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司法救助申请书通用4篇 作文【精品19篇】

浏览

3681

作文

63

一元钱的救助作文1000字

全文共 1218 字

+ 加入清单

闷热的夏天如同暴风般向人们袭来。平时笑呵呵的太阳也一改往日作风,变成了一只大火炉。树上的鸟儿无精打采,水里的鱼儿也不再嬉水玩闹。偶尔一辆汽车开过,卷起一阵尘土。

我就在这样的天气里,与妈妈在床上睡午觉。可即便是在房间里,也能感受到夏天的“威力”。“不行,受不了了,受不了了,真想喝口冷饮爽快一下啊!”我推推身旁的妈妈,妈妈一脸不耐烦的说:“干什么啊?这天这么热,让你妈好好睡一觉好不好?”“哎呀,母亲大人,您看,给我点钱买冷饮呗!要不然你儿子要被烤成“肉干”了。”我一脸讨好的对妈妈说。“这是一块钱,买了赶紧回家,不要打扰你妈睡觉。“嗯,知道了,谢谢妈妈!”我欢天喜地地跑出家门。

我手里紧握着这一块钱,生怕它不翼而飞。一路上,蝴蝶都只敢贴着树荫底下飞。人们都穿着短袖短裤,打着太阳伞,慢吞吞地走在大街上。我正盘算着该买哪种冷饮时,突然,一阵吆喝声传进了我的耳朵:“卖青蛙了,卖青蛙了,活蹦乱跳的小青蛙!”我循着声音走去,渐渐的,一个青蛙小贩进入了我的视野。他头上戴着一顶小帽子,身上系着围裙,手里还拿着刀。他的身上、手上、刀上都沾满了鲜血。他身旁还有一个篮子,里面装着大的、小的、活的、死的各种青蛙,看上去就令人毛骨悚然。

我看到他,立刻上前劝阻道:“你为什么要宰杀青蛙啊?青蛙可是各种害虫们的天敌,再说了,宰杀青蛙可是犯法的!”那小贩狠狠地瞪了我一眼,说:“老子才不管什么天敌什么犯法,只要能赚钱,它们屁都不是。还有,你这个小屁孩自己玩去,别影响到老子的生意!”说完,他又继续开始吆喝:“嘿,走过路过不要错过,活蹦乱跳的小青蛙,特价一块钱一只,过了这个村可就没这个店了,快来买呀!”我一听,一块钱就能拯救一个小生命,可是,如果我救了它就没有钱买冷饮了。算了算了,还是救小青蛙重要。

我眼一闭,心一横,拿出了妈妈给我的一块钱,重重的拍在那小贩的案板上,说:“你看,这是一块钱,快给我拿只活的青蛙!”小贩见到了钱,立刻眉开眼笑,从篮子里拿了一只青蛙,对我说:“这位小兄弟,你看这只青蛙又肥又大,怎么样?”“嗯,就这只吧。”我迅速捧起这只小青蛙,想马上离开这个血腥的地方,那小贩还不忘在我身后喊:“下次再多带点钱,我再多给你几只青蛙。”我想,切,鬼才信你的话!

走在路上,那只小青蛙在我的手掌心里跳来跳去,还用鼓鼓的大眼睛望着我,好像在说:“求求你,不要杀我,不要杀我!”我说:“别担心,我不会伤害你的。”小青蛙好像听懂了我的话,一动不动的趴在我的手掌心里。到了池塘,我轻轻把它放在岸边,它回头望了我一眼,好像在跟我再见,然后才跳入水中。

回到家,已经睡醒了并在做家务的妈妈问我:“你这是买了什么冷饮啊?这么久才回。”我小心翼翼地说:“我……我没买冷饮。”“啊?那我给你的钱呢?”“我拿去买小青蛙了……”我小声地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跟妈妈说了一遍。我低着头,以为妈妈要责罚我,没想到妈妈哈哈大笑,摸着我的头说:“哎呀我的儿子长大了呀!也会爱护小动物了!”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公正司法,冤假错案不再有了吗?

全文共 202 字

+ 加入清单

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章部署“建设法治中国”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科学的部署。设立巡回法庭、清理执法考核指标、推行司法公开……说到底,这些都是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呼格吉勒图、于英生等冤假错案不再发生。下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会有哪些新举措、新亮点?

展开阅读全文

篇2:救助雏燕作文650字

全文共 626 字

+ 加入清单

春天到了,阳光明媚,桃花开的很茂盛,河边的柳树随风飘扬!这时菱菱漫步在河边。

雏燕们也在玩耍,有一只刚出生不久的雏燕看着哥哥姐姐们玩得这么开心,为什么自己不可以呢?雏燕越想越不对劲就不管三七二十一离开了温暖的家,飞到哥哥姐姐面前一起玩。突然雏燕一个不小心被柳条枝刮伤了,它凄叫一声雏燕急速往下掉。菱菱看见后要去接住它,但还是晚了一步。

菱菱急忙地寻找,因为它害怕雏燕被小猫、小狗给吃了,到时候就迟了。

可真不巧。一只猫突然出现了,它“喵喵”的叫了几声。好像在高兴地说:“今天真走运,正愁没有午饭吃,正好一个活生生的东西在这不劳烦我抓捕了!”雏燕吓得发抖,胆怯地说:“求求您……猫大哥……别吃我……可以吗?”但猫瞪着大眼睛盯着雏燕不放,而且又向雏燕吼道:“今天你出现在我的眼前,我怎么可能放过你呢?”就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菱菱找到了雏燕。她半蹲下身子,伸出双手。拦住大花猫说:“快走开,不要伤害雏燕。”

小猫被赶走了,菱菱小心翼翼的把雏燕捧回了家,把它轻轻的放在桌子上。拿来药箱,用棉签把药水涂在雏燕的翅膀上,小燕子疼得叽叽直叫,最后用纱布把雏燕的翅膀包扎好。从这以后,菱菱每天都悉心照料小燕子。

一个星期后,菱菱把雏燕的伤照料好了,菱菱捧着它来到河边,它伸出手抚摸着雏燕说:“以后要小心一点,不要那么怒蟒。这里不是你的家,蓝天才是你真正的归属,去吧!”雏燕一直盘旋在菱菱的头上,好像在说:“谢谢你一直照料我,再见!”雏燕依依不舍的离开了菱菱!

之后飞的无影无踪……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地震后给救助者的慰问信

全文共 675 字

+ 加入清单

国寿驻滇机构广大干部员工、营销伙伴:

8月3日16时30分,云南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公司干部职工、营销伙伴和客户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困难。面对重大自然灾害,国寿驻滇机构广大干部员工表现出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迅速投入抗震救灾。在此,集团公司党委、总裁室向你们及你们的家人和广大客户表示深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

地震发生后,国寿驻滇机构迅速启动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工作人员连夜徒步赶至震中地区,第一时间进驻一线开展理赔救灾工作。针对此次地震发布了快速理赔服务承诺、组织人员走访医院、设立了现场理赔服务点,并利用微信平台发布信息等方式摸排客户信息,全力开展抢险救灾。你们的行动充分体现了中国人寿“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企业文化,充分展示了中国人寿心系灾区、关爱客户的良好形象。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希望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灾区有关部门和救援机构开展工作,为党和国家分忧,为抗震救灾贡献力量。希望你们进一步弘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协作、特别能奉献、特别守纪律”的国寿精神,全面做好查勘理赔工作,努力减轻灾区人民损失。同时,要特别注意严防次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

集团公司党委、总裁室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系统干部职工和营销伙伴的大力支持下,国寿驻滇机构的广大干部职工、营销伙伴一定能攻坚克难、战胜灾害,夺取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儿童家暴“发现难、起诉难、救助难”

全文共 612 字

+ 加入清单

市妇女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主任张小梨告诉记者,由于家长对儿童权益保护意识淡薄、司法干预薄弱等因素,儿童家暴面临“发现难、起诉难、救助难”等实际问题。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多数仍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层面上,比较笼统、分散,缺乏具体明确的细则,不具可操作性。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民政部、最高法、公安部等部门已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出台。其核心在于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

此外,面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缺少及时发现渠道”的现象,张小梨建议,应在更高层面建立强制报告儿童家庭暴力制度,要求学校、医院、社区等与儿童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在发现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套建立受虐儿童心理评估及后续辅助治疗制度,鼓励民营福利院、NGO组织等机构和志愿者为未成年孩子提供各种后续服务,包括心理、生理、法律、教育咨询等。

专业人士提醒,如果有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现针对儿童的施暴行为,请拨打110报警,或拨打83140909(市妇女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咨询服务热线求助。

盘点世上最奇葩有趣的十大节日

说起过节,不同国家习俗不同,过法也自然五花八门。有趣的是,世界上存在许多或搞怪或雷人的奇葩节日。你可能会看到一群衣不蔽体的日本人在结队狂欢,一堆人从山上追着一只干奶酪飞奔,或者几百只猴子大摇大摆享受人类奉上的饕餮盛宴……别奇怪,这也是在过节。

展开阅读全文

篇5:——推进“阳光司法”

全文共 281 字

+ 加入清单

2014年,司法公开力度之大,确实让大家感受到了阳光:全国3000多家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接受公众监督。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与查询平台、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平台等陆续建立开通。检察机关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决定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也已于去年9月面向社会开放。

但是,司法不公、不透明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并没有消除,而推进司法改革、实行“阳光司法”是治病根本。因此,在今年的两会上,司法改革到底会迈出哪些新的步伐,尤其是在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隔离带”等方面如何见实招,值得关注。

展开阅读全文

篇6:青春逐梦,司法先行作文500字范例

全文共 574 字

+ 加入清单

又是一年春,到了到了万物复苏的时候。常言道:“一年之计在于春”,正值花季的少年们是否都开始了新的理想?每个人都有一个大国梦,而每个人的大国梦,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中国梦。

近年来,人们最大的心愿就是法治社会。这要求人们要知法、守法、用法。但身边总有无知的人,就像……厦门的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的创生就是“共享”二字所引申出的产物,二八共享单车占为己有,肆意破坏,那“共享”的意义何在?生活中,就能看见无数“惨遭蹂躏”的单车。有的爬上了树,有的跳进了河,有的断条链子,有的少个车轮……总之“险象环生”,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人们对法律的意义实在知道的太少。

随意上网搜索有关共享单车的实,还真不少。在浙江,有人因为把单车扔进河中,而被行政拘留十天并且罚款的;在重庆,又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的,而被行政拘留五天了的……

类似这类的案件还有很多,数不胜数。可类似的现象却还屡屡发生,这不禁让人疑惑:这是素质的问题,还是无知的“黑锅”?答案也许不唯一,有人知法犯法,知道破坏和占有共享单车是违法行为,却仍然去做。为什么?因为无人制止,便抱着试一试的心里去做了。这才是实现发着实惠最重要的一点,互相约制,自我克制,才能构建理想社会。

所以,行动起来,为了每个人心中的大国梦,为了那抹中国红,为了向世界证明:我们的目标,远不止是星辰大海!

[青春逐梦,司法先行作文500字范例

展开阅读全文

篇7:精神救助作文

全文共 575 字

+ 加入清单

我一直以为自,是个善解人意的人,在别人需要的时候,能解囊相助。可是,有一个没有在现场看过真正的演唱会,只听过CD的歌迷,竟对作为歌星的我的印象非常深,且非常崇拜我。

那年,我开很多演唱会,到过广州、上海、北京、台北、香港等城市。为了让歌迷们听了我的歌表演后,能有一种欢快愉悦的心情。每次在演唱前我都要花费很多时间去排练和写歌,遇到一些小事情,很少有时间接受记者的采访。

我在上海演唱的时候,演唱了几天后,就休息一二天。在休息的那段时间里觉得无聊,就上上网和看看电视。在看电视时,随手乱选节目,突然看到一则报道:“一位小男孩得了白血病,他非常崇拜一位歌星,而且有一个愿望。就是能见那位歌星一面,并签名。令我意想不到的是他所说的歌星竟会是我。”

那时,有一种力量促使我去探望他。在这种力量的促进作用下,我就在当天的晚上去他所在的医院探望他。我真是不知道是什么力量让他坚持到现在。我走到他的面前时,令他很讶他竟然问:“我是在做梦吗?”我回答,道:“你不是在做梦,我真的来看你了。”此时此刻,他非常兴奋,好像没病似的。

我去看望那位小男孩时,不知道被那位记者看到并拍了照片。这件事第二天就被登上报纸。许多群众看到后,纷纷为他捐款。由于有了群众的捐款和专业医生的帮助,还有志愿者捐的合适骨髓,就这样救了他的性命。

现在的我突然感觉到底是我从精神救助了他,还是他救助我!

展开阅读全文

篇8: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 加入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小悦悦”救助者获“良心人物”奖

全文共 834 字

+ 加入清单

面对被车两次碾轧、18位路人漠然无视的2岁小悦悦,挺身而出的拾荒阿姨陈贤妹昨晚获“良心人物”奖。昨晚,“2011平凡的良心”颁奖盛典在北大百周年纪念讲堂举行。

除了陈贤妹,“良心人物”代表还有:天安门广场义务捡垃圾的75岁老太太刘玉珍;照顾着108个流浪儿的“白菜爸爸”石清华;7年义务修建了700级台阶的开山爷王振明;勇救落水女孩,拒收10万元恩谢的昔日铁窗囚徒耿旺;自建盲人电影院,为盲人讲述电影人生的王伟力;照顾非亲老妈17载的退伍老兵杨森;13年温情照顾,唤醒植物人丈夫的杨立英;父亲瘫痪后母亲出走,幼小肩膀撑起了一个家的11岁男孩陈财东;小巷凌晨突发大火,挨家拍门救下15位邻居的12岁小女孩夏鹃。

在这个不平凡的时代,正是一颗颗平凡的爱心彰显着道德的力量,引领社会的风尚,支撑起我们精神的家园。

陈贤妹人物故事

今年10月13日,两岁零四个月的女童小悦悦在广佛国际机电五金城一街道先后被一辆面包车和汽车两次碾轧,18名路人视而不见、见死不救,拾荒的阿婆陈贤妹救起女童并找到孩子家长。

陈贤妹台上感言

陈贤妹上台时,全场观众起立以掌声迎接这位善良的老人。

陈贤妹的普通话讲得不好,但是大家都听懂了她的话——“多谢大家。我只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

良心,作为人心中的最内在法则,它不仅给人以内在的权威和标准来裁决自身的对错,从而阻止人去有意做恶或劝导人积极为善,而且促使人对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进一步深刻反省、从而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或悔过要求。

良心的自我发现有两个结果:

要么从自己既有的作为中获得精神的快慰,要么对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悔恨交加,以致觉得自己的一切都逃不过良心眼睛。

世上之所以有道德生活,最终要归因于良心:

做好事不求别人的赞赏而只求无愧于心是道德生活的最高境界;

做错事能扪心自问并深感内疚则是塑造有德之人的第一步;

做坏事竟心安理得而不觉得受良心的谴责,则属于只有靠严厉的惩处才能纠偏的行为。

毫不夸张地说,良心乃是道德秩序的保证。良心,并且只有良心,才能救道德于堕落。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白血病救助募捐倡议书

全文共 570 字

+ 加入清单

全社会各界的朋友们:

今年11月,库伦旗库伦镇东树嘎查包全儿子,五岁的包伟伦被查出《儿童淋巴细胞白血病》现需高昂的医疗费,为了给患白血病的儿子治病,现已负债累累,昨日看到其父亲在白血病房里绝望痛哭:“就是倾家荡产,也要救治孩子……”但问题是他已无家可倾,无产可荡。爷爷奶奶在泣血倾诉,震颤人心的家庭悲剧面临重演…… 随着医学事业的发展,儿童白血病已成了“可治之症”,且疗效良好。

然而,当一个儿童被查出患白血病后,面临的最大打击是无钱治疗。面对数十万元的巨额医疗费用,他贫困的家庭只能选择放弃。而后果就是一个小天使般的稚嫩生命的夭折,家庭遭受巨大的打击。

为凝聚社会爱心,救助他的白血病患儿,我特向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发出倡议:希望各界人士伸出爱心之手,开展募集资金的募捐活动,救救挣扎在死亡线上的孩子!一样的生命一样的梦,每一个梦都呼唤着人间真情,都憧憬着生的幸福美满;一分一元百元万元,每一分钱都凝聚着人间至爱,都昭示着无私奉献的高风亮节。白血病患儿和健康儿童一样,都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关爱她就是关爱未来。

我们呼吁:

大家都来做白血病儿童的爱心天使,给面临生命威胁的白血病儿童送去福音,让他的患病儿童也拥有幸福的童年和美好的明天。

从即日起开始接受社会各界和个人捐款。小编代表他的家人真诚地向捐赠单位及个人表示诚挚的谢意!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有关于节约的建议书:节约一分钱救助贫困生

全文共 430 字

+ 加入清单

我们周末在商店疯狂SHOPPING时,他们却只能在家里干活;

我们在糟蹋米饭时,他们却只能在田地种麦子。

我们吃肯德基麦当劳时,他们却只能在家里吃剩饭剩菜;

我们玩过山车海盗船时,他们却只能在家门口玩一些能玩的游戏;

我们追星捧族时,他们却一点也不知道什麽是追星?什麽是捧族?

我们追逐时尚,他们却只能穿着那身破烂不堪的衣服。

期待所有的一切会因他们而有所转机。

我们同情,我们流泪;

我们象征性的捐款;

赠书包,赠书本;

手拉手,肩并肩。

平静之后,他们照常走几个小时的山路去上学;

照常吃难以下咽的饭菜;

照常用树枝在地上写字;

照常在寒冷的冬季生冻疮;

照常拖着小小的身躯劈柴;

照常仰望远方想念他们的爹娘。

他们才是我们真正应该帮助的人。他们的生活不是那样的富裕,他们天天忍受的是多麽痛苦的事情。

他们每天上学都要走几个小时的路,而我们现在却只有走20分钟左右,就可以到校了。几个小时和20分钟相比较,几个小时大于20分钟,这个差距是那样之大。,几个小时大于20分钟,这个差距是那样之大。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精神救助作文

全文共 736 字

+ 加入清单

“祸不单行”用在她的身上最合适不过了,学习上的多次失败,生活中没有父爱的呵护,年仅十六岁的她自此认为自己是个不幸的人,生活的彩虹在哪里?

中考迫近之时,她的.成绩一落千丈,到办公室的次数逐渐增多,班主任老师十分担心,并给予她很大的鼓励,可那心里的苦谁又能理解、帮助她呢?那段时间她落到了谷底,看到别人成功时,她更加伤心难过。泪水遮不住太阳,第二天阳光依旧灿烂,而她的心情更加泛烂。

当她还未走出学习低谷时,命运又一次把她推向了万丈深渊。

地球不再转动,从母亲患病开始,她失去了母亲的关爱。病越来越重的母亲住进了医院,留下了孤独的她,每天一个人睡大房子,很黑很怕,被子的一角湿了又干,干了又湿……她内心在大声呼喊:妈妈,你快回来!

“天降降大任于世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她承受了人生最大的痛,但她在学校里却显得什么事也没有一样。考试的日期一天天临近,她除了对着黑夜流泪,就是打海题战术。希望中考的惊喜能安慰自己和生病的母亲。

太阳露出了脑袋,母亲的病稍有好转,但情绪波动很大。医生的嘱咐她铭记在心——让母亲快乐一点。她知道成绩很重要,但母爱才是最珍贵的。她每晚下自习后,回到家里,坐在母亲身旁和她聊天,谈心,说说学校里的奇闻怪事,母亲也渐渐习惯和女儿在一起,听一段完美的故事,舒展一下额头的五线谱。

每天必要的口语练习,每天必要的古诗概述,每天必要的开心一笑,使这个感到不幸的女孩儿——她,写作水平直线上升,演讲能力芝麻开花——节节高。中考结束了,她微笑着说:“在那段艰苦的磨练中,我成熟了。我帮助母亲战胜病魔,更多的是母亲在精神上支持了我,让我又充足的信心迎接中考!”

再次回首那时,那真的是一杯苦咖啡,因为母亲的一点糖,才散发出浓浓的香味,这才是人生。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一次意外的救助作文700字

全文共 771 字

+ 加入清单

人的一生有许多次意外,有惊有喜,有苦有甜,有悲有伤……而我有过一次意外的难以忘怀的救助

那是一个明朗的夜晚,我和贾敏、陈怡走在去文具店的路上。突然听见几声很微弱的“叽叽”声,一阵凉风吹来,“叽叽”声更大了,好像是什么动物发出来的求救信号。我们顺着着叫声走到一面破墙脚下,睁大眼睛仔细地寻找着。这时,贾敏大喊一声:“这儿!”我顺着她手指的方向看去——一只小鸡!我充满了欢喜与惊讶,一只小鸡!以后我可以给它建一个小窝,让他在我家茁壮成长,成为一只趾高气昂的大公鸡呢!再看看这只小鸡浑身都是黄色的绒毛,远看就像妈妈给我织毛衣的毛线球。一张暗黄色的小嘴不时叫几声,在我听来就是呻吟。好像在说:“救救我,带我去找我妈妈。”一双毫无光彩的小眼睛带着几分恐惧,让人倍感怜爱。两条深红色的小腿格外纤细,和火柴棍似的。更显眼的是那光秃秃的小屁股,连毛都没有长齐,可见这是一只刚出生不久的小鸡,一定是和妈妈出来玩的时候,因为贪玩走丢了,找不到妈妈,只好躲着这里喊妈妈。

因为我们小时候也有过跟丢家长的经历吧!能够感受到那种恐惧和无助。于是我们赶紧买来水和面包,我把水倒在手心里,把小鸡的嘴巴放在水里,一开始,它还有点害怕,不敢喝,我轻轻抚摸着它的小脑袋,它觉得我们是友善的,就放心地喝了起来。我们又把面包渣子送进它的小嘴里,它不但不反对,倒还大口大口吃不停。等它吃饱后,它微微张开那还未长丰满的翅膀,叫了几声。陈怡笑笑说:“小鸡是在跟我们说谢谢呢!”因为我们都要上学,没办法照顾小鸡,我们只好把它送给了一位善良的奶奶。

走在回家的路上,我们特别开心,有种特殊的自豪感。这种感觉是许多医生经常拥有的,就是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所带来的幸福。原来真正的幸福是因为我们付出了才能收获到的。从那以后我经常帮助别人,经常收获别人对我的微笑和赞美。我越来越觉得这世界充满了爱和温暖。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等待救助

全文共 325 字

+ 加入清单

如果自己孤立无援,不能消除危险,那么躲到一个离火势尽可能远的房间(但房间不能位于更高层,除非已确定携带长梯或别的装备的援助人员就在附近)。如高度合适,可以跳出房间,但应选择松软的地面。草坪、花园、甚至有些砾石的道路比圆石块地面、混凝土制或砖铺的路面更加松软,地面最好没有围栏。如果屋内有床单或窗帘,用它们结成一根绳索。如果必须跳到坚硬的混凝土地面时,一个斜坡造成的伤害会更小。

用一些器具将窗子敲破,也可以用脚破,但不可迅速将脚抽回--要小心破玻璃。如用手,要把手包裹好,用拳猛击。身上如穿着厚夹克,用肘部撞击效果也很好。

六、总结

火灾无情,所以我们要尽量避免火灾,万一发生火灾,我们要沉着冷静,用自己学的知识有效地保护自己。最后,祝大家永远都平安幸福。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德阳网络司法拍卖半年成交金额达6365.12万元

全文共 625 字

+ 加入清单

四川新闻网德阳12月16日讯(甘丽 文/图)今日,在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开放日”暨网络司法拍卖通报会上获悉,德阳市两级法院自2016年7月1日起试水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截至目前,德阳两级法院半年成交6365.12万元,为竞买人节省佣金达247.86万元。

据介绍,德阳两级法院自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半年时间取得显著成效,半年零投诉;受买人反映好;成交数量及成交率、成交金额及溢价率明显上升;工作效率高;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成功率高;报名、参拍人数多;影响力、覆盖面明显扩大;节省佣金247.86万元。据初步统计,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半年,网拍标的物围观总数达到622206人次,平均每件5272人次,竞拍人覆盖全省各地市州及北京、上海、重庆、广东、云南、新疆等21个省市自治区;截至目前,刑事涉案财物网拍处置成功率为100%,网络司法拍卖成交金额6365.12万元,溢价率38.79%,成交数量较2015全年多了11件,成交率较2015年全年增长61%,真正实现成交数量和成交金额的“双增长”。

据悉,网络司法拍卖就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涉案财产的方式。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受众广、效率高、成本低、溢价高、“零”违纪等突出优势,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司法拍卖更加公开、公正、透明,有力推动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升司法公信力。下一步,德阳两级法院将继续推进并优化网络司法拍卖常态化工作,最大化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救助受伤的小鸟作文450字

全文共 448 字

+ 加入清单

一天放学回家,小明在路上哼着曲子,突然“咚”的一声,一只美丽的小鸟从树上掉了下来。我小心翼翼地捡了起来,哦,小鸟的翅膀上面流下了许多血。我非常心疼,赶紧捧起小鸟飞快地奔回家。

“爸爸!出事了!”我急急忙忙地说,“怎么了?”爸爸奇怪地问。“一只小鸟掉了下来,我们救救它吧!”“好!”爸爸一边说一边找医药工具箱,还好小鸟的伤不是很严重。我慢慢地把它抱到桌子上,爸爸先给小鸟的伤口认真地消毒,然后涂上药,最后用纱布包扎好。

几天后,我抱着小鸟,和爸爸一起去买了一个金灿灿的笼子,小鸟在里面蹦蹦跳跳,可开心了!

时间过得真快呀!我和小鸟已经成为了好朋友,小鸟翅膀上面的伤口也好了,爸爸对我说:“小鸟的伤好了,要把它放回大自然了!”我不舍得地说:“好吧!小鸟也有家,它不应该老是在笼子里,我们明天就把它放出去。”

第二天,我带着小鸟来到了森林。我轻轻地打开鸟笼的门,依依不舍地看着小鸟,小鸟也看着我,像是在说:“下一次,我会来你家看望你的!”之后小鸟就慢慢地飞走了!我在心里默默祝福着:“飞吧!飞向属于你的蓝天吧!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产假申请书要怎么写吧

全文共 748 字

+ 加入清单

产假申请书范文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本人于XXXX年XX月怀孕,预产期为XXXX年XX月XX日),属于计划内合法生育第一胎,并属晚婚、晚育。鉴于家庭住地(XXXX)与工作单位(XXXX)之间距离较远以及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根据中心相关规定,产妇休假应为XX天。我现特向中心申请休产假,预计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望领导给与审批为盼。特此申请 !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本人临近生育,目前妊娠已满七个月(预产期为XXXX年X月X日),由于身体状况欠佳,且上下班路途劳累,根据《XX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孕28周以上可申请产前假。鉴于上述情况,故申请自XXXX年X月X日起休产前假,望领导给予批准为盼!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范文三:

尊敬的公司领导:

由于本人怀孕并临近生产(预产期是XXXX年XX月XX日),为确保生产顺利并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根据《XX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本人申请休产假90天、晚育假15天(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休假期间本人工作由XX代为接管,休假期间如有工作咨询,请致电:185********。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上述经验有部分内容是参考了权威的数据,因为,我感觉这是请产假的妈妈们,应该了解的。怀孕的妈妈们,看完这些产假申请书的范例之后是不是心里都有底了呢,做好一切分娩前的准备,孕妈就可以放心回家休养了。想一想是不是心里特别激动呢?

如果您感觉阿友老师的经验能帮到您,您可以给阿友老师投一票,有问题也可以联系阿友老师。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白血病救助募捐倡议书

全文共 273 字

+ 加入清单

亲爱的朋友、各位爱心人士:

当我们正快乐地工作、愉快地学习、享受美好生活的时候,您可知道,就在我们身边,有一位年仅6岁的小男孩正遭受着病痛的折磨,正用顽强的意志和柔弱的身躯与死神抗争。

这个小男孩叫冯国强,今年只有6岁,家住宁晋县贾家口镇东马家庄村,父母靠种田和打散工维持简单的生计。2015年1月被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诊断为急性髓细胞白血病,现在小国强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接受治疗,已花费父母借遍了亲戚朋友凑来的十几万元,可是接下来骨髓移植需要三十五万元左右的手术费用,对于一个靠种田维持简单生计的家庭又是一个天文数字,这个贫瘠的家庭已无力承担。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司法改革”

全文共 247 字

+ 加入清单

【热词出处】3月12日到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两高报告。“司法改革”在两高报告中占据了不少篇幅,代表委员在审议中也纷纷对推进司法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舆论风向】一份针对100家主流网络媒体的舆情分析显示,“司法改革”成为两会期间的网络热词,代表委员对此建言献策,引发网民持续关注。不少网民期盼通过司法改革和完善制度,强化司法机关的法治思维,让法治成为公民的“护身符”。

【精彩声音】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六安市市长毕小斌:“司法改革的成果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