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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íng lóng tī tòu

玲珑剔透(玲瓏剔透)

(1).形容精工制造、结构奇巧、内部镂空的手工艺品。亦以形容供玩赏的太湖石之类。《西游记》第六十回:“忽见一座玲瓏剔透的牌楼,楼下拴着那箇避水金睛兽。”

(2).形容俊俏,漂亮。 元 无名氏 《百花亭》第二折:“惜玉怜香天生就,另一种可喜风流。淹润惯熟,玲瓏剔透,软欵温柔。” 明 金白屿 《梧桐树·过吴七泉山居》套曲:“不争你玲瓏剔透疎狂态,雪月风花锦綉排,无处买。”《儿女英雄传》第二三回:“及至见了 褚大娘子 ,又是一对玲瓏剔透的新媳妇。”

(3).形容聪明灵活,心里明白。 元 吴昌龄 《东坡梦》第二折:“ 牡丹 ,你玲瓏剔透今何在?俊俏聪明莫谩夸。”《醒世姻缘传》第二三回:“説到种地做庄稼,那心里便玲瓏剔透的,一説到书上边去,就如使二十斤牛皮胶把那心窍都胶住了的一般。” 周立波 《山乡巨变》上十九:“她的这个暗里的盘算,连 亭面胡 也一起瞒了。只有玲珑剔透的 盛清明 略略猜着了她的用心。”

成语词典已有该词条:玲珑剔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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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恋不止,不愿离去。喜欢、迷醉某种事物而不愿或忘记离开。形容对美好景致或事物的留恋。

1. 清·蒲松龄《聊斋志异·卷十·葛中》:“未几;花渐含苞;百资斧将匮;寻典春衣;流连忘返。”

2.冰心《三寄小读者》:“你一旦进入了生活知识的宝库,你就会感到又喜又惊,流连忘返。”

3 明·许仲琳《封神演义》第95回:“人君之宴乐有常,未闻留恋往返。”

4朱自清《〈燕知草〉序》:“加上绵延起伏的群山,错落隐现的胜迹,足够教你流连忘返。”

5郭小川《茫茫大海中的一个小岛》诗:“这个岛呵,为什么如此高大不凡?只因为:亿万亲人的深情厚谊,在这里流连忘返。”

6.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八十一回:“四时随意出游,弦管相逐,留恋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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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c式的成语有哪些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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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 比喻作恶的人一定难逃惩罚

铁板钉钉 ①犹言硬碰硬。比喻说话办事坚决、干脆。②比喻已成定论。

天理昭昭 昭昭:明显。旧称天能主持公道,善恶报应分明。

神采奕奕 奕奕:精神焕发的样子。形容精神饱满,容光焕发。

杀气腾腾 杀气:凶恶的气势;腾腾:气势旺盛的样子。形容充满了要杀人的凶狠气势。

生气勃勃 勃勃:旺盛的样子。形容人或社会富有朝气,充满活力。

死气沉沉 形容气氛不活泼。也形容人精神消沉,不振作。

生机勃勃 勃勃:旺盛的样子。形容有旺盛的生命力。

瘦骨嶙嶙 形容人或动物消瘦露骨。

书空咄咄 语本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黜免》:“殷中军被废,在信安,终日恒书空作字。扬州吏民寻义逐之,窃视,唯作‘咄咄怪事’四字而已。”后因以“书空咄咄”为叹息、愤慨、惊诧的的典实。

书声琅琅 形容读书声音响亮。

书声朗朗 形容读书声音清朗而响亮。

人言藉藉 籍籍:纷乱的样子。人们指责、攻击的话哪里都流传着。多用在说有关人家名誉的事。

人言啧啧 人们不满地议论纷纷。

人才济济 济济:众多的样子。形容有才能的人很多。

人心惶惶 惶惶:也作“皇皇”,惊惶不安的样子。人们心中惊惶不安。

热气腾腾 热气盛大。比喻情绪高涨,气氛热烈。

人情汹汹 见“人情恟恟”。

人情恟恟 形容人心动荡不安。

仪表堂堂 仪表:人的外表,风度;堂堂:仪容庄严大方的样子。形容人的容貌端正。

言笑晏晏 说说笑笑,和柔温顺。

言之谆谆,听之藐藐 说的人很诚恳,听的人却不放在心上。

杨柳依依 杨柳:古诗文中杨柳通用,泛指柳树。依依:轻柔的样子。古人送行,折柳相赠,表示依依惜别。比喻依依不舍的惜别之情。

一表堂堂 形容仪表堂皇。

议论纷纷 纷纷:杂乱的样子。各种意见的言论多而杂乱。

意气洋洋 见“意气扬扬”。

一息奄奄 只有微弱的一口气。形容垂死之状。

庸中皦皦 犹言出类拔萃。常人中显得才能特出者。

佣中佼佼 谓在平凡之人中才能较为特出。

庸中佼佼 庸:平凡的人;佼佼:特出。指平常人中的特别出众者。

忧心悄悄 忧虑不安貌。

余子碌碌 余子:其它的人。谓其它人平庸无能,表示对别人的轻视。《后汉书·称衡传》:“衡唯善鲁国孔融及弘农杨修。常称曰:‘大儿孔文举,小儿杨德祖。余子碌碌,莫足数也。’明·袁宏道《瓶花斋集之九·尺椟·与李龙湖》:“仆尝谓六朝无诗,陶公有诗趣,谢公有诗料,余子碌碌,无

英姿勃勃 英俊而富有朝气的样子。

想入非非 非非:原为佛家语,表示虚幻的境界。想到非常玄妙虚幻的地方去了。形容完全脱离现实地胡思乱想。

喜气洋洋 洋洋:得意的样子。充满了欢喜的神色或气氛。

小时了了 指人不能因为少年时聪明而断定他日后定有作为。

兴致勃勃 兴致:兴趣;勃勃:旺盛的样子。形容兴头很足。

血债累累 血债:未报的杀人深仇;累累:形容很多。指杀人很多,罪恶极大。

信誓旦旦 信誓:表示诚意的誓言;旦旦:诚恳的样子。誓言说得真实可信。

血迹斑斑 形容留下的血迹很多。

羞人答答 答答:害羞的样子。形容自己感觉难为情。

小心翼翼 翼翼:严肃谨慎。本是严肃恭敬的意思。现形容谨慎小心,一点不敢疏忽。

心旌摇摇 心神不定,情思起伏,就像旌旗随风飘摇一样。

心事重重 心里挂着很多沉重的顾虑

行色匆匆 行色:出发前后的神态。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

行色怱怱 见“行色匆匆”。

兄弟怡怡 兄弟和悦相亲貌。

雄心勃勃 勃勃:旺盛的样子。形容雄心很大,很有理想。

血泪斑斑 血与泪俱在实证物

相貌堂堂 形容人的仪表端正魁梧。

文质彬彬 文:文采;质:实质;彬彬:形容配合适当。原形容人既文雅又朴实,后形容人文雅有礼貌。

温情脉脉 脉脉:默默地用眼神或行动表达情意。形容饱含温和的感情,很想表露出来的样子。

威风凛凛 威风:威严的气概;凛凛:严肃,可敬畏的样子。形容声势或气派使人敬畏。

无所事事 事事:前一“事”为动词,做;后一“事”为名词,事情。闲着什么事都不干。

万目睽睽 睽睽:张目注视的样子。在众人的注视、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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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河的成语汇总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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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黄河心不死 比喻不达目的不罢休。也比喻不到实在无路可走的的境地不肯死心。

【出处】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十七回:“这种人不到黄河心不死。现在我们横竖总不落好,索性给他一个一不做二不休。”

跳到黄河洗不清 比喻无法摆脱嫌疑。

【出处】姚雪垠《李自成》第三卷第四十二章:“我不是担心他被留在贼营,倒是担心他带着李瞎子和你妹妹给我的两封书信,说不定还有什么贵重礼物,回来时被丁、杨二营的游骑抓去,使我跳进黄河洗不清,岂不受冤枉的窝囊气?”

跳进黄河洗不清 比喻很难摆脱干系,避免嫌疑。同“跳在黄河洗不清”。

【出处】姚雪垠《李自成》第三卷第四十二章:“我不是担心他被留在贼营,倒是担心他带着李瞎子和你妹妹给我的两封书信,说不定还有什么贵重礼物,回来时被丁、杨二营的游骑抓去,使我跳进黄河洗不清,岂不受冤枉的窝囊气?”

跳在黄河洗不清 比喻很难摆脱干系,避免嫌疑。

【出处】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二十二回:“我何玉凤这个心迹,大约说破了嘴也没人信,跳在黄河也洗不清,可就完了我何玉凤的身分了!”

河不出图 河:指黄河。黄河当中没有出现河图。古代相传每当圣明之世时,黄河便出现河图。因此黄河不出河图时则不是圣明之世。指时当乱世。

河汾门下 河:黄河。汾:汾水。用以比喻名师门下,人才济济或人才辈出。

【出处】隋末大儒王通(文中子)在黄河、汾水之间设馆教学,远近来此求学者达一千余人,房玄龄、杜如晦、魏征、李靖、程之、薛收、温大雅等都是他的门徒,而这些人都是唐初的功臣,时称“河汾门下”。

河汉江淮 黄河、汉水、长江与淮河的合称。比喻胸怀宽广。

【出处】明·黄叔初《端正好·寿李如真明府》套曲:“生就的准绳规矩,养成的河汉江淮。”

河清海竭 黄河水清,大海干涸。比喻难得遇到的事情。

【出处】《西京杂记》卷四引汉·枚乘《柳赋》:“小臣莫效于鸿毛,穿街鲜而嗽醪。虽复河清海竭,终无增景于边撩。”

河清海晏 河:黄河;晏:平静。黄河水清了,大海没有浪了。比喻天下太平。

【出处】唐·郑锡《日中有王子赋》:“河清海晏,时和岁丰。”

河清难俟 俟:等待。很难等到黄河水清。比喻时间太长,难以等待。

【出处】《左传·襄公八年》:“俟河之清,人寿几何?”

河清人寿 古时传说黄河水千年一清,因以之极言人之长寿。

【出处】清·顾贞观《金缕曲·寄吴汉槎宁古塔以词代书》词之二:“但愿得、河清人寿。归日急翻行戍稿,把空名、料理传身后。”

河清云庆 黄河水清,云呈五彩。古人以为太平祥瑞的象征。

【出处】明·张居正《承天大志纪赞·龙飞纪》:“河清云庆,祥光烛天。”

河山带砺 黄河细得象条衣带,泰山小得象块磨刀石。比喻时间久远,任何动荡也决不变心。

【出处】《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封爵之誓曰:‘使河如带,泰山若砺,国以永宁,爱及苗裔。’”

黄河水清 黄河之水常年混浊,如果变得清澈则被视为祥瑞的征兆。也比喻罕见的、难得的事情。

【出处】三国·魏·李康《运命论》:“夫黄河清而圣人生。”

砺带河山 黄河细得像衣带,泰山小得像磨刀石。比喻封爵与国共存,传之无穷。

【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序》:“封爵之誓曰:‘使河如带,泰山若厉,国以永宁,爰及苗裔。’”

砺山带河 砺:磨刀石;山:泰山;带:衣带;河:黄河。黄河细得象条衣带,泰山小得象块磨刀石。比喻时间久远,任何动荡也决不变心。

【出处】《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封爵之誓曰:‘使河如带,泰山若砺,国以永宁,爱及苗裔。’”

俟河之清 俟:等待。等待黄河变清。比喻期望的事情不能实现。

【出处】《左传·襄公八年》:“《周诗》有之曰:‘俟河之清,人寿几何?’”

问鼎中原 问:询问,鼎:古代煮东西的器物,三足两耳。中原:黄河中下游一带,指疆域领土。比喻企图夺取天下。

【出处】传说古代夏禹铸造九鼎,代表九州,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夏、商、周三代以九鼎为传国重器,为得天下者所据有。

鱼烂河决 鱼肉腐烂,黄河溃决。比喻因自身原因溃败灭亡而不可挽救。

【出处】语出《史记·秦始皇本纪论》附录汉班固曰:“河决不可复壅,鱼烂不可复全。”

中流砥柱 就象屹立在黄河急流中的砥柱山一样。比喻坚强独立的人能在动荡艰难的环境中起支柱作用。

【出处】《晏子春秋·内篇谏下》:“吾尝从君济于河,鼋衔左骖,以入砥柱之中流。”

鲤鱼跳龙门 古代传说黄河鲤鱼跳过龙门,就会变化成龙。比喻中举、升官等飞黄腾达之事。也比喻逆流前进,奋发向上。

【出处】《埤雅·释鱼》:“俗说鱼跃龙门,过而为龙,唯鲤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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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忽视 hūshì

[neglect;ignore;pay no regard to;fail to recognize] 不重视

忽视了学生们的真正需要

不重视;不注意。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内阁·仁智等殿宫》:“虽自命清流,忽视 武英 ,不屑与称僚寀,而时论不谓然。” 清 李渔 《闲情偶寄·演习·授曲》:“独有必不可少之一事,较阴阳平仄为稍难,又不得因其难而忽视者。” 秦牧 《艺海拾贝·核心》:“并不是说我们可以忽视塑造无产阶级英雄形象这个非常重要的文学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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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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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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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忽 shūhu

[carelessness;overlook] 粗心大意

疏忽就可能造成事故

亦作“疎忽”。1.忽略;不留意。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元史》:“《元史》之成,虽不出於一时一人,而 宋 ( 宋濂 ) 王 ( 王禕 )二公与 赵君 ( 赵壎 ),亦难免於疏忽之咎矣。” 茅盾 《霜叶红似二月花》五:“他只觉得这是一个关键,却因自己的疏忽而轻轻滑过了。”

(2).轻率;随便。 清 冯桂芬 《潘母张太夫人墓志铭》:“刑官关係人命,勿恃律例熟,疏忽致貽悔。” 清 钮琇 《觚賸·观人之法》:“盖人未有意气傲慢,举动疎忽,而能成大器、享大名者也。”《红楼梦》第五五回:“众媳妇们方慢慢的安分回事,不敢如先前轻慢疏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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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6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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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格 pǐngé

(1) [character and morals]∶品性;性格

烈士所具有的品格

(2) [quality and style]∶指文学、艺术作品的质量和风格

(3) [quality]∶物品的质量、规格

(1).指物品的质量规格。《宋书·颜竣传》:“及 世祖 即位,又铸 孝建 四銖……而盗铸弥甚,百物踊贵,民人患苦之。乃立品格,薄小无轮郭者,悉加禁断。” 五代 齐己 《谢人寄南榴卓子》诗:“品格宜仙果,精光称玉壶。” 清 梁绍壬 《两般秋雨盦随笔·品酒》:“论其(奔牛酒)品格,亦止如 苏州 之福贞, 惠泉 之三白, 宜兴 之红友。”

(2).指文学艺术作品的质量、格调。 唐 韩愈 《画记》:“至 河阳 ,与二三客论画品格,因出而观之。”《明史·文苑传四·李维桢》:“﹝ 维楨 ﹞负重名垂四十年,然文多率意应酬,品格不能高也。” 清 王士禛 等《师友诗传录》八:“﹝七言律诗﹞至盛 唐 声始远,品格始高。”

(3).品性;性格。 唐 李中 《庭苇》诗:“品格清於竹,诗家景最幽。” 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一:“ 洛阳 人谓牡丹为花……尊贵之也。亦如称 欧阳公 、 司马公 之类,不復指其名字称号,然必其品格超絶,始可当此。” 清 俞蛟 《潮嘉风月记·丽品》:“ 酉姐 品格端好,能诵《毛诗》及《四子书》。” 沙汀 《老烟的故事》:“为了尊重他那精细的品格,我特别邀请他到天井里去。”

(4).指官品,爵秩。《元典章·圣政一·饬官吏》:“第三考封赠,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赠者,量迁官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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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润 hóngrùn

(1) [flush ruddy]∶红而润泽

红润的脸色

(2) [rosy]∶像成熟的水果那样红色丰满的

红润嘴唇

色红而有光泽。 唐 白居易 《游平泉宴浥涧宿香山石楼赠座客》诗:“紫鲜林笋嫩,红润园桃熟。” 宋 苏轼 《与王定国书》:“ 扬州 有侍其太保者,官於瘴地十餘年。北归,面色红润,无一点瘴气。” 曹禺 《雷雨》第一幕:“ 四凤 约有十七八岁,脸上红润,是个健康的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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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成语贬义词及解释

全文共 1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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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大家学习贬义词,小编整理了小学成语贬义词并附上解释,欢迎大家的查阅,也欢迎大家来补充。

1飞扬跋扈:鸷鸟飞扬,大鱼跋扈.喻指意气举动骄横放肆

2刚愎自用:固执己见,对阻止、劝告或建议不耐烦

3为虎作伥:为老虎引路的鬼.比喻给坏人做帮凶,为坏人效劳

4穷奢极侈:极端奢侈,也说“穷奢极欲”

5虎视眈眈:像老虎要扑食那样注视着.形容贪婪地盯着,随时准备攫取

6穷兵黩武:出动全部兵力,任意发动战争.形容好战

7出尔反尔:原指你怎么对人行事,人也怎么还报你.现多指反复无常,言行前后自相矛盾

8流言蜚语:原指没有根据的话,现在多指在别人背后散布的诬蔑、中伤的说法

9重蹈覆辙:重新沿翻车旧辙走,比喻不重视总结经验,记取教训,再犯以前犯过的错误

10沽名钓誉:以不正当的手法博取名誉

11蛊惑人心:使人心意迷惑

12顾影自怜:顾盼自己的身影,独自可怜叹惜

13阴谋诡计:想达到某种目的的坏计谋、巧妙的策略或狡猾的计划;尤指不怀好意或应受指责的奸计

14一丘之貉:同一个山丘上的貉,比喻彼此同是丑类,没有什么差别

15老奸巨猾:深历世故,十分奸诈狡猾的人

16拾人牙慧:拾取别人的片言只语当做自己的话

17无稽之谈:不真实的或虚假的事情

18愤世嫉俗:不满黑暗的世道,憎恶不合理的社会习俗.但往往過度

19故伎重演:旧时的一套伎俩重新施展出来

20矫揉造作:过分做作,极不自然

21味同嚼蜡:形容没有味道,多指文章或言语乏味,毫无生气和感染力

22变本加厉:本意谓比原来更加发展.后谓变得比原来更加严重(多指缺点、错误)

23语无伦次:话说得颠三倒四,言语没有条理层次

24蒙昧无知:愚昧,不通事理

25靡靡之音:古指亡国的声乐.现指淫靡而不健康向上的庸俗音乐

26绵里藏针:喻外表看来温柔,软弱,实则内心刻毒强硬

27明珠暗投:旧时比喻怀才不遇,这里比喻好东西落到坏人手里

28墨守成规:比喻拘泥于成见而不善于机变

29居心叵测:心存险诈,难以预测

30怙(hù)恶不悛(quan-):坚持作恶,不肯悔改

31庸人自扰:庸人:平凡的人;自扰:自己搅乱自己.指本来无事而去自找麻烦

32麻木不仁:麻痹无知觉.比喻人对自身以外的事物漠不关心或反应迟钝

33有恃无恐:因为有倚仗就无所畏惧或顾忌.

34各行其是:每个人都觉得自己的做法是对的,根本不考虑别人的意见

35无事生非:没事儿找事,人为制造矛盾,枉生是非

36众口铄金:铄金:熔化金属.众口一词,足能熔化金属.比喻谣言多,可以混淆是非

37鬼鬼祟祟:行事暧昧而不光明

38暴殄(tin)天物:任意糟蹋东西

39按图索骥:骥:好马、千里马;索:寻找.原指按照伯乐的《相马经》去寻求好马.引申为依照既得的线索去寻找目的物.讽喻拘泥成法、食古不化、不知权变的人

40好高鹜远:骛:通“务”,追求.喜欢追求高远的目标.形容人不切实际而自命不凡

41沾沾自喜:形容自以为不错而得意的样子

42助纣为虐:比喻帮助坏人干坏事

43纸醉金迷:原意是让闪光的金纸把人弄迷糊了.形容叫人沉迷的奢侈繁华环境

44獐头鼠目:像袋象獐子那样又小又尖,眼睛像老鼠那样又小又圆.形容人相貌丑陋,神情狡滑.

45自以为是:是:对.总以为自己是对的.形容主观,不虚心

46作威作福:原意是只有君王才能独揽权威,行赏行罚.后泛指凭借职位,滥用权力

47锱铢必较:锱、铢:都是古代很小的重量单位.形容非常小气,很少的钱也一定要计较.也比喻气量狭小,很小的事也要计较

48纸上谈兵:在纸面上谈论打仗.比喻空谈理论,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也比喻空谈不能成为现实

49朝三暮四:原指玩弄手法欺骗人.后用来比喻常常变卦,反复无常

50指鹿为马:指着鹿,说是马.比喻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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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唐传奇

全文共 7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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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奇的思想内容唐传奇题材广泛,大多取材于现实生活。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传奇本是传述奇闻异事的意思,唐传奇是指唐代流行的文言短篇小说。它远继神话传说和史传文学,近承魏晋南北朝志怪和志人小说,发展成为一种以史传笔法写奇闻异事的小说体式。唐传奇内容更加丰富,题材更为广泛,艺术上也更成熟。唐传奇“始有意为小说”,标志著中国古代小说创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创作阶段。

唐代经济繁荣,特别是城市经济迅速发展,使市民的文化生活丰富,各种民间艺术得以发展,为传奇小说创作奠定了社会的基础。唐代各种文学形式的繁荣,并相互借鉴,相互融合,互相促进,也为唐传奇在题材内容和写作技巧上提供了营养。唐代科举考试中的“温卷”之风,也推动了传奇的发展。魏晋南北朝以来志怪及志人小说的创作则是唐传奇产生的文学渊源。

唐传奇的思想内容唐传奇题材广泛,大多取材于现实生活。其中数量最多、成就最高的是描写婚姻爱情题材的作品,如《柳毅传》、《莺莺传》、《李娃传》、《霍小玉传》等。这类作品表现了对婚姻爱情生活自由的向往和追求,抨击了封建礼教、婚姻制度和门第等级观念。唐代传奇的内容丰富多彩,反映的社会生活面较广,有的表现了男女情人的悲欢离合及社会原因,有的通过幻想形式反映了人们对幸福生活的美好理想,有的暴露了上层社会的种种丑恶现象,有的歌颂了见义勇为,反抗犟暴的豪侠行为,大都具有积极意义。唐传奇也包含着许多思想糟粕,如宣传鬼神迷信和宿命论,宣扬女人是尤物、祸水,赞美出于个人感恩而为主子效忠的行径等等唐代传奇对后代小说、戏曲及讲唱文学有较大的影响。唐传奇对宋以后的白话短篇小说即话本也有明显影响,很多题材和人物为话本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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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死一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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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九死一生也用来形容所处的环境或情况极端危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九死一生

【汉语注音】:jiǔ sǐ yī shēng

【成语出处】:战国.楚.屈原《离骚》:“‘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唐.刘良注:“虽九死无一生,未足悔恨。”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表示人的经历。

【九死一生的意思】:九:表示多数或多次。命运不济,多次濒临绝境历经艰险或多次死里逃生。也用来形容所处的环境或情况极端危险。

【九死一生的近义词】:万死一生、死里逃生、虎口余生;

【九死一生的反义词】:安然无事、安如泰山、安然无恙;

【九死一生的故事】

“九死一生”这个成语是从诗人屈原的《离骚》诗里演变出来的,当时楚国的诗人屈原受奸人所害被流放在外,他在恶劣的环境下还想念着楚国和百姓们,他写了《离骚》这首诗用来表达自已的情感。诗中有一节是这样写的:“长太息以掩涕兮,哀人生之多艰。余虽好修姱以鞿羁兮,謇朝谇而夕替。既替余以蕙纕兮,又申之以揽芷。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这首诗的意思是:我常常用袖子边擦眼泪边叹息,我无时不刻不在想念着楚国艰辛劳苦的百姓,我的行为也是为了追求美好的生活,却因此被人辱骂还丢掉了官职。我被流放被迫害被侮辱,因为我的身上戴着蕙草,我还采了佳卉与芳草。只要我是真心实意的,就算为了它死上九次我也决计不会后悔。

【九死一生例句】

元.王仲文《救孝子》第一折:“您哥哥剑洞枪林快厮杀,九死一生不当个耍。”

西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以异?”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七回:“你祖宗九死一生挣下这个家业,到如今不报我的恩,反和我充起主子来了。”

《古今小说.杨谦之客舫遇侠僧》:“杨益道:‘蛮烟瘴疫,九死一生,欲待不去,奈日暮途穷。’”

【九死一生造句】

他是一名消防战士,经历了形形色色的任务几乎是九死一生的活了下来。

从高龄产妇的角度来说,这一次的生产对她来说可谓是九死一生,最后她还是幸运的活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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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罪图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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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戴罪图功,指有罪之人立功,争取减免罪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戴罪图功

【汉语注音】:dài zuì tú gōng

【成语出处】:清.张廷玉《明史.马芳传》:“帝令察广堪办贼,许戴罪图功,否即以赐剑从事。”

【成语语法】:作谓语、定语;用于有罪之人。

【戴罪图功的意思】:戴罪:身负重责;图:谋取。指有罪之人立功,争取减免罪行。

【戴罪图功的近义词】:戴罪立功、立功赎罪、将功折罪;

【戴罪图功的反义词】:负隅顽抗、顽抗到底、死不改悔;

【戴罪图功的故事】

明朝时期,崇祯十五年,甘肃发生回民起义,甘肃总兵马爌率领军队加以镇压,为摇摇欲坠的朱明皇朝暂时求得了一方安宁。但是刚扑灭了这里的火,别的地方又有战乱。有一次督师孙传廷下令调动马爌的军队,马爌自以为有丰功伟绩,对孙传廷根本置之不理,孙传廷上奏皇帝,弹劾马爌违抗军令。皇帝调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觉得马爌不服军令是不对,但他镇压反抗有办法,便许他戴罪图功。马爌回军后孙传庭没有放过他,一面惩罚他抗令之罪,一面又开诚布公地加了一些罪名。好在皇帝还用得到他,仍然叫他以戴罪之身,好自为之。

【戴罪图功例句】

清.柯劭忞等《清史稿.宣统皇帝纪》:“诏夺瑞塣职,仍命权总督事,戴罪图功。”

姚雪垠《李自成》第六章:“一会儿,他幻想着皇上必将来旨切责,给他严厉处分,但仍使他戴罪图功,挽救局势。”

【戴罪图功造句】

尽管他是为了不打草惊蛇导致计划失败,但是以他曾经立下的汗马功劳还是有戴罪图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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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难不惧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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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临难不惧形容勇敢无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临难不惧

【汉语注音】:lín nàn bù jǔ

【成语出处】:战国.庄周《庄子.秋水篇》:“知穷之有命,知遇之有时,临大难而不惧者,圣人之勇也。”

【成语语法】:作谓语、定语;指临危不惧;强调的是在危急关头不怕。

【临难不惧的意思】:临:遭遇,碰到;惧:畏惧。遇到危难毫不畏惧不害怕。形容勇敢无畏。

【临难不惧的近义词】:无所畏俱、临危不惧、从容不迫、镇定自若;

【临难不惧的反义词】:惊惶失措、临事而惧、慌慌张张、惊弓之鸟;

【临难不惧的故事】

春秋时期,孔子带着学生周游列国时路过卫国的匡(现河南长垣县附近)地,过去鲁国的阳虎侵犯这里的时侯孔子的学生颜尅也跟随着他。颜尅此番驾车跟随孔子旧地重游,他一路上得意洋洋地跟老师和同学们介绍阳虎过去是怎样侵略这里的。匡人对阳虎是深恶痛绝的,而孔子的长相跟阳虎很相像,再加上颜尅添油加醋的表述,匡人见到后马上集合武装将孔子一行包围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孔子的得意门生子路被冲散了,过了很久才赶回来,子路担心老师受到惊吓心急火燎地冲进了人群中。没想到孔子这时侯却谈笑风生,表情自如,子路迷茫地问孔子:“老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这样高的兴致呢?”孔子镇定自若地回答子路道:“在水里不怕蛟龙的是渔夫之勇;在野外不怕虎豹的是猎人之勇;在战场上面对你死我活仍然向前冲的是战士之勇;而能够根据形势掌控自已命运,临大难而不惧者才是圣人之勇啊!”

【临难不惧例句】

战国.韩非《韩非子.说疑》:“夫见利不喜,上虽厚赏无以劝之,临难不恐,上虽严刑无以威之,此之谓不令之民也。”

唐.骆宾王《萤火赋》:“应节不愆,信也;与物不竞,仁也;逢昏不昧,智也;避日不明,义也;临危不惧,勇也。”

宋.苏轼《孔北海赞》:“世之议公者才气各有高卑,然皆以临难不惧,谈笑就死为雄。”

【临难不惧造句】

口齿伶俐的她,为了表现自己的临难不惧和大义凛然,把危险夸大其词,听起来真是惊心动魄。

经新闻媒体炒作,他在百姓心目中那种临难不惧、智勇双全的形象愈来愈清晰,越来越光彩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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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悟空的成语加解释

全文共 3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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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沐猴而冠:猕猴戴帽子,比喻外表虽装扮得很像样,但本质却掩盖不了。

2、尖嘴猴腮:孙悟空被称为尖嘴猴腮雷公脸。

3、山上无老虎,猴子称大王:比喻没有能人,普通人物亦充当主要角色。

4、火眼金睛:原指《西游记》中孙悟空能识别妖魔鬼怪的眼睛。后用以形容人的眼光锐利,能够识别真伪。

5、海底捞针:孙悟空龙宫借定海神针。后指在大海里捞一根针。形容很难找到。

6、土龙沐猴:比喻徒有虚名,而无其实。

7、腾云驾雾:乘着云,驾着雾。原是传说中指会法术的人乘云雾飞行,后形容奔驰迅速或头脑发昏。

8、千变万化:形容变化非常多;没有穷尽。孙悟空会七十二般变化,所以千变万化。

9、不分胜负:分不出谁胜谁负。形容竞赛双方水平、技术相当。

10、眉花眼笑:形容非常高兴、兴奋的样子。

11、神出鬼没:出:出现;没:消失。象神鬼那样出没无常。形容出没无常,不可捉摸。后泛指行动变化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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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春天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9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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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觅柳寻花:觅:是寻找的意思。欣赏春天的景色。也指狎妓。

二、春笋怒发: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比喻的是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三、红瘦绿肥:绿叶茂盛,红花凋谢。形容的是暮春景色。

四、回春妙手:回春:是使春天重返,比喻将快死的人救活。指医生医术高明。

五、春暖花香:来源于明·无名氏《打韩通》头折:“春暖花香,和风淡荡。我则见东郊上,男女成行,处处闲游赏。”形容春天美丽的景色。

六、燕语莺啼:莺是指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形容大好春光。出处:唐·皇甫冉《春思》诗:“莺啼燕语报新年,马邑龙堆路几千?”绿树春深,声断续,蕙风飘荡入芳从丛。(五代蜀·毛文锡《酒泉子》词)

七、花香鸟语:花儿散发着清香,鸟儿在欢唱。形容动人的春景。

八、百花齐放:形容百花盛开,丰富多彩。比喻各种不同形式和风格的艺术自由发展。也形容艺术界的繁荣景象。

九、乍暖还寒:形容冬末春初气候忽冷忽热,冷热也说不定。

十、绿草如茵:绿油油的草好象似地上铺的褥子。常指可供临时休憩的草地。

十一、春蚕自缚:缚:是指缠束,捆绑。像春天的蚕作茧那样,自己把自己缠束起来了。

十二、满园春色: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春天景象。

十三、春色满园:园内到处都是春天美丽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十四、百花齐放:百花,泛指各种花卉;齐,同时。千百种花同时开放,争相斗艳。形容春天百花盛开,丰富多彩。

十五、半晴半阴:又晴又阴,阴晴不定。形容春天至初夏季节阴晴不定的天气。

十六、春意盎然:春意:春天的气象。盎然:丰满、浓厚的样子。形容春天的气氛非常浓。

十七、雨丝风片:形容春天的微风细雨。

十八、草长莺飞:形容生机勃勃、万物复苏的景象

十九、春华秋实:华:是花的意思。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的是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二十、春意盎然:意,意味;盎然,洋溢,深厚。春天的意味正浓。出处:刘白羽《第二个太阳》3章:“四月的北方还残冬未尽,四月的南方已春意盎然。”

二十一、万象更新:万象:宇宙间一切景象;更:变更。事物或景象改换了样子,出现了一番新气象。

二十二、风光旖旎:形容景色柔及美好。

二十三、春冰虎尾: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很非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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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形容笑的词语附解释

全文共 10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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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浅浅的笑,淡淡的念,在季节的罅隙间流窜,在白色的高光下,折射出纷错的词语。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出的关于形容笑的词语附解释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苦笑:心情不愉快而勉强做出的笑容。

2、惨笑:内心痛苦、烦恼而勉强作出笑容。

3、失笑:不自主地发笑。

4、干笑:不想笑而勉强装着笑。

5、笑逐颜开: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开:舒展开来。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非常高兴的样子。

6、讪笑:讥笑。

7、笑里藏刀:形容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8、皮笑肉不笑:极其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形容虚伪或心怀恶意的样子。

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10、笑容可掬:掬:双手捧取。形容笑容满面。

11、奸笑:阴险地笑。

12、莞尔一笑:形容微笑。

13、讥笑:讥讽和嘲笑。

14、巧笑:美好的笑貌: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15、眉开眼笑: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16、狞笑:凶恶地笑。

17、嘻嘻哈哈:形容嬉笑欢乐的样子。

18、呵呵大笑:呵呵象声词,形容笑声。

19、嘲笑:用言辞笑话对方。

20、冷笑:含有讽刺、不满意、无可奈何、不屑于、不以为然等心情或怒意的笑。

21、微笑:1、略带笑容。2、不显着的、不出声的笑。

22、笑嘻嘻:形容微笑的样子:他脸上总是笑嘻嘻的。

23、笑哈哈:内心感到喜悦总是有说有笑!

24、狂笑:纵情大笑。

25、嫣然一笑: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指女性)。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26、痴笑:傻笑。

27、满脸堆笑:满脸高兴的样子。

28、破涕为笑:涕:眼泪。一下子停止了哭泣,露出笑容。形容转悲为喜。

29、前仰后合:身体前后晃动。形容大笑或困倦得直不起腰的样子。

30、仰天长笑:仰头朝天而大声地笑。多就对某件事不以为然而采取旁若无人的态度而言。

31、嬉皮笑脸:形容嬉笑不严肃的样子。

32、偷笑:形容人不出声的笑,多是不怀好意的笑。

33、捧腹大笑:用手捂住肚子大笑。形容遇到极可笑之事,笑得不能抑制。

34、谄笑:强装笑脸以讨好人。

35、哄堂大笑:形容全屋子的人同时大笑。

36、怪笑:1、惊怪,嗤笑。2、奇特的笑声。

37、笑眯眯:形容微笑时眼皮微微合拢的样子。

38、窃笑:1、暗中讥笑2、轻轻地或压抑地笑。

39、解颐:开颜而笑。

40、欢笑:快活地笑。

【延伸阅读】描写笑的好词

银铃般、笑嘻嘻、连珠般、笑哈哈、笑眯眯

嫣然一笑、微微一笑、心里暗笑、眼里含笑、不觉失笑、前仰后合、直不起腰、笑口常开、笑破肚皮、畅怀大笑、掩口欲小、咧着嘴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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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如木鸡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5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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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渻子为周宣王驯养斗鸡。过了十天周宣王问:鸡驯好了吗?纪渻子回答说:不行,正虚浮骄矜自恃意气哩。十天后周宣王又问,回答说:不行,还是听见响声就叫,看见影子就跳。十天后周宣王又问,回答说:还是那么顾看迅疾,意气强盛。又过了十天周宣王问,回答说:差不多了。别的鸡即使打鸣,它已不会有什么变化 ,看上去像木鸡一样,它的德行真可说是完备了,别的鸡没有敢于应战的,掉头就逃跑了。

有一位纪先生替齐王养鸡,这些鸡不是普通的老母鸡,而是要训练好去参加比赛的斗鸡。

庄子中有一责小故事:纪先生才养了10天,齐王就不耐烦地问:养好了没有?

纪先生答道:还没好,现在这些鸡还很骄傲,自大得不得了。

过了10天,齐王又来问,纪先生回答说:还不行, 它们一听到声音,一看到人影晃动,就惊动起来。

又过了10天,齐王又来了,当然还是关心他的斗鸡, 纪先生说:不成,还是目光犀利,盛气凌人。

10天后,齐王已经不抱希望来看他的斗鸡。没料到纪先生这回却说:差不多可以了,鸡虽然有时候会啼叫,可是不会惊慌了,看上却好像木头做的鸡,精神上完全准备好了。其他鸡都不敢来挑战,只有落荒而逃。

后来人们又把呆若木鸡这个成语引申表示十分愚(y)笨,也形容因为害怕或惊奇发呆的样子。

【出处】庄周《庄子达生》:鸡虽有鸣者,已无变矣,望之似木鸡矣;其德全矣,异鸡无敢应者,反走矣。

【释读】呆得像木头鸡一样。形容因恐惧或惊异而发愣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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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瞰词语解释

全文共 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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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鸟瞰

【读音】:niǎo kàn

【鸟瞰的意思】:从高处往下看。

【近义词】:俯瞰、俯视

【反义词】:仰望

【鸟瞰造句】

1、在中央电视塔上,人们可以鸟瞰整个市区。

2、我站着云端鸟瞰,而不是跪在地面仰望

3、从飞机上鸟瞰整个地面,地面的一切都变得渺小了

4、我站在高处鸟瞰兵马俑的全貌,气势恢宏,不禁让人赞叹华夏民族才智与双手。

5、从飞机上鸟瞰这世界上最大的沙漠,太壮观啦

6、当我站在城市上方鸟瞰,才明白自己是多么的渺小。

7、站在高处总能鸟瞰到没有看过的风景。

8、我站在山顶,鸟瞰这座城市的夜晚,感觉十分美丽。

9、这是当地最高的建筑物,可以鸟瞰这座城市的全貌。

10、飞机在天空上能够鸟瞰到地面的东西。

11、自从有了飞行器,我们可以在视频上鸟瞰许多东西。

12、冬天太冷了,我才不去高处鸟瞰风景呢。

13、不知道站在珠穆朗玛峰上鸟瞰到的风景会是什么样子。

14、勇于探险的人,总能鸟瞰到新奇的事物。

15、鸟瞰新重庆,新面貌。

16、天空中的鸟鸟瞰大地,风景优美。

17、不必鸟瞰了,这里没有你需要的东西。

18、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鸟瞰不一样的烟火。

19、鸟瞰到的世界,与仰望的世界,终究不同。

20、这幅画是从高处鸟瞰这座山而画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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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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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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