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书通用4篇 作文(精品20篇)
浏览
3686作文
63一次无私的救助作文800字
全文共 830 字
+ 加入清单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件真实的事情。你知道什么叫“熊猫血”吗?这种血液的学名是RH阴性AB型血,每10万人中才有1人是这种血型,因为这种血液十分稀少,像熊猫一样珍贵,所以被人们俗称为“熊猫血”。病情严重、等待手术的姑夫就是这种血型。医生告诉姑姑和爸爸,医院血库里没有这种血,如果没有备足1200毫升RH阴性AB型血,姑父的手术是无法顺利进行的。姑父的病情每况愈下,他在死亡线上挣扎着。早一分,早一秒凑足血,就可以挽救姑父的生命。
为了寻找这1200毫升稀缺的血液,爸爸和姑姑一天内几乎跑遍了北京各大医院血库和红十会血液中心,只找到了400毫升,还差800毫升,怎么办?心急如焚的姑姑几乎绝望了。就在这时,姑姑接到了儿子从大连打来的电话,上大学的儿子在网上发出求助信息,没想到信息刚发出几个小时,就有两名志愿者主动联系他,表示愿意献血救助他的父亲。
姑姑听到这个消息,激动不已。当天下午,一位叔叔和一位阿姨便来到红十字会血液中心,他们没有说过多的话,径直走到献血窗口坐下,迅速挽起衣袖,平静而从容地将胳膊伸进窗口里,不一会儿,鲜红的血液顺着导管流淌出来。有了这800毫升血,姑父就可以马上手术了。“这真是救命的血啊!”爸爸情不自禁地说。姑姑紧握着叔叔和阿姨的手,哽咽地说不出话。她硬把钱塞到他们手中,却被叔叔和阿姨婉言拒绝了。他们微笑地告诉姑姑,他们都是“熊猫血”爱心协会的成员,互相救助是他们应该做的事情。血液被及时送到了阜外医院,姑父的手术最终顺利地完成了。
平时少言寡语的爸爸那天回家后详细地给我讲了这件感人事情。两位素不相识的叔叔阿姨在危急时刻挺身相助,这种无私的帮助、无私的爱深深地打动了我。这件事让我明白了当别人有困难时,我们要尽自己所能去帮助他人。让我们感受到温暖。正如歌中唱到:这是心的呼唤,这是爱的奉献,这是人间的春风,这是生命的源泉。再没有心的沙漠,再没有爱的荒原,死神也望而却步,幸福之花处处开遍。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更多相似作文
篇1:司法人才,却以教体育为业
全文共 506 字
+ 加入清单柳午亭21岁开始教书,在省城做了5年家塾先生。其间,发生了中日战争、义和团运动等历史大事,刺激着这个热血青年,决定投笔从戎救国。
适逢南京陆师学堂招生,时已26岁的柳千亭辞教入学。修学刚满一年,他就对学堂诸事深感失望,恰逢母丧,便滞留长沙,不再归校。此时,恰逢湖南选派20余人赴日本学习警察,柳午亭也在其列。修业一年半后,同去的大多数归国捧了警务饭碗,而柳午亭觉得日本的教育比中国先进,这么短时间学得并不多,立志“研究高等专门学术”,“先习普通科学”。他进入弘文学院中学部修业三年,毕业后考入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科。毕业后,他又考入研究院学习法律。本来修业期为三年,但此时民国已经建立,他应湘督谭延闿电促于1913年归国。
可是,在他的眼中,除了谭延闿能洁身自好外,政府和其他官员都腐败无能,因而赴京另谋出路。
研究生出身,自然是当时司法的顶尖人才,时任司法总长的梁启超向他颁发《大律师证书》。柳午亭归国近两年,目睹国内纷纭的乱象,不由得感慨:“中国无法律!”,拒绝当律师。从京城一走便回到乡间“黄棠山庄”,以译书为业。
后来,他做过长沙师范的校长,也做过大学日文教师,可做得时间最长的还是几所学校(包括中学)的体育教师。
篇2:等待救助
全文共 325 字
+ 加入清单如果自己孤立无援,不能消除危险,那么躲到一个离火势尽可能远的房间(但房间不能位于更高层,除非已确定携带长梯或别的装备的援助人员就在附近)。如高度合适,可以跳出房间,但应选择松软的地面。草坪、花园、甚至有些砾石的道路比圆石块地面、混凝土制或砖铺的路面更加松软,地面最好没有围栏。如果屋内有床单或窗帘,用它们结成一根绳索。如果必须跳到坚硬的混凝土地面时,一个斜坡造成的伤害会更小。
用一些器具将窗子敲破,也可以用脚破,但不可迅速将脚抽回--要小心破玻璃。如用手,要把手包裹好,用拳猛击。身上如穿着厚夹克,用肘部撞击效果也很好。
六、总结
火灾无情,所以我们要尽量避免火灾,万一发生火灾,我们要沉着冷静,用自己学的知识有效地保护自己。最后,祝大家永远都平安幸福。
篇3:精神救助作文
全文共 575 字
+ 加入清单我一直以为自,是个善解人意的人,在别人需要的时候,能解囊相助。可是,有一个没有在现场看过真正的演唱会,只听过CD的歌迷,竟对作为歌星的我的印象非常深,且非常崇拜我。
那年,我开很多演唱会,到过广州、上海、北京、台北、香港等城市。为了让歌迷们听了我的歌表演后,能有一种欢快愉悦的心情。每次在演唱前我都要花费很多时间去排练和写歌,遇到一些小事情,很少有时间接受记者的采访。
我在上海演唱的时候,演唱了几天后,就休息一二天。在休息的那段时间里觉得无聊,就上上网和看看电视。在看电视时,随手乱选节目,突然看到一则报道:“一位小男孩得了白血病,他非常崇拜一位歌星,而且有一个愿望。就是能见那位歌星一面,并签名。令我意想不到的是他所说的歌星竟会是我。”
那时,有一种力量促使我去探望他。在这种力量的促进作用下,我就在当天的晚上去他所在的医院探望他。我真是不知道是什么力量让他坚持到现在。我走到他的面前时,令他很讶他竟然问:“我是在做梦吗?”我回答,道:“你不是在做梦,我真的来看你了。”此时此刻,他非常兴奋,好像没病似的。
我去看望那位小男孩时,不知道被那位记者看到并拍了照片。这件事第二天就被登上报纸。许多群众看到后,纷纷为他捐款。由于有了群众的捐款和专业医生的帮助,还有志愿者捐的合适骨髓,就这样救了他的性命。
篇4:婚假申请书
全文共 819 字
+ 加入清单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15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附:结婚证明(复印件)
婚假申请书常识
婚假到底是写婚假申请还是请假条啊!!!
名头是婚价申请:
开头是尊称:
主题:本人自我介绍形式如XXX出生日期符合国家婚姻法规定现与XXX配偶决定于年月日办理结婚手续/或结婚手续办理完毕.恳请上级领导准许本人享受国家法定完婚待遇.
特此申请
申请人:哪个部门的xxx
申请日期:
如果你与单位签合同,那就好因为你享受国家劳动合同法保护,单位没理由拒绝如果拒绝你可以到劳动部门告他包赢做个懂法的人不会吃亏的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附一:婚假申请书格式
婚假申请书
本人×××定于2×××年×月×日结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天婚假,现申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休婚假,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
2×××年10月8日
附二:婚假天数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而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篇5:2024时事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
全文共 1488 字
+ 加入清单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该案时间跨度长,从1994年到2016年,历时22年。案情复杂,一波三折,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天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然而在2005年,案件出现了转机,2005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了一个叫王书金的男子。他交代,1994年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附近给一家工厂装暖气管道时,奸杀当地一康姓女子。随着媒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的报道,聂树斌案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2005年3月15日,聂树斌母亲张焕枝正式委托律师代理聂树斌案的申诉事宜,开始走上漫漫长路。一直到2016年12月2日,11年的上访申诉等待终于换来了儿子的无罪判决,归还了司法保证人权的正义性。
消息一经报道,舆论哗然,立刻引起社会热议。主流媒体也发表了评论,12月3日,人民日报以《正义永恒提振依法治国信心》为题评论认为,聂树斌案无论从案件发展的戏剧性、复杂性、特殊性看,还是从纠错过程的时间长、难度大、关注多看,聂树斌案都堪称中国司法的标志性案件。同日,法制日报也以《聂树斌案改判,正义没有缺席》为题发表评论。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最直接的意义是还了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公道,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聂树斌亲属的伤痛。那么,作为司法人员,在这其中要吸取哪些深刻教训呢?根据最高法负责人的说法:
一是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是要强化程序公正理念。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违规违法,不仅严重影响程序正义,而且会严重危害实体公正。必须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等做法,坚决杜绝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严把程序关,严格依法规范办案。
三是强化证据裁判理念。在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既要审查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审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也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坚持任何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要求。对缺乏客观证据,主要依据供证一致定案的案件尤其要注重审查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不放过任何疑点,使公正裁判奠基在严密的证据体系基础之上,切实把好公正裁判的证据关。
四是要强化互相制约原则。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各职能部门都要严格依法,认真履职,把好关口,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不能重配合、轻制约,甚至不制约。
五是要强化有错必纠理念。既要尽最大努力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又要勇于纠正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对当事人的申诉,一定要认真细致、尽职尽责进行审查;对确有冤情的申诉,要及时依法进行审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高度重视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历时22年的重大疑难复杂聂树斌案的再审改判,践行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是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成果,彰显了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必将在全社会产生追求有法必依、公平正义的正能量。
篇6: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全文共 2730 字
+ 加入清单微信等网聊记录可作民事案件证据。
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月4日起正式施行。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法便着手制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并确立了‘搞批发,不搞零售’的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以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与适用。”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分23章,共552条,最高法在起草过程中召开各类座谈会共150多场,使得这部司法解释成为内容最为丰富、参加起草部门和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
保障诉权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杜万华说。
法庭纪律
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法院可强制删除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引发舆论关注。
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诉法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定了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最高法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说。
电子证据
明确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诚信原则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纳入“黑名单”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需有公益受损初步证据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为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小额诉讼
明确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此规定,我国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2、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要点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篇7:爱心爱心作文:救助不能只是“蜻蜓点水”
全文共 653 字
+ 加入清单“爸爸四年前死了……妈妈病了,我去给妈妈做饭,饭做好,去叫妈妈,妈妈已经死了。”近日,一篇名为《泪》的小学生作文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备受关注。该文小作者是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12岁女孩苦依五木,她在文中描述了先后失去双亲的过程,网友纷纷感叹这是“世界上最悲伤的作文”。
作文只有300余字,没有华丽的辞藻和高深的道理,但朴实的语言中无不透露出她对亲人的思念和面对苦难生活的坚强与隐忍,字里行间的悲伤,令无数人动容。据有关媒体报道,大量网友纷纷为苦依五木捐款,数额已超92万元。而作文的最早发布者、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理事长黄红斌表示:“孩子缺的不是钱,而是关爱。”
事实上,在大凉山地区,类似于苦依五木这样的家庭还有很多,只不过那些孩子没有写出这样悲伤的作文,没能被公众知晓,无法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巨额捐款能够体现出社会的温暖,代表着万千爱心人士真诚的关怀,但就如黄红斌所言,孩子缺的只是钱吗?就算这个孩子生活富裕了,那其他孩子呢?
笔者认为,这篇作文的悲伤之处并不是物质的匮乏,而是痛失双亲的孤儿对亲情的渴望。她缺乏的是爱的陪伴,是精神的慰藉。近年,各地政府和民间组织对偏远山区的援助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大多数爱心救助只是“蜻蜓点水”。金钱固然能改变这些贫困儿童的生活面貌,志愿者们的停留也能为他们带去短暂的欢愉,但这远远不够。
只有将物质补给与精神关爱结合起来,形成一系列长期的救助行动,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改变老旧落后的社会观念,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最终才能使孩子们的作文不再悲伤,让他们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篇8: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要点解读
全文共 4538 字
+ 加入清单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公益诉讼受理条件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制定、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伴随着这一系列与民众密切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参加起草部门最多(17个部门)、参加起草人员最多,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2月4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司法解释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依法保护起诉权,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杜万华介绍,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
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
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
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保障司法公开——
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一个配套的系统工程,除了这部552个条文的司法解释之外,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对民事案件的案由的修改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力争尽快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表示。
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呈堂证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而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一是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二是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
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
明确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九类案件可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之一是研究诉讼效率问题,并对相应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9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同时还规定了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完善了送达制度,修改了执行程序,这些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
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新规定;
三是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
四是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民诉被执行人失信将向其单位及征信机构通报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杜万华表示,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满足四条件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使公益诉讼制度能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一步完善法庭纪律——
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杜万华表示,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二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篇9:公正司法,冤假错案不再有了吗?
全文共 258 字
+ 加入清单设立巡回法庭、清理执法考核指标、推行司法公开……近日,有关法治的新闻再次屡屡见诸报端。其实,法治是近年来社会各界热议的高频词。
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章部署“建设法治中国”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科学的部署。说到底,这些都是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呼格吉勒图、于英生等冤假错案不再发生。下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会有哪些新举措、新亮点?对此,“两高”报告自然是必读文件。
篇10:2024年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26 字
+ 加入清单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习近平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一、规范司法行为,必须要端正执法思想。
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只有以三个代表为重要思想、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负起这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要严格依法办事。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对待执法程序要一是一,二是二,不得有丝毫的含糊和省略,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严格规范执法,使用“告知词”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违章,做到办事公正、程序规范
二、规范司法行为,必须以实现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为根本点。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司法的不公正,法治权威将无法维系,人权将难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承担着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责任。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首先应当强化科学执法、民主执法、依法执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用公正执法,保障公平与正义;用严格执法,促进依法办案;用权威执法,增强人民群众的信赖。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坚持用法律、纪律和制度来规范检察权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要自觉树立“监督别人首要接受监督”的观念,从自身做起,认真解决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等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三、规范司法行为,必须树立正确执法观和科学发展观为切入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切实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办案力度、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
总之,我们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做好检察工作,更好地履行好自身职能,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篇11:请假申请书
全文共 816 字
+ 加入清单尊敬的___________:您好!我是___________,由于(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故不能参加_________________,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请假人: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大学生离校安全责任协议书为明确学校和学生在离校期间的安全责任与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拟订如下安全责任书。经学校授权,本安全责任书由各二级学院与学生签订。
一、学生在离校期间,学生回家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和所在学院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视为学生在假期间正式回家。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自行离开学校。学生假期间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件,且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学生在离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巢湖学院学生手册》及学校其他各项外出离校的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向学校做出安全承诺。
三、学生在假期离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并给学校及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四、学生在离校期间,学生要遵守交通法规,因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学生在离校期间,在校外发生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责任自负。
六、学生在离校期间,不得私自到水塘、河流、水库、湖泊等地游玩,由此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七、学生在离校期间,要爱护公共设施和设备。损坏或故意损坏公物的,责任自负。
八、学生在离校期间,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如因个人保管不善的原因造成损失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九、学生在离校期间,由于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因学生本人或他人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此安全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学院(盖章)班级: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篇12:救助站两次送其回家
全文共 268 字
+ 加入清单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直在抵制红灯时间一些人乞讨、发放小广告的行为,并一直在打击。可仍有人,冒着生命危险,铤而走险。12月16日上午,交警支队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在万达灯岗发现了这位乞讨老人。
民警发现,这名乞讨者孙某不是外人,而是他们曾处理了多次的熟客。
民警告诉记者,今年7月份、9月份,交警支队就两次将孙某送至救助站,而救助站,也两次将老人,送回了其在江苏的家。
见到又是这名老人,民警对老人进行了劝导,可老人却不领情。
民警表示,要将其送到救助站时,老人十分抵制,不愿意前往。最后,在多名民警的劝导下,才同意前往救助站。
篇13: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全文共 1892 字
+ 加入清单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当日起实施。
这部“史上最长司法解释”有何看点?从以下七个关键词可窥一斑。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对此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程序正义】
民诉法司法解释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等原则,力图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
【法官点评】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是贯穿这部司法解释的主线,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并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了细化规定。
【法官点评】诉权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
【关键词:公益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法官点评】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后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内容,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司法解释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
【关键词: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法官点评】司法解释着重于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活动,并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关键词:诚实信用】
为促进诉讼诚信,司法解释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司法解释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法官点评】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关键词:小额诉讼】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此,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法官点评】小额诉讼标的小,程序简单,当事人维权成本相应比较低。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落实,对于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及时快捷保障当事人权利,意义重大。
【关键词:法庭纪律】
司法解释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对于以上行为,法院还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
【法官点评】有的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并单方面把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网上,误导网民,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作出规定,就是要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实现他们的诉讼权利。
篇14:130万精神抚慰金是司法实践的突破
全文共 877 字
+ 加入清单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金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侵犯财产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相关情形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重案组37号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一直被认为“标准偏低”:1995年《国家赔偿法》刚实施的时候,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此后该法几经修订,仍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及计算标准。
针对当时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最高法院曾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认为,聂树斌案的精神抚慰金不仅创下目前冤案精神抚慰金的最高,在司法实践中也实现了一定的突破:在聂树斌案前,所有的国家赔偿的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数额都没有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财产赔偿金以及生命健康赔偿金三项金额的总和,大部分案件依照最高法的意见,按照不超过前三项35%的比例进行赔偿。
“这是因为我们国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国家赔偿法》,涉及到侵权,都采取补偿性的原则,而没有规定惩罚性的原则”。以国家赔偿为例,补偿性原则按照规定即是:“你有一分钱的实际损失,我按照35%的比例给你赔偿精神损失”,而如果按照世界上很多国家采用的在侵权方面的惩罚性原则,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能要远远高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从聂树斌案的精神抚慰金可以看出,130万元的赔偿占据了整个赔偿金将近一半的比例,也就是精神赔偿与其他的物质和人身损失的赔偿比例接近是1:1。“精神赔偿基本达到了100%,我认为这其中已经带有了惩罚的性质,是司法实践中关于精神抚慰金方面的一个尝试和突破。”洪老师表示,但此举仅限于司法实践的探索,目前还没有写入到法律规定中去。
篇15:救助受伤的小鸟作文450字
全文共 448 字
+ 加入清单一天放学回家,小明在路上哼着曲子,突然“咚”的一声,一只美丽的小鸟从树上掉了下来。我小心翼翼地捡了起来,哦,小鸟的翅膀上面流下了许多血。我非常心疼,赶紧捧起小鸟飞快地奔回家。
“爸爸!出事了!”我急急忙忙地说,“怎么了?”爸爸奇怪地问。“一只小鸟掉了下来,我们救救它吧!”“好!”爸爸一边说一边找医药工具箱,还好小鸟的伤不是很严重。我慢慢地把它抱到桌子上,爸爸先给小鸟的伤口认真地消毒,然后涂上药,最后用纱布包扎好。
几天后,我抱着小鸟,和爸爸一起去买了一个金灿灿的笼子,小鸟在里面蹦蹦跳跳,可开心了!
时间过得真快呀!我和小鸟已经成为了好朋友,小鸟翅膀上面的伤口也好了,爸爸对我说:“小鸟的伤好了,要把它放回大自然了!”我不舍得地说:“好吧!小鸟也有家,它不应该老是在笼子里,我们明天就把它放出去。”
第二天,我带着小鸟来到了森林。我轻轻地打开鸟笼的门,依依不舍地看着小鸟,小鸟也看着我,像是在说:“下一次,我会来你家看望你的!”之后小鸟就慢慢地飞走了!我在心里默默祝福着:“飞吧!飞向属于你的蓝天吧!
篇16: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全文共 680 字
+ 加入清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篇17: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 加入清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篇18:蚂蚁的救助读后感700字
全文共 751 字
+ 加入清单感触温暖的心灵
它的主要内容是:在“我”给花浇水的时候,不小心把蚂蚁冲进了土里,“我”想用大头针把它们挖出来,可让“我”惊奇的是,两只着陆的蚂蚁的蚂蚁居然在救助那两只被困的蚂蚁。蚂蚁被救了出来,“我”还看见了一只被埋在土里的蚂蚁,“我”就用大头针把它救了出来。
读了这篇故事,我明白了:不能只想自己,也要想着别人。别人有困难时也去帮助他们。
蚂蚁这种帮助别人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要使我们不互相帮助,我们的生活还会有这么美好吗?
记得那一天,我们到千岛湖去游泳。去千岛湖路上的路面坑坑洼洼,坐在车上很不舒服,车在不停摇摆,我的心也跟着摇摆。突然,我感到一阵晕眩,只觉得汽车像一只未被驯服的野马,在草原上奔驰。“吱——”只听见汽车刹车摩擦地面的声音,我十分不满的对爸爸嘟囔,“老爸,你飙车也应该开稳一点,一会飞快一会刹车,我怎么受得了。”“这个……”老爸不好意思地摸着头说,“我没注意前面的施工提示牌,不小心冲进了正在施工的路段,掉进了一个大坑里。”“啊,不会吧?那可怎么办?”我接着问。在一旁的妈妈开口了,“爸爸,你去试试看能不能推动车子。”爸爸下车推推了,车子摇晃了几下,似乎动了动,但是仍在那坑里没出来。妈妈又建议道:“我们去看看附近有没有人路过,找他们帮帮忙。”这时,有几个人正好从这里路过,我们急忙大声呼喊,“师傅,能过来帮我们一下吗?”那几位叔叔听见我们的求救,忙跑过来看了看,答应帮我们一起把汽车推出来。我们大家齐心协力把汽车推出那个坑。可是,厄运又发生了,汽车再次滑回了那个坑,因为前几天下雨,路面太滑。我们并没有泄气,再一次将汽车推出那个大坑,并且还一直往前推出了一段,终于安全了。
“人心齐,泰山移”,只要我们齐心协力,互相帮助,一定能渡过难关。
篇19: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全文共 1944 字
+ 加入清单【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院发布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民诉法司法解释做出规定,法院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保障双方诉讼权利。根据这部司法解释,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以下是小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整理的文章,请查阅。
新司法解释将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解释明确,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此外,新司法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新司法解释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也就是说,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的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并单方面把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网上误导网民,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作出规定,就是要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自己胜诉,片面的将对自己有利的环节放到网上,误导群众,干扰审判,这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很不利的。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诉权,民诉法司法解释做出规定,法院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保障双方诉讼权利。
新修改的《民诉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条文近100处,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最高人民法院今天(4日)上午正式发布新的《关于适用的解释》,对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部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很多记者一早赶到最高法院,拿到这份《民诉法解释》的时候都或多或少表现出了惊讶,因为平时见到的司法解释一般也就十几个、几十个条文,而这部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2015年2月4日,也就是今天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最高法17个部门参加起草,历时两年,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150多次,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杜万华认为,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是最高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民诉法,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这次就是对1992年的民诉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对此前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整合,对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存在问题的部分条文在本解释中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理解与适用。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健全办案过程符合程序正义的法律制度的要求,《民诉法解释》从六个方面贯彻程序公正:比如到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司法解释对专属管辖、地域管辖、管辖转移等作出细化规定,以减少管辖争议和异议。有好多都是新增加的内容,而这些与我们生活的变化关系非常密切。比如说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应该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但是网络购物产生的纠纷哪儿算合同履行地呢?《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解释》还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记者注意到,《解释》第二章《回避》的七个条文都是新增加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及处理程序,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另外,《解释》明确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标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都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篇20:司法官的遭遇
全文共 3778 字
+ 加入清单时间已经不早了。醉心于汉斯的朝代的司法官克那卜想要回家去。事情凑巧得很:他没有穿上自己的套鞋,而穿上了幸运的套鞋。他向东街走去。不过,这双套鞋的魔力使他回到300年前国王汉斯的朝代里去了,因此他的脚就踩着了街上的泥泞和水坑,因为在那个时代里,街道是没有铺石的。
“这真是可怕——脏极了!”司法官说。“所有的铺道全不见了,路灯也没有了!”
月亮出来还没有多久,空气也相当沉闷,因此周围的一切东西都变成漆黑一团。在最近的一个街角里,有一盏灯在圣母像面前照着,不过灯光可以说是有名无实:他只有走到灯下面去才能注意到它,才能看见抱着孩子的圣母画像。
“这可能是一个美术馆,”他想,“而人们却忘记把它的招牌拿进去。”
有一两个人穿着那个时代的服装在他身边走过去了。
“他们的样子真有些古怪,”他说。“他们一定是刚刚参加过一个化装跳舞会。”
这时忽然有一阵鼓声和笛声飘来,也有火把在闪耀着。司法官停下步子,看到一个奇怪的游行行列走过去了,前面一整排鼓手,熟练地敲着鼓。后面跟着来的是一群拿着长弓和横弓的卫士。行列的带队人是一位教会的首长。惊奇的司法官不禁要问,这场面究竟是为了什么,这个人究竟是谁?
“这是西兰①的主教!”
“老天爷!主教有什么了不起的事儿要这样做?”司法官叹了一口气,摇了摇头。这不可能是主教!
司法官思索着这个问题,眼睛也不向左右看;他一直走过东街,走到高桥广场。通到宫前广场的那座桥已经不见了,他只模糊地看到一条很长的溪流。最后他遇见两个人,坐在一条船里。
“您先生是不是摆渡到霍尔姆去?”他们问。
“到霍尔姆去?”司法官说。他完全不知道他在一个什么时代里走路。”我要到克利斯仙码头、到小市场去呀!”
那两个人呆呆地望着他。
“请告诉我桥在什么地方?”他说。“这儿连路灯也没有,真是说不过去。而且遍地泥泞,使人觉得好像是在沼泽地里走路似的!”
的确他跟这两个船夫越谈越糊涂。
“我不懂得你们波尔霍尔姆的土话!”他最后生气地说,而且还把背掉向他们。他找不到那座桥,甚至连桥栏杆也没有了。
“这里的情形太不像话!”他说。他从来没有想到他的时代会像今晚这样悲惨。
“我想我还是叫一辆马车吧!”他想,可是马车到什么地方去了呢?——一辆也看不见。”我看我还是回到皇家新市场去吧,那儿停着许多马车;不然的话,我恐怕永远走不到克利斯仙码头了。”
现在他向东街走去。当他快要走完的时候,月亮忽然出来了。
“我的天,他们在这儿搭了一个什么架子?”他看到东门的时候说。东门在那时代恰恰是在东街的尽头。
最后他找到一个门。穿过这个门,他就来到我们的新市场,不过那时它是一片广大的草地,草地上有几簇灌木丛,还有一条很宽的运河或溪流在中间流过去。对面岸上有几座不像样的木栅,它们是专为荷兰来的船长们搭起来的,因此这地方也叫做荷兰草地。
“要么我现在看到了大家所谓的虚无乡,要么我大概是喝醉了,”司法官叹了口气说。“这到底是什么呢?这到底是什么呢?”
他往回走,心中想自己一定是病了。他在街上一边走,一边更仔细地看看街上的房子。这大多数都是木房子,有许多还盖着草顶。
“不成,我病了!”他叹了一口气。“我不过只喝了一杯混合酒!不过这已经够使我醉了;此外拿热鲑鱼给我们下酒也的确太糟糕。我要向女主人——事务官的太太抗议!不过,假如我回去,把实际情况告诉他们,那也有点可笑,而且他们有没有起床还是问题。”
他寻找这家公馆,可是没有办法找到。
“这真可怕极了!”他叫起来。“我连东街都不认识了。一个店铺也没有。我只能看到一些可怜的破屋子,好像我是在罗斯基尔特或林斯德特一样!哎呀,我病了!这没有什么隐瞒的必要。可是事务官的公馆在什么地方呢?它已经完全变了样子;不过里面还有人没睡。哎呀,我是病了!”
他走到一扇半开的门前,灯光从一个隙缝里射出来。这是那时的一个酒店——一种啤酒店。里面的房间很像荷尔斯泰因的前房②。有一堆人,包括水手、哥本哈根的居民和一两个学者坐在里面。他们一边喝酒,一边聊天。他们对于这位新来的客人一点也不在意。
“请您原谅,”司法官对着向他走来的老板娘说,“我有点不舒服!您能不能替我雇一辆马车,把我送到克利斯仙码头去?”
老板娘看了他一眼,摇摇头,然后用德文和他讲话。
司法官猜想她大概不会讲丹麦文,因此把他的要求又用德文讲了一遍。他的口音和他的装束使得老板娘相信他是一个外国人。她马上懂得了他有些不舒服,因此倒了一杯水给他喝。水很咸,因为那是从外边井里取来的。
司法官用手支着头,深深地吸了一口气,思索着在他周围所发生的一些怪事情。
“这是今天的日历吗?”当他看到老板娘把一大张纸撕掉的时候,为了要打破沉寂,他说。
她不懂得他的意思,不过她把这张纸递给了他。这是一张描绘诃龙城上空所常见的一种幻象的木刻。
“这是一张非常老的东西呀!”司法官说。他看到这件古物,感到非常高兴。“您怎样弄到这张稀有的古画的?虽然它代表一个寓言,但是它是非常有趣的!现在人们把这些常见的幻象解释成为北极光;可能它是由电光所形成的!”
坐在他身旁和听他讲话的人,都莫明其妙地望着他。其中有一位站起来,恭恭敬敬地摘下帽子,做出一种很庄严的表情,说:
“先生,足下一定是当代的一位大学者!”
“哦,岂敢!”司法官回答说,“我所了解的只不过是一知半解,事实上这些事情大家都应该知道的!”
“Modestia③是一种美德!”这人说。“不过我对于您的说法很觉得Mihisecusvidetur④;但我很希望能不下这个Judici-Um⑤。”
“请问我现在很荣幸地得以交谈的这位先生是作何贵干?”司法官问。
“敝人是一个神学学士。”这人回答说。
这句回答对于司法官说来已经够了,他的头衔与他的服装很相称。他想,这一定是一个老乡村教师——一位像我们在尤兰⑥还能碰得见的怪物。
“此地的确并不是LOCUSDOCENDI⑦,”这人说。“但我希望足下多发表一点意见来启发我们。足下的古典书籍一定读得不少。”
“唔,不错,”司法官说。“我是喜欢读有用的古典著作的;不过我也喜欢读近代的著作——只是《每日故事集》⑧是一本例外;老实讲,这类书我们太多了。”
“《每日故事集》?”我们的学士问。
“是的,我指的是一般的流行小说。”
“原来如此!”这人微笑了一下,“这些书写得很聪明,宫里的人都喜欢读。皇上特别喜欢读关于伊文及哥甸先生的传奇。这书描写亚瑟王及其圆桌骑士的故事。他常常跟大臣们把这故事作为谈笑的资料⑨。”
“这本书我倒还没有读过!”司法官说,“这一定是海贝尔格所出版的一本新书了。”
“不对,”学士说,“这书并不是由海贝尔格出版的,而是由高得夫里?冯?格曼⑩出版的。”
“真的?他就是作者本人吗?”司法官问。“这是一个很老的名字!这不也是丹麦第一个印刷所的名字吗?”
“是的,他是我国印刷业的始祖。”这人回答说。
谈话一直进行得还不坏。这时另外有一位开始谈到从前流行过一两年的瘟疫:他指的是1484年的那次瘟疫。司法官以为他是在谈霍乱病,所以他们的谈话还勉强可以进行下去。
1490年的海寇战争离那时还没有多久,因此他们自然也要谈到这个题目。他们说:英国的海盗居然从船坞里把船都抢走了。司法官亲身经历过1801年的事件,因此他也理直气壮地提出反英的意见。除此以外,谈话进行得可不太好:每一分钟总有一次抬杠。那位了不起的学士不禁有些糊涂起来:司法官的最简单的话语在他听来不是显得太粗鲁,就是太荒唐。他们互相呆望着。事情一僵的时候,学士就讲起拉丁文来。他以为这样别人就可以懂得他的话了;不过事实上这一点用也没有。
“现在您的感觉怎样?”老板娘问,把司法官的袖子拉了一下。
现在他恢复了记忆力:在他刚才谈话的时候,他把先前所发生的事情完全忘记了。
“我的天!我是在什么地方?”他说。他一想起这个问题就觉得头昏。
“我得喝点红葡萄酒!蜜酒和卜列门啤酒也好。”有一位客人说,“请您也来跟我们一起喝吧。”
这时两个女孩子走进来了,其中一个戴着一顶有两种颜色的帽子。她们倒出酒来,行了曲膝礼。司法官的背上冷了半截。“这是怎么一回事儿?”他说。但是他不得不和他们一起喝酒。他们对这位好先生非常客气,弄得他简直不晓得怎样办才好。有一个人说他醉了,他对这句话没有丝毫的怀疑,他要求他们替他喊一辆“德洛西基”⑾来。于是大家就以为他在讲莫斯科方言了。
他从来没有跟这样一群粗鲁和庸俗的人混在一起过。
他想:这真叫人相信这个国家退化到野蛮时代了。“这真是我一生中最可怕的时刻。”
不过,在这同时,他的灵机一动,想要钻进桌子底下,偷偷地爬到门那儿溜出去。但是当他刚刚一爬到门口的时候,别人就发现了他的活动。大家抱住他的双脚。这时,也算是他的运气,他的一双套鞋被拉掉了——因此整个的幻景也就消逝了。
司法官现在清楚地看见他面前点着一盏很亮的灯,灯后面有一幢大房子。他认识这房子和它周围的别的房子。这就是我们大家所知道的东街。他躺在地上,双脚正对着大门。看门人坐在他对面,在打盹。
“我的天!难道我一直是躺在街上做梦么?”他说。“是的,这是东街!真是光明快乐,丰富多采!可怕得很,那杯混合酒居然把我弄得那样醉!”
两分钟以后,他坐进了一辆马车,向克利斯仙码头驰去。
他把他刚才经历过的不安和苦恼思索了一下,他不禁衷心地称赞幸福的现实——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我们这个时代虽然缺点不少,比起他刚才进入的那个时代究竟好得多。
你看,司法官的想法并不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