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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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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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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上诉叫王喜代答

全文共 2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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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云与王喜及律师等人其后离开法庭,并到万豪酒店中菜馆用膳。对于将会被裁定罪成,陈志云没有回应在场记者的提问,又叫王喜代答,但后来又笑着指王喜不代表他。据辩方律师指,现未详细研究判词,并指由于情况复杂,未决定是否上诉,但若上诉的话,应会由终审法院处理。

本案主要关于陈被指从助手丛培崑手上收取11.2万港元,在2009年除夕倒数活动中主持《志云饭局》。上诉庭法官早前在审讯中曾指,原审法官在续审时完全忽视涉案节目与无线业务的重要议题,又认为陈志云或企图蒙混过关,利用公司资源赚取巨额外快,影响无线作为公营机构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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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11年嫌疑人上诉后又改判2年

全文共 5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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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健勇案一审开庭时,检方除了对交通肇事的指控外,还认为其在担任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并兼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让主管领导倒签文件的方式,使交通事故后的赔偿21万余元由某公司支付,侵吞某公司财物共21万余元,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检方还指控何健勇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8.1万元。

2015年2月,南沙区法院一审认定何健勇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但在2015年5月,南沙区法院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该案,当年7月重审判决,认定何健勇构成贪污罪,三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

何健勇随后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于2015年9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南沙区法院重新审理。

2016年4月,南沙区法院重审裁定维持最初的有期徒刑2年判决。但南沙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重审认定何健勇不构成贪污罪,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故依法提出抗诉。

南沙区检察院认为,何健勇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存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依法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广州市检察院发出支持抗诉意见书并出庭支持抗诉。日前,该抗诉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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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提起上诉,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全文共 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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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新消息是,山东高院已受理当事人上诉于欢代理律师为殷清利。

上诉理由指出,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同时,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代理律师的理由得到了不少同行的赞同。一方面,杜志浩非法拘禁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另一方面,警察有限的执法方式,并没有达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于欢和母亲的人身危险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救济无望的被告人情绪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只不过“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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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家属已委托上诉

全文共 4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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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6日,该案在邢台中级法院开庭。张军虎承认刀刺城管,但其认为当日下午城管查扣其三轮车,存在选择性执法、蓄意打击报复行为。同时,他也忏悔,“对不起受害人家属,希望法庭能给一次改错的机会,将来加倍回报社会。”

尹跃雄,邢台市城管支队三大队二中队工作人员,死者孙杰是该中队副中队长。事发时,他也在现场。判决书显示,尹跃雄证言,张军虎在事发路口摆摊至少一年多,此前张军虎就拿着刀吓唬过城管执法人员。但被告人家属表示,张军虎之前从未与城管发生冲突。

辩护人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荣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人伤人导致被害人孙杰死亡、另两人受伤这是不争的事实,被告人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受害人多名城管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不排除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嫌疑、不依法定程序执法。

另外,被害人有打击报复被告的嫌疑,对本案后果的产生亦负有一定责任,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定性。

2017年4月12日,邢台市中级法院对张军虎故意杀人一案做出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经查,上述辩护人意见未予采纳。

目前,被告人家属已委托律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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