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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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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迷惑,不理解。《墨子·公孟》:“若大人行淫暴於国家,进而諫,则谓之不逊;因左右而献諫,则谓之言议,此君子之所疑惑也。”《后汉书·张衡传》:“亲履艰难者知下情,备经险易者达物伪。故能一贯万机,靡所疑惑,百揆允当,庶绩咸熙。” 唐 刘知几 《史通·论赞》:“夫论者所以辩疑惑,释凝滞。” 巴金 《家》七:“ 剑云 抬起头来看 琴 的脸,他的脸上现出疑惑的表情。”

(2).指蛊惑欺骗。《三国志·魏志·邓艾传》:“ 毌丘俭 作乱,遣健步齎书,欲疑惑大众, 艾 斩之。”

(3).怀疑,不相信。《墨子·节葬下》:“今天下之士君子,将犹多皆疑惑厚葬久丧之为中是非利害也。” 汉 荀悦 《汉纪·高祖纪二》:“大王能捐数万斤金间 楚 君臣,使相疑惑,可以破 楚 必矣。” 宋 苏舜钦 《哭师鲁》诗:“今年 师鲁 死,予方旅 长洲 。初闻尚疑惑,涕泪已不收。”《醒世恒言·白玉娘忍苦成夫》:“ 程万里 见又有一人同去,心中烦恼。欲要再稟,恐 张万户 疑惑。”

(4).疑虑不安;犹豫不定。《汉书·贾谊传》:“今四维犹未备也,故姦人几幸,而众心疑惑。”《晋书·王廙传》:“及 简文 崩,羣臣疑惑,未敢立嗣。” 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七:“ 天圣 初, 契丹 遣使请借塞内地牧马。朝廷疑惑,不知所答。”《三国演义》第一○四回:“ 魏延 在寨中,不见 费禕 来回覆,心中疑惑,乃令 马岱 引十数骑往探消息。” 老舍 《骆驼祥子》六:“昨天夜里的事教他疑惑,羞愧,难过,并且觉着有点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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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b式的成语大全含解释

全文共 1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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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安稳稳形容十分安定稳当。

2、病病歪歪形容病体衰弱无力的样子。

3、抽抽搭搭形容抵声哭泣。

4、大大落落形容态度大方。亦形容随随便便,满不在乎。

5、匪匪翼翼匪匪:马行走不停的样子;翼翼:有次序的样子。形容车马行走时阵容整齐、威武。

6、沸沸扬扬沸沸:水翻滚的样子;扬扬:喧闹、翻动的样子。象沸腾的水一样喧闹。形容人声喧闹。

7、纷纷攘攘纷纷:众多;攘攘:杂乱的样子。众多且杂乱。形容人群杂乱。

8、纷纷扬扬形容雪花飘落。

9、风风火火形容急急忙忙,冒冒失失的样子。

10、风风雨雨不断地刮风下雨。比喻障碍重重。又比喻时代动荡,谣言纷传。

11、鬼鬼祟祟祟:古人想象中的鬼怪或鬼怪出而祸人。指行动偷偷摸摸,不光明正大。

12、浩浩荡荡原形容水势广大的样子。后形容事物的广阔壮大,或前进的人流声势浩大。

13、轰轰烈烈轰轰:象声词,形容巨大的声响;烈烈:火焰炽盛的样子。形容事业的兴旺。也形容声势浩大,气魄宏伟。

14、浑浑噩噩浑浑:深厚的样子;噩噩:严肃的样子。原意是浑厚而严正。现形容糊里糊涂,愚昧无知。

15、家家户户每家每户。指所有的人家。

16、结结巴巴形容说话不流利。也比喻凑合,勉强。

17、兢兢业业形容做事谨慎、勤恳。

18、口口声声形容一次一次地说,或经常说。

19、磊磊落落一一分明的样子。也形容胸怀坦荡。

20、烈烈轰轰烈烈:火焰炽盛的样子;轰轰:象声词,形容巨大的声响。形容事业的兴旺。也形容声势浩大,气魄宏伟。

21、林林总总形容众多。

22、落落穆穆落落:冷落的样子;穆穆:淡薄的样子。形容待人冷淡。

23、明明赫赫形容光亮夺目,声势显赫。

24、袅袅婷婷袅袅:柔美貌;婷婷:美好貌。形容女子姿态柔美。

25、婆婆妈妈形容人动作琐细,言语罗唆。也形容人感情脆弱。

26、期期艾艾形容口吃的人吐辞重复,说话不流利。

27、千千万万形容为数极多。

28、卿卿我我形容夫妻或相爱的男女十分亲昵。

29、三三两两三个两个地在一起。形容人数不多。

30、三三五五三个一群,五个一伙。

31、善善恶恶称赞善事,憎恶坏事。形容人区别善恶,爱憎分明。

32、生生世世指今生、来世以至永世。

33、是是非非把对的认为是对的,把错的认为是错的。比喻是非、好坏分得非常清楚。

34、堂堂正正堂堂:盛大的样子;正正:整齐的样子。原形容强大整齐的样子,现也形容光明正大。也形容身材威武,仪表出..

35、陶陶兀兀形容沉湎于酒,放纵傲慢。

36、偷偷摸摸形容瞒着别人做事,不敢让别人知道。

37、吞吞吐吐想说,但又不痛痛快快地说。形容说话有顾虑。

38、唯唯否否唯唯:回答时表示同意的应声;否否:别人说否,自己也跟着说否。形容胆小怕事,一味顺从。

39、唯唯诺诺诺诺:答应的声音。形容自己没有主意,一味附和,恭顺听从的样子。

40、熙熙攘攘熙熙:和乐的样子;攘攘:纷乱的样子。形容人来人往,非常热闹拥挤。

41、蝎蝎螫螫形容人婆婆妈妈,在小事情上过分地表示关心、怜惜。

42、心心念念心心:指所有的心思;念念:指所有的念头。心里老是想着。指想做某件事或得到某种东西。

43、形形色色形形:原指生出这种形体;色色:原指生出这种颜色。指各式各样,种类很多。

44、煦煦孑孑指小仁小义。

45、洋洋洒洒洋洋:盛大、众多的样子;洒洒:明白、流畅的样子。形容文章或谈话丰富明快,连续不断。

46、影影绰绰模模糊糊,不真切。

47、悠悠荡荡形容摇摇晃晃,飘浮不定。

48、悠悠忽忽形容悠闲懒散或神志恍惚的样子。

49、鱼鱼雅雅形容车驾前行威仪整肃的样子。

50郁郁葱葱形容草木苍翠茂盛。也形容气势美好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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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天气寒冷的成语汇总含解释

全文共 9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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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雪虐风饕:虐:暴虐;饕:贪残。又是刮风,又是下雪。形容天气非常寒冷

2、天寒地坼:坼;裂开天寒地坼:形容天气寒冷,把地都冻裂了。

3、折胶堕指:极言天气寒冷。

4、冻手冻脚:形容天气寒冷。

5、风雨交加:大风暴雨一齐袭来。形容天气十分恶劣。

6、滴水成冰:水滴下去就结成冰。形容天气十分寒冷。

7、雪窖冰天:窖:收藏东西的地洞。到处是冰和雪。形容天气寒冷,也指严寒地区。

8、天寒地冻:形容天气极为寒冷。

9、惨雨酸风:犹言凄风苦雨。指令人伤感的天气。亦以喻不安定的局势。

10、寒风刺骨:寒风刺骨意思为天气寒冷,寒冷的风似乎能吹进人的皮肤,直达骨头,并带来阵阵刺痛。多用来形容恶劣的寒冷天气。

11、透骨奇寒:透骨奇寒:冷气穿透了骨头,形容天气非常寒冷。例:“当黎明的曙色尚未到来的时刻,我感到透骨奇寒,便匆匆跑回宿舍,取件衣服披上。”

12、寒风侵肌:形容天气寒冷。

13、雪窖冰天:窖,收藏东西的地洞。到处是冰和雪。形容天气寒冷,也指严寒地区。

14、寒风凛冽:冽:寒冷。寒风凛冽,形容寒风刺骨,非常寒冷②形容严肃,令人敬畏的样子:凛若冰霜|凛然正气|威风凛凛。

15、天寒地坼:形容天气寒冷,把地都冻裂了。例:“这天寒地坼的冬季,正是伐木的黄金季节。”

16、十冬腊月:指阴历十月、十一、十二月天气寒冷的季节。

17、冰天雪地:冰雪漫天盖地,形容非常寒冷。

18、苦雨凄风:形容天气恶劣。比喻情景凄苦悲凉。

19、凄风苦雨:凄风:寒冷的风;苦雨:久下成灾的雨。形容天气恶劣。后用来比喻境遇悲惨凄凉。

20、飘风苦雨:形容天气恶劣。

21、天寒地冻:形容天气极为寒冷。

22、冰雪严寒:严寒:极度寒冷。冰天雪地,天气寒冷。

23、风刀霜剑:寒风象刀,严霜象剑。形容气候寒冷,刺人肌肤。也比喻恶劣的环境。

24、寒气逼人:非常冷,多形容天气。例;“数九以来,朔风吹,寒气逼人,这又是一个奇冷的冬天。”

25、寒风刺骨:寒冷的风冻得骨头疼。形容天气风寒。例:“北方冬天的清晨,滴水成冰,寒风刺骨。”

26、折胶堕指:极言天气寒冷。

27、透骨奇寒:冷气穿透了骨头,形容天气非常寒冷。例:“当黎明的曙色尚未到来的时刻,我感到透骨奇寒,便匆匆跑回宿舍,取件衣服披上。”

28、寒气逼人:指十分寒冷或指阴森可怕。

29、雪虐风饕:虐,暴虐;饕,贪残。又是刮风,又是下雪。形容天气非常寒冷。

30、冰雪严寒:严寒:极度寒冷。冰天雪地,天气寒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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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沮丧 jǔsàng

(1) [deject;depress]∶灰心失望

岂识向之夸慢,只足以成今之沮丧耶!——《宋书·颜延之传》

(2) [dispirited]∶失色貌

观者如山色沮丧。——杜甫《观公孙大娘弟子舞剑器行》

(1).灰心失望;伤心失意。 南朝 宋 颜延之 《庭诰》:“岂识向之夸慢,祇足以成今之沮丧邪?”《旧五代史·唐书·庄宗纪八》:“是时, 李嗣源 已入於 汴 ,帝闻诸军离散,精神沮丧,至 万胜镇 即命旋师。”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仙人岛》:“ 王 初以才名自詡,目中实无千古;至此,神气沮丧,徒有汗淫。” 茅盾 《子夜》十七:“ 孙吉人 这话刚出口, 王和甫 就很沮丧地摇头, 吴荪甫 摸着下巴叹气。”

(2).形容震惊失色。 唐 杜甫 《观公孙大娘弟子舞剑器行》:“观者如山色沮丧,天地为之久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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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4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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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秩序,有条理。《商君书·赏刑》:“当此时也,赏禄不行,而民整齐。” 宋 杨万里 《题望韶亭》诗:“金坑津头看韶石,十十五五不整齐。” 清 陈廷焯 《白雨斋词话》卷七:“世人论诗,多以 太白 之纵横超逸为变,而以 杜陵 之整齐严肃为正。” 王力 《龙虫并雕斋文集·略论语言形式美》:“如果我们能够做到整齐而不雷同,匀称而不呆板,语言中的对偶和排比,的确可以构成形式的美。”

(2).整治;使有条理;使齐一。《史记·货殖列传序》:“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 宋 欧阳修 《归田录》卷二:“﹝ 刘岳 ﹞不暇讲求三王之制度,苟取一时世俗所用吉凶仪式,略整齐之。” 郭沫若 《海涛集·南昌之一夜》:“我们隔着江,整齐着嗓子,又试了几番喊话,然而一点反应也没有。”

(3).端正。《醒世恒言·钱秀才错占凤凰俦》:“ 高赞 见女儿人物整齐,且又聪明,不肯将他配个平等之人。”

(4).齐全。 鲁迅 《南腔北调集·自序》:“﹝我﹞得到较整齐的材料,则还是做短篇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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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稳重 wěnzhòng

(1) [sedate;earnest;staid]∶安稳沉着

稳重寡言

(2) [steady]∶不轻浮

一个善良稳重的农民

(1).沉静庄重;沉着而有分寸。 宋 韩琦 《柳絮》诗:“一春情绪空撩乱,不是天生稳重花。”《红楼梦》第一一八回:“况且 鶯儿 也稳重。” 杨朔 《后语》:“那青年坐在炕边上,笑着点点头,显得又稳重,又自信。”

(2).犹当心。 元 无名氏 《举案齐眉》第四折:“小姐稳重,有老相公同老夫人在於门首,你接待他去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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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酷 lěngkù

[callous;grim;harsh;unfeeling; merciless; stern] 冷淡苛刻

一个冷酷的恶棍

待人冷淡苛刻。 茅盾 《色盲》二:“他想到 赵筠秋 的家世,一幅官僚家庭的黑暗而冷酷的活动影片便呈现在眼前。” 巴金 《一场挽救生命的战斗》:“副主任医师后来对人说,他做了十一年的外科医生,看见过不少的人死,已经变得很冷酷了。” 蒋子龙 《乔厂长上任记》:“时间和数字是冷酷无情的,象两条鞭子,悬在我们的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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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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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伫立”。1.久立。《诗·邶风·燕燕》:“瞻望弗及,佇立以泣。” 唐 孟浩然 《游精思观回王白云在后》诗:“衡门犹未掩,佇立望夫君。”

(2).泛指站立。《资治通鉴·唐德宗建中二年》:“计 河南 诸军,朝夕北向, 恒 魏 之亡,可佇立而须也。”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画壁》:“倾耳佇立,若有听察。” 曹禺 《北京人》第一幕:“ 愫芳 佇立发痴。” 柯云路 《三千万》:“ 丁猛 凝视着窗外伫立了一会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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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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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迟缓;缓慢。《易·困》:“来徐徐,困於金车。” 高亨 注:“徐徐,迟缓也。” 汉 桓宽 《盐铁论·国疾》:“夫辩国家之政事,论执政之得失,何不徐徐道理相喻,何至切切如此乎?” 前蜀 李珣 《女冠子》词:“对花情脉脉,望月步徐徐。 刘 阮 今何处,絶来书。” 杨朔 《泰山极顶》:“如果说 泰山 是一大幅徐徐展开的青绿山水画,那么这幅画到现在才完全展开,露出画卷最精彩的部分。”

(2).安稳貌;宽舒貌。《庄子·应帝王》:“ 泰 氏,其卧徐徐,其觉于于。” 陆德明 释文引 司马彪 云:“徐徐,安稳貌。” 成玄英 疏:“徐徐,宽缓之貌。” 唐 萧颖士 《江有枫》诗之五:“君子居焉,惟以宴醑,其乐徐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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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全文共 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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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动)尽量使出力量,多用于口语。

[构成]

动宾式:努|力

[例句]

努力工作。(作状语)

[同义]

竭力、尽力、极力、勤奋

近义词

奋斗、勤奋、发奋

反义词

松懈、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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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努力 nǔlì

[make great efforts;try hard;exert oneself;take the trouble to] 尽量将力量使出来

努力钻研业务

勉力;尽力。《汉书·翟方进传》:“ 蔡父 大奇其形貌,谓曰:‘小史有封侯骨,当以经术进,努力为诸生学问。’”古乐府《长歌行》:“少壮不努力,老大乃伤悲。”《太平广记》卷三三一引 唐 牛肃 《纪闻·薛直》:“ 直 已先至家,呼妻与别……但言努力,復乘马出门,奄然而殁。” 曹禺 《雷雨》第一幕:“我以为这些人替自己的一群人努力,我们应当同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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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听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7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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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听不厌】:形容乐曲或歌曲好听,使人听多少遍也不厌烦。

【不堪入耳】:堪:可,能;入耳:听。指说的话使人听不进去(多指脏话)。

【骇人听闻】:骇:震惊。使人听了非常吃惊、害怕。

【骇人闻听】:使人听了非常吃惊、害怕。同“骇人听闻”。

【叽叽咕咕】:指脸挨脸地小声说话,以免别人听见。

【叽里咕噜】:形容说话别人听不清或不明白。

【叽哩咕噜】:形容说话别人听不清或不明白。

【口坠天花】:比喻指以夸诞之词动人听闻或以甘言骗人。

【使之闻之】:闻:听见。故意让人听见。

【顺风而呼】:顺着风向呼喊,声音传得远,使人听得清。比喻凭借外力可有较好效果。

【耸动听闻】:耸:通“悚”,惊动。夸大或捏造事实,使人听了感到惊异或震动。

【耸人听闻】:耸:惊动。夸大或捏造事实,使人听了感到惊异或震动。

【蛙鸣蝉噪】:蛙声和蝉声,使人听了厌烦。比喻拙劣的议论或文章。

【危辞耸听】:故意说吓人的话使人听了吃惊、害怕。

【危言骇世】:骇;震惊,害怕。故作惊人之语,使世人听了吃惊。

【闻名丧胆】:听见名字就吓破了胆。形容威名很大,使人听到即甚为恐惧。

【言听行从】:指说话、做事有人听从。形容威望很高。

【掩耳盗铃】:掩:遮蔽,遮盖;盗:偷。偷铃铛怕别人听见而捂住自己的耳朵。比喻自己欺骗自己,明明掩盖不住的事情偏要想法子掩盖。

【掩耳偷钟】:掩:遮蔽,遮盖。偷钟怕别人听见而捂住自己的耳朵。比喻自己欺骗自己,明明掩盖不住的事情偏要想法子掩盖。

【游心骇耳】:发人遐想,动人听闻。

【余音缭绕】:优美动听的音乐长久地回荡。形容悦耳的歌声或乐曲使人听了不能一下子忘掉。

听用是什么意思, tīng yòng 基本解释

(1).听从并予采用或任用。《书·多士》:“予一人惟听用德,肆予敢求尔于天邑 商 。” 孔 传:“言我 周 亦法 殷 家,惟听用有德。”《诗·大雅·抑》:“於乎小子,告尔旧止,听用我谋,庶无大悔。”《史记·商君列传》:“王即不听用 鞅 ,必杀之,无令出境。” 宋 周煇 《清波杂志》卷五:“ 高宗 临朝,尝曰:‘朕即位听用非人,至今痛恨之。’”

(2).听候使用或任用。 明 罗贯中 《风云会》第二折:“某一向就在军门听用。”《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奉圣旨: 权 某准回籍调理,病痊赴京听用。”京剧《杨门女将·灵堂》:“太君,此番出征,老朽虽然年迈,也要与你解押粮饷,军前听用。”

听听是什么意思, tīng tīng 基本解释

(1).齗齗。斤斤计较,争辩不休。 唐 柳宗元 《梓人传》:“窃取六职百役之事,听听於府廷,而遗其大者远者焉,所谓不通是道者也。”

(2).欢欣貌。 清 钱谦益 《赵灵均墓志铭》:“ 灵均 入而翫其妻,施丹调粉,写生落墨,画成手为题署,以别真贗。日晏忘食,听听如也。”

听错的意思及读音, tīng cuò 没听对

探听的意思和发音, tàn tīng 打听

探听消息

他们到处都去,什么事也探听

听信是什么意思和近义词, tīng xìn 等候信息

你明日再来听信吧

听而相信

听信谣言

听政的意思及读音, tīng zhèng 坐朝处理政务;主持国政

耳熟能详的意思及读音, ěr shú néng xiáng 耳朵听得多了,熟悉得能详尽地说出来

监听的意思及读音, jiān tīng 利用特种设备监察别人的谈话或发出的通信信号等

监听从夏威夷发出的无线电话的通话

监听敌人的通讯线路

听风听水的意思及反义词, tīng fēng tīng shuǐ 详细解释词语解释tīng fēng tīng shuǐ ㄊㄧㄥ ㄈㄥ ㄊㄧㄥ ㄕㄨㄟˇ

听风听水(聽風聽水)

相传 龟兹 国王与乐人于大山间倾听风声和水声,感兴而制乐。因以形容善于赏玩自然景色。 唐 王建 《霓裳辞》之一:“弟子部中留一色,听风听水作《霓裳》。” 宋 欧阳修 《六一诗话》:“《霓裳曲》,前世传记论説颇详,不知听风听水为何事也。 白乐天 有《霓裳歌》甚详,亦无风水之説,第记之,或有遗亡者尔。”按,《霓裳羽衣曲》本婆罗门曲,传自 西凉 。参阅 宋 王灼 《碧鸡漫志》卷三。

偏听偏言是什么意思, piān tīng piān yán 偏:只注重一方面。只听信一方面,指处理问题态度不公正,方法不妥当。

听狱的意思, tīng yù 基本解释

听理讼狱。《国语·鲁语上》:“余听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断之。”《墨子·非乐上》:“王公大人蚤朝晏退,听狱治政,此其分事也。”《尚书大传》卷四:“君子之于人也,有其语也,无不听者,皇于听狱乎!”《孔丛子·刑论》:“夫 公父氏 之听狱,有罪者惧,无罪者耻。”

听真的意思, tīng zhēn 基本解释

听得真切。《红楼梦》第七八回:“ 宝玉 道:‘你糊涂,想必没听真’”《红楼梦》第一○九回:“ 五儿 把脸飞红,只得含糊道:‘前半夜倒説了几句,我也没听真。什么担了虚名,又什么没打正经主意。我也不懂,劝着二爷睡了。’”

哀听的意思和发音, āi tīng 基本解释

犹哀音。动人听闻的声音。 南朝 宋 鲍照 《从登香炉峰》诗:“萧散生哀听,参差远惊覿。” 闻人倓 注:“巖谷草树忽生哀音,能感人听。”

内视反听是什么意思, nèi shì fǎn tīng 详细解释词语解释nèi shì fǎn tīng ㄣㄟˋ ㄕㄧˋ ㄈㄢˇ ㄊㄧㄥ

内视反听(内視反聽)

(1).谓自我省察。语出《史记·商君列传》:“反听之谓聪,内视之谓明,自胜之谓彊。”《后汉书·王允传》:“夫内视反听,则忠臣竭诚;宽贤矜能,则义士厉节。” 李贤 注:“内视,自视也。反听,自听也。言皆恕己,不责於人也。”

(2).古代养生之道。亦为道家修炼内丹功夫。谓眼不观外界之物,耳不听外界之声。 三国 魏 嵇康 《答难养生论》:“若比之于内视反听,爱气嗇精;明白四达,而无执无为;遗世坐忘,以宝性全真;吾所不能同也。” 晋 葛洪 《抱朴子·论仙》:“学仙之法,欲得恬愉淡泊,涤除嗜慾,内视反听,尸居无心。”

耳视目听是什么意思和近义词, ěr shì mù tīng 详细解释词语解释ěr shì mù tīng ㄦˇ ㄕㄧˋ ㄇㄨˋ ㄊㄧㄥ

耳视目听(耳視目聽)

古代道家的一种修养境界,认为视听由精神所主宰,可不受器官的限制。《列子·仲尼》:“ 老聃 之弟子有 亢仓子 者,得 聃 之道,能以耳视而目听。” 张湛 注:“夫形质者,心智之室宇。耳目者,视听之户牖。神苟彻焉,则视听不因户牖,照察不阂墙壁耳。”

耳听八方的意思及读音, ěr tīng bā fāng 八方:东、南、西、北、东南、东北、西南、西北。能兼顾八方,说明人精明机警。也可说人的消息灵通

为将之道:身临战场,务要眼观四处,耳听八方。——《封神演义》

耳听心受是什么意思和近义词, ěr tīng xīn shòu 用耳朵听,并记在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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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雪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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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查看。

照萤映雪:利用萤火虫的光和白雪的映照读书,形容刻苦地读书精神

阳春白雪:原指战国时代楚国的一种较高级的歌曲。比喻高深的不通俗的文学艺术。

映雪读书:利用雪的反光读书。形容读书刻苦。

以汤沃雪:汤:开水;沃:浇。用开水浇雪。比喻效果明显。也比喻事情很容易做。

粤犬吠雪:两广很少下雪,狗看见下雪就叫。比喻少见多怪。

映雪囊萤:形容夜以继日,苦学不倦。

压雪求油:比喻难以作到的事。

云起雪飞:如云兴起,如雪飘飞。比喻乐曲悠扬,变化有致。

迎风冒雪:迎:对着,冲着。顶着寒风,冒着大雪。常形容旅途艰辛。

萤窗雪案:为勤学苦读的典实。

萤灯雪屋:指勤学苦读。同“萤窗雪案”。

洗雪逋负:洗雪:队掉;逋负:旧欠,引伸为旧恨。报仇雪恨,以偿夙愿。

雪中送炭:在下雪天给人送炭取暖。比喻在别人急需时给以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帮助。

雪泥鸿爪:雪泥:融化着雪水的泥土。大雁在雪泥上踏过留下的爪印。比喻往事遗留的痕迹。

雪上加霜:比喻接连遭受灾难,损害愈加严重。

雪虐风饕:虐:暴虐;饕:贪残。又是刮风,又是下雪。形容天气非常寒冷。

雪窖冰天:窖:收藏东西的地洞。到处是冰和雪。形容天气寒冷,也指严寒地区。

雪案萤窗:同“雪窗萤几”。

雪案萤灯:同“雪窗萤几”。

雪北香南:多雪的北方和花木飘香的南方。

雪鬓霜鬟:白发。借指老年人。

雪鬓霜毛:同“雪鬓霜鬟”。

雪操冰心:志行品德高尚纯洁。

雪耻报仇:雪:洗掉。洗掉耻辱,打击仇敌。亦作“报仇雪耻”。

雪窗萤火:同“雪窗萤几”。

雪鸿指爪:同“雪泥鸿爪”。

雪窑冰天:到处是冰和雪。指严寒地区。

雪里送炭:见“雪中送炭”。

雪泥鸿迹:同“雪泥鸿爪”。

雪胎梅骨:喻高洁。

雪天萤席:比喻不分寒暑,刻苦读书。

雪月风花:①代指四时景色。②喻男女情事。

雪兆丰年:谓冬天大雪是来年丰收的预兆。

雪中鸿爪:同“雪泥鸿爪”。

雪碗冰瓯:瓯:盆碗之类的器皿。形容碗、盆器皿洁白干净。也比喻诗文清雅。

雪中高士:梅花

卧雪眠霜:睡卧在霜雪之上,比喻艰苦的流浪生活。

挑雪填井:比喻劳而无功。

饕风虐雪:指狂暴肆虐的风雪。

孙康映雪:比喻读书非常刻苦。

山阴夜雪:犹言山阴乘兴。

如汤沃雪:汤:热水;沃:浇。象用热水浇雪一样。比喻事情非常容易解决。

瑞雪兆丰年:瑞:吉利的。适时的冬雪预示着来年是丰收之年。

欺霜傲雪:欺:欺凌。傲:傲视,傲岸。霜雪本是寒冷之物,而对此敢于欺凌傲视。比喻坚贞不屈、气势非凡的精神。

骑驴风雪中:用为苦吟的典故。同“骑驴索句”。

囊萤映雪:原是车胤用口袋装萤火虫来照书本,孙康利用雪的反光勤奋苦学的故事。后形容刻苦攻读。

啮雪餐毡:比喻困境中的艰难生活。

啮雪吞毡:汉朝苏武被匈奴单于囚禁于大窖中,不供应饮食,苏武乃嚼雪混同毡毛而吞食。事见《汉书·苏建传》。后用以比喻困境中艰难的生活。

眠霜卧雪:睡卧于霜雪之中。形容在外劳苦。

凛如霜雪:同“凛若冰霜”。

流风回雪:轻逸飘摇貌。

镂冰劚雪:喻构思新颖精巧。

露钞雪纂:谓勤于收辑抄录,昼夜寒暑不停。

露纂雪钞:见“露钞雪纂”。

集萤映雪:集萤:晋代车胤少时家贫,夏天以练囊装萤火虫照明读书;映雪:晋代孙康冬天常映雪读书。形容家境贫穷,勤学苦读。

积雪囊萤:积雪:南朝孙康映雪读书。囊萤:晋代车胤把萤火虫装在口袋里,借荧光读书。形容刻苦攻读。

积雪封霜:形容操守高洁坚贞。

洪炉点雪:大火炉里放进一点雪,马上就会融化。比喻对问题领会极快。

含霜履雪:比喻品行高洁。

鸿飞雪爪:宋苏轼《和子由渑池怀旧》:“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泥上偶然留爪印,鸿飞那复计东西。”后因用“鸿飞雪爪”谓世事变易。

鸿泥雪爪:见“鸿爪雪泥”。

鸿爪雪泥:比喻往事留下的痕迹。语本宋苏轼《和子由渑池怀旧》。

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比喻不要多管闲事。

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比喻每人只管自己的事,不管别人的事。

飞鸿印雪:比喻事情经过所留下的痕迹。

风花雪月:原指旧时诗文里经常描写的自然景物。后比喻堆砌词藻、内容贫乏空洞的诗文。也指爱情之事或花天酒地的荒淫生活。

风雪交加:风和雪同时袭来。

飞鸿踏雪:鸿:大雁。大雁踩过的雪地。比喻往事所遗留下来的痕迹。亦作“雪泥鸿爪”、“飞鸿印雪”、“飞鸿雪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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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寸不烂之舌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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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三寸不烂之舌比喻嘴巴能说会道口才好,善于应付他人的嘴。可活用作“三寸之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三寸不烂之舌

【汉语注音】:sān cùn bù làn zhī shé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平原君已定从而归,归至於赵,曰:‘胜不敢复相士。胜相士多者千人,寡者百数,自以为不失天下之士,今乃於毛先生而失之也。毛先生一至楚,而使赵重於九鼎大吕。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彊於百万之师。胜不敢复相士。’遂以为上客。”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宾语;中性成语;比喻嘴巴能说会道口才好,善于应付他人的嘴。可活用作“三寸之舌”。

【三寸不烂之舌的意思】:舌:指口才;形容一个人的口才非才好,能言善辩。

【三寸不烂之舌的近义词】:巧舌如簧、伶牙俐齿、口若悬河、三寸之舌;

【三寸不烂之舌的反义词】:笨嘴拙舌、拙口钝腮;

【三寸不烂之舌的故事】

战国时期,秦军了部队把赵国都城邯郸层层包围了起来,当时的形势对赵国来说显得十分不利。赵国公子平原君赵胜带着他的二十位门客急匆匆地赶到了楚国,希望楚国能够出兵援助赵国度过这个难关。起初楚国并不同意出兵,后来平原君有一位门客毛遂自荐去劝谏楚王。由于毛遂对局势的分析非常透彻,又能说会道,他把出兵援赵对楚国的利与弊解说得头头是道,最后终于说动了楚王,双方正式签订了结盟誓约。这样的结果让平原君异常高兴,他对平日里默默无闻的毛遂称赞有加。司马迁在史记中是这样记载平原君所说的话:“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三寸不烂之舌例句】

元.李寿卿《伍员吹箫》第一折:“老儿放心,凭着我三寸不烂之舌,见了伍员,不怕他不来。”

明.施耐庵《水浒传》第十五回:“小生必须自去那里,凭三寸不烂之舌,说他们入伙。”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四十二回:“亮借一帆风,直至江东,凭三寸不烂之舌,说南北两军互相吞并。”

周而复《上海的早晨》第三部二三:“他准备拿出浑身的本事,凭他三寸不烂之舌要挽回这个不妙的局势。”

【三寸不烂之舌造句】

她夫妻二人从单位停薪留职出来同甘共苦闯天下,能够成功都是凭借那三寸不烂之舌才能有今天的成绩。

一年一度学校举行的辩论会上,同学们争先恐后地用他们的三寸不烂之舌从容不迫地应对着对方辩友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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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精于勤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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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业精于勤,指学业精深造诣是由勤奋而得来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业精于勤

【汉语注音】:yè jīng yú qín

【成语出处】:唐.韩愈《进学解》:“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形容学业精深在勤奋。

【业精于勤的意思】:业:学业;精:精通;于:在于;勤:勤奋。学业精深造诣是由勤奋而得来的。

【业精于勤的近义词】:孜孜不倦、勤奋好学;

【业精于勤的反义词】:好吃懒做、一曝十寒;

【业精于勤的故事】

唐朝时期,赫赫有名的文学家韩愈是一位刚正不阿的官吏。因为直言敢谏得罪了皇帝和大臣,被贬职到边远的地方去做县令。多年后遇赦回京担任国子监博士,他对学生们说:“学业的精深决定于勤奋,懈怠就会荒废;事业的成功在于独立思考,随波逐流就要失败。‘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学生开诚布公地问:“老师,您名满天下,学业精深但并没有受到重用,你做国子监博士人微权轻,过着清苦的生活。业精了,行成了,又有什么意思呢?”韩愈直言不讳地说:“读书、做事只是为了过上富裕的生活、为了升官发财吗?司马迁是个学富五车的人,他受酷刑仍坚持完成著作《史记》;屈原被流亡直到自沉汩罗江,还关心着楚国兴亡。他们虽然身处逆境,却从不停止学习和思考,这不正是我们的榜样吗?”

【业精于勤例句】

李欣《老生常谈.业精于勤》:“古话说得好,‘业精于勤’……一个‘勤’字,道破了多少精通业务技术的奥秘。”

刘德桂《宣统皇帝》一:陈宝琛又一巴掌打在毓崇的面前:“你不懂得‘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的道理吗?忘了王爷的话了吗?”

【业精于勤造句】

作为一个正儿八经的生意人,他知道业精于勤的道理,否则他的生意也不会做得如火如荼了。

他之所以能够胸有成竹地拍板拿下销售量,正是因为他懂得业精于勤从而废寝忘食地学习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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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舟共济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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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同舟共济比喻在困难的环境中同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同舟共济

【汉语注音】:tóng zhōu gòng jì

【成语出处】:春秋.孙武《孙子.九地篇》:“夫吴人与越人相恶也,当其同舟而济,遇风,其相救也如左右手。是故方马埋轮,未足恃也;齐勇若一,政之道也;刚柔皆得,地之理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同舟共济的意思】:舟:船;济:过河。共同乘坐一条船过河。比喻在困难的环境中同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

【同舟共济的近义词】: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和衷共济、同心协力、风雨同舟、患难与共;

【同舟共济的反义词】:离心离德、分道扬镳、各行其事、反目成仇、各行其是、同室操戈;

【同舟共济的故事】

春秋时期,齐国著名的军事家孙武写了《孙子兵法》这篇著作,他曾经协助吴王阖闾训练部队,并在他的指挥下把强大的楚国打败得一塌糊涂,从而使吴国在各大诸侯国中赫赫有名。曾经有人问孙武:“战事中如何布阵才不会被敌人打败?”孙武回答道:“我们在打蛇的时侯如果打蛇的头那么它会用尾巴反击;如果打蛇的尾巴它会用头来攻击你;如果打蛇的中部它的头尾会一起攻击你。因此我们在排兵布阵的时侯也要尽可能的摆成像蛇的阵势,这样首尾能够互相兼顾,做到前呼后应,才不会被敌人打散。”那人接着问道:“那我们的军队怎样才能做到像蛇一样首尾结合呢?”孙武实事求是地回答道:“战场是个你死我活的地方,它让部队的将士们必须要同心协力才有出路,大家都在同一条船上,遇到风浪自然会同舟共济,因此这不需要为了这一点而忧心忡忡,只要把阵布好就可以了。”

【同舟共济例句】

唐.裴鉶(xíng)《传奇.裴航》:“夫人曰:“妾有夫在汉南,将欲弃官而幽栖岩谷,召某一诀耳,深哀草扰,虑不及期,岂更有情留盼他人?的不然耶,但喜与郎君同舟共济,无以谐谑为意耳。””

清.李渔著《无声戏》:“两边问过了,依旧坐拢来,就不像以前客气,大家把心腹话说做一堆,不但同病相怜,竟要同舟共济。邹小姐与她分韵联诗,得了一个社友。”

林语堂《林语堂自传》:“故谓幽默之人生观为我佛慈悲之人生观,也无不可。幽默如此做法实能帮助人类之同情使略有同舟共济之念。”

金庸《射雕英雄传》第六十六回:“一时沉吟无计,喃喃自语:‘就算同舟共济,也就未必能逃过这个劫难,若再互相争斗,那只有同归于尽了。’”

【同舟共济造句】

那一群狐朋狗友是一丘之貉,他们平日里无所不为,关键时刻他们同舟共济也是天经地义的。

他俩是相濡以沫的患难夫妻,能够做到心有灵犀一点通,一旦遇到了困难便能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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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字是人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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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四个字是人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俯仰由人 集仰:低头和抬头,泛指一举一动。比喻一切受人支配。

富贵逼人 无心富贵,被迫出仕。也指因有财势,人来靠拢。

富贵骄人 富:有钱;贵:指有地位。有财有势,盛气凌人。

肝胆过人 胆量超过一般人。比喻有勇气,有血性。

拱手让人 拱手:双手合抱在胸前,以示敬意。恭顺地让给别人。形容怯弱可欺或甘心为奴仆、附庸。

狗眼看人 比喻眼光势力。

姑射神人 姑射:山名;神人:得道的人。原指姑叶山的得到真人。后泛指美貌女子。

孤家寡人 三代帝王的自称。后指脱离群众,孤立无助的人。

光可鉴人 光:光亮;鉴:照。闪闪的光亮可以照见人影。形容头发乌黑,肌肤润泽艳丽或器物光滑明亮。

含血喷人 比喻捏造事实陷害别人。

后发制人 发:发动;制:控制,制服。等对方先动手,再抓住有利时机反击,制服对方。

后继无人 继:继承。没有后人来继承前人的事业。

后继有人 有后人继承前人的事业。

慧业文人 指有文学天才并与文字结为业缘的人。

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就用那个人对付别人的办法返回来对付那个人自己。

瘠己肥人 瘠:瘦,引申为约束;肥:胖,引申为宽大。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寂若无人 寂:寂静。寂静得就像没有人一样。

济世安人 拯救时世,安定人民。

济世救人 济:拯救。拯治时世救济人民。

假力于人 借别人的力量做事。

假手于人 假:利用。借助别人来为自己办事。

嫁祸于人 把自己的祸事推给别人。

蒹葭伊人 蒹葭:初生的芦苇。伊人:那个人。指一心寻求思恋而不曾会面的人。

见弃于人 见:被。弃:遗弃,抛弃。被别人抛弃。

借刀杀人 比喻自己不出面,借别人的手去害人。

金针度人 把高明的方法传授给别人。

居停主人 居停:寄居之处。寄居之处的主人。指房东。

局外之人 局外:原指棋局之外,引申为事外。指与某件事情没有关系的人。

绝代佳人 绝代:当代独一无二;佳人:美人。当代最美的女人。

宽以待人 宽:宽容。以宽宏大度的态度来对待别人。

愧天怍人 怍:惭愧。对天对人,都感到惭愧。指做了亏心事无脸见人。

冷语冰人 用冷酷的话伤人。

黎丘丈人 比喻困于假象、不察真情而陷入错误的人。

立人达人 立:建树,成就;达:发达,显贵。旧指帮助人建立功业,提高地拉。

两世为人 好象重新来到人间。形容在非常危险的情况中幸存下来。

妙绝时人 指作品的好,不是当时的人所能比。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旧谚。意思是自己已经尽力而为,至于能否达到目的,那就要看时运如何了。

目中无人 眼里没有别人。形容骄傲自大,看不起人。

泥足巨人 比喻实际非常虚弱的笨大东西。

判若两人 形容某人前后的言行明显不一致,象两个人一样。

旁若无人 身旁好象没有人。形容态度傲慢,不把别人放在眼里。

赔了夫人又折兵 比喻想占便宜,反而受到双重损失。

贫贱骄人 身处贫贱,但很自豪。指贫贱的人蔑视权贵。

平易近人 对人和蔼可亲,没有架子,使人容易接近。也指文字浅显,容易了解。

破鼓乱人捶 比喻人失势受到大家的欺侮。

迁客骚人 迁客:被贬谪到外地的官吏;骚人:诗人。贬黜流放的官吏,多愁善感的诗人。泛指忧愁失意的文人。

迁怒于人 受甲的气向乙发泄或自己不如意时拿别人出气。

前无古人 指以前的人从来没有做过的。也指空前的。

墙倒众人推 旧时比喻在一个人受挫折的时候,大家乘机打击他。

强作解人 指不明真意而乱发议论的人。

秋水伊人 指思念中的那个人。

日久见人心 日子长了,就可以看出一个人的为人怎样。

如入无人之境 境:地方。象到了没有人的地方。比喻打仗节节胜利,没有遇到抵抗。

善气迎人 善气:和蔼可亲的态度。形容用和蔼可亲的态度对待人。

舍己从人 舍:弃;从:顺。放弃自己的意见,服从众人的主张。

舍己救人 舍己:牺牲自己。不惜牺牲自己去救别人。

舍己为人舍弃自己的利益去帮助别人。

舍己芸人 指看重别人,轻视自己。

盛气凌人 盛气:骄横的气焰;凌:欺凌。以骄横的气势压人。形容傲慢自大,气势逼人。

视同路人 路人:过路人,指素不相识的人。看做路上遇到的陌生人。指与亲人或熟人非常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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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解释

全文共 2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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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目:庐山真面目

拼音:lú shān zhēn miàn mù

注音:ㄌㄨˊ ㄕㄢ ㄓㄣ ㄇㄧㄢˋ ㄇㄨˋ

解释:庐山,在今江西九江市南。指庐山的真实面目。用以比喻事物的真相;或人的本来面目。

成语出处:宋·苏轼《题西林壁》诗:“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近义词:真相大白、庐山真面

反义词:改头换面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结构:偏正式成语

年代:古代成语

同韵词:鹤立企伫、横驱别骛、别无他物、悍然不顾、虚实失度、单门独户、江山如故、进退中度、以己之心,度人之腹、沉迷不悟

英语翻译:ones true character

俄语翻译:настоящий обли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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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疑惑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5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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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疑惑

【读音】:yí huò

【疑惑的意思】:心里不明白;困惑。

【近义词】:困惑、迷惑、怀疑

【反义词】:相信、信任

【疑惑造句】

1、经他这么一说,我心里也疑惑起来了。

2、这个世界的问题在于聪明人充满疑惑,而傻们坚信不疑。

3、令人疑惑不解的是,他面向敌人,却在背后挨了一颗子弹。

4、有什么疑惑吗?那就把他留给时间吧

5、知识越少越准确,知识越多,疑惑也就越多。

6、许多疑惑都能在书中找到答案。

7、有些过往不必追忆,有些疑惑无须答案。

8、我在清楚的答案之中,依旧迷茫疑惑。

9、生命很美,人生亦很美,但过程充满着未知与疑惑。

10、有时候,真的疑惑自己是快人一步,还是慢人一截。

11、他看着我,有些疑惑的说:“对不起,你,是谁?”

12、他说了很多让我疑惑的话。

13、书上的知识总是让我很疑惑。

14、这个案子凶手是谁,让大家都十分的疑惑。

15、我可一点都不疑惑,关于他为什么迟到。

16、人生在世难免会有疑惑的。

17、想见面就约,有疑惑就问,被误解就解释,很喜欢就表白。爱一个人,何必复杂?

18、对人有疑心,就无法爱人;对人有疑念,就无法原谅人;对人有疑惑,就无法相信人。

19、这个世界最大的麻烦,就在傻瓜与狂热分子对自我总是如此确定,而智者的内心却总充满疑惑。

20、就算你有疑惑也不要说出来,免得大家都知道你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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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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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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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的好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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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秋风萧瑟:形容秋风吹树木的声音。

2、果实累累:果实累累,此处读léi。累累:连续成串。

3、五谷丰熟:指年成好,粮食丰收。同“五谷丰登”。

4、一叶知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5、枫林如火:形容秋天时枫树叶子变红了,像火一样的颜色。

6、仓箱可期:仓箱:盛粮食的工具。粮仓有望装满。比喻丰收大有希望。

7、年丰时稔:稔:庄稼成熟。年成好,庄稼大丰收。

8、丰收在望:丰收的景象看得见。丰收:大多指农产品丰收。在:马上。望:预料、希望。

9、时和年丰:和:和平;年:年成;丰:盛,多。风调雨顺,五谷丰登。

10、麦穗两歧:一根麦长两个穗。比喻年成好,粮食丰收。

11、秋高气爽:形容秋季晴空万里,天气清爽。

12、秋风习习:习习,形容风声。形容秋天吹风的样子。

13、穰穰满家:穰穰:丰盛。形容获得丰收,粮食满仓。

14、黄澄澄:具有金子般颜色的。如:黄澄澄的麦穗。

15、秋雨绵绵:我国南方秋季时常下很久的小雨,也称梅雨。

16、一丛金黄:描写秋天果稻谷成熟了。

17、丰收季节:秋天粮食等都成熟了,因此陈秋天是丰收的季节。

18、盈车嘉穗:盈:满。稻重长得茁壮,一棵就能装满一车。形容粮食丰收。

19、硕果累累:累累:连续成串。秋天果实成熟了,一串一串的。

20、秋色宜人:秋天的景色非常美丽,让人看了心旷神怡。

21、秋兰飘香:秋天时兰花盛开,香飘数里。

22、五谷飘香:五谷指粮食,五谷即稻、黍、稷、麦、豆。秋天粮食成熟了,飘着香味。

23、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24、春种秋收:春天播种,秋天收获。

25、秋风过耳:像秋风吹过一样,形容说的话没有引起注意或留下印象。

26、丰收在望:丰收的景象看得见丰收:大多指农产品丰收。

27、五谷丰登:登:成熟。指年成好,粮食丰收。

28、秋雨绵绵:指金秋时节的雨,预示着丰收与喜悦。

29、金色的麦田:秋天麦子成熟了,看上去一片金黄色。所以称为金色的麦田。

30、秋意深浓:秋天的意味很深,形容已经到了深秋。

31、硕果累累:硕果,大的果实。累累,形容积累很多。指结的大的果实特别多。也比喻取得的优异成绩相当多。

32、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33、稻谷飘香:秋天稻谷成熟了,飘着阵阵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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