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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

流通作文专题栏目,提供与流通相关内容的作文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流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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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可继续流通

全文共 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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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百元人民币发行后,旧版百元钞票是否仍然可用?央行早前发布的公告称,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发行后,与同面额流通人民币等值流通。

商治宇再次明确指出,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发行后,原来的100元纸币仍可继续流通。

商治宇表示,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宜流通人民币的挑剔标准及时回收市场上残损人民币来不断提高人民币的整洁度,同时也逐步地替换旧版的100元纸币,使新版的100元纸币能更好地发挥防伪技术的作用。最终市场上都应该替换成2015年版的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但这是一个渐进过程。

据悉,目前,除了100元,人民银行还没有别的面值替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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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国航天纪念钞可以流通吗

全文共 10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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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央行官网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11月26日发行中国航天普通纪念币一枚、中国航天纪念钞一张。与人民币等值流通

中国航天纪念钞主色调为蓝色。正面主景图案为神舟九号飞船与天宫一号交会对接图案。左上方为国徽图案、“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其下方为东方红一号卫星图案。票面左下方为面额数字“100”和汉字“壹佰圆”。主景图案右侧为嫦娥一号卫星图案,其上方为面额数字“100”和“中国航天纪念”字样。背面主景图案由上至下依次为嫦娥一号卫星图案、2020年中国空间站“天宫”、喷气式客机、冯如2号双翼螺旋桨飞机、飞禽海东青图案。票面左上角为风筝局部图案,右上角为面额数字“100”。票面下方为行长章与年号“2015”,中国人民银行汉语拼音字母和蒙、藏、维、壮四种民族文字的“中国人民银行”字样与面额,面额数字“100”,汉语拼音字母“YUAN”。

据悉,中国航天普通纪念币面额为10元,直径为27毫米,材质为双色铜合金,发行数量为1亿枚。中国航天纪念钞面额为100元,票面长为155毫米,票面宽为77毫米,发行数量为3亿张。中国航天普通纪念币、中国航天纪念钞与现行流通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中国航天纪念钞公众防伪特征说明

一、水印

位于票面正面右侧的空白处。透光观察,可见“东方红一号卫星”水印。

二、白水印

位于票面正面右下方。透光观察,可见透光性很强的面额数字“100”字样。

三、动感光变开窗安全线

位于票面正面。垂直票面观察,安全线呈金色;与票面成一定角度观察,安全线呈绿色;开窗处可见文字“100”。随着观察角度的变化,安全线亮光带颜色交替、滚动变化。

四、凹印对印图案

位于票面正面右侧和背面上方。嫦娥一号卫星图案和面额数字“100”透光观察,正背面嫦娥一号卫星图案互补重叠,面额数字完整。

五、光彩光变图案

位于票面正面左侧的东方红一号卫星光彩光变图案,垂直票面观察,图案为绿色;平视观察,图案为蓝色。随着观察角度的改变,图案颜色在绿色和蓝色之间交替变化,并可见到一条亮光带上下滚动。

六、雕刻凹印

票面正面国徽、“中国人民银行”行名、主景图案、面额数字等均采用雕刻凹印印刷,用手指触摸有凹凸感。

七、横竖双号码

票面正面左下方印有横号码,由红色和黑色两种颜色构成,右侧竖号码为红色。横竖号码均由一位冠字“J”与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八、接线号码

位于票面正面左下方,前五位上半部分为红色,下半部分为黑色,后六位上半部分为黑色,下半部分为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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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猴年贺岁普通纪念币可以流通吗

全文共 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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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定于2016年1月16日发行2016年(猴年)贺岁普通纪念币一枚。

该普通纪念币正面刊“中国人民银行”、“10元”、汉语拼音字母“SHIYUAN”及年号“2016”,底纹衬以团花图案。背面主景图案为一只传统装饰造型的猴子,抬手远眺;其上方为桃形花灯和梅花图案,币面左侧刊“丙申”字样。

据悉,纪念币面额为10元,直径为27毫米,材质为双色铜合金,发行数量为5亿枚。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于2016年1月6日至1月15日办理第一批次2016年贺岁普通纪念币的预约。1月16日至1月30日办理第二批次2016年贺岁普通纪念币的预约。

第一批次2016年贺岁普通纪念币于2016年1月16日至1月28日预约兑换,1月29日至1月31日办理现场兑换。第二批次的兑换时间将另行公告。

据了解,用户凭身份证,第一批次发行每人兑换限额为5枚,第二批次发行每人兑换限额为10枚。该纪念币与现行流通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2016贺岁普通纪念币可以流通吗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国家法定货币,包括流通纪念币、纪念钞和贵金属纪念币(以下简称金银币)。其中流通纪念币和纪念钞,可按实际面额进入流通领域;金银币是指由金、银、铂、钯等贵金属制作的纪念币,往往以金、银币为最多,因此人们俗称其为金银币,其面值不记入市场现金流通量。2016猴年贺岁普通纪念币是流通币,所以是可以按面额和人民币一样等值流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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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最新消息:1元纸币不会退出流通

全文共 16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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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传言称“1元纸币将在短期内退出流通”。央行货币金银局12日明确回应,1元纸币和硬币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存流通。

央行货币金银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新华社记者表示,硬币比纸币寿命长、整洁度高、利于环保、便于自动化处理,世界各国小面额货币多是硬币。从1992年开始,央行就在逐步推进小面额货币硬币化。但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差异较大,需求多样,小面额货币硬币化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多样化需求和群众习惯,不会强推。

记者从央行货币金银局了解到,从1992年开始,央行在上海、江苏、浙江、深圳等地开始了小面额货币硬币化的试点。“十二五”时期,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采取先东部后西部、先城市后农村、先低面额后高面额的方式逐步推广小面额货币硬币化。

经过20多年的持续推进,小面额货币硬币化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目前,全国除了部分边远地区外,1角、5角人民币基本实现了硬币化,即1角、5角人民币单一投放硬币(1角、5角纸币仍正常流通)。而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深圳,基本实现了1元人民币硬币化(1元纸币仍正常流通)。央行还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等需要,向部分地区投放少量1元硬币。

根据央行的安排,从今年起,在福建、江西全省和山东部分地市,逐步推动1元人民币硬币化,即1元人民币单一投放1元硬币(1元纸币仍正常流通)。

央行货币金银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1元人民币的硬币化推进过程中会根据群众的需要和地方的不同情况,稳步推进,并注重公众习惯的培养和流通环境建设。从2015年使用量看,1元纸币的全国使用量是1元硬币的3倍多。1元纸币还将长时间大量投放,与1元硬币共同存在,不会在短期内退出流通。

1元硬币化逐步推广

近期,1元纸币将逐步退市并由1元硬币取代的消息成了热门话题。对此,不少市民在感叹零钱包变沉的同时,纷纷前往各大银行兑换一元纸币。然而,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在走访时发现,目前首府各大银行基本不投放1元纸币。

听说1元纸币将退市,家住玉泉区兴隆小区的张女士有些懊恼,责怪自己平时都将1元纸币花出去了。“幸好有个亲戚开超市,我要赶紧和他兑换一些1元纸币留作纪念。”4月4日,张女士告诉呼和浩特晚报记者,自己要开始收集1元纸币了。

57岁的田阿姨平时比较喜欢收集新的连号纸币,除了1元纸币,她还收藏了一些1角、5角的纸币。“不管以后的升值空间如何,收藏起来留个纪念。”田阿姨说。

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了解到,早在今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已经开始在数个城市进行“1元券硬币化工程”试点,即停止向商业银行投放1元券纸币,转由硬币替代。而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更是公开表示,1元硬币化是全国性的统一安排,会逐步在各地推广。

4月4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咨询首府多家银行,均表示暂未接到“1元券硬币化”的通知,但是银行仍没有1元纸币可以兑换。

在金桥新市区建设银行(行情4.78 +0.00%,买入)网点内,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告诉呼和浩特晚报记者,银行没有一元纸币兑换,硬币也没有,如果兑换可以预约一下,但由于1元纸币基本不再投放,能否调来会另行通知。采访中,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了解到,兴业银行(行情15.38 -0.39%,买入)与公交公司合作,偶有1元纸币可以兑换外,其他银行基本很难兑换到1元纸币。

“最近确实有不少市民来兑换1元新钞,但银行没有1元纸币储备。”东库街附近农业银行(行情3.15 -0.32%,买入)的工作人员告诉呼和浩特晚报记者,现在兑换新纸币是因为1元纸币将被硬币取代,市民打算留着收藏等待升值,但其实1元纸币退市将会有一个很长的过渡期。

那么,市场上正在流通的1元纸币是否有收藏价值?4月4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采访了首府资深收藏家王女士,王女士表示,虽然近年来钱币收藏被很多人看好,但物以稀为贵,只有存世量少的币种在退出流通后才具有价值。就目前来讲,在全国范围内只有部分城市1元纸币不再发行,而且,由于第五套1元纸币的发行量太大,流通的时间相对较长,就算未来全国范围停止发行,收藏的价值也着实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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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全文共 4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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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八、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十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十七、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十八、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疫苗生产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疫苗生产企业以及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出入境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三、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的“疫苗批发企业”。

二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将其中的“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八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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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决定》对第二类疫苗的流通方式作了哪些改革?

全文共 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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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第二类疫苗流通链条长、牟利空间大等问题,《决定》删除了《条例》原有的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疫苗的条款,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同时明确规定,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此外,针对“挂靠走票”等隐蔽违法经营行为,《决定》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接收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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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来自金钱流通读书笔记作文

全文共 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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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是什么?是金银、货币、银行账户中的数字?对人类来说,财富是世界万物合力的创造,比如蜂蜜、羊毛、丝绸等。

试想,一堆泥土和一件瓷器,哪个更有价值呢?要知道,瓷器当初也不过是泥土罢了。瓷器和泥土之间的价值差距,就是人们创造出来的财富。我们常常说“赚钱”,但其实我们需要的不是钱本身,而是用钱可以换来的东西。柴米油盐酱醋茶,我们需要这些生活用品,除外还有娱乐需要和精神需要,音乐、电影、体育运动等。人们物质所需和精神所需的集合才是国家的财富、世界上的财富。

人类社会一开始是没有货币的,最初的交换是物与物直接交换,后来出现货币之后,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同时提高了交易的频率。商业活动会使社会变得富有,不是因为会增加金银,而是因为在商业活动中,每个人依据自己的才能,进行不同劳动创造,满足了各自的需求,金钱只是在商业活动中的介质。

在一个死气沉沉、缺乏交易的社会,每个人的才能都被抑制了,没有好好地将大自然和人的力量充分发挥,这就是一种浪费。比如在一个大草原上,只养了几头羊,能够收获的羊奶和羊毛都极为有限,如果能增加投资,扩大生产,在草原上养更多的羊,不是能获得更多羊奶羊毛吗?金钱流通地越充分越合理,大自然与人类的力量就能发挥的越好,创造的财富也就越多。一国之内,商业越发达,国家越富裕;国际之间,国与国的频繁交易,双方获得的利益胜过军事行动。

如果社会上每个人都很节俭,那么社会必定会死气沉沉,这个社会也必定是贫穷的社会。但太过奢侈也不好,太奢侈就像在草原上养羊的数量超过了草原的承载能力,没有遵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无异于杀鸡取蛋。

世界上并没有垃圾,只有放错位置的资源。

[财富来自金钱流通读书笔记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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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革命的工具,软件流通

全文共 5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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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会嘲笑我不现实。当然,从小的目标开始一点一点去实现固然好。世界上99%的人都是这么做的,同时也取得了小小的成功。但如果一个人有着一个大梦想,心里怀有一个远大抱负,那么首先从接近方法开始就会有所不同。首先在制定了一个巨大的规划之后,就会反着考虑从未来到现在的目标实现时间表。必须掌握未来的大趋势,用不输给大企业的胆量决一胜负,同时还要构筑于此相一致的透明性和经营系统。不管怎样,我都还有一份自信。我只能这么去做。我选择作为革命工具的是软件流通,而这是在我经过一番缜密的分析之后得出的结果。

在创业之前我有过40多个想法。80年代初,日本即将进入PC大众化时代。如果想把PC作为自由资财使用,就必须要有优秀的软件。未来必将成为软件的世界。我是不是也可以直接投入到软件的开发中来呢?但是获胜概率实在是太低了,操作系统(OS)领域已经被主导全世界标准的美国公司所先行占领。剩下的就是应用软件领域,但这就像不可能所有的新曲都会受欢迎一样,只有能够进入世界前十才能获得成功。所以我并没有选择个别商品,而是选择了基础设施。我并不知道这一事业的利润低不低,但我确信它的生命力将会非常长。同时一旦取得压倒性地位,也能够和业界增长呈成比例并实现产业的扩大。这一事业的成功率为70%。我在考虑了100多个经营点之后做出了这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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