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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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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花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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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争妍:美、艳。形容繁华盛开,生气勃勃的景象。

2、百花争艳:各种花草竞相开放出艳丽的花朵。形容花的颜色、姿态很多。

3、步步生莲:形容女子步态轻盈姿。

4、彩笔生花:生花,长出花来。形容才思有很大的进步。

5、春暖花香:形容春天美丽的景色。

6、芬芳馥郁:芬芳:指香气;馥:香气;馥郁:香气浓厚。形容香气非常浓。

7、花朝月夕:有鲜花的早晨,有明月的夜晚。指美好的时光和景物。

8、花簇锦攒:形容五色缤纷、繁盛艳丽的景象。

9、花飞蝶舞:鲜花和蝴蝶随风起舞、飘飞。形容年轻女子的走路姿势柔美轻盈。

10、花开富贵:我中国传统吉祥图案之一,代表了人们对美满幸福生活、富有和高贵的向往。

11、花说柳说:形容说虚假而动听的话哄人。

12、花团锦簇:锦,有文彩的丝织品;簇,丛聚。形容五彩缤纷,十分鲜艳多彩的景象。也形容文章辞藻华丽。

13、花下晒裈:裈:有裆裤子。在鲜花下晒裤子。形容不文雅,煞风景。

14、花香四溢:溢:充满而流出来,“四溢”体现了“花香”的程度很深。花的香味在空气中向四处飘洒,形容花香浓郁。

15、花信年华:花信:开花时期,花期。指女子的年龄到了二十四岁。也泛指女子正处年轻貌美之时。

16、花颜月貌:形容女子的美丽。

17、花枝招展:招展:迎风摆动的样子。形容打扮得十分艳丽。

18、黄花晚节:指菊花能傲霜开放,形容人到晚年能保持高尚的节操。

19、火树琪花:形容灿烂的灯火或焰火。

20、阶柳庭花:阶:台阶;庭:庭院。台阶前的垂柳,庭院中的鲜花。指美好的庭院景致。

21、锦营花阵:喻指风月场所。

22、开花结果:形容工作有进展,并取得了成果。

23、槛花笼鹤:栅栏中的花、笼中的鹤。形容受到约束的人或物。

24、枯枝败叶:败:衰败。干枯的树枝,衰败的花叶。形容荒凉、破坏的样子。

25、梨花带雨:象沾着雨点的梨花一样。原形容杨贵妃哭泣时的姿态。后用以形容女子的娇美。

26、柳暗花遮:形容深夜花柳形影朦胧的景色。

27、柳娇花媚:形容女子娇娆妩媚。

28、柳绿花红: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也形容颜色鲜艳纷繁。

29、柳暖花春:指花柳荣茂,春意正浓。

30、柳衢花市:旧指妓院或妓院聚集之处。

31、柳圣花神:喻指风流女子。

32、柳折花残:形容女子死或伤。

33、落花流水:原形容暮春景色衰败。后常用来形容被打得大败。

34、绿暗红稀:形容暮春时绿荫幽暗、红花凋谢的景象。

35、绿肥红瘦:绿叶茂盛,花渐凋谢。指暮春时节。也形容春残的景象。

36、拈花弄月:玩赏花月。

37、攀花折柳:喻朝三暮四,行为不不雅。

38、披红戴花:披着绸,戴着红花。表示喜庆或光荣。

39、奇花异草:原意是指希奇少见的花草。也形容美妙的文章作品等。

40、墙花路柳:墙边的花,路旁的柳。形容不被人尊重的女子。

41、如花似锦:锦:有彩色花纹的丝织品。如同花朵、锦缎一般。形容风景绚丽或前程美好。

42、生花之笔:形容杰出的写作才能。

43、昙花一现:昙花,即优昙钵花,开放时间很短。

44、桃花流水:形容春日美景。也形容男女爱情。

45、万草千花:无数种小草和鲜花。指花草种类繁多,不计其数。

46、文如春华:华:同“花”。文章词藻像春天盛开的鲜花争奇斗艳。形容文章词汇丰富华丽。

47、五花八门:原指五行阵和八门阵。这是古代两种战术变化很多的阵势。形容变化多端或花样繁多。

48、五花大绑:先用绳索套住脖子,又绕到背后反剪两臂的绑人方式。

49、香花供养:供养:奉养。原为佛家语。指用香和花供养,是佛教的一种礼敬仪式。后形容虔诚的敬礼。

50、香气扑鼻:芬芳的气味不待嗅而自入鼻中。形容芬芳的气味浓郁而四溢。

51、心花怒放:怒放,盛开。心里高兴得象花儿盛开一样。形容极其高兴。

52、杏花春雨:初春杏花遍地、细雨润泽的景象。

53、寻花问柳:花、柳,原指春景,旧时亦指娼妓。原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指宿娼。

54、眼花耳热:两眼昏眩,双耳燥热。形容饮酒微醉时的感觉。

55、眼花缭乱:缭乱,纷乱。看着复杂纷繁的东西而感到迷乱。

56、杨花水性:柳絮飘扬,水性流动,因以“杨花水性”形容轻薄女子等用情不专。

57、银花火树:形容灿烂的焰火或灯火。

58、月缺花残:缺,少。形容美好的事物遭到摧残,也指美女之死。

59、月夕花朝:形容良辰美景。亦作“月夕花晨”。

60、粘花惹草:惹:招惹;草、花:形容好。形容到处留情,多指男女间的挑逗引诱。

61、争奇斗艳:互相争斗,以新奇艳丽来取悦于他人。亦作“争奇斗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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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解释

全文共 2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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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 干宝 《搜神记》卷七:“ 惠帝 太安 元年, 丹阳湖熟县 夏架湖 有大石浮二百步而登岸,百姓惊叹,相告曰:‘石来!’寻而石氷入 建邺 。”

宋 曾巩《名教》:“使者亦言 蜀 人有仕於 中州 ,其父家居不能自存者,天子惊叹。”

宋 何薳《春渚纪闻·变铁器为金》:“惊叹累日,传玩亲友,无不叹赏者。盖是其真气所化也。”

清 李斗《扬州画舫录·草河录下》:“近为余绘十二图,图各有景,见者惊叹,以为须眉毕肖,而神色舒肃,悉与景会。”

杨朔《蚁山》:“一天一月,一季一年,千千万万蚂蚁抱着那种惊人的毅力,无休止地劳动着,年深日久,终于垒成令人惊叹的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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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风字的成语含解释

全文共 17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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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走: 中风:像中了邪一样;狂走:发狂般奔跑。形容举止失常,放纵癫狂

熏风解愠: 熏风:和风;愠:恼怒怨恨。温和的风可以消除心中的烦恼,使人心情舒畅。

迅雷风烈: 犹言迅雷烈风。

寻风捉影: 比喻说话做事毫无根据。

雪月风花: ①代指四时景色。②比喻男女情事。

血风肉雨: 形容剧烈残酷的屠杀或性格刚强。

宿水飡风: 形容旅途或野外生活的艰苦。同“宿水餐风”。

宿水餐风: 形容旅途或野外生活的艰苦。

宿雨餐风: 形容旅途辛劳。

腥风醎雨: 犹腥风血雨。形容疯狂杀戮的凶险气氛或环境。

啸吒风云: 形容威力极大。同“叱咤风云”。

笑傲风月: 犹言吟风弄月。形容心情悠闲自在。

啸傲风月: 啸傲:随意长啸吟咏游乐。在江湖山野中自由自在地吟咏游赏。

相风使帆: 相:察看。看风向用帆。比喻为人处事随机应变

相习成风: 习:习惯。指都习惯于某种做法或看法,而成为一种风习。

向风慕义: 指向往其教化,仰慕其礼义。或指向往其风度,仰慕其义行。

线断风筝: 比喻如断线的风筝一样,消失得无影无踪

细雨和风: 细雨:小雨;和风:春天的微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方法温和而不粗暴

五风十雨: 五天刮一次风,十天下一场雨。形容风调雨顺。

雾鬓风鬟: 鬓:脸旁靠近耳朵的头发;鬟:环形发髻。形容女子头发的美。也形容女子头发蓬松散乱。

无风三尺浪: 比喻无缘无故也会生出事来。

无风起浪: 比喻平白无故地生出事来。有故意制造事端的意思。

无风不起浪: 没有风不会起波浪。比喻事情发生,总有个原因。

无边风月: 无边:无限;岁月:风和月亮,泛指景色。原指北宋哲学家周敦颐死后影响深广。后形容无限的美好风景。

纹风不动: 形容一点儿也不动,非常稳固

闻风而起: 闻:听到;风:风声,消息。一听到风声,就立刻起来响应。

文风不动: 一点儿也不动。形容没有丝毫损坏或改变。

威风祥麟: 麒麟和凤凰,古代传说是吉祥的禽兽,只有在太平盛世才能见到。后比喻非常难得的人才。

威风扫地: 完全丧失了威严和信誉。

威风八面: 形容神气十足,声势慑人。

未风先雨: 比喻未见事实先下结论。

蔚成风气: 指一件事情逐渐发展盛行,形成一种良好风气。

望风响应: 望:看。风:风声。看到对方有什么举动,就积极响应。

望风扑影: 比喻做事没有把握,没有目标。也比喻毫无根据地盲目寻求。

望风希旨: 指说话行事迎合上面和意旨。

望风而靡: ①见对方的威势就服服帖帖。形容畏惧之状。②望见对方就为之折服倾倒。形容钦敬之状。③形容军无斗志。同“望风披靡”。

望风而降: 风:踪影。降:投降。看见敌人的影子便缴械投降。形容军队毫无士气。

望风而遁: 远远望见敌人的踪影或强大气势,即行遁逃。

望风承旨: 指说话行事同机迎合他人意旨。见“望风希指”。

时殊风异: 时:时代。风:风俗。殊、异:不同。时代不同,风俗也不同。

十雨五风: 十天下一场雨,五天刮一次风。谓风调雨顺。

十风五雨: 十天一刮风,五天一下雨。形容风调雨顺,气候适宜。

石火风灯: 比喻为时短暂。

石火风烛: 比喻为时短暂。

伤风败化: 指败坏社会风俗。多用来遣责道德败坏的行为。同“伤风败俗”。

上雨旁风: 形容家里贫穷,房屋破旧。

搧风点火:

山雨欲来风满楼: 欲:将要。比喻局势将有重大变化前夕的迹象和气氛。

扇风点火: 指进行鼓动或煽动。

杀风景: 损坏美好的景色。比喻在大家高兴的时候,突然出现使人扫兴的事物。

三风十愆: 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指巫风二:舞、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墙风壁耳: 墙透风,壁有耳。比喻秘密容易泄露

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

欧风美雨: ①比喻欧美的政治、经济和文化。②比喻欧美的侵略。

望风捕影: 比喻说话做事根据不可靠的传闻或表面现象。

望风希指: 指说话行事见机迎合他人意旨。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一切都准备好了,只差东风没有刮起来,不能放火。比喻什么都已准备好了,只差最后一个重要条件了。

四海承风: 指全国都接受教化。

顺风而呼: 顺着风向呼喊,声音传得远,使人听得清。比喻凭借外力可有较好效果。

顺风吹火: 比喻乘便行事,并不费力。

顺风使船: 顺着风势驾船。比喻趁着有利条件做事,容易成功。也指借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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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5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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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 jìchéng

(1) [succeed;inherit]∶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

继承财产

(2) [carry on;come into; foll heir to]∶继续做前人未完成的事业

继承遗志

(1).谓承接宗祧。 元 张光祖 《言行龟鉴·家道门》:“有田则有爵,无土与爵,则子孙无以继承宗祀。” 明 陆深 《溪山馀话》卷五:“万一今上无嗣,则 孝宗 絶其继承云何。”

(2).谓依法承受死者遗产。 沙汀 《还乡记》二:“她早已是 冯 家一个重要助手,自己又继承了三亩多油砂地。” 浩然 《艳阳天》第九章:“这个高壮的汉子,真本事并没多少,家业是继承他爸爸的。”

(3).谓承接先代传统;继续从事前人未竟事业。 宋 韩玉 《念奴娇》词:“而况君家,风流遗世,犹寄 山阴 曲。继承才业,算来真是名族” 明 方孝孺 《与讷斋先生书》:“惟执事篤学力行,实鄙心所敬畏,愿益以继承自任,与诸昆季协心致志,昌义门于百世,扬先德于天下,以称圣朝崇奬之深旨。” 巴金 《在1979年全国优秀短篇小说发奖大会上的讲话》:“如有的作品就较多地继承了 中国 古典小说的传统表现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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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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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旧。《大戴礼记·盛德》:“故今之人称五帝三王者,依然若犹存者,其法诚德,其德诚厚。” 唐 曹唐 《刘阮再到天台不复见仙子》诗:“桃花流水依然在,不见当时劝酒人。”《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三:“揭帐看时,月光朦朧,禪椅之上,依然有个人坐着不动。” 艾青 《鱼化石》诗:“在岩层里发现你,依然栩栩如生。”

(2).形容思念、依恋的情态。《晋书·华廙传》:“帝后又登 陵云臺 ,望见 廙 苜蓿园,阡陌甚整,依然感旧。” 南朝 梁 江淹 《别赋》:“惟世间兮重别,谢主人兮依然。” 唐 高适 《遇冲和先生》诗:“拊背念离别,依然出户庭。” 宋 欧阳修 《和对雪忆梅花》诗:“惟有寒梅旧所识,异乡每见心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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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4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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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刻 shíkè

(1) [hour;moment]∶特定的时间

雪中送炭,在他困难的时刻给予帮助

(2) [time]∶指具体的某一时间

发车时刻安排

(3) [often;every now and then]∶经常;每时每刻

要能画一幅画儿,画出祖国的面貌特色,时刻挂在眼前,有多好。——《茶花赋》

他时刻不忘自己是个共产党员

(1).时辰;时候。《宋书·后妃传·孝懿萧皇后》:“每旦入朝太后,未尝失时刻。”《资治通鉴·后晋高祖天福七年》:“ 黄敬忠 将战,占者言时刻未到,按兵不动。”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府县·县令处分人命》:“路远者限定时刻,抬至听检。” 杜鹏程 《在和平的日子里》第二章:“要说话,要不断地说话,这是决定命运的时刻。”

(2).时时;经常。《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五:“妾身时刻在心,正恨无由补报。” 明 无名氏 《齐天大圣》第二折:“恶能时刻招灾祸,积善之家降吉祥。” 杨朔 《昨日的临汾》:“老百姓对于汉奸是那么痛恨,时刻都在消灭他们。”

(3).即时,立刻。《水浒传》第六三回:“收拾枪刀,拴束鞍马,磨拳擦掌,时刻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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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猴年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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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鸡哧猴:见“杀鸡骇猴”。

宰鸡教猴:用杀鸡来警戒猴子。比喻严惩一个以警告其余。

衣冠沐猴:沐猴:猕猴。穿衣戴帽的猕猴。比喻人虚有其表而人品低下

猕猴骑土牛:比喻职位提升很慢。

弄鬼掉猴:比喻调皮捣蛋。

沐猴衣冠:同“沐猴而冠”。

土龙沐猴:比喻徒有虚名,而无其实。

沐猴冠冕:猴子穿衣戴帽装扮成人样。比喻虚有其表而无真本领。用来讽刺投靠权势窃据权位的人

木猴而冠:猴子穿衣戴帽装扮成人样。比喻虚有其表而无真本领。用来讽刺投靠权势窃据权位的人

棘刺母猴:棘:多刺的植物。在棘刺尖端雕刻的猕猴。形容欺骗的勾当或艰难的事业

猴子搏矢:形容喜欢卖弄小聪明的人容易上当

杀鸡吓猴:杀掉鸡来吓唬猴子。比喻惩罚一个;警戒其余。

杀鸡儆猴:杀鸡给猴子看。比喻用惩罚一个人的办法来警告别的人。

猿猴取月:比喻愚昧无知。也比喻白费力气。

杀鸡骇猴:杀鸡给猴子看。比喻惩罚一人以恐吓或警戒其它人。

五马六猴:形容不守规矩、不受管束的人

猴子救月:形容没事找事,结果自己反而受到伤害

沐猴而冠:沐猴:猕猴;冠:戴帽子。猕猴装扮成人样。比喻徒有仪表或地位而无真本领;也可形容坏人装扮成好人。

轩鹤冠猴:乘轩之鹤,戴帽之猴。比喻滥厕禄位、虚有其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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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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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骤 bùzhòu

(1) [step;move;procedure]∶事情进行的程序

采取强有力的步骤镇压叛乱

(2) [pressing or otherwise]∶指缓急

(3) [slow and fast]∶快慢

(1).缓行和疾走。《荀子·礼论》:“故君子上致其隆,下尽其杀,而中处其中。步骤驰骋厉騖不外是矣,是君子之坛宇宫廷也。”《后汉书·曹褒传》:“且三五步骤,优劣殊轨。” 李贤 注引《孝经钩命决》:“三皇步,五帝骤,三王驰。” 宋 陈亮 《酌古论·诸葛孔明上》:“於是驾以轻车,鸣以和鸞,步骤中度,缓急中节。”

(2).泛指行走。 唐 裴铏 《传奇·裴航》:“﹝ 裴航 ﹞遂步骤独挈而抵 蓝桥 。” 宋 司马光 《圉人传》:“有圉人叩门而告曰:‘臣能驯之。’ 汧侯 使养马数月,马益调服,步骤缓速、折还左右,唯人所志。”

(3).指脚步,步伐。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附会》:“去留随心,修短在手,齐其步骤,总轡而已。” 明 黄瑜 《双槐岁钞·醉学士诗歌》:“上( 明太祖 )挥翰如飞,须臾成 楚 辞一章,曰:‘…… 宋生 微饮兮早醉,忽周旋兮步骤蹌蹌。’”

(4).事情进行的程序、次第。《后汉书·崔寔传》:“故圣人执权,遭时定制,步骤之差,各有云设。” 隋 薛道衡 《老氏碑》:“皇、王有步骤之殊,民俗有淳醨之变。” 毛泽东 《青年团的工作要照顾青年的特点》:“ 中国 农业现在大部分是个体经济,要有步骤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5).特指写诗作文的规模法度。 宋 王禹偁 《谪居感事》诗:“步骤依 班 马 ,根源法 孔姬 。” 宋 朱弁 《曲洧旧闻》卷九:“然 绎 之文如款段逐驥,筋力虽劳,而不成步骤。”

(6).追随。喻指效法,模仿。《晋书·桓温传论》:“復欲立奇功于 赵 魏 ,允归望于天人;然后步骤前王,宪章 虞 夏 。” 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十六:“ 东坡 步骤 太史公 者也。”《明史·隐逸传·徐舫》:“ 睦 故多诗人, 唐 有 方干 、 徐凝 、 李频 、 施肩吾 , 宋 有 高师鲁 、 滕元秀 ,号‘睦州诗派’, 舫 悉取步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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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声音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9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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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滴沥:象声词,雨水下滴的声音

2、萧萧:象声词,形容风声淅[xī]沥[lì]等。

3、潺:象声词,水声潺潺。

4、嘎[gā]嘎:象声词,形容大雁等的叫声,也作呷呷。

5、戛然:象声词,多形容嘹亮的鸟声,如:戛然长鸣。

6、呼:象声词,如:北风呼呼地吹。

7、嘎[gā]吱:象声词,形容物件受压力而发出的声音。

8、咕[gū]哝:小声说话声,多指自言自语。

9、气喘吁吁:吁吁:指张口呼吸的声音。形容呼吸短促。

10、山鸣谷应:声音在山谷中引起回响。多比喻彼此投合、互相呼应。

11、咕[gū]:象声词,形容斑鸠等的叫声。

12、刷啦:象声词,形容迅速擦过去的短促的声音,如:刷啦一声,柳树上飞走了一只鸟儿。

13、响遏行云:声音响彻云霄,阻挡飘动的云彩(遏:阻止)。形容歌声嘹亮。

14、殷:象声词,形容雷声,如:殷其雷。

15、龙吟虎啸:龙、虎的吼叫,形容人歌啸或吟咏声音的嘹亮。

16、咕[gū]嘟:象声词,液体沸腾、水流涌出或大口喝水的声音。如:锅里的粥咕嘟响;泉水咕嘟地往外冒;他咕嘟地喝了大碗水。

17、哗啦:象声词,如:雨哗啦地下,也可以说哗啦啦。

18、锣鼓喧天:锣鼓的声音震天响。

19、汩[gǔ]汩:水流动的声音。如:河水汩汩地流入田里。

20、扑棱:象声词,形容翅膀抖动的声音,如:扑棱一声,飞起一只水鸟。

21、啾[jiū]啾:象声词,形容许多小鸟一齐叫的声音,也形容凄厉的叫声。

22、扑哧:又噗嗤,象声词,形容水挤出的声音,如:扑哧。

23、牙牙学语:咿咿呀呀地学说话(牙牙:摹拟婴儿学说话的声音)。

24、哈:象声词,形容笑声,大多叠用,如:哈哈大笑。

25、嘟:象声词,汽车喇叭嘟地响了一声。

26、砉[huā]:象声词,形容迅速动作的声音,如:乌鸦砉的一声飞了。

27、丁丁:象声词,形容伐木、弹琴等声音。

28、杭育:象声词,群体重体力劳动时呼喊声音。

29、噌:象声词,如麻雀噌的一声飞了。

30、忒[tēi]儿:(方)象声词,形容鸟急促地振动翅膀的声音,如:麻雀忒儿一声就飞了。

31、响彻云霄:形容声音响亮,穿透云层,直达高空。彻:贯透。

32、淙淙:象声词,流水的声音。如:泉水淙淙。

33、轰隆:象声词,形容雷声。

34、鸦雀无声: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比喻非常静。

35、石破天惊:原形容演奏箜篌,声音激荡,奇特,出人意外。现多比喻诗文、议论、演唱或事件使人震撼。

36、震天动地:震动了天地。形容意义重大,声势浩大,也形容声音巨大

37、嘎[gā]巴:象声词,形容树枝等折断的声音。

38、咕[gū]噜:象声词,东西滚动的声音。如:大石头咕噜滚下山去。

39、咕[gū]:象声词,形容斑鸠等的叫声。

40、呱[guā]呱:象声词,形容青蛙等的响亮叫声。小儿哭声。形容鸭子的响亮叫声。

41、隆隆:象声词,形容剧烈震动的声音,如:雷声隆隆。

42、咕[gū]噜:象声词,水流动的声音。如:咕噜咕噜。

43、滴答:或嘀答,象声词,形容水滴落下的声音。

44、丁东:或丁冬,象声词,形容金属等撞击的声音。

45、呖[lì]呖:象声词,形容鸟类清脆的叫声,如莺声呖呖。

46、万籁俱寂:一点声响也没有(万籁:自然界万物发出的声响;俱寂:都静下来)。多形容自然环境的安静、幽静或冷静。

47、人声鼎沸:人群声音嘈杂,就像锅子里的水在沸腾一样(鼎沸:鼎水沸腾,原比喻局势不安定,现比喻声音嘈杂)。

48、啁[zhōu]啾[jiū]:象声词,形容鸟叫的声音。

49、咣[guāng]:象声词,形容撞击振动的声音。如:咣的一声,关上了大门。

50、空谷传声:人在山谷里发出声音,立可听到回声。

51、玎玲:象声词,多形容玉石撞击声。

52、呵呵:象声词,形容笑声。

53、喳[zhā]:象声词,如:喜鹊喳喳地叫。

54、嘤[yíng]:象声词,形容鸟叫声。

55、咕[gū]嘟:象声词,液体沸腾、水流涌出或大口喝水的声音。如:锅里的粥咕嘟响;泉水咕嘟地往外冒;他咕嘟地喝了大碗水。

56、如泣如诉:好像在哭泣,又好像在哀诉。形容悲切婉转的声音。

57、冬:或咚,象声词,形容敲鼓等声音。

58、嘎[gā]嘎:象声词,形容大雁等的叫声,也作呷呷。

59、哗:象声词,如:流水哗哗响。

60、布谷:象声词,是摹仿布谷鸟的叫声似"布谷".

61、嘎[gā]:象声词,形容短促而响亮的声音。如汽车嘎的一声刹住了。

62、震耳欲聋:几乎要震聋耳朵,形容声音极大。

63、瓮声瓮气:形容声音粗重。

64、格格:象声词,形容机关枪的射击声。形容笑声,如:他格格地笑着。

65、铮铮:金属器皿相碰的声音。

66、汩[gǔ]汩:水流动的声音。如:河水汩汩地流入田里。

67、余音绕梁:留下的声音环绕屋梁旋转不去。形容歌音美妙动听,久久留在记忆中。

68、丁当:或称“叮当”,象声词,形容金属、瓷器等撞击的声音。

69、哑:象声词,哑哑,形容乌鸦叫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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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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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朗 kāilǎng

(1) [open and clear]∶开阔明朗

(2) [sanguine]∶人性格豁达,乐观

(1).开阔明亮。 晋 陶潜 《桃花源记》:“初极狭,纔通人,復行数十步,豁然开朗。” 清 沉复 《浮生六记·浪游记快》:“将及山,河面渐束,堆土植竹树,作四五曲;似已山穷水尽,而忽豁然开朗, 平山 之万松林已列於前矣。” 吴运铎 《把一切献给党·入党》:“现在,我长久的期待快要变成现实,我将成为党的一个成员,分担党所负担的历史使命。我忽然觉得天地都更加开朗了。”

(2).指宽阔;舒展。 清 采蘅子 《虫鸣漫录》卷一:“﹝老翁﹞衣服布素,然眉宇开朗,殊不类贫家。” 杨朔 《三千里江山》第十段:“这人约莫四十来岁,身材高大,眉目开朗,是位有度量有魄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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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 tèbié

(1) [special;out of the ordinary unusual;exceptional]∶不一般;与众不同

特别的场合

(2) [exceptionally]∶格外

一个特别聪明的孩子

(3) [particular;specially]∶特地;特意

我特别提到那一点

(4) [especially;in particular]∶尤其

我喜欢乡下,特别是在春天

(1).不一般,与众不同。《三国志平话》卷上:“ 吕布 东北而进。数日,见桑麻地土特别。” 洪深 《劫后桃花》十八:“ 汪翻译官 对 瑞芬 的态度,很是有些特别。”

(2).格外。 巴金 《寒夜》九:“他走得很慢。身子摇摇晃晃,头变得特别重。” 老舍 《骆驼祥子》九:“街上的冷静使她的声音显着特别的清亮。”

(3).特地,特意。 周恩来 《关于和平谈判问题的报告》:“今天特别请诸位来此聚会……向大家请教。”

(4).尤其。 老舍 《赶集·黑白李》:“她似乎很不满 李 家兄弟,特别是对 黑李 。” 毛泽东 《论十大关系》二:“必须更多地利用和发展沿海工业,特别是轻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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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5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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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廓清。 三国 魏 阮籍 《大人先生传》:“被九天以开除兮,来云气以驭飞龙。” 唐 韩愈 《南海神庙碑》:“省牲之夕,载暘载阴,将事之夜,天地开除,月星明穊。” 宋 曾巩 《诸庙祈晴文》:“百姓之困甚矣,惟神得无念乎?尚其开除山川,相导出日,俾岁无害,为民之休。”

(2).去除;免除。 元 李行道 《灰阑记》第三折:“则我这身上罪何日开除,腹中寃向谁诉与?” 清 褚人穫 《坚瓠七集·不脱俗》:“着尔速将诗内俗字,一一开除,庶望有成。” 清 陈康祺 《燕下乡脞录》卷十:“上问扈蹕守备 牛斗 云:‘ 太湖 广狭若干?’奏云:‘八百里。’上云:‘何以《具区志》止称五百里?’奏云:‘积年风潮衝坍隄岸,故今有八百里。’上云:‘去了许多地方,何不奏闻开除粮税乎?’”

(3).指勾销。 明 汤显祖 吕硕园 《还魂记·冥判》:“叫掌案的,这簿上开除,都也明白,还有几宗人犯,应该发落了。”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编审·总论》:“逃亡老絶,许里递公举,以定开除。”

(4).谓开辟清除。 郭沫若 《前进曲》:“前进!前进!前进!挥起我们的镰刀,开除路上的荒荆!”

(5).解除。《元典章·户部四·军民婚》:“内有各军駈掳收拾为妻,及媒下财求娶为妻,若令开除,从便改嫁。”

(6).杀死。《水浒后传》第二回:“我一时性起,开除了他。思量近处躲避不得,闻得 邹润 在 登云山 脚下住,还僻远些,要投奔他那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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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边塞诗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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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诗派是盛唐诗歌的主要流派之一。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边塞诗派,盛唐诗歌的主要流派之一。以描绘边塞风光、反映戍边将士生活为主。汉魏六朝时已有一些边塞诗,至隋代数量不断增多,初唐四杰和陈子昂又进一步予以发展 , 到盛唐则全面成熟。该派诗人以高适、岑参、李颀、王昌龄最为知名,而高、岑成就最高。其他如王之涣、王翰、崔颢、刘湾、张谓等也较著名。这些诗人大都有边塞生活体验,他们从各方面深入表现边塞生活,艺术上也有所创新。他们不仅描绘了壮阔苍凉、绚丽多彩的边塞风光,而且抒写了请缨投笔的豪情壮志以及征人离妇的思想感情。对战争的态度,有歌颂、有批评,也有诅咒和谴责,思想上往往达到一定深度。其诗作情辞慷慨、气氛浓郁 、意境雄浑 ,多采用七言歌行和七言绝句的形式。杰出作品如高适《燕歌行》、 岑参《走马川行奉送出师西征》等。另外,中唐卢纶、李益也有些格调苍凉的边塞绝句。

盛唐的边塞诗具有美学风格,它包含了:雄浑、磅礴、豪放、浪漫、悲壮、瑰丽等各个方面。盛唐边塞诗的特点,在于以下四个方面:(1)题材广阔:一方面包括:将士建立军功的壮志,边地生活的艰辛,战争的酷烈场面,将士的思家情绪;另一方面包括:边塞风光,边疆地理,民族风情,民族交往等各个方面。其中以前者为主要题材。(2)意象宏阔:大处落笔,写奇情壮景。(3)基调昂扬:气势流畅,富有崇高感。(4)体裁兼善:歌行、律绝皆有佳作。

一方面在于强大的边防和高度自信的时代风貌;另一方面在于建功立业的壮志和“入幕制度”的刺激。文人普遍投笔从戎,赴边求功。边境战争十分频繁,给诗人们提供了丰厚的创作素材。边塞诗歌的表现内容与盛世的时代精神之吻合,因此尤为适合表达时代的主流情绪。盛唐边塞诗是对我国古代边塞诗创作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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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7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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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紫夺朱 紫:古人认为紫是杂色;夺:乱;朱:大红色,古人认为红是正色。原指厌恶以邪代正。后以喻以邪胜正,以异端充正理。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关于红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红粉青楼 红粉:原指红色的铅粉,为女子化妆用品,后借指美女;青楼:妓院。泛称有女色或可寻欢的场合。

好丹非素 爱好红色,反对白色。比喻对事物有偏见。

彤云密布 彤云:彤是红色的意思,有时指红霞;有时指下雪前均匀密布的阴云。很厚的云层布满天空,预示着大雪即将来临。

纡朱怀金 纡:系结;朱:朱绂,系印的红色丝带;怀:怀藏;金:金印。比喻做了大官。

桃腮粉脸 形容女子粉红色的面颊。

白白朱朱 朱:正红色。白的白,红的红。指色彩各异的花木

红装素裹 红装:妇女的红色装饰;素裹:淡雅装束。指妇女艳丽和淡雅装束。用以形容雪过天晴,红日和白雪交相辉映的美丽景色

赤口毒舌 赤:火红色。形容言语恶毒,出口伤人。

赤舌烧城 赤:火红色。赤舌如火,足以烧城。比喻毁谤或挑拔离间的话非常伤害人。

赤心报国 赤:火红色,比喻真纯;赤心:忠心;报国:为国家效劳。旧指为帝王尽忠效劳。现亦形容赤胆忠心,为国效力。

丹墀 皇帝殿前石阶,涂上红色,叫做丹墀。

丹楹刻桷 楹:房屋的柱子;桷:方形的椽子。柱子漆成红色,椽子雕着花纹。形容建筑精巧华丽。

当场出彩 旧戏表演杀伤时,用红色水涂沫,装做流血的样子,叫做出彩。比喻当着众人的面败露秘密或显出丑态。

赤口白舌 赤:火红色。形容言语恶毒,出口伤人。

浮翠流丹 翠:青绿色。丹:朱红色。青绿、朱红的颜色在流动和浮现。形容色彩鲜明艳丽。

朱轓皁盖 红色的车障,黑色的车盖。古代高官所乘的车子。亦借指高官。

朱甍碧瓦 红色屋脊,青绿色的琉璃瓦。借指华丽的建筑。

朱轓皂盖 〖解释〗红色的车障,黑色的车盖。古代高官所乘的车子。亦借指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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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时间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2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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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刻千金 : 一刻时光,价值千金。形容时间非常宝贵。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形容时间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1、 日出三竿 : 太阳升起来离地面已有三根竹竿那样高。约为午前八、九点钟。形容天已大亮,时间不早了。也形容人起床太晚。

2、 人生如朝露 : 朝露:早晨的露水,比喻存在的时间短。比喻人生短促。

3、 日短心长 : 时间少,心里想要做的事情多。谓心愿一时难以实现。

4、 流光易逝 : 形容时间过得极快。

5、 不旋踵 : 来不及转身。比喻时间极短。也指不退却。

6、 席不暇暖 : 席:坐席;暇:空闲。连席子还没有来得及坐热就起来了。原指东奔西走,不得安居。后形容很忙,多坐一会儿的时间都没有。

7、 石泐海枯 : 直到石头碎裂,海水干涸。形容经历极长的时间。

8、 桑荫不徙 : 亦作“桑荫未移”。语本《战国策·赵策四》:“昔者尧见舜于草茅之中,席陇亩而荫庇桑,荫移而授天下传。”后遂谓人之意气相投,相知无须时日长久。亦指时间短暂。

9、 以日为年 : 过一日如同过一年的时间那样漫长难熬。形容心情焦急。亦作“以日为岁”。

10、 唱对台戏 : 过去,两个戏班子为了抢生意,有时候会硐一时间演同样的戏,称为唱对台戏。比喻采取与对方相对的行动,来反对或搞垮对方。

11、 整年累月 : 一年又一年,一月又一月。形容时间长久。

12、 动如参商 : 参、商:星名。参星出西方,商星出东方,二星此出彼没,不同时在天空中出现。比喻长时间的分离难以会面,如参星出西方,商星出东方。

13、 久而久之 : 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

14、 尺壁寸阴 : 阴:日影,光阴;寸阴:指极断的时间。日影移动一寸的时间价值比径尺的璧玉还要珍贵。极言时间可贵。

15、 河山带砺 : 黄河细得象条衣带,泰山小得象块磨刀石。比喻时间久远,任何动荡也决不变心。

16、 硕果仅存 : 唯一留存下来的大果子。比喻由于时间的推移,留存下来仅存的人或事物。

17、 对酒当歌 : 对着酒应该放声高唱。原意是人生时间有限,应该有所作为。后也用来指及时行乐。

18、 日久月深 : 深:长久。指时间长久。

19、 兆载永劫 : 佛教语。极言时间之悠远漫长。

20、 青山不老 : 比喻永存。也比喻时间久长。

21、 积年累岁 : 〖解释〗指经过的时间长。同“积年累月”。

22、 岁月蹉跎 : 指无所作为地把时间荒废掉了。

23、 命在旦夕 : 旦夕:早晚之间,形容极短的时间。生命垂危,很快会死去。

24、 时移世异 : 那个时间已经过去,世情或处境也都发生了变化。

25、 一来二去 : 指一回又一回,经过一段时间。表示逐渐的意思。

26、 昙花一现 : 昙花:即优昙钵花,开放时间很短。比喻美好的事物或景象出现了一下,很快就消失。

27、 只争旦夕 : 亦作“只争朝夕”。力争在最短时间内达到目的。

28、 猖獗一时 : 猖獗:凶猛而放肆。形容坏人或反动势力一时间显得特别凶猛放肆。

29、 积重难返 : 重:程度深;返:回转。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思想作风或习惯,很难改变。

30、 时过境迁 : 迁:变动。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发生变化。

31、 视日如年 : 谓时间虽短,但却感到过得很长。

32、 缓兵之计 : 延缓对方进攻的计策。指拖延时间,然后再想办法。

33、 似水流年 : 流年:光阴。形容时间一去不复返。

34、 咄嗟立办 : 咄嗟:一呼一诺之间,形容时间短。比喻马上就办到。

35、 积重不返 : 〖解释〗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思想作风或习惯,很难改变。同“积重难返”。

36、 祸在旦夕 : 灾难在很短时间内就要降临。形容处境非常危险。

37、 亡不旋踵 : 谓迅速灭亡。不旋踵,来不及转脚跟。形容时间极短。

38、 万古千秋 : 形容延续的时间极久。

39、 日上三竿 : 太阳升起有三根竹竿那样高。形容太阳升得很高,时间不早了。也形容人起床太晚。

40、 与日俱增 : 与:跟,和。随着时间一天天地增长。形容不断增长。

41、 五日京兆 : 京兆:即京兆尹,古时国都所在地的行政长官。比喻任职时间短或即将去职。

42、 咄嗟便办 : 咄嗟:一呼一诺之间,形容时间短。比喻马上就办到。

43、 地老天荒 : 指经历的时间极久。

44、 酒余茶后 : 指随意消遣的空闲时间

45、 十年窗下 : 科举时代,读书人要取得功名,终年埋头在书本里。形容十年时间闭门苦读。

46、 积日累久 : 指经过的时间长。

47、 苦心积虑 : 积虑:长期地或一再地思考。费尽心思长时间的思考问题。

48、 一刻千金 : 一刻时光,价值千金。形容时间非常宝贵。

49、 一年半载 : 一年半年。泛指一段时间。

50、 日积月累 : 一天一天地、一月一月地不断积累。指长时间不断地积累。

51、 旦夕之间 : 旦:早晨。夕:晚上。早晚之间,形容在很短时间内。

52、 匪朝伊夕 : ①不止一日。②非晨即夕。极言时间之短。

53、 酒馀茶后 : 指随意消遣的空闲时间。

54、 日不我与 : 时日不等待我。极言应抓紧时间。

55、 兼程并进 : 兼:一倍;并:加倍。在一定的时间内比平常多走一倍的路

56、 年深日久 : 形容时间久远。

57、 祸不旋踵 : 旋踵:旋转脚跟,比喻时间极短。祸害不久就将到来。

58、 与时消息 : 〖解释〗指事物无常,随时间的推移而兴盛衰亡。消,消亡。息,孳生。

59、 遥遥无期 : 形容时间还远得很,不知道哪一天。

60、 只争朝夕 : 比喻抓紧时间,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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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气势大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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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波路壮阔:比喻规模宏伟,声势浩大。

2、 举鼎拔山:能将大鼎举起,能将高山拔动。比喻力大气壮。

3、 江翻海倒:多用以比喻力量或声势壮大。

4、 百万雄兵:人数众多、威武雄壮的军队。同“百万雄师”。

5、 踞虎盘龙:形容地势雄伟壮丽。

6、 龙骧豹变:比喻书法气势壮盛而善于变化。

7、 锦绣河山:形容壮丽华美的祖国山河。

8、 翻江搅海:形容水势浩大。多喻力量或声势非常壮大。也形容吵闹得很凶或事情搞得乱七八糟。

9、 龙翔凤跃:原形容山势的蜿蜒雄壮,后也形容书法笔势有力,灵活舒展。同“龙翔凤舞”。

10、 龙盘凤翥:比喻山势雄壮蜿蜒。指王者的气象。亦比喻书法笔势飞动。

11、 千军万马:形容雄壮的队伍或浩大的声势。

12、 阵马风樯:比喻气势雄壮,行动迅速。

13、 风樯阵马:比喻气势雄壮,行动迅速。

14、 擂鼓鸣金:指战场上击鼓打锣,以壮声势。

15、 气势磅礴:形容气势雄伟壮大。

16、 声势浩大:声威和气势非常壮大。

17、 浩浩荡荡:形容事物的广阔壮大,或前进的人流声势浩大。

18、 龙威虎震:形容气势奔放雄壮。常形容书法笔势的遒劲有力,灵活舒展。

19、 鼓角齐鸣:形容军队出击时的雄壮阵势。

20、 壮气吞牛:形容气势雄壮远大。

21、 钢筋铁骨:形容身体健壮有力或意志坚强不屈。

22、 豪言壮语:形容充满英雄气概的话。

23、 翻江倒海:形容力量或声势非常壮大。

24、 气壮河山:形容气概豪迈,使祖国山河因而更加壮丽。同“气壮山河”。

25、 壮气淩云:豪壮的气概高入云霄。

26、 龙鸣狮吼:比喻沉郁雄壮的声音。

27、 波澜壮阔:比喻声势雄壮或规模巨大。

28、 龙腾虎啸:声势壮盛的样子。

29、 波澜老成:形容文章气势雄壮,语句老练。

30、 浩浩汤汤:指水势壮阔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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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解释

全文共 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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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像虫豸一样蠕蠕爬动。 清 张岱 《陶庵梦忆·金山竞渡》:“ 金山 上人团簇,隔江望之,螘附蜂屯,蠢蠢欲动。”

(2).谓准备扰动为乱。 黄远庸 《政界内形记》二:“自借款不成之消息传布后,不特土匪蠢蠢欲动,而废官任意造謡,穷兵日日思乱,若内务部不以精神整理,则 北京 危矣。” 李六如 《六十年的变迁》第六章二:“人人自危,都有蠢蠢欲动的形势。可是,搜捕的还是乱哄哄地到处在搜捕。” 叶君健 《自由》八:“各地不法之徒,一有机会,仍然想混水摸鱼,蠢蠢欲动,有的甚至拦路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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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冬天寒冷的词语含解释

全文共 11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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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指冬季。北半球一年当中最寒冷的季节,其他的为春、夏、秋。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形容冬天寒冷的词语(含解释) ,欢迎阅读。

形容冬天寒冷的四字词语(含解释)

酷寒:形容天气北常人.例:大兴安岭冬天是酷寒的,几乎天天下雪,整个山岭白茫茫的一片.

冷峭:形容冷气造人.注意:也表示为人刻薄,话语尖刻.

料峭:(书)形容微寒.常说春寒料峭.例:在料峭的寒风中他显得十分惊悴.

凛冽:寒冷.例:北风凛冽,大雪纷飞.

凛凛:寒冷.例:东北的冬天,寒风凛凛,冰天雪地,十分寒冷.注意.威风凛凛中的凛凛表示严肃、敬畏的样子.

清冷:凉爽而略带寒意.

死冷:死:很.很冷.例:这是一个死冷死冷的冬天,刚一出屋,脸和鼻子就象用刀割的一样冻得难受.

严寒:极冷.例.深秋已过,严寒的冬天就要到来了.

冷冰冰:形容物体很冷.注意:一般多用于形容不热情或不温和.

冷森森:形容冷气逼人.例:刚走进山洞,就感到冷森森的,不由自主地打了几个寒颤.

冷丝丝:形容有点冷.例:这屋子没生火炉,窗缝也没糊,给人冷丝丝的感觉.

冷飕飕:形容风很冷.例:由于身体太弱.虽然穿得很多,但我还是感到冷飓耀的.

哑巴冷:(方)形容气候干冷.

冰天雪地:冰雪漫天盖地,形容非常寒冷.

滴水成冰:水滴一落下来就成了冰.形容天气非常寒冷.例:北方的天气十分寒冷,滴水成冰.

冻手冻脚:形容天气寒冷.

寒风刺骨:寒冷的风冻得骨头疼.形容天气风寒.例:北方冬天的清晨,滴水成冰,寒风刺骨.

寒气逼人:非常冷,多形容天气.例;数九以来,朔风吹,寒气逼人,这又是一个奇冷的冬天.

天寒地坼:形容天气寒冷,把地都冻裂了.例:这天寒地坼的冬季,正是伐木的黄金季节.

天寒地冻:形容天气十分寒冷.例:他抡起大镐来象旋风似的,尽管是天寒地冻的十冬腊月,还是满头大汗.

透骨奇寒:冷气穿透了骨头,形容天气非常寒冷.例:当黎明的曙色*尚未到来的时刻,我感到透骨奇寒,便匆匆跑回宿舍,取件衣服披上.

雪窖冰天:严寒的地区,含有严寒的意思.例:汉使苏武在雪窖冰天的北国,为匈奴牧羊十九年.

雪虐风饕:风雪交加.形容严寒.

寒:冷.一般不单用,能组成严寒、酷寒、寒冷等.注意:要与表示害怕、畏惧的心寒、胆寒中的寒,表示贫困的贫寒中的寒意义区别开.

冷:温度低.

冽:(书)寒冷.一般不单用.

凛:寒冷,不单用,能组成凛冽、凛凛等.

暴冷:形容突然间冷起来.例:由于西伯利亚寒流的侵袭,刚一入冬,天气就暴冷起来,真叫人有点受不了.

冰冷:很冷.例:在腊月的早晨,手伸到水中感到冰冷刺骨.

刺骨:如寒气侵入肌骨,形容极冷.如寒凤刺骨.

干冷:干燥而寒冷.例:今年的冬天无风无雪,干冷干冷的.

寒冷:冷.多用以形容气候.例:寒冷的冬天被温暖的阳春取代了,万物充满了生机.

寒峭:形容冷气逼人.多用于书面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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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词语解释

全文共 9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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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bǐ zhào

注音:ㄅㄧˇ ㄓㄠˋ

词性:动词、介词

基本解释

比照bǐzhào

(1) [according to;in the light of]∶按照

我们可以比照其它的计划来制定计划

(2) [contrast]∶对照

两相比照

引证解释:

1. 按照已有的(事例、律条、标准等)。 明 唐顺之 《凤阳等处灾伤疏》:“比照 嘉靖 二年事例,截留十数万石,委官分投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二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比较,对照。《宋史·选举志一》:“命州郡守倅结罪保明,比照字迹无伪,方许帘引注籍。” 鲁迅 《集外集拾遗补编·庆祝沪宁克复的那一边》:“和‘三一八惨案’时候的议论一比照,我真疑心他们都得了一种仙丹,忽然脱胎换骨。” 叶圣陶 《祖母的心》:“ 定儿 的两颐颇丰满,皮肤洁白而有活色,乌黑的眼珠放射晶莹的光;比照着 静儿 的滞钝的面目,细小的手足,更显得明朗可爱。”

比照相关词语

比较、比赛、按照、照片、比如、比例、相比、照顾、无比、对比、依照、照明、拍照、比重、对照、比分、参照、营业执照、照样、不比、快照、牌照、比喻、评比、护照、照射、关照、日照、比率、照相、剧照、比利时、比武、科比、哥伦比亚、照相机、照亮、执照、照耀、比特、对比度、光照、比拟、好比、照料、无与伦比、百分比、比拼、遵照、写照、比试、驾照、比基尼、照常、照例、比对、证照、映照、比划、比比皆是

比照相关成语

比量齐观、比权量力、比比皆是、比手划脚、福星高照、肝胆照人、回光反照、立此存照、比肩继踵、比上不足,比下有、比翼连枝、比翼齐飞、比翼双飞、肝胆相照、海内存知己,天涯、吉星高照、回光返照、将心比心、今非昔比、朋比为奸、无与伦比、无可比拟、心照不宣、照葫芦画瓢、照猫画虎、照本宣科、寿比南山、硕大无比、比比皆然、心比天高、照章办事、比比划划、比肩而事、照单全收、力大无比、天涯若比邻、比翼鸟、比下有余、比葫芦画瓢、打个照面、灯台不自照、举世无比、留取丹心照汗青、照妖镜、福如东海,寿比南、比物连类、连枝比翼、比肩而立、燃糠自照、千金比屋、无与比伦、比肩迭迹、比肩接迹、比众不同、返观内照、返视内照、返照回光、风行电照、覆盆难照、孤鸾照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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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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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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