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顺利实现2024航空安全年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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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清单东航以安全飞行179.5万小时、安全运输旅客近9400万人次、完成运输总周转量177.4亿吨公里,顺利实现2015航空安全年,同时经营业绩创历史新高,实现连续七年盈利。
“十二五”五期间,东航取得鼓舞人心的成就,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东航综合实力显著增强,运输机队规模达到531架,净增176架,增幅49.6%;预计累计完成运输总周转量771.8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3.98亿人次、货邮运输量736万吨,同比分别增长78.33%、80.9%、43.8%;安全飞行768.1万小时,349.7万架次,同比增长76%、55%,顺利完成各项经营指标,利润总额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净资产收益率、座公里收入等指标居于行业领先,十年滚动飞行事故率为零。累计安全飞行超过千万小时,获中国民航“飞行安全钻石奖”。
五年来,东航坚持改革发展,推进结构调整,一批新产业、新业态初步建立,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东航持续优化机队机型,平均机龄在全球大型航企中排名前三;推进全网全通,构建了以上海为核心枢纽,北京为隐性枢纽,西安昆明为区域枢纽的航线网络,形成强有力的竞争优势。东航以“互联网+”推进商业模式创新,在行业内率先提出“打造现代航空服务集成商”,坚持以IT引领客货转型。推进互联网化东航发展,自动化覆盖率已超过95%,达到世界一流航空企业水平;加快电商公司建设,初步构建以机票产品为核心入口的集成产品体系;推动中联航低成本转型,开启双模式运行、多品牌经营之路;探索市场化管控模式,成立了东航技术公司和外航服务中心。经营理念、思维观念、市场意识得到根本性转变,企业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被《财富》杂志评为“最具创新力的中国公司”,连续四年荣获“金紫荆奖”。
展望“十三五”,东航将成为“以航空运输产业为核心,适度多元、协同发展,世界一流、行业领先、国家战略地位显著,形成集航空运输、航空地产、航空金融、配餐饮食、传媒免税、贸易流通、实业发展和通用航空等八大产业协同发展的大型航空产业集团”。东航全机队规模将近900架,净增300余架,相当于再造一个“新东航”。
东航一飞行员辞职被索要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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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清单飞行员是不少人羡慕的职业,但看上去风光的机长却面临着择业自由受限的困局,日前,一批东航机长起诉“东家”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陆续开庭,其中四名机长的劳动合同中,出现了飞行员在航空公司“必须服务期”的约定。所谓必须服务期的终止日期,是飞行员的退休之日,合同约定“在必须服务期内劳动者不得提出离职”。
对于这些被要求服务到退休的飞行员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一:有的机长被判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则被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后,有6名机长上诉,目前有3人的案件二审被裁定发回重审,还有3人在等待着关乎自己日后去向的二审裁判结果。
专家分析说,“必须服务期”侵犯了飞行员的择业权利,应该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今年32岁的万强(化名)2007年进入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从学员开始,到副驾驶,2013年,他正式成为一名机长。
随着晋升,公司的一些管理问题让万强越来越不舒服:比如涉及飞行安全事件的问题,有些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但公司一律对飞行员做出停职一个月的处理。
不满越来越多后,万强于2015年1月9日向东航公司以及东航江西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却遭到公司方面的拒绝,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失利后,万强将东航以及江西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东航与江西分公司答辩称,与万强的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标注了“必须服务期从2007年8月1日至退休年止,万强从获得机长之日起为东航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8年。”万强不履行合同约定,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
同时,东航方面提出,当初与万强所在的飞行学校签订了培训协议,是东航委托该学院培养飞行员,费用是东航承担的,因此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万强需要向公司支付500万元的培养费。
该案一审由江西省新建县法院审理。法院一审认为,万强与东航于2007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和法规,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
法院认为2013年8月,万强取得机长资格,依据双方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万强必须服务期从2007年8月1日至退休年止,从获得机长以上资格之日起为东航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8年,现在万强提出解除合同,与合同约定相违背,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必须服务期”案判决结果差异大
2015年8月31日,万强的案件一审判决,9月初,他便提出上诉并交了上诉材料,但二审至今没有结果。
与万强前后提出辞职的,还有东航江西分公司的五名机长,其中三人与万强一样,在合同中被注明“必须服务期”。目前这六起案件,有三起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发回重审,剩下都在等待二审判决。
这其中,在东航服务了13年的史机长在2015年12月拿到了一审判决。与万强不同的是,合同中没有其在升任机长后,必须服务满8年的条款。
法院一审判决史机长与航空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由于史机长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应该向东航支付210万元经济损失。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将该案发回重审,4月26日,此案发回重审后再次开庭。
追访
航空公司:业内公约限制飞行员流动
据了解,2014年11月26日,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的共同组织下,4大航空集团以及多家航空公司在北京签署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公约》明确,除控股公司之间的内部调动外,流出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
中国航协理事长李军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受人力资源短缺,供求矛盾突出,飞行员选送培养方式特殊等因素影响,促进民航飞行员有序流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签订《公约》是市场自治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已经有42家航空公司参与到该公约。
但是,万强表示,对飞行员而言,流动幅度不超过1%,即意味航空公司下属的每家分公司的限额非常少,如果一家公司多名飞行员要求辞职,就需要排队等候,“如果按照这个所谓的有序流通,要等上几年可能才会轮到我”。
北京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起淮律师表示,《公约》限制飞行员平等就业、自由择业等劳动权利,违背了《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飞行员的合法权益,当属无效。飞行员并非《公约》的当事人,各航空公司间签订的《公约》对飞行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剥夺、限制飞行员的合法权利。《公约》更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院不能援引《公约》作为裁判依据。
据某外籍航空公司首席代表Helen女士介绍,国外航空公司不存在这种公约或者协议,在国外航空业认为控制流动相当于限制劳动者的发展,在法律上属于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