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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纸贵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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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洛阳纸贵比喻好的著作有价值,流传广,风靡一时。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洛阳纸贵

【汉语注音】:luò yáng zhǐ guì

【成语出处】:唐.房玄龄等《晋书.左思传》:“……于是豪贵之家,竞相传写,洛阳为之纸贵。”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宾语、定语、补语;含褒义;形容著作流传很广。

【洛阳纸贵的意思】:文章写得好,连纸都涨价了。比喻好的著作有价值,流传广,风靡一时。

【洛阳纸贵的近义词】:风行一直、交口称誉、有口皆碑、有目共睹;

【洛阳纸贵的反义词】:无人问津、敬而远之;

【洛阳纸贵的故事】

西晋时期,赫赫有名的文学家左思家徒四壁,相貌丑陋,可是文章写得好。他写一篇《齐都赋》用了一年的时间,更有《三都赋》,前后花了十年。三都是指三国时期的蜀国京都成都、吴国京都建业和魏国京都邺。他到这三座都城去调查、游览,收集了丰富的资料,积累很多素材,为了便于写作和修改,他在门户、庭院,甚至厕所等地方都放上纸、笔,想到好的语句就记下来。经过反复修改推敲,《三都赋》终于写成。他的文章构思奇巧,气魄雄伟,语言优美绮丽,表现出三座都城的美丽,壮观,反映出中国劳动人民的智慧和才能以及中国古代光辉灿烂的文化。《三都赋》问世以后一传十,十传百,整个洛阳都轰动了。人们乐此不疲地争相传抄,竟使洛阳的纸价一下子贵了起来。

【洛阳纸贵例句】

清.李汝珍《镜花缘》第七十七回:“人说‘洛阳纸贵’,谁知今日闹到‘长安扇贵’。此时画的手也酸了,眼也花了。”

清.曾朴《孽海花》第二回:“上海虽繁华世界,究竟五方杂处,所住的无非江湖名士,即如写字的莫友芝,画画的汤壎伯,非不洛阳纸贵,名震一时,总嫌带着江湖气。”

【洛阳纸贵造句】

他喜欢写江湖轶闻、豪杰侠客,扑朔迷离的故事中穿插悬疑的案情,引人入胜,一时间洛阳纸贵。

中国中车的股票从当初的洛阳纸贵变得一文不值,连续跌停收盘,卖单高挂,股民们吓得惊慌失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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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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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ise] 夸奖;表扬

他在好几次午餐会上受到了人们称赞

我的父亲对戏剧诗大加称赞

亦作“ 称讚 ”。称誉赞美。《三国志·魏志·崔琰传》:“后 太祖 为 魏王 , 训 发表称赞功伐,襃述盛德。”《北史·张烈传》:“ 彭城王 勰 称讚之,遂除 顺阳 太守。” 宋 秦观 《陪李公择观金地佛牙》诗:“殷勤称讚出软语,坐人顾眄惊俗污。”《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七:“﹝ 景小娘子 ﹞方才见了舍人,便十分称赞。” 巴金 《杨林同志》:“我听见他们称赞他做了‘好事情’,给大家带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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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字是月的成语含解释

全文共 7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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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月羞花: 闭:藏。使月亮躲藏,使花儿羞惭。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日月如梭: 梭:织布时牵引纬线的工具。太阳和月亮象穿梭一样地来去。形容时间过得很快。

日月经天: 日月每天都经过天空。比喻光明正大,历久不衰。

步月登云: 步上月亮,攀登云霄。形容志向远大。

喘月吴牛: 比喻因受某事物之苦而畏惧其类似者。

裁月镂云: 剪裁明月,雕刻云霞。比喻诗文中辞藻润饰,景物描绘的新巧。

待月西厢: 指情人私相约会。

带月披星: 形容早起晚睡,奔波不息。

得月较先: 水边的楼台先得到月光。比喻能优先得到利益或便利的某种地位或关系。

戴月披星: 身披星星,头顶月亮。形容早出晚归,辛勤劳动,或日夜赶路,旅途辛苦。

风月无涯: 极言风景之佳胜。同“风月无边”。

风月无边: 极言风景之佳胜。

皓月千里: 范围极为广阔的千山万水都处于皎洁的月光照射之下。形容月光皎洁,天气暗和。

霁月光风: 指雨过天晴时的明净景象。用以比喻人的品格高尚,胸襟开阔。

今月古月: 指月亮古今如一,而人事代谢无常。

朗月清风: 明朗的月色,清新的和风。

镂月裁云: 雕刻月亮,裁剪云彩。比喻手艺极精巧。

六月飞霜: 旧时比喻有冤狱。

落月屋梁: 比喻对朋友的怀念。

累月经年: 累:累积。月复一月,年复一年。形容经历的时间很长。

明月清风: 只与清风、明月为伴。比喻不随便结交朋友。也比喻清闲无事。

抹月秕风: 意思是用风月当菜肴。这是文人表示家贫没有东西待客的风趣说法,。

明月入怀: 比喻人心胸开朗。

抹月批风: 抹:细切;批:薄切。用风月当菜肴。指吟啸风月,清高自赏。

弄月吟风: 指赏玩、吟咏风月美景。

弄月嘲风: 弄:玩赏;嘲:嘲笑;风、月:泛指各种自然景物。指描写风云月露等景象而思想内容贫乏的写作。

秋月寒江: 比喻有德之人心底清纯明净。

秋月春花: 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秋月春风: 指良辰美景。也指美好的岁月。

日月逾迈: 日月前行。指时光流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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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人物害怕的成语大全含解释

全文共 13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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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恐万状:惊恐:害怕;万状:各种样子,表示程度极深。形容害怕到了极点。

惊慌失措:失措:失去常态。由于惊慌,一下子不知怎么办才好。

心慌意乱:心里着慌,乱了主意。

张皇失措:张皇:慌张;失措:举止失去常态。惊慌得不知怎么办才好。

手足无措:措:安放。手脚不知放到哪儿好。形容举动慌张,或无法应付。

不知所措:错:错开;处置。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形容处境为难或心神慌乱。

失魂落魄:魂、魄:旧指人身中离开形体能存在的精神为魂,依附形体而显现的精神为魄。形容惊慌忧虑、心神不定、行动失常的样子。

石破天惊:原形容箜篌的声音,忽而高亢,忽而低沉,出人意外,有能以形容的奇境。后多比喻文章议论新奇惊人。

惊魂未定:指受惊后心情还没有平静下来。

杯弓蛇影:将映在酒杯里的弓影误认为蛇。比喻因疑神疑鬼而引起恐惧。

惶恐不安:惶:恐惧。内心害怕,十分不安。 惴惴不安:惴:忧愁、恐惧。形容因害怕或担心而不安。

惶惶不可终日:惊慌地连一天都过不下去。形容惊恐不安到了极点。 面无人色:脸色没有一点血色。形容恐惧到极点或非常虚弱。

面如土色:脸色呈灰白色。形容惊恐之极。

面面相觑:觑:看。你看我,我看你,不知道如何是好。形容人们因惊惧或无可奈何而互相望着,都不说话。

张口结舌:结舌:舌头不能转动。张着嘴说不出话来。形容理屈词穷,或因紧张害怕而发愣。

目瞪口呆:目瞪:睁大眼睛直视;口呆:嘴里说不出话来。形容因吃惊或害怕而发愣的样子。

呆若木鸡:呆:傻,发愣的样子。呆得象木头鸡一样。形容因恐惧或惊异而发愣的样子。

瞠乎其后:瞠:瞪着眼看;其:代词,他。在别人后面干瞪眼赶不上。形容远远落在后面。

瞠目结舌:瞪:瞪着眼;结舌:说不出话来。瞪着眼睛说不出话来。形容窘困或惊呆的样子。

胆战心惊:战:通“颤”,发抖。形容十分害怕。 心惊胆战:战:通“颤”,发抖。形容十分害怕。

惊心悼胆:悼:战栗。形容恐惧到极点。

心胆俱裂:俱:都。吓破了心和胆。形容受到极大的惊吓。

魂飞魄散:吓得连魂魄都离开人体飞散了。形容惊恐万分,极端害怕。

魄散魂飞:形容非常恐惧害怕。

魂不附体:附:依附。灵魂离开了身体。形容极端惊恐或在某种事物诱惑下失去常态。

魂不守舍:舍:住宅,比喻人的躯壳。灵魂离开了躯壳。指人之将死。也形容精神恍惚。

心惊肉跳:形容担心灾祸临头,恐慌不安。

心有余悸:悸:因害怕而心跳得厉害。危险的事情虽然过去了,回想起来心里还害怕。

提心吊胆:形容十分担心或害怕。

诚惶诚恐:诚:实在,的确;惶:害怕;恐:畏惧。非常小心谨慎以至达到害怕不安的程度。

毛骨悚然:形容极度惊慌与恐惧。

人人自危:每个人都感到自己不安全,有危险。

讳莫如深:讳:隐讳;深:事件重大。原意为事件重大,讳而不言。后指把事情隐瞒得很紧。

视为畏途:畏途:可怕的道路。看成可怕的、危险的道路。也比喻看成困难的、可怕的事情。

做贼心虚:虚:怕。指做了坏事怕人知道,心里老是不安。

草木皆兵:把山上的草木都当做敌兵。形容人在惊慌时疑神疑鬼。

风声鹤唳:唳:鹤叫声。形容惊慌失措,或自相惊忧。

噤若寒蝉:噤:闭口不作声。象深秋的蝉那样一声不吭。比喻因害怕有所顾虑而不敢说话。

仗马寒蝉:仗马:皇宫仪仗中的立马。象皇宫门外的立仗马和寒天的知了一样。比喻一句话也不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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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3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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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俘获 fúhuò

(1) [capture]

(2) 作战中,俘虏的敌方人员和缴获的装备、物资、马匹、文件等的统称

(3) 原子核与基本粒子(如中子、电子)的聚合,可释放γ射线或产生核裂变

(1).在战争中擒获或缴获。《魏书·序纪》:“众军利涉,出其不意, 卫辰 与宗族西走,收其部落而还,俘获生口及马牛羊数十万头。”《东周列国志》第七回:“三国车徒,悉为 郑 所俘获。” 杨朔 《百花山》:“另外两组听见喊,也动了手,当场连人带炮都俘获了。”

(2).在战争或田猎中获取的人或物。《东周列国志》第六回:“有 郑 使 潁考叔 在朝门外,齎本国书求见,纳还俘获。”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异七·小猎犬》:“一朱衣人下輦,坐别榻,众次第献俘获已,遂上輦肃队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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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 jiànlì

[build;establish;set up;found;create;erect;form;install] 开始成立或产生

建立一个朝代

(1).设置;设立。《书·洪范》:“稽疑,择建立卜筮人,乃命卜筮。”《汉书·刘歆传》:“及 歆 亲近,欲建立《左氏春秋》及《毛诗》、《逸礼》、《古文尚书》,皆立於学官。” 清 叶名沣 《桥西杂记·湖广省分闱乡试》:“今欲於 湖南 地方建立试院。”

(2).古代立国君、皇后、太子,均可称为建立。《国语·晋语三》:“﹝君﹞不忘先君之好,辱收其逋迁裔胄而建立之,以主其祭祀……其谁不儆惧於君之威,而欣喜於君之德?”《后汉书·应奉传》:“及 邓皇后 败,而 田贵人 见幸, 桓帝 有建立之议。 奉 以 田氏 微贱,不宜超登后位……上书諫……帝纳其言,竟立 竇皇后 。” 宋 司马光 《辞转官札子》:“今陛下以 神宗皇帝 大渐之际,宰臣 蔡确 等啟迪圣心,建立储贰,传授大宝。”

(3).制定;订立。《史记·秦始皇本纪》:“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 汉 荀悦 《汉纪·成帝纪》:“时有司不能广宣主恩,建立法度,徒学细微小事以塞詔书而已。” 毛泽东 《论政策》:“在这些区别上建立我们的政策。”

(4).兴建,建设。《英烈传》第六十回:“前者詔建宫殿,那礼、工二部官员奏请卜基,恰好在 宝誌长老 塚边。 太祖 着令迁去别所埋葬,以便建立。” 谢觉哉 《团结谦虚进步》:“我们正在消灭剥削和贫困,正在建立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5).犹建树。《朱子语类》卷四四:“及 秦 既死,用之为臺諫,则不过能论贪污而已,於国家大计亦无所建立。”《金史·许古传》:“愿后起而任之,必能有所建立,以利国家。” 清 侯方域 《曹秀才墓志铭》:“孺子倘力学,将来建立,何啻老夫!”

(6).成立。《后汉书·列女传·盛道妻》:“君可速潜逃,建立门户,妾自留狱,代君塞咎。” 周恩来 《红军与群众》:“如群众尚未组成工农会,则更应该帮助群众建立自己的群众组织。”

(7).开始产生;开始形成。如:建立信心;建立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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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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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 fāzhǎn

(1) [develop;expand;grow]

(2) 事物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

发展生产

(3) 发育,进展

从蓓蕾发展为花朵

(4) [recruit]∶组织规模等扩大

发展组织

(1).事物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孽海花》第二八回:“他们兄弟俩,各依着天赋的特性,各自向极端方面去发展。” 毛泽东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矛盾不断出现,又不断解决,就是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 刘少奇 《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五:“全世界的共产主义运动正处在迅速生长和发展的过程中。” 巴金 《探索集·怀念烈文》:“刊物在发展,读者在增多。” 胡采 《序》:“革命不断前进,事业不断发展。”

(2).指变化的趋势。 魏巍 《东方》第五部第十五章:“根据情况发展,晚几天再到前面去。” 柳青 《铜墙铁壁》第十三章:“众人疑心不定地等着发展,渐渐到晌午的时光了。” 丁玲 《我读》:“从《东方》的七十几万字里,整个抗 美 援 朝 战争的发展,是比较清楚的。”

(3).扩大。 巴金 《要有个艺术民主的局面》:“我们文艺界当前的主要工作是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艺。” 高云览 《小城春秋》第六章:“不久, 秀苇 的‘街坊访问’发展到 剑平 家里来了。” 权宽浮 《牧场雪莲花》:“调到 昆仑山 牧场去了,帮助塔吉克族同胞发展畜牧业。”

(4).发挥,施展。 巴金 《关于丽尼同志》:“他的才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我常常这样想。” 曹禺 《北京人》第一幕:“他心地并不算奸恶,回国后,很想大大发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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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5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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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取 jìnqǔ

[keep forging ahead; be enterprising] 努力上进,力图有所作为

积极进取

希望也故进取。——清·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

进取也故日新。

(1).努力上进;立志有所作为。《论语·子路》:“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 唐 李咸用 《秋日送岩湘侍御归京》诗:“虽道危时难进取,到逢清世又如何?” 马南邨 《燕山夜话·十日一水五日一石》:“鼓励青年人勇敢进取的精神,我想这无疑是完全必要的。”

(2).求取;追求。《管子·八观》:“豪杰不安其位,则良臣出;积劳之人不怀其禄,则兵士不用;民偷处而不事积聚,则囷仓空虚。如是而君不为变,然则攘夺窃盗残贼进取之人起矣。” 元 关汉卿 《谢天香》楔子:“一来拜贺兄长,二来进取功名去也。” 老舍 《二马》第二段十一:“ 马老先生 是凡事退步,只有对妇女,他是主张进取的,而且进取的手段也不坏。”

(3).进攻;攻取。《史记·高祖本纪》:“且 楚 数进取,前 陈王 、 项梁 皆败。” 裴駰 集解引 如淳 曰:“数进取,多所攻取。” 清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二:“ 林兴珠 老将知兵,宜听其方略,以时进取。” 曹禺 等《胆剑篇》第三幕:“ 范蠡 :对啊,大王,靠近 吴国 ,将来我们就有进取之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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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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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称量物体轻重的器具。权,秤锤;衡,秤杆。《礼记·深衣》:“规矩取其无私,绳取其直,权衡取其平。”《史记·范雎蔡泽列传》:“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 宋 苏轼 《徐州莲华漏铭》:“人之所以信者,手足耳目也,目识多寡,手知轻重,然人未有以手量而目计者,必付之於度量与权衡。” 严复 《辟韩》:“今又使之操其刑焉以锄,主其斗斛、权衡焉以信,造为城郭、甲兵焉以守,则其势不能。”

(2).喻指权力。《晋书·潘岳传》:“虽居高位,饗重禄,执权衡,握机祕,功盖当时,势侔人主,不得与之比逸。” 太平天囯 黄期陞 《建天京于金陵论》:“执权衡以御民, 金陵 偏党之习潜消。”

(3).指枢要。 唐 柳宗元 《与裴埙书》:“又不幸早尝与游者,居权衡之地,十荐贤乃得一售。” 唐 张鷟 《朝野佥载》卷四:“子位处权衡,职当水镜,居进退之首,握褒贬之柄。”

(4).法度;标准。《韩非子·守道》:“明於尊位必赏,故能使人尽力於权衡,死节於官职。” 明 方孝孺 《凝命神宝颂》:“出令发政,道为权衡;喜怒从违,以道为经。” 清 叶廷琯 《双贞图诗》:“后世论人毋执一,当奉圣语为权衡。”

(5).评量;比较。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熔裁》:“权衡损益,斟酌浓淡。” 唐 刘禹锡 《祭韩吏部文》:“手持文柄,高视寰海,权衡低昂,瞻我所在。” 清 陆师 《之官真州述怀》诗之三:“权衡奢俭间,张弛有治义。” 朱自清 《民众文学的讨论》:“在这种局势里,我们若能稍稍权衡于轻重缓急之间,便可知道我们所应该做的,是建设民众的文学,而不是拥护所谓优美的文学。”

(6).借指南北二方。《史记·龟策列传褚少孙论》:“规矩为辅,副以权衡。四维以定,八封相望。” 清 钱大昕 《廿二史考异·史记五·龟策列传》:“ 魏 相奏事,言东方之神执规司春,南方之神执衡司夏,西方之神执矩司秋,北方之神执权司冬。此云规矩权衡,指四方而言,亦四维为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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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下手为强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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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先下手为强在对方没有准备好之前,可抢在他人前面首先动手,以占取掌握先机和优势,最终才能成为强者。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借鉴,谢谢!

【汉字书写】:先下手为强

【汉语注音】:xiān xià shǒu wéi qiáng

【成语出处】:《隋书.元胄传》:“(高祖)日:‘彼无兵马,复何能为?’胄曰:‘兵马悉他家物,一先下手,大事便去。胄不辞死,死何益邪?’”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谓语、分句;中性成语;含褒义,强调先下手的占优势。

【先下手为强的意思】:在对方没有准备好之前,可抢在他人前面首先动手,以占取掌握先机和优势,最终才能成为强者。

【先下手为强的近义词】:先发制人、先声夺人、先人一步;

【先下手为强的反义词】:任人宰割、后发制人;

【先下手为强的故事】

南北朝时期,北周的丞相杨坚非常器重当朝大将军元胄。当时北周的赵王招想篡位夺权谋取帝位,他策划准备先将杨坚杀掉。他摆下鸿门宴请杨坚吃饭,元胄早已猜出赵王招心怀叵测,他跟着杨坚强行入席。酒过三巡,杨王招假意要拿水果给杨坚吃,想借机用刺刀刺杀杨坚,此时元胄婉转地跟杨坚说:“丞相,相府有要事待办,请丞相即刻回府。”赵王招气得怒发冲冠,他大声地斥责元胄道:“我与丞相商议朝中要事,你却在这里碍手碍脚,马上给我滚远一点。”元胄顿时怒火中烧,他的手紧紧的握住了刀柄。赵王招见元胄如此强势便不再咄咄逼人,马上改头换面满脸笑容地对元胄说道:“你别再瞎琢磨了,将军快请入席饮酒。”元胄仍然对他不理不睬,赵王招便装模作样地对他说:“你能帮我去弄点儿水来吗,我嗓子都快着火了,谢谢啦!”元胄装做没听到不搭理他,这时侯有一位客人前来,杨坚准备下台阶迎接他,元胄此时跟杨坚窃窃私语道:“赵王招想要行刺丞相,我们火速离开。”杨坚听了吃惊地说:“他没带一兵一卒却如何向我下手啊。”元胄道:“他这样做是要先下手为强!”说完他便扶着杨坚往门外走去,当赵王招追出来的时侯元胄用他的身体把门挡住,杨坚这才得以顺利的离开。杨坚后来找机会杀了赵王招,并当了皇帝,称隋文帝,元胄也被任命为右卫大将军。

【先下手为强例句】

白话二十四史《北史.元胄传》:“元胄说:‘兵马都是他家的东西,一旦先下手,大事就不好了。我不害怕死,可死了有什么用呢?’”

明.吴承恩《西游记》第八十一回:“行者暗算道:‘不趁此时下手他,还到几时!正是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就手一叉,腰一躬,一跳跳起来,现出原身法象,抡起金箍铁棒,劈头就打。”

丁铃《太阳照在桑干河上》第四十三:“章品又拍着李之祥的背,‘咱们这会要着起来,把那些坏蛋都烧光,看他们还来个里应外合不啦。咱们先下手为强,斩草除根,人们就不会害怕了。’”

马烽、西戎合著《吕梁英雄传》第二十回:“屋里有一个粗声音传出来:‘不管他三七二十一,先下手为强!咱们不砍,敌人还不是要抓民伕给他砍?咱们砍了还能变卖成钱,要让敌人砍去修起铁路,这一带的老百姓可就算害上贴骨疔疮啦!’”

【先下手为强造句】

情场如战场,每一个人都应该尽力去争取海枯石烂的爱情,先下手为强才可以为自已争取到幸福。

中国有太多的土豪,在光彩夺目的国际奢侈品面前他们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准备好他们的阿堵物先下手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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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笑的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1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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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表示笑的词语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1、谄笑:谄媚地装出笑容。

2、微笑:1、略带笑容。2、不出声、不显着的的笑。

3、笑逐颜开: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4、狂笑:纵情大笑。

5、嘻嘻哈哈:形容嬉笑打闹欢乐的样子;也形容态度不严肃、不认真。

6、冷笑:含有轻蔑、讥讽、无可奈何、愠怒等意味的笑。

7、破涕为笑:一下子停止了哭泣,露出笑容。形容转悲为喜。(涕是眼泪的意思)

8、前仰后合:字面意思为身体前后晃动。形容大笑或困倦得直不起腰的样子。形容站立不稳的样子。示例:众人听了,越发哄然大笑的前仰后合。

9、笑容可掬:笑容满面,形容人很高兴的样子。

10、嬉皮笑脸:形容嬉笑不严肃的样子。与笑逐颜开、嘻嘻哈哈同义。

11、巧笑倩兮:指女人笑得美,笑得迷人。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12、呵呵大笑:形容笑得很大声。

13、惨笑:为掩盖内心的苦楚和烦恼而勉强装出的笑容。

14、偷笑:形容人不出声的笑,多用于于不怀好意的笑。

15、莞尔一笑:微笑的样子(多指女性),微微一笑。

16、嘲笑:用言语笑话对方。

17、哈哈大笑:形容开怀的大笑起来。形容非常开心。同义词有:开怀大笑、捧腹大笑。

18、哄堂大笑:形容全屋子的人同时大笑。同义词有:捧腹大笑。

19、媚笑:讨好别人,而故意敷衍的,还可形容妩媚的笑。

20、奸笑:狡诈地笑。

21、耍笑:开玩笑;戏弄。示例:要放暑假了,同学们下课后一起在回家路上耍笑。

22、怪笑:惊怪,嗤笑或奇特的笑声。

23、笑眯眯:形容笑得眼睛都眯起来了。

24、嫣然一笑: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指女性)(www.lz13.cn)。含褒义,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25、痴笑:傻笑。

26、嗤笑:讥笑。嘲笑。有讽刺之意。

27、捧腹大笑:字面意思为用手捂住肚子大笑。用来形容笑得不能抑制。

28、笑嘻嘻:形容微笑的样子。示例:他为人开朗,总是笑嘻嘻。

2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近义词:谈笑自若。

30、讪笑:讥笑或指羞惭而尴尬地笑。

31、含笑:面露微笑。

32、笑哈哈:内心感到喜悦总是有说有笑。

33、欢笑:因欢乐而产生笑声。示例:野炊时听到同学们阵阵欢笑。

34、狞笑:凶狠恶毒的笑。示例:日本鬼子狞笑着朝我军冲来。

35、笑里藏刀:形容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36、讥笑:冷言冷语地嘲笑。

37、失笑:忍不住发笑,不自主地发笑。

38、苦笑:心里很不高兴而勉强做出的笑容。

39、干笑:勉强做出的笑。

40、皮笑肉不笑:字面意思为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用来形容心怀恶意或虚伪的样子。

41、嘻笑:强笑;张口大笑;嗤笑;欢笑。

42、满脸堆笑:形容满脸带笑的样子,面容舒展开来。

43、窃笑:1、表示暗中讥笑2、压抑地内心轻笑。

44、眉开眼笑:字面意思为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45、解颐:开颜欢笑;欢笑。

46、暗笑:暗地里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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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成语故事解释

全文共 9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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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为五斗米折腰比喻做人态度清高,不愿屈服,有骨气。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为五斗米折腰

【汉语注音】:bù wéi wǔ dǒu mǐ zhé yāo

【成语出处】:.《晋书.陶潜传》:“郡遣督邮至县,吏白应束带见之,潜叹曰:‘吾不能为五斗米折腰,拳拳事乡里小人邪!’义熙二年,解印去县,乃赋《归去来兮辞》。”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谓语,分句;形容人有骨气。

【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意思】:五斗米:晋代县令的俸禄,指微薄的收入;折腰:弯下腰跟对方下拜行礼。不能只是为了五斗米的俸禄而从此屈身事人。比喻做人态度清高,不愿屈服,有骨气。

【不为五斗米折腰的近义词】:嗟来之食、不吃嗟来之食、堂堂正正;

【不为五斗米折腰的反义词】:趋炎附势、阿谀奉承、阿其所好、阿谀逢迎、低三下四、低声下气;

【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故事】

晋代时期,著名的田园诗人陶渊明经过他人的举荐曾经在县衙里任过职,公元405年,他被任命为彭泽(现地属江西省)县令。有一年冬天,上级派来的督邮督察的时侯来到彭泽县,这名督邮手上握着权利,但却是个品味很差的人,而且做人傲慢粗俗,刚一在彭泽住下来就马上叫县吏要去把县令找来见他。陶渊明平日里就不屑于功名利禄,也不肯对他人趋炎附势,像督邮这种狐假虎威利用上极权利对他人发号施令的人就更加看不起了,但是身为县令却又不得不处理这种事务,只好动身前去应对。此时身边的县吏对他说这:“大人,面见督邮的时侯一定要身穿官服的,还要把大带束上,这是朝廷的规矩,要不然督邮可能会借此小事做你的文章,对大人实属不利啊。”陶渊明听后很生气,有种忍无可忍的感觉,他唉声叹气地说道:“我定不能为了五斗米向这种小人折腰。”说完他写了一封辞职信,并取出官印,然后就走了,这一任陶渊明只在彭泽当了八十多天的县令。

【不为五斗米折腰例句】

明.冯梦龙《喻世明言》卷五:“古人不为五斗米折腰,这个助教官儿,也不是我终身养老之事。”

刘茵《繁星闪烁》:“吴晗心领神会,知道他说的是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故事。”

【不为五斗米折腰造句】

尽管一直以来你对阿堵物嗤之以鼻,但是在这个现实的社会有时侯你也不得不为五斗米折腰。

事实上每个人都希望自已能够不为五斗米折腰,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能养活自已,否则就是不自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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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分开解释

全文共 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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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 玄 xuán 深奥不容易理解的:玄妙。玄奥。玄理(a.深奥的道理;b.魏晋玄学所标榜的道理)。玄学。

英: 英 yīng 花:落英缤纷。才能出众,才能出众的人:英俊。群英荟萃。英才。英雄。英烈。

玄英《尔雅·释天》云:“冬为玄英。”后人因用之代称冬天,如唐代魏征《道观内柏树赋》:“涉青阳不增其华,历玄英不减其翠。”

此外,冬季的别称还有“严节”,如梁任《赠徐征君》中的“何以表相思,贞松擅严节”;岁馀,如唐孟云卿《田园观雨兼晴后作》中的“秋成不廉俭,岁馀多馁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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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生可畏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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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后生可畏指年轻人是新生力量,很容易超过前人,他们是令人敬畏的。后多用于称赞有志气有作为的青年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学习,谢谢。

【汉字书写】:后生可畏

【汉语注音】:hòu shēng kě wèi

【成语出处】:先秦.孔子《论语.子罕》:“子曰:‘后生可畏,焉知来者之不如今也?四十、五十而无闻焉,斯亦不足畏也已。”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分句;含褒义,用于称赞年轻人。

【后生可畏的意思】:后生:后辈,指年轻的一代人;畏:敬畏,佩服。指年轻人是新生力量,很容易超过前人,他们是令人敬畏的。后多用于称赞有志气有作为的青年人。

【后生可畏的近义词】:少年老成、后来居上、后起之秀、长江后浪推前浪;

【后生可畏的反义词】:老大无成、少不更事、乳臭未干、望尘莫及、一代不如一代、不可企及、每况愈下;

【后生可畏的故事】

春秋时期,著名的教育家、思想家孔子经常外出游历呕心沥血地宣扬他的政治思想,有一天,孔子外出乘车的路上,看见有一个小孩儿站在一旁观看其他几个孩子玩耍。孔子很奇怪地问他为什么不和大家一起玩。小孩很认真地回答孔子说:“因为他们在一起玩就是厮打在一起搞得汗流浃背,这样身体很容易受到伤害,如果撕破了衣服也没有一点好处。因此我不愿意和他们在一起玩。”说完以后这个孩子便一个人去玩沙堆了,过了一会儿,他就把一个城堡堆好了。孔子又好奇的问他:“我的车子路过这里,你却在这里用沙筑造城堡,为什么不避开我的车子呢?”小孩回答他说:“我从来没有听说城堡要避开车子,只听说过车子要绕着城走!”孔子感到非常惊讶,他觉得这么小的孩子说这样的话非常了不起,于是他夸奖小孩说:“你懂的道理很多呀,尽管你是个小孩子。”这孩子又说:“我听说兔子生下来三天就会跑、鱼出生三天就会游泳、马儿出生三天就能跟着老马走,我懂得这点儿道理有什么可以说的呢?”孔不感叹地说:“真是后生可畏啊!”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很多时侯不能因为自已学富五车经验丰富而因此小看年轻人。

【后生可畏例句】

宋.苏轼《次韵子由五月一日同转对》:“后生可畏吾衰矣,刀笔从来错料尧。”

清.吴沃尧《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二回:“继翁,你是向来讲究笔墨的,你请到他,这是一定高明的了,真是后生可畏!”

苏曼殊《惨世界》第十回:“你们青春年少,正是后生可畏之时,还望努力自重才好。”

【后生可畏造句】

先生可敬,后生可畏,人们乐此不疲将它作为人类社会进化提升的至理名言,道德经典。

当几代发愤图强的创业英雄并肩而立时,尹明善、柳传志们一定欣喜于马云们的后生可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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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字是“然”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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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其然 果然如此。指事物的发展变化跟预料的一样。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四个字是“然”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神采奕然 奕奕:精神焕发的样子。形容精神饱满,容光焕发。

死灰复然 比喻失势者重新得势或停息的事物又重新活动起来。

须眉皓然 胡须眉毛都白了。形容年老。

俨乎其然 十分严肃正经的样子。带有讽刺意味。

果不其然 果然如此。指事物的发展变化跟预料的一样。

浩气凛然 浩气:即正气,刚直正大的精神;凛然:严肃,令人敬畏的样子。浩然之气令人敬畏。

环堵萧然 环堵:玶着四堵墙;萧然:萧条的样子。形容室中空无所有,极为贫困。

理所当然 按道理应当这样。

毛骨悚然 悚然:害怕的样子。汗毛竖起,脊梁骨发冷。形容十分恐惧。

任其自然 任:听任;其:代词,他,它。听任人或事物自然发展。

听其自然 听:任凭。听任它自然发展,不去过问。

兴趣盎然 形容兴趣浓厚。

兴味索然 兴味:兴趣、趣味;索然:毫无兴致的样子。一点儿兴趣都没有。

兴致索然 一点儿兴趣都没有。

不期而然 期:希望;然:如此。不希望这样,而竟然这样。表示出乎意外。

不以为然 然:是,对。不认为是对的。表示不同意或否定。

处之泰然 处:处理,对待;泰然:安然,不以为意的样子。若无其事的样子。形容自理事情沉着镇定。也指对待问题毫不在...

春意盎然 春意:春天的气象。盎然:丰满、浓厚的样子。形容春天的气氛很浓。

大谬不然 谬:荒谬,错误;然:如此,这样。大错特错,完全不是这样。

大义凛然 大义:正义;凛然:严肃、或敬畏的样子。由于胸怀正义而神态庄严,令人敬畏。

道貌岸然 道貌:正经严肃的容貌;岸然:高傲的样子。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防患未然 患:灾祸;未然:没有这样,指尚未形成。防止事故或祸害于尚未发生之前。

功到自然成 下了足够功夫,事情自然就会取得成效。

故我依然 故我:旧日的我。仍旧是过去的我。指自己的境况和从前一样,没有变化。

一目了然 目:看;了然:清楚,明白。一眼就看得很清楚。

毅然决然 毅然:顽强地;决然:坚决地。意志坚决,毫不犹豫。

足音跫然 跫:脚步声。原指长期住在荒凉寂寞的地方,对别人的突然来访感到欣悦。后常比喻难得的来客。

比比皆然 比比:处处。到处都是。形容多。同“比比皆是”。

曾不惨然 竟不觉得惨痛。

大缪不然 大错特错,完全不是这样。同“大谬不然”。

道貌凛然 犹道貌岸然。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道貌俨然 犹道貌岸然。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圭角岸然 形容风操严峻。

意兴盎然 意兴:兴致。盎然:指气氛、趣味等洋溢的样子。形容兴致很浓的样子。

意兴索然 索然:全无,空尽。兴致全无。形容一点兴致也没有。亦作“兴致索然”。

舆论哗然 公众大表惊讶和不满。

再不其然 犹言再不然。

正气凛然 正气:刚正之气。凛然:可敬畏的样子。形容正气威严不可侵犯。

自然而然 自由发展,必然这样。指非人力干预而自然如此。

寒灰更然 比喻重获生机。然,同“燃”。

理所必然 指按道理必定如此。

理之当然 理所当然,理应如此。

毛发悚然 毛发竖起。极言惊骇、恐惧。亦作“毛发耸然”。

毛发耸然 毛发竖起。极言惊骇、恐惧。同“毛发悚然”。

毛骨耸然 形容极度恐惧与惊慌。

毛骨竦然 形容极度惊慌与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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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时间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2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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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刻千金 : 一刻时光,价值千金。形容时间非常宝贵。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形容时间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1、 日出三竿 : 太阳升起来离地面已有三根竹竿那样高。约为午前八、九点钟。形容天已大亮,时间不早了。也形容人起床太晚。

2、 人生如朝露 : 朝露:早晨的露水,比喻存在的时间短。比喻人生短促。

3、 日短心长 : 时间少,心里想要做的事情多。谓心愿一时难以实现。

4、 流光易逝 : 形容时间过得极快。

5、 不旋踵 : 来不及转身。比喻时间极短。也指不退却。

6、 席不暇暖 : 席:坐席;暇:空闲。连席子还没有来得及坐热就起来了。原指东奔西走,不得安居。后形容很忙,多坐一会儿的时间都没有。

7、 石泐海枯 : 直到石头碎裂,海水干涸。形容经历极长的时间。

8、 桑荫不徙 : 亦作“桑荫未移”。语本《战国策·赵策四》:“昔者尧见舜于草茅之中,席陇亩而荫庇桑,荫移而授天下传。”后遂谓人之意气相投,相知无须时日长久。亦指时间短暂。

9、 以日为年 : 过一日如同过一年的时间那样漫长难熬。形容心情焦急。亦作“以日为岁”。

10、 唱对台戏 : 过去,两个戏班子为了抢生意,有时候会硐一时间演同样的戏,称为唱对台戏。比喻采取与对方相对的行动,来反对或搞垮对方。

11、 整年累月 : 一年又一年,一月又一月。形容时间长久。

12、 动如参商 : 参、商:星名。参星出西方,商星出东方,二星此出彼没,不同时在天空中出现。比喻长时间的分离难以会面,如参星出西方,商星出东方。

13、 久而久之 : 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

14、 尺壁寸阴 : 阴:日影,光阴;寸阴:指极断的时间。日影移动一寸的时间价值比径尺的璧玉还要珍贵。极言时间可贵。

15、 河山带砺 : 黄河细得象条衣带,泰山小得象块磨刀石。比喻时间久远,任何动荡也决不变心。

16、 硕果仅存 : 唯一留存下来的大果子。比喻由于时间的推移,留存下来仅存的人或事物。

17、 对酒当歌 : 对着酒应该放声高唱。原意是人生时间有限,应该有所作为。后也用来指及时行乐。

18、 日久月深 : 深:长久。指时间长久。

19、 兆载永劫 : 佛教语。极言时间之悠远漫长。

20、 青山不老 : 比喻永存。也比喻时间久长。

21、 积年累岁 : 〖解释〗指经过的时间长。同“积年累月”。

22、 岁月蹉跎 : 指无所作为地把时间荒废掉了。

23、 命在旦夕 : 旦夕:早晚之间,形容极短的时间。生命垂危,很快会死去。

24、 时移世异 : 那个时间已经过去,世情或处境也都发生了变化。

25、 一来二去 : 指一回又一回,经过一段时间。表示逐渐的意思。

26、 昙花一现 : 昙花:即优昙钵花,开放时间很短。比喻美好的事物或景象出现了一下,很快就消失。

27、 只争旦夕 : 亦作“只争朝夕”。力争在最短时间内达到目的。

28、 猖獗一时 : 猖獗:凶猛而放肆。形容坏人或反动势力一时间显得特别凶猛放肆。

29、 积重难返 : 重:程度深;返:回转。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思想作风或习惯,很难改变。

30、 时过境迁 : 迁:变动。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发生变化。

31、 视日如年 : 谓时间虽短,但却感到过得很长。

32、 缓兵之计 : 延缓对方进攻的计策。指拖延时间,然后再想办法。

33、 似水流年 : 流年:光阴。形容时间一去不复返。

34、 咄嗟立办 : 咄嗟:一呼一诺之间,形容时间短。比喻马上就办到。

35、 积重不返 : 〖解释〗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思想作风或习惯,很难改变。同“积重难返”。

36、 祸在旦夕 : 灾难在很短时间内就要降临。形容处境非常危险。

37、 亡不旋踵 : 谓迅速灭亡。不旋踵,来不及转脚跟。形容时间极短。

38、 万古千秋 : 形容延续的时间极久。

39、 日上三竿 : 太阳升起有三根竹竿那样高。形容太阳升得很高,时间不早了。也形容人起床太晚。

40、 与日俱增 : 与:跟,和。随着时间一天天地增长。形容不断增长。

41、 五日京兆 : 京兆:即京兆尹,古时国都所在地的行政长官。比喻任职时间短或即将去职。

42、 咄嗟便办 : 咄嗟:一呼一诺之间,形容时间短。比喻马上就办到。

43、 地老天荒 : 指经历的时间极久。

44、 酒余茶后 : 指随意消遣的空闲时间

45、 十年窗下 : 科举时代,读书人要取得功名,终年埋头在书本里。形容十年时间闭门苦读。

46、 积日累久 : 指经过的时间长。

47、 苦心积虑 : 积虑:长期地或一再地思考。费尽心思长时间的思考问题。

48、 一刻千金 : 一刻时光,价值千金。形容时间非常宝贵。

49、 一年半载 : 一年半年。泛指一段时间。

50、 日积月累 : 一天一天地、一月一月地不断积累。指长时间不断地积累。

51、 旦夕之间 : 旦:早晨。夕:晚上。早晚之间,形容在很短时间内。

52、 匪朝伊夕 : ①不止一日。②非晨即夕。极言时间之短。

53、 酒馀茶后 : 指随意消遣的空闲时间。

54、 日不我与 : 时日不等待我。极言应抓紧时间。

55、 兼程并进 : 兼:一倍;并:加倍。在一定的时间内比平常多走一倍的路

56、 年深日久 : 形容时间久远。

57、 祸不旋踵 : 旋踵:旋转脚跟,比喻时间极短。祸害不久就将到来。

58、 与时消息 : 〖解释〗指事物无常,随时间的推移而兴盛衰亡。消,消亡。息,孳生。

59、 遥遥无期 : 形容时间还远得很,不知道哪一天。

60、 只争朝夕 : 比喻抓紧时间,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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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秋天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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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是一首诗,秋天是一幅画,秋天是一首歌,秋天是一个美丽的梦。秋天很美,美在一份清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描写秋天的词语解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白商素节】:白商:按五色分秋属白,按五音分秋属商,故称秋天为白商;素节:节气。指秋天的季节。

【草木黄落】:秋天以到,因草木的叶子呈枯黄而掉落。

【蝉不知雪】:知了夏天生,秋天死,看不到雪。比喻人见闻不广。

【橙黄桔绿】:橙子黄熟,桔子还绿。指秋天宜人的景色。

【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来秋去】:去:过去。春天到来,秋天过去。形容岁月流逝。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春蛙秋蝉】: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洞察秋毫】:洞察:看得很清楚;秋毫:鸟兽秋天身上新生的细毛,比喻极其细小的事物。形容人目光敏锐,任何细小的事物都能看得很清楚。

【粉白珠圆】:像粉那样白,像珠子那样圆。形容秋天月夜美景。也比喻女子的美丽。

【金风送爽】:金风:指秋天的风。古时以阴阳五行解释季节,秋为金。秋风带来了凉意。

【金风玉露】:泛指秋天的景物。

【九春三秋】:九春:春季共九十天,故称“九春”;三秋:秀季三个月,故称“三秋”。指春天和秋天的美好时光。

【利析秋毫】:析:分析;秋毫:鸟兽在秋天新长出的细毛。形容管理财务极细心、精明。

【临去秋波】:秋波:秋天的水波,比喻眼睛明澈。临走时的回眸一盼。形容别情依依。

【落叶知秋】:指见到落地的黄叶,知道已经是秋天快到了。

【蒲柳之质】:蒲柳:水杨,秋天凋谢早。多用来比喻身体衰弱或未老先衰。

【秋风落叶】:秋天的大风把落叶一扫而光。比喻一扫而光,不复存在。

【秋风扫落叶】:秋天的大风把落叶一扫而光。比喻强大的力量迅速而轻易地把腐朽衰败的事物扫除光。

【秋毫之末】:秋毫:秋天鸟兽新生的绒毛。鸟兽在秋天新长的细毛的尖端。比喻极微小的东西或极细微的地方。

【秋菊春兰】:秋天的菊花,春天的兰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秋去冬来】:秋天过去,冬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秋收东藏】:秋天收获,冬天存储。泛指常规的农事活动。

【秋荼密网】:荼:茅草上的白花。秋天繁茂的茅草白花,网眼细密的鱼网。比喻刑罚繁苛。

【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秋月如珪】:珪:玉器。形容秋天的月亮像珪一样的皎洁、晶莹。

【人似秋鸿】:鸿:大雁。人好像秋天的大雁一样。比喻朋友间守信用,就像鸿雁每年秋天按时从北方飞到南方那样。

【肃杀之气】:酷烈肃索的秋气。形容秋天草木凋零的气氛。

【天高气爽】:形容秋天天空高远明朗、气候凉爽宜人。

【望秋先零】:零:凋零。望见秋天将到就先凋零了。比喻体质弱,经不起风霜。也比喻未老先衰。

【望秋先陨】:指草木将近秋天即败落凋零。也比喻未老先衰。

【西风残照】:秋天的风,落日的光。比喻衰败没落的景象。多用来衬托国家的残破和心境的凄凉。”

【西风落叶】:形容秋天的景象。多比喻人或事物已趋衰落。

【西风斜阳】:形容秋天傍晚的景象。

【叶落知秋】:看到树叶落,便知秋天到来。比喻从细微的变化可以推测事物的发展趋向。

【一叶落知天下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一叶知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盈盈秋水】:秋水:比喻美女的眼睛象秋天明净的水波一样。形容女子眼神饱含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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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解释

全文共 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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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鸡给猴子看。比喻用惩罚一个人的办法来警告别的人。

成语出处:司马文森《风雨桐江》第七章:“他们用的是杀鸡儆猴法,有意叫大哥难堪。”

成语繁体:殺鶏儆猴

成语简拼:SJJH

成语注音:ㄕㄚ ㄐ一 ㄐ一ㄥˇ ㄏㄡ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杀鸡儆猴作谓语、定语、宾语;指杀一儆百。

成语结构:偏正式成语

成语年代:当代成语

近义词:杀一儆百、杀鸡骇猴

成语例子:他现在玩的就是杀鸡儆猴的把戏

英语翻译:punish someone as a warning to others

俄语翻译:елать ля устрашения руги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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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危不惧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6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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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临危不惧

【读音】:lín wēi bù jù

【正音】:临;不能读成“líng”。

【辨形】:惧;不能写成“俱”。

【临危不惧的意思】:临:遭遇,碰到;惧:畏惧。遇到危难毫不畏惧。形容勇敢无畏。

【出处】:《庄子·秋水》:“知穷之有命,知通之有时,临大难而不惧者,圣人之勇也。”

【近义词】:无所畏惧、履险如夷

【反义词】:惊慌失措

【用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临危不惧造句】

1、面对歹徒的行凶,小明临危不惧,解救了人质的安全。

2、企业目前面临很严重的困难,小王临危不惧,接受了最艰难的任务。

3、汶川地震的时候,解放军战士临危不惧,奔赴前线灾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临危不惧,宠辱不惊,卓尔不群,此谓之成熟。

5、所谓的临危不惧,在大多数时候不过都是有恃无恐罢了

6、不同的高度视野不同,见识越多的人越能临危不惧,你可以不住在高山上,但你要爬上去看看日出。——常叁思《设计师》

7、我们吐槽需谨慎,不一定今天你不遗余力诋毁的,就是明天你临危不惧也要赞美的。

8、真正的强者可以在意想不到的困难和挫折面前临危不惧,在悲伤和痛苦之中理智沉稳,之后还是要踏上征途。

9、在考试的时候,就算时间所剩无几,我们也要做到临危不惧,认真答题。

10、面对突发火灾,消防员们临危不惧,配合得有条不紊。

11、面对手持枪械的匪徒,他临危不惧,坚定沉着,一边指挥警员行动,一边劝降歹徒。

12、警察叔叔面对数名劫匪临危不惧,最后成功的救出了人质。

13、面对即将倒塌的楼房,他临危不惧,引导大家向外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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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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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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