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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1978年关于钓鱼岛问题的讲话录音公开全文

全文共 2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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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访日期间接受采访

日本共同社2月10日消息称,日本记者俱乐部近日在主页上公开了日本历任首相及外国政要等召开记者会时的讲话录音。此次公开的是1974年作为时任美国总统首次访日的杰拉尔德·福特,以及1981年埃及总统萨达特遇刺事件发生约一周后召开记者会的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主席阿拉法特等26人的讲话录音。

其中还有1978年时任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为互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访日时,就两国围绕钓鱼岛问题对立的讲话录音。

作为成立45周年纪念项目,日本记者俱乐部2014年着手将保存的盒式和开盘式录音磁带声源转换为数码格式。今后还将公开更多的录音资料。

钓鱼岛

日本记者俱乐部公布的录音(部分文字稿):

邓小平:尊敬的酒井新二(时任日本共同社社长)先生,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首先我对日本记者俱乐部举办今天的记者招待会表示感谢。中日两国人民有着两千年的友好交往的历史,和悠久的传统友谊,中日友好源远流长,有着坚实的基础。尽管中日之间有过一段不幸的历史,中国人民遭受了深重的灾难,日本人民也受害不浅。但是,这与两千多年的友好历史相比,毕竟是很短暂的。现在,中日两国友好交往的新高潮正在到来,我们应该向前看,放眼未来,共同努力,使中日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

(提问:还有两个问题,请您务必能回答一下。第一个问题就是尖阁列岛的归属问题,我们是认为这是日本固有的领土,不容置疑,但这个问题上很遗憾双方看法不一样,阁下有什么想法?)

这个,我们叫钓鱼岛,这个名字就叫法不同。(众笑)这点嘛,双方确实有不同的看法。我们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时候,双方约定不涉及这样的问题。这是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时候我们双方有约定不涉及。就中国人的智慧来说,也只能想出这样的办法来。因为一涉及就搞不清楚的。倒是有一些人倒是想在这些问题上挑一些刺,制造障碍(阻碍)中日关系的发展。

所以我们认为我们两国政府谈这个问题时避开是比较明智的。这样的问题放一下不要紧。等十年也没有关系。我们这代人智慧不够,这个问题谈不拢,我们下一代人总比我们聪明些。总会找到一个大家都能够接受的形式、方式来解决。

录音地址:http://www.jnpc.or.jp/activities/voice/

日文报纸报道邓小平副总理在日本记者俱乐部举行的答国内外记者的谈话要旨:

“实现邦交正常化之际,我们双方约定不涉及这一问题。这次和平条约谈判之际,双方也同样约定不涉及这一问题。两国谈判之际还是避开这一问题好。我们认为把这个问题暂时搁置起来是比较明智的。倒是有些人想利用这个问题,来给中日关係泼冷水。”

来源:《日中关係基本资料集》,日本霞山会。

张香山(原中国国际交流协会副会长)的记载:

“(邓小平的发言):我们两国并不是不存在一些问题的。比如你们说的尖阁列岛,我们叫钓鱼岛的问题,还有大陆架问题。但在你们国内不是有一些人企图挑起这样的事情来妨碍《友好条约》的签订吗?我们中国人也不是没有这种人,比如说,我们留美的,加入美国籍的,有些还是华侨,在台湾也有保钓呢!这样的问题现在不要牵进去,本着《和平条约》的精神,放几年不要紧,很可能这样的问题,几十年也达不成协议。达不成,我们就不友好了吗?这个条约就可以不实行了吗?要把钓鱼岛问题放在一边,慢慢来,从容考虑。

在邓小平谈及钓鱼岛问题后,园田外相说: 你谈了这个问题,我作为日本外相,也不能不说一点。关于日本对尖阁的立场,阁下是知道的,希望不再发生那样的偶然事件(指中国捕鱼船队,一度进入钓鱼岛海域),我讲这麽一句。 邓小平说: 我也想说一点。把这样的事情摆开,我们这一代人,没有找到办法,我们的下一代、再下一代总会找得到办法解决的。 ”

张香山:《中日关系管窥与见证》(日中关系 管见 见证),三和书籍。

对于这次会谈,日本外相园田直这样写道:

“与邓副主席的会谈中,最伤脑筋的只有一点,就是在什么时机提出钓鱼岛所有权的问题。钓鱼岛问题在这次商谈不应该提起,是我的基本想法。

为什么呢?因为钓鱼岛很早就是日本的领土,已经实行实际统治。如果日本公开声称这是日本的地方,中国考虑到面子也必须主张中国拥有主权。

我鼓起勇气,这麽说:钓鱼岛自古以来是我国的地方,发生上次那种 偶然事件 ,我无法向政府交待。

邓小平微笑地说: 之前的是偶然事件。绝对不会再发生啰。

当时,我已急得坐立不安,生怕万一从邓小平口中突然说出 是日本的 ,或 是中国的 之类的话,就危险了,只能一心求老天保佑。

然后,邓先生说, 就像以前那样,放它二十年也好、三十年也好 。这句话背后的潜台词是,日本现在实际控制着钓鱼岛,就让它维持现状。他不动声色地讲着这句话,我却快受不了了,使劲拍了一下邓先生的双肩,说: 阁下,话说到这个份上就可以了。 如果没有其他人在场,真想对邓先生说声 谢谢! ”

园田直:《世界.日本.愛》,第三政經研究會。

(以上三段史料选自孙崎享著,戴东阳译:《日本的国境问题》,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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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南京公祭日讲话全文

全文共 18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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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野蛮侵入南京,制造了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惨案,30万同胞惨遭杀戮,无数妇女遭到蹂躏残害,无数儿童死于非命,三分之一建筑遭到毁坏,大量财物遭到掠夺。侵华日军一手制造的这一灭绝人性的大屠杀惨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史上“三大惨案”之一,是骇人听闻的反人类罪行,是人类历史上十分黑暗的一页。

令人感动的是,在南京大屠杀那些腥风血雨的日子里,我们的同胞守望相助、相互支持,众多国际友人也冒着风险,以各种方式保护南京民众,并记录下日本侵略者的残暴行径。他们中有德国的约翰·拉贝、丹麦的贝恩哈尔·辛德贝格、美国的约翰·马吉等人。对他们的人道精神和无畏义举,中国人民永远不会忘记。

日本侵略者制造的南京大屠杀惨案震惊了世界,震惊了一切有良知的人们。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审判战犯军事法庭,都对南京大屠杀惨案进行调查并从法律上作出定性和定论,一批手上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日本战犯受到了法律和正义的审判与严惩,被永远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历史不会因时代变迁而改变,事实也不会因巧舌抵赖而消失。南京大屠杀惨案铁证如山、不容篡改。任何人要否认南京大屠杀惨案这一事实,历史不会答应,30万无辜死难者的亡灵不会答应,13亿中国人民不会答应,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与正义的人民都不会答应。

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历来具有不畏强暴、敢于压倒一切敌人而不被敌人所压倒的英雄气概。面对极其野蛮、极其残暴的日本侵略者,具有伟大爱国主义精神的中国人民没有屈服,而是凝聚起了同侵略者血战到底的空前斗志,坚定了抗日救国的必胜信念。在中国共产党号召和引领下,在全民族各种积极力量共同行动下,中华儿女同仇敌忾,视死如归,前仆后继,共御外敌。

经过8年艰苦卓绝的浴血奋战,中国人民付出了伤亡3500万人的沉重代价,用生命和鲜血打败了日本侵略者,赢得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伟大胜利,也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谱写了中华民族不屈不挠抵抗外来侵略的壮丽史诗,彻底洗刷了近代以后中国屡遭外来侵略的民族耻辱,极大增强了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也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辟实现民族复兴的正确道路创造了重要条件。

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自古以来,和平就是人类最持久的夙愿。和平像阳光一样温暖、像雨露一样滋润。有了阳光雨露,万物才能茁壮成长。有了和平稳定,人类才能更好实现自己的梦想。

历史告诉我们,和平是需要争取的,和平是需要维护的。只有人人都珍爱和平、维护和平,只有人人都记取战争的惨痛教训,和平才是有希望的。

我们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公祭仪式,是要唤起每一个善良的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而不是要延续仇恨。中日两国人民应该世代友好下去,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共同为人类和平作出贡献。

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否认罪责就意味着重犯。我们不应因一个民族中有少数军国主义分子发起侵略战争就仇视这个民族,战争的罪责在少数军国主义分子而不在人民,但人们任何时候都不应忘记侵略者所犯下的严重罪行。一切罔顾侵略战争历史的态度,一切美化侵略战争性质的言论,不论说了多少遍,不论说得多么冠冕堂皇,都是对人类和平和正义的危害。对这些错误言行,爱好和平与正义的人们必须高度警惕、坚决反对。

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疑今者,察之古;不知来者,视之往。”近代以后的100多年时间里,中国人民无数次经历了战争磨难,更加懂得和平的珍贵。弱肉强食不是人类共存之道,穷兵黩武不是人类和平之计。和平而不是战争,合作而不是对抗,才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永恒主题。

刚才,我们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鼎庄严揭幕。我们设置这尊鼎,就是要向世人宣告“昭昭前事,惕惕后人”、“永矢弗谖,祈愿和平”的心愿。

此时此刻,我们要告慰所有在南京大屠杀惨案中不幸罹难的同胞们,告慰所有在日本侵华战争中不幸死难的同胞们,告慰所有在近代以来中国抗击外来侵略中英勇牺牲的同胞们,告慰所有在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伟大斗争中英勇献身的同胞们:今天的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拥有保卫人民和平生活坚强能力的伟大国家,中华民族任人宰割、饱受欺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中国人民正在意气风发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中华民族的发展前景无比光明。

此时此刻,中国人民也要庄严昭告国际社会:今天的中国,是世界和平的坚决倡导者和有力捍卫者,中国人民将坚定不移维护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愿同各国人民真诚团结起来,为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而携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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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秀华《穿过半个中国去睡你》:睡你和被你睡是差不多的全文

全文共 45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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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向2014年歌唱般的告别

像在他乡的一次拥抱:再见,我的2014

像在他乡的最后告别:再见,我的2014

我迟钝,多情,总是被人群落在后面

他们挥手的时候,我以为还有可以浪费的时辰

我以为还有许多可以浪费的时辰

……

下一个春天啊,为时不远

下一个春天,再没有可亲的姐姐遇见

但是我谢谢那些深深伤害我的人们

余秀华的新浪博客名叫“云端梦呓”。2014年12月17日,她参加在北京举行的一场诗歌朗诵会后,回到湖北钟祥市石碑镇横店村八组的家里,两天后在“云端梦呓”发表《北京之行略记》,最后一句话是:“我希望我写出的诗歌只是余秀华的,而不是脑瘫者余秀华,或者农民余秀华的。”

3年前,2011年9月30日,时任荆门人民广播电台台长的李书新在荆门论坛上实名发帖,帖子名字就叫《记者走基层:走近脑瘫农民女诗人余秀华》。

是脑瘫者,也是农民。

李书新这样写到:“她挣扎着,上网,敲打着这个社会的门窗。她知道她要什么,她想更多地与社会亲近。”

而在这两天,独自挣扎和敲打了十几年的余秀华遭遇了整个社会的“亲近”。

“一夜之间,余秀华的诗在微信上爆红,一天之后,她家小小的院子里,已经挤满了采访的记者,还有慰问的领导……因诗歌而来的喧哗,在这一天有变成骚动的表演之危险。”

昨日,记者试图与多位诗人聊起此事,对方都急忙说:“你们别去了,人家家里的兔子都快死光了!”

孤独:一开始,她希望亲近外界,但又觉得,乡间的植物最幸福

2011年的那次探访显示,当时,余秀华作为诗人已经在某些论坛上小有名气,不过影响力有限。

2011年秋天,根据李书新和随他同行的记者杨新星的观察,余秀华的生活是宁静的,虽然孤独。

“余秀华的家靠近村公路,有一条碎石路连着她家。碎石路两旁长满蒿草,间或一株两株南瓜、豆角什么的。余秀华说,这些乡间的植物最为幸福,它们享受着最好的阳光,一点一点享受,一点一点老去也值。”

李书新的眼里似乎满是诗意:“深秋了,余秀华家里的稻场干干净净,庭院干干净净,她简陋的房间干干净净。”

不过文章也明显在强调着一种孤独感:“我们围坐在一起,帮助余秀华剥棉花。其双亲年近七旬,这些天还在帮别人家打场。余秀华干不了其他农活,就和奶奶剥棉花;其奶奶年逾九旬,精力不济。祖孙二人亦少话语。”

据日后媒体的访谈和报道,38岁的余秀华前半截人生可以概括为:因出生时倒产脑缺氧而造成脑瘫,高二辍学后便在家里安排下结婚生子。目前儿子在武汉读大学,她与年迈的父母相依为命,没有收入,甚至需要年迈的父母照顾。

在聊天中,余秀华不止一次跟来人提到自己的孤独:“在家跟父母没什么交流,儿子有什么话也不太跟我交流。”

还好,她认识了诗歌。她在博客上写,在论坛上写。

亲近:终于被人发现了才华,她却感到了疲惫

刘年在《诗刊》推出余秀华时还没见过余秀华:“为了写这篇文章,做了简短的采访。电话里,她咬字不准,于是改作QQ聊天。她的智商不仅不低,反而很高”。

2014年,在余秀华独自写下了2000多首诗后,亲近的机会来了。《诗刊》编辑刘年发现了余秀华的诗。

关于余秀华何时开始写诗,凤凰网说她“从2009年到现在,写了近2000首诗”。人民日报说写了16年:“1998年,余秀华写下了她的第一首诗《印痕》。”

但后来余秀华否认了这个说法。她回答记者关于“第一次发表诗歌”的问题时说:“以前有媒体这么问过我,我说是1998年写了《印痕》,那是我临时编出来的。我也想不起来到底是什么时候开始写诗,什么时候开始发表,别人非要问我,我就说了一个。”

至于为什么写诗,她对这个问题似乎也感到疲惫:“没有什么契机,真的没有,想写就开始写了。”

在《诗刊》配发的自述《摇摇晃晃的人间》里,余秀华也许是深思熟虑过的:“当我最初想用文字表达自己的时候,我选择了诗歌。因为我是脑瘫,一个字写出来是非常吃力的,它要我用最大的力气保持身体平衡,左手压住右腕,才能把一个字扭扭曲曲地写出来。在所有的文体里,诗歌是字数最少的一个,所以这也是水到渠成的一件事情。”

刘年对余秀华的认同,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来源于她的出身和周遭:“我也是农村长大的,因为也曾不管不顾,也曾痛彻心扉。”

拥抱:想和每一个人拥抱,又明白写诗是一个人的事

“字都认识,但不知道她写的啥。”一个村民对蜂拥而至的记者说。余秀华明白,在横店村,自己没有读者。对此她也坦然:写诗,本来就是一个人的事。

不久以后他们见面了。

《诗刊》介绍余秀华后,又将她的诗和随笔在《诗刊》博客及微信发布,激起了更大范围的一轮阅读和转发。

12月,余秀华受邀参加“摇摇晃晃的人间———余秀华、秦兴威、小西、红莲、老井诗歌朗诵会”。朗诵会在北京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余秀华与其他几位农民、快递员、矿工、理发师诗人一起,进入了媒体的视野。

那次朗诵会后,人民日报和凤凰网大篇幅报道了余秀华。凤凰网记者在第一次见到余秀华时,想起她在一首诗中曾说:“陌生人,请抱一抱我,不要问我冷不冷。”

所以,这位记者见到她第一句话是:“余姐,抱一抱你,不问你冷不冷。”

余秀华对拥抱有着一种比常人更特殊的认知。回到家后,她为北京之行写的博文,名字就叫:《想拥抱每一个你———北京之行略记》。这篇博客的背景音乐,是赵鹏版的《感恩的心》。

她记下与刘年之间的点滴:“我去的时候,也是刘年接我,他去早了,在寒风里冻了一个多小时……几天里,他总是抢着背重的东西……最叫我开心的是我走的时候,我们拥抱了一下。”她说,刘年慢慢教会自己怎样做人,做一个更好的人。

而刘年曾为余秀华如何做人的自述吃惊:“余秀华说她经常骂人,我略吃了一惊。很想知道她是怎么骂的。”

余秀华透露,有人说她性格有缺陷,而她认为自己不偷不抢,不趋炎附势,只是爱说真话而已。

喧哗:她一一笑脸相迎,却不肯给记者留电话

有人称余秀华是中国的艾米丽·迪肯森。对此评价,余秀华呵呵一笑:“我不认识她”。

但最近,诗歌从一个人的事,变成了流行。

而她比谁都清醒:“不用多久,我就会回归到以前的状态。之前我的博客只有200个粉丝,现在已经有2000多了。我会有越来越多的读者,但是真正理解我的人、懂我诗的人,全世界可能只有一两个。”

《诗刊》发表余秀华的诗后,给她寄来了1000多元稿费。之后,有两家以上的出版社跟她联系,希望可以为她出版诗集。

而真正的病毒式爆发在本月15日。余秀华这个名字突然在微信上处于刷屏状态,尤以《余秀华:穿过大半个中国去睡你》和《什么是诗歌?余秀华———这个让我彻夜不眠的诗人》两条为最(其实内容为同一篇文章)。

16日、17日两天,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堆满了余家的小院,余秀华一遍又一遍地微笑着回答着相同的问题。

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即便是面对面,余秀华也不愿给出自己的电话号码。与她认识或有关的编辑、诗人纷纷婉拒媒体的采访要求。

去年夏天,第一次在QQ上聊天后,刘年眼里的余秀华是这样的:“她的内心,没有高墙、铜锁和狗,甚至连一道篱笆都没有,你可以轻易地就走进去,然后,可以放心大胆聊她的脑瘫,聊她的丈夫和孩子,聊她的爱情观,聊她的被打。”

可是,如今,许多人感受到了余秀华内心的墙。

解读

与中国大部分女诗人相比,余秀华的诗歌是纯粹的诗歌,是生命的诗歌,而不是写出来的充满装饰的盛宴或家宴,而是语言的流星雨,灿烂得你目瞪口呆,感情的深度打中你,让你的心疼痛。

如诗刊的编辑刘年所说:“她的诗,放在中国女诗人的诗歌中,就像把异类放在一群大家闺秀里一样醒目———别人都穿戴整齐、涂着脂粉、喷着香水,白纸黑字,闻不出一点汗味,唯独她烟熏火燎、泥沙俱下,字与字之间,还有明显的血污。”

对话诗人余秀华:“我的身份顺序是女人、农民、诗人”

近日,随着一首名为《穿过大半个中国去睡你》的诗在网络“病毒般蔓延”后,余秀华火了。

数十家媒体来到余秀华家中,她一一笑脸相迎。她喜欢讲述诗的一切,对各类身份标签又强调着反感。多家出版商打来电话,要给她的诗出书,她答应了两家。

未来,她盘算着再多走些地方,再多读些书,碰到自己有感触的东西,就一一记下。

她在博客中回应突然的走红称,自己的身份顺序应是女人,农民,诗人,“但是如果你们在读我诗歌的时候,忘记问我所有的身份,我必将尊重你”。

她觉得,任何身份的标签都不能凌驾于诗歌本身之上。

记者:有人对你的关注,是因为你的遭遇,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余秀华:这样会把诗歌给推到后面,把身体(残疾)推到前台,把苦难放在诗歌前面是不对的,本末倒置了。我不喜欢别人给我贴标签,“脑瘫诗人”“农民诗人”等,任何标签都有局限性,而每个人都是丰富的,写的诗也是不一样的。我不回避“脑瘫”的事实,但希望人们更多去关注我的诗。

记者:那首《穿过大半个中国去睡你》,你觉得这首诗是最好的吗?诗中的“你”有原型吗?

余秀华:我觉得这首诗写得并不好,我也不知道它为什么会火起来。诗里的“你”没有原型,也真的没有对象。他可以是所有人,也可以是某一个人。我以前喜欢在QQ群里、论坛里逛,大家都来自天南海北,有时候开玩笑就这么写。

记者:你有喜欢的诗人吗?有模仿过别人的诗歌吗?

余秀华:我非常喜欢雷平阳,他笑起来很好看,看着很温暖,并不一定帅就是好的。有一次看过一个他的视频,视频里他在唱“一寸光阴一寸金”,我看着看着就笑了。不过,我们没有见过,只在网上聊过几句。我也不想跟他见面,见面了就不是偶像了。

我没有模仿过别人的诗歌,能够模仿的诗不一定是好诗,好诗是独一无二的,不能模仿。我觉得自己读书太少了,很多好诗没读过。

记者:你的诗歌里面出现过“红嘴唇”、“高跟鞋”这样的意象,你曾希望有这样的打扮吗?

余秀华:高跟鞋、红嘴唇会使女人很有范,我喜欢别人化妆,但是我从来不化妆,能吃得饱穿得好就行。别人说,你怎么老是不修边幅,我说以前年轻时候没想过,现在人老珠黄了更不会想。有一次,记者要给我拍照,让我打扮一下,但是我刚打扮好,他们没拍就跑了。拍照的时候,我会自然地就紧张起来了。

记者:你在博客中说你是个“好战分子”,你也会经常参与一些网上骂战,为何如此呢?

余秀华:我性格比较倔,以前会跟家人吵架,现在好一些了。有时在网上遇到一些不公平的事,就会跟别人骂战。

余秀华诗歌代表作节选

《我爱你》

巴巴地活着,每天打水,煮饭,按时吃药

阳光好的时候就把自己放进去,像放一块陈皮

茶叶轮换着喝:菊花,茉莉,玫瑰,柠檬

这些美好的事物仿佛把我往春天的路上带

所以我一次次按住内心的雪

它们过于洁白过于接近春天

在干净的院子里读你的诗歌。这人间情事

恍惚如突然飞过的麻雀儿

而光阴皎洁。我不适宜肝肠寸断

如果给你寄一本书,我不会寄给你诗歌

我要给你一本关于植物,关于庄稼的

告诉你稻子和稗子的区别

告诉你一棵稗子提心吊胆的春天

《穿过大半个中国去睡你》

其实,睡你和被你睡是差不多的,无非是

两具肉体碰撞的力,无非是这力催开的花朵

无非是这花朵虚拟出的春天让我们误以为生命被重新打开

大半个中国,什么都在发生:火山在喷,河流在枯

一些不被关心的政治犯和流民

一路在枪口的麋鹿和丹顶鹤

我是穿过枪林弹雨去睡你

我是把无数的黑夜摁进一个黎明去睡你

我是无数个我奔跑成一个我去睡你

当然我也会被一些蝴蝶带入歧途

把一些赞美当成春天

把一个和横店类似的村庄当成故乡

而它们

都是我去睡你必不可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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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全文共 2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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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等网聊记录可作民事案件证据。

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月4日起正式施行。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法便着手制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并确立了‘搞批发,不搞零售’的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以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与适用。”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分23章,共552条,最高法在起草过程中召开各类座谈会共150多场,使得这部司法解释成为内容最为丰富、参加起草部门和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

保障诉权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杜万华说。

法庭纪律

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法院可强制删除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引发舆论关注。

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诉法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定了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最高法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说。

电子证据

明确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诚信原则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纳入“黑名单”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需有公益受损初步证据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为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小额诉讼

明确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此规定,我国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2、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要点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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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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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公益诉讼受理条件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制定、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伴随着这一系列与民众密切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参加起草部门最多(17个部门)、参加起草人员最多,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2月4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司法解释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这部司法解释有哪些要点,本网记者为您一一解读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依法保护起诉权,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杜万华介绍,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

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

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

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保障司法公开——

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一个配套的系统工程,除了这部552个条文的司法解释之外,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对民事案件的案由的修改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力争尽快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表示。

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呈堂证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而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一是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二是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

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

明确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九类案件可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之一是研究诉讼效率问题,并对相应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9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同时还规定了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完善了送达制度,修改了执行程序,这些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

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新规定;

三是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

四是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民诉被执行人失信将向其单位及征信机构通报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杜万华表示,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满足四条件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使公益诉讼制度能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一步完善法庭纪律——

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杜万华表示,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二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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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歇尔·奥巴马《丰富之旅》发言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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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S. OBAMA: Hello! (Applause.) Well, hellothere. Yay, yay, yay! You guys rest. Sit yourselves down. Welcome to the White House – or the buildingacross the street from the White House. (Laughter.) It’s the samething. I am so glad you all could joinus as we celebrate African American History Month. And I want to thank Valerie for thatintroduction and for everything she’s doing to have our backs and to take careof stuff in this country every single day.

I also want to give a bigshoutout to all the college students here from schools in and around D.C. andBaltimore. Yay to all of you. (Applause.) You’re working hard, right?

STUDENTS: Yes.

MRS. OBAMA: Getting the grades, right?

STUDENTS: Yes.

MRS. OBAMA: That’s all I’m going to say. (Laughter.) Very proud of you all.

And I would also like torecognize all of you representing some of our country’s leading women’sorganizations. And, as Valerie said,thank you for being here today and working so hard to get folks signed up forhealth care over these past few months. This is a little bit of a reward for your hard work, right? Just a little something.

And finally, I want to thank ourspecial guests that are here with us – Michele Norris from National PublicRadio, as well as the cast of “The Trip to Bountiful.” Blair Underwood – ah! (Laughter and applause.) Vanessa Williams – the men go, ah! (Applause.) Keke Palmer, my girl. (Applause.) And of course, theone and only Cicely Tyson. (Applause.) Yes, indeed! I told Ms. Tyson I’m trying to be like herwhen I grow up. (Laughter.)

This is so exciting. It is a wonderful movie, and I am so thrilledthat we had the opportunity to show it here at the White House. And I had the pleasure of seeing the Broadwayplay last summer in New York with my girls, and we were blown away by thisstory of persistence and hope and the ties that bind us all together.

It’s a story that makes us thinkback to the house we all grew up in, right; the things that our moms and dads,grandparents used to say to us, the path that all of us have taken to come hereand be who we are today. And nowheredoes that sense of home come through more clearly than in Ms. Tyson’s movingportrayal of Carrie Watts. That was alot of dialogue, that was a lot of monologue to remember. I can barely remember what I’m supposed to dothe next hour. (Laughter.) Impressive.

This was a role Ms. Tyson hadbeen waiting to play for decades, and it’s a role that helped her win a TonyAward for Best Actress in a Play – and that’s in addition to all the otherOscar nominations and the three Emmys that she’s already won. But Ms. Tyson’s story is about so much morethan honors and accolades. It is reallyabout character – can we say that again, young people – character anddetermination. And it’s about breakingbarriers not just for herself but for all of us who are blessed by herlegacy.

Ms. Tyson grew up in the New YorkCity tenements, and her father was a carpenter and her mother cleanedhouses. And as a child, Ms. Tyson soldshopping bags on the street to help her family get by. And after she graduated from high school, shetook a job as a secretary, and then pursued modeling and acting. But this was the early ‘60s, and thereweren’t many roles for black women – still a challenge today. So Ms. Tyson took whatever parts she couldfind.

Two of the first characters sheplayed on stage were prostitutes. Andsoon after, she was offered a third role – again, as a prostitute. But this time Ms. Tyson said no, because shebelieved that playing only those types of roles was demeaning not just to herbut to black women everywhere. And asshe later said – and these are her words – she said, “When I became aware ofthe kind of ignorance that existed, I made a very conscious decision that Icould not afford the luxury of just being an actress. I decided that I had some very importantthings to say, and that I would say them through my work.” She said, “There are people who wave bannersand picket,” she said, “my platform happens to be my work.”

Now, just hear that, young folks,for a while, as you start pursuing your opportunities. There is more to your life than just pursuingyour own work. So much of what we all dowill impact everyone who follows us. Soin the decades that have followed Ms. Tyson, she has used her work to carrythat banner forward, even if it meant waiting years between roles until shefound one that was acceptable to her. But, as we all know, make no mistake, she found those roles. They found her. It was undeniable. She’s won accolades for her portrayals ofstrong, resilient women like Harriet Tubman, a sharecropper’s wife, KuntaKinte’s mother in the famous miniseries “Roots” – we all know “Roots,” we allgathered round to watch “Roots” – (applause) – and now, Carrie Watts.

And that’s truly what we arecelebrating this month – those who moved us past ignorance with their wisdomand perseverance, those who demanded more from the world around them, and thosewho reached for higher standards through their life’s work, whether that’s as amovie star like Ms. Tyson or the millions of folks out there like Carrie Watts –folks who did their work in a classroom or in a congregation or around thekitchen table.

Because it is that slow, grindingwork of progress that all too often, like Bountiful itself, goes unnoticed,almost forgotten. But we will neverforget, right? Because, as Carrie Wattssays from in front of her old house at the end of the movie, she said, “We’reall a part of this. We can never losewhat it’s given us.”

And that’s what African AmericanHistory Month is all about. It’s abouthonoring those who came before us. It’sabout resolving to do our part to live up to that example. So let us all resolve today to do justthat. But let’s do that every day, notjust February. (Laughter.) There’s a lot of days in the year, let’s justkeep doing it.

And we are counting on our youngpeople – let me just say for a moment – to take up that mantle. So in order to do that, you all have to beright. You have to have your stufftogether. You have to be clear of mindand clear of heart. You’ve got to beeducated, because we’re counting on you. We’re not going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in our lifetimes, but we’regoing to pass them on to you. So that’swhy we’re so proud to have you here, and so proud to have you be a part of thisconversation.

So I’m going to turn it over andlet you get to the business of talking, but I want to encourage all of you tofeel at home. Raise your hand, askquestions – especially our young people. Jump in, use your voices. Becausethis is a rare opportunity – do not be shy about it.

And I want to thank you all forbeing here. I want to thank you all foreverything that you do for your families and for our communities and for ourcountry. We are so proud of you. And now, it is my pleasure to turn this stageover to my dear friend Michele Norris who is going to open things up for awonderful panel discussion with the cast.

So thank you, guys. Have a good time, and God bless you all. (App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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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全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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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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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除夕时间:2月18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星期一)

2015年春节时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一,星期二)

2015年清明节时间:4月5日(农历二月十七,星期日)

2015年劳动节时间:5月1日(农历三月十三,星期五)

2015年端午节时间:6月20日(农历五月初五,星期六)

2015年中秋节时间:9月27日(农历八月十五,星期日)

2015年国庆节时间:10月1日(农历九月十三,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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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5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2月18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4月6日(星期一)补休。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五、端午节:6月20日放假,6月22日(星期一)补休。

六、中秋节:9月27日放假。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

一、2015年元旦:1月1日放假,由于1月1日当天是周四,所以放假三天调休(1-3日)共3天,1月4日(周日)上班。

二、2015年春节:2015年春节是2月19日星期四。根据规定春节法定放假时间是除夕到初二。调休7天。2月18日至2月24日放假,共放假7天。

三、2015年清明节:4月5日放假,4月6日(星期一)补休,共三天。

四、2015年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5.1是周五 所以不调休。

五、2015年端午节:6月20日放假,6月22日(星期一)补休 共三天

六、2015年中秋节:9月27日放假, 共一天

七、2015年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10月11日(星期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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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关于中国主办2024年峰会的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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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习近平16日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工作午宴上就中国主办2016年峰会发言。发言全文如下:

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工作午宴上关于中国主办2016年峰会的发言

(2015年11月16日,安塔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各位同事:

首先,我要祝贺埃尔多安总统,这次安塔利亚峰会取得圆满成功,对外释放了二十国集团为世界经济谋动力、为各国人民谋福祉的积极信号。

中国将于明年9月4日至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举行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借此机会,我要感谢各国和国际组织对中方的支持。期待各位同事届时出席杭州峰会。

中国有句俗语,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意思是说,杭州和苏州风景如画,堪称人间天堂。杭州是历史文化名城,也是创新活力之城,相信2016年峰会将给大家呈现一种历史和现实交汇的独特韵味。

在前期同各方沟通中,中方深深感受到大家对明年峰会的期待。基于当前形势和各方期待,中方把2016年峰会的主题确定为“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希望从4个重点领域推进明年峰会筹备工作。一是创新增长方式,重在推进改革创新,开辟和抓住新机遇,提升世界经济增长潜力。二是完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增强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提高世界经济抗风险能力。三是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发挥其对增长的推动作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四是推动包容、联动式发展,力求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发展。

我们提出上述主题和重点,主要出于3方面考虑。

(一)世界经济基本走出危机,但复苏高度脆弱,增长动力不足,主要经济体走势和政策更趋分化。我们迫切需要找到新的增长源,推动世界经济走向新一轮繁荣。

(二)近年来,全球经济治理改革进展不畅,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加速演变。今年联合国发展峰会、世界贸易组织第十届部长会、气候变化巴黎大会相继举行,对国际发展合作、多边贸易体制、应对气候变化全球行动作出新的规划。我们需要采取协调一致行动,引领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方向。

(三)二十国集团面临从危机应对向长效治理机制的转变,议题从短期问题向深层次和长期性问题延伸。二十国集团成员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加强合作的必要性和难度同步增加。我们需要发扬伙伴关系精神,促使二十国集团顺利完成转变,巩固作为全球经济治理主要平台的地位。

各位同事!

二十国集团是每个成员的二十国集团。在杭州峰会筹备过程中,中方将始终保持开放、透明、包容姿态,同各成员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把二十国集团维护好、建设好、发展好。

明年9月,我将在西湖之畔欢迎各位。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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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延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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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延迟至65岁。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副部长胡晓义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争取后年正式推出,方案推出至少5年后,再渐进式实施,每年只会延长几个月。年内有望完成方案制定。

尹蔚民称,人口老龄化使养老保险基金未来收支平衡面临巨大压力。我国从2013年开始,16岁到59岁劳动年龄人口已经开始下降,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了14.9%,是3个人养1个人。而延迟退休政策可以一举数得,但还需要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养老金缺口有多大,会 不会出现收不抵支或账面亏空?尹蔚民昨天表示,目前养老保险都收大于支,但未来面临巨大压力,因此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目前符合条件的还有近2亿的人没有参保。

退休年龄是否延长

我国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暂时不会调整退休年龄。有关部门目前只是在研究一些“延迟退休”的建议,不代表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即将更改。

2015关于退休年龄和退休工资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网络传:中央关于退休年龄延5用10已敲定,备受关注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步伐渐行渐明朗,关于2015新的退休年龄和退休工资规定详情如下:

一、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二、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延迟退休的原因是什么

一、劳动力供给总量逐步减少

2012年首次出现劳动力资源总量绝对下降的现象,比上年减少345万人,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下降0.6个百分点。

二、老龄化高峰加速到来

截至2013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已经达到14.9%,总数超过2亿,65岁以上占总人口的比例已达到10%。到2020年,60岁以上占总人口比例将接近19.3%,65岁以上占总人口的比例将接近13%。劳动力资源与老年人口的比值,2007年为6.85∶1,2012年后急降至4.83∶1。

三、养老金收支平衡压力大

目前,职工养老保险的抚养比是3.04∶1,即3个在职人员养1个退休人员,到2030年这个比例将变为2∶1。

四、 早退休是人力资源巨大浪费

许多专业技术岗位(医生、教师、科研人员等),五六十岁正是经验丰富、技艺纯熟的阶段,而且这种高端人力资源的替代弹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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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致2024世界机器人大会贺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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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2015世界机器人大会开幕之际,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出席会议的国际机构负责人及专家学者、企业家等各方来宾,表示诚挚的欢迎!

在人类发展进程中,诞生了大量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成果。巴比伦的计时漏壶、古希腊的自动机、中国的指南车等,就是古代人类创造的自动装置中的精妙之作。这些创造发明,源于丰富多彩的生产生活实践,体现了人类创造生活、利用自然的执着追求和非凡智慧。

当前,世界正处在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交汇点上。科学技术在广泛交叉和深度融合中不断创新,特别是以信息、生命、纳米、材料等科技为基础的系统集成创新,以前所未有的力量驱动着经济社会发展。随着信息化、工业化不断融合,以机器人科技为代表的智能产业蓬勃兴起,成为现时代科技创新的一个重要标志。

中国将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纳入了国家科技创新的优先重点领域,我们愿加强同各国科技界、产业界的合作,推动机器人科技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使机器人科技及其产品更好为推动发展、造福人民服务。

本次大会以“协同融合共赢,引领智能社会”为主题,体现了各国协同创新、多学科融合共赢的发展趋势,体现了全球科技界、产业界的共识。我希望,各国科学家和企业家携起手来,共同推进机器人科技创新发展,为开创人类社会更加美好的未来作出积极贡献。

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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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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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新的共识正在凝聚。

从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到联合国发展峰会、气候变化巴黎大会;从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到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整个世界都在寻找发展的新机遇、变革的新动力。

“中国有信心、有能力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继续为各国发展创造机遇。”在土耳其,习近平主席宣示中国信心。“展望未来,亚洲再次站到了引领历史发展的前列,我们生于斯、长于斯,前途命运维系于斯。”在新加坡,习近平主席激荡亚洲力量。中非峰会“将促进南南合作,带动南北对话,推动国际治理体系向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在南非,习近平主席建言世界格局。

G20峰会,明年的主场是中国杭州;APEC的领导人,去年相聚于北京雁栖湖。这些年,世界舞台上处处可见中国身影,这个励精图治的发展中大国,不断与世界分享自己爬坡过坎的实践与和平共赢的理念。

而中国前后相续的五年规划,也迎来了交接棒。在经济新常态现实要求之下,在战略机遇期内涵转变之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确立新的发展理念、引领新的发展实践,是刻不容缓的时代命题。

“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今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凝聚着新中国几代建设者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入思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着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12月18日,正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把这“五大发展理念”融为未来一年的务实举措。

若干年后人们会看到,这一事关我国发展全局的深刻变革,开启的是未来中国的崭新航程,思考的是人类命运的走向。

(二)历史的巧合,往往意味深长。

2015年,中国与世界都迎来一个承上启下的节点。这一年,中国“十二五”规划收官,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开启了向着全面小康的最后冲刺。10月,“十三五”规划建议审议通过,未来5年中国发展航程划定。也是在这一年,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完成一个阶段性任务,打开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的大门。9月,多国元首汇聚联合国总部,规划未来15年地球的发展蓝图。

中国的五年愿景,世界的共同目标,在同一个时间节点上交汇,仿佛隐喻中国与世界深度互动的现在和未来。

作为发展速度最快的超大型经济体,中国的发展是世界发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联合国新世纪初制定的千年发展目标中,无论是普及初等教育、促进两性平等,还是降低儿童死亡率、与艾滋病和疟疾等疾病作斗争,中国大多已经实现。按照联合国脱贫标准,中国为全球脱贫贡献率达到90%,全世界每10人脱贫,就有9个来自中国。有人估算,中国的经济发展使1/5的世界人口、1/4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和近3/5的下中等收入国家人口从中直接受益。

在世界东方耸起的这个“发展极”,对世界发展的辐射作用越来越强。近年来,中国在世界经济最困难的时刻,承担了拉动增长的重任。2009年到2011年间,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目前,中国经济增速虽有所放缓,但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仍在30%以上,仍是世界经济重要动力源。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增长贡献、贸易贡献、减贫贡献,可能是人类历史上这30多年来最重要的发展成绩。

未来,中国的发展也将描绘世界的方向。美国《世界邮报》曾如此断言:中国经济未来发展方向,对地球上的每一个人都有潜在影响。18、19世纪,英、法、德等国崛起,人口是千万级的;20世纪美、日等国崛起,人口是上亿级的;而21世纪中国的崛起,人口是10亿级的,比此前崛起的大国人口总和还要多。英国作家乔纳森•沃茨的《当十亿中国人跳起来》一书,在讲述中国不可思议的发展之路时,也表达了一种担心:“跳起来”的中国究竟会“拯救人类”,还是会“让地球偏离轨道”?如此巨大的体量与规模,中国选择一种什么样的发展方式,对于世界而言都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如何在历史的脚本里,续写人类永续发展的新篇章?9月,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习近平主席倡议:我们应该共同走一条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发展之路。一个月后,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宣示,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这正是中国为未来构建的“发展话语”,为世界呈现的“中国方案”。

(三)马克思曾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作为未来中国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认识,五大发展理念源于对中国与世界的深切把握。

在经济学上,对于发展中程的风险,有很多不同的描述:人口红利消失的刘易斯拐点,人均GDP4000美元之后的中等收入陷阱,国际秩序变革中的修昔底德困境,甚至是与现代化转型伴生的“风险社会”。

这些风险挑战,原因何在?不管是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人力资本积累缓慢,还是城市化进程受阻、产业升级艰难、金融体系脆弱,根本原因都在于,过往的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而对这种发展方式的依赖还难以摆脱。

正如“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所说的,中国还“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环境约束日益增强、产业升级阻力重重、传统优势不断削弱……30多年的快速发展,把中国的“后发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然而站在更高起点上的中国,如果仍然对粗放发展方式过度依赖,“后发优势”就会转变为“后发劣势”,错过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最佳时间窗口。经济变速换挡、社会深刻转型的中国,探索的正是这样一个迈过陷阱的发展方式。

发展理念源于发展实践,反过来又给发展实践以深刻影响。在这样的历史关口,需要用新思路寻找新出路、以新理念引领新发展。五大发展理念,为中国号巨轮涉过险滩、渡过激流标注前行航向。坚持创新发展,才能避免动力衰退、低水平循环的“平庸之路”;坚持协调发展,才能避免畸轻畸重、顾此失彼的“失衡之路”;坚持绿色发展,才能避免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的“透支之路”;坚持开放发展,才能避免画地为牢、自我设限的“封闭之路”;坚持共享发展,才能避免贫富分化、社会动荡的“风险之路”。

有学者说,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正在遭遇“成长的烦恼”。从“摸着石头过河”到“在鸡蛋上跳舞”,从起步之初的艰难探索到击水中流的豪迈挺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过万重山岳。未来的发展之路,应如何绘就?更深层次的改革,该如何推进?五大发展理念,深刻揭示了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正是为了应对风险挑战,更好地把握中国的现在、创造中国的未来。

(四)基辛格博士在其著作《世界秩序》中说:“评判每一代人时,要看他们是否正视了人类社会最宏大和最重要的问题。”审视当下,我们正处在历史转折的关键路口。

从国际形势看,一方面,世界经济仍然处在深度调整期,复苏仍然缓慢、增长仍然脆弱,发展不平衡问题远未解决。另一方面,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蓄势待发,催生“互联网+”“分享经济”“智能制造”等新理念、新业态,孕育着时不我待的历史性机遇。

从国内发展看,今年前三季度,中国经济保持了近7%的增速,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0%左右。面对世界经济的“亚健康”状态,中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经济韧性好、潜力足、回旋余地大的基本特征没有变,经济持续增长的良好支撑基础和条件没有变,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

“知其事而不度其时则败”。在这样的变与不变之下,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成为来而不可失的“时”;准确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成为蹈而不可失的“机”。经济新常态和战略机遇期,构成了我们树立和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的两大现实基点。

经济新常态,是“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的大逻辑。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化,是新常态的基本特征;经济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是新常态的基本趋势。但新常态改变了经济运行的轨迹,打破了固有的发展惯性,也亟待以新理念破除新障碍、用新观念催生新状态。在新常态下顺势而为、乘势壮大,才能确保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翻一番,实现有质量、有效益、没水分、可持续的增长,实现既看速度、也看增量、更看质量的发展。

战略机遇期,是“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的大判断。世界经济正在寻找新的增长动力,中国也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历史关口,这种内外联动的“历史性交汇”,让我国仍然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战略机遇期的内涵发生了“两个转变”——由加快速度的机遇变为加快转型的机遇,由扩张规模的机遇变为提高质量的机遇。机遇抓不住就是挑战,让稍纵即逝的机遇为我所用、倒逼变革,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型升级,让我国的发展占据国际竞争的制高点。

统领经济新常态的新要求,抓住战略机遇期的新内涵,这正是五大发展理念所立足的大势与大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协调发展着力形成平衡发展结构;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开放发展着力实现合作共赢;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

(五)“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之所以会成为一场“关系发展全局的深刻变革”,正在于它针对的是我国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回答的是中国当前最为紧迫的现实问题。

坚持创新发展,就是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动力问题。“不创新就要落后,创新慢了也要落后。”当前,我国科技发展水平总体不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不足,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这是我国这个经济大个头的“阿喀琉斯之踵”。如果不能走好创新发展之路,发展动力就不可能实现转换,我们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就会处于下风。把握未来中国的发展走向,必须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

坚持协调发展,就是要强调“全面”,注重的是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千钧将一羽,轻重在平衡。”我国发展不协调,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区域、城乡、经济和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等关系上。如果说在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情况下,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是要跑得快,但跑过一定路程后,就要注意调整关系,注重发展的整体效能,否则“木桶效应”就会愈加显现,一系列社会矛盾会不断加深。谋划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优化结构、补齐短板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着力提高发展的协调性和平衡性。

坚持绿色发展,就是要保证“可持续”,注重的是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问题。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当前,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十分严峻,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美环境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生态环境恶化及其对人民健康的影响已经成为我们的心头之患,成为突出的民生问题。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事关全面小康、事关发展全局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

坚持开放发展,就是深度融入世界经济,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可能成功的。今天的中国已进入与世界深度互动阶段,与此同时,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总体上还不够高,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还不够强,应对国际经贸摩擦、争取国际经济话语权的能力还比较弱,运用国际经贸规则的本领也不够强。要想在下一步发展中扬长避短、乘势而上,必须认真研究如何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发展的内外联动性,形成中国与世界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格局,由此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完善,引导全球经济议程,走好开放发展之路。

坚持共享发展,就是着力增进人民福祉,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迈向全面小康的过程,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一方面,保证人人享有发展机遇、享有发展成果,全体人民推动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调动起来。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的“蛋糕”不断做大,但分配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共享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制度设计都有不完善的地方。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目的。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才能确保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

在实践中发现和解决问题,是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方法。30多年来,中国发展的历程,就是一个在“挑战—应战”模式中不断螺旋上升的过程。五大发展理念正是以现实问题为牵引,体现当前与长远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市场与政府的统一、对内与对外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让我们在现代化之路上跨越历史的三峡,实现惊人的一跃。

(六)即便是从世界经济史的角度看,中国30多年的发展,也可算“奇迹”。有人估算,发达国家历史上经济增长最快的时期,一个人终其一生实现的生活水平改善,英国只有56%,美国大约为1倍,日本为10倍;而中国在30多年的时间内,就让超过10亿人的生活水平增长了16倍。正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教授杰弗里•萨克斯所说,“在经济领域,中国是一个巨大的成功故事”。

当“中国故事”震撼世界,也引起了世界上最聪明的头脑对它的认真思索:在波澜壮阔的宏大叙事背后,究竟潜藏着怎样的成功密码?对于中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起步的这段发展历程,曾有很多人试图为之命名,诸如“中国模式”“北京共识”,等等。然而中国这30多年,又是一个很难被简单提炼的复杂实践,就像《纽约时报》所说的,“西方最好还是研究一下中国戏剧般崛起背后的理念”。

的确,自安徽小岗村村民在生死状上按下红手印,中国的改革开放就不仅是一个经济发展的故事,更是一场发展理念的深刻嬗变。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硬道理,到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到坚持科学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到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每一次发展理念的创新和完善,都推动实现了发展的新跨越。不管是发展体制、发展动力,还是发展路径、发展价值,正是不断更新、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引领中国改革走过千山万水,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履险如夷。

发展理念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直接关乎发展成效乃至成败。而在时间之轴上,发展理念更新留下的轨迹,构成了一部不断完善的“中国发展学”,其中堪称规律的结论则是:“常制不可以待变化,一途不可以应无方”,唯有顺应时代潮流,才能找到自己的发展之路。这是“中国发展学”的精髓所在,也是理解五大发展理念的关键所在。

放在本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全局中去考察,在“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五大发展理念是价值层面的思想引领;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五大发展理念是实践层面的行动指南。尤其是当前,中国的发展正处于从“量的积累”转向“质的飞跃”的风口,拥有了从“体量优势”转向“质量优势”的机遇,五大发展理念正是推动这一历史性转变的指导思想。从这样的角度才能理解,为什么五大发展理念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

放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程中去考察,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越是接近目标的冲刺时刻,越需要临渊履冰的谨慎、越需要放眼长远的胸襟。当此之时,五大发展理念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发展机遇、厚植发展优势,能够推动中国号巨轮行稳致远。长远观之,五大发展理念不仅为实现全面小康,也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了根本遵循。从这样的高度才能认识,为什么五大发展理念是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期我国发展纲领的灵魂。

放在共产党人探索发展规律的历史中去考察,无论是解决发展动力问题,还是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无论是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问题,还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每一个发展理念,都对应着现实的“发展议程”,也都经历了几代人的长期探索,既有守正出新、矢志创新的时代气息,也有一以贯之、一脉相承的深厚积淀。作为“集大成者”,五大发展理念已在整体上标定中国发展的路径。从这样的视野才能把握,为什么五大发展理念深化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

在一个充满变革与未知的世界,“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引发了全球的关注与思考,五大发展理念则给出了清晰的回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这五大发展理念不是凭空得来的,是我们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也是在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借鉴更是超越,有共性更有特性。它所描绘的未来中国蓝图,将在中国现代化的“后半程”,为中国发展方式的变革提供强劲动力。

(七)“这个世界会好吗”,11月,巴黎的恐怖袭击让人看到世界发展的不平衡陷阱,这样的追问萦绕人心。对于这个世界,过去的发展之路,似乎已经难以走通。

有经济学家指出,二战之后真正成功的经济体非常少,从低收入跨上中等收入这个台阶相对容易些,而从中等收入迈入高收入经济体,难度大增,一大批经济体在中等收入阶段停滞不前。发展的不平衡,给这个世界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

更重要的是,当今的世界,正面临着各种复杂的系统性挑战。发端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余波不断,影响远未结束,恐怖主义、网络安全、气候变化、军事冲突等重大挑战接踵而至、此起彼伏、相互作用,亟需一种整体性的解决方案。

与人类历史上的“大国崛起”不同,中国的发展为世界注入了一股正能量,是作为“文明型国家”的崛起。发展经济学早有判断,持续发展的后进大国,往往在发展模式上能实现具有范式变迁意义的创新。而学者们认定20世纪中国的崛起,是改变世界的一件大事,它让一种新型发展模式开始领航后发国家的发展潮流。的确,改革开放起步之时,中国人均收入还不到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国家的三分之一,而在短短30多年里,中国完成了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快速现代化。这背后,正是新的发展范式、科学的发展理念在引领和支撑。

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意识到,中国的发展理念,是一种更适用于后发国家的理念。“中国国家形象全球调查报告2014”显示,对于中国理念,有68%的发展中国家受访者表示认可,认为这是“融合了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国情需要的一种创新”。对于处于相同发展阶段的发展中、转型中国家来说,中国的发展理念要比发达国家既有的理论和经验,更具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未来的发展之中,中国经验将是世界经验中最重要和最具创造性的因素之一。对于陷入“现代化困境”的西方文明而言,中国也提供了对现代化的另一套设想与行动方案。

经济学家科斯说,“中国的奋斗就是全人类的奋斗。”今天,五大发展理念的提出,助力的不仅是亿万中国人的梦想,也是占世界总人口85%的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梦想。

(八)梁启超曾把中国历史分为“中国之中国”“亚洲之中国”与“世界之中国”三个阶段。在那样一个饱受屈辱的时代,所谓“世界之中国”,仅仅意味着面临亡国灭种危险的老大帝国,被迫纳入西方开创的“世界体系”。

今天,用同样的视野审视中国的发展,中国与世界的互动也经历着这样三个阶段——“中国之中国”“亚洲之中国”“世界之中国”。然而,中国发展的意义已经不再是“让占全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中国人对于人类全体的幸福负上四分之一的责任”,更是“要向人类全体有所贡献”——这是理念的贡献、思想的贡献、发展道路的贡献。

30多年来,中国走出了一条发展的新路。这是一条既不同于前人、也不同于他人的道路,一条独一无二的现代化道路。沿着这条道路,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接近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梦想,恢弘壮阔的征途在我们面前展开。

统一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统一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统一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五大发展理念必将融入中国道路、续写中国奇迹、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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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8日至21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 近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会议。

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总结2015年经济工作,分析当前国内国际经济形势,部署2016年经济工作,重点是落实“十三五”规划建议要求,推进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李克强在讲话中阐述了明年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具体部署了明年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并作总结讲话。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贯彻落实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主动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妥善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有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优化,改革开放向纵深迈进,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今年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标志着“十二五”规划可以胜利收官,使我国站在更高的发展水平上。同时,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国内外条件变化,经济发展仍然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化解。

会议认为,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这是我们综合分析世界经济长周期和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及其相互作用作出的重大判断。必须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必须克服困难、闯过关口,坚持辩证法,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基本面是好的,潜力大,韧性强,回旋余地大,另一方面也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特别是结构性产能过剩比较严重。这是绕不过去的历史关口,加快改革创新,抓紧做好工作,就能顺利过关。必须锐意改革、大胆创新,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理论上作出创新性概括,在政策上作出前瞻性安排,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会议指出,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要努力实现多方面工作重点转变。推动经济发展,要更加注重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稳定经济增长,要更加注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宏观调控,要更加注重引导市场行为和社会心理预期。调整产业结构,要更加注重加减乘除并举。推进城镇化,要更加注重以人为核心。促进区域发展,要更加注重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空间均衡。保护生态环境,要更加注重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保障改善民生,要更加注重对特定人群特殊困难的精准帮扶。进行资源配置,要更加注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扩大对外开放,要更加注重推进高水平双向开放。

会议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是适应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综合国力竞争新形势的主动选择,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

会议指出,明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做好经济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实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战略上坚持持久战,战术上打好歼灭战,着力加强结构性改革,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提高投资有效性,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改造提升传统比较优势,增强持续增长动力,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整体改善,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

会议强调,明年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相互配合的五大政策支柱。

第一,宏观政策要稳,就是要为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大力度,实行减税政策,阶段性提高财政赤字率,在适当增加必要的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同时,主要用于弥补降税带来的财政减收,保障政府应该承担的支出责任。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为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降低融资成本,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和社会融资总量适度增长,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信贷结构,完善汇率形成机制。

第二,产业政策要准,就是要准确定位结构性改革方向。要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制造强国建设、加快服务业发展、提高基础设施网络化水平等,推动形成新的增长点。要坚持创新驱动,注重激活存量,着力补齐短板,加快绿色发展,发展实体经济。

第三,微观政策要活,就是要完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活力和消费者潜力。要做好为企业服务工作,在制度上、政策上营造宽松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创新发展,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利益,提高企业投资信心,改善企业市场预期。要营造商品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环境,破除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要提高有效供给能力,通过创造新供给、提高供给质量,扩大消费需求。

第四,改革政策要实,就是要加大力度推动改革落地。要完善落实机制,把握好改革试点,加强统筹协调,调动地方积极性,允许地方进行差别化探索,发挥基层首创精神。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抓好改革举措落地工作,使改革不断见到实效,使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第五,社会政策要托底,就是要守住民生底线。要更好发挥社会保障的社会稳定器作用,把重点放在兜底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会议认为,明年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结构性改革任务十分繁重,战略上要坚持稳中求进、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战术上要抓住关键点,主要是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

第一,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要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办法,研究制定全面配套的政策体系,因地制宜、分类有序处置,妥善处理保持社会稳定和推进结构性改革的关系。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要提出和落实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以及专项奖补等政策,资本市场要配合企业兼并重组。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要严格控制增量,防止新的产能过剩。

第二,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要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打出“组合拳”。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要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进一步正税清费,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营造公平的税负环境,研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要降低社会保险费,研究精简归并“五险一金”。要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金融部门要创造利率正常化的政策环境,为实体经济让利。要降低电力价格,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要降低物流成本,推进流通体制改革。

第三,化解房地产库存。要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消化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要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允许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使他们形成在就业地买房或长期租房的预期和需求。要明确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向,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把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要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

第四,扩大有效供给。要打好脱贫攻坚战,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加大资金、政策、工作等投入力度,真抓实干,提高扶贫质量。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降低企业债务负担,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提高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能力。培育发展新产业,加快技术、产品、业态等创新。要补齐软硬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投资有效性和精准性,推动形成市场化、可持续的投入机制和运营机制。要加大投资于人的力度,使劳动者更好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要继续抓好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口粮安全,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加强农业现代化基础建设,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把资金和政策重点用在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及农产品质量、效益上。

第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信用违约要依法处置。要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完善全口径政府债务管理,改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办法。要加强全方位监管,规范各类融资行为,抓紧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妥善处理风险案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会议强调,推进结构性改革,必须依靠全面深化改革。要加大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力度,推出一批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改革举措。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快推进垄断行业改革。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抓住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强地方发展能力、减轻企业负担等关键性问题加快推进。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尽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抓紧研究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银行体系改革,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加快发展绿色金融。要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个人账户,坚持精算平衡,提高统筹层次。要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保基本、强基层的基础上,着力建立新的体制机制,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会议指出,要继续抓好优化对外开放区域布局、推进外贸优进优出、积极利用外资、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加快自贸区及投资协定谈判、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等工作。要改善利用外资环境,高度重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对内外资企业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要抓好“一带一路”建设落实,发挥好亚投行、丝路基金等机构的融资支撑作用,抓好重大标志性工程落地。

会议强调,要坚持瞄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牢牢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放松,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把握好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平衡,稳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坚持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坚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靠改革创新加快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要用新思路新举措深挖内需潜力,持续扩大消费需求,发挥好有效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作用,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要大力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着力抓好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要加快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要推动绿色发展取得新突破。要保住基本民生、兜住底线。要健全督查激励问责机制,促进各方面奋发有为、干事创业。

会议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原则,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要坚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重调动企业家、创新人才、各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善于把握本质、主流和趋势,善于把握社会心理,善于把握时、度、效,深度分析,主动发声,澄清是非,更有针对性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会议号召,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既是对明年经济工作的全面部署,也是对推进结构性改革的重点部署。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握正确方向,脚踏实地推进,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以及中央军委委员等出席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中央管理的部分企业和金融机构负责同志,军队及武警部队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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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告全文

全文共 9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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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贺岁普通纪念币图案

该普通纪念币正面刊“中国人民银行”、“10元”、汉语拼音字母“SHIYUAN”及年号“2016”,底纹衬以团花图案。背面主景图案为一只传统装饰造型的猴子,抬手远眺;其上方为桃形花灯和梅花图案,币面左侧刊“丙申”字样。

二、2016年贺岁普通纪念币面额、规格、材质和发行数量

该普通纪念币面额为10元,直径为27毫米,材质为双色铜合金,发行数量为5亿枚。

三、2016年贺岁普通纪念币采取预约发行和现场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分两批次发行。

四、2016年贺岁普通纪念币第一批次调拨1.7亿枚,第二批次调拨3.3亿枚。每批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拨数量见附件2。

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承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约发行工作,具体安排见附件3。

各地承担现场发行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安排并公告

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于2016年1月6日至1月15日办理第一批次2016年贺岁普通纪念币的预约,2016年1月16日至1月30日办理第二批次2016年贺岁普通纪念币的预约。公众可通过承担预约发行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官方网站或前往其营业网点进行预约登记。

七、第一批次2016年贺岁普通纪念币于2016年1月16日至1月28日预约兑换,公众可按照约定的时间,持在预约系统中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约定的营业网点办理预约兑换业务。第一批次2016年贺岁普通纪念币于2016年1月29日至1月31日办理现场兑换,公众可在承担现场发行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兑换。

八、2016年贺岁普通纪念币第一批次发行每人兑换限额为5枚,第二批次发行每人兑换限额为10枚。

九、2016年贺岁普通纪念币第二批次预约兑换和现场发行工作安排将另行公告。

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在预约、兑换期内,每天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辖区各地市预约、兑换工作进展情况;承担预约发行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天公布预约、兑换工作进展情况。现场发行工作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发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现场发行结果。欢迎公众查询并监督。

十一、2016年贺岁普通纪念币与现行流通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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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全文

全文共 32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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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发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则强调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庭审活动中的各项诉讼权利。下面就来看看新法庭规则的内容吧。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 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 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 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 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第十二条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第十三条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条 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第十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八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第二十三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1]

第二十四条 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巡回审判等,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新法庭规则规定

法庭规则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

“为保障律师在庭审活动中行使各项权利,法庭规则规定律师与检察人员在法庭安检方面待遇同等。律师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辩论、辩护权,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带电脑办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仕浩介绍说,律师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法庭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同时,法庭规则更加注重庭审规则公平和保障法庭安全,强调严厉处罚危及法庭安全的行为。规定对危及法庭安全的行为,视情节分别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挥法律的惩罚、威慑和预防功能。

在规范法庭秩序方面,法庭规则规定,法庭内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确保正常的庭审秩序。非经法院许可,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携带标语、条幅、传单进入法庭。

法庭规则强调,行为人实施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规则同时对庭审活动公开和司法礼仪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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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全文共 4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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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八、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十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十七、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十八、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疫苗生产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疫苗生产企业以及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出入境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三、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的“疫苗批发企业”。

二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将其中的“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八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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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习近平在纪念长征胜利80周年上的讲话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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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长征胜利80周年,长征精神鼓舞着每一代中国人。以下是小编带来的习近平纪念长征胜利80周年上的讲话原文全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习近平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

红军长征的那个年代,中国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黑暗境地,社会危机四伏,日寇野蛮侵略,国民党反动派置民族危亡于不顾,向革命根据地连续发动大规模“围剿”,中国共产党和红军到了危急关头,中国革命到了危急关头,中华民族到了危急关头。

面对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从1934年10月至1936年10月,红军第一、第二、第四方面军和第二十五军进行了伟大的长征。我们党领导红军,以非凡的智慧和大无畏的英雄气概,战胜千难万险,付出巨大牺牲,胜利完成震撼世界、彪炳史册的长征,宣告了国民党反动派消灭中国共产党和红军的图谋彻底失败,宣告了中国共产党和红军肩负着民族希望胜利实现了北上抗日的战略转移,实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事业从挫折走向胜利的伟大转折,开启了中国共产党为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而斗争的新的伟大进军。

这一惊天动地的革命壮举,是中国共产党和红军谱写的壮丽史诗,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的巍峨丰碑。

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代表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向领导红军创造这一历史伟业的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向在长征中浴血奋战和在各地坚持革命斗争的红军指战员,向当年支援红军长征的各族人民特别是各革命根据地人民,向所有健在的红军老战士,致以崇高的敬意!

我提议,全体起立,为在长征途中和在各地革命斗争中英勇牺牲的革命烈士默哀!

同志们!

穿越历史的沧桑巨变,回望80年前那段苦难和辉煌,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长征在我们党、国家、军队发展史上具有十分伟大的意义,对中华民族历史进程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

——长征是一次理想信念的伟大远征。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永远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共产主义确立为远大理想,始终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朝着这个伟大理想前行。党和红军几经挫折而不断奋起,历尽苦难而淬火成钢,归根到底在于心中的远大理想和革命信念始终坚定执着,始终闪耀着火热的光芒。

长征途中,英雄的红军,血战湘江,四渡赤水,巧渡金沙江,强渡大渡河,飞夺泸定桥,鏖战独树镇,勇克包座,转战乌蒙山,击退上百万穷凶极恶的追兵阻敌,征服空气稀薄的冰山雪岭,穿越渺无人烟的沼泽草地,纵横十余省,长驱二万五千里。主力红军长征后,留在根据地的红军队伍和游击队,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持游击战争。西北地区红军创建陕甘革命根据地,同先期到达陕北的红二十五军一起打破了敌人的重兵“围剿”,为党中央把中国革命的大本营安置在西北创造了条件。东北抗日联军、坚持在国民党统治区工作的党组织以及党领导的各方面力量都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都为长征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长征的胜利,是中国共产党人理想的胜利,是中国共产党人信念的胜利。“风雨浸衣骨更硬,野菜充饥志越坚;官兵一致同甘苦,革命理想高于天。”在风雨如磐的长征路上,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激励和指引着红军一路向前。在红一方面军二万五千里的征途上,平均每300米就有一名红军牺牲。长征这条红飘带,是无数红军的鲜血染成的。艰难可以摧残人的肉体,死亡可以夺走人的生命,但没有任何力量能够动摇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

长征的胜利,靠的是红军将士压倒一切敌人而不被任何敌人所压倒、征服一切困难而不被任何困难所征服的英雄气概和革命精神。长征向全中国、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的、以共产主义为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的。长征路上的苦难、曲折、死亡,检验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向世人证明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是坚不可摧的。

——长征是一次检验真理的伟大远征。真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真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确立。长征途中,红军面临着凶恶残暴的追兵阻敌,面临着严酷恶劣的自然环境,还面临着同党内错误思想的激烈斗争。经过长征,党和红军不是弱了,而是更强了,因为我们党找到了中国革命的正确道路,找到了指引这条道路的正确理论。

长征途中,党中央召开的遵义会议,是我们党历史上一个生死攸关的转折点。这次会议确立了毛泽东同志在红军和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开始确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正确路线在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开始形成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这是我们党和革命事业转危为安、不断打开新局面最重要的保证。

长征的胜利,使我们党进一步认识到,只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独立自主解决中国革命的重大问题,才能把革命事业引向胜利。这是在血的教训和斗争考验中得出的真理。

长征的胜利,实现了在追求真理、坚持真理的基础上全党的空前团结、红军的空前团结。没有这种思想上政治上的大团结,中国革命胜利是不可能实现的。经过长征的千锤百炼,我们党在思想上不断成熟,成为中国人民进行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成为中国革命赢得最后胜利的中坚力量。

——长征是一次唤醒民众的伟大远征。红军打胜仗,人民是靠山。长征是历史纪录上的第一次,长征是宣言书,长征是宣传队,长征是播种机。面对正义和邪恶两种力量的交锋、光明和黑暗两种前途的抉择,我们党始终植根于人民,联系群众、宣传群众、武装群众、团结群众、依靠群众,以自己的模范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真心拥护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是长征胜利的力量源泉。

长征途中,我们党高举全民族团结抗战的大旗,推动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吹响了全民族觉醒和奋起的号角,汇聚起团结抗日、一致对外的强大力量。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党,红军是人民的军队、真正抗日的力量,中国共产党指引的道路是人民群众翻身得解放的正确道路。

长征的胜利,宣传了我们党的主张,播撒下革命的火种,扩大了党和红军的影响,巩固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党牢牢扎根在人民之中。

长征的胜利,充分展示了中国共产党性质和宗旨的力量,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必须在人民中间生根开花,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克服困难、赢得胜利。

——长征是一次开创新局的伟大远征。长征的胜利,是方向和道路的胜利。长征的过程,不仅是战胜敌人、赢得胜利、实现战略目标的过程,而且是联系实际、创新理论、探索革命道路的过程。长征出发前,由于党内“左”倾教条主义的错误领导,中央革命根据地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其他根据地也遭受挫折,中国革命面临着方向和道路的抉择。面对乱云飞渡、惊涛骇浪,我们党表现出无所畏惧的伟大实践精神,表现出浴火重生的伟大创造精神,在血与火中趟出了一条走向新生、走向胜利的革命道路。

长征途中,我们党通过艰苦卓绝的实践探索,成功把解决生存危机同拯救民族危亡联系在一起,把长征的大方向同建立抗日前进阵地联系在一起,实现了国内革命战争向抗日民族战争的转变,为夺取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进而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打下了坚实基础。

长征的胜利,不仅保存了革命力量,而且使我们党找到了中国革命力量生存发展新的落脚点,找到了中国革命事业胜利前进新的出发点。从长征的终点出发,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展开了中国革命波澜壮阔的新画卷。

长征的胜利,使我们党以陕甘宁革命根据地为中心,推动一大批革命根据地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和发展起来,革命的火种在神州大地渐成燎原之势,有力推动了新的革命高潮到来。

同志们!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长征历时之长、规模之大、行程之远、环境之险恶、战斗之惨烈,在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在世界战争史乃至人类文明史上也是极为罕见的。

在漫漫征途中,红军将士同敌人进行了600余次战役战斗,跨越近百条江河,攀越40余座高山险峰,其中海拔4000米以上的雪山就有20余座,穿越了被称为“死亡陷阱”的茫茫草地,用顽强意志征服了人类生存极限。红军将士上演了世界军事史上威武雄壮的战争活剧,创造了气吞山河的人间奇迹。

80年来,世界范围内关于红军长征的报道和研究层出不穷,慕名前来寻访长征路的人络绎不绝。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红军长征是20世纪最能影响世界前途的重要事件之一,是充满理想和献身精神、用意志和勇气谱写的人类史诗。长征迸发出的激荡人心的强大力量,跨越时空,跨越民族,是人类为追求真理和光明而不懈努力的伟大史诗。

同志们!

长征这一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壮举,留给我们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和红军将士用生命和热血铸就的伟大长征精神。

伟大长征精神,就是把全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坚定革命的理想和信念,坚信正义事业必然胜利的精神;就是为了救国救民,不怕任何艰难险阻,不惜付出一切牺牲的精神;就是坚持独立自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就是顾全大局、严守纪律、紧密团结的精神;就是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同人民群众生死相依、患难与共、艰苦奋斗的精神。

伟大长征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革命风范的生动反映,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民族品格的集中展示,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最高体现。

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长久生存的灵魂,唯有精神上达到一定的高度,这个民族才能在历史的洪流中屹立不倒、奋勇向前。伟大长征精神,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红色基因和精神族谱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深深融入中华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滋养,成为鼓舞和激励中国人民不断攻坚克难、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强大精神动力。

同志们!

历史是人民创造的,英雄的人民创造英雄的历史。今天中国的进步和发展,就是从长征中走出来的。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就告诫我们:“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新中国成立后,经过艰苦摸索和曲折实践,我们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代,迈上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长征之路。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艰苦奋斗,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加速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根本改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极大巩固和发展,我们迎来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邓小平同志说:“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

历史是不断向前的,要达到理想的彼岸,就要沿着我们确定的道路不断前进。每一代人有每一代人的长征路,每一代人都要走好自己的长征路。今天,我们这一代人的长征,就是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今天的长征同当年的红军长征相比,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走过的新长征之路相比,虽然在环境、条件、任务、力量等方面有一些差异甚至有很大不同,但都是具有开创性、艰巨性、复杂性的事业。

实现伟大的理想,没有平坦的大道可走。夺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进展,夺取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新成效,夺取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新胜利,我们还有许多“雪山”、“草地”需要跨越,还有许多“娄山关”、“腊子口”需要征服,一切贪图安逸、不愿继续艰苦奋斗的想法都是要不得的,一切骄傲自满、不愿继续开拓前进的想法都是要不得的。

长征永远在路上。一个不记得来路的民族,是没有出路的民族。不论我们的事业发展到哪一步,不论我们取得了多大成就,我们都要大力弘扬伟大长征精神,在新的长征路上继续奋勇前进。

——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走好今天的长征路,必须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崇高理想信念而矢志奋斗。长征胜利启示我们:心中有信仰,脚下有力量;没有牢不可破的理想信念,没有崇高理想信念的有力支撑,要取得长征胜利是不可想象的。邓小平同志说:“过去我们党无论怎样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有强大的战斗力,因为我们有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都是我们的真正优势。”

在新的长征路上,我们一定要保持理想信念坚定,不论时代如何变化,不论条件如何变化,都风雨如磐不动摇,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永远为了真理而斗争,永远为了理想而斗争。

“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而不可夺赤。”理想信念的坚定,来自思想理论的坚定。认识真理,掌握真理,信仰真理,捍卫真理,是坚定理想信念的精神前提。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真理的基础之上,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崇高价值的基础之上。我们坚定,是因为我们追求的是真理。我们坚定,是因为我们遵循的是规律。我们坚定,是因为我们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坚定理想信念,就要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让真理武装我们的头脑,让真理指引我们的理想,让真理坚定我们的信仰。要坚持学而信、学而思、学而行,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不可撼动的理想信念,转化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理想之光照亮奋斗之路,用信仰之力开创美好未来。

——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走好今天的长征路,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胜利而矢志奋斗。长征胜利启示我们:只有掌握科学理论才能把握正确前进方向;只有立足实际、独立自主开辟前进道路,才能不断走向胜利。长征走过的道路,不仅翻越了千山万水,而且翻越了把马克思主义当做一成不变的教条的错误思想障碍。长征给我们的根本经验和启示,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定不移走符合中国国情的革命、建设、改革道路。

在新的长征路上,我们要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指引中国人民创造自己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指导党和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理论,是立于时代前沿、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的先进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国人民胜利前行的强大精神力量。这一点,不仅已经在理论上被证明是正确的,而且在实践上也被证明是正确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承载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和探索,寄托着无数仁人志士的夙愿和期盼,凝聚着亿万人民的奋斗和牺牲,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是说就固步自封、不思进取了,我们必须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远充满蓬勃生机活力。同时,我们要永远记住,我们所进行的一切完善和改进,都是在既定方向上的继续前进,而不是改变方向,更不是要丢掉我们党、国家、人民安身立命的根本。

——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走好今天的长征路,必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为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生活而矢志奋斗。长征胜利启示我们:人民群众有着无尽的智慧和力量,只有始终相信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凝聚起众志成城的磅礴之力。一部红军长征史,就是一部反映军民鱼水情深的历史。在湖南汝城县沙洲村,3名女红军借宿徐解秀老人家中,临走时,把自己仅有的一床被子剪下一半给老人留下了。老人说,什么是共产党?共产党就是自己有一条被子,也要剪下半条给老百姓的人。同人民风雨同舟、血脉相通、生死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和红军取得长征胜利的根本保证,也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够不断前进,正是因为依靠了人民。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得到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够得到人民支持,也正是因为造福了人民。

在新的长征路上,全党必须牢记,为什么人、靠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政治立场,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断把为人民造福事业推向前进。我们要团结带领全体人民,以自己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努力,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迈进。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个道理我们必须牢记,任何时候都不能忘却。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地。忘记了人民,脱离了人民,我们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一事无成。我们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心中常思百姓疾苦,脑中常谋富民之策,使我们党永远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使我们的事业始终拥有不竭的力量源泉。

团结是战胜一切困难的强大力量,是凝聚人心、成就伟业的重要保证。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征程中,我们一定要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增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以及各方面的团结,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和谐稳定,坚决反对任何破坏统一和团结的分裂活动。我们要凝聚起全体人民智慧和力量,激发出全社会创造活力和发展动力,让全体中华儿女万众一心、团结奋斗迸发出来的磅礴力量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

——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走好今天的长征路,必须把握方向、统揽大局、统筹全局,为实现我们的总任务、总布局、总目标而矢志奋斗。长征胜利启示我们:一个党要立于不败之地,必须立于时代潮头,紧扣新的历史特点,科学谋划全局,牢牢把握战略主动,坚定不移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长征走的是高山峻岭,渡的是大河险滩,过的是草地荒原,但每一个行程、每一次突围、每一场战斗都从战略全局出发,既赢得了战争胜利,也赢得了战略主动。这既是一种精神,也是一种智慧。

在新的长征路上,我们要立足世情国情党情,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协调推进各项事业发展,抓住战略重点,实现关键突破,赢得战略主动,防范系统性风险,避免颠覆性危机,维护好发展全局。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们必须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心一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而努力工作,不断把完成总任务的历史进程推向前进。发展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决定性意义,我们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不断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强大物质基础。改革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我们必须坚定不移高举改革旗帜,坚决冲破思想观念束缚,坚决破除利益固化藩篱,坚决清除妨碍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定不移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让党和国家事业始终充满创造活力、不断打开创新局面。

——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走好今天的长征路,必须建设同我国国际地位相称、同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世界和平而矢志奋斗。长征胜利启示我们:人民军队是革命的依托、民族的希望,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人民军队赢得胜利的根本保证。长征锻炼了人民军队,长征磨练了人民军队,长征成就了人民军队,长征开启了人民军队发展的新起点。长征是人民军队的光荣,光荣的人民军队必须永远继承红军长征的伟大精神和优良作风。

在新的长征路上,我们要坚持以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为引领,深入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军队。

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要紧紧扭住政治建军不放松,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永葆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本色,永远做红军的传人,着力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军人,努力锻造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要紧紧扭住改革强军不放松,坚定不移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着力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深入推进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要紧紧扭住依法治军不放松,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推动实现治军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要紧紧扭住备战打仗不放松,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标准,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准备,加强实战化军事训练,加快提升打赢信息化战争能力。要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更好把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体系,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要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要加强国际军事安全合作,积极履行同中国国际地位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应对全球性安全挑战,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更大贡献。全军要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使命意识,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担负起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大责任。

——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走好今天的长征路,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而矢志奋斗。长征胜利启示我们:党的领导是党和人民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毛泽东同志指出:“谁使长征胜利的呢?是共产党。没有共产党,这样的长征是不可能设想的。中国共产党,它的领导机关,它的干部,它的党员,是不怕任何艰难困苦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不断取得胜利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

在新的长征路上,全党同志都要自觉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自觉站在党和人民立场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竭尽全力完成党交给的职责和任务,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我们党永远同人民在一起、永远走在时代前列。

“自知者英,自胜者雄。”民族复兴梦想越接近,改革开放任务越繁重,越要加强党的建设。安不忘危,才是生存发展之道。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条主线,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走好今天的长征路,是新的时代条件下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伟大长征精神,是党和人民付出巨大代价、进行伟大斗争获得的宝贵精神财富,我们世世代代都要牢记伟大长征精神、学习伟大长征精神、弘扬伟大长征精神,使之成为我们党、我们国家、我们人民、我们军队、我们民族不断走向未来的强大精神动力。

同志们!

长征胜利80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推进革命、建设、改革伟大事业,进行了一次又一次波澜壮阔的伟大长征,夺取了一个又一个举世瞩目的伟大胜利。

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我们这一代人,继承了前人的事业,进行着今天的奋斗,更要开辟明天的道路。

蓝图已绘就,奋进正当时。前进道路上,我们要大力弘扬伟大长征精神,激励和鼓舞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特别是青年一代发愤图强、奋发有为,继续把革命前辈开创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新的长征路上续写新的篇章、创造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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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60网盘服务转型公告全文完整版

全文共 11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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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该来的终于来了,360云盘服务转型,停止云盘个人版服务。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公告原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当前部分不法分子利用360云盘存储传播非法文件、侵权盗版牟利、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严重侵犯正版企业的合法权益,更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近年来,360云盘始终严格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以及技术资源,对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是,由于云盘存储的私密性,管理的复杂性,依然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360云盘决定停止个人云盘服务,在网盘存储、传播内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得到彻底解决之前不再考虑恢复,之后转型企业云服务。

我们即将采取以下措施:

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2月1日进行会员退款。仍是会员身份的用户,无论剩余多少天,均全额退款;

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云盘上传服务,包括上传、转存等数据写入功能均关闭;

2017年2月1日起不再保留云盘数据,关闭所有用户云盘服务并清空数据,请您务必在此之前下载备份数据 。

对此给您造成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的一路相伴。

360云盘

2016年10月20日

常见问答:

1.360云盘为什么要转型关闭?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360云盘存储传播非法文件、侵权盗版牟利、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严重侵犯正版企业的合法权益,更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在未找到安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之前,决定停止云盘个人版服务。

2.云盘服务什么时间关停?

2016年10月20号公告后,关闭在线播放视频,预览文件,查看缩略图功能。

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云盘上传服务,包括上传、转存等数据写入功能均关闭;

2017年2月1日起不再保留云盘数据,关闭所有的云盘账号并清空数据,请您务必在此之前下载备份数据。

3.下载转移数据时间有多长?

自现在到2017年1月31日期间均可以下载备份数据,自2017年2月1日零时起关闭云盘服务,请及时下载和备份数据。

4.原有会员如何申请退款?

在2016年10月20日后还在会员期的用户将进行全额退款:

近3个月内购买的用户,将通过原购买渠道自动退回;

超过3个月购买或通过苹果商品渠道购买的用户,需手动在官网会员记录 https://yunpan.360.cn/my?p=vip 或 kefu@360.cn客服信箱申请退款;

请在2017年2月1日前申请,过期不再接受退款申请。

5.申请退款多久可以退回?

自动退款的将通过原购买渠道自动退回,将在1-3天返回原支付账号;

手动申请需要批量收集退款信息后,再向公司提交审批走财务付款流程,预期需要2-3周。

6.云U盘里的数据能保存吗?

不能,云U盘里使用的是云盘数据,受云盘转型影响,需要同时进行下载和备份。

7、和云盘合作的服务能继续使用吗?

具体合作类型的服务,请及时关注该服务的官方公告,以进行下一步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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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画龙点睛的全文总结法

全文共 2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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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结尾,是用简练的语言对全文进行小结归纳,揭示文章中心。如课文《郑成功》用“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建设台湾的伟大功业,是我们永远也不会忘记的。”结尾,这个结尾概括了全文内容,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有时,用来总结全文的还可以是名人名言、格言警句或诗句等,这样的结尾更是言简意赅,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如课文《雾淞》结尾写道:“人们漫步在松花江边,观赏着这千姿百态的琼树玉枝,便会情不自禁地赞叹:这真是‘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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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语文文学常识:三字经全文

全文共 1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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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

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

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

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

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

融四岁,能让梨。弟于长,宜先知。

首孝弟,次见闻,知某数,识某文。

一而十,十而百,百而千,千而万。

三才者,天地人。三光者,日月星。

三纲者,君臣义,父子亲,夫妇顺。

曰春夏,曰秋冬,此四时,运不穷。

曰南北,曰西东,此四方,应乎中。

曰水火,木金土,此五行,本乎数。

十干者,甲至癸,十二支,子至亥。

曰黄道,日所躔,日赤道,日所权。

赤道下,温暖极,我中华,在东北。

曰江河,曰淮济,此四渎,水之纪。

曰岱华,嵩恒衡,此五岳,山之名。

曰士农,曰工商,此四民,国之良。

曰仁义,礼智信,此五常,不容紊。

地所生,有草木,此植物,遍水陆。

有虫鱼,有鸟兽,此动物,能飞走。

稻粱菽,麦黍稷,此六谷,人所食。

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

曰喜怒,曰哀惧,爱恶欲,七情具。

匏土革,木石金,丝与竹,乃八音。

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

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伦。

父子恩,夫妇从。兄则友,弟则恭。

长幼序,友与朋。君则敬,臣则忠。

此十义,人所同。当顺叙,勿违背。

有古文,大小篆,隶草继,不可乱。

若广学,惧其繁,但略说,能知原。

凡训蒙,须讲究,详训诂,明句读。

为学者,必有初,小学终,至四书。

论语者,二十篇,群弟子,记善言。

孟子者,七篇止,讲道德,说仁义。

作中庸,子思笔,中不偏,庸不易。

作大学,乃曾子,自修齐,至平治。

四书熟,孝经通,如六经,始可读。

诗书易,礼春秋,号六经,当讲求。

有连山,有归藏,有周易,三易详。

有典谟,有训诰。有誓命,书之奥。

我周公,作周礼,著六官,存治体。

大小戴,注礼记,述圣言,礼乐备。

曰国风,曰雅颂,号四诗,当讽咏。

诗既亡,春秋作,寓褒贬,别善恶。

三传者,有公羊,有左氏,有彀梁。

经既明,方读子。撮其要,记其事。

五子者,有荀杨,文中子,及老庄。

经子通,读诸史,考世系,知终始。

自羲农,至黄帝,号三皇,居上世。

唐有虞,号二帝,相揖逊,称盛世。

夏有禹,商有汤,周文武,称三王。

夏传子,家天下,四百载,迁夏社。

汤伐夏,国号商,六百载,至纣亡。

周武王,始诛纣,八百载,最长久。

周辙东,王纲堕,逞干戈,尚游说。

始春秋,终战国,五霸强,七雄出。

嬴秦氏,始兼并,传二世,楚汉争。

高祖兴,汉业建,至孝平,王莽篡。

光武兴,为东汉,四百年,终于献。

魏蜀吴,争汉鼎,号三国,迄两晋。

宋齐继,梁陈承,为南朝,都金陵。

北元魏,分东西,宇文周,与高齐。

迨至隋,一土宇,不再传,失统绪。

唐高祖,起义师,除隋乱,创国基。

二十传,三百载,梁灭之,国乃改。

梁唐晋,及汉周,称五代,皆有由。

炎宋兴,受周禅,十八传,南北混。

辽与金,帝号纷,迨灭辽,宋犹存。

舆图广,超前代,九十年,国祚废。

太租兴,国大明,号洪武,都金陵。

迨成祖,迁燕京,十六世,至崇祯。

权阉肆,蔻如林,李闯出,神器终。

清世租,膺景命,靖四方,克大定。

由康雍,历乾嘉,民安富,治绩夸。

道咸间,变乱起,始英法,扰都鄙。

同光后,宣统弱,传九帝,满业没。

革命兴,废帝制,立宪法,建民国。

古今史,全在兹,载治乱,知兴衰。

史虽繁,读有次,史记一,汉书二。

后汉三,国志四,兼证经,参通鉴。

读史者,考实录,通古今,若亲目。

口而诵,心而惟,朝于斯,夕于斯。

昔仲尼,师项橐,古圣贤,尚勤学。

赵中令,读鲁论,彼既仕,学且勤。

披蒲编,削竹简。彼无书,且知勉。

头悬梁,锥刺股。彼不教,自勤苦。

如囊萤,如映雪,家虽贫,学不缀。

如负薪,如挂角,身虽劳,犹苦卓。

苏老泉,二十七,始发愤,读书籍。

彼既老,犹悔迟。尔小生,宜早思。

若梁灏,八十二,对大廷,魁多士。

彼既成,众称异。尔小生,宜立志。

莹八岁,能咏诗。泌七岁,能赋棋。

彼颖悟,人称奇。尔幼学,当效之。

蔡文姬,能辨琴。谢道韫,能咏吟。

彼女子,且聪敏。尔男子,当自警。

唐刘晏,方七岁,举神童,作正字。

彼虽幼,身己仕。有为者,亦若是。

犬守夜,鸡司晨。苟不学,曷为人!

蚕吐丝,蜂酿蜜。人不学,不如物。

幼而学,壮而行,上至君,下泽民。

扬名声,显父母,光于前,裕于后。

人遗子,金满籝。我教子,惟一经。

勤有功,戏无益。戒之哉,宜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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