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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文作文实用20篇

在写作是需要一些有道理又有哲理的句子,来为自己的文章增添风采,小编采集了一些关于法律和安全的名言警句,让大家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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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450字

全文共 4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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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作为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表现,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傻乎乎处处都有法律的存在,如果没有了法律,也就变得肮脏混乱。记得有一次,我到超市里买东西是,听到超市里一片嘈杂声,我既感到惊吓又有点好奇心。这时,我发现一位脸色苍白,身体虚弱的女士在和超市人员争吵,心中的好奇让我在旁边围观。

好不容易,我才打听到了原因,女士在超市里买了些食物,没想到吃了之后却发生呕吐头晕的现象。现在到超市里弄清楚。超市人员一而再,再而三地检查女士从超市买来的食物,也确定了食物的来源就是超市。本以为事情就这么完事了,谁也没想到,超市人员居然反驳起来了,说:“为什么这么多人吃了都没事,就你一个才有问题呢?”在一旁的人开始起哄了,指责超市不负责任。事情也就随之变大。

工商局的人接到消息后,很快就赶过来了。经过一轮番的调查和审问,工商局也给女士讨回了公道,超市需要给女士赔偿并且防止更多人受害,立即下货问题食物。

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法律通过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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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律在我身边征文700字

全文共 7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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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无意间看到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便把它拿出来读。读着读着,我便联想到了真实的事。

就好像我前几天看到了一个新闻,一个小女孩,被她的父亲硬拉去巡游表演站在菜刀上耍杂。那个时候她才和我们相差两三岁,却被她父亲拉去表演杂技,不让她学习,把她当作赚钱的工具。这让我十分气愤,一个家长竟然会为了赚钱而放弃自己女儿的大好前途。我就想起了“未成年人应该有学习的权利”。有了这条法律,就可以吿那个小女孩的父亲。

哦,还有以前,我妈妈习惯要看我的作文本,要知道我写的是什么?什么时候写的?不然誓不罢休!就算我把作文本藏起来,我妈妈就算是翻箱倒柜,也非要找到我的作文本看完之后再睡觉。我实在不给?哼哼!我妈妈会让我喝“美味”的小棍汤,再让我把作文本上交。但是,从我看完这本书时,我就理直气壮地对我妈说:“妈妈,您不能再翻我作文本了,不然就叫‘侵犯个人隐私’了,您要是打我,这就叫‘家庭暴力’!”我妈被我的话给惊呆了。从那以后,我妈妈就没翻过我的作文本了,我别提有多高兴了!

还有一个,是老师告诉我们的。一个男孩,上高中还是初中的?不记得了,他原来成绩很好,排前几十名!但是后来成绩却下降了,降到几百多名!一次开家长会,才知道那个男孩是玩得成绩下降了,老师叫家长不给他玩,家长就诉苦:“如果不给他玩,他就脱光衣服,只穿一个三角裤头,站在外面威胁我说:‘要是不给我玩,我就一直站在外面,冻死拉倒!’我就只好给他玩了。”老师也没办法了。认为这是叛逆,为了玩不择手段,我也对他无语了。

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让我懂得了更多的法律,还让我知道如何运用它们。原来,法律一直在我身边。

让我们一起学习法律只用,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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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律谚语集锦

全文共 1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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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2、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3、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4、坚持已经做出的抉择,且勿打破安宁。

5、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6、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7、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8、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土地的所有者须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

9、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10、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11、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12、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13、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14、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15、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16、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17、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18、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19、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20、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21、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22、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23、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24、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25、一旦合同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26、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

27、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28、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29、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30、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31、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32、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33、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34、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35、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36、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37、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38、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39、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40、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41、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42、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 的批评)

43、对于一项含混不清的回答,应朝这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44、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45、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46、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47、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48、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49、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50、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51、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52、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53、法律只能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5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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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10.状告“哺乳被拍”是用法律捍卫权利

全文共 12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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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伟德

近期,一位母亲在北京地铁上哺乳被拍照并传上微博,被“北京往事网站”官微批为“裸露性器官”。随后,拍照博主和“北京往事网站”纷纷发文致歉。11月30日,当事母亲称此事对其生活已造成困扰,其丈夫准备打官司维权。(12月1日《华商报》)

奶妈喂养乳儿,本是人之天伦,每人都有类似经历,也有相同的遭遇。露乳哺育的场景,即便按照现代文明的规范,只要当事人没有不适感,其他人也应给予理解与宽容。毕竟,所谓的场面尴尬与令人羞涩,那不过是一种道德式的矫情。然作为公益组织,拍人哺乳照片本就属于不道德的行径,然后将其放置于网上并批其为“裸露性器官”,既是对其隐私的泄露,更是对其人格的污辱,此举已超越道德边界而成为违法行为,理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歉表明对过错已有所认识,但更多的是形式大于内容。毕竟道歉并不具有惩戒性,其依然属于道德自律的范畴。相比较公开哺乳照片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仅有道歉显然远远不够。更为关键的是,若是当后果风险与行为不能成为正比,那么就不足以起到教育当示人,警示其他们的作用,更无以彰显权利不可侵犯的法治精神。基于此,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为自己维权,既是权利者自我捍卫的宣告,也是维护权利最有力的手段。一旦其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侵权行为被最终定性,那么被告一方不但会声名受损,也会为此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时下,网络侵权行为相当普遍,隐私被暴露的案例不时出现,很多人的行为表现缺乏权利尊重和法律敬畏,除了跟网络本身的开放度有关,根子还在受到伤害的一方,多选择了默默承受或者过度宽容,侵权的风险太小,使得侵权者不会顾忌行为后果,自然就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然而依然毫不在乎。基于此,就需要维权者变得更加强大,要勇于和善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用最有效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利。唯有如此,侵权者才会有所收敛和顾忌,也不会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在法治社会里,不应存在法外之地,网络行为也不例外。相比于国外诸多法治成熟的国家,公众的法治意识普遍不强,维权能力偏弱,是法治建设的最大短板。其间原因在于,很多对司法缺乏信任,对获得良好结果缺乏信心,从而不愿为,不敢为和不能为,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往往选择隐忍的态度,无形中助长了侵权行为的泛滥,也造成法汉基础的薄弱,法律工具的虚置。假若每个人能把法律手段作为优先选项,为了维权而不惜代价,通过这样的实践,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能力,也能以此促进整个社会法治的进步。国外的经验证明,国家法治水平的整体提升,跟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用法能力密不可分,彼此之间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

状告“哺乳被拍”是用法律捍卫权利,也是个体法律意识增强的体现,并给其他人带来了积极的启发意义。在大力建设法治社会的当下,离不开个体对法律手段的运用,对司法途径的使用。当每个人都敢于、善于并能够用好用活法律的武器,个体权利的神圣性才会获得保障,并由此推动法治建设的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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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法律影片观后感

全文共 7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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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倘若没有纪律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每一个公民必须要做到的,而对于公民来说,惟有能自觉地做到遵纪守法,才可能获得最大的生存自由。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人走在马路上行走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被车撞伤,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有的同学不遵守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忽视学校对学生仪容仪表、待人接物、行为言语等方方面面的要求,不爱护公物、乱扔垃圾、抽烟喝酒、沉迷网络、旷课、偷窃、为一点小事结伙打架等等……,积小恶成大恶,最终必然自食恶果。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王某,成绩优秀,还是班级里的班干部。有一次他考试考得特别好,爸爸就奖励了他10元零花钱,有同学提议他拿这10钱去打电子游戏机,没想到就这么一脚迈进,他就很快成为了游戏机的“俘虏”,成绩越来越糟糕,视力也在不断下降。父母给的零花钱根本就不够用了,怎么办呢?他决定铤而走险,干脆去偷。有一次,他去一家超市偷东西,没想到在超市出口处被一位老太太当场发现,为了不被抓住,他居然随手拿起啤酒瓶朝老太太的头部连击数下,致使老太太当场死亡。痴迷于电子游戏机使他丧失了人性,由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沦落成了一个杀人凶手,这是多么可怕啊。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权益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权益和义务是一致的,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起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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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第九章法律责任

全文共 3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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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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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小学生法律知识作文600字

全文共 7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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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对我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名词,它是那么的深奥和难以理解。但是,《中小学生法律知识读本》,让我对法律知识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和了解。书中通俗易懂的内容,幽默而又发人深省的漫画,给我们小学生上了一节生动的“法律课”。

这本书中例举了关于我们中小学生发生在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一打开书,书中的内容吸引了我的眼球,简单易懂的内容,配有生动形象的漫画和插图,使我看得津津有味。《诚实是金》中的顾亮沉迷网络,用各种方法去骗他妈妈,后来没钱上网,而去偷钱被抓,还把他妈妈气死了。《红绿灯》中王老师和和他的同学亲眼目睹了因为违反交通法规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这些都是多么惨痛的教训啊!还有好多的故事,个个都值得我去深思。我们应该用法律武器来制止悲剧的发生。

作为小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

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 生命它就像那喷泉一样,是那么的多姿多彩;它就像傍晚的晚霞一样,是那么的美好;它就像二月的鲜花一样,是那么的美丽却短暂。 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同学们,我们从小就要学法、懂法、用法,让我们这些祖国的花朵在社会的大家庭里健康成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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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让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制度硬起来

全文共 3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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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就通过了,但近十年过去,在很多单位仍是一纸空文。“领导是劳模,员工哪能休”,“5+2”“白加黑”的是典型,主动休息休假往往被当做“偷懒”作解释。而从考核制度上说,尽管“绩效考核”已经越来越人性化,但最终痛苦或舒适,依然取决于绩效标准本身。标准不合理,所谓的弹性工作制可能更加催生变相剥削,导致非自愿的“自愿加班”。可以说,保护劳动者权利法律制度真正硬起来,劳动者才不会无缘无故瘫下去。

今天不少市场化单位,比如外企、IT公司,工会组织阙如,内部监督没法形成;而“弹性工作制”这样白纸黑字的市场化契约,让劳动监察部门也束手无策。此外,法律对过劳死的认定也很模糊。过劳死是否是工伤?用人单位承担多少责任?一旦惩戒力度不大,教训永远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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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法律在我心中征文

全文共 11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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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几个简单的字眼,告诉我们:不要因为恶事小而去做它,善事小就无视它。相同的道理,很多人认为违反法律是件小事,可我们作为祖国的一份子,社会的一员,应该从每件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做一个遵法守法的好少年!

曾看到,一个年仅14岁的男孩,因沉迷于网络游戏,家里因他一贫如洗,可是又因实在控制不住自己的欲望,竟起了抢劫的念头。那是一个下午,他像以往一样来到了那家他平时爱来的网吧,可因钱不够被人撵了出来。一时的贪念与怒火充满了心中,他看见街对面的妹妹手中拿着一百元钱,嘴角扬起了坏笑,他拿着刀,跟着妹妹来到一条偏僻的小巷,他四下看看,见周边无人,便逼迫妹妹交出钱,妹妹不肯,说那是妈妈给的过年钱,求哥哥放她走。一时的他失去了理智,伸出手要抢,可妹妹大声哭了起来,他不知所措,害怕有人看见报警,便举起明晃晃的刀子向妹妹胸口捅去,可不料正中要害,妹妹当场因流血过多死亡。如花的生命就这样离去,如果当时的他遵守了法律,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那就不会造就这样的惨剧!

曾听过,一个利欲熏心超市老板,为了钱财,绑架富家孩子,谋财不得竟将其杀害,一个正值花季的少年就这样远逝;几个六年级学生因说脏话,得罪了一群不良少年,一时愤怒,竟举刀杀害了他们多么让人痛心的事例啊,都是在为了自己的前提条件下,而抛弃别人!

记忆再慢慢的回放,多少人因无视红绿灯的存在,而丧失了生命;又有多少人,为了钱财,干些偷鸡摸狗的勾当;还有多少人,因一时的愤怒,残害了别人的性命!

如果我们用理智的态度去对待,是不是可以避免发生一个又一个这样可怕的悲剧呢?如果我们心中时刻铭记法律,是不是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呢?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不会刀光剑影,仇恨交加了,我们会依照法律解决一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化矛盾为友谊。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能自主的生活,大家都深藏法律在心中,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端正的,没有摩擦,就没有战争,我们就有了自由,有了和谐。我们小孩就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自己想要做的事情。法制在我心中,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受骗。法在心中,自然心安,法在心中,自然理得。朋友,你我都处在花一样的年华,让我们在物质财富丰富的今天,用法律充实自己的思想!让我们在灿烂阳光的照耀下,携手齐呼:法在心中!快乐就在身边,让我们心中时刻铭记法律,铭记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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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法律伴我成长作文

全文共 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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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这个听着遥远,却离我们近在咫尺的字眼,在我们成长过程中,它就好比一扇神奇的窗,那么它神奇之处又是什么呢?

“警察叔叔”这个充满神圣感的称谓,便将我们这些小时充满童稚的小孩儿,带入了一个充满美丽幻想的大肥皂泡泡当中,幻想着自己当上了警察,威风正义的样子,所以这就演变成了一个游戏——“警察抓小偷”,我们这群孩子,自然争得天翻地覆,原因只有一个,因为警察是正义的代表,英雄的化身,这就是法律的力量,它可以在游戏中教育教育人培养正义感,它不用老师的循循善诱去启发,只用这短短几分钟的游戏,便奠定一个孩子做人的道理和基础。法律可以在小小的游戏中体现出来,可见法律也并不那么深奥和遥远的,只要用心体会,生活中便处处存在着法律。

从我们出生的那天起,法律就时时刻刻陪着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公民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时刻围绕着我们,此时此刻,只能模仿宋丹丹在春晚上那一句话了:“为啥我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呢!”

社会中这么多的法律,使得许多人都说法律只是枯燥乏味的一种形式,只是做做秀而已,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首先,法律不只是枯燥乏味的,想想儿时妈妈在我们不乖时吓我们的话:“你再不听话,就叫警察把你抓走,给你送到监狱里,你就再也看不到爸爸妈妈了,到时看你乖不乖。”我们听后被吓得放声大哭的窘态,现在想起来,是不是也情不自禁的笑出来呢?这么说,法律也做了一回我们的“私人保姆”呢?

另外,法律绝不是在作秀,法律是真正的为社会做出贡献,一本书上写到一篇文章,内容是记叙一片永不枯竭的山林,当记者采访时才了解到,原来当时林业部门制定一条规定,每砍一根树,便种一棵树,并保证这棵树长大成材,这样,森林资源才会永久循环下去。读了这篇文章,我真正感到法律的力量和法律的重要性,因为国家的政策,才使得资源循环流畅。可见,法律绝不是在作秀,法律是真真正正在为社会做出贡献。

因为有了法律,我们才有舒适的学习环境,因为有了法律,我们才有和谐的幸福生活,也正是因为有了法律,我们才有正常运转的世界,法律是生活的盾牌,法律是生活的风帆,法律让我们前进的身影有了依靠,放下孤单,法律是大公无私的爱,是超越世俗的理。

法律是一扇神奇的窗。当你关闭它,它会为你抵挡风雪和冰霜。当你打开它,它会给你最芬芳的花香和最明媚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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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道德与法治秉持心中的利剑—法律

全文共 6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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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清晨的第一缕阳光暖在心头,当黄昏的末一丝晚霞向我招手,日子便又匆匆而去,我想问在座的同学;今天你快乐吗?你收获了吗?有新的烦恼吗?有前进的目标吗?你身边的伙伴好吗?今天,我的心情有些沉重,因为杨亮的故事让我震惊,让我心痛。

15岁的杨亮是某中学的初二学生,由于交友不慎,结交了社会上的青年、朋友。一次,杨亮发现朋友与另外一个年轻人躲在歌厅包厢里吸食xx。杨亮感到十分好奇,问朋友感觉怎么样,朋友说比做神仙还快活,舒服极了。尽管朋友极力引诱,但杨亮仍表示犹豫。于是,在一个周末的晚上朋友将xx放在香烟的内给杨亮烟,并表明里面没有xx,杨亮吸食后,无法自拔,用完了自己所有的钱以后,杨亮开始拦路抢劫,渐渐地,他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最终被公安机关逮捕。

因为他缺乏法律意识而自酿苦果。是啊,我们每个人在成长的历程中都难免会犯错,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如何面对,及时改正,我们仍是好孩子,但若执迷不悟,一错再错,就会葬送前程甚至生命。所以:错与不错只是一念之差,守法与犯法也会是一步相隔。当别人引诱你的时候,一个不理智的选择可能让你犯罪。

我们是花季少年,都是祖国的花朵、肩负着创造新未来的重任,受到培养呵护是我们的权利,相同的,更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好好学习,好好成长,培养成为一个品学力行,懂法,守法的好孩子!

同学们,法制的社会是和谐的,法律的蓝天是湛蓝而深远的,让我们心中时刻铭记法,铭记法的威严与壮义,携起手来,共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秉持心中的利剑、共同描绘美好的明天!

[道德与法律话题作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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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法律伴我成长作文

全文共 6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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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们的生活难免污浊,那么法律必将是一股清泉。法律时刻给予我们最根本的保障,是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有力武器。因此,感知法律是我们成长中的法律第一课。

No.1。眼睛看到的法律

信息时代的今天,电视上的法律栏目比比皆是,形式大相径庭,但无疑都是共同的主题:提高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这也是我们通过这些栏目所获益最大的一方面,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也学到了相应的法律知识。

No.2。嘴巴谈到的法律

提及法律,人们从警觉、排斥和不懂到尊重、履行和运用的态度转变,正昭示法律正走进人们的生活。穿越大街小巷,我们总会根据某一案例,谈起法律,并会时常的举行法律辩论赛,这不仅培养了我们的表达能力,更培养了我们的法律运用能力。

No.3。耳朵听到的法律

法律步入千家万户的同时,也走进了校园。我们从教材中逐步了解法律。老师的细心讲解并结合相关事例,使我们聆听到:法律其实离我们很近。我们无时无刻不在运用着法律,我们可以称其法律的听觉冲击,因为我们聆听到法律的重要性。

No.4。鼻子嗅到的法律

目前,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爱护每一棵花草树木,使我们的环境得到净化,与其归功于道德不如说归功于法律。法律树立了我们平等,公平意识,使我们明白:世界不仅是属于自己的,是公共的。因为法律,我嗅到了清新的芬芳。这也是另一方面教育了我们:法律无处不在。

我们成长的幼苗已泛绿意,在法律撑起蓝天的庇佑下健康成长,知法、懂法、用法是成长目标之一。法律伴我成长,就从感知法律做起,让我们的成长为法律多增添一份价值。

我们在成长,法律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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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7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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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每个人生命开始到生命结束,都会受到它的约束,它就是——法律。从一个人哇哇落地的那个时刻起,法律就一直陪伴在我们左右。法律看不见,摸不着,却又无处不在,人们时时刻刻都要将法律牢记在心,一定要知法,懂法,守法,也不能让别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更不能违法,甚至犯罪。

最近,一则广告在电视台热播:一只母鸡妈妈带着三只小鸡宝贝在田野中散步。突然,在他们的身后出现了一支棒棒糖。走在最后的小鸡没能够抵得住诱惑,朝着棒棒糖的方向走了过去,就在走到棒棒糖的旁边时,一个大铁笼从空中坠了下来。显然,他是中了坏人的圈套了。这里的小鸡代表了就是我们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弱势群体,社会大多数时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但社会也有不美好的一面,侵害未成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绑架,勒索,敲诈……因此,作为社会中的一个弱势群体,我们更要培养我们对是与非,美与丑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学会依照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母鸡妈妈和另外两个小鸡继续向前走,遇到了一个大水池,母鸡妈妈和其中的一只小鸡跳了过去,但第二只小鸡却掉入了池中,从中我们知道作为未成年人的我们,应该加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离开了生命健康权,其他权利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我们要学保护自己,学会用法律“武装”自己,是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到侵害。第三只小鸡也难逃厄运,在不经意间,他就被天空中的老鹰给叼了去。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均未发育成熟对事物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权利更易受到忽视甚至侵害。因此我们更加要学会防范自己,学会依法保护自己。

很显然,这三只小鸡都代表的未成年人,法律是平等的,未成年人也不例外。生活是美好的,且有法律为我们护航。所以,我们要更加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知识让我们的青春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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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法律在我身边征文700字

全文共 7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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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说实话,作为小学生的我也真不知道。但在日常生活中,隐隐约约感觉法律好像就在我身边。伴随着年龄的增长,我对法律的认识也有了不同的变化。

记得我还在牙牙学语时,首先学会叫“爸爸”和“妈妈”,后来,妈妈教导我见了年龄大的要先打招呼,还要叫爷爷、奶奶或叔叔、阿姨,而不能直呼其名,说是对人的尊敬,还夸我为懂礼貌的好孩子,。

上学后,我们学习了《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这是两部关于我们小学生的“法律”。《守则》和《规范》要求我们小学生从点滴做起,从我做起,培养好习惯,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增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提高分辨是非、区分善恶的能力,力争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日常生活中,我最喜欢看的电视不是动画片,而是“今日说法”和“道德观察” ,这两档节目通过许多真实的案例,告诉人们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触犯了法律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前一段时间震惊全国的针对小学生和幼儿的凶杀案,好多花季少年因此丧命,让多少幸福的家庭坠入痛苦的深渊。触犯法律者最终也受到了严惩,真是罪有应得,活该!。?还有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最近,一位六岁的山西男孩竟然被人挖去了双眼,这个孩子从此失去了光明,罪犯是多么的残忍啊!我想问问这些人怎么下得去手呢?难道你们没有孩子吗?典型的法盲啊!看来现在有许多人需要学习法律。

在我的家庭中,爸爸是一位因公受伤的英雄,他身残志坚为妈妈和我撑起一片蓝天。而妈妈也是恩爱着我们,用她瘦弱的身躯担负起照顾着全家的重担。面对艰难困苦他们不落泪。不低头,勇面人生。在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坚强勇敢,关爱他人,同时也学会了知道感恩。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遇到的问题日益增多,可能也会越来越复杂,但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断用知识武装自己,用法律做武器,今后的人生应该是光辉灿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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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法律在我身边

全文共 4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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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事情都是有一定的界限,如果你做事超过了这条界限,那么你就犯法了。

正如我前几天看了一个法律故事,上面写了一个13岁的学生有了网瘾,天天去网吧,最后被父母发现了,不再去了。然而过了一段时间,他看着别的同学去网吧,他就想了一个主意:天天给父母说要上补习班,他们的父母一听感到非常高兴就给他了1000元的补习费。谁知他拿着这钱天天去网吧,连上学都不上了,老师也以为他生病了就没在给家长打电话。半个月过去了,钱也花光了,他不好意思再向父母去要钱,他就在学校门口等着,放学了,他就跟着一位小女孩,到了没人的地方,他赶紧跑了过去搂住女孩的脖子问他要钱,女孩一时下的心惊胆战就把所有的钱都给了他。他就拿着钱又上了网吧。

期末到了,他的父母没见孩子的成绩单,就跑到了学校,老师说他一直都没有来上学,最后他的父母得知了这个消息愤怒极了,被抢钱的那位小女孩也报警了。男孩被抓走了!

在此我想提醒大家,不要上网吧。也不要犯法了,做中国好少年,将来做祖国的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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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法律在我身边征文

全文共 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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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着人人平等的公平对待,浏览一个个公正无私的批判,生活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我们无时无刻不感受着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受它的约束和保护。法律就像一个鱼缸,而我们就好似鱼缸中的鱼,即受它的束缚,又不至于我们跳出缸外而自取灭亡。因为没有了它,我们就没有了生活的依靠和保证,我们同样不能存活,所以法律是我们社会生活的前提。

我们不但要知法守法,更要懂得用法。生活在法治国家,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不仅标志着他是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更体现着他的总体素质以及品格道德和理性的升华。所以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安全,又是我们精神上和理性化的又一境界。

例如,有些同学拿别人的东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有足够的证据乱污蔑别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偷看别人的日记,信件或者撕毁虽人的信件,还有侵犯别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有的同学在黑板上画上别人的肖像,写上其名字和一些坏话,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

当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我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机关和团体寻求法律保护;当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他人侵犯时,我们要及时、如实地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能让侵害者逍遥法外;为了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我们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尊严;我们要想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同样也要依靠法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尤其作为一个心理尚未成熟的中学生,更应该学会利用法律作为自身的防卫武器,以正确的方向步入社会,这也是我们迈向成熟的重要一步。

而今,各种坏习惯、不良风气都席卷而来,侵蚀着我们的身心健康。对付它们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只有法网才能抵挡它们的进攻。我们无时无刻不再受惠于法律的保护,因为有法律的保护,我们才能感到社会和谐民主。只有善于运用法律,我们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我们的自身利益,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法律是国家治安的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是人民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法律始终渗透在生活之中,它使人民的生活更安全,更幸福。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法律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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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第七章法律责任

全文共 1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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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邮政企业以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二)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四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作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时未核对快递运单信息,或者快递运单信息填写不完整、不实仍予收寄,情节严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快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用户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件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尚不构成犯罪;

(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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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故事四:有法律却用不到才好

全文共 4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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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有父子两人打官司,季康子说:“杀掉他们。”

孔子说:“不可杀。民众不知道儿子状告父亲不是好事,已经很久很久了,这是上级官员的过错啊。如果上级官员有道义,那么这样的人也就不会有了。”

季康子说:“治理百姓以孝道为本,现在杀掉一人而惩治不孝之徒,不是也可以吗?”

孔子说:“不先用孝道来教化就采用杀戮的方式,这是暴虐地杀害无辜。三军打了败仗,不可因此而杀掉军兵;诉讼之事处理得不正,不可因此而用刑罚进行惩罚。上级官员先行教化而能使百姓服从善政,那么,百姓就会顺风而从。自身行得端正,然而百姓不顺从善道,然后再设置刑罚来加以惩治,那么,百姓就能知罪了。几尺高的墙,百姓不能越过;几百尺高的山,即使是儿童也可以一步步地登上山顶。这是因为循序渐进。如今的情况是,仁义已经衰落很久很久了,百姓怎会不违背仁义呢?《诗经》中说:‘使民不会迷心性。’当初,君子引导百姓而使百姓不迷失心性,因此可以不用威严暴戾之法,设置了刑罚却可以不使用。”

于是,状告父亲的儿子听说了此话之后,就请求放弃状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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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例文二:法律在我身边

全文共 1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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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是衡量权利义务的信物;法槌是惩恶扬善的利器;法官是社会主义的保障;法律是天下之公器。我们享受在幸福的二十一世纪,使用着各种各样的高科技;我们生活在这和平与法的年代里,过着丰富多彩的美好生活。尽管从小就接受法制教育, 享受法律给予的权利。但是在事实上到底有多少人是真正正地了解法律?又有多少人掉进罪恶深渊里,再也回不来了呢?虽然国家政策多,法律严谨,但是还有部分青年人随心所欲,无济于事。甚至让有用的东西干那些伤人害己的亏心事。比如利用计算机在网上进行敲诈勒索,使他们误入歧途,执迷不悟,陷入了网络的深渊,不能自拔,让一条条年轻的生命告别色彩斑斓的世界。法律,它其实时时刻刻都在监督着我们的一举一动。

有人曾经说过:“法律好比一艘在大海上的船,在船上行动是自由的,可一旦跨出了这艘船的底线,就会掉入海里----接受法律的惩罚。我想是的——一定是的!

记得刚开学的第一个星期四,在多名男同学的勾引之下,我们班的9名男女同学一起来到了距离学校很近的网吧去玩电脑游戏。到了网吧,只见这里烟云吐雾似的笼罩着,最上方还挂着一个“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本网吧”这几个显眼的个大字。乍一看,有95%以上的都是中小学生,而且座位满满当当的。这时网管赶紧过来招呼说:“同学们,玩多长时间的?开几台机子啊?”这浓重的外地口音里还夹杂着浓重而又虚假的善意。“我们开9台,一小时……”说完,事办好后又连忙招呼其他学生去了。就在这时,一个同学的妈妈匆匆忙忙地跑来了,把她的孩子狠狠地训了一顿,还拧着他的耳朵去找网管,愤怒地说:“不是写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吗?为什么还接待?”网管说:“那能怪我们吗?是你的孩子自己愿意来的…”就在这时,执法民警不知什么时候已经走了过来。果然,网管显现出了不知所措而又惊慌的神情。于是,他赶紧给每个学生几元钱,连忙把他们轰走了。于是,民警郑重地说:“你知道这样是违法行为吗?营业执照被吊销了,并处罚金1000元。”管理员再三请求,但无济于事。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啊!?

的确,让未成年人随便进入网吧这件事,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他们确实应该为这起事件负责任,因为他们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的明确规定。通过这件事情,就能够看出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为我们这些未成年人的成长开辟了绿色的通道,是一些孩子能够改邪归正,重新开始。

其实,我们也应该深思、反省一下:既然法律对这些违法人员进行约束,我们是否也应该约束一下自己呢?这么多的法律法规,给我们营造了很好的条件去完成学业,我们是否也该自觉遵守一下不去网吧的规定呢?这样,我们才是一个守法、懂法的中学生,一个合格的小公民。

法律,是一个永垂不朽的制度,法律也是国家治安的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是人们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是监督我们的一举一动的。不管你是小孩还是大人,一个不文明的动作,一句不文明的语言,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警钟长鸣,让我们共同唱响一曲遵纪乐曲,传达一脉思法情,做一个法律忠实的守护者和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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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道德与法治法律在我心中

全文共 6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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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还在小时候刚懂事时,爸爸妈妈就经常教我不要做坏事;当我和爸爸妈妈碰到警察时,他们就会吓唬我:“不要做坏事,否则会被警察抓起来。”那时,我不知道做坏事是什么概念,也不知道做坏事为什么会被警察抓。直到我上学时,我才明白父母对我说的话。这时,除了父母,我的老师也在不停地教育我:“不要做坏事,做坏事是犯法的。”那时,我明白了做坏事的严重性,却不知道什么叫“法”。

法律在我心中,法律在你心中,法律在我们大家心中。我渐渐长大,明白法就是法律,犯法便是触犯法律。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增加,阅历的丰富,我对做坏事和法律这两个概念理解得越来越透彻。我渐渐明白,做坏事并不是只给警察抓这么简单,做坏事还会给别人和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害人害己,给别人做坏事,自己也将受到惩罚。

法律,这个熟悉的字眼,勾起了我的回忆。我记得,在我小学一本思想品德课本上就有过一幅关于法律的图画:其中一个人说道:“小孩子可以犯法,犯了法也不会被抓。”另一个人就反驳道:“小孩不能犯法,虽然不会被抓,但会进行其他教育。”这幅图画令我思绪万千,我不由得想起我的一个同学说的话:“小孩子可以做坏事,做了坏事也不会干什么。”现在回想起来,那个同学竟然说出那种话,这真是让我后怕无穷。所以,我们要做到法律在我们心中。要时时心中有法,知法不犯法,这样才不会走上犯罪道路,为我们的人生提供保障。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便是我们成为方圆的规矩,希望大家都遵守法律,不要知法犯法,铸就美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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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第六章法律责任

全文共 21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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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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