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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后春笋的近义词和解释(通用20篇)

整合指相邻甚至相距很远的学科之间交叉、渗透、溶合而形成边缘性、综合性学科。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雨后春笋的近义词和解释,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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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郎才尽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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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江郎才尽比喻人的文采思情衰退。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江郎才尽

【汉语注音】:jiāng láng cái jìn

【成语出处】:南朝.梁.钟嵘《诗品》卷中:“初,淹罢宣城郡,遂宿冶亭。梦一美丈夫,自称郭璞。谓淹曰:‘我有笔在卿处多年矣,可以见还。’淹探怀中,得五色笔授之。而后为诗,不复成语,故世传‘江郎才尽’。”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补语;用于书面语。

【江郎才尽的意思】:江郎:指南朝的江淹。原指江淹少年有文采,晚年写诗作文却无佳句。比喻人的文采思情衰退。

【江郎才尽的近义词】:才思枯竭、智尽能索、黔驴技穷、江淹才尽、计穷智短;

【江郎才尽的反义词】:文思泉涌、出类拔萃、出口成章、学富五车、初露锋芒、才华横溢、文思敏捷;

【江郎才尽的故事】

南北朝时期,一位赫赫有名的文学家名叫江淹,年纪轻轻就已经才气无双,他的作品被人们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是安逸的生活渐渐磨光了江淹的才华。当他年纪越来越大的时候,写文章的水平逐渐退步很多,写诗的时侯还经常提笔好久也写不出一个字来,即使写出来也是没有什么内容可言。于是人们就有了这样的一个传说:有一次,江淹坐船回家的时侯船停在禅灵寺,江淹在梦见一个自称叫张景阳的人向他讨还一匹绸缎,江淹从怀中掏出几尺绸缎还给他,从此江淹的文章便不再精彩了。也有人传说,有一次江淹在凉亭中睡觉,梦见一个自称郭璞的人走到他的面前说:“我的笔在你那里很多年了,现在应该是还给我的时候了吧?”江淹听了摸了摸怀里,果然从怀里取出一枝光彩夺目的五色笔来还他。据说自从江淹南柯一梦以后,江淹就文思枯竭了,再也写不出美妙的文章了。因此,人们都说江郎的才华已经用尽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要孜孜不倦地学习,一直上进,不然就会不进则退。

【江郎才尽例句】

清.李汝珍《镜花缘》第九一回:“如今弄了这个,还不知可能敷衍交卷。我被你闹的真是江郎才尽了。”

老舍《四世同堂》五十五:“不,他不能和菊子散伙。散了伙,他必感到空虚,寂寞,无聊,或者还落个江郎才尽,连诗也写不出了。”

马识途《学习创作的机会》:“我是不相信世上真有‘江郎才尽’的事。江淹晚年写不出好作品来,不是他才尽了,是他已安于逸乐,不再热爱生活了。”

【江郎才尽造句】

有人说你原地踏步,也有人说你江郎才尽,你不如写一首脍炙人口的歌来反击他们。

从那以后,我明白了一个道理,只有得意忘形的低能者才会江郎才尽,我并非低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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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不可多得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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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可多得形容非常稀少,很难得到(多指人才或稀有物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不可多得

【汉语注音】:bù kě duō dé

【成语出处】:汉.孔融《荐祢衡表》:“钧天广乐,必有奇丽之观;帝室皇居,必蓄非常之宝。若衡等辈,不可多得。”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用于人才或稀有物品;强调其难于达到。

【不可多得的意思】:得:得到。形容非常稀少,很难得到(多指人才或稀有物品)。

【不可多得的近义词】:屈指可数、寥寥无几;

【不可多得的反义词】:不可胜数、比比皆是、多如牛毛、车载斗量;

【不可多得的故事】

东汉末年,赫赫有名的文学家祢衡善于辩论,只是因为学富五车而趾高气扬。名士孔融欣赏他,把他推荐给汉献帝,荐表中有“不可多得”之语。汉献帝让曹操做主。祢衡瞧不起曹操,在言语之间得罪了曹操。曹操气得怒发冲冠,便让祢衡当鼓吏,在宴宾的时候让他击鼓当众侮辱他。不料祢衡利用这机会,边击鼓边骂曹操,结果受辱的反倒是曹操。曹操想杀祢衡只是担心留下坏名声,便派他去荆州劝刘表投降,企图借刀杀人让刘表处理他。不料刘表把他奉为座上宾。但时间长了刘表对他的骄傲忍无可忍,便派他到江夏太守黄祖那里去当书记。黄祖的长子黄射也是个达官贵人,一次黄射宴宾时有人献给他一只鹦鹉。黄射兴高采烈,请祢衡作一篇关于鹦鹉的赋。祢衡举笔疾书,这就是他的代表作《鹦鹉赋》。

尽管祢衡才高八斗,但他一直保持着妄自尊大的状态。一次黄祖宴宾时他出言不逊。黄祖数说了他几句,他却破口大骂黄祖。黄祖盛怒之下命人将他处死。过了一会儿,黄祖觉得自己这样做操之过急,赶忙去救,但已为时过晚,当时祢衡只有二十五岁。

【不可多得例句】

汉.王充《论衡.超奇篇》:“譬珠玉不可多得,以其珍也。”

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时玩》:“盖北宋以睢漆擅名,今已不可多得。”

清.李宝嘉《中国现在记》第九回:“职道素来晓得郑令是办事认真,而且视国事如家事,如此做官,实为东省牧令中不可多得。”

【不可多得造句】

在我的眼中,这两位婀娜多姿的女子都是不可多得的,她们的气质给人带来心旷神怡的感觉。

许多场景都是用生动的口语娓娓道来,如数家珍,极为动听,是图文并茂、不可多得的一个好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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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催促的近义词

全文共 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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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催促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催促( 注释:1.促使赶快行动;推动从速去做。)

【近义词】

敦促( 注释:催促:~赴会。)

鞭策( 注释:用鞭和策赶马。比喻督促:要经常~自己,努力学习。)

促使( 注释:1.为达到某一目的而推动对方使之行动。)

督促( 注释:监督催促:已经布置了的工作,应当认真~检查。)

【造句】

1、你真是个慢性子,做事非得别人催促不行。

2、正因为有他的催促,我才没有迟到,真得谢谢他。

3、出发前,老师催促大家做好准备。

4、夏天到了,天气渐渐热起来,妈妈催促我去把头发剪短。

5、那几株娇嫩的小花芽在春雨地催促下,从松软的泥土中探出头来。

6、在别人的一再催促下,他这才动身。

7、这熟悉的音乐催促人们行动起来,采取那种非我力所能及的行动。

8、他在大家的催促下,搜肠刮肚地想编个好故事,可一时编不出来。

9、她珠胎暗结后,便催促男友快快办理结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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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高考考素材:庄子的名言50句及解释

全文共 29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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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知闲闲,小知间间;大言炎炎,小言詹詹。--《庄子·齐物论》

【译】最有智慧的人,总会表现出豁达大度之态;小有才气的人,总爱为微小的是非而斤斤计较。合乎大道的言论,其势如燎原烈火,既美好又盛大,让人听了心悦诚服。那些耍小聪明的言论,琐琐碎碎,废话连篇。

【解】立身处世,亦不妨从中借鉴。

二、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在涯随无涯,殆已;已而为知者,殆而已矣。--《庄子·养生主》

【译】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而知识是无限的。要想用有限的生命去追求无限的知识,便会感到很疲倦;既然如此还要不停地去追求知识,便会弄得更加疲困不堪!

【解】用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学习之中是不明智的,反应了庄子弃智绝圣的思想。

三、且夫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庄子·逍遥游》

【译】如果水积的不深不厚,那么它就没有力量负载大船。

【解】从大舟与水的关系看,我们至少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求大学问,干大事业,必须打下坚实、深厚的基础。

四、相与于无相与,相为于无相为。--《庄子。大宗师》

【译】相互结交在不结交之中,相互有为于无为之中。

【解】交友要达到相交出于无心,相助出于无为。这才是"莫逆之交"。

五、庖人虽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矣。--《庄子·逍遥游》

【译】厨师虽然不做祭品,主持祭祀的司仪是不会越过摆设祭品的几案,代替厨师去做的。

【解】此谓尽管庖人不尽职,尸祝也不必超越自己祭神的职权范围代他行事。表现了庄子无为而治的思想,成语"越俎代庖"即由此而来。

六、以无厚入有间,恢恢乎其于游刃必有余地矣。--《庄子·养生主》

【译】以无厚入有隙,所以运作起来还是宽绰而有余地的。

【解】说明做事要“依乎天理”,“以无厚入有间”,这是庄子养生论的核心。同时说明了要认识自然规律,按自然规律办事。成语"目无全牛"、"游刃有余"这两条成语,都出自这里。

七、以火救火,以水救水,名之曰益多。--《庄子·人间世》

【译】用火来救火,用水来救水,这样做不但不能匡正,反而会增加(卫君的)过错。

【解】假借孔子教导颜回的话,来阐明一种处世之道。成语“以火救火”、“以水救水”出此。八、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自彼则不见,自知则知之。故曰:彼出于是,是亦因彼。--《庄子·齐物论》

【译】世上一切事物,无不存在对立的另一面,无不存在对立的这一面。从另一面看不明白的,从这一面就可以看得明白些。所以说,彼出于此,此也离不开彼。即事物对立的两面,谁也离不开谁。

【解】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对立统一规律,是对形而上学和绝对论的否定。比德国物理学家爱因斯坦创立相对论早2400年。

九、汝不知夫螳螂乎?怒其臂以当车辙,不知其不胜任也,是其才之美者也。--《人间世》 【译】你不知道那个螳螂吗?舞起它那两把大刀式的胳臂,妄图挡住滚滚前进的车轮。它不了解自己的力量是根本无法胜任的,却自以为是地认为自己的本领很强大。

【解】成语"螳臂当车"的典故由此而来,用以比喻不自量力。

十、山木自寇也,膏火自煎也,桂可食,故伐之;漆可用,故割之。人皆知有用之用,而莫知无用之用也。--《庄子·人间世》

【译解】生长在山上的树木,因为自然的需要而被砍伐,膏脂因为能照明而被燃烧,桂树可以食用,所以被砍伐;漆可以使用,因而被割皮。人人都知道有用的用处,而不知道无用的用处。

【解】有用有为必有害,无用无为才是福。阐发了常常被人忽视的"无用之用",蕴含朴素的辩证法。

十一、泉涸,鱼相与处于陆,相呴以湿,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乎江湖。--《庄子·大宗师》

【译】天久旱无雨,河水干涸了。许多鱼被困在河中滩地上,它们亲密地互相依靠着,嘴巴一张一合地吐着唾沫,来润湿它们的身体(藉以延缓生命,等待大雨降临),倒不如在江湖里彼此相忘。

【解】这里暗喻世人应忘掉生死,而游于大道之乡。 成语"相濡以沫"(也作"以沫相濡")源出于此。

十二、不以物挫志。--《庄子·天地》

【译】因外物而扰乱自己的心志(这样,德性就没有了)。

【解】不可玩物丧志。

十三、夫小惑易方,大惑易性。--《庄子·骈拇》

【译】:小的迷惑可以使人弄错方向,大的迷惑能够使人丧失本性。

【解】说明纯正的人性就是人自然的本性,而仁义则不但不合人性,而且是伤性乱世的。

十四、孝子不谀其亲,忠臣不谄其君,臣、子之盛也。--《庄子·天地》

【译】:孝顺的儿子不去巴结父母,贤良的忠臣不去奉承君主,这就是作贤臣、作孝子的最高境界了。

【解】叹世俗阿谀成风,叹世人大惑不可救,呼唤真正的孝子、贤臣。

十五、无为也,则用天下而有余;有为也,则为天下用而不足。--《庄子·天道》

【译】:无为,就能够利用天下,而感到闲暇有余;有为,就被天下所利用,而感到急迫不足。

【解】以虚无、自然、无为,阐释无为之治。

十六、夫鹄不日浴而白,乌不日黔而黑。--《庄子·天运》

【译】:天鹅并不天天沐浴,而羽毛却是洁白的;乌鸦并不天天暴晒,而羽毛却是乌黑的。

【解】万物出自本性,不能强行改变。

十七、夫哀莫大于心死,而人死亦次之。--《庄子·田子方》

【译解】:最大的悲哀莫过于心如死灰,精神毁灭,而人的身体的死亡还是次要的。

【解】人是要有点精神的。

十八、臭腐复化为神奇,神奇复化为臭腐。故曰:"通天下一气耳。" --《庄子·知北游》

【译】:人们都把自己喜欢的东西当作神奇,把自己厌恶的东西当作臭腐;然而臭腐可以变化为神奇,神奇也可以变化为臭腐。所以说:"整个天下不过是一种气罢了。"

【解】对立的事物可以互相转化。成语"化腐朽为神奇"源出于此。

十九、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庄子·知北游》

【译】:天地有伟大的造化和功德而不言语,春夏秋冬四季有分明的规律而不议论,万物有自然形成的道理而不解说。

【解】办任何事都得遵循事物的发展规律。

二十、荃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荃;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庄子·外物》

【译】:竹笼是用来捕鱼的,有人捕到了鱼却忘了竹笼;兔网是用来捕兔的,有人捕到兔子却忘了兔网;语言是用来表达思想的,有人领会了思想却忘了语言。

【解】以鱼、兔喻意,以筌、蹄喻言。强调得鱼得兔是目的,筌、蹄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形象地说明了“得意忘言”的合理性。"得鱼忘筌"这一成语便由此而来。

二十一、知足者不以利自累也,审自得者失之而不惧,行修于内者无位而不怍。--《让王》

【译】:知足的人,不为利禄而去奔波劳累;明白自得其乐的人,有所失也不感到忧惧;讲究内心道德修养的人,没有官位也不感到惭愧。

【解】知足自得,不逐名位才会超脱。

二十二、大寒既至,霜雪既降,吾是以知松柏之茂也。--《庄子·让王》

【译】:大寒季节到了,霜雪降临了,这时候更能显出松树和柏树的茂盛。

【解】“松柏之茂”喻君子品德高尚。

二十三、一尺之捶,日取其半,万世不竭。--《庄子·天下》

【译解】:一尺长的鞭杖,每天截取一半,永远也截取不完。

【解】物质可以无限分割。

二十四、有机械者必有机事,有机事者必有机心。机心存于胸中,则纯白不备,纯白不备,则神生不定;神生不定者,道之所不载也。--《庄子天地》

【译】:有了机械,就会产生机巧之事;有了机巧之事,就会产生机巧之心;机巧之心放在胸中,就会破坏纯白的品质。不具备纯白的品质,就会心神不定,心神不定的人,就会被道所抛弃。

【解】功利机巧的确是坏事害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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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判断的近义词:推断

全文共 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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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 注释:①断定:判断准确|正确的判断。 ②判决:雨村便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 ③对事物情况有所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式。如:“马克思主义是真理。”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符合客观实际,判断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检验判断真假的唯一标准是社会实践。判断由概念组成,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反映现实的结果。判断总是表现为句子,但是并非所有的句子都表示判断。同一个判断可以用不同的句子来表示,同一个句子也可以表示不同的判断。)

推断( 注释:1.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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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形容独特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8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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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仅有着独特的思考还具有独特的眼光。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形容独特的词语解释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1、自成一格:指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

2、欹嵚历落:形容品格独特,心地光明。

3、匠心独具:工巧独特的艺术构思。

4、独有千秋:独具流传久远的价值;具有独特的专长或优点,可以流传千古。

5、自成一家:指在某一方面的学问或技术有独到的见解或独特的做法,能自成体系。

6、卓诡不伦:卓:高明;诡:奇异。高明独特,不一般。

7、翻空出奇:形容诗文、字画等一反前人窠臼,以独特的想象取胜。

8、独出手眼:手眼:手段和眼力。指观察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高超独特,不同凡响。

9、匠心独出:匠心:工巧的心思;独:独自。形容巧妙而独特的艺术构思。

10、独行君子:旧指士大夫的独特行为、操守,是一种美称。

11、一家之论:指有独特见解自成体系的论著。

12、孤履危行:指行为孤高独特。

13、有一无二:只有一个,不会有第二个。指事物独特,极难得。

14、拔新领异:拔:抽出;新:新意;领:具有;异:指独特之处。指创立新意,提出独特的见解。

15、单特孑立:孑立:独立。形容独特超群,才华出众。

16、闳识孤怀:远大的见解,独特的情操。

17、别具一格:别:另外。另有一种独特的风格。

18、别具炉锤:炉锤:冶炼锻造的工具。形容具有独特的造诣。

19、辞无所假:辞:文词;假:利用。写文章时用词有所创新,没有因袭前人。形容文章自成一家,有独特的风格。

20、独见独知:独自看见他人所未见到的,独自知道他人所不知道的。指眼光敏锐,见识独特。

21、独出机杼:独:独特,特别;机杼:织布机和织布梭,引申为织布方法。比喻文章的命题和构思独特新颖,与众不同。

22、心精手巧:心思灵敏,手艺巧妙。形容能工巧匠在艺术构思和技艺手法方面的独特表现。也泛指天资聪敏,精明能干。

23、疮痂之嗜:食疮痂的嗜好。形容个人独特的癖好。

24、独树一帜:树:立;帜:旗帜。单独树起一面旗帜。比喻独特新奇,自成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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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倔强的引证解释

全文共 3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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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倔强

强硬执拗,不屈于人。

汉 桓宽《盐铁论·论功》:“﹝ 尉佗 ﹞倔强倨敖,自称老夫。“

唐 李肇《唐国史补》卷上:“是时 刘元佐 在 大梁 ,倔强难制。”

《红楼梦》第九九回:“ 薛蟠 因伊倔强,将酒照脸泼去。”

亦作“ 倔彊 ”

晋 左思《魏都赋》:“假倔彊而攘臂。”

清 顾炎武《王徵君潢具舟城西同楚二沙门小坐栅洪桥下》诗:“ 楚 虽三户存,其人故倔彊。”

亦作“ 倔僵”

《醒世姻缘传》第九三回:“这 吴克肖 老实倔僵,向主奉公。”

宋 秦观《清和先生传》:“其倔僵不降者与彊而不释甲者皆为城旦舂。”

亦作“ 倔犟 ”

王群生《彩色的夜》:“照理说,这同时也该会慑服我的老排长--这位倔犟的副连长了吧。”

白桦《芳草青青》:“妞妞倔犟地看着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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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不遗余力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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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遗余力指把全部力量都毫无保留地使出来。形容做事情很卖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不遗余力

【汉语注音】:bù yí yú lì

【成语出处】:西汉.刘向《战国策.赵策三》:“秦之攻我也,不遗余力矣,必以倦而归也。”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用于人全力以赴。

【不遗余力的意思】:遗:留;余力:剩下的力量。把全部力量都毫无保留地使出来。形容做事情很卖力。

【不遗余力的近义词】:全力以赴、尽心尽力、倾巢而出、竭尽全力、全心全意;

【不遗余力的反义词】:敷衍了事、留有余地、三心二意;

【不遗余力的故事】

战国时期,秦赵两国在长平交战,赵军战败。孝成王召见楼昌和虞卿研究对策。赵王信誓旦旦地说:“我要集中兵力跟秦军决一死战!”楼昌主张讲和,虞卿主张停战但反对求和。虞卿说:“秦国是想打败我们吗?”赵王说:“秦军不遗余力地作战,是要灭亡我们!”“咱们用贵重的礼物联合楚国和魏国,楚魏两国得到礼物必然要接见使者。秦国会以为我们联盟,那时跟秦国开诚相见地讲和才能成功。”赵王没有采用虞卿的策略,派特使去求和,结果秦军趁机包围邯郸。后来秦国力量不济撤退,但提出要赵国割让六个城池。虞卿开诚布公地说:“您可以把这六个城池赠给齐国。齐秦有仇,齐王得到城池便会出兵攻秦。这样秦王就要带着重礼来求和了。”赵王采纳了虞卿的建议,果然不出所料,秦国听到消息便派使者来讲和。

【不遗余力例句】

西汉.司马迁《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秦不遗余力矣,必且欲破赵军。”

清.李宝嘉《文明小史》第四回:“委员和事,调停惟赖孔方;绅士责言,控诉不遗余力。”

郭沫若《苏联纪行.八月六日》:“爱国战争中斯大林注意保护本馆亦不遗余力,德寇未到前所有重要物品已尽先疏散。”

【不遗余力造句】

机不可失,对于初出茅庐的创业者来说,一旦机遇出现就应该不遗余力,坚持不懈地做下去。

自从加入共产党以后他集思广益,不遗余力地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为共产主义的事业呕心沥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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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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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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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笑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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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算得上是一种修养,也是一种内在的的涵养,它给了别人亲切,鼓励与温馨。真正懂得微笑的人,总是比别人活的更轻松,也得到更多的收获。以下是关于笑的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NO1、谄笑:谄媚地装出笑容。

NO2、微笑:1、略带笑容。2、不出声、不显着的的笑。

NO3、笑逐颜开: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表示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NO4、狂笑:纵情大笑。

NO5、嘻嘻哈哈:表示嬉笑打闹欢乐的样子;也表示态度不严肃、不认真。

NO6、冷笑:含有轻蔑、讥讽、无可奈何、愠怒等意味的笑。

NO7、破涕为笑:一下子停止了哭泣,露出笑容。表示转悲为喜。(涕是眼泪的意思)

NO8、前仰后合:字面意思为身体前后晃动。表示大笑或困倦得直不起腰的样子。表示站立不稳的样子。示例:众人听了,越发哄然大笑的前仰后合。

NO9、笑容可掬:笑容满面,表示人很高兴的样子。

NO10、嬉皮笑脸:表示嬉笑不严肃的样子。与笑逐颜开、嘻嘻哈哈同义。

NO11、巧笑倩兮:表示女人笑得美,笑得迷人。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NO12、呵呵大笑:表示笑得很大声。

NO13、惨笑:为掩盖内心的苦楚和烦恼而勉强装出的笑容。

NO14、偷笑:表示人不出声的笑,多用于于不怀好意的笑。

NO15、莞尔一笑:微笑的样子(多表示女性),微微一笑。

NO16、嘲笑:用言语笑话对方。

NO17、哈哈大笑:表示开怀的大笑起来。表示非常开心。同义词有:开怀大笑、捧腹大笑。

NO18、哄堂大笑:表示全屋子的人同时大笑。同义词有:捧腹大笑。

NO19、媚笑:讨好别人,而故意敷衍的,还可表示妩媚的笑。

NO20、奸笑:狡诈地笑。

NO21、耍笑:开玩笑;戏弄。示例:要放暑假了,同学们下课后一起在回家路上耍笑。

NO22、怪笑:惊怪,嗤笑或奇特的笑声。

NO23、笑眯眯:表示笑得眼睛都眯起来了。

NO24、嫣然一笑: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表示女性)()。含褒义,表示女子笑得很美。

NO25、痴笑:傻笑。

NO26、嗤笑:讥笑。嘲笑。有讽刺之意。

NO27、捧腹大笑:字面意思为用手捂住肚子大笑。用来表示笑得不能抑制。

NO28、笑嘻嘻:表示微笑的样子。示例:他为人开朗,总是笑嘻嘻。

NO2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表示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近义词:谈笑自若。

NO30、讪笑:讥笑或表示羞惭而尴尬地笑。

NO31、含笑:面露微笑。

NO32、笑哈哈:内心感到喜悦总是有说有笑。

NO33、欢笑:因欢乐而产生笑声。示例:野炊时听到同学们阵阵欢笑。

NO34、狞笑:凶狠恶毒的笑。示例:日本鬼子狞笑着朝我军冲来。

NO35、笑里藏刀:表示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NO36、讥笑:冷言冷语地嘲笑。

NO37、失笑:忍不住发笑,不自主地发笑。

NO38、苦笑:心里很不高兴而勉强做出的笑容。

NO39、干笑:勉强做出的笑。

NO40、皮笑肉不笑:字面意思为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用来表示心怀恶意或虚伪的样子。

NO41、嘻笑:强笑;张口大笑;嗤笑;欢笑。

NO42、满脸堆笑:表示满脸带笑的样子,面容舒展开来。

NO43、窃笑:1、表示暗中讥笑2、压抑地内心轻笑。

NO44、眉开眼笑:字面意思为眉头舒展,眼含笑意。表示高兴愉快的样子。

NO45、解颐:开颜欢笑;欢笑。

NO46、暗笑:暗地里发笑。

NO47、谈笑有鸿儒:鸿儒:大儒,有名的学者。与学问渊博的人在一齐无拘无束地谈笑。表示交游的人不一样一般。

NO48、贻笑后人:〖解释〗贻:留下;后人:后世的人。因为荒唐,而让后人耻笑,给后代留下话柄。

NO49、含笑九泉:九泉:地下深处,旧表示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NO50、一笑了之:笑一笑就算了事。表示不予重视。

NO51、嗔拳不打笑面:比喻不能够欺凌态度和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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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顿时的近义词:马上、立刻、立即、立时、即刻、霎时、瞬间

全文共 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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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时( 注释:立刻(只用于叙述过去的事情):喜讯传来,人们~欢呼起来。)

马上( 注释:副词。表示紧接着要发生:马上去|马上设法。)

立刻( 注释:副词,表示紧接着某个时候;马上:请大家~到会议室去ㄧ同学们听到这句话,~鼓起掌来。)

立即( 注释:立刻:接到命令,~出发。)

立时( 注释:立刻:他~省悟过来 ㄧ剧团一到,~就来了许多的人。)

即刻( 注释:立刻:~出发。)

霎时( 注释:1.片刻﹐一会儿。)

瞬间( 注释:一眨眼之间。形容极短的时间:海上忽然起了大风,瞬间波浪翻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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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形容心情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20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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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心情是会随着很多的因素而发生改变的,有可能上一秒还是很高兴的突然就不开心了。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形容心情的词语解释,欢迎阅读参考!

发指眦裂

[fà zhǐ zì liè]

发指:头发直竖;眦裂:眼眶裂开。头发向上竖,眼睑全张开。形容非常愤怒。

大动肝火

[dà dòng gān huǒ]

指大怒。

泪流满面

[lèi liú mǎn miàn]

眼泪流了一脸。形容极度悲伤。

垂头丧气

[chuí tóu sàng qì]

垂头:耷拉着脑袋;丧气:神情沮丧。形容因失败或不顺利而情绪低落、萎靡不振的样子。

泣下沾襟

[qì xià zhān jīn]

襟:衣服胸前的部分。 泪水滚滚流下,沾湿衣服前襟。哭得非常悲伤。

闷闷不乐

[mèn mèn bù lè]

闷闷:心情不舒畅,心烦。 形容心事放不下,心里不快活。

令人发指

[lìng rén fà zhǐ]

发指:头发竖起来,形容极为愤怒。使人头发都竖起来了。形容使人极度愤怒。

泣不可仰

[qì bù kě yǎng]

哭泣得抬不起头。形容极度悲伤。

迁怒于人

[qiān nù yú rén]

受甲的气向乙发泄或自己不如意时拿别人出气。

戟指怒目

[jǐ zhǐ nù mù]

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藏怒宿怨

[cáng nù sù yuàn]

藏、宿:存留。 把愤怒和怨恨藏留在心里。指心怀怨恨,久久难消。

怒猊渴骥

[nù ní kě jì]

猊:狻猊,即狮子;骥:骏马。 如愤怒的狮子撬扒石头,口渴的骏马奔向泉水。形容书法遒劲奔放。

变颜变色

[biàn yán biàn sè]

因内心惊、惧、急、怒而改变面色。

敢怒敢言

[gǎn nù gǎn yán]

敢于愤怒,又敢于说出来。

金刚怒目

[jīn gāng nù mù]

怒目:睁大眼睛,眼珠突出。形容面目威猛可畏。

近悦远来

[jìn yuè yuǎn lái]

使近处的人受到好处而高兴,远方的人闻风就会前来投奔。旧指当权者给人恩惠,以便笼络人心。

风木之悲

[fēng mù zhī bēi]

风木:同“风树”,比喻因父母亡故,不能奉养。指丧父母的悲伤。

大喜过望

[dà xǐ guò wàng]

过:超过;望:希望。结果比原来希望的还好,因而感到特别高兴。

皆大欢喜

[jiē dà huān xǐ]

皆:都。人人都高兴满意。

变色之言

[biàn sè zhī yán]

使脸色改变的话。多指为争论是非曲直而冲动发怒时说的话。

怒火中烧

[nù huǒ zhōng shāo]

中;心中。怒火在心中燃烧。形容心中怀着极大的愤怒。

摧心剖肝

[cuī xīn pōu gān]

摧:折。剖:划开。心肝断裂剖开。比喻极度悲伤和痛苦。

咆哮如雷

[páo xiào rú léi]

形容人暴怒喊叫的神态。

咄嗟叱咤

[duō jiē chì zhà]

咄嗟、叱咤:发怒时大声呵叱、吆喝。 形容发怒时大声喊叫的声音。

气涌如山

[qì yǒng rú shān]

形容恼怒到极点。

冁然而笑

[chǎn rán ér xiào]

冁然:笑的样子。 高兴地笑起来。

受宠若惊

[shòu chǒng ruò jīng]

宠:宠爱。因为得到宠爱或赏识而又高兴,又不安。

幸灾乐祸

[xìng zāi lè huò]

幸:高兴。 指人缺乏善意,在别人遇到灾祸时感到高兴。

横眉努目

[héng méi nǔ mù]

耸眉瞪眼。形容怒目相视,态度凶狠的样子。

笑逐颜开

[xiào zhú yán kāi]

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开:舒展开来。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横眉立目

[héng méi lì mù]

犹言横眉努目。形容怒目相视,态度凶狠的样子。

忍俊不禁

[rěn jùn bù jīn]

忍俊:含笑;不禁:无法控制自己。指忍不住要发笑。

欢呼雀跃

[huān hū què yuè]

高兴得像麻雀一样跳跃。 形容非常欢乐。

地塌天荒

[dì tā tiān huāng]

犹言天塌地陷。 形容盛怒。

眉飞色舞

[méi fēi sè wǔ]

色:脸色。形容人得意兴奋的样子。

目光如炬

[mù guāng rú jù]

目光发亮像火炬。形容愤怒地注视着。也形容见识远大。

悲不自胜

[bēi bù zì shèng]

胜:能承受。悲伤得自己不能承受。形容极度悲伤。

悲痛欲绝

[bēi tòng yù jué]

绝:穷尽。 悲哀伤心到了极点。

激忿填膺

[jī fèn tián yīng]

膺:胸。强烈的忿怒填满胸中。形容气愤已极。

心旷神怡

[xīn kuàng shén yí]

旷:开阔;怡:愉快。心境开阔,精神愉快。

相关阅读:是什么在影响一个人的心情?

影响一个人之内心心情变化的因素,只有两种:

内在——个人因素的影响:

个人包括:个体条件、情结信息、情感、思想、观念、心境位置、意念的掌控、心理与生理的需求等等。

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

环境包括:感觉器官接收的信号——色彩、声音、时间、地点、事件的引发,以及生理方面——化合物、气味或药物对体内器官的作用等等。如:

颜色会影响心情。心理学家们研究发现,人类的心情与色彩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个人对色彩的选择,隐含着个性方面的许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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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引证解释

全文共 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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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矜夸炫耀。

唐 柳宗元 《与杨京兆凭书》:“若 宗元 者,才力缺败,不能远骋高厉,与诸生摩九霄,抚四海,夸耀於后之人矣。”

宋 叶适 《谢宰执登科》:“市井叹惊,乡党夸耀,习惯既久,见闹谓何?”

2. 绚丽,明丽。

宋 苏洵 《史论上》:“经以道法胜。史则不然,事既曲详,词亦夸耀。”

3. 矜夸炫耀。

唐 卢照邻 《五悲·悲人生》:“若夫正君臣,定名色,威仪俎豆,郊庙社稷,适足夸耀时俗,奔竞功名。”

《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 杜子春 到明日绝早,就去买了一匹骏马,一付鞍鞴,又做了几件时新衣服,便去夸耀众亲家眷。”

魏巍 《壮行集·祝福走向生活的人们》:“尽管它会夸耀地说,‘嘻!你看我的“条件”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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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形容女人的四字词语含解释

全文共 1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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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字词语是由四个字组成的常用词。四字词语是指广义的概念,包括成语和非成语,也叫固定词组或自由词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形容女人的四字词语,欢迎阅读。

1. 【沉鱼落雁】 用来形容女子的容貌美丽。

2. 【闭月羞花】 形容女子容貌姣好,足使花﹑月为之退掩﹑失色。

3. 【倾国倾城】 形容女子极为美丽动人,使全城、全国的人都为之倾倒爱慕。

4. 【蛾眉皓齿】 细长眉毛和洁白牙齿。形容女子容貌明艳美丽。

5. 【倾城艳色】 容姿非常美丽。

6. 【玉容倾城】 美丽的容颜。

7. 【颜色妍丽】 面貌美艳。

8. 【姿颜姝丽】 容貌美丽。

9. 【倾城佳丽】 形容貌美的女子。

10. 【天生丽质】 生来容貌就姣好美丽。

11. 【捧心西子】 捧心西子指西施因心痛而捧胸皱眉,更加显得十分美丽。后用来形容美丽女子在病中娇弱的模样。

12. 【一顾倾城】 形容女子容貌美艳。亦作 一顾倾人

13. 【百媚千娇】 形容美好的容貌和体态。

14. 【貌美如花】 形容女子如花般的美丽。

15. 【绝代佳人】 形容姿容出色的美女。

16. 【花容月貌】 形容女子容貌美好。亦作 花容玉貌 、 花颜月貌 、 月貌花庞 、 月貌花容 。

17. 【玉肌花貌】 形容女子肤色洁白,容貌艳丽。

18. 【美貌无双】 形容容貌极其美丽,无人可以相比。

19. 【绮年玉貌】 形容年轻女子美丽动人。

20. 【不让须眉】形容女子 处事能力不输于男子。

21. 【名花有主】:比喻女孩子已经有了所属对象。

22. 【金枝玉叶】比喻尊贵的人或十分娇贵。

23. 【蕙质兰心】比喻女子芳洁的心地、高雅的品德。

24. 【人老珠黄】比喻妇女老人被轻视,像珍珠年代久了变黄就不值钱一样。

25. 【小家碧玉】指小户人家的年轻美貌的女子。

26. 【巾帼英雄】比喻勇敢而有英雄气概的女人。

27. 【荳蔻年华】形容年轻未婚的少女。多指女子十三﹑四岁之时。

28. 【及笄之年】笄,发簪。古代女子年满十五岁而束发加笄,表示成年。后世遂称女子适婚年龄为「及笄 」。

29. 【二八佳人】十六岁的少女。

30. 【徐娘半老】徐娘,指梁元帝妃徐氏,指有风韵的妇女已到或已过中年。

31. 【人老珠黄】比喻妇女老人被轻视,像珍珠年代久了变黄就不值钱一样。

32. 【水性杨花】性情行为像水一般流动,像杨花一样飘摆不定,形容行为不庄重、对爱情不坚定女子的用语。

33. 【东施效颦】春秋越国美女西施因患心病而捧心皱眉,同里丑女东施看见觉得十分美丽,于是摹仿西施捧心皱眉,然却更见其丑,结果同里的人纷纷走避或闭门不出。解释:比喻不衡量本身的条件,而盲目胡乱的模仿他人,以致收到反效果。

34. 【百拙千丑】 形容非常笨拙丑恶。

35. 【貌若无盐】形容女人面貌丑陋。

36. 【蛇蝎美人】指心肠狠毒的美艳女子。

37. 【妆嫫费黛】嫫,嫫母,相传为黄帝第四妃,容貌丑陋。黛,古代女子画眉用的青黑色颜料。妆嫫费黛指为丑陋的女子化妆,只是白白浪费脂粉,无法使她成为美女。

38. 【粗枝大叶】比喻疏略,做事不细密。

39. 【河东狮吼】本为宋代陈慥之妻柳氏凶悍善妒,常使其夫惧怕的故事。用以讥嘲妻子凶悍,使丈夫畏惧。语本宋˙苏轼˙寄吴德仁兼简陈季常诗:「忽闻河东 狮子吼,拄杖落手心茫然。」后用以比喻太太凶悍发威。

40. 【三姑六婆】比喻爱搬弄是非的妇女。

41. 【红颜祸水】指美丽的女人是会造成灾祸。

42. 【妇人之仁】施小惠而不识大体。比喻姑息少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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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宾至如归的近义词

全文共 3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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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宾至如归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宾至如归( 注释:宾:客人;至:到;归:回到家中。客人到这里就象回到自己家里一样。形容招待客人热情周到。)

【近义词】

无微不至( 注释:微:微细;至:到。没有一处细微的地方不照顾到。形容关怀、照顾得非常细心周到。)

【造句】

1、这家旅馆给人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

2、周到热情的服务使顾客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3、这家宾馆热情周到的服务,使我们感到宾至如归。

4、这个旅馆服务周到,让人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5、我的祝福从头至尾,至真至诚,只愿你感觉宾至如归。

6、会所里的服务,宾至如归。

7、这家餐厅以宾至如归招徠顾客,经常座无虚席。

8、这个旅店让客人感到宾至如归,好评连连。

9、这个酒店的服务很好,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10、山里的村民很好客,给人宾至如归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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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狼心狗行成语解释及故事

全文共 4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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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名字】

【汉语拼音】láng xīn gǒu xíng

【近义词】:狼心狗肺、人面兽心、 居心叵测、 蛇蝎心肠、 恶毒心肠、 没心没肺、 狼子野心

【反义词】:一寸丹心、赤子之心、一寸赤心、耿耿忠心、碧血丹心

【成语出处】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七回:“昔日以汝为忠义,推为盟主;今之所为,真狼心狗行之徒,有何面目立于世间!”

【成语解释】心肠似狼,行为如狗。 比喻贪婪凶狠,卑鄙无耻。

【狼心狗行造句】他那幅狼心狗行的行为让人憎恶。

【狼心狗行的成语故事

袁绍在谋士逢纪的建议下,诱使北平的公孙瓒一同出兵,夺取了韩馥的冀州。却不肯分地,甚至射杀了公孙瓒的弟弟公孙越。于是两军生仇,在磐河一带多次发生战斗,互有输赢。最后在董卓来使的调节下议和,两家终究各自罢兵,公孙瓒又推荐刘备为平原相。

另一方面,淮南袁术向刘表借粮不成,心中怨恨,挑唆江东孙坚去打刘表。孙坚帅黄盖韩当等将领跨江攻打刘表,首战告捷,击败了刘表手下的黄祖。孙坚趁势攻打襄阳,不料中计,被刘表军乱箭射杀,江东猛虎殒命。所幸黄盖生擒黄祖,孙坚的长子孙策准备用黄祖换回孙坚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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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千变万化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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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千变万化形容事物或现象变化繁多,没有穷尽。下面是小编整理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千变万化

【汉语注音】:qiān biàn wàn huà

【成语出处】:战国.列御寇《列子.汤问》:“穆王惊视之,趋步俯仰,信人也。巧夫顉其颐,则歌合律;捧其手,则舞应节。千变万化,惟意所适。王以为实人也,与盛姬内御并观之。”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中性成语;用于景物;偏重于变化的次数非常多。

【千变万化的意思】:形容事物或现象变化繁多,没有穷尽。

【千变万化的近义词】:变幻莫测、变化多端、瞬息万变、变化无穷、变化莫测、五花八门;

【千变万化的反义词】:一成不变、千篇一律、依然如故;

【千变万化的故事】

传说西周时期,周穆王有一次穿过昆仑山去打猎,在回来的路上有个国家推荐了一位名字叫做偃师的人给周穆王,据说他是个能工巧匠,技艺有如鬼斧神工,还会做机械人。周穆王知道后对偃师说道:“我听说你能为所欲为,有着超群的本领,是这样的吗?”偃师回答周穆王说:“您想要造什么我就想方设法造出来,我最近造了一批能歌善舞的‘人’,但不知王有没有兴趣看看呢?”周穆王自然兴致大发,连忙叫偃师给他变出来。过了几天偃师便把他造好的这些‘人’带到了宫里。只见这些假人在宫殿上缓步行走,它们排着队列迈着小碎步,站在了周穆王的面前。这些活灵活现的假人让周穆王看得非常吃惊。偃师这时把假人身上的开关打开,只见它们扭动起腰肢跳起舞来,并且放声高唱,跳舞的动作可谓千变万化,周穆王以为这些都是真人,叫来他最宠爱的妃子盛姬一同观赏。就在表演快要结束的时侯,周穆王看到这些假人向他的妃子们暗送秋波,他非常生气想要降罪于偃师,偃师害怕极了他敢紧把机械人解剖开来给周穆王看,只见假人是用动物皮、胶、漆、颜料做起来的,人体结构中的心、胆、肝、肾、肠等五脏六腑一应俱全,体外的头发、肌肉、皮、骨头牙齿等也都做得跟真人几乎一模一样。周穆王这时侯才平下心来,赞叹偃师道:“你的技艺果然是出神入化,巧夺天工啊!让人大开眼界”

【千变万化例句】

先秦.庄周《庄子.田子方》:“独有一丈夫,儒服而立乎公门。公即召而问以国事,千变万化而不穷。”

唐.房玄龄《晋书.成公绥传》:“阴阳协气而代谢,寒暑随时而推移,三才殊性,五行异位,千变万化。”

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回:“继之道:‘官场中的事,千变万化,哪里说得定呢。时候不早了,我们睡罢。明日大早,我还要到关上去呢。’”

丁玲《生活、思想与人物—在电影剧作讲习会上的讲话》:“你知道就在这些会上,每个人的思想活动都是千变万化的,每个人不一样,每一次不一样。”

【千变万化造句】

黄山的云海瑰丽壮观非常美丽,云海弥漫的时侯如海市蜃楼般千变万化,宛如仙境一般。

现代人对住房的条件要求越来越高,尽管面对千变万化的装修方案往往还是举棋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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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四字贬义词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6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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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义词是一个汉语词汇,指是词义带有贬斥、否定、憎恨、轻蔑感情色彩的词。下面是关于四字贬义词成语解释的内容,欢迎阅读!

(1)蠢蠢欲动:

示例:自打中国颁布实施外商投资法规以来,不少外商蠢蠢欲动,纷纷来中国投资。

释析:“蠢蠢欲动”指敌人或坏分子策划或开始进行攻击破坏活动,是个贬义词,外商投资不是攻击、破坏。

(2)满城风雨:

示例:李师傅被评为劳动模范,同事们来庆贺,街坊邻居来讨喜糖,亲戚好友来闹酒,真是满城风雨。

释析:“满城风雨”形容事情传遍各处,到处都在议论,多含贬义,本处与句意不合。

(3)左右逢源:

示例:谈起电脑、互联网,这个孩子竟然说得头头是道,左右逢源,使在场的专家也惊叹不已。

释析:这句是说一个孩子对电脑、互联网非常熟悉,能说得“头头是道”“左右逢源”。而“左右逢源”有两种意思,一是比喻做事得心应手,顺利无阻,属于褒义;二是比喻处世圆滑,属于贬义。现在以贬义用法较常见。这句话重在这个孩子对电脑、互联网的“说”显然两种意思都不恰当。

(4)弹冠相庆:

示例在盐湖城冬季奥运会上,我国选手终于实现了金牌零的突破的愿望,对此,全国人民弹冠相庆,兴奋不已。

释析:“弹冠相庆”是指一个人升官,他的同伙也互相庆贺将有官可做,是贬义词。此处不合语境。

(5)道貌岸然:

示例:他,看起来道貌岸然,其实是个沐猴而冠的小人。

释析:“道貌岸然”是指神态庄重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多含讥讽。此处却贬义误作褒用。

(6)无独有偶:

示例:考入中国科技大学的一位同学,最近因成绩优异获得了特等奖学金,无独有偶,考入安徽大学的另一位同学也获得了特等奖学金。

释析:“无独有偶”的意思是虽然罕见,但不止一个,还有一个可以跟他配得上,多指不好的事物,含贬义。所以误用。

(7)指手画脚

示例:每天早晨,他都要一个人跑到花园里,指手画脚地练动作,抑扬顿挫地背台词。

释析:“指手画脚”形容说话说话时兼用手势示意。也形容轻率地指点、批评。多用贬义。句中的“他”非确指,从后文“抑扬顿挫地背台词”说明他刻苦练功,从句意关系上看,此处用的是贬义色彩的“指手画脚”,故病因属于错误地理解了感情色彩。。

(8)好为人师:

示例:李朝声老师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几十年如一日,好为人师,甘作人梯,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人才。

释析:“好为人师“是指愿意做人的老师,贬义。此处不当。

(9)五花八门:

我们家的书柜里有很多书,有政治类,有经济类,有文化类,还有休闲类,真是五花八门。

释析:“五花八门”,比喻花样繁多或变换多端,多含贬义。用在这句话的语境中是不恰当的。

(10)冠冕堂皇:

示例:不能否认,工业造成大气污染已达到了一定程度,如果没有纯洁的空气可供呼吸,买气将继买水之后冠冕堂皇地进入我们的生活。

释析:“冠冕堂皇“形容表面上盛大庄严的样子。与句意不合。

(11)改头换面:

示例:据悉,到2005年,中学语文课本又将改头换面,由四种或更多新版教材代替,中学语文教材改革又将迈出可喜的一步。

释析:此句有“中学语文教材改革又将迈出可喜的一步”,而“改头换面”是指只改形式不改内容,多含贬义,与句意不符。

(12)师心自用:

示例:中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师心自用,能突破某种思维定势,克服“高原现象”,从而登上创造的新台阶。

释析:“师心自用”是指固执己见,自以为是。此处贬义褒用。

(13)倾巢而动

示例:在这次打击赌博的行动中,该市几百名公安干警倾巢而动,一举端掉了十几个窝点,缴获了一大批赌资。

释析:“倾巢而动”的意思是“巢里的鸟儿全部出来;比喻人员全部出动(含贬义)。

(14)自命不凡:

示例:我们写文章,文思泉涌的时候,一定是自命不凡的,否则,就根本不会动笔了。

释析:“自命不凡”指自以为不平凡,比别人高明。贬义。

(15)趋之若骛:

示例:当年中国音乐家往外走,现在世界著名音乐大师趋之若骛地进入中国。

释析:“趋之若骛”是指争相追逐不好的事物,含贬义,用在语境中说“著名音乐大师”不妥。

(16)过江之鲫

示例:由于这次展销会上展出的多是一些大家熟悉的作家的新作品,引起读者的极大兴趣,所以,开幕式刚一结束,热情的人们便似过江之鲫,纷纷涌向各个展台。

释析:“过江之鲫”也作“过江名士多于鲫”,形容人数很多,赶时髦,便贬义。

(17)始作俑者

示例:第一个跨上马背的人和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都是始作俑者,其胆识的确令人敬佩。

释析:孔子说“第一个用俑殉葬的人是最不好的人”,“始作俑者”比喻恶劣风气的开创者。

(18)翻云覆雨:

示例:辛弃疾的词大多以激昂跌宕、翻云覆雨的气势来抒情言志,风格豪放雄浑,在南宋词坛上占有重要地位。

释析:“翻云覆雨”是指反复无常或玩弄手段。

(19)因人成事

示例:你们几位的加入使我们的技术力量大为加强,我们正可以因人成事,干一番大事业。

释析:“因人成事”指依靠别人的力量办成事情,含贬义。

(20)三人成虎

示例:你应该和朋友合作搞这个课题,要知道三人成虎,众志成城。

释析:“三人成虎”比喻谣传或讹传一再反复就会使人信以为真。

(21)无所不至

示例:对贫困地区,大家又是捐钱又是捐物,真是无所不至。

释析:“无所不至”意思是“什么坏事都做或坏事都做遍了”,为贬义。若改成“无微不至”就好了。

(22)处心积虑

示例:人类语言竟然如此贫乏,处心积虑,搜索枯肠写出来的歌颂之辞,在这未加雕饰的自然美面前显得多么乏味。

释析:“处心积虑”是费尽心机谋划、考虑。(多含贬义)

(23)八斤八两

示例:陕西剪纸粗犷朴实,简练夸张,同江南一带细致工整的风格相比,真是半斤八两,各有千秋。

释析:“半斤八两”比喻彼此不相上下,实力相当。一般为贬义词,多用于贬义。

(24)上下其手

示例:一名惯偷在车站行窃后正要逃跑,两位守候多时的反扒队员突然拦住他的去路,二人上下其手地将他摁倒,结果人赃俱获。

释析:比喻玩弄手法,串通作弊,含贬义。联系前后语境看,应是对“反扒队员”的肯定,该用褒义色彩的词语,因此“上下其手”使用不正确。

(25)巧舌如簧

示例:辩论会上,选手们唇枪舌剑,巧舌如簧,精彩激烈的场面赢得了现场观众阵阵掌声。

释析:“巧舌如簧”形容假话说得很动听。属于贬义词,不能用到辩论会上的选手身上。

(26)诚惶诚恐

示例:有志气的青年在困难面前一定十分沉着,想办法加以克服,而不会诚惶诚恐,被困难吓倒。

释析:“诚惶诚恐”原来是封建时代官员对皇帝上奏时常用的套话,表示他们既尊敬、服从,又恐惧不安。现在泛用以形容尊敬、服从或恐惧不安到极点的样子。一般带有讽刺意味。这里感情色彩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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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梁上君子的解释四字词语

全文共 6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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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的时候,有一个人叫做陈寔(音:实)。每次别人遇到什么纷争的时候,都会请陈寔出来主持公道,因为大家都知道陈寔是一个忠厚诚恳的大好人,每个人都很喜欢他、听他的话!有一年陈寔的家乡闹饥荒,很多人都找不到工作做,有的人就到别的地方去工作,也有人因为没有工作可以做,变成了小偷,专门去偷别人的东西!

有一天晚上,有一个小偷溜进陈寔的家,准备等陈寔睡觉以后偷东西,这个小偷不知道陈寔发现他躲在屋梁上面,不过陈寔却假装没看到,安静地坐在客厅里喝茶。过了一会儿,陈寔把全家人都叫到客厅,对着大家说:「你们知道,人活在世界上只有短短的几十年,如果我们不好好把握时间去努力,等我们老了以后再努力就来不及了。所以,我们应该从小就要养成努力向上的好习惯,长大以后才能对社会、家庭,还有自己有好的贡献!当然也有一些不努力的人,只喜欢享受,这些人的本性並不坏,只是他们没有养成好的习惯,才会做出一些危害社会的坏事情,你们现在把头往上看,在我们屋梁上的这位先生,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小偷一听,吓得赶快从屋梁上爬下来,跪在陈寔的前面:「陈老爷,对不起!我知道我错了,请您原谅我!」陈寔不但没有责骂小偷,还非常慈祥的对小偷说:「我看你不象是一个坏人,可能是因为生活困苦所逼,我现在给你一些钱,你不要再去偷东西了,好好努力,做错事情只要能改过,你还是会成为一个有用的人的!」小偷感动的哭着对陈寔说:「谢谢陈老爷!我一定会好好努力的!」后来,这个小偷果然把自己的坏习惯改掉,努力做事,成为一个大家都称赞的好青年!后来,大家就把陈寔说的话变成“梁上君子”这句成语,用来称呼偷拿别人东西的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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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巧”字在第四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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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难见巧] 因:由于某种缘故;巧:巧妙。由于难而更显出技艺的巧妙。

[心灵性巧] 指心思灵巧。

[心灵手巧] 心思灵敏,手艺巧妙(多用在女子)。

[投机取巧] 指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私利。也指靠小聪明占便宜。

[熟能生巧] 熟练了,就能找到窍门。

[使乖弄巧] ①耍手腕;耍花招。②犹言卖俏。

[神圣工巧] 中医对望、闻、问、切四种方法的别称。

[神工天巧] 形容建筑、布置的奇妙,非人力所能为。

[奇技淫巧] 指新奇的技艺和作品。

[伶俐乖巧] 伶俐:机灵;乖巧:合人心意。形容人机警,让人满意。

[雕虫小巧] 犹言雕虫小技。

[逞工衒巧] 衒,同“炫”,夸耀。炫耀工巧。

[逞工炫巧] 指炫耀工巧。

[关于巧的褒义词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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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描写心情的四字词语及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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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描写心情的四字词语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1、恩重如山:恩情像山一样深重。

2、侧目而视:斜着眼睛看(人)。形容对人鄙视、憎恨或畏惧。

3、大惊小怪:形容对不足为奇的事情感到惊讶。

4、抵足而眠:脚碰脚地睡眠。形容双方情谊深厚。

5、麻木不仁:肢体麻痹,失去知觉。比喻反应迟钝或情绪淡漠。

6、打情骂俏:相互假意打骂,借以调情。

7、急不择言:急得来不及选择语句。形容心情急切或形势紧迫时没有把话说清或说对。

8、借花献佛:比喻拿别人的东西做人情。

9、不动声色:话音和表情不因外界的影响而有所变动。多形容冷静、镇定。

10、从一而终:始终如一。多指感情专一,不三心二意。封建社会还指一女不事二夫,夫死终身守寡的封建教条。

11、甘之如饴:甘:甜,引申为情愿,乐意;饴:麦芽糖浆。像饴糖似的甜美。比喻甘心情愿受苦或就死。

12、耳鬓厮磨:鬓:面颊两旁的头发;厮:互相。形容亲密相处的情景。

13、不情之请:不近人情的请求。常用作向人求助的客气话。

14、楚楚有致:整洁鲜明,富有情趣。

15、黯然神伤:情绪低落,精神沮丧,心情忧伤(黯然:心神沮丧的样子)。

16、侧隐之心:同情遭受不幸的人而引起的怜悯的心理。

17、魂牵梦萦:在梦魂中还在牵挂萦绕。形容思念情切。

18、楚楚动人:鲜明整洁,洒脱出众,使人觉得生动可爱(楚楚:鲜明整洁,洒脱出众的样子)。

19、楚楚可怜:原指幼松丛生柔弱可爱,后形容姿态娇美妩媚,令人怜爱。

20、甘极如饴:像饴糖似的甜美。比喻甘心情愿受苦或就死。

21、济济一堂:形容很多人情意融洽在聚集在一起(堂:大厅)。

22、愁眉锁眼:双眉紧锁,眼皮下垂。形容忧愁苦恼的表情。

23、礼轻人意重:礼品是很轻微,情意却很深厚。参“千里送鹅毛”。

24、怅然若失:心中迷离恍惚,没有了主意。形容神志迷乱,心情忐忑的样子。

25、慷慨激昂:精神振奋,正气凛然,情绪激动,意气昂扬(慷慨:精神振奋,充满正气;激昂:情绪激动,昂扬)。

26、含饴弄孙:嘴里含着饴糖逗小孙子(饴:麦芽糖)。形容老年人的闲情乐趣。

27、忽忽不乐:忽忽:心中空虚恍惚的情态。形容若有所失而不高兴的情态。

28、语重心长:话语恳切而有分量,情意深长。

29、桀骜不驯:性情倔强暴烈,不顺从人,不服管教(桀骜:性情倔强暴烈)。

30、冷若冰霜:冷淡得跟冰霜一样。形容人不热情或不温和。也比喻态度严厉,不可接近。

31、藏头露尾:形容遮遮掩掩怕暴露真情。

32、班荆道故:班:铺开;荆:黄荆,一种落叶灌木;道:谈说;故:过去的事情。用黄荆铺地,坐在上面谈说过去的事情。形容朋友途中相遇,共话旧情。

33、荡气回肠:形容文笔生动,表演动人,有时也形容感情强烈,情绪激昂。

34、不上不下:上不去,下不来。形容进退无着落,事情不好办。

35、冷言冷语:从侧面或反面说含有讽刺意味的冷冰冰的话。讽刺讥笑的话语。

36、疾言厉色:言语急迫,神色严厉。多形容发怒或发窘的情态。

37、暗送秋波:指女以目传情(秋波:秋水清澈明净,比喻明亮的眼睛),喻指献媚取宠,暗中勾结。

38、呼天抢地:呼喊苍天,以头撞地。形容极度悲伤的情状。

39、痴男怨女:沉醉于情爱中的青年男女。

40、口惠而实不至:惠:给以好处。口头上虚情假意地答应给别人好处,而在实际上却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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