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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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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南柯一梦比喻人世间的繁华经历就好像是一场梦一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南柯一梦

【汉语注音】:nán kē yī mèng

【成语出处】:唐.李公佐《南柯太守传》中记载:一个名字叫做淳于棼的人做了一个梦,梦中到了大槐安国,娶公主为妻,做了附马,还做了南柯郡的太守,享尽了荣华富贵。后来因为出征战败公主也死去,国王开始对他产生了怀疑,便把他遣了回去。醒过来才知道这原来都是一场梦。大槐安国是他家大槐树下的一个蚂蚁窝,而南柯郡是大槐树最靠近南边的一枝。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宾语、定语;含贬义;指虚幻的梦境。

【南柯一梦的意思】:柯:树枝;指做了一场大梦。形容一场空欢喜,也比喻人世间的繁华经历就好像是一场梦一样。

【南柯一梦的近义词】:如梦如幻、黄粱美梦、白日做梦。;

【南柯一梦的反义词】:梦想成真;

【南柯一梦的故事】

过去有个叫淳于棼的人,住在广陵,家里房子的南边种了一棵大槐树,他经常在这棵槐树下乘凉。有一年他过生日,结果不小心喝醉了酒,便在槐树下呼呼大睡,并且做了一个梦,他梦到自已到了大槐安国,在这里跟公主结成了相濡以沫的夫妻,当上了附马爷成了达官贵人,还在南柯郡做了太守,一做就是二十年,荣华富贵享受不尽。不过后来他因为打仗失利,公主又死了,就被遣送了回家。一觉醒了过来,他发现自已在树下躺着,家人还在打扫院子,自已还抱着个酒壶。于是他四面八方看了看,看到槐树下面有个蚂蚁窝,原来他梦中的大槐安国就是这个蚂蚁洞,而槐树最南边的那个枝儿就是他所在的南柯郡。“南柯一梦”这个成语便是人们从他的梦里概括出来的。

【南柯一梦例句】

宋.黄庭坚《戏答荆州王充道烹茶四首》诗之三:“香从灵坚陇上发,味自白石源中生。为公唤觉荆州梦,可待南柯一梦成。”

元.郑德辉《倩女离魂》第三折:“分明见王生 ,说得了官也,醒来却是南柯一梦。”

明.施耐庵《水浒传》第六回:“可怜两个强徒,化作南柯一梦。”

【南柯一梦造句】

那一对牛郎织女般的情人总觉得相见恨晚,他们觉得他们之间的相处有些像是南柯一梦。

对于很多人来说,人生总有那么一些时侯就像是南柯一梦,还没有细细品味就已经是过往云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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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看字的成语集锦含解释

全文共 9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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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子看戏 (ǎi zǐ kàn xì)

比喻只知道附和别人,自己没有主见。也比喻见识不广。

白眼相看 (bái yǎn xiāng kàn)

看别人时眼睛朝上或旁边,现出白眼珠,表示轻蔑,不屑一顾,对人不礼貌。

打狗看主 (dǎ gǒu kàn zhǔ)

狗有主人,打不打它,要看给其主人留不留情面。比喻处理坏人下事要顾全其后台的情面。

佛眼相看 (fó yǎn xiāng kàn)

比喻好意对待,不加伤害。

狗眼看人 (gǒu yǎn kàn rén)

比喻眼光势力。

刮目相看 (guā mù xiāng kàn)

指别人已有进步,不能再用老眼光去看他。

看菜吃饭 (kàn cài chī fàn)

比喻根据具体情况办事。

看风使舵 (kàn fēng shǐ duò)

看风向转发动舵柄。比喻看势头或看别人的眼色行事。

看破红尘 (kàn pò hóng chén)

旧指看透人生,把生死哀乐都不放在心上的消极的生活态度。现也指受挫折后消极回避、无所作为的生活态度。

看人眉眼 (kàn rén méi yǎn)

比喻看人脸色。

看杀卫玠 (kàn shā wèi jiè)

卫玠:晋人,字叔宝,风采极佳,为众人所仰慕。卫玠被人看死。比喻为群众所仰慕的人。

看朱成碧 (kàn zhū chéng bì)

将红的看成绿的。形容眼睛发花,视觉模糊。

冷眼静看 (lěng yǎn jìng kàn)

形容从旁冷静而仔细地观察。

另眼相看 (lìng yǎn xiāng kàn)

用另一种眼光看待。指看待某个人不同一般。也指不被重视的人得到重视。

雾里看花 (wù lǐ kàn huā)

原形容年老视力差,看东西模糊,后也比喻看事情不真切。

下马看花 (xià mǎ kàn huā)

比喻停下来,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

远来和尚好看经 (yuǎn lái hé shàng hǎo kàn jīng)

比喻外地来的人比本地人更受重视。

拄笏看山 (zhǔ hù kàn shān)

拄:支撑;笏:古代大臣上朝时拿着的手版。旧时比喻在官有高致。

走马看花 (zǒu mǎ kàn huā)

走马:骑着马跑。骑在奔跑的马上看花。原形容事情如意,心境愉快。后多指大略地观察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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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人物品质的成语汇总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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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风霁月:光风:雨后初晴时的风;霁:雨雪停止。形容雨过天晴时万物明净的景象。也比喻开阔的胸襟和心地。

璞玉浑金:比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多用来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浑金璞玉:比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多用来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高山景行:高山:比喻道德崇高;景行:大路,比喻行为正大光明。指值得效法的崇高德行。

卓尔不群:卓尔:特出的样子;不群:与众不同。指才德超出寻常,与众不同。

成人之美:成:成就。成全别人的好事。

助人为乐:帮助人就是快乐。

与人为善:与:赞许,赞助;为:做;善:好事。指赞成人学好。现指善意帮助人。

舍己救人:舍己:牺牲自己。不惜牺牲自己去救别人。

舍己为人:舍弃自己的利益去帮助别人。

救死扶伤:扶:扶助,照料。抢救生命垂危的人,照顾受伤的人。现形容医务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扶老携幼:携:拉着,带领。搀着老人,领着小孩。

扶危济困:扶:帮助;济:搭救,拯救。扶助有危难的人,救济困苦的人。

排难解纷:原指为人排除危难,解决纠纷。今指调停双方争执。

劫富济贫:劫:强取;济:救济。夺取富人的财产,救济穷人。

仗义疏财:仗义:讲义气;疏财:分散家财。旧指讲义气,拿出自己的钱财来帮助别人。

解囊相助:囊:口袋。拿出财物帮助别人。

解衣推食:推:让。把穿着的衣服脱下给别人穿,把正在吃的食物让别人吃。形容对人热情关怀。

绝少分甘:好吃的东西让给人家,不多的东西与人共享。形容自己刻苦,待人优厚。

雪中送炭:在下雪天给人送炭取暖。比喻在别人急需时给以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帮助。

云行雨施:施:施布。比喻广泛施行恩泽。

豁达大度:豁达:胸襟开阔;大度:试题大。形容人宽宏开通,能容人。

宽宏大量:形容度量大,能容人。

宽大为怀:对人抱着宽大的胸怀。

不念旧恶:念:记在心上。不计较过去的怨仇。

既往不咎:咎:责怪。原指已经做完或做过的事,就不必再责怪了。现指对以往的过错不再责备。

不咎既往:咎:责怪。对以往的错误或罪责不再追究。

网开一面:把捕禽的网撤去三面,只留一面。比喻采取宽大态度,给人一条出路。

网开三面:把捕禽的网撤去三面。比喻采取宽大态度,给人一条出路。

以直报怨:直:公正、正直。以公道对待自己怨恨的人。

以德报怨:德:恩惠。怨:仇恨。不记别人的仇,反而给他好处。

温柔敦厚:温柔:温和柔顺;敦厚:厚道。原指态度温和,朴实厚道。后也泛指待人温和宽厚。

弃瑕录用:原谅过去的过失,重新录用。

仁至义尽:至:极,最;尽:全部用出。竭尽仁义之道。指人的善意和帮助已经做到了最大限度。

犯而不校:犯:触犯;校:计较。受到别人的触犯或无礼也不计较。

有口无心:嘴上说了,心里可没那样想。指不是有心说的。

见义勇为: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急公好义:急:急于。热心公益,见义勇为。

舍生取义:舍:舍弃;身:生命;取:求取;义;正义。指为正义而牺牲生命。

杀身成仁:成:成全;仁:仁爱,儒家道德的最高标准。指为正义而牺牲生命。后泛指为了维护正义事业而舍弃自己的生命。

成仁取义:成仁:杀身以成仁德;取义:舍弃生命以取得正义。为正义而牺牲生命。

大义灭亲:大义:正义,正道;亲:亲属。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循私情,使受到应得的惩罚。

毁家纾难:毁:破坏,毁坏;纾:缓和,解除。捐献所有家产,帮助国家减轻困难。

大公无私:指办事公正,没有私心。现多指从集体利益出发,毫无个人打算。

公正无私:办事公正,没有私心。

铁面无私:形容公正严明,不怕权势,不讲情面。

南鹞北鹰:鹞、鹰:两种猛禽。在南为鹞子,在北为老鹰。比喻性格严峻的人。

堂堂正正:堂堂:盛大的样子;正正:整齐的样子。原形容强大整齐的样子,现也形容光明正大。也形容身材威武,仪表出众。

光明磊落:磊落:心地光明坦白。胸怀坦白,正大光明。

光明正大:原指明白不偏邪。现多指心怀坦白,言行正派。

正大光明:心怀坦白,言行正派。

浩然之气:浩:盛大、刚直的样子;气:指精神。指浩大刚正的精神。

守正不阿:正:公正;阿:偏袒。处理事情公平正直,不讲情面。

来去分明:形容手续清楚或为人在财物方面不含糊。

危言危行:危:正直。说正直的话,做正直的事。

直道而行:直道:正路。沿着直的道路走。比喻办事公正。

襟怀坦白:襟怀:胸怀;坦白:正直无私。形容心地纯洁,光明正大。

不偏不倚:倚:偏。不偏向任何一方。表示中立或公正。

无偏无党:偏:不公正;党:偏私。形容处事公正,没有偏向。

一视同仁:原指圣人对百姓一样看待,同施仁爱。后多表示对人同样看待,不分厚薄。

任人唯贤:贤:有德有才的人。指用人只选有德有才的人。

公事公办:公事按公事的原则办,不讲私人情面。

不愧不怍:愧、怍:惭愧。形容光明正大,问心无愧。

仰不愧天:抬头仰望,对天无愧。指没有做过坏事,问心无愧。

相忍为国: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作一定的让步。

爱憎分明:憎:恨。爱和恨的立场和态度十分鲜明。

明辨是非:分清楚是和非、正确和错误。

赏罚分明:该赏的赏,该罚的罚。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

信赏必罚:信:真实不欺。有功劳的一定奖赏,有罪过的一定惩罚。形容赏罚严明。

彰善瘅恶:彰:表明、显扬;瘅:憎恨。表扬好的,斥责恶的。

发奸擿伏:发、擿:揭发;奸:奸臣,坏人;伏:指隐瞒坏事。揭发隐秘的坏人坏事。

疾恶如仇:疾:憎恨;恶:指坏人坏事。憎恨坏人坏事就象憎恨仇人一样。

善善恶恶:称赞善事,憎恶坏事。形容人区别善恶,爱憎分明。

打抱不平:遇见不公平的事,挺身而出,帮助受欺负的一方。

不平则鸣:鸣:发出声音,指有所抒发或表示。指受到委曲和压迫就要发出不满和反抗的呼声。

为民请命:请命:请示保全生命。泛指有相当地位的人代表百姓向当权者陈述困难,提出要求。

吊民伐罪:吊:慰问;伐:讨伐。慰问受苦的人民,讨伐有罪的统治者。

排难解纷:原指为人排除危难,解决纠纷。今指调停双方争执。

除暴安良:暴:暴徒;良:善良的人。铲除强暴,安抚善良的人民。

锄强扶弱:铲除强暴,扶助弱者。

扶弱抑强:扶助弱小,压制强暴。

舍生忘死:不把个人的生死放在心上。

视死如归:把死看得象回家一样平常。形容不怕牺牲生命。

万死不辞:万死:死一万次,形容冒生命危险。万一万次也不推辞。表示愿意拼死效劳。

临危不惧:临:遇到;危:危险;惧:怕。遇到危难的时候,一点也不怕。

断头将军:比喻坚决抵抗,宁死不屈的将领。

从容就义:就义:为正义而死。无所畏惧地为正义事业而牺牲。

见危授命:授命:献出生命。在危急关头勇于献出自己的生命。

锐不可当:锐:锐气;当:抵挡。形容勇往直前的气势,不可抵挡。

勇冠三军:冠:位居第一;三军:军队的统称。指勇敢或勇猛是全军第一。

一马当先:原指作战时策马冲锋在前。形容领先。也比喻工作走在群众前面,积极带头。

一往直前:形容勇猛无畏地前进。同“一往无前”。

一往无前:一往:一直向前;无前:前面什么也挡不住。一直往前,无所阻挡。形容勇猛无畏地前进。

勇往直前:勇敢地一直向前进。

一身是胆:形容胆量大,无所畏惧。

浑身是胆:形容胆量大,无所畏惧。

身先士卒:作战时将领亲自带头,冲在士兵前面。现在也用来比喻领导带头,走在群众前面。

奋不顾身:奋勇向前,不考虑个人安危。

开路先锋:原指古代军队中先行开路和打头阵的将领。现比喻进行某项工作的先遣人员。

冲锋陷阵:陷:攻破,深入。不顾一切,攻入敌人阵地。形容作战勇猛。

赴汤蹈火:赴:走往;汤:热水;蹈:踩。沸水敢蹚,烈火敢踏。比喻不避艰险,奋勇向前。

履险如夷:履:踩踏;夷:平坦。走在危险的地方就象走在平地一样。比喻平安地渡过困境。

前赴后继:前面的冲上去了,后面的紧跟上来。形容不断投入战斗,奋勇冲杀向前。

前仆后继:仆:倒下;继:接着,跟上。前面的倒下了,后面的紧跟上去。形容斗争的英勇壮烈。

揭竿而起:揭:高举;竿:竹竿,代旗帜。砍了树干当武器,举起竹竿当旗帜,进行反抗。指人民起义。

挺身而出:挺身:撑直身体。挺直身体站出来。形容面对着艰难或危险的事情,勇敢地站出来。

毛遂自荐:毛遂自我推荐。比喻自告奋勇,自己推荐自己担任某项工作。

自告奋勇:告:称说,表示。主动要求担任某项艰巨的任务。

一鼓作气:一鼓:第一次击鼓;作:振作;气:勇气。第一次击鼓时士气振奋。比喻趁劲头大的时候鼓起干劲,一口气把工作做完。

余勇可贾:馀勇:剩下来的勇力;贾:卖。原意是说,我还有馀力可卖,谁要就可以来买。表示还有力量没有用完。

见义勇为: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义无反顾:义:道义;反顾:向后看。从道义上只有勇往直前,不能犹豫回顾。

破釜沉舟:比喻下决心不顾一切地干到底。

排除万难:扫除重重障碍,克服各种困难。

无所畏惧:畏惧:害怕。什么也不怕。形容非常勇敢。

马革裹尸:马革:马皮。用马皮把尸体裹起来。指英勇牺牲在战场。

降龙伏虎:原是佛教故事,指用法力制服龙虎。后比喻有极大的能力,能够战胜很强的对手或克服很大的困难。

浴血奋战:形容顽强地拼死战斗。

杀敌致果:致:使得到;果:果敢除敌。勇敢杀敌,建立战功。

群威群胆:形容大家团结一致英勇战斗时表现出来的力量和勇敢精神。

万夫莫当:形容非常勇敢。同“万夫不当之勇”。

披荆斩棘:劈开丛生多刺的野生植物。比喻在创业过程中或前进道路上清除障碍,克服重重困难。

过五关,斩六将:过了五个关口,斩了六员大将。比喻英勇无比。也比喻克服重重困难。

纵横驰骋:纵:南北方向;横:东西方向;驰骋:纵马疾驰。不受阻挡地往来奔驰。形容英勇战斗,所向无敌。也比喻写作上才思奔放,意到笔随。

不甘示弱:示:显示,表现。不甘心表示自己比别人差。表示要较量一下,比个高低。

中流砥柱:比喻坚强而能起支柱作用的人或集体。同“中流砥柱”。

埋头苦干:专心一意地刻苦工作。

战天斗地:战、斗:泛指斗争。形容征服和改造大自然的英雄气慨。

手不停挥:手不停顿地挥写。形容不停地写作。

人一己百:别人一次就做好或学会的,自己做一百次,学一百次。比喻以百倍的努力赶上别人。

十年读书:指长期努力于学业。

十年寒窗:形容长年刻苦读书。

手不释卷:释:放下;卷:指书籍。书本不离手。形容勤奋好学。

口诵心惟:诵:朗读;惟:思考。口中朗诵,心里思考。

磨穿铁砚:把铁铸的砚台都磨穿了。比喻读书用功,有恒心。

磨杵成针:把铁棒磨成了针。比喻做任何艰难的工作,只要有毅力,下苦功,就能够克服困难,做出成绩。

铁杵成针:比喻只要有毅力,肯下苦功,事情就能成功。

投袂而起:投袂:挥动袖子。形容精神振作,立即行动起来的神态。

闻鸡起舞:闻:听到。听到鸡叫就起来舞剑。后比喻有志报国的人及时奋起。

夙兴夜寐:夙:早;兴:起来;寐:睡。早起晚睡。形容勤奋。

夜以继日:晚上连着白天。形容加紧工作或学习。

焚膏继晷:膏:油脂,指灯烛;继:继续,接替;晷:日光。点上油灯,接续日光。形容勤奋地工作或读书。

孜孜不倦:孜孜:勤勉,不懈怠。指工作或学习勤奋不知疲倦。

探赜索隐:探:寻求,探测;赜:幽深玄妙;索:搜求;隐:隐秘。探究深奥的道理,搜索隐秘的事情。

钩深致远:致:招致。探取深处的,使远处的到来。比喻探讨深奥的道理。

学而不厌:厌:满足。学习总感到不满足。形容好学。

含英咀华:咀:细嚼,引伸为体味;英、华:这里指精华。比喻读书吸取其精华。

悬梁刺股:形容刻苦学习。

映雪读书:利用雪的反光读书。形容读书刻苦。

凿壁偷光:原指西汉匡衡凿穿墙壁引邻舍之烛光读书。后用来形容家贫而读书刻苦。

宵衣旰食:宵:夜间;衣:穿衣;旰:天已晚。天不亮就穿起衣来,时间晚了才吃饭。形容为处理国事而辛勤地工作。

锲而不舍:锲:镂刻;舍:停止。不断地镂刻。比喻有恒心,有毅力。

摩顶放踵:从头顶到脚跟都擦伤了。形容不辞劳苦,不顾身体。

呕心沥血:呕:吐;沥:一滴一滴。比喻用尽心思。多形容为事业、工作、文艺创作等用心的艰苦。

冥行擿埴:冥:昏暗;冥行:夜间行路;擿:点;埴:地。夜间摸黑走路,如同盲人拿着手杖点地而行。比喻研求学问,不识门径,暗中探索。

苦心孤诣:指苦心钻研,到了别人所达不到的地步。也指为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煞费苦心。

暗中摸索:摸索:寻求,探索。在黑暗中寻找。后比喻没有人指导,独自钻研。

废寝忘食:废:停止。顾不得睡觉,忘记了吃饭。形容专心努力。

如饥似渴:形容要求很迫切,好像饿了急着要吃饭,渴了急着要喝水一样。

兢兢业业:兢兢:形容小心谨慎;业业:畏惧的样子。形容做事谨慎、勤恳。

全力以赴:赴:前往。把全部力量都投入进去。

不敢旁骛:形容全力做一件事,不敢分心到别的事里面去。

朝乾夕惕:乾:乾乾,即自强不息;惕:小心谨慎。形容一天到晚勤奋谨慎,没有一点疏忽懈怠。

不遗余力:遗:留;馀力:剩下的力量。把全部力量都使出来,一点不保留。

良工心苦:良工:手艺高明的工匠。形容优秀艺术家的作品,在创作过程中都费尽心思。

精益求精:精:完美,好;益:更加。好了还求更好。

韦编三绝:韦编:用熟牛皮绳把竹简编联起来;三:概数,表示多次;绝:断。编连竹简的皮绳断了三次。比喻读书勤奋。

仰屋著书:仰:脸向上;着:写。形容一心放在着作上。

质疑问难:质疑:请人解答疑难;癌难:对于疑问反复讨论、分析或辩论。提出疑难,请教别人或一起讨论。

先难后获:难:艰难,劳苦;获:收获。先付出劳动然后再取得收获。比喻不坐享其成。

坚定不移:移:改变,变动。稳定坚强,毫不动摇。

心坚石穿:意志坚决,能将石头穿透。比喻只要意志坚定,事情就能成功。

雷打不动:形容态度坚定,不可动摇。也形容严格遵守规定,决不变更。

坚韧不拔:韧:有韧性;拔:动摇,改变。形容意志坚定,毫不动摇

坚持不渝:渝:改变。坚守约章或诺言,决不改变。

始终不懈:自始自终一直不松懈。

坚持不懈:懈:松懈。坚持到底,一点不忪懈。

持之以恒:持:坚持;恒:恒心。长久坚持下去。

不屈不挠:屈:屈服;挠:弯曲。比喻在压力和面前不屈服,表现十分顽强。

百折不挠:折:挫折;挠:弯曲。比喻意志坚强,无论受到多少次挫折,毫不动摇退缩。

全神贯注:贯注:集中。全部精神集中在一点上。形容注意力高度集中。

专心致志:致:尽,极;志:意志。把心思全放在上面。形容一心一意,聚精会神。

专心一志:形容一心一意,集中精力。

一心一意:只有一个心眼儿,没有别的考虑。

心无二用:指做事要专心,注意力必须集中。

全心全意:投入全部精力,一点没有保留。

聚精会神:会:集中。原指君臣协力,集思广益。后形容精神高度集中。

目不转睛:眼珠子一动不动地盯着看。形容注意力集中。

目不窥园:形容专心致志,埋头苦读。

仁人志士:原指仁爱而有节操,能为正义牺牲生命的人。现在泛指爱国而为革命事业出力的人。

志士仁人:原指仁爱而有节操,能为正义牺牲生命的人。现在泛指爱国而为革命事业出力的人。

年高德劭:劭:美好。年纪大,品德好。

怀瑾握瑜:怀:怀藏;握:手握;瑾、瑜:美玉,比喻美德。比喻人具有纯洁高尚的品德。

麟凤龟龙:此四种神灵动物,象征吉兆。比喻稀有珍贵的东西。也比喻品格高尚、受人敬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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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慢,不恭敬。 汉 班固 《白虎通·社稷》:“社稷在中门之外,外门之内何?尊而亲之,与先祖同也。不置中门内何?敬之,示不褻瀆也。” 宋 欧阳修 《论水入太社札子》:“窃以宗庙社稷,礼贵尊严,今四面并无遮映,使巷陌人马往来,褻瀆如此。” 明 冯梦龙 《智囊补·明智·佛牙》:“夫牙骨之多至此,使尽出佛身,佛亦不足贵矣。诬妄褻瀆,莫甚於此。”《红楼梦》第三六回:“ 宝玉 听了,忙説:‘不该!我怎么睡着了?就褻瀆了他!’” 萧乾 《一本褪色的相册·随感录》:“经不住这种考验,就会出卖灵魂,亵渎圣职,辜负人民的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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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斑斓 bānlán

[gorgeous;bright-coloured] 色彩错杂灿烂的样子

在五彩斑谰的水石间,鱼群闪闪的鳞光映着雪水清流。——碧野《天山景物记》

(1).色彩错杂灿烂貌。 晋 王嘉 《拾遗记·岱舆山》:“北有玉梁千丈,驾玄流之上……玉梁之侧,有斑斕自然云霞龙凤之状。” 唐 权德舆 《送别沅汎》诗:“斑斕五綵服,前路春物熙。”《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六:“忽地起阵狂风,一个斑斕猛虎,跳将出来,照头一扑,把行者拖的去了。” 鲁迅 《且介亭杂文二集·徐懋庸作序》:“我还更乐观于杂文的开展,日见其斑斓。”

(2).比喻孝养父母。 明 朱鼎 《玉镜台记·得书》:“违定省,絶温凊,把斑斕疎旷也。”参见“斑衣戏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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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心 jìnxīn

[with all one’s heart] 为别人用尽心思

尽心尽力

竭尽心力。语出《书·康诰》:“往尽乃心,无康好逸豫,乃其乂民。”《孟子·梁惠王上》:“寡人之於国也,尽心焉耳矣。”《后汉书·杜诗传》:“ 诗 身虽在外,尽心朝廷,讜言善策,随事献纳。”《红楼梦》第九十回:“我拿回去,不説二爷不喝,倒要説我不尽心了。” 老舍 《茶馆》第一幕:“我给你办事,比给我亲爸爸作事都更尽心。”

竭尽心意。《儿女英雄传》第三三回:“此时你们该是怎么儘心,怎么竭力,怎么别偷懒,怎么别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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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制 guǎnzhì

[control] 监督管理

管制灯火

交通管制

◎ 管制 guǎnzhì

[put under surveillance] 刑事处分的一种,对某些有罪的人由政府和群众强制管束,使其得到改造

管制三年

(1).管理控制;管束控制。 沙汀 《柳永慧》:“司机台的对面,一长列安排着好几个操纵杆,它两边还有两个,是管制刮土和卸土的。”《花城》1981年第2期:“你的职责是管制 奇云基谨 ,担子可不轻啊。”

(2).强制性的管理。 萧乾 《一本褪色的相册·往事三瞥》:“ 巴黎 实行灯火管制了。” 碧野 《没有花的春天》第十四章:“伪军之放心他们居住在这村边,而又可以用最贱的代价来换得他们大量的劳力,原因也就是为了他们易于管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之一。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国家机关的管理和群众的监督下,限制其一定的行动自由。管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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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颜色的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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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价白日

hēi jià bái rì 见“黑家白日”。

黑云压城城欲摧

hēi yún yā chéng chéng yù cuī 欲:将要;摧:摧毁。浓厚的乌云笼罩城头;象要把整个城压毁似的。比喻恶势力一时嚣张所造成的紧张局面。

黄龙痛饮

huáng lóng tòng yǐn 宋金交战,岳飞曾说要直捣黄龙府,与人痛饮。后遂以“黄龙痛饮”指彻底击败敌人,欢庆胜利。

黄齑白饭

huáng jī bái fàn 指粗恶的饭食。

黄齑淡饭

huáng jī dàn fàn 见“黄齑白饭”。

黄麻紫泥

huáng má zǐ ní 皇帝的文告,用黄麻纸书写,用紫泥封缄,故称。

黄麻紫书及成语解释

huáng má zǐ shū 见“黄麻紫泥”。 黄字开头的成语 书字结尾的成语

黄风雾罩

huáng fēng wù zhào 犹言不守本分,胡乱行事。

黄雀衔环

huáng què xián huán 黄雀衔着银环以报答恩人。指报恩。

黄雀伺蝉

huáng què sì chán 螳螂正要捉蝉,不知黄雀在它后面正要吃它。比喻祸事临头还不知道。

黄锺瓦缶

huáng zhōng wǎ fǒu 比喻艺术性较高和较低的文艺作品。

黄锺毁弃的成语意思及歇后语

huáng zhōng huǐ qì 比喻贤才不用。

黄钟长弃

huáng zhōng cháng qì 见“黄锺毁弃”。 弃字结尾的成语

龙战玄黄

lóng zhàn xuán huáng 见“龙血玄黄”。

齿白唇红

chǐ bái chún hóng 牙齿白,嘴唇红。形容面容美。

鼻青眼紫及近义词

bí qīng yǎn zǐ 鼻子发青,眼圈发紫。形容脸部伤势严重。

黑言诳语

hēi yán kuáng yǔ 犹言胡言乱语。

黑眉乌嘴及成语解释

hēi méi wū zuǐ 眉头嘴脸都不干净。形容淘气、贪玩孩子的肮脏面容

黑白混淆

hēi bái hùn xiáo 把黑的说成白的,将白的说成黑的。比喻故意颠倒是非,制造混乱。 黑字开头的成语 淆字结尾的成语

黑白分明

hēi bái fēn míng 黑、白:黑白两种颜色;明:清楚。黑白两色分得很清。比喻对是非好坏分得非常清楚。

黑灯瞎火

hēi dēng xiā huǒ 形容黑暗没有灯光。

黑灯下火及成语解释

hēi dēng xià huǒ 形容黑暗没有灯光的情景。

黑漆一团

hēi qī yī tuán ①指墨团。②形容非常黑暗,没有一点光明。或对人对事一无所知。

黑更半夜

hēi gēng bàn yè 指深夜。

黑家白日

hēi jiā bái rì 不分昼夜,整天整夜。 日字结尾的成语

黑天白日

hēi tiān bái rì 白天和黑夜;整日整夜。

黑天摸地及近义词

hēi tiān mō dì 形容天黑得什么也看不见。

黑天墨地

hēi tiān mò dì 见“黑天摸地”。

黑天半夜

hēi tiān bàn yè 指深更半夜

黑地昏天

hēi dì hūn tiān 形容极其黑暗腐朽。亦比喻黑暗腐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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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钝 chídùn

[slow;obtuse] 反应迟缓;脑子不灵敏

反应迟钝

亦作“遅钝”。1.谓货物不易售出;销路不畅。《后汉书·五行志一》:“遅钝之畜,而今贵之。” 宋 梅尧臣 《杜挺之将出京遗予薪刍豆》诗:“餘粮迟钝不暇惜,均於朋契惟义惇。”一本作“ 滞钝 ”。 许杰 《我的写作生活》:“而在另一方面,也因 中国 的文艺市场迟钝,要靠稿费收入,每至不容易生活。”

(2).谓思想、感官、行动等反应慢,不灵敏。《三国志·吴志·孙奂传》:“吾初忧其迟钝,今治军,诸将少能及者,吾无忧矣。”《北齐书·李绘传》:“下官肤体疏嬾,手足迟钝,不能逐飞追走,远事佞人。” 宋 俞文豹 《吹剑录》:“ 文豹 谓士大夫与其敏给也寧迟钝。”《明史·李裕传》:“人材质不同,偏执类酷,迟钝类软。” 茅盾 《路》四:“就是神经迟钝的人也嗅得出到处紧张的空气。” 丁玲 《水》三:“望着 大福 的三爷,在一双迟钝的眼里又挤出两颗眼泪来。”

(3).谓锈蚀;不锋利。《艺文类聚》卷三五引 晋 束晳 《贫家赋》:“釜迟钝而难沸,薪鬱絀而不然,至日中而不熟,心苦苦而飢悬。” 梁斌 《播火记》四九:“灾难像锈钝了的锉刀,生涩、迟钝地锯锉着人们的生命。”

(4).缓慢,不迅速。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四》:“某扶乩之人,遇能书者则书工,遇能诗者即诗工,遇全不能诗能书者则虽成篇而迟钝。”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十:“ 康祺 初入京,尚闻有一洗万古之謔,盖取 杜 句嘲之,以见升迁迟钝也。” 端木蕻良 《鴜鹭湖的忧郁》:“小女孩惶悚地小鸡样地向他疑惑地看了一眼,把举起来的镰刀迟钝地放下来。”

(5).谓声音低沉粗重。 冯雪峰 《月灾》:“我们投进了它的怀里去的时候,它就发出了一阵厌烦的迟钝的低微声音来。” 峻青 《黎明的河边·烽火山上的故事》:“在那万山丛中,不时地传来了沉重而迟钝的炮声。” 萧军 《羊·军中》:“同时在最后一百的数目里,棒子起落的声音迟钝了,不轻妙,折扣打得比较少--军中普通打人,照例是‘数十打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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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鞭策 biāncè

(1) [spur on;urge forward;challenge] 马鞭子,也指用鞭子赶马

前有衔辔(驾驭牲口用的嚼子和缰绳)之制(控制),后有鞭策之威。——《荀子·性恶》

(2) 比喻督促

愿更加鞭策,以成远大。——明· 归有光《示庙中诸生》

(1).亦作“ 鞭筴 ”。马鞭子。《礼记·曲礼上》:“乘路马,必朝服,载鞭策,不敢授绥。”《庄子·马蹄》:“前有橛饰之患,而后有鞭筴之威。” 成玄英 疏:“带皮曰鞭,无皮曰筴,俱是马杖也。” 唐 李白 《日出入行》:“谁挥鞭策驱四运,万物兴歇皆自然。”《自叙》:“马与牛,终岁勤苦,食不过芻秣,与鞭策相终始,可谓辛苦矣。”

(2).鞭打。 宋 秦观 《代工部文侍郎谢表》:“臣敢不鞭策駑蹇,淬礪钝顽。”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异七·白毫》:“又 济寧 人某,充总河承舍,畜一驴,日行五百里……二耳中有白毫各长五六寸,行驶则挺出。一日拔去,鞭策不得前矣。” 郭沫若 《蔡文姬》第三幕:“﹝ 蔡文姬 ﹞与 赵四娘 同在逃难中,为胡兵所获,受鞭策。”

(3).驭马。《南史·柳仲礼传》:“ 邵陵王 纶 亦鞭策军门,每日必至,累刻移时, 仲礼 亦弗见也。”

(4).驱使;控制。 唐 李山甫 《又代孔明哭先祖》诗:“尽驱神鬼随鞭策,全罩英雄入网罗。” 巴金 《寒夜》十三:“ 周主任 的表情和 吴科长 的眼光似乎在鞭策着他走向着‘死’。”

(5).督促;激励。 三国 魏 嵇康 《答》:“下以嗜欲为鞭策,欲罢不能。” 宋 陆游 《自勉》诗之二:“旦暮勤鞭策,尘埃痛洗湔。” 明 高攀龙 《答叶台山书》:“恨禀赋庸下,愈鞭策愈蹇躓不前。” 老舍 《四世同堂》五十:“只有受苦才能使大家更恨敌人,更爱国家。这是惩罚,也是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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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育 fǔyù

[foster;nurture;tend] 照料培育

抚育烈士子女

(1).抚养照料。《后汉书·皇后纪上·明德马皇后》:“后於是尽心抚育,劳悴过於所生。”《南史·王弘之传》:“少孤贫,为外祖徵士 何準 所抚育。” 唐 柳宗元 《祭弟宗直文》:“延子长大,必有所归。抚育教示,使如己子。” 杨朔 《茶花赋》:“像抚育自己儿女一样抚育着花秧,终于培养出这样绝色的好花。”

(2).亦作“ 抚毓 ”。安抚,抚慰。《晋书·冯跋载记论》:“犹能抚育黎萌,保守疆宇,发号施令,二十餘年。” 宋 梅尧臣 《田家语序》:“互搜民口,虽老幼不得免,上下愁怨,天雨淫淫,岂助圣上抚育之意耶?” 清 王筠 《箓友肊说》:“上则调和阴阳,下则抚毓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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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连 liúlián

[loiter;linger] 依恋而舍不得离去。一作“留连”、“流涟”

流涟荒亡,为诸侯忧。——《孟子·梁惠王下》

游九京者,亦流涟于隋会。——傅亮《为宋公修张良庙教》

流连夜市

(1).耽于游乐而忘归。《孟子·梁惠王下》:“流连荒亡,为诸侯忧。从流下而忘反谓之流,从流上而忘反谓之连……先王无流连之乐,荒亡之行。”《北史·隋纪下·炀帝》:“所至,唯与后宫流连耽湎,惟日不足。”

(2).留恋不止;依恋不舍。 南朝 宋 傅亮 《为宋公修张良庙教》:“过 大梁 者,或佇想於 夷门 ;游九京者,亦流连於 随会 。”《警世通言·李谪仙醉草吓蛮书》:“ 李白 遍歷 赵 、 魏 、 燕 、 晋 、 齐 、 梁 、 吴 、 楚 ,无不流连山水,极诗酒之趣。” 王蒙 《深的湖》:“我知道他在想什么,他在笑什么,他在欣赏流连什么,寻求等待什么。”

(3).盘桓;滞留。《三国志·魏志·刘靖传》:“封符指期,无流连之吏。” 宋 丘崈 《沁园春》词:“便流连不到,迎春见柳;也须小驻,度腊观梅。”《儿女英雄传》第六回:“却説那 安公子 此时已是魂飞魄散,背了过去,昏不知人,只剩得悠悠的一丝气儿在喉间流连。” 吴组缃 《山洪》十六:“这时他其实说不上有什么感触。主要不过是不想马上走出邮局的门,想藉此多流连一会儿。”

(4).流离转徙。《汉书·师丹传》:“山崩地震,河决泉涌,流杀人民,百姓流连,无所归心。”《北齐书·颜之推传》:“经 长干 以掩抑,展 白下 以流连。” 元 无名氏 《合同文字》第一折:“遮莫杀颠沛流连,休迷失水木根源。”

(5).连续;反复。 清 邢昉 《与见末别宿舟中作》诗:“夜露湿莎鷄,流连语初罢。” 清 戴名世 《序》:“故即片言半辞,亦为之咨嗟传诵,流连反覆於不已。” 黄中黄 《孙逸仙》第二章:“﹝ 康有为 ﹞引 津田三臧 ,举 李鸿章 负伤及 朝鲜 王妃事件,激赏其意气之壮烈,流连不置。”

(6).亦作“ 流涟 ”。哭泣流泪貌。《西京杂记》卷一:“帝常拥夫人倚瑟而絃歌,毕,每泣下流涟。” 唐 元稹 《莺莺传》:“ 崔 亦遽止之,投琴,泣下流连,趋归 郑 所,遂不復至。” 清 钮琇 《觚賸·筠湄幽婚》:“﹝ 刘氏 ﹞将离之辰,掩泣流连。”

(7).果实名。产于 南洋群岛 。 清 黄遵宪 《番客篇》:“流连与波罗,争以果为粮。” 钱仲联 笺注引 古直 曰:“流连果綦臭, 南洋群岛 产之,土人嗜者,不惜典质以求市也,故有‘流连出,纱囊脱’之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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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便 suíbiàn

(1) [be free and easy;random]∶不加限制;不受拘束

随便聊聊

(2) [anyhow; any]∶任凭,无论

顺着弯曲的运输便道走去,随便你什么时候抑面看只能看见巴掌大的一块天。——《夜走灵官峡》

(3) [immediately]∶随即,马上

家书随便修下,谁人去走一遭?——《水浒传》

(4) [do as one chooses (likes) pleases]不多加斟酌,怎么方便就怎么做

我说话很随 便,请不要见怪

雕刻家的意见,随 随 便便雕一个石像不如不雕。——《古代英雄的石像》

(1).随其所宜。 北魏 贾思勰 《齐民要术·园篱》:“若值巧人,随便採用,则无事不成。” 宋 曾巩 《尚书比部员外郎李君墓志铭》:“他州皆强赋,民犹不足;君随便开诱,糶者悦。” 明 唐顺之 《公移·牌二》:“其半荒州县,若有穷饥之人,听各随便移食设粥州县。”

(2).任意;不经心。《左传·隐公元年》“是以 隐公 立而奉之” 唐 孔颖达 疏:“或言‘张本’,或言‘起本’,或言‘起’,检其上下,事同文异, 疑 杜随便而言也。”

(3).任何;无论。 曹禺 《日出》第二幕:“这个时候,随便一个消息可以造成风波,你要小心。” 老舍 《骆驼祥子》六:“她知道他没在车厂里,怎能是一心一意的等着她?假若是随便哪个都可以的话…… 祥子 把头低下去。”

(4).简便;简单。《花月痕》第二三回:“你们倒会打算,三个合摆一席,还是随便的席,羞人不羞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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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苦操作;辛劳操持。《诗·豳风·鸱鸮》:“予手拮据。” 陆德明 释文:“ 韩 《诗》云:‘口足为事曰拮据。’” 明 姚士粦 《见只编》卷中:“ 陈 远使外国,拮据军事。一日,方与 杨中丞 计议,忽焉中痰而卒。” 清 曾国藩 《台洲墓表》:“有子男五人,女四人,尺布寸缕,皆一手拮据。”

(2).艰难困顿;经济窘迫。 唐 杜甫 《秋日送石首薛明府辞满告别三十韵》:“文物陪巡狩,亲贤病拮据。”《红楼梦》第一一四回:“手头不济,诸事拮据。” 清 梁绍壬 《两般秋雨盦随笔·林抚军奏疏》:“自 道光 三年水灾以来,岁无上稔,十一年又经大水,民力愈见拮据。” 冰心 《两个家庭》:“听说她的经济很拮据,债务也不能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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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钧一发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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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千钧一发比喻情况万分危急,极其危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千钧一发

【汉语注音】:qiān jūn yī fà

【成语出处】:汉.枚乘《上书重谏吴王》:“臣乘原披腹心而效愚忠,惟大王少加意念恻怛之心於臣乘言。 夫以一缕之任系千钧之重,上悬无极之高,下垂不测之渊,虽甚愚之人犹知哀其将绝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用于危急时刻。

【千钧一发的意思】:钧:古代的一种重量单位,30斤为一钧。千钧的重量系在一根头发上,比喻情况万分危急,极其危险。

【千钧一发的近义词】:危在旦夕、岌岌可危、迫在眉睫;

【千钧一发的反义词】:安然无恙、安如磐石;

【千钧一发的故事】

西汉时期著名的文学家枚乘擅长写辞赋。他遇事头脑清醒,而且善于思考。当时吴王刘濞乐此不疲地阴谋反叛朝廷,枚乘曾经在吴王刘濞那里担任郎中,枚乘觉得这件事情非常危险,就婉言劝阻刘濞说:“用一根头发系上千斤重的东西,把它挂得高高的,而下边是万丈深渊,谁都知道这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如果头发一断,我们根本无法接住那重千斤的东西。东西要是掉进了深渊,我们也没有办法去取得。现在如果反叛朝廷,就会像头发系着千斤重的东西一样非常危险。”但是吴王刘濞对枚乘的劝告不予理睬,仍然一意孤行要反叛朝廷。枚乘只好离开吴国投奔梁国的梁孝王。汉景帝时期,吴王刘濞合同六个诸侯国起兵叛乱。枚乘在这个时侯又写了《上书谏吴王》,劝刘濞罢兵。但是刘濞还是不愿意回头。过了不久,汉朝的大将周来夫率领军队打败了叛军,吴王刘濞最终被杀掉了。

【千钧一发例句】

唐.韩愈《与孟尚书书》:“汉氏以来,群儒区区修补,百孔千疮,随乱随失,其危如一发引千钧,绵绵延延,浸以微灭。”

宋.程珌《程端明公洛水集.丙子轮对札子》第十一卷:“肆我祖宗得请于上帝,假手鞑靼,连岁屏除,岌岌之千钧一发矣。”

杨沫《青春之歌》第一部第十五章:“正在这千钧一发的紧急关头,那捉女学生的警察猛地被一个人一脚踢出好远去。”

【千钧一发造句】

突尼斯军队在千钧一发的时刻支持了反抗者,军队从容不迫的拒绝向游行示威者开火。

米勒上士挺身而出冲向游击队,在千钧一发之际,先入为主以他的班用火力压制住了游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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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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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大义灭亲是指为了维护正义而不顾亲属之情,为了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对犯罪的亲人不徇私情,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大义灭亲

【汉语注音】:dà yì miè qīn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丘明《左传.隐公四年》:“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石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卫人逆公子晋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书曰‘卫人立晋’众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褒义。

【大义灭亲的意思】:亲:亲属;为了维护正义而不顾亲属之情,为了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对犯罪的亲人不徇私情,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大义灭亲的近义词】:铁面无私、大公无私、以义割恩、不徇私情、六亲不认;

【大义灭亲的反义词】:任人唯亲、徇情枉法、徇私舞弊;

【大义灭亲的故事】

春秋时期,与卫庄公相濡以沫的爱妾生了个儿子叫州吁。州吁最受庄公宠爱,养成残忍暴戾的性格,整天舞刀弄枪,不务正业。老臣石碏有个儿子叫石厚,与州吁一丘之貉,臭味相投,就知道为非作歹。卫庄公死后,公子完继位为卫恒公。此时,石碏因为年迈体弱多病,又不满州吁的行为,便告老还乡。一天,卫恒公要到洛邑去见周王,州吁和石厚便借送行之机杀死卫恒公,夺取了王位。由于他们为政不得人心,苛政猛于虎,这引起了百姓的愤恨。于是他们商量去找石碏帮忙,以此安抚民心。石碏告诉前来求助的儿子说:“你们只要去请陈恒公帮你们在周王面前说话,得到周王的同意就好了。”石碏却暗中写信密告陈恒公,请他帮助捉拿弑君的凶手。一到陈国石厚和州吁就被抓起来了。陈王派人去问石碏怎么处置他的儿子石厚。石碏开诚布公地说:“这小子不忠不孝,留他有什么用?”于是陈王叫人把他们杀了。后人称赞石碏的这种做法是“大义灭亲”。石碏为了国家至高无上的利益,宁愿把自己的亲生儿子绳之以法也不让他再祸害百姓,他的做法是值得人们学习的。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要努力做到大公无私。

【大义灭亲例句】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清河孝王庆传》:“皇太子有失惑无常之性,爰自孩乳,至今益章,恐袭其母凶恶之风,不可以奉宗庙,为天下主。大义灭亲,况退降乎!”

丁玲《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二四:“这是一条汉子,大义灭亲,死活只有一个党。”

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二十七章:“治军如治国,宁可大义灭亲,不可因私废法。快杀,休要再说!”

【大义灭亲造句】

加拿大总理大义灭亲,绝不同流合污施加任何影响,完全由法院来当家做主。

我们放眼回头看看历史长河的车辙马迹,每一个朝代都有记载着很多大义灭亲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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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武不屈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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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威武不屈表示强暴的压力不能使之屈服。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威武不屈

【汉语注音】:wēi wǔ bù qū

【成语出处】:战国.孟轲《孟子.滕文公下》:“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含褒义;指人坚贞顽强。

【威武不屈的意思】:威武:权力,武力;屈:屈服。强暴的压力不能使之屈服。表示坚贞顽强。

【威武不屈的近义词】:宁死不屈、坚贞不屈、坚毅不拔;

【威武不屈的反义词】:奴颜媚骨、奴颜婢膝;

【威武不屈的故事】

战国时期,各国都想称霸天下。有人提出弱国应联合抵抗强大的秦国,称为合纵。也有人提出弱国应随秦国去进攻弱国,称为连横。强国和弱国派出说客宣扬自己的主张。公孙衍和张仪是游说各国服从秦国的说客。小国见了秦国都害怕。一天,有个叫景春的人问孟子:“公孙衍和张仪应该算得上是真正的大丈夫吧?他们一说话弱国都点头称是;他们一发怒各国都害怕;他们一安静,则天下太平。”孟子想了想说:“这怎么可算得上大丈夫呢?大丈夫应该懂得礼仪法度,以仁义为做人的根本,这是最大的原则。当得志的时候不脱离百姓,和百姓一起前进,使百姓愿意跟从;不得志的时候也不随波逐流,阿谀逢迎。不能因富贵而迷惑,也不能因贫贱改变志向,更不能因为受到威吓屈辱了气节,做到了这三点才是大丈夫。”

【威武不屈例句】

清.顾炎武《答李紫澜书》:“然后国家无杀士之名,草泽有容身之地,真所谓威武不屈。”

清.方亨咸 《邵村杂记.武风子传》:“或曰:其有道者歟?不然,何富贵不淫,威武不屈耶?”

三月夫《吴三桂》锦州大战:“再加他饱读诗书,甚是明了一个作大丈夫“威武不屈”的准则。”

【威武不屈造句】

大家都被他威武不屈的神情震慑住了,一个个呆若木鸡地看着他,没有一个敢上下其手。

以历过大风大浪的共产党员们以威武不屈、爱憎分明的节操同敌人进行着你死我活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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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努力学习的成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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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分夺秒 一分一秒也不放过。形容充分利用时间。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形容努力学习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自吹自擂 擂:打鼓。自己吹喇叭,自己打鼓。比喻自我吹嘘。

专心一志 形容一心一意,集中精力。

孜孜不倦 孜孜:勤勉,不懈怠。指工作或学习勤奋不知疲倦。

枕典席文 谓以典籍为伴,勤于读书学习。

孳孳不倦 指工作或学习勤奋努力、不知疲倦。

憎爱分明 憎:恨。恨什么,爱什么,界限清楚,态度鲜明。

研精覃思 研:研究;精:细密;覃:深入;思:思考。精心研究,深入思考。

夜以继日 晚上连着白天。形容加紧工作或学习。

咬文嚼字 形容过分地斟酌字句。多指死扣字眼而不注意精神实质。

一问三不知 不管怎样问,总说不知道。

一目十行看书时同时可以看十行。形容看书非常快。

以一知万 从了解一点到推知其他许多事物。

一曝十寒 曝:晒。原意是说,虽然是最容易生长的植物,晒一天,冻十天,也不可能生长。比喻学习或工作一时勤奋,一时又懒散,没有恒心。

一无可取 没有一点儿可以肯定的地方。

一筹莫展 筹:筹划、计谋;展:施展。一点计策也施展不出,一点办法也想不出来。

以貌取人 根据外貌来判别一个的的品质才能。

一字之师 改正一个字的老师。有些好诗文,经旁人改换一个字后更为完美,往往称改字的人为“一字师”或“一字之师”。

一代楷模 一个时代的模范人物。

一丝不苟 苟:苟且,马虎。指做事认真细致,一点儿不马虎。

一得之见 见:见解。谦虚的说法,指自己对某个问题的见解。

一张一弛 意思是宽严相结合,是文王武王治理国家的方法。现用来比喻生活的松紧和工作的劳逸要合理安排。

应对如流 对答象流水一样。形容答话很快,很流利。

盈科后进 泉水遇到坑洼,要充满之后才继续向前流。比喻学习应步步落实,不能只图虚名。

应付裕如 应付:对付,处置。裕如:按自己的心愿做事。从容对付,毫不费劲。

照葫芦画瓢 比喻照着样子模仿。

择善而从 从:追随,引伸为学习。指选择好的学,按照好的做。

质疑问难 质疑:请人解答疑难;癌难:对于疑问反复讨论、分析或辩论。提出疑难,请教别人或一起讨论。

知难而进 迎着困难上。

追根究底 追究根底。一般指追问一件事的原由。

专心致志 致:尽,极;志:意志。把心思全放在上面。形容一心一意,聚精会神。

凿壁偷光 原指西汉匡衡凿穿墙壁引邻舍之烛光读书。后用来形容家贫而读书刻苦。

自我陶醉 陶醉:沉醉于某种事物或境界里,以求得内心的安慰。指盲目地自我欣赏。

左图右史 形容室内图书多。

相关阅读:古代刻苦学习的故事

悬梁刺股

东汉时候,有个人名叫孙敬,是著名的政治家。他年轻时勤奋好学,经常关起门,独自一人不停地读书。 每天从早到晚读书,常常是废寝忘食。读书时间长,劳累了,还不休息。时间久了,疲倦得直打瞌睡。 他怕影响自己的读书学习,就想出了一个特别的办法。古时候,男子的头发很长。他就找一根绳子, 一头牢牢的绑在房梁上。当他读书疲劳时打盹了,头一低,绳子就会牵住头发,这样会把头皮扯痛了, 马上就清醒了,再继续读书学习。(孙敬悬梁苦读)

凿壁借光

匡衡年轻时十分好学。他家里很穷,买不起蜡烛,匡衡晚上想读书的时候,常因没有亮光而发愁。后来,他想了一个办法,就在墙壁上悄悄地凿了一个小孔。让隔壁人家的烛光透过来。就这样,他经常学到深夜,后来成了西汉著名的学者,曾做过汉元帝的丞相。从凿壁借光的事例可看出:外因(环境和条件)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匡衡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和坚强毅力,终于一举成员。这就说明内因才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和第一位的原因,外头因只是影响事物变化的条件,它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匡衡凿壁偷光)

以荻画地

欧阳修先生四岁时父亲就去世了,家境贫寒,没有钱供他读书。太夫人用芦苇秆在沙地上写画,教给他写字。还教给他诵读许多古人的篇章。到他年龄大些了,家里没有书读,便就近到读书人家去借书来读,有时接着进行抄写。就这样夜以继日、废寝忘食,只是致力读书。从小写的诗、赋文字,下笔就有成人的水平,那样高了。(欧阳修以荻画地)

韦编三绝

韦:熟牛皮。韦编:古代用竹简写书,用熟牛皮条把竹简编编联起来,做“韦编”。三:多次。绝:断。反复研读,以致编联竹简的的皮绳断了多次。指读书勤奋刻苦。(孔子韦编三绝)

这就时孙敬悬梁的故事。

战国时期,有一个人名叫苏秦,也是出名的政治家。在年轻时,由于学问不多不深,曾到好多地方做事, 都不受重视。回家后,家人对他也很冷淡,瞧不起他。这对他的刺激很大。所以,他下定决心,发奋读书。 他常常读书到深夜,很疲倦,常打盹,直想睡觉。他也想出了一个方法,准备一把锥子,一打瞌睡, 就用锥子往自己的大腿上刺一下。这样,猛然间感到疼痛,使自己清醒起来,再坚持读书。 这就使苏秦"刺股"的故事。(苏秦刺股苦学)

〔注〕:从孙敬和苏秦两个人读书的故事引申出"悬梁刺股"这句成语,用来比喻发奋读书,刻苦学习的精神。 他们这种努力学习的精神是好的,但是他们这种发奋学习的方式方法不必效仿。废寝忘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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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字结尾的成语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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喘月吴牛 比喻因受某事物之苦而畏惧其类似者。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牛字结尾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襟裾马牛 像马牛穿上人的衣服。比喻没有头脑和无知。

裾马襟牛 像马牛穿上人的衣服。比喻没有头脑和无知。亦作“襟裾马牛”。

齐王舍牛 比喻帝王对臣民怀有恻隐之心。

骑牛觅牛 原比喻一面占着一个位置,一面去另找更称心的工作。现多比喻东西就在自己这里,还到处去找。同“骑驴觅驴”...

气冲斗牛 气:气势;牛、斗:即牵牛星和北斗星,指天空。形容怒气冲天或气势很盛。

气喘如牛 形容大声喘气的模样。

气克斗牛 斗:北斗星。牛:牵牛星。斗牛泛指星空。形容气魄很大。同“气吞牛斗”。

气壮如牛 气很盛,但使人觉得笨拙。

散马休牛 指不兴战事。

壮气吞牛 形容气势雄壮远大。

归马放牛 把作战用的牛马牧放。比喻战争结束,不再用兵。

扛鼎抃牛 扛鼎:把鼎举起来。抃牛:把两头相斗的牛位开。能把鼎举起来,能把相斗的两头牛拉开。形容勇武有力,超越常...

卖剑买牛 原指放下武器,从事耕种。后比喻改业务农或坏人改恶从善。

目无全牛 全牛:整个一头牛。眼中没有完整的牛,只有牛的筋骨结构。比喻技术熟练到了得心应手的境地。

庖丁解牛 庖丁:厨工;解:肢解分割。比喻经过反复实践,掌握了事物的客观规律,做事得心应手,运用自如。

亡羊得牛 丢掉羊,得到牛。比喻损失小而收获大。

蹊田夺牛 蹊:践踏;夺:强取。因牛践踏了田,抢走人家的牛。比喻罪轻罚重。

以羊易牛 易:更换。用羊来替换牛。比喻用这个代替另一个。

争猫丢牛 比喻贪小失大。

版筑饭牛 版筑,造土墙;饭牛,喂牛。后以之为贤臣出身微贱之典。

充栋汗牛 指书籍堆得高及栋梁,多至牛马运得出汗。形容藏书或著述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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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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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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