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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成 cùchéng

[help to bring about] 促使事情办成

促成妥协的机会

(1).急速完成。《少室山房笔丛·丹铅新录八·履考》引《神仙传》:“ 葛仙公 跣足。 屈氏 二女夜促成双履献之,因得道。”

(2).推动使之成功。 明 郎瑛 《七修类稿·事物四·忠靖二事》:“未几,荐 叶 ( 叶宗行 )於朝, 宗行 得授 钱塘 知县。公后奏绩之日曰:‘是 叶 促成也。’” 老舍 《四世同堂》五三:“ 晓荷 本想借机会,陪着女儿去多看看 小文太太 ,所以极力的促成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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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藐视 miǎoshì

[despise;belittle;contemn;disdain;disregard;scorn;slight (look) down upon] 认为 [某种事物] 很卑贱、渺小、没有价值或令人厌恶,从而对它加以轻视,加以嘲笑

我们不再藐视她了

轻视。 宋 曾巩 《送孙颖贤》诗:“高谈消长才惊世,藐视公侯行出人。”《西游记》第四回:“这般藐视 老孙 ! 老孙 在那 花果山 ,称王称祖,怎么哄我来替他养马?” 魏巍 《东方》第五部第二章:“光战略上藐视敌人还不行,还要作到战术上重视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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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时间过得快的成语大全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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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荏苒:时光:时间,光阴。荏苒:犹“渐冉”,指一点一点地流逝、不知不觉地过去。全意:指时间不知不觉渐渐过去。

白驹过隙:像白色骏马在细小的缝隙前跑过一样。形容时间过得极快。亦作过隙白驹。

昙花一现:指美好的事物出现的时间很短。昙花是一种灌木状肉质植物,花朵非常美丽,但是开花时间却只有3至4小时,可谓十分之短。人们用昙花一现来比喻美好事物不持久。

风驰电掣:形容非常迅速,像风吹电闪一样。电,像闪电一样。

雷厉风行:比喻执行政策法令严厉迅速。也形容办事声势猛烈,行动迅速。

光阴荏苒:时间一点一点的流逝。指时间渐渐地过去了。

稍纵即逝:纵:放;逝:消失。稍微一放松就消失了。形容时间或机会等很容易流逝。

弹指之间:比喻时间极短暂。

光阴似箭:时间像箭一样的飞快。形容时间消逝得迅速。

电光石火:闪电的光,燧石的火。原为佛家语,在佛经上,“电光”常用作比喻世间事物生灭变幻,无常迅速,禅宗好用“电光石火”比喻机锋敏捷,忽然触发,有所悟入。现多形容事物像闪电和石火一样一瞬间就消逝。

转瞬即逝:瞬:一眨眼,转眼。即:就。逝:消失。形容在很短的时间里消失。

岁月如流:时光如流水般迅速逝去,形容时光的消逝如流水之快。

乌飞兔走:形容光阴过得很快、迅速流逝。

尺壁寸阴:璧:古代的一种玉器。阴:日影,光阴;寸阴:指极短的时间。日影移动一寸的时间价值比径尺的璧玉还要珍贵。极言时间可贵。

一时三刻:指很短的时间。

俯仰之间:一低头,一抬头的工夫。形容时间极短。

一刻千金:谓短暂的时间价值千金。比喻时间极其宝贵。

日不暇给:意思是天天没有空闲,时间仍不够用,形容事物繁忙。出自《汉书·高帝纪下》:“虽日不暇给,规摹弘远矣。”

一弹指顷:手指一弹的时间。比喻时间极短暂。

倏忽之间:忽然,极快地。指极短的时间。

流光易逝:形容时间过得极快。

寸阴尺璧:阴:日影,光阴;寸阴:指极短的时间;璧:玉石,平圆形,正中有孔。一寸光阴价值比一尺的璧玉还要珍贵。形容时间可贵。

一时半刻:指很短的时间。同一时半晌、一时半霎。

跳丸日月:跳丸:跳动的弹丸。形容时间过得极快。

石火光阴:表示光阴之迅速,一眨眼就要过去。

立时三刻:立刻、马上。

日月如流:时光像流水一样迅速消逝。

旦夕之间:早晨。夕:晚上。早晚之间,形容在很短时间内。

瞬息之间:极短暂的时间内。

立谈之间:立谈:站着谈话。站着说话的一会儿时间。形容时间极短。

喘息未定:急促的呼吸还没有平稳下来。指还没有休息、恢复的时间。喘息:呼吸急促。

日月如梭: 梭:织布时牵引纬线的工具。像太阳和月亮一样地穿梭来去。形容时间过得很快。或是时间很快,无法把握。一般用来比喻时间的快,对旧人故事都已远去的无奈和遗憾。

一日三秋:一天不见面,就像过了三个季度。形容思念人的心情非常迫切。

一日千里:指马跑得很快,一天能跑一千里,可形容人较有才华可在短时间有较大进步,迅速。

一朝一夕:朝:早晨;夕:晚上。一个早晨或一个晚上。形容很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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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太阳成语有哪些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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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如梭】:梭:织布时牵引纬线的工具。太阳和月亮象穿梭一样地来去。形容时间过得很快。

【日月无光】:连太阳和月亮都失去了光彩。比喻极其黑暗。

【日月无私】:太阳和月亮无私地普照大地。比喻普遍施与恩惠。

【日月无私照】:太阳和月亮无私地普照大地。比喻普遍施与恩惠。

【日月相推】:太阳和月亮相互交替出现。

【日月重光】:重光:重放光芒。太阳月亮重放光芒。比喻经过一番动乱后出现新的清明局面。

【拨云见日】:拨开乌云见到太阳。比喻冲破黑暗见到光明。也比喻疑团消除,心里顿时明白。

【出作入息】:太阳一出来就开始工作,太阳落山就休息。指日常生活。

【道远日暮】:暮:太阳落山。道路很遥远,而且太阳西沉了。比喻还有很多事要做,可时间不多了。

【东兔西乌】:兔、乌:古代神话传说中说,月亮里有玉兔,太阳里有三足金乌,所以用乌、兔代表日月。月亮东升,太阳西落。表示时光不断流逝。

【东曦既驾】:曦:曦和,神话传说中驾日车的神。指太阳已从东方升起。比喻驱散黑暗,光明已见。

【冬日可爱】:如同冬天里的太阳那样使人感到温暖、亲切。比喻人态度温和慈爱,使人愿意接近。

【冬日夏云】:冬天的太阳,夏天的云层。比喻人态度温和可亲,使人愿意接近。

【冬日之温】:冬天城太阳的温暖。封建时代比喻君主的恩惠。

【冬日之阳】:冬天里太阳的光和热。比喻人民所向往的仁政。

【凤鸣朝阳】:朝阳:早晨的太阳。凤凰在早晨的阳光中鸣叫。比喻有高才的人得到发挥的机会。

【浮云翳日】:浮云:漂浮在空中的云;翳:遮蔽。浮云遮住太阳。比喻奸佞之徒蒙蔽君主的光明,但时间不会太长。

【干云蔽日】:干:冲;蔽:遮挡。冲上云霄,挡住太阳。形容树木或建筑物高大。

【黄绵袄子】:比喻冬天的太阳。

【挥戈反日】:挥舞兵器,赶回太阳。比喻排除困难,扭转危局。

【挥戈返日】:将戈一挥,可以使西下的太阳回转过来。①比喻留连光景,希望白天能够延长。②后常用以形容有能够排除困难,扭转危局的雄才大略。

【挥戈回日】:挥舞兵器,赶回太阳。形容力挽危局。

【挥戈退日】:挥舞兵器,赶回太阳。形容力挽危局。同“挥戈反日”。

【挥日阳戈】:犹言挥戈反日。挥舞兵器,赶回太阳。形容力挽危局。

【回光返照】:指太阳刚落山时,由于光线反射而发生的天空中短时发亮的现象。比喻人死前精神突然兴奋。也比喻事物灭亡前夕的表面兴旺。

【回天转日】:使天倒转,让太阳转动。比喻权势、威力极大,能扭转危局。

【皎如日星】:皎:洁折光亮。像太阳、星星一样洁白光亮。形容十分明显。

【皎阳似火】:皎:白而亮。太阳像火一样燃烧。多形容夏日的炎热。

【金锣腾空】:金锣:比喻太阳;腾:上升。比喻太阳高照。

【金乌西坠,玉兔东升】:乌:传说日中有三足乌,故称太阳为金乌;兔:传说中月中有玉兔,故称月亮为玉兔。太阳东山,月亮升起。指黄昏时分。也借指时光。

【精诚贯日】:精:精神;贯:贯通;日:太阳。精神和太阳贯通起来。形容极端忠诚。

【开云见日】:开:散开。拔开云雾,见到太阳。比喻黑暗已经过去,光明已经到来。也比喻误会消除。

【夸父逐日】:夸父:古传说中的人名。夸父拚命追赶太阳。比喻人有大志,也比喻不自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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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纯 dānchún

(1) [simple;pure]∶简单;不繁琐

(2) [alone;merely]∶独一;纯粹

(3) 只顾 [merely;simply]∶

(1).单一。 毛泽东 《改造我们的学习》:“许多同志的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似乎并不是为了革命实践的需要,而是为了单纯的学习。” 巴金 《新生》第一篇:“这单纯的否定是不够的,结果会使你否定人类,否定你自己。”

(2).简单,不复杂。 洪深 《电影戏剧的编剧方法》第四章:“同样一件面前的已有的事实,在旁人看来,只是单纯的一件事实,但在他看来,事实却有它的作用。”

(3).谓简单纯真。 曹禺 《雷雨》第一幕:“﹝ 鲁四凤 ﹞是我认为最满意的女孩子,她心地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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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怀 guānhuái

[show loving care for;consideration;solicitude] 关心他人

不治产业,居常贫罄,无有半约,未尝关怀。——《宋书·孔觊传》

从这件小事上,我们看到的是周总理那平易近人的高贵品质,对劳动人民的深切关怀。——《一件珍贵的衬衫》

(1).在意;操心。《宋书·孔觊传》:“不治产业,居常贫罄,有无丰约,未尝关怀。” 唐 张鷟 《游仙窟》:“虽復赠兰解佩,未甚关怀;合卺横陈,何曾愜意!” 苏曼殊 《焚剑记》:“汝姨母为汝关怀久矣。” 周恩来 《在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关于目前国际形势我国外交政策和解放台湾问题的发言》:“ 中国 人民支持 阿尔及利亚 人民的正义斗争,同时,对于 阿尔及利亚 的紧张局势,也不能不深切关怀。”

(2).关心爱护。 冰心 《我的邻居》:“X先生,谢谢你的关怀,这些事我都早已想过了。” 魏巍 《壮行集·春天漫笔》:“只有能够体谅他们,也才会去关怀与照顾他们。” 袁鹰 《未来之歌·两代红领巾》:“党的关怀,人民的期望,时时拨动着我们的心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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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瘦;干瘦。 宋 欧阳修 《辞宣徽使判太原府札子》之二:“腰脚枯瘦,行履艰难。” 宋 陆游 《六十吟》:“嗟予忽忽蹈此境,衰髮如蓬面枯瘦。” 清 葆光子 《物妖志·杂类·笤帚》:“僧体枯瘦,气息懨懨然,渐无生气。” 巴金 《将军集·五十多个》:“那时候它充满了活气,就像一个健康的壮年人,后来才染上了疾病,渐渐地枯瘦起来。” 艾芜 《海岛上》:“现在他那按在墙头上的枯瘦指头和两片略略张开的薄嘴唇,还正在微微颤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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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相拿着;竞相拿出。 唐 韩愈 《桃源图》诗:“争持酒食来相馈,礼数不同樽俎异。” 吴玉章 《从甲午战争前后到辛亥革命前后的回忆》十五:“由于两广总督 张鸣岐 出示取消股东会议案,引起 广东 人民更加愤慨,于是争持纸币挤兑,以为反抗。”

(2).争斗、争执而不相让。《西游记》第十四回:“他那里六条大汉,你这般小小的一个人儿,怎么敢与他争持?”《封神演义》第八十回:“闻相父破阵,孤心不安。往往争持,致多苦恼,孤想不若回军,各安疆界,以乐民生。” 巴金 《家》八:“学生们兴奋地嚷着要进去,兵士们不肯放下枪。两方面争持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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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叹服 tànfú

[in admiration] 赞叹而且佩服

他画的人物栩栩如生,令人叹服

赞叹佩服。《后汉书·方术传上·段翳》:“生用其言,创者即愈。生叹服,乃还卒业。” 宋 叶适 《题谢道士后》:“余观 司马迁 《老子传》,言 孔子 叹服 老子 。”《三国演义》第二五回:“ 操 闻知,又叹服 关公 不已。”

赞叹佩服。《二刻拍案惊奇》卷二:“ 小道人 随手应去,尽是神机莫测。诸王尽皆嘆服,把酒称庆。” 清 戴名世 《老子论上》:“﹝夫子﹞既不能辞而闢之,而復与其弟子间关道路从之问礼,且嘆服而许与之,将谓 孔子 者亦 老 氏之徒耶!”《红楼梦》第四八回:“我就写了几首给他们看看,谁不真心嘆服!” 吴伯箫 《羽书·啼晓鸡》:“ 康德 老先生那有名的哲学散步,虽以时间的准确,惹了人的异常叹服,但比之唱晓雄鸡,不是还有点距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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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踯躅,徘徊不进。《楚辞·东方朔》:“驥踌躇於弊輂兮。” 王逸 注:“踌躇,不行貌。” 晋 陶潜 《赠羊长史》诗:“路若经 商山 ,为我少踌躇。” 唐 白居易 《长恨歌》:“天旋日转回龙驭,到此踌躇不能去。” 丁玲 《韦护》第二章:“一到门边,便听着有那响亮的笑声,他不觉心一动,脚就踌躇了。”

(2).犹豫,迟疑不决。《楚辞·九辩》:“事亹亹而覬进兮,蹇淹留而踌躇。” 晋 潘岳 《笙赋》:“勃慷慨以憀亮,顾踌躇以舒缓。” 唐 姚合 《酬杨汝士尚书喜人移居》诗:“酬章深自鄙,欲寄復踌蹰。” 清 洪昇 《长生殿·疑谶》:“看满地斜阳欲暮,到萧条客馆,兀自意踌蹰。” 鲁迅 《彷徨祝福》:“我在极短期的踌蹰中,想,这里的人照例相信鬼,然而她,却疑惑了。”

(3).研究,反复思量。《全元散曲·醉花阴·秋怀》:“酒醒后细踌蹰,一寸柔肠千万缕。”《东周列国志》第三五回:“ 赵衰 、 狐偃 等因与 秦 臣 蹇叔 、 百里奚 、 公孙枝 等深相结纳,共踌躇復国之事。” 清 薛福成 《筹洋刍议·邻交》:“窃尝为 日本 踌躇审度,知其志必不仅在 朝鲜 、 琉球 也。” 叶圣陶 《线下·孤独》:“他也预备要走;然而走到什么地方去,却是个很费踌躇的难题--他每天上午离开茶馆之前照例要遇到这个难题。”

(4).从容自得。《庄子·外物》:“圣人踌躇以兴事。” 成玄英 疏:“踌躇,从容也。”《庄子·田子方》:“方将踌躇,方将四顾。”

(5).忐忑不安,极度痛心。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温水》:“ 阳迈 归国,家国荒殄,时人靡存,踌蹰崩擗,愤絶復苏。” 清 孔尚任 《桃花扇·移防》:“局已变,势难支,踌蹰中夜少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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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广 kuānguǎng

[broad;extensive;vast] 面积或范围广大的

宽广的田野

(1).使开阔、广大、宽宏。《汉书·田千秋传》:“初, 千秋 始视事,见上连年治太子狱,诛罚尤多,羣下恐惧,思欲宽广上意,尉安众庶。” 唐 拾得 《诗》之十八:“运心常宽广,此则名为布。輟已惠於人,方可名为施。”

(2).面积大,宽阔。《敦煌变文集·降魔变文》:“太子国必宽广,林木繁稠,平地具布黄金,树枝银钱遍满。”《金瓶梅词话》第五一回:“他店内房屋宽广,下的客商多。” 袁静 《伏虎记》第十回:“走热了,他把黑毡帽一摘,露出宽广的额头,雪白的头发。”

(3).谓范围广大。 沙汀 《丁跛公》:“那些对他开玩笑的人,范围是颇为宽广的。” 魏巍 《幸福的花为勇士而开》二:“人的精神生活,有极宽广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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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 dúlì

(1) 单独的站立 [stand alone]

独立寒秋。——毛泽东《沁园春·长沙》

(2) 不依靠他人 [independence]

独立生活

(3) 一个国家或一个政权不受别的国家或政权的控制而自主地存在 [independence]

少年独立(不依靠他人)国独立(自主)。——清· 梁启超《饮冰室全集·文集》

(4) 军队在编制上不隶属于上一级单位,直接隶属于更高一级单位 [independent]

独立营(不隶属于团而直接隶属于师的营)

(5) 孤立无依 [isolate;be alone]

茕茕独立

(1).单独站立。《论语·季氏》:“尝独立, 鲤 趋而过庭。” 唐 杜甫 《独立》诗:“天机近人事,独立万端忧。”《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二:“﹝ 王生 ﹞见一女子生得十分美貌,独立在门内,徘徊凝望。” 毛泽东 《沁园春·长沙》词:“独立寒秋, 湘江 北去, 橘子洲 头。”

(2).孤立无所依傍。《管子·明法解》:“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羣党而成朋。”《晋书·忠义传·吉挹》:“ 挹 孤城独立,众无一旅,外摧凶鋭,内固津要,虏贼舟船,俘馘千计。” 明 蒋一葵 《长安客话·秦皇岛》:“ 关 南六里有孤山,屹然独立于海上,四面皆水,俗呼 秦皇岛 。” 魏巍 《东方》第四部第二十章:“为了防备意外, 大夯 首先将 郭祥 隐蔽在草丛之中,悄悄来到一所独立家屋附近。”

(3).超凡拔俗,与众不同。《易·大过》:“君子以独立不惧,遯世无闷。” 孔颖达 疏:“君子於衰难之时,卓尔独立,不有畏惧。”《淮南子·修务训》:“超然独立,卓然离世。” 高诱 注:“不羣于俗。” 宋 陆游 《溪上作》诗:“末俗陵迟稀独立,斯文崩坏欲横流。”

(4).不依靠其他事物而存在;不依靠他人而自立。《老子》:“有物混成,先天地生……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荀子·儒效》:“而师法者,所得乎情,非所受乎性;不足以独立而治。” 梁启雄 释:“不足独立而治,谓师法不能离开‘专壹’而治。”《孽海花》第四回:“把古人已整理的书籍,进了一层,研求到意义上去,所以出了 魏默深 、 龚定盦 一班人,发生独立的思想。” 杨沫 《青春之歌》第一部第五章:“这些作品的主题全是反抗传统的道德,提倡女性的独立的。”

(5).谓国家、民族或政权不受外界统治支配而能完全自主地存在。《荀子·仲尼》:“故善用之,则百里之国足以独立矣;不善用之,则 楚 六千里而为讎人役。”《荀子·王制》:“夫威强未足以殆邻敌也,名声未足以县天下也,则是国未能独立也。”如:一切受压迫的民族都要独立。

(6).古代传说中的一足之鸟。《太平御览》卷四三三引《河图》:“鸟一足名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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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关于心情高兴的成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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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文选·张衡》:“累层构而遂隮,望北辰而高兴。” 吕向注:“望北极星之高以起此楼也。”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描写关于心情高兴的成语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半嗔半喜】:嗔:怒,生气。一半生气;一半喜悦。形容又生气又高兴的样子。

【半羞半喜】:半是害羞,半是喜悦。形容有点害羞又有点高兴的样子。

【报喜不报忧】:只报告高兴的事,不报告忧愁的事情。

【背施幸灾】:施:给予。背负了人家的恩德,又对别人的不幸灾难感到高兴。

【勃然不悦】:勃然:突然地;悦:高兴。形容人突然不高兴的样子。

【冁然而笑】:冁然:笑的样子。高兴地笑起来。

【冁然一笑】:冁然:笑的样子。高兴地笑起来。

【乘兴而来,兴尽而返】:兴:兴致,高兴。趁着当时的兴致而来,兴致满足了就返回。指兴致融景而产生,又随兴致被破坏而改变最初的想法。

【大喜过望】:过:超过;望:希望。结果比原来希望的还好,因而感到特别高兴。

【大喜若狂】:高兴得几乎发狂。

【得意忘形】:形:形态。形容高兴得失去了常态。

【怫然不悦】:怫然:忧愁或愤怒的样子;悦:愉快,高兴。愤怒,很不愉快。

【抚掌大笑】:抚:拍。拍手大笑。形容非常高兴。

【拊髀雀跃】:拊:拍;髀:大腿。拍着大腿,象麻雀似地跳跃。形容非常高兴的样子。

【甘之如荠】:荠:荠菜,其味先苦后甜。象吃了先苦后甜的荠菜一样内心很高兴、愉悦。比喻做愿意的事情,虽然受了苦,心里也很甜美。

【高高兴兴】:由来自乐观的性情或由一些特殊的快乐原因产生的生气勃勃和乐观的高兴情绪。

【鼓舞欢忻】:形容高兴而振奋。同“欢欣鼓舞”。

【鼓舞欢欣】:形容高兴而振奋。同“欢欣鼓舞”。

【含笑九泉】:九泉:地下深处,旧指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合不拢嘴】:指人高兴得关不住嘴。

【横眉吐气】:犹言扬眉吐气。形容摆脱了长期受压状态后高兴痛快的样子。

【忽忽不乐】:忽忽:心中空虚恍惚的情态。形容若有所失而不高兴的样子。

【欢呼雀跃】:高兴得象麻雀一样跳跃。形容非常欢乐。

【欢欢喜喜】:指十分高兴与愉悦。

【欢眉大眼】:形容眉开眼笑,十分高兴的样子。

【欢天喜地】:形容非常高兴。

【欢喜若狂】:欢喜:高兴的样子。高举得象发狂一样。

【欢欣鼓舞】:欢欣:欣喜;鼓舞:振奋。形容高兴而振奋。

【欢欣若狂】:形容高兴到了极点。

【回瞋作喜】:瞋:发怒时瞪大眼睛。由发怒转为高兴。

【见猎心喜】:猎:打猎。看到打猎心里就高兴。比喻看见别人在做的事正是自己过去所喜好的,不由得心动,也想试一试。

【皆大欢喜】:皆:都。人人都高兴满意。

【解颜而笑】:解颜:开颜。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近悦远来】:使近处的人受到好处而高兴,远方的人闻风就会前来投奔。旧指当权者给人恩惠,以便笼络人心。

【惊喜参半】:又吃惊,又高兴。

【惊喜欲狂】:既惊又喜,高兴得都要发疯了。形容喜出望外,过于兴奋的情壮。

【酒酣耳热】:酒酣:酒喝得很痛快。形容喝酒喝得正高兴的时候。

【开眉笑眼】:高兴愉快的样子。同“开眉展眼”。

【开眉展眼】:高兴愉快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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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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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史,指唐代伟大诗人杜甫。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诗史,指唐代伟大诗人杜甫。“诗史”之说,最早见于唐代孟棨的《本事诗》:“杜(甫)逢(安)禄山之难,流离陇、蜀,毕陈于诗,推见至隐,殆无遗事,故当时号为‘诗史’。”唐代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杜甫用诗笔写出自己在安史之乱中的见闻和感受,全面而又深刻地反映了这一段时期的社会现实,所以在当时就已经被称之为“诗史”。如著名的叙事组诗“三吏”(《新安吏》、《石壕吏》、《潼关吏》)和“三别”(《新婚别》、《垂老别》、《无家别》),以饱蘸着深切同情的笔调,揭示了这一场战乱给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表现了忧国忧民的深沉感情。杜诗具有:1、史的认识价值。2、诗的审美价值:大量使用叙述手法,以古体写时事,即事名篇,发展了诗歌的叙事功能。

杜甫的思想核心是儒家的仁政思想,诗风沉郁顿挫,忧国忧民。他有“致君尧舜上, 再使风俗淳”的宏伟抱负。他热爱生活,热爱人民,热爱祖国的大好河山。他嫉恶如仇,对朝廷的腐败、社会生活中的黑暗现象都给予揭露和批评。他同情人民,甚至情愿为解救人民的苦难做出牺牲。所以他的诗歌创作,始终贯穿着忧国忧民这条主线,以最普通的老百姓为主角,由此可见杜甫的伟大。他的诗具有丰富的社会内容、强烈的时代色彩和鲜明的政治倾向,真实深刻地反映了安史之乱前后一个历史时代政治时事和广阔的社会生活画面,因而被称为一代“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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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丝不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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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一丝不苟形容办事极为认真。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一丝不苟

【汉语注音】:yī sī bù gǒu

【成语出处】: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四回:“张静斋道:‘依小侄愚见,世叔就在这事上出个大名。今晚叫他伺候,明日早堂,将这老师夫拿进来,打他几十个板子,取一面大枷枷了,把牛肉堆在枷上,出一张告示在傍,申明他大胆之处。上司访知,见世叔一丝不苟,升迁就在指日。’”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补语;含褒义;指做事认真不马虎。

【一丝不苟的意思】:苟:苟且,马虎。丝毫也不马虎。形容办事极为认真。

【一丝不苟的近义词】:小心谨慎、小心翼翼、遇事不苟、不苟言笑、精益求精;

【一丝不苟的反义词】:粗枝大叶、敷衍了事、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草了事;

【一丝不苟的故事】

明朝时期,据说皇帝曾经令行禁止宰杀牛,有个人想吃牛肉便送了五十斤牛肉去贿赂县令汤奉。汤奉对这牛肉也是垂涎欲滴,但他又不敢去违抗皇帝的禁令。于是他去请教张静斋如何是好,张静斋给他出了个点子道:“你可以秉公执法把送牛肉的人抓起来痛打几十板,然后将牛肉堆积在木枷上给他戴着游街示众,然后你在县城贴上告示,以此证明自已的廉洁奉公,如此一来你的上司便知道你是个做事一丝不苟的人,你还可以借此良机获取步步高升的机会,官职更上一层楼也就指日可待了。”

【一丝不苟例句】

夏树静子《同班同学》:“他就是那样的人:待人朴实,工作一丝不苟,性格内向,不乏小肚鸡肠之处。”

刘心武《班主任》:“他的衣裤都明显的旧了,但非常整洁,每一个钮扣都扣得规规矩矩,连制服外套的风纪扣,也一丝不苟地扣着。”

童恩正《石笋行》:“刚刚放下碗,老贾已派人送来了一叠新发现的竹简的照片。这个人的作风是绝对科学的:说一不二,一丝不苟。 ”

老舍《正红旗下》第九章:“在愉快之中,他并没忘了警惕。玩嘛,就得全心全意,一丝不苟。”

【一丝不苟造句】

每一次出门去应酬她都要像参加世界选美般穿上漂亮的霓裳羽衣,一丝不苟地为自己化妆打扮。

我们俩都是初出茅庐,第一次担任主角的位置,所以工作必须要一丝不苟,绝对不能够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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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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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像虫豸一样蠕蠕爬动。 清 张岱 《陶庵梦忆·金山竞渡》:“ 金山 上人团簇,隔江望之,螘附蜂屯,蠢蠢欲动。”

(2).谓准备扰动为乱。 黄远庸 《政界内形记》二:“自借款不成之消息传布后,不特土匪蠢蠢欲动,而废官任意造謡,穷兵日日思乱,若内务部不以精神整理,则 北京 危矣。” 李六如 《六十年的变迁》第六章二:“人人自危,都有蠢蠢欲动的形势。可是,搜捕的还是乱哄哄地到处在搜捕。” 叶君健 《自由》八:“各地不法之徒,一有机会,仍然想混水摸鱼,蠢蠢欲动,有的甚至拦路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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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义词词语大全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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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义指 一个词或一句话对其所指的事物带有批判的意思,所指的事物是公认的不正确,或者被排斥的事物。以下是贬义词词语大全及解释,欢迎阅读。

1、[豺狼当道]当道:横在道路中间。表示坏人当权。

2、[豺狼横道]横道:横在道路中间。表示坏人当权。

3、[狐唱枭和]表示坏人互相呼应。

4、[蝇粪点玉]点:斑点,引伸为污辱、玷污。苍蝇粪玷污了美玉。表示坏人诬陷好人。

5、[鼠凭社贵]老鼠把窝做在土地庙下面,使人不敢去挖掘。表示坏人仗势欺人。

6、[狼前虎后]前门赶走狼,后门来了虎。表示坏人接踵而来。

7、[狼奔鼠偷]形容坏人到处扰乱。

8、[豺狼野心]表示坏人的狠毒用心。

9、[狗口里吐不出象牙]表示坏人说不出好话。

10、[鲍鱼之肆]卖咸鱼的店。表示坏人成堆的地方。

11、[蜂目豺声]眼睛象蜂,声音象豺。形容坏人的面貌声音。

12、[鱼龙混杂]表示坏人和好人混在一起。

13、[狂犬吠日]疯狗对着太阳乱叫。表示坏人自不量力地叫嚣。

14、[狗嘴里吐不出象牙]表示坏人嘴里说不出好话来。

15、[狼突鸱张]像狼一样奔突,像鹞鹰一样张开翅膀。形容坏人猖狂嚣张到了极点。

16、[上窜下跳]表示坏人上下奔走,四处活动。

17、[蠹居棋处]表示坏人深入社会,散布各处。

18、[狗仗人势]仗:倚仗、仗势。表示坏人依靠某种势力欺侮人。

19、[狗仗官势]表示坏人倚仗官府势力欺压他人。

20、[豺虎肆虐]豺、虎:两种凶残的野兽。表示坏人像凶残的野兽般横行不法。

21、[狐狸尾巴]古时传说狐狸能够变成人形来迷惑人,但它的尾巴却始终变不了,成为妖的标志。表示坏人的本来面目或迷惑人的罪证。

22、[兴妖作怪]表示坏人破坏捣乱,或坏思想扩大影响。

23、[粉墨登场]粉、墨:搽脸和画眉用的化妆品。原指演员化妆上台演戏。表示坏人经过一番打扮,登上政治舞台。

24、[蠹居棊处]蠹居:像蛀虫一样,深居在蛀坏的器物里。棊:同“棋”。像蛀虫一样深居,像棋子一样密布。形容坏人隐蔽很深,散布在各个要害地方。

25、[猖獗一时]猖獗:凶猛而放肆。形容坏人或反动势力一时间显得特别凶猛放肆。

26、[狗口里生不出象牙]表示坏人说不出好话。同“狗口里吐不出象牙”。

27、[狗傍人势]表示坏人依靠某种势力欺侮人。同“狗仗人势”。

28、[狗急跳墙]表示坏人在走投无路时豁出去,不顾一切地捣乱。

29、[阴魂不散]表示坏人、坏事虽已清除,但不良的影响还在起作用。

30、[兴妖作乱]表示坏人破坏捣乱,或坏思想扩大影响。同“兴妖作怪”。

31、[破门而出]把门砸破冲出来。形容坏人迫不及待地跳出来做坏事。也表示摆脱束缚或限制。

32、[贼喊捉贼]做贼的人喊捉贼。表示坏人为了自己逃脱,故意制造混乱,转移目标,把别人说成是坏人。

33、[兔头麞脑]形容人面貌猥琐。多形容坏人。

34、[狼羊同饲]表示把坏人同好人一样对待。

35、[引狼入室]引:招引。把狼招引到室内。表示把坏人或敌人引入内部。

36、[引虎入室]犹言引狼入室。表示把坏人或敌人引入内部。

37、[引狗入寨]犹言引狼入室。表示把坏人或敌人引入内部。

38、[纵虎归山]把老虎放回山去。表示把坏人放回老巢,留下祸根。

39、[放虎归山]把老虎放回山去。表示把坏人放回老巢,留下祸根。

40、[帮狗吃食]表示帮坏人作坏事。同“帮虎吃食”。

41、[引鬼上门]表示招来坏人。

42、[开柙出虎]柙:关猛兽的木笼。原指负责看管的人未尽责任。后多表示放纵坏人。

43、[助纣为虐]表示帮助坏人干坏事。

44、[助桀为恶]表示帮着坏人做坏事。

45、[教猱升木]教猴子爬树。表示指使坏人干坏事。

46、[助桀为虐]桀:即夏桀,夏朝最后一个君主,相传是暴君;虐:残暴。帮助夏桀行暴虐之事。表示帮助坏人干坏事。

47、[放虎自卫]放出老虎来保卫自己。表示利用坏人而自招灾祸。

48、[开门揖盗]开门请强盗进来。表示引进坏人,招来祸患。

49、[养虎遗患]遗:留下;患:祸患。留着老虎不除掉,就会成为后患。表示纵容坏人坏事,留下后患。

50、[为虎傅翼]傅:通“附”;翼:翅膀。替老虎加上翅膀。表示帮助坏人,增加恶人的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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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江湖的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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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江湖”是一个三字成语故事,指在外多年,很有阅历,非常世故的人。也只阴险狡诈,诡计多端的人。

解释】:指在外多年,很有阅历,非常世故的人。也只阴险狡诈,诡计多端的人。

【拼音】:lǎo jiāng hú

【示例】:

1《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十回:“须知我也是个老江湖,岂肯上你的当。”

2欧阳予倩 《潘金莲》第一幕:“ 王妈妈 ,你也是个老江湖了,难道还不明白吗?”

3 艾芜 《伙伴》:“ 老朱比老何瘦削些,黄黄的大脸瓜上,放了一双富于机智的眼睛,一看就知道他是个走过许多地方的老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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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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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qǐ chū

注音:ㄑㄧˇ ㄨ

词性:副词

基本解释

起初qǐchū

[originally;at first] 原来;最初

这个工厂起初很小

引证解释:

最初;起先。 元 无名氏 《赚蒯通》第一折:“你起初时要他,便推轮捧轂;后来时怕他,慌封侯躡足。”《醒世恒言·三孝廉让产立高名》:“起初里中传个好名,叫做‘孝弟 许武 ’,如今抹落了 武 字,改做‘孝弟 许 家’。” 陈翔鹤 《转变》:“在起初,他固然想用着,‘嚄,这算什么呢?……’如像这样泰然傲然的态度来敌挡一切。”

起初相关词语

起来、一起、引起、对不起、看起来、当初、起点、最初、初步、不起、初级、初中、起身、提起、说起、发起、起码、初期、崛起、起诉、年初、起床、升起、起伏、初恋、兴起、起步、起飞、初次、起源、了不起、初一、初始、扬起、挑起、起草、初来乍到、看不起、起始、跳起来、起义、坐起、初衷、起手、勃起、勾起、发起人、不起眼、起火、早起、飞起、唤起、再起、起作用、迭起、初学、起名、四起、瞧不起、对得起

起初相关成语

搬起石头打自己的、不识起倒、此起彼伏、此起彼落、初露头角、初生之犊、大起大落、后起之秀、悔不当初、连绵起伏、白手起家、长眠不起、初出茅庐、初露锋芒、初生牛犊不怕虎、大梦初醒、大有起色、东山再起、发凡起例、奋起直追、风起云涌、烽火四起、见财起意、祸起萧墙、急起直追、揭竿而起、崛地而起、狼烟四起、另起炉灶、令人起敬、拍案而起、起承转合、平起平坐、婆娑起舞、翩翩起舞、起死回生、起早贪黑、情窦初开、如梦初醒、竖起脊梁、思潮起伏、肃然起敬、兔起鹘落、闻鸡起舞、闻风而起、无风不起浪、无风起浪、异军突起、一病不起、早知今日,悔不当、初试锋芒、何必当初、怒从心上起,恶向、声誉鹊起、事不关己,高高挂、一哄而起、一卧不起、饮食起居、重起炉灶、初生之犊不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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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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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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