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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汇集20篇)

幼苗不经历风霜洗礼,怎能长成参天大树;雏鹰不经历狂风骤雨,怎能飞上万里苍穹;溪流不经历颠簸流离,怎能交汇于浩瀚大海。而年少的我们,不经历艰苦磨炼,又怎能成为国家栋梁之材。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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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条例和准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19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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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四个全面”伟大战略征程中,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及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两部法规。这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显示了深化改革依规治党的必胜信念,在党史上具有划时代、打烙印的重大历史意义。本人通过全面学习两部法规,主要有三点体会

一、全面学习,让《准则》和《条例》入眼

《准则》和《条例》是在继承中创新,呈现诸多亮点,主要是内容多、提法新、观点明,在过去的基础做出较大篇幅修改。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加强学习,深刻领会。一是集中领学。《准则》和《条例》颁布后,迅速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原原本本地学习法规的原文,在头脑中形成大致轮廓,了解大致框架。二是个人深学。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要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法规内涵、本质和具体条款,做到全面、具体。三是专家讲学。邀请纪委、宣传部、党校专家老师,借助“五城同创”分课堂,进行全面透彻准确宣讲,解决在领学、自学过程中疑问。四是以案促学。通过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违反条例原因、行为和处理结果,用生动的案例,用身边的典型,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应该怎么做,不应怎么做,做了受到什么处分,达到以儆效尤警示一片的目的。

二、全面领悟,让《准则》和《条例》入脑

全面学习是《准则》和《条例》落地生根的前提,全面领悟是守《准则》和学《条例》的关键。两项法规的修订颁布,集中核定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解决了道德高线与纪律底线的问题。《准则》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全文共8条281字,概括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是共产党第一部全面倡导全体党员廉洁自律的基本法规,给我们共产党员树立起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标准,重在立德。《条例》是把党章对纪律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分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开出一份可操作的“负面清单”,重在立规。由此可见,《准则》和《条例》是有机结合、辩证统一、前后呼应。每个党员守住了道德高线,就不可能够碰纪律底线,守不住道德高线,就用纪律底线去对号入座,亮出纪律“戒尺”。二是解决纪律与法律的问题。原《条例》存在法纪不分问题,让人难以把握和衡量。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体现了法纪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显明特点。三是解决了从严和全面的问题。新修订《条例》和《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纳入制约范围,实现了制约对象全覆盖、无盲区、无例外,体现“全面”特点。两种法规对党员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更严标准,体现“从严”特点。

三、全面遵循,让《准则》和《条例》入行

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的生命在于遵循。要教育引领广大干部争做《准则》和《条例》先行者、遵循者和执行者。在政治纪律上,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伙等问题;在廉洁纪律上,着力解决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坠落等问题;在组织纪律上,着力解决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问题;在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上,着力解决违反“四风”问题。紧扣六大纪律,突出四个着力,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要当好执行者、维护者和引领者。一是当好“六大纪律”的坚定执行者。在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六大纪律上,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去执行,去落实,去遵从,绝不能摇摆不定、模棱两可、可左可右,更不能存在侥幸、回避、触碰的心理,自觉筑牢思想防线,铸实道德高线,分清交友界线,死守纪律底线。二是当好招标采购法的坚定维护者。我局具体负责全县招标采购项目的综合监管工作,严格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流程,做实做强交易、管理、监督平台,依法处理投诉工作,自觉维护招标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择优择强、坚守有力的运行监管平台。三是当好“八个规范”的坚定自律者。“八个规范”是《准则》从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两个层面提出一个道德规范,必须通过学习宣传、典型引领、以案说法等形式,瞄准《行为准则》道德高线,使自己成为一个高尚的人,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人民的人。四是当好《准则》和《条例》坚定引领者。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走过66年的风雨历程,有着8000多万党员干部,占据全国人口总数的7%,在遵纪守法引领风尚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引领全体社会公民遵从法律法规,注重政治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营造出富强民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良好环境,为我国早日实现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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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5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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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条例的出台实施,释放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笼子,在各地各部门引起强烈反响。

连日来,记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连线,关注各地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情况。大家纷纷表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问责条例的发布实施,将有力解决不担当、乱担当问题,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扛起来。

学以致用——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这绝不是一句空话,问责条例表明了我们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

“作为我们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

7月17日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甫一发布,湖南省保靖县纪检监察系统微信群便热闹起来,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争相讨论着。

不只是在保靖,问责条例受到各地各级党员干部的广泛关注。

“当晚,我的‘朋友圈’就被问责条例的相关信息‘刷屏’了。”浙江省仙居县纪委的朱丹萍告诉记者,第二天,从仙居县委、县纪委、县直各单位,到该县各乡镇党委,纷纷组织学习讨论,有的单位甚至在当天晚上就组织全员进行了学习。

刚从防汛一线督查回家的湖北省浠水县纪委干部阳夫华也在第一时间学习了问责条例:“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用好问责‘杀手锏’,才能完善管党治党的责任链条,才能营造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生态。”

这让他想起中央纪委曾通报曝光的河南省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典型问题。“问责的威力至今尚在!”阳夫华感慨道,“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必将成为常态,有助于激励干部主动担当。”

湖南省衡阳市各级干部对此感触很深——衡阳曾经发生严重的破坏选举案,一批党员领导干部受到严肃问责。在衡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农看来,深入学习贯彻问责条例,对于衡阳全面从严治党、净化政治生态、重塑良好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问责条例既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体现,更为党员的担当精神画出了一条底线,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周农表示,衡阳市将结合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对破坏选举案进行再认识、再反思、再整改,汲取教训,深挖根源,举一反三,正本清源。

忠诚担当——让问责条例从“纸面”落到“地面”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制定出台问责条例,就是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员干部纷纷表示。

“问责的力度更大了、要求更严了。”河南省林州市纪委的刘红玉告诉记者,这是他学习问责条例后的最直观感受,“问责条例明确将‘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犯了错,谁的责任也推卸不掉,可以说实现了责任追究的‘全覆盖’。”

“实行终身问责,无异于给那些‘在党不言党、在党不管党、在党不治党’的领导干部一剂猛药,彻底切断了那些企图‘一调了之’‘一退了之’者的后路。”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纪委驻区司法局纪检组组长李清梅说。

浙江省嘉善县纪委干部王徐哲对此很是赞同:“这也倒逼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职尽责,忠诚担当、有所作为。”

“制度再好如果执行不到位,比没有制度更可怕。”福建省龙岩市纪委干部赖志雄表示。

“对,千说万说,不落实就是白说。只有按照中央要求,切实让问责条例各项要求从‘纸面’落到‘地面’,成为‘硬约束’,才能切实发挥好问责条例全面从严治党利器的作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干部孟庆毅接上了话茬,并表示关键在于如何把问责条例更好地落细落小落实。

“领导干部是落实好制度的关键。”陕西省渭南市纪委干部秦渭平认为,领导干部要“手电筒对着自己照,不能只对着下级说事”,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要落到实处,同时要坚决克服那种怕得罪人的思想,做到敢抓敢管、敢唱“黑脸”,如此以上率下,一级带动一级,问责条例一定能落到实处。

“对于党员干部而言,既要强化敢于担当的理念,充分利用好问责条例这把利剑,更要提高善于担当的能力,做敢于和善于担当的身体力行者。”江西省万载县纪委干部龙国栋说。

“期待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出台实施办法,将问责条例的各项要求落细落实。”安徽省蚌埠市干部李明表示。

不忘初心——“纪委要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问责条例的出台实施,也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疑,纪委要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要履职尽责,更要严肃问责。

“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问责不问责的,都算是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都要受到严肃问责。”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的陈春龙感受到了压力,并表示将以学习问责条例为契机,时刻提醒和约束自己,不忘初心、勇于担当。

“问责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高点。”湖南省慈利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侯铁夫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贯彻运用好问责条例与“四种形态”紧密结合起来,问在平时、追在点上、落在实处,以问责倒逼履责,让管党治党责任落地生根。

“以前,一些地方总是被动问责多、主动问责少,有领导批示、有上级督办的问题问责多、问责快,没有批示的就问责少、问责慢,甚至不问责。”河南省渑池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郭占忠说,问责条例的出台实施,给纪检监察干部戴上了一个“紧箍”,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勇于铁面问责。

湖南省永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杨永告诉记者,下一步,永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中央、省委和省纪委的部署,切实抓好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抓好制度完善,做好废、改、立工作,在全市营造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的良好氛围,并结合当前重点工作,及时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并在全市通报曝光,充分发挥问责条例的震慑作用。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推进。用问责传导压力,用担当诠释忠诚,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我们党必将进一步焕发凝聚力和战斗力,带领广大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奋勇前行!”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纪委的聂鑫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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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精编

全文共 11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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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讲政治,才不会迷失方向、偏离轨道;只有顾大局,才不会陷入名利的束缚、搞以权谋私;只有守纪律,才不会办出格的事,甚至犯错误近段时间,我参加了干部“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教育学习,认识到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重要道理,并且通过自查反思,“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对于一名党员干部的重要性,我们要努力争做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的模范。

自古以来,规矩就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就是一种标准,一种尺度,更是一种责任,一种境界。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讲,规矩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道德规范、标准礼仪。党员干部是一个地区行为的表率,担负着发展一方,稳定一方的重任。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是整个社会的表率。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对其自身、对党组织、对群众都造成了伤害。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栽跟头。十八大以来相继落马的一些省部级高官,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的反面教材。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先学会懂规矩,做到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将规章制度入脑入心,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更要学会守纪律,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辱、知是知非。强化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对纪律心存敬畏,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做到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件事情,以敬业奉献的精神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党员干部的的形象严重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员干部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自觉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权威最强最有力的捍卫。

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时刻与上级领导保持一致,严格执行上级领导的有关规定,确实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同时,要有责任感、事业心,竭尽全力做好当前工作,坚持淡泊名利,坚持秉公用权,坚持求真务实,坚持健康情趣,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时时刻刻做好表率,做一名群众信赖、支持、拥护的优秀干部。作为一名现役军人,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时、事事、处处做到率先垂范,廉洁自律,勤勤恳恳工作,踏踏实实做人;严格遵守上级领导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一心为公,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凡事三思而后行,带头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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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4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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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如何利用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利契机,抓住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比较有利的外部环境和发展机遇,正确处理好管理、保障、服务的辩证关系,建立健全集中统一、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科学规范、系统完善的保障制度,市场导向、多元并存的服务机制,是摆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和实践思考。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胆创新、积极作为,从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管考评、争创服务品牌入手,及时打造机关事务工作统一管理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管理、保障和服务水平。

一、以贯彻落实两个《条例》为契机,科学构建机关事务工作统一管理服务平台

(一)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把握发展方向。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机关事务工作行政法规的空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对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机遇千载难逢,改革正当其时,我们要高度重视两个《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全面把握发展方向,适应新常态、实现新发展,确保机关事务工作沿着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和服务社会化方向创新发展,切实实现“三个转变”:管理由粗放型、经验化管理向集约型、专业化管理转变,保障由领导意志、政策文件向依靠制度标准、法律法规转变,服务由“自我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用改革创新驱动开创机关事务工作新局面。

(二)科学构建服务平台,全面强化机构建设。设置科学合理、运转有序的统一管理服务平台是做好机关事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在深入调研、考察学习、借鉴经验的基础上,从解决机关干部职工饮食、出行、用水用电、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修和群众咨询投诉等民生问题入手,从成立机构、规范机构着眼,调整内设机构,整合内部资源,立足本局实际,在原有的“综合服务中心、生活服务中心、财务核算中心、安防监控中心、文印服务中心、房屋设备维管中心、物业管理中心”等七大中心的基础上,增设机关事务工作质量监管中心,构建集咨询投诉、报修服务、会务保障、现场督查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全面强化机构建设,形成以局机关为中枢,各中心提供服务为支点,各服务单位经营为保障的统一管理服务的新格局,确保机关高效有序运转。

(三)明确平台职能定位,全面规范服务运行。在职能定位上,明确赋予该平台六大职能:一是负责机关事务工作咨询、投诉和设施设备报修、会务保障等热线服务。二是负责现场督查行政中心区域内环境绿化、卫生保洁、餐饮服务、节能管理、资产管理、安全消防及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三是负责处理交办来电来访服务事项和现场督查发现的问题。四是采取电话回访、走访和第三方调查等方式,负责跟踪问效统一管理服务平台交办事项落实的结果。五是负责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局领导。六是负责做好月、季、年度工作情况分析,找出规律,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在服务运转上,按照“简便、规范、优化”的原则,详细制定中心职责、中心日常管理制度、中心工作规范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做到服务范围清晰、服务内容明确、服务程序规范,实现标准化服务。在人员选配上,从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内抽调“服务态度好、专业技术精、工作标准高、责任心强”并涵盖综合服务、安全保卫、资产管理、设施设备维修等重要岗位人员组成,选优配强一支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人才队伍。

二、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驱动,不断完善机关事务工作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制度建设

(一)用好政策,细化事权,全面加强职能建设。两个《条例》坚持全面规范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构建体制机制与完善制度标准相结合,明确职责分工与加强协同配合相结合,对机关经费、资产、节能和服务管理等重点工作和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我们要根据两个《条例》和 “三定”规定,进一步加强职能建设,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规范落实:一要合理界定好机关事务工作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进一步理顺与相关部门的权责关系,努力解决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手段弱化等问题。二要规范好现有管理职能,对于已落实的各项职能,逐项理顺完善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事权,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科学规范、务实管用的运行制度机制。三要落实好“三定”规定明确赋予但未落实的有关职能,如落实资产管理、重大接待服务、爱国卫生、社会事务综合管理等职能,要全面强化,创新而为,切实做到在“越位”中“退位”,在“错位”中“复位”,在“缺位”中“补位”。

(二)完善机制,革故鼎新,扎实推进制度建设。完善的制度是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提高机关事务工作效能的重要保障。我们要按照“增强针对性、注重操作性、体现长期性”原则,积极推进制度机制的立、改、废工作,认真梳理、修订、补充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统一管理服务平台日巡查、周会诊、月通报、定期回访及问题整改等内部制度机制,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工作机制。同时,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形成“统一受理、统一服务、统一监管”的运行体系,切实做到遵循有原则、执行有制度、操作有标准,不断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三)制定规范,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制度标准。我们要紧密结合机关事务工作实际情况,从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业务事项出发,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规范,形成“结构完整、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层级分明”的机关事务工作制度标准体系,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保证机关事务管理、保障和服务活动的规范、高效和有序运转。局机关各处室要重点在财务核算、安保消防、综合保障、质量监管、资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车辆管理、食堂管理等方面建立新制度,形成新规范。局属各单位及服务外包单位要重点在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消防、会务、餐饮、保洁、保安、绿化等方面建立工作秩序,制订服务规范,并使制度和规范深入到全局每一个岗位、每一项服务、每一次管理之中,让大家对工作中的目标、标准、时限和责任一目了然,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依照制度进行服务。

三、以强化监管考评为重点,着力提高机关事务工作统一管理服务水平

(一)发挥监管作用,提高监管水平。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机关后勤逐步实现了“管办分离”,后勤服务实现了由“自我服务”向“购买服务”的根本性转变。如何在社会化条件下加强对服务的监管,提高监管水平,成为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监管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紧紧抓住在“谁来监管、监管什么、如何监管”等问题上做文章,在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实施监管手段上求突破,详细制定面向服务单位的监管方案及考核实施细则,严格落实日巡查、周会诊、月通报、定期回访及问题整改等工作机制,确保监管内容涉及每个岗位、每个场所,监管时间细分到每周、每天、每时,监管方法做到定人、定位、定职责。

(二)加强行业指导,促进服务水平。针对机关事务工作服务保障范围不断拓展和服务对象需求逐步提升的实际,我们要充分利用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和《条例》赋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业务上的指导、监督职能,加大行业指导和对口帮带力度,加强对会议接待、卫生保洁、绿化管护、安保消防、设施设备维管、餐饮服务等重要外包服务项目的监督考核,督促服务外包公司严格按合同办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形成上下协调、指导有力、监督到位的工作机制。

(三)健全监督网络,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构建监督网络,有序公开政务事项,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评判,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到服务行为受管理,管理行为受监督,监督结果有反馈。

(四)强化监管考评,完善激励机制。一要严格制定日常监管考核实施方案,明确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和工作措施,把重点工作和常规工作进行量化,细化分解到每个季度、每个月,落实到每个人,实行量化管理。二要制定完善岗位工作规范、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完善综合考核监督评价办法,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充分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激发干事创业的动力和活力。三要完善激励机制,强化绩效考评,把考核的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以争创服务品牌为抓手,全力打造机关事务工作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升级版

要打造平台升级版、打响品牌知名度,就必须始终坚持服务宗旨,夯实真诚服务、高效服务、优质服务这个根本,积极开展“争创服务品牌”活动,持续推进“一个主品牌、八个子品牌”创建,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品牌意识、窗口意识,进一步提升服务大局、服务机关、服务群众能力,进一步规范服务设施、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凑响平台升级版主旋律。

(一)持续开展机关事务主品牌创建活动。紧紧围绕局“工作提速、行政提效、服务提质”目标,积极拓展“真诚服务、优质服务、高效服务”主品牌新内涵,不断延伸辐射效果,形成上下联动、全局互动、全员行动的“争创服务品牌”生动局面。

(二)持续推进服务子品牌争创活动。用主品牌带动子品牌升级增效,用子品牌助推主品牌行稳致远。综合服务中心要进一步确立“快速、热情、细致、周到”服务品牌,扩大服务广度,加大服务深度,完善服务评价和信息反馈机制,努力做好幼儿教育保障、医疗保障、会务保障、卫生保洁等工作,确实把优质的服务保障奉献给服务对象,体现服务有力。生活服务中心要进一步确立“吃得健康、吃得放心”服务品牌,及时了解就餐人员需求,强化膳食营养搭配,提供科学服务、人性化服务和温馨服务。财务核算中心要进一步确立“精准核算、用心服务、创新创优”服务品牌,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高效热忱做好财务服务保障工作。安防监控中心要进一步确立“平安机关、和谐机关”服务品牌,抓好保卫、保密、消防、交通安全管理,不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安全制度和预防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常态化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实现治安、刑事、消防案件“三零”目标,着力构建平安和谐机关。文印服务中心要进一步确立“快速、优质、准确、保密”服务品牌,全日制一条龙服务,高效落实“保质、保量、保密”工作要求。房屋设备维管中心要进一步确立“机关满意、社会认可”服务品牌,做到急修15分钟内到达现场查看处理,一般维修不超过24小时,零修合格率100%。物业管理中心要进一步确立“东恒物业、服务无限”服务品牌,坚持标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5%。质量监管中心要进一步确立“服务态度好、工作协调好、质量监管好”服务品牌,实行热心、细心、真心、耐心、暖心“五星级”服务,履行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整改落实,着力提高监管水平。

(三)持续推进物业管理达标创优活动。我们要在物业管理创省优达标的基础上,持续推进物业管理创优工作向国优目标发力,以“国优”目标为牵引,对标找差,顺势而为,激励干部职工争创一流服务单位、争树一流服务形象、争建一流服务队伍,带动服务保障品质升级。

管理无止境,服务无终点,满意无极限。我们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积极学习和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进一步凝聚发展共识,创新服务理念,优化管理模式,克难奋进,迎难而上,积极创新作为,在厉行勤俭节约、推进公车改革、规范资产管理、优化社会化服务中彰显价值、展示风采、续写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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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公安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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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纪律作风和中国共产党党员作为党课教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我们党考察新党员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指明了方向。20112年4月24日,第二次党课上我校党委副校长曾宪年教授为我们上了深刻的一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谓纪律,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一种集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例的总和,是要求人们在集体生活中遵守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职责的一种行为规范。”毛主席曾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上提到“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因而,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中国人民与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纪律更是极为重要的。如果没有纪律,在十三亿中国人民中,八千万党员就不能更好地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指出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这一明确规定,指出了党纪的强制性,也表明了党纪的作用。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实现党的纲领、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它是共产党人体现的外在纪律。

党的纪律,广义上指党内一切规章制度,狭义上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是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而制定的。

党的纪律主要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宣传纪律、人事纪律、保密纪律及外事纪律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党的政治纪律是党最重要的纪律,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在思想上与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违反政治纪律,这是对党员最基本的要求。组织纪律是党纪的核心内容,它的基本内容是民主集中的原则。它有利于全党的团结统一,这也是党的最高利益所在,全国人民最高利益所在,是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的保证。经济工作纪律是保持党的廉政的重要保证,有利于克服党员在经济工作中的违纪违法及贪污腐败现象。而群众工作纪律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全面体现,也是党的性质的具体体现,是党实现对人民群众的正确领导的重要条件。这是党正确处理与人民群众关系的体现。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党做好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党受人民群众所拥护爱戴的原因之一。

严格的纪律才能更高地塑造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纪具有极其严格的纪律,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和统一性,是不容侵犯的。党纪也是高度自觉的法律,成为一名党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他必须为人民利益服务,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党纪是强制性和自觉性的辩证的统一,只有强调强制与自觉的统一,才能顺利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执行。党纪是党的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保证,是党成为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保证。

然后,关于党的三大作风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及自我批评这优良的党风也体现了党的性质、宗旨和方针路线。其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作风是科学的态度,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汇总检验和发展真理。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则是增强党的团结的基本方法。“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党员对自己及周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对人民负责的表现。温家宝总理曾致新华社关于自己的失误道歉,博得人民的好评。可见,这一作风乃应继续继承和发扬起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改进党的领导作风,有利于清正廉洁和党的先进性。

在中国共产党党员中,介绍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要求、条件和党员的义务与权利及其辩证关系,党在现阶段发展党员的方针。让我们明确了现阶段我们所符合的要求和条件以及尚待努力的地方。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

通过此次党课的学习,我们了解了党的规章制度及纪律和党的作风的内容和重要性,明确了入党的基本要求和条件,以及现阶段党员发展方针,还有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对于纪律意识更加的浓厚,以及怀着对中国共产党极大的信心,拥护党,为人民服务,努力在实际生活中践行,成为一名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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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查纪律规矩严不严树崇严尚实行为准则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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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纪律审查工作必须坚定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信念,坚持零容忍、不设限、全覆盖,严字当头,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8月18日上午,在纪委书记座谈会上,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李凤堂做出上述强调。

座谈会传达学习了张春贤书记6月29日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自治区纪委书记座谈会精神,通报了十七个党风廉政建设月活动开展情况,克拉玛依区、陆梁油田等六家单位和企业进行了工作汇报和和交流,安排部署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

上半年,我市纪律审查的力度不断加大,其中本级受理信访举报118件,初核问题线索68件,立案31件,移送司法10人。

会上,李凤堂对我市上半年的纪检监察工作形成的“比着干、抢着干、用心干”的局面和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一是以开展“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为契机,以纪律审查为抓手,推行清单式分责、链条式传导、拉网式监控、点穴式施压、提醒式督促、倒逼式追责,推动了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取得显著成效。二是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推进,深化了“三转”,突出了主业主责。三是通过面向纪检监察干部开办的“学思践悟”大讲堂等,提升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能力。四是纪律审查的力度不断加大。五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执纪监督、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等重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效果。

就抓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李凤堂指出:要在认真学习研究、深刻理解把握张春贤书记和徐海荣书记的讲话精神,对其中的新观点、新思路和新要求学习贯彻落实好;要全面落实“两个责任”,执行到位,把严明纪律贯穿于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切实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突出执纪特点,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惯性,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要突出重点,进一步抓好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任务。要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第一位的监督,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加大纪律审查力度,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李凤堂强调,市油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队伍要做好学习、思想、组织、作风、能力等“五个方面的准备”,正视存在的问题不足,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决心和信心,以饱满的热情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会后,全体参会人员进行了现场知识测试。各区、各单位纪委书记,各委办局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各垂管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市油田纪检监察机关室主任以上人员10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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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教师学党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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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排,现在我代表科级干部读书班第四组的22名学员向领导们、同学们汇报学习所得,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学深悟透,深刻领会“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的内涵

经过老师讲、同学帮、领导提、自己悟,我们四组全体同学深刻领会到了“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的内涵。

讲政治,就是要对党组织绝对忠诚,讲政治是我们的立身之本。要牢记自己党员的身份,增强党的意识,增强党员意识,我们是组织中人,要服从组织,对组织负责,服从安排听从招呼,对党组织的部署不打折扣、不做变通、不讲价钱、不做选择的执行,要坚定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政治鉴别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在路线原则上站稳立场,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时刻做到心中有党,在党言党,在党为党。

守纪律,就是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守纪律是我们的行为之范。红线不踩、底线不碰、高压线不触,党员干部的言行要受到党纪国法的约束,要做到心存敬畏,敬畏法律、敬畏党纪,头脑要绷紧纪律之弦,心中要烙下纪律之印。党员领导干部要做遵守政治纪律、遵守工作纪律、遵守财经纪律、遵守生活纪律的模范,要自觉接受组织纪律的约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不能搞特权,不能搞变通,更不能游离于纪律之外,对党的纪律要无条件执行。

守规矩,就是要规范我们的言行,一切行为要符合规矩,守规矩是我们成事之基。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下级服从上级是规矩,个人服从组织是规矩,少数服从多数是规矩,必须在规矩内行事作为。守规矩就是坚持按规矩办事,反对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杜绝推诿扯皮。做到一切按规矩办事,一切以规矩为尺,一生以规矩为度,自觉遵守办事规程、行为准则,谋事、干事过程中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

二、知行合一,努力争做“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的典范

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是组织的要求,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群众的期盼,是我们自身建设的需要,我们必须按照中央的部署,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当好政治的明白人,争做事业发展的实干家,在工作中、生活中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带头增强政治定力,努力提高自身思想觉悟。我们要认真学习习总书记相关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县委关于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深刻领会县委蒋书记在读书班开班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努力提升自身思想素养、政治素养,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同上级党委同心、同向、同拍,步调保持高度一致。我们要自觉维护组织的权威,上级党委提倡的坚决响应,上级党委决定的坚决执行,上级党委禁止的坚决不做。不论在什么地方、不论在哪个岗位上工作,都要经得起风浪考验,都要对组织绝对忠诚,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政治定力,确保在政治方向上不走岔、走偏。我们要始终听党话、跟党走,爱党忧党、兴党护党,为国干事、为民谋利,是非面前分得清、本文由 职场范文网www.IcanjOb.com整理 提供名利面前放得下、关键时刻靠得住,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策部署。

二是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始终保持对党纪国法的敬畏。结合全县开展的“正风肃纪”和深化“庸懒散浮拖专项治理”活动,我们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自觉加强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努力增强遵章守纪意识,自觉遵守八项规定和反腐倡廉各项规定,确保自身的行为符合规范,在遵守纪律方面我们要做到头脑清醒正立场,眼睛清亮辨是非,耳朵聪慧明事理,嘴巴干净不乱吃,手脚干净不乱拿,干干净净清清白白为官,堂堂正正明明白白做人,胸怀坦荡、言行一致,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人前人后一种风格,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让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为行。

三是带头增强政治责任,勇挑发展重担敢于担当。带头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同心协力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干事创业上,积极作为。遵守规矩绝不是无所作为,“为官不易”绝不能“为官不为”,我们要严格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既要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又要敢于尽责、勇于担当,敢于谋大事、创大业。我们要结合的县情实际,在产业发展、项目推动、民生建设、经济增长等方面狠下功夫,敢闯敢干、能干会干、善作善成,创造出党和人民满意的业绩,创造出无愧历史的业绩。

四是带头增强政治意识,提升执行能力敢于攻坚。一分安排,九分执行,我们不仅要成为一个优秀的指挥者,更应当成为一个推动决策落实的执行者。我们要树立牢固的执行观念,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真抓实干、攻坚破难,努力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提升执行力水平,踏踏实实工作,在工作中奋勇争先,努力为广大老百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为打造高效廉洁政府,提升政府部门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而努力。

各位领导、同志们:短暂的学习即将结束,通过学习,我们明白事理,通过学习,我们增强党性,通过学习,我们找出了差距,明确了前进的方向。下一步,我们要按照县委蒋书记提出的“产业为魂、文旅为脉、效益为先、民生为本”的新要求,站在“讲政治、绝对忠诚,守纪律、敬畏法纪,守规矩、绝对服从”的高度,时刻以“三严三实”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提升思想、提升能力、遵守法纪,为“新型工业县、优秀旅游城、生态示范区”建设坚定信念、勇挑重担敢担当,开拓创新、务实奋进勇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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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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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上午,市公安局召开“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集中学习教育动员部署视频会。市公安局党委成员、副巡视员,各部门、分局主要负责人、政委参会。

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上级公安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警决策部署的重要载体。全市公安民警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此次活动的关键作用和现实意义,各单位要不折不扣落实好集中学习教育的各项措施,从根本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人人整改、人人过关。

要认真抓好学习教育,进一步加强对党章党规、各项纪律准则与条例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对照检查,提高学习质量,杜绝形式主义,确保入脑入心。

要认真抓好排查整改,有针对性排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责任清单,逐项明确并落实整改目标、责任、期限和进度。要认真抓好督促检查,把抓好学习教育与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要认真抓好统筹协调,通过集中学习教育进一步提升队伍精气神、战斗力,不断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力推进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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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党员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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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议上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能不能守纪律、讲规矩,是检验党员、干部的试金石。只有从思想上、行动上严格践行,才会不走岔路、少走弯路。也只有每名党员、干部都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的践行者,才能永葆党员干部队伍的为民务实清廉。作为一名地税机关党员干部,我的体会是:要从三个方面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践行者。

首先,要在政治上守纪律讲规矩,当明白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员的基本义务。毛泽东曾指出:不讲政治,就等于没有灵魂。讲政治是对领导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政治上的明白是最大的明白,政治上的成熟是最好的成熟。今天,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大背景下,同样需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此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明确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担负政治责任,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为地税机关一名党员干部,讲政治纪律,守政治规矩。一要与市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三大纪律第一条就是“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

“家有千口,主事一人”,市局党组就是全市地税系统的领导核心,就是主事之人。作为千口之一,必须做到听党组招呼、讲政治规矩、守规章制度,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决不能歪曲和变通,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二要严格遵循组织程序。工作中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该请示请示,该汇报汇报,该沟通沟通,不随心所欲,乱了章法。尊重领导和同事,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坚守正道、弘扬正气。不做小动作,不搞小自由,不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不轻信传言彼此猜疑,不纠缠于无原则的纠纷。三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仅要埋头拉车,更要抬头看路。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作为必修课,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思想上的“防腐性”和政治上的“免疫力”。

其次,要在工作上守纪律讲规矩,当有为人。人生的价值,不在于长度,而在于宽度;干部的口碑,不在于职位,而在于作为。作为六安地税机关党员干部,我的理解是,守纪律讲规矩,不能片面地理解为一般性的遵守规章制度上,而是要围绕“适应新常态,谋求新发展,在新的起点上奋力开创地税事业新局面”这个中心,着力解决好出工又出力,出力又出智,出智又出效的问题,主动作为、高效履职,确保工作上台阶、上水平。一要勇于担当,提高执行力。机关党务工作繁杂琐碎,有很多是临时性安排,因此要对本职工作分清轻重缓急,不以事小而不为,不以事杂而乱为,不以事急而盲为,不以事难而怕为。对市局党组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都要不折不扣,一抓到底,抓出特色,抓出亮点。二要勤于思考,提高创新力。党建工作要出彩,必须要在创新上下功夫,有自己的特色,别人不出复制。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多思考、多实践。创新项目的选项,主要看是不是能贴近中心工作,实现机关党建与税收中心工作双赢?是不是否吸引党员广泛参与,提高党员综合素质?是不是能产生积极影响,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创新项目在实践中,要立足于实,稳步实施,不断总结完善,不断注入新的元素,确保取得实效。三要注重沟通,提高协同力。党建工作无论是组织城乡结对共建,开展文体活动,还是安排党员听报告,都需要领导重视,部门支持,党员配合。因此,在工作中,要多请示,多沟通,多争取,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竞争力=执行力+创新力+协同力。正是我们始终坚持以完美的执行力,不打折扣地完成各项任务;以务实的创新力,打造党建品牌;以高效沟通的协同力,引导党员积极参与,确保了我局机关党建工作位列市直单位先进位次。

第三,在生活上守纪律讲规矩,当守井人。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曾经给他的手下臣僚讲过一个流传至今的“一口井”的比喻。他说:一个人老老实实地当官,守着自己的奉禄过日子,就好像守着“一口井”。井水虽不满,但可天天汲取,用之不尽。这个比喻十分形象,富有哲理,给我很深的启迪。古往今来,那些被法办、被惩处的贪官污吏的最大教训,恰恰在于守不住自己该守的那口“井”。这些人,总是贪欲膨胀,欲壑难填,总嫌“井水”不够满,不够多,不够甜。于是,利用职权,不择手段地攫取不义之财,而当他们的不义之财滚滚而来之时,也往往就是身败名裂之日,死到临头之时。到这时,不仅绞尽脑汁、用贪污腐化的罪恶手段攫取来的大量的金钱财宝民脂民膏自己享受不到,就连原来拥有的“一口井”里的水也完全丧失了。用《红楼梦》里的一句名言来说,这就叫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算了卿卿性命”! 守住自己的一口井,就是选择了“知足是福”。作为公务员,党和国家已为我们学习、工作提供了良好条件,只要我们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大手大脚,工资基本还是够的。所以,要善于知足,不被五光十色的表面现象所迷惑,把每天能够按时上班、踏实工作、平安回家视为人生最大的幸福。这样就可以心安理得、问心无愧,过上心情舒畅的日子;就可以集中精神干工作,创造出良好的成绩。守住自己的一口井,就是选择了“见欲而止”。保持一颗平常心,减少对身外之物的追求,克制自己的物欲,保持简单的生活,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淡泊名利,远离多余的烦恼和忧愁。总之,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守好自己的那口“井”,坚持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吾日三省吾身”。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践行者,喝清白水,做清白人,干清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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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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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学党章纪律先锋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修改通过后的新党章,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十七大以来我们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党的建设创新的成就与经验,体现了坚持与发展的辩证统一,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结合,是我们党始终坚持与时俱进,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政治自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内容。全面学习领会党章精神,对于强化党性观念和纪律观念,增强贯彻执行党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党章集中体现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定了党的重要制度,是党的总章程,对推进党的事业,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约束作用。党的理论和纲领是党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起着重要作用,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和其他一切政党的重要区别之一。这一点,从国际共运史和我们党的历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伟大历程可以得到充分的证明和体现。就我们党的历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光辉历程看,在思想政府上,有两条基本经验应当深刻把握。一条经验,就是坚持理论创新,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时代化、大众化。所谓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及时代特征相结合,以喜闻乐见的形式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任务和中心工作,不断推动理论创新和武装。我们党诞生90多年来,产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两大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两大理论成果指引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取得新胜利。党的历史证明什么时候“三化”问题解决的好,党和事业就发展顺利,什么时候解决不好,党和事业就遭受挫折,甚至走向失败。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用了20多年的艰辛探索,最后形成和产生了毛泽东思想,才找到了中国革命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道路,从而取得了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在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努力推进理论创新,产生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正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引领下,从而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党的七大把毛泽东思想写入党章,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写入党章,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写入党章,党的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既表明了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又充分昭示了推进马克思主义“三化”是我们党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一条重要经验。一条经验,就是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的与时俱进。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取得新的胜利,是我们党坚持理论创新的结果,更深层次的原因也是党的思想路线与时俱进的结果。从党的思想路线发展轨迹看,因为有了实事求是,才有了毛泽东思想;有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才有了邓小平理论;有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才有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进俱进、求真务实,才有了科学发展观。党章历次修改中理论创新的成果都载入新的党章中,同样思想路线与时俱进的成果,也必然写入党章。我们强调与时俱进,就是不能守着过去僵化的教条,过去的老路,过去的模式,过去的体制不变,同时,又不能照抄照搬别人的经验,别人的模式。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是我们党的永葆生机和活力的又一条重要经验。

二、党的十八大对党章修改有15处之多,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特别是在总纲领概括和总结了十七大以来我们党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

一是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新的定位和阐述。首先,把科学发展观确定为党要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科学发展观写在我们党的旗帜上,是这次党章修改的最大亮点和最突出的历史贡献。这体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有创于统一全党的思想和全国人民的意志,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全部工作的各方面。这有利于全党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内涵和精神实质,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

二是充实完善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长期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其中“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这次修改新增写的内容。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在党章进行完整表述,对于深化全党同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高举伟大旗帜,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充实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我国过去30多年的快速发展靠的是改革开放,未来发展也必须坚定不移地依靠改革开放。在党章中进一步强化改革开放内容。特别强调,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这对我们进一步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有重要意义。

四是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中,党的十三大概括为“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党的十五大概括为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党的十七大概括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党的十八大党章把生态文明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道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形成“五位一体”的建设布局。适应这一修改,党章修正案专门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阐述,包括总体要求、指导原则和工作着力点。这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完善,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有利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同时把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写入党章。这是我们党把握时代和形势发展变化,积极回应各族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三、实践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就是不断进行思想理论创新的过程。我们学习党章,一个重要的视角就是要把握党章中蕴涵的理论上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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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祖宗不能丢。“老祖宗不能丢”这是邓小平同志1991年8月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中的著名警句。它是针对那种认为我们的理论和路线不必遵循老祖宗的自由化主张所作的批评,也是针对那种认为我们的理论和路线已经离开老祖宗的僵化思想所作的回答,蕴涵着既不能走邪路,也不能走老路的深刻含义。谁是老祖宗?对于我们共产党人来说,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什么老祖宗不能丢?道理很简单,因为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老祖宗的学说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我们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旗帜和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是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说到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不能丢,否则,我们就失去了根本,党和国家的性质就变了,就会如前苏联那样,亡党亡国。

坚定理想信念。共产党人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是否坚定,不仅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极大。理想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前进动力,也是党团结群众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人更要把信仰作为一种传承、一种坚守、一种自觉行动,在平凡的岗位上为党的事业奉献到底。只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把握主原则,辩得明方向;在金钱物欲面前,守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在各种社会思潮面前,做到立场紧定,旗帜鲜明。只有始终不渝地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才能明确奋斗目标和方向,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意志和献身精神,永远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观点,是坚持党的根本宗旨的理论依据。我们所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就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一定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让人民群众不仅成为改革的推动者、承担者,更要成为改革成果的拥有者、享有者,要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好民生工作,既要让人民群众享受“看得见的成果”,更要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看不见的成果”。

突出主线意蕴。理论是实践的产物,实践是理论的源泉。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科学理论,来源于实践,发展了实践,检验了实践,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实践性。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主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来源于、发展于、检验于中国共产党探寻的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指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胜利前进。

【篇二】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

学习党章是为了更好的遵守和维护党章。新修改的党章,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充实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明确了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和对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的新要求,集中表达了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体现了我们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下面浅谈一下学习体会:

一是要自觉遵守党章履行好党员义务。履行好党员义务这是对党员自觉遵守党章态度的最好检验。要对照党章,严要求、高标准、带好头,积极履行党员义务,凡是党章规定的,不管多么困难,都要自觉、主动地去执行;自觉、主动地去规范自己的言行,切忌瞻前顾后、左顾右盼、被动应付。要积极动脑筋、想办法按党章要求指导自己的行动,要真正发挥出党员的带头模范作用,要理直气壮地说出“我是党员”,我们不但要为老百姓服务,而且要完全彻底、全心全意、不讲条件,不但要在工作中敢于吃苦、甘于奉献,而且要时时处处苦在群众前、干在群众中、乐在群众后。

二是要贯彻落实党章转变工作作风。当前,在我们党员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着一些干部缺乏全局意识和大局意识,对公司决策部署研究不深不透,贯彻落实搞变通、打折扣;有的党员干部干工作、办事情不守党纪、不遵规矩等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党性不强、党风不正所致,也是贯彻落实党章不到位的表现。我们要把这次“学党章、守纪律”集中教育活动与进一步深入学习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结合起来,与机关干部“下基层、解民忧、帮发展、促和谐”活动结合起来,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要求结合起来,查思想,看理想信念是否坚定;查纪律,看是否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查作风,看是否存在庸懒散软奢现象;查品行,看是否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查业绩,看是否立足本职,创一流、做贡献;查廉洁,看是否做到廉洁从政、干净干事。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推动党章确立的原则和制度贯彻落实到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各项工作之中,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强党性、正党风、转变工作作风,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创业上,把精力放在谋划发展上,把功夫下在狠抓落实上。

三是要坚决维护党章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对此做了深刻阐述,要求我们必须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对此,在工作实践中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必须努力做到自觉维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落实上级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定,自觉维护党中央、自治区和公司的权威;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对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坚持从严治党,加大执行纪律的力度,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必须按党章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犯罪的,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

通过“学党章、守纪律”教育活动的开展,我们一定要从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学党章、守纪律”集中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党章各项新内容新要求的科学内涵,坚持用党章指导和规范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不断增强全公司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和带领公司广大干部职工凝神聚力,奋勇拼搏,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及全国粮食流通会议精神,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粮食局确立的“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加快推进现代流通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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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党委班子严肃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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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的关键在“做”,中共龙里县委政法委员会高度重视引导教育全体党员积极向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的标准看齐,通过践行“两学一做”严肃换届纪律,进一步强化全体党员政治意识和纪律意识。

一是及时传达,确保落实不走形。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换届纪律教育。全体党员集中学习了《关于加强换届纪律学习教育的通知》(龙组通[2016]57号)、认真组织学习了《镜鉴》、《严肃换届纪律文件选编》和“九严禁”换届纪律要求,转发了“九严禁”卡片,让大家熟知“九严禁”换届纪律要求,并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全体干部党员进行了换届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开展了一次“一片一书一卡”和“九严禁”换届纪律学习教育,确保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严肃换届纪律。

二是高度重视,边学边改找问题。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黎彤强调,要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换届始终,严格按照省、州、县对“九严禁”换届纪律知晓率的要求,做好换届风气监督各项工作。全体党员要严格对照党章党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对照检查,确保真学真改,真懂真用,以优秀党员标准做好换届各项工作。

三是强化宣传,明确责任促实效。加强对“九严禁”换届纪律的宣传,班子领导和全体干部集中学习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委领导班子分别与各办、科、室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与全体干部进行层层谈心谈话,对严守换届纪律向党组织作承诺并签订承诺书,每名党员更加明确如何严格规范自身行为、自觉遵守党章党规,踏踏实实做一名优秀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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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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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2月份,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我们输变电运行部党支部根据局党委的要求,于6月4日组织运行部机关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了两个条例的部分内容。随后又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组织输变电运行部全体党员于XX年6月10日下午上党课期间观看了两个条例相关讲座。为一名共产党员,通过这次的学习和讨论,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那就是必须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学遵守两个《条例》,正确运用两个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下面我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的情况,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对“两个条例”的内容及其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理解和认识

这两个条例实施,是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保障了党的权益和先进性。两个条例作为党内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我们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于事前监督,监督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的处理,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这是一个不同的地方。还有一个不同的就是两个条例的依据和发源有所不同。党内监督条例总章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制定本条例。依据是按照党章,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按照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

1、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认识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文件的出台,是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更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我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各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审批,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学习两个《条例》的一点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我们组织的两次对两个条例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倡廉,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决策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委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委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正直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路线不走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党从严治党,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惩治腐败,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也将鞭策每个党员干部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党增辉。我作为电力系统的一名共产党员,尤其是一名工作在一线的共产党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执行《条例》,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党的纪律的权威性。同时,还要以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为契机,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中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要通过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共同为我局的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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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严明党的规矩和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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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讲规矩,近段时间格外“热”。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深入推进,守纪律、讲规矩居于首要位置,“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已不单是思想动员,现实中正“动作”频仍、深入破题。一个86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无纪律必松懈,无规矩必混乱。于我们党而言,纪律和规矩的重要性,任何时候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据5月19日《人民日报》)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束后,紧接着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三严三实”本质上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化和延展,有利于巩固和拓展群众路线活动成果;是持续深入推进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深化“四风”整治工作;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抓手,有利于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良好政治生态。

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对党忠诚,是践行“三严三实”活动的重要体现,纪律和规矩是“带电高压线”,不容“情有可原”“下不为例”“法不责众”,领导带头,才能促进全党积极响应;以身作则,才能推动全党奋发进取。严明纪律和规矩,是党中央对当前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针对性回应,切中了时弊、抓住了要害。只有严明纪律,才能逐步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风清正气的政治生态。“严”与“实”的提出有着极强的针对性,“严”是慎独慎微的自律,是勤于自省的审慎,是严守纪律的敬畏,是坚持党性的觉悟;“实”是脚踏实地的干劲,求真务实的精神,实事求是的态度,党员干部在做任何事情前,都应仔细掂量是否符合党员的纪律和规矩,不合纪律规矩的事情坚决不做。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官不聊生”“反腐影响官员士气”的奇谈怪论,只有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端正思想和态度,脚踏实地、真抓实干,认真践行“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时刻把守纪律、讲规矩始终放在首要位置,才不至于走岔路,迷失方向,才能经得起各种各样的冲击和诱惑。我们要坚持把焦裕禄精神作为践行“三严三实”的一面镜子,牢牢树立执政为民、廉政为民的思想观念,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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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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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从严”严在哪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解读

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专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条例到底有哪些变化和规定?如何突出体现党纪“从严”?

纪法分开: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党纪严于法律

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专家解读: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例如,2015年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礼品被党纪处分,未进入司法程序,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品被处以更严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

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例如,中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划定红线:强调追责明确6类“负面清单”

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例如滥发津贴等,以前虽有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说,比如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高波介绍,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过去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高波表示。

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专家解读:多位专家指出,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但也时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反腐力度过大动摇执政基础”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力度可能减弱。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和法治一起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更严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例如,十八大以来,查处了不少党员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档会所、打高尔夫等违反八项规定问题,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相关责任进行处分,一旦违反将依条例严格查处,这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庄德水表示,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问责、执纪、监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

专家指出,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高波表示,十八大以来,党纪修订明显的变化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用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全覆盖--从严执行--更严要求的方向不断迈进。“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随着形势发展,制度层面上也将不断完善健全。”高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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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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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印发,这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采取的重大举措。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以卓有成效的巡视工作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一、深刻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并列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修订出台巡视工作条例,必将对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产生长远和重大的全局影响。

条例使党内监督的作用更加彰显。巡视工作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要求,巡视工作要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是否有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这使得巡视工作目标更明确,责任更清楚,措施更具体,使巡视工作这个“既具有常规的上级监督的优点,又弥补了常规的上级监督的缺点”的党内监督方式得到强化,作用将更加彰显。

条例使巡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条例制度设计对巡视工作更具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条例规定: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两个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廉洁、组织、纪律、工作、生活纪律等问题。这些具体规定,构成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内容。

条例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路径更加清晰。条例出台,就是“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条例要求中央和省级党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并从组织机构、巡视内容和对象、各种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和责任程序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这个巡视工作的顶层设计,为全面从严治党明确了更加清晰的路径。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制度创新

条例根据巡视工作实际,对巡视工作制度进行了创新,拓宽了适用范围,明确了责任主体、强化了问责条款,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条例结构更加清晰。条例对条文结构进行梳理调整,修改成机构和人员、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程序等方面,从形式上保证法规所应具有的规范性,使内容得到整合,更易把握、理解和操作。

条例内涵更加丰富。条例突出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重点明确“三个责任人”,即党委书记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条例聚焦现实问题,强调要重点巡视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强调权责对等,对巡视组失职、渎职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追责条款;注重办事程序,详细规定巡视组开展工作各项程序,明确有关部门处理巡视问题的时间、任务和方式等。

条例规定更加严格。条例严格根据党章制定,并与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衔接顺畅,规范准确;突出作风问题,要求重点巡视腐化堕落和违纪违法行为,重点解决事关巡视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体现“全覆盖、一盘棋”,强化责任和纪律。

三、齐心协力将条例落到实处

我们必须以高度思想和行动自觉,认真将条例落到实处,切实使巡视工作成为强化党内监督和纪律约束、惩治腐败和改善党风的有力武器。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并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各级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担当起领导责任。要加强学习,把思想统一到条例规定上来,为推动巡视工作常态化打牢思想基础。要开展调研,深入研究健全完善巡视工作领导体制等重大问题,推动形成既符合实际又科学有效的巡视工作制度。同时,加强督导,明责任、狠落实、严要求,确保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群众对巡视工作评价机制。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巡视工作的再启程。但是,巡视工作能否取得新成效,更应考虑到群众的切身感受,交给群众进行检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当做巡视工作的重要线索。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主体的作用,让群众看到把巡视成果运用到正风肃纪和惩治腐败的效果,调动群众参与巡视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群众评价体系,组织群众对巡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评价,并努力形成有关群众评估的长效机制。

全体党员要懂规矩、守纪律,增强执行条例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好巡视工作需要全党同志齐心协力。只有充分调动全体党员积极性,才能形成将条例落地的合力。广大党员要准确把握条例规定,实事求是向巡视组反映问题,有担当地提出合理化建议,以高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共同做好巡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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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民政局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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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上午,县民政局在五楼会议室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组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党组成员和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问责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原则、主体和对象、责任划分、情形、方式、决定、执行、终身问责、授权规定、解释机关、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进行了详细解读。

会议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提高认识,把学习《问责条例》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习计划,将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与《问责条例》有机结合起来,着力解决一些党员理想信念模糊动摇、党的意识淡化、宗旨观念淡薄、精神不振、道德行为不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等。对照“合格党员”标准,找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逐一整改,做到真学真做、真查真改,使“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出成效、做出成绩。

会议强调,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问责条例》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四种意识”,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抓好《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密切联系实际,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会议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多为群众办好事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加快把德江建成黔东北铁路交通枢纽和区域性中心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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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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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论述,我认为,要吃透上情明方向,要鼓足干劲抓落实。结合个人的思考,我谈几点体会

重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需要纪律建设作保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如何保证党的各项纪律严到份、管到位、落到实处,这就需要我们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省市纪委全会精神,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以学习贯彻实施《准则》《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在真学真懂真明白上下功夫,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准则》《条例》为标尺,正确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重担当,坚持挺纪在前。纪律是党的生命,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只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前沿,用纪律引领、规范和约束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才能使党永远保持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坚持抓“常”,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督,增加监督频率,延伸监督触角,织密监督网络,让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感到监督的存在。强化教育提醒,对信访受理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找当事人谈话提醒,函询核实,指出问题危害,帮助查找原因,提出改进要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初始阶段。要坚持抓“早”,做到动辄则咎。建立健全抓早抓小的工作机制,对违反纪律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要加强制度建设,防止问题滋长蔓延。要坚持抓“快”,提高审查时效。转变审查方式,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扎实做好初核,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扎紧证据链条,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审查周期,做到快查快结,把纪律审查过程变成教育违纪党员干部悔过自新的过程。要坚持抓“严”,保持高压态势。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

重品行,自觉接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执行者、捍卫者和监督者,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增强监督与接受监督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要以纪律规矩为戒尺,经常对照检查,自觉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底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真正做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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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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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委统一部署,我参加了鹤峰县“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培训班(第一期)培训学习。紧张而充实的培训,触及灵魂,发人深省,感触颇深。我认为遵规守纪须在“知”“情”“意”“行”上下功夫,做到“知其规”“动其情”“砺其意”“践其行”,就能真正把规矩树起来,把纪律严起来,把责任担起来

一、“知其规”

从灵魂深处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更深刻认识,这是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的前提和基础。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且明确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要求。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为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设指明了方向。

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多方面的、有机统一的。纪律是成文的、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既要遵守成文的刚性的纪律,也要遵守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规矩。在党的所有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也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和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还用“七个有之”指出了当前在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哪些当行、哪些该止、哪些应戒,彰明较著,当“应知会知”引以为鉴。只有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感,改变惯性思维,走出认识误区,才能做清醒人、明白人、局中人。

二、“动其情”

从灵魂出发,饱含热烈的情感,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就不仅体现出刚的一面,还彰显忠诚的血色和炽热的情怀。

一要绝对忠诚于党。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坚持对党绝对忠诚,必须对党高度信赖,做到热爱党、拥护党、永远跟党走。”守纪律、讲规矩就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

无真情,不忠诚,就会“两个嘴巴说话,两张面孔做人”,“马列主义对人,自由主义对己”,就会无视纪律和规矩,滥用权力,任性而为,最终暴露无遗,自食其果。对党有真感情的党员干部,会从党走过的九十多年的风雨历程中、从党开创和不断推进的伟大事业中、从党提出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知党、爱党、信党,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不信流言,不随俗流,不畏浮云,不惧艰辛。

二要真诚热爱于民。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也是党员对党忠诚的重要表现。

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干部只有心中真正装着群众,对群众有着深厚的感情,才能把工作做好。面对重塑政府公信力的现实,党员干部更要有强烈的纪律和规矩意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党员干部切实把规矩意识植入思想深处,恪守职业规矩,才能正形象、树榜样。心为民所想,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办事力求公平公正,方能凝心聚力,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形成良好的社风。

三、“砺其意”

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对党员干部是严管,更是厚爱,足以砥砺其意志,锤炼其品质,增强其素质。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作风建设等诸方面进入新常态下,能够认清形势、严格自律、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方显本色。

砥砺意志,激情不减。恪守纪律和规矩的同时,保持真抓实干的良好精神状态,树立“在其位谋其政”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不畏首畏尾,不瞻前顾后,不患得患失,不慢作为或不作为。

砥砺意志,气魄不减。在严明纪律和严守规矩的过程中,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要不怕负责任、不怕得罪人,不做老好人,敢抓敢管、善抓善管。

砥砺意志,韧劲不减。要建立长效机制,强化作风建设,让纪律和规矩意识入脑随行,增强执行力,树立公信力,绵绵用力,久久为功。

四、“践其行”

“践其行”是“知其规”、“动其情”、“砺其意”的最终落脚点,是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的最终体现。

首先,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做到习总书记强调的“五个必须”、“五个不允许”,步调切实统一到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的部署上来,争做“明纪律、守规矩”的模范。

在个人方面,严格对照“四有教师”的要求和“五好干部”的标准,深入自查,立行立改。具体到本单位,就是在学校总支的领导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坚决纠正“四风”,抓紧纪律、抓严规矩、抓实作风、抓好队伍,以清廉有为助推事业发展。

同时,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独特优势,做到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立德树人,加强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公民素养教育,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师生辩清世情、国情、党情、社情,坚定信念,奋勇拼搏,为中华复兴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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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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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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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心得体会

全文共 34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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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纪律教育学习活动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全面回顾、总结过去五年和党的十七大以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进一步动员全党各族人民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通过多层面、多视角对大会精神的学习,使我认识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

“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是十八大的灵魂,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我们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确立“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重要指导地位,是十八大的一个历史性贡献。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要准确把握十八大的基本精神,这是学习和贯彻的前提。

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要把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党的十八大精神特别是胡锦涛同志的报告,博大精深、意义深远,要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必须花的时间,下更大的功夫。继续深入学习十八大报告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尤其要把握好报告的主题和灵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全体本职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八大精神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上来。要采取“紧扣主题、分层实施、联系实际、强化落实、加强监督”等手段提高学习效果,做到保质保量地完成学习任务。

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要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这是学习和贯彻十八大精神的根本保证,只有学以致用,坚持用十八大精神指导实践,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十八大精神的理解,才能真正把十八大精神落到实处。真正将“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所提出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在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实践当中。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深化改革要做到“三个坚决”即“一切妨碍发展的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持革除”。本职要坚决遵循这些教导,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本职发展规律,不畏艰险,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创进取。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党性修养、廉洁从政、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这为我们新时期的队伍建设明确了方向,指明了道路。要求我们按照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目标,不断的学习、学习、再学习。通过学习准备、落实贯彻和总结提升三个阶段性工作,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工作目标、任务、思路,强化我们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从思想上改变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紧紧围绕“六个方面的重点教育”,切实提高全体队伍的整体素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要求,才能使工作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为开创本职工作的新局面奠定基础。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同时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对这复杂多变的社会新形势,我们一定要拥有较好的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而要想处理复杂问题能力有所提高,在处理事件时就要有个好办法,就要学会总结。能否拥有好的工作方式、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善于总结经验。我们只有在做完每项工作,处理完每件事情后,对此进行一次从头到尾、方方面面的总结,分析出其中的闪光点和不完美之处,对不足之处进行改善,总结出一些好的工作方式、方法,这样我们才会有较好的办法去处理事情、解决问题,才不会在遇到一些较复杂问题时手忙脚乱、不知所措,事情处理起来才会得心应手、胸有成竹。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多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积极思考,开阔视野、开阔胸襟、开阔思路。特别是要长期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系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在勤学中多思,在多思中解疑,找到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新思路,不断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篇二】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心得体会

2015年**月至**月是纪律教育月,xx党支部组织学习了xxx党38号关于印发《2013年市xx局纪律教育学习月》的通知精神和党内法规、文件及党章并观看了警示片《引以为戒》及《忏悔录》。这两部专题片通过原市xx区xx局副局长xxx、原xx区卫生局局长xxx、原xx区xx街道办事处副主任xxx以及原xx省政协主席xxx、原xx交通局副局长xxx等等数名领导干部相继落马的事实,揭示了领导干部要慎权、慎行、慎独、慎微的为官之道。也使我们全体党员认识到纪律教育月的重要性,通过学习,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及时敲响警钟,更自觉地贯彻执行有关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思想相互碰撞,各种新的事物、新的思想、新的观念层出不穷,这对我们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带来了很大影响,这就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掌握权力的党员干部在是非面前要有辨别能力,在诱惑面前要有自控能力,在警示面前要有悔过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拒腐蚀永不沾。

反观这些落马者,都是有着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党龄的老共产党员,是他们的党章学得不够好吗?是对党的条例认识不清吗?都不是,虽然都在镜头前痛哭流涕,声声说着对不起党多年的教育,都愿以自己做为反面教材警醒他人,相信他们在位时也看过类似的警示片,但是什么让他们沿着堕落的道路越走越远呢?是贪婪,是对权力及金钱的迷恋,让他们迷失了共产党人的本性。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参加革命为什么的问题,共产党员从加入党组织的那天起,就始终面临着一个“参加革命为什么”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不是一朝一夕、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主观世界改造的长期任务。参加革命到底是为什么?简单地说就是: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和信念奋斗终身,也就是要坚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政治信仰,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原深圳市xx区xx局副局长xxx就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因升迁无望而沉溺于赌博,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二是解决好“现在当官做什么”的问题。对于党的领导干部来说“现在当官做什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也就是为谁掌权、为谁用权,如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这是共产党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权力是魔杖,是双刃剑,可以使人高尚,也可以使人堕落。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只能为人民服务。周恩来曾说过:我们国家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应该和群众同甘苦,共命运;三是解决好“将来身后留什么”的问题。党员干部要加强自身的党性锻炼和修养,要自警、自省、自重、自爱,自觉抵制名利、金钱、女色的诱惑,宁做清官甘苦一生,莫当贪官遗臭万年。

腐败现象根源于剥削阶级腐朽没落的意识形态,它与我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对立,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如果听任腐败现象蔓延,我们党和人民的政权就有可能被葬送。所以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要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一是加强法制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腐败是从权力者思想腐败开始的。腐败的产生首先是思想的堕落,克服腐败现象必须狠抓思想教育。当前,尤其要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加强党性修养,加强道德建设。二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不断扩大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使权力运行过程中腐败行为“不能为”。要始终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都必须经过集体的充分讨论。三是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和任用全过程的监督,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xx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曾指出:要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我们全体党员应该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要通过纪律教育月的学习,对自己从思想上进行一次“体检”,从而树廉洁之心,行廉洁之事,做廉洁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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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6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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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基本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下功夫做好“结合”这篇大文章,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一、充分认识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实践证明,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监督的两种重要形式。新形势下,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于健全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体系,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责、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形成党风正、民心顺、事业兴的良好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早在1941年,毛泽东同志就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指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就决定了我们党必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既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又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批评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既是党的性质和宗旨永不褪色的重要保证,又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党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么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就天经地义。”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监督、评判管党治党和党的建设工作,对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和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确保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义重大。

(二)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是新形势下解决党内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制定实施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部署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依法依纪惩治腐败,推动党的建设开创了新局面,党风政风呈现新气象。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有的地方和单位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既要发挥好党内监督作用,又要发挥好人民群众监督作用。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是有效地防止和惩治腐败的重要经验。”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消除监督死角、盲区,及时发现、解决党内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三)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是健全对党组织和党员监督体系的重要途径。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虽然各有相对独立的结构和功能,但二者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根本性质和目标上是一致的。党组织和党员身处人民群众之中,人民群众对他们的情况最清楚、最有发言权,对他们的活动监督范围广、信息准,可以有效弥补党内监督不足,也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深入开展。同时,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是人民群众监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的党组织或党员违纪违法行为,只有及时启动党内监督程序,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人民群众监督才能取得实效。可以说,党内监督是自律,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是他律。只有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效衔接,才能促进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起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准确把握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目标任务

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关键是要紧紧围绕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坚持主体互动、内容贯通、形式对接、机制协调,切实增强监督的操作性、实效性,确保实现预期目标任务。

(一)积极推动党内监督主体和人民群众互动。《条例》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监督主体及其职责任务作出了详细规定,构建起了主体明确、责任清晰的党内监督体系。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第一位要求。一是党委(党组)要带头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及其领导干部要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与人民群众面对面交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要创新联系群众方式方法,完善民意调查、舆情监测等机制,充分发挥新媒体等信息平台作用,真正做到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二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坚持开门搞监督,让人民群众参与、支持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就从严治党问题多向人民群众请教,尽可能多地掌握第一手材料,真正做到摸透情况、找准问题。要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发挥新技术新手段作用,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三是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要发挥经常与基层群众打交道的天然优势,及时了解、反映基层群众的批评建议。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身处人民群众之中,对人民群众各类意见诉求感受最直接,也肩负着及时向党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诉求的监督义务。要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见诉求,保障、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努力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忠实践行者、党的群众路线的坚定执行者、党的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内容贯通。《条例》第五条将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八个方面,涵盖了管党治党的重要领域和重大问题,对保证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至关重要。无论是党内监督,还是人民群众监督,都要向这八个方面聚焦发力。比如,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监督上,要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织密监督天罗地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让“隐身人”无处藏身,让“微腐败”无所遁形。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的监督上,要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敞开大门、依靠人民群众推进作风建设的重要经验,把内力主导和外力推动结合起来,向人民群众真开门、开大门,发挥人民群众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查找隐形变异的“四风”,释放人民群众监督正能量。对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的监督上,要总结组织部门开通“12380”举报电话等做法,进一步拓宽发现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民间”渠道,建立健全集信件、电话、网络、短信“四位一体”的综合举报平台,让更多群众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来,让党的干部在更广泛的社会空间中接受检验。对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的监督上,要把组织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加强对权力行使依据、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让党员、干部工作、生活始终处于党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抵制“人情文化”“圈子文化”不良影响,不断净化生活圈、交往圈,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三)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形式对接。随着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条例》规定了巡视、巡察、党内谈话、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多种监督形式。人民群众监督形式主要包括直接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检举、控告,向有关部门举报、信访,通过互联网提出批评监督意见,通过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监督等。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必须推动相关监督形式有效对接,做到互联互通、相得益彰。一是推动巡视、巡察与群众申诉、检举、控告更好地对接。巡视是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力保障。充分发挥巡视的利剑作用,必须更广泛、更直接地接触被巡视地区、单位广大群众。通过巡视巡察,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加强人民群众举报线索受理工作,实行规范处置、动态管理,在党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便捷的沟通桥梁,形成强大的内外监督合力。二是推动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与人民群众监督更好地对接。《条例》所规定的这三项制度,是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利器。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实事求是地述责述廉,是不是如实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要让人民群众监督、评判。有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时,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三是推动监督执纪问责与信访更好地对接。信访是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及早发现、及早报告、及时处置;对社会反映突出、人民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有关情况,要及时核实、报告;对重要的检举事项,要集体研究、认真处理。同时,要善于通过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四是推动互联网监督与党内各项监督方式更好地对接。互联网时代,网络是老百姓表达意见诉求、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平台。网络监督具有公开、便捷、高效等优势,成为最受人民群众欢迎的监督形式。对网络上的建言献策、批评监督,要多一些包容和耐心,对建设性意见要及时吸纳,对模糊认识要及时廓清,对怨气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引导和纠正,让网络成为我们汇聚群众诉求、反映民意动态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新渠道。

(四)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机制协调。在监督体系建设中,制度机制具有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作用。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必须推动各类监督机制衔接、协调,增强监督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一是坚持党务公开与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相同步。实践表明,监督对象信息公开透明,是人民群众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条件。要进一步明确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提高党组织重大决策、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廉洁自律等事项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二是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程序相衔接。程序既是防止恣意妄为的约束机制,又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制度保障。要完善人民群众举报线索和监督意见的受理、核查、反馈、落实程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处置过程的及时性、公正性,确保人民群众批评监督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三是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利与保障监督对象相关权利相结合。一方面,要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监督权利放在重要位置,对人民群众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要及时处理,作出回应;要对检举人和检举信息保密,积极预防、严肃处理对检举人的打击报复行为;检举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另一方面,要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党章党规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三、把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落到实处

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是一项需要不懈探索的重要任务。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从转变理念、完善制度、创新方式等方面入手,持续用力、久久为功,促进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辅相成。

(一)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养成在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工作、生活习惯。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淡薄,对监督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把人民群众监督看作是同自己“过不去”,感到“丢面子”“失威信”。实际上,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可以帮助党员干部少犯甚至不犯错误,是对党员干部最好的保护。能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衡量党员干部政治觉悟和思想境界高低的重要标尺。善待批评声音,才是真正的胸襟;欢迎他人监督,才是真正的自信;做到从谏如流,才是真正的智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闻过则喜的雅量、见贤思齐的精神、择善而从的品格,主动接受人民群众批评监督,善于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在保证个人健康成长的同时,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

(二)创新监督方式手段,促进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融合、精准高效。新一轮科技革命兴起,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及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人类生活所经历的一切都在转变。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从未在人类历史上发生过。这不仅更新了我们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也给监督工作提供了新途径、新手段。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以来,通过设置举报专区、开设廉政留言板和加强交流互动等形式,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监督举报。新形势下,我们要站在时代的潮头,把科技革命与监督创新深度融合起来,通过理念的转变、科技的运用、机制的创新,实现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融合、精准高效。借鉴一些地方、部门在人民群众身边设立微信公众平台、开通随手拍一键举报等做法,让人民群众监督更加方便快捷,让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无处藏身。大力推广信访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信访应用和远程视频接访,方便人民群众网上投诉、评价,进一步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信访”新模式。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反映的重要信息和线索及时跟进,不断聚集和提升网络监督正能量。大数据能够揭示人们以往难以认识到的事物内在关联性,是促进监督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要总结有的地方实施“数据铁笼”计划的经验,用大数据编织制约权力的笼子,使权力运行过程全程电子化、处处留痕迹,增强监督工作预见性、精确性、高效性,增强监督结果可信度、说服力。建立情况明、数据准、可监控的数据库,推动各类监督信息跨地区、跨部门互通共享,预防减少举报线索重复受理现象,切实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三)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推动形成人人要监督、人人愿监督、人人敢监督的良好氛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智慧和力量,从严治党必须依靠人民。”我们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营造鼓励监督、保护监督的环境,激发人民群众主人翁意识和监督热情。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有的群众监督主体意识不强,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监督实效。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采取媒体宣传、干部宣讲、专家解读等形式,深入开展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政策法规宣传,帮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有关监督知识,增强监督意识和能力。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违法事实,养成在法治轨道上表达诉求、开展监督的习惯。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对于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群众依法举报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要健全落实监督保障制度,加强对监督者的保护,对监督有功的给予奖励,对监督保障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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