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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布2024年一号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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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2014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深化农村改革力度,粮食产量实现“十一连增”,农民收入继续较快增长,农村公共事业持续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作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如何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是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快速攀升,大宗农产品[0.63% 资金 研报]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如何在“双重挤压”下创新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提高农业竞争力,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考验。我国农业资源短缺,开发过度、污染加重,如何在资源环境硬约束下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城乡资源要素流动加速,城乡互动联系增强,如何在城镇化深入发展背景下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实现城乡共同繁荣,是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破解这些难题,是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靠改革添动力,以法治作保障,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2015年,农业农村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努力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挖掘新潜力,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获得新成效,在建设新农村上迈出新步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做强农业,必须尽快从主要追求产量和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科技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1.不断增强粮食生产能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强化对粮食主产省和主产县的政策倾斜,保障产粮大县重农抓粮得实惠、有发展。粮食主销区要切实承担起自身的粮食生产责任。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统筹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将口粮生产能力落实到田块地头、保障措施落实到具体项目。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加快建设一批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等政策。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加快推进现代灌区建设,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和盐碱地改造科技示范。深入推进粮食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实施植物保护建设工程,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

2.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科学确定主要农产品自给水平,合理安排农业产业发展优先序。启动实施油料、糖料、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加快发展草牧业,支持青贮玉米和苜蓿等饲草料种植,开展粮改饲和种养结合模式试点,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立足各地资源优势[-0.69%],大力培育特色农业。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布局调整。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畜牧业和粮食加工业,继续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继续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实施园艺产品提质增效工程。加大对生猪、奶牛、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力度,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加快推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增强畜牧业竞争力。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政策。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加大标准池塘改造力度,继续支持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加强渔政渔港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3.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加强县乡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落实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费用补助政策。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培育知名品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制度,强化地方政府法定职责。加大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力度,保护农林业生产安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惩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4.强化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院所、高校科研人员与企业人才流动和兼职制度,推进科研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和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改革试点,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建立优化整合农业科技规划、计划和科技资源协调机制,完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机制。加强对企业开展农业科技研发的引导扶持,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主体。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在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建立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搭建农业科技融资、信息、品牌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及其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职业院校、科技特派员队伍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作用。积极推进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试点,完善成果完成人分享制度。继续实施种子工程,推进海南、甘肃、四川三大国家级育种制种基地建设。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安全管理、科学普及。支持农机、化肥、农药企业技术创新。

5.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快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转型升级,着力加强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健全交易制度。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大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千亿斤粮食新建仓容建设进度,尽快形成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的粮食收储机制,提高粮食收储保障能力。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快构建跨区域冷链物流体系,继续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推进合作社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对接。清理整顿农产品运销乱收费问题。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开发农产品期货交易新品种。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6.加强农业生态治理。实施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秸秆、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和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政策。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力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继续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开展西北旱区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东北黑土地保护试点。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增殖保护力度。建立健全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国家水资源督察制度。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全面实施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行动。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力度。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扩大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退耕还湿试点范围,推进重要水源地生态清洁小流域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大力推进重大林业生态工程,加强营造林工程建设,发展林产业和特色经济林。推进京津冀、丝绸之路经济带、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与修复。摸清底数、搞好规划、增加投入,保护好全国的天然林。提高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继续扩大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奖励试点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贴政策。加快实施退牧还草、牧区防灾减灾、南方草地开发利用等工程。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问责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7.提高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积极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把握好农产品进口规模、节奏。完善粮食、棉花、食糖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和关税配额管理,严格执行棉花滑准税政策。严厉打击农产品走私行为。完善边民互市贸易政策。支持农产品贸易做强,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企业集团。健全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抓紧制定农业对外合作规划。创新农业对外合作模式,重点加强农产品加工、储运、贸易等环节合作,支持开展境外农业合作开发,推进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开展技术培训、科研成果示范、品牌推广等服务。完善支持农业对外合作的投资、财税、金融、保险、贸易、通关、检验检疫等政策,落实到境外从事农业生产所需农用设备和农业投入品出境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商会组织的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纠纷仲裁等作用。

二、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

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富裕农民,必须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开发农村二三产业增收空间,拓宽农村外部增收渠道,加大政策助农增收力度,努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的势头。

8.优先保证农业农村投入。增加农民收入,必须明确政府对改善农业农村发展条件的责任。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各级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加快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增加财政农业农村支出,中央基建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农民增收、农村重大改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民生改善。转换投入方式,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改革涉农转移支付制度,下放审批权限,有效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确保资金使用见到实效。

9.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健全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保持农业补贴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逐步扩大“绿箱”支持政策实施规模和范围,调整改进“黄箱”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惠农增收效应。继续实施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选择部分地方开展改革试点,提高补贴的导向性和效能。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向主产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扩大节水灌溉设备购置补贴范围。实施农业生产重大技术措施推广补助政策。实施粮油生产大县、粮食作物制种大县、生猪调出大县、牛羊养殖大县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扩大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范围。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制度。

10.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重要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总结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完善补贴方式,降低操作成本,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合理确定粮食、棉花、食糖、肉类等重要农产品储备规模。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吞吐调节机制,加强储备粮监管。落实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计划,建立重要商品商贸企业代储制度,完善制糖企业代储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种植面积和产量统计调查,改进成本和价格监测办法。

11.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完善农业服务体系,帮助农民降成本、控风险。抓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稳定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等公益性取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改善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农技推广中的作用。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服务。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中央对政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领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加快研究出台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扩大森林保险范围。支持邮政系统更好服务“三农”。创新气象为农服务机制,推动融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2.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立足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扶持发展一村一品、一乡(县)一业,壮大县域经济,带动农民就业致富。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生态休闲、旅游观光、文化教育价值。扶持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打造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休闲产品。加大对乡村旅游休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线上线下营销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研究制定促进乡村旅游休闲发展的用地、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农村要素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13.拓宽农村外部增收渠道。增加本民收入,必须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和创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落实同工同酬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的长效机制。保障进城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扩大城镇社会保险对农民工的覆盖面,开展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完善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中高考相关政策,探索农民工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办法。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居住证制度,分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引导有技能、资金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降低创业成本和企业负担。优化中西部中小城市、小城镇产业发展环境,为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14.大力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加快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加快片区规划实施,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推进精准扶贫,制定并落实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帮扶措施。加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实施整村推进、移民搬迁、乡村旅游扶贫等工程。扶贫项目审批权原则上要下放到县,省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全面公开扶贫对象、资金安排、项目建设等情况。健全社会扶贫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扶贫开发平台。完善干部驻村帮扶制度。加强贫困监测,建立健全贫困县考核、约束、退出等机制。经济发达地区要不断提高扶贫开发水平。

三、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

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繁荣农村,必须坚持不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加快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农村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15.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保如期完成“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任务,推动农村饮水提质增效,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因地制宜采取电网延伸和光伏、风电、小水电等供电方式,2015年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加快推进西部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强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投入和机制创新,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和农村校车安全管理。完善农村沼气建管机制。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统筹搞好农房抗震改造。深入推进农村广播电视、通信等村村通工程,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宽带普及,推进信息进村入户。

16.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提高农村学校教学质量。因地制宜保留并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支持乡村两级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以未能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为重点,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全覆盖,逐步实现免费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全面推进基础教育数字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扩大农村地区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国家教育经费要向边疆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筹资机制,同步提高人均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进一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加强农村基层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能力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与省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积极发展惠及农村的远程会诊系统。拓展重大文化惠民项目服务“三农”内容。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改进农村社会救助工作。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建设多种农村养老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整合利用现有设施场地和资源,构建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

17.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规划,强化规划的科学性和约束力。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搞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推进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继续支持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加快推进农村河塘综合整治,开展农村垃圾专项整治,加大农村污水处理和改厕力度,加快改善村庄卫生状况。加强农村周边工业“三废”排放和城市生活垃圾堆放监管治理。完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扩大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试点范围,重点支持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与管护。完善传统村落名录和开展传统民居调查,落实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规划。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开展美丽乡村创建示范。有序推进村庄整治,切实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大规模撤并村庄、大拆大建。

18.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于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于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研究制定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将适合社会兴办的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19.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针对农村特点,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形势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村社会文明程度,凝聚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强大精神力量。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好家风好家训活动,继续开展好媳妇、好儿女、好公婆等评选表彰活动,开展寻找最美乡村教师、医生、村官等活动,凝聚起向上、崇善、爱美的强大正能量。倡导文艺工作者深入农村,创作富有乡土气息、讴歌农村时代变迁的优秀文艺作品,提供健康有益、喜闻乐见的文化服务。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

20.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深入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不断夯实党在农村基层执政的组织基础。创新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加强乡村两级党组织班子建设,进一步选好管好用好带头人。严肃农村基层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严肃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抓手,强化县乡村三级便民服务网络建设,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服务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开展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四、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把农村改革放在突出位置。要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完善顶层设计,抓好试点试验,不断总结深化,加强督查落实,确保改有所进、改有所成,进一步激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21.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完善对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服务体系。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促进规范发展,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硬性下指标、强制推动。尽快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办法,严禁擅自改变农业用途。

22.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出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蚀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完善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费政策。

23.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制定缩小征地范围的办法。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赋予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24.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优化涉农贷款结构。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提供更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利率。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创新“三农”金融服务。农业银行[-2.02% 资金 研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覆盖全部县域支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的同时,加大对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国家开发银行要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牢牢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提高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鼓励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强化农村普惠金融。继续加大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等对农村妇女的支持力度。

25.深化水利和林业改革。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开展水权确权登记试点,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推广水价改革和水权交易的成功经验,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用水计量,合理调整农业水价,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鼓励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扶持其成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主体。积极发展农村水利工程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林地、湿地保护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和国有林区改革,明确生态公益功能定位,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积极发展符合林业特点的多种融资业务,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碳汇林业建设。

26.加快供销合作社和农垦改革发展。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坚持为农服务方向,着力推进基层社改造,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拓展为农服务领域,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加快研究出台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化农场企业化、垦区集团化、股权多元化改革,创新行业指导管理体制、企业市场化经营体制、农场经营管理体制。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进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发挥农垦独特优势,积极培育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把农垦建成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现代农业的示范带动力量。

27.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继续搞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规范村“两委”职责和村务决策管理程序,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健全村民对村务实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加强对村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务实管用。激发农村社会组织活力,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农村专业协会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构建农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开展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推进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建设。

五、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同时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善于发挥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28.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保障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统筹推进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抓紧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29.健全农业市场规范运行法律制度。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交易,营造农产品流通法治化环境。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适时启动相关立法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产地环境保护,规范农业投入品管理和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完善覆盖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适时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0.健全“三农”支持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规范各级政府“三农”事权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支出责任。健全农业资源环境法律法规,依法推进耕地、水资源、森林草原、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开发保护,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明确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支农责任,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加快扶贫开发立法。

31.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加强农村改革决策与立法的衔接。农村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主动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立法条件成熟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需要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的,要及时作出法律解释。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继续推进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积极探索农林水利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健全涉农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32.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涉农部门和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引导农民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引导和支持农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理性表达合理诉求。依法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依靠农民和基层的智慧,通过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引导发挥村民民主协商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切实防止出现放松农业的倾向,勇于直面挑战,敢于攻坚克难,努力保持农业农村持续向好的局面。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研究农业农村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面临的风险挑战,科学谋划、统筹设计“十三五”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政策。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三农”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不懈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三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加快农村改革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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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自2月4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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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发布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该部司法解释将自2月4日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体现了我们党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杜万华表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呈现涉及范围广、案件数量大、增长速度快、新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等新特点,对我国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杜万华说,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共有60条,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杜万华说。

据杜万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局、室、办共计17个部门参加,正式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杜万华说,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起草小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历时两年,先后经过全面论证、专题论证,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和中国律师协会的意见,下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解释起草工作历时两年,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共计150余次,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

2014年12月,院长周强主持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五次认真细致讨论,通过了《民诉法司法解释》。

据介绍,《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关于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的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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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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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公益诉讼受理条件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制定、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伴随着这一系列与民众密切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参加起草部门最多(17个部门)、参加起草人员最多,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2月4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司法解释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这部司法解释有哪些要点,本网记者为您一一解读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依法保护起诉权,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杜万华介绍,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

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

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

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保障司法公开——

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一个配套的系统工程,除了这部552个条文的司法解释之外,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对民事案件的案由的修改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力争尽快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表示。

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呈堂证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而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一是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二是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

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

明确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九类案件可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之一是研究诉讼效率问题,并对相应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9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同时还规定了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完善了送达制度,修改了执行程序,这些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

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新规定;

三是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

四是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民诉被执行人失信将向其单位及征信机构通报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杜万华表示,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满足四条件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使公益诉讼制度能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一步完善法庭纪律——

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杜万华表示,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二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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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全文共 14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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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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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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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四青年节给大学生寄语:青春从铭记校训起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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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前,浩浩荡荡的“五四”爱国运动激荡中华大地,“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五四”精神风起云涌。从北京大学倡导“思想自由,兼容并包”,到清华大学将“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作为校训,中国的大学纷纷以极具历史担当的箴言警句为校训,作为引领大学生和青年的精神航标。

去年五四,习近平总书记在与北大师生座谈时,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处着眼,进一步提出“勤学、修德、明辨、笃实”八字,与高等学府的校训相映照,对大学生和广大青年提出殷切期望。一年后,新华社记者重访北大等知名学府,在温故知新中,感知中国青年与时俱进的青春脉动。

求实

“五四”青年节,也是“五四”发源地北京大学的校庆日。对在燕园度过近7年时光的赵晓航来说,今年“五四”非同寻常:她即将完成学业,按惯例毕业典礼那天,北大毕业生都要唱起《燕园情》——“红楼飞雪,一时英杰,先哲曾书写——爱国、进步、民主、科学”。

“蔡元培先生当年提出思想自由、兼容并包,鼓励年轻人通过理性的思辨,接纳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责任担当,”赵晓航说,“这不会流于教科书式的说教,而是从书斋到社会的实践中得出。”

1898年,北京大学前身——京师大学堂成立时,曾将“为之则易,不为则难”作为校训。在上海,几乎诞生于相同时代背景下的南洋公学(今上海交通大学),也将“求实学、务实业”作为办学宗旨。

观察人士发现,令几代中国青年难忘的那些校训箴言,皆与时代脉搏呼应,始终关照现实。起于抗战烽火之中的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将校训明定为“刚毅坚卓”。诞生于1958年、见证新中国建设高潮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则将“红专并进,理实交融”作为校训,让激情燃烧的岁月照进现实。

今天,海峡两岸的清华大学都将“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作为校训。“这八个字取自《周易》,与中国传统文化一脉相承,同时又高扬了五四精神,”清华大学原党委副书记胡显章回忆,清华八字校训无论是在抗战的艰苦卓绝期,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研制“两弹一星”的漫长攻关时期,勇于冲锋陷阵的清华人,都是校训的最生动体现。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张颐武说,校训是一个时代的产物,中国高等学府中普遍把青年对国家和民族的责任担当放在首位,目的在于培养更多有为青年,为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服务,为人类的进步服务。

“这与中国现代高等教育体系在民族危难和救亡中诞生,在民族复兴之路上逐步发展,有着紧密关联。”他说。

一份对100多所中国高等学府校训的统计显示,出现频次最高的词是“求实”,其次是“创新”、“博学”、“厚德”,一个实字始终贯穿于不同时代、不同环境的校训之中。

“求实的本质包含着多重含义——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真理观和实践观,它既蕴含了中国传统文化,又与当代中国的现实密切结合。”全国共青团青年研究工作基地专家、复旦大学副教授郑长忠分析,从五四到改革开放,再到习总书记提出“勤学、修德、明辨、笃实”,都离不开“实”字,没有了“实”,青年很难肩负起历史重任。

笃行

从一名北大学生,到在北大从事学生工作的教师,“90后”樊桔贝在过去近两年里完成了从书斋到社会的身份转变。

去年五四亲历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北大座谈的樊桔贝,对总书记有关“人生的扣子从一开始就要扣好”的比喻印象最深。“现在刚刚走上工作岗位,每日清晨打扫办公室时都会提醒自己——走好第一步,扣好第一颗扣子。”她说。

她认为,总书记提出的八个字和几代北大人不懈追求的“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相辅相成,“勤学、修德、明辨、笃实”是对青年学子或者说每一个青年个体的自身要求,同时也是追求“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坚实基础。

“校训具有烙印的性质,好像一个紧箍咒。”生于1984年的清华高材生曾维康说。他在毕业那年放弃了一份可解决北京户口的高薪工作,自愿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基层乡村服务。

对小曾来说,清华校训在他人生的不同阶段都具非同寻常的意义:“求学之初,特别看重校训中的自强二字,想把自己变得强大起来,缩短与大师们的距离;择业之时、工作之后,到了基层,你不应再顶着清华的光环,而是要脚踏实地、敢于担当,勇于拒绝各种诱惑。”

在南京大学研究生陆佩眼里,南大校训“诚朴雄伟,励学敦行”传递的是一种求实苦干的治学精神以及作风,这体现在学术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校训的潜移默化之下,我觉得自己对学术能更专注、更实干、更严谨。”

陆佩还举例说,南大学生申请国际交换项目时,最重要的不是你的背景、社会活动和头衔,而是你的学术规划。你必须想好自己的学术路线以及计划,南大才会觉得把你送出去交换是有价值的。

在北大从事学生工作的樊桔贝认为,在“勤学、修德、明辨、笃实”八字中,“明辨”正越来越具挑战性。她说:“从书斋到社会,年轻人必然面临各种思潮的冲击,在面对泥沙俱下的信息时,年轻人应当有甄别的耐心、判断的智慧、行动的勇气。”

离开大学校园近一年的李明臻,对母校复旦大学的校训——“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有了更深的理解。她说,校训对自己的影响,很重要的一点是让她建立起理性思辨的能力。

“复旦的校训既是讲读书学习的方法,也是讲做人处事的道理,”她说,“那就是凡事兼听则明,多看多思考,不局限于自己固有的认知,尝试理解不同人的想法,不盲目评价别人,理解世界的多元和多样。”

追梦

鲁迅先生在《我观北大》一文中说:“北大是常为新的,改进的运动的先锋,要使中国向着好的,往上的道路走。”

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在与北大师生座谈时不仅忆起这番话,还热切希望“北京大学通过埋头苦干和改革创新,早日实现几代北大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梦想”。

两年前的五四,习总书记在与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也指出,“中国梦是我们的,更是你们青年一代的”。他鼓励青年,“一定要勇于创新创造”,因为,“青年是社会上最富活力、最具创造性的群体,理应走在创新创造前列。”

到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不仅“80后”“90后”将成为中国社会的中坚力量,后继的在校大学生,也就是21世纪出生的一代新青年,也将大批进入高校,成为国家未来50年的希望之才、关键之才。

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专家分析,今日大学校训中最常见的“求实”和“创新”字样,已经与“勤学、修德、明辨、笃实”八个字一同融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系统中,它们共同为青年一代努力实现中国梦注入精神动力。

“转型期的中国,需要青年们既能仰望星空,又能脚踏实地。”张颐武指出,无数例证说明,今天中国的青年学子比过去任何时代的年轻人都更乐意融入全球化的创新浪潮,他们渴求激扬青春、开拓人生、奉献社会,通过敬畏、铭记、笃行校训,最终与实现个人梦想与中国梦同步。

《中国青年发展报告(青年蓝皮书)》预测,在经济结构和城乡结构面临重大转型的中国,青年是最重要的一支主体力量,时代的火炬已传递到这一代人手中。(参与采写:周文其、张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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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题全文如下

全文共 2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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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天光云影,能测阴晴雨雪,但难逾目力所及;打开电视,可知全球天气,却少了静观云卷云舒的乐趣。

漫步林间,常看草长莺飞、枝叶枯荣,但未必能细说花鸟之名、树木之性;轻点鼠标,可知生物的纲目属种、迁徙演化,却无法嗅到花果清香、丛林气息。

从不同的途径去感知自然,自然似乎很“近”,又似乎很“远”。

要求:

①自选角度,确定立意,自拟标题,文体不限。

②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

③不少于800字。

④不得套作,不得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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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郎织女的神话故事全文

全文共 18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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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听老人们是这样讲述牛郎织女故事的:

传说天上有个织女星,还有一个牵牛星。织女和牵牛情投意合,心心想印。可是,天条律令是不允许男欢女爱、私自相恋的。织女是王母的孙女,王母便将牵牛贬下凡尘了,令织女不停地织云锦以作惩罚。

织女的工作,便是用了一种神奇的丝在织布机上织出层层叠叠的美丽的云彩,随着时间和季节的不同而变幻它们的颜色,这是“天衣”。自从牵牛被贬之后,织女常常以泪洗面,愁眉不展地思念牵牛。她坐在织机旁不停地织着美丽的云锦以期博得王母大发慈心,让牵牛早日返回天界。

一天,几个仙女向王母恳求想去人间碧莲池一游,王母今日心情正好,便答应了她们。她们见织女终日苦闷,便一起向王母求情让织女共同前往,王母也心疼受惩后的孙女,便令她们速去速归。

话说牵牛被贬之后,落生在一个农民家中,取名叫牛郎。后来父母下世,他便跟着哥嫂度日。哥嫂待牛郎非常刻薄,要与他分家,只给了他一条老牛和一辆破车,其他的都被哥哥嫂嫂独占了,然后,便和牛郎分家了。

从此,牛郎和老牛相依为命,他们在荒地上披荆斩棘,耕田种地,盖造房屋。一两年后,他们营造成一个小小的家,勉强可以餬口度日。可是,除了那条不会说话的老牛而外,冷清清的家只有牛郎一个人,日子过得相当寂寞。牛郎并不知道,那条老牛原是天上的金牛星。

这一天,老牛突然开口说话了,它对牛郎说:“牛郎,今天你去碧莲池一趟,那儿有些仙女在洗澡,你把那件红色的仙衣藏起来,穿红仙衣的仙女就会成为你的妻子。”牛郎见老牛口吐人言,又奇怪又高兴,便问道:“牛大哥,你真会说话吗?你说的是真的吗?”老牛点了点头,牛郎便悄悄躲在碧莲池旁的芦苇里,等候仙女们的来临。

不一会儿,仙女们果然翩翩飘至,脱下轻罗衣裳,纵身跃入清流。牛郎便从芦苇里跑出来,拿走了红色的仙衣。仙女们见有人来了,忙乱纷纷地穿上自己的衣裳,像飞鸟般地飞走了,只剩下没有衣服无法逃走的仙女,她正是织女。织女见自己的仙衣被一个小伙子抢走,又羞又急,却又无可奈何。这时,牛郎走上前来,对她说,要她答应做他妻子,他才能还给她的衣裳。织女定睛一看,才知道牛郎便是自己日思夜想的牵牛,便含羞答应了他。这样,织女便做了牛郎的妻子。

他们结婚以后,男耕女织,相亲相爱,日子过得非常美满幸福。不久,他们生下了一儿一女,十分可爱。牛郎织女满以为能够终身相守,白头到老。

可是,王母知道这件事后,勃然大怒,马上派遣天神仙女捉织女回天庭问罪。

这一天,织女正在做饭,下地去的牛郎匆匆赶回,眼睛红肿着告诉织女:“牛大哥死了,他临死前说,要我在他死后,将他的牛皮剥下放好,有朝一日,披上它,就可飞上天去。”织女一听,心中纳闷,她明白,老牛就是天上的金牛星,只因替被贬下凡的牵牛说了几句公道话,也贬下天庭。它怎么会突然死去呢?织女便让牛郎剥下牛皮,好好埋葬了老牛。

正在这时,天空狂风大作,天兵天将从天而降,不容分说,押解着织女便飞上了天空。

正飞着、飞着,织女听到了牛郎的声音:“织女,等等我!”织女回头一看,只见牛郎用一对箩筐,挑着两个儿女,披着牛皮赶来了。慢慢地,他们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了,织女可以看清儿女们可爱的模样子,孩子们了都张开双臂,大声呼叫着“妈妈”,眼看,牛郎和织女就要相逢了。可就在这时,王母驾着祥云赶来了,她拔下她头上的金簪,往他们中间一划,霎时间,一条天河波涛滚滚地横在了织女和牛郎之间,无法横越了。

织女望着天河对岸的牛郎和儿女们,直哭得声嘶力竭,牛郎和孩子也哭得死去活来。他们的哭声,孩子们一声声“妈妈”的喊声,是那样揪心裂胆,催人泪下,连在旁观望的仙女、天神们都觉得心酸难过,于心不忍。王母见此情此景,也稍稍为牛郎织女的坚贞爱情所感动,动了恻隐之心,便同意让牛郎和孩子们留在天上,命喜鹊传话让他们每隔七日相见一次,谁知喜鹊传错了话,说成每年七月七日相见一次,于是王母就罚喜鹊给他们搭桥。

从此,牛郎和他的儿女就住在了天上,隔着一条天河,和织女遥遥相望。在秋夜天空的繁星当中,我们至今还可以看见银河两边有两颗较大的星星,晶莹地闪烁着,那便是织女星和牵牛星。和牵牛星在一起的还有两颗小星星,那便是牛郎织女的一儿一女。

牛郎织女相会的七月七日,无数成群的喜鹊飞来为他们搭桥。鹊桥之上,牛郎织女团聚了!织女和牛郎深情相对,搂抱着他们的儿女,有无数的话儿要说,有无尽的情意要倾诉啊!

传说,每年的七月七日,若是人们在葡萄架下葡萄藤中静静地听,可以隐隐听到仙乐奏鸣,织女和牛郎在深情地交谈。真是:相见时难别亦难!他们日日在盼望着第二年七月七日的重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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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歌全文

全文共 3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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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食指

当蜘蛛网无情地查封了我的炉台,

当灰烬的余烟叹息着贫困的悲哀,

我依然固执地铺平失望的灰烬,

用美丽的雪花写下:相信未来。

当我的紫葡萄化为深秋的露水,

当我的鲜花依偎在别人的情怀,

我依然固执地用凝霜的枯藤,

在凄凉的大地上写下:相信未来。

我要用手指那涌向天边的排浪,

我要用手撑那托起太阳的大海,

摇曳着曙光那支温暖漂亮的笔杆,

用孩子的笔体写下:相信未来。

我之所以坚定地相信未来,

是我相信未来人们的眼睛——

她有拨开历史风尘的睫毛,

她有看透岁月篇章的瞳孔。

不管人们对于我们腐烂的皮肉,

那些迷途的惆怅,失败的苦痛,

是寄予感动的热泪,深切的同情,

还是给以轻蔑的微笑,辛辣的嘲讽。

我坚信人们对于我们的脊骨,

那无数次地探索、迷途、失败和成功,

一定会给予热情、客观、公正的评定,

是的,我焦急地等待着他们的评定。

朋友,坚定地相信未来吧,

相信不屈不挠的努力,

相信战胜死亡的年轻,

相信未来,热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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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全文解读

全文共 7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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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认为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顽强拼搏、开拓创新,奋力开创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国际影响力又上了一个大台阶。尤为重要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勇于实践、善于创新,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全会深入分析了“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征,认为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我们要准确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更加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继续集中力量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

全会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全会强调,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国,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党的领导。

全会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提高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到二○二○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二○一○年翻一番,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明显加大,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

全会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全党同志要充分认识这场变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形成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培育发展新动力,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拓展发展新空间,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培育壮大若干重点经济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实施一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积极提出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构建产业新体系,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实施《中国制造二○二五》,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开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构建发展新体制,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税收制度,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全会提出,坚持协调发展,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正确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在增强国家硬实力的同时注重提升国家软实力,不断增强发展整体性。增强发展协调性,必须在协调发展中拓宽发展空间,在加强薄弱领域中增强发展后劲。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加快文化改革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倡导科学精神,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坚持发展和安全兼顾、富国和强军统一,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全会提出,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自然岸线格局,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的作用。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推动形成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全会提出,坚持开放发展,必须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必须丰富对外开放内涵,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协同推进战略互信、经贸合作、人文交流,努力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格局。完善对外开放战略布局,推进双向开放,支持沿海地区全面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和竞争,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和经济区,提高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水平。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多领域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深化内地和港澳、大陆和台湾地区合作发展,提升港澳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和功能,支持港澳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促进和谐,以互利共赢方式深化两岸经济合作,让更多台湾普通民众、青少年和中小企业受益。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主动参与二○三○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全会提出,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分类扶持贫困家庭,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促进就业创业,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缩小收入差距,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理顺药品价格,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全会强调,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级党委必须深化对发展规律的认识,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党的各级组织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整体功能。动员人民群众团结奋斗,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宣传和组织群众能力,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协商,依法保障人民各项权益,激发各族人民建设祖国的主人翁意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群众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共识和力量。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坚决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信息、国防等安全。

全会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就是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把《建议》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全党要把思想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继续顽强奋斗,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如期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形成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全会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刘晓凯、陈志荣、金振吉为中央委员会委员。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令计划、周本顺、杨栋梁、朱明国、王敏、陈川平、仇和、杨卫泽、潘逸阳、余远辉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令计划、周本顺、杨栋梁、朱明国、王敏、陈川平、仇和、杨卫泽、潘逸阳、余远辉开除党籍的处分。

全会号召,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万众一心,艰苦奋斗,共同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

新闻热点:五中全会公报的民生看点

十八届五中全会于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了“十三五规划”,明确了今后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会议结束后发布的大会公报,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出现了许多新的看点。从公报的内容来看,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就是在“十三五”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间,民生都将是最为重要、最受关注的方面。

脱贫、解困、缩小地区差异

解决贫困问题,无疑是引人注目的民生看点。公报指出,一是要让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二是贫困县全部摘帽,三是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别看短短的三句话,内容可是十分丰富,任务也相当艰巨。要知道,按照现行标准,中国还有数千万人处于贫困线以下。要在5年之内全部脱贫,难度可想而知。公报特地在脱贫的前面加上“现行标准”,也进一步说明了脱贫的难度。尽管如此,既然把这一目标写进了公报,就一定会想方设法去实现这样的目标,并有可能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在“现行标准”上作出更多优化和提高,这也可以称之为自加压力吧。

而让贫困县摘帽,听起来很简单,做起来却很艰难。因为,在中国,还有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且发展极不平衡。要摘掉贫困县帽子,不仅需要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还必须加强协调发展,提高平衡发展能力。公报把协调发展作为“十三五”第二重要的发展理念,也是充分考虑到了协调发展对中国的重要,对脱贫、解困、缩小地区差异的重要。如果“十三五”期间能够让所有贫困县脱贫,那实现第二个中国梦的基础就会更加牢固,第一个中国梦的收官就会相当圆满。

至于区域性整体贫困,则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且这样的区域还在呈震动式转变,处理不好,还会形成群体式传染,造成各种人群的板块式贫困。如产业调整中出现的不同产业的贫困状况变化。所以,如何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也是脱贫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特别在消除贫困县方面,不能形成脱贫县内部的严重的区域性贫困。只有消除了区域性贫困的脱贫和消除贫困县,才有意义、才有价值。

不断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而消除贫困,毫无疑问应当不断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所以,公报提出了到2020年经济增长速度与居民收入两个翻番的目标。虽然公报没有像外界预测的那样,具体提出“十三五”期间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但是,从定性表达中也可以判断出“十三五”期间必须保持怎样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居民收入增长速度。

公报提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提高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要想实现翻番,那么,“十三五”期间的平均经济增长速度将不能低于6.5%。即便个别年份能够低于这一增长速度,那也只能是个别,且其他年份必须补上。否则,就很难实现翻番目标。而按照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的要求,这期间的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将不能低于经济增长速度,应当在6.5%,且要考虑价格因素。不仅如此,还必须把“平衡性”放在突出位置,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内部结构不合理、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实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争论较大、议论较多的话题——放开二孩问题,在公报中也明确了。那就是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虽然政策执行的结果到底会怎样,会不会因此出现人口数量的迅速反弹,还有待观察。但是,政策意图却是非常明确的,其对民生可能产生的作用也是值得关注的。

一方面,放开二孩政策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到来,避免形成人口断档,避免出现用工难、用工贵等方面的问题,从而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增加动力;另一方面,是为了增强劳动力红利,因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以及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攀升,劳动力红利已经逐步消失。在经济转型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能否依靠人口红利来弥补劳动力红利消失的不足,也是政策制定必须认真考量的问题之一。即便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出现人口快速增长的现象,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人口过快下滑引发的社会矛盾。可能出现的现象是,高层次家庭生二孩的概率会低一些,低层次家庭、尤其是生活相对贫困家庭生二孩的概率要更大一些,如何平衡这方面的关系,解决放开二孩政策以后可能出现的人口素质下降、教育水平降低等方面的问题,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给予职业教育更多倾斜

也许正是考虑到这方面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针对目前中国教育的现状,公报在教育方面,也给了很多看点。公报指出,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这段表述,有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的问题。要知道,这不仅仅是一个是否减免费用的问题,而是一种政策导向,那就是在下一步的发展中,职业教育将成为非常重要的板块,现在的许多普通高等教育有可能逐步转化成职业教育,这将对下一步整个中国的教育体制产生积极而明显的影响。同时,为提高整个中国教育的基础水平、基础能力、就业素养打下坚实基础,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创造更好的条件。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样的转型,对就业和居民收入增长将提供更好的支撑。其包含的民生内涵,应当是非常深的。关键在于,如何在今后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方面,给予职业教育更多的倾斜。

当然,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的普及教育等,也会受到非常重视,但随着职业教育的普及,基础教育也会出现一些转型。

总之,五中全会公报的民生看点很多,如社会公平、收入分配、环境保护等,也都是非常重要的民生看点,但以上分析的几个方面,还是更加明显和重要的,对“十三五”期间各项目标任务实现的影响也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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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政:无户口人员可正常落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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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意见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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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郭卫民: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国内外舆论高度关注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昨天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下一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大家都十分关注。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有关情况,我们今天请来了中央纪委、监察部的领导,请他们解读会议的精神,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主持人郭卫民: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先生,监察部副部长肖培先生,中央纪委宣传部部长陈小江先生,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局长刘建超先生,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罗东川先生。下面我们先请吴玉良副书记做介绍。

吴玉良:同志们,记者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很高兴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

昨天,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胜利完成各项议程,在北京闭幕。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一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效,指出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强调党中央坚定不移反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极探索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吴玉良:王岐山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做了工作报告,回顾2015年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工作体会,部署2016年主要任务。

2015年,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取得了新成效,开创了新局面。

吴玉良:一是纪律审查力度加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查出周永康、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案件,有力维护了党的团结统一。去年,无论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还是审查中管干部人数均为改革开放历年来的最高值。全国共立案33万件,处分33.6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4万人。涉嫌违纪的中管干部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的90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人。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中管干部覆盖了31个省区市。狠抓国际追逃追赃,追回外逃人员1023人,属于“百名红通人员”的18人,首次实现追回人数超过新增外逃人数。不敢腐的氛围总体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工作正在深化。

吴玉良:二是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坚持尊崇党章、依规治党,扎紧制度笼子。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为全体党员确立了“高标准”、划出了纪律“底线”。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为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吴玉良:三是纠正“四风”驰而不息。加强执纪监督,加大曝光力度,将顶风违纪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以及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打高尔夫球等问题作为整治重点,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3.7万起、4.9万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4万人。

吴玉良:四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成效显现。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创新理念和执纪方式,探索实践“四种形态”,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件,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严肃问责、敢动真格,推动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全国共有850余个单位的党委、纪委和1.5万多名党员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

吴玉良:五是自我监督有力有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坚守监督执纪问责的定位,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从严管理监督,坚决清理门户,解决灯下黑,处分违纪纪检监察干部2479人。

吴玉良: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极大凝聚了党心民心,人民群众给予高度评价。2015年国家统计局开展的民意调查显示,91.5%的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表示满意,比2012年提高16.5个百分点;90.7%的群众对遏制腐败现象表示有信心,比2012年提高11.4个百分点;90.6%的群众认为当前违纪违法案件高发势头得到遏制,比2012年提高5.2个百分点,均创新高。

吴玉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得益于党中央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得益于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得益于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得益于纪检监察干部付出了辛劳和智慧,也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支持、监督和鼓励,境外媒体对中国共产党推进反腐倡廉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报道。在此我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监察部领导班子向媒体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也希望大家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

吴玉良:2016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创、共享的发展理念,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深化标本兼治,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强化党内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今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把握好“四种形态”,坚决减存量、遏增量,形成强大威慑力。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这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追逃追赃的力度。

吴玉良:二是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坚持以上率下,看住“关键少数”。对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密切注意不正之风的新动向、新表现,对隐形变异的“四风”,严肃查处,寸步不让,越往后执纪越严,推动风气持续好转。

三是落实巡视工作条例,向全覆盖目标迈进。在去年实现对31个省区市、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单位全覆盖的基础上,今年实现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全覆盖,紧盯重点人、重点问题,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对今年换届的地方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巡视组代表党组织反馈的主要意见、被巡视党组织整改情况一律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吴玉良:四是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健全完善监督制度。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明确监督的主体和责任,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增强自我净化、自我调解能力。

五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夯实管党治党责任。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推进全面派驻,抓紧完成中央纪委设立47家派驻纪检组,监督139家单位的各项工作,各省区市纪委也要实现派驻全覆盖,提高纪检组发现和处置问题的能力。我就简要介绍这些情况,谢谢大家!

主持人郭卫民:下面开始提问,提问的时候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外国媒体如果用英语提问,我们请翻译帮助。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我们注意到中纪委六次全会上把原来的程序改了,由习近平总书记首先讲话,原来中纪委全会都是先由中纪委书记讲话,最后是习总讲话,今年把顺序改了,安排和以前不一样,这个不同有什么信息可以透露吗?

吴玉良:这次全会调整了议程,先请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之后王岐山再做报告,这是中央纪委常委会认真研究,请示中央同意的。根据党章的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地方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是双重的。总书记首先发表重要讲话,有利于我们更好地领会中央的精神,贯彻中央的要求,做好新一年的工作。这看似是一个程序上的调整,实质上是反映了中央纪委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政治态度。从会议情况看,学习讨论更加充分,认识更加统一,方向更加明确,效果很好。谢谢!

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过去一年有像令计划、周永康这样的大老虎被打下了,中纪委今年会不会继续这样的趋势,我们会不会看到更多这类级别的大老虎被打下呢?

罗东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反腐败坚持全覆盖、无禁区、无上限,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任何人都没有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在这次全会上,总书记再次强调,坚定不移反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也没有变。

中国日报记者:有媒体说反腐是一阵风,请问有何评价?

陈小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赢得了党心、民心,也获得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所以我们讲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我们将保持坚强的政治定力,踩着不变的步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把腐败蔓延的势头遏制住,让人民群众看得见、享受得到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果。

美国有线电视CNN记者:习近平主席在美国演讲说反腐的时候说中国没有纸牌屋,但是外面传说王岐山书记挺喜欢这部美剧。在中国国内和国际上都有人认为中国反腐是政治工具,为现任领导人领导层打压他们政治上的挑战者,为他们扫除政治障碍,我们也注意到最新的几个和反腐有关的高官公布的时候,都有外国人不是很能理解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一条罪名,请问吴副书记您对这种评论或者是看法有什么回应?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在中国那么多大老虎落马之后,不可能一直有大老虎被打下去,新的反腐工作的重点,是小老虎,大苍蝇,在这个方针、目标和重点上有什么新的趋势和发展?

吴玉良:我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有一条基本原则,以纪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所以至今为止,我们党内审查所有领导干部的案件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些都是铁证如山。他们接受审查之后做的反省思过,包括写的忏悔录,都是发自心灵的忏悔,后悔不已。他们背离了党的宗旨、党的信仰,违背了党的纪律,他们个人认为都是罪有应得,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为什么说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满意度已经提高到91.5%,就是通过我们党风廉政建设和坚定不移的反腐败取得的。总书记讲到我们不是纸牌屋,不是权力斗争,为什么记者反反复复提这个问题,实质是不是权力斗争?我的回答肯定是否定的,可能你还接受不了。最近热播的电视剧《芈月传》,在那个时代有一本书叫做《吕氏春秋》,其中有一个故事《疑邻盗斧》,怀疑他的邻居偷了他的斧子。有一个人丢了一把斧子,老怀疑邻居偷了,看他走路的姿势,看他表情,甚至说话,都怀疑偷了他的斧子。第二天找到斧子了,再看邻居走路的姿势也不像了,说话也不像了。这是一种先入为主的错误观点,带着这种观念或者有色眼镜看待中国的事情,往往就会得出一个扭曲的结论,认为你们国家反腐败是法治的表现,我们中国党内反腐反而就是权力斗争了。我觉得这是一种歪曲的现象,就像《疑邻盗斧》一样。

吴玉良:新的反腐工作重点我讲的里面都有了,七个方面的工作,比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继续坚定不移两个不变。另外,纠正四风,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坚定不移。我们既打老虎也要打苍蝇,向基层延伸,抓好基层的事情,同时我们还要继续搞好巡视工作,继续坚持打铁自身硬,另外还有一些制度法规的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前面讲的是不敢腐,下面讲不能和不想,继续推进这些工作,我们的公报当中已经把今年的工作详细列出来了。

人民日报记者:目前中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中央领导提出来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新闻发言人您怎么认识党纪和国法的关系?

肖培:公报体会第三条就是讲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道理很浅显。今天早上我突然看到一本杂志解释《老炮儿》,最精彩的一段是我向中纪委举报,我这不是报警,是举报。这部电影里,群众把纪法分开给解释了,报警是法,举报是纪律。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我们管党治党靠什么,中国有句老话,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依法治国,法律是全体公民的底线;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底线是党的纪律,坚持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就是讲我们全面从严治党,要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违纪问题就要早处理、早提醒、早打招呼,开展批评自我批评,这样防止党员不至于走向违法深渊,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中央的要求,使我们党管党治党从宽、松、软真正走向严、紧、硬。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现在对于反腐,外界有一些担心,首先是担心可能会在政治上有一些影响,也就是说反腐继续下去,官员被查办了,会不会对国家的发展不利。还有一个说法对经济方面有些担心,现在经济下行压力还是比较大的,也很担心反腐会对经济的发展有一些不利的影响,请问各位发言人如何看待这样的担心?

陈小江:这位记者提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担心反腐会影响执政,一个是会影响经济。首先,我们要看到我们党的干部的主流是好的,反对腐败,惩治腐败,不仅不会影响执政基础,反而会增加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赢得党心民心。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取得的重大成果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第二个问题刚才说到可能担心影响经济的发展,大家知道腐败问题实际上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反对腐败,打击权力寻租,净化市场环境,实际上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通过打击腐败,消除市场运行机制的障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将更有利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我的回答完了。

北京青年报记者:中纪委在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上有什么考虑和规划,这是阶段性的工作还是会一直持续下去?

刘建超:今年以来我们在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采取了积极、开放的态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出访外国会见外国领导人的时候,反腐败问题一直是他同外国领导人讨论的重要议题。为什么?我们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这样大背景下,腐败应该讲超越了国界,成为全球性的一个挑战,威胁着世界的安全、发展和繁荣。所以国际社会共同合作来打击和遏制跨国境的腐败,符合世界各国的利益。从出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到把反腐败写入《2030世界可持续发展议程》,这些都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反腐败这样世界性挑战的共识和一种决心。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也不能置身世外,我们将以更加开放和更加进取的态度为反腐败工作作出重要贡献,同时中国所开展的追逃追赃的工作,也是国际反腐败整体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继续开展天网行动,持之以恒,紧锣密鼓地开展追逃追赃,加大力度,让外逃的贪官无处藏身,让企图外逃的人放弃幻想。谢谢。

日本经济新闻:中国有一些官僚被反腐败运动弄得意志消沉,甚至对招商引资和与国外交流都变得有些消极,反腐败的运动的消极一面变得明显,对这个问题怎么应对?

刘建超:我们也注意到社会上有不少这样的说法,反腐败导致党员干部意志消沉,甚至不作为。这样的说法是伪命题,或者另有所图,或者人云亦云。实际上抓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就是让那些品行低劣、违法违纪的干部受到警示和惩戒,让那些德才兼备、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能够振奋精神,奋发有为。刚才几位同事都说了,实际上反腐败斗争是振奋了精神,深得党心、民心。我们历来主张干部既要廉政,也要勤政。今后对那些碌碌无为,懒政、怠政的党员干部该调整的调整,该挪位的挪位,这样会倒逼在那些经济新常态形势下不会为、不善为的干部能够提高自己,能够跟上,能够有所作为。说有些人因为腐败不敢同外商进行联系,我不知道理由何在。实际上在反腐败的大背景下,在政府更加清廉的背景下,外资对在中国投资会更有信心,我们的干部也会更加有信心同外资打交道,你提的问题是伪命题,不成立。

吴玉良:我补充一下,你提的这个问题舆论上有这种论调,可以做一个逆向思维,你提的问题是反腐败导致一些干部不作为了,逆向思维就是腐败导致一些干部作为了,如果作为腐败的利益驱动导致作为,肯定是乱作为,破坏市场秩序,破坏社会环境。所以,反腐败带来的是既要廉政,又要勤政,忠诚、干净、担当,我们党提出的标准,实际上是这样的。为什么有这样的舆论?这就复杂了,我们要分析,这里不乏有的论调混淆视听。因为现在审查的干部悔过交待了,为什么散布反腐败就不作为了,就是因为他有问题,他希望反腐放松一点,不要再继续反了,反反就反到自己头上了,这个问题要继续认真分析。

路透社记者:现在对令完成的调查是否已经展开,他是一名美国的公民,调查过程中是否会和美国官方沟通。去年中国共产党正式禁止党员违规打高尔夫球,请您对这个规定做进一步解释?

刘建超:关于令完成这件事情,中方正在处理,也在和美国进行沟通。

罗东川:十八大以后中央提出了八项规定,其中对高级干部违规打高尔夫球作为违纪行为处理。这几年当中针对高级干部不执行八项规定精神打高尔夫球都进行了严肃的处理,而且进行了曝光。刚才吴书记也讲了在这次全会之后违反八项规定精神仍然是严肃查处的重点,从抓早抓小,对打高尔夫球的违纪行为也要进行严肃的处理。

中央电视台记者:请问书记,最近网络上转发了四川省省长魏宏失联的事情,他作为中管干部,他的失联究竟是怎么回事?

吴玉良:中纪委在十八大以来破除神秘化,是秉持开放的、阳光的态度,五大理念首先是开放的。我开诚布公地说,魏宏同志涉嫌严重违纪,正在反省思过,下一步将根据违纪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谢谢!

彭博新闻社记者:我的问题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我们知道反腐败运动开展以来有很多高级别的官员被撤职了,或者是因为腐败而被调查,有没有这样的时间点,党来决定或者是宣布,现在腐败不仅仅作为个人问题进行调查,而是把它作为一个更广意义上的结构性的问题需要进行处理。第二部分是有没有一个时间点认为反腐败斗争已经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对于打击腐败这项行动不再作为在执法方面的一个重点了。

肖培: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党纪处分条例查处了高级干部150多人,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这是一个令人震惊而痛心的数字。如果从广义上讲,我们要从查处的这些个案吸取教训,要深化标本兼治,一手推进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完善法规制度。去年在党中央领导下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昨天公报上讲了,我们今年将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其中既包括了党内法规制度,又包括了国家法律,推进反腐败法规制度的完善,目的就是实现不能腐,也就是说在形成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在不敢腐的态势已总体形成的情况下,深化和推进不能腐,强化不想腐。在十八届党中央领导下,我们在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从八项规定起步,到完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巡视条例,再加上今年将要修改的法规制度,党内监督的总体基干性制度的总体框架就立起来了。这是我们依靠制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目的还是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的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在中国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领导核心。

吴玉良:补充两句话,我们不是结构性的腐败。为什么有一个错觉,中国共产党8700万人,世界上最大的政党。所以我刚才说的我们查处的数字33万多,听了以后绝对数是吓人的,8700万的分母一算,比例是很小的,而33万包括政纪,党纪20多万,我仔细算过,比例很小。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的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腐败现象和我们党的宗旨和我们的制度格格不入,背道而驰的,所以我们党对腐败是零容忍,出问题的干部总归是少数,大多数主流是好的,这道算术题还要算明白。

意大利24小时太阳报记者:我的问题是,根据我的理解,如果理解正确的话,移民到国外中国公民依然能够持有或者不失去中国户口的,这样一种情况下是否为中国政府追逃那些海外贪官造成一定困难?

刘建超:中国公民移居其他国家,依然保持中国户口,根据国际法,也根据中国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确认这些人依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如果有经济犯罪,就要受到天网行动下猎狐行动的缉捕,如果这些人是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整个天网行动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缉捕,对我们开展追逃追赃不构成任何障碍。

香港文汇报记者: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有一些省部级官员受到了断崖式的降级处理,依据和标准是什么,这些官员后来生活待遇发生哪些具体的变化?

罗东川:断崖式处理是新闻媒体形象的说法,从纪律审查来讲,在纪律审查当中对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比如说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同时在职务上进行重大职务调整。比如从省部级降为局级,有的降为处级,有的降为科级。给予这样的处理,按照党的法规规定,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按照案件检查规则、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针对违纪的不同情况,按照违纪的事实,按照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从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作出这样的处理,也是中纪委提出的“四种形态”当中的一种,根据违纪的具体情况给予党纪重处分,同时在职务上作出重大调整,大家从媒体上能见到这样一些报道。

金融时报记者:关于打虎和打苍蝇具体行动提一些意见,我们不仅要打虎还要打苍蝇,这会花费很多资源,特别是打虎的话要派出纪律检查组到一些地方,要用很多人力资源,如何继续进行既打虎又打苍蝇的行动?

罗东川:有中央纪委和地方纪委,打老虎是属于对高级干部讲的,是由中央纪委直接负责。对于其他的,比如省里的违纪人员,甚至县、乡有相应纪委,相应机构进行这方面的处理,因为这也是纪委工作的职责。而且从党的纪律制度规定来讲,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有领导、指导的职责。所以我想,打老虎、拍苍蝇会作为工作整体进行推进,包括“四种形态”的提出,实际上把从严治党,包括纪律作为治理的重要手段,是我们全党的任务。

主持人郭卫民:刚才不少媒体的提问涉及到国际媒体对中国反腐败的看法、评价等等,我请国新办的同事收集了一些境外媒体关于中国反腐工作的报道。很多报道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重大成效,国内外舆论对此高度关注,境外舆论普遍给予正面评价。一些国际主流媒体持续跟踪报道中国反腐工作的进展成效,认为中国反腐工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惩治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增强了广大公众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和支持。一些记者朋友在和我们交流的时候表示,中国反腐工作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取得如此大的进展,显示了中国领导人超凡的胆识和魄力。另外,不少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媒体报道称,中国有力打击了腐败这一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中国反腐对国际反腐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为其他国家开展反腐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有一些媒体报道,反腐可以改善中国投资环境,促进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许多国际政要、专家学者高度评价中国的反腐工作,一些智库发表文章称,中国反腐致力于解决金钱和腐败之间强有力的联系,将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力挽狂澜的作用。一些研究机构发表报告称,没有迹象表明中国的反腐工作会松懈停止,中国反腐工作一定会继续推进下去。

南方都市报记者:最近这段时间大家在讨论新的纪律处分条例里面有一条妄议中央的规定,有一些争议。请教一下中央纪委对于妄议中央怎么样判断,怎么样定义,有没有一个标准?怎么区分是在妄议中央和提意见建议?

肖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政治纪律规定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后面还有一句话,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这是完整表述。中国共产党闻过则喜,我们听得起批评,我们也欢迎批评,同时我们也征求各方面意见来推进党和国家事业。但有个界限,对中央大政方针,对大是大非,尤其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对党的基本方针、理论、路线定下来的,全党的干部必须统一执行。四个服从,根本是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就是界限,所以前句话是热点,没有后半句话的解释就不完整。谢谢。

罗东川:补充一句。刚才肖部长讲了妄议中央是这次新的条例增加的内容,也是十八大以来反腐当中发现的问题,过去我们处理干部都是去看贪腐问题,进行调查之后发现这些腐败分子无一例外在政治纪律上存在问题,特别严重的是妄议中央,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按照党的纪律必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发现这些贪腐分子都在政治上存在严重的问题,中央大政方针制定后,在下面乱说乱讲乱议论,违背了党章的规定。通过审理这些案件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带来的破坏远远比贪腐还要严重。我们在纪律处分条例当中把政治纪律提到更高的高度,而且也是每个党员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请问吴书记,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显示2015年实现中管金融机构全覆盖,我们也注意到2015年金融领域反腐非常令人瞩目,人数上范围上都很多很大,2016年针对金融反腐的领域还会有哪些布局和安排以及考虑?特别是2015年7月A股暴跌,引起了市场广泛关注,不知道中纪委是不是有针对这个东西做专项金融反腐上的布局?谢谢。

吴玉良:因为股票跌涨和大家利益相关,所以大家很关注,前一段也有案件涉及,有的按照职责分工,有的是属于违纪的领导干部我们来查,其他的社会人员由其他机构查。总的来看,反腐败和金融是相关的,腐败问题必然导致金融一些暗箱操作,引起一些不正常的现象,从案件当中也可以看出来有这个问题。今年公报已经讲了,根本就是两个不变,反腐败的决心没有变,目标没有变,金融领域反腐败只有深入进行,现在进行巡视,全面摸底排查。所以我相信,这个领域和其他领域一样,是党中央坚定不移的反腐败,一定会深入开展下去。谢谢!

肖培:巡视是巡政治,不是巡业务,不是巡股票市场,我们是看金融单位、金融机构有没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有没有贯彻中央金融工作方针,有没有在金融行业、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如果贯彻了中央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金融工作方针,就不会出问题。我们现在恰恰发现的问题是有的单位党的方针没有得到有效贯彻产生的问题,而这些方针都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里有论述,都是治国理政重要思想的组成部分。所以,巡视发现的是政治问题不是业务问题,不是股票问题。对央企和金融机构新一轮巡视的意见即将反馈,你们在即将反馈的意见当中都会找到答案。谢谢!

主持人郭卫民:刚才吴书记和各位回答了15个记者的提问,涉及了20多个问题,回应了大家很多关注的问题,国新办将会配合中纪委监察部积极做好反腐倡廉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工作,有机会我们也会再举行发布会、中外媒体采访,为大家提供有关信息。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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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文

全文共 131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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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全国党校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研究党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校工作,努力开创党校工作新局面。

上次全国党校工作会议是2008年召开的,那时我担任中央党校校长,我在讲话中概括了改革开放30年党校工作取得的7个方面成绩和进步,提出3个方面规律性认识。2012年7月,我们召开了全国党校校长会议,我在讲话中概括了党的十七大以来党校工作取得的8个方面成绩和进步,概括了9个方面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校工作取得了新成绩、积累了新经验。今天的会议主要是分析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成绩和经验就不多讲了,我想围绕坚持党校姓党这个党校工作的根本原则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重大意义

党校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校是我们党教育培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这就决定了党校必须姓党。党校不姓党,或者不能很好姓党,就不能完成党所赋予的庄严使命。

我讲过,中国有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是中国、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一大幸事。只要我们深入了解中国近代史、中国现代史、中国革命史,就不难发现,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也不可能具有今天这样的国际地位。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我们脑子要特别清醒、眼睛要特别明亮、立场要特别坚定,绝不能有任何含糊和动摇。

我们党要在中国长期执政,必须源源不断培养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的执政骨干。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党校体系,专门教育培训干部,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革命战争年代如此,和平建设时期如此,改革开放新时期更是如此。

长期以来,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党校工作。1924年5月,党的第一次中央执委会扩大会议认为:“党内教育的问题非常重要,而且要急于设立党校养成指导人才。”根据这个决议,我们党成立了两所最早的党校安源党校、北京党校。1925年1月,党的四大重申:“党中教育机关除支部具其一部分作用,另外于可能时更有设立党校有系统地教育党员……增进党员相互间对于主义的深切认识之必要。”那时,全国党员只有900多人,我们党就如此重视设立党校问题。1926年2月,党中央特别会议通过《开办最高党校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北京及广州各办一长期党校”。1927年,党的五大同意在武汉创立中共中央党校,成立了筹备处,后因汪精卫叛变未能如期开学。1933年3月,中共中央局在苏区创办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这是中央党校的前身,到1934年10月红军长征时停办。在一年半时间里,初级班、中级班、高级班3批学员、大约300多人从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毕业,其中有基层干部也有高级干部,有党政军干部也有群众团体干部,为苏区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

红军长征抵达陕北后,1935年11月,中央党校在延安复校。为开展全党整风运动和开好党的七大,从1939年至1943年,党中央有计划、分期分批从全国各地抽调县团级以上党政军群领导干部到延安进行培训。当时,中央党校规模很大,分为6个学员部,六七千名县团级以上高中级领导干部集中在这里学习,同时参加整风。1943年3月,毛主席亲自兼任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党校成为高中级干部的集结地,成为培养革命骨干的大摇篮。

新中国成立前后,我们党运用党校这个阵地,培养了大批领导骨干,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胜利提供了有力组织保证。改革开放以来,党校紧紧围绕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全局,为推进党的理论建设、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贡献。

现在,我们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形势环境变化之快、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对我们党治国理政考验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抓住机遇、战胜挑战,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到实处,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到实处,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在于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

“芳林新叶催陈叶,流水前波让后波。”新老交替是自然规律,也是党的事业继往开来的必然要求。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指出:“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对这个问题要清醒,要注意培养人,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选拔德才兼备的人进班子。”这番话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同志的深谋远虑。党校承担着为领导干部补钙壮骨、立根固本的重要任务。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更加重视党校工作。党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应该看到,相当一些同志还没有从这样的高度认识党校作用、看待党校工作,不重视党校工作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不少人认为党校可有可无。党校工作在地方和基层还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问题。这些都应该加以纠正。各级党委应该从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把我们党的这个独特优势保持好、发挥好。

二、关于坚持把党校姓党全面贯穿党校工作始终

党校因党而立,党校姓党是天经地义的要求。党校姓党,是党校工作的根本原则,也是做好党校工作的根本遵循。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归根到底取决于能不能坚持好党校姓党、能不能把党校姓党贯穿党校工作始终。我担任中央党校校长期间,反复强调党校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核心就是这一条。道理很简单,如果党校不姓党了,那党校就没有必要存在了。

党校姓党,就是要坚持一切教学活动、一切科研活动、一切办学活动都坚持党性原则、遵循党的政治路线,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归根到底一句话,就是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这一点,各级党校在认识上必须十分清醒、行动上必须十分自觉。

第一,高扬党的理想信念旗帜是根本。党校姓党,首先要把党的旗帜亮出来,而且要让党的旗帜在各级党校上空高高飘扬。坚持党校姓党,首先要坚持姓“马”姓“共”。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共产主义是我们党的远大理想。没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理想,就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主持起草党的十八大报告时,专门要求写了这样一段话:“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

我们干事业不能忘本忘祖、忘记初心。我们共产党人的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我们要固的本,就是坚定这份信仰、坚定这份信念、坚定这份忠诚。世界社会主义实践的曲折历程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政党一旦放弃马克思主义信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就会土崩瓦解。共产党人如果没有信仰、没有理想,或信仰、理想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必然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

在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上,全党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凡观物有疑,中心不定,则外物不清;吾虑不清,则未可定然否也。”党校要旗帜鲜明、大张旗鼓讲马克思主义、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讲共产主义,旗帜鲜明、大张旗鼓讲党的性质、讲党的宗旨、讲党的传统、讲党的作风。中央批准中央党校成立马克思主义学院,就是坚持党校姓“马”姓“共”之举。

国内外各种敌对势力,总是企图让我们党改旗易帜、改名换姓,其要害就是企图让我们丢掉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丢掉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而我们有些人甚至党内有的同志却没有看清这里面暗藏的玄机,认为西方“普世价值”经过了几百年,为什么不能认同?西方一些政治话语为什么不能借用?接受了我们也不会有什么大的损失,为什么非要拧着来?有的人奉西方理论、西方话语为金科玉律,不知不觉成了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吹鼓手。

“是非疑,则度之以远事,验之以近物。”冷战结束以来,在西方价值观念鼓捣下,一些国家被折腾得不成样子了,有的四分五裂,有的战火纷飞,有的整天乱哄哄的。伊拉克、叙利亚、利比亚这些国家就是典型!如果我们用西方资本主义价值体系来剪裁我们的实践,用西方资本主义评价体系来衡量我国发展,符合西方标准就行,不符合西方标准就是落后的陈旧的,就要批判、攻击,那后果不堪设想!最后要么就是跟在人家后面亦步亦趋,要么就是只有挨骂的份。

党校不是世外桃源,党校学员来自四面八方,听到的、看到的问题很多,意识形态领域的许多重大问题都会在党校汇聚。这就给党校提出了加强思想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党校要加强对各种社会思潮的辨析和引导,不当旁观者,敢于发声亮剑,善于解疑释惑,守护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前沿阵地。

第二,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关键。我们党是高度集中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思想上的统一、政治上的团结、行动上的一致是党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所在。党校是教育培训干部的地方,必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而且要做得更好。在这上面出了问题,那就是方向性问题。

毛主席在党的七大预备会议上讲过一段名言:“要知道,一个队伍经常是不大整齐的,所以就要常常喊看齐,向左看齐,向右看齐,向中看齐。我们要向中央基准看齐,向大会基准看齐。看齐是原则,有偏差是实际生活,有了偏差,就喊看齐。”毛主席说,看齐是原则,有偏差是实际生活。这是很深刻的道理。就像军队一样,再训练有素的部队也经常要喊看齐,而且要天天喊、时时喊。当然,整队型看齐比较容易,因为那是形体上的,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看齐就不那么容易了。经常喊看齐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规律和经验。只有经常喊看齐,只有各级党组织都经常喊看齐,才能时刻警醒、及时纠偏,使全党始终保持整齐昂扬的奋进状态。不断把领导干部集中到党校来学习培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帮助大家向党中央看齐。

党校增强看齐意识,就要坚持党校一切工作都必须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来进行。延安整风运动之前,包括党校在内的干部学校理论与实际、学与用脱节,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严重,由此出现同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央路线有偏差、看不齐的问题,毛泽东同志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批评了这种现象,但没有引起注意。1943年9月,毛主席再次说:“一九四一年五月,我作《改造我们的学习》的报告,毫无影响。”正是由于存在着不看齐、看不齐现象,1942年2月28日和3月底,中央党校两次改组,决定由毛主席直接领导中央党校工作,以彻底改变中央党校不适应党的事业发展的那些做法。

新形势下,党校工作必须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看齐,向党中央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项决策部署看齐。制定教学和科研规划,确定教学和科研任务,设置教学和科研内容,创新教学和科研方法,都要自觉从这个大局去把握、去落实,做到党中央要求干什么,党校就坚定干什么。党校向党中央看齐了,才能引导来到这里的学员向党中央看齐。如果党校都没看齐,又如何引导学员向党中央看齐?

党校增强看齐意识,就必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校是学校,但不是普通学校,而是党教育培训执政骨干的学校,政治上必须有更高要求。过去,我听到一些反映,说一些人在党校讲课时传播西方资本主义价值观念,有的口无遮拦、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妄加议论,有的专门挑刺、发牢骚、说怪话,有的打着党校的金字招牌随意参加社会上不伦不类的活动。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影响很不好。这样的问题在党校不能发生!

我这样说,不是说不能对党和国家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提出意见、提出批评甚至是尖锐的批评。我们鼓励和支持解放思想,鼓励和支持对有关政策举措进行分析评估,但要把握好政治立场坚定性和科学探索创新性的有机统一,不能把探索性的学术问题等同于严肃的政治问题,也不能把严肃的政治问题等同于探索性的学术问题。不能一说学术问题可以研究,就不顾场合口无遮拦乱说一气,也不能为了沽名钓誉而标新立异。

还要看到,个人的意见、批评往往是探索性的,有时是个人的一孔之见,对不对要在实践中检验,可以在内部研究,也可以通过一定组织渠道向上反映,但拿到党校讲台上讲、拿到社会上发表就要慎重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老百姓心里想,这是党校的人讲的,应该是比较正宗的观点,容易相信。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一听到党校有人说了什么话,就如获至宝,大肆炒作,说党校里的人都对党中央说三道四了,共产党内部有不同声音了。党校出现这些言论,杀伤力很大,不要低估。

总之,在党校讲台、公开场合对重大政治和理论问题发表观点和看法,应该自觉维护党的威信、维护党中央权威,自觉维护党校形象。我们说学术探索无禁区、党校讲课有纪律,但“无禁区”也不是绝对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无论公开还是私下里,在党校都是不允许的。这是党的政治纪律,党校必须模范遵守。

三、关于加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

党校姓党,决定了党校工作的重心必须是抓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领导干部到党校学习,主要任务是学习党的理论、接受党性教育。领导干部干好工作,需要掌握各方面知识和技能,也应该有丰富多彩的爱好和兴趣,我也就此对领导干部提出过要求。但是,解决这些问题不是党校的主要任务,有很多途径可以解决。如果党校把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这个主业主课放松了、甚至荒废了,搞了很多其他方面知识、技能、兴趣的东西,那就会喧宾夺主,甚至会在政治方向上发生偏差。

党的十七大后我担任中央党校校长时,就不断讲这个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仍然强调这一点。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各级党校抓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责任心明显增强,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够,离入脑入心、刻骨铭心还有不少差距。这里面有受教育方不勤学、不真学、不深学等方面原因,也有施教方的教育观念、教育方法、教育手段、管理水平等方面原因,还有现实环境的复杂性、党性教育与社会现实的差异性、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成效考核运用难、办学体制机制不完善等方面原因,需要综合加以解决。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理论建设和理论教育,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中国的事情是我们的看家本领。我说过,我们党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的大国执政,面对十分复杂的国内外环境,肩负繁重的执政使命,如果缺乏理论思维,是难以战胜各种风险和困难的,也是难以不断前进的。我还说过,中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要防止出现颠覆性错误,就要深入认识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而要认识规律,就要牢牢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牢牢掌握和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党校是我们党对领导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主阵地,必须引导和促使学员努力学习和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论,特别是要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作为理论教育中心内容,提高战略思维能力、辩证思维能力、综合决策能力、驾驭全局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归根到底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的,是把这些基本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结果。马克思主义就是我们共产党人的“真经”,“真经”没念好,总想着“西天取经”,就要贻误大事!不了解、不熟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就不可能真正了解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的人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看就懂,没什么好学的。这种态度是不正确的。要加强对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学习研究,引导学员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更好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我多次说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习和研读经典著作,努力把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到手,作为自己的看家本领。2013年12月和2015年1月,中央政治局分别学习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论,最近又学习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论,目的就是推动中央政治局同志对马克思主义有更全面的了解,也促进全党重视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党校要加强学员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学习研究,开出基本书目,引导学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特别是要理解其中包含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不要浅尝辄止。

加强党的理论教育,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回答普遍关注的问题,注重解答学员思想上的疙瘩,反对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形式主义,防止空对空、两张皮。比如,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如何看待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如何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如何看待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如何看待自由、民主、平等的科学内涵和实践,如何看待西方所谓“普世价值”,就需要重点加以回答。再比如,如何准确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如何深刻领会新的发展理念,如何科学认识经济发展新常态,如何看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如何看待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全面深化改革,如何看待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如何看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也需要重点加以回答。凡是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深层次问题,都要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

北宋政治家司马光说:“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对领导干部而言,党性就是最大的德。现在干部出问题,主要是出在“德”上、出在党性薄弱上。群众评价说:“有德有才是正品,有德无才是次品,无德无才是废品,无德有才是毒品。”很多领导干部犯错误,最后在忏悔书中都说对党章和党规党纪不了解、不熟悉,出了事重新学习后幡然醒悟,惊出一身汗。如果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好了、掌握了,又自觉遵守了,防患于未然,就可以防止一些干部今天是“好干部”、明天是“阶下囚”的现象。“种树者必培其根,种德者必养其心。”党性教育是共产党人修身养性的必修课,也是共产党人的“心学”。

各级党校要把党性教育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深入开展党史国史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深入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治思维教育、反腐倡廉教育,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前不久,中央纪委对各级党校授课内容作了一个调查,发现党校开设的党章和党规党纪课程只占总课程的2.5%。这个比例太低了!党校党性教育单元要加大力度、增加分量,安排足够时间,形成党性教育课程体系,有效改进党性教育方式方法,提高党性教育实效。

党性教育首先要学好党章。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认真学习党章、熟悉掌握党章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党的十八大之后,我专门发表一篇文章,讲学习贯彻党章的重要性。要引导各级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真正使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党规党纪是对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学好了党规党纪,就能弄清楚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引导学员认真学习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强化学员党的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着力引导学员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用党章和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言行。

党性教育要注重发挥先进典型作用,多讲讲革命烈士和英雄人物的崇高风范,多讲讲焦裕禄、杨善洲、谷文昌等各条战线优秀干部的模范事迹,多请一些先进模范人物来现身说法,党员、干部可以请,普通群众中的先进模范也可以请。我说过,要把革命烈士那些感人至深的文章、诗文、家书编辑成册,用于干部教育,让各级干部常常看、常常思、常常反求己身,党校可以先做起来。同时,要加强警示教育,把一些反面典型跌入违纪违法泥坑的教训给大家说说透,让大家引为镜鉴、自觉自律。

这方面的课程,不能讲讲听听就完了,而是要有检查学习成效的手段。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不行!党校要有一套检查的办法,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也要拿出考核检验的办法,努力使党校党性教育不仅能够震撼一瞬间、激动一阵子,而且能够铭记一辈子、影响一辈子。

四、关于提高党校科研能力和水平

党校姓党,决定了党校科研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展开,在党的思想理论研究方面有所作为,为坚持和巩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作出积极贡献。同时,只有把一些重大问题从思想理论上搞清楚、弄明白了,党校教育培训才能真正做好。正所谓“视而使之明,听而使之聪,思而使之正”。

当今时代,社会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趋活跃,主流的和非主流的同时并存,先进的和落后的相互交织,社会思潮纷纭激荡。我说过,思想舆论领域大致有红色、黑色、灰色“三个地带”。红色地带是我们的主阵地,一定要守住;黑色地带主要是负面的东西,要敢于亮剑,大大压缩其地盘;灰色地带要大张旗鼓争取,使其转化为红色地带。

落后就要挨打,贫穷就要挨饿,失语就要挨骂。形象地讲,长期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就是要不断解决“挨打”、“挨饿”、“挨骂”这三大问题。经过几代人不懈奋斗,前两个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挨骂”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争取国际话语权是我们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

希望党校根据时代变化和实践发展,加强理论总结和理论创新,为发展21世纪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作出努力。支撑话语体系的基础是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没有自己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就没有话语权。党校特别是中央党校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研究上多下功夫,多搞“集成”和“总装”,多搞“自主创新”和“综合创新”,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作出贡献。党校要发挥自己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科优势,认真研究、宣传、阐述党的思想理论,加强党的基本理论研究,更加及时地发出中国声音、更加鲜明地展现中国思想、更加响亮地提出中国主张。党校还要充分发挥课堂、报刊、网站、出版物等阵地优势,坚持在重大政治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上净化“噪音”、“杂音”,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希望党校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反映重要思想理论动态,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党校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不能坐而论道,而要有党校的特点。党校如果同一般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大学研究机构一样,那就没有特点了,也没有自身优势了。要加强对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问题的前瞻性研究,加强对重大现实问题和突出矛盾的对策性研究,加强党情政情社情信息反映和研究,努力成为出思想、出成果、出人才的重要阵地。

希望党校成为党和国家的重要智库。中央党校有发展智库的很多资源,学科设置比较完备,专家学者较多,特别是来自各地区各部门的学员资源丰富,可以形成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共生多赢的优势。党中央已经把中央党校列入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名单,要抓住这个机遇,在智库建设上取得新成绩。

对党校的办学成就,国际上有识之士也赞誉有加。一些外国政要对我们党办党校的举措赞叹不已,称之为中国共产党成功的“秘密武器”。党校这块牌子是有吸引力的,很多外国领导人和专家学者愿意来党校交流。党校对外交流工作要突出重点,不要搞得太宽了。党校是党的学校,教学科研搞得怎么样、学术水平怎么样,要由党作评价和确定。党校评价学术水平、教学质量、评定职称等都要注意这个问题,形成正确导向。

五、关于抓好党校师资队伍建设

我说过,在党校所有财富中,教师和其他各类人才是最宝贵的财富;在党校所有资源中,优秀教师和优秀人才是最急需的资源。为什么这样说?就是因为党校教师是我们党直接掌握的一支教师队伍,是我们党一支不可多得的理论力量。

经过多年培养和积累,全国党校已经拥有一支素质比较好的师资队伍,其中也有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名师名家。同时,也要看到,现在进入党校学习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学历明显提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不少人善于理论思考,因而对党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了。所以,党校师资队伍整体素质需要来一个大的提高。

有一份调研材料反映,党校师资队伍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先天不足”现象。党校一些教师是从“学校门”到“学校门”,参加工作后又没有经历过实践锻炼,受条件限制也很少有机会进行系统培训,以致教师学识水平跟不上形势发展。二是“倒挂”现象。党校教师尤其是地方党校和基层党校部分教师,经历和阅历等方面不如学员。有人说,没当过领导的在给领导干部讲领导艺术,没出过国的在给经常出国的人讲国外经验,没经历复杂环境考验的在帮助每天同各类矛盾打交道的人出主意解难题。

党校不是一般学校,党校教育培训对象不是一般学生,这样的“不一般”对党校师资的要求也不一般,党校师资队伍建设力度也应该不一般。

对党校教师来说,首先要做到自觉坚持党校姓党、党校教师姓党。“师者,人之模范也。”党校教师应该在为人师表、行为世范上有更高标准。党校教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最重要的就是把党校姓党坚持好,时刻牢记自己党校教师的身份,热爱党校,珍惜荣誉,坚持对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执着和坚守,坚持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带着光荣感和使命感去传道授业,做到“吾道一以贯之”。党校教师在自身党性锻炼上更要严格,努力做模范党员,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学员。

党校要办好,必须有一大批名师。要实施党校系统“名师工程”,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体,着力培养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知名教师,培养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家,一批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在学科领域有影响的知名专家。要通过多种途径方式,加强拔尖人才、学术领军人才培养,加快中青年教师培养。要加大党校教师到党政机关或基层挂职锻炼力度,实行蹲点调研制度,组织党校教研人员到基层一线深入了解实际,加深对国情党情的认识,增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级党校要加强对下级党校师资的培训。中央党校要加强对地方党校师资的培训。省级党校也要加强对市县级党校的师资和管理队伍的培训。

目前,党校特别是基层党校教师队伍中存在“能干的引不进,干不好的出不去,拔尖的留不住”的现象。不少地方把党校教师简单纳入参公人员管理。党校有其特殊性,不能搞一刀切。要探索建立既区别于公务员又不同于普通事业单位的党校教师管理体系,增强党校教师岗位吸引力。要探索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师资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办法,推行教师竞争竞聘上岗,探索建立岗位等级、工作业绩与薪酬福利挂钩机制。要加强党校同其他党政机关和单位干部交流的力度,畅通人才双向交流渠道,促进学界和政界双向互动,支持学术造诣精深的党政官员应聘到党校担任教职,可以保留其原有的身份、职级。

延安时期,党中央关于党校工作的指示中就提出,党校所在地党的领导机关负责同志必须有计划经常到党校来作报告,能够任课的必须任课。当时,毛主席亲自到党校讲课,讲了16次,其他很多领导同志都上党校讲台讲,毛主席说三天一小讲、五天一大讲。我任中央党校校长期间讲过19次,党的十八大之后又去讲过,今后还要去党校讲。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也要去党校讲课。省市县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应该到同级党校讲一次课,作形势报告、进行专题讲座、与学员座谈都可以,讲党课也行。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也要根据需要不定期到同级党校讲课。这次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每年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各级党校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这个比例,我看做得到,也应该做到,在一些时候、一些地方还可以更高些。要对领导干部到党校讲课作出制度性安排,实现教干部、干部教良性循环。

要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不求所有、但为所用,选聘政治素质过硬、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军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聘先进典型人物、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党校兼职教师。在党校系统特别是地方党校和基层党校,还可以考虑加强党校师资统筹使用。再就是在坚持严格标准的前提下,从高校优秀毕业生中招录青年教研人员,从高等学校和其他部门引进符合党校教学要求的优秀人才,充实专职教师队伍,壮大党校师资队伍。只要能够提高党校师资水平和教学水平,可以“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各种办法都可以用。

六、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党校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是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主体,党委书记是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党委办党校、党委管党校、党委建党校,把党校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安排,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帮助党校解决实际困难。要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校工作。要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党校工作,要到党校调研指导或与学员座谈,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要注重考察学员的学习情况、思想状况、遵守校规校纪情况,考察情况要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要选优配强党校领导班子,把优秀干部选配充实到党校领导班子中来,不能把党校作为照顾安排干部的地方。兼任党校校长的党委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职尽责,做到时间、精力、工作到位。各级组织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和服务工作,支持党校解决师资培养、基地建设、教学科研、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党校要坚持把从严治党要求和从严治校方针结合起来,坚持严以治校、严以治教、严以治学,把校风建设作为作风建设的重点,严格党校校纪、校规。要坚持高标准办学,把质量立校作为党校工作的重要抓手,努力提高教学科研质量。要锐意改革,不断推动教学科研、人才队伍、管理服务、学风校风等各方面工作的创新,健全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以内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质量立校提供制度保障。

党校是党的重要窗口,必须保持风清气正。要把“三严三实”要求体现到党校各方面工作中来,从思想、政治、作风等方面严起来、强起来。从中央到县四级共有党校近3000所,如果都能发挥改进和纯洁作风的作用,学员们回到单位和社会之后都能发挥“宣传队”作用,那么这股力量就不得了!过去,社会上对党校风气有一些这样那样的议论,这几年有了根本变化,但有些不好的风气还不能说彻底杜绝,也要防止死灰复燃。各级党校要把从严治校落到实处,敢抓敢管、严抓严管,严格组织生活制度,严格执行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严肃培训纪律,不允许任何人搞特殊。来党校学习的领导干部,无论什么身份、什么职务,都是普通学员。在这方面,不要有所顾忌,不要怕得罪人。

全国共有省级党校34所,副省级党校15所,市地级党校360多所,县级党校近2500所,拥有近10万教职工,另外不少党政部门、国有企业、高等学校、部队等也办了党校。这是一笔宝贵的资源,是我们党的家业,也是我们的重要阵地。市县两级党校大约承担了90%以上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任务,是教育培训基层党员干部的主力军。要从长计议,把这些党校都办好。

有这样一句顺口溜,说“中央党校风风光光,省级党校稳稳当当,市级党校勉勉强强,县级党校哭爹喊娘”。越到基层重视程度越差,办学条件越不好。县级党校普遍存在运转难维持、人才难稳定、教研难开展等困难,导致党校地位边缘化;有些县级党校连校舍都没有,长期租用场地办学;许多农村党员干部一辈子都没进过党校。这种状况与基层党校应承担的工作任务极不相称。

中央党校要牵头制订全国党校系统“十三五”建设和发展规划,对基础设施、教材、科研、人才队伍建设作出全面规划,切实解决基础设施落后、基础工作薄弱、基层党校脆弱的问题。要支持和鼓励基础较好的地方把县级党校办好。对基础薄弱、办学条件差的县级党校不能轻言撤并,可以走加挂市级党校分校牌子、整合资源的路子,多措并举。要加大对党校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的经费投入,健全党校经费保障机制,党校办学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党校的经费投入,使这些地区的党校建设有一个新的发展。要建立健全质量评估评价体系,定期对各级党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和考核,促进党校系统办学水平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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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60网盘服务转型公告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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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该来的终于来了,360云盘服务转型,停止云盘个人版服务。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公告原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当前部分不法分子利用360云盘存储传播非法文件、侵权盗版牟利、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严重侵犯正版企业的合法权益,更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近年来,360云盘始终严格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以及技术资源,对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是,由于云盘存储的私密性,管理的复杂性,依然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360云盘决定停止个人云盘服务,在网盘存储、传播内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得到彻底解决之前不再考虑恢复,之后转型企业云服务。

我们即将采取以下措施:

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2月1日进行会员退款。仍是会员身份的用户,无论剩余多少天,均全额退款;

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云盘上传服务,包括上传、转存等数据写入功能均关闭;

2017年2月1日起不再保留云盘数据,关闭所有用户云盘服务并清空数据,请您务必在此之前下载备份数据 。

对此给您造成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的一路相伴。

360云盘

2016年10月20日

常见问答:

1.360云盘为什么要转型关闭?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360云盘存储传播非法文件、侵权盗版牟利、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严重侵犯正版企业的合法权益,更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在未找到安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之前,决定停止云盘个人版服务。

2.云盘服务什么时间关停?

2016年10月20号公告后,关闭在线播放视频,预览文件,查看缩略图功能。

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云盘上传服务,包括上传、转存等数据写入功能均关闭;

2017年2月1日起不再保留云盘数据,关闭所有的云盘账号并清空数据,请您务必在此之前下载备份数据。

3.下载转移数据时间有多长?

自现在到2017年1月31日期间均可以下载备份数据,自2017年2月1日零时起关闭云盘服务,请及时下载和备份数据。

4.原有会员如何申请退款?

在2016年10月20日后还在会员期的用户将进行全额退款:

近3个月内购买的用户,将通过原购买渠道自动退回;

超过3个月购买或通过苹果商品渠道购买的用户,需手动在官网会员记录 https://yunpan.360.cn/my?p=vip 或 kefu@360.cn客服信箱申请退款;

请在2017年2月1日前申请,过期不再接受退款申请。

5.申请退款多久可以退回?

自动退款的将通过原购买渠道自动退回,将在1-3天返回原支付账号;

手动申请需要批量收集退款信息后,再向公司提交审批走财务付款流程,预期需要2-3周。

6.云U盘里的数据能保存吗?

不能,云U盘里使用的是云盘数据,受云盘转型影响,需要同时进行下载和备份。

7、和云盘合作的服务能继续使用吗?

具体合作类型的服务,请及时关注该服务的官方公告,以进行下一步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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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实干者实惠全文读后感

全文共 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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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确切的来说是能上不能下问题,是长期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难题,“终身制”成了干部任用中一条看不见的“潜规则”。这一现象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已越来越凸显出来。只有建立一个领导干部“能下”机制,才能把整个干部队伍激活;领导干部只有“能下”了,才能腾出更多位置,把更优秀干部选拔到工作岗位,才能实现真正的能上;只有建立一个领导干部“能下”机制,在位的领导干部才能有危机感,才能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才能切实做好人民的公仆;领导干部只有“能下”了,才能形成领导干部岗位竞争局面。因此,尽快建立一套干部“能下”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一是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上”的环节,对于在任职期内出现的领导职位空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竞争上岗,保证大批德才皆备的优秀人才走上各级领导岗位。

二是建立干部聘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职务,对拟聘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全面考核,确定是否聘用及聘期。 聘任期满决定是否续聘,落聘后职务自然减除。这一举措就打破了传统的干部终身制,增加了在职领导干部的压力。

三是建立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度,对于非本人直接原因或主观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应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条件及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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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实干者实惠全文读后感

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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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的建设发展再次站在一个新起点上,“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的任务将更加艰巨繁重。摆在济南面前的只有一条路,就是“实干”。去年,围绕“敢干事”,济南建立形成了“四位一体”的保障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今年,济南会推行“让实干者实惠”,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促进干部“想干事、敢干事”的制度体系。

为什么让实干者得实惠?什么样的实干者可以得实惠?怎样让实干者得实惠?在济南市委十一届一次全会结束时,省委副书记、济南市委书记王文涛专门进行了解读。

3月31日,航拍雄伟的济南轨交R1线长清湖段,透过无人机镜头被美醉。建设现代泉城快速进行中,济南今年将推行“让实干者实惠”,形成促进干部“想干事、敢干事”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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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亭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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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稧事也。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詠,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蹔得于己,怏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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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檀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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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檀树响叮噹,放在河边两岸上,河水清清起波浪。不种田又不拿镰,为啥粮仓三百间?不出狩又不打猎,为啥猎獾挂你院?那些大人老爷们,不是白白吃闲饭!

叮叮噹噹砍檀树,放在河边做车辐,河水清清波浪舒。不种田又不拿镰,为啥聚谷百亿万?不出狩又不打猎,为啥大兽挂你院?那些大人老爷们,不是白白吃闲饭!

砍伐檀树响声震,放在河边做车轮,河水清清起波纹。不种田又不拿镰,为啥粮仓间间满?不出狩又不打猎,为啥鹌鹑挂你院?那些大人老爷们,不是白白吃闲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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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考零分作文《不为人知的秘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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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时候,喜欢各种蝴蝶的色彩斑斓,江西高考零分作文:不为人知的秘密850字。生物课上,老师跟我们讲述了蝴蝶的一生,小小的蝴蝶,从卵子,到成蛹,到破茧成蝶——其最后的一刹那的绚烂,它忽闪在花丛中,山野间,给大千世界带来一抹抹亮色。如今,一篇高考作文题,给我们做一次小小的科学普及,“原来,蝴蝶的翅膀本是无色的,只是因为具有特殊的微观结构,才会在光线的照射下呈现出缤纷的色彩....”

我不后悔,知道了事物的真像。我不会疑惑“蝴蝶翅膀的颜色都去哪儿了?”我们需要知道事物的真像,就像我们需要知道“东方之星”为何会瞬间翻沉江中一样。

在高考前夜,全国人民都在关注“东方之星”的命运,我们痛惜这次悲剧的发生,我们无不怀疑是什么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刚发生时,一家省级党报居然快速给事故定性,企图掩盖什么。

虽然,各级政府在举全国之力展开营救,甚至在各种党媒、马屁微信圈也在说明我们营救实力与水平是如何强大。但我们看到,那么多人在翻覆的客轮面前是多么的束手无策,期初,我们还能与舱底的人沟通,但很快悄无声息,我不知道那一个个遇难者增长的数字后面,有多少人在黑暗的舱底,在脆弱的生命几近濒临的时候,他们的无奈、绝望和对生命的无限眷恋。

只可惜,那么声势浩大的营救,我们只找到两个生命。

我们需要更多的真像。

我不仅仅是想看到万众一心的大营救。我们更想知道这次事故背后,到底隐藏了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

制造业的各种安全标准是吸取了人类各种宝贵经验,甚至是血的教训而积累起来的。一艘游弋在长江里的邮轮,它是承载着数百条鲜活性命的生命之舟,却被肆意改造,这种改造的技术要求,监管部门到底干什么去了?为什么会顷刻间倾覆,而且封闭的仓储间,就像一间间封闭的棺室,封堵了人们最后逃生的去处。那些侥幸逃生的人们大多是在轮船倾覆间凑巧在室外被抛掷江中,捡了一条命,而船长和几位主要工作人员能逃生,我们不得不怀疑这后面到底隐藏了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

所以,我们需要知道事情的真像,而不是歌功颂德,迷惑视听。

今天,我们通过这一命题作文,知道事物的表象需要更加科学的手段去解密它的每一个细节,并通过更加微观、缜密的手段去进一步揭露事物的本来面目。

也许,我已经跑题了,也许我的以上文字会是一篇零分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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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小说全文阅读及介绍

全文共 6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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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325年秋,朔风飒飒,威武的槐树也抵不住秋风的扫荡,叶落纷纷,铺陈出一地的金黄。

此时,在风中站着两个人,一个是秦惠文王嬴驷,另一个是秦相国张仪。

两人望着宫墙外的一棵老槐树发呆。

嬴驷的脸有点儿发白,这使得他脸上的棱角越发分明,阳光透过树叶,映射在他的脸上,斑驳的光线让这张年轻的脸布满了沧桑。他伸出手摸了摸颌下的胡须,淡淡地道:“你看这些落叶,满地皆是,遍目所及,尽是金黄,像不像现在的秦国?”

张仪愣了一下,他看了眼这位怀揣雄心大志的秦王,此时他的神色比任何时候都显得严肃,整张脸竟冷得像冰。张仪暗暗地打了个寒颤,一时不敢置言,只是两片薄薄的嘴唇一撇,从鼻孔里发出“哼”的一声,算是应和。

“五国攻秦,公孙衍着实厉害!”嬴驷发出一声冷笑后又道:“这满地的落叶,便如五国的甲士,把我大秦围得水泄不通啊。”

秦国自秦孝公和商鞅变法之后,励精图治,奋发图强,他们对内奖励耕种,以法治国,对外和楚联姻,与齐、韩、赵等国联盟,内修外治,国力日强,到了秦惠文王,已摘掉了“弱秦”的耻辱帽子,一跃成为列国之中的“强秦”。

特别是惠文王任公孙衍为秦国大良造之后,公孙衍率军伐魏,斩首魏军八万,迫使魏国割地求和,一举夺回了秦厉共公时被魏占据的河西之地,洗刷了百年之辱。

河西是秦国走向中原的重要门户,此门一开,秦国便有可能入主中原。然也正因如此,引起了各国的警惕。正值列国对秦虎视眈眈之时,张仪入秦,因其与公孙衍政见不合,将公孙衍排挤出秦。

公孙衍退出秦国后,回到了他的母国魏国任大将军,遂联合韩、赵、燕、中山等四国相王,欲借五国之力,攻击秦国,使秦国一下子成了众矢之的。

张仪迎着风缩了缩脖子,他似乎还有些不习惯这突来的寒流。嬴驷瞄了他一眼,这位大秦的相国由于早年游走列国,饱经风霜,虽道只是而立之年,看上去却比同龄人老了几岁,若非穿了锦衣华服,却是活脱脱一个农夫。此时缩着脖子,两手拢在袖里,那形象越发不堪。嬴驷“嘿”地笑了一声,“相国不说话,是怕了吗?”

张仪搓了搓手,讪笑道:“怕倒也未必。适才臣想了想,公孙衍的合纵之策并非牢不可破。”

嬴驷“哦”的一声,转头望着张仪道:“倒是说来听听。”

“联合诸弱国以抗强国,是为合纵,公孙衍四处奔走,联合了韩、赵、燕、中山四国,势头凶猛,表面上看来确实吓人。”张仪微微一哂,“实际上这五国之间,各怀鬼胎,即便是有了盟约,也不过是一盘散沙而已。”

嬴驷饶有兴趣地问道:“如此说来,相国已有妙计!”

张仪自信地点了点头,然后伸出四根手指头,说道:“四个字,联齐盟楚。而且只需王上再入一次洞房,此危机便可解矣!”

嬴驷闻言,越发有兴趣了,笑道:“往下说。”

张仪道:“此大乱之世,虽道是诸国并列,然唯以秦、楚、齐为最强,只要我们与楚、齐联盟,五国相王,何足惧也。”

“此计大妙!”嬴驷笑道:“秦楚早有联姻之先例,若能成此好事,可解当下之危。唔…都说楚女腰细,如风中之柳,妙是妙也,不知相国有几分把握?”

“王上只管养好身子,做新郎便是!”

翌日,张仪离秦,他这一走,走出了大秦帝国一个新的时代,引出了一位奇女子。

楚国都郢。

是日晌午,演武堂内宾客满堂,堂下的人有的跷着二郎腿,在太阳底下悠闲地喝着茶,有的则围在演武台周围,大声疾呼。

演武台上正有两人在比武,台中央的照壁之下放着一桌子的金银,敢情是比武的赌资。

战国时期,各国尚武,因此朝野上下,无不以习武为荣,民间似这种比武之事,更是随处可见,有的时候官家的一些公子哥儿也要到这种地方来一试身手,出些风头,以便将来去军中任要职。

是时,台上便有一位公子哥儿,据说还是令尹的一个什么亲戚,一身拳脚功夫十分了得,不到三五十招,就把对手打下了台。

台下买了那公子哥儿胜的人高声欢呼,兴奋得不得了。那公子哥儿听得底下阵阵欢呼,也是十分兴奋,趾高气扬地在台上走了几圈,向下面大喊:“还有谁敢上来!”

台下顿时鸦雀无声,大家你看看我,我看看你,谁也不敢上去。

正值此时,突然有人喝了一声,走上台去。

那人体形魁梧,一脸的虬髯,上得台时,两眼一瞪,喝了声:“来吧!”便冲将上去,抡拳便打。那公子哥儿见对方若铁塔一般,一时心虚,被打得迭连后退。

这个大汉名叫魏冉,也就是后来名震战国的穰侯,在秦国称雄四十余年。不过此时他还是个小混混儿,与同母异父的姐姐芈氏相依为命。他天生神力,那手臂仿如铁制的一般,舞将起来,呼呼生风,不出十招,就把公子哥儿一脚踢下了台。

公子哥儿觉得受了奇耻大辱,起身后,一边大声咒骂,一边又上得台去。魏冉冷笑道:“还没被我揍够不成?”

“知道我是谁吗?”

“却是不知!”魏冉道:“我只知来此地把人揍倒了便能挣银子!”台下人一阵哄笑。公子哥儿气怒已极,脸上青一阵红一阵,恶狠狠地道:“我叫昭雄,乃当今令尹大人昭阳的侄子。”

魏冉“呵”的一声,笑道:“好大的来头!你可是说你是令尹大人的亲戚,我便揍你不得?我且与你说,我到这里是来挣银子的,只认银子不认人,如今你被我揍倒了,那些银子便是我的了。”说话间,便走到桌前,要去拿银子。昭雄右腿一扬,“啪”的一声踢在桌子上,金银哗啦了一地。魏冉勃然大怒,喝道:“你究竟要如何?”

昭雄道:“想在这里挣银子可没那么容易。”话落间,抡拳又打。魏冉此时也被激怒了,“打坏了你,可怨不得人!”他的力气异于常人,昭雄根本不是他的敌手,但昭雄好面子,几次被打翻在地,依然强撑起来再战,最后让魏冉一记重拳,打得飞出台外,一命呜呼。

人命关天,非同小可,在场人等都着了慌。魏冉虽说生性好武,可毕竟从未打死过人,见那昭雄吐着血沫子死了,也不由得慌了神,拾了台上的银子就想跑,却被众人堵在了里面,脱不了身。不出多久,令尹府的人赶到,魏冉被一群带刀的甲士带走了。

楚都郊外,云梦泽。

所谓云梦泽,实际上是楚地洞庭湖一带由水洼变成的沼泽地。由于这一带依山带水,适宜耕种,便居住了不少人。

是日,一群姑娘正在山上采茶,突听见山下有一个十五六岁的少年跑过来,边跑边大声叫道:“出人命啦,魏冉让人抓了…”

山上的采茶姑娘均是闻言色变,当中有一位姑娘,十八九岁的样子,听了这一声喊,花容失色,扔下茶篓子,飞一般地往山下跑。

少年跑到那姑娘近前,气急败坏地说:“芈姐姐,坏了,坏了,魏哥让人抓走了!”

原来这少年每天跟在魏冉屁股后面厮混,魏冉在演武堂比武时,他就在台下观斗,魏冉被人带走后,他便跑来向芈氏报信。

芈氏听了演武堂之事后,惊叫了一声,“这死小子活腻了不成,如何就把人给打死了?”说话间便风风火火地赶去令尹府。

少年问道:“你要去做什么?”

芈氏边走边道:“去要人!”

少年知道令尹是楚国最高的官儿,一人之下,万人之上,连楚怀王也要给他几分面子,魏冉落在他的手里,无疑是凶多吉少,倘若芈氏再赶去胡闹,不过多搭一条命进去而已。想到这一层,少年急得直跺脚,“魏哥杀人了,杀的是令尹的侄儿,你拿什么去要人?”

芈氏道:“若要不回我弟,我也不回了!”

令尹府外,芈氏刚到大门口,那边正好有一辆马车停下,从车里下来一个三十岁上下的中年人,他皮肤黝黑,一脸的风尘之色,倒有几分像是刚赶集回来的农夫。不过看其穿着打扮,以及所乘的马车,异于寻常百姓,该是个什么地方的官儿。

芈氏见他走上台阶去与看门人说话,心想要是叫他一耽搁,说不定我弟的命就没了。她忙冲了上去大呼道:“这位兄弟,见令尹大人须讲个先来后到,你停车之时,我已先到此处,劳烦你等一下,让我先见了。”

那中年人上上下下打量了她一番,见其穿了身杏黄色衣衫,且是民间布坊所出的最普通的粗布料,显然是一个民女,便说:“我有军国大事在身,烦请姑娘先等一等吧。”芈氏一听,顿时就急了,说道:“国家的事就是大事,老百姓的生死便不是大事了吗?”

在战国时期,社会风气奔放自由,人与人之间虽有官民之分,却是没有森严的等级之别,这中年人被她一番抢白后,也不生气,只是笑道:“原来姑娘也有大事,那一同去见如何?”

芈氏虽寄居乡野,实是望族之后,生来七窍玲珑,眼珠子滴溜溜一转,便生出一计,心想我要是硬闯进去,未必能见到令尹,与他一同去反倒便捷了。当下微微一笑,说道:“我见你也是个斯文人,便不与你争吵,请!”

中年人道了个谢,向看门人报了名讳,叫其前去通禀。芈氏待门童进去后,把那中年人拉过一边,笑道:“原来你叫张仪,是秦国来的使者!”

“不错。”

“咱们在此相识,可算是有缘?”

张仪游走列国,凭的就是智谋和一张利嘴,他一听这姑娘口风,就知她有事相求,眼下五国围秦,他身负邦交重任,自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微哂道:“姑娘可是有求于张仪?张仪千里迢迢而来,饱经风霜,国事在身,姑娘的事还是自行解决吧。”

“你这人好没善心。”芈氏瞪了双大大的眼睛道:“当真见死不救吗?”

张仪讶然:“何人要死了?”

“我!你要是不帮我,我便一头撞死在这里,临死之前,用血在这墙上写下大大的四个字,张仪害我!”见张仪一脸惊恐,芈氏收起了激昂之色,却是突然咯咯一笑,“不瞒你说,那令尹蛮横霸道,抓了我弟,一会儿你只需带我进去,但要他们还了我弟,我马上就走,绝不会连累于你。”

张仪一来不明究竟,以为不过是小事一桩,二来实在是逃不脱纠缠,心想当是做了件好事罢了,就答应了下来。及至门童回禀,带着芈氏进了令尹府。

楚令尹昭阳是个清癯的老者,虽道形色消瘦,双目却炯炯有神,眼珠子转动间满是狡黠之光,见了张仪便要上去打招呼,芈氏怕他们一说开了便是没完没了的军国大事,抢身上去,挡在了两人之间,大声道:“两位且莫谈国事,把我的事先解决了再谈!”

昭阳不知此女是什么身份,看了张仪一眼,问道:“她是何人?”

芈氏哼的一声,“你可是有个叫昭雄的侄子?”

昭阳脸色一沉,说道:“正是!”

“你侄儿在比武时被我弟魏冉打败了,却依然胡搅蛮缠,不依不饶,结果我弟失手,不慎将其打死。虽说打死了人确实下手重了些,但事情须讲个因果,若不是你侄儿纠缠在先,自然也不会出了人命。”芈氏理直气壮地说了一通之后,把手指向张仪,继道:“他就是来为我主持公道的,你要打也好,要罚也罢,总之不能将我弟杀了抵命,不然的话,于理不公!”

张仪听完,脸色顿时就变了,他号称以一张利嘴称雄于天下,周旋于列国之间,今天倒好,话没说上一句,就摊上了人命官司。刚想要开口说话,就听见昭阳一声暴喝:“好你个泼妇啊,人都让你杀了,倒还像你占了理儿,我若是说个是非,讨个公论,却是于情不合了?”

昭阳越说越气,指着张仪说道:“还有你,你到楚国是来挑梁子的吗?”

“我…”张仪正要辩解,陡听芈氏也是一声暴喝,“我告诉你啊老头,其一,是你侄儿蛮缠在先,我弟才将其一拳打死了;其二,比武约斗,伤也罢,亡也罢,在所难免,总之,让我弟抵命,有失公允。”

昭阳虽官至令尹,但并不是个能言善辩之人,气恼之下要把张仪和芈氏两人都轰出去。

张仪忙道:“大人息怒啊,这事与张仪没什么干系,张仪是来联姻的!你要是不由分说,把我也轰了出去,可真就坏了大事了!”

昭阳虽在气头上,但仔细一想,张仪刚刚入楚,就算与芈氏一道来,也未必便是帮凶,若是就此将他赶了出去,与楚国无益。心念电转,让家丁把张仪留下,架了芈氏出去。

芈氏闹了半天,徒劳无功,眼看着就要被拖出府去,救弟无望,急中生智,就着张仪的话头接着说道:“既然是来联姻的,把我拖出去,就不怕坏了大事吗?”

昭阳怒斥道:“楚秦联姻,与你何干?”

“如何与我无干?他要联姻的人正是我!”芈氏指着张仪,信口便道:“来此之前,我们就已说好,我也答应了嫁去秦国,不然我如何会与他同道而来?”

张仪一听这话,脸色煞白,想他张仪纵横列国,无往不利,今天算是遇上克星了,她这信口一说,言之凿凿,他即便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

二、张仪论时局,楚廷斗群臣

昭阳把一张老脸憋得通红,紧蹙着一对白眉,伸出干瘦的食指颤抖地指着张仪,抖了两下嘴,被气得硬是没说出话来。他觉得此事岂止是自己受了奇耻大辱,连楚国也一同受辱了。侄儿被杀,张仪上门问罪,是没把他令尹放在眼里;明知那疯丫头是凶手之姐姐,张仪却还暗中与之联姻,莫说他这个令尹不知此事,连楚王也一并儿蒙在鼓里,这是没把楚国放在眼里。故昭阳认定,张仪此行名为邦交,实为宣战。

昭阳跺脚低吼道:“秦国虽强,但楚国也非欺软怕硬之辈,你要宣战,何须这般辱我!来人啊,把他们给我轰出去!”

张仪和芈氏两人被一帮家丁轰出了令尹府,这样的事情在张仪的邦交史上实属首次。然叫人赶也好骂也罢,都是小事,他游走列国,阅尽人事,不会将这放在心上,眼下让他操心的是,五国围秦,倘若楚国也从中插一脚,六国大军挥师函谷关,秦国就真的危在旦夕了。

想到此处,张仪恨不得将那芈氏生吞活剥了。可是沉下心来仔细一想,那昭阳并非心胸豁达之人,事到如今,就算再进去辩解,也可能会越描越黑,无济于事。思忖间,看了旁边的芈氏两眼,心想此女野蛮泼辣,与大家闺秀截然不同,我王见惯了文弱温柔的女人,对那些名门闺秀未必会放在眼里,说不得此等野性十足的丫头反而会勾起其一时的涉猎之心,若果然如此的话,也算是歪打正着了。

张仪想到此处,暗地里把牙一咬,下了个决心,索性将错就错,把这疯丫头接去秦国,反正人并非这丫头所杀,昭阳还能不依不饶不成?眼下最关键的是去说通楚王,只要楚王那里不追究,此事便算是成功了。

思忖间,看了芈氏一眼,若有所思。芈氏情知闯了大祸,而且适才听昭阳的语气,似真有开战的意思,此时见张仪那眼神怪怪的,不由得缩了缩身子道:“你想怎样?”

张仪沉着脸问道:“你真想去秦国?”

芈氏一听这话,便知张仪不会拿她泄愤,心里的底气也就上来了,说道:“只要能救出我弟,何去何从,悉听尊便。”

“你须知道,适才你闯下了弥天大祸,倘若两国真的开战,便会有成千上万的将士战死沙场,无数的百姓流离失所,那样的场面你可愿看到?”张仪的这番话,把芈氏吓得花容失色,那双大眼睛里竟似有泪光在闪烁。张仪见状暗笑,又道:“要想止息两国之兵戈,救出你弟,须依我一件事,不然的话,莫说救不出你弟,便是你也会成为千古罪人!”

芈氏忙不迭地点头,殷切地看着张仪往下说。

张仪望了眼令尹府,说道:“等会儿你就跪在令尹府外,负荆请罪,若非令尹大人放了你弟,不然你就别起来。”

芈氏愕然道:“若是他不放了我弟,难不成我要永远跪在他家门前?”

张仪道:“我这便去见楚王,只要说通了楚王,可教你弟无忧也。”

“可有把握?”芈氏紧张地问道。

张仪不置可否,说道:“你只管去跪在令尹府外,把昭阳阻在府内,不叫他出门便是。”

事实上张仪也没有把握,对他来说,与楚联姻本是小事一桩,轻而易举之事,可如今与人命官司纠缠在一起,而且死的还是令尹的侄子,万一楚怀王与令尹一个鼻孔出气,非要让魏冉抵命,那么秦楚联姻之事也就泡汤了。

芈氏无奈,在一家客栈讨要了两根柴枝,插于后背,便走到令尹府前跪了下来。一时迎来路人围观,芈氏却道:“非我有罪,乃因家弟与令尹大人的侄儿赌斗,家弟不慎失手,打死了他家侄儿,奈何令尹大人要杀家弟抵罪,这才在门前负荆谢罪。”如此一来,众人七嘴八舌地说将开来,围观之众越来越多。

楚王宫内,两班文武赫然在列,楚怀王端坐王位之上,待张仪参拜之后,也没见他有什么动作,只不冷不热地说了句免礼,便没了任何话语,整个楚廷也是鸦雀无声,氛围显得有些怪异。

这是张仪首次面见楚王,却是并不陌生。作为杰出的纵横家,对列国的那些主要人物他是了然于胸的,楚怀王的形象与他之前想象的相差无几,肥头大耳,白白胖胖,若非穿着国君的衣服,走到大街上,十有九人会认为这是位唯利是图的富商,一个贪字分明写在脸上。因此,即便是面对此时这种怪异的氛围,张仪也并不为意,提了一口气大声道:“张仪此行,乃为秦楚两国联姻而来,不知楚王看了国书后,意下如何?”

“呵!”楚王怪笑一声,阴阳怪气地道:“联姻吗?你是来挑衅的吧?”

“此话差矣!”张仪一听这语气,便知昭阳虽没到,却已然有人将令尹府发生之事告知楚王,当下淡淡一笑道:“敢问楚王,若为挑衅,秦国可会派一国之相来做此事?若为宣战,一纸战书足矣,何须千里迢迢赶来杀人?”

楚王“嘿”的一声,虽没接话,但语气显然少了些许敌意。张仪亢声道:“大王该知眼下公孙衍挑唆五国,合围秦国之事吧?”

“知道又如何?”楚怀王不由然接了话头。

“这便是了。秦国不傻,张仪自问也并非毫无头脑之辈,在五国围秦之际,张仪千里赶来,挑衅楚国,与秦何益?恐是再痴傻之人也断然做不出此等荒唐之事。”张仪两手一拱道:“张仪此行,诚心与楚结盟,天地可鉴!”

“哈哈…”楚怀王陡然仰天长笑,直笑得泪水都出来了。

张仪眉头一沉,问道:“大王因何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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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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