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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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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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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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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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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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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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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乡政府组织的作风整顿集中理论学习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的实践学习,使自己对干部作风好坏的重要性有了深刻的认识,并深刻体会到应该切实加强自身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

生活作风,带头树立好干部工作的好形象。

一、干部作风整顿的重要意义 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关系干部的形象,是新时期党对干部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干部的期望,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客观需要。树立真心为民的干部形象。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的一生不过几十年时间,真正能够为党和人民干点实事的时间是很有限的,大家一定要珍惜时间,珍惜岗位,为民尽责、为国竭力、为党分忧。 通过作风整顿,破除“小集团”思想,可以树立团结协作的干部形象。团结是大局,团结出人才,团结出干部,团结是各项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能不能搞好团结,是衡量和检查干部素质高低、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 通过作风整顿,破除“推靠等”思想,可以树立务实高效率的干部形象。实干就是水平,落实就是能力。解决好当前改革和建设中的难点问题,最根本的途径就是真抓实干,最老实的办法就是一件一件地抓,抓一件成一件。

二、对照要求,检查不足 通过学习,按照领导工作部署,对照机关干部作风整顿相关文件,找准各自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对症下药,锐意改革,创新思维,不断完善自身工作。通过对照检查,我感到自己存在理论学习不深入、工作作风不扎实、缺乏开拓创新意识等问题。作为一名农村干部一定要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强化组织纪律性,确保工作做到精益求精。

三、明确方向,努力整顿

一是要努力加强理论知识学习,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每一份文件的精神实质,把握起精神要点,提高理论素养与思想政治水平。

坚持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增强政治鉴别力。在学习方法上,要积极参加政府和上级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同时在保证学习时间上,要坚持业余时间自学与单位集中学习结合起来,努力钻研政治理论、业务理论,学习经济知识、科技知识、历史知识,夯实基础,拓展视野,坚定信念,提高素质。

四、强化工作的责任意识、进取意识、服务意识,工作中做到踏踏实实、认真负责、精益求精,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最好的工作,用最好的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要按党员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律己,始终坚持坚定的政治立场。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站在发展大局的高度思考工作,积极创新,使自己的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五、是不断改进工作,更好的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牢固树立以为民服务工作为中心、以为经济工作服好务为目标的意识,一是要进一步熟悉与了解当前情况与态势,从为民服务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工作方向;二是要进一步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努力形成服务群众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理念与思维。

六、是进一步更新观念,树立四个意识。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中心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在工作中展现干部良好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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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律的名言警句

全文共 1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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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就是规则,是指要求人们遵守业已确定了的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自己职责的一种行为规范,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章、制度和守则的总称。 任何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军队都有维护自己利益的纪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关于纪律的名言警句,欢迎阅读!

(1) 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夸美纽斯

(2) 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尔

(3) 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好斗的本能,但它同时还满足了人对掠夺,破坏以及残酷的纪律和专制力的欲望。——查·埃利奥特

(4) 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纳西耶夫

(5) 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精神以及同全世界劳动者的团结一致,是取得最后胜利的保证。——列宁

(6) 我并不十分苛求孩子,对他们的教育严到中等程度就行了,要教育孩子懂得是非,当然也得有些纪律,但是要为纪律而纪律,要说明道理。孩子会没完没了的问个明白,你要始终十分耐心;不管怎么样,我得说明道理,答复他们的问题。有些父母对自己的孩子说得不够,这是当前的重要问题之一。——撒切尔夫人

(7) 机会是不守纪律的。——雨果

(8) 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而是让儿童练习良好道德行为,克服懒惰轻率不守纪律颓废等不良行为。

(9) 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否则一切都会陷入污泥中。——马克思

(10) 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真而不幼稚,勇敢而鲁莽,倔强而有原则,热情而不冲动,乐观而不盲目。——马克思

(11) 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夸美纽斯

(12) 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是受限制的,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

(13) **何一个新的社会制度都要求人与人之间有新的关系,新的纪律。

(14) 节制是一种秩序,一种对于快乐与欲望的控制。

(15) 在危险关头,要拯救大家的生命,所有的人就得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

(16) 有好学识好技能,最容易交好运气。

(17) 法律永远不会产生伟大人物,只有自由才能造成巨人和英雄。

(18) 邪恶的法律是一种最坏的暴政。

(19) 不要过分的醉心放任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处与危险实在不少。

(20) 秩序是自由的第一条件。

(21) 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导者本身在这方面以身作则才能收到成效。——马卡连柯

(22) 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纪律是教育过程的结果,首先是学生集体表现在 一切生活领域——生产日常生活学校文化等领域中努力的结果。

(23) 我们不能不仅凭人类内心爱自由来维护自由。

(24)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25) 纪律是达到一切雄图的阶级。

(26) 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导者本身在这方面以身作则才能收到成效。

(27) 纪律是胜利之母。

(28) 每个人当然都可以逞强,但限于在他所懂的方面。——歌德

(29) 当取不取,过后莫悔。——施耐庵

(30) 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江泽民

(31) 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夸美纽斯

(32) 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集体的动作,集体的表情,集体的信念。——马卡连柯

(33) 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导者本身在这方面以身作则才能收到成效。——马卡连柯

(34) 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成儿童自觉的纪律性,这是儿童道德教育最重要的部分。——陈鹤琴

(35) 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6) 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纪律是教育过程的结果,首先是学生集体表现在一切生活领域——生产日常生活学校文化等领域中努力的结果。——马卡连柯

(37) 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38) 要有必要的清规戒律。

(39) 自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任何事的权利。

(40) 没有纪律,就既不会有平心静气的信念,也不能有服从,也不会有保护健康和预防危险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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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7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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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开展以“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为主题的教育培训,我受到很大教育和启发。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首先,政治敏锐性不高、党性不强。对上级的决策部署领会不深,遇事不善于从政治上思考和认识。其次,缺乏攻坚克难的勇气。自己主管的工作,遇到困难时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第三,执纪不严。作为后勤办公室主任,对归口办公室管理的人员执行政治纪律讲得少、抓得少,导致少数办公室工作人员,纪律观念淡薄,发生了违纪现象,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通过本次教育培训,让我对今后的履职有了新的认识。一是要加强党性修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是摆设,不容置疑和挑战。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能讲“放开”、“搞活”。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可以简化程序、哪些事只能按程序办,哪些事该发扬民主、哪些事该请示报告,都要理解得清清楚楚,执行得一丝不苟。二是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守责任担当”,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王超书记对领导干部提出了“四严”的要求,这对普通党员干部也具有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三是个人事业必须服从学校发展的大局。去年工作需要,我被调整至后勤办公室,离开了坚守多年的园林专业,我感到失落。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党员干部服从组织安排这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态摆正了,认识提高了,无论在哪个岗位都能发挥自己的特长,体现自身价值。四是在履职过程中,要理清思路,摆正位置。后勤办公室是开展后勤工作的关键位置,办公室主任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首要的就是做事“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到出谋而不决策,参与而不干预,充当领导的“左右手”,不越权、侵权,更不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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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两学一做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8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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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讲规矩是每个共产党员应有的自觉认识和行动。最近,全党正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是学习党章党规、学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做,就是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意义在于,它是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也是保持中国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一个重大举措。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是基础,“做”是行动关键。所以,我就和大家交流一下我在学习之后的一些初步认识和体会

一、为什么要强调讲规矩、守纪律?

有一句老话叫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实际上,规、矩最初是木匠师傅所用的一种工具。“规”是圆规,“矩”用来校正方形,是指曲尺。木匠师傅要做圆、做方,都要靠一副好规、好矩来作为他的坐标。“规、矩”最初作为木匠师傅的一种用语,经过发展、演化已经合并成了一个词,即规矩。这个“规矩”指的就是做什么事情都要有一定的法则、标准、规范或习惯,就是要讲规矩、有纪律,这也逐渐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一个用语。

共产党人也要讲规矩、有纪律,要遵守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如果没有规矩,中国共产党8000多万党员可能就是一盘散沙。所以一定要讲规矩,一定要有纪律。

最近,在习总书记的讲话中,对讲规矩作出了四个方面的论述。第一,党章。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守的总章程、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是对每一个党员的刚性约束,尤其是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都必须遵守的纪律,也是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每一个党员都是国家公民,所以必须遵守国家对每一个公民的要求。第四,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斗争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这也是需要遵守的。

习近平同志到河北省西柏坡时讲:“这个地方是立规矩的地方”。实际上1949年,中国共产党即将开始全国执政时就提出了六条规定:一,不做寿;二,不送礼;三,少敬酒;四,少拍掌;五,不以人名作地名;六,不要把中国同志和马、恩、列、斯平列。这个规矩和纪律,中间有没有区别?细想起来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整体来讲,规矩的范围更广泛,但是还没有把它完全提炼形成一个刚性约束,但是对我们这些党员也有一定的要求。

所以,习近平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个政治纪律可以和规矩相提并论,有的已经成为刚性规定,有的还不是刚性的,还是没有完全成文的规矩,但是也必须要遵守。所以习总书记强调,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所以说今天我们为什么来谈讲规矩、守纪律,和这个也是密切相关的。

现在强调要守规矩,就是肯定还有不守规矩的地方。那么具体有哪些不守规矩的地方、不守规矩的表现呢?这个在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以及日常生活中也都能够发现。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在原则立场上不能自觉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包括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在涉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原则性问题上,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或者对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阳奉阴违、口无遮拦、毫无顾忌、乱加评点,这就属于不守规矩,这是不可以的。

第二个方面,在党内团结问题上,有些人不守规矩,搞小山头,搞小圈子,搞宗派主义,搞团团伙伙。这在我们党内也是不允许的。我们的党员干部来自五湖四海,所以不能够用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这些用语来称兄道弟、拉帮结派,这在党的纪律和规矩里面也是不允许的。

第三个方面,组织涣散、纪律松弛。这和一些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不够,和纪律观念薄弱是密切相关的。有些人有重大问题也不向组织请示汇报,子女在国外定居,个人有几本因私护照,随意外出不报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这些都是违背党的纪律、不讲规矩的表现。

所以说我们今天重新提倡要讲政治规矩,讲守纪律的重要,就是要意识到共产党是有规矩、有纪律的,必须要通过讲规矩、有纪律来加强组织观念。加强组织观念的本质是什么?其实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所以说,重塑党的组织纪律性和约束性,净化我党的政治生态,是非常有意义、有必要的。

二、守纪律、讲规矩是共产党员的基本素养

守纪律、讲规矩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确立并一直遵循的基本组织原则,也是对每一个共产党员最起码的要求。刚才我们讲,守纪律、讲规矩的最高层次、总的要求就是我们的党章。过去一段时间,很多党员对于党章的内容模糊了,没有牢记党章中规定的党的纲领、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组织、党的纪律、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等等。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首先就把学习党章放在了第一位。党章是党的最高法规,也是党员和党组织活动的基本准则,内容非常丰富。其中,党的组织制度和党的纪律,两者是紧密相连的。

我们一般笼统地讲一大党章、二大党章,实际上,严格来讲,并不完全是这样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一大——就是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的时候——提出来中国共产党纲领,这个纲领和现在说的党章有一定区别,但当初没有分得那么严格。这个纲领里包括了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对党员的要求等,一共15条。实际上是14条,一大纲领留下来的两个版本——英文版和俄文版里,第11条都是遗漏的。不管怎么说,这个纲领把共产党的名称、性质、奋斗目标提出来了。

有关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纲领规定:“每个地方,凡是有党员五人以上时,必须成立委员会。”强调所有的党员都必须组织起来,五个人以上就可以成立地方委员会。党员必须组织起来,必须在一定的组织范围内活动。那么,这个组织的范围、组织的名称是什么?就是刚才说的委员会。所以说,共产党自成立伊始,就是一个有一定要求和规范的组织。

纲领规定:“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由委员会的成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看得出来,共产党一开始就是按一定的规矩组织起来的。大家都知道,中共一大召开的时候,全国只有50多个党员,但这50余人也不能是一盘散沙,也要按照一定的规矩组织起来,开展具体的活动。只要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进入了这个组织系统,就要按照一定的规矩来开展活动。

开展活动的目的是什么?一大纲领宣布,要搞无产阶级专政,来消除阶级区分、消灭资本家私有制等等。一大纲领还提出,30人以上的党组织要成立执行委员会。所以,党的中央机关一开始不叫中共中央委员会,叫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党发展壮大以后,在党的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党的中央机构选出来的执行委员会不再仅仅是执行的功能,还有决策的功能。所以,三大以后把“执行”两个字去掉,改成中共中央委员会。

一大纲领里除了对党的组织架构作出初步的要求,还有严格的监督制度,涉及方方面面。比如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党的各项活动、政策制定等等。当时虽然只有几十个党员,但在立党的纲领的时候,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就非常明确了,下级要受上级的监督。这些都是在党成立之初提出来的。

纲领的第六条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分应保守秘密。”这是我们经常讲的“保守秘密”。保守秘密也是一条纪律,尤其在战争年代,在环境特别恶劣的情况下,很多人的信仰不坚定,叛变了、投降了,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出卖党组织的秘密、出卖同志。这就违背了党的纲领,违反了党的纪律。所以,要把他们开除出党。

虽然在一大纲领里面没有明确地出现“党的纪律”这几个字,但实际上,它的主张、内容都已经有了。它还强调了,纲领一旦经过三分之二的代表的同意,那么就不能随便修改了,“这个纲领经三分之二全国代表大会同意,始得修改”。这又是一条纪律,就是我们现在讲的少数要服从多数。

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宣布成立是一件开天辟地的大事?我们党90多年来,党章在不断地修改,不断地变化,很多重要的思想是一以贯之的。在中国共产党宣布成立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了。包括对于党员的要求、组织机构的建构、对于党的秘密的遵守,等等。

我们经常讲,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是因为它当时并没有被通过,是在1922年二大的时候正式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在大会上提出并讨论,讨论得很激烈,但是关于共产党员能不能到政府中去做官的问题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所以,一大上最终没有正式通过。

1922年召开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党员人数增加了两倍多,由原来的50多人发展到194人,分散在全国。除了原有的在北京、上海、广州、湖南、湖北的党组织,我们党还在群众运动过程中建立了党的组织。一个是工人运动,一个是青年运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它成立的时候,绝大部分党员都是追求真理、想要救国救民的先进知识分子。共产党成立之后,决定要增加工人运动,因为共产党首先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之后扩展到代表中华民族的利益,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中国共产党宣告成立之后,立刻将主要的精力投入到开展工人运动当中。1921年8月,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专门领导工人运动,并在劳动组合书记部里建立了党的组织。广大青年建立的青年团里也有共产党员。所以,中共二大召开的时候,除了地方组织,还有劳动组合书记部的党员代表、青年团的党员代表出席。还有一些党员比较分散。比如说,当时的194个党员里面,有三个是四川的党员,但当时四川还没有建立组织,四川的代表就以个人的身份来参加代表大会。

在党的二大上,第一次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简称党章。这个党章就比较规范了,一共有6章、29条,包括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负责。可以看到,组织和纪律专门有一章来论述。

二大最大的贡献就是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纲领。中国共产党的最高标准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但实现共产主义的条件还不具备,就得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情出发,首先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

这个纲领提出来就要靠党员去贯彻、去实行。所以,党章对党员入党条件、入党手续,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党的纪律、制度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和我们今天所讲的守纪律、讲规矩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第二章和第四章。

第二章是什么?组织。没有组织就说不上纪律,为什么要守纪律?因为党员是组织中的人。这个组织是为实现党的宗旨、党的目标服务的。1922年党章规定:“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党小组,之后更加明确地提出要成立支部。“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基层组织就开始有了。前些年为什么强调在非公机构里要成立党组织?因为各种原因,一些民营企业、私人企业里面没有党组织了,实际上这是不符合党的章程的。党章规定:“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之后纳入到党的组织系统里。

而且党章也规定,各级党组织是为本党的组织系统。党的组织系统的任务是什么?训练党员和党员活动,凡是党员皆必须加入。你说我是党员,但是我不参加组织活动,那不行。作为一个党员一定要进入这个组织系统。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初期就明确下来的。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随着历史的演变,久了以后,我们可能在某些点上比较淡化了。关于组织活动,经常有人开玩笑说,党员好久没有交党费了,好久没有参加组织活动了,这是不可以的。严格来讲,这是违反党章规定的。

在中共二大通过的《党章》第四章,对纪律作出了9条规定。当然,这9条纪律是笼而统之的,包括把“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的最高机关”作为一条纪律制定下来;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我们现在讲到底谁是最高机关?是中共中央,还是中国共产党的历次党代表大会?二者是有区别的。开会期间,党代会是最高机关,但是在闭会期间中共中央机关为最高机关。

第18条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这是什么意思?就是我们现在讲的个人服从组织、全党服从中央。这个规定把两者的关系说得很清楚。中央机关、党代表大会、中央的决定(当时习惯用语叫议决),通过讨论决定下来了,议决下来了,那么党员是必须绝对服从的。讲得非常肯定,没有什么商量的余地、讨论的余地。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意见,但是作为组织原则来讲,党员必须服从。

第19条规定,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不可以的。作为党的组织机关,全党必须团结统一,中间不能有很多的个人行为,那是不行的。对不执行者,当时已经明确规定了,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就是我们现在经常讲的把你取缔了,或者进行改组。这是1922年的《党章》,也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正式通过的《党章》。

今天,我们讲要讲规矩、守纪律或有纪律,这是我们党的一个光荣传统。中国共产党能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走到今天,在某种意义上,是和我们党铁的纪律,和我们党从一开始就形成这么一个好的纪律、好的规矩是密切相关的。

第一部《党章》中还提到,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不能自作主张想怎么宣传就怎么宣传,要和中央保持一致。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中央还没有说话,你自己在那儿瞎说、瞎发言,那是不可以的。

第22条,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开始全力以赴发展工人运动,但是到了1923年2月,发生了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当时遭到了反动军阀吴佩孚的严厉镇压,之后工人运动陷入低潮。这时,中国共产党也开始反思,在中国这么一个几亿人口的国家,工人人数很少,分布也相对比较集中,光靠我们自己的力量还是有一定的局限,那么怎么才能把更广大的人民群众发动起来呢?所以,到了1923年,在中国共产党三大召开时,明确提出“国共合作”,也就是和当时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进行合作,来共同推进中国革命的进程。当时,孙中山对十月革命的胜利也非常敬仰,多次写信给列宁,表示要学习苏联的经验,要联俄、联共、扶助农工。这和共产党的民主革命纲领“反帝、反封建”“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确立民主联合战线”等观念就比较接近了。

最终,国共实行了“党内合作”的方式。党内合作方式开始时,大家也非常抵触,包括陈独秀在内。因为我们自己是有规定的,共产党员有一个独立的旗帜,高举的是共产主义旗帜,你加入到国民党,不就容易把你的政治面貌模糊了吗?不就容易让人家产生歧义——共产党不干共产党了,他现在跟着国民党走了。容易对共产党产生一些负面的看法。所以当时共产党党内的领导层意见很不统一,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愿意和国民党实行党内合作。要合作,就在党外,两党可以有共同的目标。但是当时孙中山不接受,他不能接受和共产党平起平坐。他说你要来,我欢迎,你是新鲜血液,我们充满了战斗力,国民党需要共产党这些新鲜血液补充进来,但是你们要以个人身份加入到国民党。那么这个条件你接受不接受?不接受党内合作,国共合作就实现不了,还是靠共产党单枪匹马地率领工人阶级去奋斗;如果接受党内合作,中央就要做决定。

1922年8月,中共在杭州西湖召开特别会议,马林在会上传达了共产国际的指示,再次提议中共党员加入国民党组织。这个时候,有些共产党员其实已经开始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了,但是对于广大党员来讲,大家思想上还有一个疙瘩,还有一个结。

1923年6月,中共三大在广州召开,会议正式决定采取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的形式实现国共合作,同时保持共产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后来,很多共产党员都成了国民党,并且成了国民党地方工作的一些骨干。所以为什么后来毛泽东去参加国民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当选为候补中央委员,他就是以国民党员的身份去参加党代表大会的,在中间确实是出类拔萃。后来,推荐他担任国民党宣传部代理部长,这个影响和作用就非常大了,那就和共产党员的几十号、百八十号人的区别就非常大了。中共四大时,全国才有900多名共产党员。一直到大革命后期,1927年中共五大时,共产党员才有了一个大的提升,全国发展到了五万多名共产党员。

国共实行党内合作以后,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共产党的组织仍然保留,仍然保持着它的独立性。你参加到国民党中间去,实际上最终发挥作用的还是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革命纲领,还是要按照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民党中去贯彻、去执行。所以,为什么后来有国民党右派坚决反对说,共产党进来以后就把他们的力量抵消了,坚决要求孙中山要把共产党人清除出去。最后孙中山坚决抵制了国民党右派的反共倾向,继续坚持。孙中山的观点后来被我们概括为“新三民主义”,即“联俄、联共、扶助农工”。这就成了共产党成立以后掀起第一次大革命高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我们这些有相同目标的政党联合起来、团结起来了,共同反对当时的封建军阀。到了1926年北伐战争时期打击当时反动的封建军阀,“打倒列强、除军阀”等口号可以说响彻全国。

实际上,共产党自成立之初,从第一个纲领到中共二大《党章》,确实就比较完备了。所以现在学界还有关于中国共产党创立时间节点的讨论。有人认为,共产党是在1921年7月宣告成立的,但也有一些学者不同意,说要到二大,中共提出民主革命纲领,认为中共二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提出是党创建工作完成的标志之一。我个人觉得,这两种都各有道理,但我更倾向于“创立于1921年7月”的说法。

创建是一个过程,什么时候才成熟?我们现在通常的说法是到1935年遵义会议的召开,那个时候的中国共产党才走向了成熟,在此之前都不算完全成熟。所以,关于什么时候叫做创建工作完成或创建没完成,这就比较模糊。

到中共三大召开,我们基本上是一年开一次党代会,后来时间才逐渐拉长,如今是五年一次。中共三大、四大都是对二大《党章》进行修订,所以叫《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1925年1月,中共四大在上海召开,在讲纪律的章节中还多了一条,即凡党员离开其所在地必须经该地方党部许可。就是说,你要到什么别的地方去,你要转组织关系,都必须经过组织关系所在地党部的许可。这一条纪律之前是没有的。到了所在地,如有党部,必须向该党部报道,要不然你就是断线的风筝,那边没有党部,你就完全失联了,那么你怎么过党员的组织生活?怎么样接受党的教育、开展党的活动?你没有办法参加。

到了五大的时候,共产党已经在大革命高潮里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国共合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了5万多名党员。这个时候的《党章》是85条,在这85条里,关于党的组织系统,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党组织有了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第一级是全国党代会、中央委员会,第二级是省级党代会、省委,第三级是市或县的党代会或市委、县委,第四级是区代表大会或区委,最基层的是党员全体大会和党的支部干事会,就像我们现在说的党支部。这在1927年召开的中共五大中被正式列入了《党章》。所以说,我们党的组织系统实际上在早期就非常明确地确定下来。为什么我们说还要遵守纪律?不遵守不行。5万多党员,从中央到省,到市、县,到区,到基层党支部,每一层必须有一定的规矩,必须有一定的纪律来约束,否则,全党就乱套了。

当时,中央明确规定,对于凡是不执行上级机关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处罚的方式包括:有的是对整个党部加以警告、改组或进行重新登记,这也就等于把党组织解散;另外,对于党员个人要加以警告,或在党内公开警告、临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还有开除党籍。当时,绝大多数党员都是按照这个规定去做的。如果没有按照这个规定做,就不可能有我们党后期的发展。绝大部分党员都自觉遵循党的规矩,按照党的组织系统规定的章法去活动、去行动,我们的党员队伍才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所以,讲规矩、有纪律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确立和遵循的一个基本组织原则,也是对每个党员的起码的要求。

三、守纪律、讲规矩是保持党的战斗力与凝聚力的基本保证

讲规矩、有纪律是实现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宗旨,是保证中国共产党战斗力和凝聚力的基本保证。

新中国成立之前,我们的民主革命纲领,也是我党的最低纲领是反帝、反封建,建立民主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目标也有所变化——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因为整个中国一穷二白,国家怎么样繁荣富强,人民怎么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摆在共产党人面前的一个新课题。那么又提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来指导。这又是我们的一个新的目标,其实也是现阶段的一个最低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际上这也是我们党的纲领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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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讲规矩有纪律发言稿

全文共 8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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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的《条例》,作为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从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党员干部,在“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上体现了“全面”两字。新的《准则》作为党员应当遵循的道德“高线”,是我党史上最严党纪,实现了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了“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

坚持高线,就是要时刻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升党性修养。追求高尚情操,自觉抵制歪风邪气,自觉远离低级趣味,坚持不懈抓好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重点学深悟透党章、《准则》,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综合运用个人自学、集体研讨、专家辅导、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抓好专题学习和延伸学习,确保学有所思、学有所获。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把牢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自觉厘清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切实纠正行动上的偏差,使“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四个自觉”成为自己的行动准则。

守住底线就是要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仅自己学,还要带动身边党员原原本本地学习、逐条逐句地学习,做到心中有敬畏,头上有戒尺。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将相关的纪律要求写在本上,记在心中,时刻提醒自己做好廉政风险防控,从而不断增强对违纪违规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在各种诱惑面前保持定力,把守纪律讲规矩的刚性约束变成内心的自觉追求,用党规党纪汇聚力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之成为行动指南和行为准则,从严从实作好表率。

讲纪律守规矩还要结合本职,助推一方发展。切实担当好为民服务的带头人、领路人,把责任扛在肩头,迎难而上、敢于担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结合“十三五”规划、结合突出问题整改、结合当前重点工作,做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用坚强的纪律为发展提供政治保证,推动党员干部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抓工作、干事业,推动一方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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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党员讲规矩有纪律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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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很高兴今天能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探讨严肃党规党纪 真正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目的是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大家正确认清形势,严肃党规党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廉政勤政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客观需要。下面我主要讲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的极端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考察、讲话中,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学习贯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党发出“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的号召,要求把党章学习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日常学习、专题培训等形式,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都谆谆告诫全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章。2015年5月25日至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再次强调,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让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同时成为带电高压线。2015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把学习党章摆上重要位置,形成学习党章的浓厚氛围,强化党的意识、党员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2015年5月8日至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浙江调研期间强调,要唤醒全党在新时期的党章党规意识,推进制度创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 2015年8月26日至28日,贵州省委中心组举行“三严三实”第二次专题学习研讨会。贵州省委书记陈敏尔主持并作总结讲话。陈敏尔强调,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刻汲取反面典型的教训,深刻认识严以律己的重要性,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做政治上的明白人。2015年6月10日,省委常委、纪委书记宋璇涛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工作重要遵循》署名文章,强调要强化和发挥好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实践作用,让群众看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果。”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要督促各级党组织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就必须率先在纪检监察机关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挺在前面。璇涛书记,在不同会议上多次指出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重在强化“五种意识”、做到“五个自觉”,即要强化党章意识,自觉把党章作为做人做事的根本遵循;强化忠诚意识,自觉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兴党;强化纪律意识,自觉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强化责任意识,自觉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强化廉洁意识,自觉守住干净为官的底线。我们要深刻领会中央、省委的新精神和新要求,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学习贯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历史经验

党章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拥有一整套党内法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政治优势。党章是一部活的历史。从党的二大诞生第一部党章,到党的十八大通过新修订的党章,党章历经16次修订,凝聚了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管党治党的智慧与心血。从党的历史看,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就是靠严明的党规党纪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凝聚力、战斗力。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纲领》,共15条,虽然没有纪律专章,但多处涉及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和财经纪律,奠定了纪律立党的基石。1922年二大制订的党章增加了纪律专章,此后三大、四大、五大、六大修订的党章均有纪律一章。1927年中共五大,成立了第一个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委。1945年中共七大的党章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并且确定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针。党取得执政地位后,党章党规党纪又成为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重器。1956年,中共八大的党章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的第一部党章,在组织纪律和党内政治生活方面,突出强调了民主集中制,将党的纪律处分划分为五类,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并延续至今,对党的执纪机构作出了新的规范和要求。1982年十二大,党章专门增加了第七章党的纪律和第八章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后来经过六次党的代表大会修改,形成了现在十八大党章的表述,核心思想就是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纪律保证,各级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可以说,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和改革开放等不同时期,尤其是重要历史关头,党章党规党纪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如果延安整风不强化党章的贯彻执行,彻底清除王明“左”倾机会主义错误思想,使全党思想统一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上来,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就不可能那么快地取得胜利;如果1983年至1987年整党活动中不彻底清除“文革”思想遗毒,使全党思想真正统一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统一到1982年十二大修订的党章的正确思想上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取得这么伟大的成就。实践证明,能不能有效地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关系到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

(二)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是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及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当前,要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1840年以来,我们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接近民族复兴的伟大目标,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我们正面临来自党内外、国内外的诸多挑战,尤其是在目标愈近、梦想愈近的情况下,压力和挑战越来越大。在“四个全面”当中,最后兜底的就是全面从严治党。如果不能把党管好治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贯彻实施就会受影响,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就会落空。而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章党规党纪是根本。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管全党,把全体党员都纳入监督范围,而不是只惩处严重违纪违法的少数党员干部,否则大多数党员就可能处于脱管状态。中央强调,要正确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对违反党章的各类行为,动辄则咎,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管住大多数。现在,我们党是一个有着430多万个党组织、87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相当于一个大国的人口数量,我县也有23235名党员(其中公有制单位党员6211名,少数民族党员4000名,女性党员3640名),47个党工委,5个党总支,835个党支部,管党治党任务极其繁重。而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光靠人盯人去管,肯定管不住、 管不好,关键是要靠严明党章党规党纪,使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这个制度笼子首先是党章党规党纪的笼子。应该说,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但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于严格的学习贯彻。要做到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摆在突出位置来抓,让党章党规党纪的力量充分释放。

(三)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是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腐败行为“冰炭不能同器,水火不能相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说到底,就是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行为的纠偏和查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违规逾矩行为,就是要坚决查处,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维护党的纯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从实施八项规定起步,从整顿“文山会海”到治理“舌尖上的浪费”,从整治“车轮上的腐败”到打击“会所里的歪风”,从清理节庆活动到禁止公款送节礼,从一个个节点、一件件“小事”,狠抓党章党规党纪的贯彻执行,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按照中央的说法,就是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驰而不息。在抓作风建设的同时,运用霹雳手段,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经过几年来的正风反腐,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党员干部执行党章党规党纪的自觉性有了较大提高,纠正“四风”工作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但我们也要看到,这些成效还仅停留在“不敢”的阶段,远没有达到“不能”,更没有做到“不想”。比如,十八大以来,赫章县纪委共查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82件,查处人数308人,给予党政纪处分42人,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提醒谈话130人(次),书面检查7人,通报批评71人,辞退3人,公开道歉1人,其他方面问责30人;共查处“四风”方面问题34个34人,辞退解聘18人,收缴违规违纪资金51.45万元。其中2014年9月以来,共查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7件,查处人数63人,给予党政纪处分25人。查处“为官不为”案件63件,给予党政纪处分79人,点名道姓通报150名“为官不为”干部,举办集中教育培训,对81名干部进行召回管理。共对发现干部违反工作纪律、作风纪律的单位和部门“一把手”提醒谈话88人,函询20人,诫勉谈话45人。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强化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任重而道远。从纪律审查的情况来看,党员领导干部“破法”无不从收受“三礼”、公车私用、公款吃喝、任人唯亲等“破纪”问题开始的。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党章意识不强,党规党纪观念淡漠,已成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甚至根本不讲规矩,无底线、无组织、无敬畏,是典型的“三无干部”。这样的教训是很深刻的。如果我们的工作能够把住执纪关,能够及时提醒、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也不至于导致有的干部“今天是好同志、明天是阶下囚”。所以,我们强调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目的就是要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防止养痈遗患,防止放任自流,使干部少犯甚至不犯错误,保障干部健康成长。

(四)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和必修课

党章党规党纪明确了党员干部的行为标准,是一面正衣冠的镜子,是行动的“指南针”、“坐标系”,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有明确规定。党员的行为是否遵规守纪,照照镜子,一目了然。对党章党规党纪了然于胸,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起码要求。无论身处哪个地方、哪个单位,都要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把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党内各项活动的根本遵循,作为干事创业、立身立行的基本规范。从实际情况看,现在一些党员认为只要不违法就行,对党章党规党纪的认识模糊不清、一片茫然;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有规不循、有纪不依的现象依然突出。这对于党员个人和党组织都是非常危险的。这些情况不是少数。在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方面,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确实是处于“睡着了”或“半梦半醒”之间,所以王岐山书记强调要“唤醒”党章党规意识,“唤醒”二字,非常形象,极具针对性。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在入党培训时学习党章党规党纪,更要随时随地学习党章党规党纪,时时刻刻自觉用党章党规党纪来要求自己、约束自己,用党章党规党纪管权管事管人,让办事依照党规、解决问题依据党规、化解矛盾依靠党规成为自觉行动。

二、着力唤醒党章意识,切实增强党的观念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立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总规矩,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我党从一个只有50余名党员的小党,发展成拥有87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成为被称为“卓有成效地创造了一种发展模式”的政党、“提供了另一个政治制度选项”的政党、“对世界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贡献”的政党,正是在党章这面高扬的光辉旗帜的指引下取得的。党章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纲领和重大方针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的制度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不是虚的、空的,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指南。全县党员要强化党章意识,自觉把党章作为做人做事的根本遵循。

(一)要真正学懂学透党章

党章包括总纲和11章53条具体内容,共1.7万余字。要原原本本地学,逐字逐句地研读,熟读熟记,对有关内容要精准把握,全面掌握,了然于胸,决不能一知半解。要坚持不懈地学,学而时习之,温故知新,真正让党章成为自己精神上的信仰。同时还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学思践悟,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自觉用党章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领导干部职务高,并不代表对党章的认识水平就高。与普通党员相比,领导干部在学习党章方面要求更高、责任更重。一方面,自己要主动学习,带头学习,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些,为全体党员作出表率。另一方面,还要抓好本地、本单位、本系统的学习贯彻工作,真正让党章来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把党章落实到各项事业当中。

(二)要切实践行入党誓词

入党誓词,是党员在入党时对党作出的自愿、公开、庄严的承诺,同时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入党誓词总共80字,对党员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纪律、政治义务、政治底线提出了鲜明要求,字字千钧。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首先要明白自己是一名在党旗下宣过誓的共产党员,要用入党誓词约束自己、警示自己、激励自己。在座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重温入党誓词,重温向党作出的承诺,承诺要兑现,说到就要做到。

(三)要模范履行党员八项义务和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六项要求

党章是一把刻度清晰的标尺,对党员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党章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党员八个方面的义务,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这八项义务和六项条件是基本要求,也是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的集中体现。义务跟权利是不一样的,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是必须承担的责任,不能讨价还价,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就要承担后果。对于党的领导干部而言,除了要履行党员八项义务之外,还必须具备“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等六个基本条件。这些都是硬性要求。这些条件和义务就是标准和尺子,大家要经常拿来对对表、量一量,这对于修身、用权、律己大有帮助。

(四)要始终做到对党绝对忠诚

党章明确规定,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我们的干部是党教育培养起来的干部,对党忠诚是基本的政治要求,必须自觉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兴党。

一要忠诚党的理想信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之“钙”,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学习党章,首先要解决理想信念问题。只有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才有坚实的基础。当前,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西方敌对势力、不法分子千方百计用他们的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腐蚀我们的干部。所以中央一再强调,越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是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激励党员领导干部在日益复杂的环境中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当前,我们要通过学习党章坚定理想信念,重点是要学习党章总纲,坚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思想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

二要践行党的宗旨、忠诚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党章明确指出,党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回顾90多年的奋进历程,正是这种为人民竭尽全力的奉献精神,才使党群干群关系成为“鱼水”关系,将中华民族空前地组织和团结起来,为中国一切发展奠定了最为坚实的社会基础。美国学者费正清赞叹:历史上没有其他集团能够将亿万中国人民团结成一个政治单位;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团结,是现代人类最伟大的成就之一。但现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把对党忠诚片面理解为对上忠诚、对领导负责,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唯上不唯下,唯官不唯民;不怕群众不满意,唯恐领导不开心;结果是顺了上面的意,冷了百姓的心。这些干部的所作所为影响了党的威信,损害了群众利益。这不是对党忠诚的表现,而是对党的极不负责任。长此以往,党群干群关系就会从“鱼水”关系变成“蛙水”甚至“油水”关系,就会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对党忠诚,就要把这些错误观念扭过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结合起来,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需我有所为。

三要忠诚党的组织。我们党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不是松散的俱乐部。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强化组织观念,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作为党员,组织性体现在哪里?就是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遵循组织程序、听从组织安排、重大事项向组织请示报告。现在,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不服从组织安排;有的领导班子民主不够、个人说了算,一些班子成员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互不买账,互不服气;有的领导干部在处理涉及个人和家庭重要事项时,该报告的不报告,甚至欺骗组织,等等。连这些要求都做不到,怎么谈得上忠诚,又怎么赢得党组织信任?列如:2015年6月1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出了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的通报,通报首先明确指出孙、廖二人均涉及“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大家注意“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说白了就是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所以,全县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党章要求,自觉强化组织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对组织忠诚老实,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任何时候都要与组织同心同德,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

三、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中国共产党历来强调纪律立党,纪律兴党,纪律强党。从中共一大的15条纲领开始,我党就奠定了“纪律立党”的基石。严明的党纪,是我们党创建、发展、壮大的根本保障,亦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和派别组织的独特优势和“政治基因”。

从我县的实际来看,少数单位和领导干部遵守纪律的自觉性还不够强,顶风违纪问题还时有发生。如, 赵永芳,赫章县综合职高副校长,2012年12月,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相继出台后,赫章县综合职高分别以教职工体检集体就餐、接待学生就餐等为名接待上级部门,累计到夜郎大酒店、平山乡碧海山庄、腾龙酒楼、龙泉酒楼、亿馨大酒店等公款吃喝153次,超标准接待,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上的就餐共计27次,单笔消费最高的一次就餐费3000元。2014年9月4日给予赵永芳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又如,赫章县双坪乡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杨建军违规收费案。2011年至2013年期间,杨建军利用为群众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之机,擅自违规向办证农户收取办证费、手续费和以耕地占用税名义收取费用共49535元,并将收取的费用占为已有。2015年6月29日给予杨建军同志行政降级处分。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强化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纠正“四风”、改进作风任重而道远。

(一)切实把政治纪律摆在首位

在所有党的纪律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更严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历次中央纪委全会上都对此作了专门强调。应该说,我县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是遵守政治纪律的,但也有极少数干部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自行其是、阳奉阴违;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打折扣、搞变通。虽然这样的党员干部是极少数,但绝不能忽视。今年是我县县、乡、村领导班子换届之年,这是全县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换届风气好坏,直接关系到换届工作成败,迫切需要严明政治纪律,做到上下步调一致,全县政令畅通。全县各级基层党组织要坚决执行中央提出的换届选举“九个严禁”。每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在这个问题上,一是一、二是二,丁是丁、卯是卯,不容置疑、不容挑战。

(二)全方位无条件遵守纪律

所谓全方位,就是要全面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中央和省委的态度是坚决的,方向是明确的,“四种形态”就是要全面执纪、抓早抓小,即使对轻微违纪行为,也要动辄则咎、及时处理,该调整的调整,该处分的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这些新要求,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所谓无条件,就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员无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毫无例外地要遵守党的纪律。党员干部自身应当自觉将党的纪律化为生命的一部分,做任何事情前都应考量是否违反纪律,把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贯穿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到有人监督与没人监督一个样,八小时之内与八小时之外一个样。

(三)充分认识党纪严于国法

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国法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党纪是国家法律没有规定、要求更高的行为约束。比如,大办婚丧喜庆等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自由消费是个人权利,但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这项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是和我党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相勃的,对社风民风的影响和诱导百害而无一利。极少数领导干部的意识还没有扭转过来,有的甚至以侵犯隐私、公民权利为由进行辩驳。我县三令五申的下发通知和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遏制农村滥办酒席,但有的乡镇滥办酒席问题还是很严重,如,今年,仅1月份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接到的农村滥办酒席举报就有34件,平均每天1.33件。1月21日至28日,县纪委监察局组织35个检查组深入到群众反映强烈的松林坡乡、六曲河镇2个乡镇35个村,对农村滥办酒席和民生公开工作开展集中专项督查。2个乡镇都存在滥办酒席现象,尤其是民生公开工作存在不公开、慢公开等问题不容忽视,这仅是个案,从另一个方面说,这是纪律意识不强的表现,也是一种错误认识。党员身份决定了你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在浙江调研期间明确指出,军有军规,校有校规,社团有章程,公司有员工守则,不同的单位规矩都不一样,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已经决定了,自打向党旗宣誓了以后,你就归党章管,你要求加入共产党,你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就要比普通公民的多。对于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这是常识,一定要明白。

四、长期坚持、自觉遵循党的规矩,坚决维护中央权威

从党的十八大到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中央把守纪律讲规矩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反复强调,在部署教育实践活动时强调“定了规矩就要照着办”;在湖南考察工作时,要求“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在研究改进作风时,指出“要坚持原则、恪守规矩”;在十八届五次全会上,更是强调“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规矩”,可说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执政的一个关键词,是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高度升华。

(一)正确理解党的规矩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规矩,就注定成为一盘散。重规矩、守纪律是中国共产党革命胜利、赢取民心的重要法宝。

党的规矩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党章是全党的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党的规矩”的外延要比“党的纪律”更大。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详细的论述:“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举一个例子,中国共产党选择干部历来强调五湖四海、德才兼备原则。对德和才的要求就很难具体化、量化,五湖四海更是形象的说法,不可能选人规定其地域籍贯,虽然类似传统和原则没法体现成纪律,但它是中国共产党的规矩。在所有党的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尤其强调“政治规矩”,因为这也是事业兴衰的关键。

(二)警惕违反政治规矩的现象

当前,党的政治规矩存在不同程度地被忽视、被破坏的现象。总书记对“不守政治规矩”的现象有所总结。一是在原则立场上,不守规矩主要体现为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包括“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甚至是“对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口无遮拦,毫无顾忌”。二是在党内团结方面,不守规矩的主要体现,是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团团伙伙”、小山头、小圈子、宗派主义。2013年和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在不同场合表示,党的干部来自五湖四海,不能借着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场合,搞小圈子、拉帮结派、称兄道弟,“宗派主义必须处理,山头主义必须铲除”。为什么?因为这涉及到全党的“团结统一”。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的出现,本质上就是“党内有党”,不仅可能在上情下达、方针执行上打折扣、搞对抗,甚至可能形成“门客、门宦、门附”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在政治上形成一种抱团化、互相支持、互相提携的利益交换关系,使政治“潜规则”大行其道,破坏党的风气和统一。三是在思想政治上,不守规矩主要体现为“马列主义对人,自由主义对己”,“两个嘴巴说话,两张面孔做人”。四是在组织程序上,不守规矩主要体现为“迈过锅台上炕”、当“事后诸葛亮”。 这种情况,主要体现为“组织意识淡漠、不向组织请示报告”,比如子女在国外定居、个人有几本因私护照、随意外出不报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等。而这些,往往也是干部出问题的苗头。五是在组织生活中,不守规矩主要体现为不敢板起脸来批评,“自我批评摆情况,相互批评提希望”、“你不批我,我不批你”,“下级对上级捧着抬着,同级对同级包着让着”等等。这些不守政治规矩的现象,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如,2015年2月,中央纪委发布通报,给予江西省政协副主席许爱民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其重要的一条原因就是许爱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政治规矩是政党的灵魂所在,是政党先进性的深层次体现。倘若破坏政治规矩,让“潜规则”盛行,山头主义当道,好人主义滋生,自由主义泛滥,利己主义横行,我们党就不可能有好的政治生态,不可能有比铁还硬、比钢还强的纪律,也就不可能赢得全国人民的信任和拥护,不可能带领中国走向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可以说,在今天重新提倡政治规矩,其本质就是为了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内团结统一、重塑党组织的纪律性和约束力,净化党的政治生态。

(三)严格遵守党的政治规矩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严守党的政治规矩,这是一条首要的纪律。具体来讲,要树立“5种意识”、践行“5个必须”:一是树立政治意识,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二是树立团结意识,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三是树立程序意识,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四是树立组织意识,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五是树立原则意识,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以权谋私,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日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五、认真落实两个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党委主体责任是党章的要求。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各级党委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一)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缺失是不正之风和腐败蔓延的根源。如,山西发生的“塌方式腐败”问题,7名省部级干部落马,当地官场“一查就是一帮,一动就是塌方”,最主要的原因是省委党不管党、治党不严,没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湖南衡阳贿选案,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涉案金额1.1亿余元,最主要的原因是以童名谦为“班长”的衡阳市委班子麻木不仁、无所作为,使衡阳市的选举工作失去“主心骨”。

县委一直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今年1月,我县在全市率先设立了县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办公室,负责承担对全县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职责。并出台《赫章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中共赫章县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解方案》。县委书记刘建平同志在县委2016年第1次常委会上,分别与县人大、政府、政协党组书记,常委领导班子成员签订《赫章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要求县委领导班子成员,县人大、政协党组成员要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监管责任。所以,落实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责无旁贷。

(二)“一把手”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党要管党,关键是“一把手”要管党。2015年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初核案件线索270件,转立案237件,结案237件,移送司法机关10件10人;党政纪处分237人,其中党纪处分218人,政纪处分19人,双重处分13人。其中2015年查处的县林业系统窝案,涉案人员31人,涉案金额293.28万余元,其中移送司法机关10人,这起案件涉及人员之多、影响之恶劣、教训之深刻,发人深省,从侧面说,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一把手”没有落实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咬耳扯袖没有形成常态。所以,各乡镇各部门党委(党组)“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不当“甩手掌柜”。

(三)“把纪律挺在前面”,在纪检监察干部中先挺起来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中把纪律立挺起来,就要先在纪检监察干部中把纪律挺起来,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把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成为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机关。一是铸就忠诚的品质。纪检监察干部要保持坚强的政治定力,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既要自身正、过得硬,又要领班子、带队伍,加强教育管理,关心爱护干部。二是保持干净的操守。纪检监察干部要严于律己、廉洁从政,主动养成“两个习惯”,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严守办案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政纪律,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三是提升担当的能力。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执纪,敢于动真碰硬,各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知责明责履责,坚决消除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监督责任缺失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章立制,完善纪律规定,充分发挥机关内部监督机构作用,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对带头违纪、以案谋私的纪检监察干部,绝不藏着掖着,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坚决防止“灯下黑”,努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同志们,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是时代的呼唤,现实的需要,也是对每一个党员的基本要求。这次集中学习,只是开了个头,大家回去后,要争当“两学一做”的先锋代表,一定要仔仔细细、认认真地学,切切实实学深、悟透、真懂,同时要时时刻刻将党章党规党纪要求落到实际行动中,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我县“决战贫困、同步小康”提供坚强保障。

今天的交流到此结束。讲得不到位、不妥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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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纪律底线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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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对于一个党员,纪律是高压线;对于一个政党,纪律是生命线,而作为一个再企事业单位的员工来说,是最最基本的原则。

在3月底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再次强调了严明纪律的重要意义,提出了纪律建设的明确要求,指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方向。各级党组织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个松松垮垮、稀稀拉拉的组织,是不能干事,也干不成事的。但在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或是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或是口无遮拦、乱评妄议,或是自由散漫、目无组织,或是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或是说情拉票、跑风漏气。凡此种种,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这些问题如果不下大力气整治,就会像传染病一样蔓延开来,最终严重危害党的肌体。

在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五个必须”,这正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规矩。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这些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不能触碰的红线。党员、干部党性强不强,对党是不是忠诚,这“五个必须”是重要的考验、根本的检验。

邓小平同志曾说过,“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对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在一个13亿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尤须严明纪律、严守规矩。只有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保证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步调、令行禁止,才能将我们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而作为一名员工,心存敬畏,就会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就会从严要求自己,慎言慎行,反之,一个人一旦没有就了敬畏之心,就敢罔顾党纪国法,把自己摆在“特权”位置,做一名“特殊员工”,就敢越“雷池”、闯“红灯”、踩“底线”,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一些员工之所以跌倒在权力、金钱、美色等关隘上,就是因为失去了敬畏意识,心存侥幸,胆大妄为,最终一失足成千古恨,追悔莫及。

守纪律,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企业利益为中心,坚持组织原则,照章办事,找准位置,帮忙不添乱,就比如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等等这些最基础的纪律,我们每都应该遵守并做到,并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在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学习和遵守规章制度,明晰工作流程和工作权限,保证日常工作的顺利和高效,减少和避免工作的错误性。从日常的每一言每一行做起,遵守公司纪律,服从安排,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做人习惯,为公司的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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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坚守纪律底线培养高尚情操发言稿

全文共 7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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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蒙徽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第二专题学习会和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

会上,市委班子成员紧扣“坚守纪律底线培养高尚情操”主题,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重要讲话精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讨论。裴金佳、黄菱、蔡建新作重点发言,其他市委常委作交流发言。郑道溪、张健等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学习。

市长裴金佳指出,坚守纪律是底线,高尚情操是高线,我们既要严守底线、强化约束,又要坚定目标、追求高标准。要坚守政治底线,做到对党忠诚,始终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坚决贯彻中央部署。要坚守法律底线,做到依法行政,将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和减少自由裁量权。要坚守廉政底线,做到干净干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守《准则》和《条例》。要坚守道德底线,做到克己慎行。要坚守职业底线,做到敬业奉献,敢于担当,提高执行力,扎实做好政府各项工作,把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各位常委在发言中表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就是严明政治纪律,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中央路线方针,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努力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提升道德境界,以“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标准要求自己,将忠诚嵌入灵魂,将干净融入血脉,将担当践于行动,坚守法律、纪律、道德底线,筑牢理想信念的思想根基,勇于担当、乐于奉献,真正把严守党纪党规落实到履职尽责上,落实到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争当全国“五大发展”示范市的具体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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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严守纪律做合格党员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8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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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2月29日至4月29日,中央第十四巡视组对国资委党委进行了巡视。6月1日,中央巡视组向国资委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巡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坚决贯彻中央要求,全力组织落实巡视整改工作

国资委党委高度重视巡视整改工作,明确要求全委上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抓好巡视整改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治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巡视整改提出明确要求,为我们抓好巡视整改提供了根本遵循。整改期间,我委先后6次召开党委会议,多次召开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门召开监事会主席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巡视中央企业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4次原原本本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中央第九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深入学习领会王岐山同志有关巡视工作的讲话和指示精神。

7月15-16日,在我委召开的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培训班上,张毅同志专门就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原原本本学、全面系统学、结合实际学,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央企业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把巡视整改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再次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资委党委深刻认识到抓好巡视整改的极端重要性,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极端紧迫性,认识到在推进国企国资改革发展中进一步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通过反复学、深入学,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国资委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深化了对政治巡视的认识,增强了“四个意识”,强化了政治担当。全委上下积极行动,求真务实,切实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到巡视整改和国资委的各项工作中。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中央巡视组向国资委党委反馈专项巡视情况后,我委立即召开党委会议,第一时间部署整改落实工作,并成立了由张毅和肖亚庆同志担任组长的委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改办)。委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明确张毅同志作为委党委书记,是巡视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各自作为分管工作的整改责任人。根据会议部署,各党委成员自觉承担起巡视整改责任,分别主持召开了分管厅局负责人会议,逐条分析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将党委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三)突出问题导向,制定整改方案。

按照委党委要求,整改办迅速着手起草巡视整改方案和任务台账,对巡视反馈问题逐条进行细化分解,形成了218项整改措施,并逐一明确了完成时限、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整改方案和任务台账坚持了“三个突出”:一是突出落实委党委班子责任,台账中所有整改措施的责任人均为党委成员。二是突出分类施策整改,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学习提升、制度建设、专项整改、督查指导、追责问责五类提出整改措施。三是突出严格完成时限,要求整改措施尽量都在两个月内见到阶段性成效,持续整改的也要制定明确的计划方案,确保按期推进。整改方案和任务台账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明确了巡视整改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四)坚持以上率下,压紧压实任务。

为在巡视整改中作好表率,委党委成员带头认领任务台账中的相关整改举措。按照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好发挥核心作用的任务要求,先后组织3次委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分别围绕“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国资改革发展重要指示,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等开展学习研讨。7月22日,专门召开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委成员逐一谈了对巡视整改的认识体会和对照反馈意见的工作差距,提出了下一步整改工作设想。按照中央要求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安排,全体党委成员都到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基层党支部讲了党课。在委党委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全委深入开展巡视整改,努力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

(五)强化指导督促,确保按期完成。

巡视整改期间,委党委成员定期组织分管厅局开会研究整改工作,定期听取整改进展情况,对推进难度较大的重点整改举措及时跟进指导,切实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办按照委党委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巡视整改工作,将整改方案三上三下征求厅局意见,同时组织各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指导各厅局倒排工期、对症下药、分类处置。在整改过程中,我委还特别注重加强监督检查,驻委纪检组组长江金权同志分别约谈了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并先后2次召开专门会议,分别集体约谈国资委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管理局系统纪委书记和委机关各厅局主要负责同志,要求运用好巡视成果,提出标本兼治的对策措施,落实监督责任,抓好巡视整改。

二、狠抓整改举措落地,不折不扣完成巡视整改任务

在委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委内各厅局严格按照整改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目前已按时完成第一阶段的整改任务。据统计,各单位累计组织学习152次,完善各类制度83项,对巡视反馈意见中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整改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针对落实中央要求有差距的整改情况。

一是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国有企业重大问题和规律的把握能力。通过委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开展重大课题研究等方式,对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不断深化国资委领导干部对经济运行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的认识,增强对促进国企国资改革发展和做好国有资产监管的政治担当。逐月跟踪分析经济形势变化和企业运行动态,定期召开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座谈会,科学研判中央企业发展态势,及时向国务院汇报并提出工作建议。在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培训班上,专门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分别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作了专题讲座,指导中央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做好风险防控。

二是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得到及时、全面落实,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实施“三报告一通报”,即按月、按季主动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报告批示落实情况;向中办、国办报告有关领导同志批示落实情况;向委领导报告有关批示办理情况;按月通报各厅局落实情况。坚决杜绝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重点事项督查台账,加强对督查事项办理时限的管控,确保中央的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三是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中央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企国资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狠抓重点任务落实到位。着眼于结构调整,研究制定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的具体工作方案,2016年中央企业要压减钢铁产能719万吨,压减煤炭产能3182万吨。7月份组建了煤炭资产平台公司,推动优化整合中央企业煤炭资源。积极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任务,开展特困企业专项治理,加快推进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深入挖掘有效需求,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建设。指导企业不断加大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投资规模,设立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互联网、智能制造等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设立创新创业平台,组织召开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会议,对中央企业凝聚科技人才,加强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大力推动“双创”工作进行部署。着力于风险防范,全面梳理中央企业债务情况,针对中国铁物等企业发生的债务及资产损失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引导了市场预期。

(二)针对推进改革深化不到位的整改情况。

一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革顶层设计相关工作。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全委自觉担当,主动作为,国有企业改革“1+N”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改革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改革系统性明显增强。目前已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17个配套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其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于6月24日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于7月17日印发,剩余《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方案》等文件均已进入报批程序。此外,我委加快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印发了《中央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起草并上报了《推进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

二是全面加快中央企业改革试点工作。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国有资本效率为目标,在神华集团、宝钢、武钢、中国五矿、招商局集团、中交集团、保利集团等7家中央企业开展了第二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在诚通集团、中国国新开展运营公司试点;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目标,在原有4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新增第二批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以探索企业层面资源整合为目标,选择中国建材和中材集团、中远集团和中国海运、中电投集团和国家核电等3对企业开展了兼并重组试点;以加强社会监督为目标,选择中粮集团、中国建筑2家企业开展了信息公开试点。建立改革试点工作月报制度,着力加强试点推进的督促指导。

三是深入学习宣贯国企国资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在委机关举办“深化国企国资改革”专题辅导讲座,印发了国企国资改革“1+N”文件资料,编制了“1+N”文件试题汇编,开展了以“深化国企国资改革”为主题的全员答题活动,向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印发《关于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国有企业改革系列文件的通知》,掀起全委学习改革文件热潮。分三期举办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专题培训班,累计培训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748人次。委内相关厅局还就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等分期举办了地方国资委专题培训班。

(三)针对实施监管效果欠佳的整改情况。

一是大力推进国资委自身职能转变。专门成立职能转变机构调整领导小组,起草国资委关于职能转变和机构调整的方案并报中央编办,拟取消下放部分国资监管工作事项,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大刀阔斧推动职能转变。同步研究制订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已形成初步成果。深入开展国资监管文件清理,今年以来共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100余件。在中粮集团、国投公司深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过程中,陆续将18项权利归位于或授予企业,有效激发企业活力。完成对首批57家试点协会关于机构分离、职能分离、事业单位分离、人员管理分离等9类事项的脱钩工作。

二是切实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管。对中央企业所属法人单位和管理层级进行全面核查、摸清底数,选择了5家企业开展压减法人单位和管理层级工作试点,在此基础上,又对30家重点企业“压减”工作提出了明确目标要求。加快修订《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探索建立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明确投资红线。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的通知》,切实加强企业海外国有资产监管和审计。外派监事会优先选取中央企业参与的“一带一路”项目、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项目开展境外资产检查工作。起草并出台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对违规开展融资贸易的中国铁物开展损失责任调查并由诚通集团实施托管,对有关领导人员给予免职并移交驻委纪检组处理;将中冶集团违规并购的中冶恒通无偿划转港中旅集团进行业务整合,将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2015年检查发现违规发放薪酬和津补贴的企业逐一下发了整改通知函,目前80%以上的违规项目已经采取了措施进行整改,后续整改情况仍在密切跟踪。

三是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分类考核,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制订并上报了《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规定根据中央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阶段,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综合考核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以经济增加值为主,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合规经营、社会责任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差异化业绩考核标准。在2016年度和2016-2018年任期考核目标确定中,分类确定了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权重。实现科技创新考核全覆盖,对全部中央企业将科研开发投入视同利润纳入经济增加值考核。在2016年度和2016-2018年任期考核目标确定中,分别对18户、46户企业设置了科技创新考核指标;在核定201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中,对25户企业进行了科技创新奖励加分;在核定2013-2015年任期考核结果中对23户企业授予“科技创新优秀企业”。严格考核问责,在核定2015年度和2013-2015年任期考核结果中,分别对11户违规违纪的企业、17户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1户违规开展境外恶性竞争的企业进行了考核扣分处理。

四是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制订并上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起草形成了《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办法》、《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制度(试行)》,建立定期听取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整改落实监事会反映问题的检查评价制度。今年以来共分析汇总105份2015年度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136份专项(情况)报告,梳理归纳了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4725项,形成了有关专项报告。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深化政治巡视,突出党的领导,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等六项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国资委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局(办)、机关服务中心和直管协会纳入巡视范围,研究制订巡视工作计划。加强专项巡视对国资委巡视、审计、监事会工作提出问题的整改。组织对6个地方国资委和6家中央企业开展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并下发通知要求全部中央企业和省级国资委深入开展自查。

(四)针对重业务、轻党建的整改情况。

一是大力加强党对中央企业的领导。第一,教育引导中央企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制定中央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专题培训班计划。要求召开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增强“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剖析一些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案件,对照检查思想认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权威。第二,探索明确中央企业党组领导核心和党委政治核心的实现方式。研究起草中央企业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具体办法,对45家设有党组的中央企业开展督查调研,形成国资委党委贯彻落实党组工作条例情况报告并报送中央办公厅和中央组织部。贯彻《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落实中央企业党委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五项职权”。推进党建工作总体要求进企业章程,组织中央企业按照《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做好章程修订工作,目前已审核38家中央企业章程修订方案,已完成批复7家。第三,选好配强党组(党委)班子成员,坚持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领导体制,党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同时担任党组(党委)副书记。

二是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党的建设。落实《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坚持“四个同步”“四个对接”。制订《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国资委党委和中央企业党组(党委)管党治党责任、书记第一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全面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继续完善中央企业党组(党委)向国资委党委报告年度党建工作制度。将中央企业换届选举工作纳入企业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并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四个排查”项目之一。列入今年换届计划的29家委管央企均已启动相关工作,部分已完成换届。配齐配强企业党建工作力量,已经在64家中央企业配备专职抓党建的副书记,加大对央企党建工作力量配备的督促检查,要求企业党群部门在编人数全部配备到位。

三是切实做好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建工作。加强对机关厅局和监事会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立了直属机关“两学一做”4个督导组,对学习教育及巡视整改工作进行全面督导。先后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等文件,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发展重要论述。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开展党章党规知识测试竞赛活动,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汇编发放了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两部党内法规的《解读与案例》。组织“走进支部促党建,凝心聚力抓改革”调研走访,对委内各单位抓党建工作、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印发《关于逐步建立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硬指标 不断深化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通知》,明确要求年底实现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覆盖到直属机关所有党组织。

(五)针对选人用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大力优化企业领导班子结构。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有关措施的报告》并报送中央组织部,提出了“四个一批”的整改措施,即“补充一批”,采取公开遴选等方式,补充一批优秀年轻干部进班子;“交流一批”,在确保班子稳定、企业生产经营稳定的基础上,对任职时间较长的企业领导人员分批次进行交流;“退出一批”,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下决心调整不胜任不适宜干部,年底对“下”的情况进行督查;“储备一批”,在现有后备干部基础上,再跟踪掌握一批年轻干部,与企业党委共同重点培养。会同中央组织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工作的实施意见》,目前已形成文件讨论稿。加强班子分析研判,对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明显不合理的班子,一企一策制定结构优化方案。

二是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抓紧修订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严把选人用人关,实行选拔任用廉洁从业“背书”,防止带病提拔。按照中央组织部要求对774名企业领导人员的档案开展了专项审核工作,坚持从严从实、公平公正的原则,对120人的“三龄两历”问题进行了重新认定。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和提醒、函询、诫勉制度,对754名企业领导人员开展了谈心谈话,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建立健全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机制,让政治强、业绩好、清正廉洁的干部得到重用,坚决调整不讲纪律规矩、不在状态、不胜任不适宜的企业领导人员。对抓党建不力、工作不在状态、巡视发现问题严重的2户企业的2名正职、3名副职进行了免职处理。系统梳理十八大以来因违纪违法受处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名单,对其中符合“倒查”条件的15名企业领导人员逐一进行了深入倒查。

三是加强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对全委局级干部的企业工作经历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和系统分析,选拔优秀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到国资委担任局级干部,逐步提高具有企业工作经历局级干部的比例,并有计划地选派一批缺少企业工作经历的干部到企业挂职交流。对局处级干部在同一单位任职情况进行了全面统计分析,进一步加大轮岗交流力度。

(六)针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整改情况。

一是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约谈中央企业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履责不力的坚决问责。驻委纪检组对国资委成立以来委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全面梳理了在办未结委管干部问题线索、在办初核线索、在办立案等情况,并筛选重点线索启动了初核工作。针对巡视反馈的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及时印发通知,组织直属机关各单位自查自纠,并适时开展抽查。

二是对巡视反馈涉及的违规违纪案件严肃执纪问责。高度重视这次专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及时核实处理。组织力量对中央巡视组移交的51件委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已立案5件,初核23件,谈话函询5件,了结12件,提出处置意见6件;认真梳理委管央企“一把手”问题线索,加大初核力度;巡视以来先后给予18名违纪违法人员党政纪等处分。针对巡视反馈意见中提及的具体人、具体事,进行了严肃问责。对一些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和个别谈话,相关人员已按照中央巡视组核查的金额分期分批清退兼职报酬。

三是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制度约束。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突出深化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督促中央企业严格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拍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警示片,利用中央企业违纪违法领导人员忏悔录,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梳理分析巡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重点围绕投资并购、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招标投标、海外资产经营等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查找廉洁风险点,建立可执行、可追责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四是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研究修订《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措施》,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意见进行重新梳理。坚持作风建设常抓不懈,做到管人就要管作风,经常分析干部队伍作风状况,及时掌握关于“四风”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三、巩固巡视整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巡视整改工作

经过2个月的整改,《整改方案》和任务台账确定的218项整改措施,目前已经完成133项,占61%,如期完成了第一阶段整改任务。下一步,国资委党委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抓好巡视整改工作。

(一)坚决把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落到实处。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全局,牢记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大责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二是进一步落实国资委系统和中央企业各级党组(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彻底扭转“重业务、轻党建”的倾向,不断增强党组(党委)在部署国资监管工作和推动国企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国企国资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三是围绕中央企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抓紧举办中央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专题培训班,通报中央企业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有关案件,增强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看齐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四是建立党组领导核心、党委政治核心与董事会依法决策有机结合的体制机制,制订印发中央企业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具体办法,确保党组领导核心和党委政治核心落到实处。

(二)全力抓好重点专项任务的持续整改。

一是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动中央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围绕“三去一降一补”的工作要求,扎实推动钢铁、煤炭去产能,加快处置“僵尸企业”,有力推动中央企业管理层级、法人户数“压减”工作,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着力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保障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启动和完成一批国企改革重点工作。制订深化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工资总额分类管理、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等相关文件,启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三是完善干部管理和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好配强中央企业党组(党委)班子成员,坚持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领导体制,加快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优化干部结构,提高干部考察质量,严防“带病提拔”。四是大力实施国资委职能转变工作。整合相关监管职能和监督力量,研究制订出资人权力和责任清单,取消、下放、授权部分监管事项,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全面加强国资监管制度机制建设。

一是着力查找巡视反馈问题背后制度流程上的缺陷,将巡视整改措施和成果制度化。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抓好国资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加大制度执行力度。二是着力从体制机制上激发企业活力。在功能分类的基础上,完善分类考核、科技创新考核和对标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加快规范董事会建设步伐,除领导体制、科研院所或股权构成等比较特殊的企业外,将中央企业全面纳入规范董事会建设范围。三是着力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的制度机制。抓紧研究推动监事会体制机制改革,明确监事会职责定位,强化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投资管理制度,加强境外重大项目协调,有效管理企业境外重大投资,做好境外安全信息保障,指导企业有序开展境外经营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是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定期约谈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中央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履责不力的坚决问责。二是依托驻委纪检组重点查处涉嫌违纪的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坚决查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项目上以权谋私、通过利益输送谋求政治地位和职务晋升、亲属子女凭借影响力敛财卖官等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交织的问题。三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深化党章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规党纪学习。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反腐倡廉教育,对案件查处情况通报曝光,拍摄有关典型案件警示片,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五)扎实推动国资委系统巡视全覆盖。

学习借鉴中央巡视工作经验做法,不断扩大和拓展巡视整改成果,推动巡视全覆盖。坚决落实政治巡视要求,认真做好对已巡视中央企业整改的督促检查,推动企业对巡视反馈问题实行台账管理,逐一整改、逐一查办。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加强对中央企业内部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进巡视向纵深发展,逐步开展对国资委直属单位、管理局系统离退休干部局(办)、机关服务中心和直管协会的巡视,形成国资委系统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巡视监督格局。

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是在国资委系统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大引擎,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升国资监管能力水平的重要保障。国资委党委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抓好整改工作,努力推动国企国资改革发展迈上新台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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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教育在身边征文

全文共 6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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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纪律在社会生活秩序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公共场所需要纪律;行军打仗需要纪律,学校教学也需要纪律。只有遵守纪律,才能明理树信。纪律也是执行路线的保证。一支军队没有铁的纪律,想取得胜利是不可想象的,可见纪律之重要。

自古以来,不论哪一代的皇帝治理天下,都是离不开铁定的纪律。如果没有了纪律,皇帝们该怎么样治理好国家呢?国家怎么能够安定有序呢?在学校里如果没有了纪律,老师们有如何能管好学生,不让学生们闯祸呢?所以,人们的成功是离不开严明的纪律的!

想必大家都听说过《我的战友邱少云》这篇文章吧,这篇文章的主人公邱少云为了避免自己的战队不被对方的敌人发现,烈火在他的身上燃烧着,他一刻也不起来,也没有喊一声。这可以看出邱少云十分守纪律,邱少云原本可以大声喊,起来把火灭掉,可是他并没有这么做,他为了能够成功地把敌人歼灭,让大火在身上燃烧。我真的很佩服他具有这种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性,为了不暴露目标,宁可牺牲自己,这是何等的崇高纪律啊?邱少云的英雄事迹也告诉我们:严明的纪律,是成功的保证,是胜利的保证。

现在,有些同学对于纪律的观念十分淡薄,下课是让同学们放松,在走廊上慢慢走,而不是一下课就在走廊上奔跑,出了事故还不是因为自己不守纪律早造成的。在学校里,有许多同学就是因为不守纪律,磕了牙……请同学好好守纪律吧!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这些古话都说明纪律很重要。如果没有纪律,世界将乱了套;如果有了纪律并且大家都遵守,世界将会非常美好。所以,要遵守好所有场所的纪律,做个合格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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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纪律底线树立清风正气发言稿

全文共 54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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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专题:坚定理想信念、明确政治方向。第三个专题:发挥先模作用、立足岗位贡献。这个题目很有内涵。一底一高,耐人寻味。“底”要坚守,“高”要培养。坚守的是什么?坚守的是纪律而且还是底线。培养的是什么?培养的是情操而且还是高尚。那么,什么是纪律底线?为什么要培养高尚情操?如何培养高尚情操?从这三个方面,和大家交流一下我的学习体会。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什么是纪律底线?

首先和大家分享一个故事。最近我读了一本有关佛教方面的书。里面有一段对话很有启示。当佛陀要圆寂时,弟子问:佛啊,你圆寂后,我拜谁为师?佛说:以戒为师。这里的戒就是纪律、戒律。这就引申出:做任何事都要有纪律,国家法律是一套纪律,伦理道德是一套纪律,人的生活习惯是一套纪律,企业管理也是一套纪律。生活中你只要留心就会发现:有好的生活习惯的人就健康,有好的做学问习惯的人,学问就比较好。有好的工作习惯的人,就不会迟到,也不会早退,工作效率就高。这就是纪律的保证。有了纪律就有了约束,就有了敬畏。就不敢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的纪律。通过学习,我的体会是,新修订的两部重要党内法规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其中《廉政准则》如同“灯塔航标”,指引价值追求、行动方向,为党员和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道德“高线”;《处分条例》开列了“负面清单”,提醒约束言行、避开危险,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2016年7月17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问责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如果说《廉政准则》是道德高线,那么《处分条例》就是纪律底线。《处分条例》1.7万余字中,列出了一百多条纪律“底线”。划分为六大类纪律底线: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这里不妨列举几条“底线”,共同学习。

1、“不收敛、不收手”要从重、加重处分

“不收敛、不收手”,这是十八大后反腐新闻中的高频词汇。2015年2月,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查处情况时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可见中央对于严惩顶风违纪者的决心。安徽省副省长杨振超被“双开”,在通报中就使用了这样的表述。

2、党员犯罪,即使免于刑罚,仍将党纪处分

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条例》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即使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罚决定,但是依然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3、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给予处分

新《条例》第52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从塌方式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邦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4、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作为违纪行为,并且作出了处分的规定。

到底怎样算妄议中央?怎样算正确议论? 2015年10月18日,《准则》和《条例》出台,2015年10月27日,中纪委针对“妄议中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答疑,回应了这一问题。

中央纪委法规室:“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是这次修订新增的违纪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最重要的依据是党章。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它一方面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又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造成了严重后果。对该类行为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5、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查或被开除党籍

新条例第57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哪五种情形:一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是包庇同案人员的;四是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是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中,纪检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对抗组织审查”案例也很多。中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这次,将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情形列入纪律处分条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6、领导对违纪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将受处分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时说: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处分。这就明确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敢抓敢管。

7、纵容、默许亲属腐败将受处分

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巡视反馈中的问题清单,还是高官查处后的违纪问题通报,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现象均表现突出。新《条例》中加大篇幅对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进行了规定,再次明确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具体形式,现实针对性十分明显。

8、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将受处分

新条例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128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反“四风”成为与“打老虎拍苍蝇”一样重要的惩治腐败措施。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将“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纳入监督党员的事项,也彰显了中央决心正风肃纪的态度。

还有很多纪律底线,就不一一列举了。这些都是带电的“高压线”,是不可触碰的“硬杠子”。

二、 为什么要培养高尚情操?

坚守纪律底线,表现在语言和行为上,其根子是在思想和道德上。语言和行为是外在的表象,思想和道德是内在的根源。比如说:管住了嘴——不乱说。管住了腿——不做违法的事。这只是外在的表象,但支撑语言和行为的力量却是思想和道德。所以说,没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就容易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必然会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从18大后查处的众多贪污腐败分子来看,没有哪个能逃脱这个结论。

那么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就会有一个主心骨,就会有一个根。作为党员和领导干部,对自己的要求就会高,就会自觉成为先锋模范和道德榜样。也就是说:一个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就会自觉起到榜样的作用,就会有良好的道德形象。党员干部也是这样。一旦这个根没了,道德标准就降低了,甚至连道德底线也没有了,最终就会导致道德堕落。所以说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意义就在这里。

三、如何培养高尚情操?

我看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培养:

一要提升道德境界。纪律不是万能的。全面从严治党,不仅要立规惩恶,更要立德向善,要让道德自律成为制度他律的重要补充。道德是内心的纪律,纪律是成文的道德,纪律只有运行在道德认同的轨道上,才能得到自觉遵守。《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面向全体党员确立了“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道德高标准,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作为党员,必须始终高举信仰的火炬、补足精神的钙质,做到公私分明、崇廉拒腐、艰苦朴素、吃苦在前,用好手中权力,培育良好作风,塑造廉洁形象,向《准则》确立的高标准迈进,必须不断改造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着力做好党员拒腐防变的“主观工作”,把纪律底线坚守起来,把高尚情操培养起来。

二要增强纪律意识。《条例》开列了“负面清单”,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重在立规,划出了一目了然的纪律底线,能不能守住这条底线,是对党员的政治考验。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领悟。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心中要有数,界限要分明;必须坚持慎始、慎独、慎微,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不折不扣地遵守党纪,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越雷池,永远守好第一道防线,就像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讲的那样:“即使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也不做任何坏事”,使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要强化责任担当。“担当”二字,对每一名党员来说都是沉甸甸的。我们常说: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但党员的担当与普通人的担当特殊之处在于——共产党人的担当责任更大、付出更多。普通人在遇到危险的时候,有可以选择避难的权利,而共产党员在人民群众需要的时候,必须挺身而出。共产党人的担当,需要决心意志、智慧胆识,还要承担风险,有吃亏奉献,甚至牺牲的精神。当“担当”可能影响自己的前途、官位,甚至生命时,并不是每个人都敢于站出来的。

习近平同志在担任总书记后,第一时间就强调了“担当”。他在2012年11月15日当选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后同中外记者见面时,从对民族的责任、对人民的责任、对党的责任三个方面表达了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的责任担当,承诺要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他在谈到担任军委主席这副担子时说:深感责任重大,不敢有丝毫懈怠。提出“要时刻以党和人民为念,以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为念,以国防和军队建设为念,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决不辜负全军广大官兵的期望”,并把这“三个为念、两个决不辜负”作为自己的座右铭。

在与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习总书记强调: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不能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要意气风发、满腔热情干好,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不能干一年、两年、三年还是涛声依旧,全县发展面貌没有变化,每年都是重复昨天的故事。

客观地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全新事业,在这个过程中必然遇到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挑战,党员在工作中遇到观念、利益的考验是现实的、严峻的。但党员就是党员,就要自觉地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就要讲党性、讲原则,就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这方面不能打折扣,更不能与组织讲价钱。比如:有的认为我们是基层,与高层比,可以标准低一点,工作打八折;有的以情况特殊、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为借口,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对我有利的就执行,对我不利的就执行不好或者不执行;有的认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对高级干部讲的,与基层党员关系不大;还有的内心里开始也想坚持高标准,但又担心提出的标准高,被周围人看作脱离实际、不关心本部门、本单位利益,心存顾虑放弃了高标准。

这些错误思想和行为苗头,有的在局部看起来也是合理的,但放到全局上就不合理;有的一时合理,但长远看来就不合理;有的从人情上看似乎可以理解,但从应对艰巨任务和严峻挑战的标准看就不应该。这时候,就要看担当、看党性了。

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坚持道德“高线”还是坚守纪律“底线”,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实在的,必须从每个党员做起,从言行小事做起。要强化责任担当。党的领导也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领”就是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导”就是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这个角度来讲,“领导”本身就包含了责任和担当、管理和监督。把自己摆进去,自觉对照《准则》和《条例》,坚持“吾日三省吾身”,坚持“时时勤拂拭”,认真自查思想行为,凡是不符合《准则》精神和《条例》要求的,就立即改、坚决改,特别是注意从“老规矩”、“旧习惯”中的问题改起,做到及时修枝剪叶、净化心灵,自觉改造提高。要强化责任担当。把坚守纪律底线作为廉洁从业的行为准则,融入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使其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行为自觉和工作常态,自觉在遵章守纪中净化提升,在廉洁自律中干事担当。

“风成于上,俗化于下。”纪律建设同法治建设一样,党员干部既可以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的破坏作用。党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严要求自己,从严管理自己,增强自身免疫力,真心诚意地接受各方面监督,带动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形成人人知晓纪律、敬畏纪律、严守纪律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纪律的底线才能坚守,高尚的情操才能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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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严肃环境纪律镜鉴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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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鉴》一书讲述了近10年来多位金融领域高管商业贿赂的实例,这些人本是金融领域里的佼佼者,理应在各自岗位发光发热,可是他们却没能抵挡住权利和金钱的诱惑,在滋生腐败观念之后更由于自身修养不足而逐步沦陷,利用职位便利进行商业贿赂,违背职业道德,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镜鉴,在本书有警戒之意,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衰;以史为镜,可以明事理;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同处于金融行业的我们,书中人物的事例无疑给我们敲了一记警钟——我们在职业发展的道路中,除了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还应该着重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做到“三省吾身”,把腐败的观念扼杀在摇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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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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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通过参加“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使我对纪律和规矩有了更多的认识、更深的感受和更严的自我要求。

一、守纪律、讲规矩源于传统文化、成于经验总结,我们应当继续坚守与传承

守纪律、讲规矩,历史悠久,既是我们的传统文化,也是我们党的宝贵经验,更是我们在税收工作中的实践总结,虽然纪律和规矩在不同历史范畴、不同领域中,有不同具体要求,但却同样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守纪律、讲规矩是中国的传统文化。规矩意识深深植根于中华文化,讲规矩守规矩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宝贵品格,是中华民族整体意识和文化心理的体现。这种意识渗透在历朝历代浩如烟海的典章制度和历代先贤的经典论述中,也表现在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里。《吕氏春秋》当中讲到,“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古成语言,不以规矩难以成方圆;清朝康熙年间秀才李毓秀所作的《弟子规》,共有360句、1080个字,孔孟圣贤道德教育之大成者,国学经典,突出的也是规矩;老人常道:孩子懂规矩称之为有教养,成年人懂规矩称之为有素质,党员懂规矩称之为有修为;《史记.高祖本纪》汉高祖:“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三章就是三条纪律;曾国藩湘军的《爱民歌》,毛主席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以上这些无不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守纪律、讲规矩的要求、传承和发扬。这些论述也说明,规矩具有社会整合功能,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总之,规矩意识贯穿在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方方面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的文化心态。二是守纪律、讲规矩是中国共产党的宝贵经验。一个没有纪律的组织,必然是涣散的组织;一个纪律松弛的政党,必然是缺乏力量的政党。9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古老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党也从成立时的几十名党员,发展到今天拥有8700多万党员,436万个党的基层组织,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回顾我们党的历史,我们党建立丰功伟绩的历程,也是不断培育形成严明纪律的历程。在血雨腥风、战火纷飞的革命年代,党的纪律锻造了共产党人视死如归、前赴后继、英勇向前的英雄意志;在意气风发、激情燃烧的建设年代,党的纪律培育了共产党人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报效祖国的豪迈气概;在波澜壮阔、生机勃勃的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的纪律树立了共产党人披荆斩棘、开拓创新、走向富强的执政情怀。严明的纪律和严格的规矩是一个政党运作的基本保障。历史已经证明,无论遇到什么样的风险危机和艰难险阻,我们党都能领导人民战胜它们,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这是因为我们党是一支用严格纪律武装起来的无产阶级先锋队,严明的纪律保证了党始终坚持为真理而斗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从而具有坚强的战斗力。三是守纪律、讲规矩是湖南地税事业科学发展的制胜之策。湖南地税是一支近2万人的队伍,省市局也由很多机构组成,要把这么大的一支队伍带好,要靠共同的事业、美好愿景统一目标,党组书记、局长张云英提出的“三个地税”目标愿景,也要靠严的纪律、严的规矩来抓落实。湖南地税自组建20多年来,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也是依靠全体地税干部守纪律、讲规矩为基础换来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完善纪律、传承规矩的过程。我们靠纪律和规矩实现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步调一致,统一行动,争取一个又一个胜利。同时,地税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执法权,直接面对和接触的是广大人民群众,自身守不守纪律、讲不讲规矩,从大处讲,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小处讲,影响着地税形象、损害自身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在税收执法中、在纳税服务中、在组织收入中,始终能够围绕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一主题,努力让严规铁律成为一种刚性约束、让严教严管成为一种政治常态、让严于律己成为一种自觉要求,一心为民、实干当先,加快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地税事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二、守纪律、讲规矩内涵丰富、要求明确,我们应当准确把握与践行

习总书记在中纪委五次会议上旗帜鲜明地阐述了什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我们党有哪些纪律和规矩,党员干部应该如何遵守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为我们认识纪律和规矩提供了根本遵循。所谓纪律,就是为了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任务的完成和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明文规定、并要求每个党员遵守的规章和条文;所谓规矩,就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定的行为标准、经验法则和习惯做法,并逐渐成为人们自我约束其行为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二者相互依存,互为手段,是刚性与软性的融合。其中纪律是刚性的规矩,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

守纪律、讲规矩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和优良传统,衡量一个党员干部合不合格,守不守纪律、讲不讲规矩是一条十分重要的标准。习总书记在中纪委五次会议上提出了“五个必须”的要求,即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联系我的自身和工作实际,我认为,我们如何落实好“五个必须”,应该践行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坚决和自觉维护好省局党组的权威和班子一把手的威信,不搞口是心非。省局党组是湖南地税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能否把省局党组建成具有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的坚强领导核心,发挥好省局党组的核心作用,事关发展大局,事关事业成败。只有确立省局党组的权威,才能更好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必须自觉维护一把手的威信。在一定程度上,班子的权威就是通过一把手的威信来体现的,一把手的威信要通过集体权威来维护。一把手如果没威信,很难想象这个党组班子是有权威的。二是必须坚决落实和执行好税收政策不变形走样,不搞变通、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发挥税收服务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的职能作用,确保把党中央、国务院、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对地税部门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三是必须坚决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不搞以权谋私。目前,我们依然存在政策法规意识不强、随意执法等问题。少数党员干部法纪观念淡薄,随意执法屡见不鲜,滥用职权也不少见,收“关系税”、“人情税”时有发生;有的执法刚性不足,对涉税案件打击不力,较少运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的重税轻罚或不罚,而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有的执法程序不够规范,越权审批等;有的党员干部业务素质不高,吃不透政策的精神实质,导致执行税收政策曲解变形。我们必须通过强化纪律和规矩来克服、破除这些问题。四是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一调两转”。省局党组早在2013年就提出了“一调两转”,两年多的实践证明,这一基调顺应了客观新形势,切合了时代新要求,正确把握了地税工作新规律,具有很强的前瞻性,体现了持久的生命力。“一调两转”已经作为全系统的纪律和规矩,我们必须坚持遵循。五是必须坚决服从组织的安排,不讲价钱、不争长短、不计个人得失。六是必须坚决履行一岗双责,不打折扣。除自己从严要求外,对分管的处室、联系点的市州局,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要积极履行监管责任。

三、守纪律、讲规矩须政治“明白”、修为全面,我们应当更加坚定与笃实

面临组织收入形势严峻、“四风”问题可能反弹回潮、干部职工失职渎职风险增加等问题,我们地税部门更需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自觉和常态。确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执行纪律、严守规矩不犹豫、不含糊、不动摇,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表率,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自觉全面提升个人修为。

一要做理论上的“清白人”。理论是思想的基础,是行动的导向。理论上迷迷糊糊,政治上就摇摇摆摆。政治上的犯错往往是因为理论上的“犯糊”和思想上的“犯困”。要“做政治的明白人”,要多学党的理论,对党绝对忠诚,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自觉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真正做到头脑始终清醒、立场始终坚定。二要做大是大非问题上的“清醒人”。大是大非问题上,在涉及基本原则问题上一定要辨得清、想得明、走得稳。坚持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标准来明辨是非,把学习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一条红线贯穿税收工作始终,原原本本学、反复持久学、结合实际学,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自觉遵守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和党在长期执政期间形成的传统和惯例,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使接受纪律规矩约束成为一种习惯、一种素养、一种责任。三要做廉洁上的“干净人”。干净做人、干净为官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为官底线。而只有守纪律、讲规矩才能做到个人干净,漠视纪律、漠视规矩就是一切腐败的源头。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自觉把党纪党规作为检验自己党性、检视自己行为的一把戒尺、一面镜子,头顶三尺有党规。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心存敬畏、严格自律、慎言慎行、干净做事、坦荡为官。用严明的党规党纪激浊扬清,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守住个人干净的为官底线,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四要做工作上的“实干人”。“一个行动,抵过一万句口号。”要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一种修养、境界和操守,就决不能停留在喊口号上,而应该在牢牢强化纪律、规矩意识的基础上,重在实干,落在行动,只有在工作中通过实干来表达和体现我们的政治观点、政治觉悟。作为新时期的领导干部,干工作、做事情要遵规守纪、依法行政,面对当前繁重而艰巨的税收改革发展任务,要勇于担当。在涉及税收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问题上,要敢于作为;面对急难险重的任务,要迎难而上;面对各种歪风邪气,要敢抓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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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生活会执行纪律合格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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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2016年度民主生活会“要突出主题,对照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要求,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而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更是我党的重要优良传统。笔者以为,这“四讲四有”是对新形势下党员“合格”标准内涵的深刻揭示,与我们党对党员干部的一贯要求内在一致。因此在实践中,每个党员干部都要认真对照检查,正确衡量自己,切实对标赶超,努力争做“四个合格”的党员干部。

一是对党忠诚,在党员的身份上做到政治合格。对党忠诚,是《党章》明确规定的党员义务,是每个党员入党宣誓时的庄严承诺,是党员必须遵循的党性原则。然而,一些领导干部党性分析存在“应付”心理、“闯关”心态,搞形式走过场,标准不严,效果不佳等问题,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民主生活会发言稿:聚焦四个合格开好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发言稿:聚焦四个合格开好民主生活会。因此,每一位党员干部要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挺起理想信念的“主心骨”,才能为党负责、为民尽责,才能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检验的贡献与奉献,才能向党向人民交出一份问心无愧的答卷。

二是廉洁自律,在纪律做到守纪合格。对标“四个合格”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应着眼于“实”。民主生活会不是一次活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学习教育的内容安排、方法措施等都需从实际出发,注重分类指导,而党员就需要学好《党章》党规,其目的是要求每个党员干部要把好党的性质宗旨“高线”、党的组织原则“准线”、党员义务权利“基线”、党的纪律规矩“底线”,真正搞清楚党员干部“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进一步弄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的道理,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用党的纪律和规矩约束自己的言行,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三是勇于担当,在工作上做到履职合格

合格党员要在工作岗位上做出表率。做合格党员,不是喊在嘴上的口号,贴在墙上的标语,写在纸上的空话,而是必须把党章党规、系列讲话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到具体工作中民主生活会发言稿:聚焦四个合格开好民主生活会讲话致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党员是标杆、是引领,党员带头干,影响一大片。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就是要在工作、学习中,通过自己的带头和引领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的群众,这是做一名合格党员的最现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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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生活会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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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是我党纪律的一个鲜明特征。党的纪律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党章要求每一位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绝不允许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绝不允许有不服从纪律的“特殊党员”、“特殊干部”。

纪律即准则,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守党的纪律,首先要认真学习和熟知中央、省、州出台的一系列纪律规定,树立“规矩”意识。其次要牢记哪些事情做得、哪些事情做不得、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任何时候都不能逾越纪律的底线和红线。《明史杂俎》记载这样一个故事:一日早朝,明太祖朱元璋问大臣:“天下谁人最快活?”有人说功高盖世者最快活,有人说位居显赫者最快活,有人说富甲一方者最快活。朱元璋听后都不满意。一位叫万钢的大臣答道:“天下守法度者最快活!”朱元璋听后连赞:“见解独到。”时至今日,万钢成为我们学习的典范。

纪律即镜子,要经常照、正反照。孔子说:“吾日三省吾身”。党员干部要经常对照镜子照一照,学会正照,还要学会反照。要以先进人物为镜,用放大镜从他们身上查找优点,感受楷模的力量,激发向上赶超的动力。同时,要深刻吸取反面教训,用显微镜查找自己的问题,自我反省,见微知著,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好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能有特权思想。

纪律即利剑,要大胆监督,敢于亮剑。

一是坚持关口前移,提高发现违纪苗头的发现力。纪检监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听、看、查、问、访等方法,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善于从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明察暗访、社会动态中发现问题,真正把问题找准找深找实。坚持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治理,对一些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做到关口前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要坚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防止一些党员干部一步一步走向腐化堕落的深渊。

二是敢于执刀见红,提高查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党的纪律是硬约束,是带电的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对视纪律如无物、我行我素、天马行空、恣意妄为的,必须旗帜鲜明、毫不留情地坚决打击。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板起脸来批评,用铁石心肠、铁腕手段执行铁的纪律,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确保党的各项纪律规定真正落实到位。

三是放大几何效应,提高维护纪律权威的震慑力。无论一个人职务多高、功劳多大,违反了纪律必受严惩!十八大以来至2014年底,已结案处理或正在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99人。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77606起,102168人受到处理,3133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正是这些反面典型的及时查处、及时通报教育警醒了8200万党员,起到了放大几何效应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执纪监督的主业,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和违反纪律的人和事较劲,做得罪人的“专业户”和 “宪兵的宪兵”,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切实维护纪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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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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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永清县在收听收看省、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大会后,迅速安排部署,决定将在全县开展“县级领导集中大调研”活动,通过开展活动,指导、督促乡镇、部门加快推进中心工作,深入查找制约永清加快发展的症结所在,谋思路、定举措,破解发展瓶颈,切实提升发展实效。

为扎实开展好全县机关作风整顿工作,该县以“县级领导集中大调研”活动为开端,迅速带动、掀起全县机关作风整顿热潮,并明确四点要求:要带好头,县委首先要带头,四套班子要带头,带头想事、担事、干事、成事,以自身的表率和示范,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带动和激发各级干部的工作热情,推动永清加快发展。高标准,比肩一流,树立“第一必争、逢旗必夺”意识,每项工作都要提升要求、提升标准,每项工作都力争做到极致、做成亮点。同好的争、与强的比,努力在各项工作上创先争优。严要求,突出重点工作、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盯住盯紧盯实,加强经常化的督促指导调度,强化工作的执行力,严格实绩考核。快节奏,一切事项都要始终保持高效推进。快人一拍,强化时效观念,争分夺秒,紧张快干,以优良的作风打造“永清速度”,全力建设“经济强县、美丽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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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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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是每一名共产党员要牢记的入党誓词,入党誓词也是每一名共产党员入党时向党和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可见,忠城是党员干部应有的一份光荣责任和政治品格。

当下,一些党员干部言行不一,台上台下两种表现,台上说一套,台下做的又是另外一套。台上讲话一本正经有党员干部的作风,台下做事却降低要求与普通群众无异;更有甚者,台上喊反腐正义凛然,台下却玩贪污大言不惭,忠诚于物欲需求,贪生怕死,只追求自己的私利,将对党忠诚抛之脑后。

古语有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党员干部是每一个组织机构的引领者和带头人,党员干部只有身先士卒、作好表率,才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威信,凝聚起艰苦创业、踏实肯干的精神和力量。如果党员干部都玩上了变脸戴上了面具,言行相悖、表里不一,又怎么能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又怎么能获得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在笔者看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把忠诚当作工作生活的第一职责。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党员干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诱惑,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就必须要管住自己,把更多的时间用在党性修养、提升人生品位上,用在服务群众上,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在工作交往中,既要坚持原则、依规办事,又要对人热情、有礼有节。严守纪律底线,经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管得住小节、守得住底线,努力做到政治上清醒、思想上坦荡、作风上清廉。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把忠诚作为最核心的职业道德。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忠诚,绝不单单是口号,而是所有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要求的核心点。党员干部要保持高度的职业忠诚,树立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接受任务不懈怠,遇到困难不退缩,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依法履职担当,始终保持高昂的精神状态和干事的激情,积极主动地谋事、干事。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把忠诚作为干事创业的根本要求。党员干部的忠诚不仅要体现在对党和人民的感情上,更要体现在干事创业的行动上。在新常态下,要有“大处着眼”的方位感,要有“小处着手”的实干劲儿,敢于直面发展中出现的矛盾,积极地履职尽责、推进工作,不管困难再大、任务再重,都能够坚定必胜信心,迎难而上不畏难,敢于攻坚勇克难,敢为人先,敢于碰硬,敢担责任,敢于下深水、善啃硬骨头,敢讲真话实话,努力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对党忠诚决不能只做“台上文章”,只有化为一点一滴的实际行动,常修从政之德,常思利民之策,常办为民之事,常弃非分之想。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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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律的小学作文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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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看过一幅漫画叫假文盲,上面是一位抱着孩子的妇女正站在车站上车。她在寒风中站着,不过心里很温暖,因为车站还设立了母子上车处给他们提供了方便。可不一会儿,母子上车处便站了四个男人,他们丝毫没有看见被挤在一旁的那对母子,只顾自己早点上车,母亲疑惑了。难道世界上有那么多文盲不识字?看不见母子上车处几个字吗?看了这幅漫画,我感到很气愤,明明应该让母子优先上车的地方却被几位假文盲利用了,他们是真的不识字吗?

我曾在一本书上看见过一个小故事,德国人讲究纪律是出了名的,在德国留学的中国学生们有一次做了一个测试。他们在马路边的两个电话亭上分别贴了男士和女士两张纸条。第二天,到公共电话亭打电话的男士比女士多很多,男士电话亭后面排起了长龙一样的队伍,而女士电话亭前却空无一人。中国学生便上前询问:那个电话亭里一个人也没有,你们为什么不到那里去打电话?他们的回答很简单,那边的电话亭是专为女士准备的,我们只能在这边打!

也许你会觉得德国人太死板,不懂得变通,既然那边没有人,到那边打电话又有什么关系?但这就是他们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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