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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条例作文专题栏目,提供与条例相关内容的作文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条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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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心得

全文共 8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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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研究我市贯彻落实工作;审议建设中国互联网+名城、中国现代服务业名城、国际软件名城、中国智能制造名城“四名城”实施方案;审议城市品质提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交通秩序治理、市民文明素质提升“四个行动计划”。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黄莉新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要制度创新,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表明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坚决态度。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学习宣传,深刻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精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切实加强贯彻执行,加大对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持续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效应。要从严开展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制度空转,坚决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督促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过硬成果。

会议指出,建设“四名城”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新一轮改革发展布局,充分发挥南京资源禀赋优势的战略之举,对于全面提升城市承载力、产业竞争力、区域影响力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四名城”建设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明确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的导向,突出战略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条块联动、要素保障和督察推进,确保“四名城”建设真正落地见效。

会议强调,较高的城市品质、整洁的市容市貌、良好的交通秩序、良好的市民素质,是城市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大力组织实施“四个行动计划”,切实解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矛盾;坚持综合施策,推动城市管理精细化、人性化、法治化;坚持标本兼治,健全完善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坚持共治共享,使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推进城市品质、城市环境、交通秩序、市民文明素质实现新的提升。

会议决定,8月3日召开中共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总结上半年工作,安排下半年任务,研究部署城市工作。会议研究了拟提交全会审议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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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二:修订党内监督条例

全文共 2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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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内容: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修订党内监督条例,研究修改行政监察法,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相互配套,相互促进。

专家解读:高波表示,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由之路。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是依规治党的体现。

任建明表示,现行党内监督条例已实行十几年,十八大之后纪检体制改革需要反映到监督条例里面。强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配套,需要将党内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检察院的反贪反渎等整合配套,形成更有操作性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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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条例和准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1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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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近日公布。重修后的条例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重修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原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党员干部,体现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中央对党内两大法规采取“一揽子”修订的方式,分别确立党员应当遵循的道德“高线”和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德法相依,相辅而行,将有助于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一是《准则》中对党员干部的要求突出注重家风。把党员领导干部修身齐家摆在重要的位置,重点要做好“四个必须”。即,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些要求与总书记在今年党中央、国务院举行的春节团拜会上,对家庭建设问题的生动论述中提出的。“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每一位领导干部都应认识到自己的家风不是小事,不是家庭私事,而是干部作风的重要体现,带头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教家风,带动“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党员干部“四个必须”与总书记对家风建设 “三个注重”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更好地诠释了党员干部修身齐家的重要性。

二是《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从近年查的案件来看,小官巨贪的案例很是普遍,“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小官大贪”贪腐行为多发生在群众身边,是近年来打击腐败的重点之一。

三是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行为。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有它的特殊历史背景。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反腐大旗帜,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反腐无禁区,一批大“老虎”纷纷落马。其中,最为典型的要属山西。2014年是山西历史上极不寻常的一年,“系统性、塌方式”的严重腐败震惊全国。7名省级领导干部被立案调查,全年处分市厅级干部45人、县处级干部545人。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教训十分深刻。“对抗组织审查”的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所以在新版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对于违反组织纪律,也有教训。即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另外,中纪委通报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等。新版条例突出了“非组织活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从以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出中央修改《条例》,有它的原因和历史教训,并且从这些教训深刻的案件中,得出的新纪律约束与规定,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

四是史上最严党纪。新修订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出更严更精更细。重修后的条例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国家治理需要依靠法律,党员管理则要强调纪律。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是分内之事,而由于角色身份特殊,还需遵守纪律和规矩,党纪严于国法,标准更高,要求也更高。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就难以体现,容易出现“没查都是好同志 ,一查就成 阶下囚 ”的现象。此次修订落实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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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保基金条例5月起施行

全文共 17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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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首次以国务院条例级别明确社保基金运作规范,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定义和定位,《条例》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条例》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和监管,《条例》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等。

此次《条例》的发布意味着社保基金投资相关条例的立法层次和权威性得到提高,社会各界关注的社保基金资金来源、投资范围、监督管理等问题将得到进一步落实,条例执行将真正实现“有规可依”。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前副理事长孙小系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至今,应该说是比较成功的,一方面实现了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建立了一套适合养老金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制度,培养了一支队伍。“未来把基本养老保险金结余部分交给我们运营,有一定的必然性。但这部分资金跟目前我们管理的基金是有很多不同的。”孙小系表示,社会保障基金是储备性基金,没有支付要求,也没有负债管理问题,但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是现收现付的,期限短,关注度高,需要相应的负债管理。“这部分资金的管理从风险的角度来说,要求会更加严格。”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对《经济参考报》记者也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同于地方政府管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和运营管理不同,用途也存在区别。“它的性质是战略储备基金,是为应对老龄化危机对社会保险基金造成的压力而建立的基金,以备未来出现收不抵支的状况。因此,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褚福灵说。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达到 19139.76亿元,基金权益17968.05亿元。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15085.9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676.39亿元;8个试点省(区、市)做实个人账户资金1149.25亿元;广东和山东省委托资金1732.88亿元。2015年,社保基金投资收益总额2287.04亿元,收益率达到15.1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WIND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两市已有83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年报,其中社保重仓流通股达到221家,整体占比在26.56%,所有社保组合目前合计持股达24.97亿股,按照年报计算(12月31日收盘),总市值达575.33亿元。前海开源基金认为,随着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入市步伐的加快,在给股市带来流动性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机构投资者的整体占比,从而增强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整体影响力,利于将价值投资的理念注入市场之中,使得整个市场投资逐步趋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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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条例学习体会

全文共 29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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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从3600余字精简至281字,这样的“删繁就简”意味着什么?原《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去哪儿了?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变化值得特别关注?“负面清单”与每一名党员息息相关吗?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如今整合为“六大纪律”,为什么反而提高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答案就在《准则》和《条例》的“改、增、删”中。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需要指出的是,原《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并非“去无踪”,很多内容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对照《条例》修订前后的内容变化,不难发现,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这把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的“党纪戒尺”,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其中,既做“减法”,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又做“加法”,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与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改、增、删”值得特别关注?梳理《条例》的具体条款,“负面清单”的重点清晰可见。

“总则”告诉你,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等情形,后果更严重了

修订后的《条例》“总则”部分,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在2003版《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中,“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一年内”改为“一年半内”,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更严重了。

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的类似条款还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如第十三条是修订后新增的内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又如,第十九条规定,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第二十条中,“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这些都是增补的内容,突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党纪“从严”。

“分则”告诉你,“六大纪律”可“对号入座”,党纪“负面清单”不再包括贪污贿赂行为

修订后的《条例》“分则”部分,就是详述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

“六大纪律”,政治纪律排在首位。修订后的《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如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组织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以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如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廉洁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如第八十一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值得注意的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第九十七条),“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第九十九条)……诸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被纳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不仅要处分直接责任者,还要处分领导责任者。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条款。

违反工作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值得一提的是,2003版《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

还有引人注目的一大变化,是2003版《条例》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所列条款,在修订后的《条例》中都删除了。不消说,这是实现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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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条例学习心得

全文共 1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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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全国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进行了全面、反复的学习。在这里,我就谈几点自己的学习认识和体会:

一、新《准则》和《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党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

新《准则》和《条例》的出台既体现时代性,又富有创造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两项法规的修订及颁布实施,正是我党在反腐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的实践成果。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二、新《廉洁自律准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新措施

新《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准则》的内容,既有德法相济的“温度”,更有标本兼治的“力度”,强调自律意识的树立。虽然只有八条,但紧扣主题,围绕的是理想信念宗旨提出要求,高度概括了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思想道德境界,要求公私分明、尚俭戒奢、甘于奉献等,并首次在党的规章中提出“修身齐家”要求:“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廉洁自律准则”比党纪的标准更高,“高于纪律,严于纪律”。

三、新《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新武器

原《党纪处分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二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修改以后的新《条例》,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一方面,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新《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特别是针对社会反响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生活作风不正等行为,明确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我相信随着新《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将及时清除党内腐败分子和不合格分子,纠正当前的一些不正之风和违规现象,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真正把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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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

全文共 10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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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法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正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下面谈几点自己的体会: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理解《准则》和《条例》精神。《准则》和《条例》是每个共产党员的生活和工作指南,明确了我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只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精神实质,才能使我们的思想认识清晰,驱使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才能警钟长鸣、方向明确、行动有力,才能遵纪守法,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党员干部。广泛宣传使每个党员和群众都了解精神实质,才能更好监督和提醒党员干部,在正义的阳光下,党员干部才会少犯或不犯错误。

二、从我做起,党员干部模范遵守党纪。模范遵守党纪应当是党员干部的自觉行为,“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四个自觉”是每个党员干部的努力奋斗标准,我们要“敬畏”党纪国法,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才能对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敬畏”才能更好地约束自己,只有在可能违犯党纪、政纪时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在改革开放硕果累累的条件下,我们党员干部时常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要警钟长鸣,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一步。

三、敢于担当,严格执纪,落实监督责任。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带头遵规矩、守纪律,重在执纪监督问责。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和线索要及时追踪和处理,有了反映及时提醒,做到事前有提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努力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在工作与生活中,要积极推动单位的班子成员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全体党员干部要勇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并且自觉接受监督,违规违纪才能少有或没有。纪检监察干部要突出对“四风”问题的监督与检查,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紧紧盯住“乱作为”,管住“不作为”;就是要从上下班、工作状况、服务态度抓起,对有轻微苗头性问题先警告,再不改过就建议组织处理,对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迅速查处,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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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两学一做学准则和廉政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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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已经启动。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位基层党群工作负责人,最近,我坚持边抄《党章》边“走心”,在带头为基层党员干部上廉政党课、对新提任干部开展廉政谈话的同时,自己也结合学习《党章》和《准则》,思考新时期怎样做一名合格党员。有“五个不偏”体会至深:

一是坚守理想不偏向。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任何时候都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并为了这个信念而矢志不渝、始终不渝、坚如磐石、坚持不懈。《党章》在“总纲”中明确,“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的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就特在其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上,特就特在其实现途径、行动指南、根本保障的内在联系上,特就特在这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上”。我们要真心实意、全心全意认同、参与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对理想信念要做到“入脑入心、踩石留印、抓铁有痕”,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偏离理想指引的方向。

二是忠于组织不偏激。《党章》第二条明确“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第八条明确“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因此,每一位党员都是党组织和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忠于党、忠于人民,是党员的内在要求。《党章》在“党的组织制度”中第十条又明确“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因此,每一位党员个人都要参与到并服从于党的组织。要认真领会、全面执行《党章》关于党员个人与党组织关系的界定,党员个人要相信组织、服从组织,而决不可以偏激的心态、以个人或团体利益向组织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现实中,极少数党员以个人、部门或局部利益为出发点,向组织提条件、摆姿态,甚至要求党的组织满足其非组织原则的要求。这是违背《党章》的行为,必须严肃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必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处理。

三是遵守纪律不偏离。《党章》第三十七条明确“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要求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如果把党的组织比作在铁轨上运行的列车,那么,党员个人就是列车上的乘员,而铁轨就是党的纪律,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人都必须在铁轨上运行,绝不能脱轨和越轨。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人不仅要在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而且在思想上也要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纪律和规矩的轨道。

四是坚持公心不偏私。《党章》“总纲”明确“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第一章“党员”第二条又进一步规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我感到,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纪的原因尽管有很多方面,但归结起来,无外乎没有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担任领导职务时间久了,逐渐忘记了入党宣誓时的初心,忘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权力公共属性,以公权谋私利,“公心”渐失,“私欲”膨胀。最近央视纪录频道正在播出的《千年包公》,宋代包拯铁面无私、为民请命,就是“公”字当头、“严”字当头,克己奉公、严格自律。《准则》共八条规范即党员道德高线,就是把“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摆在了第一条,这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更为党员修身立行把了关。

五是履行责任不偏安。《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义务”共八项,既有正面要求,也有禁止规定。广义上说,党所追求的目标和党员在入党誓词中表明的态度都是党员的责任。具体来说,党员就是要时时处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先进性和纯洁性,绝不能“不作为”而偏安一隅,也不能“乱作为”而不负责任。这也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面向全体党员的重要目的所在。正如《准则》所提倡的那样,每一位共产党员都要争做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吃苦在前的表率,在做到这些的同时,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还要争做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模范,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做出经得起实践和群众检验的实绩,做到“平时看得出,关键时刻站得出,危难关头豁得出”,这也正是《党章》要求全体党员在“入党誓词”中宣誓的“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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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4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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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条例》。《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强化问责工作、落实“两个责任”的改革创新,到固化实践成果、扎紧制度笼子的立规创举……十八大以来,从行动到规则,从以治标为主到标本兼治,见证着世界最大执政党以更加成熟的姿态、更加有力的步伐,奋进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征程上。

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

“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翻开《条例》,问责“利剑”指向一个清晰“靶心”——担当。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条例》时如是强调。

“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担当精神看齐,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王岐山同志在制定《条例》座谈会上指出。

这些表述,可谓意味深长。

《条例》全文13条1700余字,简洁凝练明确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制定出台《条例》,就是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中央纪委研究室相关同志说。

这是担当使命的重要保障。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责任重于泰山。这个担子首先要压给440多万个党组织和80多万有领导责任的“关键少数”。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说,制定《条例》,就是要用问责推动责任担当,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确保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这是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

十八大以来,全党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积极探索实践,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但同时,问责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只想要权力,不愿担责任;奉行好人主义,不敢较真碰硬;问责开展不平衡,地方问责多、部门问责少,追究直接责任多、追究领导责任少,等等。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在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这是管党治党的理论创新。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过去都把这个问题混淆了,没有把权力、责任、担当联系起来,甚至只有权力没有担当。制定《条例》,就是要告诫全党,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实现从‘官多大权多大’ 到‘官多大责多大’的转变,这是党的建设理论的一次创新,为新形势下管党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浙江省委党校教授陈宏彩说。

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存在差距”“司局级干部竟然写不全、答不全‘五大发展理念’‘四个全面’的内容”“某部门下属单位未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基层党组织长期不换届”“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

中央巡视组巡视“体检”后反馈的“问题清单”,揭示了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王岐山同志在制定《条例》座谈会上强调指出:“根本原因在于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归纳问责情形。

《条例》字字千钧,却用相当篇幅对6类问责情形进行阐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分别被列入“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范畴。

“发现问题就要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加强制度建设就是治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条例》提炼归纳问责情形,抓住了现阶段的主要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丰富实践,不仅对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据中央纪委研究室相关同志介绍,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做了责任追究。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条例》时进一步强调,“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梳理现行党内法规制度,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其中专门规定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107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

“作为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对现行问责规定进行整合规范,实现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中央纪委研究室相关同志说。

比如问责主体和对象,《条例》明确,问责主体为有管理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对象则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关键是一把手。

再如问责方式,《条例》将现有各类规定中的14种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

“《条例》从制度上明确提出问责要求,补齐责任追究的重要一环,与其他党内法规协调衔接,形成党内法规闭合系统,这是党的制度建设的又一次飞跃。”马怀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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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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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岳麓区召开区委常委会,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有关精神,区委书记周志凯强调,全区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切实推动全区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

会上,区委常委、纪委书记贺赤兴带头谈如何贯彻落实《问责条例》。他提出,一是广泛学习宣传,增强影响力。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内容,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做到学习宣传全覆盖、无遗漏。二是从严开展问责,增强执行力。以《问责条例》为依据,真抓真管真担当,真查真严真问责,重点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开展一批问责、曝光一批典型,倒逼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会后,岳麓区纪委迅速组织区内各街镇、区直各部门学习讨论,共收集心得体会45篇,讨论人次达100余人。岳麓区委宣传部要求岳麓新闻网对《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区环保局纪检组长甘建文说:“《问责条例》的施行明确问责条件和方式,为管党治党提供针对性法律依据。”桔子洲街道纪委工委副书记龚平从“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责任和担当是必须的,失责必追责是利器”三方面深刻分析了《问责条例》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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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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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为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卢氏县公安局按照要求,通过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各单位组织讨论等多种形式认真贯彻学习《条例》内容。

思想重视,提高认识。局党委、纪委高度重视,要求各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认真贯彻学习《条例》文件精神,强化责任意识、担当精神,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观念。

组织得当,多措并举。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一学两抓三严”活动,采取个人自学、集体授课、座谈讨论、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谈论,要求各单位将贯彻学习情况整理成工作信息发布在县局内网主页,确保全局党员领导干部及民警熟知率达到100%。

明确责任,强化意识。在专题贯彻学习会议上,各单位领导干部积极带头进行查问题、谈体会、作表态,广大民警则积极参与讨论,并表示:一要保持思想的高度重视,始终做到警钟长鸣,严格把好廉政关和政治底线;二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坚决杜绝一切吃拿卡要,收受财物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三要坚持学习,将《条例》与平时的业务学习结合起来,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四要做合格党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干好本职工作,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好事,为社会作贡献;既要讲大德,也要讲公德、私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五要过必改、错必究,坚持做到经常教育、经常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觉与不正之风进行正面交锋,对发现的不良行为敢于大胆批评指正。

通过此轮学习,卢氏县公安局广大民警深刻了解了《条例》的相关内容,进一步端正了自己的工作态度,筑牢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和宗旨意识,从而为圆满完成该局下达的各项任务奠定了坚实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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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干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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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市纪委召开常委会议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包昌林主持并讲话,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学习。

会议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与会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讨论。大家纷纷表示,《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党规特色,是全党问责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和创新,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包昌林要求,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中央不断箍紧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要高度重视,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学习《问责条例》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包昌林强调,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问责条例》内容简明扼要,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市纪委要迅速下发通知,动员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学深悟透《问责条例》,并运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践中。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系列形式多样的活动,让《问责条例》在全市党员干部中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包昌林强调,要带头执行落实《问责条例》。《条例》已经出台,关键在于落实。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较真碰硬,结合当前换届风气监督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让“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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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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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于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由于《党内监督条例》还未正式公布,只能综合全会公报和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在这里谈一点初步认识和学习体会

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认真落实中办通知要求,切实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和贯彻。要通过学习,把握加强党内监督的基本要求,把握领导干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要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突出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学校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实施将带动其他形式的监督,并推动国家整体监督体系的完善,从而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就学校而言,除了贯彻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要求外,还必须高度重视发挥教代会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审计监督、各项业务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党外监督的作用,要努力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监督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1月16日讲话中指出:“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我想,纪委干部在贯彻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和党内监督条例要求上,一定要以身作则,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这将是学校纪委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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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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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党委的通知要求,今天在这里组织召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学习会。按照安排,本人就如何学习遵守《准则》、《条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进行交流发言。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贯彻实施好"两大党规",不仅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而且对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稳步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就学习和领会《准则》及《条例》精神实质,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充分认识新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

1、从新形势看,《准则》和《条例》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准则》和《条例》逐渐显现出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情况。今年中央公布的第二轮"巡视清单"显示,"管党治党不严"是被巡视单位的一大共性问题。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既做"减法"又做"加法",既大刀阔斧砍掉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又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自始至终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条主线,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

2、从全省交通形势看,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推进工作的有力抓手。当前,我省交通建设领域从严治党所面临的任务非常艰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对我省交通运输业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今年我省全面实施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6873"交通突破行动,就是要从2015年起,集中6年时间,完成投资8000亿元以上,建成公路铁路70000公里以上,实现"公路畅通、铁路连通、航路广通"三大目标,每年投资达到1300多亿元。拿我们单位来说,目前在建临渭、兰州南绕城、景中、双达项目,4个项目平行推进,资金量大,招投标、设计变更等环节,社会关注度、敏感度较高,加之集团公司改制阶段政策性问题叠加等因素,各类矛盾更加突出,如何抵制工程建设领域的不良风气?如何在工程建设领域创优争先?如何立足本职更进一步?凡此种种,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和深思。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更要把政治纪律放在首位,不能因为处于基层就忽视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既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高压线",又划出了"底线",是推进当前项目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的有力抓手。

3、从个人成长看,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对自我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本人先后在永古现场办、清嘉项目办、厅建管处、目前的项目规划部工作,担任科级干部近7年,所以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自我约束不够、监督不严的现象。当今社会纷杂烦扰、物欲横流,如何抵制金钱等各种诱惑这也是一大考验。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不仅实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更从树立良好家风方面提出更高要求,这对自己的成长来说是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二、以《准则》和《条例》为标尺,严守党规党纪

1、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在深学上下功夫。一要全面系统地学。要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与学习党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学习。要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既要学习常规文本,更要领会其中深意,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要把自己摆进去学。要结合党组织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党员干部教育实践活动,带头细照,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找准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带头笃行,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清正、廉洁的风气。

2、要认准内涵,在模范遵守上下功夫。《准则》是目标、是方向,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尚党格。我们要重在领会其实质;《条例》是基石、是起点,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清楚地告诫我们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理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我们必须逐条掌握内容,做到行有所止。要在模范遵守上下功夫。带头树立"高线",带头守住"底线",做到知行合一,迅速适应新规矩新要求。

3、要明确职责,敢于担当,在本职工作岗位下功夫。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只有坚定不移的去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准则》和《条例》的"治病效能",通过强化责任担当,查漏补缺,真正把贯彻执行好《准则》和《条例》的相关要求内化为我们干好本职工作的政治保障,联系到本部门主要工作,重点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在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继续推进建设项目设计调度会制度,使之成为常态机制;处理好工程技术和工程造价的关系,落实好设计审查"双院制",切实加大预算审查力度,维护工程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充分发挥总体设计单位的协调作用,要通过通用图评审、专题调度等形式,做到总体、路线、路基、路面等各专业之间的无缝隙对接。积极探索推进设计质量与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及设计费用支付相挂钩,切实提高勘察设计的深度和精度。

在招投标管理方面,要以上级部门各类检查为契机,继续建立并完善各建设项目招标台账。继续响应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为施工企业减负的相关要求,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协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及时返还投标企业投标保证金。要继续通过加强与各项目管理公司之间的横向联系沟通,加大部门内部审查机制,切实提高文件的编制水平。

在合同管理方面,要按照部门职责,对涉及本部门合同、协议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流程进一步梳理,细化流程,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

4、要以身垂范,努力争当廉洁自律的表率。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切实做到检身正己、防微杜渐,真正做到慎独慎权、干净干事。二要切实做到谨言慎行,绝不能干自轻自贱、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事情;要经常用党章、交通行业正反面典型为镜,时刻警醒自己;要时刻用党纪国法约束自己,不断加强党性修养、道德修养。三要积极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做到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总之,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既要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到公道正派、襟怀坦荡、克己奉公、艰苦奋斗,更要以党员干部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工作生活中,我们一定要以《准则》和《条例》为行动指南,以感恩之心对"民"、以平和之心对"名"、以淡泊之心对"位"、以知足之心对"利"、以敬畏之心对"权".要全面提升思想境界、管住手中权力、抵制不良之风、树立良好家风,努力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守得住清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言行、经得住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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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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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下称《条例》),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必须在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其核心要义的基础上,抓好贯彻落实,使其成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行为的硬约束。

关于党内监督的总体要

《条例》明确提出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党内监督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条例》还确立了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即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条例》特别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条例》提出的这些重要原则和规定,反映了我们党对党内监督问题认识的深化。

《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任务,即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这些任务主要是根据当前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关于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条例》从8个方面(即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等内容沿用了《条例(试行)》的规定,其他内容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探索。比如,着眼于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条例》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着眼于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条例》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防止“四风”反弹回潮、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条例》特别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条例》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全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构建起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形成监督合力。为此,《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

关于党内监督的监督主体和责任

《条例》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了规定。

关于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等等。《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一个重大创新和突出亮点,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关于党委(党组)的监督,《条例》提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并具体规定了4项监督职责:一是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二是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三是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是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这是党内法规第一次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对于各级党委(党组)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全面履行党内监督各项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还首次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把“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条例》的又一个突出亮点,是对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

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规定了3项具体任务:一是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是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在这3项任务中,多项措施都是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新措施。这些新措施既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又将压力传导给下级纪委,督促下级纪委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关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二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和提出要求,也是《条例》的一大创新。关于党员的监督职责,《条例》也从监督的内容、方式、途径等方面作出了4项规定,从而为党员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基本遵循。

关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但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所以,《条例》专门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其要点有四:一是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主体在执纪执法上的协调配合。三是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四是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此外,《条例》还对整改和保障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要求“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等等。这些都是《条例》作出的新规定和新要求。

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关键要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第一,各级党委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党内监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分析近些年来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件,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节到大错的过程。如果在刚发现问题时组织就及时拉一把,一些干部也不至于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党组织要多了解党员干部日常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的反映,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全党同志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第二,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也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出现问题要及时了解处置,不能都等着党委、纪委去处理。只要把上上下下、条条块块都抓起来,就能织密党内监督之网。

第三,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容推卸的义务,是对党应尽的责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其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在党的会议上,党员要勇于对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提出意见,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负责地向党反映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各级党组织要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人要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监督和支持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要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进行民主监督,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鼓励党外人士讲真话、进诤言。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违规违纪典型问题严肃处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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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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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党内监督全方位全覆盖。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凸显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基本原则。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让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真正使其成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行为的硬约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

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就是管全党、治全党,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党内监督做不到全方位全覆盖,全面从严治党就会落空。《条例》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变化,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了“监督谁”“谁来监督”“怎么监督”等一系列问题,实现党内监督无禁区、无例外,为全面从严治党锻造了新的制度利器。

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全方位全覆盖推进党内监督,首先必须抓住“关键少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动真碰硬的反腐败斗争中,查处了近200名高级干部。大量案例表明,权力越大,越容易出现“灯下黑”;越是位高权重,越要在监督上有更严的尺子。《条例》强调高级干部这个重点,就是考虑到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条例》的主体部分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其中,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不能存在盲区。党内监督无禁区、无例外,最根本的是构建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如果搞“一言堂”、家长制、独断专行,对党员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就无从谈起;如果我行我素、自由散漫、各行其是,没有团结和统一意志,监督也就有形无实。因此,强化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此外,还要通过用好巡视“利剑”、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等,让党内监督动真碰硬、展现刚性。如此,才能破解“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困境,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确保党内监督全覆盖、无死角、落到实处。

立规明矩,纲举目张。随着《条例》的出台,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制度笼子”一定会越扎越紧、越扎越密,党内监督这篇大文章一定会越做越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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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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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乐县审计局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局长领学了条例,就实施的作用和意义进行分析,要求党员干部将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好落实。

一是将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和内容实质,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不断强化全体审计人员的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是将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与全体党员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把主体责任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意识,以务实的作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三是将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与审计工作结合起来,立足审计职能,带头遵守党规党纪,以身作则、依法审计、敢于较真碰硬,扎实高效地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助力《监督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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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条例准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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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纪律和规矩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检验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标尺,对于那些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党组织将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条例》进行查处追责。我所在的刑二庭主要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而职务犯罪行为必然属于违反党章党纪的行为。因此,学习好、领会好《准则》和《条例》,既是作为党员法官的一项义务,也是做好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之必需。

为了更深刻理解《条例》的内在精神实质,我将新、旧版本的《条例》分别打印出来,逐条进行对照学习,从中切身感受到新《条例》是新时期对党员要求的升级版,内容全面,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初步学习,自己有所感悟、有所体会。可以说,《准则》是目标、是方向,应当重在领会其内涵;《条例》是边界、是戒尺,必须逐条掌握其内容,使自己的各项行为举止都在纪律边界内自由运行,做到言有所思,行有所戒。

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要不断强化党性意识,敢于责任担当,既要学习党规文本,更要领会其中深意,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党规党纪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也要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进行“对标”,找准不足,立行立改,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将党规党纪时刻铭记在心中,体现在行动上,努力争当一名无愧于共产党员光荣称号的合格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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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条例准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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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公室统一安排,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内容,通过学习《准则》、《条例》,我受到了很多教育和启发,通过学习,我更加了解什么是共产党员该干的,什么是党员干部所不允许的,下面就谈谈通过此次学习我的所学、所感、所悟。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了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在党风廉政党方面,廉政建设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一个政党、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不解决,最终要导致政党垮台甚至国家灭亡。因此,处分条例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从严制党、及时清除腐败分子和不合格分子,纠正不正之风和违规现象,促使党风廉政建设朝着法制化轨道发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条例中表示,共产党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时刻保持廉洁自律,不为金钱所困、不为物欲所毁、不为名利所动,始终紧绷“廉洁从政”这根弦,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提高防范意识、筑牢反腐防线。

1.始终牢记宗旨意识,甘当人民公仆。权力是组织和人民赋予我们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不是谋取一己私利的工具。作为一名县委办干部,必须要始终牢记党的宗旨,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全力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严格按照办公室“三服务”工作的定位,找准自己的工作方位。必须始终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对人民群众的真情实感,融入到生活的每一天,倾注于每项工作,兢兢业业地做好服务工作。

2.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一些领导干部走上犯罪道路,原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和信念产生了动摇以至于丧失,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一步步滑入泥潭而不自觉,直到沦为阶下囚才悔之已晚。因此,在今后工作中,我要以此为鉴,以此为戒,在紧张繁忙的工作之余,抽出时间,静下心来,认真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下各种诱惑,过好金钱关、权利关、人情关,经受住各种考验。

3.始终坚持廉洁自律,做到警钟长鸣。办公室工作一般被人们认为是清水衙门,但是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作为党员干部,决不能因为工作平凡就放松警惕。许多铸成大错的领导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坚持做到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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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准则和条例查找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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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学习好《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区委部署要求,经分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局开展“学准则学条例,查问题找差距”主题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活动内容

各级党组织要把开展“学准则学条例,查问题找差距”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扎实开展好“五个一”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是开展一次学习研讨。分局党委要以中心组学习的形式开展一次集中学习研讨,充分认识《准则》和《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中的丰富内涵,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切实做到原原本本学、领导带头学、联系实际学、带着问题学。各党支部要把《准则》和《条例》作为必学篇目,采取专题辅导、集中学习、专家授课、分组讨论、在线教育、观看专题片等灵活多样、务实管用的形式抓好学习教育,同时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章党规、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结合起来,系统学习、融会贯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留存资料:会议记录、每个党员发言提纲、工作动态)

牵头单位:政治处

二是开展一次知识竞赛。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主要内容,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以“学党章知党规明党纪”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充分发挥好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留存资料:知识竞赛试卷)

牵头单位:纪检委

三是开展一次认真查摆。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准则》和《条例》,重点深入查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认真查摆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是强还是弱。一是查摆各级党组织政治意识强不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是不是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不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不是严格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坚决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做到坚守政治信仰、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二是查摆各级党组织政治定位准不准。要对照党章和党组工作条例,看各级党组织是否履行政治职责,找准政治定位,聚焦主业主责,发挥“把握方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以真抓实干的精气神,密切联系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是查摆各级党组织政治警觉性高不高。看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觉悟高不高、政治鉴别力强不强;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是否能够旗帜鲜明、敢于亮剑;是否对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严格执行关于严明政治纪律的“十二个不准”和总书记提出的“七个有之”“五个必须”。

第二,认真查摆各级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是实还是虚。一方面是查摆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情况。对照党章规定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查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是否加强党性教育,坚定理想信念;是否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是否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等基本规范;是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另一方面是查摆党建工作情况。重点查摆各党支部书记是否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观念,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发挥表率作用,承担起对分管部门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推动解决只抓业务不抓党建、只管任命不抓管理,以及党建工作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等问题,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认真查摆全面从严治党是严还是宽。一是查摆“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要严格对照党章规定,结合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要求,重点查摆各级党组织是否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否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是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内部监督;是否存在好人主义、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等问题。纪检部门是否真正起到“探头”作用,积极实践“四种形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是否存在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等情况。二是查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在反对形式主义上,重点查摆作风漂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在反对官僚主义上,重点查摆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在反对享乐主义上,重点查摆追名逐利、贪图享受,讲究排场、玩物丧志等问题;在反对奢靡之风上,重点查摆铺张浪费、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等问题。三是查摆廉洁风险情况。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利用决策权、行政审批权、执法权、人事权,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问题。

对以上问题的查摆要见人见事、见根见底。要认真分析研判,切实把问题找准找实,列出问题清单,防止笼而统之、大而化之。特别是对基层各党支部要坚决克服应付、闯关、交账的思想,认真对照要求,深入查摆基层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切合实际、见筋见骨的问题清单。(留存资料:各级党组织班子和每个党员问题清单)

牵头单位:政治处、纪检委

四是开展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分局党委要在12月上旬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紧紧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的监督缺位、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对照《准则》和《条例》,认真查摆是否存在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各党支部也要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查摆是否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否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等;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反六项纪律和“四风”方面的问题,是否存在在群众面前自我为是、盛气凌人,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跑官要官、买官要官、拉票贿选等行为,是否做到廉洁自律,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担当意识、奋斗精神、创新能力等。党小组可参照党支部要求,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确保党内组织生活会在全体党员民警中实现全覆盖。(留存资料:会议记录、每个党员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工作动态)

牵头单位:政治处

五是开展一次述职评议。按照省委“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的要求,结合《准则》和《条例》的学习贯彻,扎实开展好2016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具体工作要求见分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通知》。(留存资料:会议记录、党建述职报告、工作动态、评议表)

牵头单位:政治处

四、工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学准则学条例,查问题找差距”活动统一在分局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分局“学准则学条例,查问题找差距”活动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活动开展。市局党委委员、区政府副区长、城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史慧军同志担任组长,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牛坤同志担任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政治处,办公室主任由张志强同志兼任,主要做好活动开展期间上传下达、沟通协调、释疑解惑,文字资料等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五个一”活动的分工安排,认真组织好相关工作,同时对基层各党支部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推进。分局党委成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专题研讨和组织生活会,并督促指导好所在支部的活动开展。

二要强化责任担当。各班子成员要学在前、做在前,要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等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带头参加学习讨论,带头参加组织生活会,带头履职尽责,发挥带学促学作用,推动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分局党委要在抓好班子成员自身学习的同时,对各党支部也要进行全覆盖、全过程指导。各班子成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并督促指导好所在党支部的活动开展。

三要狠抓整改落实。各级党组织要以《准则》和《条例》为遵循,坚持把问题导向贯穿于活动始终,迎着矛盾改,对准问题抓,切实把自身存在的问题梳理清楚并加强整改落实,做到边学边查边改、立说立行立改。要制定务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特别是要针对每一个问题逐一制定可落实、可监督可检查的整改措施,将工作细化分解到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到工作推进上,整改措施要具体实在、明确可行,真正做到“一个问题一个台账”“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同时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讨论落实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活动中尚未彻底解决的问题整改贯穿于活动始终,弛而不息抓好整改。

四要抓好统筹协调。要把开展活动与当前各项公安工作结合起来,与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把广大党员民警在活动中激发出的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热情转化为做好各项工作的强大动力,努力以活动的实际成效推动城区公安事业再上新台阶、为深入推进平安市区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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