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待人接物的解释(最新20篇)

导语:成语是一种相习沿用的特殊固定词组,意义上具有整体性,结构上具有凝固性。下面小编收集了一些关于三字成语,请大家认真阅读!

浏览

6116

作文

1000

详细解释

全文共 427 字

+ 加入清单

亦作“ 糟穅 ”。1.酒滓、谷皮等粗劣食物,贫者以之充饥。《荀子·荣辱》:“今使人生而未尝睹芻豢稻粱也,惟菽藿糟糠之为睹,则以至足为在此也。”《史记·伯夷列传》:“ 仲尼 独荐 颜渊 为好学,然 回 也屡空,糟穅不厌。” 司马贞 索隐:“厌,言飫也,谓不飫饱也。”《汉书·食货志上》:“庶人之富者累鉅万,而贫者食糟糠。” 宋 王安石 《再上龚舍人书》:“其术不过发常平,歛富民,为糟糠之养,出糟糠之餘,以有限之食,给无数之民。”

(2).《后汉书·宋弘传》:“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意谓贫困时与之共食糟糠的妻子不可遗弃。后因以“糟糠”称曾共患难的妻子。 宋 苏轼 《东坡志林·梁贾说》:“居富贵者不易糟糠。” 明 无名氏 《鸣凤记·鹤楼起义》:“把我旧时糟糠弃土苴。”

(3).比喻废弃无用之物。《魏书·释老志》:“乃 释氏 之糟糠,法中之社鼠,内戒所不容,王典所应弃。” 郭沫若 《巨炮之教训》:“他们只知道译读我的糟糠,不知道率循我的大道。”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详细解释

全文共 200 字

+ 加入清单

◎ 红润 hóngrùn

(1) [flush ruddy]∶红而润泽

红润的脸色

(2) [rosy]∶像成熟的水果那样红色丰满的

红润嘴唇

色红而有光泽。 唐 白居易 《游平泉宴浥涧宿香山石楼赠座客》诗:“紫鲜林笋嫩,红润园桃熟。” 宋 苏轼 《与王定国书》:“ 扬州 有侍其太保者,官於瘴地十餘年。北归,面色红润,无一点瘴气。” 曹禺 《雷雨》第一幕:“ 四凤 约有十七八岁,脸上红润,是个健康的少女。”

展开阅读全文

篇2:车载斗量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53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车载斗量形容数量多得让人不足为奇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车载斗量

【汉语注音】:chē zài dǒu liáng

【成语出处】:晋.陈寿《三国志.吴志.孙权传》:“遣都尉赵咨使魏。”裴松之注引《吴书》:“如臣之比,车载斗量,不可胜数。”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表示事物数量很多;常与“不可胜数”连用。应用范围广,可以用于人也可以用于事物。

【车载斗量的意思】:载:装载。用车装,用斗量。形容数量多得让人不足为奇了。

【车载斗量的近义词】:不胜枚举、汗牛充栋、不可胜数;

【车载斗量的反义词】:屈指可数、凤毛麟角、寥若晨星;

【车载斗量的故事】

三国时期,刘备为了给关羽报仇率军直驱东吴。孙权看议和不成便欲降魏,中大夫赵咨自告奋勇去充当使者。曹丕内子了赵咨后并不谈攻蜀一事,他问赵咨:“吴侯是一位怎样的主子?”赵咨回答说:“吴侯选拔士兵吕蒙为大将是其智也;从普通人中选出鲁肃是其聪也;俘虏了于禁而不杀乃其仁也;夺了荆州兵不血刃乃其谋也;如今欲归于陛下是其策也,这些难道称不上是仁智雄略吗?”曹丕又问他:“吴侯的学问如何?”赵咨回答道:“吴主虽日日操劳但略有空闲便停下来读书。”曹丕突然说道:“我欲攻打吴国你觉得如何?”赵咨说道:“我吴国雄兵百万,小国也有御敌的计策,吴国有江汉天险却又有何畏惧?”曹丕再问:“像你一样的人才吴国有多少?”赵咨笑道:“聪明有才的不下百位,像我这样的嘛可谓车载斗量不可计算了。”曹丕听后甚是满意便下诏封孙权为吴王。

【车载斗量例句】

唐.刘餗《隋唐嘉话》卷下:“武后 初称周 ,恐下心不安,乃令人自举供奉官,正员外多置里行,拾遗、补闕、御史等至有‘车载斗量’之咏。”

宋.吴涛《禽言.婆饼焦》:“云穰穰,麦穗黄。婆饼欲焦新麦香,今年麦熟不敢尝。斗量车载倾囷仓,化作三军马上粮。”

孙犁《白洋淀纪事.吴召儿》:“这不算什么,要是像今天,好墨水,车载斗量,就不再会为一个空瓶子争吵了。”

张恨水《写作生涯回忆》:“像我这样车载斗量的文人,自是写不出有分量的东西。”

【车载斗量造句】

中国是一个文化底蕴很深的国家,富有收藏价值的文学作品可谓是车载斗量。

改革开放以后几乎全世界的奢侈品都来到了中国,中国对奢侈品的消费能力已到了车载斗量的水平了。

展开阅读全文

篇3:语关关词语解释

全文共 629 字

+ 加入清单

拼音yǔ guān guān

注音ㄩˇ ㄍㄨ ㄍㄨ

结构ABB式

引证解释

形容鸟儿鸣叫之声。语本《诗·周南·关雎》:“关关雎鳩。” 前蜀 毛文锡 《喜迁莺》词:“传枝偎叶语关关,飞过綺丛间。” 元 武汉臣 《玉壶春》第一折:“语关关枝上流鶯囀。”

语关关相关词语

相关、关于、有关、关系、语言、英语、关注、机关、关键、无关、关闭、关心、国语、关键字、语文、开关、语音、外语、语气、没关系、言语、关联、粤语、海关、关机、关怀、话语、语法、口语、语种、语句、关爱、汉语、华语、成语、词语、公关、关税、物语、过关、法语、术语、人际关系、关节、自言自语、关上、关照、关门、私语、用语、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关切、关头、语录、标语、咒语、大关、评语、外国语

语关关相关成语

不言不语、谗言佞语、低声细语、风言风语、关怀备至、关门落闩、过五关斩六将、好言好语、临别赠语、眉语目笑、妙语连珠、喃喃自语、片言只语、半部论语、闭关锁国、闭关自守、不关紧要、不关痛痒、不可同日而语、恶语伤人、恶语相加、恶语中伤、风言醋语、浮文巧语、浮语虚辞、关门大吉、花香鸟语、关门打狗、豪言壮语、罕言寡语、胡言乱语、花言巧语、秽言污语、机关用尽、机关算尽、冷语冰人、利害相关、快人快语、冷言冷语、利害攸关、流言蜚语、蒙混过关、鸟语花香、漠不关心、千言万语、前言不搭后语、人命关天、裙带关系、三言两语、生死攸关、同日而语、甜言蜜语、甜言软语、痛痒相关、无关紧要、息息相关、无关大局、无关痛痒、无关大体、性命交关

展开阅读全文

篇4:请君入瓮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309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请君入瓮比喻用某人整治别人的办法来整治他自已或借指设计好圈套引人上当,始作俑者自作自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请君入瓮

【汉语注音】:qǐng jūng rù wèng

【成语出处】: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唐纪.唐则天皇后天授二年》:“或告文昌右丞周兴与丘神勣(jì)通谋,太后命来俊臣鞫(jū)之。俊臣与兴方推事对食,谓兴曰:‘囚多不承,当为何法?’兴曰:‘此甚易耳!取大瓮,以炭四周炙之,令囚入中,何事不承?’俊臣乃索大瓮,火围如兴法,因起谓兴曰:‘有内状推兄,请兄入此瓮。’兴惶恐,叩头伏罪。”

【成语语法】:兼语式;作谓语、定语;比喻手法,常用于口语书面语。

【请君入瓮的意思】:君:对人的尊称,相当于“您”;瓮:坛子,一种陶制的容器。比喻用某人整治别人的办法来整治他自已或借指设计好圈套引人上当,始作俑者自作自受。

【请君入瓮的近义词】:以毒攻毒、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以牙还牙;

【请君入瓮的反义词】:与人为善;

【请君入瓮的故事】

周武皇帝武则天掌政时期,刑部有两位赫赫有名的酷吏分别叫作来俊臣和周兴,因为他们对犯人用刑的时侯都很残酷,所以只要有犯罪的人见到他们就吓得魂飞魄散,宫中的一些达官贵人也不敢冒犯他们。有一次有人在武则天那状告周兴等人想要造反,武则天听后得怒发冲冠,他把来俊臣叫来让他去审问周兴。来俊臣清楚周兴是个狡兔三窟的人,这个案子弄不好自已会受到牵连,他考虑再三决定给周兴下一个圈套让他不打自招。于是来俊臣邀请周兴家里来喝酒,周兴此时已经听到一点风声,他也保持着警惕心跟来俊臣小心翼翼的说话。来俊臣见此情景便装模作样地问周兴:“周兄,我手上有个棘手的案子,罪犯始终不肯伏法认罪,你知道有什么办法让他开口吗?”周兴一听这个话题便放松了警惕,他不假思索地回答来俊臣道:“你看你弄一个大瓦瓮,在瓦瓮的四周烧木炭,等瓦瓮执了以后叫罪犯站里面,这样你看他还能坚持多久。”来俊臣听了以后马上叫人抬了一口大瓦瓮并在周围回起了火,只见瓦瓮渐渐变红,站在边上的人都觉得十分燥热。周兴此时也热得汗流浃背,他气喘吁吁地去跟来俊臣道别,此时来俊臣取出圣旨对周兴道:“皇上命我审你欲图谋造反一案,现在就请君入瓮吧!”周兴此时才恍然大悟原来中了来俊臣给他下的圈套,他吓得面如土色,马上跪在地上认罪求饶。

【请君入瓮例句】

清.蒲松龄《聊斋志异.席方平》:“掬西江之水,为尔洗肠,即烧东壁之床,请君入瓮。”

清.许叔平《里乘.活佛》:“髡(kūn)奴托名三宝,无恶不作,兹以人命渔利,愈出愈奇。邑令某公,请君人瓮,以其道还治其人。”

蔡东藩《民国演义》第八十六回:“莽将无谋想用奇,欺人反致受人欺,须知附和同声日,便是请君人瓮时。”

费勇、钟晓毅《古龙传奇》第四部:“这一代的圣女之母不愿女儿终生寂寞孤独,于是看中了楚留香,用美人计一步步“请君入瓮”。楚留香虽交了桃花运,但也因此而屡遭劫杀。”

【请君入瓮造句】

他惯用的拿手好戏就是请君入瓮,出其不意的设下陷阱,让猎物无怨无悔浑然不觉的往陷阱里跳。

那些恶贯满盈的赌徒设下牌局让他先羸钱,再慢慢的让他吐出来,用请君入瓮的方法让他债台高筑。

展开阅读全文

篇5:生离死别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77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生离死别指很难再见的离别或永久再也见不了面的离别。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生离死别

【汉语注音】:shēng lí sǐ bié

【成语出处】:唐.姚思廉《陈书.徐陵传》:“且天伦之爱,何得忘怀;妻子之情,谁能无累?况吾生离死别,多历暄寒……如得身还乡土,躬自推求,扰冀提携.俱免凶虐。”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主语、宾语、定语;表现对分别的悲伤。

【生离死别的意思】:死别:永别。分离好像和死者永别一样。指很难再见的离别或永久再也见不了面的离别。

【生离死别的近义词】:生离死绝、死生契阔、生别死离、生死永别、悲欢离合;

【生离死别的反义词】:鹊桥相会、破镜重圆、生死相依、骨肉团圆;

【生离死别的故事】

南朝时期,徐陵是赫赫有名的写作高手,被称为一代文宗。当时宦官几乎都收藏徐陵的文本。徐陵年青时,梁武帝接纳了西魏降将侯景,却招来了侯景攻陷京城的大乱,梁武帝被侯景拘禁起来,活活饿死。在这次大乱中,徐陵的父亲徐离,也被困在京城。京城长期缺粮,十有八九被饿死。徐陵得不到父亲的消息,急得焦头烂额。梁元帝萧绎继位后传来消息说,徐陵的父亲还活着,侯景对他还有忌惮,但仍被扣留。徐陵深思熟虑,写了一封信给仆射杨遵彦,向他倾诉了骨肉分离的痛苦,希望他能解救父亲。这封信中写道:“且天伦之爱,何得忘怀;妻子之情,谁能无累?况吾生离死别,多历暄寒……如得身还乡土,躬自推求,扰冀提携.俱免凶虐。”从此文人笔下又多了“生离死别”这个新成语。

【生离死别例句】

明.冯梦龙《古今小说.杨谦之客舫遇侠僧》:“李氏与杨公两个抱住,那里肯舍,真个是生离死别。”

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三四回:“何以贾宝玉那番乡试那等难堪,十后来直弄到生离死别。”

《蔡廷错自传.家姐出阁》:“当时我兄弟也跟着号哭,所谓生离死别,其痛切情形,正如当年母亲逝世时侯一样。”

【生离死别造句】

很多人生离死别,很多人至死不渝,他们的故事耐人寻味,但终究还是只是四个字:无可奈何。

那些没有结果的男欢女爱,一个个离合悲欢,一个个生离死别,留下的是说不尽的海枯石烂总成空。

展开阅读全文

篇6:详细解释

全文共 296 字

+ 加入清单

◎ 表彰 biǎozhāng

[commend;cite] 表扬并嘉奖

表彰先进人物

(1).显扬,表扬。《后汉书·光武帝纪下》:“ 孝宣帝 每有嘉瑞,輒以改元, 神爵 、 五凤 、 甘露 、 黄龙 ,列为年纪,盖以感致神祇,表彰德信。”《晋书·王异传》:“ 导 德重勋高,孤所深倚,诚宜表彰殊礼。” 清 严有禧 《漱华随笔·袁忠愍》:“官斯土者,诚能留心表彰、用以慰忠魂于地下。” 鲁迅 《序言》:“现在有些人不在拼命表彰 文天祥 方孝孺 么,幸而他们是 宋 明 人,如果活在现在,他们的言行是谁也无从知道的。”

(2).表达,表明。 徐特立 《国文教授之研究》第一章:“养成表彰正确思想之能力。”

展开阅读全文

篇7:朴素无华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14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朴素无华质朴诚实而不浮华,比喻生活俭朴,不浮华。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朴素无华

【汉语注音】:pǔ sù wú huá

【成语出处】:明.宋濂等《元史.乌古孙泽传》:“常曰:‘士非俭无以养廉,非廉无以养德。’身一布袍数年,妻子朴素无华,人皆言之,泽不以为意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有时指人的人品。

【朴素无华的意思】:质朴诚实而不浮华,比喻生活俭朴,不浮华。

【朴素无华的近义词】:质朴无华、朴实无华;

【朴素无华的反义词】:;

【朴素无华的故事】

南宋时期,元世祖忽必烈率军出征南宋,部队元帅唆都帐下的文书都由女真人乌古孙泽掌管。元军将兴华攻下来以后,唆都元帅命令士兵们屠城,此时乌古孙泽竭尽全力劝说唆都网开一面,终于使城里的老百姓们免遭杀身之祸。后来兴化地区由乌古孙泽管辖,当时刚打完仗,城里的老百姓们都一贫如洗,过着餐风露宿的生活。乌古孙泽这时收养了很多孤儿,并且给老百姓发放救济的粮食和衣服。这时有的官员想要把南宋战死的士兵财产都没收掉,乌古孙泽阻止他们并说道:“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让他们的百姓承担这样的后果是不应该的。”乌古孙泽在兴化办了多所学校,并请先生来给大家教授儒家思想,在当地有文化的读书人眼里他是一个德高望重的人,学堂里都挂着乌古孙泽的画像。史书上有记载乌古孙泽跟他的妻子过的生活是“朴素无华,人皆言之。”乌古孙泽不但生活检朴省吃俭用,而且还把平时节省下来的租米都大公无私地捐给学校,一直以来都受到了人们的尊重。

【朴素无华例句】

鲁迅《二心集.夏娃日记.小引》:“又得译者将丰神伟达,而且朴素无华,几乎要令人觉得倘使夏娃用中文来做日记,恐怕也就如此如此一样。”

【朴素无华造句】

尽管他是一个身家上亿的达官贵人,但你第一眼看见他的时侯只有一种朴素无华的感觉。

一向低调的她身上穿着的衣服都是昂贵的奢侈品,只是看起来却朴素无华没有霓裳羽衣的感觉。

展开阅读全文

篇8:表示时间短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760 字

+ 加入清单

桑荫不徙:指人之意气相投,相知无须时日长久。亦指时间短暂。

桑荫未移:指人之意气相投,相知无须时日长久。亦指时间短暂。同“桑荫不徙”。

偷安旦夕:偷安:苟且求安;旦夕:早晚,形容时间短。只图眼前的一时安逸。

五日京兆:京兆:即京兆尹,古时国都所在地的行政长官。比喻任职时间短或即将去职。

危在旦夕:旦夕:早晨和晚上,形容时间短。形容危险就在眼前。

朝种暮获:①比喻收益迅速。②比喻时间短促。

只争朝夕:朝:早晨;夕:晚上;朝夕:形容时间短暂。比喻抓紧时间,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目的。

人生如朝露:朝露:早晨的露水,比喻存在的时间短。比喻人生短促。

片刻:极短的时间;一会儿。

短暂:(时间)短。

片刻:极短的时间;一会儿。

瞬间:一眨眼之间。一刹那为一念,二十念为一瞬,二十瞬为一弹指,二十弹指为一罗预,二十罗预为一须臾,一日一夜有三十须臾。

须臾:极短的时间;片刻:~不可离|~之间,雨过天晴。

霎那:极短时间:一声巨响,~天空中出现了千万朵美丽的火花。也说霎时。

眨眼间:比喻极短的时刻;瞬间:小燕儿在空中飞过,一~就不见了。

一刹那:指十分短促的时间。

光阴似剑:光阴:时间。时间如箭,迅速流逝。形容时间过得极快。

一转瞬间:一转眼间。

弹指一挥间:比喻时间极短暂。

说时迟那时快:小说中的常用套语。意指事情发生的速度不是记叙速度所能跟得上的。

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雷声来得非常快,连捂耳朵都来不及。比喻来势凶猛,使人来不及防备。

白驹过隙:白驹:白色骏马,比喻太阳;隙:缝隙。象小白马在细小的缝隙前跑过一样。形容时间过得极快。

转瞬即逝:转眼:~间,来这儿已有十几天了|国庆节~就要到了。

间不容发:间:空隙。空隙中容不下一根头发。比喻与灾祸相距极近或情势危急到极点。

间不容瞬:指眨眼的时间都没有。形容时间短促。

人命危浅:浅:时间短。形容寿命不长,即将死亡。

展开阅读全文

篇9:成语解释

全文共 274 字

+ 加入清单

【读 音】:tāo tāo bù jié

【词 性】: 中性词(及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语义)

【用 法】: 偏正式;作状语、定语;形容说话多 。

【解 释】:滔滔:①形容大水滚滚;②形容连续不断。 竭:衰竭,竭尽。形容像流水一样连续不断。多比喻人说话连续不 断,十分健谈。也作"滔滔不绝"。

成语典故

【出 自】:《乐府诗集·郊庙歌辞十二·积善歌》:"饮福受胙,舞降歌迎,滔滔不竭,洪惟水行。"

【示 例】: 张九龄善谈论,每与宾客议论经旨,~,如下阪走丸也。◎五代·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走丸之辩》叶紫《山村一夜》:"两线珍珠一般大的眼泪,便~地滚出来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描写雪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078 字

+ 加入清单

1、玉树琼枝:挂满了枝头。

2、晶莹剔透:形容雪花晶莹可爱。

3、白雪阳春:指高雅的艺术。

4、冰冻三尺:形容雪多,且厚。

5、冰凝雪积:形容冰雪堆积。

6、瑞雪纷飞:吉祥的雪花飞洒漫天。

7、白雪皑皑:形容雪花堆积了很多。

8、大雪封山:大雪封住了山。

9、雪压冬云:即冬云压雪,指雪稠云低的样子。

10、银装素裹:形容雪花覆盖着万物。

11、银蝶飞舞:形容雪花飞舞。

12、大雪茫茫:雪很大,且多。

13、玉琢银装:形容雪覆盖大地。

14、山舞银蛇:山岭好像银白色的蟒蛇在飞舞。

15、洁白无暇:形容雪花洁白没有杂质。

16、白雪晶莹:白雪晶莹剔透。

17、雪窖冰天:到处是冰和雪。形容天气寒冷,也指严寒地区。

18、雪晴美景:雪地上的晴天,很美。

19、雪虐风饕:又是刮风,又是下雪。形容天气非常寒冷。

20、冰封雪飘:冰铺满地,雪花飞舞。

21、茸茸雪片:必须雪花软绵。

22、纷纷扬扬:形容雪、花等多而杂乱地在空中飘舞。

23、迎风冒雪:顶着寒风,冒着大雪。常形容旅途艰辛。

24、轻舞飞扬:形容雪花轻轻飞扬。

25、漫天飞雪:雪飞扬了满天都是。

26、雪舞轻扬:形容雪花飞舞。

27、白霜铺地:形容雪花铺满了地面。

28、原驰蜡象:高原上的丘陵好像许多白象在奔跑。

29、大雪盈尺:形容雪堆积的很厚。

30、雪雾弥漫:带雪的大雾漫开。

31、雪兆丰年:指冬天大雪是来年丰收的征兆。

32、萤窗雪案:形容刻苦读书。

33、银光耀眼:形容雪花光洁,反射出来的光芒很耀眼。

34、银霜满地:雪花铺了一地。

35、瑞雪飞舞:吉祥的雪花飞洒漫天。

36、白雪飘扬:形容雪花飞扬。

37、梅雪争春:形容雪和梅花。

38、鹅毛大雪:形容雪花很大,像鹅毛一样。

39、雪花飘飘:雪花飘在空中。

40、雪花透亮:形容雪花白透。

41、冰天雪窑:到处是冰和雪。指严寒地区。

42、雪碗冰瓯:形容碗、盆器皿洁白干净。也比喻诗文清雅。

43、风雪之夜:风雪交加的夜晚。

44、粉装玉砌:冰雪覆盖万物,像是玉雕的。

45、银装世界:形容雪花堆积了整个世界。

46、雪飘如絮:飞散的雪花像柳絮一样。

47、玉树银花:形容雪覆盖在树枝上。

48、云起雪飞:如云兴起,如雪飘飞。

49、晶莹如玉:形容雪白而亮像玉一样。

50、玉鳞飞舞:形容雪花纷飞。

51、玉树琼枝:白雪覆盖的树。

52、雪花飞舞:雪花落下,像跳舞一样飞扬。

53、冰天雪地:冰雪覆盖满天都是。

54、冰消雪融:冰雪开始融化。

55、银花珠树:形容书上堆满了雪花。

56、白雪飘扬:白色的雪花扬洒在空中。

57、雪意涔涔:雪花不止的下。

58、大雪纷飞:雪片大量飘落的样子。形容雪下得大。

59、银霜遍地:形容雪铺了一地。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数”字在第四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688 字

+ 加入清单

[擢发难数] 擢:拔。拔下全部头发,难以数清。形容罪行多得数不清。

[擢发莫数] 擢:拔;莫:不能。拔下全部头发,也难以数清。形容罪行多得数不清。

[遭劫在数] 指命中注定要遇到灾难。

[胸中有数] 指对情况有清楚的了解,心里有底。

[胸中无数] 指对情况了解不清楚,心里没有底。

[心中有数] 对情况和问题有基本的了解,处理事情有一定把握。

[心中无数] 指对情况了解不清楚,心里没有底

[屈指可数] 形容数目很少,扳着手指头就能数过来。

[难更仆数] 原意是儒行很多,一下子说不完,一件一件说就需要很长时间,即使中间换了人也未必能说完。后形容人或事物很多,数也数不过来。

[寥寥可数] 形容很少,数得出来。

[历历可数] 历历:清楚,分明的样子。可以清楚地一个个或一件件数出来。

[滥竽充数] 比喻无本领的冒充有本领,次货冒充好货。

[金谷酒数] 罚酒三斗的隐语。旧时泛指宴饮时罚酒的斗数。

[浑身解数] 浑身:全身,指所有的;解数:那套数,指武艺。所有的本领,全部的权术手腕。

[恒河沙数] 恒河:南亚的大河。象恒河里的沙粒一样,无法计算。形容数量很多。

[更仆难数] 原意是儒行很多,一下子说不完,一件一件说就需要很长时间,即使中间换了人也未必能说完。后形容人或事物很多,数也数不过来。

[更难仆数] 形容人或事物很多,数也数不过来。同“更仆难数”。

[不足齿数] 足:值得。表示数不上,不值得一提。

[不可胜数] 胜:尽;计:核算。数也数不过来。形容数量极多。

[不计其数] 没法计算数目。形容很多。

[备位充数] 备位:如同尸位,意即徒在其位,不能尽职;充数:用不够格的人来凑足数额。是自谦不能做事的话。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流连忘返解释

全文共 263 字

+ 加入清单

词语解释

liú lián wàng fǎn ㄌㄧㄨˊ ㄌㄧㄢˊ ㄨㄤˋ ㄈㄢˇ

流连忘返(流連忘返)

◎ 流连忘返 liúlián-wàngfǎn

[indulge in pleasure without stop;linger on,forgetting to return] 形容沉迷于游乐而忘了回去。后多指留恋某事,舍不得离开

而资斧将匮;寻典春衣,流连忘返。——《聊斋志异·葛巾》

词语解释

liú lián wàng fǎn ㄌㄧㄨˊ ㄌㄧㄢˊ ㄨㄤˋ ㄈㄢˇ

流连忘返(流連忘返)

见“ 流连忘反 ”。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流连忘返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婉约派

全文共 250 字

+ 加入清单

婉约派为中国宋词流派。婉约,即婉转含蓄。其特点主要是内容侧重儿女风情,结构深细缜密,音律婉转和谐,语言圆润清丽,有一种柔婉之美。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婉约词是一种配乐歌唱的新体诗,它具有“可歌性”精炼的语言和美妙的音乐紧密结合起来,具有感人的艺术魅力。

言情,是婉约词的传统题材,也是婉约词的主要特点。

创造美的意境,是婉约词的基本特征。

婉约派的代表人物有柳永、张先、晏殊、晏几道、欧阳修、秦观、贺铸、周邦彦、李清照等(一般也包括晚唐五代时期的温庭筠和李煜)。

更多热门文章: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详细解释

全文共 461 字

+ 加入清单

1、指附属于诸侯大国的小国。

《诗·鲁颂·閟宫》:“锡之山川,土田附庸。” 郑玄 笺:“赐之以山川土田及附庸,令专统之。”《礼记·王制》:“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 郑玄 注:“附庸者,以国事附於大国,未能以其名通也。”《北史·周纪上·太祖文帝》:“立萧詧为梁主,居江陵,为魏附庸。” 聂绀弩 《季氏将伐颛臾》:“现在还嫌财发得不够,又要去打劫那附庸颛臾,使得颛臾和本土的许多人民都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东周列国志》第三回:“武公曰:‘秦爵虽附庸,然习于戎俗,其兵勇悍善战,犬戎之所畏也。’”

2、喻指尚处于弱小幼稚阶段而未能发展成完美独立的事物。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诠赋》:“六义附庸,蔚成大国。”

3、喻指处于次要地位的、从属地位的。

清 钱泳 《履园丛话·谈诗·以诗存人》:“文坛耻说为偏将,酒国甘居是附庸。” 徐迟 《地质之光》:“把持中国 学术机关,使之成为外国学术机构的附庸。”

4、附属依托。

唐 沈亚之 《谪掾江斋记》:“然则吾以为肝者,胆附庸其中。”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基本解释

全文共 324 字

+ 加入清单

[释义]

(动)坚决保持、维护或进行。

[构成]

偏正式:坚〔持

[例句]

坚持原则。(作谓语)

近义词

坚决、保持

反义词

放弃、让步

详细解释

◎ 坚持 jiānchí

[persist;be bent on;cling to;insist on;perserve in;stand resolutely;stick to] 坚决保持住或进行下去

坚持己见

执意不改,始终如一。《新唐书·元澹传》:“岂悟章句之士,坚持昔言,摈压不申,疑於知新,果於仍故?” 元 郑光祖 《伊尹耕莘》第二折:“若坚持固辞,是故违君命,罪有所归也。” 明 何良俊 《四友斋丛说·史二》:“而老爷坚持此议,倘事有不测,则灭族之祸不远。” 毛泽东 《做一个完全的革命派》:“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五十步笑百步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67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五十步笑一百步比喻某些缺点或错误,虽然在情节上有轻重的程度区别,但实质上是一样的。下面是小编整理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五十步笑百步

【汉语注音】:wǔ shí bù xiào bǎi bù

【成语出处】:先秦.孟轲《孟子.梁惠王上》:“ 孟子对曰:‘王好战,请以战喻。填然鼓之,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以五十步笑百步,则何如?’曰:‘不可,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宾语、分句;指自作聪明。

【五十步笑百步的意思】:战败时后退五十步的讥笑后退一百步的。比喻某些缺点或错误,虽然在情节上有轻重的程度区别,但实质上是一样的。

【五十步笑百步的近义词】:半斤八两、不相上下、并驾齐驱;

【五十步笑百步的反义词】:天差地别、大相径庭、截然不同;

【五十步笑百步的故事】

战国时期,梁惠王问孟子道:“我对国事尽心尽力,河东或者河内两地收成不好的时侯我就把两地的粮食互相调配一下,我看其它国家不像我这么花心思,但他们国家的百姓没有减少,可我梁国的百姓也没有增加,这却是为何?”孟子回答梁惠王说:“大王爱打仗,我就用这个来举个例子说一说。战斗一打起来,刀枪相见,这时士兵们把盔甲扔掉,拖着刀或矛掉头号就跑,有的人跑五十步停下来,有的人跑一百步停下来,大王觉得用跑了五十步的去嘲笑跑了一百步的这样对不对呢?”梁惠王回答道:“这当然是不对的呀,他们都是逃跑,只不过一个跑得比另一个远罢了。”孟子说:“大王既然清楚这个道理,就不需要因为百姓的多少而去想这个问题了。”孟珂用“五十步笑百步”说出了梁惠王给百姓一点小小的好处,却要百姓去为了统治者的权力之争而战斗,而邻国国君也是一样。实际上他们这些统治者都不懂得去爱护百姓,只是两者的程度不同而已。

【五十步笑百步例句】

清.陈忱《水浒后传》第二十五回:“比如老将军算是忠心,犹能建立宋朝旗号,然仅逍遥河上,逗留不进,坐视君父之难,只算得以五十步笑百步。”

闻一多《什么是儒家》:“孔子的见地还是远点,但比起冉求,也不过是以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五十步笑百步造句】

股票跌得哀鸿遍野的时侯,卖股票早一点的人五十步笑百步,总是幸灾乐祸笑话卖得迟的人。

中国房价一天天更上一层楼,买房早的人经常乐此不疲的笑话买得晚的,大有五十步笑百步的意思。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 加入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形容快速的成语解释

全文共 474 字

+ 加入清单

1) 不失时机:失:耽误,错过。时机:具有时间性的机会。不错过当前的机会。指办事要抓住适宜的时间和有利的机会。

2) 欲速不达:欲:想要。想求快速,反而不能达到目的。

3) 走笔疾书:走笔:笔行得很快;疾书:快速地写。形容写字熟练快速。也形容文思敏捷,文章写起来很快。

4) 疾雷迅电:疾迅:快速,迅急。突然暴发的雷声和出现的闪电。形容来势迅猛,来不及防备。

5) 三步两脚:快速行走的样子。

6) 鹰拿雁捉:比喻缉捕时的快速凶猛。

7) 干净利索:快速彻底,不拖泥带水。

8) 倍道而行:加快速度,一天走两天的行程。

9) 击电奔星:形容快速。

10) 扒拉不开:扒拉:用手指头快速移动。不能如意安排或运动。

11) 电闪雷鸣:闪电飞光,雷声轰鸣。比喻快速有力。也比喻轰轰烈烈。

12) 速战速决:用快速的战术结束战局。也比喻用迅速的办法完成任务。

13) 以疾掩迟:疾:急速,猛烈;迟:迟缓;掩:乘人不备而进袭。用快速的行动方式去袭击动作迟缓的敌方。

14) 星移电掣:像流星闪电一样快速。形容速度很快。

15) 大快朵颐:朵颐:鼓动腮颊,即大吃大嚼。痛痛快快地大吃一顿。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引用解释

全文共 217 字

+ 加入清单

谓不高兴或喜悦的表情。嚬,皱眉。《韩非子·内储说上》:“吾闻明主之爱,一嚬一笑,嚬有为嚬,而笑有为笑。” 南朝 梁 萧统 《龙笛曲》:“金门玉堂临水居,一嚬一笑千万餘。” 唐 权德舆 《杂兴》诗之一:“一嚬一笑千金重,肯似 成都 夜失身。”亦作“ 一顰一笑 ”。 茅盾 《动摇》四:“这晚上直到睡为止, 方罗兰 从新估定价值似的留心瞧着 方太太 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 从维熙 《北国草》第一章五:“她一颦一笑,没有一点矫揉造作。”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详细解释

全文共 838 字

+ 加入清单

◎ 甘心 gānxīn

(1) [willingly;readily]∶情愿

他是甘心受罚的

初,武帝感 张骞之言,甘心欲通 大宛诸国,使者相望于道,一岁中多至十余辈。——《汉书·西域传》

(2) [be reconciled to;be complacent about]∶满意;满足

不达目的绝不甘心

不愿得地,愿得张仪而甘心焉。——《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1).愿意。《诗·卫风·伯兮》:“愿言思伯,甘心首疾。” 唐 张鷟 《游仙窟》:“千看千意密,一见一怜深。但当把手子,寸斩亦甘心。” 刘半农 《扬鞭集·晓》:“晓风轻轻吹来,很凉快,很清洁,叫我不甘心睡。”

(2).快意。《左传·庄公九年》:“ 管召 ,讎也,请受而甘心焉。” 杜预 注:“甘心,言快意戮杀之。”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诗谳》:“尔欲妄杀一人便了却耶?抑将得仇人而甘心耶?” 邹韬奋 《患难馀生记》第三章:“因为它的事业在本质上是进步文化事业,已足招顽固派的嫉视,必欲置之死地而后甘心。”

(3).指使之快意。《汉书·汲黯传》:“何至令天下骚动,罢中国,甘心夷狄之人乎!”

(4).羡慕;向慕。《史记·封禅书》:“﹝三神山﹞诸僊人及不死之药皆在焉……世主莫不甘心焉。” 司马贞 索隐:“甘心,谓心甘羡也。”《北史·裴矩传》:“ 矩 盛言胡中多诸寳物, 吐谷浑 易可并吞。帝由是甘心,将通西域。” 宋 苏轼 《东坡志林·司马迁二大罪》:“自 汉 以来,学者耻言 商鞅 、 桑弘羊 ,而世主独甘心焉。”

(5).苦心。 南朝 宋 谢灵运 《白石岩下径行田》诗:“旧业横海外,芜秽积頽龄。饥饉不可久,甘心务经营。” 南朝 梁 锺嵘 《序》:“今之士俗,斯风炽矣。纔能胜衣,甫就小学,必甘心而驰騖焉。”

(6).纵情。《后汉书·皇甫规传》:“凡诸宿猾、酒徒、戏客,皆耳纳邪声,口出諂言,甘心逸游,唱造不义。”《太平广记》卷二七三引 唐 高彦休 《唐阙史·杜牧》:“﹝ 杜牧 ﹞闻 湖州 名郡,风物妍好,且多奇色,因甘心游之。”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