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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人接物的解释(通用20篇)

导语:成语是一种相习沿用的特殊固定词组,意义上具有整体性,结构上具有凝固性。下面小编收集了一些关于三字成语,请大家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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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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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张 kuòzhāng

[expand;extend;enlarge;dilate] 扩大范围、势力等

由药物作用而扩张的动脉

◎ 扩张 kuòzhāng

[expansion;dilation] 势力、范围等的扩大

这种领土扩张的欲望,在人类历史上是有很深的根源的

血管(心,胃)扩张

犹扩大。多指势力、野心等。 老舍 《蛤藻集·且说屋里》:“越老他越觉得自己的熟人们可爱,就是为朋友们打算,他也应当随手抓到机会扩张自己的势力。” 鲁迅 《书信集·致徐懋庸》:“撰稿的地方,我不想扩张开去了。”如:反对扩张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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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描写菊花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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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节黄花——黄花:菊花;晚节:晚年的节操。比喻人晚节高尚。

泥金万点——菊花名。

明日黄花——黄花:菊花。原指重阳节过后逐渐萎谢的菊花。后多比喻过时的事物或消息。

菊老荷枯——菊花凋零,荷花枯萎。比喻女子容颜衰老。

黄花晚节——指菊花能傲霜开放,比喻人到晚年能保持高尚的节操

孤标傲世——孤:孤单;标:标准高。孤高自赏,傲然一世。原形容菊花傲霜独立的形态。比喻人格的傲然不群和不与俗流。

过时黄花——黄花:菊花。重阳节后的菊花。比喻过了时的或失去意义的事物。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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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柔和词语解释

全文共 5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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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柔和

【读音】:róu hé

【柔和的意思】:

①温和而不强烈。

②柔软。

【近义词】:

①平和、温和。

②柔软、软和

【反义词】:

①生硬。

②僵硬

【柔和造句】

1、清晨,一抹柔和的阳光洒在大地上,我开始了新一天的生活。

2、纯棉布料手感柔和。

3、柔和的月光,柔和的风,让我心里很平静。我喜欢这种感觉。

4、是时光温柔了我们,还是我们柔和了岁月。

5、月色为谁柔和,风儿为谁温柔,你又在为谁哭泣?

6、他就像是夏季里,突然出现的一缕柔风,不凛冽,却柔和。

7、你看她的眼神温柔至极,像夜里海边柔和的细沙,粒粒是她。

8、最高的道德是难得而无价的,同时还散发着柔和的光泽。

9、昨天买的衣服,面料十分柔和。

10、他对谁都是如此的柔和。

11、我希望你能够柔和的面对世界。

12、我看到了丁香花的色彩,还是那么优雅,柔和,谦逊,那么令人赏心悦目。

13、他温柔,温柔的如同最柔和的月光,犹如最温暖的阳光,他的温柔,只给一个人,也仅仅足够给一个人。

14、坚持真理的时候必须注意讲话的态度,方式,语气,声调,要做到越有理由,态度越缓和,声音越柔和。

15、他说话总是那么柔和,让人听了赏心悦目。

16、他的朗诵十分的柔和,刚和读出了作者的心境。

17、棉花是柔和的东西,而且非常温暖。

18、他对谁都是如此的柔和,以至于我们都产生了许多的错觉。

19、一个柔和的人说话总是那么舒服。

20、他柔和的一面从来不是展示给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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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燕子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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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舞莺歌:燕子在飞舞,黄莺在鸣叫。形容春光明媚。同“燕舞莺啼”。

莺歌燕语:黄鹂歌唱,燕子呢喃。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越凫楚乙:同一只飞鸿,有人以为野鸭,有人以为燕子。比喻由于主观片面,对于事物认识不清而判断错误。

莺啼燕语: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形容大好春光。

燕语莺声: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原形容大好春光。后多形容年轻女子说笑的声音。

燕巢幙上:燕子把窝做在帐幕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同“燕巢于幕”。幙,同“幕”。

社燕秋鸿:燕子和大雁都是候鸟,但在同一季节里飞的方向不同。比喻刚见面又离别。

鼎鱼幕燕:宛如鼎中游动的鱼,帷幕上筑巢的燕子。比喻处于极危险境地的人或事物。

燕语莺啼: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形容大好春光。

燕巢于幕:燕子把窝做在帐幕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燕舞莺啼:莺:黄鹂。燕子在飞舞,黄莺在鸣叫。形容春光明媚。

劳燕分飞:劳:伯劳。伯劳燕子各飞东西。比喻夫妻情侣别离。

燕子衔食:比喻育子之艰辛。

旧燕归巢:从前的燕子又飞回老窝。比喻游子喜归故里。

燕处焚巢:燕子处在焚烧着的窝里。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莺吟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蓬勃兴旺的景象。

燕巢危幕:燕子把窝做在帷幕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莺歌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莺声燕语: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原形容大好春光。后多形容年轻女子说笑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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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形容冬天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7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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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冷的冬季给我们带来的有冰冷的空气和令人十分期待的皑皑白雪,真是让人又爱又恨。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形容冬天的四字词语解释,欢迎阅读参考!

1、冬温夏凊:凊:凉。冬天使父母温暖,夏天使父母凉爽。本指人子孝道。现亦泛称冬暖夏凉。

2、天凝地闭:天地都凝固冻结了。形容冬天非常冰冷的情景。

3、斗霜傲雪:形容在严酷的环境中敢于斗争,不屈不挠。

4、步雪履穿:形容人穷困潦倒。

5、天寒地冻:形容天气极为冰冷。

6、洗雪逋负:洗雪,队掉;逋负,旧欠,引伸为旧恨。报仇雪恨,以偿夙愿。

7、孙康映雪:比喻读书非常刻苦。

8、林寒涧肃:寒:冰冷肃:清冷。树林和山涧显出一片清凉和寂静。

9、冬寒抱冰,夏热握火:形容刻苦自勉。

10、风花雪月:原指旧时诗文里经常描写的自然景物。后比喻堆砌词藻、内容贫乏空洞的诗文。也指爱情之事或花天酒地的荒淫生活。

11、冰天雪地:形容冰雪漫天盖地。

12、寒风刺骨:寒风刺骨意思为天气冰冷,冰冷的风似乎能吹进人的皮肤,直达骨头,并带来阵阵刺痛。多用来形容恶劣的冰冷天气。

13、冬烘头脑:冬烘:迂腐,浅陋。指头脑糊涂、愚腐,不明事理的人。亦作“头脑冬烘”。

14、兵不雪刃:兵器上没有沾上血。形容未经战斗就轻易取得了胜利。

15、白雪皑皑:皑皑:洁白光亮的样子。多用来形容霜雪。洁白的积雪银光耀眼。

16、千里冰封:冰封:被冰雪覆盖。

17、雪兆丰年:指冬天大雪是来年丰收的预兆。

18、雪鬓霜鬟:白发像雪和霜一样。借指老年人。

19、眠霜卧雪:睡卧于霜雪之中。形容在外劳苦。

20、冰天雪窖:形容极为冰冷。

21、傲雪欺霜:形容不畏霜雪严寒,外界条件越艰苦越有精神。比喻经过长期磨练,面对冷酷迫害或打击毫不示弱、无所畏惧。傲,傲慢、蔑视。

22、雪操冰心:志行品德高尚纯洁。

23、朔风凛冽:相当于寒风凛冽。形容冬天寒风刺骨,非常冰冷。

24、残冬腊月:腊月:阴历十二月。指一年将尽之时。

25、秋去冬来:秋天过去,冬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26、冬裘夏葛:裘:皮衣;葛:葛麻衣。泛指美服。

27、雪虐风饕:虐:暴虐。饕:贪残。又刮风,又下雪。指狂暴肆虐的风雪,形容天气非常冰冷。

28、鸿飞雪爪:用以指世事变易。

29、雪碗冰瓯:瓯,盆碗之类的器皿。形容碗、盆器皿洁白干净。也比喻诗文清雅。

30、白雪难和:比喻高深的不通俗的艺术。

31、大雪纷飞:纷:多而杂乱。雪花大量飘落的样子。形容雪下得大。

32、凄风苦雨:凄风:冰冷的风;苦雨:久下成灾的雨。形容天气恶劣。后用来比喻境遇悲惨凄凉。

33、寒蝉凄切:寒蝉:冷天里的知了。天冷时,知了发出凄惨而低沉的声音。文学中多用以烘托悲凉的气氛和情调。

34、千里冰封:“千里”是个虚数,指辽阔的北国,并非说是整好一千里。和后面的“万里雪飘”中的“万里”一起使用。辽阔的北国大地都被冰封上。“冰”是名词,作状语,前面省略了介词“被”。

35、冬温夏清:冬天使父母温暖,夏天使父母凉爽。本指人子孝道。现亦泛称冬暖夏凉。

36、粉妆玉砌:用白色粉装饰,用白玉砌成。形容雪景及人皮肤白嫩。

37、寒风凛冽:冽,冰冷。寒风凛冽,形容寒风刺骨,非常冰冷。

38、啼饥号寒:啼:哭;号:叫。因为饥饿冰冷而哭叫。形容挨饿受冻的悲惨生活。

39、餐风茹雪:形容野外生活的艰苦。

40、春寒料峭:料峭:微寒。形容初春的冰冷。

41、积雪囊萤:积雪,南朝孙康映雪读书。囊萤,晋代车胤把萤火虫装在口袋里,借荧光读书。形容刻苦攻读。

42、冰封雪盖:到处都是白茫茫一片,四周被冰雪覆盖,地面上都结成冰了,头顶上还下着雪。

43、饱经霜雪:饱:充分;经:经历;霜雪:比喻艰难困苦。形容经历过长期的艰难困苦的生活和斗争。

44、冬日可爱:如同冬天里的太阳那样使人感到温暖、亲切。比喻人态度温和慈爱,使人愿意接近。

45、岁暮天寒:指年底时候的冰冷景象。

46、风雨凄凄:凄凄:冰冷。风雨交加,清冷凄凉。

47、雪窖冰天:窖:收藏东西的地洞。到处是冰和雪。形容天气冰冷,也指严寒地区。

48、凛如霜雪:比喻待人接物毫无感情,象冰霜一样冷。也比喻态度严正,不可接近。

49、无冬历夏:谓一年到头。

50、照萤映雪:利用萤火虫的光和白雪的映照读书,形容刻苦地读书精神。

51、雪里送炭:在下雪天给人送炭取暖。比喻在别人急需时给以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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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春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3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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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阳天:明媚的春天。如“九九艳阳天”。

春风宜人:春天的和风使人感到舒适温暖。形容春天可爱。例:“春风宜人,鸟语花香,正是旅游的好季节。”

春光明媚:春天的景色鲜明可爱。例:“春光明媚,百花争艳。”

春光融融:春天的景色使人感到温暖、舒畅。例:“春光融融,杨柳依依,情意绵绵。”

春暖花开:春天暖和,花儿开放。表示春天来临,春景优美。例:“春暖花开,香气四溢,游人如潮。”

春意盎然:春天的气氛浓厚。例:“鸟啭莺啼,花红柳绿,到处春意盎然。”

满园春色:春色满园,四处都是春天的景象。例:“满园春色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

大地回春:冬去春来。例:“大地回春,阳光普照,山河无限美好。”

东风送暖:东风,春风。春风送来暖意,表示春天来到。例:“东风送暖,春回大地。”

雪化冰消:冰雪融化,表示春天来临。例:“雪化冰消,万物复苏,又是春到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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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无什么无什么成语含解释

全文共 8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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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情无义】:没有一点情义。形容冷酷无情。

【无穷无尽】:穷:完。没有止境,没有限度。

【无拳无勇】:拳:力气,力量。没有武力,也没有勇气。

【无声无臭】:臭:气味。没有声音,没有气味。比喻没有名声,不被人知道。

【无声无息】:没有声音,没有气味。比喻没有名声,不被人知道。

【无时无刻】:时时刻刻。表示毫不间断。

【无思无虑】:没有什么可放在心上的。形容胸襟开阔,也形容无所用心。

【无依无靠】:形容孤苦无依。

【无影无踪】:踪:踪迹。没有一点踪影。形容完全消失,不知去向。

【无忧无虑】:没有一点忧愁和顾虑。

【无尤无怨】:尤:怨恨。毫无怨恨。

【无缘无故】:没有一点原因。

【无怨无德】:既没有怨恨,也没有恩德。指彼此间没有恩怨关系。

【无背无侧】:不能辨清背叛倾仄之人。

【无边无际】:际:边缘处。形容范围极为广阔。

【无边无沿】:形容范围极为广阔。同“无边无际”。

【无边无垠】:形容范围极为广阔。同“无边无际”。

【无大无小】:①无论大小。指举国上下。②不分年长年幼、辈份大辈份小。

【无党无偏】:形容处事公正,没有偏向。同“无偏无党”。

【无颠无倒】:犹言颠颠倒倒。指精神错乱。无,语助词,无义。

【无適无莫】:適:厚;莫:薄。对人没有什么亲疏厚薄。

【无冬无夏】:无论冬天还是夏天。指一年四季从不间断。

【无法无天】:旧指不顾国法和天理,任意干坏事。现多形容违法乱纪,不受管束。

【无根无蒂】:蒂:花或瓜果与枝茎相连的部分。比喻没有依靠,没有牵累。

【无毁无誉】:既无毁谤,也无称誉。形容很平常。

【无尽无休】:没完没了(含有厌恶的意思)。

【无旧无新】:不分是旧交还是新交。

【无咎无誉】:咎:过失;誉:称扬、赞美。既没有错误,也没有功绩。比喻工作表现一般。

【无拘无束】:拘、束:限制、约束。形容自由自在,没有牵挂。

【无可无不可】:表示怎样办都行,没有一定的主见。

【无偏无党】:偏:不公正;党:偏私。形容处事公正,没有偏向。

【无父无君】:孟轲斥责墨翟、杨朱之语。后以讥刺无伦常者。

【无挂无碍】:没有任何牵挂。同“无罣无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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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后生可畏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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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后生可畏指年轻人是新生力量,很容易超过前人,他们是令人敬畏的。后多用于称赞有志气有作为的青年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学习,谢谢。

【汉字书写】:后生可畏

【汉语注音】:hòu shēng kě wèi

【成语出处】:先秦.孔子《论语.子罕》:“子曰:‘后生可畏,焉知来者之不如今也?四十、五十而无闻焉,斯亦不足畏也已。”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分句;含褒义,用于称赞年轻人。

【后生可畏的意思】:后生:后辈,指年轻的一代人;畏:敬畏,佩服。指年轻人是新生力量,很容易超过前人,他们是令人敬畏的。后多用于称赞有志气有作为的青年人。

【后生可畏的近义词】:少年老成、后来居上、后起之秀、长江后浪推前浪;

【后生可畏的反义词】:老大无成、少不更事、乳臭未干、望尘莫及、一代不如一代、不可企及、每况愈下;

【后生可畏的故事】

春秋时期,著名的教育家、思想家孔子经常外出游历呕心沥血地宣扬他的政治思想,有一天,孔子外出乘车的路上,看见有一个小孩儿站在一旁观看其他几个孩子玩耍。孔子很奇怪地问他为什么不和大家一起玩。小孩很认真地回答孔子说:“因为他们在一起玩就是厮打在一起搞得汗流浃背,这样身体很容易受到伤害,如果撕破了衣服也没有一点好处。因此我不愿意和他们在一起玩。”说完以后这个孩子便一个人去玩沙堆了,过了一会儿,他就把一个城堡堆好了。孔子又好奇的问他:“我的车子路过这里,你却在这里用沙筑造城堡,为什么不避开我的车子呢?”小孩回答他说:“我从来没有听说城堡要避开车子,只听说过车子要绕着城走!”孔子感到非常惊讶,他觉得这么小的孩子说这样的话非常了不起,于是他夸奖小孩说:“你懂的道理很多呀,尽管你是个小孩子。”这孩子又说:“我听说兔子生下来三天就会跑、鱼出生三天就会游泳、马儿出生三天就能跟着老马走,我懂得这点儿道理有什么可以说的呢?”孔不感叹地说:“真是后生可畏啊!”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很多时侯不能因为自已学富五车经验丰富而因此小看年轻人。

【后生可畏例句】

宋.苏轼《次韵子由五月一日同转对》:“后生可畏吾衰矣,刀笔从来错料尧。”

清.吴沃尧《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二回:“继翁,你是向来讲究笔墨的,你请到他,这是一定高明的了,真是后生可畏!”

苏曼殊《惨世界》第十回:“你们青春年少,正是后生可畏之时,还望努力自重才好。”

【后生可畏造句】

先生可敬,后生可畏,人们乐此不疲将它作为人类社会进化提升的至理名言,道德经典。

当几代发愤图强的创业英雄并肩而立时,尹明善、柳传志们一定欣喜于马云们的后生可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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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一丝不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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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一丝不苟形容办事极为认真。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一丝不苟

【汉语注音】:yī sī bù gǒu

【成语出处】: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四回:“张静斋道:‘依小侄愚见,世叔就在这事上出个大名。今晚叫他伺候,明日早堂,将这老师夫拿进来,打他几十个板子,取一面大枷枷了,把牛肉堆在枷上,出一张告示在傍,申明他大胆之处。上司访知,见世叔一丝不苟,升迁就在指日。’”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补语;含褒义;指做事认真不马虎。

【一丝不苟的意思】:苟:苟且,马虎。丝毫也不马虎。形容办事极为认真。

【一丝不苟的近义词】:小心谨慎、小心翼翼、遇事不苟、不苟言笑、精益求精;

【一丝不苟的反义词】:粗枝大叶、敷衍了事、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草了事;

【一丝不苟的故事】

明朝时期,据说皇帝曾经令行禁止宰杀牛,有个人想吃牛肉便送了五十斤牛肉去贿赂县令汤奉。汤奉对这牛肉也是垂涎欲滴,但他又不敢去违抗皇帝的禁令。于是他去请教张静斋如何是好,张静斋给他出了个点子道:“你可以秉公执法把送牛肉的人抓起来痛打几十板,然后将牛肉堆积在木枷上给他戴着游街示众,然后你在县城贴上告示,以此证明自已的廉洁奉公,如此一来你的上司便知道你是个做事一丝不苟的人,你还可以借此良机获取步步高升的机会,官职更上一层楼也就指日可待了。”

【一丝不苟例句】

夏树静子《同班同学》:“他就是那样的人:待人朴实,工作一丝不苟,性格内向,不乏小肚鸡肠之处。”

刘心武《班主任》:“他的衣裤都明显的旧了,但非常整洁,每一个钮扣都扣得规规矩矩,连制服外套的风纪扣,也一丝不苟地扣着。”

童恩正《石笋行》:“刚刚放下碗,老贾已派人送来了一叠新发现的竹简的照片。这个人的作风是绝对科学的:说一不二,一丝不苟。 ”

老舍《正红旗下》第九章:“在愉快之中,他并没忘了警惕。玩嘛,就得全心全意,一丝不苟。”

【一丝不苟造句】

每一次出门去应酬她都要像参加世界选美般穿上漂亮的霓裳羽衣,一丝不苟地为自己化妆打扮。

我们俩都是初出茅庐,第一次担任主角的位置,所以工作必须要一丝不苟,绝对不能够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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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详细解释

全文共 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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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哭泣 kūqì

[weep;cry] 有声称哭,无声称泣;泛指小声地哭

他们在一起哭泣

哭和泣。后泛指哭。《礼记·檀弓上》:“哭泣之哀,齐斩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达。” 孔颖达 疏:“哭泣之哀,谓有声之哭,无声之泣,并为哀。” 唐 韩愈 《曹成王碑》:“王生十年而失先王,哭泣哀悲,弔客不忍闻。” 清 昭槤 《啸亭杂录·王文雄》:“贼遂猖獗,挺入 陕 境,至 盩厔 , 秦 惟闭城独守,日夕哭泣,目皆肿。” 丁玲 《团聚》:“她伏在床上嗖嗖的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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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形容气势的四字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9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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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势指人或事物 表现出来的力量、威势; 民族解放运动的磅礴气势。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形容气势的四字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1、盛气凌人:盛气:骄横的气焰;凌:欺凌。以骄横的气势压人。形容傲慢自大,气势逼人。

2、鲸呿鳌掷:呿:张口。鲸鱼张口,海龟腾跃。比喻诗文气势雄伟奇特,意境荒诞虚幻。

3、一泻千里:泻:水往下直注。形容江河奔流直下,流得又快又远。也比喻文笔或乐曲气势奔放。也形容价格猛跌不止。

4、虚作声势:假装出强大的气势。指假造声势,借以吓人。

5、笔走龙蛇:形容书法生动而有气势。

6、盘空硬语:硬:指行文遒劲有力。语言遒劲有力像能在空中盘旋一样。形容诗文气势磅礴,矫健雄浑。

7、气势熏灼:熏灼:用烟熏,用火灼。拿气势压制人家。形容气势极盛,威逼他人。

8、唐哉皇哉:形容规模宏伟,气势盛大。也用于贬义,形容表面上庄严体面的样子。

9、气吞斗牛:斗、牛:牵牛星和北斗星。气势可以吞没星斗。形容气魄宏大。

10、摇山振岳:岳:高大地山。把高山都振动了。形容气势很大。

11、跌宕昭彰:跌宕:放纵不拘;昭彰:昭著,明显。指气势放纵不拘,文意显明。

12、凤翥龙翔:翥:鸟向上飞;翔:盘旋飞翔。龙飞凤舞,形容气势非凡。

13、笔扫千军:形容笔力雄健,如同有横扫千军万马地气势。

14、称斤注两:形容只注重小节而没有气势。

15、笔底龙蛇:犹言笔走龙蛇。形容书法生动而有气势。

16、见棱见角:有棱有角。喻人的气势,个性表现很强。

17、声势赫奕:声威气势盛大显赫。

18、龙蛇飞动:仿佛龙飞腾,蛇游动。形容书法气势奔放,笔力劲健。

19、欱野歕山:欱:吮吸;歕:同“喷”,吹气。吮吸原野,吹动山岳。比喻气势盛大。

20、望风披靡:披靡:草木随风倒伏。草一遇到风就倒伏了。比喻军*毫无斗志,老远看到对方的气势很盛,没有交锋就溃散了。

21、硬语盘空:硬:遒劲有力的语句;盘:盘旋。遒劲有力的语文盘旋在天空中。形容文章的气势雄伟,矫健有力。

22、英雄欺人:拿杰出人物的名声和气势吓人。

23、左旋右抽:旋:回旋。左边的御者旋回车马,右边的勇士拔刀刺杀。形容作战时的气势。

24、徜徉恣肆:形容文章挥洒自如,气势豪放。

25、声张势厉:指声威气势盛大显赫。

26、风樯阵马:樯:船上用的桅杆。风中的樯帆,阵上的战马。比喻气势雄壮,行动迅速。

27、阵马风樯:樯:船上用的桅杆。风中的樯帆,阵上的战马。比喻气势雄壮,行动迅速。

28、潮鸣电挚:极言气势大、速度快。

29、函牛之鼎:函:包含,包容。能容纳一头牛的大鼎。形容气势宏大。

30、杀气腾腾:杀气:凶恶的气势;腾腾:气势旺盛的样子。形容充满了要杀人的凶狠气势。

31、红旗招展:招展:飘动。形容气势壮大,场面热烈。

32、笔力独扛:扛:用两手举。形容文笔雄健,文章的气势极大。

33、气冲志骄:指气势冲盈,高傲自大。

34、龙骧豹变:比喻书法气势壮盛而善于变化。

35、势如破竹:势:气势,威力。形势就象劈竹子,头上几节破开以后,下面各节顺着刀势就分开了。比喻节节胜利,毫无阻碍。

36、乘酒假气:乘:就着;假:利用。借着酒醉的气势。

37、锋不可当:锋:锋芒,指刀剑的刃和尖;当:阻挡、承受。锋芒纯利,没有东西可以承受。形容气势极盛,不可阻挡。

38、大气磅礴:磅礴:广大无边际的样子。形容气势浩大。

39、如火如荼:荼:茅草的白花。象火那样红,象荼那样白。原比喻军容之盛。现用来形容大规模的行动气势旺盛,气氛热烈。

40、壮气吞牛:形容气势雄壮远大。

41、望风而遁:远远望见敌人地踪影或强大气势,即行遁逃。

42、来势汹汹:动作或事物到来地气势很厉害。

43、志冲牛斗:牛斗:牵牛星与北斗星。形容人地气势很盛。

44、声势烜赫:形容气势盛大地样子。

45、气壮理直:指理由充分,说话有气势。

46、遮天盖日:遮蔽天空和太阳。形容事物体积庞大、数量众多或气势盛大。

47、下笔风雷:形容书法或绘画运笔迅速,气势浩大。

48、云垂海立:使云端下垂,使海水立起。比喻文辞雄伟,有压倒一切的气势。

49、助我张目:张目:睁大眼睛,比喻张扬气势。比喻得到别人的赞助,声势更加壮大。

50、气势汹汹:汹汹:气势盛大的样子。形容气势凶猛。

51、雄辞闳辩:指说理充分,气势宏大的言词。

52、声势显赫:显赫:指权势很盛。形容名声很大,气势逼人。

53、气吞山河:气势可以吞没山河。形容气魄很大。

54、气壮胆粗:气势壮、胆量大。形容无所畏惧。

55、气焰熏天:气焰:气势。形容盛气凌人,十分傲慢。

56、长江大河:指长江和黄河。形容气势磅礴,奔腾不息。

57、浩然正气:正大刚直的气势。

58、郁郁葱葱:形容草木苍翠茂盛。也形容气势美好蓬勃。

59、剑拔弩张:张:弓上弦。剑拔出来了,弓张开了。原形容书法笔力遒劲。后多形容气势逼人,或形势紧张,一触即发。

60、笔力扛鼎:扛:举起。笔墨之间所表现出的力量能举起千斤之鼎。比喻行文气势雄健有力,气魄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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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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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顿 āndùn

(1) [help settle down;arnange for]∶为人解决住处

申玉枝…安顿客人们睡觉。—— 康濯《水滴穿石》

(2) [place]∶安排使有着落

搬出的机器,总不能老搁在露天,总得有房子安顿…——茅盾《锻炼》

回到店中,安顿了女儿。——《水浒传》

(1).安排;安置。 宋 王千秋 《解佩令·木犀》词:“开时无奈,风斜雨细,坏得来零零碎碎。著意收拾,安顿在胆瓶儿里。见图教梦魂旖旎。”《水浒传》第五六回:“ 晁盖 、 宋江 都来陪话道:‘若不是如此,观察如何肯在这里住?’随即拨定房屋,与 徐寧 安顿老小。” 清 江炳炎 《买陂塘》词:“琴樽韵古,只略整筠廊,斜添草阁,安顿小儿女。” 王统照 《沉船》:“理发匠将家口安顿在一间大的没有床帐的屋子中。”

(2).居住。《京本通俗小说·冯玉梅团圆》:“借半间房子做一块儿安顿。”《英烈传》第五回:“却説 曇云长老 赁下房子,与 朱公 夫妻安顿。”《恨海》第一回:“夫人 李氏 ,所生二子……在南横街租了一所住宅安顿。” 李广田 《记问渠君》:“这次因为 北京 地方有不能再住下去的样子,便暂行逃到这里安顿。”

(3).安稳;安详。《红楼梦》第一○九回:“ 宝二爷 昨夜睡的安顿么?若安顿,早早地同二奶奶梳洗了就过去。”《三侠五义》第四八回:“独有愣爷 徐庆 东瞧西望,问了这里,又打听那边,连一点安顿气儿也是没有。” 清 陈维崧 《醉春风·上巳阴雨忆乙巳暮春与王阮亭主客修禊洗钵池上时慨然成咏》词:“丝管精详,宾朋妥贴,心情安顿。” 萧红 《回忆鲁迅先生》:“ 鲁迅 先生好象听了所讲的什么引起了幻想,安顿地举着象牙烟嘴在沉思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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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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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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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道德——来自《词源》的解释

全文共 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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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在当时道与德是两个概念,并无道德一词。“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Morality)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

[描写道德的定义的作文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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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眷恋引证解释

全文共 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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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睠恋”。

1.思慕;爱恋。

三国 魏 曹植《怀亲赋》:“回骥首而永游,赴脩途以寻远。情眷恋而顾怀,魂须臾而九反。”

晋 束晳《补亡诗·南陔》:“眷恋庭闱,心不遑安。”

唐 孟浩然《岘山送朱大去非游巴东》诗:“蹉跎游子意,眷恋故人心。”

清 蒲松龄《聊斋志异·胭脂》:“生感其眷恋之情,爱慕殊切。”

鲁迅《准风月谈·“推”的馀谈》:“我并非眷恋过去,不过说,现在‘推’的工作已经加紧,范围也扩大了罢了。”

2. 指依恋或怀念之情。

《醒世恒言·郑节使立功神臂弓》:“仙子道:‘丈夫,但从此出去,便是大路。前程万里,保重!保重!。’ 郑信方摇眷恋,忽然就脚下起阵狂风,风定后已不见了仙子。”

鲁迅《古籍序跋集·序例》:“惜《夜怪录》尚题 王洙,《灵应传》未删 于逖,盖于故旧,犹存眷恋。”

梁斌《红旗谱》四七:“晚上他对家乡的河流、树林、怀着深沉的眷恋,在北操场上站岗。”

3. 指旧诗的一种风格。

五代 齐己《风骚旨格》:“二十三曰睠恋。诗云:‘欲起游方兴,重来遶塔行。’”

[眷恋词语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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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血流漂杵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5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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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xuè liú piāo chǔ

【出处】会于牧野,罔有敌于我师,前徒倒戈,攻于后以北,血流漂杵。

解释】杵:捣物的棒槌。血流成河,舂米的木棰都漂了起来。形容战死的人很多。也泛指流血很多。

【用法】作谓语、宾语、定语;指战争残酷

【结构】主谓式

【近义词】血流成河、血雨腥风

【相反词】兵不血刃

【押韵词】深山长谷、沉舟破釜、载歌且舞、寝苫枕土、披文握武、唇敝舌腐、漆女忧鲁、密锣紧鼓、諠客夺主、进退迍邅。

【年代】古代

成语故事】《尚书·武成》中记载周武王讨伐商纣王,在朝歌附近的牧野进行一场恶战,杀得天昏地暗,血流漂杵。孟子认为这样描写夸张过度,武王的军队是仁义之师,不会滥杀无辜,纣王残暴,士兵会纷纷起义,不会有这样激烈的战斗。

【成语示例】若崩厥角齐稽首,血流漂杵脂如泉。

【成语例举】家也可以狼藉一片血流漂杵,筑成一双男女的死牢。

【词类符号】名词;时间名词;方位名词;处所名词;人名;姓氏;名字;地名;机构名;其他专有名词;动词;联系动词;能愿动词;趋向动词;形容词;区别词; 数词;量词; 副词; 代词;介词; 连词; 助词;叹词; 拟声词;习用语;缩略语;前接成分;后接成分; 语素字; 非语素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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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详细解释

全文共 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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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附属于诸侯大国的小国。

《诗·鲁颂·閟宫》:“锡之山川,土田附庸。” 郑玄 笺:“赐之以山川土田及附庸,令专统之。”《礼记·王制》:“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 郑玄 注:“附庸者,以国事附於大国,未能以其名通也。”《北史·周纪上·太祖文帝》:“立萧詧为梁主,居江陵,为魏附庸。” 聂绀弩 《季氏将伐颛臾》:“现在还嫌财发得不够,又要去打劫那附庸颛臾,使得颛臾和本土的许多人民都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东周列国志》第三回:“武公曰:‘秦爵虽附庸,然习于戎俗,其兵勇悍善战,犬戎之所畏也。’”

2、喻指尚处于弱小幼稚阶段而未能发展成完美独立的事物。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诠赋》:“六义附庸,蔚成大国。”

3、喻指处于次要地位的、从属地位的。

清 钱泳 《履园丛话·谈诗·以诗存人》:“文坛耻说为偏将,酒国甘居是附庸。” 徐迟 《地质之光》:“把持中国 学术机关,使之成为外国学术机构的附庸。”

4、附属依托。

唐 沈亚之 《谪掾江斋记》:“然则吾以为肝者,胆附庸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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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详细解释

全文共 9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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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 guānjiàn

(1) [hinge]∶本为门闩或关闭门户的横木

(2) [key]∶比喻事物最关紧要的部分;对情况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而我们现在有一部分同志对于文艺为什么人的问题不能正确解决的关键,正在这里。——《我们的文艺是为什么人的?》

(1).门闩。《北齐书·窦泰传》:“其人入数屋,俄顷而去。旦视关键不异,方知非人。” 明 宋濂 《序》:“ 子与 功深力久,必抽其关键而入乎閫奥矣。”

(2).指装在物体上作关闭用的器件。 宋 周煇 《清波杂志》卷二:“ 元丰 间,亦有守边者,一夕失城门锁,亦不究治,但亟令易而大之。继有得元锁来归者,乃曰:‘初不失也。’使持往合关键,蹉跌不相入。” 清 李渔 《闲情偶寄·器玩·箱笼箧笥》:“制之之料,不出革、木、竹三种。为之关键者,又不出铜锡二项。”

(3).机关,机械装置。 唐 张鷟 《朝野佥载》卷六:“﹝ 杨务廉 ﹞常於 沁州 市内刻木作僧,手执一椀,自能行乞。椀中钱满,关键忽发,自然作声云:‘布施!’” 清 袁枚 《新齐谐·铜人演》:“西洋贡铜伶十八人,能演《西厢》一部。人长尺许,身躯耳目手足悉铜铸成。其心腹肾肠皆用关键凑接,如自鸣鐘法。”

(4).比喻事物最关紧要的部分;对事情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晋 葛洪 《抱朴子·畅玄》:“顾盼为杀生之神器,脣吻为兴亡之关键。” 南朝 梁 陶弘景 《真诰·张良三期》:“信者得失之关键也。 张良 三期,可谓篤道而明心矣。” 秦牧 《艺海拾贝·鹦鹉与蝴蝶鸟》:“而这里面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就是作品应该有荡气回肠的感人力量。”

(5).比喻禁约。《魏书·萧宝夤传》:“如不限以关键,肆其傍通,则蔓草难除,涓流遂积。” 宋 徐铉 《寄江都路员外》诗:“已纵乖慵为傲吏,有何关键制豪胥。”

(6).比喻诗文的结构。 宋 周必大 《二老堂诗话·东坡寒碧轩诗》:“ 苏文忠公 诗,初若豪迈天成,其实关键甚密。”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九流绪论下》:“古今文章之关键,亦间有相通者。”

(7).比喻咽喉要地。《晋书·殷仲堪传》:“夫制险分国,各有攸宜, 剑阁 之隘,实 蜀 之关键。” 清 昭槤 《啸亭杂录·伊犁疆域》:“﹝ 塔尔巴哈臺 ﹞实为北门关键也。”《清史稿·兵志九》:“ 李宗羲 以 苏 松 之门户, 吴淞 为要, 长江 之关键, 江阴 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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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第三个字是之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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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三个字是之的成语解释,希望能帮到你。

饱学之士 饱学:学识渊博。指学识渊博的人。

鲍鱼之肆 卖咸鱼的店。比喻坏人成堆的地方。

北斗之尊 北斗星的位置近于天的中心。比喻地位非常尊贵。

北风之恋 比喻对故土的怀念之情。

必由之路 由:经由。必定要经过的道路。泛指事物必须遵循的规律或做事必须遵守的法则。

必争之地 敌对双方非争夺不可的战略要地。

变色之言 使脸色改变的话。多指为争论是非曲直而冲动发怒时说的话。

摽梅之年 摽梅:梅子成熟后落下来。比喻女子已到了出嫁的年龄。

兵车之会 春秋时齐桓公争霸,屡次与诸侯会盟,其中在鲁僖公年间的四次,齐国带有军队,你为“兵车之会”。

剥肤之痛 剥:剥去。肤:皮肤。指受害极深而引起的痛苦。

搏牛之虻 原意是说主要目标应像击杀牛背上的虻虫一样去灭掉秦国,而不是像消除虮虱那样去与别人打败。后来比喻其志在...

伯仲之间 伯仲:兄弟排行的次第,伯是老大,仲是老二;间:中间。比喻差不多,难分优劣。

逋逃之臣 逃亡的罪臣。

不拔之志 比喻意志坚决,不可动摇。

不白之冤 白:搞清楚。没有得到辩白或洗刷的冤屈。

不臣之心 不臣:不守臣子的本分,封建社会中不忠君。意指不忠君的思想。后也指犯上作乱的野心。

不逞之徒 不逞:不得志,不如意;徒:人(含贬义)。因心怀不满而闹事捣乱的人。

不次之迁 次:顺序,等第;迁:官位升迁。比喻超出常规的提升官级。

不根之论 根:根据;论:言论。没有根据的言论。

不轨之徒 不守法纪或图谋作乱的人。

不讳之门 讳:忌讳。指说话可以直言不讳的地方。

不惑之年 不惑:遇到事情能明辨不疑。以此作为40岁的代称。

不羁之才 非凡的、不可拘束的才能。

不羁之民 不受束缚的百姓。指不甘就范的人民群众。

不及之法 指不适用的法规。

不急之务 急:急迫,要紧;务:事情。无关紧要的或不急于做的事情。

不教之教 不以直接的教育方式而进行的教育。指在日常言行中很自然地进行的薰陶。

不解之缘 缘:缘分。不可分解的缘分。比喻不能解脱的联系或关系。

不经之谈 不经:不合道理。荒诞无稽、没有根据的话。

不刊之论 刊:削除,古代把字写在竹简上,有错误就削去。指正确的、不可修改的言论。

不毛之地 不生长草木庄稼的荒地。形容荒凉、贫瘠。

不牧之地 不能牧养牛马的地。指荒地。

不情之请 不合情理的请求(称自己提出请求时的客气话)。

不赏之功 形容功劳极大。

不识之无 连“之”字、“无”字都不认识。形容人不识字,文化水平很低。

不时之需 不时:不是预定的时间。说不定什么时候会出现的需要。

不食之地 不食:不生产粮食。指不能耕种的土地。

不世之功 不世:不是每代都有的,即非常、非凡。形容功劳极大。

不速之客 速:邀请。指没有邀请突然而来的客人。

不腆之仪 腆:丰厚;仪:礼物。不丰厚的礼物。旧时送礼的谦辞。

不祧之祖 祧:古代帝王的远祖的祠堂。不迁入祧庙的祖先。比喻创立某种事业而受到尊崇的人。

不舞之鹤 舞:舞蹈。不舞蹈的鹤。比喻名不副实的人。也用来讥讽人无能。

不祥之兆 兆:预兆。不吉利的预兆。

不易之典 不变的法则。

不易之论 易:改变。不可更改的言论。形容论断或意见非常正确。

不义之财 不义:不正当,不合理。不应该得到的或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钱财。

不虞之誉 虞:料想;誉:称赞。没有意料到的赞扬。

不正之风 不正当的社会风气。

不治之症 医治不好的病。也比喻无法挽救的祸患。

布衣之交 布衣:平民。旧指贫寒老友。

采薪之忧 采薪:打柴。病了不能打柴。自称有病的婉辞。

菜蔬之色 比喻人们在饥荒年景度日所显现的营养不良的脸色。

粲花之论 粲花:鲜艳的花朵;论:言论。称赞言论的典雅隽妙。

仓卒之际 仓卒:仓促,匆忙。匆忙之间。

恻隐之心 恻隐:对别人的不幸表示同情。形容对人寄予同情。

豺狼之吻 比喻残酷贪婪的官吏。

长舌之妇 常用来指多嘴多舌、喜欢说长道短、搬弄事非的女人。

长夜之饮 指通宵宴饮。

车笠之盟 笠:斗笠。比喻不因为富贵而改变贫贱之交。

趁人之危 利用别人危险的境况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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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笑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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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算得上是一种修养,也是一种内在的的涵养,它给了别人亲切,鼓励与温馨。真正懂得微笑的人,总是比别人活的更轻松,也得到更多的收获。以下是关于笑的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NO1、谄笑:谄媚地装出笑容。

NO2、微笑:1、略带笑容。2、不出声、不显着的的笑。

NO3、笑逐颜开: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表示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NO4、狂笑:纵情大笑。

NO5、嘻嘻哈哈:表示嬉笑打闹欢乐的样子;也表示态度不严肃、不认真。

NO6、冷笑:含有轻蔑、讥讽、无可奈何、愠怒等意味的笑。

NO7、破涕为笑:一下子停止了哭泣,露出笑容。表示转悲为喜。(涕是眼泪的意思)

NO8、前仰后合:字面意思为身体前后晃动。表示大笑或困倦得直不起腰的样子。表示站立不稳的样子。示例:众人听了,越发哄然大笑的前仰后合。

NO9、笑容可掬:笑容满面,表示人很高兴的样子。

NO10、嬉皮笑脸:表示嬉笑不严肃的样子。与笑逐颜开、嘻嘻哈哈同义。

NO11、巧笑倩兮:表示女人笑得美,笑得迷人。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NO12、呵呵大笑:表示笑得很大声。

NO13、惨笑:为掩盖内心的苦楚和烦恼而勉强装出的笑容。

NO14、偷笑:表示人不出声的笑,多用于于不怀好意的笑。

NO15、莞尔一笑:微笑的样子(多表示女性),微微一笑。

NO16、嘲笑:用言语笑话对方。

NO17、哈哈大笑:表示开怀的大笑起来。表示非常开心。同义词有:开怀大笑、捧腹大笑。

NO18、哄堂大笑:表示全屋子的人同时大笑。同义词有:捧腹大笑。

NO19、媚笑:讨好别人,而故意敷衍的,还可表示妩媚的笑。

NO20、奸笑:狡诈地笑。

NO21、耍笑:开玩笑;戏弄。示例:要放暑假了,同学们下课后一起在回家路上耍笑。

NO22、怪笑:惊怪,嗤笑或奇特的笑声。

NO23、笑眯眯:表示笑得眼睛都眯起来了。

NO24、嫣然一笑: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表示女性)()。含褒义,表示女子笑得很美。

NO25、痴笑:傻笑。

NO26、嗤笑:讥笑。嘲笑。有讽刺之意。

NO27、捧腹大笑:字面意思为用手捂住肚子大笑。用来表示笑得不能抑制。

NO28、笑嘻嘻:表示微笑的样子。示例:他为人开朗,总是笑嘻嘻。

NO2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表示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近义词:谈笑自若。

NO30、讪笑:讥笑或表示羞惭而尴尬地笑。

NO31、含笑:面露微笑。

NO32、笑哈哈:内心感到喜悦总是有说有笑。

NO33、欢笑:因欢乐而产生笑声。示例:野炊时听到同学们阵阵欢笑。

NO34、狞笑:凶狠恶毒的笑。示例:日本鬼子狞笑着朝我军冲来。

NO35、笑里藏刀:表示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NO36、讥笑:冷言冷语地嘲笑。

NO37、失笑:忍不住发笑,不自主地发笑。

NO38、苦笑:心里很不高兴而勉强做出的笑容。

NO39、干笑:勉强做出的笑。

NO40、皮笑肉不笑:字面意思为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用来表示心怀恶意或虚伪的样子。

NO41、嘻笑:强笑;张口大笑;嗤笑;欢笑。

NO42、满脸堆笑:表示满脸带笑的样子,面容舒展开来。

NO43、窃笑:1、表示暗中讥笑2、压抑地内心轻笑。

NO44、眉开眼笑:字面意思为眉头舒展,眼含笑意。表示高兴愉快的样子。

NO45、解颐:开颜欢笑;欢笑。

NO46、暗笑:暗地里发笑。

NO47、谈笑有鸿儒:鸿儒:大儒,有名的学者。与学问渊博的人在一齐无拘无束地谈笑。表示交游的人不一样一般。

NO48、贻笑后人:〖解释〗贻:留下;后人:后世的人。因为荒唐,而让后人耻笑,给后代留下话柄。

NO49、含笑九泉:九泉:地下深处,旧表示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NO50、一笑了之:笑一笑就算了事。表示不予重视。

NO51、嗔拳不打笑面:比喻不能够欺凌态度和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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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描写人物品质的词语以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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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描写人物品质的词语以及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1、新人新事:具有新的道德品质的人和体现新的高尚社会风尚的事。

2、德才兼备:德:品德;才:才能;备:具备。既有好的思想品质,又有工作的才干和能力。

3、不磷不缁:磨不薄,染不黑。比喻坚贞高洁的品质,不因外界影响而有所改变。

4、聪明正直:头脑聪明,行为正直无私。形容词人的品质优秀。

5、卑鄙无耻:卑鄙:指品质行为恶劣。品行恶劣,不顾羞耻。

6、薮中荆曲:比喻品质不好的人,处在恶劣的环境中会变得更坏。

7、以容取人:只凭容貌来衡量人的品质和才能。

8、造谣中伤:中伤:攻击和陷害别人。制造谣言,陷害别人。

9、苍松翠柏:苍:青色。翠:青绿色。指四季常青的松柏。比喻具有高贵品质、坚定节操的人。

10、心口如一:心里想的和嘴里说的一样。形容诚实直爽。

11、龙生九子:古代传说,龙生有九子,九子不成龙,各有所好。比喻同胞兄弟品质、爱好各不相同。

12、蕙心纨质:心灵如蕙草芬芳,品质似纨素洁白。比喻品行高洁。

13、遇人不淑:淑:善,美。指女子嫁了一个品质不好的丈夫。

14、偷工减料:原指商人为了牟取暴利而暗中降低产品质量,削减工料。现也指做事图省事,马虎敷衍。

15、淑质英才:淑:善良;英:非凡。善良的品质,非凡的才能。

16、以貌取人:根据外貌来判别一个的的品质才能。

17、卑鄙龌龊:形容品质恶劣,导心不正,言行肮脏。

18、先人后己:首先考虑别人,然后想到自己。

19、冰魂雪魄:冰、雪:如冰的透明,雪的洁白。比喻人品质高尚纯洁。

20、良金美玉:比喻文章十分完美。也比喻人道德品质极好。

21、材德兼备:材:通“才”。既有工作的才干和能力,又有好的思想品质。

22、刚毅木讷:刚:坚强;毅:果决;木:质朴;讷:说话迟钝,此处指言语谨慎。孔子称颂人的四种品质。

23、一字千金:形容文辞精妙,不可更改。

24、金玉其质:质:本质,品质。指人的品质高洁。

25、真金烈火:比喻经过严重考验而品质不变。

26、矢志不移:发誓立志,决不改变。

27、金相玉质:比喻文章的形式和内容都完美。也形容人相貌端美。

28、璞玉浑金:比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多用来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29、冰魂素魄:形容清白纯洁的品质。

30、浑金璞玉:比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多用来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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