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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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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5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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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法规的颁布是应运而生,是划时代的大事。党的十八大以后,正风反腐的要求越来越严,进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更加需要 依规治党,这两项党内法规的颁布为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法宝、标准和武器,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全省各级党委要坚决贯彻执行。

两项法规的颁行必将为党真正履行好执政党的职责、打造坚强的领导核心提供全面保障。党的纪律一旦颁布之后,就要坚决执行,党的纪律 决定党的战斗力、凝聚力,决定党的队伍建设。两项法规既树立了理想信念的“高线”,又划定了党内法规的“底线”,充分体现了“全面”和“从严”的原则,必 将使我们党的建设揭开历史的新篇章,促进我们党成为一个更加朝气蓬勃、更加廉洁自律、更有战斗力的执政党。

下一步的关键是要抓好这两项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各级党委要担负起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把《条例》和《准 则》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要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教育、学习,不搞不教而诛。全省各层次都要办学习班,狠抓学习教育。宣传的力度要够足、够分量、够规 模,让广大党员干部入脑入心,全面接受教育。各级党委的主要负责人、一把手,对于抓主体责任更要从严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准则》和《条例》为标尺,正 确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真正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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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准则》和《条例》为党员划出“底线”

全文共 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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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

昨天召开的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0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从八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2004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会议认为,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要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这两项法规,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的纪律戒尺,把党章权威立起来。《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会议强调,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以贯彻《准则》和《条例》为契机,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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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督责任,对照《条例》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全文共 4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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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遵循。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纪检机关要落实好监督责任,把学习贯彻《条例》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一是牢固树立严管就是爱护的思想,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把《条例》作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底线,立足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真正把纪律立起来、紧起来、严起来。二是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进一步加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纪律建设,维护党中央的绝对权威,真正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三是依纪依规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和案件审理坚持用纪律对照,在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中体现对违犯“六大纪律”的行为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等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四是结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实际,对照《条例》的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进行集中清理,及时研究提出立、改、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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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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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党的纪律,全面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市以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不仅是巡视监督的重要对象,也是强化巡视成果的监督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在贯彻执行《条例》中负有重要政治责任。我们要牢记职责使命,强化责任担当,以《条例》为准绳,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一、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切实负起监督责任

新颁布的《条例》,既是开展巡视的基本依据,也是对被巡视单位的有力约束。作为被巡视地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目标要求,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要加强纪律审查工作,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拔烂树”、“治病树”,推动查处“三种重点人”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对照《条例》找差距,提高自身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从体制机制和监督管理上找原因、挖根源、抓整改,立足管党治党、管权治吏,促进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战略目标。

二、认真办理交办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巡视监督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关键在成果运用,其中对问题线索的调查核实是重中之重。我们坚持对中央和省委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优先办理,及时研究提出立案、初核、谈话函询、了结等处置意见,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明确具体的,及时研究提出纪律审查意见。

2014年,中央和省委巡视组交办哈尔滨市问题线索共计3144件,剔除重复件后为2305件,我们全部进行了初核,做到件件有回音。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450件,同比上升28%,其中大要案641件,大要案率44%;涉及市管干部43人,同比上升231%;给予党政纪处分1356人,移送司法机关98人,挽回经济损失1.6亿元。今年1至9月,共立案1714件,同比上升68%,涉及市管干部27人,同比上升90%;给予党政纪处分1241人,移送司法机关61人(件),采取“两规”措施9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4亿多元。下一步,将以上级巡视为契机,创新纪律审查方式,继续扩大战果。

一是开展专项巡查。去年以来,我们针对副省级城市体量大、监督对象多、任务重,又没有巡视职能的实际,探索实行了专项巡查的办法,变坐等线索为主动出击办案。市纪委牵头组织专业人员、专业部门成立巡查组,带着问题线索,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或者单位、重要事项等开展专项巡查,发现问题,巡查组直接转为调查组,快速查清问题,快速回应社会关切,形成有力震慑。2014年以来,我们通过这种方式,查处了工程建设领域4名正局级、9名副局级领导干部,有效扩大了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的成果。

二是加强督查督办。扩大向区、县(市)派驻挂职干部的试点范围,挂职干部任分管纪律审查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强化对基层党委、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督办中央和省委巡视组交办的问题线索。同时,对巡视组交办的重要复杂的问题线索,由市纪委进行提级办理或组织协调区、县(市)纪委实施异地交叉办案,提高纪律审查工作成效。今年1至9月,全市有5个区纪委立案增幅超过100%。

三是继续完善纪律审查工作“闭合式管理、循环式监督”体系。实行信访“一口受理”、纪律审查全流程监控、审理结果“一口出”、常委会集体把关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纪律审查工作管理监督,防止发生瞒案不报、以案谋私问题,防止“灯下黑”。

三、抓好整改落实,强化巡视监督震慑效果

巡视的震慑效果强不强,关键看整改。对巡视组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我们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并举一反三,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层层剥茧、深刻分析,拿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全面加强哈尔滨市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深入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认真落实省委、省纪委关于落实“两个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哈尔滨市委、市纪委出台的“两意见、一规定”和与之配套的“两办法、一细则”,从根上抓起,切实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凡是中央和省委巡视组交办的问题线索,都要建立台账,落实到人,限定时限,明确责任。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实施“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抓住典型,严肃问责。

二是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聚焦纪律,让纪律成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尺子。抓好节点提醒式教育和常态化警示教育,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查处,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逐步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的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三是加强廉政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针对巡视组指出的突出问题,不等不靠,拿出便于操作、制约有效的制度措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问责,使制度规定真正成为不可触犯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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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2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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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既有对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借鉴,也有党章规定的依据,更有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经验的总结,充分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既有利于巡视工作本身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常态化,又为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提供了基本遵循、重要保障和有力武器。

作为被巡视党组织特别是第一责任人,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应重点把握好四条:一是自觉接受巡视监督;二是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三是切实担当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四是不担当责任或干扰巡视工作要被追责。

努力在以下三个方面提高认识、担当责任:

一、党委书记要带头自觉接受巡视监督,对巡视制度有敬畏之心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工作。毛泽东同志在著名的“窑洞对”中指出:“我们能跳出周期率的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同志讲过,“共产党员太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太大了也不好,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民主党派,总要好一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这些论述,都强调了从人民监督到党内监督的重要意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没有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党委书记作为一把手,拥有比其他人更多、更高的权力,理应受到更多更严的监督。在现实的监督体系中,有党的纪律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但从实际看,党内上级的监督中的巡视监督更加有力有效、更有威慑力和影响力。而一个市委书记对待巡视监督的认识和态度,既是自身党性观念和政治素质的具体表现,更具有重要的表率和示范作用。我在鹤岗任书记时,省委第一巡视组对鹤岗开展了一个月的巡视,牡丹江在2014年也接受了省委第三巡视组的巡视。实践中感到,“一把手”能不能正确对待巡视工作,能不能把自己摆到被重点监督的位置,对个人成长成熟、对巡视工作、对一个地区的廉政工作都至关重要。《官箴》一书将“清慎勤”三字列为为官“三要”。我理解,“清”就是廉洁奉公;“慎”就是用权做事必须十分严谨,并对各种监督有敬畏之心。张居正讲的为什么“官怕吏”的道理,实质上也反映了监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绝大多数腐败案件的事实表明:一是掌握实权的大大小小“一把手”出事的多;二是妄自尊大、凌驾于组织和法纪之上的一把手出事的多。因此,作为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主要领导,无论是集中巡视期间还是在平常工作中,都应该知道有一把巡视监督的利剑高悬在上,都应该对监督、对制度有遵守之责、有敬畏之心。

二、党委书记要带头自觉配合巡视工作,严格遵守巡视纪律

从巡视与被巡视的关系上看,往往被巡视单位将自己放在被动地位,一些人甚至有消极、抵触或躲避心理。但是作为被巡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负着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必须立场态度鲜明,在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上作出表率。无论是对班子集体问题还是班子成员问题,无论是对工作问题还是对自身问题,无论是对前任问题还是现任问题,都应该正确对待,按《条例》要求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具体讲,就是要努力做到“五敢五不”,即:敢碰硬、敢担当、敢负责、敢处置、敢曝光和不隐瞒、不造假、不阻挠、不干扰、不推拖。这才是对事业、对组织、对干部、对自己真正负责,这才能保证巡视工作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三、党委书记要带头自觉担当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王岐山同志讲过,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再好的制度最终要靠人来执行。因此,在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始终坚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和书记的第一责任。《条例》已明确规定,巡视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就是党组织书记。我认为,在落实整改责任问题上,一把手是责任体系中的重点,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可以说,如何对待巡视整改落实工作,是衡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五条标准”和“四有”、“四人”要求的最硬实的标准。最近,中纪委转发了新乡原市委书记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而被免职的通报,体现了“一案双查”、“一问三责”的力度,证明了“有责不负必被问责”的态度。这个案件再次警示我们,党委书记必须担当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具体到巡视整改工作,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亲自部署督办,亲自抓好重点难点突破。

一要从管党治党的高度来认识,把巡视整改作为“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的具体体现,真正摆上日程,优先解决;二要严格履行巡视工作程序,保证在2个月期限内完成规定任务,并按规定进行报告、通报、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看到实效并实施监督;三要认真运用巡视工作结果,把巡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巡视中发现的干部廉政情况,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通过选人用人导向进一步强化巡视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牡丹江市委高度重视巡视组交办问题线索处置工作,通过集体排查、线索统管、领导包案、专案专办、三级把关、审理前置等一系列措施,强化领导、落实责任,集中力量、强力推进,切实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截至目前,牡丹江市对中央巡视组交办的301件问题线索,已办结298件,办结率为99%。立案88件,立案率为29.2%(其中反映县处级干部线索73件,立案21件,占处级干部问题线索的28.8%)。对省委巡视组交办的238件问题线索,已办结220件,办结率为92.4%。立案63件,立案率26.5%(其中反映县处级干部问题线索65件,立案20件,占处级干部问题线索的31%)。9月22日,市委专门召开了全市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推进会,要求各县(市)区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先期开展自身重点巡查,全力配合做好全省县(市)区巡视工作。市纪委已经召开由各县(市)区书记、纪委书记参加的巡视工作专项约谈会,进一步传导压力,并向各县(市)区派驻工作组,开通了基层群众反映问题专项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掌握群众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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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

全文共 13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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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现在就我近期参与的党员组织生活和党员自学内容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是管党治党:“严”字当头,“严”字打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管党治党“严”字当头,“严”字打底。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开展,到廉洁自律准则的颁布;从领导干部的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水,到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追责;从“打虎拍蝇”严惩腐败分子,到巡视“利剑”越磨越锋利。从严治党的理念始终贯穿于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各条战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进一步增强。

二是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

有道德规范,才能激发内心的自律;有党纪约束,才能明确行为的边界。紧扣“廉洁自律“这个主题,中共中央印发的《准则》、《条例》,既明确崇德向善的高标准,又划出不可碰触的底线;既延续”思想建党”的传统,又确立”制度治党“的规矩,他律与自律互补、守底线与高标准兼顾、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结合,体现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新标准和新要求。

三是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全面从严治党

《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体现了宣示性,坚持正面倡导,变“不准”为“自觉”。《条例》尊崇党章,细化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新修订的条例,将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其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大量案例表明,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因此,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就要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

作为一名年轻的共产党员,我们不仅仅是贴着党员的标签,更要将党员的正能量传递出去。顾全大局,公私分明,凡事立即办,遇事带头干。“观于明镜,则瑕疵不滞于躯。”古人常以镜为喻,用来正衣冠、明得失。在现在乃至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常用“四镜”严律己。

常用“望远镜”视大局、明方向。常用“显微镜”看细节,管小节。常用“穿衣镜”观容颜,正形象。常用“反光镜”察诤言,纳监督。“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共产党人是由特殊材料做成的,这个特殊材料,就潜藏着比常人做得更好的密码。常以“四镜”自省,我们才能无愧党员身份。

有这样一则寓言故事:一群人分食一块蛋糕,一开始大家碍于面子、相互谦让,突然,风吹灯灭,屋子里漆黑一片。等再度灯火通明,大家面面相觑。原来,每个人都想趁灯灭后浑水摸鱼,蛋糕上布满了贪婪的手印。其实,这则寓言是一个他律与自律的隐喻。如果把蛋糕看做“欲望”的投射,而把灯光当作“监督”的方式,当“欲望”缺少内心约束,那么一旦外在的监督不复存在,他会诱使人逾矩。在他律的留白处,自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纪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纪律。纪律作用于让人敬畏的心理基础之上,而道德则建立在使人自觉的精神追求上。纪律只有运行在道德认同的轨道上,才能得到自觉地遵守。良心是我们每个人心头的岗哨,它在那里执勤站岗,监视着我们别做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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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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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下午4点,中心第三党支部书记陈碧云同志组织全体支委和党小组长们,于四楼办公室召开支部会议,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关于贯彻学习中共中央最近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陈书记以目前国内外形势,中央的战略布局和目前我们党建工作以及“两学一做”活动中的重点内容为背景,讲解了问责条例出台对我们党员的重要的指导意义,并结合自身经历,深入浅出地给大家讲了一场“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的党课,大家深受震动。

我在通读了问责条例以后,最有感触的还是习总书记反复强调的那十五个字:“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问责条例可以说是这十五个字的具体实践,是贯彻从严治党的利器,是高悬在所有中共党员头顶的一把利剑。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条例体现的精神之一就是,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如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有权必有责,在我党组织内,没有哪种权力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党组织赋予了你的领导权力,你就必然要承担响应的领导责任,这就是“有权必有责”的体现。

问责条例的出台就是要警示全党,失责就要问责,在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义务在先。从落马高官的事例中不难总结出,有的领导干部,只热衷要权力、不喜欢尽义务;有的领导干部临事而怯、遇难则退。问责条例就是要通过严格的追责制度,杜绝这些思想和行为,激发全党责任意识,唤醒担当精神。问责条例直指以往工作中存在的宽松软现象,在最该抓的薄弱环节上问责,既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也包括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各项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情况,力求以严密的规定确保问责常态化,促进党规党纪执行到位。“有责要担当”,不是一句空话,问责条例句句落到了实处。

党纪严于国法,因为党纪是对党员的纪律约束,如果不能对失职失责的党员进行问责,那还谈什么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失责必追究”的精神在问责条例中体现地淋漓尽致。问责的范围,问责的方式,问责的主体和客体,问责的执行落实,以及问责的时限是终身制,这些都全面涉及没有遗漏,篇幅不长却十分具有指导意义,可谓言简意赅、微言大义。

问责条例的出台契合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理念,小红本短短三千字,传达给公众的信息其实很简单,就是这次是动真格的了!不是每个政党都有给自己套上问责枷锁的政治勇气,但我党做到了!从此我党再添从严治党的利剑,必将在新形势下披襟斩棘,突破目前困境,开创崭新局面,带领我们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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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9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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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之后,党中央进一步扎紧从严治党制度“笼子”,七一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再次释放出了从严治党、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让党员干部“不敢腐”。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的一系列管党治党制度条例,都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一直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这次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把“利剑”,是失职、渎职干部不可触摸的“高压线”,中央在即将迎来建党95周年之际又一次“亮剑”,体现了我党从严治党的强烈决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认真贯彻问责条例,就能将从严治党的整体责任,转化为各级党组织的具体责任;让广大党员干部深刻的认识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意识到《问责条例》是悬在我们头上的一把“利剑”,切实做到“红线”不能触碰,做到防腐拒变,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不敢腐。

让党员干部“不能腐”。此次出台的《问责条例》被很多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问责条例》的对象是面向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还强调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无论是最全还是最严的党纪,要让党员干部感受到这条“高压线”的威力,有责必问、凡腐必抓,切实让党员干部从内心转变,树立红沟不可逾越,腐败不能伸手的思想。

让党员干部“不想腐”。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想腐”是从思想和认知上转变的一个过程。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只有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才能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条例》的出台,既体现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定决心,也是对反腐败制度的重要完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是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全面从严治党,将普通党员纳入党纪管理之中,不留死角,无疑是为反腐败树立的一道制度化防火墙,同时也达到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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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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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全党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不断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事必有法,然后可成。”严字当头,重在抓实。要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就必须靠制度来保障,就必须用好问责这个重要抓手,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中央纪委通报曝光河南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等问题。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作了责任追究。问责工作持续深入,内容方式不断创新,体现了党中央以强有力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推动了“两个责任”落实,为制定问责条例提供了实践基础。

同时,也应看到,在问责方面,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的现象依然存在。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对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等问题。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这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立治有体,施治有序。问责条例将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进一步扎紧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从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扎实等六方面失职失责行为,到聚焦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从明确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具体问责方式,到问责执行、终身问责等方面的规定……问责条例突出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从制度上解决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是我们党问责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和创新。

宝剑锋从磨砺出。问责条例的13条内容,源于管党治党实践,又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问责工作核心思想;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把握有限目标,突出重点作出规定,增强了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突出党规特色,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实现纪法分开,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做到要义明确、简便易行。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推进。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中央一步一步箍紧制度笼子,不断激发制度治党的强大力量。用问责砥砺全党,用担当诠释忠诚,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我们党必将进一步焕发凝聚力和战斗力,带领广大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奋勇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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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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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召开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座谈会,强调要用担当诠释忠诚、释放失责必问强烈信号。

作为党员干部担当着重要的职务,手中握有重要的权力,个别党员干部却不愿承担责任,不愿有所担当。尤其是遇到问题、面临问责的时候,习惯于百般推卸自己的责任,总想置身事外,完全没有一个党员干部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究其原因是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

“有责必有权,有责要担当,有失必追究”这句话深刻阐释了责任与权力、担当和制度的关系。

严格落实,提高“人治”觉悟。在一个人情社会里,人们习惯做“好好先生”,对违纪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成为问责追责的“绊脚石”。“如何问责,怎样问题落到实处?”,首先需要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们杜绝“老好人”思想。一方面做到执法者必先守法,律人者必先律己,做到“头上高悬反腐利剑,手中紧握纪律戒尺”;另一方面要嫉恶如仇、敢于监督、立场鲜明,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应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和魄力,直面问题,大胆监督执纪问责,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

严守信仰,提升责任担当。纪检干部们首先要严守信仰。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和政治本色,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心里时刻有一盏理想信念的指路明灯,以恪守崇高的精神信仰和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来磨砺自己,一心一意为党站好岗、履好责,为人民服好务。

问责必严,提升违规成本。就是必须要强化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杜绝规章制度成为“稻草人”,使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变得严紧硬,对党员干部起到强有力的震慑和约束。

因此,纪检监察干部们要从严治党,确保问责机制上的常态化、制度化;严于律己,坚守好自身的底线,敢于问责。使“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才能长效、深入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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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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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下午,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张文雄参加了所在的省委宣传部舆情信息处党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第二专题集中学习讨论,并为支部党员上了一堂生动的党课。他强调,党员干部要做到心有所守、身有所循、行有所止,把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工作中。

在这次专题学习中,张文雄和支部全体党员同志一起重温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部分支部成员联系思想、工作实际,谈了心得和体会。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纪律不成政党”。张文雄说,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是从严治党的中心环节,纪律严明、规矩严格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作为党员,要将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摆在第一位,这是刚性要求,也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要求。

“违背制度多了,纪律就靠近了;违背纪律多了,法律就靠近了。”张文雄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是要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必须”要求,守住党性和信念,做到心有所守;把党员的先进带头作用体现在行动中、细节中,做到身有所循;心存敬畏,心中有底线、有红线,不越界、不越轨,做到行有所止。

“信仰的长度要靠脚步丈量出来,信仰的高度要靠双手攀爬出来,信仰的深度要靠汗水浇灌出来,信仰的纯度要靠鲜血浸透出来,信仰的强度要靠意志锻造出来。”张文雄说,坚强党性和坚定信念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政治基因。要坚持修行、修为、修炼,把信仰之修作为关键之修,补足精神之钙,常固思想之元,始终筑牢思想防线,不踩纪律红线,让严守纪律规矩成为一种习惯和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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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贯彻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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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迅速行动,学习贯彻问责条例持续升温。大家认为,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彰显了我们党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全面贯彻,把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政治责任切实担当起来。

天津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于近日集体学习问责条例。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说,问责条例是首部关于问责方面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一起,构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要把问责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党员领导干部培训计划。各级党组织要从严执行党规党纪,在履行职责上较真碰硬,紧扣问责条例各项规定严肃问责,确保党规党纪有效执行到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用好问责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督促责任落实。

在福建省委常委会议暨中心组学习会上,省委书记尤权表示,贯彻执行问责条例,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位,要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把学习宣传问责条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要切实领会问责条例实质和要领,深刻认识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深刻认识到问责既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也针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部门;深刻认识党员领导干部不仅是条例的执行者,也是条例的问责对象。进一步压紧压实、落细落小主体责任,着力抓好“两个责任”在基层的落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党组分别召开党组会议或通过中心组学习,逐字逐句研读问责条例全文,提出把条例作为专题学习教育的必学内容,要求所属系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担当,主动贯彻执行问责条例,结合巡视整改,运用好“四种形态”,坚决破除好人主义,更加注重抓在日常,严在经常,管住管好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下去。

“问责条例明确界定了问责对象,倒逼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真正把责任抓在手中,作为区(县)委书记,既要以身作则,‘手电筒’对着自己照,带头接受党的纪律规矩的监督约束,又要真抓严管,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违反党的纪律规矩的行为敢于较真、追责问责,以坚定的态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委书记吕素维说。

通过学习问责条例,河南省原阳县委书记郭力铭更加深刻地感受到落实主体责任必须见诸行动,不履责就要被问责,不问责就要被追责。他说:“我们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问责条例,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要真正把自己摆进去,带头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真正做到心系使命、敢于担当,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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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成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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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继去年修改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它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中国共产党肩负着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同时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完成历史使命,战胜风险挑战,必须管好党、治好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紧紧抓住治国理政的关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正风肃纪,反腐惩恶,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大振。“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试出了人心向背,奠定了广泛和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只要我们管党治党不放松、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恶不手软,就一定能赢得这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斗争。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制度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建设好、管理好一个有430多万个党组织、8700多万名党员的执政党,离开制度是根本不可能的。“解决从严治党问题,最根本的是严格遵循执政党建设规律进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制度的严密性和科学性”“要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加快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制度治党的重要意义和方法路径,廓清了一系列事关根本的重大问题和根本关系,为新形势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建党95年来,我们党在制度建党和制度治党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为中国共产党领航中国不断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随着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党内法规也出现了一些不配套、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现象。比如,在某些领域和某些方面,制度滞后于实践发展和形势需要;有些制度过于抽象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可操作性的规定;还有些党内法规制度公信力、约束力弱化,甚至沦为摆设。这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短板,必须尽快补齐。正因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三年多来我们党的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进展。截至目前,中央已经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共54部,包括党章1部、准则1部、条例8部、规则6部、规定21部、办法9部、细则8部,超过现行15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的三分之一。

在众多党内法规制度中,问责条例堪称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件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实践证明,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但如果没有统一、配套、刚性的问责制度作支撑,问责的执行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然有责,失责必须追究。制定问责条例,既是为了减少问责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也是在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事必有法,然后可成。”问责条例的制定,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广东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排头兵,全省各级党组党委、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南粤党员干部队伍,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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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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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纪律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条例的覆盖率更广且瞄准的对象更具体,问责情况也更加明确,问责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还规定了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进一步加强了条例的规范化和执行力,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问责不是目的,但一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落实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要求,必须靠制度来保障,加强问责才能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不仅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违纪做出了规定,更重要的是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这无疑对党务领导干部和党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一名机关党务干部,不能仅限于“独善其身”,更要有担当精神,敢于指出和解决所属党组织存在的问题,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把所有的工作热情投入到机关党建工作中。通过学习问责条例,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我将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努力把坚持原则和创新工作统一起来。做一名敢于坚持原则的党员干部,守得住底线,在大是大非面前有理性的思考和正确的判断,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开展日常工作敢于突破、敢于创新,遇到困难和问题要敢于担当、敢于担责,在困境中锻炼自己的能力和磨砺自己的意志。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思考,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思想经验,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开展具体业务而言,对党组织的设置、换届、发展党员的程序、党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党费的收支、基层党建工作集中整治排查等各项工作,都要加强学习,不论是否明确到自己办理,只要有人来咨询办理,都要勇于承担,做到不推诿、推脱,在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高标准严要求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思路,突破党建工作局限性,大胆工作,把工作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二是努力把爱岗敬业和执行力统一起来。通过学习,彻底改进自己工作和思想不相适应当下形势的环节,切实加强学习和工作主动性,杜绝那种不是领导安排就不做,没有明确职责就不管的现象,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强化干事创业的超前意识,以务实的姿态迎接新的工作挑战。坚决维护党组织的决定,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在工作中多一些付出,少一些计较,能以大局为重,无条件完成组织交办各项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效率和执行力,杜绝等、靠、望的不良工作态度,把严格履职的形象树起来,把模范带头的作用发挥出来。

三是努力把个人成长与组织的建设结合起来。深刻领会“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香满园”的含义,把自己的工作职责融入到党的建设中来,充分认识到个人的成长离不开组织的培养和集体的关心。遇事多汇报、多请示、多交流、多配合,不以自我为中心,一切从大局出发。只有把自己摆进去,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问责意识,坚决破除不当领导无需当责以及好人主义、一团和气的心理,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一名党务干部,在重大问题上要敢于发声、亮剑,把严和实的精神落实到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让问责条例落地,成为党员履职尽责的有力约束和经常性提醒,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政令畅通,确保不留“暗门”、不开“天窗”,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一名思想警惕性高和担当意识强的党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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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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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从2016年2月开始,历时近9个月,在坚持基本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多次会议研讨的基础上,继承发展了1980年的准则,中国共产党在新形势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拉紧一根“红线”。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通过,再次宣告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不存“护身符”和“铁帽子”。让党的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要追究的意识。《条例》用较大的篇幅强调了监督的内容,便于领导干部认真对照一下、深刻反省一下,真正做好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正派人”,工作上的“扎实人”。

织就一张“密网”。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构架了党内监督、党外监督,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的主纲,同时要求做好党组(党委)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的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的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的各个环节,相互砌进,环环相扣,织就了一张严谨严明的网格。《条例》详细列明存在的各类问题,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的相关程序步骤,确保监督有章可循,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操作性,为领导干部心中有信仰,肩上有担当,廉洁自律、公道正派提供制度保证。

传导一股“高压”。 通过《条例》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以“刮骨疗毒”、“割肉治疮”的决心来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出实招,动真格,全方位抓好从严治党,切实发挥党的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从完善严明的制度上制造压力,打消个别领导干部心存侥幸的心理,形成震慑力,使党的领导干部自觉强化对党和马克思列宁主义信仰的忠诚,推进对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力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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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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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闭幕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10月28日下午,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表示,修订条例原则之一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

当日下午,中央宣传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负责同志介绍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情况。

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发布会上介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12月颁布实施,这是第一个党内监督的专门文件,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同时,十多年来党内监督的新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实践新经验,迫切需要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

吴玉良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上对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出要求,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制度措施,为修订条例指明了方向。中央纪委机关先后7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条例修订工作。党中央统筹考虑,决定将修订条例纳入十八届六中全会重要议题。从今年3月份开始,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领导下,修订条例与制定准则同步进行。

他表示,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领导本身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吴玉良说,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三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五是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共分8章、47条,分为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列了9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

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列了27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这4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形成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其中,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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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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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从更高层次上和更广范围内提出了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要求,更加彰显了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有力举措。从严治党,严在何处?严在党纪,严在国法,更严在党德。从严治党就是要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高度的政治伦理自觉。

以人民为中心: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伦理目标

让人民摆脱被压迫和奴役的命运,为人民创造幸福美好的生活,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懈追求的政治伦理目标。从毛泽东同志倡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再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一切以人民为根本的执政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讲话中明确提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首先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和促进人民的利益是中国共产党人遵循的最高伦理原则。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党员是最重要的政治身份,在任何条件下都要将维护人民利益作为行动的旨归,一旦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就必须毫不犹豫地放弃、牺牲个人利益。

其次,中国共产党人要形成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意识。党员要以积极的姿态参与社会事务、参与公共生活,自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要求广大党员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特别是对于党的干部而言,在制定公共政策和行政程序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人民的福祉为出发点,而不能仅从部门利益出发,将个人或部门意愿作为工作的主要依据。

政治认同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人民支不支持、答不答应是评价一切方针、政策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只有将人民的意愿广泛表达在政治行动之中,我们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认同。这也是我们党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法宝和源泉。

突出廉洁规范: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伦理美德

2015年10月12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这一政治伦理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优良传统,强调从严治党重在以德治党。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廉洁问题已经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一要求,全面表述了廉洁政治的深刻内涵,也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态建设的根本要求。

清正是党员行政的人格保障。我国千百年来都秉承着“清正”的优秀政治文化传统。我国儒家的人格理想中凸显了“内圣外王”的道德逻辑,“修身、齐家”是“治国、平天下”的道德资格。清正也是现代政治中行使公共权力必备的道德品质。党员干部都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而人民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公共权力的行使只有一个目的:保护和促进人民根本利益。

清廉是党员行政的道德操守。清廉不仅是对政府部门和各级党组织提出的伦理规范,更是所有行政主体都要恪守的道德操守。政府清廉意味着我们的制度设计、安排都要以人民利益最大化为导向,在行政权力运行中节约公共资源、降低行政成本,营造廉洁的行政风尚。只有自觉抵制经济生活政治化和政治权力经济化的倾向,严守私人与公共的界限,才能杜绝腐败、保持清廉。

清明是党员行政的道德原则。深化政治民主、巩固和强化人民主体地位、扩大政治参与是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政治权力要有更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政治的运行要公开、透明、置于阳光下。这就要求广大党员要严以用权,在权力行使过程中为人民参与、监督提供畅通的渠道,防止一切形式的暗箱操作。

强化党内监督: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伦理约束

任何权力都需要被监督与约束,绝对权力必将带来绝对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着深刻的洞见,他高屋建瓴地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强化党内监督要全面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要义在于达成基于民主基础的集中、实现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集中是保持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融合统一的重要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党和国家关于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都依据人民的意志作出决定,以人民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为前提达成广泛共识。同时,民主集中制深入考虑了共识的有效性。就政治生活而言,对于不同观念的综合既要关照各群体利益的多样性,又要谋求普遍利益的达成。我们的民主协商只有在持有相近价值理念的政治语境中才有取得一致的可能。

强化党内监督要求党员能以开阔的胸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反思中保持政治权力运行的正确航向。习近平总书记对此论述道“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一方面有赖于建立完备的监察制度,另一方面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态度。站在政治理性的视角,任何权力主体的理性都是有限的,如果缺乏对个体理性的修正机制,则存在将个体理性的局限转化为负面社会后果的危险。党员干部要主动接受批评、进行反思,时时敲响权力的警钟。

党内监督既是共产党人的政治权利,也是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所谓“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所有党员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相互之间形成了互爱互助的同志关系。党员间的互爱互助不是利益的互利互惠,而是人格的共同完善。所以,党员不能独善其身,而应从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及时发现、指出、纠正其他同志暴露的问题,在互相监督与勉励中培养坚强的党性。

党纪严于国法: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伦理自律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政治伦理上需要以高于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

党员要以党纪作为自己的道德底线。党纪严于国法并不意味着党纪高于国法,只是因为两者的对象存在差异,所以内容范畴有所区别。比较而言,党纪设置了更高的道德门槛,一些在国法中被允许的行为受到党纪的约束和限制。党纪与国法的区分凸显了党员身份的特殊性。作为政党的一员,坚持党的政治理想、维护党的政治原则、遵循党的政治规矩是每一位党员肩负的道德义务。唯有恪守党纪底线,方可取信于民,为接受人民权力委托提供有力的合法性证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党员要在党纪的指导下追求高位道德。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但要体现在政治领域,还要体现在文化和道德领域,成为道德的标杆。国法规定了普通社会成员的基本规范,属于低位道德的范畴。党纪则呈现出高位道德的价值取向。党员作为先进文化的代表,应该以党纪为价值坐标,追求崇高的道德生活,引导社会形成健康的道德环境。

党员要实现党纪的内化。道德自律是从服从外界规制到道德自觉的过程。道德的最高境界在于“随心所欲而不逾矩”。如果党员的道德服从仅限于外界强制,一旦外力减弱,或者欲望膨胀,就可能突破党纪底线,滑入贪腐和堕落的深渊。坚守党纪红线,就必须将个人理想和追求与党的理想、追求高度统一,将党纪内化为自身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从而走向道德的自由王国。

健全问责机制: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伦理担当

如何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维持健康政治秩序、保证政治决策科学性的重大课题。中国共产党人直面这一课题,充分展现了政治伦理担当。健全问责机制长期以来都是我党建设的主要工作,今年7月由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系统阐明了党员问责的理论依据、工作原则、实施程序和内容范围。

一是健全问责机制反映了共产党人的责任意识。健全问责机制的主旨在于落实主体责任、通过问责促使党员干部认清权责边界,划定主体权限,一方面防止权力滥用、越界行权,另一方面惩戒为官不为、失职渎职。健全问责机制有助于党员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主动防范、规避潜在的危险和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二是健全责任机制显示了共产党人的法治精神。健全责任机制的实质在于将权力与责任纳入制度的范畴,让对任何权力运作结果的追责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问责机制的完善内含对主体行政程序的制约,对党员遵守政治规矩、恪守程序正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鞭策作用。激励党员形成规则意识、程序意识也是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

三是健全问责机制表达了共产党人的政治勇气。值得注意的是,面对问责的压力,中国共产党人不能选择回避和退缩,更不能在问责的压力面前丧失勇气。恰恰相反,共产党人应该坚持社会主义政治理念,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鼓起勇气追寻政治美德,实现“善”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健全问责机制的目的不是让党员墨守成规,而是敦促我们凭借公共理性和政治智慧致力于增进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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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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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我党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建国67年以来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 的重要内容,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强化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做出的顶层设计,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结合交通行业的自身特点,我个人心得体会如下:

一、守纪律,讲规矩。是对每一个共产党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确立并一直遵循的基本组织原则,我们党一直以来就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世情、国性、党情的新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本次全会提出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这“四个做到”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三个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更是对从严治党提供了更完善、更规范、更细化的制度保障。

二、抓住关键,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是抓好班子建设,推动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党政一把手是班子之首,事业之帅,以身作则,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公仆和主人的两层关系,要做到权为民用,权为发展而用,作为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要把党和人民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爱护,要拿出共产党人的气度和胸怀,自觉、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监督。党员干部要养身修德着重培育“四种意识”即民主意识、尚廉意识、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必须时时刻刻注意提高警惕,约束自己,明确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就是管住自己。

三、xx交通一直走在全省的前列,面对新形势下加强和提高党内政治生活,必须做到率先垂范方能上行下效。交通行业的特点是点多面广,涉及到民生工程和源头治超等敏感行业,道路建设和村村通惠民工程。一方面要做好统筹安排,科学管理施工和科学安排,另一方面要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监督,如果看不住领导干部的权力,领导干部就不能在从严治党上做出榜样,就谈不上以上率下,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以身作则才能树立一面旗帜,展现一种作风,凝聚一种力量,引领一种风尚,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才能为全党、全社会做出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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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条例准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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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铸牢全院上下的思想防线,xx月6日,xx法院党委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四个党支部全体党员、干警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通过学习进一步凝聚了思想共识。即将实施的党的《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建设和发展历史中的一件大事,体现了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信念,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已经跨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学习贯彻好《准则》和《条例》,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党的战斗力,更好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号召全院干警,结合自身和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好《准则》、《条例》,并努力做到:

一是要增强主动和自觉,强化学习以提高认识凝聚共识。增强学习的自觉性,集中利用实施前这段时间抓好系统学习,让全院干警内化于心,增进理解体会,激发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遵章守纪的源动力。分层级召开班子成员、中层干部、部门干警专门会议,传达会议精神、学习《准则》《条例》内容,分阶段进行交流座谈,动员每位干警剖析思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用“新的高标准”来进一步修正自己、检点自己,改造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并做好学用结合,秉持司法道德和执业操守,守纪律,讲规矩,有底线,全心全意为民司法。

二是要增强推进和落实,强化规制以规范行为完善体系。《准则》确立了“行为高线”,告诉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树立怎样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行为标准;《条例》划定了“行为底线”,告诫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禁止什么、摒弃什么,否则将要受到纪律处分。这“一高一低两条线”为新时期惩防体系建设赋予了新的内容和活力,更是对全体党员从严律己、外化于行的全新要求。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相应内容予以充实、更新或调整,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和纪律的刚性约束,保证廉政机制的持续性,让全院干警心怀戒惧,行有所止;要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行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瞄准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良现象,肃纪问责,及时纠改,让司法措施更利民惠民;要进一步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运行干扰司法、过问案件全程留痕体系,把好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关口,让审判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要进一步深化廉政节点防控,做好重点部门、敏感岗位、特殊人员的前瞻预防,适时预警,全程提示,助力案件提质和审判安全。

三是要增强监督和执行,强化历练以廉洁自律务实为民。在《准则》和《条例》构建的纪律网格内,准则内容的大尺度精简,条例规定的无缝隙、全覆盖,给纪检部门实施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基本遵循。在司法实践中,要在执行“两个责任”中树立公信,正确领会“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辩证关系,按照“四个坚持”要求,发挥好党委和纪检部门的应有责任,带好队伍,抓好业务,树立司法公信。要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程中从严自律,以落实一岗双责为载体,细化完善廉政建设的内容及措施,签订责任状、作出风纪承诺,实施三级问责,形成廉洁自律的防火墙。要在贯彻规章制度中执纪问责。在工作中,注意强化标准和规定内容的具体执行,坚持“零容忍”正风肃纪,坚决纠正不达标准、逾越底线的各种行为及表现,做到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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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关于“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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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一准则条例规则”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通过逐字逐句逐条学原文、读说明、作对比,我对《准则》《条例》和《规则》有了更深的理解、认识、和感受,也要借此次学习契机,把党纪条规刻印在心上,把纪律规矩渗透到血液里,着力于“五讲五做”砥砺作风,躬身践行。

讲忠诚,做信仰坚定的人

信仰好比“定海神针”。有信仰的人才能稳得住心神、站得住脚跟、挺得直腰杆。没有信仰的人就好比一个盲人,永远走不出人生“迷宫”,甚至步入歧途。党的忠诚卫士必须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具备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品质。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树牢“四个意识”,在思想上认同核心,在政治上维护核心,在行动上紧跟核心,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坚守职责定位,忠诚履行使命。

讲学习,做“能征善战”的人

孔子云:“不学诗无以言”。纪检监察干部是手握纪律“钢尺”的人,如果连自已都不知道尺子尺寸多少,又怎样去衡量别人?此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虽然有收尾,但“学习”二字永远没有终点。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作为一种工作责任,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对《准则》《条例》和《规则》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要把学习作为永恒的追求,平时少一点酒酣耳热,多一点伏案而思,做到“腹有诗书气自华”;要大力营造学习的风尚,使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能够在学中熔铸信念、淬炼党性、提升本领,打造信念坚定、能征善战的执纪“铁军”。

讲纪律,做敬畏规矩的人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自律。“打铁的人”要做“铁打的人”,更要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标杆意识,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处处严格按照纪律规矩做人处事、监督执纪,做遵守纪律的标杆。要形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真诚欢迎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履职尽责,习惯在相互提醒和督促中成长进步。要严防“灯下黑”,把自已摆进党纪党规的“框框里”,严格执行《准则》《条例》和《规则》,严格按照省纪委任正晓书记提出的纪检监察干部“五个不准”纪律要求,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讲“修身“,做永葆初心的人

范仲淹诗作《瀑布》中有云:“下山犹直在,到海得清无?”大意是,瀑布虽始于高山、源于高洁,但最终一路奔腾到达大海的时候还能保持最初的高洁吗?这句话,同样也要经常追问自身:我的初心是高洁的,但经过一路奔波、一路风雨征程,我保持这份高洁了吗?当前,纪检监察干部备受关注,也面临被拉拢腐蚀甚至被“围猎”的风险,风口浪尖之上容不得一丁点的“瑕疵”和闪失。“寡染以清心,寡欲以清身。”在风险和各种利益诱惑面前,我们能否保持“清心寡欲”的定力?物欲当前能否淡泊?“围猎”之中能否突围?能不能永守初心?能不能“到海得清无”?找到上述答案,需要时时修身内省、“拂拭”本心,保持纤尘不染的品格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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