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纪律

纪律作文专题栏目,提供与纪律相关内容的作文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纪律问题。

分享

浏览

1978

作文

1491

领导干部作风纪律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745 字

+ 加入清单

我相信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有在自己的岗位上干出一番事业的初衷和雄心壮志,但实际上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如愿以偿实现自己的从政理想。这其中除了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不足外,更主要的是知识阅历、创新意识、能力本领制约。回想过去的一年,当“新常态”在人们的意识中还只是一个时政术语时,当“PPP”在多数干部头脑中还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时,当“金融创新”在多数干部头脑中还只是一个时髦的术语时,当“供给侧改革”在多数人心目中还只是一个新鲜的提法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人已经深刻领悟、敏锐感知、娴熟运用、指导引领韩城发展潮流了。这绝不是某个人天生脑子里就存储了这些概念的,必定是在大家都按部就班工作时,在大家自以为已有的工作经验足以应对工作时,在许多人把“加强学习武装头脑、提高素质强化能力”只在年终述职报告上“纸上谈兵”时,为了增强驾驭一方工作的能力而自觉学习钻研领悟的。因此,这样的领导人总能高瞻远瞩,站高看远,思维超前,观念全新,作出一个又一个突破传统思维、打破固旧模式的重大决策。过去一年,晚上开了多少次政府常务会,开了多少次范围扩大到科级领导甚至村级基层干部的大会,与其说是研究部署工作的会,不如说是解放思想换脑筋的辅导报告会,是灌输新常态教工作方法的学习培训会,我们多数干部就像一名学员,在这么多的密集会议中思想开了窍、精神补了钙、工作得了法,逐渐从不适应到适应,从跟着溜到跟着干,一步步成长成熟起来。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有本领恐慌的意识,加强专业学习,加强调研思考,加强实践历练,努力具备较强的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成为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家里手。因此,我获得这样的体会,不断学习提高、不断创新进步是增强领导干部工作本领的“必修课”,不修身养性、不提高能力水平,空有“满腔热忱”也是干不好工作的。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专题作文

守纪律、讲规矩的核心是要对党忠诚

全文共 378 字

+ 加入清单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要求。每个党员干部都要自觉遵守党章,用党的纪律、党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决不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决不能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决不可自由散漫、目无组织。党员干部对党忠诚,立场坚定,集中表现在听党话、跟党走,党提倡什么、就拥护什么,党反对什么、就抵制什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不能有丝毫的怀疑和动摇,必须思想上坚信不疑,行动上坚定不移,对党中央的决策指示,坚决贯彻执行,决不能打折扣、讲价钱、叫困难。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理论上成熟,思想上清醒,政治上坚定,行动上自觉,与党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共克时艰,共谋发展。

更多热门文章推荐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全文共 18029 字

+ 加入清单

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更多热门文章推荐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75 字

+ 加入清单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同时强调,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加强组织纪律性必须增强党性。党性说到底就是立场问题。我们共产党人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该心胸开阔、志存高远,始终心系党、心系人民、心系国家,自觉坚持党性原则。

作为公司党委书记,我应当时刻牢记习总书记的讲话,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前段时间,司属分公司三运服务部由于配合万寿宫拆迁改造,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退休职工发生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压力越来越大、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多。归根结底就是因为服务公司领导班子对纪律的漠视、松散而引发的。公司党委坚持原则、严格执纪,对服务公司领导班子该免职的免职,该处分的处分,对退休上访职工的无理诉求不推诿塞责、不作原则上的妥协,通过有礼有节地耐心协调和处理,使群访事件未进一步升级和恶化,回想当初能走到今天这一步,靠的就是将纪律挺在前面。

一个单位党委书记一言一行,起着重要的示范导向作用,只有自己带头守纪律、讲规矩了,才能带动单位所有成员守纪律、讲规矩。一个班子没有了规矩,“各吹各的号、各弹各的调”,就形不成合力;一支队伍没有了规矩,就会步调不一,形如散沙。打铁还要自身硬,只有自己率先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律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才能在本单位营造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才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产生无坚不摧的战斗力,最终在事业发展上取得一个又一个进步,在群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作为一名长期在基层工作的领导干部,时刻与群众打交道,更要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我时刻提醒自己牢记“两个务必”,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摆阔气,注意生活小节,无论衣着打扮,还是言谈举止,都要与自己的身份相适应。通过参加市局组织的“把纪律挺在前面”教育活动,我觉得自己今后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还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警惕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在新的形势下,在新的历史时期,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和全市下达的具体要求,努力做一名守规矩、讲纪律的好干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当前,公司正处在突发事件多发期,我深感肩上的责任重、群众的期待高、面临的考验多。越是在这样复杂的背景下,就越需要我们基层领导牢固树立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带头守纪律、讲规矩,带领本单位干部职工在破解难题中抢抓机遇,在抢抓机遇中加快发展,为公司今后的发展和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展开阅读全文

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3265 字

+ 加入清单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召开前夕出版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论述,内涵丰富,思想深刻,要求明确,对于我们深刻认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纪律建设的基本要求,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有多方面深刻考虑的

加强纪律建设,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党的力量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我们党有8700多万党员,这么大一个政党要保持团结统一,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只有不断锤炼党性,不断加强纪律建设,坚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才能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加强纪律建设,是形势任务发展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发展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团结统一靠什么来保证?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打败穷凶极恶的敌人、夺取中国革命胜利,靠的是铁的纪律保证。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同样要靠铁的纪律保证。

加强纪律建设,是解决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的现实需要。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许多案例表明,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不改变这种局面,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甚至会断送我们党和人民的美好未来。解决当前党的建设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无疑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最直接最现实的考虑。

加强纪律建设,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如何更好地治国理政,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始终是我们党执政以后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治国必先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正确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辩证关系,可以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根本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还深刻论述了党的规矩问题,并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纳入其中。这是对党的纪律建设理论与实践的极大丰富发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

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纪律是具有现实针对性的

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讲政治是突出的特点和优势。没有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就是一句空话。当前,在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方面,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做得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意识不强,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七个有之”就是这方面的集中表现。从近年来查处的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案件看,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非常严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要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是一个空洞口号,而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维护中央权威,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政治纪律,是绝对不能违反的。他强调,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是全面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全方位向党中央看齐,做到表里如一、知行合一;必须是具体的,不能光口头讲讲,要落实在各个方面、各项工作上;必须是坚定的,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前要重点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如,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等。 “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是全党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基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制度执行,他指出,我们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

要加强纪律建设,在全党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做的工作很多,关键是要把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落到实处。

创新党内法规制度,把各项纪律和规矩立起来。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依规治党,就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尤其要完善全党一体遵循的准则。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立规矩开始,首先制定了八项规定,随后陆续出台一系列制度。并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特别是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重要制度陆续颁布实施,适应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和要求,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

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抓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要强化制度执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出台一个就执行落实好一个。要坚持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对违反制度规定踩“红线”、闯“雷区”的,要零容忍,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严管理的要求能不能落到实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非常重要。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从中央政治局抓起。中央委员会的同志要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带好头、做好表率。要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立正身、讲原则、守纪律、拒腐蚀,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的示范效应,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

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在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各级党组织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展开阅读全文

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954 字

+ 加入清单

在开学前的纪律作风整顿教育学习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教育局有关干部作风整顿工作的文件精神。深知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教师道德品质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而且还是作用于学生的教育手段。其高尚与否,关系到素质教育能否得以实施。通过扎实的学习和整改,我对师德的含义有了更深一层的体会。我认为作为新时期的教师应具备以下品质:

一、教师必须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是培养、塑造新一代,自己的道德品质将直接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教师既要把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传授给学生,又要用自己的高尚人格影响学生、感化学生,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地成长发展。因而教师必须要有高尚的思想境界,纯洁美好的心灵。在工作中,教师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必须耐得住寂寞,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

二、教师对学生要有一颗慈母般的爱心。

教师对学生慈母般的爱心应来自对教育事业的无限忠诚,对教育事业的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教师的母爱精神具有巨大的感召作用和教化力量,她能彻底地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如像母亲一样,无微不至地关心学生,帮助学生,对差生不嫌弃,不歧视,给他们多一点爱,就能极大地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学习上有无穷的力量源泉。很多教师的成功经验都证明了母爱力量的神奇作用。

三、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

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因作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别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分享:

展开阅读全文

党员做讲规矩守纪律合格党员心得

全文共 702 字

+ 加入清单

“非规矩不能定方圆,非准绳不能正曲直”。做合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遵循组织纪律和规矩。因此,党员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恪守纪律和规矩底线。

守纪律、讲规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必须时刻强化组织意识,在脑子里时刻装盏“红绿灯”,按组织程序办事,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隐瞒个人重大事项,不超越权限办事,不违背组织原则,坚决服从组织决定,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和自励。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郑重昭告全党,“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这既是对每一个党员的政治要求,也是检验党员干部政治上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因此,党员干部应响应组织号召,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党章党规的学习,按照级织规定,过好党内生活,做好个人事项报告,真正做到懂程序、讲程序,按程序办事,切实增强自身遵纪守法的能力,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

党纪党规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立场、言论和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党员干部要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规矩,绷紧党纪党规这根弦,自觉规范和检查自身的行为,切实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情为民系,并接受群众监督。因此,要把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为每名党员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对照警醒自身,严明纪律,严守规矩,做让组织和人民放心的好党员。同时,要依法推行政公开,接收群众监督,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民主监督氛围,培育民主监督的深厚土壤,要充分发近舆论监督的公开性强和普及面广的优势,要重视家庭监督的作用,使党员领导干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法院领导讲规矩有纪律发言稿

全文共 404 字

+ 加入清单

2016年7月7日下午,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学习计划安排,广灵法院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召开了“讲规矩,有纪律”专题研讨会。本次学习讨论会由该院党支部书记亢守龙同志主持,全体党员紧紧围绕“为什么要强调讲规矩,有纪律”、“如何结合干警思想和工作实际讲规矩、有纪律”等方面展开了讨论。该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邵晋栋同志首先作了专题发言,他详细分析和阐述了什么是党的纪律和规矩、“讲规矩、有纪律”的重大意义以及如何做到“讲规矩、有纪律”,并结合该院工作实际,明确要求全体党员在工作中要以群众的需求为着力点,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忠于党,忠于法律,忠于人民,严于律己,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公正司法。

讨论会上,其他党员也积极发言,从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两个方面,谈了自己的学习体会。在研讨中,大家纷纷表示要认真学习,努力提高思想素质,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水平,爱岗敬业,真正做到“讲规矩、有纪律”,做合格党员、合格法官。

展开阅读全文

党员讲规矩有纪律发言稿

全文共 1178 字

+ 加入清单

昨日上午,我市举行2015年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培训班,主题为“守纪律、讲规矩、做表率”。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奕威作开班讲话时强调,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和纪律意识,争当遵法守纪、实干担当、干净干事、落实责任的表率。

市委副书记、市长麦教猛传达了全省有关培训班精神。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陈训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陈仕其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出席培训班。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李松主持培训班。

陈奕威指出,开展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培训班,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举措,也是今年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党员干部既是党组织中的一员,也是社会公民中的一员,带头遵纪守法讲规矩,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全市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守纪律讲规矩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是我们党应对挑战、执政兴国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我市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的现实需要,切实增强“守纪律讲规矩作表率”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就广大党员干部如何才能做到守纪律讲规矩,陈奕威强调,一要坚定理想信念不动摇。要始终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始终坚持“三个自信”,不断加强党性锤炼。二要坚持正确立场不偏离。要对党忠心,对人民尽心,一心一意跟党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要严格执行纪律不走样。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做到执行纪律无条件、遵守规矩不含糊、守住底线不逾越、远离“红线”不触碰。四要狠抓作风建设不松懈。要抓重点、抓持久、抓问责、抓机制,坚持纠“四风”和树新风并举,决不让“四风”反弹回潮。五要落实上级决策不变通。要始终将大局放在心中、将责任扛在肩上、将工作抓在手中,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好上级各项决策部署。

陈奕威强调,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要争当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具体来说,就是要争当遵法守纪的表率,遵纪守法做人、依法依规用权、从严执法执纪;争当实干担当的表率,在推动发展中勇于攻坚克难,在深化改革中敢于动真碰硬,在维护稳定中始终走在前头;争当干净干事的表率,筑牢思想防线,坚持廉洁从政;争当落实责任的表率,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切实抓好“两个责任”落实。

陈奕威强调,中秋、国庆即将来临,各级党组织要重点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广大领导干部要带头拒收拒送红包礼金,带头拒绝公款吃喝玩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要咬住不放、严格执纪、严肃查处,决不松懈、决不放纵。

培训班上,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教授围绕培训班主题作辅导报告,从“践行‘三严三实’的意义”、“严以修身、严以律己是共产党人的党性要求”、“严格遵守纪律”、“强化纪律观念”、“确立正确政绩观”等五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刻、系统的阐释,使在场的党员干部深受教育和启发。

展开阅读全文

乡镇纪委书记讲规矩有纪律发言稿

全文共 1934 字

+ 加入清单

昨天上午,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在主持市委常委会“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讲规矩、有纪律,作忠诚干净的表率”专题讨论暨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论述,把加强纪律建设放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中去谋划,明确主体责任,全面推动落实,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基本方针,把标本兼治作为基本方法,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作为基本要求,切实把党的各项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把党的纪律建设引向深入。

市政协主席臧献甫、市委副书记王东峰出席。

中央纪委常委、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姚增科就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讲解,详细阐述了《条例》的突出特点、主要内容、实施要求。

与会同志围绕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大家表示,讲规矩、有纪律,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忠诚度的重要检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最重要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遵守纪律的表率,既要率先垂范,模范遵规守纪,又要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各级各层面的纪律建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黄兴国在主持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时指出,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纪律处分条例》,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不可触碰的底线。7月8日施行的《问责条例》是首部关于问责方面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一起,构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要把《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列入党员领导干部培训计划。各级党组织要从严执行党章党规,在履行职责上较真碰硬,紧扣《问责条例》各项规定严肃问责,确保党的制度有效执行到位。

黄兴国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围绕“讲规矩、有纪律,作忠诚干净的表率”这一主题,谈了认识体会。他说,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事关党和国家发展的一系列根本性问题,是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纲领性文献,为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提供了思想引领和行动指南。我们要把学习贯彻“七一”重要讲话摆在突出位置,把握好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鲜明主题,把握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遵循,把握好从严管党治党的实践要求,筑牢思想根基,聚焦突出问题,确保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黄兴国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必须矢志不渝地保持下去。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加强纪律建设是一项攻坚战、持久战,必须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形成震慑与抓出长效相统一。要高度重视纪律教育,唤醒党员纪律意识,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要着力强化党内监督,全方位开展党委监督,加强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发挥巡视这一从严治党利器作用,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锐利武器,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要紧盯“关键少数”,作为市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维护和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增强组织观念、服从组织决定,带头廉洁从政,带头树牢党的意识、保持政治定力,对党绝对忠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在讲规矩、有纪律上树立标杆,在绝对忠诚、廉洁自律上作出表率,以实际行动树立纪律权威和执纪威信。要扎紧党规党纪笼子,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各项部署,确保党规党纪不折不扣执行到位,使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黄兴国强调,近年来,我们坚持抓主体责任与抓监督责任并重,着力突出定责、明责、查责、评责、追责等重点环节,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责任链条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持续深化。要层层传导压力,一把手要认真落实第一责任,抓好班子、带好队伍;落实好“一岗双责”,把担子压到所有班子成员身上,确保业务工作和纪律建设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旗帜鲜明领导和支持纪委开展工作,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要进一步用好“四种形态”,突出第一种形态,把严明纪律体现在对党员日常的批评教育和监督管理中,敢抓敢管、真抓真管、善抓善管,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确保党的各项纪律得到有效执行,不断提升党的纪律建设科学化水平。

展开阅读全文

坚守纪律底线培养高尚情操发言稿

全文共 1250 字

+ 加入清单

按照办党组“两学一做”专题学习的统一部署,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重要文件资料,深刻认识到作为专员办的处级干部, 我们要牢记总书记教诲,严守纪律底线培养高尚情操,干净做事,勇于担当。

首先,要全面加强党章党规学习,严守纪律底线。要把党章党规铭刻于心、落实于行,廉洁自律、清白做人,不断增强廉政意识,把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化为自觉行动,依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守纪律红线,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其次,要尊崇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条例》,把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作为坚决不可触碰的底线。近期对专员办系统违纪案件的通报,教训深刻,发人深省,专员办干部长期战斗在地方的财政监管一线,从事的主要是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的工作,所以我们更应该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保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部党组保持高度一致,时刻警钟常鸣,把握好人生中的每一步,努力成为模范执行党的各项纪律的表率。

再次,要坚定理想信念,培养高尚道德情操。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告诫我们:“道德问题是做人的首要的基本问题。古人说:‘百行以德为首’,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准则》要求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作为财政干部,我们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培育高尚道德情操,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家风,弘扬中华民族美德,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一系列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坚守最基本、最朴素的做人做事道德底线,积极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要用“信念、宗旨、作风、道德”克服和防止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在党性修养方面保证正身立行,为全社会做出表率。

最后,要勇于责任担当,服务财政改革大局。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和党风廉政责任制,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加强财政预算监管的工作实践中,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办的事情不办。具体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监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执行集体审核和分级审核,保证资金监管公正、公开、透明,过程留痕,严格执行办党组决议,对办党组的集体决策无条件地执行。在严守纪律底线的基础上,按照转型思路转变观念,提升能力,积极作为,从全局的战略高度分析问题,把握规律,分类精准监管,确保重点突出,全面兼顾,实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的全覆盖,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同时提高调研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地和完善。

展开阅读全文

明责任讲规矩守纪律促发展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06 字

+ 加入清单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对管党治党规律的科学把握,为每一名党员干部确立了道德高标准和行为底线。

一要立规立矩,强化纪律要求。新修订的《准则》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坚持正面倡导,《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开出“负面清单”,两者相辅相成,其核心是要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我们要认真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深入组织好《准则》《条例》的学习贯彻,让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在党员干部心中牢牢扎根,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遵守、带头贯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严格认真,决不能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增强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尤其要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在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立场上毫不含糊、清醒坚定,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

二要立德立身,强化思想教育。守住纪律的底线,首先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我们要坚持教育为先,更加重视思想引导,结合党内生活、“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经常性地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教育,促使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提高道德修养,追求高尚情操。要强化党纪党风、法律法规教育,培养党员干部的法纪意识、规则意识、清廉意识。要用好正反两方面典型,深入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

三要抓早抓小,强化日常管理。要“抓早”,对涉及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理,让违纪行为及时刹车、止于萌芽。要“抓小”,坚持问题导向,从小处着手,聚焦不严不实的问题和具体表现,“小苗头”不放纵、“小问题”不放过,严之又严、细之又细,防微杜渐,切实把住小节关、细节关,防止苗头铸成错误,小错酿成大祸。要“抓常”,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解决“牛栏关猫”的问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突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形成常态长效机制。

四要落实责任,强化执纪问责。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各级党委要种好“责任田”,切实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认真抓纪律教育、抓制度建设、抓“一把手”、抓查处、抓部署检查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聚焦主责主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依纪依规开展纪律审查工作。要坚持有纪必执、有执必严,有违必查、有查必究,真正让党纪党规落地生根。积极适应“惩处极少数”向“管好大多数”的转变,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纪监督网,完善信访举报件办理“零暂存”等有效做法,坚持“一案双查”,严肃实施问责,确保《准则》《条例》的有效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严守纪律做合格党员发言稿

全文共 7364 字

+ 加入清单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城乡建设工作推进会,主要是对今年以来的工作进行小结,对下步工作进行部署,进一步坚定信心,增强斗志,扎实工作,推进全市城乡建设工作再创佳绩。

一、关于今年以来所做的工作。

(一)城市建设上。一是推进市政设施建设。乾坤大道排水箱涵、东闸箱涵工程(三)等工程相继完工,环川路改造工程一期、环川路强电入地工程等按计划实施,二水厂沦河取水头改造工程启动。县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孝南污水处理厂配套主收集管网工程加快实施,汉川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应城市城市供水汉江饮用水工程顺利通水。二是推进生态建设。槐荫公园三期顺利竣工验收;后湖风情岛改造项目正式开工,黄石园博园孝感园主体工程完工;实施“园林绿化管理改革提升年”活动,围绕“网格化、精细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目标,加强城区园林绿化管理;积极推进绿化管养市场化服务,槐荫公园一、二期2400亩为全省市场化购买服务最大的单体公园,管养效果良好,优势明显;抢抓绿化补植的季节对城区公园广场、街头绿地及绿化带“梳篦式”补植苗木14万株。县市区分别加大了添绿护绿的力度,围绕绿地建设、公园改造提升、市场化管养改革,进一步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安陆市积极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加快推进创建任务。市建委圆满完成全市城乡绿色发展现场会筹备工作,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组织编制《孝感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成为我市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重要指导文件。三是推进地下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初步完成了孝感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并督促县市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2016年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市临空经济区城市综合管廊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上报市政府。孝感城区地下管线普查在全省通过验收,安陆顺利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孝昌地下管线普查正式实施。

(二)环境治理上。一是推进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成立建筑扬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开展高频次宣传,落实“围挡、硬化、冲洗、降尘、覆盖、清运”12字要求,推进扬尘治理主体责任落实;狠抓检查督办,立案处罚并曝光了一批日常巡查和上级检查发现尚未整改到位的项目,工地扬尘整治形成高压态势;坚持典型引路,3月份召开了全市现场会,以点带面,推进各企业、工地对照标准立即整改,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全面启动商混企业粉尘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制定了高起点的治理标准,督促商混企业料仓封闭和环保设施改造工作,市本级在全省率先完成城区商混企业环保改造,各县市绝大部分企业都完成了环保设施改造。二是推进黑臭水体治理。编制完成《孝感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进行了公示,后湖渠黑臭水体改造一期工程、郑阁社区滚子河支河水体整治及月湖片区污水治理等项目分别进入了工程招投标和前期手续办理阶段。同时,对老澴河、槐荫河的污染源进行了实地详细摸查,形成污染排查清单和制定了整治方案,明确了工作方向。三是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制定印发了《孝感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管理试行办法》、《孝感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对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2015年第四季度、2015年度、2016年上半年工作开展了考评,印发了考评情况通报,结合考评对县市区进行了针对性督办;提请市政府召开了第二次政府层面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现场推进会,加速农村垃圾治理工作进程;督促各地制定了2016年垃圾治理详细工作计划,全市已建成36座乡镇垃圾中转站,在建31座,50%行政村已经配备了收集设施、保洁人员,制定了保洁机制,垃圾治理已经初具成效。四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7个村庄被列入湖北省第五批“宜居村庄”,我市被命名的省级“宜居村庄”总计达到72个;汉川市马鞍乡黄龙村荣获全国美丽宜居示范村称号;孝昌、大悟、安陆5个传统村落获中央财政支持。

(三)行业监管上。开展了今年第一轮建筑工程综合监管巡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组下发执法建议书7份,限期整改通知书18份,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了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责任主体进行了执法处罚。一是加强质量监管。积极落实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永久性标牌等“两书两牌”制度,上半年竣工工程永久性标牌设置率达100%;深入开展住宅和商混产品质量检查,加大对发现问题整改力度。选定7个项目和企业为载体加快推进工程质量标准化试点工作。二是加强安全监管。积极落实综合监管常态机制,对市城区在建项目开展3次日常安全监督,下发各类文书119份,督办隐患整改率达100%,并通报、曝光了安全综合检查最差的在建工程项目。8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和13家脚手架搭设企业纳入“名录”管理,实现动态监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产权备案实行“二维码”管理,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各县市区也加大了安全监管力度,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扎实开展安全宣传、隐患排查、供水供气应急演练,有效维护了行业安全稳定。同时,在今年的强降雨过程中,全市建设系统充分体现担当精神,市公用局大力抢排城区积水,确保了城区无大面积积水;市散装办、安全站、质监站积极组织车辆运送砂石料、管材抢战洪峰,有效抵御洪水侵袭;自来水公司连夜加固主供水管道,保障了孝感、云梦的城区供水;槐荫公园出动300多人次,抢抓园内抢险排涝,灾后自救,把受灾损失降到了最低;孝南、应城、安陆纷纷组织抢险队伍上堤抗沙袋、堵溃口、战大汛;其他县市的建设系统也全员出动,到一线与洪水作斗争,可以说,建设系统的党员干部充分展现出了应有的精神面貌,担起了防汛生力军的大任。三是加强市场监管。基本完成全市建筑业企业的基本信息录入工作;严格市本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全过程现场监管开标评标,市本级房屋建筑工程应招标率、应公开招标率、应监理率均为100%;市本级对8个完成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都进行了约谈并签署了不拖欠建筑民工工资承诺书,督促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10万元。

(四)服务民生和市场主体上。一是优化民生服务。大力推进老城区水改20余处,受益用户6947户,提前完成全年任务;全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顺利向朱湖供水,主动对接孝南区推进供水范围向肖港延伸;与临空经济区签定供水设施代管协议,完成原闵集水厂的水源置换,受理了申通等企业的用水报装,并与道兴社区主动对接接水事宜。加大气改力度,1-6月天然气新增点火通气12398户,占全年任务61.99%;市区积极推进气瓶产权置换工作,1-5月共置换液化气气瓶14892只,超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对市区无资质家装公司进行清理规范,责令限期整改,查处30余家无资质家装公司。二是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严格践行公开承诺,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前置条件,施工许可证实现网上流程办理;积极支持“三区”组建行政审批局和综合执法局,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拟下放权力事项和服务事项239项,并报审改办批准;高效服务资质换证,全市建筑企业资质换证实现圆满收官;建设窗连续35个月在市行政服务中心28个窗口单位中综合考核为“红旗窗口”,年初市建委获“窗口建设先进单位”、“文明窗口”、“孝感市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先进窗口”等荣誉称号。三是优化市场主体服务。始终把支持、服务企业发展摆在突出位置,积极争取企业“煤改气”优惠政策落实,累计为孝感麻糖米酒等公司减免天然气安装费等费用1000多万元;深入一线解难题,各科室和站办围绕服务企业发展共到一线调研20次以上,解决城建档案管理、资质办理、供水供气等问题13个。建筑业发展进一步提速,全市上半年建筑业总产值为203.25亿元,创劳务收入约110亿元;4月份,与中建一局、中交四公局、北京建工集团等“中字头”及大型龙头建筑业企业签订了《建筑劳务基地战略合作协议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拓宽我市务工人员就业渠道。

(五)自身建设上。一是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全市建设系统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积极开展集中学习、专题讨论、主题党日等活动,成效显著。对建委系统70多个支部的1100多名党员信息登记和组织关系进行了集中排查登记,并摸清了党委82个党组织建设底数。市建委被市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自来水客服支部党建工作,获省级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和市直“红旗党支部”称号。二是扎实开展“纠风正纪促跨越、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班子成员深入基层单位、建筑企业,机关科室和站办分别联系2家企业项目,广泛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开展专题调研20次以上,解决城建档案管理、资质办理、供水供气等问题13个。组织供水供气进社区2次,创新服务方式,组织12家装饰企业与湖北银行孝感分行落实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事项。扎实开展普法教育和“创建法治政府部门示范单位”活动,市建委荣获全国“六五”普法先进单位,为全市唯一获此殊荣的部门。三是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职尽责回头看活动。认真落实”两个责任”,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35份。委党组书记及纪检组长分别单独约谈24位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加强了压力传导,推动了“两个责任”落地生根。以问题为导向推进履职尽责回头看活动,委系统各单位、科室结合2015年五项公开承诺和七项专项整治内容清单进行“回头看”自查自评,逐条逐项对照检查,收集行政审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供水供气服务、园林绿化管理、危房改造、扬尘治理等九个类别群众意见及问题20余条,并实行一名领导挂帅、一个工作专班、一套工作方案的“三个一”工作机制,按时间节点整改落实到位。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一是建筑业发展压力大。受经济下行压力尤其是房地产市场萎缩的影响,今年各类施工企业新承建工程开工量减少,多为往年的续建工程。二是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建筑市场不规范行为依然存在。三是环境治理任务重。环保工作重视不够,投入力量不足,欠账较多。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关于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问题。①持续用更大的力度抓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针对下半年开工项目比较多的情况,深入推进砂浆“禁现”和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重点抓好孝南区“禁现”工作,推进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向城乡结合部延伸,巩固提升扬尘治理成果。②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孝感城区3个黑臭水体整治项目要争取9月底10月初开工,同时当好参谋,推动槐荫河、老澴河污染治理。安陆、应城、汉川也要围绕黑臭水体治理加快进度,确保到2020年,所有的城镇建成区要实现“三无”目标,即: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③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大悟县污水处理厂二期要尽快开工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现有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和提标升级。④加强村镇污水治理,特别是府澴河流域水污染治理,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水质达标整治方案,明确具体整治措施,实现长期稳定达标。⑤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安陆、孝昌、云梦、孝南、应城完成全部中转站建设,汉川、大悟完成90%中转站建设;力争安陆、孝昌、云梦垃圾治理镇域覆盖70%以上,其他县市区垃圾治理镇域覆盖50%以上,力争每个县市区2个乡镇通过验收。⑥推进第一、二批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示范按计划建成。加大二、三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力度,并督促取得设计标识的项目按要求建设,顺利取得运行标识。积极开展“十佳”建筑节能示范评选,促进全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二是关于安全质量问题。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全市第二次建筑工程综合监管巡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记分管理,重点督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建设完成全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工程项目全过程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燃气安全监管,督促燃气企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燃气安全生产不留“死角”、不剩“盲区”。积极开展省“楚天杯”和市“孝天杯”工程和省市结构优质工程评选活动,推进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信息化试点工作实现与各县市区质监站联网。

三是关于服务问题。加强与市直“三区”对接,协调解决下放和承接环节的具体问题,大力支持市直三区成立审批局和综合执法局。持续简政放权,借力联合审批平台,逐步推进网上审批,减少项目申报成本;积极探索审批服务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在招投标市场行为、工程质量、扬尘治理、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形成合力,优化建筑市场环境,鼓励和促进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确保实现年度产值任务。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对使用装配式产品的工程提供监督管理服务,确保工程合格率达到100%。进一步抓好民生服务,完善供水供气服务,加大加大水改、气改建设力度和供水供气进社区力度,推进城乡供水供气一体化,孝南区要尽快开工陡岗镇、祝站镇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其他县市也要积极推进供水管网向乡镇延伸。持续抓好城市综合管理有关工作,推进城区公园广场、街头绿地管理,打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加强年底农民工工资拖欠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和化解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四是关于项目建设问题。加快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抓紧推进临空区地下综合管廊PPP试点建设;按照住建部燃气、污水管网等全部入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专项规划,并尽快出台。抓好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市委、市政府出台海绵城市建设意见,加快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根据规划情况推进海绵城市PPP试点建设,重点抓好槐荫生态区和临空经济区两个试点区域建设,加快推进城区十大海绵工程示范项目,抓出经验、抓出亮点。推进市政项目建设。加快环川路改造工程等5个续建工程建设,争取年内完工;尽快开工建设3个新建项目,9月底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确保按进度计划实施;县市区要按照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完善。

五是关于灾后重建问题。近期加紧修复供水、排水、供气等损毁基础设施,确保市政设施运行完好。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排查改造,配合有关部门争取在今年11月底之前完成农村倒塌房屋的重建和受损房屋修复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过冬。积极落实国家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在确保建档立卡危房户改造计划的同时,向受灾严重的地区倾斜安排。按照补短板的要求,加大项目和资金申报力度,围绕水毁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网配套滞后、设计标准偏低、排涝能力不足等,积极争取中央政策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向恢复重建项目倾斜,大力推进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灾后重建项目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要落实主体责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党委,第一责任人是书记。必须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切实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突出问题导向,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引领党员把先锋形象树起来。要坚持警钟长鸣,严格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去年审计部门对委系统财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审计,今年我们自身又开展了财务检查,有的问题立即得到了整改,但是还是有些单位没有重视起来,该整改的照样没有整改,非得把自己搞个处分才会真正着急;另外,要对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敢抓敢管,对踩法纪“红线”、闯制度“雷区”的行为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还要对环境治理、安全生产等问题敢于亮剑,勇于出硬招、出实招。

二要强化责任担当。总的来说,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是有担当精神的,但也确实极少数人存在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能担当的问题。敢于担当,就是要遇到矛盾不怕事,有的单位和领导班子,遇到矛盾总是绕道走,面对问题不去思考,不去找破解难题的办法,往往想着一推了之,还有的就是有些问题明明法律法规写的很清楚,照章执行就行了,但有的部门总喜欢把任务往外推,这些都是典型没有担当的表现,要敢于到困难大、矛盾多的地方去解决问题,到群众意见大、怨气多的地方去化解矛盾,到工作难度大、情况很复杂的地方去打开局面。敢于担当,就是要勇挑重担,关键时刻冲得出来、顶得上去,遇到危急情况、遇到突发事件、遇到重大任务,都能靠前指挥,抓紧解决问题。建设部门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尤其要加强协作配合,不能过分计较工作任务分配,在关键时刻要勇于站出来“扛大梁”。敢于担当,就是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敢于对庸懒散奢、不思进取、推诿扯皮,纪律观念淡薄、作风松懈涣散,生活糜烂、骄奢淫逸、违法违规违纪等现象和行为,较真碰硬、敢抓敢管、坚决斗争。

三要改进工作作风。今年有个流行的词语叫做“工匠精神”,内涵就是爱岗敬业、务实创新、雷厉风行、马上就办的工作作风。建设系统涉及供水、供气、公园、审批和扬尘等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是民生系统,所以,建设系统的干部也要有“工匠精神”。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强化党性修养,提升业务水平,锤炼过硬的作风和干事创业的能力。要坚持问题导向,我们的审批工作总的来说是不错的,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职院的审批章,半年才盖下来,要认真反思,把问题作为提升服务的突破口,进一步优化审批。要真抓实干,要多到基层、到企业、到现场发现并推动解决问题,有些工地的安全隐患、公园广场的管理问题,稍一用心就能发现,但是有的部门就是熟视无睹。要狠抓落实,对安排的工作要及时回应,马上可以完成的任务不能一拖三四天甚至个把星期,有的不催甚至一两个月没有消息,说到底还是抓落实不够,效率不高,一定要进一步树立马上办、即刻办的意识,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应。

同志们,今年只剩下四个半月的时间,转眼就到年底结硬账,各单位务必对照年初任务,对照目标责任状,抓紧销号,奋力夺取城乡建设事业新的胜利。

展开阅读全文

严守纪律做合格党员发言稿

全文共 1488 字

+ 加入清单

严是爱,松是害,从本质上讲,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那种认为严过头了、为官不易的想法,是对自己没有要求、对事业没有担当的表现。

作为党员干部,只有在理论上清醒,才能做到政治上坚定,并结合当前的政治态势谈了三点体会:一是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二是坚定的信仰信念始终是党员干部站稳政治立场、抵御各种诱惑的决定因素。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要真学、真修、真信,争做理想信念坚定的检察干部。三是坚守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把规矩挺在前面,做合格党员。真学笃信党的理论,持之以恒修养党性,强化纪律自觉,忠诚履行职责,保持党员操守。结合实际工作他还强调,党章是行动纲领,要牢牢遵守,把党章的要求贯穿工作始终;廉洁自律准则是纪律红线,要紧紧把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争当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推动我院各项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一,要知与行结合。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这两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必须抓好对《准则》和《条例》的宣传学习,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渠道,各种教育平台,广泛开展《准则》、《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先学一步、深学一层;要逐条逐条学,原原本本学,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正确理解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深刻内涵,自觉筑牢遵规守纪的思想防线。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犯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我们一定要真信、真学、真懂,将学到的东西、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二,要德与纪结合。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与学习弘扬焦裕禄、杨善洲、孔繁森、谷文昌精神结合起来,深挖精神内涵,从中汲取滋养,加强党性教育,用理想信念宗旨涵养道德修养,用纪律规范言行举止,引导党员干部以其为镜、向他们看齐。纪律用来惩恶,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准则》坚持正面倡导,是航标,提供的是行动指南;《条例》开列负面清单,是雷池,是依规治党的重要利器、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只有纪律严明、令行禁止,才能保证全党上下同心、步调一致地向前进。党员守住纪律,才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才能真正把德立起来。德与纪,犹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

第三,要自律与他律结合。《准则》、《条例》执行力、约束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遵守,以自律作为基础。自律就是遵循法纪,约束自我。要做到自律,就一定要常思己过,而不能常思己长。思过是提醒人们不论顺境逆境都不可放纵自己,不论有过无过都需警钟长鸣。作为党员干部,既要有盛时常作衰时想,上场当念下场时的忧患意识,更要有闻过则喜、闻善则拜的思想觉悟。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社会舆论特别是网络监督、干部群众信访举报等的监督作用,施加压力,让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不遵守《准则》和《条例》。对于少数无视党的纪律,违反《准则》或《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查处,绝不姑息,以儆效尤。

展开阅读全文

严守纪律做合格党员发言稿

全文共 1355 字

+ 加入清单

按照《中共海委党组关于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施方案》的要求,今天我们召开支部大会,围绕“严以律己,严守政治纪律”展开讨论,现就这个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严以律己的内涵

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

谨言慎行,严守规矩,心中有戒,不妄为。严以律己根本在于正确的思想认识,基础在于自身的道德修养,修行在于平时的言行。严以律己,关键在律,重点在严。遵守党纪国法这个“律”,包括道德约束、党纪政纪约束和法律约束;至于严,就是要做到为政清廉。严以律己是立身之本,更是为政之基。

二、为什么要严以律己

(一)严以律己是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经受四大考验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们面临着执政、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和外部环境变化这四大严峻的考验。四大考验也给我们带来了四种危险,就是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还有消极腐败的危险。由四大考验造成四种危险,影响着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战斗力。

要正确对待四大考验,防范四种危险,一方面要加强党的建设,包括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就是要抓好干部的作风建设。任何制度是要由人来制定,人来执行,人来保证监督的。严以律己就是强调通过严格要求自己,解决内在自觉性的问题,达到高度自觉地执行制度,这样就能够做到事半功倍。

(二)严以律己是打造素质过硬干部队伍的需要。

毛主席有一句名言叫做“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有了正确的大政方针、路线以后要怎么贯彻,主要靠干部,干部是决定因素。而干部要带领人民群众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应该像鲁迅先生说的“时时解剖别人,但更多的是无情面地解剖自己”。首先把自己做好,严格要求自己才能带动别人。如果责人严,对别人要求严,责己宽,对自己要求松,甚至放纵,那么干部不能成为群众的表率,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再好的政策也无法得到贯彻执行。

三、如何做到严以律己

(一)对党纪国法常怀敬畏之心

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史中贯穿着严以律己、清正廉洁的红线。南宋胡太初《昼帘绪论》有言:“莅官之要,曰廉曰勤。”明代思想家薛瑄把“廉者”分为三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就是勿用“小聪明”。要遵守规章制度,不能在金钱面前动起“小九九”,不能在项目中打起“歪主意”,更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捞一把”。要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做到为人处世,长留一份宁静;履职从政,多存一点淡泊。

(二)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三观”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一个人对世界、对人生价值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树立了正确的“三观”,在观察事物、评判是非时才会有一个正确的价值取向,并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体现出来。也只有具备了良好的个人修养,树立了正确的“三观”,才能自觉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八小时内外一个样。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也能坚持原则,做到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沾、不法之事不干。要明白“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几顿饭、几杯酒、几张卡,连在一起的往往是公款、公权。只有把慎独慎微作为个人思想修养和行为规范的准则,事事处处把握好自己,认真做好每件小事、“拘”好每个小节,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任务。

展开阅读全文

强化看齐意识严守纪律规矩发言稿

全文共 993 字

+ 加入清单

日前,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强调:“必须有很强的看齐意识,经常、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这不仅是对中央政治局同志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的殷切期望,为我们明确了想问题、干工作的根本遵循。

保持思想上的高度清醒和政治上的高度坚定,是“看齐”的重要前提。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讲“看齐”,最重要的是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既要深刻把握鲜明立场,准确理解基本观点,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又要学以致用,提高运用重要讲话精神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拧紧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这个“总开关”,用坚定理想信念练就“金刚不坏之身”,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在关键时刻立得住阵脚、经得住考验、扛得起责任。

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守党的纪律规矩,是“看齐”的坚强保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知敬畏、明底线,驰而不息反“四风”,真正把严和实的要求立起来、树起来。牢记党员身份,增强党章党规意识,扣好人生的每一粒扣子,不逾矩、不徇私、不妄为,常思贪欲之害、严守党纪国法、涵养良好家风,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时刻用纪律尺子丈量自己的行为,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看齐”的关键。为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党中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令出如山,容不得须臾懈怠。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不待扬鞭自奋蹄”,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始终保持昂扬向上、敢想敢干、能闯能拼的精神状态,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争一流”的使命感干事创业,发扬钉钉子精神,对定下来的事情,一项一项抓到底,带动更多党员干部走在前列、干在实处,以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精神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真刀真枪干工作,不达目的不罢休。

齐则有序,齐则有力,齐则有效。看齐意识,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看齐意识,衡量着党员干部的党性强弱。一名党性坚强的党员干部,一定会经常、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只有这样,才能层层立标杆、作示范,形成上下一心、同频共振的良好政治生态。

展开阅读全文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全文共 821 字

+ 加入清单

增强责任意识,坚守主体责任,率先让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要督促各级党组织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就必须率先在纪检监察机关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挺在前面。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把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成为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机关。各级领导班子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者,又是机关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以实际行动把主体责任履行好。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班子成员都要知责明责履责,切实带好队伍。

抓好建章立制,完善纪律规定,率先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要按照明确规范、完整系统的要求,划定执纪守纪的“底线”和“红线”,强化知规依规,率先遵纪守纪,切实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在脑海里、行为中,使守纪律讲规矩成为组织文化和自觉行为。要围绕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定性量纪等权力运行,按照相互制约的原则,制定紧贴现实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规定,明确纪律要求,使各项工作有纪可依,使制度笼子编得更密、扎得更紧。要不折不扣地抓好制度执行,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使纪律有权威、受尊崇。

以高标准、硬措施严格教育管理干部,率先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干部要当好党的纪律的有力监督者,首先必须当好党的纪律的坚定拥护者和模范执行者。要严于教育,经常对干部进行党性教育、纪律教育、作风教育,引导干部爱党忧党、遵章守纪、尽职尽责。要严格管理,既管干部的职责履行和权力行使,还要注重分析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行为动向,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纠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严肃查处,发挥纪检监察内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对违反纪律的干部,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查处,形成违规必究、违纪必查、违法必惩的鲜明导向,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

更多热门文章:

展开阅读全文

严守政治纪律和规矩

全文共 1210 字

+ 加入清单

纪律、讲规矩的前提是要熟知规矩。“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也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体现和可靠保证。所谓规矩,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个人修养、道德情操、礼信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在规范人们行为、促进社会和谐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无规矩则废,家无规矩则殆,党无规矩则乱。知之深切,方能行之自觉。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强化规矩意识,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条文和程序规定,准确把握规矩执行的各种要求、标准和尺度,切实让规矩了然于胸,使自己成为真正“懂规矩”的人。要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线。

守纪律、讲规矩的根本是要遵章守纪。遵章守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石。作为党员干部更是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公民交往行为的一般和普遍规矩,是社会的运行底线,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要求。简言之,法律就是大家要遵守的规矩,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前提。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部分党员干部思想开始发生扭曲,宗旨意识不强,为民意识淡化,不能践行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群众观,官僚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形式主义、奢靡之风肆意蔓延,最终走上了贪污腐化的不归路。这些都是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恶果。规矩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是党员干部成长路上的“安全带”。在遵章守纪上做到循规蹈矩,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才能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依章而行,不闯“红灯”。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越雷池一步。

守纪律、讲规矩的核心是要对党忠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要求。每个党员干部都要自觉遵守党章,用党的纪律、党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决不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决不能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决不可自由散漫、目无组织。党员干部对党忠诚,立场坚定,集中表现在听党话、跟党走,党提倡什么、就拥护什么,党反对什么、就抵制什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不能有丝毫的怀疑和动摇,必须思想上坚信不疑,行动上坚定不移,对党中央的决策指示,坚决贯彻执行,决不能打折扣、讲价钱、叫困难。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理论上成熟,思想上清醒,政治上坚定,行动上自觉,与党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共克时艰,共谋发展。

展开阅读全文

课堂纪律反思

全文共 351 字

+ 加入清单

今天的上午的第二节课。一上课,老师便接到了一个电话,要老师去开会。

老师给我们布置好了作业,说大概十多分钟就能回来,说完,便走了。过了一两分钟委员们还能管住;又过了两分钟教室就有点乱了;再过了五分钟班里一半在说话,一半在写老师留的作业;接下来的四分钟班里彻底乱了,同学们该干啥的干啥,该玩的的玩,该闹的闹。之间教室中间最后一排的三个同学:王栋鑫、赵宪帅和朱依哲真是“绝代三熊”。呀!在玩猜崩猜游戏呢,待会那儿说我赢了,待会这儿说我赢了;中间第一排的三个同学也是“绝代三雄”都在认真、细致地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

在大家说的正高兴的时候,我们班的赵可欣大喊一声:“老师来了!”,我们听见了,赶紧着好,开始写作业,老师回来了,看到我们都在写作业,非常高兴,连声说道:“不错!不错!”

“哈!哈!”老师被我们给骗了!

展开阅读全文

纪律更严明

全文共 234 字

+ 加入清单

还记得那时疯狂打闹的课间吗?现在到是见不到了,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没到下课值周班长就会在后门看谁疯狂打闹,要知道上了黑名单可不是什么好事。就这样在班长的监督下我们养成了习惯,下课如果不上厕所就不出去,在位置上看看书,想他人问问不会的题,快上课了同学们拿出书先预习。老师来一看心里一定美滋滋的。我们的课间也更安静了。你看那淘气的陈落又大声喧哗了,值日班长正让他在后门捂嘴呢!下课的纪律好了,学习的氛围浓了。

我们五班的优还远远不止这些,让我们仔细地回味吧,我们的优仍在继续。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