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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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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班级纪律检讨书500字

全文共 5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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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 对不起!

我怀着万分愧疚的心情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此来向您表示我对违反班级纪律和法律这种错误行为的深刻认识和我改正错误的决心。

从开学正式上课起,我就经常违反纪律,例如在上课时开小差,和旁边的人聊天,扔小纸条。在座位被调到讲台旁边后,我仍经常在课堂上走神,玩文具,有时老师在上面讲,我就在座位下面看从书吧借来的小说。有时没有完成作业,就对老师撒谎说自己做了但本子掉了或换了个新本子、用新申请的QQ号发的作文,在撒完谎后还一而再再而三的继续骗老师,而且在老师给了我机会后还根本不回家补作业,第二天老师没有提起就以为老师已经忘了,完全没有感觉到这是老师给我的机会而不是老师真的相信了我的谎言。最近,我还由于一个同学在放国庆时邀请我去电玩城里玩过一次,就在非国家法定的节假日里进出于电玩城这些不太适合未成年人进出的场所,对此,我觉得自己对不起老师还有自己的父母,所以,我做出以下检讨——

①:我会努力改正过去的缺点,在上课时管好自己,不带玩具零食漫画等违禁物品进学校。

②:我不会进入一些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场所,例如电玩城、歌厅、网吧等等

③:我会在管理好自身的同时提醒身边去过这些场所的同学不再做这些危险的事。

请老师再给我一次机会,以后一定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了。我一定好好学习,努力改正缺点,不断的提高和完善自己,不辜负老师和家长对我的期望。

您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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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制度检讨书500字最新

全文共 4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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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在此,我怀着深深自责,懊悔,心痛的心情向您们汇报关于在x-x-x号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事,以此来反省我的问题与错误。

我深知自己犯下错误的严重程度,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如果及时阻止他,也就不会有让他扰乱会议秩序以及差点泄露公司秘密的风险发生。

至此,我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所在。首先自己再怎么脑子进水也应该事先跟领导汇报、商量,防止错误的发生;其次应该慎重对待公司的规章制度,应严格恪守;最后,自己以后处理事情不能感情用事,对人对事不能缺乏心眼,应该步步谨慎。吃一堑,长一智,从这次错误中吸取教训,让我出来社会又深深的上了一课。

此时此刻,我深感愧对公司,愧对自己,愧对公司领导们对我的栽培,我甘愿接受公司领对我的责罚。通过这件事情,自己也成长了不少,思想上也有所觉悟。在此决心向领导好好悔过,同类事情绝不会有第二次,牢记此次错误警讯!目前唯有将全身心投入到工作岗位当中,将四季度做好,并争取四季度超额完成任务,才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栽培!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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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干部违反纪律的检讨书

全文共 7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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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

您好!

今天我是怀着无比忐忑和自责的心情向您递交检讨书,我知道自己错了,我对于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我知道自己身为班干部更应该以身作则,不该逃课,我很抱歉。

早在我进入大学之初,我就决定好好学习,努力成才的决心,电视我却辜负了老师,家长以及同学的心,我逃课了。作为一名班干部本应该起领导带头作用,但我却带头逃课,我深感愧疚。虽然我逃课是由于零时接到同学的电话叫去火车站接他,当时哥们义气在心里一冲动,就逃了一节课,我后悔当时没有向老师请假就直接走了,这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对对知识的无视,对老师认真备课的无视,我深感后悔,这是我人生中的损失。

但错误已经发生,我却不知道该如何挽回,只好告诫自己要努力的把唔好今后的每一分钟,时时刻刻铭记老师的教导,努力地听取老师为我们精心准备的无比生动的课,努力学习,争创辉煌。

老师在电话里的教导犹在我耳,我深深为之感动,老师的言语虽然严厉可处处流露对我的关心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在我返校的途中,我一直深深的期待您能来班里查课,看看我在课堂上的表现,以减轻我心中的负罪感。也许我现在向你说“我错了”,对你来说未免显得太苍白无力了,“我下次不敢了”,似乎也不能打动你的心,但这真的是我想表达的意思。但我真心的希望你能从我的字里行间中体会我的悔意和我要疼改前非的决心。

如今大错已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深检讨。我认为我自己学习是想不端正,思想觉悟不高,跟没有更好的掌握自己的情绪反而让情绪掌握了自己。老师我的言语不多,但是字里行间中以真实的表达了我的悔意。

老师我真的错了,我保证下次再也不敢了。不!是不会再有下次了。

我保证我会认真学习,成为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成为老师和家长的骄傲。

检讨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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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课违反纪律检讨书

全文共 10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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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

我错了

今天,我怀着愧疚以及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上课不认真听讲这种恶劣行为的深痛恶绝及坚决改正的决心。您曾经三令五申,一再强调,全班同学要认真听讲。老师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不能辜负老师对我们的一片苦心。

然而,正如高尔基说过的那样-——当你把一件是看得十分重要的时候,磨难和失败就接踵而来了。我的手机在我身边不是时候的震动起来,我几番挣扎,到底是谁啊,这时我想到我正在上课,是不能拿出来的,可我又想是不是我们那栋楼的孤寡老人心脏不好的王大爷给我打电话,我是不是要看看呢,最后我实在担心,忍不住就拿出了手机看了看。结果不是,是我一个小学同学问我是不是下课了,我想,这个人怎么不好好上课!上课时间不好好听讲,给我发什么短消息,我得回过去批评批评他,结果我们就聊上了,本来我是好意要劝劝他,没想到我也拉下水了。哎!悔亦晚矣,悔亦晚矣!我知道说出来什么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这所有的问题都只能归结于我,还未能达到一个现代学生该具有地认识问题的水平。未能对老师们的辛勤劳作做出回报,我越来越清晰地感觉到我是一个罪人!!!

对于我不认真听讲的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如下:

1、 让老师担心我的学习。本应上课认真听讲,可我却没能做到,让老师工作分心,同学跟着一起受到更为严重的后果。

2、 在同学们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一个人的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班级纪律性,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不负责。

3、 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未能得到提高,违背父母的意愿。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 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 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本人对他人尊重不足。敬爱的老师讲课这么辛苦,我却没能尊重您的劳动。

3、 平时生活作风懒散。如果不是因为懒散、粗心大意、记忆力水平低,我怎么会忘记将手机关机

据上,我决定有如下个人改正措施:

1、 按照老师要求缴纳保质保量的检讨书一份!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2、 制定学习计划,认真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期考考好,以好成绩来弥补我的过错

3、 让同学们监督我。保证不再出现上述错误

请关心爱护我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

检讨人:您的学生

时间:201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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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反纪律检讨书1000字

全文共 9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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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的级长x老师、班主任x老师:

您们好!

我在深深的愧疚和不安中度过了漫长的三天,回想起自己进入高中阶段以来的学习和生活,自己这次的犯错并不是偶然的,是长期以来对自己要求不严格,随意放纵自己,自控能力差的必然结果。在这里我要对关心和爱护我的学校老师、爸爸和妈妈说一声对不起,我错了,我辜负了您们为了我成长所付出的辛劳和情感。

自开学以来学校就三令五申,一再强调校规校纪,提醒学生不要违反校规,爸爸妈妈也经常跟我说“做人做事要认真,无论任何时候都要按规定办,不然麻烦事会不断的缠着你”,可我却并没有把学校规定和老师、爸爸妈妈的话放在心上,总是放任自己,我行我素,时不时做一些违规的事,比如在宿舍不认真整理被子、熄火后讲话、上课不认真听讲、不认真按时完成作业等等,mp3,智能手机是学校禁止带回学校的,爸爸妈妈也提醒过我,但是我却一意孤行,坚持要带回学校,而且熄灯以后还听歌,更不应该的是,在受到老师批评教育之后相隔一天,晚上熄灯后又跟同学在宿舍讲话,这就是错上加错,这些严重的过错,不但给自己造成困扰也影响了同学,给班级抹黑也破坏了学校正常的秩序,所以学校和老师对我的处理是我违反校规应得的,我诚恳的接受。

通过这三天的深刻反省,我醒悟了很多,似乎找到了自己为什么总是状态不好,成绩跟不上去的原因,自己纪律散漫、心思不正,目标不明,麻麻木木地度日是主要原因,假如再这样下去,我失去的东西将会越来越多,包括自己的欢笑,甚至虚度三年的青春。

当我写这份检讨,老师和爸爸妈妈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感到很愧对您们,我不求您们的原谅,我要把它当成一个警钟,时刻敲响在脑际,监督我成长中的每一步,我要吸取教训,让它成为我今后学习和生活的动力,为此我保证:今后一定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校规校纪,听老师的话,类似的错误不重犯,不把这次的犯错当成包袱;努力克服不足,抖擞精神投入到下一步的学习生活,不迟到,不早退,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作业,努力提高学习成绩;维护班级形象,不给班级抹黑,为班级争取荣誉;努力争取做一名优秀学生。

检讨虽然是诚意的,但也只是停留纸上,行动才是最主要的,我恳请老师和爸爸妈妈,给予我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更严格的监督,我会以实际行动回报您们对我的关怀和爱护,绝对不辜负你们的辛劳和期望。

学生: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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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关于违反八项规定检讨书

全文共 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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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局领导、各位同事:

对于 月 日下午,我在工作时间打台球被纪委查处一事,感到深深的内疚和悔恨。

当天下午5点半,我在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和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被前来检查的市纪委工作组发现。检查时的视频经电视台播出、微信圈的转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对我们单位、我们系统造成了恶劣影响,相关同事因我受到牵连,我感到十分抱歉,在这里,请允许我说一声:对不起。(鞠躬)

事情发生后,我的心情一直很沉重,不停反思、深刻检讨自己所犯下的错误。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主要有以下原因:

1、政治觉悟低。十八大后,党和国家提出八项规定,大力转变政府工作作风。我们是服务性单位,局里多次组织大家学习相关精神,时刻敲打我们。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我却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把八项规定放在心上,落到实处,不仅觉得离自己很遥远,还顶风作案,与党的要求相违背。从这一点上说,我不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2、纪律性不强。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纪律规定都不遵守,就成为空话。我没有遵守党的要求,没有遵守局里的规定,没有将规章制度刻在心中,做事前,没

有考虑自己的行为是不是与制度相违背,才会犯下今天的严重错误。

3、存在侥幸心理。当天下午3点钟,纪委检查组已经来到我们单位进行一次突击检查,我想当然的认为:“今天已经来过一次,应该不会再来了。再说全市那么多单位,不可能光盯住咱们一家啊,时间已经5点半了,接近下班时间了,不会有事的”正是有了这种侥幸心理,放松了警惕,做出了违规的事情。

归根到底,还是我没有认识到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本质,对自己要求不严。即使没有纪委的监督与检查,我也应该认认真真工作,踏踏实实做人,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对得起局领导对我的培养与信任。在工作时间内,恪尽职守,循规蹈矩,出满勤,干满点,不脱离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经过这次事情,我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我为我的行为感到后悔,也对给我局带来了的不好影响感到愧疚。我必须要为我的过失负责,愿意接受该有的惩罚。这次教训,我将当作极其宝贵的经验财富加以吸取,并铭记于心,时常警醒自己。

真心感谢领导和同事的教诲,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端正工作态度,转变工作作风,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坚决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大家对我进行监督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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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全文共 30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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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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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全文共 21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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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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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全文共 30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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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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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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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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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八项规定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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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叫**,女,苗族1978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职工,现住**镇移民街。

星期天我去**办事,星期一早上未赶到单位上班,也没有向领导请假,造成不假外出的这种不良行为。对此,我感到非常懊悔,也很痛恨自己的这种行为。

主观原因有以下三点:

1、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在上班之前赶回单位,即使迟到一次也不一定被逮到。

2、时间观念不强,认为迟到点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3、没有遵守工作规章制度,有事没有向领导请假。

整改措施:

1、增强时间观念,今后无论去哪里办事,都必须在上班之前赶回,不耽误上班。

2、不存在侥幸心理,做任何事情都要防范于未然,不让事情发生了,才后悔莫及。

3、严格遵守工作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向领导请假。

4、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人民办实事。

我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所范错误的严重性,希望领导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原谅我这次错误,在此我向领导保证今后决不会再发生这种事情。同时深深地反省自己范的错误,真诚地接受领导的批评和监督,并牢记领导的教诲。

检讨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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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安全生产检讨书

全文共 10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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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4日晚公司对我们淮海路营业厅进行的突进安全检查,检查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关键是因为我们的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时刻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精神上麻痹大意,没有端正态度。作为淮海路营业厅的一名安全员,我没有以身作则,也出现了问题。“没有一切借口”,出现问题就要承认错误,并要积极改正。在这里我深刻地认识要自己的不足,并作出深刻检讨。

安全生产一直是部门,公司,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重中之重。没有安全,谈何生产,一切都是白费。只有确保安全,才能真正的生产。才能为公司带来效益,为人民带来利益,为社会作出贡献。安全生产之所以如此重要,那是因为:首先,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个细胞,只有抓好自身安全生产、保一方平安,才能促进社会大环境的稳定,进而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其次,安全生产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需求,是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基本保证,一切生活、生产活动都源于生命的存在。总之,“安全第一”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企业只有安全的发展才是健康的发展、和谐的发展。因此,抓好安全工作,尤为重要。

安全生产出现的问题虽然只是很普遍的问题,是我们平时没注意到的细节问题。但是就是因为这些细节,我们才更应该反思。是因为我们的态度,我们的心理出了问题。假如一个消防员,因为一个消防栓的故障问题没有注意到细节,在关键时刻,面对数千人的生命,面对上亿的人民财产,而失去了作用,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那将是多么让人痛心疾首的事情。下面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事实,2011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高层公寓起火。据附近居民介绍,公寓内住着不少退休教师,起火点位于10-12层之间,整栋楼都被大火包围着,楼内还有不少居民没有撤离。截至11月16日9时20分,大火已导致53人遇难,另有70余人正在接受治疗。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明,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违章操作也是细节问题,是管理员的失职。这是一种态度问题,一切事故皆出于麻痹大意。俗话说:淹死会水的,打死犟嘴的。面对安全,我们要端正态度,时刻警惕。这是原则问题,原则是不能动摇,不可改变,时刻谨记的。

在这里,我做出郑重承诺。谨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以身作则,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警惕安全生产的危害性,定期检查,绝不放过任何一处安全隐患问题。端正态度,明确思想,从小处做起,从细节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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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则

全文共 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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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古话说:“不以规则,不成方圆”,这句话说的真好!在这个世界上有了规则,我们的生活才会井然有序,让大家生活的更加和谐,更加幸福。但是有一次,我在规则面前,却违反了。

那是一个星期五的早晨,起床一看钟表,“我的天那,都7:30了”,我们可是八点上课呢,我赶紧穿上衣服,可是又找不到袜子了,我觉得好像在客厅里面吧,我立刻跑到客厅里面找到袜子,赶紧穿上,我一看表尖叫起来,“快要上课了”我提起书包冲出了家门。

一路小跑,这时一条马路横竖在我的面前,我一看对面的红绿灯,竟然是红灯,我心想着:“如果等灯变成绿灯,那我去肯定就迟到了,如果迟到了,肯定会被老师狠狠的骂一顿,我们的老师可凶了,管不了那么多了,为了不让老师骂,看来我只能往前冲了。我向马路两头看了看,发现车离我还远着呢!我鼓起勇气向马路中间跑去。

突然,不知从哪来来了一辆小轿车,向我冲了过来,车的两个灯死死地盯着我,像一头饿虎似的,要把我吞掉,我一下子呆在那里,不知所措,像一只鸽子,仿佛看到了猎人似的,心想:这下完蛋了,不是骨折就是骨头断了。只听:“呲”的一声,等我睁开眼睛,发现车停在离我三米远的地方,里面的司机探出头说:“小孩,你怎么闯红灯的?多危险呀?”说着调整了车头开走了,可我却吓得出了一身的汗。

同学们,你们一定要遵守规则哟,你们可不要有我这样的经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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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违反八项规定检讨书

全文共 10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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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

今天,我怀着万分愧疚与懊悔之心写下这份检查,来表达自己对于20xx年5月20日上午10点45分,上班时间听音乐这一行为的深刻反思,同时表达我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决心。

经过一天一夜的深刻反省,我内心深刻的认识到了这件事情的严重性与错误性。

一是我的行为严重脱离了机关干部应有的行为准则,没有深刻的领会到习总书记“八项规定”的精神内涵;忽视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对于领导三番五次强调的工作纪律与单位规章制度没有做到铭记于心、践行与外。

二是作为一名处于见习期内的年轻干部,我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整个管委会的不负责任;这一事件,不仅影响了自己的人生轨迹,而且,给管委会形象带来了极为负面的影响。

三是作为一名综合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我本来应该时时、处处、事事严格要求自己,为各科室的同志们做好表率,但是,这一事件的发生,给同志们开了一种不好的先例,不利于管委会的作风建设。

于此同时,我也认识到了这件事情的发生虽然充满了一定的偶然性,但也是长期以来我对自己的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现在,我深刻的认识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如果放任自己,继续发展,那么,后果是及其严重的,甚至无法想象。我对我自己犯下的这个严重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无比悔恨与遗憾。同时,我的心中也有一丝丝的庆幸,我的错误被及时的发现并消灭,及时的挽回了我迈向犯错的脚步,阻止了我向错误更深处蔓延。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以这次事件为教训,警钟长鸣,时时不忘提醒自己,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时时牢记作为一个机关干部应有要求,全面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职业道德素养,勤勤恳恳,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此,我做出如下保证:

一是在以后的工作中,以这件事情作为一面镜子,时时引以为鉴,绝对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二是继续深入学习市、区两级政府及管委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八项规定”的精神核心与深刻内涵。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与知错、辨错能力。

三是不断加强自己的自律意识,强化集体荣誉感,强化自己的岗位意识、纪律意识与责任意识,不再做让组织蒙羞、让领导失望、让同志们痛心、让自己悔恨的事情。

四是要“知耻而后勇”,要亡羊补牢,化羞愤为动力。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让自己尽快的成长为一名“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为人处事诚”的机关干部。

请各位领导接受我的检查,并进行监督。

检讨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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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纪律检讨书

全文共 7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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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我没能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早晨9点15分前)赶到公司,抛除一切所谓的客观原因诸如家住的太远身体不适公共汽车时间不好掌握等等,我个人认为这是主观上长期以来在我头脑中形成的严重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极端泛滥的结果,这种不良思潮泛滥的最直接表现就是自由散漫,把个人的困难凌驾于公司组织原则之上,置广大公司员工的集体利益于不顾,置公司领导班子的威信尊严于不顾;置我们公司的企业文化宗旨于不顾;自私自利自我放纵丢弃原则利欲熏心我对我个人所犯下的这个严重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比遗憾,感到非常可耻,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与悲痛

此时此刻,我流着眼泪,带着无比悔恨的心情,默默地想:我个人的这次错误,与其说是错误,不如说是罪行是的,我是在犯罪啊!如果公司每位员工都像我一样迟到那么几小时,全体员工加起来就会迟到好几十个小时,我们一天的工作就不要干了如果我们每天都这样,那我们一年的工作也就不要干了如果我们每年都这样,公司也就会从地球上消失,这是多么严重而可怕的后果啊!由于我个人迟到那么几十分钟,就有可能导致全体公司员工丢掉饭碗,就有可能导致一个好端端的很有希望的公司垮台,想到这里,我的心在流血,也逾发为自己所犯下的严重罪行感到追悔莫及

亲爱的组织,亲爱的领导,我现在已经从内心深处深刻认识到:我所犯的错误是巨大的,后果是严重的,教训是深刻的,代价是惨重的!为了严肃法纪,杀一儆百,也为了让公司广大员工从此不要再走我的老路犯下如我一样的罪行,我衷心恳请公司领导考虑对我进行严厉的惩处罚我在家闭关思过15天并给予口头警告的纪律处分!唯有如此,才能够真正做到执法公平,同时,也可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崇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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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违反工作纪律检讨书

全文共 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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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男,苗族,1981年2月生,现住**镇政府宿舍。

工作情况:于2005年9月参加工作,到**场镇中学任教,后因工作需要于2011年10月调到**镇交通管理站工作至今。

我在**年8月16日回**乡瓦厂村看望父母。于8月18日早上返回单位上班,8月18日当天早上下雨赶到长兴乘车上班,到长兴时九点左右,到长兴等车1小时左右乘车回到单位时十一点过,到了后向领导汇报此事,县领导到食堂就餐去了,未及时说明情况。

本次上班迟到违纪的原因主要有几点:一是思想认识觉悟不高,对待时间观念更新不强;二是未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请假)。

为了尽快转变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民服务,高效优质完成各项任务作出整改措施如下:

一是加强团结学习。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变被动务主动,积极抓好本职工作、中心工作,完成上级和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是张贴醒目条。把手机设置闹钟定时提醒工作时间,工作重点,工作缓急张贴在醒目之处时刻提醒做到警钟长鸣。

检讨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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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检讨书

全文共 3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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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6月,在XX届建筑学“建筑物理2”考试中,我因考试作弊,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破坏考场秩序,在学院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此认真检讨。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不仅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一方”足球队的纪律。为此认真检讨。

“做好人,学好习,踢好球”一直就是“一方”的宗旨。我现在的做法已经不配作一名“一方”的队员,更没资格作“一方”的队长。

我不会厚着脸皮为自己辩护,只恳求球队允许我留下来,毕竟“一方”是我在大学里最在意的东西。

我也不想用“辞职”的方式逃避,但我敢保证,如果球队经后再出现类似的事件,无论是谁,第一个被开除的人,一定是我。我会对自己负责,对我们的球队负责。

检讨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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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学校校规检讨书

全文共 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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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保卫!

这是我进铜仁二中来第一次写检讨,希望把我实况阐明后你能够消除我昨晚的过错,即夜不归寝,我不想在高中违反校规校纪。我希望你能宽宏大量,原谅我这一次过错,我保证从今以后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昨晚我上完第三节晚自习,我的姐姐因为刚从贵阳来到铜仁,(她在贵阳读书,由于老天地降冻雪,贵阳去沿河的路暂时被封了,已将就来看望我就来铜仁了,)她们人生地不熟的只有我能为她们找住处,已经十点半了,等把她们安排妥当后已经十二点钟了,校园的门可能关了,已因为多年没见她们和想念她们就留下来了,并叫本班彪哥同学请了个假,没想到保卫不知此事,班主任已没及时知道,造成大错。我本来自很远的贫困山区,父母送我到铜仁二中来学习不容易。我知道要好好学习才能报答他们恩情;我还知道穷山里出来的孩子很听话,很遵守校规校纪;还有山沟里来到大城市读书来之不易。可我就只犯这一次错,不想被学校点名批评,毕竟农村来的孩子不想让老师、父母、朋友们担心。我知道保卫这样做是为了我们安全着想,我们本来离家出来是为了出人头地,早日成才,曾经努力过,拼搏过。所以希望保卫能够给我这次学会改过自新的机会,自己会深刻记住这次教训的,并努力学习,贡献社会自身余力,报答父母。

我话已至此,还是真心希望保卫能够开恩,让我懂得自己的过错。

检讨人:许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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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考勤制度检讨书

全文共 7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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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你好,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有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成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反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为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

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

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种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所以当大艳告诉我可能会受到处罚的时候我不是没有想法的,至于是种什么样的心理,我也无法分清,自私的来讲,我不知道这对我是种积极的督促作用还是一种消极的心理阴影。当然我明白,一个人作下的因必定要承受它带来的果,工作中尤其如此,我所犯下的错误,

我也会承担后果!在此我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更加仔细认真,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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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则面前我违反了作文450字

全文共 4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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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许多规则,如:不准横穿马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上课不能扰乱学生纪律……有一次,在规则面前,我却违反了。

记得那是一个周六的午后,我睡完午觉起来一看手表,天哪,都1:40了!还要上补习班呢!我赶紧拎起书包,穿上鞋子,连跑带跳地出了家门。

很快,跑到了一个十字路口跟前,正准备想跑过去时,突然红灯亮了。我心里非常着急,因为我们补课的老师很严厉,如果迟到了,会被老师惩罚的。这时,我看了看马路上,人流量很少,车辆也不多。心想:闯过去吧,反正没有人看见。而此时,我脑子里也出现了一个恶魔、一个天使。恶魔说:“嘿,还是过去吧。”天使说:“不要乱闯红灯。”可想到那位严厉的老师,最终我还是选择了恶魔的话。

于是,我飞速冲过去。谁知还没有跑到马路中间,一辆小轿车飞驰过来,只听“嘎吱”一声响,我吓地闭上了眼睛,站在那里更不敢动一下。小轿车也停在了离我不远的地方。那位司机叔叔伸出脑袋怒气冲冲地对我骂道:“小孩,谁教会你的闯红灯啊!”我低下头,灰溜溜地跑了。

通过这件事,让我明白:遵守规则是多么重要啊!也警告大家:千万不要闯红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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