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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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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自然风光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1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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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秀山明 山光明媚,水色秀丽。形容风景优美。

烧琴煮鹤 拿琴当柴烧,把鹤煮了吃。比喻糟蹋美好的事物。

如花似锦 锦:有彩色花纹的丝织品。如同花朵、锦缎一般。形容风景绚丽或前程美好。

千岩竞秀 岩:山崖;竞:竞赛。重山叠岭的风景好象互相比美。形容山景秀丽。

名胜古迹 风景优美和有古代遗迹的著名地方

名山胜川 风景优美的著名河山。

柳烟花雾 形容春色迷蒙的景象

浪蝶狂蜂 轻狂的蜂蝶。比喻轻狂的男子。

湖光山色 湖的风光,山的景色。指有水有山,风景秀丽。

花下晒裈 裈:有裆裤子。在鲜花下晒裤子。比喻不文雅,煞风景。

风景不殊 指悲叹国土破碎或沦亡

福地洞天 原为道家语,指神道居住的名山胜地。后多比喻风景优美的地方。

风月无边 极言风景之佳胜。

大煞风景 损伤美好的景致。比喻败坏兴致。

洞天福地 原为道家语,指神道居住的名山胜地。后多比喻风景优美的地方。

大杀风景 破坏兴致的意思

大煞风趣 同“大煞风景”。

春和景明 春光和煦,风景鲜明艳丽。

楚囚相对 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言语》:“过江诸人,每至美日,辄相邀新亭,藉卉饮宴。周侯(周顗)中坐而叹曰:‘风景不殊,正自有山河之异!’皆相视流泪。唯王丞相(王导)愀然变色曰:‘当共戮力王室,克复神州,何至作楚囚相对!’”后用以形容人们遭遇国难或其它变故,相对

背山起楼 靠山建造楼房。比喻使人扫兴的事。

别有天地 天地:境界。比喻另有一番境界。形容风景或艺术创作的境界引人入胜。

煮鹤焚琴 把琴当柴烧,把鹤煮了吃。比喻糟蹋美好的事物。

醉翁之意不在酒 原是作者自说在亭子里真意不在喝酒,而在于欣赏山里的风景。后用来表示本意不在此而在别的方面。

作如是观 泛指对某一事物作如此的看法。

引人入胜 胜:胜境。引人进入佳境。现多用来指风景或文艺作品特别吸引人。

旖旎风光 旖旎:柔和美丽。柔和而美丽的韵致风采或自然风景。

眼开眉展 形容极度高兴。

雪中送炭 在下雪天给人送炭取暖。比喻在别人急需时给以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帮助。

新亭对泣 新亭:古地名,故址在今南京市的南面;泣:小声哭。表示痛心国难而无可奈何的心情。

寻幽探胜 探:寻求。胜:胜地,风景优美的地方。游览山水时寻找、搜索幽雅的胜地。亦作“寻幽探奇”、“寻奇探幽”、“探幽选胜”。

秀水明山 山光明媚,水色秀丽。形容风景优美。

无边风月 无边:无限;岁月:风和月亮,泛指景色。原指北宋哲学家周敦颐死后影响深广。后形容无限的美好风景。

未能免俗 没能够摆脱开自己不以为然的风俗习惯。

蔚为大观 蔚:茂盛;大观:盛大的景象。发展成为盛大壮观的景象。形容事物美好繁多,给人一种盛大的印象。

杀风景 损坏美好的景色。比喻在大家高兴的时候,突然出现使人扫兴的事物。

山清水秀 形容风景优美。

山明水秀 山光明媚,水色秀丽。形容风景优美。

山阴道上,应接不暇 山阴道:在会稽城西南郊外,那里风景优美。原指一路上山明水秀,看不胜看。后用下句比喻来往的人多,应接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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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解释

全文共 2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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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拖延贻误。

《金史·天文志》:“有童谣云:‘青山转,转山青。耽误尽,少年人。’盖言是时人皆为兵,转鬪山谷,战伐不休,当至老也。”《水浒传》第八回:“林冲道:‘感谢泰山厚意,只是 林冲 放心不下,枉自两相耽误。’”《红楼梦》第二四回:“早告诉我一声儿,多大点子事,还值的耽误到这会子。” 冰心《我的朋友的母亲》:“你是有家有孩子的人,散了就完了,人家F小姐一个多才多艺的女子,岂不就被你耽误了。” 浩然《艳阳天》第二章:“在这一刻千金的时候,白白耽误了半个月,抢种晚庄稼根本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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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师的成语及解释大全

全文共 31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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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世之师】:世世代代的老师,指才德高尚而永远可为人师表的人。

【冰寒于水】:冰比水冷。指后来居上。比喻学生胜过老师。

【宫墙重仞】:宫:宫殿,古时也指一般房屋;仞:古代长度单位,一仞合七八尺。房屋的墙高达数仞。比喻老师学识渊博,不可能一下接触到。

【减师半德】:谓只学到老师的一半。

【教无常师】:受教育不必有固定的老师。

【经师人师】:经师:研究或传授儒家经典的学者;人师:教人如何做人的师表。指教授经典学术的学者和培养人才品德的老师。

【经师易遇,人师难遭】:经师:古代教官;人师:为人师表的人;遭:遇到。单纯传授知识的老师容易遇到,为人师表的人不容易的人难遇到。

【老手宿儒】:宿儒:长期研究儒家经典的人。指年辈大的老师或知识渊博的学者。

【良师益友】:良:好;益:有帮助。使人得到教益和帮助的好老师和好朋友。

【良师诤友】:良:好;诤:敢于直言。很好的老师,能够直言相劝的朋友。

【名师益友】:指有学问,能给自己以教化帮助的老师和朋友。

【能者为师】:会的人就当老师。即谁会就向谁学习。

【青出于蓝】:青:靛青;蓝:蓼蓝之类可作染料的草。青是从蓝草里提炼出来的,但颜色比蓝更深。比喻学生超过老师或后人胜过前人。

【青过于蓝】:青从蓝草中提炼出来,但颜色比蓝草更深。比喻学生胜过老师,或后人胜过前人。同“青出于蓝”。

【青蓝冰水】:“青出于蓝,冰寒于水”的略语。比喻学生超过老师或后人胜过前人。

【三人行,必有我师】:三个人一起走路,其中必定有人可以作为我的老师。指应该不耻下问,虚心向别人学习。

【圣人无常师】:圣人:旧指品德高尚、智慧超群的人;常:永久的。圣人没有固定不变的老师。比喻无论是谁,只要有长处,就向他学习。

【桃李之教】:指老师的教诲。

【同门共业】:同门:在同一个老师门下;业:读书。同在一个老师的门下读书。即同学。

【无师自通】:没有老师的传授就能通晓。

【学无常师】:求学没有固定的老师。指凡有点学问、长处的人都是老师。

【学无师承】:学业没有得到老师的指点传授或未经名师传授。多作自谦之辞。

【严师畏友】:严:严格。要求严格的老师和朋友。

【严师益友】:严:严格;益:有帮助。使人得到教益和帮助的老师和朋友。

【一瓣香】:一瓣:即一炷香。用点燃的一炷香表达心中的虔诚。多用来表示对老师的崇敬之情。

【一瓣之香】:一瓣:即一炷香。用点燃的一炷香表达心中的虔诚。多用来表示对老师的崇敬之情。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哪怕只教过自己一天的老师,也要一辈子当做父亲看待。比喻十分尊重老师。

【一炷心香】:心香:旧时称中心虔诚,就能感通佛道,同焚香一样。比喻十分真诚的心意。多用来表示对老师的崇敬之情。

【一字师】:指订正一字之误读,即可为师。亦指更换诗文中一、二字的老师。

【一字之师】:改正一个字的老师。有些好诗文,经旁人改换一个字后更为完美,往往称改字的人为“一字师”或“一字之师”。

【谘师访友】:谘:询问,商量。请教老师,问询朋友。

【尊师重道】:道:指教师指引的应该遵循的道理,也指教师传授的知识。尊敬师长,重视老师的教导。

青蓝冰水

读音: qīng lán bīng shuǐ

释义: “青出于蓝,冰寒于水”的略语。比喻学生超过老师或后人胜过前人。

出自: 清•陈康祺《燕下乡脞录》卷四:“桐城派古文,望谿开之,海峰继之,至惜抱而其传始大,此天下之公言也。惜抱出于刘门,世几有青蓝冰水之喻。”

青过于蓝

读音: qīng guò yú lán

释义: 青从蓝草中提炼出来,但颜色比蓝草更深。比喻学生胜过老师,或后人胜过前人。同“青出于蓝”。

出自: 宋•朱熹《答吕季克书》:“其所著书乃如此,若《原说》者,则可谓青过于蓝矣。”宋•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后集•山谷下》:“东坡盖学徐浩书,山谷盖学沈传师书,皆青过于蓝者。”

师严道尊

读音: shī yán dào zūn

释义: 本指老师受到尊敬,他所传授的道理、知识、技能才能得到尊重。后多指为师之道尊贵、庄严。

出自: 《荀子•致士》:“师术有四,而博习不与焉。尊严而惮,可以为师。”《礼记•学记》:“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

学无常师

读音: xué wú cháng shī

释义: 求学没有固定的老师。指凡有点学问、长处的人都是老师。

出自: 《论语•子张》:“夫子焉不学?而亦何常师之有?”

用法: 三业先通,因博贯五经,兼明图纬,~。 ◎晋•皇甫谧《高士传•申屠蟠》

尊师重道

读音: zūn shī zhòng dào

释义: 道:指教师指引的应该遵循的道理,也指教师传授的知识。尊敬师长,重视老师的教导。

出自: 《后汉书•孔僖传》:“臣闻明王圣主,莫不尊师贵道。”

冰寒于水

读音: bīng hán yú shuǐ

释义: 冰比水冷。比喻学生胜过老师。

出自: 荀子《劝学》:“冰,水为之,而寒于水。”唐•张彦远《历代名画记•七•南齐》:“蘧(道愍)始师章(继伯),冰寒于水。”

教无常师

读音: jiào wú cháng shī

释义: 受教育不必有固定的老师。

出自: 《尚书•咸有一德》:“德无常师,主善为师。”

用法: 补充式;作谓语、宾语;指凡有长处者都可以为师

良师益友

读音: liáng shī yì yǒu

释义: 良:好;益:有帮助。使人得到教益和帮助的好老师和好朋友。

出自: 《论语•述而》:“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论语•季氏》:“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

造句: 和一位缔交半个多世纪的良师益友诀别,悲痛之情是难以尽述的。(夏衍《知公此去无遗恨——痛悼郭沫若同志》)

用法: 联合式;作主语、宾语、定语;含褒义

近义词: 情同手足 莫逆之交

反义词: 一丘之貉 狐群狗党

青出于蓝

读音: qīng chū yú lán

释义: 青:靛青;蓝:蓼蓝之类可作染料的草。青是从蓝草里提炼出来的,但颜色比蓝更深。比喻学生超过老师或后人胜过前人。

出自: 《荀子•劝学》:“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

造句: 愈变愈妙,可谓青出于蓝矣。(清•平步清《霞外捃屑》卷六)

用法: 主谓式;作谓语;含褒义

近义词: 后来居上

反义词: 每况愈下

三人行,必有我师

读音: sān rén xíng,bì yǒu wǒ shī

释义: 三个人一起走路,其中必定有人可以作为我的老师。指应该不耻下问,虚心向别人学习。

出自: 《论语•述而》:“三人行,必有吾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用法: 复句式;作分句;含褒义

师道尊严

读音: shī dào zūn yán

释义: 本指老师受到尊敬,他所传授的道理、知识、技能才能得到尊重。后多指为师之道尊贵、庄严。

出自: 《礼记•学记》:“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

无师自通

读音: wú shī zì tōng

释义: 没有老师的传授就能通晓。

出自: 唐•贾岛《送贺兰上人》诗:“无师禅自解,有格句堪誇。”

用法: 紧缩式;作谓语;含褒义

百世之师

读音: bǎi shì zhī shī

释义: 世世代代的老师,指才德高尚而永远可为人师表的人。

出自: 先秦•孟轲《孟子•尽心下》:“圣人,百世之师也,伯夷、柳下惠是也。”

用法: 偏正式;作主语、宾语;含褒义

近义词: 百世师

减师半德

读音: jiǎn shī bàn dé

释义: 谓只学到老师的一半。

出自: 宋陈善《扪虱新话•右军书东坡字鲁直诗》:“若乃学退之而不至者为孙樵;学渊明而不至者为白乐天,则以所谓减师半德也耶。”

用法: 动宾式;作宾语;含贬义

良师诤友

读音: liáng shī zhèng yǒu

释义: 良:好;诤:敢于直言。很好的老师,能够直言相劝的朋友。

用法: 联合式;作宾语;含褒义

近义词: 良师益友 莫逆之交

反义词: 狐群狗党 一丘之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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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头的四字成语含解释

全文共 10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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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一格 谓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

自成一家 谓在学术或技艺上有独特的创见或风格,能自成流派

自出机轴 见“自出机杼”

自出机杼 亦作“自出机轴”。比喻作文章能创造出一种新的风格和体裁

自出心裁 谓出于自己心中的设计或筹划。多指诗文、技艺等的构思有独创性

自出新裁 同“自出心裁”

自吹自擂 自己吹喇叭,自己打鼓。比喻自我吹嘘

自吹自捧 自我吹嘘,自己捧场

自厝同异 谓自找矛盾,互相不和

自得其乐 自己体会到其中的乐趣

自负不凡 自恃高明,不同寻常

自甘暴弃 见“自暴自弃”

自高自大 自以为了不起

自告奋勇 积极主动地争取承担某项任务

自给自足 依靠自己生产,满足自己的需要

自顾不暇 自己照顾不了自己。多指无暇顾及他人

自彊不息 见“自强不息”

自矜功伐 谓居功自傲

自觉自原 自己认识到应该如此而心甘情愿地照此行事

自郐而下 见“自郐以下”

自郐无讥 见“自郐以下”

自郐以下 亦作“自郐而下”。亦作“自郐无讥”。《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吴公子札)请观於周乐,使工为之歌《周南》、《召南》,曰:‘美哉!始基之矣,犹未也,然勤而不怨矣。’……自郐以下无讥焉。”后因以“自郐以下”表示自此以下的不值得评论

自愧弗如 自感不如别人而内心惭愧

自力更生 依靠自己的力量把事情办起来

自立门户 ①谓自己创立派别或结成宗派。②指自建家庭

自媒自衒 自我介绍,自我夸耀

自鸣得意 自己表示很得意

自命不凡 自以为不平凡、了不起

自欺欺人 用自己都无法置信的话或手法来欺骗别人

自弃自暴 同“自暴自弃”

自强不息 亦作“自彊不息”。谓自己努力向上,永不停息

自求多福 自己去寻求更多的福祉

自取咎戾 见“自取罪戾”

自取其咎 谓自己惹来的麻烦,自己招来的惩罚

自取罪戾 谓自招罪过

自然而然 谓出于自然之势,不经人力干预而收到预期的成效

自食其果 自己作了错事,自己承受坏的后果

自食其力 靠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

自食其言 自己说出的话不算数。形容不守信用

自树一帜 比喻单独建立一种风格、体制、派别或力量等

自私自利 只为个人打算,不顾国家和别人的利益

自讨苦吃 谓自寻烦恼;自找困难

自同寒蝉 同于深秋时节的蝉。形容噤口不言

自投罗网 亦作“自投网罗”。罗网,捕鸟捉鱼用的器具。比喻自蹈绝路

自投网罗 见“自投罗网”

自我解嘲 自己以言语或行动来掩盖、粉饰被人嘲笑的事情

自我陶醉 谓自己沉醉于某种事物或境界而盲目地加以欣赏

自我作古 谓由我创新,不循旧法

自我作故 见“自我作古”

自相残杀 自己人之间互相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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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全文共 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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揠苗助长[yà miáo zhù zhǎng]

【释 义】揠:拔起。把苗拔起,以助其生长。后用来比喻违反事物的发展规律,急于求成,反而坏事。

【出 处】先秦·孟轲《孟子·公孙丑上》:“宋人有闵其苗之不长而揠之者,芒芒然归,谓其人曰:今日病矣,予助苗长矣。其子趋而往视之,苗则槁矣。”

【近义词】 拔苗助长、欲速不达

【用 法】 连动式;作主语、宾语;含贬义

【示 例】 对学生的教育既不能~,也不能放任自流。

【近义词】:欲速不达

【反义词】:放任自流、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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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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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居丧过哀而亡身。 汉 蔡邕 《辞郡辟让申屠蟠书》:“丧亲尽礼,几于毁灭。”《后汉书·周磐传》:“﹝ 周磐 ﹞后思母,弃官还乡里。及母殁,哀至几於毁灭。”《宋书·隐逸传·戴颙》:“ 顒 年十六,遭父忧,几於毁灭,因此长抱羸患。” 唐 王勃 《为原州赵长史请为亡父度人表》:“诚非毁灭,所能投报。”

(2).摧毁消灭。 续范亭 《庆祝苏联十月革命节想到我们自己的国家》:“二十六年来,由于事实的考验,才知道毁灭世界的不是共产主义,而是法西斯主义。” 闻一多 《最后一次讲演》:“历史上没有一个反人民的势力不被人民毁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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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2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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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奢华 shēhuá

[opulent] 奢侈浮华

她觉得她生来就是为着过高雅和奢华的生活。——《项链》

(1).犹艳丽。 唐 韩愈 《李花》诗之二:“当春天地争奢华, 洛阳 园苑尤纷拏。”《红楼梦》第五十回:“疏是枝条艷是花,春妆儿女竞奢华。”

(2).奢侈,豪华。《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我生来的是富家,从幼的喜奢华,财物撒漫贱如沙。”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一》:“女始则导之奢华,破其产十之七八。” 老舍 《四世同堂》六:“在他心里,生命就是生活,而生活理当奢华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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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6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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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然 guǒrán

(1) [really;as expected;as things turn out]∶确实如此,表示事实与所说或所料相符

果然名不虚传

里头果然有一件粉红色的纱衣,她就拿起来,转身走进树林。——《牛郎织女》

(2) [if]∶连词,表示假设

那儿果然像你说的那么热,我去时就连毛衣也不用带了。

(3) [be satiated with food]∶饱足的样子

适莽苍者,三食而反,腹犹果然。——《庄子·逍遥游》

(1).饱足貌;隆起貌。《庄子·逍遥游》:“适莽苍者,三飡而反,腹犹果然。” 成玄英 疏:“果然,饱貌也。” 宋 范成大 《次韵温伯雨凉感怀》:“身安腹果然,此外吾何求。” 清 李渔 《闲情偶寄·颐养·调饮啜》:“饥饱之度,不得过分,七分是已。然又岂无饕餮太甚,其腹果然之时,是则失之太饱。”

(2).果真如此。指事实与预料的相同。《韩非子·内储说下》:“﹝ 文公 ﹞乃召其堂下而譙之,果然,乃诛之。”《史记·仲尼弟子列传》:“ 孔子 曰:‘无忧, 瞿 年四十后当有五丈夫子。’已而果然。” 唐 韩愈 《唐故江南西道观察使太原王公神道碑铭》:“ 德宗 顾列谓宰相曰:‘第几人,必 王某 也。’果然。” 清 李渔 《闲情偶寄·种植·杏》:“予初不信,而试之,果然。” 杨朔 《秘密列车》:“果然不久, 义县 解放, 锦州 也拿下来。”

(3).兽名。长尾猿。 唐 元稹 《和乐天送客游岭南二十韵》:“果然皮胜锦,吉了舌如人。” 明 李时珍 《本草纲目·兽二·果然》:“果然,仁兽也。出西南诸山中,居树上。状如猨,白面黑颊,多髯而毛采斑斕,尾长于身,其末有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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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10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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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淡 qīngdàn

(1) [morally lofty]∶清高淡泊

清淡平远

(2) [fresh and indifferent to fame or gain]∶清新恬淡

闲雅清淡

(3) [weak]∶颜色、气味等不浓

清淡的几样小菜

(4) [light]∶食物含油脂少的

清淡的菜

(5) [slack]∶买卖不兴旺;营业额少

生意清淡

(1).清高淡泊。《世说新语·言语》“ 王中郎 令 伏玄度 、 习凿齿 论 青 楚 人物” 刘孝标 注引《王中郎传》:“祖 东海 太守丞,清淡平远。”《南史·张绪传》:“ 宋明帝 每见 绪 ,輒叹其清淡。”

(2).清新恬淡。 宋 陈鹄 《耆旧续闻》卷八:“﹝ 赵叔灵 ﹞有诗集数十篇,闲雅清淡,不作晚 唐 体,自成一家。” 清 王先谦 《序》:“ 道光 末造,士多高语 周 、 秦 、 汉 、 魏 ,薄清淡简朴之文为不足为。”

(3).颜色、气味等不浓。 宋 石延年 《春阴》诗:“柳色低迷先作暗, 水 光清淡却生寒。” 元 陈孔彦 《题赵子昂竹石》诗:“何如竹石常清淡,冬雪春风一样看。” 郭沫若 《梅花树下醉歌》:“你从你自我当中,吐露出清淡的天香,开放出窈窕的好花。” 曹禺 《日出》第四幕:“并且你真会用香水,闻起来……这么清淡,而又这么幽远!”

(4).平淡。 清 李渔 《闲情偶寄·演习·授曲》:“曲既分唱,身段即可分做,是清淡之内,原有波澜。” 沙汀 《炮手》:“他说得很清淡,也很诚恳,但他才一坐下,旧派中两个年轻人紧跟着出击了。”

(5).犹清静、安静。《红楼梦》第五四回:“你们如今唱甚么?纔刚八齣《八义》闹的我头疼,咱们清淡些好。” 郭沫若 《棠棣之花》第二幕:“[ 严仲子 ]:唱多了,反而烦腻,我看可以不必了吧。[ 聂政 ]:不错,我们还是清淡的好。”

(6).指食物含油脂少。 明 张宁 《方洲杂言》:“平生不经尝五味丰腴之物,清淡安全,所以致寿。”《红楼梦》第五三回:“ 晴雯 此症虽重,幸亏他素昔是个使力不使心的人,再者素昔饮食清淡,饥饱无伤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七回:“ 雪渔 道:‘我们讲喫酒,何必考究菜,我觉得清淡点的好。’”

(7).贫薄;没油水。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闽中进士》:“时 开元 东宫官僚清淡, 令之 以诗自悼。”《玉娇梨》第一回:“这 太常寺 乃是一个清淡衙门。”《儒林外史》第三七回:“那奴才见衙门清淡,没有钱寻,前日就辞了要去。”

(8).俗指商业萧条,营业数额少。 茅盾 《林家铺子》二:“东洋货是准卖了,却又生意清淡。” 吴组缃 《一千八百担》:“如今街上生意是家家清淡,家家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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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 依坿 ”。1.依靠;依赖。《诗·小雅·鸿雁》“爰及矜人,哀此鰥寡” 汉 郑玄 笺:“鰥寡则哀之,其孤独者收敛之,使有所依附。” 晋 陶潜 《神释》诗:“与君虽异物,生而相依附。” 王西彦 《人的世界·第一家邻居》:“她现在依附寡孀的女儿过活。”

(2).归属;投靠。《后汉书·西羌传》:“ 月氏 来降,与 汉 人错居。虽依附县官,而首施两端。”《隋书·长孙览传》:“可汗何不依附天子,连结达头,相合为强,此万全之计。”《三国演义》第二一回:“此人虽係皇叔,今正依附 曹操 ,安肯行此事耶?” 清 周中孚 《郑堂札记》卷五:“愚谓当 项羽 起事时,尚不肯依坿 殷通 ,竟杀之以佩其印,奚必于 陈胜 死后,復立 楚怀王 孙 心 ?” 郭沫若 《洪波曲》第十章三:“他在依附着 陈诚 。但也摇摆不定。”

(3).依随,取决于。 宋 姚宽 《西溪丛语》卷上:“旧於 会稽 得一石碑,论海潮依附阴阳时刻,极有理。”

(4).紧贴;附著。 清 王端履 《重论文斋笔录》卷二:“凡鬼皆依附墙壁而行,不能破空,疫鬼亦然。” 管桦 《白马山》:“只有一条鱼背一样狭长的山脊,驮着一条小路,依附着悬崖通到后面大山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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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非 shìfēi

(1) [right and wrong]∶对与错;正确和谬误

是非问题

(2) [discord]∶口舌;纠纷

搬弄是非

(3) [appraise]∶评论;褒贬

不屑随人是非

(1).对的和错的;正确与错误。《礼记·曲礼上》:“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晋 陶潜 《拟挽歌辞》之一:“得失不復知,是非安能觉?” 邓小平 《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辞》:“对实现四个现代化是有利还是有害,应当成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最根本的是非标准。”

(2).指辨别是非。《孟子·公孙丑上》:“无是非之心,非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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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 jìshù

[technology;art;skill;technique] 在劳动生产方面的经验、知识和技巧,也泛指其他操作方面的技巧

(1).技艺;法术。《史记·货殖列传》:“医方诸食技术之人,焦神极能,为重糈也。”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三:“忽有一道人,亦美风表,多技术…… 张若水 介之来謁。” 清 侯方域 《再与贾三兄书》:“盖足下之性好新异,喜技术,作之不必果成,成之不必果用,然凡可以尝试为之者,莫不为之。”

(2).知识技能和操作技巧。 周而复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七:“ 张学海 是沪江纱厂保全部的青年工人,思想进步,对机器特别有兴趣,有空就钻研技术。” 李準 《李双双小传》六:“两个人见面, 双双 总要说他们猪场的新鲜事。比如一个猪下了十个猪娃呀,人工授精的新技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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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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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淡 lěngdàn

(1) [cold;indifferent]∶不热情

他受到十分冷淡的接待

(2) [cheerless;desolate]∶不热闹

在小教堂里他看起来好像最冷淡,但已被深深地感动了

亦作“ 冷澹 ”。1.不浓艳;素净淡雅。 唐 白居易 《白牡丹》诗:“白花冷澹无人爱,亦占芳名道牡丹。” 宋 刘子翚 《满庭芳·桂花》词:“叶底轻黄纂纂,恼人是微裂方缄。翛然胜,清真冷淡,无艷寄尘凡。” 元 张翥 《水龙吟·广陵送客,次郑兰玉赋蓼花韵》:“水天瀟洒,秋容冷淡,凭谁点缀?” 明 唐寅 《黄莺儿》词:“王孙浪游,光阴水流,梨花冷淡和人瘦。”

(2).幽寂;冷清。 南唐 李中 《徐司徒池亭》诗:“扶疏皆竹柏,冷淡似瀟湘。” 宋 梅尧臣 《辛著作知西京永宁》诗:“冷澹鳩鸣屋,宽闲水满塘。” 元 耶律楚材 《对雪鼓琴》诗:“笑捻吟鬚吟雪诗,冷淡生活太清絶。” 明 王衡 《真傀儡》:“人都道我怡神适兴,强闹煖这冷淡生涯。不知我避世逃名,故卖弄些风流罪过。” 老舍 《四世同堂》二一:“自从 日本 兵进了 北平城 ,除了生意冷淡了些, 金三爷 并没觉得有什么该关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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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斗量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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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车载斗量形容数量多得让人不足为奇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车载斗量

【汉语注音】:chē zài dǒu liáng

【成语出处】:晋.陈寿《三国志.吴志.孙权传》:“遣都尉赵咨使魏。”裴松之注引《吴书》:“如臣之比,车载斗量,不可胜数。”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表示事物数量很多;常与“不可胜数”连用。应用范围广,可以用于人也可以用于事物。

【车载斗量的意思】:载:装载。用车装,用斗量。形容数量多得让人不足为奇了。

【车载斗量的近义词】:不胜枚举、汗牛充栋、不可胜数;

【车载斗量的反义词】:屈指可数、凤毛麟角、寥若晨星;

【车载斗量的故事】

三国时期,刘备为了给关羽报仇率军直驱东吴。孙权看议和不成便欲降魏,中大夫赵咨自告奋勇去充当使者。曹丕内子了赵咨后并不谈攻蜀一事,他问赵咨:“吴侯是一位怎样的主子?”赵咨回答说:“吴侯选拔士兵吕蒙为大将是其智也;从普通人中选出鲁肃是其聪也;俘虏了于禁而不杀乃其仁也;夺了荆州兵不血刃乃其谋也;如今欲归于陛下是其策也,这些难道称不上是仁智雄略吗?”曹丕又问他:“吴侯的学问如何?”赵咨回答道:“吴主虽日日操劳但略有空闲便停下来读书。”曹丕突然说道:“我欲攻打吴国你觉得如何?”赵咨说道:“我吴国雄兵百万,小国也有御敌的计策,吴国有江汉天险却又有何畏惧?”曹丕再问:“像你一样的人才吴国有多少?”赵咨笑道:“聪明有才的不下百位,像我这样的嘛可谓车载斗量不可计算了。”曹丕听后甚是满意便下诏封孙权为吴王。

【车载斗量例句】

唐.刘餗《隋唐嘉话》卷下:“武后 初称周 ,恐下心不安,乃令人自举供奉官,正员外多置里行,拾遗、补闕、御史等至有‘车载斗量’之咏。”

宋.吴涛《禽言.婆饼焦》:“云穰穰,麦穗黄。婆饼欲焦新麦香,今年麦熟不敢尝。斗量车载倾囷仓,化作三军马上粮。”

孙犁《白洋淀纪事.吴召儿》:“这不算什么,要是像今天,好墨水,车载斗量,就不再会为一个空瓶子争吵了。”

张恨水《写作生涯回忆》:“像我这样车载斗量的文人,自是写不出有分量的东西。”

【车载斗量造句】

中国是一个文化底蕴很深的国家,富有收藏价值的文学作品可谓是车载斗量。

改革开放以后几乎全世界的奢侈品都来到了中国,中国对奢侈品的消费能力已到了车载斗量的水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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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思广益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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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集思广益集中群众的意见和智慧,广泛进行议论,从而把事情办出更好的效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集思广益

【汉语注音】:jí sī guǎng yì

【成语出处】:三国.蜀汉.诸葛亮《教与军师长史参军掾属》:“夫参署者,集众思,广忠益也。若远小嫌,难相违覆,旷阙损矣。”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指博采有益的意见。

【集思广益的意思】:集:集中;思:思想、意见;广:扩大;益:好处。集中群众的意见和智慧,广泛进行议论,从而把事情办出更好的效果。

【集思广益的近义词】:群策群力、各抒己见、博采众议、广开言路、通力合作;

【集思广益的反义词】:一意孤行、孤行己见、独断专行;

【集思广益的故事】

三国时期,刘备死后刘禅继位,诸葛亮全权处理蜀国的政事,诸葛亮没有因此而居功自傲,他非常注意听取下属们提出的意见。在益州被占令后,诸葛亮身边有董和协助他一起处理军机政务。董和在配合诸葛亮的时侯总是能够把问题开诚布公的提出来,一直保持知无不言的态度,诸葛亮对他一丝不苟的办事方式非常赞赏。当时主簿官杨顒(yóng)认为诸葛亮凡事都要亲自过问太过辛苦,他认为国家大小事,上下属应该有明确的分工,诸葛亮应该主管大事要事,一些小事由所辖官员管理就可以了。诸葛亮明白杨顒这是在关心他,但他认为自已身负重任有些事情不得不亲自过问,杨顒病逝后诸葛亮难过得泣不成声。后来诸葛亮为了让属下们都来参与政事写下了公文《教与军师长史参军掾属》号召大家都来发表意见,意思是说:丞相府里让大家都来参政议政,可以发挥所有人的智慧,听取有益的建议,这样才可以取得更好的成效。

【集思广益例句】

清.刘鹗《老残游记》第三回:“便凡闻有奇奢异能之士,都想请来,也是集思广益的意思。”

清.王夫之《宋论.英宗》:“集思广益,而功不必自己立,大臣之道也。而抑有不尽然者,非光大宅心而忠忱不渝者,其孰能知之?”

丁玲《悼念刘芝明同志》:“他召开许多座谈会,除剧本作者,演员外,还请了许多当时在党校学习的文学艺术工作者参加,引导大家集思广益,畅所欲言,讨论剧本的主题思想。”

【集思广益造句】

他定期召开别开生面的会议,请德高望重的工程师发表意见,集思广益,能很好地协调工作。

工作中我们应该乐此不疲地集思广益,但关键时刻也需要一锤定音,否则当断不断,反受其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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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花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1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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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梅止渴:想吃梅子;流出口水;就不渴了。比喻愿望无法实现;用空想安慰自己。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关于梅花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1、 妻梅子鹤:以梅为妻,以鹤为子,表示清高。

2、 止渴思梅:犹望梅止渴。比喻用空想安慰自己。

3、 驿路梅花:同“驿使梅花”。

4、 逸趣横生:指超逸不俗的情趣洋溢而出。

5、 摽梅之年:摽梅:梅子成熟后落下来。比喻女子已到了出嫁的年龄。

6、 驿寄梅花:请邮差寄送梅花。比喻向远方友人表达思念之情。

7、 双栖双宿:宿在一起,飞在一起。比喻相爱的男女形影不离。

8、 岁寒三友:松、竹经冬不凋,梅花耐寒开放,因此有[岁寒三友"之称。

9、 鱼传尺素:尺素:古代用绢帛书写,通常长一尺,因此称书信。指传递书信。

10、 一丘一壑:丘:土山;壑:山沟。原指隐者所居之地。后多用以指寄情山水。

11、 不过尔尔:尔(前):如此,这样;尔(后):通[耳",罢了。不过这样罢了。有轻视人的意思。

12、 盐梅之寄:比喻可托付重任。望梅阁老喻徒有虚名之官。盐梅相成盐味与酸味相调和。比喻济世的贤臣。

13、 望梅止渴:想吃梅子;流出口水;就不渴了。比喻愿望无法实现;用空想安慰自己。

14、 瞪眼咋舌:睁着眼睛,说不出话来。形容神情紧张或很吃惊。描写梅花的成语。同[瞪目结舌"。

15、 电光石火:闪电的光,燧石的火。原为佛家语,比喻事物瞬息即逝。现多形容事物象闪电和石火一样一瞬间就消逝。

16、 驿路梅花:表示对亲友的问候及思念。出处:唐·牟融《送范启东还京》诗:“官桥杨柳和愁折,驿路梅花带雪看。”

17、 一字之师:改正一个字的老师。有些好诗文,经旁人改换一个字后更为完美,往往称改字的人为[一字师"或[一字之师"。

18、 傲雪欺霜:形容不畏霜雪严寒,外界条件越艰苦越有精神。比喻经过长期磨练,面对冷酷迫害或打击毫不示弱、无所畏惧。傲,傲慢、蔑视。

19、 梅妻鹤子:〖解释〗以梅为妻,以鹤为子。比喻清高或隐居。宋·林逋隐居西湖孤山,植梅养鹤,终生不娶,人谓“梅妻鹤子”。雪胎梅骨喻高洁。

20、 鹤子梅妻:指宋隐士林逋以鹤为子、以梅为妻事。清董以宁《河满子·同程村闲话》词:“若比孤山林处士,但非鹤子梅妻。”亦喻指妻子儿女。香药脆梅果脯名。

21、 青梅竹马:青梅:青的梅子;竹马:指小孩将竹竿骑在裆下做马。形容小儿女天真无邪玩耍游戏的样子。现指男女幼年时亲密无间。

22、 岁寒三友:松、竹经冬不凋,梅花耐寒开放,因此有“岁寒三友”之称。出处:宋·林景熙《王云梅舍记》:“即其居累土为山,种梅百本,与乔松修篁为岁寒友。”

23、 暗香疏影:暗香:清幽的香气;疏影:稀疏的枝影。原形容梅花的香味和姿态,后被用为梅花的代称。出处:宋·林逋《林和靖集·卷二·山园小梅》诗:“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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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比喻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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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法如炉 指国家如炉火无情。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含有比喻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冠盖如云 冠盖:指仁宦的冠服和车盖,用作官员代称。形容官吏到的很多。

观者如堵 堵:墙壁。形容观看人数众多。

观者如云 观看的人就象行云一样密集。形容围看的人非常多。

归心如箭 想回家的心情象射出的箭一样快。形容回家心切。

果然如此 果真是这样。指不出所料。

如痴如醉 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如火如荼 荼:茅草的白花。象火那样红,象荼那样白。原比喻军容之盛。现用来形容大规模的行动气势旺盛,气氛热烈。

如胶如漆 象胶和漆那样黏结。形容感情炽烈,难舍难分。多指夫妻恩爱。

如泣如诉 好象在哭泣,又象在诉说。形容声音悲切。

如手如足 手足:比喻兄弟。比喻兄弟的感情。

如兄如弟 情如兄弟。比喻彼此感情好,关系密切。

如埙如箎 埙:古时用土制成的乐器;箎:古时用竹管制成的乐器。象埙、箎的乐音一般和谐。比喻兄弟和睦。

如醉如痴 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杀人如麻 如麻:象乱麻一样数不清。杀死的人多得象乱麻。形容杀的人多得数不清。

舌锋如火 比喻话说得十分尖锐。

慎终如始 慎:谨慎;如:象。谨慎收尾,如同开始时一样。指始终要谨慎从事。

胜友如云 胜友:良友。许多良友聚集一处。

始终如一 始:开始;终:结束。自始自终一个样子。指能坚持,不间断。

视丹如绿 丹:红。把红的看成绿的。形容因过分忧愁而目视昏花。

视民如伤 把百姓当作有伤病的人一样照顾。旧时形容在位者关怀人民。

视死如归 把死看得象回家一样平常。形容不怕牺牲生命。

逝者如斯 用以形容光阴如流水一去不返。

守口如瓶 守口:紧闭着嘴不讲话。闭口不谈,象瓶口塞紧了一般。形容说话谨慎,严守秘密。

守身如玉 保持节操,象玉一样洁白无瑕。也泛指爱护自己的身体。

思贤如渴 如渴:如口渴思饮那般,形容迫切。比喻迫切的想延致有才德的人。

哀思如潮 哀伤的思绪如同潮涌一般。形容极度悲痛。

爱才如渴 才:贤才,人才。爱慕贤才,急欲求得,就象口渴急于喝水一样。

爱财如命 把钱财看得跟生命一样重要。形容极端吝啬。

爱国如家 指帝王像爱抚自己的家室一样爱国爱民。

爱民如子 旧时称赞某些统治者爱护百姓,就象爱护自己的子女一样。

爱钱如命 某些人贪爱钱财就像吝啬生命一样。形容十分贪婪、刻薄。

安堵如故 堵:墙壁,居所。故:原来的。像原来一样相安无事。

安然如故 还象原来那样安安稳稳。

安适如常 安静而舒适,象往常一样。指经过某种变动后,恢复了正常,使人感到舒适。

白头如新 白头:头发白了;新:新交。指交朋友彼此不能了解,时间虽久,仍跟刚认识一样。

暴跳如雷 急怒叫跳,象打雷一样猛烈。形容又急又怒,大发脾气的样子。

鼻息如雷 鼻息:鼾声。打呼噜的声音就象打雷一样响。形容熟睡时鼾声大作。

笔大如椽 形容著名的文章。也指有名的作家。

表里如一 表:外表;里:内心。表面和内心象一个东西。形容言行和思想完全一致。

宾客如云 来客多得如聚集的云层。形容客人多。

宾至如归 宾:客人;至:到;归:回到家中。客人到这里就象回到自己家里一样。形容招待客人热情周到。

兵败如山倒 兵:军队。形容军队溃败就像山倒塌一样,一败涂地。

不绝如缕 绝:断;缕:细线。多形容局面危急或声音、气息等低沉微弱、时断时续。

臣门如市 旧时形容居高位、掌大权的人宾客极多。

臣心如水 心地洁净如水。比喻为官清廉。

堆积如山 聚集成堆,如同小山。形容极多。

对答如流 对答:回答。回答问话象流水一样快。形容口才好,反应快。

恩德如山 比喻恩德极为深生。

恩重如山 恩情深厚,像山一样深重。

防意如城 意:心思,指私欲。指严格遏止私心杂念,象守城防敌一样。

纷乱如麻 麻:麻团。交错杂乱像一团乱麻。

风雨如晦 指白天刮风下雨,天色暗得象黑夜一样。形容政治黑暗,社会不安。

风雨如磐 磐:大石头。形容风雨极大。

复旧如初 复:恢复;如:像,好像。恢复旧的,就像当初一样。

赴险如夷 赴:投身进去;险:危险;如:像;夷:平坦。走向危险的道路,看作像平坦的大道。形容不避艰险。

甘死如饴 甘:情愿;饴:饴糖。甘愿去死,就像吃糖一般。形容不怕死,把死作为快事。

甘之如饴 甘:甜;饴:麦芽糖浆。感到象糖那样甜。指为了从事某种工作,甘愿承受艰难、痛苦。

隔行如隔山 指不是本行的人就不懂这一行业的门道。

骨瘦如柴 形容消瘦到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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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网络流行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23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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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出门就不出门,只要送饭上门管饱就成。这是“宅女”的口号。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有趣网络流行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一:你爸不是李刚

由“我爸是李刚”,衍生而来。此语揭露了社会体制、法律等不健全出现“以权压法”等丑陋社会现象。

此语源于: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酒后在河北大学校内飞车接女友,将两名女生撞飞,致1死1重伤。在撞人欲逃被截之后,口出狂言“有本事你告去,我爸是李刚!” 李刚: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局刑侦科副局长。其岳父是河北省副省长。......

由于权压法,此事件处理低调不堪人意!据说李刚巨额财产不明,河北大学校长王洪瑞学术腐败严重......。听说,遇难者是农村户口,将按农村生活水准进行赔偿...

二:你很牛X(牛叉 )

牛B 的一种含蓄说法,有:吹牛皮、说大话、厉害、有本事等意思。该语经过发展,加上了现代年轻人的口语气息,更亲切的表达出一个人内心真实的想法。该词时褒时贬,做褒义讲时内含钦佩某人之意,X更加体现了青年一代狂野的特性;而做贬义讲时,内含讥讽之意,表面似赞而实则非赞。

三:“偷菜”

出处:网络游戏“开心农场”中一句游戏术语。“开心农场”是一款以种植为主的社交游戏。用户可以扮演一个农场的农场主,在自己农场里种植各种各样的蔬菜和水果。

入选理由:因“开心农场”游戏风靡互联网,“今天你偷菜了吗?”也成为亿万网民见面的问候语。“占车位”、“偷菜”更成了很多办公室白领最钟爱的游戏。上班下班朋友聚会,甚至出门买菜,都要想着“偷菜”。还有一些网民调好了闹钟三更半夜起来“偷菜”,乐此不疲。

四:“你OUT(落伍)了!”

出处:时下最流行的微博客你写了吗?现在微博客人气最火的明星是姚晨还是黄健翔?都不知道?那你是彻底OUT了……英语单词OUT引申义。

五:“哥吃的不是面,是寂寞。”

出处:7月初,在百度贴吧里突然有人发了一张一名非主流男子吃面的图片,图片配文“哥吃的不是面,是寂寞”。之后一发不可收拾,有网友相继模仿“哥×的不是×,是寂寞”的句式,“哥上的不是网,是寂寞”、“哥爱的不是你,是寂寞”……

入选理由:今年,“寂寞体”成为很多人的MSN、QQ签名,仿佛什么事情都可以化作“寂寞”两个字,它折射出现代人需要抚慰的心灵。寂寞是一种病,我们都在寻找治愈它的药片。

六:“嫁人就嫁灰太狼,做人要做懒羊羊!”

出处:今年春节贺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牛气冲天》不仅成为小朋友的新宠,也受到了年轻白领的热捧。片中那只点子很多却总是不能成功吃到羊的倒霉“灰太狼”虽说是个负面角色,但是它爱老婆胜过爱自己,它每次抓到羊完全可以自己先吃掉,可它一次都没有,总是辛苦地把小羊们送到老婆大人面前。同时,它坚持做家务,洗衣服、收拾房间,什么活都不用老婆插手。而“懒羊羊”虽然不是第一主角,但是它很聪明,干活和读书都比别的羊快,所以有很多时间可以用来睡觉。

入选理由:“灰太狼”具备了现代女性对伴侣的大多数要求,“懒羊羊”的处事方式和为人品质则备受网友推崇。这两个动画片里的角色成为津津乐道的话题,与它们相关的衍生品也卖得火爆,俨然已经成为中国人的动画新偶像。

七:我很纠结

流行于年轻人中的情感用语。纠结,可指难于解开或理清的缠结,也指树木的枝干互相缠绕。口头语:心情烦闷,不知如何是好,左也不是右也不是,相当矛盾,矛盾中的矛盾。

四: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

此语原意是年轻人理想远大但不切实际,好高骛远,在现实中往往会遭遇更多的打击和挫折,无奈与蹉跎等。也指想法很好,但很难付诸行动。形象生动的展示了社会生活中的人情世故、求职仕途、道德素质等的现象。

八:囧~

囧读:jiǒng

字义:

“八”——眉眼

“口”——嘴

原义:光明,明亮,光。

网义:郁闷、悲伤、无奈、无语等等,示意很好很强大,指处境困迫,喻尴尬,为难。本作“冏”同“窘”(粤语与“炯”同音)。

九:“宅女”“宅男”

能不出门就不出门,只要送饭上门管饱就成。这是“宅女”的口号。这些年轻美女家门一关自娱自乐。"宅女"大都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出生的独生孩子,在疼爱的目光下成长,步入社会难以一下子展示自我,于是在网络虚拟世界寻找舞台。随后,看到“宅男”的概念随之也被引入。

十:计划赶不上变化

【读音】ji hua gan bu shang bian hua

【释义】形容:在制定事物的发展规划以后,对其具有事态发展的不定性和未知性以及突发性的变化难以确定。与“以不变应万变”义相对。

十一:杯具

杯具,原指盛水的器具,后因与“悲剧”一词谐音,成为网络流行语,词性多变:可作形容词,名词等等。不少年轻人在网络上甚至生活中都常常用“杯具”来代替“悲剧”,形容人、事、物。随着网络语言的流传,更出现了“人生是张茶几,上面放满了杯具”等“箴言”。

十二:网络流行的口头语(禅)

1、我-靠

(这个词太经典了,不知道是哪位大虾发明出了这个词,以至于现在流行到这种地步,估计地球人都知道吧?呵呵,因此流行指数:5个星)

2.bt (变态的缩写,我也理解为“病态”)

(这个词太厉害了,看什么都BT,你BT我BT,大家一起BT,

流行指数:5个星)

3.我晕~

(无论在口头上还是网络聊天中都如此的有人气,“倒”的发展版,果然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气势,鼓励!!流行指数:5个星)

4.倒~

(在qq聊天中盛极一时,后来被“我晕”所代替,不过饮水还要思源,我们还是记住它,流行指数:4个星)

5.无语

(太著名了,太著名了,如果你还不知道的话,我无语…………流行指数:5个星)

6.郁闷啊~

(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流行于现在的校园,接出现了反抗的一代,于是郁闷了……现在封校了,更加郁闷!流行指数:4个星)

8.人品问题……

(流行于部分校园,呵呵,本人也是热情拥护者之一……流行指数:3个星)

9.......... 此句含义最多,虽然只是几个小数点

10.RMB,人民币,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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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眼睛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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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又称眼睛,目)是一个可以感知光线的器官。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描写眼睛的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侧目而视:侧:斜着。斜着眼睛看人。形容憎恨或又怕又愤恨。

炯炯有神:形容人或动物或其他事物的眼睛明亮,很有精神

盈盈秋水 秋水:比喻美女的眼睛象秋天明净的水波一样。形容女子眼神饱含感情

耳视目食:用耳朵看,用眼睛吃。比喻颠倒错乱。

回眸一笑 眸:眼珠。转动眼珠,嫣然一笑。常用以形容女子妩媚的表情。

双瞳剪水 瞳:瞳孔,指眼睛。形容眼睛清澈明亮。

耳视目听:用耳朵看,用眼睛听。三代道家荒唐地认为视听由精神主宰,可以不受器官限制。

瞪目结舌:睁着眼睛,说不出话来。形容神情紧张或很吃惊。

耳目股肱:股:大腿;肱:手臂从肘到腕的部分。起到耳朵、眼睛、手臂的作用。比喻辅佐帝王的重臣。也比喻十分亲近且办事得力的人。

飞眼传情:借眼睛来传递感情。

明眸皓齿 明亮的眼睛,洁白的牙齿。形容女子容貌美丽,也指美丽的女子。

瞋目切齿:瞋目:发怒时睁大眼睛。瞪大眼睛,咬紧牙齿。形容极端愤怒的样子。

凡胎肉眼:凡人的只能看见尘俗世界的眼睛。

瞪目哆口:睁大眼睛,张开嘴巴。形容惊呆的样子。

瞪眼咋舌:睁着眼睛,说不出话来。形容神情紧张或很吃惊。同“瞪目结舌”。

耳濡目染:濡:沾湿;染:沾染。耳朵经常听到,眼睛经常看到,不知不觉地受到影响。

目光如炬:目光发亮的像火炬一样。形容愤怒地注视着。也形容眼光明亮有神或见识高明

鼓睛暴眼:指眼睛突出的样子。

蜂目豺声:眼睛象蜂,声音象豺。形容坏人的面貌声音。

触目皆是:触目:接触到视线。眼睛所看到的地方,到处都是。

瞠目结舌:瞪:瞪着眼;结舌:说不出话来。瞪着眼睛说不出话来。形容窘困或惊呆的样子。

嗔目切齿:嗔目:发怒时睁大眼睛。瞪大眼睛,咬紧牙齿。形容极端愤怒的样子。

瞠目而视:瞪大眼睛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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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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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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