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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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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7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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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管子·九守》:“圣人因之,故能掌之。因之修理,故能长久。”

(2).谓治理得好,处理政务合宜。《尹文子·大道下》:“农桑以时,仓廪充实,兵甲劲利,封疆修理,强国也。”《汉书·薛宣传》:“为左冯翊,崇教养善,威德并行,众职修理,姦轨絶息。” 宋 周煇 《清波别志》卷中:“大小详要,莫不有叙,分职率属,而万事修理。”

(3).操持;料理。《百喻经·观作瓶喻》:“愚人亦尔,修理家务,不觉非常。”

(4).特指烹调,整治饮食。《太平广记》卷三八五引 唐 牛僧孺 《玄怪录·崔绍》:“ 绍 问:‘此是何鱼?’家人曰:‘本买充厨膳,以郎君疾殛,不及修理。’” 唐 段成式 《酉阳杂俎·酒食》:“每説物无不堪喫,唯在火候。善均五味,尝取败障泥胡禄,修理食之,其味极佳。”

(5).处置。《敦煌变文集·舜子变文》:“缘人命致重,如何但修理他?有计但知説来,一任与娘子鞭耻。”

(6).整治,使损坏的东西恢复原来的形状、结构或功能等。《东观汉记·任延传》:“ 延 乃为置水官吏,修理沟渠,皆蒙其利益。” 唐 段安节 《乐府杂录·琵琶》:“ 郑 尝弹小忽雷,偶以匙头脱,送 崇仁坊 赵 家修理。” 宋 苏轼 《表忠观碑》:“昔 竇融 以 河西 归 汉 , 光武 詔右扶风修理其父祖坟塋,祠以太牢。” 曹禺 《日出》第二幕:“上次修理房子的工钱,你扣下了么?”

(7).整顿。《孙子·形篇》:“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 三国 魏 曹操 注:“自修理以待敌之虚懈也。”

(8).训练;演习。《后汉书·皇甫嵩传》:“詔勑州郡修理攻守,简练器械。”

(9).撰写。 清 王韬 《瓮牖馀谈·贼中悍酋记》:“其姪曰 釗扬 ,奇丑,而性奸刻,识之无,为 洪 逆修理伪詔书。”

(10).修剪梳理。 周而复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一:“头上没有一根白发,修理得很整齐,油光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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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解释]

全文共 3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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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沉静庄重。《意林》引 汉 仲长统 《昌言》:“人之性……安舒沉重者,患在后时;好古守经者,患在不变。”《后汉书·刘恺传》:“伏见前司徒 刘恺 ,沉重渊懿,道德博备。”《南史·荀伯子传》:“车骑将军 王弘 称 伯子 ‘沉重不华,有 平阳侯 之风’。”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凤仙》:“ 水仙 貌少亚,而沉重温克,满座倾谈,惟把酒含笑而已。”

2. 分量重。《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看你气色这般光彩,行李又这般沉重,多分有些钱钞。” 冯雪峰 《雪峰寓言·苦力父子》:“他们的工作是用肩和背,替商人从码头上把非常沉重的一大包一大包的货物背负到堆栈里去。” 茅盾 《子夜》九:“他闷闷地想着,觉得心头渐渐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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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近义词和反义词

全文共 1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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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义词反义词

近义词: 注释 、诠释

反义词: 质疑、置疑、掩饰、隐瞒

二、【基本解释

1.[explain]∶分析说明

解释财政报告中的一个前后不一致的地方

2.[dispel]∶消除;消释

解释怨结

三、【英文翻译】

1.explain;expound;interpret;explicate;commentate ;

四、【短语造句】

1.一些还在定期新闻发布会解释他们的政策。

Some also explain their policies at regular press conferences.

2.他对那件事长篇大论地解释起来。

He went into a long explanation of the affair.

3.但或许还有更好的解释。

But there might be better explanations.

4.基思亚历山大解释美国将如何打击间谍活动和犯罪。

Keith alexander explains how the u.s. will fight espionage and crime.

5.我在上周对第一点进行过解释。

I explained the first point last week.

五、【详细解释】

1.解开;解除;免除。

汉 陆贾 《新语·慎微》:“诛锄姦臣贼子之党,解释疑滞紕繆之结。” 晋 袁宏 《后汉纪·献帝纪二》:“ 灵帝 末,君子多遇祸难。 顒 岁中率常再三私入 洛阳 ,为人解释患难。” 宋 李纲 《申省措置酌情处断招降盗贼状》:“遣人齎发旗牓,人贼説諭,供状欵伏,听从号令,解释器甲,束缚枪杖,依限出参,有悔过自新之意,此招降也。”

2.解救;解脱。

汉 焦赣 《易林·坎之睽》:“解释倒悬。” 宋 苏辙 《龙川青词》之一:“伏愿俯念穷困,稍垂宽宥,觉悟朝廷,解释罗网,骨肉安乐,相从北还。”《西游记》第十一回:“堕落千年难解释,沉沦永世不翻身。”

3.开释;释放。

《后汉书·王允传》:“书奏,得以减死论,是冬大赦,而 允 独不在宥,三公咸復为言。至明年,乃得解释。”《北齐书·孝昭帝纪》:“ 文宣 乃立帝於前,以刀环拟胁。召被帝罚者,临以白刃,求帝之短,咸无所陈,方见解释。”

4.消除;消解。

《汉书·王莽传下》:“ 兴 到部,欲令明晓告盗贼归田里,假贷犁牛种食,阔其租赋,几可以解释安集。” 宋 秦观 《清和先生传》:“若先生激发壮气,解释忧愤,使布衣寒士乐而忘其穷,不亦薰然慈仁君子之政歟?”《警世通言·苏知县罗衫再合》:“今日蒙先生也作《西江月》一首,与妾身解释前寃,特来拜谢。”《红楼梦》第二八回:“真不知此时此际,如何解释这段悲伤!”

5.消溶;松散。

《后汉书·郎顗传》:“又顷前数日,寒过其节,冰既解释,还復凝合。” 明 宋应星 《天工开物·乃粒》:“凡北方厥土坟壚易解释者,种麦之法,耕具差异,耕即兼种。”

6.劝解疏通。

《三国志·魏志·李傕传》“比 傕 等还, 辅 已败” 裴松之 注引 晋 司马彪 《九州春秋》:“及 李傕 之叛, 允 乃呼 文才 、 整脩 使东解释之,不假借以温颜。”《新唐书·刘晏传》:“ 朱泚 、 崔寧 力相解释, 寧 尤切至。”《续资治通鉴·宋太祖开宝五年》:“ 昭辅 惧罪,诣 开封府 见皇弟 光义 ,乞於帝前解释,稍宽其罪,使得尽力, 光义 许之。”《红楼梦》第七五回:“ 贾赦 听説,自知出言冒撞, 贾母 疑心,忙起身笑与 贾母 把盏,以别言解释。”

7.分析说明。

《后汉书·徐防传》:“解释多者为上第,引文明者为高説。”《三国志·蜀志·杨洪传》“ 洪 迎门下书佐 何祇 ” 裴松之 注引 三国 蜀 陈术 《益部耆旧传杂记》:“ 诸葛 晨往, 祗 悉已闇诵,答对解释,无所凝滞, 亮 甚异之。” 宋 朱弁 《曲洧旧闻》卷十:“ 石林 既为《春秋》书,其别有四:其解释旨义曰传;其订证事实曰考;其掊击三传曰讞;其编排凡例曰例。”《自序》:“把自己不理解的,或者是不能解释的东西,一律当做不存在,或者是认为非科学,这样的人只能居住在螺丝壳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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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丽 jiālì

(1) [beauty]∶美丽

(2) [beautiful woman]∶美貌的女子

(3) [nice]∶美好

(1).俊美;秀丽。《楚辞·九章·抽思》:“好姱佳丽兮,牉独处此异域。” 王逸 注:“容貌説美,有俊德也。” 三国 魏 曹植 《赠丁仪王粲》诗:“壮哉帝王居,佳丽殊百城。” 唐 牛僧孺 《玄怪录·郭元振》:“泣者乃出,年可十七八,而甚佳丽。” 元 戴善夫 《风光好》第一折:“ 江 南自古称佳丽,何必区区説大 唐 。” 郑伯奇 《最初之课》:“他心中正自有无限的愉快;那更堪风物佳丽,越使他陶醉了。”

(2).美女。 晋 陆云 《为顾彦光赠妇》诗之一:“佳丽良可美,衰贱焉足纪。” 唐 白居易 《长恨歌》:“后宫佳丽三千人,三千宠爱在一身。” 宋 柳永 《尉迟杯》词:“宠佳丽,算九衢红粉难比。” 金 董解元 《西厢记诸宫调》卷一:“适来佳丽,是 崔相国 的女孩儿,十六七,小字唤 鶯鶯 。” 清 纳兰性德 《齐天乐·洗妆台怀古》词:“六宫佳丽谁曾见,层臺尚临芳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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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意 hǎoyì

[kindness;good intention] 良好的意愿

政府在限制债权方面所作的种种努力,都是出于一片好意

好心,善良的心意。 唐 段成式 《酉阳杂俎·盗侠》:“贫道,盗也,本无好意。” 元 无名氏 《赚蒯通》第二折:“俺想圣人平日解衣衣我,推食食我,这许多好意,难道今日便负了我?”《红楼梦》第一○三回:“我们姑娘好意待 香菱 ,叫他在一块儿住,他倒抽空儿药死我们姑娘。”

喜欢,乐意。《红楼梦》第六一回:“但今 玉釧儿 急的哭,悄悄问着他,他应了, 玉釧 也罢了,大家也就混着不问了。难道我们好意兜揽这事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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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旧。《大戴礼记·盛德》:“故今之人称五帝三王者,依然若犹存者,其法诚德,其德诚厚。” 唐 曹唐 《刘阮再到天台不复见仙子》诗:“桃花流水依然在,不见当时劝酒人。”《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三:“揭帐看时,月光朦朧,禪椅之上,依然有个人坐着不动。” 艾青 《鱼化石》诗:“在岩层里发现你,依然栩栩如生。”

(2).形容思念、依恋的情态。《晋书·华廙传》:“帝后又登 陵云臺 ,望见 廙 苜蓿园,阡陌甚整,依然感旧。” 南朝 梁 江淹 《别赋》:“惟世间兮重别,谢主人兮依然。” 唐 高适 《遇冲和先生》诗:“拊背念离别,依然出户庭。” 宋 欧阳修 《和对雪忆梅花》诗:“惟有寒梅旧所识,异乡每见心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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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 蜿蜑 ”。1.龙蛇等曲折爬行貌。 唐 刘禹锡 《引》:“如青龙蜿蜒,冰澈射人。”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豢蛇》:“蛇乃俯首入东室,蜿蜒移时,其躯始尽。” 秦牧 《花城·在仙人掌丛生的地方》:“首先,他们得开辟草莱,支起了篷帐,和遍地蜿蜒爬行的毒蛇和蜈蚣周旋着。”

(2).萦回屈曲貌。 汉 李尤 《德阳殿赋》:“连璧组之润漫,杂虬文之蜿蜒。” 唐 孟郊 《石淙》诗之四:“蜿蜒相缠掣,犖确亦迴旋。” 宋 苏洵 《仲兄字文甫说》:“今夫风水之相遭乎大泽之陂也,紆餘委虵,婉蜑沦涟。” 明 方孝孺 《点山精舍记》:“ 朝翰 能为诗,执笔作行草书,蜿蜒满纸。” 冰心 《斯人独憔悴》:“忽然一缕黑烟, 津 浦 路的晚车,从地平线边蜿蜒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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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阅 jiǎnyuè

(1) [inspect;review;look over]∶翻检阅读

空空道人…将这《石头记》再检阅一遍。——《红楼梦》

(2) [muster]∶高级首长在军队或群众队伍面前举行检验仪式

检阅陆、海、空三军仪仗队

(1).查看。 北魏 杨衒之 《洛阳伽蓝记·崇真寺》:“﹝ 慧嶷 ﹞经阎罗王检閲,以错召放免。” 宋 吴曾 《能改斋漫录·记事一》:“﹝ 曾鲁公 ﹞得牒,审其意在譁毁。公殊不形声色,唯命检閲有无胎孕。”《红楼梦》第一回:“ 空空道人 听如此説,思忖半晌,将这《石头记》再检閲一遍。” 沙汀 《范老老师》:“他订了一份日报,一份夜报,每月一册,装订得很整齐。他开始择要地浏览下去,检阅着从八月十二直到最近的日刊。”

(2).特指高级首长亲临军队或群众队伍面前,举行检验仪式。 丁玲 《县长家庭》:“在这显得过分宽敞的屋子里,太多的灰色的条幅,象受检阅的队伍似的四方站着。”

(3).官名。 宋 代设置,属史官类,掌点校书籍。 明 清 沿袭。 明 属翰林院, 清 在文渊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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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钝 chídùn

[slow;obtuse] 反应迟缓;脑子不灵敏

反应迟钝

亦作“遅钝”。1.谓货物不易售出;销路不畅。《后汉书·五行志一》:“遅钝之畜,而今贵之。” 宋 梅尧臣 《杜挺之将出京遗予薪刍豆》诗:“餘粮迟钝不暇惜,均於朋契惟义惇。”一本作“ 滞钝 ”。 许杰 《我的写作生活》:“而在另一方面,也因 中国 的文艺市场迟钝,要靠稿费收入,每至不容易生活。”

(2).谓思想、感官、行动等反应慢,不灵敏。《三国志·吴志·孙奂传》:“吾初忧其迟钝,今治军,诸将少能及者,吾无忧矣。”《北齐书·李绘传》:“下官肤体疏嬾,手足迟钝,不能逐飞追走,远事佞人。” 宋 俞文豹 《吹剑录》:“ 文豹 谓士大夫与其敏给也寧迟钝。”《明史·李裕传》:“人材质不同,偏执类酷,迟钝类软。” 茅盾 《路》四:“就是神经迟钝的人也嗅得出到处紧张的空气。” 丁玲 《水》三:“望着 大福 的三爷,在一双迟钝的眼里又挤出两颗眼泪来。”

(3).谓锈蚀;不锋利。《艺文类聚》卷三五引 晋 束晳 《贫家赋》:“釜迟钝而难沸,薪鬱絀而不然,至日中而不熟,心苦苦而飢悬。” 梁斌 《播火记》四九:“灾难像锈钝了的锉刀,生涩、迟钝地锯锉着人们的生命。”

(4).缓慢,不迅速。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四》:“某扶乩之人,遇能书者则书工,遇能诗者即诗工,遇全不能诗能书者则虽成篇而迟钝。”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十:“ 康祺 初入京,尚闻有一洗万古之謔,盖取 杜 句嘲之,以见升迁迟钝也。” 端木蕻良 《鴜鹭湖的忧郁》:“小女孩惶悚地小鸡样地向他疑惑地看了一眼,把举起来的镰刀迟钝地放下来。”

(5).谓声音低沉粗重。 冯雪峰 《月灾》:“我们投进了它的怀里去的时候,它就发出了一阵厌烦的迟钝的低微声音来。” 峻青 《黎明的河边·烽火山上的故事》:“在那万山丛中,不时地传来了沉重而迟钝的炮声。” 萧军 《羊·军中》:“同时在最后一百的数目里,棒子起落的声音迟钝了,不轻妙,折扣打得比较少--军中普通打人,照例是‘数十打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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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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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成名 原指一旦中了科举就扬名天下。后指一下子就出了名。

一龙一蛇 比喻人的处藏或出或处,或显或隐,随着情况的不同而变更。

一秉至公 秉:掌握、主持;至:极、最。办事一切都出于公心。形容大公无私。

一抔黄土 一抔:一捧。一捧黄土。借指坟墓。现多比喻不多的土地或没落、渺小的反动势力。

一发千钧 发:头发;钧:古代的重量单位,合三十斤。危险得好象千钧重量吊在一根头发上。比喻情况万分危急。

一人传虚,万人传实 虚:不确实,指无中生有的事。本来没有的事,传的人多了,就信以为真。

一鳞一爪 原指龙在云中,东露一鳞,西露半爪,看不到它的全貌。比喻零星片段的事物。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一个浪头尚未平复,另一个浪头又掀起了。比喻事情进行波折很多,一个问题还没有解决,另一个问题又发生了。

一吟一咏 指吟诗作赋。

一枕黄梁 原比喻人生虚幻。后比喻不能实现的梦想。

一差二错 可能发生的意外或差错。

一举一动 指人的每一个动作。

一分为二 哲学用语,指事物作为矛盾的统一体,都包含着相互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通常指全面看待人或事物,看到积极方面,也看到消极方面。

一个萝卜一个坑 比喻一个人有一个位置,没有多余。也形容做事踏实。

一客不烦二主 一个人全部承担,或由一个人始终成全其事。

一马当先 原指作战时策马冲锋在前。形容领先。也比喻工作走在群众前面,积极带头。

一钱不落虚空地 比喻丝毫不浪费。

一隅之见 见:见解。偏于一方面的见解。

一表人才 表:指外貌。形容人容貌俊秀端正。

一介不取 一介:一粒芥菜子,形容微小。一点儿小东西也不拿。形容廉洁、守法,不是自己应该得到的一点都不要。

一瓣心香 心香:旧时称中心虔诚,就能感通佛道,同焚香一样。比喻十分真诚的心意(用在祝愿)。

一挥而就 挥:挥笔;就:成功。一动笔就写成了。形容写字、写文章、画画快。

一诺千金 诺:许诺。许下的一个诺言有千金的价值。比喻说话算数,极有信用。

一弹指顷 手指一弹的时间。比喻时间极短暂。

一锤定音 比喻做事干脆,说了算数。

一夫当关,万夫莫开 意思是山势又高又险,一个人把着关口,一万个人也打不进来。形容地势十分险要。

一官半职 泛指官职。

一不扭众 一个人难违反众人的意见。

一片汪洋 形容水面辽阔,水势浩大。

一日之雅 雅:交往。指短暂的交往。指交情不深。

一股脑儿 通通。

一模一样 样子完全相同。

一笔勾销 把账一笔抹掉。比喻把一切全部取消。

一盘散沙 比喻力量分散,没有组织起来。

一日万里 比喻行动非常迅速。

一唱三叹 一个人领头唱,三个人和着唱。原指音乐和歌唱简单而质朴。后转用来形容诗婉转而含义深刻。

一匡天下 匡:纠正;天下:原指周天子统治所及的地方,即整个中国。纠正混乱局势,使天下安定下来。

一败如水 形容军队打了大败仗,象水泼到地上那样不可收拾。

一身两役 一个人做两件事。

一手独拍,虽疾无声 疾:急速,猛烈。比喻一个人或单方面的力量难以办事。

一瞑不视 瞑:闭眼。闭上眼睛,不再睁开。指死亡。也指逃避现实。也可形容不怕牺牲。

一发破的 发:射出;的:箭靶的中心。一箭就射中箭靶中心。比喻一下子就击中目标或一句话就击中要害。

一帆风顺 船挂着满帆顺风行驶。比喻非常顺利,没有任何阻碍。

一轨同风 车轨相同,风俗一致。比喻国家统一。

一成一旅 成:古时以方圆十里为一成;旅:古时以兵士五百人为一旅。形容地窄人少,力量单薄。

一反常态 完全改变了平时的态度。

一干人犯 指罪犯和有关的人。

一窝蜂 一个蜂巢里的蜂一下子都飞出来了。形容许多人乱哄哄地同时说话或行动。

一觞一咏 觞:古代盛酒器,借指饮酒;咏:吟诗。旧指文人喝酒吟诗的聚会。

一心一德 大家一条心,为一个共同目标而努力。

一长两短 指意外的灾祸或事故。

一见钟情 钟:集中;钟情:爱情专注。旧指男女之间一见面就产生爱情。

一举两得 做一件事得到两方面的好处。

一面之词 争执的双方中一方所说的话。

一体同心 一体:一个整体;同心:齐心。比喻关系密切,共同一心。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一个人得道面仙,全家连鸡、狗也都随之升天。比喻一个人做了官,和他有关系的人也都跟着得势。

一扫而空 一下子便扫除干净。比喻彻底清除。

一动不如一静 没有把握或无益的事,还是不做为好。比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一寒如此 一:竟然;寒:贫寒。竟然穷困到这样的地步。形容贫困潦倒到极点。

一尺水十丈波 比喻说话夸张,不真实。

一蛇两头 比喻阴险凶恶的人。

一家眷属 眷属:家属,亲属。比喻出于同一流派。

一笔抹煞 抹煞:勾销。画一笔,全部抹掉。比喻轻率地把成绩、优点全部否定。

一步一鬼 走一步路就好象碰到一个鬼。形容遇事多疑。

一命呜呼 呜呼:叹词,古代祭文末多有此词,后即以此为死亡的代称。指人死亡。

一把死拿 比喻因循守旧,不肯变通。

一簧两舌 比喻胡言乱语。

一波三折 原指写字的笔法曲折多变。现比喻文章的结构起伏曲折。也比喻事情进行中意外的变化很多。

一本万利 本钱小,利润大。

一表非凡 表:外貌;凡:平凡。形容人容貌俊秀又有精神。

一决雌雄 雌雄:比喻胜负、高下。决一胜负,比个高下。

一无所得 什么也没有得到。形容毫无收获。

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蔽:遮。一片树叶挡住了眼睛,连面前高大的泰山都看不见。比喻为局部现象所迷惑,看不到全局或整体。

一触即发 触:碰;即:就。原指把箭扣在弦上,拉开弓等着射出去。比喻事态发展到了十分紧张的阶段,稍一触动就立即会爆发。

一家之计 指一夫一妻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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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凡 fēifán

(1) [outstanding]∶出色的或突出的

非凡的成就

(2) [extraordinary]∶出众的

非凡的工作能力

(1).不平凡,不寻常。《后汉书·李通传》:“今关门禁严,君状貌非凡,将以此安之?”《三国志·蜀志·先主传》:“舍东南角篱上有桑树生高五丈餘,遥望见童童如小车盖,往来者皆怪此树非凡。”《水浒传》第十四回:“这个令甥端的非凡,是好武艺。” 叶圣陶 《登雁塔》:“倒是庙门前的两棵白杨树值得赏玩,又高大挺拔,气概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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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 遨游 ”。亦作“ 遨逰 ”。1.游乐;嬉游。 战国 楚 宋玉 《小言赋》:“蝇蚋眥以顾盼,附蠛蠓而遨游。”《后汉书·张衡传》:“虽遨游以媮乐兮,岂愁慕之可怀。”《文选·张衡》作“游娱”。 唐 陈子昂 《上元夜效小庾体》诗:“三五月华新,遨游逐上春。”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畿辅·元夕放灯》:“四海承平日久,輦下繁富百倍,外方灯市之盛,日新月异,诸司堂属,俱放假遨游。” 清 宣鼎 《夜雨秋灯录·记李三三逸事》:“谈笑於稠人广众之中,遨游乎雪月风花之地。” 丁玲 《一九三○年上海》一:“ 美琳 想到那些自然的美景,又想到自己能终日与 子彬 遨游其中,反觉得很高兴了。”

(2).漫游;游历。《列子·力命》:“请謁不及相,遨游不同行,固有年矣。” 汉 司马相如 《琴歌》之一:“凤兮凤兮归故乡,遨游四海求其凰。” 唐 李白 《飞龙引》之一:“遨游青天中,其乐不可言。” 宋 张世南 《游宦纪闻》卷十:“既久居 洛 ,多遨游佛道祠。” 明 陈献章 《程乡县儒学记》:“所以遨逰乎圣人之方,而玄同乎圣人之神者,非可揣摩而得也。”《古今小说·李公子救蛇获称心》:“﹝ 范蠡 ﹞后见 越王 义薄,扁舟遨游五湖,自号 鴟夷子 。” 清 性休 《渔父图》诗:“东西南北任遨游,万里 长江 一叶舟。”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佟客》:“君遨游四海,閲人綦多,曾见异人否?” 方廷楷 《寄寄尘》诗:“我已十年甘隐遯,君犹千里事遨游。” 郭小川 《三门峡》诗:“明明在中原落脚,为什么又像遨游 西子湖 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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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逸待劳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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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以逸待劳比喻要保存实力。这一计是三十六计中的第四计。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以逸待劳

【汉语注音】:yǐ yì dài láo

【成语出处】:春秋.孙武《孙子.军争》:“以近待远,以佚(逸)待劳,以饱待饥,此治力者也。”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宾语、状语;含褒义;指作战、工作等方法。

【以逸待劳的意思】:逸:安闲;劳:疲劳。作战时做好准备,养精蓄锐充分休息,等待奔波疲劳的敌人进犯时有力地给予出奇制胜的回击。比喻要保存实力。这一计是三十六计中的第四计。

【以逸待劳的近义词】:养精蓄锐、一张一弛、有劳有逸;

【以逸待劳的反义词】:疲于奔命;

【以逸待劳的故事】

汉朝时期,大将军冯异派兵去攻打一座城池,另一个部队派出更多的兵力向这座城池进军,也想占领这座城池。冯异的军师这时侯劝他说:“敌人兵力强大,不如我们撤兵吧。”冯异说:“我们只要在敌人到城池之前赶到,然后安营扎寨士兵们养精畜锐,等敌人刚来的时侯趁他们还很疲劳,我们就能把他们一举奸灭。”于是冯异下令军队快速行军,在敌人之前便赶到了这座城池。他叫士兵把城门关好,不准走漏半点风声,以免打草惊蛇,并让士兵们吃饱喝足,好好休息,等待敌军的到来。果然,第二天敌军到城池的时侯士兵们累得都东倒西歪了。他们看到城池里没有丝毫动静,便准备进城休息,这时侯城里战鼓突然响了起来,冯异带着千军万马冲出城池,一骑精锐之师势如破竹把疲惫的敌军杀得四处乱逃。

【以逸待劳例句】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九十九回:“孔明笑曰:‘何其愚也!吾令汝等去,自有主见:吾昨夜仰观天文,见毕星廛于太阴之分,此月内必有大雨淋漓;魏兵虽有四十万,安敢深入山险之地?因此不用多军,决不受害。吾将大军皆在汉中安居一月,待魏兵退,那时以大兵掩之:以逸待劳,吾十万之众可胜魏兵四十万也。’”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一十八回:“老师的事情,门生还有不竭力的吗?但有一件,我们也只可以逸待劳,以静待动,等他们来请教我们。”

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二十三章:“依我愚见,目前就抽出一支精兵,并起赴陈留附近,或陈留与通许之间,以逸待劳,使左军不能直达开封城外。”

【以逸待劳造句】

在股市里频繁交易往往力不从心,倒不如以逸待劳寻找最适合的机会再介入。

每次热血传奇攻城的时侯我们都以逸待劳,等他们打得精疲力尽我们再卷士重来打得他们狼狈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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藕断丝不断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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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藕断丝连比喻表面上关系已断,实际上仍有牵连。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藕断丝不断

【汉语注音】:ǒu duàn sī bù duàn

【成语出处】:唐.孟郊《去妇》诗:“君心匣中镜,一破不复全。妾心藕中丝,虽断犹牵连。”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谓语、定语;中性成语;同“藕断丝连”。

【藕断丝不断的意思】:比喻表面上关系已断,实际上仍有牵连。

【藕断丝不断的近义词】:意惹情牵、拖泥带水、藕断丝连、藕断丝联、难舍难分、切肉连皮;

【藕断丝不断的反义词】:恩断义绝、一刀两断、当机立断、快刀斩乱麻;

【藕断丝不断的故事】

《去妇》

朝代:唐;作者:孟郊

君心匣中镜,一破不复全。

妾心藕中丝,虽断犹牵连。

安知御轮士,今日翻回辕。

一女事一夫,安可再移天。

君听去鹤言,哀哀七丝弦。

【藕断丝不断例句】

清.褚人获《隋唐演义》第八十一回:“无奈心志蛊惑已深,一时摆脱不下,遂使内监得以窥视其举动,逢迎进说,交通外奸,心中如藕断丝连,遣而复召,终贻后患,此虽是他两个前生的孽缘未尽,然亦国家气数所关。”

姚雪垠《李自成》第三卷第三十八章:“她认为再这样在感情上藕断丝连,不但对不起自己的丈夫,也对不起腹中的胎儿。”

【藕断丝不断造句】

感情较为深厚的婚外情总是保持着藕断丝不断的关系,犹其是擅长男欢女爱的对象。

她再也顾不上什么人言可畏了,全然不顾丈夫的感受破天荒地只想着跟情人继续藕断丝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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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的成语加解释

全文共 1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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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胼胝 胼、胝:手掌、足底的老茧。手掌足底生满老茧。形容经常地辛勤劳动。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关于劳动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徒劳无功 白白付出劳动而没有成效。

先难后获 难:艰难,劳苦;获:收获。先付出劳动然后再取得收获。比喻不坐享其成。

五谷不分 五谷:通常指稻、黍、稷、麦、菽。指不参加劳动,不能辨别五谷。形容脱离生产劳动,缺乏生产知识。

衣来伸手,饭来张口 形容懒惰成性,坐享别人劳动成果的人。

游手好闲 指人游荡懒散,不愿参加劳动。

自食其力 依靠自己的劳动所得来生活。

安生乐业 犹安居乐业。指安定愉快地生活和劳动。

交能易作 谓交换各业的劳动成果而互相获益。

劳筋苦骨 谓劳动繁重,使筋骨疲劳痛苦。

四体不勤 四肢不劳动,形容脱离劳动。

四体不勤,五谷不分 形容旧时知识分子脱离生产劳动,缺乏生产知识。

百载树人 〖解释〗培育人才需要百年。指育才是百年大计,要付出艰苦的劳动。同“百年树人”。

孤寡鳏独 〖解释〗泛指没有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人。

鳏寡孤茕 〖解释〗茕,无兄弟。泛指没有劳动力而又没有亲属供养的人。同“鳏寡孤独”。

鳏寡茕独 〖解释〗茕,无兄弟。泛指没有劳动力而又没有亲属供养的人。同“鳏寡孤独”。

女织男耕 〖解释〗封建社会中的小农经济,一家一户经营,男的种田,女的织布。指全家分工劳动。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 〖解释〗太阳升起就起来劳动,太阳下山就休息。原指上古人民的生活方式,后亦泛指单纯简朴的生活。

下愚不移 〖解释〗移:改变。下等的愚人,决不可能有所改变。旧时儒家轻视劳动人民的观点。也指不求上进,不想学好。

按劳分配 根据劳动的大小进行分配

按劳取酬 按照劳动贡献的大小领取报酬

饿鬼投胎 比喻大量吃东西而不劳动,造成对父母的拖累

半工半读 一面劳动一面学习的个人学习方案

不稼不穑 稼:播种;穑:收获谷物。泛指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

饭来张口 指吃现成饭而不劳动

安家立业 安置家庭,创立基业或事业。也指长期在一个地方劳动和生活。

安营扎寨 安、扎:建立,安置;寨:防守用的栅栏。指部队驻扎下来。也比喻建立临时的劳动或工作基地。

笔耕砚田 比喻从事脑力劳动,以读写为业。

不劳而获 自己不劳动却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

戴月披星 身披星星,头顶月亮。形容早出晚归,辛勤劳动,或日夜赶路,旅途辛苦。

耕耘树艺 耘:锄草,树:栽植;艺:播种。耕田、锄草、植树、播种。泛指各种农业生产劳动。

鳏寡孤独 泛指没有劳动力而又没有亲属供养的人。

好逸恶劳 逸:安逸;恶:讨厌、憎恨。贪图安逸,厌恶劳动。

糠菜半年粮 一年之中有半年用糠和菜代替粮食。形容旧社会劳动人民的生活极其贫困。

劳思逸淫 逸:安逸。指参加实际劳动,才能想到爱惜物力,知道节俭;贪图安逸就容易放荡堕落。

男耕女织 封建社会中的小农经济,一家一户经营,男的种田,女的织布。指全家分工劳动。

摩拳擦掌 形容战斗或劳动之前,人们精神振奋,跃跃欲试的样子。

胼手胝足 胼、胝:老茧。手脚上磨出老茧。形容经常地辛勤劳动。

起早贪黑 起得早,睡得晚。形容辛勤劳动。

水来伸手,饭来张口 形容懒惰成性,坐享别人劳动成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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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燕子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9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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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鱼幕燕】:宛如鼎中游动的鱼,帷幕上筑巢的燕子。比喻处于极危险境地的人或事物。

【旧燕归巢】:从前的燕子又飞回老巢了。比喻客居在外的游子喜归故里。

【劳燕分飞】:劳:伯劳。伯劳、燕子各飞东西。比喻夫妻、情侣别离。

【社燕秋鸿】:燕子和大雁都是候鸟,但在同一季节里飞的方向不同。比喻刚见面又离别。

【燕巢飞幕】:燕子把窝做在帐幕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同“燕巢于幕”。

【燕巢幕上】:燕子把窝做在帷幕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燕巢幙上】:燕子把窝做在帐幕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同“燕巢于幕”。幙,同“幕”。

【燕巢危幕】:燕子把窝做在帷幕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燕巢于幕】:燕子把窝做在帐幕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燕处焚巢】:燕子处在焚烧着的窝里。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燕处危巢】:燕子处在焚烧着的窝里。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燕妒花惭】:指的是女子貌美,使燕子忌妒,使花儿感到羞愧。

【燕蝠之争】:燕子和蝙蝠争论何为晨昏。比喻无意义的争吵。

【燕雀不知鸿鹄志】:鸿鹄:指天鹅。燕子与麻雀不知道天鹅的志向。比喻平凡的人不知道英雄人物的志向。

【燕雀岂知鸿鹄之志】:鸿鹄:指天鹅。燕子与麻雀怎能知道天鹅的志向。比喻平凡的人不知道英雄人物的志向。

【燕舞莺歌】:燕子在飞舞,黄莺在鸣叫。指的是春光明媚。同“燕舞莺啼”。

【燕舞莺啼】:莺:黄鹂。燕子在飞舞,黄莺在鸣叫。指的是春光明媚。

【燕语莺呼】: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指的是春天里大好的景象。也比喻女子说话声音婉转动听。

【燕语莺啼】: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指的是大好春光。

【莺歌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指的是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莺歌燕语】:黄鹂歌唱,燕子呢喃。指的是春天的美好景象。

【莺啼燕语】: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指的是大好春光。

【莺吟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指的是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蓬勃兴旺的景象。

【鱼游沸鼎,燕巢飞幕】:沸鼎:滚开的锅;飞幕:飞动不定的帐幕。鱼在滚开的锅里游,燕子在飘荡不定的帐幕上筑巢。比喻身处绝境,极其危险。

【鱼游沸釜,燕处危巢】:沸釜:滚开的锅。鱼在滚开的锅里游,燕子在飘荡不定的帐幕上筑巢。比喻身处绝境,极其危险。

【越凫楚乙】:同一只飞鸿,有人以为野鸭,有人以为燕子。比喻由于主观片面,对于事物认识不清而判断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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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解释

全文共 1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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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子和回声。多用以形容感应迅捷

《书·大禹谟》:"惠迪吉,从逆凶,惟影响。" 孔 传:"吉凶之报,若影之随形,响之应声,言不虚。"

隋李谔《上隋高祖革文华书》:"下民从上,有同影响,争骋文华,遂成风俗。"

宋叶适《大祥设醮青词》:"母亡子在,徒想音容;祝孝嘏慈,岂迷影响?"

郑观应《盛世危言·商战》:"至於今则轮舟、火车,飞挽无难,电报邮传,捷如影响。

2.呼应;策应

《宋书·谢晦传》:"奸臣王弘等窃弄威权,兴造祸乱,遂与弟 华 内外影响,同恶相成,忌害忠贤,图希非望。"

《资治通鉴·梁武帝太清元年》:"愿陛下速敕境上,各置重兵,与臣影响,不使差互。"

《太平广记》卷一八九引《谈宾录·李靖》:"初 突厥 屯兵浮图城,与高昌为影响,至是惧而来降。

3.近似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书证》:"若文章著述,犹择微相影响者行之,官曹文书,世间尺牍,幸不违俗也。"

明胡应麟《诗薮·唐下》:" 高 稍作初 唐 语,亦才影响耳。"

明高攀龙《讲义·君子而不仁者有以夫章》:"由此观之,君子安得以影响冒认这仁

4.仿效;模仿

《北史·李安世传》:" 齐 使 刘缵 朝贡, 安世 奉诏劳之。缵等呼安世 为典客。安世 曰:何以亡 秦 之官称於上国? 缵 曰:世异之号,凡有几也? 安世 曰: 周 谓掌客, 秦 改典客, 汉 名鸿胪,今曰主客。君等不欲影响 文 武 ,而殷勤亡 秦。"

宋范仲淹《序》:"四始之奥,讲议盖寡,其或不知而作,影响前辈,因人之尚,忘己之实。"

明袁宏道《叙梅子马王程稿》:"诗道之秽,未有如今日者。其高者为格套所缚,如杀翮之鸟,欲飞不得;而其卑者剽窃影响,若老妪之傅粉。

5.影子和声响。引申为踪迹

唐韩愈《上宰相书》:彼惟恐入山之不深,入林之不密,其影响昧昧,惟恐闻之於人也。"

宋洪迈《夷坚乙志·超化寺鬼》:"寺后附城有云山阁 ,阁下寝堂三间,多物怪,无敢至者。唯曾通判独挈家处之,往往见影响,犹以为仆妾妄语,拒不信。"

《西游记》第十五回:" 猴王 拿着棍,赶上前来,拨草寻蛇,那里得些影响。

6.音信,消息

宋罗烨《醉翁谈录·裴航遇云英于蓝桥》:或於喧哄处,高声访问玉杵臼,皆无影响,众号为风狂。"

《醒世恒言·大树坡义虎送亲》:" 勤自励 一去,杳无音信。林公 频频遣人来打探消息,都则似金针堕海,银瓶落井,全没些影响。"

清钱泳《履园丛话·景贤·书周孝子事》:"我官 江夏 日久,宾客多有从 归州 来者,当代汝访之。候有影响,即以相告。"

叶紫《火》:"现在已经快到中秋节了,打租饭来正式请过的还不到几家,其馀的大半连影响都没有。

7.印象,指事情的梗概

《孽海花》第七回:原来宝廷的事, 雯青 也知些影响,如今更详细问他, 宝廷 从头至尾述了一遍。

8.恍惚,模糊

唐元稹《梦游春》诗:"逡巡日渐高,影响人将寤。"

唐李德裕《次柳氏旧闻》:"﹝张说﹞因怀去胎药三剂以献。玄宗 得其药,喜,尽出左右,独构火殿中。煮未及熟,怠而假寝。影响之际,有神人长丈馀,身披金甲,操戈绕药三匝,药尽覆而无遗焉。"

宋叶适《宝谟阁待制知隆兴府徐公墓志铭》:"天下虽争为性命之学,然而滞涸於语言,播流於偏末,多茫昧影响而已。"

《初刻拍案惊奇》卷九:"拜住不敢十分抬头,已自看得较切,不比前日墙外影响,心中喜乐不可名状。

9.谓传闻不实或空泛无据

《初刻拍案惊奇》卷十:"那 程元 却都是些影响之谈,况且既为完姻而来,岂有不与原媒同行之理?"

清 徐作肃 《侯方域评》:" 朝 宗 家学最熟最悉,故两篇议论凿凿,无一字依傍影响。"

严复《救亡决论》:"方其为学也,必无谬悠影响之谈,而后其应事也,始无颠倒支离之患。

10.根据

《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六:"县令唤**来与他对,也只说得是平日往来,至於相约私逃,原无影响,却是对他不过。

清周亮工《书影》卷四:"今所传《文穆传奇》,似影响於此。第以母事为妻事,则大可喷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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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天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32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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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象征着勃勃生机;象征着繁花似锦。很多人喜爱它,赞美它。以下是关于春天的四字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NO1、【觅柳寻花】:觅:寻找。欣赏春天的景色。也指狎妓。

NO2、【春意盎然】:意:意味;盎然:洋溢,深厚。春天的意味正浓。

NO3、【春色撩人】: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NO4、【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NO5、【春风和气】: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NO6、【春深似海】: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NO7、【触手生春】:一动手就转成了春天,富有生机。形容技术高明神奇。

NO8、【春冰虎尾】: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NO9、【暮云春树】:傍晚的云,春天的树。表示对远方友人的思念。

NO10、【春光漏泄】:原指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将至的信息。比喻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漏出来。

NO11、【春色恼人】:恼:撩拔,挑逗。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NO12、【傍柳随花】:春天依倚花草柳树而游乐的情调。比喻狎妓。

NO13、【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NO14、【花红柳绿】: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也形容颜色鲜艳纷繁。

NO15、【妙手回春】:回春:使春天重返,比喻将快死的人救活。指医生医术高明。

NO16、【雨后春笋】: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比喻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NO17、【春回大地】:好像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NO18、【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NO19、【李白桃红】:桃花红,李花白。指春天美好宜人的景色。

NO20、【花明柳媚】:形容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NO21、【春宵苦短】:为春天的夜晚太短而苦恼。形容人处在欢乐之中,觉得时间过得很快。

NO22、【寸草春晖】:寸草:小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小草微薄的心意报答不了春日阳光的深情。比喻父母的恩情,难报万一。

NO23、【春去冬来】:春天过去,冬天来临。形容时光流逝。

NO24、【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NO25、【春来秋去】: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形容岁月流逝。

NO26、【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野火不能烧尽野草,春天一到野草又长出来了。比喻富有生命力的事物,任何力量也扼杀不了。

NO27、【秋菊春兰】:秋天的菊花,春天的兰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NO28、【莺吟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蓬勃兴旺的景象。

NO29、【枯木逢春】:逢:遇到。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比喻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NO30、【春蚕自缚】:缚:缠束,捆绑。像春天的蚕作茧那样,自己把自己缠束起来。

NO31、【莺吟燕儛】: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同“莺歌燕舞”。

NO32、【落花芳草无寻处】:比喻春天美好宜人的景色已经过去。

NO33、【春光明媚】:明媚:美好,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NO34、【春暖花开】: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景色优美。比喻游览、观赏的大好时机。

NO35、【九十春光】:九十:指春季三个月,共九十天。指春天的美好光景。

NO36、【回春妙手】:回春:使春天重返,比喻将快死的人救活。指医生医术高明。

NO37、【九春三秋】:九春:春季共九十天,故称“九春”;三秋:秀季三个月,故称“三秋”。指春天和秋天的美好时光。

NO38、【杏雨梨云】:杏花如雨,梨花似云。形容春天景色美丽。

NO39、【腊尽春来】: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回来了。

NO40、【满园春色】: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NO41、【一阳复始】:古人认为天地之间有阴阳二气,每年到冬至日,阴气尽,阳气又开始发生。指春天又到来了。

NO42、【柳暗花明】: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NO43、【春去夏来】:春天过去,夏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NO44、【腊尽春回】: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NO45、【虎尾春冰】: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NO46、【漏洩春光】:①透露春天的信息。②指密传消息或泄露男女私情。

NO47、【春事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NO48、【有脚阳春】:承春:指春天。旧时称赞好官的话。

NO49、【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NO50、【春色满园】:园内到处都是春天美丽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NO51、【双柑斗酒】:比喻春天游玩胜景。

NO52、【春笋怒发】: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比喻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NO53、【沂水春风】:沂水:河水名,在山东省曲阜县境内,孔子出生地。春风:春天和暖的风,比喻良好的熏陶和教育。来自沂水的春风。比喻深受孔学的教育与熏陶。

NO54、【春风雨露】:像春天的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NO55、【花香鸟语】:鸟语:鸟鸣如同讲话一般。形容春天动人的景象。

NO56、【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NO57、【文如春华】:华:同“花”。文章词藻像春天盛开的鲜花争奇斗艳。形容文章词汇丰富华丽。

NO58、【红情绿意】:红:指红花;绿:指绿叶。形容艳丽的春天景色。

NO59、【阳和启蛰】:启蛰:过冬的虫豸开始活动。春天来了,过冬的虫豸都活动了。比喻恶劣的环境过去,顺利和美好的时光开始了。

NO60、【鸟语花香】:鸟叫得好听,花开得喷香。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NO61、【时雨春风】:及时的雨,春天的风。泛指能使万物生长的雨和风。比喻良好教育的普遍深入。用来称颂师长的教诲。

NO62、【万古长春】:万古:千年万代,永远。永远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比喻人的精神永远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亦作“万古长青”、“万古常青”、“万古常新

NO63、【细雨和风】:细雨:小雨;和风:春天的微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方法温和而不粗暴。

NO64、【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NO65、【春山如笑】:形容春天的山色明媚。

NO66、【雨丝风片】:形容春天的微风细雨。

NO67、【燕语莺呼】: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形容春天里大好的景象。也比喻女子说话声音婉转动听。

NO68、【莺歌燕语】:黄鹂歌唱,燕子呢喃。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NO69、【春意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NO70、【春华秋实】:华: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NO71、【和风细雨】:和风:指春天的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和缓,不粗暴。

NO72、【漏泄春光】:原指柳叶首先透露春天到来的信息,后比喻男女私情泄露,或秘密被察觉。

NO73、【一阳来复】:古人认为天地之间有阴阳二气,每年到冬至日,阴气尽,阳气又开始发生。指春天又到来了。

NO74、【如履春冰】:履:踩。好像踩着春天薄薄的冰。比喻在危险的境地而提心吊胆。

NO75、【柳绿花红】: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也形容颜色鲜艳纷繁。

NO76、【春蛙秋蝉】: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NO77、【向阳花木】:向阳的花木光照条件比较好,春天早早发育。比喻因占有方便的条件而获得利益或照顾。

NO78、【韶光淑气】:韶光:美好的时光;淑:美好。春天的美好景象。

NO79、【半晴半阴】:又晴又阴,阴晴不定。形容春天至初夏季节阴晴不定的天气。

NO80、【百草权舆】:权舆:草木萌芽状态。指花草萌芽,春天到来。

NO81、【春暖花香】: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花香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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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红色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7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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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白朱朱 朱:正红色。白的白,红的红。指色彩各异的花木

红装素裹 红装:妇女的红色装饰;素裹:淡雅装束。指妇女艳丽和淡雅装束。用以形容雪过天晴,红日和白雪交相辉映的美丽景色

赤口毒舌 赤:火红色。形容言语恶毒,出口伤人。

赤舌烧城 赤:火红色。赤舌如火,足以烧城。比喻毁谤或挑拔离间的话非常伤害人。

赤心报国 赤:火红色,比喻真纯;赤心:忠心;报国:为国家效劳。旧指为帝王尽忠效劳。现亦形容赤胆忠心,为国效力。

丹墀 皇帝殿前石阶,涂上红色,叫做丹墀。

丹楹刻桷 楹:房屋的柱子;桷:方形的椽子。柱子漆成红色,椽子雕着花纹。形容建筑精巧华丽。

当场出彩 旧戏表演杀伤时,用红色水涂沫,装做流血的样子,叫做出彩。比喻当着众人的面败露秘密或显出丑态。

恶紫夺朱 紫:古人认为紫是杂色;夺:乱;朱:大红色,古人认为红是正色。原指厌恶以邪代正。后以喻以邪胜正,以异端充正理。

红粉青楼 红粉:原指红色的铅粉,为女子化妆用品,后借指美女;青楼:妓院。泛称有女色或可寻欢的场合。

好丹非素 爱好红色,反对白色。比喻对事物有偏见。

彤云密布 彤云:彤是红色的意思,有时指红霞;有时指下雪前均匀密布的阴云。很厚的云层布满天空,预示着大雪即将来临。

纡朱怀金 纡:系结;朱:朱绂,系印的红色丝带;怀:怀藏;金:金印。比喻做了大官。

桃腮粉脸 形容女子粉红色的面颊。

赤口白舌 赤:火红色。形容言语恶毒,出口伤人。

浮翠流丹 翠:青绿色。丹:朱红色。青绿、朱红的颜色在流动和浮现。形容色彩鲜明艳丽。

朱轓皂盖 红色的车障,黑色的车盖。古代高官所乘的车子。亦借指高官。

朱甍碧瓦 红色屋脊,青绿色的琉璃瓦。借指华丽的建筑。

朱轓皂盖 〖解释〗红色的车障,黑色的车盖。古代高官所乘的车子。亦借指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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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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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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