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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人接物的解释(汇集20篇)

导语:成语是一种相习沿用的特殊固定词组,意义上具有整体性,结构上具有凝固性。下面小编收集了一些关于三字成语,请大家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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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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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实事求是指按事实探求事物的规律,认识事物的本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实事求是

【汉语注音】:shí shì qiú shì

【成语出处】:东汉.班固《汉书.河间献王传》:“河间献王德以孝景前二年立,修学好古,实事求事。从民得善书,必为好写与之,留其真。”

【成语语法】:紧缩式;作定语、补语、状语;含褒义;多用于形容做事方法上。

【实事求是的意思】:事:指客观事物;是:指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夸大其词,也不缩小事实,正确的处理问题,如实反映情况,或按实际情况办事。也指按事实探求事物的规律,认识事物的本质。

【实事求是的近义词】:脚踏实地、一是一二是二;

【实事求是的反义词】:徒有虚名、听风是雨、有名无实、三人成虎、弄虚作假;

【实事求是的故事】

西汉时期,汉景帝刘启跟栗姬生有一子名叫刘德,刘德从小就手不释卷,十分喜爱读书。后来他深入民间收集了很多先秦时期的著名作品,刘德对这些作品会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因此很多文人墨客都喜欢跟他共同研究,朝廷里很多文官都十分佩服他,皇帝对他也非常认可。著名的东汉史学家、文学家班固在编写《汉书》的时侯就为刘德写了《河间献王传》,其中对刘德孜孜不倦的钻研精神给予了肯定,班固这样写道:“修学好古,实事求事。从民得善书,必为好写与之,留其真。”

【实事求是例句】

明.张居正《辛未会试程策二》:“其所以振刷综理者,皆未尝少越于旧法之外,惟其实事求是,而不采虚声。”

梁启超《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要朝学者以实事求是为学鹄,颇饶有科学的精神。”

周而复《上海的早晨》第四部:“财产清点的原则,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企业合营时全部实有财产,认真清查核实,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阿英《〈李闯王〉编演纪事》:“什么困难都不怕,想法克服,要求也很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造句】

有一些部门的领导总是习惯了道听途说,不能用实事求是态度去主持工作。

无论是做人还是做事都应该实事求是,不能随意的恶语伤人,这样才能够成为德高望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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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详细解释

全文共 2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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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遭杀害。《后汉书·袁绍传》:“时 进 既被害,师徒丧沮。”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泗水》:“ 初平 四年, 曹操 攻 徐州 ,破之,拔取 虑 、 睢陵 、 夏丘 等县,以其父避难,被害於此,屠其男女十万, 泗水 为之不流。” 鲁迅 《且介亭杂文·隔膜》:“最起劲的是‘南社’里的有几个人,为被害者辑印遗集。”

(2).遭受灾害。《汉书·西南夷传》:“如以先帝所立累世之功不可堕坏,亦宜因其萌牙,早断絶之,及已成形然后战师,则万姓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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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表示颜色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0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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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具有三个特性,即色调,明度,和饱和度。颜色的三个特性及其相互关系可以用三度空间的颜色立体来说明。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表示颜色的四字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1、五色缤纷:指颜色繁多,非常好看。

2、国色天香: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3、纡朱曳紫:形容地位显贵。朱、紫指高官所佩印绶之颜色。

4、花里胡哨:形容颜色过分鲜艳繁杂。也比喻浮华而不实在。

5、目迷五色:五色:各种颜色。形容颜色既多又杂,因而看不清。比喻事物措综复杂,不易分辨清楚。

6、浮翠流丹:翠:青绿色。丹:朱红色。青绿、朱红的颜色在流动和浮现。形容色彩鲜明艳丽。

7、惨澹经营:亦作“惨淡经营”。①原指作画前先用浅淡颜色勾勒轮廓,苦心构思,经营位置。南朝齐谢赫《古画品录》以经营位置为绘画六法之一。②引申指苦心谋划并从事某项事情。唐·杜甫《丹青引赠曹将军霸》:“诏谓将军指绢素,意匠惨淡经营中。”

8、青过于蓝:青从蓝草中提炼出来,但颜色比蓝草更深。比喻学生胜过老师,或后人胜过前人。同“青出于蓝”。

9、花花绿绿:原指花草树木鲜艳多彩;形容颜色鲜明多彩。

10、五彩缤纷:五彩:各种颜色;缤纷:繁多交错的样子。指颜色繁多,非常好看。

11、大红大绿:谓颜色浓艳。

12、面不改色:面:颜面;色:颜色。脸色不变。形容遇到危险时从容镇静、毫不畏惧的样子。

13、青出于蓝:青:靛青;蓝:蓼蓝之类可作染料的草。青是从蓝草里提炼出来的,但颜色比蓝更深。比喻学生超过老师或后人胜过前人。

14、轻描淡写:原指描绘时用浅淡的颜色轻轻地着笔。现多指说话写文章把重要问题轻轻带过。

15、红飞翠舞:红、翠:指服装的色彩,泛指各种各样的颜色。形容妇女们穿着各种颜色的漂亮衣服,尽兴嬉戏,热闹非凡的情景。

16、呼卢喝雉:呼、喝:喊叫;卢、雉:古时赌*上的两种颜色。泛指赌博。

17、五彩斑斓:五彩:指青、黄、赤、白、黑五色。指多种颜色错杂而繁多耀眼。

18、磨砻砥砺:亦作“磨砻底厉”。亦作“磨礲砥砺”。①四种质地和颜色不同的磨石。②磨砺锻炼。

19、逞娇呈美:谓花草显示出美丽的颜色。

20、浓墨重彩:用浓重的墨汁和颜色来描绘。形容着力描写。

21、红腐贯朽:红腐:粮食经久腐坏,颜色变成红赤色。贯朽:穿铜线的绳索因天长日久而朽烂。形容资财充足,钱粮无数。

22、天香国色: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23、花红柳绿:红红的花,绿绿的柳条。形容颜色鲜艳纷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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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详细解释

全文共 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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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 chuàngxīn

[bring forth new ideas] 创造新的;革新

在艺术上不断创新

亦作“剏新”。1.创立或创造新的。《南史·后妃传上·宋世祖殷淑仪》:“据《春秋》, 仲子 非 鲁惠公 元嫡,尚得考别宫。今贵妃盖天秩之崇班,理应创新。” 萧乾 《一本褪色的相册》十二:“在语言创新方面,享有特权的诗人理应是先驱。”

(2).首先。《元典章·兵部三·铺马》:“有今后剏新归附的百姓有呵,有舖马里上来者,他每的拜见马匹沿路上依在先体例,与草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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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舍不得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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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不得

拼音shě bù dé

注音ㄕㄜˇ ㄅㄨˋ ㄉㄜˊ

词性动词

基本解释

◎ 舍不得 shěbude

(1) [hate to part with;be reluctant to]∶不忍分离

远离故乡,我心里真有点儿舍不得

(2) [hate to give up or use]∶因爱惜而不忍抛弃或使用

把它扔了我可舍不得

引证解释

很爱惜,不忍放弃、离开、或不愿意使用、处置。《朱子语类》卷五:“但如今人説天非苍苍之谓。据某看来,亦捨不得这箇苍苍底。” 元 关汉卿 《沉醉东风》曲:“刚道得声保重将息,痛煞煞教人捨不得。”《儒林外史》第五回:“日逐夫妻四口在家度日,猪肉也捨不得买一觔。” 柯岩 《红领巾的歌·三匹“马”的水车》:“我和 平平 更是舍不得移开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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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详细解释

全文共 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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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发 bàofā

(1) [burst out;break forth]∶有火药或爆炸物的物件,因爆炸而破裂飞散

火山爆发(指火山内部岩浆突然冲破地壳,向四处迸出)

(2) [burst into]∶突然发作;突然发生

院子里爆发出一片欢呼声

(1).火山内部的岩浆突然冲破地壳,向四外迸出。 巴金 《灭亡》十四:“他终于能够咬紧牙齿以极痛苦的忍耐,把他底像一座就要爆发的火山一样的激情镇压下去了。” 曹禺 《雷雨》第一幕:“他的眼神同声音,还正是和他的妹妹一样年轻,一样地热,都是像火山要爆发,满蓄着精力的人物。”

(2).炸开。 郭沫若 《北伐途次》九:“在一处山凹处看见了一处地雷爆发过的地方,地上溅的血还是鲜红的,没有凝集。” 欧阳予倩 《李秀成》第五幕:“地雷爆发,城墙炸崩以后,妖兵就像潮水一般的进了城,到处放火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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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词语解释

全文共 2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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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ǎ bù tíng tí ㄇㄚˇ

马不停蹄(馬不停蹄)

◎ 马不停蹄 mǎbùtíngtí

[continuous;hurried journey without a stop] 奔波忙碌,不得休息。比喻时刻不停顿地前进

词语解释

mǎ bù tíng tí ㄇㄚˇ ㄅㄨˋ ㄊㄧㄥˊ ㄊㄧˊ

马不停蹄(馬不停蹄)

比喻一刻也不停留,毫不间歇。 元 无名氏 《小尉迟》第三折:“今日箇将遇敌头,直杀的他马不停蹄。”《金瓶梅词话》第二五回:“爹若这等纔好,休放他在家里,使的他马不停蹄纔好。” 老舍 《二马》第三段三:“ 亚历山大 把果碟子递给他,马不停蹄的往下说。”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马不停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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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老死不相往来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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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老死不相往来人与人之间关系不密切,彼此不联系,不交流情况。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借鉴,谢谢。

【汉字书写】:老死不相往来

【汉语注音】:lǎo sǐ bù xiāng wǎng lái

【成语出处】:先秦.李耳《老子》第八十章:“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谓语、定语;形容彼此一直不发生联系。

【老死不相往来的意思】:直到老死,互相都不往来。人与人之间关系不密切,彼此不联系,不交流情况。

【老死不相往来的近义词】:互不来往;

【老死不相往来的反义词】:你来我往、来来往往;

【老死不相往来的故事】

“邻国相望,鸡狗之声相闻;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至老死不相往来。”这是老子曾经说过的话,意思是说:距离很近的国家都过着安居乐业的生活,互相都可以看得到对方,家里的鸡鸣狗叫彼此也能够听得到,但是两个国家的老百姓却都过着各自不同的生活,穿着本国特有的霓裳羽衣,吃着本国栽种的粮食,依照自已国家的习惯生活,两国之间的百姓安分守己地生活着,甚至可以一直到死都不用相互往来。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开篇引用了老子的这段话,同时也发表了他的真知灼见,他认为:“老子这段话只是对于那个年代而言,对于现在的社会是完全行不通的。”后来这个成语常常被用来形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段话后来也演变出了另外一个成语:“鸡狗相闻”或称“鸡犬相闻”,用来形容村子相互间紧密地挨着。

【老死不相往来例句】

西汉.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老子曰:‘至治之极,邻国相望,鸡狗之声相闻,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至老死不相往来。’必用此为务,挽近世涂民耳目,则几无行矣。”

清.薛福成 《英吉利用商务辟荒地说》:“盖在太古,民物未繁,原可闭关独治,老死不相往来。”

钱钟书《围城》第六章:“天生人是教他们孤独的,一个个该各归各,老死不相往来。身体里容不下的东西,或消化,或排泄,是个人的事,为什么心里容不下的情感,要找同伴来分摊?”

【老死不相往来造句】

现代人不像过去宾至如归般那么热情,跟邻居之间老死不相往来的现象都是见怪不怪的。

农村人聚在一起便侃侃而谈大家都玩得乐不思蜀,而城里人住在隔壁很多人却老死不相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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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详细解释

全文共 2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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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音清晰洪亮。 晋 左思 《魏都赋》:“鸣条律畅,飞音响亮。” 宋 范仲淹 《西溪书事》诗:“秋天响亮频闻鹤,夜海瞳矇每见珠。”《儒林外史》第十二回:“一派乐声大作,在空阔处更觉得响亮。”

(2).形容诗文声调朗畅。 宋 梅尧臣 《寄维扬许待制》诗:“四坐稽顙叹敏辩,文字响亮如清球。”

(3).大的响声。《武王伐纣平话》卷中:“见羣花深处,闻一声响亮,文武皆惊。”

(4).比喻名声好,声誉高。 李六如 《六十年的变迁》第一卷第二章:“‘洋秀才不响亮。’于是 童少英 坚决不答应儿子考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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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手不释卷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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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手不释卷形容读书用功,勤奋好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手不释卷

【汉语注音】:shǒu bù shì juàn

【成语出处】:晋.陈寿《三国志.吴书.吕蒙传》裴松之注引《江表传》:“光武当兵马之务,手不释卷。”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状语;含褒义;常与“笔不停挥”连用。

【手不释卷的意思】:释:放下;卷:古代指抄写的卷帙,指书籍。手里总是拿着书,舍不得放下。形容读书用功,勤奋好学。也指看书入迷。

【手不释卷的近义词】:学而不厌、爱不释手、书不离手、爱书如命、韦编三绝、悬梁刺股;

【手不释卷的反义词】:无心向学、一暴十寒、不学无术;

【手不释卷的故事】

吕蒙是三国时期吴国的一员大将,他小时侯家徒四壁,没有钱读书,后来英勇善战当上了将军。吕蒙作战虽然很猛,但是因为目不识丁没有文化所以没办法把自已的经验用文字总结起来,孙权鼓励他去读书学点知识,但是吕蒙说军人只要能上战场打好仗就可以了,读书练字是文人墨客的事情,另外他有很多军事需要处理没有时间用来读书,就一直推托。孙权举了很多例子推心置腹地对他说:“曹操一把年纪了还是很好学;汉朝光武帝刘秀当兵的时侯也手不释卷。我在年轻的时侯努力的读了很多书,觉得自已有了很大的长进,你为什么不可持续发展寻求上进呢?你年轻聪明,如果能多读一些史书和兵书,一定能取得更大的成就。”吕蒙听了孙权的话以后非常感动,便抓时间开始学习《左传》《孙子》《史记》《六韬》等很多书籍。因为吕蒙孜孜不倦的努力与坚持,没过多久,他能够引用很多古文来说话了,周围的人都说他不再是那个“吴下阿蒙”了。吕蒙在后来的打仗与行军中灵活运用了很多文韬武略,有智有勇屡建奇功,最后成为了吴国赫赫有名的主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像吕蒙那样知道正确的做法后要立即改正。

【手不释卷例句】

宋.孙光宪《北梦琐言》卷十四:“习吉好学,有笔述,虽马上军前,手不释卷。”

清.王晫《今世说.德行》:“闵象南老好观书,年七十余,每夜漏下二三十筹,手不释卷。”

鲁迅《而已集.读书杂谈》:“我想,凡嗜好的读书,能够手不释卷的原因也就是这样。他在每一叶每一叶里,都得着深厚的趣味。”

冯玉祥《我的生活》第一八章:“贾焜亭(名德耀,日本士官学生,平日手不释卷,笔不停挥,颇有学识眼光。)对这些情形也总是摇头,和我抱同样的感想。”

【手不释卷造句】

虽然他后来戎马一生,但也常常是手不释卷,这才造就了这一位才气无双的伟大诗人。

一位才高八斗的学者在新婚燕尔之际,仍然手不释卷地读书,这让身边的朋友们叹为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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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雪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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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查看。

照萤映雪:利用萤火虫的光和白雪的映照读书,形容刻苦地读书精神

阳春白雪:原指战国时代楚国的一种较高级的歌曲。比喻高深的不通俗的文学艺术。

映雪读书:利用雪的反光读书。形容读书刻苦。

以汤沃雪:汤:开水;沃:浇。用开水浇雪。比喻效果明显。也比喻事情很容易做。

粤犬吠雪:两广很少下雪,狗看见下雪就叫。比喻少见多怪。

映雪囊萤:形容夜以继日,苦学不倦。

压雪求油:比喻难以作到的事。

云起雪飞:如云兴起,如雪飘飞。比喻乐曲悠扬,变化有致。

迎风冒雪:迎:对着,冲着。顶着寒风,冒着大雪。常形容旅途艰辛。

萤窗雪案:为勤学苦读的典实。

萤灯雪屋:指勤学苦读。同“萤窗雪案”。

洗雪逋负:洗雪:队掉;逋负:旧欠,引伸为旧恨。报仇雪恨,以偿夙愿。

雪中送炭:在下雪天给人送炭取暖。比喻在别人急需时给以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帮助。

雪泥鸿爪:雪泥:融化着雪水的泥土。大雁在雪泥上踏过留下的爪印。比喻往事遗留的痕迹。

雪上加霜:比喻接连遭受灾难,损害愈加严重。

雪虐风饕:虐:暴虐;饕:贪残。又是刮风,又是下雪。形容天气非常寒冷。

雪窖冰天:窖:收藏东西的地洞。到处是冰和雪。形容天气寒冷,也指严寒地区。

雪案萤窗:同“雪窗萤几”。

雪案萤灯:同“雪窗萤几”。

雪北香南:多雪的北方和花木飘香的南方。

雪鬓霜鬟:白发。借指老年人。

雪鬓霜毛:同“雪鬓霜鬟”。

雪操冰心:志行品德高尚纯洁。

雪耻报仇:雪:洗掉。洗掉耻辱,打击仇敌。亦作“报仇雪耻”。

雪窗萤火:同“雪窗萤几”。

雪鸿指爪:同“雪泥鸿爪”。

雪窑冰天:到处是冰和雪。指严寒地区。

雪里送炭:见“雪中送炭”。

雪泥鸿迹:同“雪泥鸿爪”。

雪胎梅骨:喻高洁。

雪天萤席:比喻不分寒暑,刻苦读书。

雪月风花:①代指四时景色。②喻男女情事。

雪兆丰年:谓冬天大雪是来年丰收的预兆。

雪中鸿爪:同“雪泥鸿爪”。

雪碗冰瓯:瓯:盆碗之类的器皿。形容碗、盆器皿洁白干净。也比喻诗文清雅。

雪中高士:梅花

卧雪眠霜:睡卧在霜雪之上,比喻艰苦的流浪生活。

挑雪填井:比喻劳而无功。

饕风虐雪:指狂暴肆虐的风雪。

孙康映雪:比喻读书非常刻苦。

山阴夜雪:犹言山阴乘兴。

如汤沃雪:汤:热水;沃:浇。象用热水浇雪一样。比喻事情非常容易解决。

瑞雪兆丰年:瑞:吉利的。适时的冬雪预示着来年是丰收之年。

欺霜傲雪:欺:欺凌。傲:傲视,傲岸。霜雪本是寒冷之物,而对此敢于欺凌傲视。比喻坚贞不屈、气势非凡的精神。

骑驴风雪中:用为苦吟的典故。同“骑驴索句”。

囊萤映雪:原是车胤用口袋装萤火虫来照书本,孙康利用雪的反光勤奋苦学的故事。后形容刻苦攻读。

啮雪餐毡:比喻困境中的艰难生活。

啮雪吞毡:汉朝苏武被匈奴单于囚禁于大窖中,不供应饮食,苏武乃嚼雪混同毡毛而吞食。事见《汉书·苏建传》。后用以比喻困境中艰难的生活。

眠霜卧雪:睡卧于霜雪之中。形容在外劳苦。

凛如霜雪:同“凛若冰霜”。

流风回雪:轻逸飘摇貌。

镂冰劚雪:喻构思新颖精巧。

露钞雪纂:谓勤于收辑抄录,昼夜寒暑不停。

露纂雪钞:见“露钞雪纂”。

集萤映雪:集萤:晋代车胤少时家贫,夏天以练囊装萤火虫照明读书;映雪:晋代孙康冬天常映雪读书。形容家境贫穷,勤学苦读。

积雪囊萤:积雪:南朝孙康映雪读书。囊萤:晋代车胤把萤火虫装在口袋里,借荧光读书。形容刻苦攻读。

积雪封霜:形容操守高洁坚贞。

洪炉点雪:大火炉里放进一点雪,马上就会融化。比喻对问题领会极快。

含霜履雪:比喻品行高洁。

鸿飞雪爪:宋苏轼《和子由渑池怀旧》:“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泥上偶然留爪印,鸿飞那复计东西。”后因用“鸿飞雪爪”谓世事变易。

鸿泥雪爪:见“鸿爪雪泥”。

鸿爪雪泥:比喻往事留下的痕迹。语本宋苏轼《和子由渑池怀旧》。

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比喻不要多管闲事。

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比喻每人只管自己的事,不管别人的事。

飞鸿印雪:比喻事情经过所留下的痕迹。

风花雪月:原指旧时诗文里经常描写的自然景物。后比喻堆砌词藻、内容贫乏空洞的诗文。也指爱情之事或花天酒地的荒淫生活。

风雪交加:风和雪同时袭来。

飞鸿踏雪:鸿:大雁。大雁踩过的雪地。比喻往事所遗留下来的痕迹。亦作“雪泥鸿爪”、“飞鸿印雪”、“飞鸿雪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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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形容雪很大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1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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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形容很大的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查看。

1、银光耀眼:形容雪花光洁,反射出来的光芒很耀眼。

2、迎风冒雪:顶着寒风,冒着大雪。常形容旅途艰辛。

3、雪虐风饕:又是刮风,又是下雪。形容天气非常寒冷。

4、雪碗冰瓯:形容碗、盆器皿洁白干净。也比喻诗文清雅。

5、雪窖冰天:到处是冰和雪。形容天气寒冷,也指严寒地区。

7、玉树琼枝:白雪覆盖的树。

8、白雪晶莹:白雪晶莹剔透。

9、雪花透亮:形容雪花白透。

10、雪舞轻扬:形容雪花飞舞。

11、茸茸雪片:必须雪花软绵。

12、梅雪争春:形容雪和梅花。

13、雪花飘飘:雪花飘在空中。

14、冰消雪融:冰雪开始融化。

15、银霜满地:雪花铺了一地。

16、大雪封山:大雪封住了山。

17、白雪阳春:指高雅的艺术。

18、大雪茫茫:雪很大,且多。

19、白雪飘扬:形容雪花飞扬。

20、冰凝雪积:形容冰雪堆积。

21、玉鳞飞舞:形容雪花纷飞。

22、玉树琼枝:雪挂满了枝头。

23、萤窗雪案:形容刻苦读书。

24、银蝶飞舞:形容雪花飞舞。

25、雪意涔涔:雪花不止的下。

26、雪雾弥漫:带雪的大雾漫开。

27、风雪之夜:风雪交加的夜晚。

28、冰冻三尺:形容雪多,且厚。

29、银霜遍地:形容雪铺了一地。

30、玉琢银装:形容雪覆盖大地。

31、大雪盈尺:形容雪堆积的很厚。

32、晶莹剔透:形容雪花晶莹可爱。

33、漫天飞雪:雪飞扬了满天都是。

34、轻舞飞扬:形容雪花轻轻飞扬。

35、冰天雪地:冰雪覆盖满天都是。

36、冰封雪飘:冰铺满地,雪花飞舞。

37、瑞雪纷飞:吉祥的雪花飞洒漫天。

38、雪晴美景:雪地上的晴天,很美。

39、白雪皑皑:形容雪花堆积了很多。

40、银装素裹:形容雪花覆盖着万物。

41、瑞雪飞舞:吉祥的雪花飞洒漫天。

42、白霜铺地:形容雪花铺满了地面。

43、玉树银花:形容雪覆盖在树枝上。

44、云起雪飞:如云兴起,如雪飘飞。

45、银花珠树:形容书上堆满了雪花。

46、晶莹如玉:形容雪白而亮像玉一样。

47、雪飘如絮:飞散的雪花像柳絮一样。

48、白雪飘扬:白色的雪花扬洒在空中。

49、洁白无暇:形容雪花洁白没有杂质。

50、银装世界:形容雪花堆积了整个世界。

51、雪花飞舞:雪花落下,像跳舞一样飞扬。

52、鹅毛大雪:形容雪花很大,像鹅毛一样。

53、粉装玉砌:冰雪覆盖万物,像是玉雕的。

54、冰天雪窑:到处是冰和雪。指严寒地区。

55、雪兆丰年:指冬天大雪是来年丰收的征兆。

56、山舞银蛇:山岭好像银白色的蟒蛇在飞舞。

57、雪压冬云:即冬云压雪,指雪稠云低的样子。

58、原驰蜡象:高原上的丘陵好像许多白象在奔跑。

59、纷纷扬扬:形容雪、花等多而杂乱地在空中飘舞。

60、大雪纷飞:雪片大量飘落的样子。形容雪下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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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眷恋引证解释

全文共 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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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睠恋”。

1.思慕;爱恋。

三国 魏 曹植《怀亲赋》:“回骥首而永游,赴脩途以寻远。情眷恋而顾怀,魂须臾而九反。”

晋 束晳《补亡诗·南陔》:“眷恋庭闱,心不遑安。”

唐 孟浩然《岘山送朱大去非游巴东》诗:“蹉跎游子意,眷恋故人心。”

清 蒲松龄《聊斋志异·胭脂》:“生感其眷恋之情,爱慕殊切。”

鲁迅《准风月谈·“推”的馀谈》:“我并非眷恋过去,不过说,现在‘推’的工作已经加紧,范围也扩大了罢了。”

2. 指依恋或怀念之情。

《醒世恒言·郑节使立功神臂弓》:“仙子道:‘丈夫,但从此出去,便是大路。前程万里,保重!保重!。’ 郑信方摇眷恋,忽然就脚下起阵狂风,风定后已不见了仙子。”

鲁迅《古籍序跋集·序例》:“惜《夜怪录》尚题 王洙,《灵应传》未删 于逖,盖于故旧,犹存眷恋。”

梁斌《红旗谱》四七:“晚上他对家乡的河流、树林、怀着深沉的眷恋,在北操场上站岗。”

3. 指旧诗的一种风格。

五代 齐己《风骚旨格》:“二十三曰睠恋。诗云:‘欲起游方兴,重来遶塔行。’”

[眷恋词语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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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集思广益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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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集思广益集中群众的意见和智慧,广泛进行议论,从而把事情办出更好的效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集思广益

【汉语注音】:jí sī guǎng yì

【成语出处】:三国.蜀汉.诸葛亮《教与军师长史参军掾属》:“夫参署者,集众思,广忠益也。若远小嫌,难相违覆,旷阙损矣。”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指博采有益的意见。

【集思广益的意思】:集:集中;思:思想、意见;广:扩大;益:好处。集中群众的意见和智慧,广泛进行议论,从而把事情办出更好的效果。

【集思广益的近义词】:群策群力、各抒己见、博采众议、广开言路、通力合作;

【集思广益的反义词】:一意孤行、孤行己见、独断专行;

【集思广益的故事】

三国时期,刘备死后刘禅继位,诸葛亮全权处理蜀国的政事,诸葛亮没有因此而居功自傲,他非常注意听取下属们提出的意见。在益州被占令后,诸葛亮身边有董和协助他一起处理军机政务。董和在配合诸葛亮的时侯总是能够把问题开诚布公的提出来,一直保持知无不言的态度,诸葛亮对他一丝不苟的办事方式非常赞赏。当时主簿官杨顒(yóng)认为诸葛亮凡事都要亲自过问太过辛苦,他认为国家大小事,上下属应该有明确的分工,诸葛亮应该主管大事要事,一些小事由所辖官员管理就可以了。诸葛亮明白杨顒这是在关心他,但他认为自已身负重任有些事情不得不亲自过问,杨顒病逝后诸葛亮难过得泣不成声。后来诸葛亮为了让属下们都来参与政事写下了公文《教与军师长史参军掾属》号召大家都来发表意见,意思是说:丞相府里让大家都来参政议政,可以发挥所有人的智慧,听取有益的建议,这样才可以取得更好的成效。

【集思广益例句】

清.刘鹗《老残游记》第三回:“便凡闻有奇奢异能之士,都想请来,也是集思广益的意思。”

清.王夫之《宋论.英宗》:“集思广益,而功不必自己立,大臣之道也。而抑有不尽然者,非光大宅心而忠忱不渝者,其孰能知之?”

丁玲《悼念刘芝明同志》:“他召开许多座谈会,除剧本作者,演员外,还请了许多当时在党校学习的文学艺术工作者参加,引导大家集思广益,畅所欲言,讨论剧本的主题思想。”

【集思广益造句】

他定期召开别开生面的会议,请德高望重的工程师发表意见,集思广益,能很好地协调工作。

工作中我们应该乐此不疲地集思广益,但关键时刻也需要一锤定音,否则当断不断,反受其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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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形容女人美丽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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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淡如菊:比喻人淡泊的如同菊花一样。

2、朱唇粉面:形容女子貌美。亦指美女。

3、玉软花柔:形容女子娇嫩柔弱,如花似玉。

4、白璧无瑕:洁白的美玉上面没有一点小斑。比喻人或事物完美无缺。

5、花容月貌:如花似月的容貌。形容女子美貌。

6、秀色可餐:秀色:美女姿容或自然美景;餐:吃。原形容妇女美貌。后也形容景物秀丽。

7、明眸皓齿:亮的眼睛,洁白的牙齿。形容女子容貌美丽,也指美丽的女子。

8、沉鱼落雁:鱼见之沉入水底,雁见之降落沙洲。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9、含苞待放:形容花朵将要开放时的形态。也比喻将成年的少女。

10、秀外惠中:容貌秀美,资质聪明。

11、羞花闭月:形容女子貌美,使花亦羞愧,月亦隐藏。

12、娇艳欲滴:娇嫩艳丽得好像要滴下来了。形容植物色彩美丽。一般是用来形容花,也喻女子容貌姣好美艳。

13、尽善尽美:极其完善,极其美好。指完美到没有一点缺点。

14、远山芙蓉:远山:形容女子的眉毛像远山一样青翠。芙蓉:比喻女子的脸色像芙蓉花一样美丽。比喻女子貌美。

15、人见人爱:形容人长的好看、可爱,人人见了都会喜欢。

16、倾国倾城:原指因女色而亡国。后多形容妇女容貌极美。

17、闭月羞花:闭:藏。使月亮躲藏,使花儿羞惭。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18、袅袅亭亭:形容女子体态轻盈柔美。

19、玲珑剔透:玲珑:精巧细致;剔透:孔穴明晰。形容器物精致通明,结构细巧。也比喻人精明灵活。

20、天生丽质:天生:天然生成。丽质:美丽的姿容。形容女子妩媚艳丽。

21、月貌花容:如花似月的容貌。形容女子美貌。

22、如花似玉:像花和玉那样美好。形容女子姿容出众。

23、貌美如花:女子长相美,像是盛开的鲜花,娇艳,柔弱。

24、亭亭玉立:亭亭:高耸直立的样子。形容女子身材细长。也形容花木等形体挺拔。

25、丽质天成:形容容貌漂亮,就像天造的一般。

26、温文尔雅:温文:态度温和,有礼貌;尔雅:文雅。形容人态度温和,举止文雅端庄。

27、娇艳如花:形容女子娇容艳丽,貌美如花。

28、窈窕淑女:窈窕:文静而美好。淑女:温和善良的女子。指美丽而有品行的女子。

29、风华绝代:风华:风采才华;绝代:冠绝当世。意思是风采才华为当世第一。

30、梳云掠月:指妇女梳妆。“云”指发髻之形,“月”喻妇女容貌。

31、玉骨冰肌:形容女子苗条的身段和洁白光润的肌肤。

32、冰雪聪明:比喻人美丽动人,聪明非凡。

33、出尘脱俗:多用来形容一个人气质好长相好有仙女感觉什么的形容女人较多。

34、鲜眉亮眼:犹言眉清目秀。形容容貌漂亮。

35、楚楚可人:形容姿容清秀,使人惬意。

36、品貌端庄:品德高尚,容貌端正,形容人由内到外都很优秀。

37、美艳绝伦:一般是形容女人非常美貌,无人能比。

38、天姿绝色:形容女子长相漂亮。

39、风姿绰约:风:风度;绰约:女子姿态柔美。形容女子风韵姿态柔美动人。

40、婀娜多姿:形容姿态柔和而美好。

41、韶颜稚齿:指年轻而容貌美好。

42、百媚千娇:媚、娇:美好。形容女子姿态美好。

43、眉目如画:形容容貌端正秀丽。

44、美若天仙:美若天仙就是用来形容一个人长得很漂亮,像天上的仙女一样。

45、眉清目秀:眉、目:眉毛和眼睛,泛指容貌。形容人容貌清秀不俗气。

46、国色天香: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47、出水芙蓉:芙蓉:荷花。刚开放的荷花。比喻诗文清新不俗。也形容天然艳丽的女子如出水芙蓉般美丽。

48、冰清玉洁:像冰那样清澈透明,像玉那样洁白无瑕。比喻人的操行清白(多用于女子)。

49、人间尤物:容貌艳丽的女子、特别漂亮的女人。

50、蛾眉曼睩:曼睩:明亮转动的眼睛。形容女子的眉目秀美有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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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上行下效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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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上行下效,指上面的人怎么做,下面的人就跟着怎么干。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上行下效

【汉语注音】:shàng xíng xià xiào

【成语出处】:后晋.刘昫《旧唐书.贾曾传》:“上行下效,淫俗将成,败国乱人,实由兹起。”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主语、谓语、宾语;含贬义;多指坏的言行对世人的影响。

【上行下效的意思】:效:摹仿,仿效,效法,跟着学。上面的人怎么做,下面的人就跟着怎么干。

【上行下效的近义词】:风行草从、鹦鹉学舌、如法炮制、言传身教;

【上行下效的反义词】:源清流洁;

【上行下效的故事】

春秋时期,自从宰相晏婴死了之后,再也没有臣子开诚布公地指责齐景公的过失。有一天齐景公宴请文武百官,席散后到广场射箭取乐。每当齐景公射出一支箭,即使没有射中靶子的中心,文武百官都高声喝彩:“真是百发百中,举世无双啊!”齐景公把这件事情实事求是地跟臣子弦章说了一番。弦章说:“这不能怪那些臣子,古人说‘上行后而下效。’国王喜欢吃什么,群臣也就喜欢吃什么;国王喜欢穿什么,群臣也就喜欢穿什么;国王喜欢阿谀逢迎,群臣自然就常向大王奉承了。”齐景公认为弦章的话有理,便派侍从赏给弦章许多珍贵的东西。弦章摇头推心置腹地说:“那些奉承大王的人,正是为了要多得一点赏赐,如果我受了赏赐不是也成了卑鄙的小人了!”

【上行下效例句】

汉.班固《白虎通.三教》:“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

宋.范仲淹《尧舜率天下以仁赋》:“殊途同归,皆得其垂衣而治;上行下效,终闻乎比屋可封。”

秦牧《北京漫笔.人民大会堂买茶》:“何况在那样的社会,上行下效,整个结构都是贪污的温床呢。”

【上行下效造句】

正所谓上行下效,一些政府官员更加肆无忌惮地勾栏妓院、金屋藏娇,把整个社会搞得乌烟瘴气。

贪官对贪财好色总是乐此不疲,再加之上行下效,这种权力机构里的人就算不同流合污也很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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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形容笑的词语附解释

全文共 8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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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苦笑:心情不愉快而勉强做出笑容。

2、惨笑:内心痛苦、烦恼而勉强作出笑容。

3、失笑:不自主地发笑。

4、干笑:不想笑而勉强装着笑。

5、笑逐颜开: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开:舒展开来。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6、讪笑:讥笑。

7、笑里藏刀:形容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8、皮笑肉不笑:极其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形容虚伪或心怀恶意的样子。

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10、笑容可掬:掬:双手捧取。形容笑容满面。

11、奸笑:阴险地笑。

12、莞尔一笑:形容微笑。

13、讥笑:讥讽和嘲笑。

14、巧笑:美好的笑貌: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15、眉开眼笑: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16、狞笑:凶恶地笑。

17、嘻嘻哈哈:形容嬉笑欢乐的样子。

18、呵呵大笑:呵呵象声词,形容笑声。

19、嘲笑:用言辞笑话对方。

20、冷笑:含有讽刺、不满意、无可奈何、不屑于、不以为然等心情或怒意的笑。

21、微笑:1、略带笑容。2、不显着的、不出声的笑。

22、笑嘻嘻:形容微笑的样子:他脸上总是笑嘻嘻的。

23、笑哈哈:内心感到喜悦总是有说有笑!

24、狂笑:纵情大笑。

25、嫣然一笑: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指女性)。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26、痴笑:傻笑。

27、满脸堆笑:满脸高兴的样子。

28、破涕为笑:涕:眼泪。一下子停止了哭泣,露出笑容。形容转悲为喜。

29、前仰后合:身体前后晃动。形容大笑或困倦得直不起腰的样子。

30、仰天长笑:仰头朝天而大声地笑。多就对某件事不以为然而采取旁若无人的态度而言。

31、嬉皮笑脸:形容嬉笑不严肃的样子。

32、偷笑:形容人不出声的笑,多是不怀好意的笑。

33、捧腹大笑:用手捂住肚子大笑。形容遇到极可笑之事,笑得不能抑制。

34、谄笑:强装笑脸以讨好人。

35、哄堂大笑:形容全屋子的人同时大笑。

36、怪笑:1、惊怪,嗤笑。2、奇特的笑声。

37、笑眯眯:形容微笑时眼皮微微合拢的样子。

38、窃笑:1、暗中讥笑2、轻轻地或压抑地笑。

39、解颐:开颜而笑。

40、欢笑:快活地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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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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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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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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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含有秋字的词语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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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提供的含有秋字的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冰壶秋水】:比喻心地纯洁,品德高尚。

【冰壶秋月】:冰壶:盛水的玉壶,比喻洁白。比喻洁白明净。多指人的品格。

【冰壸秋月】:比喻人品德清白廉洁。

【不及秋】:1.唐服装名,即短裤。意谓不到秋凉即须易装。

【不秋草】:1.指竹。

【不知春秋】:不知道当前是什么季节或局面。

【残秋】:1.指秋天将尽的时节。

【暗送秋波】:旧时比喻美女的眼睛象秋天明净的水波一样。指暗中眉目传情。

【百秋】:1.犹百年。喻时间长。

【百岁千秋】:一百年,一千载。形容岁月漫长,历时很久。

【悲秋】:1.对萧瑟秋景而伤惑。语出《楚辞.九辩》:"悲哉!秋之为气也。萧瑟兮,草木摇落而变衰。"

【髀秋】:1.马鞍上的皮带。亦为马桶上篾箍的谐音。

【程砚秋】:(1904-1958)京剧演员。原名承麟,曾名艳秋,号玉霜,生于北京。满族。六岁学艺,演青衣。曾拜梅兰芳为师,又受教于王瑶卿,形成低回婉转的唱腔和形神兼备的表演风格,世称“程派”。代表剧目有《窦娥冤》、《荒山泪》、《锁麟囊》等。中年后致力于戏曲理论研究。曾任中国戏曲研究院副院长。有《程砚秋文集》、《程砚秋演出剧本选集》。

【初秋】:1.秋季的第一个月。又称孟秋。

【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华秋实】: 华: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韭秋菘】:韭:韭菜;菘:一种阔叶蔬菜名。泛指时新蔬菜。

【春困秋乏】:困:困倦;乏:疲劳。春秋季节天气容易使人感到困倦疲乏。

【春来秋去】: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形容岁月流逝。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露秋霜】:比喻恩泽与威严。也用在怀念先人。

【春祈秋报】:祈:迷信的人向神恳求。古时春秋两季祭祀土神,春耕时祈祷风调雨顺,秋季报答神功。

【春秋】:1春季和秋季,常用来表示整个一年,也指人的年岁:~正富(年纪不大,将来的日子很长)。

【春秋榜】:1.指科举考试春试和秋试录取的名榜。

【春秋笔】:1.相传孔子据史实修《春秋》,笔则笔,削则削;字寓褒贬,不佞不谀,使乱臣贼子惧。后遂以"春秋笔"指据事直书的史笔。

【春秋笔法】:指寓褒贬于曲折的文笔之中。

【春秋鼎盛】:春秋:指年龄;鼎盛:正当旺盛之时。比喻正当壮年。

【春秋积序】:春秋:指时间、年龄。年龄一年又一年的累积增加。

【春秋科】:1.以《春秋》取士的科目。

【春秋无义战】:春秋时代没有正义的战争。也泛指非正义战争。

【春秋五霸】: 春秋时先后称霸的五个诸侯。即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楚庄王。另一说是指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吴王阖闾、越王勾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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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详细解释

全文共 6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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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 pèihé

(1) [coordinate;cooperate;concert]∶为一共同任务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行动

配合得宜;配合作战

(2) [match;fit;become man and wife]∶般配,合适;结成夫妻

(3) [combine spare parts of machine]∶机械或仪器上关系密切的零件结合在一起

(1).谓成为夫妇。 汉 焦赣 《易林·明夷之需》:“童女无室,未有配合,空坐独宿。” 元 关汉卿 《窦娥冤》第四折:“至十七岁与夫配合,才得两年,不幸儿夫亡化,和俺婆婆守寡。” 清 李渔 《奈何天·调美》:“这一男一女,若还配合起来,竟是普天之下第一对好夫妻了。”

(2).合在一起显得合适、相称。 汉 张衡 《灵宪》:“日与月,此配合也。” 宋 沉括 《梦溪笔谈·乐律二》:“其间声音出入,亦不全应古法,略可配合而已。” 老舍 《二马》第二段五:“收拾完了,她插着手儿四围看了看,觉得书房里的粉色窗帘,和墙上的蓝花儿纸不大配合。”

(3).各方分工合作以完成同一工作任务。 毛泽东 《青年团的工作要照顾青年的特点》:“青年团要配合党的中心工作。” 魏巍 《东方》第五部第一章:“我志愿军部队为积极配合东线人民军作战,发起了有限目的的进攻,并占领了 西方山 、 斗流峰 等要点。”

(4).交配。 宋 曾巩 《秃秃记》:“禽兽夷狄於其配合孕养,知不相祸也,相祸则其类絶也久矣。” 鲁迅 《朝花夕拾·》:“狗们在大道上配合时,常有闲汉拿了木棍痛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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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详细解释

全文共 3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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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仿 mófǎng

[imitate;copy;model oneself on] 按照现成的样子做

一首模仿传统大学歌曲的讽刺歌

亦作“橅倣”。照某种现成的样子学着做。 宋 欧阳修 《学书自成家说》:“学书当自成一家之体,其模倣他人,谓之奴书。” 明 谢榛 《四溟诗话》卷三:“ 谢灵运 《折杨柳行》:‘鬱鬱河边树,青青田野草。’此对起虽有模倣,而不失古调。” 清 刘逢源 《郭泰》诗:“如何下士相橅倣,只爱先生折角巾。”

同“ 模倣 ”。亦作“橅仿”。《渔洋诗话》卷上引 宋 姜夔 《白石诗话》:“一家之言,自有一家风味……橅仿者语虽似之,韵则亡矣。”《历代诗话·白石道人》作“模倣”。 鲁迅 《书信集·致母亲》:“他什么事情都想模仿我,用我来做比。” 丁玲 《梦珂》二:“﹝ 梦珂 ﹞常常整天躲在房子里照着那些自己所爱的几张画模仿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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