝盛衰兴亡的事实给他看呢?

君主的尊贵,就好像宫殿的厅堂,群臣就好像厅堂下的台阶,百姓就好像平地。所以,如果设置多层台阶,厅堂的侧边远离地面,那么,堂屋就显得很高大;如果没有台阶,厅堂的侧边靠近地面,堂屋就显得低矮。高大的厅堂难以攀登,低矮的厅堂就容易受到人的践踏。治理国家的情势也是这样。所以古代英明的君主设立了等级序列,朝内有公、卿、大夫、士四个等级,朝外有公、侯、伯、子、男五等封爵,下面还有官师、小吏,一直到普通百姓,等级分明,而天子凌驾于顶端,所以,天子的尊贵是高不可攀的。俗话说:“欲投鼠而忌器。”这是个很好的比喻。老鼠靠近器物,人们怕砸坏器物都不敢扔东西打它,更何况那些接近皇帝的尊贵大臣呢!君主用廉耻礼义来约束正人君子,所以对大臣只能命令他自杀而不对他用戮刑。因此,刺额、割鼻子等伤残肢体的肉刑都不施加到大夫以上的官员身上,因为他们离君主不远。按照礼的规定:臣子不能察看为君主驾车的马匹年岁大小,用脚踢了为君主驾车的马所吃的草料,就要受到处罚;见到君主用的扶几和手杖就要起身;在路上遇到君主的辇车就要下车恭候;进入宫殿的正门就得小步快走;对于君主的宠臣,即使犯了罪,也不对他施加杀戮之刑,这是尊敬君主的缘故。这样做是为了及早防止臣下对君主有不敬行为,是为了尊重大臣,勉励他们保持节操。现在从诸侯王、列侯到三公等高级官员,都是天子理应郑重地以礼相待的人物,相当于古代天子所称的伯父、伯舅,而如今却使他们与平民百姓一样接受刺额、割鼻、剃须发、剁脚、笞打、辱骂、斩首示众等刑罚,这样不是正如厅堂没有台阶一样吗?遭受杀戮的人不是太接近皇帝了吗?不讲廉耻伦理,那些手握大权的大臣,不是会虽处于朝廷之上却有像刑徒罪隶那样无耻之心了吗?至于秦二世被杀的望夷官事变,秦二世亲近被判重罪的赵高,就是投鼠而不忌器的结果。

我听说,鞋即使新鲜,也不能放在枕头上,帽子即使破旧,也不能用作鞋垫。如果一个人曾经担任过高级职务,天子曾经对他以礼相待,官吏和百姓曾经对他俯地叩首表示敬畏,如今他有了过失,陛下下令免去他的官职是可以的,叫他告老还乡是可以的,叫他自杀是可以的,杀了他也是可以的;如果让人用绳子把他捆绑起来,押送到管理刑徒的官府,罚他做官府的刑徒,主管刑徒的小吏可以对他责骂笞打,这些都是不应该让百姓见到的。如果卑贱的人都知道达官贵人一旦犯罪被处刑,我也可以对他进行凌辱,这是不利于训练天下百姓遵守礼义,不利于提倡尊重高官、优待显贵的。天子曾经以礼相待的、百姓曾经以为荣耀的官员,死了便死了,卑贱的人怎么可以如此侮辱他呢!

豫让曾经侍奉中行君,智伯讨伐并且灭掉了中行,豫让转而侍奉智伯。等到赵襄子消灭了智伯,豫让用漆把脸涂黑,口吞木炭来改变自己说话的声音,一定要报复赵襄子,试了五次都没有成功。有人问豫让,豫让回答说:“中行把我当普通人对待,我便以普通人的身份侍奉他;智伯把我当国士对待,我所以用国士的身份回报他。”原来是同一个豫让,背叛君主而侍奉仇敌,行为像猪狗一样,后来忠君守节,作出烈士的行为,这是人主使他变成这样的。所以,如果君主像对待犬马一样对待大臣,大臣便会自比犬马,如果君主像对待官员一样对待大臣,大臣也就会把自己当作官员,如果臣子玩弄手段而没有耻辱之心,没有志气,丧失节操,缺乏廉耻观念又不注意加以修养,苟且愉生,则会见到利益便去抢占,见到好处便去夺取。当主上衰败的时候,便乘机袭取主上的财产、地位;当主上有忧患的时候,却漠不关心,袖手旁观;当有对自己有利的地方,便欺骗主人,以出卖主人的利益来谋取好处。这样怎么会有利于人主?群臣人数众多,而主上人数最少,钱财、器物、职业等各方面的事情都得依靠群臣掌管。如果群臣都无廉耻之心,都苟且而安,那么,主上最忧虑。所以古代礼不施加于百姓,刑不施加于大夫,目的是为了勉励宠臣保持气节。古代大臣有因为不廉洁而被罢免的,不说他不廉洁,而是说“簠簋不饰”;有犯了污秽淫乱,男女杂居罪行的,不说他淫秽,而是说他“帷薄不修”;有因为软弱无能,不能胜任职责而被免职的,不说他软弱无能,而说他“下官不职”。所以显赫的大臣确实犯了罪,也还不直接点破他所犯的罪过,而是换一种委婉的用辞,为他避讳。所以那些受到了君主严厉谴责、呵斥的大臣,就身穿丧服,带着盛水的盘和佩剑,自己来到清室接受处置,君主并不派人去捆绑牵引他。其中犯有中等罪行的,得到了判决罪名就自杀,君主不派人去斩下他的首级。其中犯有大罪的,听到判决旨意之后,就面向北方叩拜两次,跪着自杀,君主不派人去揪着他的头发按着他的头斩下首级,君主还对他说:“你自己犯有过失,我对你是以礼相待的。”君主对群臣以礼相待,群臣就会自我激动,君主以廉耻约束臣子,人们就会重视气节品行。如果君主以廉耻、礼义对待臣子,而臣子却不用气节品行报答君主,那么他就不像个人了。这种习俗蔚成风气,那么做臣子的就会只为君主而不顾自己,只为国家而不顾家庭,只考虑大家的利益而不顾个人私利,见到有利益而不轻易沾取,见到危险也不轻易回避,全都按礼义的要求办事。君主提倡这种精神,所以宗族重臣就会真心地为维护宗庙而死,司法的臣子就会真心地为国家而死,辅佐的臣子就会真心地为君主而死,看守监狱和守卫边疆的臣子就会真心地为国家的安全而死。说圣明的君主都有金城,就是用金城来比喻这种志向。人家尚且愿意为我而死,所以我应该与他同生;人家尚且愿意为我而不顾安危,所以我应当与他共存;人家尚且愿意为我冒着危险,所以我应当与他都得到安全。人人都只考虑自己要做的事情合不合道义,而不去考虑能不能获得利益,坚守气节而尊重大义,所以君主可以委托臣子掌管治国大权,可以把尚未成人的太子托付给大臣辅佐,这就是推行廉耻,提倡礼义带来的结果,这样做君主并没有丧失什么啊!放着这样的事情不做,却长期实行戮辱大臣的错误办法,所以说,这是值得深深叹息的。

注释

(1)树国:建立诸侯国。 (2)相疑:指朝廷同封国之间互相猜忌。通行本《汉书》“疑”下无也字,据《群书治要》补。 (3)被:遭受。 (4)爽:伤败,败坏。 (5)安上而全上:指稳定中央政权,保全黎民百姓。 (6亲弟:指汉文帝的弟弟淮南厉王刘长。谋为东帝:《汉书·五行志下之上》:淮南王长“归聚奸人谋逆乱,自称东帝”。刘长的封地在今安徽淮河以南地区,在长安的东方。刘长谋反后被废死。 (7)亲兄之子:指齐悼惠王刘肥的儿子济北王刘兴居。乡:向。汉文帝三年(前177)济北王谋反,发兵袭击荥阳,失败被杀。 (8)见告:被告发。句指吴王刘濞抗拒朝廷法令而被告发。 (9)春秋:指年令。春秋鼎盛,即正当壮年。 (10)行义未过:行为得宜,没有过失。 (11)莫大:最大。十此:十倍于此。全句意指吴王等诸侯的实力,要比前述亲弟、亲兄之子大得多。 (12)大国之王:指较大的封国的诸侯王。 (13)傅:朝廷派到诸侯国的辅佐之官。相:朝廷派到诸侯国的行政长官。 62)髋(kuān宽):上股与尻之间的大骨。髀(bì敝):股骨。髋髀泛指动物体中的大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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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描写秋天的四字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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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有关秋天的四字词语,各位同学都可以进行学习与积累。下面是描写秋天的四字词语和解释,供各位阅读和参考。

1、一叶知秋

1)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淮南子·说山训》:“见一叶落而知岁之将暮。”

2)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同义:一叶落知天下秋 、一叶报秋、 叶落知秋、 落叶知秋

2、梧桐一叶落

梧桐落叶最早,故以之表示秋天来临。后亦以比喻事物衰落的征兆。

3、西风落叶

秋风吹,树叶纷纷下。形容秋天的景象。现多比喻人或事物已趋衰落的情景。例:“蚂蚁缘槐夸大国,蚍蜉撼树谈何易。正西风落叶下长安,飞鸣镝。”毛泽东词《满江红·和郭沫若同志》

4、西风残照

秋天的风,落日的光。比喻衰败没落的景象。多用来衬托国家的残破和心境的凄凉。语本唐·李白《忆秦娥》:“乐游原上清秋节,咸阳古道音尘绝。音尘绝,西风残照,汉家陵阙。”

5、橙黄橘绿

指秋季景物。宋·苏轼《赠刘景文》:“一年好景君须记,最是橙黄橘绿时。”

6、金风飒飒

金风:指秋天的风。古时以阴阳五行解释季节,秋为金。飒飒:风声。例:那时正是将近仲秋天气,金风飒飒,玉露泠泠。(《儿女英雄传》第四回)

7、金风送爽

金风:指秋天的风。秋风带来了凉意。

例:金风送爽,凉露惊秋。(鲁迅《述香港恭祝圣诞》)

8、金风玉露

指秋天的景物。唐·李商隐《辛未七夕》诗“由来碧浪银河畔,可要金风玉露时。”

9、秋月春风

秋天的月亮,春天的花朵。比喻良辰美景、美好岁月。唐·白居易《琵琶行》:“今年欢笑复明年,秋月春风等闲度。”

亦作秋月春花:“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南唐·李煜《虞美人》)

10、秋高气爽

形容秋季天空明净,气候凉爽宜人。唐·杜甫《崔氏东山草堂》:“爱汝玉山草堂静,高秋爽气相鲜新。”

例:

亦作秋高气肃

天高气清 天高气爽

天高气清天高气爽 天高云淡

天高:天空高远广大。天气清朗,多用於秋天。例:“野旷沙岸净,天高秋月明。”

11、桂子飘香

中秋前后桂花开放,散发馨香。语出唐·宋之问《灵隐寺》诗:“桂子月中落,天香云外飘。”

12、霜天红叶

红叶:槭、枫等树叶,秋时变为红色,故称为红叶。

霜天:严寒的天气。

17、秋阳杲杲

盛暑炙热的太阳。周代以国历的十一月为正月,七、八月秋季开始,时值国历五、六月,正当盛暑。

秋阳:秋天的太阳。如:成熟的麦穗在秋阳的照射下闪耀着金光。

17、丹枫迎秋

丹枫:枫叶到秋天会变红,故称为丹枫。唐·李商隐《过楚宫》:巫峡迢迢旧楚宫,至今云雨暗丹枫。

17、红衰翠减

红:指花;翠:指绿叶。红花衰败,绿叶减少。形容春尽花残或初秋百花凋谢的景象。宋·柳永《八声甘州》:“渐霜风凄紧,关河冷落,残照当楼,是处红衰翠减,苒苒物华休。”

16、秋行夏令

令:时令。时已秋季,还在做夏令的事。指不合时令。鲁迅《阿q正传》第八章:“但现在是暮秋,所以这‘秋行夏令’的情形,在盘辫家不能不说是万分的英断,而在未庄也不能说无关于改革了。”17、春华秋实

华: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例:“春华秋实,没有那浩荡的春风,又哪里会有这满野秋色和大好的收成呢?”(峻青《秋色赋》)

17、林寒涧肃

秋冬间林木凋零、涧水枯落的景象。秋风萧萧

萧萧:形容风声或马叫声等。

18、秋风萧瑟

萧瑟:形容风吹树木的声音。

19、秋风瑟瑟

瑟瑟:形容轻微的声音。

20、秋风瑟缩

瑟缩:身体因寒冷、受惊等而蜷缩或兼抖动。

21、秋风落叶

秋风扫尽了落叶。比喻一扫而光,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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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详细解释

全文共 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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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念 jìniàn

(1) [commemorate;remenber]∶思念不忘

纪念这一天

(2) [mark;in honour of;in commemoration of]∶举行纪念性庆祝活动

纪念教师节

◎ 纪念 jìniàn

(1) [souvenir]∶令人回忆的东西;表示纪念的物品

留个纪念

(2) [commemoration day]∶周年纪念日

十周年纪念

(1).深切怀念;思念不忘。 毛泽东 《纪念孙中山先生》:“纪念伟大的革命先行者 孙中山 先生!” 曹禺 《雷雨》第二幕:“你看这些家具都是你以前顶喜欢的东西,多少年我总是留着,为着纪念你。” 刘白羽 《火光在前》第十章:“让我们永远纪念牺牲了的同志们!”

(2).用以表示纪念的事物。 鲁迅 《朝花夕拾·藤野先生》:“他所改正的讲义,我曾经订成三厚本,收藏着的,将作为永久的纪念。” 郁达夫 《二诗人》二:“那女性奉赠了他许多赞话,并且一定要他即席做一首诗出来做今晚的纪念。” 魏巍 《东方》第六部第五章:“ 莱特 摇摇头,认真地说,‘让它留给你们做一个纪念好了。’”

(3).纪念活动;纪念日。 鲁迅 《而已集·黄花节的杂感》:“我还没有亲自遇见过黄花节的纪念,因为久在北方。” 巴金 《关于》:“再过五年便是 屠格涅夫 逝世的一百周年纪念。”

(4). 清 代官吏朝珠旁之小串装饰品。多用珊瑚珠、伽南香之类制成。《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一回:“便把所穿的香珠,凑了一百零八颗,配了一副烧料的佛头、纪念,穿成一掛朝珠……作一份礼送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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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词语解释

全文共 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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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仿效,模仿。

颦:皱眉头。

东施:越国的丑女。

西施:越国的美女。生卒年不详。姓施,越国苎罗人(今浙江诸暨)人。初由范蠡把她献给越王勾践,继又献给吴王夫 差,成为夫差最宠爱的妃子。有传说"陶朱公"范蠡后来带着西施离开越国宫廷经商。

美之:认为她的样子很美,以之为美。

美,动词,以……为美。

归:返回,回去。

去:躲开,避开。

其里:同一个村里;同一个乡里。

里:乡里,这里指家门口

之:(之在这里意思众多。)1.贫人见之:可代指东施的样子。2.其里之:的。3.见而美之:(代指)她。(西施皱眉、捂胸的样子)。4.之所以美:......的原因。

坚:紧紧的。

挈:本意是用手提着,在此处是带领的意思。

妻子:妻子和子女。

彼:她,代指丑妇(东施)。

病:毛病,生病。

病心 :病于心,心口痛。

[历史典故:东施效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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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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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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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详细解释

全文共 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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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 wéirào

[beset;around;round;centre on;revolve round] 环绕某个中心

一座高山围绕的城镇

1.包围;环绕。《东观汉记·周嘉传》:“ 嘉 从太守 何敞 讨贼, 敞 为流矢所中,贼围绕数十重。” 明 袁宏道 《天目道中和陶石篑韵》:“四顾尽儿孙,纍纍争围绕。” 鲁迅 《序言》:“因为这类短评,在报上登出来的时候往往围绕一圈花边以示重要。”

2.谓以某一问题或事情作中心。 毛泽东 《解决“五多”问题》:“农村中的其他工作都是围绕着农业生产而为它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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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详细解释

全文共 6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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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望 shīwàng

(1) [dssappointment]∶丧失信心;希望没能实现

他们威胁他,搜索他,结果却连一个铜元也没有,失望之余就抢走了他的怀表和钢笔。——《同志的信任》

(2) [let down]∶希望未实现而不愉快

这个企业曾使我们当中对它抱有很大希望的那些人感到失望

如果你到我的故乡蓬莱去看海市蜃楼,时令不巧,看不见也不必失望。——《海市》

(1).丧失希望;不遂所望。《孟子·尽心上》:“达不离道,故民不失望焉。” 赵岐 注:“思利民之道,故民不失其望也。”《史记·高祖本纪》:“ 项羽 遂西,屠烧 咸阳 秦 宫室,所过无不残破。 秦 人大失望。” 清 王士禛 《居易录谈》卷中:“秋成失望,则粒食维艰。” 曹禺 《雷雨》第一幕:“她的眼光时常充满了一个年轻的妇人失望后的痛苦与怨望。”

(2).因希望未实现而不愉快。 晋 袁宏 《后汉纪·光武帝纪四》:“ 宠 望上至,当迎问握手,特异於众也。今诚失望。”《旧唐书·文苑传下·吴通玄》:“ 通玄 自以久次当拜中书舍人,而反除諫议,殊失望。” 王西彦 《鱼鬼》:“过度的奢望,却往往只能换来空漠的失望。”

(3).犹言没预料到。 唐 李商隐 《哭刘司户》诗之一:“离居星岁易,失望死生分。”

(4).犹言没见过。《警世通言·皂角林大王假形》:“﹝知县﹞夜住晓行,不则一日,来到 东京 。归去那对门茶坊里,叫点茶婆婆:‘认得我?’婆婆道:‘官人失望。’ 赵再理 道:‘我便是对门 赵知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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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引证解释

全文共 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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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人过分狂妄地夸大自己,以为自己了不起,轻视别人,实际并非如此。

1、南朝·宋·范晔《后汉书·马援传》:“子阳井底蛙耳,而妄自尊大,不如专意东方。

2、元 关汉卿 《裴度还带》第二折:“近者有一等闾阎市井之徒暴发,为人妄自尊大,追富傲贫。”

3、《红楼梦》第十四回:“﹝ 北静王 ﹞ 水溶 在轿内欠身含笑答礼,仍以世交称呼接待,并不妄自尊大。”

4、《镜花缘》第十二回:“如此谦恭和蔼,可谓脱尽仕途习气。若令器小易盈,妄自尊大,那些骄傲俗吏看见,真要愧死!”

5、鲁迅 《且介亭杂文·买记》:“况且以这样的‘名儒’而做官,便不免以‘名臣’自居,妄自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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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详细解释

全文共 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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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小。《汉书·郊祀志下》:“今此鼎细小,又有款识,不宜荐见於宗庙。”《宋史·律历志四》:“羽声喓喓而远彻,细小而高。”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艺六·粤风续九》:“黄蜂细小螫人痛,油麻细小炒仁香。” 孙犁 《澹定集·读作品记五》:“从细小家务中,引出这一家庭不幸遭遇。”

(2).指家眷。 晋 干宝 《搜神记》卷五:“此间顷来甚多草秽,君载细小,作此轻行,大为不易。”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辛十四娘》:“老夫流寓无所,暂借此安顿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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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比喻声音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1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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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嗳声叹气:因伤感、烦闷或悲痛而发出叹息声。

2、鼻息如雷:鼻息:鼾声。打呼噜的声音就象打雷一样响。比喻熟睡时鼾声大作。

3、不断如带:犹不绝如缕。多比喻局面危急或声音、气息等低沉微弱、时断时续。

4、大音希声:意谓最大最美的声音乃是无。

5、咄咄怪事:表示吃惊的声音。比喻不合常理,难以理解的怪事。

6、耳听八方:耳朵同时察听各方面来的声音。比喻人很机警。

7、风风韵韵:①比喻韵致、意态美好。②声音悠长婉转的样子。

8、鼓吹喧阗:比喻音乐演奏的声音嘈杂热闹。

9、怪声怪气:比喻声音、语调、唱腔等滑稽或古怪难听。

10、鬼哭狼嗥:①比喻哭叫悲惨凄厉。②比喻声音大而杂乱,令人惊恐。

11、撼天震地:撼:摇动;震:震动。震动了天地。比喻声音或声势极大。

12、鹤鸣九皋:九皋:深泽。鹤鸣于湖泽的深处,它的声音很远都能听见。比喻贤士身隐名着。

13、欢声雷动:欢笑的声音象雷一样响着。比喻热烈欢乎的动人场面。

14、绘声绘影:比喻叙述或描写生动逼真。

15、鸡声鹅斗:比喻吵吵闹闹,彼此不和。

16、戛然而止:戛:象声词。比喻声音突然终止。

17、剑首一吷:吷:象声词,比喻声音微小。比喻言论无足轻重。同“剑头一吷”。

18、惊天动地:惊:惊动;动:震撼。使天地惊动。比喻某个事件的声势或意义极大。

19、咳声叹气:因忧伤、烦闷或痛苦而发出叹息的声音。

20、铿镪顿挫:铿镪:有节奏而响亮的声音。比喻音律和谐有力、动听。

21、朗朗上口:指诵读诗文时的声音响亮而顺口。

22、雷霆万钧:霆:急雷;钧:古代重量单位,三十斤为一钧。比喻威力极大,无法阻挡。

23、历历在耳:比喻听到的某种声音清清楚楚地盘旋在耳边。

24、林籁泉韵:风吹林木和泉石相激而产生的悦耳声音。泛指天籁。

25、聆音察理:听到声音就能明察事理。指善于分析。

26、龙鸣狮吼:比喻沉郁雄壮的声音。

27、绵言细语:绵:柔软。绵言:柔和的语言。细语:低细的语句。指说话时声音柔和细微,使人容易接受。

28、喏喏连声:喏喏:答应的声音。一声接一声地答应。比喻十分恭顺的样子。

29、屏声敛息:比喻静悄悄不出声息。

30、屏声息气:抑制着呼吸使不出声音。比喻恭敬畏惧的神态。

31、气竭声嘶:气力竭尽,声音嘶哑。

32、强聒不舍:聒:声音吵闹;舍:舍弃。比喻别人不愿意听,还絮絮叨叨说个不停。

33、敲金击石:金、石:指钟磬一类的乐器。演奏钟磬等乐器。也比喻声音铿锵。

34、敲金戛玉:指演奏钟磬等乐器。也比喻声音铿锵。同“敲金击石”。

35、怯声怯气:比喻说话的语气胆小而不自然。

36、轻吞慢吐:比喻歌唱时轻声缓慢地吐词。

37、阒然无声:比喻寂寞得一点声音也没有。

38、群雌粥粥:原比喻鸟儿相和而鸣。后比喻在场的妇女众多,声音嘈杂。

39、人声鼎沸:鼎:古代煮食器;沸:沸腾。比喻人群的声音吵吵嚷嚷,就象煮开了锅一样。

40、如雷灌耳:响亮得像雷声传进耳朵里。比喻人的名声大。

41、如泣如诉:好像在哭泣,又象在诉说。比喻声音悲切。

42、如闻其声,如见其人:象听到他的声音,象见到他本人一样。比喻对人物的刻画和描写非常生动逼真。

43、散伤丑害:比喻不和谐的声音。

44、神号鬼哭:号:哭。比喻大声哭叫,声音凄厉。

45、声如洪钟:洪:大。比喻说话或歌唱的声音洪亮,如同敲击大钟似的。

46、声色俱厉:声色:说话时的声音和脸色;厉:严厉。说话时声音和脸色都很严厉。

47、声振屋瓦:声音把房子上的瓦都振动了。比喻呼喊的声音很宏大猛烈。

48、顺风而呼:顺着风向呼喊,声音传得远,使人听得清。比喻凭借外力可有较好效果。

49、随声附和:自己没有主见,别人怎幺说,就跟着怎幺说。

50、天惊石破:原比喻箜篌的声音,忽而高亢,忽而低沉,出人意外,有能以比喻的奇境。后多比喻文章议论新奇惊人。

51、宛转悠扬:委宛曲折,也指声音悠扬动听。

52、万籁无声:比喻周围环境非常安静,一点儿声响都没有。

53、瓮声瓮气:比喻声音粗大低沉。

54、无声无息:息:气息。没有什么动静。比喻没有名声,不被人知道。

55、下气怡声:下气:态度恭顺:怡声:声音和悦。比喻声音柔和,态度恭顺。

56、响彻云表:比喻声音响亮,好像可以穿过云层,直达高空。同“响彻云霄”。

57、鸮啼鬼啸:像鸮鸟啼叫、怨鬼呼号。比喻声音凄厉幽怨。

58、心潮澎湃:澎湃:波涛冲击的声音。心里象浪潮翻腾。比喻心情十分激动,不能平静。

59、轩然大波:轩然:波涛高高涌起的样子。高高涌起的波涛。比喻大的纠纷或乱子。

60、鸦默雀静: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比喻没有一点声息。

61、鸦雀无闻: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比喻非常静。

62、鸦鹊无声:比喻非常静。同“鸦雀无声”。

63、抑扬顿挫:抑:降低;扬:升高;顿:停顿;挫:转折。指声音的高低起伏和停顿转折。

64、音容如在:声音和容貌仿佛还在。比喻对死者的想念。同“音容宛在”。

65、音容笑貌:谈笑时的容貌和神态。用以怀念故人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66、饮泣吞声:眼泪只能往肚里流,不敢哭出声来。比喻受压迫时,忍受痛苦,不敢公开表露。

67、有声无气:①比喻人气息奄奄。②比喻说话无精打采。

68、余音绕梁:比喻歌声优美,给人留下难忘的印象。

69、珠圆玉润:润:细腻光滑。象珠子一样圆,象玉石一样光润。比喻歌声宛转优美,或文字流畅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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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详细解释

全文共 2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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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彰 biǎozhāng

[commend;cite] 表扬并嘉奖

表彰先进人物

(1).显扬,表扬。《后汉书·光武帝纪下》:“ 孝宣帝 每有嘉瑞,輒以改元, 神爵 、 五凤 、 甘露 、 黄龙 ,列为年纪,盖以感致神祇,表彰德信。”《晋书·王异传》:“ 导 德重勋高,孤所深倚,诚宜表彰殊礼。” 清 严有禧 《漱华随笔·袁忠愍》:“官斯土者,诚能留心表彰、用以慰忠魂于地下。” 鲁迅 《序言》:“现在有些人不在拼命表彰 文天祥 方孝孺 么,幸而他们是 宋 明 人,如果活在现在,他们的言行是谁也无从知道的。”

(2).表达,表明。 徐特立 《国文教授之研究》第一章:“养成表彰正确思想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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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自信的成语解释

全文共 7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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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心自任:师心:以心为师,这里指只相信自己;自任:按自己的主观意图行事。形容自以为是,不肯接受别人的正确意见。

2、稳操胜券:比喻有充分的把握取得胜利。

3、信心十足:非常有信心,充满了自信心。比喻对所要做的事充满干劲,有百分之百的信心去做好,完成。

4、信不由衷:信:诚实;衷:内心。诚实不是出自内心。比喻假意敷衍。作谓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5、信心百倍:有很大的自信心。

6、耳软心活:比喻自己没有一点主见,就是相信别人的话。作谓语、定语;指没主见。

7、师心自是:师心:以心为师,这里指只相信自己;自是:按自己的主观意图行事。形容自以为是,不肯接受别人的正确意见。作谓语、定语;用于处事。

8、惟天可表:只有对上天才可以表白自己的心情。表示在别人不信任的情况下无可奈何的慨叹。

9、志在必得:指立志要得到或完成某种愿望。

10、刚愎自用:愎:任性;刚愎:强硬回执;自用:自以为是。十分固执自信,不考虑别人的意见。

11、十拿九稳:比喻很有把握。

12、刚戾自用:十分固执自信,不考虑别人的意见。同“刚愎自用”。

13、心活面软:比喻自己没有一点主见,就是相信别人的话。作谓语、定语;指没有主见。

14、果于自信:果:果敢。形容过分自信。

15、胸有成竹:原指画竹子要在心里有一幅竹子的形象。后比喻已经非常熟练很有把握了。

16、自信不疑:相信自己,绝不怀疑。

17、矜功负胜:矜:自恃。自恃有战功,自信可以取胜。

18、信心倍增:倍增:就是加倍增长。信心得以成倍增加,形容更有信心。

19、师心自用:师心:以心为师,这里指只相信自己;自用:按自己的主观意图行事。形容自以为是,不肯接受别人的正确意见。作谓语、定语;指不肯接受正确意见。

20、满怀信心:心中充满自信心。作谓语、定语、状语;用于处事。

21、满怀信心:心中充满自信心。

22、自负其能:自负:自恃,自许。自恃而又自信自己的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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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详细解释

全文共 3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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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漆黑 qīhēi

[pitch-black] 非常黑暗的;非常黑的

漆黑的夜

(1).谓极暗无亮光。 唐 孙樵 《祭梓潼神君文》:“涷雨如泣,滑不可陟,满眼漆黑,索途不得。” 宋 陆游 《夜坐闻湖渔歌》:“短檠油尽固自佳,坐守一窗如漆黑。”《红楼梦》第三四回:“ 晴雯 走进来,满屋漆黑,并未点灯, 黛玉 已睡在牀上。” 冰心 《离家的一年》:“晚上他又难受起来,卧下也睡不着,翻来覆去的,满屋漆黑。”

(2).颜色极黑。 宋 苏轼 《赠潘谷》诗:“布衫漆黑手如龟,未害冰壶贮秋月。”《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四回:“上院的时候,先把乌鬚药拿头髮染的漆黑。” 冰心 《两个家庭》:“漆黑的眼睛,绯红的腮颊,不问而知是闻名未曾见面的侄儿 小峻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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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语关关词语解释

全文共 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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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yǔ guān guān

注音ㄩˇ ㄍㄨ ㄍㄨ

结构ABB式

引证解释

形容鸟儿鸣叫之声。语本《诗·周南·关雎》:“关关雎鳩。” 前蜀 毛文锡 《喜迁莺》词:“传枝偎叶语关关,飞过綺丛间。” 元 武汉臣 《玉壶春》第一折:“语关关枝上流鶯囀。”

语关关相关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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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关关相关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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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缘故的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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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发音:缘故[yuán gù]

缘故的词语解释:是指原故;原因。

缘故的近义词:原因、原故、缘由

用缘故造句

1、由于下雨的缘故,运动会推迟了。

2、不知什么缘故,我觉得不能信任他。

3、出于情感上的缘故她很伤心。

4、我肚子痛,正是因为吃太多的缘故。

5、因为森林失火的缘故,山民被迫离开了家园。

6、因为生病的缘故,我不能去上学。

7、因为下雨的缘故,运动会推迟了。

8、这次的失误是自己太粗心的缘故。

9、他今天没来上学,不知是什么缘故。

10、他成绩好是因为平时刻苦学习的缘故。

11、因为如此小的缘故,很多的都忽略了它们的存在。

12、无论是什么样的缘故,我都会帮你。

13、不知什么缘故,老师今天没来上课。

14、最近,不只是啥缘故,我对她有一种说不出来的讨厌

15、他发火是因为他孩子的缘故。

16、今天放学回家,爸爸无缘无故对我发火,真是莫名其妙。

17、因为森林失火的缘故,可怜的小生灵被烧死了。

18、由于天冷的缘故人们不得不穿得很厚。

19、因为下暴雨的缘故,比赛终止了。

20、他追赶小鸟,但因为太肥的缘故,他直挺挺的撞碎了冰块,掉落了冰冻的湖水里。

用缘故的近义词造句

原因:天气不好是造成飞机延误的根本原因

原故:不知是什么缘故,近来我心情不太好。

缘由:他毫无缘由地骂了我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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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形容心情抑郁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1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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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心苦思:费尽心机,苦思焦虑。

2)   无情无彩:犹无精打彩。形容不高兴,提不起劲儿。

3)   闷海愁山:忧愁如山,苦闷似海。形容愁闷象山一样大,象海一样深,无法排遣。

4)   新愁旧恨:愁:忧烦苦闷;恨:遗憾悔恨。新增添的忧烦苦闷和旧有的遗憾悔恨。形容思虑现状,回忆往事而无限忧伤、怨恨的情绪。

5)   无情无绪:没有心思,苦闷无聊。

6)   黯然伤神:沮丧的样子。情绪低沉,心神忧伤。

7)   忽忽不乐:忽忽:心中空虚恍惚的情态。形容若有所失而不高兴的样子。

8)   乐极则忧:好乐过度而不止,必生忧伤。

9)   忧劳成疾:由于过度忧伤劳累而引起疾病。

10) 回肠寸断:形容极端悲苦、忧伤。

11) 悒悒不乐:悒悒:忧愁不安的样子。心里郁闷,感到不快。

12) 忧喜交集:忧伤和喜悦一齐涌上心头。

13) 劳心焦思:劳:费;焦:焦急。形容人为某事忧心苦思。

14) 哭丧着脸:心里不愉快,脸上显出不高兴的样子。

15) 郁郁不得志:郁郁:忧伤、愁闷的样子。因自己的抱负志向不能施展而忧郁苦闷。

16) 郁郁不乐:郁郁:心里苦闷。闷闷不乐。

17)抑郁寡欢:由于心情不舒畅而很少高兴的时候。

18) 惨然不乐:表情凄楚的样子。

19) 郁郁寡欢:郁郁:发愁的样子;寡:少。形容心里苦闷。指闷闷不乐。

20) 怏怏不乐:怏怏:形容不满意的神情。心中郁闷,很不快活。

21) 疾痛惨怛:惨怛:忧伤,悲苦。因病痛而感到忧伤,悲苦。

22) 鞅鞅不乐:因不满意而很不快乐。鞅,通“怏”。

23) 愁云惨雾:形容暗淡无光的景象。多比喻令人忧愁苦闷的局面。

24) 柔肠寸断:柔软的心肠一寸一寸地断开。形容女子的忧愁苦闷。

25) 旧恨新愁:新的愁苦和以前未排解的苦闷。

26) 如有所失:好像丢失了什么似的。形容心神不安的样子。也形容心里感到空虚。

27) 气断声吞:气出不来,话说不出。形容极度忧伤失望。

28) 以泪洗面:拿眼泪来洗脸。形容极度忧伤悲痛,终日流泪。

29) 愁肠百结:愁肠:忧愁的心肠。百结:极多的结头。忧愁苦闷的心肠好象凝结成了许多的疙瘩。形容愁绪郁结,难于排遣。

30) 封蛏算玻封颍河巧说难子;伤悴:悲愁。形容非常忧伤、悲愁。

31) 无涯之戚:无尽的忧伤。涯:边际。戚:忧伤。

32) 无病呻吟:呻吟:病痛时的低哼。没病瞎哼哼。比喻没有值得忧伤的事情而叹息感慨。也比喻文艺作品没有真实感情,装腔作势。

33) 茫然若失:茫然:失意的样子;若失:好像失去了东西。形容精神不集中,恍惚,若有所失的样子。

34) 忧喜交并:交并:一起出现。忧伤和喜悦的心情交织在一起。

35) 愀然不乐:愀然:忧愁的样子。脸上忧愁严肃,心中不愉快。

36) 茶饭无心:没有心怀喝茶吃饭。形容心情苦闷。

37) 咳声叹气:因忧伤、烦闷或痛苦而发出叹息的声音。

38) 柔肠百结:柔和的心肠打了无数的结;形容心中郁结着许多愁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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