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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法律效力(经典20篇)

近日有媒体报道温州出现了2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又要花几十万元“延期”的新闻,引发热议和关注。为此开学吧为大家分享土地确权申请书法律效力优秀作文,欢迎阅读,希望你认真看完,会对你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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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念故乡的土地

全文共 1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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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一曲乡音,寄一缕乡愁。在这流火的季节,把日子折叠,数算归乡的日期。故乡土地哟,在他乡最难忘的还是你的温度。

谁言锦书难寄,谁知寸草春晖,在外的游子最懂那一束相思。家乡的蝉鸣时常在耳边回荡,每个不眠的夜里,对着满街的繁华,听着街头大排档播放着激情的音符,我的心一起跳跃。街市的灯火绚烂,嘈杂的语言及那些不懂的乡音勾起我对故乡的倦恋。开一瓶冰爽的扎啤,清凉些许。而脚下的土地依旧灼热,浓浓的热浪依旧扑面而来。这个夏天,多少的脚步流浪在他乡,脚下的土地连着的是故乡的根脉。

门口的燕子呢喃,新出生的乳燕露出鹅黄的嘴巴。这个黎明,阳光才吐露淡淡的笑意,看远处的炊烟飘荡着相思的恋曲。故乡里母亲早已和父亲出现在那片热恋的土地上,父亲的肩头拉着那祖辈相传的犁铧,翻开季节的篇章,母亲用她那粗糙的手指书写一片绿色的希望。这个季节,故乡温暖的土地会给父母亲带来丰足的收获。我看见那疯长的麦子和咔咔拔节的玉米,父亲和母亲推着家里仅有的独轮车走在火热的季节里,长满皱褶的脸上那一滴汗珠晶莹了整个午后,夕阳依旧和谒可亲。

我在故乡的远方,聆听绵绵细雨的诉说。那楼顶滴落的雨滴,嘀嗒嘀嗒在敲打我的心。这个季节家乡的槐花早开了吗?家乡的蝉鸣是不是依旧在夜里叫个不停?家乡的那片杨树林是不是依旧杨絮飘飘?家乡的土地火一样的热情,故乡的叔叔伯伯们是不是一样在村前的公路边席地而坐,纳凉到天明?故乡的孩子们是不是还一样赤着双脚走在那火热的土地上?故乡的土地在黎明前甜甜睡去。

故乡的老屋子前面不远处那条小河,悠悠流淌了几万年,那年我去外婆家时曾冲走了我仅有的鞋子。河边上那片麦田是我和我和父母一起种下的,那年的干旱是这条小河救了我们,救了我们种下的麦子。

我骑着父亲的车子,曾经穿梭于故乡的街市,瘦小的身影和车子后面大大竹筐极不相称。沿街叫卖的是我的尊严和父亲种出的果实,沉重的脚步让我摔倒在街市的小巷,故乡温暖的土地唤醒了我心底的呐喊,咬咬牙挺起胸膛走出困惑和迷惘。故乡的土地给我了坚韧的性格,从此,流迹天涯,而故乡是一颗种在我心里的种子,我会把她带到一片温暖的土地上,让她生根发芽。

离开故乡的土地,脚下带着故乡泥土的芬芳。脚步轻松,踏歌海角天涯,寻找着故乡那一缕熟悉的声音。清清的小河,碧绿的山野,故乡土地的温度温暖了一个又一个美丽的世界。走着走着,他乡就变成了故乡,他乡的土地一样有着故乡的温度。夏季来临之前,门口的杨絮飘落,如雪如花,飘飘荡荡好似天女散花。想起故乡那片硕肥的杨树林,想起走在杨树林里那个背着花书包扎着羊角辫的女孩,故乡朦胧了岁月。

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每个月圆的日子,对酒当歌,吟风咏月。那洁白的月光刺痛的不只是我的眼睛。穿过洁白的月光,母亲的身影在灯光下或明或暗,她手中的针线在缝补的是一颗破碎的心,针针见血。

故乡是一条河,故乡的土地是我童年的摇篮。父亲和母亲站在故乡的土地上,守候在村口,一天天,一月月,一年年,相思长满额头,泪水化作霜花,挺拔的身躯不在挺拔。年快到的时候,我仿佛听到老院子里父亲在杀猪宰羊的声音和母亲在厨房里霹雳啪啦的煎炒声。

故乡是那盘香喷喷的炒花生。故乡的土地也被夏日的阳光烤的香喷喷的,她暖暖的怀抱里正在孕育着下一个季节即将破土而出的蝉,正在孕育着杨树林里的另一场风花雪月。故乡的土地是我儿时的襁褓,我在故乡的土地里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窗外,细雨声声,串起我对故乡的记忆。沏一壶故乡的思念,品味故乡泥土的气息。看看天上的流云,漂泊中不忘的是对故乡的回忆。

春去秋来,夏天悄悄地过去,待到满山红叶时,我会寄一片相思,和故乡诉说。燕子南飞,我会让它带上我的心愿,把我思念故乡的种子撒向故乡的土地。

明年春天,故乡的土地里那片碧绿的春色,田野里那片金色的花朵,那就是我,我永远生长在故乡温暖的土地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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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怀念那片土地作文450字

全文共 4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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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着那一大片荒废的地,我叹了一口气。原本,那儿是一大片一大片的农田,春种秋收,生机勃勃。双休日,我还可以带着我家的两只小狗去田野里遛遛。

不知从哪天起,那一片片农田被一点点吞噬,换来的是逐渐扩大的废墟。挖掘机轰隆隆地响声回荡耳旁,让人心烦。我去那边瞧瞧,看到的是一大片石头堆上面,旁边还堆满了垃圾,周围冒着灰烟。那绿油油的农田呢?一株株挺拔的玉米呢?撑开双手,头带草帽的稻草人呢?都在几天时间里不复存在。连平时叽叽喳喳,讨人嫌的麻雀也在我的脑海里可爱起来。

谁说这要造大超市,但连木头房子都没有。往日那愉快的田野时光被挖掘机生生地挖掉了。

小狗无聊地趴在台阶上,不时呜呜叫着。大大小小的石头似乎在怀念着以往的一派生机。

望着那一大片荒废的地,满是垃圾与碎石,我不禁想道:这好好的,为什么要把农田给毁了呢?现在这片地又可以干什么呢?这样多浪费土地呀!不能轻易毁掉农田,应该好好地得胜它们,为世界多添一份绿色。

唉,昔日的美好时光没了。真希望人们可以将那荒废的地,好好地利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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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珍爱土地资源

全文共 4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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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孕育了万物,而今,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她折磨得面目全非。

你瞧——

土地面积和森林面积正在日夜急度下降,取而代之的是高楼大厦,公路厂房。

众所周知,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粮食就是从农田里长出来的。可农田、森林随着城市建设在不断减少,我们虽然有那么一点点,但是这有限的土地能生长出养活中国这一大家子的粮食吗?我们的子子孙孙又该怎么办?小动物们又该怎么办?你们想过没有!

你瞧——

一些岩石和矿物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在一天天地减少。

如果按现在的开采速度铁只可采100年了!锌、锡、钨只可采40到50年了!银、铝、锰只可釆20到30年了!这难道不让人触目惊心吗?

你瞧——

土地环境在人们建设的过程中遭到了天昏地暗的破坏。

不难发现,在我们的周围,环境已严重恶化。白色垃圾、各种化学物品不仅使土地表面毁容,而且还使她的身体中毒,让许多不断再生的资源变成不能再生。她在痛苦地呻吟!

看着这一切,我们的心在滴血,让我们大声疾呼:“珍爱土地,保护家园吧!人类不能再作茧自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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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脚下的土地

全文共 9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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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没有谁会将脚下那其貌不扬的土地作为自己追随的对象吧!它既无华丽的外表,对人类生活也无过于突出的表现,于是,虽然它天天被人们踩在脚底下,支撑着人们行走,却并没有得到人们的喜爱。可土地对我来说,却是一件有着厚重魅力的物品。

脚下的土地,是如此的温柔,如此的静谧,如此的宽容。无论我们在土地上干什么,是高兴地跑跳,生气地跺脚,它都会笑盈盈、静悄悄地看着你,包容你。这很像母亲,不是么?在母亲眼中永远长不大的我们,在她面前撒娇,欢笑,或是哭泣、忧郁,她都会包容你,保护你。在她面前,没有伪装,亦没有复杂的人情事故,只是一个真实的孩子。仅此而已。

夏日雨后的大地,浑身上下散发出一种它特有的香味――夹杂了大地的热气和泥土的芳香。这是我最爱的味道。这也是大地最具魅力的时候。记得朱自清先生将满眼的荷花比喻成亭亭玉立的刚出浴的美人――那是实打实地比喻。此刻的土地,亦有万种风情。它给我的感觉,像是一个梳洗罢的雍容女子,披着湿漉漉的头发,带着沐浴露的清爽味道,盈盈而来。这样的感觉,叫通感。多么神清气爽!植物们把根深深地扎进土中,此刻把根伸得更远了。因为它们正在从土地中汲取刚刚降下的雨水。听,我听见了生长的声音!我仿佛听见了植物们的欢笑声,在土壤中嬉戏――而土壤,始终沉默不语,忠实地履行着一个护花使者的职责。这时的土地,既像一个长者,呵护着小孩,很享受地看着生命的延续;又像一个伟丈夫,静静地看着美丽的妻子撒娇,疯癫。无论妻子做什么,他亦是喜爱,百般呵护。

土地在我心中扮演着多重角色,是母亲,是丈夫,亦是长者。这些宽厚善良的形象让我越发地喜爱土地。可土地让我心灵为之震撼的,却不是他们――

那是一个无意的课间,我独自在阳台上眺望远方。看着远处高山上裸露的岩石,我突然想到这样一件事情:这沉默的土壤,经历了几经迭起的朝朝代代,从这里有多少生命被酝酿,而后又有多少生命在这里殒落,消失。而这土地,不管这人生前是作恶多端还是一个正派人士,土地,仍以惯有的沉默接受了他。这样的土地,当时就把我感动得久久伫立,望着远处的山不能轻易释怀。

沉默,亦是一种伟大的力量。

至今,土地在我心中仍是被受尊敬的。每当我独自在泥土上行走,更能感受到土地的圣洁是离我如此的近。于是,人也开始变得圣洁而远离杂念。一步又一步,地上留下了我追求的脚印。我一边沉默,一边向前走。沉默,亦是种伟大力量。我义无返顾地向前走,亦如脚下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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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仿写土地的誓言

全文共 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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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馨蕊

我热爱广大的关东原野,

那是我的故乡。

我热爱那参天碧绿的白桦林,

我热爱那红布似的高粱;

我热爱那狐仙姑深夜的谰语,

我热爱那马儿戴着串铃奔跑,

皮鞭滚落在山涧发出脆响。

东风吹起的时候,

土壤的清香在空中飘扬;

空气里有一种欢喜的声音,

天空是那样的透明清亮。

美丽、丰饶令人难忘

那是我的故乡。

如今我不得不离开她

四处逃亡,

夜夜梦里听到故乡唤我的名字

叫我回乡!

我的心从没有和她分开过,

朝思暮想,

终有一天我要和她汇合在一起

我的手再放到她的大地上!

家乡,你必须站立,

必须被解放!

我愿为你付出一切,

为你战斗到底!

你要用一个更美丽的姿态

出现在我的面前,

你等着我,我的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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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法律牢记心中作文600字

全文共 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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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心中,我们生活的地方处处需要法律,处处需要遵法、守法,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经常看关于法律的书籍,学习法律,不能成为一个法盲,因为法盲惹事经常发生,而且后果严重。

去年发生在北京八达岭动物园的老虎伤人事件,一个家庭来到北京八达岭动物园,买了开车进动物园的门票,门票上附着一张法律合同,上面其中有一点要求:把门窗关紧,如果无法做到此要求,一旦出事,动物园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那个家庭连看都不看一眼,就签了字,开车进去了。

结果女儿在游园时下了车,被老虎叼走了,她妈妈为救女儿也下了车,与老虎搏斗,最后女儿获救了,妈妈却被老虎咬死了。

后来,爸爸向法院起诉动物园,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原告说被告没有及时来救人,酿成了这场悲剧,要求赔偿,被告也不甘示弱,说原告已经在合同上签字,动物园已尽到了告知义务,活动过程中下车被老虎伤害与他们无关,双方在庭上各不相让,大吵大闹。

结果,法官给出的结果令人在跌眼镜:双方都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原告已经在合同上签了字,相当默认应当遵守不开窗不下车的规定,所以原告对此事有责任。而被告搞了一个如此危险的活动,又不加强防御措施,出状况后不能及时来救人,所以要接受法律的处罚,并关闭此活动。

这件事告诉我们要遵法守法,首先要学法知法,不要成为一名法盲,因为规则无处不在,法律无处不在。

法律牢记心中,时刻提醒自己遵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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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土地的颜色说明文作文

全文共 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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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大物博,就连土地颜色,也有许多种。

土地是黑色的。我望向关外,那是东北平原的颜色。肥沃的土壤上生长着东北大米,仿佛是个粮仓。九·一八时,它被日本夺走,但它还是回来了。爱国的信念与拼搏的汗水成了土壤中的养料。那淳朴敦厚而又富饶的土地啊,东北。生命于这里滋长、繁盛,的确,也只有你才能养育人参了。东北,东北。

土地是黄色的。我看向晋陕(山西和陕西),又看了看自己的皮肤,那是黄土高原的颜色,也是中国人的肤色。我突然想到了黄河,它自从流经黄土高原之后,就变得浊流滚滚,增添了魄势。那里固然荒凉,却十分深厚。中华文明在那儿发源。而最不必说的西安,早已不知是几朝古都,当了中华民族一千多年的首都啊。黄土,是文化的发源,是历史的见证。中国的文化,发扬于黄土,又堆在了黄土上,堆成了黄土高原。晋陕,晋陕。

土地是红色的。我看向了所有带有“华”的地区,又看向自己的心。的确,这些地方的人与我是一样的,心里同脚下的大地一起翻滚着热血,流淌着沸腾的希望。我们心的节奏仿佛是一样的,一齐跳跃着。这里,有着我们国家的首都和经济重心,从北向南,有着大片的城市和耕地。华北、华东、华南、华中,我的家乡在这里,我最爱的地方也在这里,它们都是红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面积土地,同国旗一样,都是红色的。

土地是白色的,新疆、海南、内蒙、西藏。尽南、尽西。海南沙滩上的白沙,内蒙的草原边的荒漠,珠峰上的白雪与高原上的布达拉,新疆的塔里木和天山,都是白的,白中泛黄,飘扬在边疆。它们之上,有的人烟稀少,有的却十分繁华。但这么柔弱的白色却从未抱怨或是放弃过。它们用缥缈之躯筑成了民族屏障。边疆,边疆。

土地是杂着绿的,台湾、特区、西南。这绿,不是土地,是水。一个个神秘的地方,一片片神奇的土地。特区回来了,西南一直都在。我们在呼唤,台湾,台湾。

土地的颜色是彩色的——那是炫彩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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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青少年法律讲座观后感想

全文共 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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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提高青少年的法制意识,营造文明平安的法制氛围,8月16日上午云阳社区邀请东栅街道司法所所长沈佩华为学生们作了一场精彩的法律知识讲座

讲座紧紧围绕与青少年学习、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结合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鲜明案例,以生动形象、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其讲述如何提高法制观念、如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如何预防自身的违法犯罪等法制常识,并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及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成因以及应对方法。通过日常工作经验从身边发生的常见的一些典型案例讲起,重点宣传了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知识,更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法制观念。

通过讲座教育学生应该不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增强了同学们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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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我爱的这片土地作文450字

全文共 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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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每当读到这样的诗句,总会让我想起自己的家乡。20年后的今天,我即将回到那个让我日思夜想的故乡,心里是那么激动,那么期待。

随着飞驰的动车缓缓进入车站,眼前的家乡逐渐清晰起来。啊!家乡的一切都变了。车站旁已变成一个很大的森林公园了。公园堤岸边柳树依依,古色古香的亭台楼阁星罗棋布地点缀在一个清幽平静的人工湖边。湖心有两艘帆船在那儿随风漂荡,好一派人间仙境啊!

坐车来到家门前,家门前那条脏兮兮的小河早已没有了,呈现在我眼前的是清澈见底的河水。河岸两边栽种着一排杨柳。河里时不时能看到钻出水面透气的小鱼小虾。这时,广播里传来悠扬的乐曲,顿时让人感到一阵轻松。

一进家门,一个机器人保姆迎了出来。紧接着,爸爸妈妈从厨房里出来,他们惊喜地看着我,我们的手紧紧拉在一起。听妈妈说,家里都用上了智能化控制系统:房间温度和湿度会自动调节到最适合人居住的范围,能随时用上热水,只要发出指令,就能自动执行。

半个月飞快地过去了,我又要回去了。在飞机上,我深情地凝望着脚下这片生我养我的土地,久久不愿把目光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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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走过记忆中的那片土地作文1000字

全文共 11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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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做一个无休止的梦。

我沿着通往山顶的山路走,路边野花散发出山野的清香,迷醉了不归家者的魂,一阶一阶通向云端,伸向自由。我站在山顶企图伸手触摸天空,用最简单的方法向世界证明我的存在,我俯瞰升起炊烟的小山村,将系结灵魂的根深入它的土壤,将自己的归属融入这交错的阡陌里,我拥抱这一切,因着一份纯净,一份自然。

我总坐在石阶上看屋对面的大榕树,苍翠覆上它的叶,它风姿不减,挺拔是它的光华——坚忍交予它,它立在原地很多年,仿佛誓要与岁月对抗。我仰仗着我的闲暇,数着大榕树被营养蒸发出的枝桠“一、二、三、四……,”一股烟忽而飘然而上,接着一缕一缕,袅袅而上,绵绵交错,仿佛生生世世缠绵交织的情缘,一个踉跄的孩子捡起榕树下的枯树枝,跌跌撞撞走进榕树而筑的瓦房。接着,许多房屋亦升起炊烟,呛人的味道使我流下泪来——尝遍人间疾苦而来的食之香,怎能使人不流泪?村落里响起了绵长的呼唤“吃饭了,”这声音仿佛能冲破了一天的辛劳——给人精神的补给,因着接下能享受物质的补给,这是一天里最幸福的时刻,而我,亦听到了属于我的幸福之声,拖得长长的、清晰的、对未归者的招唤。

榕树下的瓦房里住着老阿公和他的儿子,老阿公声音大且亮,带着京腔味,亮噪整个村子都听得到,他尤其爱唱“今日痛饮庆功酒,壮志未酬誓不休”,仿佛化身为那戏中人,铁骨铮铮。闲下来时他总坐在盘结着露出土壤的榕树根上抽卷烟,猛地吸一口,烟头上的火星亮得耀眼,他满足的合上眼,紧闭上嘴,塌下肩,烟从鼻中涌出,弥漫住他的脸,笼罩住他的孤独。

村落傍山而建,所以各家的房屋是顺着山高而参差,房屋密集在一起,又是青砖白瓦,便无形的散发出一种深刻的古朴幽远,沿着石板阶梯而上,正好通向这份幽远,我总是带着一颗闹腾的心走上阶梯,去寻一块石头,那石嵌在一块石板阶梯上,带着细微的水波纹,浮动着温润,仿佛大江淘尽后仅剩的一块石——沉淀之后的遗存。我偶然发现了它,莫名的喜欢上了它,却不想与人分享,便总是独自来瞧它,仿佛无声的契合。我总认为是我在守护它,可我在长大,它依旧如初,如当初看着我,看着我一天天变化。

我愿做一个无休止的梦,可岁月告诉我,它该破,于是梦碎了一地,我惊愕着去捡,可如何拼凑?

我去找一条路,通向山顶,可站在荒草中间的我,却只能看着肆意疯长的草吞噬那条长满鲜花的路,最后亦找不到逃出去的方向;我听着呼啸的风鸣,远处奏起了哀乐,被风摇曳的榕树咆哮着,哀楚又凄凉;呛人的炊烟味亦越来越淡,山里人跌跌撞撞往外涌去,他们的身影亦越来越淡,入了浮华;阶梯上密布了青苔,仿佛凝成的一大块一大块的荒凉,我去看那块石头,它还在,可又是谁抽离了它的温润,偷换成了沁人的寒冷,陌生的姿态,隔着距离的相见。于是梦境被悲怆点上乌色的墨,悄无声息的渲染开来,现实来换梦境。

于是梦醒了,我,回不去了,找不到了,走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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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国土局第26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简报

全文共 1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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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重点面向基层、面向公众、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系列主题宣传活动。确保“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取得成效。下面是语文迷为大家带来的活动简报,希望对你有帮助。

篇1:第26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简报

今年6月25日是第26个全国“土地日”。 ##从6月22日至6月26日,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主题,面向公众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周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国土资源厅及时征订、印制了《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知识问答》、《国土资源知识100问》、《知识问答》等宣传册,当天在全区各市、县(区)以不同的方式在繁华街道、广场设咨询台,向广大市民宣传土地法律法规,并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形式宣传土地日,部分市县还开展了土地日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活动。据统计,当天发放免费发放法律宣传册等宣传品近2万余册,接受群众咨询400余次。

据了解,近年来我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严查违法用地行为,为自治区经济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通报,我区2010-2014年平均供地率达78.8%,位列全国第二位。目前全区基本农田达1344.5万亩,建设用地449.9万亩,人均耕地3.07亩,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篇2:第26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简报

为深入宣传我国土地基本国策,营造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管地用地的良好氛围,石城县国土资源局提前谋划,创新创特,精密部署第26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一、宣传部署早。今年4月份,该县召开全系统大会,围绕广泛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政策,提前谋划,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宣传形式新。一是制作国土专题宣传片,围绕本县国土资源管理、提高保护耕地、保障发展、依法行政等内容制作国土政策专题宣传片,通过县电视台做专题报道,并在电影下乡活动影前播放,使国土政策在群众中入心入脑。二是国土政策文艺汇演,利用民间艺术团,把国土政策编排在文艺节目中,深入基层,巡回演出。三是现场宣传,通过高炮广告、道路护栏悬挂宣传标语,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辖区必经进出口墙体喷绘宣传标语,并在中国大地出版社订制国土专业宣传彩印,以及在各乡(镇)国土资源所繁华集镇地段开展现场宣传活动,向群众散发宣传单及政策咨询活动。四是网络宣传,利用网络登载国土政策法规;并制作手机短信及微信平台。五是宣传车宣传;录制国土政策宣传稿,通过宣传车深入各街区、村组进行为期1个月的巡回广播宣传,创造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氛围。

三、宣传氛围浓。根据群众的需求,全局上下联动,将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土地问题,精心制作宣传资料,设立咨询点,切实增强宣传实效。

篇3:第26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简报

为深入宣传我国土地基本国策,营造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管地用地的良好氛围,石城县国土资源局提前谋划,创新创特,精密部署第26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一、宣传部署早。今年4月份,该县召开全系统大会,围绕广泛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政策,提前谋划,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宣传形式新。一是制作国土专题宣传片,围绕本县国土资源管理、提高保护耕地、保障发展、依法行政等内容制作国土政策专题宣传片,通过县电视台做专题报道,并在电影下乡活动影前播放,使国土政策在群众中入心入脑。二是国土政策文艺汇演,利用民间艺术团,把国土政策编排在文艺节目中,深入基层,巡回演出。三是现场宣传,通过高炮广告、道路护栏悬挂宣传标语,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辖区必经进出口墙体喷绘宣传标语,并在中国大地出版社订制国土专业宣传彩印,以及在各乡(镇)国土资源所繁华集镇地段开展现场宣传活动,向群众散发宣传单及政策咨询活动。四是网络宣传,利用网络登载国土政策法规;并制作手机短信及微信平台。五是宣传车宣传;录制国土政策宣传稿,通过宣传车深入各街区、村组进行为期1个月的巡回广播宣传,创造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氛围。

三、宣传氛围浓。根据群众的需求,全局上下联动,将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土地问题,精心制作宣传资料,设立咨询点,切实增强宣传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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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第九章法律责任

全文共 76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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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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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6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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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是人类的摇篮,大自然是万物众生赖以生活、生存的家园。绿色,是大自然的颜色,它象征着生命和希望。 我们现在生活在高科技时代,日子一天比一天过得好,可环境一天比一天糟糕。各种污染在我们的地球上弥漫开来。我们的环境正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危机。

生活中,我曾看到这样的情景: 在等校车时,对面马路上一辆辆汽车从我们面前飞驰而过,滚滚腾起的尘土以及漆黑的尾气袭面而来。候车的同学们不得不用手捂住自己的口鼻。 晚上,当我和爸爸妈妈走出家门来到林荫小路上散步时,远远就闻见一股浓烈、刺鼻的味道,熏得我头晕,想吐,我问爸爸:“这是什么味儿,太难闻了!”爸爸说“是药厂发散出来的。”我屏住呼吸,加快脚步想快些逃离这里。往前走了不远,只见路边出现了一条污水沟,水很浑浊,说不上是什么颜色,这是怎么回事?爸爸说:“这是药厂和化工厂排除的污水。

现在的人们为了方便,省时间大多吃快餐或外卖。而做快餐或外卖的饭店基本上使用一次性饭盒,并配一双一次性木筷子。如果每人每天用一双一次性木筷,那么每天至少要用掉多少个一次性饭盒、一次性木筷子,制造出多少的垃圾,

可想而知数量非常庞大而惊人。一次性饭盒如果是非可降解的会造成难以消除的白色污染,而消耗如此多的一次性木筷、纸碗、纸杯更需要砍伐多少树木才能满足使用啊?

我们不得不承认,环境保护已迫在眉睫。环保虽然如此重要,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法律和法规,可是在社会上仍有一些人,仅仅为了个人的利益去破坏环境,屡禁不止。 绿色,是大自然的颜色,它象征着生命和希望。生活不能没有绿色,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负起责任,保护好我们的大自然,保护好我们的环境,保护好我们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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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第六章法律责任

全文共 21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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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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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年宪法法律宣传教育月活动简报

全文共 5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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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普法办在州电视台开展以案说法短片展播,在《伊犁晚报》“每周说法”栏目中开设“依法治州建设平安伊犁”专栏,邀请自治区法治宣讲团成员做了题为《公共权力制约与行政许可法治化》的专题讲座。

喀什地区普法办组织地区工商、质监、民宗等40个单位举办大型法制宣传活动,通过解答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摆放宣传版面等方式向各族群众宣传《宪法》、“一反两讲”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放各类宣传手册1万余份,宣传单5万余份,解答法律咨询200余人次。

昌吉回族自治州普法办联合各等单位举办了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活动。自治区公安厅以“公安大讲堂”活动为平台,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系统,邀请法治宣讲团成员为全区1万多公安民警深刻讲解了自治区提出的“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这一重大方针。

结合2013年公职人员学法考试工作,自治区人社厅、水利厅、文化厅、测绘局等19个部门、企事业单位也围绕《宪法》和《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普法读本进行了专题辅导。

新疆日报网讯记者隋云雁报道:在今年4月我区第十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期间,全疆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推进依法治区”这一主题,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活动,营造出浓厚的法治氛围。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普法办在州电视台开展以案说法短片展播,在《伊犁晚报》“每周说法”栏目中开设“依法治州建设平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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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6.25全国土地日

全文共 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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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始终在这片辽阔的土地上繁衍生息。可以毫不过分的说:土地是人类共同的伟大而又可爱的母亲!

我们感谢土地!你否定了造物主的存在,珍藏的骸骨把平凡的真理回答;你奉献自己,促进了新时代的发展,推动了历史的进步,使人类从远古荒蛮走向现代文明;你用磅礴的力量挽起高山大海,你用纯洁的血液浇灌花的国土;你用残酷的“训练”孕育民族精神;你用惩罚的方式警醒人为之过……所有的这一切在这个时代都是你对人类文明作出的卓越贡献。

我们依恋土地!我们从没有想过要离开你的怀抱,因为惟有在你的哺育下,我们才能够维持生存,惟有脚踏实地的生活才是最舒心的。我们实在无法想象,一旦离开了你,生活将会变得怎样,是幸福美好?还是痛苦难耐?虽然我们无法预测未来,但我们能够把握现在,那就是绝不离开你,我们势必和你永久地生活在一起,共同发展,共同迎接和走向充满挑战的未来。

我们赞美土地!你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生产之要。你是集所有高尚品质与伟大精神于一身的杰出代表,你始终以默默无闻的态度,不求回报的品质为人类作出贡献,你总是以高度的事业心、强烈的责任感实现既定心愿,你忍受着人类在战火中对你的摧残,在开发中对你的破坏,但你依然用母亲的情怀养育着这个生物圈中的所有生物。

我们保护土地!近年来,由于对你的各种违法和过分的行为举止,使你遭受空前的伤害。针对这一现象,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更有力的保护你不受伤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将捍卫你的主权不受外来侵略,将同一切不利于你的行为作斗争。为了我们可爱的母亲,为了我们的生存发展,为了我们的美好家园,我们必须战斗到底!我们必竭尽全力,不惜一切代价保护你!

土地,土地!伟大而又可爱的母亲!我们向你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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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我深爱的这片土地作文800字

全文共 8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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泱泱大国,悠悠五千年历史。尝尽了茹毛饮血的滋味;享受了酒肉池林的奢侈;饱受了刀光剑影的侵袭,却依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这漫长的历史长河啊,不仅见证了一个大国崛起的峥嵘岁月,更为我们留下了珍贵的精神财富。

提起这片土地,我就想到了唐诗宋词。那些如珠玉一般的字句,不知经过怎样的精雕细琢,不知深藏着多少。我惊叹“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的苍凉凄怆;我欣羡“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高昂壮阔;我为“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而寝食难安;我为“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而黯然神伤。平仄间流转出喜怒哀乐,虚实中幻化出悲欢离合。

唐诗宋词,如一颗璀璨的明珠,闪烁着耀眼的光芒。

提起这片土地,就想到了戏曲国粹。黄梅戏的温婉细腻;昆曲的典雅精致;梆子戏的高亢悲凉,恰似一幅百花齐放的春景图。花木兰的勇敢坚毅,穆桂英的巾帼英姿,虞姬的坚贞凄婉;杨贵妃的妩媚娇艳。那些技艺精湛的演员,唇齿间便吐出半部宏图。还有那生动精巧的脸谱,浓重的油彩绘成世间百态。生旦净丑演绎出精彩的世界,眼手身法步摇曳出灵动的人生。

戏曲精粹,如一幅素雅的水墨画,浸润着古朴的韵味。

提起这片土地,就想到了书法。笔走龙蛇,起承转合,开拓出超然物外的境界。隶书的方正浑厚,博采众长;行书的棱角分明,苍劲有力;楷书的圆润婉转,百折千回;草书的恣肆随性,酣畅淋漓。三两毫毛造就笔墨天下,片片白纸描摹人情冷暖。一杆笔撼动山河,满腔豪情感动日月。停顿点染间喷涌出无尽的畅快,龙飞凤舞间焕发出高傲的豪气。

书法如一首宁静安雅的琴曲,跳动着激昂的情怀。

提起这片土地,我就想到了“天青色等烟雨”的青花瓷,想到了“翩若惊鸿,婉若游龙”的古舞;想到了四大发明,想到了兵马俑,想到了万里长城;我还想到了雍容华贵的牡丹,想到了妙趣横生的对联,想到了《论语》,想到了中国梦……

我还想到了许多许多。提起这片土地,我意气风发,我为它五千年灿烂的文明而骄傲。因为我一直深着这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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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法律伴我成长作文

全文共 6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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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神圣、神秘、威严、崇高的,它就像一个守护神,伴随在我们身边,时时刻刻保护着善良的人们;法律,就像天空中无数的星星,指引着人们走向光明的道路;法律,就像齐天大圣,用它那双火眼金睛来明辨是非,扶善惩恶。法律在车水马龙的街道上,在那庄重的法庭上,在猎人们心中……

今天,路上仍然是有条不紊,没有一辆车、一个人闯红灯,交通十分流畅。我走过马路,心里高兴得想:宽敞的马路上,人人都遵守法律,生活的安全就有了保障!

当那庄重的法庭上传来法官最后的判定,听见的便是一个人的忏悔,一个人的欣喜。当法庭上坐着一个触犯了法律的罪犯,那么法律一定会严惩,而法律给他的这次教训,也许会让他开始重新做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从不冤枉好人,这是公正无私、惩恶扬善的法律。

“不知荣辱乃不能成人”,这是千百年前的古人流传下来的至理明言。可见我们千万不能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错了!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误,为什么要等受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标准。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共行的道路吧!

[法律伴我成长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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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珍爱土地保护环境

全文共 9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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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日月星辰,纵看江河湖海,遐想太空奥秘,探索地下宝藏,欣赏花草树木,品尝美味佳肴……这一切都是大自然的礼物,千万年来,美轮美奂的大自然给了我们人类无穷无尽的幸福。愉快的享受,安宁的生活,这是一种美,一种无与伦比的美,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之美。生活在一个和谐的国家,和谐的社会, 和谐的世界,是多么幸福。《走进和谐的春天》让我看到了那神秘而令人向往的可可西里——千万年来,在宁静与和谐中存在着。但是,人类的脚步踏进来了,和谐被打破了。

当罪恶的枪声响起后,宁静就不复存在了。青海治多县委副书记索南达杰的心被这一切揪着。1992年,他组建了我国第一支武装反偷猎队——西部工委,先后12次进入可可西里无人区。在一次与亡命之徒的搏斗中,索南达杰再也没有回来。那天,他抓了20多个偷猎者。下午,他的车子爆了两个轮胎,他在补轮胎。工作人员押着偷猎者,烧水休息。盗猎者借机反扑击昏了工作人员抢了武器。索南达杰补好胎赶过来时,盗猎者用6辆车同时打开大灯照射,十几只枪同时开火,嫉恶如仇的他,牺牲后冻成了一尊正在射击的不屈冰雕。索南达杰,中国第一位为保护藏羚羊而献出生命的人,我们永远不会忘记。

不仅珍贵的野生动物在惨遭杀戮,我们秀美的浙江大地,生态环境也被“一支黄花”等外来物种严重破坏。2007年9月,加拿大“一支黄花” 突然在宁波、嘉兴等地迅速蔓延,导致绿化地和灌木的严重死亡。当地橘树林大面积减产,本土植被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遭受严重威胁。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16种危害非常严重的外来入侵生物,已有8 种进入了浙江省。偷猎者、非法种子商,给我们的和谐生活敲响了警钟。为了我们能永远幸福地生活,为了阳光、雨露和春风能滋润着我们,为了大地、城市和农村能孕育着我们,为了土壤、清泉和五谷能养育着我们,为了日月、星辰和生物能陪伴着我们。我们需要对大自然加倍珍惜呵护,我们需要没有被污染的土地,我们需要郁郁葱葱的森林,我们需要清澈见底的江河,我们需要……总之,能让地球上所有的生命自由栖息、健康成长,我们要时时刻刻保护环境,保护我们自己的地球。保护环境需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

每个人迈出文明一小步,社会将进步一大步。地球只有一个,失去了便不再拥有。我们应该用自己的行动保护环境,让地球成为人类的花园;让地球成为动物的乐园;让地球成为人类和动物共同的家园;让地球上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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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全国土地日的活动简报

全文共 3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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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第26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工作。6月24日,程河镇国土资源所在集镇设立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咨询点,接爱群众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问题的咨询。

今年,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为确保宣传活动收到实效,程河国土资源所根据区局统一安排部署,积极筹备,除了在镇集镇中心设立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咨询点外,还走进镇中学和镇中心小学开展国土资源法规进校园活动,向师生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参加师生100余人。

据悉,此次活动共悬挂过街横幅10条、条幅5条,张贴宣传标语500幅,发放宣传资料3000份,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1000分,切实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提高了中小学生对土地法律法规知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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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我身边的法律故事征文

全文共 11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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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法律这个词,或许大家会很自然的联想到法庭、监狱和犯罪,大家会认为法律离我们的生活很遥远。其实则不然,法律就在我们的生活中,在你我身边。法律有各种分类,比如:交通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我觉得,与我们联系最密切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必须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这样,在消费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从六岁那年,我就开始看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介绍的节目,但是我从没想到,自己能学以致用。那是三年前的一天,由于妈妈要早一点去单位,没有给我做早饭,她让我去卖些吃的。我走到社区超市,直奔买奶制品的货架。由于着急上学,我忘记了看生产日期,拿起一袋牛奶,又走到卖饼干的货架,随手拿起了一包饼干,快步走到收银台结账。在路上,我一边走,一边吃早饭。喝完牛奶,吃了饼干后,我没找到垃圾桶,就把包装袋放在小塑料袋里,塞进了裤兜。到了学校后,我得肚子有些疼,还想吐。刚开始,我还能忍受,但是过了一会儿,像有什么东西在肚子里绞,疼得直不起了腰。老师发现后,连忙带我去了医院。医生问:“你有没有吃过期的食物?”我说:“早上我只喝了牛奶,吃了饼干,应该……”话还没说完,我就急匆匆地把裤兜里的食品袋掏了出来,发现牛奶已经过期2天了,饼干过期了半年。医生了解了情况,给我开了些药。

之后,我又去了社区超市,和超市的主管理论:“你们怎么能买过期食品呢?这样会危害健康的!”“你一个小毛孩子懂什么?赶快回家,别给我们捣乱!”我不依不饶:“前几天,我在这里买了牛奶和饼干,导致我肚子疼,去了医院。我不仅花了100多元医药费,还耽误了课,你们得赔偿!”“你胡说什么呢,赶快走!”我恼羞成怒,大声喊:“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若不在今天和我好好解决问题,我就要把你告上法庭!”“别拿法律吓唬我,再说,你要告我,有什么证据?”“我当然有证据了,销售小票不是证据?况且食品的包装袋我还留着呢!还有医生的诊断证明!”我像机关枪扫射一样,把几年中积累的消法知识一股脑地倒了出来。这显然出乎了主管的意料,他知道自己没有道理,直说:“赔你不就完了吗?”说着他就拿出了200元钱,甩在了桌子上,说:“快回家吧!别找我麻烦了。”我往货架上扫了一眼,居然还有其他过期食品。我又生气了,指着那些货品说:“你们怎么还不把这些过期的商品下架?还想让更多的人生病吗?”“行——”主管漫不经心地答着。我见他爱搭不理,就决心把所有过期的商品买下来,去消费者协会告他。他见我来真格的,害怕了,赶忙吩咐店员检查商品,我帮他们一起把好几件过期的商品挑了出来。主管对我刮目相看,连连称赞:“没想到这么小的孩子也懂得法律了。”

法律并不深奥,它无处不在。我们要多学习法律知识,这样不仅能遵守法律,还能运用法律来武装自己,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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