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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锋陷阵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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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冲锋陷阵形容作战勇猛。也多于指站在战斗的最前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冲锋陷阵

【汉语注音】:chōng fēng xiàn zhèn

【成语出处】:唐.李百药《北齐书.崔暹传》:“冲锋陷阵,大有其人。”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形容作战勇敢。可活用作“冲坚陷阵”、“摧锋陷阵”。

【冲锋陷阵的意思】:陷:攻破,深入。不顾一切地突破敌人的防线,攻入敌人阵地。形容作战勇猛。也多于指站在战斗的最前列。

【冲锋陷阵的近义词】:赴汤蹈火、历尽艰险、杀身致命、出生入死、搴旗斩将、冲锋陷坚;

【冲锋陷阵的反义词】:望风而逃、临阵脱逃;

【冲锋陷阵的故事】

罗森《绯樱传说》第一章:豹翼公国的贵族,在帝国中是一件异数,北国地贫民穷,经济活动仅能温饱,故历代国公均以清俭持家,过着与奢华绝缘的平民生活,平时的生活也与民众打成一片,丝毫没有高人一等的架子,战时更显出北人彪悍的一面,亲自立于最前线,冲锋陷阵,故而其家族成员,多数是战死沙场,而历代国公之武勇,由都城所在竟是最前线,可见一班。

【冲锋陷阵例句】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鲁迅是在文化战线上,代表全民族的大多数.向粉敌人冲锋陷阵的最正确、最勇敢、最坚决、最忠实、最热忱的空前的民族英雄。”

茅盾《一点回忆和感想》:“事实上也正是这些,幼稚的人们,冲锋陷阵,百炼成钢,在近二十年的中国历史上写下了光焰万丈的诗篇。”

冯玉祥《我的生活》第三十一章:“原来笠僧先生部下的将领,讲究的是肝胆义气,吃苦耐劳,冲锋陷阵尤称勇猛。”

【冲锋陷阵造句】

我每天疲于奔命,在洗碗机和图书馆、教室、电脑房之间像冲锋陷阵似的乐此不疲地跑来跑去。

我和小伙伴们兴高采烈地在家里地毯上玩打仗,得意忘形地摆弄用铅做的小兵,指挥它们冲锋陷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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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夏天有关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2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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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蝉不知雪】知了夏天生,秋天死,看不到雪。比喻人见闻不广。

【春风风人,夏雨雨人】春风:春天的和风;风:吹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夏天的雨水滋养人。比喻帮助了别人,人家也会给予回报。

【春去夏来】春天过去,夏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冬寒抱冰,夏热握火】冬天寒冷却要抱冰,夏天炎热却要握火。形容刻苦自勉。

【冬暖夏凊】凊:凉。冬天使温暖,夏天使凉爽。比喻适合时用。

【冬日夏云】冬天的太阳,夏天的云层。比喻人态度温和可亲,使人愿意接近。

【冬扇夏炉】冬天的扇子,夏天的火炉。比喻不合时宜。也比喻毫无用处的东西。

【冬温夏凊】凊:凉。冬天使父母温暖,夏天使父母凉爽。本指人子孝道。现亦泛称冬暖夏凉。

【冬温夏清】冬天使父母温暖,夏天使父母凉爽。指人子孝道。亦泛称冬暖夏凉。

【冬箑夏炉】箑:扇子。冬天搧扇子,夏天生火炉。比喻做事不符合当时的需要,费了力气而得不到好处。

【葛屦履霜】冬天穿着夏天的鞋子。比喻过分节俭吝啬。

【火伞高张】火伞:比喻夏天太阳酪烈;张:展开。形容夏天烈日当空,十分炎热。

【火伞张】火伞:比喻烈日;张:展开。形容夏天烈日当空,酷热难耐。

【集萤映雪】集萤:晋代车胤少时家贫,夏天以练囊装萤火虫照明读书;映雪:晋代孙康冬天常映雪读书。形容家境贫穷,勤学苦读。

【囊萤映雪】囊萤:晋代车胤少时家贫,夏天以练囊装萤火虫照明读书;映雪:晋代孙康冬天常映雪读书。形容家境贫穷,勤学苦读。

【祁寒酷暑】祁:大。冬季大寒,夏天湿热。

【祁寒暑雨】祁:大。冬季大寒,夏天湿热。

【青衫凉笠】衫:单衣;笠:斗笠。比喻夏天的衣服和帽子。

【暑来寒往】夏天过去,冬天到来。泛指时光流逝。

【盛暑祁寒】祁:大。炎热的夏天,严寒的冬季。形容气候条件恶劣的时节。

【暑往寒来】夏天过去,冬天到来。泛指时光流逝。

【无冬无夏】无论冬天还是夏天。指一年四季从不间断。

【无间冬夏】无论冬天还是夏天。指一年四季从不间断。同“无冬无夏”。

【温凊定省】冬温夏凊、昏定晨省的省称。谓冬天温被,夏天扇席,晚上侍候睡定,早晨前往请安。表示侍奉父母无微不至。

【夏虫不可言冰】不能和生长在夏天的虫谈论冰。比喻时间局限人的见识。也比喻人的见识短浅。

【夏虫不可语冰】语:谈论。不能和生长在夏天的虫谈论冰。比喻时间局限人的见识。也比喻人的见识短浅。

【夏虫不可语寒】不能和生长在夏天的虫谈论寒冷。比喻时间局限人的见识。也比喻人的见识短浅。

【夏虫不可以语冰】不能和生长在夏天的虫谈论冰。比喻时间局限人的见识。也比喻人的见识短浅。

【夏炉冬扇】夏天生火炉,冬天扇扇子。比喻做事不符合当时的需要,费了力气而得不到好处。

【夏日可畏】象夏天酷热的太阳那样使人可怕。比喻为人严厉,令人畏惧。

【夏雨雨人】雨:前一个“雨”,名词,雨水;后一个“雨”,动词,下雨。有如夏天的雨落在人身上。比喻及时给人帮助和教育。

【炎天暑月】指炎热的夏天。

【燕雁代飞】燕夏天来温带,冬天归南方;雁冬天来温带,夏天归南方。比喻各自一方,不能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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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语文常考四字成语解释及造句

全文共 38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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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高采烈】:兴:兴致。采:精神。烈:旺盛。形容非常高兴的神情。

庆”六一”的游园活动中,同学们兴高采烈地玩了许多游戏。

2. 【怒气冲冲】:冲冲:感情激动的样子。形容非常生气。

不知为什么,他怒气冲冲地走进了教室。

3.【聚精会神】:聚、会:聚集。形容注意力非常集中。

教室里同学们都在聚精会神地听老师讲课。

4.【自言自语】:自己和自己说话。

在路口经常可以看到一个老人,坐在那里自言自语。

5.【千钧一发】:形容情况十分危急。

就在要撞车的千钧一发的时候,司机紧急刹住了汽车。

6.【雨后春笋】:形容新生事物大量涌现。

改革开放以来,工厂如雨后春笋般地不断涌现 。

7.【琳琅满目】:比喻眼前出现了许多精美的事物。

那里展出的的东西琳琅满目,使我们的眼睛应接不暇。

8.【顶天立地】:形容形象非常高大,气概豪迈。

他大公无私,真是一个堂堂正正、顶天立地的男子汉。

9.【千方百计】:方:方法。讲:办法。想尽和用尽各种办法。

老师千方百计调动我们的学习积极性。

10、【如饥似渴】:比喻要求很迫切,就像饿了急着要吃饭,渴了急着要喝水一样。同学们如饥似渴地努力学习。

11、【小心翼翼】:翼翼:严肃,谨慎的样子。

他小心翼翼地把花瓶擦干净,然后轻轻地放在书桌上。

12、【焕然一新】:焕然:鲜明光亮的样子。

形容旧的面貌改变了,呈现出崭新的面貌。

看到我们班焕然一新的精神面貌,校长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12、【胸有成竹】:成:完成,现成。

这次考试,我胸有成竹,一定能取得好成绩。

13. 【别具一格】:别:别处的,独特的。

他写的这本书构思巧妙,别具一格。

14.【草木皆兵】 发音:cǎomùjiēbīng

释义:把山上的草木都当做敌兵。形容人在惊慌时疑神疑鬼。

造句:这一天大家都是惊疑不定,~,迨及到了晚上,仍然毫无动静。

15. 【赤膊上阵】 发音:chìbóshàngzhèn

释义:光着膀子上阵。比喻亲身上场,不加掩饰地进行活动。

造句:他终于~,亲自出马了。

16.【乌合之众】 发音:wūhézhīzhòng

释义:象暂时聚合的一群乌鸦。比喻临时杂凑的、毫无组织纪律的一群人。

造句:外边虽有些人,也是~,不相统摄。

17.【四面楚歌】 发音:sìmiànchǔgē

释义:比喻陷入四面受敌、孤立无援的境地。

造句:在这~里,凭你怎样伶牙俐齿,也只得服从了。

18.【用兵如神】 发音:yòngbīngrúshén

释义:调兵遣将如同神人。形容善于指挥作战。

造句:三国时期的诸葛亮神机妙算,~。

19.【有勇无谋】 发音:yǒuyǒngwúmóu

释义:只有勇气,没有计谋。指做事或打仗只是猛打猛冲,缺乏计划,不讲策略。

造句:毕丰~,极贪酒色,不恤下人,喽罗尽皆离心。

20.【坚壁清野】发音:jiānbìqīngyiě

释义:对付强敌入入侵的一种方法。使敌人既攻不下据点,又抢不到物资。

造句:不许出战,只是~,待这干贼寇粮尽力弛,方可追他。

21. 【首尾乖互】相互违背,前后自相矛盾。

你这人说话这样首尾乖互,叫我怎么信任你。

22. 【引颈受戮】戮:杀。伸长脖子等待被杀。指不作抵抗而等死。

犯人知道自己罪责难逃,只有引颈受戮了。

23. 【衣不曳地】曳,拖动。衣服不沾地,比喻非常忙碌。

这几天工作太多了,他都已经衣不曳地了。

24. 【水洁冰清】像冰水一样洁白清净。形容人品高洁或文笔雅致。

她是这样一个水洁冰清的人,怎么会和那些坏人在一起。

25. 【如鲠在喉】鱼骨头卡在喉咙里。比喻心理有话没有说出来,非常难受。

我知道真象,但又不能说出来,真是如鲠在喉呀。

26. 【仰事俯畜】上要侍奉父母,下要养活妻儿。泛指维持一家生活。

爸爸每天起早摊黑,仰事俯畜,非常辛苦。

27. 【为恶不悛】坚持作恶,不肯悔改。

这个人为恶不悛,终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8. 【无补于时】对事情没有什么益处。

现在不努力学习,等将来后悔了也无补于时了。

29. 【有脚书厨:戏称记闻精确、知识渊博的人。

他勤学善思、知识广博,真是个有脚书厨呀

30. 【一字一珠】一个字就像一颗珍珠。形容歌声婉转圆润。也比喻文章优美、辞藻华丽。

这样的文章真是一字一珠,看上几遍,还是回味无穷。

31. 【倾盆大雨】解释:倾盆:倒盆,大雨倾注的样子。形容雨大而急。

造句:大家冒着倾盆大雨奋勇堵住决口。

32. 【人定胜天 比喻人力可以战胜自然。

妈妈告诉我「人定胜天」的道理,叫我别害怕失败。

33. 【有志竟成】有坚定的志向,只要努力从事,一定可以成功的意思。

哥哥相信有志竟成,只要努力用功,一定可以考上第一志愿的学校。

34. 【良药苦口】能治病的好药,味苦难吃。比喻直言劝戒批评的话,虽然听起来不舒服,但对人却是有益的。

奶奶说药虽然很苦,但良药苦口,为了病能快好,还是要喝下去。

35. 【悬梁刺股】形容人勤奋苦学。

月考就要到了,我决心效法古人悬梁刺股的精神来准备。

36. 【问心无愧】反省自问,心里没有丝毫惭愧。

作人不求荣华富贵,只求问心无愧

37. 【首尾乖互】相互违背,前后自相矛盾。

你这人说话这样首尾乖互,叫我怎么信任你。

38. 【引颈受戮】戮:杀。伸长脖子等待被杀。指不作抵抗而等死。

犯人知道自己罪责难逃,只有引颈受戮了。

39. 【衣不曳地】曳,拖动。衣服不沾地,比喻非常忙碌。

这几天工作太多了,他都已经衣不曳地了。

40. 【水洁冰清】像冰水一样洁白清净。形容人品高洁或文笔雅致。

她是这样一个水洁冰清的人,怎么会和那些坏人在一起。

41. 【如鲠在喉】鱼骨头卡在喉咙里。比喻心理有话没有说出来,非常难受。

我知道真象,但又不能说出来,真是如鲠在喉呀。

42. 【仰事俯畜】上要侍奉父母,下要养活妻儿。泛指维持一家生活。

爸爸每天起早摊黑,仰事俯畜,非常辛苦。

43. 【为恶不悛】坚持作恶,不肯悔改。

这个人为恶不悛,终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4 【无补于时】对事情没有什么益处。

现在不努力学习,等将来后悔了也无补于时了。

45. 【有脚书厨:戏称记闻精确、知识渊博的人。

他勤学善思、知识广博,真是个有脚书厨呀

46. 【滥竽充数】指没有本领充本领.

南郭先生在皇宫乐队里滥竽充数,最后落荒而逃.

47. 【目不转睛】盯着看某样物体,眼睛不转动,形容十分专注。上课的时候,我总是倾听老师的没一句话,目不转睛的看着老师的每一个动作。

48. 【咄咄逼人】形容气势汹汹,盛气凌人使人难堪.他咄咄逼人的话语气得她一句话都说不出来。

49.【马到成功】用以祝贺人成功迅速而容易。

朋友要去参加考试我衷心的祝她马到成功.

50.【悬崖勒马】喻到了危险的边缘,及时醒悟回头。

一个人即使犯下再大的错误只要能悬崖勒马,我们都应该给他重新改过的机会.

51.【马齿徒增】表示自谦,意为年龄增大了,但学问没有长进,

事业没有成就十年来,我马齿徒增而已,什么成果也没有搞出来。

52.【马工枚速】称赞人的才能各有所长

你们二位马工枚速,各有所长,何必谦虚。

53.【马革裹尸】形容忠勇杀敌,战死疆场

在出征前,战士们一个个慷慨激昂地表示了”马革裹尸,誓不生还”的决心。

54.【马放南山】比喻天下太平,不再作战。现形容太平麻痹思想

在帝国主义还存在,战争威胁还存在的今天,就不能刀枪入库、马放南山。

55.【安常守故】习惯于日常的平稳生活,保守旧的一套。指守旧不知变革。

他长期以来安常守故,缺乏锻炼,因而经不起挫折。

56.【安心落意】放心,无忧虑。

这就是我刚才对你说的,不要再去想起复做官,安心落意守祖坟的原因所在。你明白吗?

57.【挨门逐户】挨家挨户,一家也没有漏掉。

推销员挨门逐户地推销产品,可是并没有多少人愿意买

58.【破釜沉舟】比喻下决心不顾一切地干到底。

只要我们有破釜沉舟的决心,就能克服学习上的各种困难。

59.【大千世界】佛教用语,世界的千倍叫小千世界,小千世界的千倍叫中千世界,中千世界的千倍叫大千世界。后指广大无边的人世。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充满了矛盾。

60.【闻鸡起舞】听见鸡鸣就起身,比喻人发奋学习,励精图治。 老爷爷在乡下修养,每60.白手起家 一切靠自己艰苦奋斗,创立了一番事业。

王董事长白手起家,如今是王氏集团的总裁。

61.【.卷土重来】卷土:人马奔跑时卷起的尘土。形容失败后组织力量,重图恢复。 这次比赛虽然表现不佳,但我决定明天卷土重来。

62. 【晨钟暮鼓】古代佛寺中晨敲钟,暮击鼓以报时,用以使人惊悟的言论。 每当我想坏事时,就会想起妈妈对我的晨钟暮鼓的叮咛。

63【.力争上游】努力争取上进 求学做人都要力争上游,不要自满於现状

64.破釜沉舟 比喻行事果决,抱持著只往前看而不回头的决心。 既然来了,就要有破釜沈舟的决心,不得冠军绝不回去。

65. 【投笔从戎】一个人抛弃文职而加入卫国的行列。 大伯父高中毕业后投笔从戎,进入军校就读,负起保家卫国的责任。

66. 【前车之鉴】比喻前人的失败,可以作为后人的借镜。 有了这个前车之鉴,我下次出门一定会带雨具。

67. 【金石为开】至诚可感动任何事物。 表哥相信精诚所至,金石为高,他的成意一定可以感动王小姐的。

68. 【勤能补拙】指勤勉努力能弥补天资上的不足。 勤能补拙,只要你多付出心力,一定有成功的机会。

69. 【揠苗助长:揠:拔起。把苗拔起,以助其生长。后用来比喻违反事物的发展规律,急于求成,反而坏事。

对学生的教育既不能~,也不能放任自流。

70. 【急不暇择】在紧急的情况下来不及选择。

三人~,从窦中鱼贯而出,外面正是一条逼狭的胡同,还静悄悄的没人阻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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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花的成语有哪些含解释

全文共 19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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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水 比喻吹牛,说大话。

走马看花 走马:骑着马跑。骑在奔跑的马上看花。原形容事情如意,心境愉快。后多指大略地观察一下。

走马观花 走马:骑着马跑。骑在奔跑的马上看花。原形容事情如意,心境愉快。后多指大略地观察一下。

沾花惹草 犹言沾风惹草。

招花惹草 指挑逗、勾引女子。

走花溜冰 比喻吹牛,说大话

野草闲花 野生的花草。比喻男子在妻子以外所玩弄的女子。

眼花缭乱 缭乱:纷乱。看着复杂纷繁的东西而感到迷乱。也比喻事物复杂,无法辨清。

驿寄梅花 请邮差寄送梅花。比喻向远方友人表达思念之情。

移花接木 把一种花木的枝条或嫩芽嫁接在另一种花木上。比喻暗中用手段更换人或事物来欺骗别人。

月下花前 本指游乐休息的环境。后多指谈情说爱的处所。

烟花风月 指男女情爱之事。

杨花水性 柳絮飘扬,水性流动,因以“杨花水性”比喻轻薄女子等用情不专。

杨花心性 比喻轻薄浪漫,用情不专。

瑶草奇花 指仙境中的花草。

瑶草琪花 亦作“瑶草琪葩”。①仙境里的花草。②珍贵奇异的花草。

一花独放 一种花独自开放。与“百花齐放”相对,常比喻缺少各种不同形式、风格的艺术作品。

驿路梅花 同“驿使梅花”。

异木奇花 珍奇的花草树木。

驿使梅花 《太平御览》卷九七○引南朝宋盛弘之《荆州记》:“陆凯与范晔相善,自江南寄梅花一枝,诣长安与晔,并赠花诗曰:‘折花逢驿使,寄与陇头人。江南无所有,聊寄一枝春。’”后因以“驿使梅花”表示对亲友的问候及思念。

银花火树 比喻灿烂的焰火或灯火。

吟花咏柳 犹言吟风弄月。

咏月嘲花 指创作诗歌。花和月经常作为诗人歌咏的对象,故称。

尤花殢雪 犹尤云殢雨。

油渍麻花 形容油污斑斑的样子。

油嘴花唇 形容说话油滑虚浮。

玉惨花愁 形容女子忧愁貌。

玉貌花容 形容长得漂亮,如花似玉。

玉软花柔 形容女子娇嫩柔弱,如花似玉。

月貌花容 如花似月的容貌。形容女子美貌。

月缺花残 缺:少。比喻美好的事物遭到摧残,也指美女之死。

月夕花晨 见“月夕花朝”。

月夜花朝 有鲜花的早晨,有明月的夜晚。指美好的时光和景物。旧时也特指农历二月十五和八月十五。

月圆花好 花儿正盛开,月亮正圆满。比喻美好圆满。多用于祝贺人新婚。

月坠花折 月亮落下,鲜花夭折。比喻美女死亡。

眼花耳热 两眼昏眩,双耳燥热。形容饮酒微醉时的感觉。

眼花撩乱 形容看见美色或繁复新奇的事物而感到迷乱。

眼花雀乱 形容看见美色或繁复新奇的事物而感到迷乱。

眼花心乱 形容心神迷惑不定。

异草奇花 原意是指希奇少见的花草。也比喻美妙的文章作品等。

先花后果 旧时比喻先生女后生男。

心花怒放 怒放:盛开。心里高兴得象花儿盛开一样。形容极其高兴。

闲花野草 野生的花草。比喻男子在妻子以外所玩弄的女子。

下马看花 比喻停下来,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

香花供养 供养:奉养。原为佛家语。指用香和花供养,是佛教的一种礼敬仪式。后比喻虔诚的敬礼。

绣花枕头 比喻徒有外表而无学识才能的人。

寻花问柳 花、柳:原指春景,旧时亦指娼妓。原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指宿娼。

朽木生花 指由枯转荣,比喻事物得以新生。

闲花埜草 见“闲花野草”。

心花怒发 犹心花怒放。

杏花春雨 初春杏花遍地、细雨润泽的景象。

萱花椿树 指父母。萱花指母,椿树指父。

雪月风花 ①代指四时景色。②喻男女情事。

寻花觅柳 见“寻花问柳”。

羞花闭月 形容女子貌美,使花亦羞愧,月亦隐藏。

叶瘦花残 比喻女人的衰老。

无可奈何花落去 对春花的凋落感到没有办法。形容留恋春景而又无法挽留的心情。后来泛指怀念已经消逝了的事物的惆怅心情。

五花八门 原指五行阵和八门阵。这是古代两种战术变化很多的阵势。比喻变化多端或花样繁多。

雾里看花 原形容年老视力差,看东西模糊,后也比喻看事情不真切。

问官答花 谓答非所问。

问柳评花 比喻狎妓。

问柳寻花 ①玩赏春景。②后人以“花”、“柳”比喻妓女,故以“问柳寻花”谓狎妓。

五花大绑 先用绳索套住脖子,又绕到背后反剪两臂的绑人方式。

五花杀马 毛色凋落的马。比喻年老体衰。

天女散花 原为佛教故事:天女散花以试菩萨和声闻弟子的道行,花至菩萨身上即落去,至弟子身上便不落。后多形容抛洒东西或大雪纷飞的样子。

昙花一现 昙花:即优昙钵花,开放时间很短。比喻美好的事物或景象出现了一下,很快就消失。

铁树开花 铁树:也叫苏铁,常绿乔木,不常开花。比喻事情非常罕见或极难实现。

天花乱坠 传说梁武帝时有个和尚讲经,感动了上天,天上纷纷落下花来。形容说话有声有色,极其动听(多指夸张而不符合实际)。

铁树花开 见“铁树开花”。

头昏眼花 头脑昏晕,眼睛发花。

头晕眼花 头发昏,眼发花。

团花簇锦 形容五彩缤纷,十分华丽。同“花团锦簇”。

生花之笔 比喻杰出的写作才能。

生花妙笔 比喻杰出的写作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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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宜 shìyí

[fit;proper;suitable] 合适;相宜

今年胶东半岛上雨水充足,气候适宜。——《秋色赋》

合适,相宜。《尉缭子·兵令上》:“出卒陈兵有常令,行伍疏数有常法,先后之次有适宜。”《宋书·范泰传》:“器有要用,则贵贱同资;物有适宜,则家国共急。” 宋 司马光 《辞左仆射第三札子》:“调羹者,多盐则太咸,多梅则太酸,和调适宜,最为难事。” 茅盾 《尚未成功》:“天才遇着适宜的环境,一定要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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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诚 rèchéng

(1) [warm and sincere;cordial]∶热心而诚恳

热诚欢迎

(2) [ardent sincerity]∶热烈的诚意

它所表现的是艺术学徒的热诚。——鲁迅《且介亭杂文二集》

(1).热心而诚挚。《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回:“你看 继之 他见我穷途失路,便留我在此居住,十分热诚,这不是古谊可风的么?” 郭沫若 《沸羹集·一枝真正的钢笔》:“为了争取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你是很慷慨地、很热诚地用尽了你最后一滴血。” 杨沫 《青春之歌》第二部第二十章:“ 道静 微微睁开眼皮,看见 小俞 正在热诚地回答她。”

(2).热烈的诚意。 鲁迅 《且介亭杂文二集·序》:“它所表现的是艺术学徒的热诚,因此也常常是现代社会的魂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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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往 shénwǎng

[be carried away;be charmed] 心中向往

心驰神往

(1).谓心神出游。 三国 魏 郭遐叔 《赠嵇康》诗之二:“驰情运想,神往形留。” 宋 叶适 《中大夫直敷文阁两浙运副赵公墓志铭》:“噫余 赵公 ,旷度逸羣,神往无方,岂是之坟!” 清 百一居士 《壶天录》卷下:“﹝ 范公 ﹞有时安睡恒一二日不觉,戒家人弗惊动,盖神往冥间判事也。”《红楼梦》第八七回:“﹝ 黛玉 ﹞一面思想,不知不觉神往那里去了。”

(2).内心向往;思慕。 清 张潮 《小引》:“似此胜游,真堪神往。” 清 和邦额 《夜谭随录·霍筠》:“二子神往丽人,食不知味,逡巡辞去。” 鲁迅 《野草·一觉》:“﹝漂渺的名园中﹞这自然使人神往的罢,然而我总记得我活在人间。” 叶圣陶 《倪焕之》十四:“ 金小姐 似乎望见了那花的明耀的笑靥,她的脸上现出神往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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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华美。

晋 陆机 《文赋》:“或藻思綺合,清丽千眠,炳若縟绣,悽若繁絃。”《旧唐书·文苑传下·吴通玄》:“ 通玄 应文词清丽,登乙第。” 王闿运 《湘绮楼论唐诗》:“ 陈 隋 靡习, 太宗 已以清丽振之矣。” 吕骥 《学习和继承民间音乐的优秀传统》:“那些或者是雄浑的、或者是清丽的、或者是嘹亮的、或者是高亢的曲调……反映了我国劳动人民的乐观情绪。”

犹清亮。旧题 唐 柳宗元 《龙城录·明皇梦游广寒宫》:“又听音乐嘈杂,亦甚清丽。” 宋 柳永 《少年游》词之五:“文谈閒雅,歌喉清丽,举措好精神。”

清秀美丽。

《北齐书·文苑传·祖鸿勋》:“其处闲远,水石清丽。” 宋 苏轼 《与杨元素书》之一:“人物丰盛,池舘清丽,足供啸咏之乐。” 清 龚自珍 《湘月·壬申夏》词:“天风吹我,堕湖山一角,果然清丽。” 茅盾 《子夜》二:“这样清丽秀媚的‘ 吴少奶奶 ’,在他还是第一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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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全文共 3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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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 zìrán

(1) [nature]∶宇宙万物;宇宙生物界和非生物界的总和,即整个物质世界,自然界

改造自然

自然之理也。——宋· 欧阳修《新五代史·伶官传》

择于自然。——[英]赫胥黎著、 严复译《天演论》

近于自然。——蔡元培《图画》

(2) [natural]

(3) 属于或关于自然界的、存在于或产生于自然界的、非人为的

自然现象

自然之验。——《史记·货殖列传》

(4) 不勉强,不拘束,不呆板

他的动作很自然

复得返自然。(指无拘无束的田园生活)。——晋· 陶渊明《归园田居》

自然蛾眉。——唐· 李朝威《柳毅传》

(5) [natually;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events]∶不经人力干预而自由发展

听其自然

(6) [of course;naturally]∶当然

带露折花,色香自然要好得多。——鲁迅《朝花夕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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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马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0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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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鞍 比喻一刻也不停留,毫不间歇。

马尘不及 比喻赶不上,跟不上。

马迟枚疾 用于称赞各有长处。同“马工枚速”。

马齿徒长 谦称自己虚度年华,没有成就。

马到功成 形容事情顺利,一开始就取得胜利。

马耳春风 比喻把别人的话当作耳边风。同“马耳东风”。

马翻人仰 人马被打得仰翻在地。形容被打得惨败。也比喻乱得一塌糊涂,不可收拾。

马放南山 比喻天下太平,不再用兵。现形容思想麻痹。

马腹逃鞭 比喻躲脱惩罚。

马革盛尸 用马皮把尸体裹起来。指英勇牺牲在战场。同“马革裹尸”。

马迹蛛丝 马蹄的痕迹,蜘蛛的细丝。比喻隐约可寻的痕迹和线索。

马角乌头 乌鸦变白,马头生角。比喻不能实现之事。

马龙车水 马象游龙,车象流水。形容车马往来不绝。

马鹿易形 出自赵高指鹿为马的故事,比喻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马首欲东 指东归;返回。

马水车龙 犹言车水马龙。形容来往车马很多,连续不断的热闹情景。

马咽车阗 形容车马繁多,非常热闹。

马中关五 犹言鲁鱼亥豕。指书籍在传写或刻印过程中的文字错误。

马壮人强 犹言人强马壮。形容军队的战斗力很强或军容很盛。

马捉老鼠 比喻瞎忙乱。

马足车尘 比喻四处奔波,生活动荡不定。

马足龙沙 指驰骋边疆,扬威域外。龙沙,塞北沙漠地方。

马马虎虎 指还过得去。亦形容做事不认真,不仔细。

马毛猬磔 形容狂风大作,气候恶劣。

马毛蝟磔 蝟,同“猬”。形容狂风大作,气候恶劣。

马面牛头 比喻各种各样凶恶的人。

马不停蹄 比喻不停顿地向前走。

马齿徒增 马的牙齿有多少,就可以知道它的年龄有多大。比喻自己年岁白白地增加了,学业或事业却没有什么成就。

马到成功 形容工作刚开始就取得成功。

马耳东风 比喻把别人的话当作耳边风。

马革裹尸 马革:马皮。用马皮把尸体裹起来。指英勇牺牲在战场。

马工枚速 原指枚皋文章写得多,司马相如文章写得工。后用于称赞各有长处。

马后炮 象棋术语。比喻不及时的举动。

马角乌白 乌鸦变白,马头生角。比喻不能实现之事。

马空冀北 伯乐将冀北之良马搜选一空。比喻执政者善选贤才,无所遗漏。

马鹿异形 用赵高指鹿为马的故事,比喻颠倒是非。

马牛襟裾 襟、裾:泛指人的衣服。马、牛穿着人衣。比喻人不懂得礼节。也比喻衣冠禽兽。

马前卒 旧时在马前吆喝开路的兵卒差役。现在比喻为人奔走效力的人。

马首是瞻 看着我马头的方向,决定进退。比喻追随某人行动。

马瘦毛长 比喻人境遇穷困,就会显得精神不振的样子。

马仰人翻 形容极忙乱或混乱的样子。

马勃牛溲 马勃:马屁菌;牛溲:车前草。借指不值钱的东西。

马浡牛溲 借指不值钱的东西。同“马勃牛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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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释

全文共 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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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性 shēngxìng

[natural disposition] 从小养成的习性;天性

生性倔强

(1).天性;性格。 元 乔吉 《两世因缘》第一折:“只是孩儿有一件病,生性好吃口酸黄菜。”《水浒传》第三八回:“ 李 家兄弟生性不好,回乡去必然有失。”《说岳全传》第二八回:“这是家将 牛皋 ,生性粗卤,贤弟休计较他。” 邹韬奋 《经历》九:“可是我生性不做事则已,既做事又要尽力做得像样。”

(2).犹生命。 元 杨梓 《豫让吞炭》第二折:“众军民往来奔竞,咫尺间海角飘零。投至得闹炒炒阵面上逃了生性。”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槐西杂志三》:“凡物生性未尽者,以火炙之皆动,是其理也。”

(3).生气,发脾气。《醒世姻缘传》第四四回:“倘或处得过激,孩子生性恼出病来,悔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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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3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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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近 jiējìn

[approach] 离得近;靠近

我们接近那个城市了

一次接近于以零为限度的误差

(1).谓所见不远。《吕氏春秋·知接》:“智者其所能接远也,愚者其所能接近也。” 高诱 注:“愚者蔽於明,祸至而不知,故曰接近。”

(2).靠近,相距不远。《后汉书·西域传·车师》:“帝以 车师 六国接近北虏,为 西域 蔽扞。” 晋 向秀 《序》:“余少与 嵇康 、 吕安 居止接近,其人并有不羈之才。” 唐 杜甫 《送鲜于万州迁巴州》诗:“朝廷偏注意,接近与名藩。” 谢觉哉 《长征中的艰苦与快乐》:“他们不是受失败的威胁,而是为日益接近胜利所鼓舞。”

(3).谓与人亲近。 老舍 《四世同堂》九:“她深恨 大赤包 的设尽方法想接近 日本 人。” 赵树理 《老定额》:“和我接近的同志们常劝我在写人物的时候少给人物起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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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2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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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虎 mǎhu

[careless;negligent;skimping;sloppy] 漫不经心;不介意;疏忽;轻率

这人太马虎

(1).草率,疏忽大意。 叶圣陶 《潘先生在难中》:“ 顾局长 的脾气就是一点不肯马虎。” 秦牧 《艺海拾贝·广州城徽》:“虽然艺术是一个整体,不容对某一部分马虎从事,但这点道理却是和‘突出重点’的道理辩证地统一起来的。” 杨朔 《万古青春》:“没有联络员,耳目眼睛都没有了,你别马虎大意。”

(2).勉强;将就。 陈残云 《山谷风烟》第一章:“此人跑过大城市,识得几个字,马虎念得一段报纸,被看作有学问的人。” 草明 《乘风破浪》四:“唉,算了吧,这一回马虎点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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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敦煌曲子词

全文共 3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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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曲子词反映的社会生活比较广阔,主要内容是反映社会下层民众的生活、愿望和要求。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敦煌曲子词是指在敦煌石窟发现的唐五代民间词,这些词具有质朴自然、清新明快的风格,感情真挚、直率,洋溢着浓厚的生活气息,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体现出鲜明的民间文学特色。

敦煌曲子词反映的社会生活比较广阔,主要内容是反映社会下层民众的生活、愿望和要求,如对战争的不满、追求爱情幸福等。

表现方法多种多样,如:大胆的想象、真切恰当的比喻、生动有力的夸张等。在遣词造句、写景造意和人物形象的塑造上都具有较高的艺术性。

但它毕竟是民间的歌唱,不足之处也非常明显。

性灵说

清代袁枚主张:作诗要有真性情,要有个性和诗才。

(1) 性情”是诗的根本,“性情以外本无诗”;

(2) 性情要表现出诗人独特的个性,“作诗不可无我”;

(3) 诗人必须有才,“诗人无才,不能役典籍,运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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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卵击石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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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以卵击石比喻自己的力量小,却要和非常大的力量较量,最后只有以失败告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以卵击石

【汉语注音】:yǐ luǎn jī shí

【成语出处】:战国.墨翟《墨子.贵义》:“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犹以卵投石也,尽天下之卵,其石犹是也,不可毁也。”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贬义;偏重于指彼此力量上的强弱悬殊,含自取灭亡的意思多一些。

【以卵击石的意思】:卵:蛋。用鸡蛋砸石头。比喻自己的力量小,却要和非常大的力量较量,最后只有以失败告终。

【以卵击石的近义词】:自不量力、螳臂当车、自取灭亡;

【以卵击石的反义词】:泰山压卵、自知之名、量力而行;

【以卵击石的故事】

墨子在去齐国的路上遇到名字叫“曰”的人,“曰”对墨子说:“天帝在北边杀黑龙,你不能往北去,你的皮肤黑,去北方不吉利。”黑子对“曰”说:“我不相信你的话。”墨子朝北继续走去。过了不久墨子又回来了,回来的原因是淄水泛滥,无法过河。“曰”得意忘形地对墨子说:“我说你往北走是不吉利的吧。”墨子笑着说:“我回来是因为淄水泛滥,所有的人都受到了阻碍,来去的人们有黑皮肤,也有白皮肤,大家都过不去的。”“曰”听了以后哑口无言。墨子推心置腹地对他说:“天帝如果在东方杀了青龙,西方杀了白龙,南方杀了赤龙,中部杀了黄龙,那全天下的人不是都不能动了吗?你的谎言是不可听信的,好比用鸡蛋去碰石头,就算是把全天下的鸡蛋拿去碰石头,石头也不会被碰坏。”“曰”听了墨子的话以后无地自容的走了。

【以卵击石例句】

战国.荀况《荀子.议兵》:“以桀诈尧,譬之若以卵投石,以指挠沸,若赴水火,入焉焦没耳。”

明.许仲琳《封神演义》第五十三回:“今将军将不过十员,兵不足二十万,真如群羊斗虎,以卵击石,未有不败者也。”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一百零六回:“夫以弱燕而抗强秦,如以毛投炉,无不焚也,以卵投石,无不碎也。臣智浅识寡,不能为太子画策。”

【以卵击石造句】

某县赫赫有名的县长居然警告拆迁抵制者不要以卵击石,这种管理者真是让人叹为观止啊。

大家都乐此不疲地关注城管这个职业,人微权轻的小摊小贩在与城管的斗争中就像是以卵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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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如破竹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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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势如破竹形容兵力强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势如破竹

【汉语注音】:shì rú pò zhú

【成语出处】:唐.房玄龄等《晋书.杜预传》:“今兵威已振,譬如破竹,数节之后,皆迎刃而解。”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可与“节节胜利”“长驱直入”连用。

【势如破竹的意思】:势:情势、威力、气势;破竹:劈竹子时开头的一节劈开以后下面的几节就可以顺着刀势一直劈下去。形容兵力强大,像用刀劈竹子一样推进顺利没有阻碍。多指开了个头就节节胜利,无法抗拒或气势不可阻挡。

【势如破竹的近义词】:所向披靡、破竹之势、势不可当;

【势如破竹的反义词】:节节退败、一溃千里、坚不可摧;

【势如破竹的故事】

西晋武帝司马炎时期,司马炎灭掉蜀国,夺取魏国政权以后,准备出兵攻打东吴,但是大部分大臣都认为吴国还是比较有实力,劝司马炎做好准备再进攻,只有一位叫杜预的大臣,觉得要趁吴现在衰弱,灭掉它,否则等它有实力了就更难。司马炎觉得有道理就拜杜预为平东将军,出兵攻打东吴,大将杜预也非常支持司马炎统一中国。就率领大军一举攻下江陵,占领了长江下游许多城镇,把吴国的都督孙歆也俘虏了。杜预见战势这么顺利,就想一鼓作气消灭吴国。一些将领却认为不妥,首先连续作战已经是兵家大忌,又值酷署,天气炎热,疾病流行,将士都很疲劳,再加上又逢长江水势暴涨,就建议暂时收兵等到冬天再进攻。但是杜预坚决反对退兵,杜预心想,将士们连取数城,士气正旺,如果就此罢手,势必给吴军以喘息的机会,到时候再举兵,恐怕就不那么容易了。就杜预就鼓励军士们说:“从前,燕国大将乐毅洛西一战,一口气攻下齐国七十多座城池,除了指挥有方,最重要的是士气很旺。我们现在士气正旺,这时如果攻打吴国,像用快刀劈竹子一样,劈过几节后竹子就迎刃破裂。”于是,晋军在稍做休整后继续伐吴,一举攻占了吴国都城,统一了全国。

【势如破竹例句】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一十二回:“曹操将得胜之兵,杀入城中,势如破竹。”

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九十九回:“关胜等众,乘势长驱,势如破竹,又克大谷县。”

【势如破竹造句】

谈恋爱的时侯如果你抓住了对方的心理,那么你对她(他)的追求也就势如破竹了。

苹果手机以其独特的系统与风格在果粉们的支持下在短时间内势如破竹迅速的占领了高端手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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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春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1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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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满面 春风:指笑容。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霭愉快的面容。

春风化雨 化:化生和养育。指适宜于草木生长的风雨。比喻良好的薰陶和教育。

春风和气 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春风风人 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及时给人以良好的教育和帮助

春风得意 旧时形容考中进士后的兴奋心情。后形容职位升迁顺利。

春蚕到死丝方尽 丝:双关语,思的谐音。比喻情深谊长,至死不渝。

春冰虎尾 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吹皱一池春水 原形容风儿吹指水面,波浪涟漪。后作为与你有何相干或多管闲事的歇后语。

触手生春 一动手就转成了春天,富有生机。形容技术高明神奇。

齿牙春色 形容爽朗地大笑。

长春不老 犹言长生不老。

笔底春风 〖解释〗形容绘画、诗文生动,如春风来到笔下。

白雪阳春 指战国时代楚国的两支高雅歌曲。比喻高雅的诗歌和其他的文学艺术

皮里春秋 指藏在心里不说出来的言论。

暮云春树 表示对远方友人的思念。

妙手回春 指医生医术高明。

满园春色 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满袖春风 〖解释〗衣袖飘曳生风。形容十分得意。

满面春风 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蔼愉快的面容。

满脸春色 比喻满脸充满喜悦的笑容

满脸春风 形容心情喜悦,满脸笑容

马耳春风 见“马耳东风”。

漏洩春光 〖解释〗①透露春天的信息。②指密传消息或泄露男女私情。

漏泄春光 原指透露春天的信息,后比喻泄露男女私情

柳暖花春 指花柳荣茂,春意正浓。

料峭春寒 料峭:微寒。形容初春的寒冷。

丽藻春葩 比喻美妙的言谈。

腊尽春回 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枯枝再春 枯死的树木又恢复了生命力。比喻历经挫折又获得生机。

枯树逢春 已枯之树又重获生机。喻绝境逢生。

枯木逢春 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比喻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口角春风 原指言语评论如春风之能生长万物。后比喻替人吹嘘或替人说好话。

回春之术 回春:本指冬去春来,比喻医道高明,能治愈难治之病,挽救垂危的病人。术:医术。指起死回生的医术。参见“妙手回春”。

回春妙手 妙手回春。喻人医术高明,能使垂危的人恢复健康。

虎尾春冰 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鸿爪春泥 同“鸿爪雪泥”。

寒木春华 寒木不凋,春华吐艳。比喻各具特色。

富于春秋 谓年少,年轻。

大地回春 指冬去春来,草木萌生,大地上出现一片生机景象。有时亦用比喻形势好转。

大地春回 见“大地回春”。

寸草春晖 寸草:小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小草的心意难以报答春天的恩惠。比喻子女报答不尽父母养育之恩

春雨如油 春雨贵如油。形容春雨可贵。

春蚓秋蛇 比喻字写得不好,弯弯曲曲,象蚯蚓和蛇爬行的痕迹。

春意阑珊 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春意盎然 春意:春天的气象。盎然:丰满、浓厚的样子。形容春天的气氛很浓。

春宵一刻 欢娱难忘的美好时刻。

春蛙秋蝉 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春笋怒发 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比喻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春诵夏弦 指应按季节采取不同的学习方式。后泛指读书学习

春树暮云 仰慕、怀念友人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 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春生秋杀 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春深似海 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春蛇秋蚓 见“春蚓秋蛇”。

春山如笑 形容春天的山色明媚。

春色满园 园内到处都是春天美丽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春色撩人 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春去秋来 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秋无义战 春秋时代没有正义的战争。也泛指非正义战争。

春秋鼎盛 春秋:指年龄。指年富力强,精力充沛

春秋笔法 指寓褒贬于曲折的文笔之中。

春葩丽藻 比喻美妙的言谈。

春暖花开 本指春天气候宜人,景物优美。现也比喻大好时机。

春梦无痕 比喻世事变幻,如春夜的梦境一样容易消逝,不留一点痕迹。

春满人间 指生机勃勃的春意充满人间

春露秋霜 比喻恩泽与威严。也用在怀念先人。

春兰秋菊 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回大地 好象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春晖寸草 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春华秋实 华:同“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也比喻事物的因果关系

春花秋月 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花秋实 见“春华秋实”。

春和景明 春光和煦,风景鲜明艳丽。

春寒料峭 料峭:微寒。形容初春的寒冷。

春光明媚 明媚:美好,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春光漏泄 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带来的信息。喻指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露出来

春风雨露 像春天的和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春风沂水 原意是大人和儿童在沂水洗个澡,在舞雩台上吹吹风。指放情自然,旷达高尚的生活乐趣。

春风一度 度:次,回。比喻领略一番美妙的生活情趣。亦借指男女合欢。

春风野火 比喻迅猛之势。

春风夏雨 春风和煦,夏雨滋润,足以养育万物。常比喻及时给人以教益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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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春天的词语附解释

全文共 1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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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让人一听就感觉到是生机勃勃,充满绿色的词语,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描写春天的词语附解释,供大家阅读参考。

描写春天的词语附解释:

1、半晴半阴:又晴又阴,阴晴不定。表春天至初夏季节阴晴不定的天气。

2、草丰林茂:丰,茂都是茂盛,表是生机勃勃,草和树林长的都很茂盛。表春天草木生长的非常茂盛,一片生机勃勃的样子。

3、草长莺飞:①江南暮春时节景象②表生机勃勃、万物复苏的景象。

4、姹紫嫣红:姹,美丽;嫣,美好,鲜艳。表各种颜色的花朵,娇艳、绚丽、好看。也形容事物繁荣兴旺、丰富多彩。

5、春播:春季播种。也作“春种”

6、春蚕自缚:缚:缠束,捆绑。像春天的蚕作茧那样,自己把自己缠束起来。

7、春风和气: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形容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8、春风宜人:春天的和风使人感到舒适温暖。表春天可爱。例:“春风宜人,鸟语花香,正是旅游的好季节。”

9、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比喻春秋美景。

10、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形容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形容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11、春回大地:好象春天又回到大地。表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12、春暖花开: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景色优美。形容游览、观赏的大好时机。现在常用来形容有利于工作或学习的大好形势。

13、春色撩人: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14、春色满园:春日的景色充满家园。表生机勃勃、繁荣兴旺的气象。出自:这句话出自南宋诗人叶绍翁的《游园不值》。

15、春山如笑:表春天的山色明媚。

16、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形容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形容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17、春汛:春天的潮汛。

18、繁花似锦:繁,多而且茂盛。锦,形容有彩色花纹的锦缎。许多色彩纷繁的鲜花,好像富丽多彩的锦缎。

19、芳草:香而鲜的草。例:“春回大地,芳草天涯。”

20、芬芳馥郁:芬芳:形容香气;馥:香气;馥郁:香气浓厚。表香气非常浓。

21、红瘦绿肥:绿叶茂盛,红花凋谢。表暮春景色。

22、花红柳绿:表明媚的春天景象。也表颜色鲜艳纷繁。

23、花明柳媚:表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24、花团锦簇:锦,有文彩的丝织品;簇,丛聚。表五彩缤纷,十分鲜艳多彩的景象。也表文章辞藻华丽。

25、花枝招展:招展,迎风摆动的样子。表打扮得十分艳丽。

26、惠风:和风。书面语。例:“惠风和畅,拂人脸颊,使人感到无限舒服。”

27、九春:春季三个月为九十天,十天为一春,称为“九春”,如阮籍的笔下有“悦怪若九春,馨折似秋霜”之句。

28、开春:春初(一般形容农历正月或立春前后)。例:“开春农村又将是一番繁忙的景象。”

29、枯木逢春: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形容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30、柳暗花明:垂柳浓密,鲜花夺目。表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形容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31、漏泄春光:①透露春天的信息。②形容密传消息或泄露男女私情。

32、落花流水:①落下的花随流水漂去。表暮春景色衰败。②后常用来形容被打得大败。生机勃勃表自然界充满生命力,或社会生活活跃。

33、绿暗红稀:表暮春时绿廕幽暗、红花凋谢的景象。

34、绿草:绿色的草。例:“山上绿草茵茵,野花飘香,真迷人啊!”

35、绿肥红瘦:绿肥:绿叶茂盛,红瘦:花渐凋谢。表暮春时节花稀而叶盛的景象。

36、觅柳寻花:觅:寻找。欣赏春天的景色。也形容狎妓。

37、暮云春树:表对远方友人的思念。

38、鸟语花香:鸟叫得好听,花开得喷香。表春天的美好景象。

39、秋菊春兰:秋天的菊花,春天的兰花。形容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40、如履春冰:履:踩。好像踩着春天薄薄的冰。形容在危险的境地而提心吊胆。

41、韶景:美好的景色。如“滇春好,韶景媚游人”。

42、双柑斗酒:形容春天游玩胜景。

43、桃李争辉:桃花和李花竞相开放。表春色美丽。

44、万古长春:永远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形容人的精神永远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

45、熙春:和煦的春天。

46、细雨和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形容方式方法温和而不粗暴。

47、向阳花木:向阳的花木光照条件比较好,春天早早发育。形容因占有方便的条件而获得利益或照顾。

48、寻花问柳:花、柳,原形容春景,旧时亦形容娼妓。原形容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形容宿娼。

49、艳阳天:明媚的春天。如“九九艳阳天”。

50、燕语莺呼: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表春天里大好的景象。也形容女子说话声音婉转动听。

51、有脚阳春:承春:形容春天。旧时称赞好官的话。

52、一阳复始:古人认为天地之间有阴阳二气,每年到冬至日,阴气尽,阳气又开始发生。形容春天又到来了。

53、莺歌燕语:黄鹂歌唱,燕子呢喃。表春天的美好景象。

54、莺吟燕舞:黄莺在歌唱,燕儿在飞舞。表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形容蓬勃兴旺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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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解释

全文共 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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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掉鸡来吓唬猴子。比喻惩罚一个;警戒其余。

成语出处:清 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53回:“俗话说的好,叫做‘杀鸡骇猴’,拿鸡子宰了,那猴儿自然害怕。”

成语繁体:殺鶏嚇猴

成语简拼:SJXH

成语注音:ㄕㄚ ㄐ一 ㄒ一ㄚˋ ㄏㄡ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杀鸡吓猴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贬义。

成语结构:偏正式成语

成语年代:近代成语

成语正音:杀,不能读作“sā”。

成语辨形:猴,不能写作“候”。

成语辨析:杀鸡吓猴和“杀一儆百”;都含有“惩罚一个来警诫其余”的意思。但杀鸡吓猴所警诫的可以是很多人;也可以是一个人;而“杀一儆百”所警诫的必须是多人。

近义词:杀一儆百、杀鸡儆猴

成语例子:猜到皇上有杀鸡吓猴之意,心中七上八下,半天没有做声。(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二十一章)

英语翻译:make an example of a few to frighten all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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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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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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