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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在我身边作文(汇集20篇)

导语:2024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024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素材,欢迎阅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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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名言警句

全文共 11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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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2、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3、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4、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5、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6、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7、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8、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9、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11、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12、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13、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14、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15、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6、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7、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8、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19、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20、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21、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22、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23、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24、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25、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26、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27、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28、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29、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30、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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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450字

全文共 4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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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作为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表现,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傻乎乎处处都有法律的存在,如果没有了法律,也就变得肮脏混乱。记得有一次,我到超市里买东西是,听到超市里一片嘈杂声,我既感到惊吓又有点好奇心。这时,我发现一位脸色苍白,身体虚弱的女士在和超市人员争吵,心中的好奇让我在旁边围观。

好不容易,我才打听到了原因,女士在超市里买了些食物,没想到吃了之后却发生呕吐头晕的现象。现在到超市里弄清楚。超市人员一而再,再而三地检查女士从超市买来的食物,也确定了食物的来源就是超市。本以为事情就这么完事了,谁也没想到,超市人员居然反驳起来了,说:“为什么这么多人吃了都没事,就你一个才有问题呢?”在一旁的人开始起哄了,指责超市不负责任。事情也就随之变大。

工商局的人接到消息后,很快就赶过来了。经过一轮番的调查和审问,工商局也给女士讨回了公道,超市需要给女士赔偿并且防止更多人受害,立即下货问题食物。

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法律通过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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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我身边的法律故事征文

全文共 9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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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代的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时代。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少年,我们在法治的蓝天下是一群羽毛未丰满的小鸟。

法律,与青少年的生活息息相关。

我们经常在新闻上听到学生放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面是因为车主的缘故,而另一方面则是学生的缘故。其实,我们走在马路上也是和法律一起行动,也受法律的控制。“红灯停、绿灯行“就是法律规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做到。如果我们青少年违反法律,受害的不就是我们吗?

法律,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遵纪守法我们要从小做起。我们青少年的社会经验不够丰富,却自我感觉已经是大人了,喜欢独来独往。而有时却又怀疑自己的能力,需要寻求他人帮忙,因此有些学生拉帮结派,重“感情”、讲“义气”,崇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有人更是无法无天,强行索取他人钱财,一句话说他不对就拳脚相加,严重的甚至触犯法律!这种行为非常严重,法律会毫不留情的惩罚你!我们要时刻知法守法,与法同行!

还有一个真实的故事。一名十九岁的男孩沉迷于网络无法自拔,竟然提刀砍父亲!而且,他玩一个155级的顶级角色,每天在线十小时,练了半年,在游戏中开销、花费点卡和在网络上购买装备总计1、2万元左右。现在,因为沉迷于网络而杀人、抢劫的例子数不胜数。他们不听家长的劝阻,遇事不冷静,行动不计后果,喜欢“先动手,后动脑”。常常干出不可饶恕和难以想象的事情来,事过之后也没任何反应。知道冷静下来才知道闯了大祸惊慌失措,痛恨不已。这时,一切的一切已经迟了,法律会毫不留情的裁制你。

在守法律的同时,还懂法的学生。自然离不开学校,家长和老师的教导。学校要经常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同学们能从中学会不少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法律,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学会了如何守法……老师也经常提醒我们,时刻遵守学校、社会制度。在家,如果我们犯了错,父母也会立刻指出来,教育我怎样才是对的。我们用法律约束自己,使自己避免犯错。这样,我们才做到与法同行。

在人的一生中,总有互相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善与恶、真与假、人性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个人。愿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快乐成长,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栋梁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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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法律伴我成长作文

全文共 6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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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七百年来的智慧积淀。

法律,亘古长存的振帮根基。

成长,百折不挠的灵魂洗礼。

成长,历经风雨的精彩蜕变。

法律勾勒成长宏伟而雄丽的蓝图,描绘成长瑰丽而磅礴的背景。在成长的日子里,法律保护着健康的身体和乐观的心灵。在成长的道路上,法律牵引着正义的方向和公平的脚步。法律融入成长的世界——法律伴我成长。

生命的初始,法律赋予我们人身生命健康权利、被抚养的权利等。在那个毫无意识的时候,法律刚硬的金盾保护各种权益不受侵害。因为我们来到了这个世界,我们就是社会的公民,公民就意味着平等。法律在懵懂的幼时就创造了良好的成长环境和社会条件。

如果说世界上唯一永恒的东西,那即是法律;如果说世界上唯一短暂的东西,那即是成长。在太阳与月亮的交替中,挥手撒别童年,面对的是青年的舞台,但法律同样是难以或缺的生活准则、更准确地应该说是生活的一部分。

当思想趋于成熟,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法律犹如一涌清泉,时刻在身边流动,在难免“法污浊”时,给予及时的清除和排解。不可避免,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经历成长后的我们懂得:法律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

她仁慈,但不意味着它软弱;它神圣,但不意味着它孤傲。它就是法律。

它失败,但不意味着它退缩;它叛逆,但不意味着它固执,它就是成长。

法律伴着成长,成长依着法律。

在阳光的庇佑下,挽着法律,插上成长的翅膀,翱翔在公平,正义,公正的天空下,呼喊:以我中华之强树我中华之威,

以我中华之威立卧中华之法,以我中华之法成我中华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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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我是小小法律“顾问”作文1000字

全文共 9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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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虽然只是一个小学生,但我对法律知识还是略懂一二的。不信,你且听我慢慢道来。

我们身处在法治社会,处处都离不开法律,在生活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出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购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工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上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还有保护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有时候我学习不用功,妈妈看了就生气地说:“这么不上心,你就别去上学了。”我立马回答:“妈妈,你这是不对的,小孩子到了6岁就必须去上学,这是我们受教育的权利。”有时候,我惹爸爸生气了,爸爸就说:“看我不揍扁你。”我立马说道:“爸爸,你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打小孩子的。”爸爸妈妈被我说得直摇头,问我:“你怎么知道这些法律啊?”我大声地回答他们:“我们上了《思想品德与法律》课呀!”爸爸妈妈笑了,夸我懂得真多!

出去旅游的时候,我告诉妈妈: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开车不能走应急车道,爸爸喝了酒就不能开车,不能闯红灯,看见黄灯闪烁时我们就要减速。逛超市商场时,我提醒妈妈一定要看商品的生产时间和保质期,还要看看有没有生产地址,万一买了不好的,可以退货。

在家里,我就是法律“顾问”,爸爸妈妈总喜欢和我一起讨论各种法律问题。

外婆带妹妹来我们家玩,妈妈看了担心地说:“这么大年纪了,舅舅他们怎么放心让您把小孩子带出来呀,路上车多人也多。”外婆说:“这有什么关系,别的事我做不了,只能帮他们带带孩子了。”我听了,笑着对外婆说:“外婆,舅舅他们做得不对,教育孩子是父母的责任,老人和小孩子都是要被保护的对象。”外婆听了,哈哈大笑:“我的乖孙孙懂得真多。”送外婆回家时,我和妈妈又说给舅舅听了一次,舅舅觉得很不好意思,再也没让外婆单独带妹妹出去玩了。

在学校,有同学的家长对老师不礼貌,妈妈问我:“那位叔叔做得对吗?”我告诉妈妈:“这个叔叔应该是违反了《教育法》,老师正常教育我们时,他不应该影响老师。”妈妈对我竖起了大拇指。

我很喜欢看有关法律和推理断案方面的书籍和电视,《名侦探柯南》《福尔摩斯》都是我的最爱!长大后,我要当一名法官,从现在起,我要认真学习,掌握更多的知识,将来才能做真正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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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法律在我心

全文共 3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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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川

以前总觉得法律离我很远,现在才发现生活处处都有“法”。

最近,几位高年级学生在学校门口对低年级小学生进行勒索,问其原因竟是嘴馋了,想买烧烤又囊中羞涩,他们只好出此“下策”。

还有,一些班级最近发生了“偷窃案”和“损坏公物案”,如:放在书包里的钱不翼而飞;文具盒里的文具莫名其妙地被放在另一个人桌上;图书角和卫生区的柜子上留下了一个个黑脚印;门也被拆掉了两扇……其实不难理解,“肇事者”无非就是被眼前的一点小利益而迷惑,才发生了一起起“案子”。

更有甚者,他们不顾人民的安危,往饭菜里放地沟油,往食品里添加非法食品添加剂,往洗发剂、沐浴露里加入非法化学物质,损害人民的身体健康。

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其实,犯法者都是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违反法律。长辈常说:“法就是玫瑰,它美丽却有刺,不可以随意采摘。”让我们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重,做个遵法、守法的好公民,把法律知识传进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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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我身边的法律故事800字

全文共 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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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过得真快啊!转眼间我已经从一个天真的童年,长成了一个有理想的少年。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我们人生的关键阶段,这就要求我们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我自己的身边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以前在老家的时候有一个学习优异的学生,他的父母在外地打工,他常常觉得很孤独,就很想找有趣的东西玩。听说到网吧上网很好玩,他就从家里拿了一些钱去上网了,网络上面真的有很多有趣的游戏,渐渐的他就有了网瘾,但是他带的钱早已经用的一点都不剩了。网吧的老板看到他已经没有钱上网了,就对他说“如果你帮我多带一些人来玩,我就可以不收你的钱”。他听到这句话非常高兴,就迅速的把一些同学都叫来了,老板看到了脸上露出了得意的笑容。后来老师发觉,班上的同学成绩都大幅的下滑,就在放学后跟踪他们,发现他们放学后都到网吧里去了,老师气的眼睛都绿了,就立刻报了警,警察把网吧的老板和这些同学都带走了。但那个成绩优异的同学,却因为警察来的时候,他到外面买东西而侥幸逃了。但是他没有吸取教训,依然经常上网吧,没钱的时候,就到外面去偷,渐渐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最终还是难逃法律的惩罚。

有一次,我家邻居的大哥哥在外地旅游,他一路走着看风景,走着走着他觉得有点饿了,就到附近的小店铺里买东西吃,却发现有些东西已经过了保质期,他就赶紧跑到了老板那里,告诉老板这些食品已经过了保质期,但是老板看了看他,不以为然的说“你个小屁孩懂什么保质期啊,我这些食品都包装的好好的,不会变质的”。但是大哥哥却据理力争的说“食品过了保质期,就不能吃了,也不能再卖了,如果你不把这些过期的食品销毁的话,我就举报你”。小卖部的老板觉得这个小孩懂得真多,说得很有道理,自己也觉得理亏,就立刻都把这些过期的食品都下架了。

让我们大家都行动起来,学法、懂法、守法,让法律时时刻刻保护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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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法律在我心作文

全文共 8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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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时代的来临,实际标志着公众表达愿望的不可逆转,同时也标志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一个人的迷失可以被原谅,但一种法制观念的缺失,就会积淀成社会之伤。

法律对于人们来说,就犹如绿色是小草的生命,芬芳是鲜花的生命,蔚蓝是大海的生命一样。任何违法者,都有着他(她)们不可告人的秘密。为了达到目的,他(她)们不择手段地伪装自己、美化自己。但是,再狡猾的狐狸也会露出破绽。在法律的面前,他(她)们的那些卑鄙的手段还是不攻自破咯!

2014年5月28日,发生在山东招远“全能神邪教成员故意杀人案”,相信大家至今都还历历在目吧!经调查,5月28日山东招远故意杀人案中的6名犯罪嫌疑人系“全能神”邪教成员,为发展组织成员,向在事发餐厅就餐的吴女士索要电话号码,遭到拒绝后,将其残忍殴打致死。6名嫌疑人除1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另行处理外,其他5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这件事件老师在我们的品德课上也有讲过。当老师讲完时,我目瞪口呆,不禁出了冷汗。法律在我的心中是那样的神秘而伟大,就像一位德高望重的老人,维持着人们生活的秩序。但我没想到,如今的人,有的吸毒,有的抢劫,“*功”、“呼喊派”等邪教组织层出不断,居然有那么多的人宁愿走上违法的道路!违法,害得不是别人,反而是自己!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这又如何?我们应当坚信:法律永远维护正义。如果说“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是鲁迅的做事方法的话,那么“和平”就是中国处理国际争端的态度。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什么路都可以走,唯独不能走上绝路;什么路都可以选,唯独歧途不能选择。岁月悠悠,波光明灭,泡沫聚散,或许以后什么东西都变了,唯有法律没变。

法律的总目标就是为了全面增进广大群众、社会的幸福,如果没有了正义和公道,人生在世就不会有价值了。为此,我们有“何乐而不为”呢?

把握好自己的人生,让法律规范你的人生,走进你的生活,警戒你的灵魂,引领你的命运走向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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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法律影片观后感

全文共 6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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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所学校没有严格的规定,就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新的《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已经实施了,新的《小学生守则》共有十条,这十条,作为小学生要人人会牢记,并且所有同学都要按照《小学生守则》的要求去做,新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共有二十条,同样要学,并且要按照《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争做讲文明、讲礼貌,各方面素质都得到发展的好学生。

法制教育对于种子是阳光,对于树林是水,对于稻田是肥料……而对于我们少年儿童,是走上到的殿堂的梯子。能让人该过自新。要是盗贼、人犯,从小接受过法制教育,有着满心道德,那他们还会成为罪犯吗?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我们变坏真是太容易了,网吧、游戏厅,你们可知道有多少人因你们而荒废学业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现在,便有许多的不良同学:有的同学爱打架或偷别人的钱财。小小的年纪,就粘上了许多恶习。走出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你们这个阶段、你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因此,这的确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完全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大地苏醒,春风又绿。我们要把平安的种子撒播进自己的心田。当它发芽开花、长成参天大树,我们必将收获更多的祥和、幸福和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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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曹操与满宠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

全文共 7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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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有个堂弟,名字叫曹洪。曹洪跟随曹操带兵打仗,立过许多战功,曹操对他十分信任与宽容。

有一天,曹操的侍卫报告:“丞相,曹洪有急事求见。”曹操说:“让他进来。”曹洪气喘吁吁地走进来。曹操问:“有什么紧急的事吗?”曹洪向曹操行过礼,说:“有。您快管管满宠吧,他要杀我的人了。这不是故意让我出丑吗?”

原来,曹洪的手下有一个人,这个人依仗曹洪的势力,常常干违犯法律的事,还满不在乎。最近,他又犯了法,被人告到地方官满宠那里。满宠立即抓来那个人,经过审问,根据法令,判处那个人死刑。曹洪听说以后,连忙写信给满宠。信中说:“……请大人能够看在我的面子上,饶了这个人吧。这个人是我的亲信,您千万不可杀他。如果饶了他,您有什么要求,我一定尽力为您效劳……”满宠收到信,心中十分不高兴,他说:“曹洪身为大将,怎能为自己犯罪的亲信辩护?实在不应该!”满宠对曹洪的说情理也不理,仍然坚持原则。曹洪没有办法,只好来求曹操出面讲情。曹操想了想,说:“待我问个明白。”

曹操传令,召见满宠。过了好久,满宠才来见曹操。曹操刚想开口询问,满宠倒先讲话了。满宠不慌不忙地说:“我想,您是要为曹洪将军的一位犯法的亲信说情吧?我刚才已经把他杀了!”曹操听了,大吃一惊,说:“怎么?你怎么能这样做呢?”

满宠说:“丞相请您千万不要生气。我听说曹洪将军找您告我的状,我料想您找我来,就是为了曹洪将军的那个亲信的事。那个人罪大恶极,是不能饶恕的。我怕您命令我放掉他,所以,就干脆先按判决杀了他才来见您。”满宠说完,望着曹操,等候发落。曹操听罢,想了想说:“当然,我很为曹洪伤心,但是,满宠你做得是对的,你大概还怕我治你的罪吧?” 满宠说:“不。我没有罪,所以我不怕。”

曹操哈哈笑了起来,竖起大拇指,赞扬说:“满宠做得对!做官就应该像满宠这样。不然,我定下的法律,谁还愿意执行?不管是谁,犯了法,就要按法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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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确保事件处置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全文共 11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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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教育局局长黄辉介绍,4月1日上午,教育局得知泸县太伏中学发生一起学生意外死亡事件,深感悲痛,立即派人到学校开展工作。

市教育局督促泸县教育局全力配合有关方面,开展事件调查,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安排对太伏中学所有班级开展珍爱生命健康成长专题教育,安排8位心理辅导教师为师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收集有关情况的可靠信息,并及时向四川省教育厅通报。

市教育局通知四县三区教育局、各市属学校和省属驻泸高校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迅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了解各校师生思想状况并认真做好清明节后复课的有关工作,市政府召开了学校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这几天,正在对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督导。目前,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都在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泸州市委书记蒋辅义在会上表示,泸县太伏中学“4.1”事件,到今天已经第7天了,“我们的心情十分沉重,对这次事件深感痛心、深感惋惜、深感内疚”。在此,代表市委、市政府,对赵某意外死亡表示沉痛哀悼,对赵某的父母及家属表示深切慰问。

这次事件,社会高度关注。全国各大媒体和广大网友通过网络、微博、微信等方式对事件进行了报道,在正面宣传释疑的同时,对事件处置起到了监督作用。

事件处置期间,网上也出现了一些谣传、失真视频、和误导,有编造的、有移花接木的、有以讹传讹的、有妄加评论的,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被动,带来了负面影响。这次媒体见面会,邀请了中央、省级权威媒体和各大主流媒体,有助于泸州市向广大公众还原事实真相,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处置工作。

事件发生后,由蒋辅义负总责,市、县方方面面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依法开展调查走访、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和家属安抚慰问以及太伏中学、太伏镇的安全稳定工作。目前,事件经过已初步查明,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依法的原则,全力做好事件后续处置工作,决不回避调查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应网上质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决不袒护任何人,确保事件处置经得起法律、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这次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暴露出泸州市学校安全工作还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不管怎么讲,作为领导、作为父母,我们对赵某的意外死亡都深感惋惜、深感痛心。

过去几天舆论回应也做得不够好,前期信息发布存在不及时的问题,造成了一些质疑和负面的东西,得到了深刻教训。

泸州市将引以为戒,痛定思痛,切实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严格学校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同时,举一反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加强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在全市范围全面开展安全稳定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严防各类安全稳定事故,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定和谐的环境和氛围。

蒋辅义表示,将及时把事件的后续调查和最终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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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9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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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在每一个人的心中都是神圣的,如同孙悟空的火眼金睛能分辩来者是妖魔还是鬼怪。在法律的殿堂上,伤害别人的坏人会的到相应的惩罚,而被别人伤害的人也会的到相应的补偿。

现在国家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青少年,防止青少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这个法则中,我觉得有一条写的最好,那就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不能沉迷于网络。沉迷于网络常常会害了我们自己也会害了我们的家人,在我们的身边就有着样的事例:一个17岁的少年小新,两年前,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就被辍学。因为担心小新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了。小新就想到了偷,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对小新一顿打骂。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小新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那天中午小新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着了,就去翻东西,可一想又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

爷爷。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小新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最后还是投案自首了。小新说:“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这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故事,看完以后,我惊讶的张开了嘴巴,一个17岁的少年,竟然为了上网而杀了最疼爱他的奶奶。我只能说这些人,他们轻视法律,他们不把法律当一回事,他们在不良的环境中,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他们沉迷上了网络,害了家人也害了自己。

我们作为21世纪的新一代,可千万不能像文中的小新一样,以身试法,触犯了法规啊。要不然,就像是一张雪白的纸,一不小心沾上了一滴黑呼呼的墨水,沾上就很难擦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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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故事四:有法律却用不到才好

全文共 4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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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有父子两人打官司,季康子说:“杀掉他们。”

孔子说:“不可杀。民众不知道儿子状告父亲不是好事,已经很久很久了,这是上级官员的过错啊。如果上级官员有道义,那么这样的人也就不会有了。”

季康子说:“治理百姓以孝道为本,现在杀掉一人而惩治不孝之徒,不是也可以吗?”

孔子说:“不先用孝道来教化就采用杀戮的方式,这是暴虐地杀害无辜。三军打了败仗,不可因此而杀掉军兵;诉讼之事处理得不正,不可因此而用刑罚进行惩罚。上级官员先行教化而能使百姓服从善政,那么,百姓就会顺风而从。自身行得端正,然而百姓不顺从善道,然后再设置刑罚来加以惩治,那么,百姓就能知罪了。几尺高的墙,百姓不能越过;几百尺高的山,即使是儿童也可以一步步地登上山顶。这是因为循序渐进。如今的情况是,仁义已经衰落很久很久了,百姓怎会不违背仁义呢?《诗经》中说:‘使民不会迷心性。’当初,君子引导百姓而使百姓不迷失心性,因此可以不用威严暴戾之法,设置了刑罚却可以不使用。”

于是,状告父亲的儿子听说了此话之后,就请求放弃状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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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众号《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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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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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第九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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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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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3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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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个富有威严的名字,可是在它无情的背后,也富有生机,也蕴含了无限的知识。

法律诞生于奴隶社会,起初,是奴隶主为了体罚不听话的奴隶才制定的,可经过演变就变成了我们现在的法律,此外,在遥远的秦朝和西周时期也有了自己的法律,而且,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等等古老的法律。

刑法是法律家族中最古老的了,它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就曾有过“作禹刑”并有了“夏刑三千”的古老说法。

我们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权力,比如儿童就有着自己的“隐私权、抚养权、被救助权等”。隐私权就是别人不可以看自己的日记,别人不可揭露自己过去的痛苦……未满18岁不可以进入总会、营业性KTV及一些儿童不适合去的场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由此可见,法律是多么铁面无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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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法律在我心中

全文共 4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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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海

一辆“野马”跑车飞快地从我身边呼啸而过,我的后背一阵发凉,可司机却仍肆无忌惮地在宽阔的公路飙车。

“砰——”一声巨响,一辆电动车瞬间倒地。车上的母女倒在血泊中,痛苦呻吟着。望着那对母女,我仿佛停止了呼吸。随着又一声巨响,“野马”撞上了厚厚的墙壁,车身严重变形……

“呼——呼——”远处传来阵阵警笛声。很快,那辆“野马”跑车司机束手就擒了。酒精测试,果然是酒后驾驶。酒驾司机漠视生命和交规,导致无辜母女丧命,着实让人唏嘘。我知道,等待“野马”司机的将会是铁窗生涯。一次醉驾,一场车祸,两家不幸。这怎能不让我警醒呢?

“木受绳则直,人学法则慎”。是啊!如果没有法律,哪来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呢?

美丽的校园,一节节“学交通规则,做文明新人”,成为时代的主题曲,唱响了每个角落,滋润着每一名“红领巾”。校车缓缓开来,我们排好队伍,井然有序地坐在座位上,扣好安全带,伴随着清脆的汽笛声,我们一个个平平安安地到家。

有法守法,道路通,生活美;无法违法,道路曲,生活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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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法律小常识

全文共 3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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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享有的权利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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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法律伴我成长作文

全文共 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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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很多法律,比如宪法、刑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财产继承法等等。其中同我们息息相关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对我们的一个保证,使我们有人抚养。很多父母离婚以后都不对子女进行抚养,但通过法律,事情很圆满的得到了解决。比如,我身边有这样一个孩子,父母离婚后都不愿抚养,就把他扔在了姑姑家,由于姑姑的家境也不是很好,父母又都不支付抚养费,于是姑姑将其父母告上了法庭,经法庭和解,孩子由姑姑继续抚养,父母每月各支付费五百元,通过这件事情也让我们明白,未成年人是有被抚养的权利的。

除了未成年人保护以外,与我们有关的还有义务教育法,它同样给了我们一个保证,使我们能够安心在教室里读书。很多父母认为孩子上学没用,不如在家多干点活儿,帮家里赚些钱。所以许多孩子上了小学,中学就不再上了。但现在,这样的现象可少多了,这正是国为义务教育法。我身边就有这样一个孩子,因为家里穷,所以只上完了小学就不再上学了,而是帮父母在家干活赚钱养家。有关部门知道了以后,主动帮助了她让她上学了,并给了她们家一部分的辅助金,她们全家都很高兴,都说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好了,农民也过好日子了。

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好法律,才使我们的生命、财产、权利等一系列问题得到了保障,法律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正因为有了法律的保护,广大人民才放心把钱存在银行里,正国为有了法律的严惩,广大人民才安心的生活。生活离不开法律,我们离不开生活,悠悠岁月,从少年到老年,从儿童到少亻,都因法律的保护而变得融洽。

我们钟爱的法律,我们钟爱的国家,只因为有了法律的陪伴,我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只因为有了法律的陪伴,我们安心在教室里读书,从一个婴儿到现在的少年,法律无时无刻不在身边,只因有了它,我们才幸福,才快乐。

我永远爱你——伴我成长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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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我身边的法律故事400字

全文共 9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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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虽是一个家喻户晓的词语,但真正明白“法”是什么的又有几人呢?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经常会听到许多有关法制方面的故事。这些故事使我们明白:“法”是每个人一生当中一定要遵守的定律;“法”是一条无形中的链锁,把我们的无知行为牢牢锁住;“法”是一个花盆,把我们的不良行为紧紧约束;“法”是神奇的矫正器,它能让我们站得直,行得正。

我们要约束自己的行为,尽量避免犯错,坚决遏制犯法和犯罪。犯错,是我们在生活中做的一件不该做的一件事;而犯法和犯罪呢?它是长满刺的玫瑰,虽然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得不偿失。

如果有人自以为是:“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那么,我要严肃地告诉这样的人:“不,这种想法是错的!18周岁以下的我们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把大伞的庇护,但是同样不能犯:杀人、放火、抢劫、投毒、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这5种罪。因为只要犯了其中一项,便会万劫不复。”我这并非在夸大其词,而是确有其事:

在1989年的一天,嘉兴某高一学生王某(未满18周岁)被公安人员依法逮捕了,这一消息在这所学校炸开锅啦,为什么呢?事情是这样的:王某的叔叔和他父亲长期不和,前一段时间两家为了房子的事情大打出手,父亲由于年龄大了一点,被他叔叔打破了头,花去了20多元医药费,后来他父亲向他叔叔要医药费,遭到他叔叔的拒绝。此时正逢星期日,王某放学回家,听到这件事真是气急败坏,当天夜里他把叔叔家的500棵刚种9个月的果树苗全部砍掉。这些树苗买来时总共只花了1800元,最多赔偿算了,为什么要逮捕呀?其实这是王某太无知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王某把叔叔家的500棵果树苗全部砍掉,情节已属于“数量较大”,后来由于王某未满18周岁,本人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当地人民法院在对他刑事拘留30天后,决定让他的父母赔偿其叔叔的经济损失后免于起诉,但这件事对王某难道不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吗?我们又怎能不引以为戒呢?

我们身边类似的法制故事不胜枚举,这些故事告诉我们:做事要冷静,不要冲动,如果因为冲动犯了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愿我们争做懂法、守法、学法的好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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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例文一:法律伴我行

全文共 2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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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第二节课,我们班上了一节班会课,班会的主题名字叫“法律伴我行”。

老师给我们一些相关法律的概念,让我们深刻的了解了法律,我们了解到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还了解到,中国十类主要部门法:宪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有一些法律常识是我们记在心里的,有一些人是因为不懂法才走向犯罪的,如果把人比喻成一棵树只有经常浇灌、修剪、培土、施肥才会长成一课健康的大树。

所以我们要学习关于法律的知识,来让自己补充一些法律常识,让自己不至于犯法。

这节课告诉我们要知法、懂法、不要犯法,否则你会遭到法律对你的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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