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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申请书通用4篇 作文(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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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受伤的小鸟作文450字

全文共 4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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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放学回家,小明在路上哼着曲子,突然“咚”的一声,一只美丽的小鸟从树上掉了下来。我小心翼翼地捡了起来,哦,小鸟的翅膀上面流下了许多血。我非常心疼,赶紧捧起小鸟飞快地奔回家。

“爸爸!出事了!”我急急忙忙地说,“怎么了?”爸爸奇怪地问。“一只小鸟掉了下来,我们救救它吧!”“好!”爸爸一边说一边找医药工具箱,还好小鸟的伤不是很严重。我慢慢地把它抱到桌子上,爸爸先给小鸟的伤口认真地消毒,然后涂上药,最后用纱布包扎好。

几天后,我抱着小鸟,和爸爸一起去买了一个金灿灿的笼子,小鸟在里面蹦蹦跳跳,可开心了!

时间过得真快呀!我和小鸟已经成为了好朋友,小鸟翅膀上面的伤口也好了,爸爸对我说:“小鸟的伤好了,要把它放回大自然了!”我不舍得地说:“好吧!小鸟也有家,它不应该老是在笼子里,我们明天就把它放出去。”

第二天,我带着小鸟来到了森林。我轻轻地打开鸟笼的门,依依不舍地看着小鸟,小鸟也看着我,像是在说:“下一次,我会来你家看望你的!”之后小鸟就慢慢地飞走了!我在心里默默祝福着:“飞吧!飞向属于你的蓝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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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精神救助作文

全文共 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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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以为自,是个善解人意的人,在别人需要的时候,能解囊相助。可是,有一个没有在现场看过真正的演唱会,只听过CD的歌迷,竟对作为歌星的我的印象非常深,且非常崇拜我。

那年,我开很多演唱会,到过广州、上海、北京、台北、香港等城市。为了让歌迷们听了我的歌表演后,能有一种欢快愉悦的心情。每次在演唱前我都要花费很多时间去排练和写歌,遇到一些小事情,很少有时间接受记者的采访。

我在上海演唱的时候,演唱了几天后,就休息一二天。在休息的那段时间里觉得无聊,就上上网和看看电视。在看电视时,随手乱选节目,突然看到一则报道:“一位小男孩得了白血病,他非常崇拜一位歌星,而且有一个愿望。就是能见那位歌星一面,并签名。令我意想不到的是他所说的歌星竟会是我。”

那时,有一种力量促使我去探望他。在这种力量的促进作用下,我就在当天的晚上去他所在的医院探望他。我真是不知道是什么力量让他坚持到现在。我走到他的面前时,令他很讶他竟然问:“我是在做梦吗?”我回答,道:“你不是在做梦,我真的来看你了。”此时此刻,他非常兴奋,好像没病似的。

我去看望那位小男孩时,不知道被那位记者看到并拍了照片。这件事第二天就被登上报纸。许多群众看到后,纷纷为他捐款。由于有了群众的捐款和专业医生的帮助,还有志愿者捐的合适骨髓,就这样救了他的性命。

现在的我突然感觉到底是我从精神救助了他,还是他救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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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地震后给救助者的慰问信

全文共 6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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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驻滇机构广大干部员工、营销伙伴:

8月3日16时30分,云南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公司干部职工、营销伙伴和客户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困难。面对重大自然灾害,国寿驻滇机构广大干部员工表现出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迅速投入抗震救灾。在此,集团公司党委、总裁室向你们及你们的家人和广大客户表示深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

地震发生后,国寿驻滇机构迅速启动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工作人员连夜徒步赶至震中地区,第一时间进驻一线开展理赔救灾工作。针对此次地震发布了快速理赔服务承诺、组织人员走访医院、设立了现场理赔服务点,并利用微信平台发布信息等方式摸排客户信息,全力开展抢险救灾。你们的行动充分体现了中国人寿“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企业文化,充分展示了中国人寿心系灾区、关爱客户的良好形象。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希望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灾区有关部门和救援机构开展工作,为党和国家分忧,为抗震救灾贡献力量。希望你们进一步弘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协作、特别能奉献、特别守纪律”的国寿精神,全面做好查勘理赔工作,努力减轻灾区人民损失。同时,要特别注意严防次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

集团公司党委、总裁室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系统干部职工和营销伙伴的大力支持下,国寿驻滇机构的广大干部职工、营销伙伴一定能攻坚克难、战胜灾害,夺取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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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新京报《“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

全文共 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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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公平正义,公检法都有责在身。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而该案引发舆情一边倒,说明公众从中感受出来的公平正义分量,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仍有不短的距离。

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如今于欢已提出上诉,期待山东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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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炎影剑》第四章:魔界司法上

全文共 25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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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神帝,不好了!”男子边跑边大喊着。闻言,神帝皱了皱眉头,问道:“何事如此慌张?”“不好了,神帝,魔界的人冲破了一至六重天的防御,现在正与第七重天的神兵交战,但第七重天也快守不住了!”男子年轻的脸庞之上一脸焦急,不断喘着粗气说道。闻言,神帝一愣,旋即怒道:“好大的胆子!让八重天的和九重天的神兵全力抵御,本帝现在就派神兵去救援!”“报!”此时,有一名身穿铠甲的男子跑了进来。“禀神帝,魔兵已冲破第七重天,第八重天也快坚持不住了!”

“什么?!这么快?带领魔兵的人你可认得?”闻言,极电之神问道。“小将不知,但小将知道领头的有三个人,个个法力高强,守天门的神卫根本拦不住!”那男子道。

“三个?难道是……他们?”闻言,极电之神喃喃道。

“极电,你可认得他们?”神帝疑惑地问道。

“如果猜得不错的话,应该是……魔界的三大司法!”极电之神缓缓道。闻言,神帝一怔,旋即又问道:“他们突然闯入神界,到底有何意图?神界与魔界一直都是井水不犯河水,到底是什么东西让他们冒这么大的险?”闻言,极电之神沉默了片刻,突然,他转过头,j似乎想到了什么……

众仙随着极电之神所看的方向转过头,那里……一把火焰巨剑悬立在空中!

“是因为仙剑?!”虚无之神突然反应过来,惊讶地问道。闻言,神帝也是直盯着远处的火焰巨剑,似乎也明白了什么。

“有这个可能……之前神帝讲过,仙剑出世之时弄出了巨大的能量波动,连火陨星都被炸毁了,当时作出的动静可不小……”极电之神缓缓说道。

“你是说……仙剑出世之时就被魔界的人发觉了?”神帝吃惊的问道。闻言,极电之神点了点头,刚欲再说些什么,一声巨大的爆炸声响传入帝殿之中。

“轰!”

“杀!”

“杀啊!”

帝殿远处,密密麻麻的人群厮杀着。

“报!启禀神帝,魔兵已打破第九重天天门,已彻底侵入神界!”这时,有一名男子跑了进来,急忙喊道。

闻言,众仙皆是大惊,这速度也太逆天了吧……

“杀!给我杀光他们!你们三个,给我去抵住!”神帝大怒道,闻言,刚刚跑来报信的三个神兵连声应道:“是!是!小将这就去!”

“众仙家不必惊慌,不就是几个魔界的司法嘛,有何惧之有?四位战神,听命!”神帝大喝道。

“臣在!”极电之神四人一齐应道。

“吾以神界神帝之名,命你四人速战速决!若没完成任务,后果,我想你们也知道……”

“是!”四位战神齐声应道。旋即转过身,也不拖拉,摇身一晃,便消失不见。

“杀啊——”

“叮!”

“嘭!”

“铛铛!”帝殿远处的一片星空,杂音刺耳,人群的厮杀声,惨叫声、兵器的撞击声、肉体相碰撞的沉闷声……这一片星空,血雾弥漫,尸体横七竖八地浮在空中……

人群中,一片银色兵潮,一片黑色兵潮,两种兵潮撞在一起,厮杀声实在让人听着心烦。几个身穿黑袍的魔兵一齐用长枪刺死一个神兵后,便又涌向另一个正在厮杀的神兵,然后再将之刺死,之后又……这种战术,是魔界的独特战术,每三个魔兵为一小队,一齐厮杀,一齐生,一齐死……然而神界的神兵则是各杀各的,效率低的可怜。

“轰!”

“轰!”数十个神兵在一瞬间被击飞!

“轰!”

“轰!”

又是数十个倒霉的神兵被击飞!

“哈哈哈……这些小虾米打起来真不过瘾,老子都手痒了几百年了,也不来个合格点的!”在击飞数十来个神兵后,一名身穿黑袍,脑袋上戴着黑色头盔的中年男子狂笑道,如疯狂的野兽般!只见其眼瞳全是一片血色,不时闪着红芒。

在其左右,分别站着一个黑袍人,三人穿戴一模一样,若不是他们眼瞳颜色有所差异的话,不知道的人还以为他们是孪生兄弟呢。

“嘿嘿,马上就有大熟人来喽,要不要好好叙叙旧?”紫色眼瞳的黑袍人在一旁笑道。闻言,另一边的白色眼瞳的男子也是阴森一笑:“嘿嘿,那当然,我们都几百年没见过他们了,听说因为和我们过多来往,他们几个都被那无能的神帝给关了起来,可真是狼狈!”“哈哈……可现在不又放出来了么?我可是感觉到了他们的气息呢……嗯……越来越近!”血瞳男子不怀好意地笑道。

“轰!”

“轰!”

“轰!”

“轰!”

突然间,四股强大的力量将数百个小魔兵打成一大片的血雾,那些魔兵甚至连惨叫都未来得及喊出。四个光圈缓缓出现,几个高大削瘦的身影从中走出……

“哟,出场还挺霸气的!四位神界战神,别来无恙啊……”血瞳男子笑道。

“血魔,你脑子被门夹了?竟敢带兵来攻神界!”极电之神怒骂道。闻言,那被称为血魔的血瞳男子也不怒,只是笑道:“嘿嘿,火气可别那么大,伤身体啊……你我七人数百年都不曾相见,我们仨想你们想的紧啊!”

“嘿嘿,是啊是啊,特别是极电,我都好久没尝尝你的‘极电雷切’了,今天终于可以试试了……”一旁的紫瞳男子也是阴森森地笑道。闻言,极电之神不屑道:“哼,吞无,你那独虚剑几百年未见,怕是早已生锈了吧?劝你回去叫人打磨打磨,省得我一锤子下来你的宝贝都没了……”

“极电你……”闻言,被称为吞无的紫瞳男子大怒,他最恨别人小看自己的宝贝了,那把独虚剑可是五大魔剑中的一把,当然为了得到它,差点连命都赔进去了,现在听到极电之神污染自己的宝贝,不怒才怪呢。

“好了好了,这有什么可气的,大家都是老熟人,何况此次来又不是专门来打架的,何必呢?”看到吞无发怒,血魔身旁的白瞳男子劝道。

“哼……”闻言,吞无狠狠地瞪了极电之神一眼。

“还是雪妖大度点……对了,你刚才说不是来打架的,那是来干何事?”极电之神疑惑道。

“嘿,你也别装蒜,所谓的仙剑出世我们怎么可能不知道?”雪妖应道。

“哦?你们怎么就知道是仙剑出世了?”闻言,极电之神一旁的噬炎之神疑惑地问道。

“嘿嘿,你们神界哪次铸剑有我们不知道的?只不过之前你们所铸的仙剑还不值得我们冒这么大的险……”血魔笑着说道,紧接着又说:“不过此次所作出的动静可真不小,简直可以惊动三界啊!所以说,此次所铸的剑一定非同寻常,于是我们就……”话到此次,血魔还阴森森地笑了笑。

“于是你们就不顾危险来闯神界,目的就是抢炎影剑?就不怕有去无回?”毁灭之神鄙夷地摇了摇头,道。

闻言,血魔大笑一声后,指着极电之神四人不屑道:“原来仙剑名为炎影剑,不过凭你们四人,还不能留下我们!”

“哟,看样子是有备而来啊,不介意的话……那就来试试!”毁灭之神边说边伸出右手,随便一招,一把深蓝色长剑便是握在手中。

PS:哎呀,好累!不过第四章总算完成了,虽然咱字数不多,但可以慢慢来不是?好了,不多说了,没推荐票的亲们就直接翻页吧!当然,有票的,就献上宝贵的一票吧,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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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小伙5年求助救助站703次

全文共 11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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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伙不劳而获,5年到救助站“求助”703次,只要给20元就走。

当四川巴中籍男子苟某第三次到汉中市汉台区救助站要钱时,工作人员上网一查,发现苟某5年来已被“救助”703次,明显是职业“跑站人”。僵持两个多小时,救助站给苟某等二人每人20元钱后,两男子才离开。

5年求助703次:“给20块钱就走,不用给我买票了”

前天下午2时40分许,汉台救助站来了两名四川籍男子向工作人员求助,二人衣着整齐,身背旅行包,其中一男子还潇洒地翘起二郎腿、抽起了香烟。“给20元我们就走了,你们不用给我买票了,我还要去勉县。”其中一名苟姓男子开口直接要钱,显得很有底气。

“我一眼就认出这个小伙是个专业跑站人员,这已经是第三次到我们救助站求助了,他每次来都直接要钱,不在我们这睡觉,也不要我们送他回老家。”汉台区救助站站长张琼介绍说,为了防止骗助,国家规定,半年内获救助3次,不能再给予救助,二人的要求遭到拒绝。

考虑到他们远道而来,决定安排他们吃饭。“我身体有残疾,不能吃泡面。”苟某见钱未要到,开始为难工作人员,提出说要吃现做的面条。“残疾人不属于救助站救助范围,我还是把你送去残联,让他们帮助你。”工作人员解释。

苟某依然不依不饶,无奈之下,工作人员满足了苟某的要求。面条煮到一半时,苟某说自己不吃汤面,要吃干拌面。“他们就是故意刁难我们,想让我们把钱给他。”张琼说。

“很多时候很无奈,只能给钱打发”

苟某告诉记者,他今年26岁,出来好几年了,一直靠流浪乞讨为生。23日下午,他从汉中赶到佛坪县救助站要钱,被拒后在救助站过了一夜。24日,他乘车到达洋县救助站,要到20元,“洋县到汉中的车票13元,再买一包烟就没钱了,所以到汉台来要点钱,准备去勉县。”苟某说,他在洋县还遇到一同跑站的45岁的四川广元老乡曾某。“这样的生活习惯了,不想出去打工。好多救助站都给钱,最少20元。”苟某说。

经过网络查询,苟某从2011年3月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救助以后,5年已经累计跑站703次。曾某从2013年7月19日在河南省新县被救助后,也已累计跑站25次。二人属于专业跑站人员。

张琼介绍说,他们经常会遇到“跑站人”,这些人是靠跑救助站骗取救济为生的人。根据相关规定,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而救助方式中,有提供食住、医疗、车票等,并没有提及“给钱”一条。有时候他们会提供20元左右的生活费,“这些人就抓住漏洞,骗取救助,然后又到下一个救助站要钱,就这样来回要钱。”

饭后,苟某与曾某依然不愿离开,也不愿回家,僵持两个多小时后,救助站给每人20元,两人写下不再到汉台救助站“求助”的保证书后离开。“如果救助站不答应,这些人就撒泼不走,很多时候也很无奈,只能给钱打发。”张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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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救助小猫作文500字

全文共 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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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邱嘉萍来我家玩,并一起做手抄报。我们遇见了两只小猫,虎头虎脑的,很可爱,可是不见猫妈妈。

星期天,我们专门去看望小猫,发现有一只小猫不见了。大家都想,应该是猫妈妈来接小猫了吧,可是,为什么把其中一只丢下呢?

我把小猫抱进了盒子里,铺上了毛衣,让小猫睡在上面会舒服些。我看它好像几天没有吃东西的样子,就赶紧跑回家端了一杯水过来,但它只喝了一丁点儿。

于是,我们把它抱到另一个地方,教它走路。你们猜是谁教会它走路的?对了,是邱嘉萍,她真有本事!我真佩服她。

过了一会儿,我们决定烤肉给小猫吃。先准备好干柴和打火机、肉,再把烤架搭好。接下来生火,把肉放在上面不停地转动。过了一会儿,肉烤好了,只不过外面黑黑的,但里面肯定香极了,我们都闻得流口水了,但还是让给了小猫吃。可是它却不领情,一点儿也不吃,只管睡它的觉。我们想:大概是因为它还没有长牙齿吧!

我们把它放到原来的窝之后,又拿了一些菜,洗干净后用筷子插好。这是干什么呢?当然是烤菜给它吃啦。可是,它仍然一口也没吃,只会睡觉。于是,我们叫它“睡睡猫”。我们还给它取了个上学的名字,因为我姓钟,邱嘉萍姓邱,所以它就叫“钟邱琳”,算是我们的孩子吧。我们是它的钟妈妈、邱妈妈。

星期一下午,我们一放学就去看咱们的钟邱琳,可是它却凭空消失了。

钟邱琳,你一定不要忘了我和邱妈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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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雨中感人故事一:大学路街道雨中救助侧翻瓜车

全文共 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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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下午,郑州市突降暴,市区大面积积水。直到夜幕将至,雨势才有所减小,大学街道立即行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展开汛情排查。

办事处主任崔宗晓巡查至大学路与桃源路交叉口时,发现一辆瓜车后轮掉进窨井内,侧翻在马路中间,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见此情况,崔宗晓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前往进行救援。

赶到现场时,水深已没过膝盖,大家二话不说,脱掉鞋子、挽起裤腿就跳进水中,试图将瓜车推出窨井。但因瓜车太重,车主不在现场,一时无法推出。夜里10点多,瓜农终于出现,工作人员们先将西瓜转移,又找来千斤顶,历时将近一个小时,终于将瓜车推出。

随后,工作人员又找来窨井盖,将窨井盖恢复原样,彻底消除了隐患。瓜农激动地握住城管队员的手:“谢谢你们了!”

雨中感人故事二:樱桃沟景区管委会 好心青年勇救两名落水儿童

7月19日下午,暴雨来袭,樱桃沟景区处于最大降水点,降水量达123毫米。景区管委会迅速采取行动,各社区三委干部、志愿者及时深入景区,展开救援行动。

在大家全力抢险的时候,樱桃沟景区曹洼村委会南100米处的地方,有两个不到5岁的小孩子突然被水冲进排水沟,一瞬间踪迹全无。

在这万分紧急的时刻,一位20多岁的青年不顾个人安危就跳进水中,抢救儿童。当时的水深近2米,该青年也瞬间被水淹没。

大家都在着急想办法时,这位青年突然从水中出现,怀里搂着一个孩子。然后,他又迅速下水救第二个孩子。终于,在他的努力下,两个孩子得救了。

而这位青年,将两个孩子安置在安全区域后,就默默离开了。群众发现后立刻拦下这位好心的青年,经询问得知,他是禹州人,名叫禹要辉,刚巧外出办事回家途中遇到此事,当时无暇顾及自己,只想到要赶紧抢救水中的孩子。

这位好人让在场的每个人心里都倍感温暖,他见义勇为的精神,让曹洼人民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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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从阿扁案看台湾司法作文

全文共 10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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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在世界上可谓家喻户晓了,当然,我们平民也得关注。前些天,扁家案的二审结果也出来了。二审审判结果是阿扁从一审的无期徒刑到二审的20年有期徒刑。我想,或许有很多人会疑惑不解,为什么一审和二审的结果悬殊会这么大?你法院要是改判成有期徒刑五六十年兴许大家就不会有这么大的质疑声了。那么悬殊为什么会这么大呢?有人给出的理由是,二审宣判当下,社会对扁案的关注度已经降低,加上二审审判长邓振球在意识形态上对陈水扁有所同情以及阿扁在二审时的表现较一审表现来得好,于是给了案件一个回旋的余地。

我想,这就是司法的人情味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想想。阿扁这都已经是几岁的人了啊,能经得起这监狱的折腾吗?虽然他一直很乐观地面对着,但慢慢衰老的他还是经不起岁月的折腾。而我想,二审的结果正是法院对阿扁那种渐渐老去的怜悯吧。台湾的司法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据界内人士的话说,资本主义司法是具有很强的民主性的。而对阿扁的减刑也就是台湾司法为了证明这一点。

而阿扁二审就单单说明了司法的人情味吗?不是的。这里面还有很大的因素是碍于面子。怎么说呢?阿扁以前是台湾的“总统”,在中国大陆的说法就是相当于台湾的省长。大家都知道,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都是总统是老大,台湾虽然是中国的一个省份,但他们也认为台湾的“总统”是他们的老大。或许他们是想,一个堂堂的总统被关在监狱里,这怎么看也不对劲,现在的社会基本上是属于和平的社会,又不是像路易十六那时的社会,很多东西不是人们想怎样就怎样的。台湾司法为了面子,他们不能让总统就这么呆在监狱里,甚至不能让他呆久。毕竟,把总统关了,说明了台湾当局的行政机关是如何的腐败。而正是为了证明台湾行政机关的清白,他们必须对阿扁进行减刑,这里面主宰的是面子的问题。

还有,我最想说的一个问题,法院说如果阿扁能把洗到海外的钱全部拿回到台湾就能交保获释。那么,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一个贪污的人把钱归还了就能被释放?这是什么理由?如果说一个小偷上别人家偷东西被抓,警察局说如果他把人家的东西全部还了就能被释放,那我倒想问一下,人民的利益被丢哪了?人民的利益有保证吗?我想,这是得不到保证的。所以,对于阿扁的交保获释是不明智的,而这里面,也含有很大的面子成分,因为台湾司法得保护台湾官界的利益。

阿扁的审判还没结束。接下去会怎样这都是个未知数。我们也只能静静地等待。不过,从阿扁的二审不难看出,其实台湾的司法还有有很多的毛病。当然,面子是最大的因素,而这,也恰恰是中国最大的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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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全国两会热点前瞻:GDP增速、反腐新动作、司法公正

全文共 3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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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大计的两会将于3月初召开。一系列热点议题备受瞩目。

全国两会将于3月3日与3月5日相继召开(资料图)

改革关键年,将有哪些关键之举?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早已绘就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自那以后,每一项改革部署、每一个政策举措,都牵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

如果说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那么2015年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改革征程中我们已经迈出了多少步?开局起步的情况究竟如何?同时,关键之年又会有哪些关键之举?将会开出怎样的改革清单,涉哪些险滩、啃哪些硬骨头?2015全国两会上,党的意志将会再次上升为国家意志,全面深化改革蓝图的部分内容,将会再次转变为具体的政府决策。对于改革,我们始终充满期待。

新常态下,GDP增速会下调吗?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2月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早在三个月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降息”又“降准”,引发社会各界关于中国经济的冷思考、热讨论。

其实,自去年5月以来,“新常态”就成为人们评论中国经济时引用最多的一个词语,其不仅意味着对经济增长速度的调整,还蕴含着对经济发展质量的要求。那么,“新常态”在2015年会有哪些具体的经济政策体现?特别是“降息”又“降准”后,还会降GDP增速吗?“两会”之中必定有看点。

聚焦“三农”,农村“沉睡的资本”如何活起来?

2015年中央1号文件发布,连续第十二年聚焦“三农”。文件提出,必须把农村改革放在突出位置。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文件部署的这些改革,意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激活被长期压抑的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和农村产权,让农村“沉睡的资本”得以“活”起来。

同时,“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三农”。文件专章部署依法治农,指出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

一边是改革,一边是法治,相信这些新部署、新思路,必会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热议的话题。

区域协同,会创造哪些发展机遇?

前不久,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确定2015年区域经济发展路线图,要重点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按图索骥,记者梳理发现,各地两会也确实不离上述三大关键词,积极部署对接国家战略。比如,今年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大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核心省份新疆,在部署今年工作重点时,就把“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迈出重要步伐”放在首位强调。

显然,“区域协同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其究竟会给国家、各地带来哪些发展机遇?相信在全国两会上,这个问题一定会是热门话题。

制度反腐,“打虎”“拍蝇”还会有哪些动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党风和社会风气明显好转,这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力反腐有关,特别是对贪腐高官的查处令人瞩目,仅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就查处省部级以上贪腐高官80余名,这种反腐力度前所未有、令人震撼。

“全面从严治党”的号角已经吹响。2015年,如何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还会有哪些“大老虎”被揪出,如何真正用制度管住权力,切实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进而将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人们无比期待。

公正司法,冤假错案不再有了吗?

设立巡回法庭、清理执法考核指标、推行司法公开……近日,有关法治的新闻再次屡屡见诸报端。其实,法治是近年来社会各界热议的高频词。

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章部署“建设法治中国”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科学的部署。说到底,这些都是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呼格吉勒图、于英生等冤假错案不再发生。下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会有哪些新举措、新亮点?对此,“两高”报告自然是必读文件。

立法法修改,“红头文件”能不再“任性”吗?

立法法,一部涉及立法体制、规范立法工作的基本法。根据部署安排,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此之前,立法修正案草案已经经历“两审”,多处修改值得再思考。

地方立法权真的会扩大吗?草案拟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将较大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修改为“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同时,“红头文件”会得到遏制吗?根据草案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究竟如何定论,让我们拭目以待。

户籍改革,民生福祉有啥新期待?

日前,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发文,将北京通州等62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这些地区将推进积分落户政策。户籍制度改革被称为硬骨头,特别对于特大城市而言,更是难上加难。如今,积分落户总算是为外来常住人口融入北京等地提供了一个机会,让他们对生活有了新的期待。

当然,民生福祉绝不仅仅是一纸户口。上学、看病、买房……这些事关百姓的民生问题年年都是热点,也说明百姓期望政府下更大功夫。正如很多网友所呼吁的,期待全国两会涌现出更多的“中国好声音”,促进社会资源分配更公平,百姓生活更如意。

巩固思想文化阵地,如何荡涤“精神雾霾”?

群众不但需要充裕的物质食粮,也需要丰富的精神食粮。对人们的思想阵地,先进的思想不去占领,腐朽的思想便去占领。特别是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恐怖的网络暴力、害人的网络谣言、低俗的网络色情以及其他种种网络丑态,正在影响百姓视听、玷污群众思想。

显而易见,一个良好的社会生态,对于个人成长、家庭生活、国家安全极为重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如今,如何让“真善美”发扬光大,让“假丑恶”退避三舍,荡涤各种“精神雾霾”,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然是值得你我共同研究的问题。

保护生态环境,如何破解“十面霾伏”?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也是一项全民族、全社会的共同事业。面对现实生活中的“雾霾”“污水”,我们必须形成共识:只有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交出一张足够分量的“生态答卷”,让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才是做活“发展文章”的最根本保障,才是国家和人民最大福利。

有共识,更要有行动。每年全国两会上,生态保护、美丽中国、雾霾治理等总是提及频度最高的热点之一。今年应该还会如此,群众依然翘首以盼着一个问题的答案:如何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各方责任,破解“十面霾伏”等一系列问题。

怎样坚定不移推进“一国两制”?

2014年,香港、澳门、台湾都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情况。如何汇聚香港各界依法推进政制发展的“正能量”,并使香港进一步在国家战略的“大棋局”中找准定位;如何用好中央支持澳门的政策,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如何确保两岸关系这艘大船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基础上沿着和平发展的正确航道稳定前行,都将是代表委员关心的话题。

新形势下怎样开创强军兴军新局面?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治党治国治军新的实践中发表系列重要讲话,提出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进入2015年,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如何将军队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等,都备受外界关注。此外,中国军力和国防预算也是海内外媒体聚焦两会的热点。

大外交格局如何打造“命运共同体”?

2014年是中国“主场外交”的丰收年,进入2015年,世界将迎来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联合国成立70周年,而推动亚太自由贸易区进程、加强“一带一路”建设等,都令外界格外瞩目中国。习近平主席还将应邀赴美进行国事访问。中美、中俄等新型大国关系,中国与周边邻国的关系,以及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都关乎世界和平发展与稳定,令中外舆论和观察家拭目以待。

综合《人民日报》、新华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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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临时救助解大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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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大病救助的好政策,我儿子就没希望了。”灵山县新圩镇的张村民是农村低保户,儿子出生后不久患了地中海贫血,每月需住院治疗,一年花费约3.3万元。依据灵山县民政部门出台的医疗救助政策,经新农合补偿,他能享受到8500元的城乡医疗大病救助金。

长春市市民李文翠离婚后带着两个孩子生活。由于居无定所,母子三人住过窝棚,也住过工地。“听说政府设立了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我就去申请,想试试吧。”李文翠说,她没想到,她真的申请到了一套43平方米的廉租房,有了属于自己的新家。

一笔看病钱、一套廉租房……看似普通,却能挽救一个生命,幸福一个家庭。那张“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正变得看得见,摸得着。

“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破题之要义在于“敞开求助之门”。来自民政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8月底,全国已有36076个街道(乡镇)设立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24391个街道(乡镇)制定了社会救助申请分办、转办流程,26310个街道(乡镇)明确了办理时限,分别占全国总数的88.3%、59.7%、64.4%。

过去一年,民生事业改革打出“组合拳”,强化“托底”作用。2014年2月底,我国第一部统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让一道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看得见、可感受;同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突出强调了托底线、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和功能定位,填补了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空白,和现行救助制度一道,共同构成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个完整体系。

要“锦上添花”,更要“雪中送炭”。从提高城乡低保水平,到统筹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通过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水平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制度以及儿童等重点人群救助办法,社会救助兜底作用切实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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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小悦悦”救助者获“良心人物”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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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被车两次碾轧、18位路人漠然无视的2岁小悦悦,挺身而出的拾荒阿姨陈贤妹昨晚获“良心人物”奖。昨晚,“2011平凡的良心”颁奖盛典在北大百周年纪念讲堂举行。

除了陈贤妹,“良心人物”代表还有:天安门广场义务捡垃圾的75岁老太太刘玉珍;照顾着108个流浪儿的“白菜爸爸”石清华;7年义务修建了700级台阶的开山爷王振明;勇救落水女孩,拒收10万元恩谢的昔日铁窗囚徒耿旺;自建盲人电影院,为盲人讲述电影人生的王伟力;照顾非亲老妈17载的退伍老兵杨森;13年温情照顾,唤醒植物人丈夫的杨立英;父亲瘫痪后母亲出走,幼小肩膀撑起了一个家的11岁男孩陈财东;小巷凌晨突发大火,挨家拍门救下15位邻居的12岁小女孩夏鹃。

在这个不平凡的时代,正是一颗颗平凡的爱心彰显着道德的力量,引领社会的风尚,支撑起我们精神的家园。

陈贤妹人物故事

今年10月13日,两岁零四个月的女童小悦悦在广佛国际机电五金城一街道先后被一辆面包车和汽车两次碾轧,18名路人视而不见、见死不救,拾荒的阿婆陈贤妹救起女童并找到孩子家长。

陈贤妹台上感言

陈贤妹上台时,全场观众起立以掌声迎接这位善良的老人。

陈贤妹的普通话讲得不好,但是大家都听懂了她的话——“多谢大家。我只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

良心,作为人心中的最内在法则,它不仅给人以内在的权威和标准来裁决自身的对错,从而阻止人去有意做恶或劝导人积极为善,而且促使人对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进一步深刻反省、从而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或悔过要求。

良心的自我发现有两个结果:

要么从自己既有的作为中获得精神的快慰,要么对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悔恨交加,以致觉得自己的一切都逃不过良心眼睛。

世上之所以有道德生活,最终要归因于良心:

做好事不求别人的赞赏而只求无愧于心是道德生活的最高境界;

做错事能扪心自问并深感内疚则是塑造有德之人的第一步;

做坏事竟心安理得而不觉得受良心的谴责,则属于只有靠严厉的惩处才能纠偏的行为。

毫不夸张地说,良心乃是道德秩序的保证。良心,并且只有良心,才能救道德于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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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公正司法,冤假错案不再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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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巡回法庭、清理执法考核指标、推行司法公开……近日,有关法治的新闻再次屡屡见诸报端。其实,法治是近年来社会各界热议的高频词。

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章部署“建设法治中国”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科学的部署。说到底,这些都是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呼格吉勒图、于英生等冤假错案不再发生。下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会有哪些新举措、新亮点?对此,“两高”报告自然是必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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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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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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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130万精神抚慰金是司法实践的突破

全文共 8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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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金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侵犯财产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相关情形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重案组37号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一直被认为“标准偏低”:1995年《国家赔偿法》刚实施的时候,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此后该法几经修订,仍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及计算标准。

针对当时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最高法院曾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认为,聂树斌案的精神抚慰金不仅创下目前冤案精神抚慰金的最高,在司法实践中也实现了一定的突破:在聂树斌案前,所有的国家赔偿的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数额都没有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财产赔偿金以及生命健康赔偿金三项金额的总和,大部分案件依照最高法的意见,按照不超过前三项35%的比例进行赔偿。

“这是因为我们国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国家赔偿法》,涉及到侵权,都采取补偿性的原则,而没有规定惩罚性的原则”。以国家赔偿为例,补偿性原则按照规定即是:“你有一分钱的实际损失,我按照35%的比例给你赔偿精神损失”,而如果按照世界上很多国家采用的在侵权方面的惩罚性原则,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能要远远高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从聂树斌案的精神抚慰金可以看出,130万元的赔偿占据了整个赔偿金将近一半的比例,也就是精神赔偿与其他的物质和人身损失的赔偿比例接近是1:1。“精神赔偿基本达到了100%,我认为这其中已经带有了惩罚的性质,是司法实践中关于精神抚慰金方面的一个尝试和突破。”洪老师表示,但此举仅限于司法实践的探索,目前还没有写入到法律规定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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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请假申请书

全文共 8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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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___________:您好!我是___________,由于(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故不能参加_________________,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请假人: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大学生离校安全责任协议书为明确学校和学生在离校期间的安全责任与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拟订如下安全责任书。经学校授权,本安全责任书由各二级学院与学生签订。

一、学生在离校期间,学生回家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和所在学院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视为学生在假期间正式回家。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自行离开学校。学生假期间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件,且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学生在离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巢湖学院学生手册》及学校其他各项外出离校的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向学校做出安全承诺。

三、学生在假期离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并给学校及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四、学生在离校期间,学生要遵守交通法规,因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学生在离校期间,在校外发生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责任自负。

六、学生在离校期间,不得私自到水塘、河流、水库、湖泊等地游玩,由此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七、学生在离校期间,要爱护公共设施和设备。损坏或故意损坏公物的,责任自负。

八、学生在离校期间,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如因个人保管不善的原因造成损失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九、学生在离校期间,由于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因学生本人或他人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此安全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学院(盖章)班级: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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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全国两会八大看点:司法体制改革

全文共 2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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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下一步,各级司法机关如何把防范风险、服务发展和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提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水平?特别是2016年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大部分要在今明两年完成,各级司法机关又该如何精心动员,认真组织,如期完成改革任务,让人民群众尽早享有改革“获得感”?对此,“两高”报告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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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司法体制改革

全文共 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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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从2014年6月启动以来,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各地大胆探索创新,破解难题,正在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

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改革试点将由最初的7个省份,向全国全面铺开。在攻坚阶段,地方的探索实践如何与中央的顶层设计相结合,并形成更大的改革推动力量,各级司法机关将怎样细化工作方法,以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让人民群众尽早享有改革“获得感”?对此,“两高”报告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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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婚假申请书

全文共 8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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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15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附:结婚证明(复印件)

婚假申请书常识

婚假到底是写婚假申请还是请假条啊!!!

名头是婚价申请:

开头是尊称:

主题:本人自我介绍形式如XXX出生日期符合国家婚姻法规定现与XXX配偶决定于年月日办理结婚手续/或结婚手续办理完毕.恳请上级领导准许本人享受国家法定完婚待遇.

特此申请

申请人:哪个部门的xxx

申请日期:

如果你与单位签合同,那就好因为你享受国家劳动合同法保护,单位没理由拒绝如果拒绝你可以到劳动部门告他包赢做个懂法的人不会吃亏的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附一:婚假申请书格式

婚假申请书

本人×××定于2×××年×月×日结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天婚假,现申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休婚假,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

2×××年10月8日

附二:婚假天数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而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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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司法官的遭遇

全文共 3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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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已经不早了。醉心于汉斯的朝代的司法官克那卜想要回家去。事情凑巧得很:他没有穿上自己的套鞋,而穿上了幸运的套鞋。他向东街走去。不过,这双套鞋的魔力使他回到300年前国王汉斯的朝代里去了,因此他的脚就踩着了街上的泥泞和水坑,因为在那个时代里,街道是没有铺石的。

“这真是可怕——脏极了!”司法官说。“所有的铺道全不见了,路灯也没有了!”

月亮出来还没有多久,空气也相当沉闷,因此周围的一切东西都变成漆黑一团。在最近的一个街角里,有一盏灯在圣母像面前照着,不过灯光可以说是有名无实:他只有走到灯下面去才能注意到它,才能看见抱着孩子的圣母画像。

“这可能是一个美术馆,”他想,“而人们却忘记把它的招牌拿进去。”

有一两个人穿着那个时代的服装在他身边走过去了。

“他们的样子真有些古怪,”他说。“他们一定是刚刚参加过一个化装跳舞会。”

这时忽然有一阵鼓声和笛声飘来,也有火把在闪耀着。司法官停下步子,看到一个奇怪的游行行列走过去了,前面一整排鼓手,熟练地敲着鼓。后面跟着来的是一群拿着长弓和横弓的卫士。行列的带队人是一位教会的首长。惊奇的司法官不禁要问,这场面究竟是为了什么,这个人究竟是谁?

“这是西兰①的主教!”

“老天爷!主教有什么了不起的事儿要这样做?”司法官叹了一口气,摇了摇头。这不可能是主教!

司法官思索着这个问题,眼睛也不向左右看;他一直走过东街,走到高桥广场。通到宫前广场的那座桥已经不见了,他只模糊地看到一条很长的溪流。最后他遇见两个人,坐在一条船里。

“您先生是不是摆渡到霍尔姆去?”他们问。

“到霍尔姆去?”司法官说。他完全不知道他在一个什么时代里走路。”我要到克利斯仙码头、到小市场去呀!”

那两个人呆呆地望着他。

“请告诉我桥在什么地方?”他说。“这儿连路灯也没有,真是说不过去。而且遍地泥泞,使人觉得好像是在沼泽地里走路似的!”

的确他跟这两个船夫越谈越糊涂。

“我不懂得你们波尔霍尔姆的土话!”他最后生气地说,而且还把背掉向他们。他找不到那座桥,甚至连桥栏杆也没有了。

“这里的情形太不像话!”他说。他从来没有想到他的时代会像今晚这样悲惨。

“我想我还是叫一辆马车吧!”他想,可是马车到什么地方去了呢?——一辆也看不见。”我看我还是回到皇家新市场去吧,那儿停着许多马车;不然的话,我恐怕永远走不到克利斯仙码头了。”

现在他向东街走去。当他快要走完的时候,月亮忽然出来了。

“我的天,他们在这儿搭了一个什么架子?”他看到东门的时候说。东门在那时代恰恰是在东街的尽头。

最后他找到一个门。穿过这个门,他就来到我们的新市场,不过那时它是一片广大的草地,草地上有几簇灌木丛,还有一条很宽的运河或溪流在中间流过去。对面岸上有几座不像样的木栅,它们是专为荷兰来的船长们搭起来的,因此这地方也叫做荷兰草地。

“要么我现在看到了大家所谓的虚无乡,要么我大概是喝醉了,”司法官叹了口气说。“这到底是什么呢?这到底是什么呢?”

他往回走,心中想自己一定是病了。他在街上一边走,一边更仔细地看看街上的房子。这大多数都是木房子,有许多还盖着草顶。

“不成,我病了!”他叹了一口气。“我不过只喝了一杯混合酒!不过这已经够使我醉了;此外拿热鲑鱼给我们下酒也的确太糟糕。我要向女主人——事务官的太太抗议!不过,假如我回去,把实际情况告诉他们,那也有点可笑,而且他们有没有起床还是问题。”

他寻找这家公馆,可是没有办法找到。

“这真可怕极了!”他叫起来。“我连东街都不认识了。一个店铺也没有。我只能看到一些可怜的破屋子,好像我是在罗斯基尔特或林斯德特一样!哎呀,我病了!这没有什么隐瞒的必要。可是事务官的公馆在什么地方呢?它已经完全变了样子;不过里面还有人没睡。哎呀,我是病了!”

他走到一扇半开的门前,灯光从一个隙缝里射出来。这是那时的一个酒店——一种啤酒店。里面的房间很像荷尔斯泰因的前房②。有一堆人,包括水手、哥本哈根的居民和一两个学者坐在里面。他们一边喝酒,一边聊天。他们对于这位新来的客人一点也不在意。

“请您原谅,”司法官对着向他走来的老板娘说,“我有点不舒服!您能不能替我雇一辆马车,把我送到克利斯仙码头去?”

老板娘看了他一眼,摇摇头,然后用德文和他讲话。

司法官猜想她大概不会讲丹麦文,因此把他的要求又用德文讲了一遍。他的口音和他的装束使得老板娘相信他是一个外国人。她马上懂得了他有些不舒服,因此倒了一杯水给他喝。水很咸,因为那是从外边井里取来的。

司法官用手支着头,深深地吸了一口气,思索着在他周围所发生的一些怪事情。

“这是今天的日历吗?”当他看到老板娘把一大张纸撕掉的时候,为了要打破沉寂,他说。

她不懂得他的意思,不过她把这张纸递给了他。这是一张描绘诃龙城上空所常见的一种幻象的木刻。

“这是一张非常老的东西呀!”司法官说。他看到这件古物,感到非常高兴。“您怎样弄到这张稀有的古画的?虽然它代表一个寓言,但是它是非常有趣的!现在人们把这些常见的幻象解释成为北极光;可能它是由电光所形成的!”

坐在他身旁和听他讲话的人,都莫明其妙地望着他。其中有一位站起来,恭恭敬敬地摘下帽子,做出一种很庄严的表情,说:

“先生,足下一定是当代的一位大学者!”

“哦,岂敢!”司法官回答说,“我所了解的只不过是一知半解,事实上这些事情大家都应该知道的!”

“Modestia③是一种美德!”这人说。“不过我对于您的说法很觉得Mihisecusvidetur④;但我很希望能不下这个Judici-Um⑤。”

“请问我现在很荣幸地得以交谈的这位先生是作何贵干?”司法官问。

“敝人是一个神学学士。”这人回答说。

这句回答对于司法官说来已经够了,他的头衔与他的服装很相称。他想,这一定是一个老乡村教师——一位像我们在尤兰⑥还能碰得见的怪物。

“此地的确并不是LOCUSDOCENDI⑦,”这人说。“但我希望足下多发表一点意见来启发我们。足下的古典书籍一定读得不少。”

“唔,不错,”司法官说。“我是喜欢读有用的古典著作的;不过我也喜欢读近代的著作——只是《每日故事集》⑧是一本例外;老实讲,这类书我们太多了。”

“《每日故事集》?”我们的学士问。

“是的,我指的是一般的流行小说。”

“原来如此!”这人微笑了一下,“这些书写得很聪明,宫里的人都喜欢读。皇上特别喜欢读关于伊文及哥甸先生的传奇。这书描写亚瑟王及其圆桌骑士的故事。他常常跟大臣们把这故事作为谈笑的资料⑨。”

“这本书我倒还没有读过!”司法官说,“这一定是海贝尔格所出版的一本新书了。”

“不对,”学士说,“这书并不是由海贝尔格出版的,而是由高得夫里?冯?格曼⑩出版的。”

“真的?他就是作者本人吗?”司法官问。“这是一个很老的名字!这不也是丹麦第一个印刷所的名字吗?”

“是的,他是我国印刷业的始祖。”这人回答说。

谈话一直进行得还不坏。这时另外有一位开始谈到从前流行过一两年的瘟疫:他指的是1484年的那次瘟疫。司法官以为他是在谈霍乱病,所以他们的谈话还勉强可以进行下去。

1490年的海寇战争离那时还没有多久,因此他们自然也要谈到这个题目。他们说:英国的海盗居然从船坞里把船都抢走了。司法官亲身经历过1801年的事件,因此他也理直气壮地提出反英的意见。除此以外,谈话进行得可不太好:每一分钟总有一次抬杠。那位了不起的学士不禁有些糊涂起来:司法官的最简单的话语在他听来不是显得太粗鲁,就是太荒唐。他们互相呆望着。事情一僵的时候,学士就讲起拉丁文来。他以为这样别人就可以懂得他的话了;不过事实上这一点用也没有。

“现在您的感觉怎样?”老板娘问,把司法官的袖子拉了一下。

现在他恢复了记忆力:在他刚才谈话的时候,他把先前所发生的事情完全忘记了。

“我的天!我是在什么地方?”他说。他一想起这个问题就觉得头昏。

“我得喝点红葡萄酒!蜜酒和卜列门啤酒也好。”有一位客人说,“请您也来跟我们一起喝吧。”

这时两个女孩子走进来了,其中一个戴着一顶有两种颜色的帽子。她们倒出酒来,行了曲膝礼。司法官的背上冷了半截。“这是怎么一回事儿?”他说。但是他不得不和他们一起喝酒。他们对这位好先生非常客气,弄得他简直不晓得怎样办才好。有一个人说他醉了,他对这句话没有丝毫的怀疑,他要求他们替他喊一辆“德洛西基”⑾来。于是大家就以为他在讲莫斯科方言了。

他从来没有跟这样一群粗鲁和庸俗的人混在一起过。

他想:这真叫人相信这个国家退化到野蛮时代了。“这真是我一生中最可怕的时刻。”

不过,在这同时,他的灵机一动,想要钻进桌子底下,偷偷地爬到门那儿溜出去。但是当他刚刚一爬到门口的时候,别人就发现了他的活动。大家抱住他的双脚。这时,也算是他的运气,他的一双套鞋被拉掉了——因此整个的幻景也就消逝了。

司法官现在清楚地看见他面前点着一盏很亮的灯,灯后面有一幢大房子。他认识这房子和它周围的别的房子。这就是我们大家所知道的东街。他躺在地上,双脚正对着大门。看门人坐在他对面,在打盹。

“我的天!难道我一直是躺在街上做梦么?”他说。“是的,这是东街!真是光明快乐,丰富多采!可怕得很,那杯混合酒居然把我弄得那样醉!”

两分钟以后,他坐进了一辆马车,向克利斯仙码头驰去。

他把他刚才经历过的不安和苦恼思索了一下,他不禁衷心地称赞幸福的现实——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我们这个时代虽然缺点不少,比起他刚才进入的那个时代究竟好得多。

你看,司法官的想法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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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产假申请书要怎么写吧

全文共 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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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申请书范文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本人于XXXX年XX月怀孕,预产期为XXXX年XX月XX日),属于计划内合法生育第一胎,并属晚婚、晚育。鉴于家庭住地(XXXX)与工作单位(XXXX)之间距离较远以及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根据中心相关规定,产妇休假应为XX天。我现特向中心申请休产假,预计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望领导给与审批为盼。特此申请 !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本人临近生育,目前妊娠已满七个月(预产期为XXXX年X月X日),由于身体状况欠佳,且上下班路途劳累,根据《XX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孕28周以上可申请产前假。鉴于上述情况,故申请自XXXX年X月X日起休产前假,望领导给予批准为盼!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范文三:

尊敬的公司领导:

由于本人怀孕并临近生产(预产期是XXXX年XX月XX日),为确保生产顺利并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根据《XX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本人申请休产假90天、晚育假15天(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休假期间本人工作由XX代为接管,休假期间如有工作咨询,请致电:185********。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上述经验有部分内容是参考了权威的数据,因为,我感觉这是请产假的妈妈们,应该了解的。怀孕的妈妈们,看完这些产假申请书的范例之后是不是心里都有底了呢,做好一切分娩前的准备,孕妈就可以放心回家休养了。想一想是不是心里特别激动呢?

如果您感觉阿友老师的经验能帮到您,您可以给阿友老师投一票,有问题也可以联系阿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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