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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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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的好词解释

全文共 9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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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秋风萧瑟:形容秋风吹树木的声音。

2、果实累累:果实累累,此处读léi。累累:连续成串。

3、五谷丰熟:指年成好,粮食丰收。同“五谷丰登”。

4、一叶知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5、枫林如火:形容秋天时枫树叶子变红了,像火一样的颜色。

6、仓箱可期:仓箱:盛粮食的工具。粮仓有望装满。比喻丰收大有希望。

7、年丰时稔:稔:庄稼成熟。年成好,庄稼大丰收。

8、丰收在望:丰收的景象看得见。丰收:大多指农产品丰收。在:马上。望:预料、希望。

9、时和年丰:和:和平;年:年成;丰:盛,多。风调雨顺,五谷丰登。

10、麦穗两歧:一根麦长两个穗。比喻年成好,粮食丰收。

11、秋高气爽:形容秋季晴空万里,天气清爽。

12、秋风习习:习习,形容风声。形容秋天吹风的样子。

13、穰穰满家:穰穰:丰盛。形容获得丰收,粮食满仓。

14、黄澄澄:具有金子般颜色的。如:黄澄澄的麦穗。

15、秋雨绵绵:我国南方秋季时常下很久的小雨,也称梅雨。

16、一丛金黄:描写秋天果稻谷成熟了。

17、丰收季节:秋天粮食等都成熟了,因此陈秋天是丰收的季节。

18、盈车嘉穗:盈:满。稻重长得茁壮,一棵就能装满一车。形容粮食丰收。

19、硕果累累:累累:连续成串。秋天果实成熟了,一串一串的。

20、秋色宜人:秋天的景色非常美丽,让人看了心旷神怡。

21、秋兰飘香:秋天时兰花盛开,香飘数里。

22、五谷飘香:五谷指粮食,五谷即稻、黍、稷、麦、豆。秋天粮食成熟了,飘着香味。

23、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24、春种秋收:春天播种,秋天收获。

25、秋风过耳:像秋风吹过一样,形容说的话没有引起注意或留下印象。

26、丰收在望:丰收的景象看得见丰收:大多指农产品丰收。

27、五谷丰登:登:成熟。指年成好,粮食丰收。

28、秋雨绵绵:指金秋时节的雨,预示着丰收与喜悦。

29、金色的麦田:秋天麦子成熟了,看上去一片金黄色。所以称为金色的麦田。

30、秋意深浓:秋天的意味很深,形容已经到了深秋。

31、硕果累累:硕果,大的果实。累累,形容积累很多。指结的大的果实特别多。也比喻取得的优异成绩相当多。

32、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33、稻谷飘香:秋天稻谷成熟了,飘着阵阵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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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素材:各种“笑”的英语解释

全文共 30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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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 - smile

【释义】

The corners of your mouth move outwards and slightly upwards.

嘴角向外运动并轻微向上扬起。

【例句】

Her smile makes her even more beautiful.

她的微笑使她更美丽了。

大笑 - laugh

【释义】

To make a noise to show ones amusement and happiness. You can laugh at a joke or at an amusing sight. You can laugh at someone without being amused.

发出声音以表现出愉快的情绪。听到笑话或看到有趣的场景人会大笑。即使没有逗趣的事情人也能大笑。

【例句】

Laugh, and the world laughs with you; weep, and you weep alone.

你笑,世界也会跟着你一起笑。你哭,却只能独自一人。

露齿而笑 - grin

【释义】

To smile with the teeth.

露出牙齿地微笑。

【例句】

People who confess to feeling happy also grin more than others.

承认感觉幸福的人们也会比别人更喜欢咧着嘴笑。

轻声地笑 - chuckle

【释义】

To laugh quietly.

不发出声音地静静地笑着。

【例句】

She was roused by a chuckle which Mr. Dorset seemed to eject from the depths of his lean throat.

多森先生从他那瘦弱的喉咙深处迸出一阵笑声,把她吓了一跳。

咯咯笑 - giggle

【释义】

To laugh repeatedly foolishly and uncontrollably, esp. by girls.

无法控制地不断傻笑,通常用来形容女孩。

【例句】

There was silence for a moment, then a giggle.

沉默了片刻之后,有人在吃吃地笑。

坏笑 - snicker

【释义】

To laugh in a disrespectful more or less secret way.

偷偷地略带鄙夷地笑。

【例句】

The shuffle and snicker become the comedians trademark.

搅和与窃笑成为那个戏剧演员的标志。

假笑 痴笑 - simper

【释义】

To smile in a silly unnatural way.

不自然地傻笑。

【例句】

Ill tell you, Scarlett OHara, if youll take that Southern belle simper off your face.

我会告诉你的,斯佳丽·奥哈拉,只要你脸上别带着那种南方美人儿的傻笑。

得意的笑 - smirk

【释义】

To smile in a false or too satisfied way.

虚假地或是自鸣得意地微笑。

【例句】

Look at his smile, really more of a smirk.

看着他的笑容,那根本就是在得意地奸笑。

憋笑,痴痴地笑 - titter

【释义】

To laugh very quietly from nervousness or badly controlled amusement.

由于紧张或无法压抑的搞笑而偷偷地笑着。

【例句】

He was abusing with anger, but hearers laughed, even Hai Xi Xi close tightly his mouth to titter. I definitely gloated over him.

他怒冲冲地骂着,听的人却发出笑声,连海喜喜也抿着嘴偷笑,我当然更有点幸灾乐祸。

狂笑 - guffaw

【释义】

To laugh loudly and rudely.

大声而粗鲁地笑着。

【例句】

All the boys burst out into a guffaw at the joke.

听到这个笑话,男孩子们发出一声狂笑。

哄笑 - roar

【释义】

To laugh long and loudly.

持续不断地大笑。

【例句】

They roared after they heard the joke.

听了笑话后他们哄堂大笑。

欢笑 - chortle

【释义】

To give a laugh of pleasure or satisfaction.

因为开心或者满足而笑出来了。

【例句】

Father used to chortle over the funny funny papers every Sunday.

父亲以前每个星期天看到滑稽报纸,总要哈哈大笑。

嘲笑 嘲弄 - ridicule

【释义】

To laugh unkindly at or to make unkind fun of.

为了取笑别人而笑。

【例句】

Your conduct subjects you to public ridicule.

你的行为使你受世人嘲笑。

讥笑 - deride

【释义】

To laugh at or make fun of as of no value. /to mock

讥讽而不屑地笑话。

【例句】

Most of them, however, mock the clichés used to deride European business.

而其中多数人,念念不忘那些用来讥笑欧洲商业的陈词滥调。

嘲弄 - mock

【释义】

To laugh at sb(sth) when it is wrong to do so, esp. by copying in a funny or contemptuous way.

不怀好意地模仿别人来嘲笑某人。

【例句】

How dare a newspaper published in a country that invented the chip butty and the deep-fried Mars Bar mock the rich and varied cuisine of half a continent?

一个发明了薯条黄油三明治和油炸巧克力的国家出版的报刊,怎敢嘲弄另外半个大陆丰富多样的美食?

嘲笑 轻蔑地笑 - scoff

【释义】

To laugh at, to speak or act disrespectfully. /to speak in scornful mocking way.

出于不屑、轻蔑和不敬而嘲弄某人地笑。

【例句】

Some even scoff at the stores efforts to spruce up its image.

有人甚至把沃尔玛改善公司形象的努力也拿来大加嘲讽。

讥笑 - jeer

【释义】

To laugh rudely at /to insult sb in a loud, unpleasant way.

为羞辱别人而大声不敬地笑。

【例句】

The children liked to jeer at the awkward student.

孩子们喜欢讥笑这个笨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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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人物品质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8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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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魂素魄:形容清白纯洁的品质

琨玉秋霜:比喻坚贞劲烈的品质

狐鼠之徒 :〖解释〗比喻品质低下的人。

以容取人只凭容貌来衡量人的品质和才能。

真金烈火:比喻经过严重考验而品质不变。

卑鄙无耻卑鄙:指品质行为恶劣。品行恶劣,不顾羞耻

卑鄙龌龊:形容品质恶劣,导心不正,言行肮脏。

冰魂雪魄冰、雪:如冰的透明,雪的洁白。比喻人品质高尚纯洁。

德才兼备德:品德;才:才能;备:具备。既有好的思想品质,又有工作的才干和能力。

蕙心纨质:心灵如蕙草芬芳,品质似纨素洁白。比喻品行高洁。

浑金璞玉:比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多用来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良金美玉:比喻文章十分完美。也比喻人道德品质极好。

璞玉浑金:比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多用来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淑质英才淑:善良;英:非凡。善良的品质,非凡的才能。

偷工减料:原指商人为了牟取暴利而暗中降低产品质量,削减工料。现也指做事图省事,马虎敷衍。

以貌取人:根据外貌来判别一个的的品质才能。

真金不怕火炼:比喻品质好、意志坚强的人经得起任何考验。

遇人不淑淑:善,美。指女子嫁了一个品质不好的丈夫。

卑陋龌龊:龌龊肮脏。形容品质恶劣。亦作“卑鄙龌龊”。

不磷不缁:磨不薄,染不黑。比喻坚贞高洁的品质,不因外界影响而有所改变。

聪明正直:头脑聪明,行为正直无私。形容词人的品质优秀。

金玉其质:质:本质,品质。指人的品质高洁。

龙生九子:古代传说,龙生有九子,九子不成龙,各有所好。比喻同胞兄弟品质、爱好各不相同。

薮中荆曲:比喻品质不好的人,处在恶劣的环境中会变得更坏。

岁寒知松柏:寒冬腊月,方知松柏常青。比喻只有经过严峻的考验,才能看出一个人的品质。

新人新事:具有新的道德品质的人和体现新的高尚社会风尚的事。

材德兼备: 〖解释〗材:通“才”。既有工作的才干和能力,又有好的思想品质。

苍松翠柏:苍:青色。翠:青绿色。指四季常青的松柏。比喻具有高贵品质、坚定节操的人。

刚毅木讷刚:坚强;毅:果决;木:质朴;讷:说话迟钝,此处指言语谨慎。孔子称颂人的四种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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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着的解释作文

全文共 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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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我一直在等着你所说的解释。”

——题记

春末夏初,百花争芳,池塘边的柳树长出了新芽,憧憬着未来的美好。

独自一人,我静坐在池塘边,会想我们曾经快乐的时光,是多么惬意。然而,现在的我们似乎步入了茂密的森林,迷失了我们友谊的方向,又是多么的悲伤。

“真的是我做错了吗,还是我的心胸原本就是此般狭窄?可是,她却是一而再,再而三地伤透我的心,我真的就能毫无怨言的接受吗?人都是有感情的动物,我何德何能可以真正挣脱红尘的束缚。而且,我也给了她很多次机会,结果呢,却始终令我寒心。难道真的是我错了吗,还是我在她眼里根本就是一件工具?”

初夏的风微微拂过,带着春意的不舍,奔向更靓丽的远方。

“是的,我没有错!在友谊出现裂痕的时候,我竭力维持,虽然关系不如以前密切,但依然可以互相开玩笑,逗逗乐。不过,她并未察觉,或许她察觉了,但她根本不在意,不在意我们的友情是否能长青,更不在意我的存在。”

呼呼,夏风已是去了耐心,由于春风的迟暮犹豫,池畔的扶柳被无辜地殃及,许多还没有见过世面的嫩芽,也已夭折。

“呵,这夏风这般无情,难怪春风的犹豫。然而这夏风不正是自己么,春风又何尝不像是她。自己虽不是无情,却是冷漠,自认为自己受伤极深,何时又想过她的原因?事出必有因,人在生活,情无可奈,她定有她的苦衷。似乎,我错了。不过,她有说要向我解释,可是我并没有给她机会,只是冷冷地回绝。看来,真的是我错了。”

风,停止了争斗,转而默默地守护者对方,没有言语,百花依旧在激烈的争春。“花儿经磨砺方成就一季之春,为什么我不能再次接受友谊的回馈。何曾不想,朋友,便不用解释。等待着的解释,已是没有意义,何必再等。转身离去,池塘边又恢复了往昔的热闹,风景一片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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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3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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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 liàn’ài

(1) [love;be serious with each other]∶指男女依恋相爱

(2) [miss]∶眷恋;贪恋

妄自恋爱家庭

(1).爱恋;留恋。 宋 刘斧 《青琐高议后集·小莲记》:“公将行, 小莲 泣告:‘某有所属,不能侍从,怀德恋爱,但自感恨。’” 明 王廷相 《雅述上》:“生计微则家贫无所恋爱矣。” 刘半农 《扬鞭集·教我如何不想她》:“月光恋爱着海洋,海洋恋爱着月光。”

(2).今特指男女相爱。 叶圣陶 《线下》:“没有恋爱的结婚就是牢狱,活生生的一男一女就是倒楣的囚徒。” 柳青 《创业史》第一部第八章:“再没有比恋爱的青年人敏感了,对方一丝一毫的变化,都能感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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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2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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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耗损 hàosǔn

(1) [waste]

(2) 由于机体组织破坏造成的损失

(3) 由于使用、磨损或腐朽造成的逐渐损失或减少

(4) [comminution]∶每次损失很少一点的逐渐减少;磨损

◎ 耗损 hàosǔn

[consume;waste] 消耗,减损

这么一折腾,他家的财产也就耗损殆尽了

消耗损失。《南史·明山宾传》:“初, 山宾 在州,所部 平陆县 不稔,启出仓米以振百姓。后刺史检州曹,失簿,以 山宾 为耗损。有司追责,籍其宅入官。”《新唐书·百官志三》:“凡九穀,皆随精粗差其耗损而供焉。” 清 李渔 《比目鱼·孤威》:“娶美妾,蓄妖姬,也知道耗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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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4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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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上 mǎshàng

(1) [immediately;right off]∶立刻;立即

大家坐好,电影马上要开映了

我马上就和你在一起

(2) [on horseback]∶在马背上

马上比武

(1).马背上。多指征战武功。《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陆生 时时前説称《诗》《书》, 高帝 駡之曰:‘迺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 陆生 曰:‘居马上得之,寧可以马上治之乎?’” 明 王世贞 《艺苑卮言》卷八:“ 明 兴, 高帝 创自马上,亦復优礼儒硕。”《醉醒石》第十五回:“深心薄马上,抑志延清流。”

(2).比喻在职做官。《中国现在记》第二回:“既而一想,我亦是个男子汉大丈夫,小虽小,到底还在马上,不比他失势之人,我又何必怕他?” 从维熙 《远去的白帆》六:“ 寇安 老头当时还在马上,他把这对情侣饲养在龙眼葡萄棚架之下。”

(3).即时;立刻。 元 无名氏 《陈州粜米》第三折:“爷,有的就马上説了罢!” 明 唐顺之 《请游兵疏》:“命下之后,即便马上差人齎文星驰付 山西 保定 二廵抚处。” 老舍 《黑白李》:“ 老四 也不催我,显然他说的是长久之计,不是马上要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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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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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懊悔 àohuǐ

[repent;feel remorse] 因过错而自恨

匆匆地结婚,慢慢地懊悔

◎ 懊悔 àohuǐ

[repentance] 人的思想转变后,就某些缺点或错误感到后悔

心中从没有懊悔

因过错而自恨。 宋 杨万里 《明发康郎山下亭午过湖入港小泊棠阴砦回望豫章西山慨然感兴》诗:“不得一揖别,懊悔庸可追。”《醒世恒言·卖油郎独占花魁》:“ 九妈 见了这锭大银,已自不忍释手,又恐怕他一时高兴,日后没了本钱,心中懊悔,也要儘他一句纔好。” 清 李渔 《意中缘·拒妁》:“若只管悠悠忽忽,度将过去,只怕这有限的春光,顺风儿吹得过去,逆风儿吹不转来,那时节休懊悔也。” 冯德英 《苦菜花》第三章:“这女人倒没有懊悔自己行为的意思,只是觉得不该被人发觉,从而破坏了他们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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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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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簇新 cùxīn

[brand new] 极新;全新

簇新的西装

语本 前蜀 花蕊夫人 《宫词》之六:“厨盘进食簇时新,侍宴无非列近臣。”本谓簇聚新物。后转用为全新、极新之意。 元 无名氏 《刘弘嫁婢》第一折:“人家那簇新做出来的衣服,连带儿也不曾缀。”《儒林外史》第五三回:“ 金修义 到了寓处门外,两个长随,穿着一身簇新的衣服,传了进去。”《红楼梦》第三十回:“ 黛玉 虽然哭着,却一眼看见他穿着簇新藕合纱衫,竟去拭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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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3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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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顾 huángù

[drift around;look around] 四顾,观察四周

环顾其中。——唐· 柳宗元《柳河东集》

环顾国内,贼氛方炽。——孙文《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让我的双眼环顾房间

(1).互相观望。 唐 柳宗元 《南霁云睢阳庙碑》:“诸侯环顾而莫救,国命阻絶而无归。”

(2).全面观察。 唐 柳宗元 《答韦中立论师道书》:“辱书云欲相师,僕道不篤,业甚浅近,环顾其中,未见可师者。” 明 海瑞 《教约》:“虽尝有志於圣贤之学,而质鲁力薄,终未能至於其间。环顾其中,无可以表率人者。”

(3).向周围看。 清 王韬 《土胜俄不足恃》:“ 英 亦环顾诸邦,无足为指臂腹心之用者,则亦惟作壁上观耳。” 康有为 《忧问一》:“仰俯环顾,大昏迷雾。” 曹靖华 《忆梅园》:“举目环顾,战云弥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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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解释

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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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ēi gōng shé yǐng ㄅㄟ ㄍㄨㄙ ㄕㄜˊ ㄧㄥˇ

杯弓蛇影(盃弓蛇影)

汉 应劭 《风俗通·怪神·世间多有见怪惊怖以自伤者》载: 杜宣 夏至日赴饮,见酒杯中似有蛇,然不敢不饮。酒后胸腹痛切,多方医治不愈。后得知壁上赤弩照于杯中,影如蛇,病即愈。《晋书·乐广传》等亦有类似记述。后因以“杯弓蛇影”比喻疑神疑鬼,自相惊扰。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四》:“况杯弓蛇影,恍惚无凭,而点缀铺张,宛如目睹。” 清 黄遵宪 《感事》诗:“金玦厖凉含隐痛,杯弓蛇影负奇冤。” 咏簪 《武昌两日记》:“当十八的那一天, 武昌 城里,风声鹤唳,杯弓蛇影,惊惊惶惶,比前几日更加厉害。”亦省作“ 杯蛇 ”。 明 归有光 《与徐子与》:“以彼机穽可畏,不胜杯蛇之疑。”

汉 应劭 《风俗通·怪神·世间多有见怪惊怖以自伤者》:“予之祖父 郴 为 汲 令,以夏至日请见主簿 杜宣 ,赐酒。时北壁上有悬赤弩,照於盃中,其形如蛇。 宣 畏恶之,然不敢不饮,其日便得腹腹痛切,妨损饮食,大用羸露,攻治万端,不为愈。后 郴 因事过至 宣 家闚视,问其变故,云畏此蛇,蛇入腹中。 郴 还听事,思惟良久,顾见悬弩,必是也。则使门下史将铃下侍徐扶輦载 宣 於故处设酒,盃中故復有蛇,因谓 宣 :‘此壁上弩影耳,非有他怪。’ 宣 意遂解,甚夷懌,由是瘳平。”后遂以“盃弓蛇影”喻疑神疑鬼,自相惊扰。 清 程麟 《此中人语·行素堂》:“又某乙游堂中,自言生平未尝信怪,且谓甲係盃弓蛇影也。”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杯弓蛇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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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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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ìng gāo cǎi liè ㄒㄧㄥˋ ㄍㄠ ㄘㄞˇ ㄌㄧㄝ ˋ

兴高采烈(興高采烈)

亦作“ 兴高彩烈 ”。 语出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体性》:“ 叔夜 儁侠,故兴高而采烈。”此谓旨趣高超,言辞犀利。后以“兴高采(彩)烈”形容兴致高,情绪旺盛。 鲁迅 《准风月谈·华德焚书异同论》:“这里的黄脸干儿们,也听得兴高彩烈。” 曹禺 《日出》第二幕:“他总是兴高采烈地笑。”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兴高采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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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4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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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凋谢 diāoxiè

(1) [wither and fall]∶草木花叶枯落

花瓶里的旧花凋谢了

(2) [die of old age]∶比喻老年人死亡

朋友日凋谢,存者逐利移。——唐· 韩愈《寄崔二十六立之》

(1).草木花叶脱落。 康濯 《水滴石穿》第五章:“她是不是看到那四外的石头边上也长满了野花,而那些野花却已经在开始凋谢,因而有什么感慨?” 碧野 《金鸡菊》:“﹝金鸡菊﹞从春天到秋天,开了一拨又一拨,好象金鸡展翅,永不凋谢。”

(2).死亡。多指老年人。 唐 韩愈 《寄崔二十六立之》诗:“朋交日凋谢,存者逐利移。” 前蜀 韦庄 《思归》诗:“旧里若为归去好? 子期 凋谢 吕安 亡。” 明 宋濂 《普福法师天岸济公塔铭》:“ 钱唐 诸名山,以耆旧凋谢,唯师一人岿然如 鲁 之 灵光 。” 清 宣鼎 《夜雨秋灯录·忠魂入梦》:“当日仓卒捐躯,既无碑誌,又无祠宇,老成凋谢,史册不书,殊寂寞耳。” 孙犁 《秀露集·夜思》:“年老者逐渐凋谢,年少者有待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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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左右而言他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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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顾左右而言他形容支支吾吾、打岔、不正面回答问题的神情。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欢迎查阅与借鉴,希望您能喜欢!

【汉字书写】:顾左右而言他

【汉语注音】:gù zuǒ yòu ér yán tā

【成语出处】:战国.孟珂《孟子.梁惠王下》:“曰:‘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王顾左右而言他。”

【成语语法】:连动式;作分句;指有意避开谈话的主题,用别的话把问题搪塞过去。

【顾左右而言他的意思】:看两旁的人而谈别的事情,不接对方的话茬,把话引到别处去。形容支支吾吾、打岔、不正面回答问题的神情。

【顾左右而言他的近义词】:顾而言他;

【顾左右而言他的反义词】:;

【顾左右而言他的故事】

战国时期,孟子有一次去齐国想劝齐宣王在国内施行仁政把国家治理好,孟子担心自已如果说话太直的话可能把齐宣王惹恼,于是他用回旋的语气对齐宣王说道:“大王,如果您的臣子有人去楚国的时侯把他的家人托付给他朋友照顾,结果几年后他回来却看到家人吃不饱穿不暖,这时侯他应该怎样对他的朋友呢?”齐宣王说道:“必须要怒骂他一通然后跟他绝交。”孟子又说道:“那么假如刑罚官没有管好他的部下应该怎么办呢?”齐宣王毫不犹豫地回答道:“撤他的职务,必须的。”这时侯孟子才把话题转到他想说的内容,他又问道:“那么假如一个国王不能把国家治理好,该怎么办呢?”齐宣王这时侯才知道孟子拐弯抹角地原来是在说自已没有把国家管好,说到这里他肯定不会承认自已没把国家治理好,这时侯又怕孟子还会继续劝说,于是他开始顾左右而言他,有意的回避孟子的问题,同时他还开始东张西望,刻意的把孟子的话题往其它方面扯。

【顾左右而言他例句】

《新五代史.唐臣传.安重诲》:“居数日,道(冯道)等又以为请,明宗顾左右而言他。”亦省作“顾而言他”。

陈若曦《耿尔在北京》:“‘老耿,年纪不小了,找太太,条件不能太苛呀!’老同学着实劝起他來。耿尔除了苦笑,只好顾左右而言他了。 ”

壮者《扫迷帚》第二一回:“贵县有此学生,虽似浮动,却正是贵县一线光明,将来的大幸。怎列位反恼起他们来?”那三人见话不投机,便顾而言他。”

【顾左右而言他造句】

那位大腹便便的老板不想给职工加工资,每次有人提起这个话题他便顾左右而言他往别的话题上扯。

他的朋友叫他帮忙办一些事,他办不成事也急得焦头烂额,因此每次朋友来找的时侯他只好顾左右而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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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步笑百步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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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五十步笑一百步比喻某些缺点或错误,虽然在情节上有轻重的程度区别,但实质上是一样的。下面是小编整理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五十步笑百步

【汉语注音】:wǔ shí bù xiào bǎi bù

【成语出处】:先秦.孟轲《孟子.梁惠王上》:“ 孟子对曰:‘王好战,请以战喻。填然鼓之,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以五十步笑百步,则何如?’曰:‘不可,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宾语、分句;指自作聪明。

【五十步笑百步的意思】:战败时后退五十步的讥笑后退一百步的。比喻某些缺点或错误,虽然在情节上有轻重的程度区别,但实质上是一样的。

【五十步笑百步的近义词】:半斤八两、不相上下、并驾齐驱;

【五十步笑百步的反义词】:天差地别、大相径庭、截然不同;

【五十步笑百步的故事】

战国时期,梁惠王问孟子道:“我对国事尽心尽力,河东或者河内两地收成不好的时侯我就把两地的粮食互相调配一下,我看其它国家不像我这么花心思,但他们国家的百姓没有减少,可我梁国的百姓也没有增加,这却是为何?”孟子回答梁惠王说:“大王爱打仗,我就用这个来举个例子说一说。战斗一打起来,刀枪相见,这时士兵们把盔甲扔掉,拖着刀或矛掉头号就跑,有的人跑五十步停下来,有的人跑一百步停下来,大王觉得用跑了五十步的去嘲笑跑了一百步的这样对不对呢?”梁惠王回答道:“这当然是不对的呀,他们都是逃跑,只不过一个跑得比另一个远罢了。”孟子说:“大王既然清楚这个道理,就不需要因为百姓的多少而去想这个问题了。”孟珂用“五十步笑百步”说出了梁惠王给百姓一点小小的好处,却要百姓去为了统治者的权力之争而战斗,而邻国国君也是一样。实际上他们这些统治者都不懂得去爱护百姓,只是两者的程度不同而已。

【五十步笑百步例句】

清.陈忱《水浒后传》第二十五回:“比如老将军算是忠心,犹能建立宋朝旗号,然仅逍遥河上,逗留不进,坐视君父之难,只算得以五十步笑百步。”

闻一多《什么是儒家》:“孔子的见地还是远点,但比起冉求,也不过是以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五十步笑百步造句】

股票跌得哀鸿遍野的时侯,卖股票早一点的人五十步笑百步,总是幸灾乐祸笑话卖得迟的人。

中国房价一天天更上一层楼,买房早的人经常乐此不疲的笑话买得晚的,大有五十步笑百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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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弓之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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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惊弓之鸟比喻受到过伤害或惊吓的人遇到一点情况就非常害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惊弓之鸟

【汉语注音】:jīng gōng zhī niǎo

【成语出处】:西汉.刘向《战国策.楚策四》:“雁从东方来,更羸(léi)以虚发而下之,魏王曰:‘然则射可至此乎?’……对曰:‘其飞徐而悲鸣。飞徐者,故疮痛也;鸣悲者,久失群也。故疮未息,而惊心未去也。闻弦音,引而高飞,故疮陨也。’”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主语、宾语;含贬义。侧重于指受到惊吓后遇事紧张或疑神疑鬼的人。

【惊弓之鸟的意思】:被弓箭射中过的鸟会非常害怕弓箭声。比喻受到过伤害或惊吓的人遇到一点情况就非常害怕。

【惊弓之鸟的近义词】:伤弓之鸟、心有余悸、漏网之鱼、草木皆兵;

【惊弓之鸟的反义词】:初生之犊、初生牛犊、安之若素;

【惊弓之鸟的故事】

魏国的更赢是战国时期一个赫赫有名的射箭能手。有一天更赢跟随魏王到郊外游玩的时侯,忽然看见一只大雁正慢慢地飞过。更赢对魏王说:“大王,我可以只把弓拉一下,不用箭就能把天上那只大雁射下来。”魏王惊讶地说:“会有这样的事?”于是更赢左手拿弓,右手拉弦,弦上并不搭箭,只听得“嘣”的一声响,那只大雁直往上飞然后拍了两下翅膀,便应声从半空中掉了下来。魏王看到后大吃一惊问道:“这是怎么回事?”更赢笑着回答说:“大王,这是一只曾经受过箭伤的大雁。”“你怎么会知道这只大雁受过箭伤呢?”魏王更加奇怪了。更赢回答说:“我是从这只大雁飞翔的姿势和嘀叫的声音中知道的。这只大雁飞得慢是因为它身上的箭伤没有愈合还在作痛,叫的声音听起来很悲惨是因为它离开同伴已经有一些时间了。因为旧的伤口在作痛,还没有好,所以它心里很害怕。当再次听到弓箭声响以后,更加害怕又被箭射中,于是就拼命往高处飞。它心里本来就非常紧张,加上拼命一使劲,本来未愈合的伤口又裂开了,于是疼痛难忍,就从空中掉下来了。”更赢能够知道大雁受过伤并且很害怕从而被吓坏,他的推理可谓入木三分,这也是他细心观察后才能胸有成竹地得出的结论。但是这种智慧才能是需要长期刻苦的积累才能够获得的。

【惊弓之鸟例句】

明.天然痴叟《石点头.瞿凤奴情愆死盖》:“方氏本是惊弓之鸟,听见官司两字,十分害怕。”

唐.房玄龄《晋书.卷七十一.列传第四十一.王鉴传》:“黩武之众易动,惊弓之鸟难安,鉴之所甚惧也。”

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十章:“如果侯爵率大军东下,武昌岂不白白地送给流贼?流贼目前已经是惊弓之鸟,惨败之余,决非满洲人的对手。”

【惊弓之鸟造句】

国际金价突然如高山流水一般急剧下跌,这显示出投资者们早已是惊弓之鸟。

地震之后那个地区所有的人都成了惊弓之鸟,稍有风吹草动就都争先恐后逃到街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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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1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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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聪明伶俐:形容女生非常的聪明,反映特别的快。

2、仪态万方:仪态,容貌姿态,万方,多方面多种多样,形容千姿百态,非常美好。

3、玉洁冰清:象玉那样洁白,象冰那样清净。形容人心地纯洁,品行端正。

4、依翠偎红:指同年轻女子厮混的风流韵事。翠,翡翠一类饰物;红,脂粉脣膏一类化妆品。“翠”与“红”均借指女人。

5、珠光宝气:珍贵华丽的服饰等,多用于形容妇女服饰华贵,穿戴饰物光耀夺目。

6、齿若编贝:牙齿佝编排起来的贝壳,形容牙齿洁白整齐。

7、玉润冰清:像玉一样润泽,像冰一样清纯。常喻人或物形神之美。

8、天生尤物:比喻艳质女子,宛如上天特别赐予的特殊的人。尤,特别,专用于形容艳丽媚人的女子。

9、玉貌花容:形容长得漂亮,如花似玉。

10、金枝玉叶:旧指皇族,也指出身高贵的公子小姐。

11、冰洁渊清:犹冰清玉洁。

12、齿若瓠犀:瓠犀,瓠瓜的子,牙齿像瓠瓜的子一样方正洁白。

13、莺声燕语:多比喻女子说话声音柔和悦耳。

14、千娇百媚:比喻女子或花朵姿态娇媚人见人爱,专用于形容女子或花朵的风度仪态。

15、倾国倾城:比喻女人美丽之极,专用于称赞绝代美人方面。

16、国色天香:原指牡丹花色俱佳,后又指女子才貌出众。形容女性的美丽。

17、天真烂漫:形容女孩可爱阳光,非常的惹人爱,非常的单纯。

18、体态轻盈:女子身材窈窕,婀娜多姿。只适用于形容身材苗条的美丽女子方面。

19、冰清玉润:润:滋润。象冰一样晶莹,如玉一般润泽。原指晋乐广卫玠翁婿俩操行洁白。后常比喻人的品格高洁。

20、冰清玉洁:象冰那样清澈透明,象玉那样洁白无瑕。比喻人的操行清白(多用于女子)。

21、含苞待放:形容花朵将要开放时的形态。也比喻将成年的少女

22、嫣然一笑:巧笑的样子。凡女性美妙地一笑,用此语形容。

23、含情脉脉:比喻女子情意满怀。形容女性想倾吐爱情,但又害羞得说不出来的用语。

24、闭月羞花:闭,躲避,羞,害躁,使月亮见也躲避起来,花儿见了也自觉羞愧,一般用来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25、浓眉大眼:形容女生眉毛长得很浓密,眼睛特别大,非常的可爱。

26、秀色可餐:美丽的容貌或秀丽的景色可以当饭吃,形容女性容貌美丽动人或景色非常美,让人入迷忘情。常用来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27、沉鱼落雁:鱼见了沉入水底,雁见了从天上落下。形容女子容貌极美。

28、珠围翠绕:比喻妇女们装饰华贵美丽,或形容侍候的美女众多。

29、大家闺秀:大户人家有才学的女儿,闺秀,有贤德和才学的女子。专称大户人家的娴淑女子。

30、小家碧玉:指小户人家的年轻美貌的女子。

31、如花似玉:像花和玉那样美好。形容女子姿容出众。

32、小鸟依人:依:依恋。象小鸟那样依傍着人。形容少女或小孩娇小可爱的样子。

33、娇小玲珑:玲珑:伶俐可爱。形容身材小巧、伶俐可爱的样子。

34、绰约多姿:柔弱美丽,仪态万方。多用于形容女性的姿态美方面。

35、丰韵娉婷:丰韵,风韵,娉婷,姿态美好。形容女子丰润标致,姿态美好。

36、明眸皓齿:眼睛很明亮,牙齿很洁白,长相很可爱。

37、丰姿冶丽:冶丽,妖冶艳丽,形容女子容貌姿态妖冶艳丽。

38、冰清玉粹:比喻德行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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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德之心何需解释

全文共 10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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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华裔耶鲁毕业生张磊向耶鲁大学捐款巨额的消息在社会引起不小的轰动。或赞誉、或声讨,面对舆论,张磊为自己感恩的行为作出解释。不知看到这则消息时,你做何感想?而我的注意力却被“解释”二字所吸引。我想,这“解释”的背后,必定隐藏着太多的值得解读。(阐释材料引发思考)

我认为,感德之心无需解释!(提出论点)

感恩不应牵扯任何地域、文化、政治的局限。(理由一)出生在中国西部的张磊,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而在耶鲁攻读的经历,却是改变张磊一生的重要原因。这理应感恩而事实就是,激起了国人的“崇洋说”、“不爱国说”的声讨和批评。试想,若是“耶鲁大学”换作了国内任何一所大学,那鹊起的绝对不是声讨,而是如潮的赞美。这其间的差距隔了千山万水!我想,这样的重压之下而生成的解释背后,背负了国人对其崇洋声讨的强大负担,这负担同样揭示了一个严肃的关于地域、文化,甚至掺杂政治的话题。(反面议论)这不由让人联想到日本战后遗孤来中国感恩的事情。当一张张洗净铅华的脸,口中说着极为标准的普通话而身体里却流淌着日本的血的遗孤向领养自己的中国家庭表示感谢时,这感德之心无地域的局限。因此,感德之心无地域、文化的局限,而是如流水,绵延流向一切江河湖泊。(正面议论)(在证明分论点一时,作者采用了正反对比的论证方法。在做对比时,作者举了例子,这些句子是不是很类似,是不是都指向理由一即本段分论点?)

感德之心是人类最纯粹的感情,是一股正气之下最直接的温情表达。(理由二)本没有理由,哪来解释?感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优良品质。古有“生当陨首,死当结草”,又有“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当那句“来生愿当牛作马在所不辞”的侠气誓约浸润了国人充满道义的内心,感恩的品质不知不觉之下在中华民族的精神长河中根深蒂固。回眸今朝,有著名企业家捐巨资在农村建得希望小学只为感恩当年农村教师的启蒙之恩,也有一批又一批的海外留学生为了报答国家的培养,在学成之后选择归国,为国家建设贡献火热的青春和力量。张磊同样是这样,在接受了一所名校对其困苦交加的情况下给与的物质和精神的支持,在收获了珍贵的知识后,选择捐款报恩的行为是如此简单而纯粹。这样简单而美好的情感不容诋毁和怀疑所玷污,看似有种“忍辱负重”的解释对他如此不公,更是对感恩品质的玷污。(分论点二的论证作者采用多角度归纳的方法,古代如何今天又如何。可以看出作者解读所举事例时是如何进入论点的。)

感恩之心何需解释,当所有人将“同一个世界”的口号挂在嘴边时,理应做到心口一致。简单地看待它吧!隐藏在感恩背后的真诚、正直、温情和感动,才是感恩之花所散发的全部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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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口的aabc式的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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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口相传kǒukǒuxiāngchuán

解释】:不著文字,口头相传。

【出自】:宋·张君房《云笈七签》第七十二卷:“经云:‘知白守黑,神明自来。’是知玄为万物母,圣人秘之,不形文字,口口相传。”

【示例】:虽然他败坏了~的韵事。◎鲁迅《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

【语法】:主谓式;作谓语;指口头传布或传授

琅琅上口lánglángshàngkǒu

【解释】:琅琅:玉石相击声,比喻响亮的读书声。指诵读熟练、顺口。也指文辞通俗,便于口诵。

【出自】:清·王韬《淞隐漫录·凌波女史》:“自幼即喜识字,授以唐诗,琅琅上口。”

【示例】:但在我自己有记忆的二、三岁时,她已经把唐诗绝句教我暗诵,能诵得~。◎郭沫若《沸羹集·如何研究诗歌与文艺》

朗朗上口lǎnglǎngshàngkǒu

【解释】:指诵读诗文时的声音响亮而顺口。

【出自】:老舍《诗与快板》:“散文就不受这么多的限制,虽然散文也讲究声调铿锵,能朗朗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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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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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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