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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人接物的解释【汇集20篇】

导语:成语是一种相习沿用的特殊固定词组,意义上具有整体性,结构上具有凝固性。下面小编收集了一些关于三字成语,请大家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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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字在第四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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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咫尺威颜] 比喻离天子容颜极近。亦指天子之颜。同“咫尺天颜”。

[咫尺天颜] 比喻离天子容颜极近。亦指天子之颜。

[正言厉颜] 话语严正,表情严肃。同“正言厉色”。

[先意承颜] 指孝子不等父母开口就能顺父母的心意去做。后指揣摸人意,谄媚逢迎。同“先意承志”。

[希旨承颜] 指言语行动迎合上级的意图。

[皓首苍颜] 皓:白色的样子;首:头发;颜:面孔。雪白的头发,灰暗的面孔。形容老年人的容貌。

[婢膝奴颜] 形容卑躬屈膝谄媚奉承的奴才相。参见“奴颜婢膝”。

[白发朱颜] 颜:脸色。头发斑白,脸色通红。形容老人容光焕发。

[白发红颜] 头发斑白而脸色红润。形容老年人容光焕发的样子。

[白发苍颜] 头发已白,脸色灰暗。形容老人的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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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计量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9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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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拼音jì liáng

注音ㄐㄧˋ ㄧㄤˊ

词性动词

基本解释

◎ 计量 jìliàng

(1) [measure and calculate;estimate]∶把一个暂时未知的量与一个已知的量作比较,以计算大小、长短、轻重等

(2) [estimate]∶计算或估计数量

不可计量

引证解释

计算,度量。《管子·宙合》:“天淯阳,无计量;地化生,无泮崖。” 戴望 校正:“ 丁 云:‘阳当为养。叚借字。’”《佛说月明菩萨经》:“如来无所著等正觉,饶益於世间不可计量,积累功德,欲度一切故。” 唐 沉亚之 《表医者郭常》:“ 常 曰:‘夫贩贾之人,细度而狭见,终日誉集(一作希售)榷买,计量於毫銖之间,所入不能补其望。’” 明 袁宏道 《答陶石篑书》:“此何异牛肚中虫,计量天地广狭长短哉!”又如:计量标准。

考虑,打算。 叶圣陶 《浏河战场》诗:“你兀坐在这里作什么计量?是否想招回前此的家庭欢乐?”

计量相关词语

设计、质量、计划、数量、计算机、力量、大量、统计、计算、估计、容量、会计、预计、尽量、能量、重量、总计、流量、含量、测量、审计、产量、累计、商量、销量、产品质量、打量、会计师、变量、批量、合计、衡量、少量、共计、计划生育、热量、限量、适量、较量、计画、音量、海量、程序设计、计较、计算机网络、计费、定量、分量、伙计、过量、千方百计、计数、放量、工作量、无量、计数器、计价、剂量、增量、倒计时

计量相关成语

比量齐观、比权量力、不计其数、从长计议、海水不可斗量、较短量长、斤斤计较、计日可待、计上心来、将计就计、量才录用、没计奈何、百年大计、不可限量、不自量力、车载斗量、大计小用、等量齐观、反间之计、功德无量、诡计多端、国计民生、缓兵之计、计日程功、计深虑远、计无所施、骄兵之计、宽宏大量、量入为出、空城计、锦囊妙计、量力而行、量小力微、量体裁衣、眉头一皱,计上心、七次量衣一次裁、黔驴之计、千方百计、权宜之计、三十六计,走为上、数米量柴、寿元无量、无计可施、言听计从、一心一计、阴谋诡计、自不量力、走为上计、不知自量、长久之计、鬼计多端、海水难量、计功受赏、计尽力穷、计穷力尽、苦肉计、美人计、神术妙计、言听计用、一年之计在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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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描写心情愧疚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5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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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疚神明:

【注音】nèi jiù shén míng

【释义】内疚:内心感到惭愧不安;神明:聪明正直的神祇。指良心受到责备。

【出处】清·黄小配《洪秀全演义》第三十回:“许衡灭宋,死后犹不欲请谥立碑,盖内疚神明,不无惭德。”

2、抱罪怀瑕:

【注音】bào zuì huái xiá

【释义】瑕:美玉上的斑点,比喻缺点错误。指因犯过错误而感到内疚。

【出处】或有抱罪怀瑕,与下同疾,纲网弛纵,莫相举察。 《后汉书·蔡邕传》

3、满面羞愧:

【注音】mǎn miàn xiū kuì

解释】羞愧:感到羞耻和惭愧。满脸都表现出羞耻和惭愧的表情。形容因做错事而内疚和惭愧。

【出处】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六十九回:“成然满面羞愧,缩颈而退。”

4、面有愧色:

【注音】miàn yǒu kuì sè

【解释】愧:惭愧。脸上露出惭愧的神色。

【出处】汉·赵晔《吴越春秋·勾践阴谋外传》:“于是越王默然不悦,面有愧色。”

5、羞惭满面:

【注音】xiū cán mǎn miàn

【解释】满脸都表现出羞耻和惭愧的表情。形容因做错事而内疚和惭愧。

【出处】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五十二回:“赵范羞惭满面,答曰:‘我好意相待,如何这般无礼!’”

6、羞愧难当:

【注音】xiu kuì nán dāng

【释义】当:承受。指感到十分羞愧内疚。

【出处】那婆子羞愧难当,一言不发。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58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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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详细解释

全文共 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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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性 shēngxìng

[natural disposition] 从小养成的习性;天性

生性倔强

(1).天性;性格。 元 乔吉 《两世因缘》第一折:“只是孩儿有一件病,生性好吃口酸黄菜。”《水浒传》第三八回:“ 李 家兄弟生性不好,回乡去必然有失。”《说岳全传》第二八回:“这是家将 牛皋 ,生性粗卤,贤弟休计较他。” 邹韬奋 《经历》九:“可是我生性不做事则已,既做事又要尽力做得像样。”

(2).犹生命。 元 杨梓 《豫让吞炭》第二折:“众军民往来奔竞,咫尺间海角飘零。投至得闹炒炒阵面上逃了生性。”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槐西杂志三》:“凡物生性未尽者,以火炙之皆动,是其理也。”

(3).生气,发脾气。《醒世姻缘传》第四四回:“倘或处得过激,孩子生性恼出病来,悔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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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巧”字在第二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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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炫巧斗妍] 指夸奇竞妙。

[心巧嘴乖] 心思灵巧,能说会道。

[小巧玲珑] 小巧:小而灵巧;玲珑:精巧细致。形容东西小而精致。

[无巧不成书] 比喻事情十分凑巧。

[无巧不成话] 比喻事情十分凑巧。同“无巧不成书”。

[外巧内嫉] 外貌乖巧,内心刻忌。犹言口蜜腹剑。

[取巧图便] 使用手段谋取好处,图得便宜。

[弄巧反拙] 本想耍弄聪明,结果做了蠢事。同“弄巧成拙”。

[弄巧成拙] 本想耍弄聪明,结果做了蠢事。

[大巧若拙] 拙:笨。指真正聪明的人,不显露自己,从表面看,好象笨拙。

[辞巧理拙] 文辞虽然浮华,但不能阐明道理。

[藏巧于拙] 有才能而不显示出来。

[百巧千穷] 指有才能者境遇反而不好。

[百巧成穷] 指有多种才能的人反而贫困不堪。同“百巧千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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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详细解释

全文共 3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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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荡 dòngdàng

[upturn;turbu lence] 比喻情况或局势不安定

关于激烈的社会动荡的真相

◎ 动荡 dòngdàng

[turbulent] 不稳定的;不平静的

动荡的局势

亦作“ 动盪 ”。1.使起伏;不平静。《史记·乐书论》:“故音乐者,所以动盪血脉,通流精神而和正心也。” 唐 白居易 《草词毕遇芍药初开偶成十六韵》:“动荡情无限,低斜力不支。”《朱子语类》卷十六:“如水相似,那时节已是淘去了浊,十分清了,又怕於清里面有波浪动荡处。” 明 高启 《游灵岩记》:“虚明动盪,用号奇观。”

(2).比喻局势、情况不安定,不太平。 艾青 《我的父亲》诗:“在最动荡的时代里,度过了最平静的一生。” 丁玲 《悼念茅盾同志》:“他总是力求以感人的艺术形式描绘出社会的激剧动荡。”

见“ 动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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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表示死的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2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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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表示死的词语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爱生恶死:恶:厌恶。喜爱生存,厌恶死亡。

百死一生:形容生命极其危险,处于死亡的边缘。

半死半活:半死:接近死亡。不死不活,形容被折磨得很惨或死气沉沉,没有生气。

伯仁由我而死:伯仁:晋周颙的字。表示对别人的死亡负有某种责任。

不得善终:善终:正常死亡。指人不得好死。常指恶人应有的坏下场。

不讳之变:不讳:死的婉词,指人死不可避免;变:变故。指人的死亡。

残喘待终:残喘:仅存的一点喘息;终:死亡。指生命将尽,仅存一点喘息。

残丝断魂:残:剩余的;丝:蚕和其它昆虫吐的丝;断:断绝;魂:魂魄。比喻即将死亡的生命。

惨遭不幸:遭到严重灾祸,多指死亡。

朝荣夕毙:毙:死亡。早晨开花傍晚凋谢。比喻生命短促,荣辱无常。

朝生暮死:①早晨刚生,晚上就死亡。②今亦形容事物生命短暂。

朝生夕死:①早晨刚生,晚上就死亡。②今亦形容事物生命短暂。

出死入生:①从死亡里获救。②犹出生入死。

大化有四:化:变化。人生的最大变化有四个,即人生的婴儿、少壮、老年和死亡。

大限临头:大限:生命的极限。指死期。用以指寿数已尽,注定死亡的期限落到身上。

饿莩遍野:莩:饿死的人。到处是饿死的人。形容人民因饥饿而大量死亡的悲惨景象。

饿殍遍野:殍:人饿死后的尸体。到处是饿死的人。形容老百姓因饥饿而大量死亡的悲惨景象。

方生方死:方:正在。指万物万事正在在不断地出生成长,也在不断地死亡消失。

风前残烛:比喻随时可能死亡的老年人。也比喻随时可能消灭的事物。

风中秉烛:秉:拿着。风中拿着烛易灭。比喻临近死亡的人或行将消灭的事物。

风中之烛:在风里晃动的烛光。比喻随时可能死亡的老年人。也比喻随时可能消灭的事物。

风烛残年:风烛:被风吹的蜡烛,容易熄灭;残年:残余的岁月,指在世不太久。比喻人到了接近死亡的晚年。

风烛草露:风中之烛易灭,草上之露易干。比喻人已衰老,临近死亡。

风烛之年:比喻人到了接近死亡的晚年。

伏尸流血:伏尸:横尸在地。指人死亡。形容杀人众多。

伏维尚飨:旧时祭文中的套语。意思是恭敬地请你来吃。后用做死亡的戏谑说法。

宫车晚出:宫车:古代帝王所乘的车。宫车迟迟不出。旧为帝王死亡的讳辞。

宫车晏驾:晏:迟。宫车迟出。旧为帝王死亡的讳辞。

骨化形销:指死亡。

国无捐瘠:瘠:瘦弱;捐瘠:贫弱以至死。国内没有因贫困饥饿而死亡的人。

狐死兔泣:比喻因同类的死亡而感到悲伤。

狐兔之悲:狐死则兔悲,兔死则狐亦悲。比喻因同类的死亡而感到痛心悲伤。

化为异物:变成另外的东西。指死亡。

活人手段:使将要死亡的人能够生存下来的本领或方法。

家败人亡:家庭破产,人口死亡。形容家遭不幸的惨相。

家破人亡:家庭破产,人口死亡。形容家遭不幸的惨相。

家破身亡:家庭毁灭,自身死亡。

尽辞而死:尽辞:把要说的话说完。指在死亡之前把自己的心愿说出来,死无遗憾。

进退存亡:前进、后退、生存、死亡。泛指各种好的与坏的处境。

溘然长往:溘:忽然。指人突然死亡,常作悼念死者用词。

溘焉长往:溘:忽然。指人突然死亡。

恋生恶死:恋:爱慕不舍;恶:厌恶。贪恋生存,害怕死亡。

零落山丘:零落:凋零,比喻死亡。指死后埋葬在山丘上。

门殚户尽:指全家死亡。

名登鬼录:鬼录:也叫“鬼箓”,旧时迷信的人指冥间死人的名册。名字已登上鬼录了。指人将要死亡或已经死亡。

命染黄沙:染:沾上。身体挨上黄沙。指死亡。

怕死贪生:贪:舍不得。贪恋生存,畏惧死亡。指对敌作战畏缩不前。

七返灵砂:道家所谓能起死回生的灵丹妙药。形容可以挽救危险和死亡的办法。

气数已尽:气数:命运。形容人已生命垂危,即将死亡或没有生命力。

气数已衰:气数:命运。形容人已生命垂危,即将死亡或没有生命力。

翘辫子:清代男人也梳辫子,刽子手杀人时要把辫子提起,翘辫子指杀头。借指死亡。

人命危浅:浅:时间短。形容寿命不长,即将死亡。

人亡家破:家庭破产,人口死亡。形容家遭不幸的惨相。

人之云亡:人:贤人;云:助词;亡:失去。贤人死亡了。旧时用来怀念那些身系国家安危的贤人。

人之云亡,邦国殄瘁:人:贤人;云:助词;亡:失去;殄瘁:病困。贤人死亡了,国事危殆。旧时用来怀念那些身系国家安危的贤人。

日薄西山:薄:迫近。太阳快落山了。比喻人已经衰老或事物衰败腐朽,临近死亡。

日薄虞渊:犹日薄西山。比喻人已经衰老或事物衰败腐朽,临近死亡。虞渊,神话传说中日入之处。

撒手长逝:撒:放开;长:永远。放开手永远离去。指死亡。

三长两短:指意外的灾祸或事故。特指人的死亡。

三长四短:①特指人的死亡。同“三长两短”。②犹闲话,坏话。

山高水低:比喻不幸的事情。多指人的死亡。

山陵崩:山陵:比喻尊高,指帝王;崩:倒塌,称皇帝死为崩。比喻帝王的死亡。

身亡命殒:身、命:生命;亡、殒:死亡。指人死亡。

身先朝露:指身体比早晨露水消失还快。比喻很快死亡。

神灭形消:指死亡。

生老病死:佛教指人的四苦,即出生、衰老、生病、死亡。今泛指生活中生育、养老、医疗、殡葬。

生死存亡:生存或者死亡。形容局势或斗争的的发展已到最后关头。

生死荣辱:生存与死亡,荣耀和耻辱。

尸居余气:余气:最后一口气。象尸体一样但还有一口气,指人将要死亡。也比喻人暮气沉沉,无所作为。

尸肉未寒:尸体还没完全僵冷。指人刚刚死亡。

十室九空:室:人家。十家有九家一无所有。形容人民大量死亡或逃亡后的荒凉景象。

首足异处:头和脚分开在不同的地方。指遭受杀戮而死亡。

属纩含饭:属纩:用棉花放在人鼻孔前,看看是否有气;含饭:入殓时把米粒放在死人口中。指人死亡和入殓。

属纩之际:属纩:将新棉花放在濒临死亡之人的鼻孔前,以验证他是否断气。指人疾病临危,弥留之时。

死到临头:临:面临。快要到了死亡的时刻。

死伤相藉:死亡受伤者相互枕藉而卧。形容伤亡者多。同“死伤相枕”。

死伤相枕:死亡受伤者相互枕藉而卧。形容伤亡者多。

死伤枕藉:枕藉:纵横相枕而卧。形容死亡的人非常多。

死生存亡:生存或者死亡。常比喻情势已到了非存即亡的关键时刻。

死生荣辱:指死亡、生存、荣耀、耻辱。

死相枕藉:枕藉:纵横相枕而卧。死亡的人相互枕藉而卧。形容死亡的人非常多。

死于非命:非命:横死。在意外的灾祸中死亡。

死者相枕:死亡的人相互枕藉而卧。形容死亡的人很多。

碎骨粉身:指死亡。多指为某种目的而献身。同“碎身粉骨”。

碎身粉骨:身体粉碎。指死亡。多指为某种目的而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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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媲美词语解释

全文共 4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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媲美,词目。

拼音:pìměi;

近义词:比美;反义词:不及,不如;

词义:美(好)的程度差不多,比美。可以与什么什么相比。

部首:女 ,

笔画:3,

总笔画: 13。

词性:褒义词。

中文名 媲美

外文名 Comparable

拼 音 pìměi

近义词 逊色

出 处 达三《宋学渊源记序》

目录

1 详细解释

2 出处

详细解释

是个褒义词,一般都用于一种东西可以和另一种东西相比较。

出处编辑

直迈三代而媲美唐虞矣。——达三《宋学渊源记序》

敢与西施媲美

(1) 匹配;配偶 媲,配也。――《五经文字》

(2)又如:媲偶(相伴;陪伴);媲德(婚配于有德之人)

(3) 匹敌;比得上。如:媲隆(兴盛之景况相当)

(4) 比;比拟。如:媲迹(比肩。谓并驾齐驱)

明徐渭《代云南策问》之一:

“迨我今上圣明,其於怀柔遐裔之德,不特媲美祖宗,抑亦迥迈千古。” 清李渔《闲情偶寄·种植下·芍药》:“芍药与牡丹媲美,前人署牡丹以花王,署芍药以花相,寃哉。”杨朔《黄河之水天上来》:“我觉得,每个人都可以跟传说中的神话人物大禹媲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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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详细解释

全文共 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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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寥落 liáoluò

[few and far between;sparse;scattered] 稀疏;稀少;冷落

疏星寥落

(1).稀疏;稀少。《文选·谢朓诗》:“晓星正寥落,晨光復泱漭。” 李善 注:“寥落,星稀之貌也。” 唐 谷神子 《博异志·崔无隐》:“渐暮,遇寥落三两家,乃欲寄宿耳。” 清 钱泳 《履园丛话·臆论·五福》:“今人既寿矣,既富矣,而不康寧,以后子孙寥落,讼狱频仍,或水火为灾,或盗贼时发,则亦何取乎寿富哉!”

(2).衰落;衰败。 晋 陶潜 《和胡西曹示顾贼曹》:“悠悠待秋稼,寥落将赊迟。” 清 魏源 《默觚下·治篇三》:“ 南阳 、 洛阳 、 晋阳 、 凤阳 ,今日寥落之区,昔日云龙风虎之地,地气随人气而迁也。”

(3).冷落;冷清。 唐 元稹 《行宫》诗:“寥落古行宫,宫花寂寞红。” 宋 司马光 《和道矩红梨花》之一:“繁枝细叶互低昂,香敌酴醿艷海棠。应为穷边太寥落,併将春色付穠芳。” 清 和邦额 《夜谭随录·梁生》:“此为 孙布政 家废园,人跡罕到,虽有人家,亦甚隔絶寥落。” 曹禺 《北京人》第二幕:“间或也有女人或者小孩的声音,这是在远远寥落的长街上凄凉地喊着的漫长的叫卖声。”

(4).谓孤单;寂寞。 唐 张九龄 《南还以诗代书赠京都旧寮》:“去国诚寥落,经途弊险巇。” 元 乔吉 《水仙子·雨窗即事》曲:“客怀寥落雨声中,春事商量花信风。” 清 周亮工 《送汪舟次游庐山序》:“吾友 舟次 汪子 负磊落才,今秋不得於有司,别予归 维扬 ,念予寥落,忽復渡江相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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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词语解释

全文共 5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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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的。

可爱:值得怜爱。

者:花。

甚:很,非常。

蕃:多。

自:自从。

李唐:指唐朝。唐朝皇帝姓李所以称为李唐。

独:只,仅仅。

之: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

出:长出。

淤(yū)泥:污泥。

染:沾染(污秽)。

濯(zhuó):洗涤。

清涟(lián):水清而有微波,这里指清水

妖:美丽而不端庄。

通:贯通;通透。

直:挺立的样子。

中通外直:(它的茎)内空外直。

不蔓(màn)不枝:不生蔓,不长枝

香远益清:香气远播,愈加使人感到清雅。

益:更加。

清:清芬。

亭亭净植:笔直地洁净地立在那里。 亭亭:耸立的样子。

植:树立。

可:只能。

亵玩:玩弄。

亵(xiè):亲近而不庄重。

焉:句末语气词,这里指当于现代汉语的啊 呀,助词。

谓:认为。

隐逸者:指隐居的人。在封建社会里,有些人不愿意跟统治者同流合污,就隐居避世;

盛:广。

君子:指道德品质高尚的人。

者:的人或物。随着前面的名词而变化,例如:有黄鹤楼者中的者意思就是建筑

噫:感叹词,相当于现在的唉。

菊之爱:对于菊花的喜爱。之:语气助词,的。(一说为宾语提前的标志)

鲜(xiǎn):少。

闻:听说。

同予者何人:像我一样的还有什么人呢?

宜乎众矣:(爱牡丹的)应当有很多人吧。

宜乎:当然(应该)。

宜:当。

众: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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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怒发冲冠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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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怒发冲冠形容愤怒到了极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怒发冲冠

【汉语注音】:nù fà chōng guān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相如因持璧却立,倚柱,怒发上冲冠。”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定语、补语;褒义词,形容极端愤怒,往往是激于义愤。

【怒发冲冠的意思】:冠:帽子;愤怒得头发直竖起,把帽子都顶起来。形容愤怒到了极点。

【怒发冲冠的近义词】:大发雷霆、咬牙切齿、怒形于色、怒不可遏、怒火中烧、怒火满腔;

【怒发冲冠的反义词】:喜不自胜、欢天喜地、欣喜若狂、兴高采烈、喜形于色、眉开眼笑;

【怒发冲冠的故事】

赵惠文王得到一块罕见的和氏壁,秦王听说以后想用十五座城池来换这块玉。赵王与大臣们都认为秦王并不是真的有心要换和氏壁,但不换的话又怕秦王乘机派兵来进犯,于是赵王派蔺相如出使秦国交换城池。蔺相如到了秦国后开诚相见向秦王献出和氏壁,秦王爱不释手非常高兴,让大臣妃子一起来观赏美玉。蔺相如见秦王并没有换城的意思,于是走上前对秦王说:“和氏壁其实有一些瑕疵,我来指给大王看。”蔺相如拿到和氏壁后便退后身子靠着柱子,怒发冲冠地说:“我奉命来秦国换壁,可秦王却只看而绝口不提换城之事,所以我拿回和氏壁,秦王如要逼迫于我,我便将与壁一起撞在这柱上。”秦王怕他真的这样做便叫人来画出了十五座城池出来。蔺相如知道秦王并不是真心实意的想换壁,便对秦王说道:“和氏壁是极品宝物,要想收纳它秦王需要戒斋五天并举行隆重的仪式,这样我才能献壁。”秦王无奈只好答应了。蔺相如后来派随从把壁秘密的送回了赵国。秦王后来知道后怒火中烧,蔺相如请求秦王处死他,但秦王想了想还是没有这样做,并且他还在朝堂上客客气气地接见了蔺相如并把他放回了赵国。“怒发冲冠”就是后来人们把蔺相如当时愤怒的表现总结出来的。

【怒发冲冠例句】

宋.岳飞《满江红》词:“怒发冲冠,凭栏处,潇潇雨歇。”

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九回:“穷乡僻壤,有这样读书君子,却被守钱奴如此凌虐,足令人怒发冲冠!”

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十章:“我李自成听到这消息不由得怒发冲冠,恨不能率领手下将士与清兵决一死战,为国家出一口气。”

【怒发冲冠造句】

只要一想到他的妻子常常朝三暮四与他人私下约会他马上就会气得怒发冲冠。

世间有多少男人的“怒发冲冠为红颜”是真正的因为爱这个女子而不是以貌取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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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新鲜的解释

全文共 8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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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洁美好;清新鲜洁。

《文子·上仁》:“不敢清明者,处浊辱而不敢新鲜也。” 汉 扬雄 《太玄·务》:“次二,新鲜自求,珍絜,精其芳,君子攸行。” 范望 注:“新鲜,清絜之貌也。” 宋 朱淑真 《中春书事》诗:“乍暖还寒二月天,酿红醖緑鬭新鲜。” 清 曹寅 《看西廊秋叶》诗之二:“狡獪逢青女,新鲜割絳霞。” 杨朔 《三千里江山》头:“秋令风露大,天天早晨,那花瓣上挂满露水珠,顺着花须往下滴,新鲜透了。”

2、新颖的;新出现的。

鲁迅 《朝花夕拾·藤野先生》:“从此就看见许多陌生的先生,听到许多新鲜的讲义。” 范乃仲 《小技术战胜神仙手》:“别以为你是老把式,技术高,就你那一套管用,对新鲜事物看不上眼。”

3、希罕的;新奇的。

《红楼梦》第二六回:“ 薛蟠 道:‘可是呢,你明儿来拜寿,打算送甚么新鲜物儿?’”《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十回:“我不过道听涂説罢了,倘使他们局里的人説起来,只怕新鲜笑话多着呢。” 林淡秋 《马逢伯》:“候差,在 马逢伯 真是家常便饭,没有给他一点新鲜的感觉。”

4、谓觉得希罕;觉得新颖。

曹禺 《北京人》第二幕:“真是乡下孩子进城,什么都新鲜。”

5、崭新华美。

元 无名氏 《货郎旦》第三折:“你如今做甚么活计,穿的衣服,这等新鲜,全然不像个没饭吃的。”《古今小说·木绵庵郑虎臣报冤》:“﹝ 贾似道 ﹞在典铺里赁件新鲜衣服穿了,折一顶新头巾,大模大样,摇摆在 刘八太尉 府中去。”

6、鲜明光亮。

明 无名氏 《齐天大圣》第三折:“红日暎鎧甲新鲜,彩霞生袍锦光辉。”

7、清爽,洁净。

郭沫若 《恢复·得了安息》:“我的精神是这样的新鲜,如像那窗外的蔚蓝的宇宙。” 丁玲 《一九三○年春上海(之一)》九:“他有大半年不来这里了,趁这次机会来走走,呼吸点新鲜空气,也很好。” 柯岩 《奇异的书简·船长》:“海风迎面扑来,新鲜而又湿润。”

8、形容食物保持鲜美状态没有变质,有时亦指未经加工。

唐 李咸用 《谢僧寄茶》诗:“倾筐短甑蒸新鲜,白紵眼细匀於研。” 周立波 《暴风骤雨》第一部十一:“﹝ 白大嫂子 ﹞摘满一篮嫩豆角,她心机一动,寻思工作队长这么好,该送些去给他尝一个新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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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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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īn yuè chéng fú ㄒㄧㄣ ㄩㄝˋ ㄔㄥˊ ㄈㄨˊ

心悦诚服(心悦誠服)

◎ 心悦诚服 xīnyuè-chéngfú

[be completely convinced] 由衷地信服或佩服

独亮之于门下,心悦诚服而未尝自言,丞相亦不得而知之。—— 宋· 陈亮《与王季海丞相书》

词语解释

xīn yuè chéng fú ㄒㄧㄣ ㄩㄝˋ ㄔㄥˊ ㄈㄨˊ

心悦诚服(心悦誠服)

真心诚意的服从或佩服。语出《孟子·公孙丑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 孔子 也。” 宋 陈亮 《与王季海丞相书》:“独 亮 之於门下,心悦诚服而未尝自言,丞相亦不得而知之。” 明 刘基 《郁离子·枸橼》:“若曰:非心悦诚服而出不得已,乃欲使之治吾国,徇吾事,则 尧 舜 亦不能矣。” 郭沫若 《洪波曲》第十五章一:“我对于 周公 向来是心悦诚服的。他思考事物的周密有如水银泻地,处理问题的敏捷有如电火行空,而他一切都以献身的精神应付,就好像永不疲劳。”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心悦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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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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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悠閒 ”。

亦作“ 悠闲 ”。谓从容闲适而无所牵挂。 明 吕天成 《齐东绝倒》第四出:“几日来与老亲海滨遵处,终日悠閒,好乐也呵!”《警世通言·老门生三世报恩》:“这位老相公,不知是送儿子孙子进场的?事外之人,好不悠閒自在!” 鲁迅 《且介亭杂文二集·隐士》:“‘谋隐’无成,才是沦落,可见‘隐’总和享福有些相关,至少是不必十分挣扎谋生,颇有悠闲的馀裕。” 魏巍 《谁是最可爱的人》:“当你向孩子嘴里塞着苹果的时候,当你和爱人悠闲散步的时候……朋友,你是否意识到你是在幸福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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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价值连城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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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价值连城形容物品十分珍贵。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价值连城

【汉语注音】:jià zhí lián chéng

【成语出处】:战国.韩非《韩非子.和氏》:王闻之,使人问其故,曰:‘’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贞士而名之以‘诳’,此吾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遂命曰:“和氏之璧”。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分句;语义较轻,应用范围限于形容事物。

【价值连城的意思】:价:价格;连城:连接一片的好多城池。形容物品十分珍贵。

【价值连城的近义词】:无价之宝、连城之价、价值千金;

【价值连城的反义词】:无足轻重、一钱不值;

【价值连城的故事】

春秋时期,楚国人卞和在荆山发现一块玉璞,玉璞的外层包着石质,把石质剔去就可以雕琢为世间罕见的玉璧。卞和把玉璞献给楚厉王。楚厉王让大臣们和玉匠传看,他们都说这是一块普通的石头。楚厉王气得怒发冲冠,他给卞和定下欺君之罪,命令武士砍掉他的左脚,卞和伤心欲绝。楚厉王死后楚武王继位,卞和以为武主是个识货之人,又把玉璞献给武王,结果和上次如出一辙,武王下令砍掉卞和的右脚,卞和痛不欲生。

武主死后文王即位。这时侯的卞和心灰意冷不愿再去王宫,他抱着玉璞在荆山痛哭了三天三夜,泪水都哭干后流出鲜血。文王听说后派人快马加鞭地去调查。卞和说:“我悲伤的是天下无双的玉璧,却被当作石头,诚心诚意献宝的人,却被扣上欺君的帽子。这世道太不公平了!”卞和的话传到文王耳朵后,文王召他进宫叫雕玉技师剔除玉璞的石质。经过雕玉技师鬼斧神工的一番精雕细琢,呈现在文王面前的是一块珍奇的玉璧,果然是价值连城。这块玉璧被文王当成国宝,称其“和氏壁”。

【价值连城例句】

西汉.司马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惠文王时,得楚和氏璧。秦昭王闻之,使人遗赵王书,愿以十五城请易璧。”

明.熊大木《杨家将演义》第一回:“肪曰:‘此马价值几何?’赞曰:‘价值连城。’”

谷斯范《新桃花扇》第二十六回:“这把扇流传几百年后,一定可价值连城!”

【价值连城造句】

那件价值连城的珠宝就放在他的面前,光彩夺目,他破天荒地决定先入为主将其占为己有。

金碧辉煌的展示柜在灯光的笼罩下散发着美轮美奂的光芒,里面静静躺着那颗价值连城的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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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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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ìng zhì bó bó

兴致勃勃(興致勃勃)

◎ 兴致勃勃 xìngzhì-bóbó

[merry;sprightly;feel a surge of exhilaration] 形容兴头很高

谁知他还是兴致勃勃道:“以天朝之大,岂无看文巨眼?”——清· 李汝珍《镜花缘》

词语解释

xìng zhì bó bó

兴致勃勃(興致勃勃)

兴致很高的样子。 鲁迅 《呐喊·社戏》:“于是都兴致勃勃的跑到什么公园,戏文已经开场了,在外面也早听到冬冬地响。” 冯德英 《苦菜花》第十章:“ 嫚了 兴致勃勃地跑过来。”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兴致勃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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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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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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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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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引证解释

全文共 4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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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 惨澹 ”。

暗淡;悲惨凄凉。

①汉 董仲舒《春秋繁露·治水五行》:“金用事,其气惨淡而白。”

②南朝 宋 刘义庆《世说新语·言语》:“ 道壹道人 ……经 吴 中,已而会雪下,未甚寒。诸道人问在道所经, 壹公 曰:‘风霜固所不论,乃先集其惨澹;郊邑正自飘瞥,林岫便已皓然。’”

③宋·郭熙《山川训》:“春山澹冶而如笑,夏山苍翠而欲滴,秋山明净而如妆,冬山惨淡而如睡。”

④清 黄宗羲《自序》:“四野凶荒,景象惨澹,聊取平日之文自娱。”

⑤鲁迅《华盖集续编·记念刘和珍君》:“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2]

⑥ 杨沫《青春之歌》第一部第六章:“甚至连瑰丽奇伟的大海,在 道静 暗淡的心目中,也渐渐变得惨淡无光。”

谓尽心思虑。

①唐 杜甫《送从弟亚赴河西判官》诗:“踊跃常人情,惨澹苦士志。”

②清 黄叔琳《柏林寺观李晋王画像歌》:“鹰扬虎视空一世,经营惨淡传其真。”

③ 巴金《家》二二:“仅仅在一刹那间,就可以毁坏她十几年来苦心惨淡地造成的一切。”参见“ 惨澹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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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语关关词语解释

全文共 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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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yǔ guān guān

注音ㄩˇ ㄍㄨ ㄍㄨ

结构ABB式

引证解释

形容鸟儿鸣叫之声。语本《诗·周南·关雎》:“关关雎鳩。” 前蜀 毛文锡 《喜迁莺》词:“传枝偎叶语关关,飞过綺丛间。” 元 武汉臣 《玉壶春》第一折:“语关关枝上流鶯囀。”

语关关相关词语

相关、关于、有关、关系、语言、英语、关注、机关、关键、无关、关闭、关心、国语、关键字、语文、开关、语音、外语、语气、没关系、言语、关联、粤语、海关、关机、关怀、话语、语法、口语、语种、语句、关爱、汉语、华语、成语、词语、公关、关税、物语、过关、法语、术语、人际关系、关节、自言自语、关上、关照、关门、私语、用语、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关切、关头、语录、标语、咒语、大关、评语、外国语

语关关相关成语

不言不语、谗言佞语、低声细语、风言风语、关怀备至、关门落闩、过五关斩六将、好言好语、临别赠语、眉语目笑、妙语连珠、喃喃自语、片言只语、半部论语、闭关锁国、闭关自守、不关紧要、不关痛痒、不可同日而语、恶语伤人、恶语相加、恶语中伤、风言醋语、浮文巧语、浮语虚辞、关门大吉、花香鸟语、关门打狗、豪言壮语、罕言寡语、胡言乱语、花言巧语、秽言污语、机关用尽、机关算尽、冷语冰人、利害相关、快人快语、冷言冷语、利害攸关、流言蜚语、蒙混过关、鸟语花香、漠不关心、千言万语、前言不搭后语、人命关天、裙带关系、三言两语、生死攸关、同日而语、甜言蜜语、甜言软语、痛痒相关、无关紧要、息息相关、无关大局、无关痛痒、无关大体、性命交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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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详细解释

全文共 6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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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渐渐 jiànjiàn

(1) [gradually;increasingly;slowly;by degrees;by little and little;step by step] 程度或数量逐步地;慢慢地

渐渐透出。——《徐霞客游记·游黄山记》

(2) 又

渐渐落吾杖底。

路上的行人渐渐多起来了

逐渐。 汉 荀悦 《汉纪·武帝纪四》:“ 广 伪死,渐渐腾而上马,抱胡儿而鞭马南驰。” 唐 张籍 《早春病中》诗:“更怜晴日色,渐渐暖贫居。”《三国演义》第八五回:“却説 先主 在 永安宫 ,染病不起,渐渐沉重。” 老舍 《骆驼祥子》十一:“往东入了 长安街 ,人马渐渐稀少起来。”

(1).植物吐穗或吐絮貌。《史记·宋微子世家》:“乃作《麦秀》之诗以歌咏之,其诗曰:‘麦秀渐渐兮,禾黍油油。’” 司马贞 索隐:“渐渐,麦芒之状。音子廉反,又依字读。”《文选·潘岳》:“麦渐渐以擢芒,雉鷕鷕而朝鴝。” 徐爰 注:“渐渐,含秀之貌也。” 明 陈汝元 《金莲记·弹丝》:“千万丝陌头杨柳,渐渐可藏鸦。”

(2).流淌貌。 汉 刘向 《九叹·远逝》:“肠纷紜以繚转兮,涕渐渐其若屑。” 唐 韩愈 《苦寒》诗:“中宵倚墙立,淫泪何渐渐。” 清 黄鷟来 《戊辰冬与张四明分手即事纪别》诗之七:“渐渐清溪沚,其下多鸳鳧。”

山石高峻貌。渐,通“ 巉 ”。《诗·小雅·渐渐之石》:“渐渐之石,维其高矣。” 毛 传:“渐渐,山石高峻。” 孔颖达 疏:“以渐渐文连之石为山石之状,又以维其高矣,故知为高峻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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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鸡年有关鸡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2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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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鸡年有关鸡的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1. 呆若木鸡:呆:傻,发愣的样子。呆得象木头鸡一样。形容因恐惧或惊异而发愣的样子。

2. 斗酒只鸡:斗:酒器。古人祭亡友,携鸡酒到墓前行礼。后作为追悼亡友的话。

3. 斗鸡走狗:使公鸡相斗,使狗赛跑。指旧时剥削阶级子弟游手好闲的无聊游戏。

4. 独鹤鸡群:一只鹤站在鸡群中。比喻一个人的才能或仪表超群出众。

5. 范张鸡黍:范:范式;张:张劭;鸡:禽类;黍:草本植物,指黍子。范式、张劭一起喝酒食鸡。比喻朋友之间含义与深情。

6. 缚鸡之力:捆鸡的力量。比喻体弱无力。

7. 割鸡焉用牛刀:杀只鸡何必用宰牛的刀。比喻办小事情用不着花大气力。

8. 鹤发鸡皮:鹤发:白发;鸡皮:形容皮肤有皱纹。皮肤发皱,头发苍白。形容老人年迈的相貌。

9. 鹤立鸡群:象鹤站在鸡群中一样。比喻一个人的仪表或才能在周围一群人里显得很突出。

10. 淮南鸡犬:比喻投靠别人而得势的人。

11. 鸡虫得失:比喻微小的得失,无关紧要。

12. 鸡蛋里找骨头:比喻故意挑剔。

13. 鸡飞蛋打:鸡飞走了,蛋打破了。比喻两头落空,一无所得。

14. 鸡飞狗走:走:跑。鸡乱飞,狗乱跑。形容因极端惊恐而混乱不堪。

15. 鸡骨支床:原意是因亲丧悲痛过度而消瘦疲惫在床席之上。后用来比喻在父母丧中能尽孝道。也形容十分消瘦。

16. 鸡口牛后:宁愿做小而洁的鸡嘴,而不愿做大而臭的牛肛门。比喻宁在局面小的地方自主,不愿在局面大的地方听人支配。

17. 鸡烂嘴巴硬:比喻自知理亏,还要强辩。

18. 鸡零狗碎:形容事物零碎细小。

19. 山鸡舞镜:山鸡对镜起舞。比喻自我欣赏。

20. 手无缚鸡之力:连捆绑鸡的力气都没有。形容身体弱、力气小。

21. 鼠腹鸡肠:比喻气量狭小,只考虑小事,不顾大体。

22. 鸡鸣狗吠:鸡啼狗叫彼此都听得到。比喻聚居在一处的人口稠密。

23. 鸡鸣戒旦:怕失晓而耽误正事,天没亮就起身。

24. 鸡皮鹤发:皮肤发皱,头发苍白。指老人。

25. 鸡犬不惊:形容行军纪律严明,连鸡狗都没有受到惊动。也指平安无事。

26. 鸡犬不留:形容屠杀残酷,连鸡狗都不能幸免。

27. 鸡犬不宁:形容骚扰得厉害,连鸡狗都不得安宁。

28. 鸡犬皆仙:传说汉朝淮南王刘安修炼成仙后,把剩下的药撒在院子里,鸡和狗吃了,也都升天了。后比喻一个人做了官,和他有关的人也跟着得势。

29. 鸡犬桑麻:形容乡村的安静生活。

30. 鸡犬升天:传说汉朝淮南王刘安修炼成仙后,把剩下的药撒在院子里,鸡和狗吃了,也都升天了。后比喻一个人做了官,和他有关的人也跟着得势。

31. 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现在形容彼此不了解,不互通音讯。

32. 鸡声鹅斗:比喻吵吵闹闹,彼此不和。

33. 鸡尸牛从:比喻宁在局面小的地方自主,不愿在局面大的地方听人支配。

34. 鸡头鱼刺:比喻轻微而不被重视的的事物。

35. 鸡鹜相争:鸡鹜:比喻平庸的人。旧指小人互争名利。

36. 鸡鹜争食:鸡鹜:比喻平庸的人。旧指小人互争名利。

37. 鸡胸龟背:凸胸驼背。

38. 家鸡野鹜:比喻不同的书法风格。也比喻人喜爱新奇,而厌弃平常的事物。

39. 陶犬瓦鸡:陶土做的狗,泥土塑的鸡。比喻徒具形式而无实用的东西。

40. 偷狗戏鸡:比喻不务正业。

41. 偷鸡不着蚀把米:俗语。鸡没有偷到,反而损失了一把米。比喻本想占便宜反而吃了亏。

42. 偷鸡摸狗:指偷窃的行为。也指不正经的勾当。

43. 土鸡瓦犬:用泥捏的鸡,用瓦做的狗。比喻徒有虚名而无实用的东西。

44. 味如鸡肋:鸡肋:鸡的肋骨,没有肉,比喻无多大意味而又不忍舍弃的东西。比喻事情不做可惜,做起来没有多大好处。

45. 闻鸡起舞:听到鸡叫就起来舞剑。后比喻有志报国的人及时奋起。

46. 瓮里醯鸡:比喻见闻狭隘的人。

47. 小肚鸡肠:比喻器量狭小,只考虑小事,不照顾大局。

48. 雄鸡断尾:断尾:断去尾巴。本指雄鸡因怕做祭祀的牺牲而自残其身。后比喻人怕被杀而自尽。

49.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个人得道面仙,全家连鸡、狗也都随之升天。比喻一个人做了官,和他有关系的人也都跟着得势。

50. 争鸡失羊:比喻贪小失大。

51. 只鸡斗酒:斗:酒器。准备好一只鸡,一壶酒。原指对死者的祭奠物品,多用作追悼亡友之辞。后也指招待来客。

52. 鸡毛蒜皮:比喻无关紧要的琐碎事情。

53. 鸡鸣而起:鸡叫时就起床。形容勤奋不怠。

54. 鸡鸣狗盗:鸣:叫;盗:偷东西。指微不足道的本领。也指偷偷摸摸的行为。

55. 家鸡野雉:雉:野鸡。原意是晋庚翼把自己的书法喻为家鸡,把王羲之的书法喻为野鸡,以示贱近与贵远。亦比喻风格迥异的书法绘画等。

56.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封建礼教认为,女子出嫁后,不论丈夫好坏,都要永远跟从。

57. 金鸡独立:指独腿站立的一种武术姿势。后也指用一足站立。

58. 金鸡消息:指皇帝下赦令招安的消息。

59. 菱角磨作鸡头:比喻困难大,波折多。

60. 木鸡养到:木鸡:善斗的鸡,看上去象木头一样呆板。形容功夫到家。

61. 宁为鸡口,不为牛后:牛后:牛的肛门。宁愿做小而洁的鸡嘴,而不愿做大而臭的牛肛门。比喻宁在局面小的地方自主,不愿在局面大的地方听人支配。

62. 牛刀割鸡:杀只鸡用宰牛的刀。比喻大材小用。

63. 牛鼎烹鸡:用煮一头牛的大锅煮一只鸡。比喻大材小用。

64. 牝鸡司晨:母鸡报晓。旧时比喻妇女窃权乱政。

65. 杀鸡抹脖:形容心里着急而无法可想的神态。

66. 杀鸡儆猴:杀鸡给猴子看。比喻用惩罚一个人的办法来警告别的人。

67. 杀鸡取卵:卵:蛋。为了要得到鸡蛋,不惜把鸡杀了。比喻贪图眼前的好处而不顾长远利益。

68. 杀鸡吓猴:杀鸡给猴子看。比喻用惩罚一个人的办法来警告别的人。

69. 杀鸡焉用牛刀:杀只鸡何必用宰牛的刀。比喻办小事情用不着花大气力。

70. 只鸡絮酒:指悼念故人,祭品菲薄。

71. 指鸡骂狗:指着鸡骂狗。比喻表面上骂这个人,实际上是骂那个人。

72. 卓立鸡群:象鹤站在鸡群中一样。比喻一个人的仪表或才能在周围一群人里显得很突出。

73. 呆如木鸡:呆得象木头鸡一样。形容因恐惧或惊异而发愣的样子。

74. 呆似木鸡:呆得象木头鸡一样。形容因恐惧或惊异而发愣的样子。

75. 打鸡骂狗:比喻旁敲侧击地漫骂,以发泄对某人的不满。

76. 戴鸡佩豚:戴雄鸡形的帽子,佩野猪形的饰物。雄鸡野猪皆好斗,古时以冠带像其形,表示好勇。

77. 斗鸡养狗:指旧时剥削阶级子弟游手好闲的无聊游戏。同“斗鸡走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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