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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草案作文专题栏目,提供与草案相关内容的作文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草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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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全文共 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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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中央编制《建议》的同时,国家发改委同步编制《纲要》框架。2015年5月5日,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主持召开全委“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启动和部署“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同时开展专题调研,例如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率队赴新疆、中国工程院开展专题调研。

在党中央《建议》正式公布之后,形成《纲要》草案编制的初稿。《纲要》草案编制要一直持续到2016年“两会”之前,这也是一个集思广益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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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面两孩元旦施行计生法草案

全文共 11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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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全面两孩元旦施行提倡生育两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全面二孩实施后,将取消二孩以内生育审批,无需父母双方各地户籍所在地多次盖章,简化手续,节省时间。

解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提倡生育两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

修正案草案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修正法草案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及代孕

修正法草案规定,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注,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草案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同时,草案明确,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的;实施代孕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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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全文共 4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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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至少要经过国家卫计委组织起草、部门之间初步征求意见、送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征求意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等程序。

昨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全国人大已经初步安排本月底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全面二孩政策最快将在明年1月1日在全国落地。

该人士称,如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要在这次常委会上通过的话,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在法定的程序内加快法律的审议工作。

此前,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曾透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从今年3月份就进入工作状态,卫计委早就为修法做准备。卫计委组织了专家团队和研究小组,共有7个小组,其中一个小组就是修法的小组。

全面二孩何时落地?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多次表态有“犹抱琵琶半遮面”之意。此前,在回答记者询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能否赶上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及在明年1月1日能否落地的问题时,王培安曾表示“我们的想法和你刚才提出的期盼是一致的,正在抓紧推动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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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草案:晚婚晚育不再延长婚假、生育假

全文共 2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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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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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草案表决通过

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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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上午9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此次闭幕会上表决7个决议草案,2016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表决通过了。

张德江: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表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这个决议草案,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各代表团进行了审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主席团会议决定将这个决议草案提请本次会议表决。草案表决稿已经印发。现在由工作人员宣读决议草案。

工作人员:《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 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张德江:现在付表决,请按表决器。

现在由工作人员宣读表决结果。

工作人员:赞成2685票,反对129票,弃权43票。宣读完毕。

张德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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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闭幕会表决通过十三五规划草案

全文共 37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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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上午九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和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

表决通过“十三五”规划纲要,赞成2778票,反对53票,弃权25票。

十三五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2016-2020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五年规划,是中国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部分,属长期计划。主要是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生产力分布和国民经济重要比例关系等作出规划,为国民经济发展远景规定目标和方向。

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规划内容

新华网北京11月3日电新华社当天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建议”指出:“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重大成就。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十三亿多人口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至7800美元左右。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第二产业,基础设施水平全面跃升,农业连续增产,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建议”提出:“十三五”时期,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

“建议”指出:完善能源安全储备制度。加强城市公共交通、防洪防涝等设施建设。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加快开放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

“建议”提出: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完善电信普遍服务机制,开展网络提速降费行动,超前布局下一代互联网。推进产业组织、商业模式、供应链、物流链创新,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

“建议”提出: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鼓励人才弘扬奉献精神。

“建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建议”提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产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建议”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建议”提出: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推进股票和债券发行交易制度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杠杆率。

“建议”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实施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建议”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

“建议”提出: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加快媒体数字化建设,打造一批新型主流媒体。

“建议”提出: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到二〇二〇年,基本完成国防和军队改革目标任务,基本实现机械化,信息化取得重大进展,构建能够打赢信息化战争、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的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

“建议”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建议”指出:支持绿色清洁生产,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工艺技术装备更新改造。发展绿色金融,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建议”指出: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

“建议”指出:推进交通运输低碳发展,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加强轨道交通建设,鼓励自行车等绿色出行。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提高电动车产业化水平。

“建议”指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合理制定水价,编制节水规划,实施雨洪资源利用、再生水利用、海水淡化工程,建设国家地下水监测系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建议”指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健全环境信息公布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

“建议”指出: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加强草原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建议”指出: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协调,促进全球经济平衡、金融安全、经济稳定增长。积极参与网络、深海、极地、空天等新领域国际规则制定。

“建议”指出:实行脱贫工作责任制。强化脱贫工作责任考核,对贫困县重点考核脱贫成效。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互补作用,整合各类扶贫资源,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

“建议”指出:提高高校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使若干高校和一批学科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水平。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和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

“建议”提出: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技术工人培养模式,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完善职称评定制度,推广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同大城市落户挂钩做法。

“建议”提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分清政府、企业、个人等的责任。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建议”提出: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

“建议”提出: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发展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

“建议”提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发挥医保控费作用。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建议”提出: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坚持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建议”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务水平。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注重家庭发展。

“建议”提出:优化领导班子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注重培养选拔政治强、懂专业、善治理、敢担当、作风正的领导干部,提高专业化水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调动各级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建议”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基础制度建设,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相关实名登记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同志于11月9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是指导我国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我国发展走到今天,发展和改革高度融合,发展前进一步就需要改革前进一步,改革不断前进也能为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过程中,要发挥改革的突破性和先导性作用,增强改革创新精神,提高改革行动能力,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推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依靠改革为科学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统筹施策 改革攻坚 真抓实干 为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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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会议闭幕:慈善法草案表决通过

全文共 7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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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当地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在当地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

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第二十九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方式等。

第三十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三十三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募捐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三十五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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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读

全文共 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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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本山的“误捐”其实可以不“将错就错”。为解决“误捐”问题,草案规定,对因重大误解发生的捐赠,捐赠人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审议意见:建议将“募捐人”修改成募捐组织。

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陈刚作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认为,鉴于个人不能进行募捐,为避免误解,建议将“募捐人”修改成募捐组织。

意见还认为,如果募捐方案在网站上公布的随意性太大,则无法防止募捐过多过滥的问题。募捐方案应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才能在相关网站公布。

《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其他规定

每年十一月第一周拟为全省慈善周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慈善文化建设,每年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为全省慈善周,并可以设立慈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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