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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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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4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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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 gǎigé

[reform;change] 改掉旧的、不合理的部分,使更合理完善

经济改革

为了提高生产率,大家也进行技术改革。——《记一辆纺车》

(1).变更,革新。现常指改变旧制度、旧事物。《后汉书·黄琼传》:“覆试之作,将以澄洗清浊,覆实虚滥,不宜改革。”《梁书·武帝纪下》:“百官俸禄,本有定数,前代以来,皆多评准,顷者因循,未遑改革。”《元典章·户部三·分析》:“自开剏以来,其 汉 人等别无定制,以致相争词讼纷扰如此,若依旧例卒难改革。” 清 秋瑾 《满江红》词:“算弓鞋三寸大无为,宜改革。” 沉从文 《新与旧》:“这件事既已成为当地习惯,自然会好好的保存下来,直到社会一切组织崩溃改革时为止。”

(2).谓革除恶习劣行。《南齐书·刘祥传》:“上别遣敕 祥 曰:‘卿素无行检,朝野所悉……我当原卿性命,令卿万里思諐。卿若能改革,当令卿得还。’”

(3).谓删改诗文。 元 刘祁 《归潜志》卷八:“二公由文体不同,多纷争……故 雷 ( 雷希颜 )所作, 王 ( 王从之 )多改革, 雷 大愤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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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4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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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满;广泛传播。《礼记·中庸》:“言而民莫不信,行而民莫不说,是以声名洋溢乎中国,施及蛮貊。” 汉 扬雄《长杨赋》:“英华沉浮,洋溢八区。” 宋 苏轼《贺提刑马宣德启》:“治行耸闻於中外,家声洋溢乎缙绅。” 清 刘大櫆《送张福清序》:“今天下德化洋溢,率土咸宾。” 陈毅《六国之行》诗:“声誉日洋溢,人民意志坚。”

(2).水充溢流动貌。 三国 魏 阮籍《东平赋》:“流潢馀溏,洋溢靡之。”《法苑珠林》卷六三引 南朝 齐 王琰《冥祥记》:“ 护 临涧徘徊,叹曰:‘水若遂竭,吾将何资!’言终而清流洋溢,寻复盈涧。” 清 宣鼎《夜雨秋灯三录·丁养虚》:“能以拳石筑小山……山巅悬瀑布一道,穿桥曲折泻落,承以磁盆,水流循环,昼夜不绝,有欲窃其机巧者,拔起观之,不得,仍置盆内,水止不流。经先生拨弄,依然洋溢。”

(3).充分流露、显示。 清 钮琇《觚賸·两大文章》:“ 李徵君 陈情辞职,叶方伯 见危致命,忠孝之诚,洋溢楮墨。” 鲁迅《故事新编·补天》:“伊想着,猛然间站立起来了,擎上那非常好看且不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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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素材:形容时间宝贵的成语含解释

全文共 6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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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阴可惜】:寸阴:指短暂的时间;惜:爱惜。一寸光阴也应当爱惜。形容时间极其宝贵

【寸阴是竞】:寸阴:指短暂的时间;是:文言助词,用在动词与宾语之间,起把宾语提前的作用;竞:争取。一寸光阴也应当争取,不能浪费。形容时间极其宝贵

【寸阴是惜】:日影移动一寸的时间也应当爱惜。表示时间极其宝贵。

【貂裘换酒】:貂裘:貂皮做的大衣。用貂皮大衣换酒喝。形容宝贵者放荡不羁的生活。

【东箭南金】:东方的竹箭,南方的铜,古时都认为是上品。比喻可宝贵的人才。

【贵阴贱璧】:贵重光阴甚于玉璧。比喻时间的宝贵。

【黄金时代】:指人一生中最为宝贵的时期。也指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最繁荣的时期。

【馈贫之粮】:馈:赠送。广博的见闻是赠给知识贫乏者的宝贵的精神食粮。

【千金不换】:指物品十分宝贵。

【千金一刻】:形容时间非常宝贵。

【青春不再】:再:两次或第二次。青春过后就不会再来。形容青春时光宝贵。

【青春难再】:再:两次或第二次。青春过后就不会再来。形容青春时光宝贵。

【视如拱璧】:拱璧:以两拇指尖与两个食指尖合围那样的大璧。指看得极其宝贵。

【希世之珍】:希世:世上希有;珍:宝物。世间罕见的珍宝。比喻极宝贵的东西。

【稀世之珍】:世间罕见的珍宝。比喻极宝贵的东西。

【一寸光阴一寸金】:一寸光阴和一寸长的黄金一样昂贵。比喻时间十分宝贵。

【一寸山河一寸金】:面积一寸的国土跟寸金的价值一样昂贵。形容领土极其宝贵。

【一刻千金】:一刻时光,价值千金。形容时间非常宝贵。

【一壸千金】:比喻物虽微贱,关键时得其所用,便十分宝贵。

【一日难再晨】:一天之内不会有第二个早晨。比喻光阴宝贵,失不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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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字开头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8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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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单食薄yī dān shí bó

意思:衣裳单薄,食物很少。形容生活困苦。

衣冠楚楚yī guān chǔ chǔ

出处:《诗经·曹风·蜉蝣》:“蜉蝣之羽,衣裳楚楚。”

意思:楚楚:鲜明、整洁的样子。衣帽穿戴得很整齐,很漂亮。

衣冠禽兽yī guān qín shòu

出处:清·李汝珍《镜花缘》第四十三回:“既是不孝,所谓衣冠禽兽,要那才女又有何用。”

意思:穿戴着衣帽的禽兽。指品德极坏,行为象禽兽一样卑劣的人。

衣冠枭獍yī guān xiāo jìng

出处:宋·孙光宪《北梦琐言》卷十七:“河朔士人目苏楷为衣冠枭獍。”

意思:相传枭是吃母的恶鸟,獍是吃父的恶兽。旧时比喻不孝的人。

衣架饭囊yī jià fàn náng

出处:元·王子一《主入桃源》第一折:“饭囊衣架,塞满长安乱似麻。”

意思:装饭的口袋,挂衣的架子。比喻没有能力,干不了什么事的人。

衣来伸手,饭来张口yī lái shēn shǒu,fàn lái zhāng kǒu

意思:形容懒惰成性,坐享别人劳动成果的人。

衣衫蓝缕yī shān lán lǚ

出处:《左传·宣公十二年》:“训之以若敖、蚡冒,筚路蓝缕以启山林。”

意思:衣服破烂。

衣裳之会yī shāng zhī huì

出处:《谷梁传·庄公二十七年》:“衣裳之会十有一,未尝有歃血之盟也,信厚也。”

意思:与“兵车之会”相对而言,指春秋时代诸国之间和好的会议。

衣食不周yī shí bù zhōu

出处:明·冯梦龙《古今小说》卷二十七:“我今衣食不周,无力婚娶,何不俯就他家,一举两得?”

意思:周:齐备。形容衣食缺乏,生活困窘。

衣食父母yī shí fù mǔ

意思:指生活所依赖的人。

衣食住行yī shí zhù xíng

意思:泛指穿衣、吃饭、住房、行路等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衣香鬓影yī xiāng bìn yǐng

出处:北周·庾信《春赋》:“屋里衣香不如花。”唐·李贺《咏怀》诗:“弹琴看文君,春风吹鬓影。”

意思:形容妇女的衣着穿戴十分华丽(多指人多的场合)。借指妇女。

衣被群生yì bèi qún shēng

出处:宋·欧阳修《夫子罕言利命仁论》:“衣被群生,赡足万类。”

意思:衣被:给人衣穿,比喻加惠于人;群生:众生。比喻恩惠广施。

衣锦还乡yì jǐn huán xiāng

出处:《旧唐书·姜暮传》:“衣锦还乡,古人所尚。今以本州相授,用答元功。”

意思:旧指富贵以后回到故乡。含有向乡里夸耀的意思。

衣锦荣归yì jǐn róng guī

出处:《旧唐书·姜暮传》:“衣锦还乡,古人所尚。今以本州相授,用答元功。”

意思:旧指富贵以后回到故乡。含有向乡里夸耀的意思。

衣锦夜行yì jǐn yè xíng

出处:《史记·项羽本纪传》:“富贵不归故乡,如衣锦夜行。”

意思:锦:有彩色花纹的丝织品。夜里穿着锦绣衣服走路。比喻不能在人前显示荣华富贵。

衣轻乘肥yì qīng chéng féi

出处:《论语·雍也》:“赤之适齐也,乘肥马,衣轻裘。”《三国志·魏书·王粲传》裴松之注引《魏氏春秋》:“钟会,名公子,以才能贵幸,乘肥衣轻,宾从如云。”

意思:衣:穿。轻:轻暖的裘衣;肥:肥壮的马。穿着贵重的衣服,驾驭肥壮的马。形容生活奢侈豪华。

衣绣昼行yì xiù zhòu xíng

出处:《三国志·魏书·张既传》:“还君本州,可谓衣绣昼行矣。”

意思:昼:白天。穿了锦绣衣服在白昼行走。比喻在本乡作官,或富贵后回到故乡。

衣租食税yì zū shí shuì

出处:《汉书·食货志下》:“县官食租衣税而已。”

意思:租、税:田赋和各种税款的总称。依靠百姓缴纳的租税生活。

衣钵相传yī bō xiāng chuán

出处:《旧唐书·神秀传》:“昔后魏末,有僧达摩者,本天竺王子,以护国出家,入南海,得禅宗妙法,云自释迦相传,有衣钵为记,世相付授。”

意思:中国禅宗师徒间道法传授,常常举行授与衣钵的仪式。比喻技术、学术的师徒相传。

衣不蔽体yī bù bì tǐ

意思:蔽:遮。衣服破烂,连身子都遮盖不住。形容生活贫苦。

衣不解带yī bù jiě dài

出处: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排调》刘孝标注引《中兴书》:“仲堪父尝疾患经时,仲堪衣不解带数年。”

意思:解带:解开衣带,指脱衣。因事过度操劳,以致不能脱衣安睡。也形容看护病人十分辛劳(多指对长辈)。

衣不完采yī bù wán cǎi

出处:《史记·游侠列传》:“衣不守采,食不重味。”

意思:衣服不全是彩色的。比喻衣着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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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火的成语大全含解释

全文共 1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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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于星火 星火:流星。象流星的光从空中急闪而过。形容非常急促紧迫。

2.悬河泻火 比喻以强大力量去消灭敌方。同“悬河注火”。

3.十万火急 形容事情紧急到了极点(多用于公文、电报等)。

4.燎原烈火 好象大火在原野上燃烧,使人无法接近。比喻不断壮大,不可抗拒的革命力量。

5.玩火自焚 玩:玩弄;焚:烧。玩火的必定会烧了自己。比喻干冒险或害人的勾当,最后受害的还是自己。

6.油煎火燎 形容痛苦或焦灼。

7.火上添油 比喻使人更加愤怒或使情况更加严重。同“火上浇油”。

8.引风吹火 利用风来吹火,使火越烧越旺。比喻从中煽动,挑起事端。

9.火烧眉毛 火烧到眉毛。比喻事到眼前,非常急迫。

10.刀耕火耨 耨:除草。古人播种前先伐去树木烧掉野草,以灰肥田。泛指原始的耕作技术。

11.烈火轰雷 形容性情暴躁,爱发脾气。

12.急如风火 急得像疾风烈火一样。形容十分急迫。

13.火耕流种 古代一种原始的耕种方式。先用火烧去杂草,然后引水播种。犹言火耕水耨。

14.烽火相连 烽火:古代边防报警的烟火。指边防常抓不懈,比喻战火不断。

15.银花火树 比喻灿烂的焰火或灯火。

16.势如水火 形容双方就像水火一样互相对立,不能相容。

17.束蕴请火 比喻求助于人。也比喻为人排难解纷。同“束缊请火”。

18.无名火气 说不出来由的火气。

19.炳如观火 炳:光明、明亮、显著。形容看得清楚明白。

20.石火电光 形容事物象闪电和石火一样一瞬间就消逝。

21.火中取栗 比喻受人利用,冒险出力却一无所得。

22.急如星火 星火:流星。象流星的光从空中急闪而过。形容非常急促紧迫。

23.星火燎原 一点儿小火星可以把整个原野烧起来。常比喻新生事物开始时力量虽然很小,但有旺盛的生命力,前途无限。

24.解衣包火 比喻不解决问题,只招致危险。

25.鼻端生火 以之形容马行疾速。

26.火灭烟消 火苗熄灭,烟云消散。比喻事物消失净尽,不留一点痕迹。亦作“烟消火灭”。

27.抱薪救火 比喻用错误的方法去消除灾祸,结果使灾祸反而扩大。

28.水火不辞 指不避艰险。同“水火不避”。

29.明火执杖 点着火把,拿着武器。原指公开抢劫。后比喻公开地、毫不隐藏地干坏事。

30.杀人放火 指无法无天的强暴行为。

31.心急如火 心里急得象着了火一样。形容非常着急。

32.狐鸣篝火 指起事者动员群众的措施。同“狐鸣鱼书”。

33.热火朝天 形容群众性的活动情绪热烈,气氛高涨,就象炽热的火焰照天燃烧一样。

34.火妻灰子 焚妻灭子。指毁弃家室。

35.燎若观火 指事理清楚明白,如看火一般。

36.明若观火 象看火那样清楚。形容看事物十分明晰。

37.心焦火燎 心里急得像火烧着一样。形容十分焦急。

38.炮火连天 形容炮火非常猛烈。

39.火海刀山 比喻极其危险和困难的地方。

40.灯火万家 家家都点上灯。指天黑上灯的时候。亦形容城镇夜晚的景象。

41.战火纷飞 形容战斗频仍、激烈。

42.以火止沸 比喻处理方法不对,不但不能制止,反而助长已成的气势。同“以汤止沸”。

43.烧犀观火 比喻洞察事物。

44.火烧火燎 比喻心里非常着急或身上热得难受。

45.火尽薪传 火虽烧完,柴却留传下来。比喻思想、学术、技艺等世代相传。

46.四、“火”在第四位置的成语及其解释

47.十万火速 形容在紧急情况下动作极快地行事。

48.井中求火 在水井里去寻求火。比喻方法或方向不对,根本达不到目的。

49.真金烈火 比喻经过严重考验而品质不变。

50.泼油救火 救火时用油浇洒。比喻事情处理不得法,反而使事态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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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时间过得快的成语大全含解释

全文共 12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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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荏苒:时光:时间,光阴。荏苒:犹“渐冉”,指一点一点地流逝、不知不觉地过去。全意:指时间不知不觉渐渐过去。

白驹过隙:像白色骏马在细小的缝隙前跑过一样。形容时间过得极快。亦作过隙白驹。

昙花一现:指美好的事物出现的时间很短。昙花是一种灌木状肉质植物,花朵非常美丽,但是开花时间却只有3至4小时,可谓十分之短。人们用昙花一现来比喻美好事物不持久。

风驰电掣:形容非常迅速,像风吹电闪一样。电,像闪电一样。

雷厉风行:比喻执行政策法令严厉迅速。也形容办事声势猛烈,行动迅速。

光阴荏苒:时间一点一点的流逝。指时间渐渐地过去了。

稍纵即逝:纵:放;逝:消失。稍微一放松就消失了。形容时间或机会等很容易流逝。

弹指之间:比喻时间极短暂。

光阴似箭:时间像箭一样的飞快。形容时间消逝得迅速。

电光石火:闪电的光,燧石的火。原为佛家语,在佛经上,“电光”常用作比喻世间事物生灭变幻,无常迅速,禅宗好用“电光石火”比喻机锋敏捷,忽然触发,有所悟入。现多形容事物像闪电和石火一样一瞬间就消逝。

转瞬即逝:瞬:一眨眼,转眼。即:就。逝:消失。形容在很短的时间里消失。

岁月如流:时光如流水般迅速逝去,形容时光的消逝如流水之快。

乌飞兔走:形容光阴过得很快、迅速流逝。

尺壁寸阴:璧:古代的一种玉器。阴:日影,光阴;寸阴:指极短的时间。日影移动一寸的时间价值比径尺的璧玉还要珍贵。极言时间可贵。

一时三刻:指很短的时间。

俯仰之间:一低头,一抬头的工夫。形容时间极短。

一刻千金:谓短暂的时间价值千金。比喻时间极其宝贵。

日不暇给:意思是天天没有空闲,时间仍不够用,形容事物繁忙。出自《汉书·高帝纪下》:“虽日不暇给,规摹弘远矣。”

一弹指顷:手指一弹的时间。比喻时间极短暂。

倏忽之间:忽然,极快地。指极短的时间。

流光易逝:形容时间过得极快。

寸阴尺璧:阴:日影,光阴;寸阴:指极短的时间;璧:玉石,平圆形,正中有孔。一寸光阴价值比一尺的璧玉还要珍贵。形容时间可贵。

一时半刻:指很短的时间。同一时半晌、一时半霎。

跳丸日月:跳丸:跳动的弹丸。形容时间过得极快。

石火光阴:表示光阴之迅速,一眨眼就要过去。

立时三刻:立刻、马上。

日月如流:时光像流水一样迅速消逝。

旦夕之间:早晨。夕:晚上。早晚之间,形容在很短时间内。

瞬息之间:极短暂的时间内。

立谈之间:立谈:站着谈话。站着说话的一会儿时间。形容时间极短。

喘息未定:急促的呼吸还没有平稳下来。指还没有休息、恢复的时间。喘息:呼吸急促。

日月如梭: 梭:织布时牵引纬线的工具。像太阳和月亮一样地穿梭来去。形容时间过得很快。或是时间很快,无法把握。一般用来比喻时间的快,对旧人故事都已远去的无奈和遗憾。

一日三秋:一天不见面,就像过了三个季度。形容思念人的心情非常迫切。

一日千里:指马跑得很快,一天能跑一千里,可形容人较有才华可在短时间有较大进步,迅速。

一朝一夕:朝:早晨;夕:晚上。一个早晨或一个晚上。形容很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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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举过失加以指责。泛指责备。 明 贾仲名 《对玉梳》第三折:“猛见了他面目,事在当初,不合将他千般数落十分怒,料应来命在须臾。”《红楼梦》第六九回:“ 邢夫人 听説,便数落了 凤姐儿 一阵。” 梁斌 《红旗谱》三二:“ 老驴头 坐在炕沿上,把两只手掌抠在怀里,合着眼,闭着嘴,什么也不说,干挨 春兰 数落。”

(2).不住地述说。《儿女英雄传》第二十回:“﹝ 安太太 ﹞一面哭着,一面数落道:‘我的孩子!你可心疼死大娘子!拿着你这样一个好心人,老天怎么也不可怜可怜你,叫你受这样儿的苦哟!’” 杨朔 《永定河纪行》:“那个好心情的农民数落开了:‘村里要装电灯,装电话,装收音机,;还要修澡堂子,修电影院,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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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忠诚老实。《史记·李将军列传》:“﹝ 李广 ﹞死之日,天下知与不知,皆为尽哀。彼其忠实心诚信於士大夫也。” 宋 文天祥 《集杜诗·序》:“﹝ 林琦 ﹞外有文采,内甚忠实,数随患难,劳而不怨。” 明 唐顺之 《条陈海防经略事疏》:“ 苏 松 兵备僉事 熊桴 自 倭 事始起,以至今日无一岁不在兵间,忠实练事,沉毅内明,出入海潮,艰危不避。” 茅盾 《昙》二:“人家的信,一封一封接连着来,很忠实很恳切。”

(2).真实。 丁玲 《莎菲女士日记·十二月二十四》:“对的,假如 苇弟 能够再聪明一点,我是可以比较喜欢他些,但他却只能如此忠实的去表现他的真挚。” 毛泽东 《的序言和跋》:“开调查会,是最简单易行又最忠实可靠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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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传 liúchuán

[circulate;spread; be in circulation; be made known extensively] 谣言、新闻或其他信息在人们中间的传播

流传后世

一则正在流传的谣言

传下来;传播开。《墨子·非命中》:“声闻不废,流传至今。” 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三:“当时 吴濞 、 邓通 ,皆得自铸钱,独多流传,至今不絶。其轻重适中,与今钱略相似。” 清 陈廷焯 《白雨斋词话》卷三:“ 徐电发 词,当时盛负重名,至於流传海外,可谓荣矣。” 秦牧 《艺海拾贝·核心》:“那些平白如话,而又表达了群众心声或者阐述了深刻思想的诗句,可以世代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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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持 wéichí

(1) [maintain]∶保持使继续存在

维持秩序

(2) [protect]∶保护;维护

多亏他暗中维持,才得以平安无事

(3) [pleased with oneself;very proud of oneself]∶得意;威风

好不维持

(1).维系;保持。《史记·三王世家》:“ 齐王 之国,左右维持以礼义,不幸中年早夭。” 晋 干宝 《总论》:“是以昔之有天下者所以长久也,夫岂无僻主,赖道德典刑以维持之也。” 宋 王安石 《上时政疏》:“盖夫天下至大器也,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 巴金 《家》二二:“城内治安暂时由新委任的城防司令负责维持。”

(2).维护;帮助。 宋 苏洵 《几策·审势》:“冗兵骄狂,负力幸赏,而维持姑息之恩不敢节也。”《红楼梦》第四回:“那时 王夫人 已知 薛蟠 官司一事,亏 贾雨村 维持了结,才放了心。”《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二回:“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本来是抑强扶弱,互相维持之意。” 梁斌 《红旗谱》二二:“这人和我是金兰之交,能维持的,一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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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晚唐体

全文共 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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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唐体是以姚贾诗风为核心但其范围又略大于姚贾诗派的诗歌风格。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晚唐体"是是宋初一个诗歌流派,作为沿用已久的一个诗学和文学史概念,晚唐体是以姚贾诗风为核心但其范围又略大于姚贾诗派的诗歌风格,其具体内涵则表现为"刻意苦吟"、"冥搜物象"、"工巧精致"、"长于五律"、"清雅有味"五个主要方面。

宋初模仿唐代贾岛、姚合诗风的一群诗人,由于宋人常常把他们看作是晚唐诗人,因此名之为“晚唐体”。晚唐体诗人中最恪守贾、姚门径的是“九僧”,其中惠崇比较突出。他们继承了贾岛、姚合的苦吟精神,内容大多描绘清邃清幽的山林景色和枯寂淡泊的隐逸生活。另一个晚唐体诗人群体是潘阆、林逋等,其诗歌主要吟咏湖山胜景和抒写隐居不仕、孤芳自赏的心情。晚唐体诗人身份迥异的是寇准,他曾官至宰相,又与上述两个诗人群体都有交往,因此是晚唐体的盟主。

特征:

一、创作重视锻炼苦吟,以刻意造字为能事。

二、在体例上,多用近体而少古体。

三、“捐书以为诗”,以此来和“资书以为诗”的江西派对抗。

四、题材偏窄,观察细致。

五、诗风清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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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分开解释

全文共 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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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 玄 xuán 深奥不容易理解的:玄妙。玄奥。玄理(a.深奥的道理;b.魏晋玄学所标榜的道理)。玄学。

英: 英 yīng 花:落英缤纷。才能出众,才能出众的人:英俊。群英荟萃。英才。英雄。英烈。

玄英《尔雅·释天》云:“冬为玄英。”后人因用之代称冬天,如唐代魏征《道观内柏树赋》:“涉青阳不增其华,历玄英不减其翠。”

此外,冬季的别称还有“严节”,如梁任《赠徐征君》中的“何以表相思,贞松擅严节”;岁馀,如唐孟云卿《田园观雨兼晴后作》中的“秋成不廉俭,岁馀多馁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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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弓之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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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惊弓之鸟比喻受到过伤害或惊吓的人遇到一点情况就非常害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惊弓之鸟

【汉语注音】:jīng gōng zhī niǎo

【成语出处】:西汉.刘向《战国策.楚策四》:“雁从东方来,更羸(léi)以虚发而下之,魏王曰:‘然则射可至此乎?’……对曰:‘其飞徐而悲鸣。飞徐者,故疮痛也;鸣悲者,久失群也。故疮未息,而惊心未去也。闻弦音,引而高飞,故疮陨也。’”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主语、宾语;含贬义。侧重于指受到惊吓后遇事紧张或疑神疑鬼的人。

【惊弓之鸟的意思】:被弓箭射中过的鸟会非常害怕弓箭声。比喻受到过伤害或惊吓的人遇到一点情况就非常害怕。

【惊弓之鸟的近义词】:伤弓之鸟、心有余悸、漏网之鱼、草木皆兵;

【惊弓之鸟的反义词】:初生之犊、初生牛犊、安之若素;

【惊弓之鸟的故事】

魏国的更赢是战国时期一个赫赫有名的射箭能手。有一天更赢跟随魏王到郊外游玩的时侯,忽然看见一只大雁正慢慢地飞过。更赢对魏王说:“大王,我可以只把弓拉一下,不用箭就能把天上那只大雁射下来。”魏王惊讶地说:“会有这样的事?”于是更赢左手拿弓,右手拉弦,弦上并不搭箭,只听得“嘣”的一声响,那只大雁直往上飞然后拍了两下翅膀,便应声从半空中掉了下来。魏王看到后大吃一惊问道:“这是怎么回事?”更赢笑着回答说:“大王,这是一只曾经受过箭伤的大雁。”“你怎么会知道这只大雁受过箭伤呢?”魏王更加奇怪了。更赢回答说:“我是从这只大雁飞翔的姿势和嘀叫的声音中知道的。这只大雁飞得慢是因为它身上的箭伤没有愈合还在作痛,叫的声音听起来很悲惨是因为它离开同伴已经有一些时间了。因为旧的伤口在作痛,还没有好,所以它心里很害怕。当再次听到弓箭声响以后,更加害怕又被箭射中,于是就拼命往高处飞。它心里本来就非常紧张,加上拼命一使劲,本来未愈合的伤口又裂开了,于是疼痛难忍,就从空中掉下来了。”更赢能够知道大雁受过伤并且很害怕从而被吓坏,他的推理可谓入木三分,这也是他细心观察后才能胸有成竹地得出的结论。但是这种智慧才能是需要长期刻苦的积累才能够获得的。

【惊弓之鸟例句】

明.天然痴叟《石点头.瞿凤奴情愆死盖》:“方氏本是惊弓之鸟,听见官司两字,十分害怕。”

唐.房玄龄《晋书.卷七十一.列传第四十一.王鉴传》:“黩武之众易动,惊弓之鸟难安,鉴之所甚惧也。”

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十章:“如果侯爵率大军东下,武昌岂不白白地送给流贼?流贼目前已经是惊弓之鸟,惨败之余,决非满洲人的对手。”

【惊弓之鸟造句】

国际金价突然如高山流水一般急剧下跌,这显示出投资者们早已是惊弓之鸟。

地震之后那个地区所有的人都成了惊弓之鸟,稍有风吹草动就都争先恐后逃到街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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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枯石烂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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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海枯石烂表示坚贞爱情所立下的誓言。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海枯石烂

【汉语注音】:hǎi kū shí làn

【成语出处】:金.元好问《西楼曲》:“并刀不剪东流水,湘竹年年泪痕紫。海枯石烂两鸳鸯,只合双飞便双死。重城车马红尘起,乾鹊无端为谁喜?镜中独语人不知,欲插花枝泪如洗。”

【成语语法】:联合式;含褒义;作谓语、宾语、分句。多用于形容男女两个人的感情。

【海枯石烂的意思】:枯:干枯;烂:朽烂;海水干枯,石头粉碎,形容经历的时间久远,也形容意志坚定,永不改变。表示坚贞爱情所立下的誓言。

【海枯石烂的近义词】:矢志不移、海誓山盟、地久天长、天荒地老;

【海枯石烂的反义词】:弹指之间、朝秦暮楚、见异思迁、朝三暮四、一朝一夕;

【海枯石烂的故事】

流传到今天的国内外的经典的海枯石烂至死不渝的爱情故事几乎所有都是在奴隶社会至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时期所出现并流传后世的。如果说一对情侣厮守一生永不变心的话,那么无论古代还是现在都是数不胜数。然而这些从一而终的爱情都是在很平常的环境存在的,爱情发展很顺利,并没有经过什么曲折考验,所以没有成为文学作品所描述的对象。

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海枯石烂的故事,重庆有一对相濡以沫的老夫妇,为了躲避封建礼教的迫害,隐居在高山之上50年。在2002年的时候一个偶然才被探险队发现。这对老人女的叫徐朝清,男的叫刘国江。50年前,19岁的刘国江和比他大10岁的寡妇徐朝清相爱,招来村民闲言碎语。为了那份不染尘垢的爱情,两人携手私奔至与世隔绝的深山老林,远离一切现代文明,过着刀耕火种的原始生活。为了让爱人出行安全,刘国江在悬崖峭壁上凿下石梯,一凿就是半个世纪,一共凿了6000多级。探险队将这个美丽的爱情故事带下山,并给石梯命名为“爱情天梯”。入选为当代经典爱情,不少人慕名而来,感受一下“爱情天梯”见证下的那份坚贞爱情。

【海枯石烂例句】

金.元好问《摸鱼儿》:“香奁梦,好在灵芝瑞露。人间俯仰今古。海枯石烂情缘在,幽恨不埋黄土。相思树。流年度,无端又被西风误。”

明.汤显祖《紫箫记.胜游》:“地老天荒,海枯石烂,永刼同灰,无忘旦旦。”

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四:“你若执迷不悟,凭你石烂海枯,此中不可复出了。”

【海枯石烂造句】

正处于相恋的人都会乐此不疲不停地跟对方说:“我将爱你直到海枯石烂。”

我要与你同甘共苦,我要你就这样永远依偎在我的身旁,直到海枯石烂直到地老天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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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花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1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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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梅止渴:想吃梅子;流出口水;就不渴了。比喻愿望无法实现;用空想安慰自己。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关于梅花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1、 妻梅子鹤:以梅为妻,以鹤为子,表示清高。

2、 止渴思梅:犹望梅止渴。比喻用空想安慰自己。

3、 驿路梅花:同“驿使梅花”。

4、 逸趣横生:指超逸不俗的情趣洋溢而出。

5、 摽梅之年:摽梅:梅子成熟后落下来。比喻女子已到了出嫁的年龄。

6、 驿寄梅花:请邮差寄送梅花。比喻向远方友人表达思念之情。

7、 双栖双宿:宿在一起,飞在一起。比喻相爱的男女形影不离。

8、 岁寒三友:松、竹经冬不凋,梅花耐寒开放,因此有[岁寒三友"之称。

9、 鱼传尺素:尺素:古代用绢帛书写,通常长一尺,因此称书信。指传递书信。

10、 一丘一壑:丘:土山;壑:山沟。原指隐者所居之地。后多用以指寄情山水。

11、 不过尔尔:尔(前):如此,这样;尔(后):通[耳",罢了。不过这样罢了。有轻视人的意思。

12、 盐梅之寄:比喻可托付重任。望梅阁老喻徒有虚名之官。盐梅相成盐味与酸味相调和。比喻济世的贤臣。

13、 望梅止渴:想吃梅子;流出口水;就不渴了。比喻愿望无法实现;用空想安慰自己。

14、 瞪眼咋舌:睁着眼睛,说不出话来。形容神情紧张或很吃惊。描写梅花的成语。同[瞪目结舌"。

15、 电光石火:闪电的光,燧石的火。原为佛家语,比喻事物瞬息即逝。现多形容事物象闪电和石火一样一瞬间就消逝。

16、 驿路梅花:表示对亲友的问候及思念。出处:唐·牟融《送范启东还京》诗:“官桥杨柳和愁折,驿路梅花带雪看。”

17、 一字之师:改正一个字的老师。有些好诗文,经旁人改换一个字后更为完美,往往称改字的人为[一字师"或[一字之师"。

18、 傲雪欺霜:形容不畏霜雪严寒,外界条件越艰苦越有精神。比喻经过长期磨练,面对冷酷迫害或打击毫不示弱、无所畏惧。傲,傲慢、蔑视。

19、 梅妻鹤子:〖解释〗以梅为妻,以鹤为子。比喻清高或隐居。宋·林逋隐居西湖孤山,植梅养鹤,终生不娶,人谓“梅妻鹤子”。雪胎梅骨喻高洁。

20、 鹤子梅妻:指宋隐士林逋以鹤为子、以梅为妻事。清董以宁《河满子·同程村闲话》词:“若比孤山林处士,但非鹤子梅妻。”亦喻指妻子儿女。香药脆梅果脯名。

21、 青梅竹马:青梅:青的梅子;竹马:指小孩将竹竿骑在裆下做马。形容小儿女天真无邪玩耍游戏的样子。现指男女幼年时亲密无间。

22、 岁寒三友:松、竹经冬不凋,梅花耐寒开放,因此有“岁寒三友”之称。出处:宋·林景熙《王云梅舍记》:“即其居累土为山,种梅百本,与乔松修篁为岁寒友。”

23、 暗香疏影:暗香:清幽的香气;疏影:稀疏的枝影。原形容梅花的香味和姿态,后被用为梅花的代称。出处:宋·林逋《林和靖集·卷二·山园小梅》诗:“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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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字词语解释造句

全文共 17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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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手遮天:比喻玩弄权术、瞒上欺下的行径。

造句:由於黄先生对银行的溢付款项一手遮天,而赢得大家的赞誉。

2、 百看不厌:对喜欢的人,事物等看多少遍都不厌倦。比喻非常喜欢。

造句:到了节日里,各个景区摆设的花朵真是让人百看不厌。

3、 班门弄斧:比喻在行家面前卖弄本领,不自量力。

造句:你在著名华文作家的面前卖弄华文,岂不是班门弄斧。

4、 搬弄是非:把别人的话传来传去,有意挑拔,或在背后乱加议论,引起纠纷。

造句:他们到处搬弄是非,传播流言、破坏组织内部的和谐。

5、 变本加厉:指比原来更加发展。现指情况变得比本来更加严重。

造句:的坏习惯不但没有改正,反而变本加厉了。

6、 变幻莫测:变化不可测度。变化很多,不能预料。

造句:草地的气候变幻莫测,一会儿烈日当空,一会儿大雨倾盆,忽而雨雪交加,忽而狂风怒吼。

7、 别具匠心:指在技巧和艺术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巧妙构思。

造句:这篇小说让人看了回味无穷,作者确实是别巨匠心。

8、 不耻下问:指向地位比自己低、学识比自己少的人请教,也不感到羞耻(耻辱)。

造句:学习,不仅要做到虚怀若谷,还要做到不耻下问。

9、 不可救药:比喻人或事物坏到无法挽救的地步。

造句:他的问题很严重,已经不可救药。

10、 不可思议:原有神秘奥妙的意思。现多指无法想象,难以理解。

造句:我看这那座小山觉得不可思议。

11、 跋山涉水:形容旅途的艰辛劳苦。

造句:地质勘探队员不怕艰苦,跋山涉水,为祖国寻找宝藏。

12、 拔苗助长:比喻违反事物的发展规律,急于求成,反而坏事。

造句:“抢先教育”违背了儿童成长的客观规律,这种拔苗助长的办法结果必将造成对孩子身体和心灵的双重伤害。

13、 一文不值:形容东西毫无价值。

造句:我辛辛苦苦作的风筝,哥哥却说它一文不值,真没眼光。

14、 一日十行:读书速度很快。

造句:我学了速读之后读书一十行。

15、 一日三秋:比喻思慕心切。

造句:老师平日受到同学爱戴,这两天因生病请假,使同学有一日三秋之感。

16、 一日千里:形容速度很快。

造句:现代飞机的速度,用一日千里已不足以形容它的快。

17、 问心无愧:反省自问,心里没有丝毫惭愧。

造句:作人不求荣华富贵,只求问心无愧。

18、 哀哀父母:可哀呀可哀,我的父母啊!原指古时在暴政下人民终年在外服劳役,对父母病痛、老死不能照料而悲哀。

造句:咱人有子方知不孝娘,岂不问哀哀父母情肠!

19、 危言耸听:危言:使人吃惊的话;耸:惊动;耸听:使听话的人吃惊。指故意说些夸大的吓人的话,使人惊疑震动。

造句:人类交叉传染禽流感病毒绝非危言耸听,各国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

20、 潜移默化:潜:暗中同,不见形迹;默:不说话,没有声音。指人的思想或性格不知不觉受到感染、影响而发生了变化。

造句:家风虽然是无形的,但对子女的影响却非常之大,它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教育力量。

21、 安然无恙:很平安,没有受到损失和伤害。

造句:那次智利大地震,许多城市都毁灭了,但我叔父全家安然无恙,非常幸运。

22、 不期而遇:没有约定而遇见。

造句:高兴与悲伤总是不期而遇,或许这就是上帝再捉弄世俗吧!

23、 不屈不挠:形容顽强斗争,在敌人或困难面前不屈服,不低头那种不屈不挠的、要征服一切的心情。

造句:战士们不屈不挠的坚守在抗震第一线。

24、 不速之客:指没有邀请而自己来的客人。

造句:也不必说有时趁你不防钻进防盗铁门登堂入室的不速之客。

25、 唇亡齿寒:比喻利害密要相关。

造句:朝鲜自古就是我们一衣带水的友好邻邦,唇亡齿寒,可谓一体。

26、 春华秋实: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也比喻事物的因果关系。

造句:春华秋实,没有那浩荡的春风,又哪里会有这满野秋色和大好的收成呢?

27、 当之无愧:当得起某种称号或荣誉,无须感到惭愧。

造句:项羽来势汹汹,可还是被刘邦逼死江东,他不肯过江东的精神真是可歌可泣,霸王的称号他当之无愧,他的英雄形象十分惹人注目。

28、 道听途说:路上听来的又在路上传播的话。泛指没有根据的传闻。

造句:中国男子足球队能打进世界杯16强的说法是道听途说。

29、 滴水穿石:比喻只要有恒心,不断努力,事情就一定能成功。

造句:滴水穿石,持之以恒是古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遗产。

30、 断壁残垣:形容残败的景象。

造句:他仍在地坛中感受夕阳西下时断壁残垣的历史沧桑,浩瀚宇宙中个体生命的微不足道,命运无常时个人无缘无故遭遇到生存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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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人物动作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14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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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头探脑:探:头或上体向前伸出。伸着头向左右张望。形容鬼鬼祟祟的探望。

2、装模作样:指故意做作,故做姿态给人看。

3、扬长而去:大模大样地径自走了。

4、言谈举止:人的言语、举动、行为。

5、行步如飞:走路的步子轻快如飞。

6、拿腔作势:装模作样。

7、张牙舞爪:张开;舞:挥舞。形容猛兽凶恶可怕。也比喻现实生活中的猖狂凶恶。

8、喃喃自语:喃喃:连续不断地小声说话。小声地自己跟自己说话。

9、龙骧虎步:象龙马昂首,如老虎迈步。形容气慨威武雄壮。

10、扭扭捏捏:形容走路故作娇态或有意做作。也形容说话、做事不爽快、不大方。

11、吞云吐雾:原形容道士修炼养气,不吃五谷,后形容人吸烟。

12、煞有介事:原是江浙一带的方言。指装模作样,活象真有那么一回事似的。多指大模大样,好象很了不起的样子。

13、蹑手蹑脚:蹑:放轻脚步。形容放轻脚步走的样子。也形容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样子。

14、席地而坐:泛指在地上坐。

15、贼头鼠脑: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样子。

16、搔头摸耳:抓抓头皮,摸摸耳朵。形容一时无法可想的焦急神态。

17、力竭声嘶:嗓子喊哑了,力气用尽了。形容拼命地叫喊。

18、直截了当:形容说话做事爽快、干脆。

19、七手八脚:形容人多手杂,动作纷乱。

20、动如脱兔:比喻行动敏捷。“动如脱兔”常与“静若处子”连用。

21、嘁嘁喳喳:低声议论,搬弄是非。

22、装腔作势:拿腔拿调,故意做作想引人注意或吓唬人。

23、声嘶力竭:竭:尽。嗓子喊哑,气力用尽。形容竭力呼喊。

24、神出鬼没:出:出现;没:消失。象神鬼那样出没无常。形容出没无常,不可捉摸。后泛指行动变化迅速。

25、磨拳擦掌:①形容精神振奋、跃跃欲试的样子。②激动、气愤的样子。

26、健步如飞:健步:脚步快而有力。步伐矫健,速度很快。

27、眼明手快:看得准,动作敏捷。

28、耀武扬威:耀:显扬。炫耀武力,显示风。

29、慢条斯理:原指说话做事有条有理,不慌不忙。现也形容说话做事慢腾腾,不不慌不忙。

30、兔起鹘落:鹘:打猎用的鹰一类的猛禽。兔子刚跳起来,鹘就飞扑下去。比喻动作敏捷。也比喻绘画或写文章迅捷流畅。

31、举手加额:拱手与额相齐,是古人表示欢庆的意思。

32、急起直追:立即行动起来,努力追赶上去。

33、姗姗来迟:形容女子走路缓慢从容的姿态。现形容慢腾腾地来晚了。

34、指手划脚:用手指,用脚划。形容说话时用手脚示意,也比喻瞎指挥,乱加指点批评。

35、龙行虎步:形容帝王的仪态,比喻威仪庄重,气度不凡。

36、挖空心思:比喻想尽一切办法。

37、翩若惊鸿:比喻美女的体态轻盈。

38、指手画脚:指说话时做出各种动作。形容说话时放肆或得意忘形。

39、摩拳擦掌:形容战斗或劳动之前,人们精神振奋,跃跃欲试的样子。

40、挤眉弄眼:用眼睛、眉毛示意。

41、轻手轻脚:手脚动作很轻,使没有响声。

42、手疾眼快:形容机灵敏捷。

43、札手舞脚:犹言动手动脚。形容不规矩、不稳重。

44、缄口不言:缄:封闭。封住嘴巴,不开口说话。

45、小手小脚:形容不大方。也形容做事没有魄力。

46、拿班作势:装模作样。

47、戛然而止:形容声音突然终止。

48、骂不绝口:骂声不断。

49、以手加额:把手放在额上。表示欢欣庆幸。

50、兔起凫举:凫:野鸭。象兔敢奔跑,象野鸭急飞。比喻行动迅速。

51、踉踉跄跄:走路歪歪斜斜的样子。

52、烂醉如泥:醉得瘫成一团,扶都扶不住。形容大醉的样子。

53、拉拉扯扯:比喻不干脆,不痛快。现形容拉私人关系。

54、蜗行牛步:蜗牛爬行,老牛慢走。比喻行动或进展极慢。

55、大步流星:形容步子跨得大,走得快。

56、矫揉造作:比喻故意做作,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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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四字成语解释

全文共 1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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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飞舞:雪花在天空中飞舞。比喻雪花飘落情景,像跳舞一样。

2、雪花透亮:形容雪花白透。

3、迎风冒雪:顶着寒风,冒着大雪。常形容旅途艰辛。

4、漫天风雪:漫天,满天。满天风雪。形容风雪很大,弥漫了天空。

5、萤窗雪案:形容刻苦读书。

6、白雪皑皑:形容雪花堆积了很多。

7、雪舞轻扬:形容雪花飞舞。

8、冰天雪地:形容冰雪漫天盖地。

9、冰消雪融:冰雪开始融化。

10、轻舞飞扬:形容雪花轻轻飞扬。

11、雪意涔涔:雪花不止下。

12、玉树琼枝:白雪覆盖树。

13、茸茸雪片:必须雪花软绵。

14、纷纷扬扬:形容雪、花等多而杂乱地在空中飘舞。

15、大雪封山:是雪很大很大,把山都掩埋起来了。比喻雪下得很大,积雪很厚。

16、大雪盈尺:形容雪堆积很厚。

17、冰冻三尺:形容雪多,且厚。

18、雪雾弥漫:带雪大雾漫开。

19、风雪交加:暴风雪一齐袭来。形容天气十分恶劣。

20、银装世界:形容雪花堆积了整个世界。

21、粉装玉砌:冰雪覆盖万物,像是玉雕。

22、大雪茫茫:雪很大,且多。

23、洁白无暇:形容雪花洁白没有杂质。

24、白雪飘扬:形容雪花飞扬。

25、玉琢银装:形容雪覆盖大地。

26、雪花飞舞:雪花落下,像跳舞一样飞扬。

27、银装素裹:形容雪花覆盖着万物。

28、瑞雪纷飞:吉祥雪花飞洒漫天。

29、冰封雪飘:冰铺满地,雪花飞舞。

30、云起雪飞:如云兴起,如雪飘飞。

31、雪飘如絮:飞散雪花像柳絮一样。

32、狂风暴雪:狂风:很大风。:暴:肆虐。雪:下雪。形容风大,雪肆虐地下着。也形容冬天环境恶劣。亦比喻猛烈声势或处境险恶。

33、银装素裹:形容雪后一片白色世界。银、素:白色。裹:包。从上到下没有一点彩色,非常素洁,干净,一般用来形容下雪后美丽景致。

34、晶莹剔透:形容雪花晶莹可爱。

35、白雪阳春:指高雅艺术。

36、漫天飞雪:雪飞扬了满天都是。

37、冰凝雪积:形容冰雪堆积。

38、堆银彻玉:形容雪堆。

39、大雪封山:大雪封住了山。

40、漫天雪花:漫天,满天。漫天都是飞舞雪花。比喻雪很大。

41、山舞银蛇:山岭好像银白色蟒蛇在飞舞。

42、雪花飘飘:描写下雪时,雪花飘落下来时情景。

43、风雪之夜:风雪交加夜晚。

44、雪碗冰瓯:形容碗、盆器皿洁白干净。也比喻诗文清雅。

45、银粉玉屑:形容雪花。

46、瑞雪飞舞:吉祥雪花飞洒漫天。

47、大雪纷飞:雪片大量飘落样子。形容雪下得大。

48、白雪飘扬:白色雪花扬洒在空中。

49、银花珠树:形容书上堆满了雪花。

50、冰天雪地:冰雪覆盖满天都是。

51、鹅毛大雪:形容雪花很大,像鹅毛一样。

52、弥天大雪:形容雪大。

53、雪窖冰天:到处是冰跟雪。指严寒地区。

54、冰天雪窑:到处是冰跟雪。指严寒地区。

55、雪晴美景:雪地上晴天,很美。

56、玉树琼枝:雪挂满了枝头。

57、银蝶飞舞:形容雪花飞舞。

58、风雪交加:有风又有雪。

59、雪化冰消:冰雪融化。

60、雪窖冰天:到处是冰跟雪。形容天气寒冷,也指严寒地区。

61、大雪纷飞:纷:多而杂乱。雪花大量飘落样子。形容雪下得大。

62、雪压冬云:即冬云压雪,指雪稠云低样子。

63、白雪晶莹:白雪晶莹剔透。

64、银光耀眼:形容雪花光洁,反射出来光芒很耀眼。

65、冰天雪窖:窖:收藏物品地下室。到处是冰跟雪。形容极为寒冷景象。

66、雪兆丰年:指冬天大雪是来年丰收征兆。

67、鹅毛大雪:像鹅毛一样雪花。形容雪下得大而猛。

68、洁白无瑕:洁白,指没有其它颜色污染白色。无瑕:指没有瑕疵(斑点)。原指纯白无斑点玉,现用来比喻没有缺点或污点。

69、万里雪飘:万里雪花飘。

70、原驰蜡象:高原上丘陵好像许多白象在奔跑。

71、梅雪争春:形容雪跟梅花。

72、玉鳞飞舞:形容雪花纷飞。

73、银霜满地:雪花铺了一地。

74、玉树银花:形容雪覆盖在树枝上。

75、雪花飘飘:雪花飘在空中。

76、白霜铺地:形容雪花铺满了地面。

77、晶莹如玉:形容雪白而亮像玉一样。

78、白雪皑皑:皑皑:洁白样子,多用来形容霜雪。洁白积雪银光耀眼。

79、银霜遍地:形容雪铺了一地。

80、雪虐风饕:又是刮风,又是下雪。形容天气非常寒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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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流火词语解释

全文共 4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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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夏以来,我国江南经历了持续高温的天气,“七月流火”这个词在这个季节的使用频率也特别高。

其实用“七月流火”来形容7月的炎热是被误用了,一些人以为“七月流火”是个极为文雅的形容天气炎热的词,写稿信手拈来,编辑又不详察,于是报纸、电台、电视台频频使用,比如“七月流火,何处觅清凉?”,“此时小城显得那么精神抖擞,小城熬过了七月流火”等,就连气象预报员也反复说“七月流火,持续保持高温天气”、“七月流火,酷热难耐”……

其实,“七月流火”不是表示天气炎热,而是表示天气变凉。《诗经?幽风?七月》称:“七月流火,九月授衣”,这里的七月是指农历的七月,“流”指向下运行,“火”是一星名,即二十八宿中的心宿,又称“大火”,每年农历六月的黄昏时刻,出现于正南方,位置最高,七月以后便渐渐偏西向下沉落,所以叫“流火”,这时酷热开始减退,天气渐渐地凉了起来。

对“七月流火”不求甚解,望文生义造成错用者恐怕不在少数,奉劝那些望文生义者平时多学习,免得闹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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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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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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