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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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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复 bàofù

(1) [report]∶回复;报告

回书报复元帅

(2) [make reprisals;retaliate]∶古时指报恩或报仇,现指报积怨、愤恨

打击报复

(3) [get even with]∶跟某人算账

报复了折磨他的人

◎ 报复 bàofù

[revenge] 报积怨、愤恨的行为或实例

图谋报复

(1).酬报;报答。《汉书·朱买臣传》:“悉召见故人与饮食诸尝有恩者,皆报復焉。”《三国志·蜀志·法正传》:“外统都畿,内为谋主。一湌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復。”

(2).指报积怨、愤恨。 巴金 《家·十版代序》:“我更不愿意把小说作为报复的武器来攻击私人。” 田汉 《获虎之夜》:“ 易四聋子 知道母老虎一定要报复的。”

(3).答复;应对。《北史·萧宝夤传》:“门庭宾客若市,而书记相寻, 寳夤 接对报復,不失其理。” 元 刘祁 《归潜志》卷七:“布衣有事或数謁见在位者,在位者相报復甚希。”

(4).犹报应。《北齐书·孝昭帝纪论》:“岂幽显之间,实有报復,将 齐 之基宇止在于斯,帝欲大之,天不许也?”《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 贾廉访 昔年设心拐去的东西,到此仍还与 商 家用度了。这是羹里来饭里去,天理报復之常。”《儿女英雄传》第二四回:“人都道是舅太太怜恤孤女的一片心肠;我只道这正是上天报復孝女的一番因果。”

(5).禀报;报知。 元 关汉卿 《陈母教子》第四折:“令人报復去,道有 陈婆婆 同四个状元来了也。”《水浒传》第三九回:“正值知府退堂在衙内,使人入去报復,多样时, 蔡九知府 遣人出来邀请。”

(6).往复。 南朝 陈 徐陵 《武皇帝作相时与岭南酋豪书》:“夫否终斯泰,屯极则亨,若日月之迴环,犹阴阳之报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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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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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沉静庄重。《意林》引 汉 仲长统 《昌言》:“人之性……安舒沉重者,患在后时;好古守经者,患在不变。”《后汉书·刘恺传》:“伏见前司徒 刘恺 ,沉重渊懿,道德博备。”《南史·荀伯子传》:“车骑将军 王弘 称 伯子 ‘沉重不华,有 平阳侯 之风’。”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凤仙》:“ 水仙 貌少亚,而沉重温克,满座倾谈,惟把酒含笑而已。”

2. 分量重。《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看你气色这般光彩,行李又这般沉重,多分有些钱钞。” 冯雪峰 《雪峰寓言·苦力父子》:“他们的工作是用肩和背,替商人从码头上把非常沉重的一大包一大包的货物背负到堆栈里去。” 茅盾 《子夜》九:“他闷闷地想着,觉得心头渐渐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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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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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容谓日长难捱,不易度过。

宋 欧阳修 《夏日学书说》:“夏日之长,饱食难过,不知自愧,但思所以寓心而消昼暑者。”

2、过不去。

毛泽东 《坚定地相信群众的大多数》:“现在是过社会主义的关,有些人就难过。”

3、 痛苦;难受。

《敦煌曲子词·凤归云》:“东邻有女相料实难过。”

《儿女英雄传》第十二回:“太太直着眼,皱着眉,听一句难过一句。”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八回:“想到继之此时在里面叙天伦之乐,自己越发难过。”

冰心 《寄小读者》一:“我走了--要离开父母兄弟,一切亲爱的人。虽然是时期很短,我也已觉得很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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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繁华 fánhuá

(1) [flourishing;bustling;busy]∶繁荣热闹

繁华大街

(2) [beautiful]∶指容貌美丽或地位显贵

(1).比喻青春年华。《史记·吕不韦列传》:“不以繁华时树本,即色衰爱弛后,虽欲开一语,尚可得乎?” 唐 司空图 《春愁赋》:“贪壮岁之娱游,惜繁华之易度。” 明 刘基 《感怀》诗:“繁华能几时,憔悴及兹辰。”

(2).比喻容貌美丽。《西京杂记》卷一:“ 汉 掖庭有 月影臺 、 云光殿 、 九华殿 、 鸣鸞殿 、 开襟阁 、 临池观 ,不在簿籍,皆繁华窈窕之所栖焉。”《后汉书·班彪传上》:“后宫之号,十有四位,窈窕繁华,更盛迭贵,处乎斯列者,盖以百数。” 清 陈维崧 《蝶恋花·纪艳》词之一:“ 刘氏 三娘 双姊妹,生小繁华,家住 鸡鸣埭 。”

(3).繁荣美盛。 南朝 宋 鲍照 《拟古》诗之四:“繁华悉何在,宫闕久崩填。” 唐 韦应物 《拟古》诗之三:“京城繁华地,轩盖凌晨出。” 宋 贺铸 《采桑子·罗敷歌》词:“东南自古繁华地,歌吹 扬州 ,十二青楼,最数 秦娘 第一流。”《明史·蒋瑶传》:“权倖以 扬 繁华,要求无所不至。”《花月痕》第二回:“京师繁华,靡丽甲於天下。” 鲁迅 《两地书·致许广平六十》:“世事大概差不多,地的繁华和荒僻,人的多少,都没有多大关系。” 茅盾 《子夜》四:“如果这两三年的他,不走黑运,那么,在这繁华的局面下,怕不是早已捞进十万八千么?”

(4).犹荣华。 唐 王维 《洛阳女儿行》:“城中相识尽繁华,日夜经过 赵 李 家。” 宋 欧阳修 《有美堂记》:“盖彼放心於物外,而此娱意於繁华,二者各有适焉。”《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五:“自道品格胜人,不耐烦随波逐浪,虽在繁华綺丽所在,心中常怀不足。” 清 徐士鸾 《宋艳·傅会》:“浮世繁华一梦休,登临因忆昔年游。”

(5).犹奢华。 唐 宋之问 《桂阳三日述怀》诗:“ 始安 繁华旧风俗,帐饮倾城沸江曲。” 清 沉复 《浮生六记·浪游记快》:“吾乡素尚繁华,至此日之争奇夺胜,较昔尤奢。” 丁玲 《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二:“他们家又做运销生意,生活越过越好,也不需要妇女们到地里去,都只在家里做点细活,慢慢还有点繁华,爱穿点洋货。”

热闹的近义词

方便的近义词

诧异的近义词

喜欢的近义词

亲切的近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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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火的成语有哪些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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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耕火种: 古时一种耕种方法,把地上的草烧成灰做肥料,就地挖坑下种。

刀山火海: 比喻极其危险和困难的地方。

火烧火燎: 燎:烧。被火烧烤。比喻心里非常着急或身上热得难受。

十万火急: 形容事情紧急到了极点(多用于公文、电报等)。

水深火热: 老百姓所受的灾难,象水那样越来越深,象火那样越来越热。比喻人民生活极端痛苦。

心急火燎: 心里急得像火烧一样。形容非常焦急。

心如火焚: 心中好像火烧一样。形容焦急万分。

刀耕火耘: 犹刀耕火种。

刀耕火耨: 耨:除草。古人播种前先伐去树木烧掉野草,以灰肥田。泛指原始的耕作技术。

打得火热: 形容关系十分亲密。

风雷火炮: 形容十分急躁。

风风火火: 形容急急忙忙,冒冒失失的样子。

火急火燎: 犹火烧火燎。

交梨火枣: 道教经书中所说的“仙果”。

汤烧火热: 指生病发高烧。

无名火气: 说不出来由的火气。

心焦火燎: 心里急得像火烧着一样。形容十分焦急。

薪尽火传: 薪:柴。柴虽烧尽,火种仍留传。比喻师父传业于弟子,一代代地传下去。

油浇火燎: 形容焦急。

油煎火燎: 形容痛苦或焦灼。

油干火尽: 形容罄尽。

银花火树: 比喻灿烂的焰火或灯火。

烟断火绝: 指人烟灭绝。

烟消火灭: 比喻事物消灭干净。

十万火速: 形容在紧急情况下动作极快地行事。

薪尽火灭: 薪:柴火。柴草完了,火也就灭了。比喻死亡

扇火止沸: 沸:沸腾,指水滚开。用扇风助长火势的办法来停止水沸腾。比喻采取的办法与希望达到的目的正好相反。

石火风烛: 比喻为时短暂。

石火风灯: 比喻为时短暂。

石火电光: 形容事物象闪电和石火一样一瞬间就消逝。

石火光阴: 表示光阴之迅速,一眨眼就要过去。

事火咒龙: 比喻荒诞不经之事。事火,指祀火为神;咒龙,指咒龙请雨。

水火之中: 水火:比喻灾难。灾难困苦之中。

水火无情: 指水和火是不讲情面的,如疏忽大意,容易造成灾祸。

水火无交: 没有财物牵涉。形容为官清正廉洁。

水火相济,盐梅相成: 烹饪赖水火而成,调味兼盐梅而用。喻人之才性虽各异,而可以和衷共济。

水火兵虫: 指使古书遭受损毁的四种灾害:水灾、火灾、战乱和书蠹。也泛指各种天灾人祸。

水火不避: 指不避艰险。

水火不辞: 指不避艰险。同“水火不避”。

水火不兼容: 容:容纳。比喻二者对立,绝不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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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斥候。军中派出侦察敌情的人。亦指侦察。《六韬·农器》:“ 太公 曰:战攻守御之具尽在於人事:耒耜者,其行马蒺藜也;马牛车舆者,其营垒蔽櫓也;锄耰之具,其矛戟也……牛马所以转输粮用也,鸡犬其伺候也。”《东观汉记·臧宫传》:“ 越 人伺候者,闻车声不絶而门限断,以 汉 兵大来,乃奉牛酒劳军,由是遂安。”

(2).窥伺;窥测。《南史·朱异传》:“而贪财冒贿,欺罔视听,以伺候人主意,不肯进贤黜恶。” 唐 封演 《封氏闻见记·豹直》:“如藏伏之豹,伺候待搏。”《资治通鉴·晋愍帝建兴元年》:“ 刘隗 雅习文史,善伺候 睿 意,故 睿 特亲爱之。”

(3).守候观望。 南朝 宋 刘敬叔 《异苑》卷三:“﹝ 虞德 ﹞乃具以语 蛮 ,於是相与执杖伺候。须臾虎至,即格杀之。”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书记》:“占者,覘也。星辰飞伏,伺候乃见。”《警世通言·俞伯牙摔琴谢知音》:“或是贼盗伺候更深,登舟劫我财物。”

(1).供使唤;在身边服侍;照料。《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五:“须臾便有礼部衙门人来伺候,伏侍去到鸿臚寺报了名。”《红楼梦》第五五回:“这不是我们常用的茶,原是伺候姑娘们的。” 谢冰心 《斯人独憔悴》:“五六个仆役,出来进去的伺候着。” 老舍 《全家福》第一幕:“您岁数大了,我们都该伺候您!” 浩然 《艳阳天》第八二章:“老饲养员这几天真是控空了心思伺候牲口。”

(2).备办待用;准备。《水浒传》第九九回:“却説 卞祥 伺候兵符,挑选军马,盘桓了三日。” 明 刘若愚 《酌中志·饮食好尚纪略》:“七月初七日七夕节……兵仗局伺候乞巧针。” 周信芳 《鸿门宴》第十二场:“ 项羽 :‘亚父休要多言,我自有主意。--溶墨伺候。’”

(3).等待;等候。 唐 韩愈 《送李愿归盘谷序》:“伺候於公卿之门,奔走於形势之途。” 廖仲恺 《国民的努力》:“那飞似的光阴,一转眼又成过去,决不会慢慢地伺候我们。” 周信芳 《鸿门宴》第八场:“ 曹参 :‘今有 赵高 差 訚乐 前来,现在营外伺候。’”

(4).杂役;衙役;当差的。 元 马致远 《荐福碑》第二折:“[曳剌云]洒家是 吉阳县 伺候,教小人接新官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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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谊 qíngyì

[friendly feelings] 人与人相互关心、相互敬爱的感情

情谊深厚

相互关切、敬爱的感情;恩情。 元 揭傒斯 《得程翰林扬州消息》诗:“君怀经纶忧,余负灾疾妨,騫沉固异趣,情谊结中肠。”《古今小说·滕大尹鬼断家私》:“只有兄弟们,生于一家,从幼相随到老,有事共商,有难共救,真像手足一般,何等情谊!”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异二·林四娘》:“妾尘缘已尽,当往 终南 ,以君情谊厚,一来取别耳!” 杨沫 《青春之歌》第二部第十三章:“ 道静 并没有理会迫在眉睫的凶险处境,却被 郑德富 这真挚的情谊感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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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迁徙 qiānxǐ

(1) [move]∶迁移;搬家

(2) [change]∶变易;更改

(3) [migrate]∶为了觅食或繁殖周期性地从一地区或气候区迁移到另一地区或气候区

(4) 被征发而远途服役 [do corvee labour to distant place]

迁徙之徒。——汉· 贾谊《过秦论上》

(1).犹变化。《荀子·非相》:“与时迁徙,与世偃仰。”《史记·李斯列传》:“盖闻圣人迁徙无常,就变而从时,见末而知本,观指而覩归。” 宋 陈师道 《拟御试武举策》:“及上废其典、下失其职而 周 衰矣,故征伐出於诸侯,使典之用舍兴坏繫焉迁徙。”

(2).更改;改变。《国语·齐语》:“是故卒伍整於里,军旅整於郊,内教既成,令勿使迁徙。” 韦昭 注:“迁徙,犹改更也。” 汉 荀悦 《汉纪·文帝纪下》:“故卒伍成於内,则军正定於外,服习以成,勿令迁徙。”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斠书·宿迁县志》:“至国朝 雍正 十一年,復属 徐州 。沿革迁徙不一,故志为难。”

(3).搬家;从一处搬到另一处。 汉 应劭 《风俗通·正失·王阳能铸黄金》:“ 王阳 虽儒生,自寒贱,然好车马衣服,极为鲜好,而无金银文绣之物,及迁徙去处,所载不过囊衣。” 宋 苏轼 《策别十九》:“如此则内无屯聚仰给之费,而外无迁徙供亿之劳。” 鲁迅 《书信集·致李秉中》:“家母等仍居 北京 ,盖年事已老,习于安居,迁徙殊非所喜。”

(4).流放边远地区。《史记·陈涉世家》:“ 陈涉 瓮牖绳枢之子、甿隶之人而迁徙之徒也。” 宋 田况 《儒林公议》卷上:“ 李迪 既与 丁谓 论事,得罪迁徙,淹沦久之。”《元典章新集·刑部·毁伤眼目》:“将 曹辛一 决杖一百七下,迁徙 辽阳 屯种。”

(5).谓升迁官职。《史记·龟策列传》:“卜迁徙去官不去。” 宋 王巩 《闻见近录》:“上悉可,内外迁徙,数日间凡数十人,皆 文靖 平日所厚。” 清 傅维鳞 《明书》卷一六二:“ 刘瑾 用事,以入赂迁徙人官,故中外冀迁官者多贪墨克赂,民重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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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迷惑,不理解。《墨子·公孟》:“若大人行淫暴於国家,进而諫,则谓之不逊;因左右而献諫,则谓之言议,此君子之所疑惑也。”《后汉书·张衡传》:“亲履艰难者知下情,备经险易者达物伪。故能一贯万机,靡所疑惑,百揆允当,庶绩咸熙。” 唐 刘知几 《史通·论赞》:“夫论者所以辩疑惑,释凝滞。” 巴金 《家》七:“ 剑云 抬起头来看 琴 的脸,他的脸上现出疑惑的表情。”

(2).指蛊惑欺骗。《三国志·魏志·邓艾传》:“ 毌丘俭 作乱,遣健步齎书,欲疑惑大众, 艾 斩之。”

(3).怀疑,不相信。《墨子·节葬下》:“今天下之士君子,将犹多皆疑惑厚葬久丧之为中是非利害也。” 汉 荀悦 《汉纪·高祖纪二》:“大王能捐数万斤金间 楚 君臣,使相疑惑,可以破 楚 必矣。” 宋 苏舜钦 《哭师鲁》诗:“今年 师鲁 死,予方旅 长洲 。初闻尚疑惑,涕泪已不收。”《醒世恒言·白玉娘忍苦成夫》:“ 程万里 见又有一人同去,心中烦恼。欲要再稟,恐 张万户 疑惑。”

(4).疑虑不安;犹豫不定。《汉书·贾谊传》:“今四维犹未备也,故姦人几幸,而众心疑惑。”《晋书·王廙传》:“及 简文 崩,羣臣疑惑,未敢立嗣。” 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七:“ 天圣 初, 契丹 遣使请借塞内地牧马。朝廷疑惑,不知所答。”《三国演义》第一○四回:“ 魏延 在寨中,不见 费禕 来回覆,心中疑惑,乃令 马岱 引十数骑往探消息。” 老舍 《骆驼祥子》六:“昨天夜里的事教他疑惑,羞愧,难过,并且觉着有点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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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 玷污 ”。 1.污辱,使不光彩。 汉 王充 《论衡·累害》:“以玷污言之,清受尘而白取垢。” 宋 苏轼 《答王商彦》:“某仕不知止,临老窜逐,罪垢增积,玷污亲友。”《说岳全传》第三一回:“不能扬名显亲,反至玷污清白,是为不孝。” 罗广斌 杨益言 等《在烈火中永生》:“我们没有玷污党的荣誉,我们死而无愧!”

(2).指奸污。《西游记》第七一回:“奈何他玷污了皇后,败俗伤风,坏伦乱法,却该是死罪。” 清 邓嶰筠 《奏免颍州妇女随犯合配之旧例》:“此等妇女,本係无罪,一经随夫僉发,如长途摧挫难堪,兵役玷污可虑。”

(3).污点。 清 刘大櫆 《张俊生时文序》:“如栖羣蝇于圭璧之上,有玷污而无洗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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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淡 qīngdàn

(1) [morally lofty]∶清高淡泊

清淡平远

(2) [fresh and indifferent to fame or gain]∶清新恬淡

闲雅清淡

(3) [weak]∶颜色、气味等不浓

清淡的几样小菜

(4) [light]∶食物含油脂少的

清淡的菜

(5) [slack]∶买卖不兴旺;营业额少

生意清淡

(1).清高淡泊。《世说新语·言语》“ 王中郎 令 伏玄度 、 习凿齿 论 青 楚 人物” 刘孝标 注引《王中郎传》:“祖 东海 太守丞,清淡平远。”《南史·张绪传》:“ 宋明帝 每见 绪 ,輒叹其清淡。”

(2).清新恬淡。 宋 陈鹄 《耆旧续闻》卷八:“﹝ 赵叔灵 ﹞有诗集数十篇,闲雅清淡,不作晚 唐 体,自成一家。” 清 王先谦 《序》:“ 道光 末造,士多高语 周 、 秦 、 汉 、 魏 ,薄清淡简朴之文为不足为。”

(3).颜色、气味等不浓。 宋 石延年 《春阴》诗:“柳色低迷先作暗, 水 光清淡却生寒。” 元 陈孔彦 《题赵子昂竹石》诗:“何如竹石常清淡,冬雪春风一样看。” 郭沫若 《梅花树下醉歌》:“你从你自我当中,吐露出清淡的天香,开放出窈窕的好花。” 曹禺 《日出》第四幕:“并且你真会用香水,闻起来……这么清淡,而又这么幽远!”

(4).平淡。 清 李渔 《闲情偶寄·演习·授曲》:“曲既分唱,身段即可分做,是清淡之内,原有波澜。” 沙汀 《炮手》:“他说得很清淡,也很诚恳,但他才一坐下,旧派中两个年轻人紧跟着出击了。”

(5).犹清静、安静。《红楼梦》第五四回:“你们如今唱甚么?纔刚八齣《八义》闹的我头疼,咱们清淡些好。” 郭沫若 《棠棣之花》第二幕:“[ 严仲子 ]:唱多了,反而烦腻,我看可以不必了吧。[ 聂政 ]:不错,我们还是清淡的好。”

(6).指食物含油脂少。 明 张宁 《方洲杂言》:“平生不经尝五味丰腴之物,清淡安全,所以致寿。”《红楼梦》第五三回:“ 晴雯 此症虽重,幸亏他素昔是个使力不使心的人,再者素昔饮食清淡,饥饱无伤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七回:“ 雪渔 道:‘我们讲喫酒,何必考究菜,我觉得清淡点的好。’”

(7).贫薄;没油水。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闽中进士》:“时 开元 东宫官僚清淡, 令之 以诗自悼。”《玉娇梨》第一回:“这 太常寺 乃是一个清淡衙门。”《儒林外史》第三七回:“那奴才见衙门清淡,没有钱寻,前日就辞了要去。”

(8).俗指商业萧条,营业数额少。 茅盾 《林家铺子》二:“东洋货是准卖了,却又生意清淡。” 吴组缃 《一千八百担》:“如今街上生意是家家清淡,家家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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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荡漾 dàngyàng

[ripple;undulate] 飘荡;起伏不定

湖水荡漾

渌水荡漾清猿啼。——唐· 李白《梦游天姥吟留别》

见“ 盪瀁 ”。

(1).水波微动。 唐 李白 《梦游天姥吟留别》:“ 谢公 宿处今尚在,渌水荡漾清猿啼。” 元 揭傒斯 《题王仲山所藏·洞庭秋月》诗:“灝气自澄穆,碧波还荡漾。” 清 王韬 《淞滨琐话·李延庚》:“寺四周皆水,碧漪荡漾。”

(2).引申指物体在水中起伏波动。 宋 邹登龙 《采莲曲》:“兰橈荡漾谁家女,云妥髻鬟黛眉嫵。” 阿英 《盐乡杂信》十一:“我们便雇了四只小舟,并行于 西湖 之中,荡漾于微波之上。”

(3).思想、情绪等起伏波动。 三国 魏 阮籍 《咏怀》之三七:“人情有感慨,荡漾焉能排?” 唐 刘眘虚 《江南曲》:“美人何荡漾,湖上风月长。”《水浒传》第四五回:“这贼秃淫心荡漾。” 周而复 《上海的早晨》第四部二十:“一股喜孜孜的味道在心里荡漾。”

(4).飘扬;飘拂。 宋 梅尧臣 《伤白鸡》诗:“犹看零落毛,荡漾随风吹。”《水浒传》第一回:“罗衣荡漾红尘内,骏马驱驰紫陌中。” 清 昭槤 《啸亭续录·端午龙舟》:“兰橈鼓动,旌旗荡漾,颇有江乡竞渡之意。” 巴金 《春天里的秋天》:“提琴的哀怨的调子在空中荡漾。”

(5).引申为吹拂。 萧红 《生死场》六:“小风开始荡漾田禾,夏天又来到人间,叶子上树了。”

(6).浮动;浮现。 唐 郑谷 《送许棠先辈之官泾县》诗:“ 芜湖 春荡漾,梅雨昼溟濛。” 清 余宾硕 《莫愁湖》诗序:“山色湖光,荡漾几席。” 老舍 《四世同堂》二六:“笑的声音断了,笑的意思还在脸上荡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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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僻静 pìjìng

[lonely;secluded] 人迹罕至;安静

海滨的僻静地段

偏僻清静。《朱子语类》卷一二○:“如人当纷争之际,自去僻静处坐,任其如何,彼之利害长短,一一都冷看破了。”《水浒传》第四二回:“是夜月色朦朧,路不分明, 宋江 只顾拣僻静小路去处走。”《儿女英雄传》缘起首回:“那 燕北闲人 便隐在一个僻静去处一同瞻仰。” 康濯 《春种秋收·我的两家房东》:“他们都在枣树林僻静角落里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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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后 luòhòu

[fall behind;lag behind; drop behind] 趕不上,落在后头

一个小孩子跟着大孩子们走,但落后一点

工作中他落后了

◎ 落后 luòhòu

(1) [backward;under-developed]∶不先进

技术落后

(2) [at last]∶最后

不知费了多少唇舌,落后我急了,要带他回官

(3) [later]∶而后;后来

(1).在行进中落在同行者后面。 元 王实甫 《西厢记》第四本第二折:“ 红娘 你且先行,教小姐权时落后。” 清 魏源 《圣武记》卷十一:“每行军必争前锋,耻落后。” 杨朔 《木棉花》:“落后的人们慌慌张张向前奔跑,害怕耽误火车。”

(2).不如人。 元 关汉卿 《谢天香》第四折:“原来是三年不肯往 杭州 ,闪的我落后,有国难投。”《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一:“元来 焦大郎 固然本性好客,却又看得 满生 仪容俊雅……料不是落后的,所以一意周全他。”

(3).迟慢;拖延。 元 宫天挺 《范张鸡黍》第三折:“你为甚不肯上坟坵,枉教那一二千人都落后。” 元 本 高明 《琵琶记·牛相派人接伯喈家眷》:“这一封柬子,外有金银钱米与你作盘缠,休要落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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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死不辞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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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万死不辞形容愿意拼死效劳的决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万死不辞

【汉语注音】:wàn sǐ bù cí

【成语出处】: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八回:“貂蝉曰:‘适间贱妾曾言,但有使令,万死不辞。’”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含褒义;语气较重,强调不推辞的决心不可动摇;常与“赴汤蹈火”连用。

【万死不辞的意思】:万死:死一万次;辞:推辞;就算是冒着死一万次的危险也决不会推辞。形容愿意拼死效劳的决心。

【万死不辞的近义词】:在所不辞、奋不顾身、义不容辞;

【万死不辞的反义词】:仓皇而逃、贪生怕死、畏首畏尾;

【万死不辞的故事】

东汉时期,汉献帝像傀儡一样被董卓控制在手心,司徒王允见到这个局面想要除掉董卓但又没有办法。王允在自家花园散步的时侯看到貌美如花的歌伎貂蝉在亭子里叹气,便问她是何原因叹气。貂蝉回答王允道:“我受大人恩惠不胜感激,近日见大人闷闷不乐,想必大人心有所事我便也叹起气来,若能为大人所用我必万死不辞。”王允看着貂蝉突然心起一计,便对貂蝉说道:“董卓篡位我汉室将亡,我又岂能不着急呢?董卓身边有个义子叫作吕布天天都在董卓身边,此人异常勇猛,没人是他的对手。”貂蝉问道:“能有其它的办法吗?”王允说:“我刚因你而想到一计,我把你收了做义女先答应吕布把你许配给他,然后再跟董卓说把你献给他,你在他二人间挑拨离间他们,这样使他二人成为敌人,让吕布去把董卓杀掉。”貂蝉听了王允说的以后便依计而行,果然吕布最后把董卓给杀了。

【万死不辞例句】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八回:“蝉曰:‘近见大人两眉愁锁,必有国家大事,又不敢问。今晚又见行坐不安,因此兴叹,不想为大人窥见。倘有用妾之处,万死不辞!’”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二十六回:“乾曰:‘吾当先往探彼虚实,再来报将军。’公曰:‘吾见兄长一面,虽万死不辞。今回许昌,便辞曹操也。’当夜密送孙乾去了。”

邓友梅《〈铁笼山〉一曲谢知音》:“三胜一拍胸脯:‘慰问志愿军,万死不辞,别说无情学赏脸!’”

檀林《旧都遗梦》:“什么时候用到我,随叫随到,万死不辞!”

【万死不辞造句】

无数的革命者为了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勇往直前万死不辞,献出了自已宝贵的生命。

在这条创业的道路上我将孜孜不倦的努力工作,为了我的事业与梦想赴汤蹈火,万死不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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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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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大义灭亲是指为了维护正义而不顾亲属之情,为了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对犯罪的亲人不徇私情,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大义灭亲

【汉语注音】:dà yì miè qīn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丘明《左传.隐公四年》:“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石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卫人逆公子晋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书曰‘卫人立晋’众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褒义。

【大义灭亲的意思】:亲:亲属;为了维护正义而不顾亲属之情,为了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对犯罪的亲人不徇私情,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大义灭亲的近义词】:铁面无私、大公无私、以义割恩、不徇私情、六亲不认;

【大义灭亲的反义词】:任人唯亲、徇情枉法、徇私舞弊;

【大义灭亲的故事】

春秋时期,与卫庄公相濡以沫的爱妾生了个儿子叫州吁。州吁最受庄公宠爱,养成残忍暴戾的性格,整天舞刀弄枪,不务正业。老臣石碏有个儿子叫石厚,与州吁一丘之貉,臭味相投,就知道为非作歹。卫庄公死后,公子完继位为卫恒公。此时,石碏因为年迈体弱多病,又不满州吁的行为,便告老还乡。一天,卫恒公要到洛邑去见周王,州吁和石厚便借送行之机杀死卫恒公,夺取了王位。由于他们为政不得人心,苛政猛于虎,这引起了百姓的愤恨。于是他们商量去找石碏帮忙,以此安抚民心。石碏告诉前来求助的儿子说:“你们只要去请陈恒公帮你们在周王面前说话,得到周王的同意就好了。”石碏却暗中写信密告陈恒公,请他帮助捉拿弑君的凶手。一到陈国石厚和州吁就被抓起来了。陈王派人去问石碏怎么处置他的儿子石厚。石碏开诚布公地说:“这小子不忠不孝,留他有什么用?”于是陈王叫人把他们杀了。后人称赞石碏的这种做法是“大义灭亲”。石碏为了国家至高无上的利益,宁愿把自己的亲生儿子绳之以法也不让他再祸害百姓,他的做法是值得人们学习的。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要努力做到大公无私。

【大义灭亲例句】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清河孝王庆传》:“皇太子有失惑无常之性,爰自孩乳,至今益章,恐袭其母凶恶之风,不可以奉宗庙,为天下主。大义灭亲,况退降乎!”

丁玲《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二四:“这是一条汉子,大义灭亲,死活只有一个党。”

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二十七章:“治军如治国,宁可大义灭亲,不可因私废法。快杀,休要再说!”

【大义灭亲造句】

加拿大总理大义灭亲,绝不同流合污施加任何影响,完全由法院来当家做主。

我们放眼回头看看历史长河的车辙马迹,每一个朝代都有记载着很多大义灭亲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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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路的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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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路不拾遗:遗:失物。路上没有人把别人丢失的东西捡走。形容社会风气好。

2) 路断人稀:路被隔断,行人稀少。形容某种灾害严重,以致路无行人。

3) 路见不平:指见到不平的事。

4) 路远迢迢:形容路途遥远。

5) 路无拾遗:指东西掉在路上,人们不会捡起据为己有。形容社会风尚好。

6) 路叟之忧:指百姓的疾苦。

7) 路人皆知:比喻人所共知的野心。

8) 路柳墙花:路边的柳,墙旁的花。比喻行为放荡的女子。也指。

9) 路绝人稀:指道路阻绝,人烟稀少。

10) 熟路轻辙:驾轻快的车,走熟悉的路。比喻处世有经验,办起事来很容易。

11) 筚路蓝缕:筚路:柴车;蓝缕:破衣服。驾着简陋的车,穿着破烂的衣服去开辟山林。形容创业的艰苦。

12) 过路财神:比喻暂时经手大量钱财的人。

13) 分路扬镳:扬镳:指驱马前进。分路而行。比喻目标不同,各走各的路或各干各的事。

14) 大路椎轮:大辂,古代华美的大车。椎轮,无辐条的原始车轮。指大辂由椎轮逐步演变而成,比喻事物的进化,由简到繁,由粗至精。后人亦称始创者为大辂椎轮。

15) 道路以目:在路上遇到不敢交谈,只是以目示意。形容人民对残暴统治的憎恨和恐惧。

16) 波路壮阔:波路:波涛。比喻规模宏伟,声势浩大。同“波澜壮阔”。

17) 筚路褴褛:形容开创新事业的艰难。同“筚路蓝缕”。

18) 狭路相逢:在很窄的路上相遇,没有地方可让。后多用来指仇人相见,彼此都不肯轻易放过。

19) 殊路同归:比喻采取不同的方法而得到相同的结果。同“殊涂同归”。

20) 半路出家:原指成年后才出家做和尚或尼姑。比喻中途改行,从事另一工作。

21) 半路修行:原指成年后才出家做和尚或尼姑。比喻中途改行,从事另一工作。

22) 熟路轻车:比喻处世有经验,办起事来很容易。同“熟路轻辙”。

23) 歧路徘徊:歧路:岔路;徘徊:在一个地方来回地走,比喻犹豫。在岔道上走来走去。比喻犹豫观望,主意不定。

24) 末路之难:末路:最后的一段路程。走最后一段路程是艰难的。比喻越到最后,工作越艰巨。也比喻保持晚节不易。

25) 陌路相逢:与陌生人相遇在一起。

26) 末路穷途:穷途:处境困窘。无路可走。比喻处境极端困难。

27) 开路先锋:比喻进行某项工作的先遣人员。

28) 绝路逢生:形容在最危险的时候得到生路。

29) 歧路亡羊:歧路:岔路;亡:丢失。因岔路太多无法追寻而丢失了羊。比喻事物复杂多变,没有正确的方向就会误入歧途。

30) 季路一言:比喻信用极好。

31) 异路同归:通过不同的道路,到达同一个目的地。比喻采取不同的方法而得到相同的结果。

32) 驿路梅花:表示对亲友的问候及思念。

33) 一路神祇:指同伙的人。意含讥讽。

34) 一路顺风:旅途平安(多用于祝人)。

35) 一路平安:指旅途中没出任何事故。也用作对出门人的祝福语。

36) 一路货色:一路:同一类;货色:货物。比喻同一类丑货。

37) 一路福星:路:本为宋代的行政区域名,后指道路;福星:岁星。原指一个行政区域为民谋福的好长官。后用作祝人旅途平安的客套话。

38) 一路风清:形容安定升平的景象。

39) 一路风尘:形容旅途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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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声音的词语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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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绝如线——绝:断。比喻局势危急,像差点要断掉的线一样;也比喻声音思绪微弱

2、穿云裂石——穿破云天,震裂石头。比喻声音高亢嘹亮。

3、沸天震地——比喻声音极其喧腾。

4、怪声怪气——比喻声音、语调、唱腔等滑稽或古怪难听

5、鬼哭神号——①比喻哭叫悲惨凄厉。②比喻声音大而杂乱,令人惊恐。

6、撼天震地——撼:摇动;震:震动。震动了天地。比喻声音或声势极大。

7、戛然而止——比喻声音突然终止。

8、剑头一吷——剑头:指剑环头小孔;吷:象声词,比喻声音微小。比喻言论无足轻重。

9、铿锵有力——〖解释〗比喻声音响亮而有劲。铿镪:有节奏而响亮的声音。

10、空谷传声——人在山谷里发出声音,立可听到回声。

11、狼嗥鬼叫——比喻声音凄厉。

12、裂石穿云——震开山石,透过云霄。比喻声音高亢嘹亮。

13、龙吟虎啸——龙虎的吼叫,比喻人歌啸或吟咏声音的嘹亮。

14、锣鼓喧天——锣鼓的声音震天响。

15、气喘吁吁——吁吁:指张口呼吸的声音。比喻呼吸短促。

16、敲金击石——金、石:指钟磬一类的乐器。演奏钟磬等乐器。也比喻声音铿锵。

17、人声鼎沸——人群声音嘈杂,就像锅子里的水在沸腾一样(鼎沸:鼎水沸腾,原比喻局势不安定,现比喻声音嘈杂)。

18、如雷灌耳——亦作“如雷贯耳”。①比喻声音大(多指语音)。②比喻人的名声很大。

19、如泣如诉——好像在哭泣,又好像在哀诉。比喻悲切婉转的声音。

20、山鸣谷应——声音在山谷中引起回响。多比喻彼此投合互相呼应。

21、石破天惊——原比喻演奏箜篌,声音激荡,奇特,出人意外。现多比喻诗文议论演唱或事件使人震撼。

22、天震地骇——震:震动。震动了天地。比喻声音或声势极大。有时比喻事件场面令人惊骇。

23、万籁俱寂——一点声响也没有(万籁:自然界万物发出的声响;俱寂:都静下来)。多比喻自然环境的安静幽静或冷静。

24、瓮声瓮气——比喻声音粗大低沉。

25、喔咿儒儿——喔咿:献媚强笑的样子,比喻声音含糊不清。比喻老着脸皮,强作欢颜

26、下气怡声——下气:态度恭顺:怡声:声音和悦。比喻声音柔和,态度恭顺。

27、响彻云霄——彻:贯通;云霄:高空。比喻声音响亮,好象可以穿过云层,直达高空。

28、响遏行云——声音响彻云霄,阻挡飘动的云彩(遏:阻止)。比喻歌声嘹亮。

29、鸮啼鬼啸——像鸮鸟啼叫、怨鬼呼号。比喻声音凄厉幽怨。

30、鸦雀无声——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比喻非常静。

31、牙牙学语——咿咿呀呀地学说话(牙牙:摹拟婴儿学说话的声音)。

32、杳不可闻——再也听不到。比喻声音断绝。

33、怡声下气——怡声:声音和悦;下气:态度恭顺。比喻声音柔和,态度恭顺。

34、余音绕梁——留下的声音环绕屋梁旋转不去。比喻歌音美妙动听,久久留在记忆中。

35、震耳欲聋——几乎要震聋耳朵,比喻声音极大。

36、震天动地——震动了天地。比喻意义重大,声势浩大,也比喻声音巨大风声。

37、铮铮——金属器皿相碰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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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三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9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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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外汉 指非局中之人,不属于某专业或不专于某门知识或艺术的人。

墙有耳 墙外有人偷听。指墙外有人偷听,秘密泄漏。

悄悄话 有关人员私下里低语或指耳语,私房话。

敲边鼓 比喻从旁帮腔、撺掇或助势。

敲门砖 敲门的砖石。比喻借以谋取名利的工具,目的一旦达到就被抛弃。

敲竹杠 比喻利用别人的弱点或以某种口实为借口来索取财物。

翘辫子 清代男人也梳辫子,刽子手杀人时要把辫子提起,翘辫子指杀头。借指死亡。

翘尾巴 翘:向上昂起。比喻骄傲或自鸣得意。

清道夫 旧时称城市的清洁工。现指扫除障碍的人。

清君侧 清除君主身旁的坏人。

清一色 麻将的一种花色组成。比喻全部由一种成分构成或全部一个样子。

擎天柱 古代传说昆仑山有八根柱子支撑着天。比喻担负重任的人。

请骸骨 请:求。古代官吏因年老请求退职。

穷措大 措大:醋大,指读书人。穷困的读书人。

穷光蛋 指贫苦人民。

穷折腾 翻来覆去地做某事,没有任何效果。

全家福 全家人的合影或指荤的杂烩。形容全部聚集。

群言堂 能发扬民主作风,让人讲话,倾听群众意见的场所。

群英会 借指英雄人物或先进人物的集会。

绕脖子 说话、做事绕弯子。形容言语、事情折费思索。

热门货 指好销的货。

热心肠 指对人热情、乐于替别人办事。

人生观 对人生价值和意义所持有的观点。

肉搏战 交战双方徒手或用短兵器格斗。指直接对抗。

肉中刺 比喻最痛恨而急于除掉的人。

孺子牛 孺子:儿童。儿童游戏时牵着走的由大人扮成的牛。比喻甘愿为人民大众服务的人。

入幕宾 幕:帐幕;宾:客人。比喻关系亲近的人或参与机密的人。

软刀子 比喻使人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损害和腐蚀的手段。

软钉子 比喻委婉的回绝或批评。

软骨头 比喻意志薄弱、没有骨气的人,甚至丧失气节的人。

撒手锏 小说中搏斗时突然用锏投杀敌人的绝招,比喻在危急时拿出看家本领。

撒丫子 抬腿走开或奔跑,开溜。

撒鸭子 抬腿走开或奔跑,开溜。

塞狗洞 把银钱花在无用的地方。

三不知 指对开头、中间到结尾一无所知。也指什么都不知道。

三家村 泛指人烟稀少、偏僻的小村庄。

三脚猫 指稀奇的事情。比喻虚有其名而无真本事的人。

三只手 扒手,小偷。

丧门神 指专管死丧哭泣的凶神,比喻给人带来晦气的人。

丧门星 爱争吵的人。比喻带来灾祸或者晦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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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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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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