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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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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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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通过参加区和市食品药监局、以及局机关组织开展的纪律作风整顿教育学习活动,使我受到了很大的教育和启迪。主要体会如下:

一、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教育学习很有必要。通过学习讨论,使我清醒地认识到:高度重视纪律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树造科学监管理念的要求;是促进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新形势下反腐工作的要求;是党的事业发展的要求。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业,所有的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是党关心的爱护人群众的最直接体现者,更是要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形象,才能真正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二、纪律作风上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过去,对自身、对单位都只看到了好的一面,总认为还不错,过得去,已经年年评为优秀或先进了,还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呢?!通过这次的教育学习,用“群众满不满意”这面镜子来认真的反思和对照,发现还存在了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有:一是学风上或多或少存自我满足的现象,学习不深不细,重业务轻理论,与实际联系不紧密;二是为民意识不够,口头上喊的多,行动上做的少,考虑部门利益多,思考百姓利益少,特别是在部门利益与百姓利益有冲突是,往往以部门利益为重;三是开拓创新热情不够,多数时候都在保安稳、保平安、过得去,对工作没有深入进行分析研究,只是想要做好,没有更多的想要做的更好、最好。同时也还存在工作忙了以后,就有降低工作标准、应付过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自已和单位的工作开展是极为不利的,特别是对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十分有害的,必须认真加以解决和克服。

三、为民是食品药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加强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发展食品药品经济、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是保证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大业深入进行的迫切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一改过去只求没出事、没出大事就可以了,没拉后腿,能进入先进就满足了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坚持以群众满不满意为标准要求,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要确保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让广大群众吃的放心、吃的安全、吃的营养、吃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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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全文共 17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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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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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优秀篇

全文共 5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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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学党章纪律先锋心得体会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自己根据局里的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了"学党章、守纪律、转作风"专题学习活动,现将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收获总结如下:

一、端正态度,加深对开展作风建设教育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自己在教育活动中能静下心来,认真学习,潜心理会,进一步认识到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风关系党和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民心向背。开展作风建设教育活动,是进一步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本质要求;是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的需要;是确保我市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需要。根据现实需要,在经常性教育基础上,开展阶段性集中教育,针对性解决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某个领域较为集中、较为突出问题,是党统一思想、统一步调,使党的建设取得明显实效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这是经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等集中教育活动所检验了的。

二、克服抵触畏难情绪,认清差距和不足,找准方向和目标。 在听到要开展作风建设教育活动期间,自己思想上认为这样"活动"、那样"活动"过多,多多少少有一定的抵触、麻痹思想,认为是在走过场、形式化。有些部门近几年来一直狠抓"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工作,在作风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实实在在的进步。可是静下心来,认真学习了市委的实施方案,听了单位领导传达的全市作风建设教育动员大会会议精神,比照新时期煤矿安全管理难、煤矿建设任务繁重、这些艰巨任务对作风的要求,自己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与形势任务之间的差距和不足:一是精神面貌与新任务新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自我满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高。;二是思想认识上、坚定理想信念上、精神境界提高上,距离"牢固"方面有一定的差距。有时候表现出一定的攀比心理,有时候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三是考勤、纪律存在不同程度的松散,较为随意的现象。四是在新工作岗位上,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服务职工、领导、工作方面有时细心不够,工作不力。好的作风可以带动群众、促进工作,新时期艰巨的任务必须用好的作风来完成。作风建设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不断加强,自己自觉克服畏难抵触情绪,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自学性也就提高了。

三、深入学习,提升思想境界。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学习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发展和创造的基础,是个人谋生的手段,是获得知识,取得经验,转化为行动的重要途径。在开展教育活动中,自己按照本单位的安排部署,加强了学习,首先在思想上做到"真懂、真信"。认真学习了教育活动要求的必读篇目,参加了本单位组织的干部职工专题学习,认真听取了领导领学的多个专题,受益菲浅,启发很大。另外,自己也通过学文件、学党的知识、学全市"十二五"计划纲要等,搞好自学,并认真做好读书笔记。自觉努力把学习作为一种工作状态和生存状态,自加压力,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三人行,必有我师。"在学习中,也注意虚心向周围的人请教,加强相互交流,互相提高。学习提升了自己的思想境界,自己保持了很好的心态,也使自己静下心思考、沉下去服务,无论是对作风建设活动的重要性认识,还是认真对照检查自己的不足和差距,都是自觉的、坦诚的、认真的。

四、科学武装,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认真思考自己的不足和差距,集中表现在理想信念的坚定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牢固性方面。所以,自己努力加强了这方面的锻炼。同样,学习是基础,学习是动力。自己深入学习了科学发展观、先进性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平崛起、建设创新型国家、社会主义荣辱观等等一系列指导新时期新任务的重大战略思想,这些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的科学指导思想,自己认真学习,努力在思想上做到科学武装。

因此,在工作中,我始终立足于学习提高,把理论学习,武装头脑同整顿思想,改进作风结合起来,贯穿于作风建设全过程。每个阶段,都首先搞好思想发动,注重用理论知识统一部署。能根据不同的阶段,学习文件,联系实际,深入思考,有的放矢地消除思想障碍,端正态度,从而使自已的工作态度、作风方面得到了全面改善。

【篇二】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我对新党章有了更新更高的认识,对我们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党员义务权益有了更深的理解,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的政治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从而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和责任感。作为单位负责人,今后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在工作生活中还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点:

一、抓教育,强素质。通过集中教育活动学习,在今后首先抓好党员干部教育,努力提高党员干部工作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党员干部自身能力提高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干部职工教育是机关单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单位职工队伍的稳定,也是单位工作顺利、高效、优质的保障,同时也是单位提升职工素质与技能进而实现单位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和道路运输工作的不断发展,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新的形势下更新教育理念,加大道路运输党员干部教育力度势在必行。抓好干部职工教育,应贴近实际,始终把握党员干部教育的方向。任何教育都与人的价值观取向和利益取舍息息相关,干部教育更是如此,我们应把党员干部教育与单位使命相结合,使命是单位在社会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是单位在社会进步和发展中的天然责任。党员干部一旦把单位的使命与自己的前途命运相结合的时候,就能体现出人生的最大价值。

(一)开展素质教育,使党员干部认识使命。在党员干部教育过程中,必须坚持思想和科学教育相结合,培育一支德才兼备的党员干部队伍,使党员干部教育的优势真正转化为道路运输发展的优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一是要对党员干部进行较强的有针对性、实用性的教育,党员干部教育与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关系密切。由于分工不同,党员干部要求学习与工作相联系的内容会有一定差异,但要学以致用,为用而学,急用先学,学习和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把学到的本领更好的运用到工作中。二是进行灵活多样的学习教育,学习方式不可能像常规教育一样整齐划一,由于党员干部受教育的年龄层次不一样,因此干部教育必须按需进行,长短结合,以自学为主,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体系,并和党员干部的考核结合起来,形成制度,以此来调动职工积极求学的风气。三是增强人生价值观念和群体意识的教育,进一步增强社会竞争意识和全员的忧患意识,让党员干部明确“道路运输事业的兴衰,人人有责”,以端正党员干部的学习态度。四是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正确的思想灌输与党员干部的自我教育相结合,教育党员干部树立共产主义思想,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培育党员干部主人翁责任感和高度的事业心,热爱道路运输事业,热爱集体,爱护公共财产的美德,遵纪守法和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培育职工开拓进取,勇于奉献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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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责任教育,使党员干部珍惜使命。从提高党员干部对单位忠诚度的角度,把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使命融入党员干部的思想,把单位发展和党员干部实现自身价值相统一,使党员干部深深体会到工作就是责任,责任重于泰山。从近年来全国、全区一些党员干部贪污腐败案为实例,对党员干部教育方面实行“两转变”,即由经常性教育转变为针对性教育,由普遍性教育转变为重点性教育,并坚持请进来走出去。请进来,就是邀请当地纪委干部、检察院办案人员来行做廉洁从政及案件防控辅导报告;走出去,就是组织员工到监狱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参观廉洁从政教育展览等,使广大党员干部深深体会到,珍惜工作岗位,远离案件风险,就是对自己、对家庭、对单位、对社会的负责。

(三)开展制度教育,使党员干部守护使命。我们坚持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教育人,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上级精神的贯彻执行作为每一位干部职工必须无条件服从的刚性要求,没有商量的余地。要利用专题培训、周五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等知识,使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干部职工心中生根发芽,有效地增强干部职工爱岗敬业的自觉性。

(四)开展“红线”教育,使党员干部不辱使命。今后要把法律法规、交通运输系统禁止性规定作为“红线”“高压线”,对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党性、法规、纪律教育。通过反面教材帮助干部职工熟练掌握禁止性规定的要求,熟知违反相关规定所要付出的代价,积极引导和督促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规定。

二、抓自律,转作风。自律是指行为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是以事业心、使命感、社会责任感、人生理想和价值观作为基础。作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党员干部应该增强自律意识,最主要的是廉洁自律方面,抓廉洁自律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通过集中教育活动,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警示,以强化教育、专项治理和制度建设为手段,主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把好亲情关。“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党员干部同其他人一样,也有着七情六欲,关键在于当党和人民的利益同亲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坚决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如果只重亲情,就可能会给党和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就可能毁掉一批干部,甚至导致自己身败名裂、遗臭万年。所以,道路运输管理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躬身实践“三个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筑牢感情潮水的大堤。

(二)把好爱好关。在工作之余有点爱好,无可厚非。但如果让爱好染上铜臭,投机钻营之徒就会乘虚而入。“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这句话讲的就是防微杜渐的重要性。因此,作为一名运政执法人员,手中或多或少有一点职权,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以权谋私;在发展自己的爱好时,要淡泊名利;在各种诱惑面前做到横不攀、竖不比、心不痒、眼不红、手不伸,不占“份外之物”,不让投机钻营者找到弱点,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爱好。

(三)把好工作关。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自觉抵制各方面的不正之风,做到公道正派,一身正气,严于律己,甘当公仆,使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由衷地钦佩和敬慕。同时,要遵循原理,建立科学的工作方法,使整个工作过程严谨、透明、高效、廉洁,使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廉洁从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得到遏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落实。

三、抓执行,促发展。通过开展学党章守纪律活动,关键是要见诸行动、推动工作。这就要求运政党员干部不仅要做学习的榜样,做守纪律的模范,更要做推动工作的先锋。把学习贯彻党章的实际成效落实在具体工作中,体现在推进道路运输事业又快又好发展上来。“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抓执行是工作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也是衡量党员干部世界观正确与否和党性强不强的一个重要标志。今后从以下四方面来抓执行:

(一)抓执行要有务实的态度。务实是一种境界,也是综合素质提升的一种能力,脚踏实地,树立实干的作风。习近平同志强调,“抓落实,一定要防止虎头蛇尾。目标确定了,任务明确了,就要咬定青山不放松,不达目的不罢休。” 要不怕吃苦、不怕吃亏、不怕麻烦,始终保持奋发进取、迎难而上的精神。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点多、线长,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要转变工作思路、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解放思想和作风教育,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要有认真的态度。将一丝不苟、细致认真的态度贯穿于工作谋划上,体现在工作决策上,落实到工作推进的各个环节上。要有追求卓越的精神。我们要有精心、精细、精致的工作精神,把各项工作都抓得很具体很细致很扎实,一方面,工作标准要高,高标准才能有高质量,不仅在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上要高标准,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具体问题上,工作细节上;另一方面,工作要求要高,时时处处都守规矩、讲规范、求实效,做到干一件,成一件。

(二)抓执行要创新思路。在抓执行的过程中,必须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创造性地抓执行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进步的过程。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就没有发展。因此,抓执行必须不断探索和创新科学方法。一是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并在抓落实的实践中进行总结,不断学会改进工作方法和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要接受新生事物,开阔视野,牢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道理,采众之长,补己之短,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探索抓工作执行的新思路。

(三)抓执行要有勇于担当的精神。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纷繁复杂,面对的问题千头万绪,经营者利益盘根错节,但是,越是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愈加考验一名党员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干部水平可能有高低、能力可能有大小,但绝不允许没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要担负责任向目标奋进,要敢于承担责任,不要为自己的错误找借口,借口太多就可能会阻挡工作的进步,工作有时需要“亮剑”精神。党员干部下企业,就要着眼全局,履职尽责,尽心竭力、高度负责地做好工作。该面对的矛盾决不能回避,该承担的责任决不能退缩,该解决的问题决不能推诿,该主动协调的事情决不能扯皮,该今天办的事情决不能拖到明天。要以尽心尽责、富有成效的工作担当起推动发展之责、服务企业之责、造福群众之责、维护稳定之责。

(四)抓执行要重视党员干部的综合能力培养。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要适应当今社会快速稳定发展的要求,就必须加强对运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文化、道德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为提高工作执行奠定素质基础。综合素质包括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工作效率的高低,工作任务完成的好坏,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心态,较高的文化素质如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协调、沟通等。这些在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当中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对工作的执行效率高低影响绝对不容忽视。孔子曰:“不患无位,患所以立。”意思是说不要忧虑没有你的位置,而要忧虑你有没有与位置相匹配的能力和本领。我们处于竞相加快发展的时代,不愁没有发挥才能的舞台,就看你有没有更大的本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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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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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作为一名开发区党员干部,在这次“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教育活动中,自己通过学习文件,认真讨论,深刻反思,我对党章有了更新更高的认识,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的政治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既可以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健康发展,又能够有效保护我们的党员干部不犯错、少犯错,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一、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是新形势下对领导干部的新要求。

领导干部学党章,有助于全面掌握党章基本内容,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真正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各项日常工作中。

领导干部守纪律,有利于保持党的自身纯洁。领导干部守纪律,就是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并坚持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纪律,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就是服从党和人民的意志,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就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领导干部讲规矩,有利于保证党的政令畅通。领导干部讲规矩,就是要懂党的规矩,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我们作为领导干部,离开了规矩的约束,工作就会出各种的问题,就很难避免犯错,而只有讲规矩,才能保证党的政令畅通。

二、努力做一名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的好干部。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章党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继承和发挥党的优良传统,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锤炼党性修养,提高业务工作能力,练就为民服务的好本领。以规矩意识砥砺自身、以改革精神乘势而上,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

在政治上以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明方向。讲政治是对领导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政治上的明白是最大的明白,政治上的成熟是最好的成熟。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在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组织保持一致,做到听招呼、讲规矩、守制度,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决不歪曲和变通。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个人利益服从大局利益。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鲜明地作斗争,做党的理论的忠实实践者,方针路线的坚决执行者,政策原则的坚定维护者,确保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在工作上以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促成绩。人生的价值,不在于长度,而在于宽度;干部的口碑,不在于职位,而在于作为。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该沟通沟通,该请示请示,该汇报汇报,不能随心所欲,乱了章法。要时刻保持工作上的主动性,带头倡导雷厉风行、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要有一种孜孜以求、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各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把事情想在前头,把工作做在前头。当前,我们开发区使命光荣,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措,不断把开发区的各项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在生活中以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领导干部要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党的传家宝。领导干部要牢记两个务必,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摆阔气。要注意生活小节,无论衣着打扮,还是言谈举止,都要与自己的身份相适应。对领导干部来说,小节不小,小节之中有政治、有形象、有人格。领导干部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还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警惕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在新的形势下,在新的历史时期,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和开发区党工委的具体要求,努力做一名自觉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的好干部,为开发区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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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律的名言警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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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就是规则,是指要求人们遵守业已确定了的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自己职责的一种行为规范,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章、制度和守则的总称。 任何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军队都有维护自己利益的纪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关于纪律的名言警句,欢迎阅读!

(1) 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夸美纽斯

(2) 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尔

(3) 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好斗的本能,但它同时还满足了人对掠夺,破坏以及残酷的纪律和专制力的欲望。——查·埃利奥特

(4) 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纳西耶夫

(5) 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精神以及同全世界劳动者的团结一致,是取得最后胜利的保证。——列宁

(6) 我并不十分苛求孩子,对他们的教育严到中等程度就行了,要教育孩子懂得是非,当然也得有些纪律,但是要为纪律而纪律,要说明道理。孩子会没完没了的问个明白,你要始终十分耐心;不管怎么样,我得说明道理,答复他们的问题。有些父母对自己的孩子说得不够,这是当前的重要问题之一。——撒切尔夫人

(7) 机会是不守纪律的。——雨果

(8) 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而是让儿童练习良好道德行为,克服懒惰轻率不守纪律颓废等不良行为。

(9) 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否则一切都会陷入污泥中。——马克思

(10) 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真而不幼稚,勇敢而鲁莽,倔强而有原则,热情而不冲动,乐观而不盲目。——马克思

(11) 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夸美纽斯

(12) 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是受限制的,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

(13) **何一个新的社会制度都要求人与人之间有新的关系,新的纪律。

(14) 节制是一种秩序,一种对于快乐与欲望的控制。

(15) 在危险关头,要拯救大家的生命,所有的人就得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

(16) 有好学识好技能,最容易交好运气。

(17) 法律永远不会产生伟大人物,只有自由才能造成巨人和英雄。

(18) 邪恶的法律是一种最坏的暴政。

(19) 不要过分的醉心放任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处与危险实在不少。

(20) 秩序是自由的第一条件。

(21) 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导者本身在这方面以身作则才能收到成效。——马卡连柯

(22) 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纪律是教育过程的结果,首先是学生集体表现在 一切生活领域——生产日常生活学校文化等领域中努力的结果。

(23) 我们不能不仅凭人类内心爱自由来维护自由。

(24)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25) 纪律是达到一切雄图的阶级。

(26) 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导者本身在这方面以身作则才能收到成效。

(27) 纪律是胜利之母。

(28) 每个人当然都可以逞强,但限于在他所懂的方面。——歌德

(29) 当取不取,过后莫悔。——施耐庵

(30) 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江泽民

(31) 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夸美纽斯

(32) 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集体的动作,集体的表情,集体的信念。——马卡连柯

(33) 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导者本身在这方面以身作则才能收到成效。——马卡连柯

(34) 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成儿童自觉的纪律性,这是儿童道德教育最重要的部分。——陈鹤琴

(35) 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6) 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纪律是教育过程的结果,首先是学生集体表现在一切生活领域——生产日常生活学校文化等领域中努力的结果。——马卡连柯

(37) 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38) 要有必要的清规戒律。

(39) 自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任何事的权利。

(40) 没有纪律,就既不会有平心静气的信念,也不能有服从,也不会有保护健康和预防危险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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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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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我司实际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主题教育活动从3月份启动,到4月底结束,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司党员干部中组织开展,重点是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教育活动采取学、查、改的办法,做到边学边查边改,在学中查,在查中改,在改中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实际,统筹协调、灵活安排时间进度,确保集中教育活动取得实效。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把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活动扎实有效、顺利进行。

“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要牢牢把握中央、自治区、市委的部署要求,着力增强党员干部规矩意识和纪律观念,严厉查处违法违纪、不守规矩的行为,让规矩成为带电“高压线”,努力营造公司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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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守:严守“六大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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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政治纪律 指各个不同时期根据党的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组织纪律 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和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和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纪律。

廉洁纪律 指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指导、调整、约束、规范党员廉洁从政行为的准则,是党员的行为规范。

群众纪律 指党组织和党员处理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党处理党群关系的准则。

工作纪律 指党组织和党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

生活纪律 指党员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政准则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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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严明党的规矩和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31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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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诞生伊始,中国共产党就把纪律视为生命线。本文是有关于严明党的规矩和纪律心得体会,欢迎参考借鉴!

【1】党员严明党的规矩和纪律心得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把守纪律讲规矩放在重要的位置,不仅因为这是我们完成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证,也是因为这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

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现代政党都是有纪律和规矩要求的,没有纪律规范不能成其为政党,没有规矩约束就更不能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基本规则,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执政任务的重要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干部讲规矩、守规矩首先要学规矩、知规矩、懂规矩。从我党的发展历史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从弱小到强大,从苦难到辉煌,重要的武器之一就是有严明的纪律和严谨的规矩做保证。自成立后不久就在党章中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1922年召开的党的二大通过了第一部党章,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已发展为一个拥有近450万党员的大党,更注重从巩固执政党地位的战略要求出发,积极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如今新的历史条件对全体党员领导干部严守党的纪律提出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重申党章、颁布八项规定着手,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全党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有力促进了党的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建党90多年的历程充分证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是我们的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可靠保证。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带头守纪律、讲规矩,要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性修养,真正使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一种行为自觉。

【2】党员严明党的规矩和纪律心得体会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一个政党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约束性规范,是首要的纪律。我们必须站在从严治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

是否具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决定我们党能否成为一个集中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首要条件,是思想建党、组织建党的重要保证。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和党的领袖,对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深刻的洞悉和阐述。从世界各国政党的兴衰成败来看,一个政党政治纪律强,其执政力就强;反之,政治纪律和规矩一旦废弛,就会失去政权甚至衰亡。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至今,历经千锤百炼,能够由弱小到强大、从苦难到辉煌,严明的政治纪律和规矩,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是克服各种艰难险阻、战胜各种风险挑战的重要法宝,是我们的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可靠保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出并形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进行着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要取得伟大斗争的胜利,没有坚强的政治纪律作保证不行。当前,世界格局发生“新变化”,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改革攻坚进入“深水区”,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从严治党进入“新阶段”。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这就要求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需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更加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只有真正把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保证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步调、令行禁止,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极大的危害性,无论是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还是对党员干部个人,其危害都不可轻视小觑。从大的方面讲,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会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的力量、恶化政治生态、危害执政根基,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害。从小的方面讲,很多党员干部出现问题,都是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开始的。一个人如果不拿政治纪律和规矩当回事,就会一步步走向堕落的深渊。

当前,我市党员干部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能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都能自觉地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政治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但也有少数党员干部平时不注重学习,不加强党性修养,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甚至错误思想。有的认为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上面“大领导”的事,存在“与己无关论”;有的认为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是喊喊政治口号、表表态,存在“口号论”;有的认为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一种软约束,没有什么实际内容,存在“虚无论”;有的认为只要把实际工作做好就行了,讲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都一样,存在“实用论”等。在实际表现中,存在着政治立场不坚定,重大决策不执行,组织原则不遵循,言辞论调不一致,做人做事不实际,行为举止不检点,面对错误言论不抵制,执行各项禁令不彻底等“八不”的问题。这些都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必须坚决纠正。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是最根本的党的纪律,是保持党集中统一、兴旺发达最重要的纪律保障。每个党员干部都是党的一份子,都与党的命运休戚相关,都有爱党忧党兴党护党的责任,都必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真正做到对党忠诚,严守纪律,心存敬畏,谨言慎行,保持定力,努力践行,做清醒人、明白人、局中人。

【3】党员严明党的规矩和纪律心得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13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传递出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新判断、新思路、新举措、新要求。习总书记提出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各级党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守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我国自古有“无规矩不成方圆”的俗语,意为人民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规矩,懂规矩,守规矩。试想在一个繁华的十字路口,如果没有红绿灯、没有交通规则的约束,就会堵车,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一支部队纪律松弛,那它就形不成战斗力,很难取得战争的胜利。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我们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更需要有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更需要广大党员干部遵规守纪,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要以严生威、以威促严,才能让管党治党变为严格的约束行动。中央强调守纪律讲规矩,切中了时弊,抓住了根本,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我们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刚性执纪,加大对违反党的规矩和纪律行为的惩戒力度,使纪律“高压线”真正通上“高压电”。

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党员干部不仅要在八小时之内守纪律、讲规矩,而且在八小时之外也要把纪律和规矩作为言行举止的戒尺。时刻把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记在心头,严格要求身边的工作人员和亲属,遇到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人和事要及时劝阻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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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规矩有纪律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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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教育抓落实。一是抓学习提高纪律认识。组织干部系统地学习法律、党内法规和领导讲话精神,要求人人做好学习笔记,撰写体会文章,增强学习的针对性。二是抓重点开展专题辅导。重点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守纪律、讲规矩、作表率”主题教育活动。邀请市纪委、市委党校专家举办了3期专题辅导课。认清“守纪律讲规矩”的现实意义。三是抓引导开展警示教育。开展以案论纪警示教育活动,组织观看廉政短片;开展“廉政清风伴我行”活动,通过发送廉政短信,阅读廉政文章,开展廉政法规知识测试,抓好教育落实。努力在全系统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突出肃纪抓落实。开展“正风肃纪,重塑形象”教育活动和履职尽责督促检查活动。在全系统查找作风不正、履职不力、纪律不严行为不廉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全力消除“特殊心态”、“特权思想”、“特别要求”三特意识;全面整治制度意识不牢、规矩意识不强,把纪律当作“纸老虎”和“稻草人”的现象;严厉问责工作作风举报投诉问题。针对查找出的20个具体问题,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政风行风热线公开整改承诺,列出具体的整改措施,请社会各界公开监督整改效果。通过整改问题、达到正风肃纪的目的。

突出责任抓落实。明确市局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是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专项约谈活动。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约谈相关科室和所属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做好履责纪实记录,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必查内容。二是开展“守纪律讲规矩”自查活动。市局纪检组结合制订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对照检查“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督促其抓好问题整改。三是开展监督检查。每次党组中心组学习,将“守纪律讲规矩”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责成纪检监察部门对照党风廉政岗位职责,检查履责纪实记录情况,对未尽责的及时提醒,未落实的公开通报。

突出清理抓落实。狠抓作风建设专项整治。全面开展“四项专项整治”、“三项专项治理”活动、“点题监督”专项整治活动。对办公用房、单位食堂、津补贴、“三行业一中介”进行了专项清理整治。共腾退办公用房面积174.52平方米;封存食堂3间包房,封存面积63.76平方米;收回违规发放的9项津补贴73.09万元。对“三行业一中介”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纳税户50户,查补入库税款2121万;1名地税干部主动申报并收回外挂的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对税务人员违规收受纳税人红包、购物卡问题开展了自查自纠,专项治理取得突出成效。

突出问责抓落实。经常性地开展纪律检查明查暗访活动,形成“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高压态势。重点对党的纪律、廉政承诺执行、践行“三严三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组织开展了18次明察暗访,编发督办通报3期,点名批评5人。通过不间断的督查,促使干部职工树立严格守纪观念,在全系统养成按制度办事、遵规守纪、勤政清廉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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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学党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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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以下简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大意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尽好责、抓到位、见实效。要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教育引导党员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着力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使广大党员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对党忠诚、树立清风正气、勇于担当作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通知强调,“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是一次活动,要突出正常教育,区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依托“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支部自我净化、自我提高的主动性,真正把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在日常、严在经常。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确定学习方式,为基层留出空间。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全党工作大局开展学习教育,坚持两手抓,防止“两张皮”。要进一步严密党的组织体系、严肃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严明党建工作责任制,激励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事创业、开拓进取,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中央决定,2016年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以下简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落实党章关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要求、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部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是一次活动,要突出正常教育,区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用心用力,抓细抓实,真正把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在日常、严在经常。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基础在学,关键在做。要把党的思想建设放在首位,以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为基本要求,以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全党为根本任务,教育引导党员自觉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言行,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进一步树立清风正气,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勇于担当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为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团结统一夯实基础,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增强针对性,“学”要带着问题学,“做”要针对问题改。着力解决一些党员理想信念模糊动摇的问题,主要是对共产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精神空虚,推崇西方价值观念,热衷于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等;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党的意识淡化的问题,主要是看齐意识不强,不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在党不言党、不爱党、不护党、不为党,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等;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的问题,主要是利己主义严重,漠视群众疾苦、与民争利、执法不公、吃拿卡要、假公济私、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等;着力解决一些党员精神不振的问题,主要是工作消极懈怠,不作为、不会为、不善为,逃避责任,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等;着力解决一些党员道德行为不端的问题,主要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注意个人品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等。要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抓好不严不实突出问题整改,推动党的作风不断好转。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要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为基本形式,以落实党员教育管理制度为基本依托,针对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普通党员的不同情况作出安排。要给基层党组织结合实际开展学习教育留出空间,发挥党支部自我净化、自我提高的主动性,防止大而化之,力戒形式主义。

二、学习教育内容

1.学党章党规。着眼明确基本标准、树立行为规范,逐条逐句通读党章,全面理解党的纲领,牢记入党誓词,牢记党的宗旨,牢记党员义务和权利,引导党员尊崇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对党绝对忠诚。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学习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从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等违纪违法案件中汲取教训,肃清恶劣影响,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作用和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引导党员牢记党规党纪,牢记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树立崇高道德追求,养成纪律自觉,守住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

2.学系列讲话。着眼加强理论武装、统一思想行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引导党员深入领会系列重要讲话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深入领会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要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深刻理解党的科学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内在联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要区别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确定学习的重点内容。

3.做合格党员。着眼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发展对党员的新要求,坚持以知促行,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引导党员强化政治意识,保持政治本色,把理想信念时时处处体现为行动的力量;坚定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常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践行党的宗旨,保持公仆情怀,牢记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廉洁从政、从严治家,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在“十三五”规划开局起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奋发有为、建功立业。

三、主要措施

1.围绕专题学习讨论。把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结合起来,明确自学要求,引导党员搞好自学。按照“三会一课”制度,党小组要定期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不设党小组的,以党支部为单位集中学习。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党员会议,每次围绕一个专题组织讨论。学习讨论要紧密结合现实,联系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实际,看自己在新任务新考验面前,能否坚守共产党人信仰信念宗旨,能否正确处理公与私、义与利、个人与组织、个人与群众的关系,能否努力追求高尚道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积极健康生活方式,能否自觉做到党规党纪面前知敬畏守规矩,能否保持良好精神状态、积极为党的事业担当作为。通过学习讨论,真正提高认识,找到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2.创新方式讲党课。讲党课一般在党支部范围内进行。党支部要结合专题学习讨论,对党课内容、时间和方式等作出安排。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所在党支部讲党课,到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党支部讲党课。组织党校教师、讲师团成员、先进模范到基层一线党支部讲党课。要鼓励和指导基层党组织书记、普通党员联系实际讲党课。注重运用身边事例、现身说法,强化互动交流、答疑释惑,增强党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七一”前后,党支部要结合开展纪念建党95周年活动,集中安排一次党课。

3.召开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年底前,党支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对照职能职责,进行党性分析,查摆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面向党员和群众广泛征求意见,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组织全体党员对支部班子的工作、作风等进行评议。党小组可参照党支部要求,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4.开展民主评议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会议,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对照党员标准,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分党小组进行。结合民主评议,支部班子成员要与每名党员谈心谈话。党支部综合民主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确定评议等次,对优秀党员予以表扬;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稳妥慎重给予组织处置。

5.立足岗位作贡献。针对不同群体党员实际情况,提出党员发挥作用的具体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在任何岗位、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铭记党员身份,积极为党工作。结合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实际,组织引导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在农村、社区,重点落实党员设岗定责和承诺践诺制度;在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重点落实党员示范岗和党员责任区制度;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重点落实党员挂牌上岗、亮明身份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促进党员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党员到社区报到、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在学校,重点要求党员增强党的意识,自觉爱党护党为党,敬业修德,奉献社会。在纪念建党95周年活动中,评选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

6.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作表率。党员领导干部要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走在前面、深学一层,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与党员一起学习讨论、一起查摆解决问题、一起接受教育、一起参加党员民主评议。要召开党委(党组)会,专题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要以党委(党组)中心组等形式组织集中研讨,深化学习效果。年度民主生活会要以“两学一做”为主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自己摆进去,查找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领导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中央纪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层层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尽好责、抓到位、见实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系统)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作出部署安排,加强具体指导。县级党委要发挥关键作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障工作力量,加强督促指导把关。基层党委要对所辖党支部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的现场指导,帮助党支部制定学习教育计划,派员参加党支部各项活动。各级党组织书记要承担起主体责任,不仅要管好干部、带好班子,还要管好党员、带好队伍,层层传导压力,从严从实抓好学习教育。

2.强化组织保障。加大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工作力度,配齐配强班子特别是带头人,健全工作制度,确保“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有人抓、有人管。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摸清“口袋”党员、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努力使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参加学习教育。要对基层党组织书记、组织委员、组织员等党务骨干普遍进行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工作方法,明确工作要求。

3.注重分类指导。县(市、区)党委和企业、学校等基层党委要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特点,对学习教育的内容安排、组织方式等提出具体要求。对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可因企制宜、因岗制宜,灵活安排;对党员人数少、党员流动性强的党组织,可依托区域化党员服务中心,利用开放式组织生活等方式,组织党员参加学习教育。对流动党员,流入地、流出地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流入地为主的原则,把流动党员编入一个支部,就近就便参加学习教育。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及年老体弱党员,既要体现从严要求,又要考虑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组织他们参加学习教育。

4.发挥媒体作用。针对党员多样化学习需求,充分利用共产党员网、手机报、电视栏目、微信易信和远程教育平台等,开发制作形象直观、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源,及时推送学习内容。引导党员利用网络自主学习、互动交流,扩大学习教育覆盖面。注重运用各类媒体,宣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做法和成效,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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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反纪律深刻检讨书

全文共 2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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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

你好!

开学至今,我本人做错的事很多,如迟到、工程部工作总结爬墙等。但爬墙的次数虽多,可是也没挨捉过。我承认这是错的,我的错事如大海之大,泰山之重,但我会尽量、尽量的减少,至之没有。我会为自己的路着想的。我不会再神魂颠倒的做错事了,我要以牙还牙的把错误改成成就,网名大全虽然任务很艰难,但我是不怕的。一个人做事一人当。有什么?只要有青山,一定有柴的。我就如个砍柴人,一定会砍光那些错误的。我以前做的事都是我走火入魔所做的,现在我已经觉醒。世界将会恢复和平了。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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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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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坚定执着追理想”学习教育,是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学好学活“两学一做”,要求我们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

打牢“两学”学习基础,让思想生根。理想信念是我党的精神之“钙”,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构建思想上的坚固防线,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筑牢党的执政根基,才能增强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理想信念不坚定,就会得“软骨病”,只有打牢我党的理想信念精神脊梁,让每一位党员学好党章党规、系列讲话,理论联系实际,明标准、立规范、守纪律才能让思想生根,在每一位党员的精神田园之中开花结果。

挖掘“一做”内在精髓,让作风扬帆。开展“两学一做”教育,基础在学,关键在做。“奋斗成就伟业,实干才能兴邦”,如何做一名合格党员,这要求我们加强作风建设,牢牢把握“两学”精髓,学以致用、以学促做,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中纪委屡屡传来党员干部在岗严重违纪调查报告,加强作风建设廉洁从政显得格外突出,党员队伍作风建设需要每一位党员的共同维护,违纪违法现象要严格杜绝。固守纪律规矩之严,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加强作风建设,要求我们自觉遵守纪律“底线”,时刻握好党纪党规“戒尺”,做合格党员,维护好党员干部队伍形象,让作风之船扬帆远航。

“学”要带着问题学,“做”要针对问题改。在学习“两学一做”专题教育过程中,要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实实在在的掌握“两学”理论基础,掌握问题症结,从实际出发,有的放矢,才能促使每一位党员干部加强作风建设,进步提高。“两学一做”归本溯源还是“三严三实”的进一步巩固深化,党员干部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凝聚内在合力,真正铸就一支“铁一般信仰,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优良党员干部队伍,让思想助力作风扬帆,作风灌溉思想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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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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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这一要求顺应了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的现实需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是我们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特别是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铁肩担责,就是要切实从国家利益、民族大义、人民呼声的高度正确看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铁肩担道义”的政治勇气,承担起正风肃纪反腐的历史责任。在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决不能做群众唾弃的“老三官”!即在政治上不能做“糊涂官”,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纪委部署要求,清醒认识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规律了然于心。在思想上不能做“太平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义利观,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在履行职责时不拈轻怕重、瞻前顾后,面对考验时,思想天平决不向个人利益一侧倾斜。在行动上不能做“避事官”,要牢记“为官避事平生耻”的古训,以等不及、坐不住的紧迫感、责任感,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决不能“苍蝇”乱飞无动于衷,听闻有“虎”绕道而行。

铁面监督,就是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业,板起面孔、拉长耳朵、瞪大眼睛开展监督,让不良作风和腐败问题无处藏身。要深化“三转”,突出监督重点。找准“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定位,突出对主抓者、主责者的监督,着重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和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的监督。要创新方式,强化监督效果。综合运用站岗放哨式、决策参与式、建言提醒式、督促协调式、巡视扫描式、专项治理式、深挖细查式、补救治本式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干部监督、审计监督之间的协调联动,多渠道、多方位捕捉有价值的信息和线索。要及时发声,用好监督权威。对可能突破政策底线的决策敢于当面阻止,对可能存在重大廉政问题隐患的事项敢于坚决说“不”,对于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绝不姑息迁就。

铁腕执纪,就是要旗帜鲜明地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纪律规矩的刚性约束。要进一步扎紧篱笆,把纪律立起来。特别要注意总结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做法、新经验,把政治生活、政治立场、政治原则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既要细化实体性内容,又要明确程序性规定;既要明确禁止性条款,又要制定惩戒性标准。要进一步拉紧红线,把纪律严起来。对不讲规矩、不听招呼的党员干部,敢于说教育的狠话、出警示的重手,拉下脸来批评、亮出剑来肃纪、点起名来曝光。对一些组织规矩废弛、政治生态恶化、单位风气污染严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

铁拳惩腐,就是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不放松。强化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重点查处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惩戒力度,加重“不敢腐”的威慑,坚决遏制不良作风和腐败蔓延势头。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以案施教,以儆效尤,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使党员干部“不想腐”;落实“一案两报告”制度,深刻剖析发案原因、制度漏洞和监督盲区,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使党员干部“不能腐”,形成风清气正的党风廉政建设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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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纪律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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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市委干部作风建设具体内容学习,使我深刻地熟悉到干部作风整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了使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切实改进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作风问题,现就自己过去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如下:

1.思想觉悟不高:

一直以来,总认为我一个普通教师只要教好书,上好课,管好学生不出问题,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工资不会被扣就万事大吉了。国家大事与我无关,作风问题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与我一个普通老百姓无关,天踏下来有领导顶着,事情布置下来了,有同事一起扛着,国家大事是领导们关心的事,少我一个人关心,地球照样转,所以在记政治学习笔记,总是从各类报刊上东摘一段,西抄一段,以凑满学校要求的字数为原则,应付差事。而不是从心底里去学习时事政治,关心国家大事。

2.学习的要求和动力不够。主要表现为:

1).学习的自觉性不强。没改变那种“要我学”为“我要学”的良好学习习惯。自己较注重单位安排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而对其他学习的主动性不够;

2).学习的钻劲不够。学习过程中,虽然认真做了笔记,但往往浅尝辄止,没有作深入消化,领会内涵,全面贯彻;

3).学习重点不清。自己没有认真把握学习重点,但求面面俱到,结果忽视了直接相关工作需要的重点学习。

4).学习深度不够。在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时,在学习的深入性和系统上还存在很大不足,有时紧时松的现象,致使自己对新知识、新思维掌握不够,了解不透。这说明自己在学习上还缺乏“挤劲”“钻劲”和“忍劲”,缺乏把学习当作一种责任、一种境界的自觉性。

3.对教研工作不热心,态度消极。

潜意识里认为搞教研不是我们一线教师的事,而是教研部门专门从事教学研究人员的事,我们老师没有那个水平,不会搞,也没有时间,更没有必要,况且其它有些战线的同志还是“上班没事干,拿份报纸看,不要一小时,全天事做完”,为什么要给我们老师捆得那么紧。因此对教研工作热情不高,态度消极。

4.教学方法老化,课堂教学语言欠精炼。

普通话欠标准。先进的教学思想、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吸收的不多;备课欠深钻教材、教参和学生,懒于思考教学方法,疏于练习教学基本功,就连在教学中碰到模棱两可的知识点或难题,也懒的去查阅相关资料,而是寻求切径——问同事。然而,某些问题同事也是模棱两可地回答。至使教学方法老化,语言表达欠精炼,普通话欠标准,业务知识疏浅。

5.忽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只注重知识的教学。

认为知识的教学见效快,明显,而学生的思想品德是要在长期的耐心教育和黔移默化的影响下逐步形成的,还需要家庭、社会的配合,甚至有的学生还可能是顽固不化的“刁民”,要让思想品德变好,难度大,工作又要细心,还要耐心。我没有那么大的耐心。况且,学生的思想品德再好,我也不会多得一分钱的工资。因此,就忽视了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只注重知识的教学,也很少对学生进行法纪教育。

6.不善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与方法去分析和处理问题。

唯物论总是讲在嘴边,忘在手边,结果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方法简单,对具体问题分析力度不够,不能全面运用发展的、联系的、辩证的眼光看待和处理问题。

7.艰苦奋斗的精神有待加强。

牺牲休息时间抓紧处理工作的紧迫感有所放松,工作“蹲、靠、守”的功夫还不到家。因为工作繁忙,有时会放松了学习的时间。

8.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够牢固。

表现在:对待群众不能始终保持热情服务的态度,当手头工作稍多时,性子就有些急燥,态度不够和蔼,遇到当事人反复询问的问题时缺乏耐心,没有合理调整自己的情绪。存有“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

9.理论联系实际上还有差距。

对理论的学习不够,对其精髓理解不深,把握不牢,不能完全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理论和实践存在一定的差距,解决实际问题时没能始终坚持“两点论”、“重点论”。在抓问题的主要矛盾时,有时没分清主次。

10.政策理论水平不够高。

对政策理论的学习不够,对各种政策的精神实质还没有吃透,工作中,难免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理起来时就不得不临时找文件、查资料,学习政策,研究精神。

11.责任意识不够强。

由于大局意识不够,往往只管自己职责以内的事,其它的事就少有过问。有时,自己明明看见其它教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碍于面子或是认为不该自己管,也就没有主动提出来帮助改正,而是放之任之;有时自己认为无足轻重、无碍大局、可干可不干的事,也就无动于衷;有时本该今天干完的事也随便拖到明天干。

12.思想解放程度不够。

因为思想解放程度不够,干起工作来仍有些默守陈规,拘泥于老观念、老经验,不能放开思维,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去具体分析和处理具体工作事务。创新意识不强,处理问题时老喜欢“看别人的”或是用一贯的老套路、老办法。对于各种规章制度不加辩证分析地贯彻执行。

13.对工作的热情度不够。

工作是一项单调而又枯燥乏味的工作,刚接触时,还觉得新鲜。但日复一日地重复,思想上也就有所动摇,工作热情有所减退,对工作的积极性也大不如初,滋生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工作态度

14.与家长沟通不够。

有时学生中出现问题,与家长没有及时取得联系。家访又难得走,教学的事情本来就多,忙不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15.心态。

市场经济的冲击,导致了教师职业价值观的弱化;消极的工作心态,导致教师出现了职业倦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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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纪律整顿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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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按照纪律作风整顿活动要求,认真学习《xx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手册》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细心体会,认真反思自身。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开展整顿纪律作风活动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存在自我满足现象。过去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做出了一些成绩,就自我感觉不错了,对自身要求降低了。特别是没有很好地为领导出谋划策,有很多的工作都是想做又不敢做,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很多情况下,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地去寻出路,想办法,解难题,因此,工作上起色不大。

2、业务知识不够钻研。对待工作有时不够及时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未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有时由于工作的重复性,图个省事,照搬照抄,只要按时完成工作就算了事。

3、对自身要求放松。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没有较急、较重的任务的时候,对自己没有严格要求,有时出现上班迟到、工作时间聊天等的现象,有时没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向办公室请假。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自己结合对《复兴区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手册》的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进行了认真反思,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中钻研不够,自己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认为领导会有指示,我不用先急着干,害怕自己先做做不好。而且自己尚未有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故在开展工作中有时比较盲目。2、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登陆文秘写作网wmxz.cn查看更多文章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3、思想松懈,自我要求不严,放松了对自身纪律性的要求。

三、今后的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不仅要学《复兴区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手册》、更要认真学习、精读有关重点文件,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2、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工作能力和修养;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夯实基础。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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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严守纪律规矩发言稿

全文共 26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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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且明确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要求,即: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为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设指明了方向。

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的生命线。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是从严治党的中心环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矩,不成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无论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建设与改革时期,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克服种种艰难险阻,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从胜利走向胜利,靠的就是铁的纪律。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今天,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和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任务艰巨而繁重,“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多方面的、有机统一的。纪律是成文的、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既要遵守成文的刚性的纪律,也要遵守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规矩。在党的所有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也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和规矩。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首要的就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和规矩的重要基础。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要坚持和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必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最核心的,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听从党中央指挥,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一条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这些都是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不能触碰的红线,是真正带电的高压线,必须不折不扣地得到遵守。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都不能松。如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就会成为乌合之众。当前,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做得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纪律意识淡漠,政治纪律松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摇摆不定,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说三道四,指指点点,甚至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有的口无遮拦,乱评妄议,毫无顾忌,甚至捕风捉影、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有的对中央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跑风漏气,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有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等等。这些问题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严重损害。我们要警钟长鸣,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守纪律、讲规矩既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当前,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确实存在着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有的干部认为,自己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其他问题都不在话下,没有什么可怕的。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干部只要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都可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也不愿意加以追究。事实上,腐-败问题是腐-败问题,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任何人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逾越底线、触碰红线,就要付出代价,就要被严肃追究政治责任。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党章明确规定,共-产-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通过深入学习党章,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把党章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不论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岗位上,都要经得起风浪考验,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不能在政治方向上走岔了、走偏了,真正做到在任何情况下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从严执纪。各级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把牢政治方向,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始终心中有党、对党忠诚。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加强对党员、年轻干部的教育引导,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监督检查,敢抓敢管,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维护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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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纪律合格方面情况

全文共 7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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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会上,李书记深刻阐述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与会人员结合各自的思想和工作实际,以“讲规矩、有纪律”为主题,就为什么要讲规矩、有纪律,怎么样做到讲规矩、守纪律进行了充分讨论和交流,直面自身存在的问题,现场提出改进措施。通过交流探讨,进一步理解和掌握了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党纪处分工作原则、各类违纪行为情形和处分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和党组的职责、组织原则等。

就如何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提出:作为一名基层党员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在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组织保持一致,坚持做到令行禁止,行令畅通,决不歪曲和变通。作为一名党员,我们每个人的形象都代表了党员的整体形象,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形势下,更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坚持“三严三实”,“两学一做”,进一步转变作风,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一名“四讲四有”的好党员,为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作为党员干部要做纪律上的明白人,首先应做有定力的人。定力,指控制自身欲望或行为的能力,体现一种修养、一种智慧,更是一种境界。一个人有定力,就能正念坚固,心地清净,不为喧嚣所惑,不为名利所动。对党员来说,最根本的是政治上有定力,始终坚定政治信仰,站稳政治立场,把牢政治方向。唯有如此,才能稳得住心神,扛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永葆共产党人的革命气节和政治本色。

古人云“勿以恶 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 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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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执行纪律方面

全文共 3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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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规划》要求,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

《规划》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

《规划》提出,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规划》强调,加强执纪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确保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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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全文共 6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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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召开纪检监察系统“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学习教育,深化“一名党员一面旗帜,做党的忠诚卫士”主题实践活动动员会。

要坚持整风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从严从实,狠抓县纪检监察系统党的建设,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一要创新组织机制,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设立39个党小组,以党小组为基本单位开展各项党建工作和组织活动。

二要开展比学比作,当前要围绕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抓好集中教育,做到学深悟透,学以致用。

三要争做党员标杆,坚决执行县委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若干条、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20条、纪检监察系统“九不准”等制度规定,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等党建制度,争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标杆、忠诚履职的标杆、遵规守纪的标杆。四要强化考核评比,在系统内开展“党员先锋岗”“先锋部室”和“先锋集体”评选活动,一月一考核,一季度一评比一表彰,营造比学赶超浓厚氛围,充分发挥每名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全县党员干部树立严格自律的标杆。

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参与活动不积极、不认真的党员要及时批评教育,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组织活动搞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的党小组组长,一律严肃问责,从重处理。

1.纪检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2.纪委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3.领导干部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4.党员干部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5.党员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6.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7.学习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8.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活动心得体会

9.2017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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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选纪律委员发言稿

全文共 4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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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舒琳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王舒琳,我竞选的职位是纪律委员

我之所以竞选这个职位,是因为我想把班级纪律管好,让同学们有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为班级付出自已的一份力。

一直以来我都严格要求自已,无论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我的学习成绩在班上很好。我的作文有很多已经被在《小荷》报上发表了,而且每学期都被评为“优秀学生”。是学校大队干部的纪律部检查员,检查6年级每个班的纪律情况。在检查的时候,我从不分心,努力做到最好!

如果我成功当上了纪律委员,我一定会以身作责,我一定会让同学们在下课的时候,提前五分钟进教室把书本整理好,提前1分钟进教室等待老师进来,这样既可以节省上课摆书的时间,又可以保证老师进教室时的安静,不是两全其美吗?如果他们在中午讲话的话,我会给他们三次机会,第一次,提醒;第二次,警告;第三次,写保证书,让家长签字,第二天站在讲台上念给全班听,并让他班同学以此为戒。但我也会每天给中午表现最好的同学给予奖励,这会让同学们树立一个好榜样。

这次竞选,我不是希望选上,而且志在必得,相信自已的实力!

最后,希望大家为我投上宝贵的一票吧!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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