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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两会最新消息:“一带一路”规划有望两会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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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各地的代表委员纷纷为“一带一路”建言献策,陕西、江苏、湖北、重庆……“一带一路”成了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小组讨论的热门词汇。

接受采访的代表委员和专家表示,2015年“一带一路”战略将实质性启动,并成为贯穿今年国家和地方全年工作的一条主线,这一战略不仅将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全面“开花”,并会在一些重点领域实现突破。

规划有望两会后发布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继续大力推进“一带一路”的建设。

国家发改委上个月在回顾2014年经济体制改革进展和成效时介绍,2014年“一带一路”战略开始实施,相关总体规划编制完成。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一带一路”规划已于去年底获党中央和国务院通过,已经在小范围下发,并有望在全国两会结束后发布,一些沿线省市已为这一战略的全面“落地”做好准备。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表示,“一带一路”是新形势下中国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重大举措,互联互通、经贸合作、软环境建设等方面将迎来多重利好,一些过去开放中的“末梢”地区将变成“前沿”地区。

陕西就是这样的省份。作为名副其实的“丝路新起点”,陕西省在众多竞争“一带一路”战略的省份中以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表现突出。

3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陕西代表团进行对外开放日活动,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发改委主任方玮峰在简短的采访中,一口气介绍了十余项陕西省围绕“一带一路”建设的对外合作情况。

借着“一带一路”的春风,陕西年内将实行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方式,进一步放宽商贸流通、电子商务、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

据方玮峰介绍,陕西正在申报丝绸之路经济带陕西贸易区,力争获批为国家第三批自贸区。

各地积极融入规划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逐渐清晰,原本地处腹地的西部省份迎来了对外开放的新机遇。

据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委宣传部部长连辑介绍,全国“一带一路”规划定位甘肃省为全国重要新能源、有色冶金新材料、特色农产品[2.54% 资金 研报]生产加工及向西开放门户和次区域合作战略基地。连辑还透露,“一带一路”战略甘肃段建设总体方案已下发。

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的远不止西部省份。作为新亚欧大陆桥的东方桥头堡,江苏省连云港市已经开始部署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建设的重点工作。

在江苏省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连云港市委书记杨省世介绍,围绕“一带一路”战略,该市下一步的主要工作分四个方面,包括提升出海口功能、产业合作、加大东西双向合作以及加强体制机制创新。

地处湖北省西北部的十堰市紧邻陕西,十堰市市委副书记张维国在两会上表示,“陕西是丝绸之路的起点,十堰就是丝绸之路的东大门。”

张维国认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对十堰基础设施建设、向西拓展市场,加强区域间合作意义重大。

在内地各省积极对接“一带一路”战略的同时,香港也不甘落后。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中国商会主席陈经纬介绍,港澳地区将在“一带一路”战略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作为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地区,港澳是国际化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信息中心,港澳将起到连接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作用。

根据香港中国商会的统计,我国对外投资的60%以上是通过香港地区完成的。陈经纬认为,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过程中,香港作为“转口港”的功能还可以进一步延伸,会有更多的资金、技术、人才通过“一带一路”进入整个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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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全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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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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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央视春晚主持阵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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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除夕夜日益临近,中央电视台2016年春节联欢晚会正在紧锣密鼓的排练和准备当中。从整体的春晚现场设计来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今年的央视春晚设立东、西、南、北四个分会场,与北京主会场形成五地联动,齐贺新春。而与之相对应地,今年的春晚主持阵容也将采用“6+4+4”新型模式。日前,大家期待已久的春晚主持人已尘埃落定。

在中央电视台一号演播大厅主会场的共有六位主持人,分别是周涛、朱军、董卿、撒贝宁、李思思和尼格买提。周涛的主持端庄大气、收放自如,其主持风格一直深受观众喜爱。朱军主持春晚已经是第二十个年头了,是观众非常喜欢的老面孔。从《直通春晚》到《春节联欢晚会》,董卿一直坚守在春晚最前线,是春晚的主持人也是见证人,今年她将在猴年春晚继续陪观众一起过大年。“小撒”撒贝宁自2012年首登春晚舞台后,凭借风趣幽默、颇具喜感的主持风格使观众认识到了不一样的他。李思思作为央视新生代主持人,在独自担纲《回声嘹亮》等节目主持后,清新活泼又不失稳重的台风,极具观众亲和力。而同为新生代主持人的尼格买提在近些年来也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今年还参加央视大型综艺节目《了不起的挑战》,让更多观众认识了这个率真活泼、阳光帅气的小伙子。

东、西、南、北四个分会场方面,央视将派出四位同样优秀的主持人前去与当地观众共度除夕。其中,主持人李佳明将在福建泉州分会场,与泉州广播电视台主持人赵琳硕合作主持;朱迅将赶赴陕西西安分会场,与陕西广播电视台主持人徐杰组成默契搭档;任鲁豫将出现在广东广州分会场,联合广东广播电视台主持人邓璐共同担纲主持;而马跃则会与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主持人欧仁图雅一起,陪伴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分会场的观众们共同守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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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恐法全文发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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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 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第四十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第四十二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调查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第五十七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五十八条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抢修被损坏的交通、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 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第七十条 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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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寸iPadPro发布

全文共 6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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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春季发布会版”iPad Pro是“2015年秋季发布会版”iPad Pro的小弟弟,屏幕尺缩小到了9.7英寸,相对而言,单手握持体验要好了一些,同时用户使用平板来玩游戏或者只是外出携带都更加轻松了。

作为主打性能的一款产品,9.7英寸iPad Pro搭载了64位A9X芯片与M9协处理器,续航时间最长可达10小时。此外,此款产品同样支持指纹识别、Smart Keyboard与Apple Pencil,从而让用户使用起来更加方便,完成精细操作也更加轻松。

9.7英寸版iPad Pro的一个重大升级在于摄像头,其后置摄像头为1200万像素,支持6300万像素全景拍摄;前置摄像头为500万像素,支持FaceTime HD。在如此纤薄机身上采用了与iPhone 6S一样的摄像头结果是什么显而易见——凸起!没错,9.7英寸iPad Pro后置摄像头是凸起的,从这个角度看配备一个Smart Keyboard不仅是实用,还能让平板看起来更加美观。

iPad Pro未来带来更好的显示效果,在软件优化上同样下了一番功夫, 通过采用True Tone 显示技术让屏幕显示随着周围环境的改变而变化,将内容更加清晰的显示出来。此外,同样配备了四枚扬声器,可以说影音效果应该是比较理想的。

9.7英寸版iPad Pro分为32GB、128GB和256GB三个版本,售价分比为4388元、5388元、6388元,自3月24日开始预订,3月31日正式发售。那么这款iPad Pro会成为你的下一台电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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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气象台31日06时继续发布台风蓝色预警

全文共 3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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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10号台风“狮子山”今天(31日)凌晨由强热带风暴级减弱为热带风暴级,并于凌晨4点30分前后在俄罗斯海参崴附近沿海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9级(23米/秒),中心最低气压975百帕。早晨5点钟其中心仍然位于俄罗斯海参崴境内,就是北纬43.1度、东经133.0度,中心附近最大风力8级(20米/秒,热带风暴级),中心最低气压975百帕。

预计,“狮子山”将以每小时50公里左右的速度向偏西方向移动,即将进入我国东北地区(热带低压级或热带风暴级,16~20米/秒,7~8级),然后减弱变性为温带气旋。

大风预报:31日08时至1日08时,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内蒙古东部将有5~6级大风,其中黑龙江东南部和中部、吉林大部、辽宁北部和南部沿海有7~8级大风,阵风可达9~11级,局部地区阵风可达12级;渤海、黄海和东海北部有6~8级大风,阵风9~1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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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好少年”先进事迹发布活动观后感

全文共 4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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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晚上20点,我坐在沙发上,好奇地等待《新时代少年》节目的播出。

刚打开电视机映入我眼帘的是载歌载舞的表演,如同夜莺般歌声从大哥哥大姐姐的喉咙里飞扬而出,再加上轻盈的舞姿、优美的动作,顿时我的心也跟着激动起来。“少年志,则国志。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自由,则国自由……”一群身着白衫的少年,唱着铿镪有力的《少年强》,如潮水一般从四面八方涌来。他们英姿威武,如同苍松强劲挺拔,新时代的少年多么有朝气啊!

不过,最让我震撼的还是第五位少年——陈耔蓬。他脚下落有残疾,无法和其他人一起奔跑、玩乐……残疾人是最孤独的,可他不一样。他性格开朗,喜欢说笑。学校为照顾他,安排他住在一楼宿舍,可他却一定要坚持与同班同学住在一起——五楼宿舍。他的理想是当一名作家,将自己的亲身经历身告诉别人,把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传递给那些身处黑暗中的残疾人,让他们敞开心扉,迎接光明。

我想:人生如一件上衣,如果第一颗扣子扣歪了,人的一生可能就全毁了。新时代的我们正值年少, 我们一定要用爱心、信心、恒心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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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好少年”先进事迹发布活动观后感

全文共 7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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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观看了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播放的《新时代少年》这个节目,深受感动。

在这个节目里,介绍了十位新时代好少年。他们都值得我们学习。

其中令我敬佩的有把健康理念传播到千家万户的范修睿。他在初二时,因一位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同学在上体育课时不幸去世,而感到无比心痛,他决定依托现代互联网,借助社会平台和力量,发起中国青少年健康联盟公益项目。家长、教师和同学纷纷加入到健康联盟公益项目的建设、服务、动作中。指导青少年了解自身健康状态、纠正生活不良习惯。把健康理念传播到千家万户。

想想我们每一天的生活吧,爱吃辣条,方便面,爱涮烧烤麻辣烫;爱长时间低头玩手机;爱饭后躺在沙发上看电视等等。有多少不良习惯被我们当成理所当然啊。而他却能身体力行,把梦想一点一滴照进现实。

更令我敬佩的是——双手走路的颜玉宏,他在1岁时患有小儿麻痹症,从此失去了行走的本事。年仅9岁的颜玉宏开始练习用双手走路上学,700多天的的双手“行走”,带给颜玉宏的给不仅仅是一条能够自由上学的路而已!这个“失去”双腿的孩子,早已在同龄人之中遥遥领先。不但学习成绩优异,并且在四川省残运会上,一举夺得游泳项目三块奖牌。

想想他的苦难童年,想想他的倒立行走,想想他的三块奖牌,想想他的完美梦想。我不能不想想自我,和他比起来,我的条件优越多了,但我成绩平平,还爱抱怨父母不给我请家教;到校才几分钟的路程,巴不得妈妈每一天有接有送;生活中真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小公主”。真是惭愧啊!

这十位青少年,他们品学优良,是我们中国新时代千千万万优秀青少年的代表。“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富则国富.”那就让我们都来争当“新时代好少年”吧,让我们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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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楷模发布厅黄诗燕先进事迹观后感

全文共 10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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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诗燕办公室门口,有棵桂花树,馨香沁人。树下,是县委小食堂。没有外出和接待任务,他在炎陵的一日三餐,全在这解决。

“黄书记吃得很简单,我做什么他就吃什么。他多次说,菜不要做多了,不要浪费。”食堂炊事员李红英说,有时加班,吃饭晚点,吃之前他总会问:看看办公室还有谁没吃,一起来。

县委副书记饶祥明,看到黄诗燕平时总吃食堂,邀请他到家改善一下伙食。

第一次请,他推辞。

第二次,没去。

第三次,他掏了心窝:“我不是不愿意,我是县委书记,不好去。你请,我去了,这么多县领导、科局干部都会来请。谁家都不去最好,还可以省点时间干点事。”

“不管是干部还是老板,谁请他吃饭都不去,在炎陵近九年,黄书记做到了。”饶祥明满怀敬意。

黄诗燕是湘潭农校毕业,炎陵的同届校友有七位。同班同学唐晓龙,读书时与他最亲近,邀请他参加同学聚会。

“最好的感情,是工作上互相支持。你是机关干部,同学聚会不要搞。”黄诗燕真诚地说。

纪律规矩,就是不可逾越的红线,黄诗燕不但自己带头遵守,而且经常教育身边的工作人员守规矩。

2013年,组织安排郭远宁到黄诗燕身边任联络员,黄诗燕跟他约法三章:不准接受任何钱物,不能代我收,也不能以我的名义收;接待群众,要用心用情,不能摆架子;加强学习,不要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打牌赌博。

三条铁律,在郭远宁心里生了根。

下乡调研,有时到农民家吃饭。黄诗燕每次交代,高于标准缴伙食费。

老百姓朴实,说书记吃饭,请都请不来,哪能收钱?

“吃饭给钱,上级有规定,不能违反。当年红军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这是党的优良传统,我们不能丢。”黄诗燕坚持把钱付了。

县委领导到大源村调研,贫困户、老木匠杨道行家,有木工工具。黄诗燕说,木匠有三宝,圆规、曲尺和墨斗。圆规,是规。曲尺,是矩。拿起墨斗说,这里放墨水,孔里有根棉线,按住,拉过来,一弹,就是准绳。“做木匠,没有规矩,做不成方圆的家具。做人做官,也要有规有矩,无规矩不成方圆。”

一席话,大家心领神会。

讲规矩,黄诗燕较真——

宿舍的沙发破了,老彩电十多年了,不换。

办公室的书柜,摞书的板子压弯变形。他把板子抽出来,翻过来再放进去,用书压平,接着用。

县委大院,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有人几次提议简单翻修,被他拒绝。“他一直说,把钱花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县长文专文回忆道。

他任炎陵县委书记近九年,县委大院的干部换了几茬。人来人往,“最美县委大院”一如既往,朴素低调。那棵桂花树,花香依旧,见证着这位“最美脱贫书记”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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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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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古溪村非常安宁了,应该感谢杨副局长。”“他是一个非常非常好的警察。”……

一帧帧画面,一声声赞叹。“时代楷模发布厅”通过视频还原了扫黑英雄杨春的先进事迹。20_年来,杨春一直奋战在基层,奔走在刑侦一线。

“他用生命诠释了新时代民警的忠诚担当,践行了人民为人民的铮铮誓言。”

天津市局河西分局柳林派出所副所长韩延龙表示,要把学习杨春先进事迹化作实际行动,努力成为人民的依靠,继续扎根基层,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以实际行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岁月静好是因为有人在为我们负重前行,是因为有无数个像杨春一样的英雄在为我们遮风挡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居民王岚表示,杨春在打击犯罪第一线冲锋陷阵,是全社会学习的楷模。无论身处何种岗位,都应该以杨春为榜样,时刻牢记自己肩上的责任,能吃苦、会干事、勇担当,不忘本、重情怀、敢作为,争做杨春精神的传播者、实践者。

安徽铜陵市民张斌表示,杨春的事迹感人肺腑,面对犯罪分子时,他勇敢、果断,打击犯罪毫不手软;面对同事和家人时,又那么细心和体贴,他用厚德仁心书写着铁汉柔情。杨春无愧“时代楷模”的称号,他的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值得全社会学习。

“杨春彰显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是青年干部学习的楷模。”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党委宣传部对外联络科科长罗峰表示,宣传部门将通过各类媒体平台,讲好杨春的感人故事,引导博州青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传承楷模精神,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担当尽责、无私奉献,以实际行动书写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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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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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的选择——95岁老党员张富清的初心本色,24岁,在生与死之间,他选择冲锋在前,在战火洗礼中成长为董存瑞式的战斗英雄。31岁,在小家与国家之间,他选择服从大局,到偏远异乡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半个多世纪,无论顺境逆境,他选择淡然处之,将英雄过往尘封在沧桑的记忆。95岁高龄,在新中国即将迎来70华诞之时,他又一次挺直脊梁,向祖国和人民致以崇高军礼。他,就是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有着71年党龄的老兵张富清。

在他心中,没有什么,比为国牺牲更光荣;没有谁,比逝去的战友更值得尊敬。党旗下的誓言,就是此生不渝的初心。不同的年代,不同的奉献,一日的宣誓,就是终身的奉献,在战火中穿梭,在清贫中屹立,是那坚韧不拔的品质,是那忠于党和国家的精神。张富清完全有条件为自己的家庭谋取便利,可是他没有。始终恪守“党和人民的要求”,标注他共产党人的精神境界。就是这种精神境界,值得我们深思,值得我们敬佩,值得我们学习。

张富清的一生,从没有一刻躺在功劳簿上。面对这样一位不忘初心、不改本色的英雄,我们除了致敬,更应懂得他的选择。这样一位老革命,老红军,老英雄,是深受人敬佩的,深受人爱戴的,更重要的深受人尊重的。精神富足、生活清淡、追求纯粹,这正应该是我们当代年轻人,当代党员所追求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管什么年代,忠于党和国家,为人民服务,这种精神状态是需要从内心深处形成的。没有这样一代人,一代英雄的献身奉献,就没有我们现在的自由和幸福,同时我们也要全力付出,创造更好的空间环境给我们的后代,从现在开始,让我们努力,勤勉,忠诚,爱国,和谐,去创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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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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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寓意着美好和光明。在_公司,党的十九大代表、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张黎明人如其名——他始终秉承“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扎根电力抢修一线31年,甘当点亮万家的“蓝领工匠”,练就了电力运维抢修的绝活;他带领着滨海黎明共产党员服务队,活跃在天津的街区里巷,被誉为“坚守初心的光明使者”。

“干好本职工作就是对党最大的忠诚”

“不忘初心,就要不畏艰难,始终保持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这是今年4月16日,张黎明在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公开课上的一段自白。

电网抢修不分昼夜,特别是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更是要“枕戈待旦”。在张黎明心里,工作永远是第一位的。“我从未关过手机,夜里听到风雨声,就马上穿戴好,把电话握在手中,为的就是能第一时间赶到抢修现场。”翻开抢修工作单,几乎每一项电网抢修任务都有“张黎明”的名字。

2012年7月26日,天津地区遭遇暴雨突袭。张黎明正在病房陪伴病危的父亲,窗外的风雨声搅动着他的心。等送饭的妻子来到医院,他马上赶到抢修班,刚进门就接到故障电话,立即出发赶往现场。那一晚,张黎明和同事们在暴雨中奔波近8小时,完成报修工作81件。

张黎明服务的辖区是天津市滨海新区,作为北方第一个自贸区,落户在这里的世界500强企业达140多家,确保区域用电安全责任重大。他常对工友们说:“干好本职工作就是对党最大的忠诚。”

张黎明有个爱好,顺着电力设施沿线溜达。溜达的时候,他边走边记,回去后再把一条条线路图精确地绘制下来,对供电线路的全部参数指标、安全状况、沿线环境及用户特点等情况了然于胸。加上长期的抢修实践,他能根据停电范围、天气情况、线路设备健康状况等,迅速判断出事故的基本性质和位置、故障成因和故障点。简单的事情重复做,重复的事情精心做,在长期抢修实践中,他巡线8万多公里,亲手绘制线路图1500余张,梳理分析上万个事故隐患,累计完成故障抢修两万余次,积淀出电力一线工人的工匠精神。

30余年如一日扎根抢修一线,以工匠之心坚守电力工人的初心,张黎明成为电力抢修领域的行家里手。为将自己的绝活儿毫无保留地传授给大家,张黎明总结分析了上万个故障,形成50多个案例,编成《黎明急修工作案例库》,同时将其中常用的11个抢修小经验、8大抢修技巧、9个经典案例印成《抢修百宝书》,使电力抢修更及时、更高效。

张黎明在工作中特别爱较真儿:发明了“黎明急修BOOK箱”,将抢修工具定位摆放,省去了翻找时间;优化改进抢修工作流程,将高压故障平均处理时间由3小时缩短到1小时以内……

“对待工作要讲究,不能将就!”张黎明说,践行工匠精神就要有一种传承和担当精神,既要在专业上精益求精,更要在心中有家国情怀,“我要将国家电网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带领更多的队员在奉献社会中实现人生价值。”

“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最大的事”

张黎明说:“我是党的孩子,就应该随时出现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2016年11月20日,一场暴雪不期而至。接到拥军里社区停电报修的电话后,张黎明立即和工友驾车出发。经过火速排查,发现是一段埋在地下的电缆出现故障。排除故障首先要将电线杆上的刀闸断开,可是电线杆已经在风雪中结冰,脚扣难以固定,无法攀爬。经过商议,他们想出一个办法:砸开一段冰层,装上脚扣,3名抢修队员再用肩膀牢牢顶住脚扣,“搭人梯”托举张黎明用加长至5米的拉闸杆上杆作业。风雪正急,寒风刺骨,看着张黎明在这样恶劣的天气下作业,居民们既感动又担心。故障排除后,小区内灯火通明,居民们围在张黎明身边连连道谢,许多人淌下了热泪。

通过这次抢修,张黎明发现社区用电超负荷或遭遇暴雨雷电天气时,线路变压器易发生保险片短路烧毁故障。他和同事们经过反复试验,发明了“可摘取式低压刀闸”,将线路变压器发生保险片短路烧毁故障的抢修时间,从过去约45分钟一下子缩短至8分钟。这项发明后来获得国家专利并得到广泛推广,仅这一项小革新每年就可创造经济效益300多万元。张黎明说:“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我们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

“节能互助、点亮邻里”是“黎明共产党员服务队”开展的一个公益项目,让600多个老旧楼道告别黑暗,近2000户居民从中受益。张黎明到老旧小区抢修电力故障时,发现这些小区楼道大都光线不好,出行很不方便。于是他将滨海新区发给他个人的一万元奖金悉数捐出,成立“黎明·善小”微基金,用来购买节能LED灯泡,安装到这些楼层,为社区居民带去了光明。

以队长张黎明名字命名的“黎明共产党员服务队”成立10年来,张黎明和伙伴们深入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村庄、进校园、进医院”等志愿服务,与11个社区150余户老弱孤残户建立帮扶关系,累计开展志愿服务近万次,惠及居民10万余户。2015年3月的一天,黎明服务队的一位帮扶对象,家住丹东里社区70多岁的陈雨兰大娘打来求助电话,说心脏不好受,子女又联系不上。火速赶到现场的张黎明连忙拨打120叫救护车,可对方说因为堵车到达丹东里至少需要20分钟。时间就是生命,张黎明当即决定:“大娘这情况不能耽误,咱们开车送大娘去医院!甭管有多大责任,我担着!”他将大娘背下楼,和队员们一道将大娘送到附近医院,还帮她垫付了医药费,一直等到大娘脱离危险后才离开。当陈大娘的家人带着锦旗来到服务队,向张黎明和队员们鞠躬致谢时,每个队员都感受到:只有对百姓“心存大爱”,才能在关键时刻敢于担当,才能对得起共产党员服务队这一光荣称号。

如今,“黎明共产党员服务队”的9支分队、215名队员已经把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每年累计出勤1100余次。他们用点滴奉献,诠释着“客户所需、党员所及,让党旗飘扬、让百姓满意、让爱心传递”的郑重承诺。

用“初心”点亮万家,让光明温暖人心——张黎明笃信: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奋斗者是最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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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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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2017年9月25日清晨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人们也许不会知道,钟扬53岁的人生已经有如此的厚度:

他16年坚持学术援藏,不畏艰险盘点世界屋脊的植物家底,寻找生物进化的真实轨迹。从藏北高原到喜马拉雅山区,从阿里无人区到波涛汹涌的雅鲁藏布江江畔,到处都留下了他忙碌的身影。他收集上千种植物的4000多万粒种子,填补了世界种质资源库没有西藏种子的空白;

他是中组部第六、七、八批援藏干部,将高原生态学的人才梯队真正带起来,将学科建设带到一个新的高度;

他在复旦大学任教17年,培养了107位研究生和博士后。植物学野外考察多,一有意外和危险,他总是冲在最前面保护学生。痛风发作时,一条腿几乎不能行走,他拄着拐杖也坚持带学生采样。他善于发现每个学生的兴趣点,用心培养每一位学生;

他是最会讲“段子”的科普达人,最受青少年欢迎的明星专家,常常挤出时间办公益科普讲座,他的实验室也一直对中小学生开放。他参与了上海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的筹建,并作为学术委员会成员义务服务17年,承担了上海自然博物馆近500块中英文展板的编写工作;

他是15岁就考入中国科技大学的少年大学生,33岁就已经是副局级,却毅然放弃所有的职级待遇,做一名普通的大学教授。他始终认为,干事比名分重要。他从不考虑眼前利益,头脑里想的就是我能为单位、国家做点什么。担任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副院长、复旦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期间,他依然如此,推动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勇于担当,严于律己,是大家眼中优秀的党员领导干部。

他的故事还有很多很多。

他说,人这一辈子,不在乎发了多少论文,拿了多少奖项,留下来的是故事。

他说,人活在世上就要做事,做有意义、有价值的事情。为社会做事,为时代做事,就是最大的意义。

他还说,人生没有绝对,不必等到临终才来回首自己的人生,只要把每个年龄段该干的事都干了,就不负你的人生。

他的一生是追梦的一生、拼搏的一生、奉献的一生。他用生命,在祖国的广袤大地上写就最质朴、最绚烂的时代故事。

种子——有些事情是难,但再难,总要有人去做

在离北极1000公里左右的永久冰川冻土层里,有世界上目前最引人注目的种子库——挪威斯瓦尔巴特种子库。人们称其为“种子方舟”,建立10年间已收集超过100万种.种子。

英国皇家植物园邱园有一座美丽的千年种子库,在那里,植物种子的保存条件是零下20℃,保存时间标准为80年至120年。

在中国云南,从2004年开始,由中国科学院在这里主导建立的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迅速壮大,成为亚洲最大的种子库,跻身世界三大种子库之列。

全世界都在关注种子。种质资源,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人类未来。作为物种遗传信息的一种载体,种质资源几乎是所有重大研究成果的基础,也是未来科技较量的必争之地。

青藏高原,这片国际生物多样性的热点地区,拥有我国最大的生物基因库。已有数据显示,这里有近6000个高等植物物种,占全国高等植物的18%。更为重要的是,其中1000多种是西藏特有的植物。这些珍稀植物资源对于国家发展、人类命运都意义非凡,但由于高寒艰险、环境恶劣,植物学家很少涉足,物种数量被严重低估。即使在全世界最大的种质资源库中,也没有中国西藏地区植物的影子。

当2001年钟扬第一次走进青藏高原时,他被这片土地的壮美与丰饶深深折服:青藏高原有独特的地理条件,那些忍受极大温差的植物,很可能包含着某些特殊的基因。收集、研究清楚了,也许会带来更多、更好的新品种。

他感到迫切:全球环境变化,人类活动的剧烈,一些珍贵的种子也许在被人们了解和知道之前,就已经消失了。世界科学家应当重视西藏的种子。应对全世界气候变化,植物研究的版图不能少了这一块。

作为一名生物学家,他决定行动起来。他坚信,一个基因可以拯救一个国家,一粒种子可以造福万千苍生。

在世界屋脊采集种子的艰苦,非亲历难以想象。每一种植物的样本数量要达到5000粒,濒危物种样本一般需要500粒。为了保证植物遗传信息独立,每个样本之间的距离不能少于50公里,同时在整个西藏境内,任何一个物种的样本不能超过5个群体……于是,在广袤的高原上,有时一天奔波800公里。早上五六点出发,晚上八点钟到达宿营点,之后还需要连续几个小时整理标本,一天睡3个小时是常态。

这些年,他的足迹遍布西藏最偏远、最艰苦、最荒芜的地区。峭壁上蜿蜒的盘山路,曾有巨石滚落砸中他所乘的车;在荒原里迷路,没有食物,几近绝望;没有水,就不洗脸,没有旅店,就裹着大衣睡在车上,突遇大雨冰雹,就躲进山窝里;有时住在牦牛皮搭建的帐篷里,因为严重缺氧,煤油灯点不亮,添加酒精也只能勉强点燃一分钟;冬季,盖3床被子也无法抵御寒冷,漫漫长夜难以入眠……

并不是说去过西藏很多次,高原反应就不存在了。事实上,高原反应有17种,钟扬每次进藏都会遭遇几种。但他总说自己没事,不让别人担心。他曾连续十几天腹泻,却坚持野外采样。藏族同事给他起了个别名——钟大胆。因为不管山多高、水多凉,不管多么危险、多么困难,只要对研究有帮助,他就一往无前。

他说,有些事情是难,但再难,总要有人去做。只要国家需要、人类需要,再艰苦的科研也要去做。

十多年来,在雪域高原跋涉50多万公里,收集1000余个物种的4000多万粒种子,占西藏物种的1/5。在雅鲁藏布江边,他和学生历时3年,将全世界仅存的3万多棵西藏巨柏全部登记在册;不懈追踪十余载,他的团队在海拔4150米的山上寻获“植物界小白鼠”——拟南芥;在海拔6100米以上的珠峰北坡,他带着学生采集到了珍贵的鼠麴雪兔子样本,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植物学家采样攀登到的最高点……

他兴奋地向人们讲述在西藏收集种子的“浪漫”故事。他说:“在未来的10年,可能再完成1/5。如果能多培养一些人,大家协同攻关,20年就有可能把西藏的种子库收集到3/4,也许再用30年就能够全部收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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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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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一套《时代楷模发布厅》栏目播出讲述卢永根同志先进事迹的节目。我市各地文明办(党群工作部)、市直各单位纷纷组织干部职工收看,深入学习卢永根信念坚定、至诚报国,开拓创新、勤奋耕耘,勇担重任、甘为人梯,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可贵精神和高尚情操。

卢永根是著名水稻遗传学家。他入党70年来,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毕生致力于水稻遗传育种研究,为国家农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他始终坚持共产党员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将积蓄880多万元捐赠出来,设立教育基金。20_年8月,卢永根因病在广州逝世。

15日晚,在市委宣传部会议室内,党员干部职工在大屏幕前观看节目直播,大家无不被卢永根的感人事迹和高尚品质所感动。“卢永根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学识上孜孜不倦,生活上艰苦朴素,让我很受教育。无论是革命时期还是祖国建设时期,他都始终保持着对党的忠诚,这很值得我们学习。”市委宣传部党员刘佩玲说,作为一名机关干部,会努力向卢永根学习,做好本职工作,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

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之际,卢永根的身上集中体现了为党和人民事业奋斗终身、献出一切的家国情怀,是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和知识分子楷模,为我市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市委讲师团教研室主任刘红星说,卢永根始终坚守着为人民谋福祉的初心,这让他深受感动:“他为我们提供了榜样的力量,在当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我们要以他为楷模,坚定理想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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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职工发布仪式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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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时尚的扮素,青山却羡慕着我们淡绿的工装;虽然都是无名小卒,宏伟的工程却记住我们神圣的称呼。我是一线工人,我在工地的一角,感受着这里的热情、温馨……

住在我们试验室隔壁的是拌合站一名女操作员,我们都叫她邓阿姨,

在我的记忆中,从我来到项目,看到的邓阿姨总穿着一身工作服,天天如此。我偶尔开她玩笑:“阿姨为什么总是穿工装呢,是不是叔叔太抠门儿,舍不得给您买新衣啊?”每每她总是笑道:“在工地不穿工装穿啥呀,我们这都快退休的人了,穿工装的时间都论秒啦!”

拌合站打料是不分白天黑夜的。有一晚凌晨两点开始打料,邓阿姨一整晚守在拌合站。第二天一早在食堂门口遇见她,我故作挑衅地笑她觉没睡成,她眯着那双本就不大的眼睛笑着说:“孩子,你刚接触咱们这行业,慢慢就会懂。不管苦累,懂了就能适应。”后来,和我一批到工地的同学们离开的越来越少,每看到他们离开的背影,我都在回想邓阿姨那句话,然后告诉自己:不管苦累,懂了就能适应,适应就能坚持。

拌合站门口的路时常被大车压得不成样,据说以前一下雨,坑里汪满水,大家都是卷起裤管趟着水出入大门。后来邓阿姨来了,一见路被压坏,就发动大家修路。她说,这路可是咱拌合站的门面,谁能忍心看着自家门前一下雨就汪一坑水啊?说来也怪,大家也都爱跟她干活,爱听她吆五喝六的指挥。她勤劳的背影出出进进,在她火热的干劲下,似火的骄阳也显得逊色起来。

每到饭点,我们几个年轻人总喜欢去邓阿姨那儿找吃的,她的零食总被我们一扫而光,然后就听见一阵咯咯的笑声“你们这帮小子,下次拿钱来!”不知从何时开始,她习惯地叫我们“儿子”、“闺女”,我们也就习惯地当了她的儿女。这样的亲情,让人无意间感觉有种亲切感,亦或是阿姨想念自己的孩子了。不管怎样,嘈杂的工地有这么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感情存在,我们很幸福!

为了节约资源,工地每天定时打水。每到打水时,很远都可以听见邓阿姨的大嗓门,一边唠叨着一边督促着,忙着叫上夜班正在沉睡的老刘,喊着一旁的钻车司机李师傅,还有机械队的曾师傅,施工队的老赵、小张、小鹏,生怕大家没有水喝。司机陈师傅腿脚不灵便,邓阿姨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她组织几个年轻小伙儿轮流帮陈师傅打水,日子久了,不用她说,这点儿小事就成了年轻人理所应当做的事儿,陈师傅的水桶天天都满满地盛着“爱心接力水”。而邓阿姨,也照常理所应当地拉接水管,理所应当地叫大家来打水。对这样的理所应当,她高兴地给自己封了个封号“水管所所长”。不管冬雪覆盖,还是烈日酷晒,工地上伴着水声生发的那份情,总是沁人心脾!

没有人喜欢离别,更不喜欢送别。可是在工地,这种事情再寻常不过了。我和老乡小雷年龄相仿,性格投缘,一起聊生活谈工作,一起嘲讽彼此发胖的身材,一起做胖女孩儿共有的“减肥梦”,一起感叹“人生得一闺蜜,足矣”。听到小雷要调到别的工地的消息后,我独自跑到拌合楼后面的山坡上,哭成个泪人儿。邓阿姨第一个找到我,陪着我在山坡上坐了两个钟头。她给我讲她和试验室孙主任每换一个工地都是前后报到,给我讲她和老刘师傅时隔十六年又聚在这里,还给我讲她和叔叔一辈子就没在一个工地呆过……“闺女,我们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要有坚韧的性格。离别不可怕,要相信只要有心、有情,我们无论在哪,都在相互牵挂,相互祝福。”听着她的话,我哭得愈发厉害,但哭过之后,我懂了,不久的将来,邓阿姨和我也终将面对离别,但曾经的相逢,就是最美的歌。是她,让我懂了水电工人对那山那水的情怀,懂了水电人在岁月峥嵘中存留的那份真。

邓阿姨是工地上最普通的工人,身着工装的她,平平凡凡,简简单单,但她确是大伙心目中最不能少的人。沾满粉灰的安全帽、忙碌的身影,铸成一幅流动的画。——这副画的主角,就是那最美的一线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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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职工发布仪式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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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劳模,我便想起了我现在所处的学校,想起了我们的两位老师:康平高中的李晓军副校长和付立红老师,他们朴实、敬业,把自己全部的爱给了我们,把自己全部的精力奉献给了教育。说起劳动模范,我觉得,两位老师也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我们现在的努力学习,将来努力工作,都要学习他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崇高精神,学习他们为人师表、诲人不倦的师德风范,学习他们关爱学生、言传身教的优秀品质,努力争做一名“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幸福教师。我想,就是因为他们的言传身教,我已经立下我的志向,将来我也要做一个身正为范的教师,回到母校奉献自己的青春力量。

记得我刚刚来到这所学校的时候就是付老师带我们,在班级管理的每一个细节中他总是用他的言行潜移默化地感染我们,告诉我们每一位同学:师爱为教育之本,老师会以一颗真诚的爱心去浇灌每一棵幼苗。绝不抛弃每一位学生,“不抛弃,不放弃”正是他的名言。所以对于班内的学习不够好的同学,他从不言放弃,付老师用自己的行动告诉我们爱学生是教育之本,爱是一切教育的前提,有爱才会有真正的教育。

爱是打开学生心灵的钥匙,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的幸福生活。作为付老师的一名学生,将来我也要做一个这样的劳动模范,将来也做这样一位关心爱护学生的教师,在英国最古老的威斯敏斯特教堂旁边,矗立着一块犹太思想家的墓碑,上面刻着一段非常著名的文字:“我这一生,有很多梦想,梦想改造世界,改造国家,改造家庭。然而到了垂暮之年,回首往事,我却发现自己一事无成,我终于意识到:如果起初我先改变自己,接着我就能依次改变家人。然后,在他们的激励下,我或许就能改变我的国家。再接下来,谁又能知道?也许,我连整个世界都能改变!”在我们的身边,有着这么一群人,他们就同这句话一样用其自身的人格力量,改变着自身,奉献祖国,感染激励着我们一路向前。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在劳模精神的引领下,做一名身在福中也知珍惜的学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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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好少年先进事迹发布活动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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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遵守校纪班规,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学习上,勤学善思,努力学好每一门功课,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自学能力。工作中,尽责奉献,经常任劳任怨地为班级、为同学们服务,成了老师的小助手,协助老师管理好班级,和同学们在快乐生活中共同成长、共同进步。生活里,富有爱心

,乐于助人。她,就是_友谊中学初20_级_班学生_。

她孝敬、感恩父母,也会帮父母做做家务,例如洗洗碗筷,晾晾衣物,浇浇花草,擦擦桌凳,拖拖地板。看到父母、奶奶劳累的时候也会给他们捏捏肩,捶捶背。在这期间里,她学会了很多东西,学会了买菜、洗菜、做饭等。奶奶脸上条条皱纹足以证明,头发中的根根银丝可以证明,岁月像一匹野马,它不停的奔跑着。奶奶的时光随着野马的奔跑不断减少,有什么理由不去孝敬她呢?

今年初春一个周末,奶奶突然生病了,浑身无力,走不稳路,额头发烫,一量体温,高烧到39℃。爸爸妈妈都去上班了怎么办呢?_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一般——团团转,一会儿,她冷静了下来。回想起自己生病的时候,奶奶是怎么照顾自己的经历,_便学着照顾奶奶。她先倒了一杯温开水,然后在备用药箱里找出成人吃的退烧药。看了退烧药药品说明书后,她把3颗退烧药片和温开水喂到奶奶的嘴里。奶奶吃下去后,怕她冷,_又在屋子里拿出一床被子盖在奶奶身上。还特别地叮嘱奶奶睡上一觉,这样就会好得快些。看着奶奶慢慢的进入梦乡,_擦了擦额头上的汗水,心里却甜滋滋的——她学会了照顾长辈。

在人生中除了亲人,还有一些重要的人物,那就是老师。她以饱满的情绪,集中精力,积极思考,上好每一节课;按时独立完成各项作业,认真体会老师在作业上悉心批阅之处;虚心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对老师虚心诚实、言行有礼,真正做到尊敬尊重老师。对班级的工作,_也积极主动替老师分担。比如收发、检查、登记家庭作业,抽背课文、单词、公式,带领学生诵读经典,组织同学改正作业中的错误,管好班上纪律等,忙得不亦乐乎。她任劳任怨,干得开心,经常早出晚归。因为她知道老师工作任务重,也很累,好几次老师都是带病给同学们讲课。既然协助老师工作就得做好,就要认真地去完成,决不辜负老师的信任。而且老师不在的时候,如每周星期二下午的三四节课,班主任和其他老师都去开会,身为班长,当然得管理好班上的纪律,督促、带领同学复习,完成作业,一起学习。

在学习、纪律、清洁,参加各项活动等方面,她总是起到带头作用,同学都会跟随她进步。她尽力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积极的协助老师管理好班级,和同学们和平相处,一起学习,互相帮助,努力让班级这个“家”变得更加团结进步,变得更加美丽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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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

全文共 19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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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师德为本。”到底什么是师德师风?所谓师德,就是教师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养;师风,是教师这个行业的风尚风气。师德师风是教育工作者的灵魂。

孔子提出:“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以身立教,为人师表”等;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过:“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是为人师表。都是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人民教师,肩负着培养人和塑造人的神圣使命。毫不夸张的说,一个民族的希望,是通过教师托起的。教师不但教人以知识,使人从无知到文明,教师更重要的是教人以德,使人学会如何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民族的素质直接折射出这个民族的教育程度,反之,要提高民族的素质就必须有一支良好的教育队伍。踏上三尺讲台,也就意味着踏上了艰巨而漫长的育人之旅。

一、爱党爱国,坚定信念,锻造师德之魂

热爱教育事业,对教学工作有“鞠躬尽瘁”的决心。既然选择了教育事业,就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其次,不断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为教育事业奋斗终身的献身精神,”把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看成美德,时时激励我,要像蜡烛一样,燃烧自己,照亮别人;工作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服从领导,不打折扣,认真、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用“学为人师、行为示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做家长认可,学生喜欢,学校放心的“三满意”教师。

二、涵养人格、砥砺品格,深扎师德之根

育人者必先育己,身不修则德不立。教书育人,教书者必先学为人师,育人者必先行为世范。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而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是教师之灵魂。师德决定了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对事业的忠诚,决定了教师执着的追求和人格的高尚;另一方面,师德直接影响着学生们的成长。教师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人格魅力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高尚而富有魅力的师德就是一部活的教科书,就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学生的影响是耳濡目染的,潜移默化的、受益终生的。人们回忆起自己的成长经历时,经常不约而同地想到的就是教师的启蒙和榜样作用。当前我们停课不停学人人为战胜疫情贡献绵薄之力,不仅需要教师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更需要教师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高尚的师德,并在与时俱进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提高师德水平。

三、专心治学、厚积薄发,筑牢师德之基

知识与道德伴飞,人格随道德升华。专心致学,工作中要时刻牢记自己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能:教书育人,只有品德高尚、学识渊博、教学经验丰富,才能胜任此项光荣的工作。而要做到这些,就应该不断地坚持学习和实践。课余时间阅读教育名著,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促使自己的教学水平不断提升。教师还应树立科研意识。一个教师若无科研意识,就不会有重大的发现,不会产生独到的见解,更不会有大胆的创新。针对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展开研究,查阅资料,敢于实践,记录自己的实验过程。一边教学,一边研究,努力实现教书匠到教育家的转变。

四、恪尽职守、仁而爱人,疏浚师德之源

师爱是师德的灵魂。赞可夫说:“当教师必不可少的,甚至几乎是最主要的品质就是热爱学生。”教育中的爱会透析出教育的智慧。一个稍纵即逝的眼神,教师不自觉的一番话语,一次发自内心的微笑,一次师生对话、互动中的灵光一现,只要细细品味,就会有所发现,给学生以启迪。教育过程也是一个发掘爱的过程,学生的一句话,一个表情,一个手势,一次低头,都是一个细节,敏锐地抓住它,深入地挖掘它,就会找到教育的突破口,甚至会形成一股教育旋风,让学生的心海泛起波澜。小学生的个性特征处于萌芽与发展的阶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没有形成,难免他们的所作所为可能气人,就更需要我们广大教师时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以仁爱之心对待学生。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而信其道。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的爱具有一种强大的力量,它不仅能提高眼前的教育教学质量,而且还会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影响到学生健康的发展、个性的形成、职业的选择以至于人生道路的转变甚至影响到学生的一生。

作为教师,教室里放飞的是希望,守巢的是自己;黑板上写下的是真理,擦去的是功利;那根粉笔画出的是彩虹,流下的是泪滴,奉献的是自己。教师肩负着神圣的社会责任,承载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不能仅做传授书本知识的教书匠,要立德树人,努力成为塑造学生品格、品行、品位的“大先生”,在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上大有作为。只有这样,才能担负起立德树人的时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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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教师发布仪式个人观后感心得

全文共 6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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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第二实验小学组织了师德教育报告会,会上张书记作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做幸福的引路人”的专题报告。通过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高尔基曾经说过:“谁不爱孩子,孩子就不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才能教育孩子。”教师的爱是良好师生关系的润滑剂,教师的爱是教育工作的灵魂。有了爱,我们之间就能以诚相待、心心相印。有了爱,师生就可以无障碍地沟通;有了爱,在师生和谐的氛围中,就可以开展教学互动,提高教育的实效性。

在多年的教育实践中我深深地体会到爱孩子首先要尊重孩子,要平等民主地对待孩子,尊重他们发展的积极因素,让他们主动地发展。因此每当孩子有事情跟我来讲时,我都认真地听,而且同个别幼儿对话时,我一般都蹲下来,使孩子感到教师是尊重他的,孩子们已把我当成了‘大朋友’,有什么事情都愿意跟我讲。在日常的教育过程中绝对不能体罚或相体罚,更不能羞辱孩子,否则不仅伤了孩子的人格和自尊心,更容易让孩子对学习失去兴趣、对学校产生害怕的感觉,甚至是排斥来园上学等。

幼儿可塑性大,模仿性强,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回对他们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幼儿教师的道德水平,决定着幼儿的道德水平。因此,我们做幼儿教师的一定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时时处处给幼儿以楷模之影响。日常工作中注重自身的修养,做到文明、礼貌,善于与人合作,待人真诚,有耐心、不急躁,谈吐文雅,朴素,活波大方,端庄、整洁,诚实有自信,表里如一,动之以情,以情育人,晓之以理,以理塑人。

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用心呵护每一个孩子,做一名优秀的幼儿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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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亮的名字——2024最美教师发布仪式》心得体会

全文共 5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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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最美教师”身上印证了平凡中的非凡,普通中的崇高,为广大教师树立了可亲可敬的榜样。老师们通过撰写学习心得的形式来表达对“最美教师”的敬意。我要向“最美教师”学习:

第一是忠于职守、高度负责的精神。最美老师,美在责任。她们的责任心充分体现了对学生尽心、对工作尽职、对社会尽责的态度,充分体现了她们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向她们学习,就是要树立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把岗位当作社会责任,把工作当作一种事业的追求,满腔热情的、全身心的投入各项工作,踏踏实实的干事,兢兢业业的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第二是乐于助人、至善大爱的精神。最美教师,美在大爱。这种爱就是把学生真正放在自己华考|zk168的心里,对学生不嫌弃、不抛弃、不放弃,坚守着可以没有大师,没有大楼,但绝不能没有大爱的坚韧的信念和价值。向最美教师学习,就是要传承中华的美德,弘扬大爱精神,本着爱人民、爱社会、爱他人的博大情,扎扎实实的做好为群众服务的各项工作,努力把衢州打造成为充满爱心,人人向往的幸福之城。

第三是甘于奉献、团结互助的精神。最美教师,美在团队。正是因为学校的这种团结互助的精神,才共同谱写了这曲感人的赞歌。向她们学习,就要增强大局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强化团队精神,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强化工作的合力,为衢州两个崛起贡献智慧和力量。

学校教师决心以“最美教师”为榜样,开拓进取,做人民满意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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