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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汇总20篇)

幼苗不经历风霜洗礼,怎能长成参天大树;雏鹰不经历狂风骤雨,怎能飞上万里苍穹;溪流不经历颠簸流离,怎能交汇于浩瀚大海。而年少的我们,不经历艰苦磨炼,又怎能成为国家栋梁之材。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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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4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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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尤其是对其中所列的“8个禁止、52个不准”以及修订后的《条例》的系统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学习和贯彻《廉政准则》,要重在平时的行为规范和在工作中去落实。《廉政准则》,对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全面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认识到修订后《条例》中各类纪律事项融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纪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还开出了“负面清单”,涵盖八小时内外,哪些事不能干,非常明确标示出来,非常具体,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党员可要小心了。“底线”之上是“高线”,这个“高线”就是《准则》,告诉广大党员要做什么、该做什么、而不再是“不准”做什么。

一、深刻领会《廉政准则》精神实质,认清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

《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廉政准则》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其中有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对于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等突出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我们要认真学习、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着力解决涉及自己廉洁自律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成效取信于民。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贯彻实施《准则》和《条例》,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

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治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坚定共产党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新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通过学习,我充分地认识到《准则》和《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自身廉洁自律,规范从政的信心

《廉政准则》与修订后的《条例》的实施,是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党员干部的有效举措,对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今后我将进一步加强了自身廉洁自律,规范从政的信心。要从以下方面规范自己。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哪里是“不能入”的禁区,哪些是不能触的“高压线”。如果党员领导干部财迷心窍、官迷心窍、色迷心窍,走入禁区,触动“高压线”,就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轻则名誉受损,重则身败名裂、断送前程、祸及家人。

因此,首先自己必须抓好《廉政准则》与修订后的《条例》的宣传学习,将内容熟记于心,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其次,还必须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真正做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三自己要清醒认识到“做官一张纸,做人一辈子”,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这些基本道理,牢固树立勤政为民的思想,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认识和处理问题,自觉当好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工作。

总之,我会自觉遵守《准则》和《条例》的要求,用其中内容约束自己的言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廉洁从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不断优化软环境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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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全文共 11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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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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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8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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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县委组织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学习会议的要求,我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现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谈三点体会

一、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党性修养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不断加强学习。一是加强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中央重要会议精神,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包括认真学习党建理论,消化吸收组织工作成果,认真做好组织工作,深刻领会组织对农村、社区和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要求,不断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以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三是学习牢记《准则》中的“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四个廉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各项条例,提高自身党性修养。

二、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要时刻以《准则》和《条例》的内容对照自己。在生活中,坚定政治立场,追求积极向上,抵制低级趣味,抗得住诱惑,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工作中,端正态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特别要慎重交友、慎重言行;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声誉,坚决维护好党和人民的利益。

三、 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组织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基层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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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教师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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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学党章纪律先锋心得体会

新形势,新任务,新考验,迫切需要我们更加严明政治纪律、恪守政治规矩。守纪律、讲规矩,应始终做到"四个绝对".

不摇不摆,对党的事业绝对忠诚。守纪律、讲规矩,忠诚于党的事业是前提、是基础、是我们的根之所在。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讲纪律、守规矩就是一句空话。有外媒评价,"今天的中国处于1840年以来最好的时期,今天的中国有1840年以来最好的制度,今天的中国是全球各主要国家中发展最好的国家。"外界尚且如此认为,作为一名共产党人,更应顶住一切歪理、消除一切迷惑、抛开一切杂念,始终保持对实现共产主义的坚定信念、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信心。

不折不扣,对党的决策绝对贯彻。守纪律、讲规矩,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不讲价钱、不计私利、甘于牺牲奉献,对中央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同心同德、同向同行、同频共振。当前抓落实的任务十分繁重,"四个全面"的使命尤其艰巨,守纪律、讲规矩,需要我们紧紧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思想行动上同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不打小算盘、不搞后花园,不搞选择执行、变通执行、拖沓执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条心,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切实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不忍不让,对党的形象绝对维护。党的形象,是我们共产党人共同的脸面,需要所有共产党人共同维护,责无旁贷。守纪律、讲规矩,维护党的形象、不容损坏玷污是其中要义。维护形象,重在不忍不让。首先要对自己不忍不让,绝不做学舌鹦鹉人云亦云、口无遮拦,始终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古训,坚持"常若有过、旁若有人"的惯常思维,每日三省吾身,慎小慎微慎独,切实做到不让露水打湿鞋、不让针眼进斗风,以个人的实际行动,自觉为党的形象增光添彩。。其次,要对诋毁党的错误言论不忍不让,理直气壮地作坚决斗争,驰而不息地打击一切损害党的肌体的腐败行为,不让他人给党的形象抹黑涂脏。尤其是要始终牢牢坚守舆论阵地,绝不允许任何人往我们脸上泼脏水,始终做到在党忧党、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在党护党,共同维护好党的光辉形象。

不弯不曲,对党的规矩绝对遵从。"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作一名纯粹的共产党人,就要对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以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一系列党的规矩,做到绝对遵从,既不偏不废更不弯不曲。当前,在绝对遵从党的纪律和规矩上个别干部我行我素,一些地方、有些层面没有很好坚持,导致少数地方党组织的凝聚力不断下降。需要我们每一名共产党员,从我做起,表里如一,率先垂范,切实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时时处处都讲原则、按程序、遵法纪、守规矩。

【篇二】学党章守纪律当先锋心得体会

最近,我参加了两次特别的党课培训,老师的授课让我深受鼓舞和教育。曲教授对党章的读解让我对党组织有了深刻的了解,更加坚定了我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决心;老师深入阐述了党的xx大精神,而且提到了当今国内国际经济形势,使我认识到当今形势和我国对策。在学习中,我始终抱着认真的态度学习,下面就我学习体会汇报如下:

党章在党内占有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实践活动中,有两个重要文献:一个是党的纲领,一个是党章。组织学原理上,组织和规则的关系是:任何组织都有规则,规则把组织凝聚成整体。党是个组织,而党章就是规则。党章是与时俱进的,xx大党章注入了新的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

发展观的问题至关重要。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是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重要飞跃。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科学发展观是我们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我们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以前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上升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从三位一体发展为四位一体,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通过党课学习,我对党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入党的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又让我想起了平凡而伟大的战士——张思德。党章篇幅不长,但每段内容、每个观点都是以科学的理论为基础,都是宝贵的实践经验的结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觉得学习党章是更好贯彻落实“八荣八耻”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科学发展观同时又是一个需要我们不断发展完善的理论,我们只有通过循序渐进地学习才能对它理解得更透彻,才能在思想上保持先进性。科学发展观作为我们党最新的发展理念和执政理念,我们一定要落实实践。汶川地震是一个惨痛的记忆,同时我们从中也得到经验教训,防震减灾的建设和改革发展需要紧紧相连。首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面对震灾的国情,尤其面对汶川地震的发生,我们的能力与经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还十分突出,防震减灾工作体制机制还不完全适应。相信我们通过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一定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

学习了党章就要用党章中的要求规范自己。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应该具备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成为高素质的文明学生。做到坚持学习科学文化,加强思想修养,投身社会实践,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把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我们工作和学习的指导方针,树立远大的社会主义理想,贡献一份小小的力量。

改革开放历经三十年,我们或许未曾全部亲眼目睹。但当我们学习党章,当我们深思科学发展观,当我们回首过去的生活,我们都会发现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贯彻学习党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树立勤俭节约意识、艰苦奋斗和环境保护意识,生活中不奢侈消费……以实际行动响应党和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号召。当然,最根本最重要的还是树立学习意识。新知识层出不穷,一刻不学习便会被社会抛在背后,所以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必须要有长远的眼光,看到这种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终身学习,真正做到“与时代同行”,真正实践“少年强则国强”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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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学习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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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公安队伍里的一份子,我深知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神圣职责。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均与小至公安形象,群众满意度,大至国家安危,社会荣枯息息相关。《人民警察法》里“担任人民警察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这一规定,高度地概括了人民警察作为一个执法者,应具有特殊的修养和道德风貌。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不仅应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和健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决定了我们应具有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具体表现在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立场坚定,爱憎分明;刚直不阿,威武不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精通业务”的特殊品格。

(一)立场坚定,爱憎分明

毋疑置否,人民警察的立场是国家的立场,是人民的立常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同时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归宿。我们必须站在这一立场上,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以之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凡是利国利民的事,我们就旗帜鲜明地去支持,去保护,否则,就反对,就打击。

(二) 刚直不阿,威武不屈

我们在履行职务时,必须敢于主持正义,不畏强暴,不阿权贵,也就是说要有硬骨头精神。我们经常面临着两种压力:一种来自当事人的怨恨报复,一种来自上司权贵的说情干扰。对这两方面的压力,

我们应采取什么态度,是抗争还是屈服,是战斗还是妥协?对人民警察而言,无疑是一场严峻的考验。

(三)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严格执法(见《警察法》

第四条) 我们的职责本来就是“用法持平”、“依法公断”。受了贿赂,就会身不由己地受人支配,就会有“吃了嘴软,拿了手软”的精神负担。 所以,我们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廉洁奉公,在种种诱惑面前不为所动。

(四)努力学习,精通业务

公安执法是一个具有严密性的社会工程,要做好公安工作,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较高的业务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唯一的办法,就是努力学习。

首先,我们必须总之,具备上述六条,才是一名称职的、合格的人民警察。在职的任何人民警察都应该通过自盛自悟、自律,通过学习,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以便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1.民警学习讲政治守规矩纪律警风心得体会

2.机关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3.公安局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4.关于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5.个人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6.学习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7.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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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全文共 1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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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决心,为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明确了任务,能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廉洁从政,给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设置了一条红色的“高压线”,更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为人底线”。而学习、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深入理解掌握《准则》、《条例》内涵 ,做学习表率

首先,学习内容上要注重重点与全面结合。《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基础性法则,但毕竟是“若干准则”,不可能囊括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全部规范。因此,在重点学习好《廉政准则》的同时,要与学习《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章》等规定和文件有机结合,做到重点与全面有机统一。其次,在学习方式上要注重灌输与警示结合。在督促广大党员干部熟读《廉政准则》内容的同时,我们将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开展警示教育、廉政文章评选、廉政课宣讲、廉政知识测试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增强学习效果。原原本本学《准则》与《条例》,要熟知要义,更要形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标准树起来,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做到心中有敬畏,头上有戒尺,才能在三大建设中让党员干部筑牢“防火墙”。检察干警更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准则》、《条例》的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一种意识,把学习作为提高能力素质、推进事业发展的根本之道。通过学习补牢精神之“钙”,正确理解“纪律”与“法律”的关系,自觉筑牢遵规守纪的思想防线。

二.严格遵守党的四大纪律,做抓落实的表率

《准则》是目标、是方向,我们重在领会其实质;《条例》是基石、是起点,我们必须逐条掌握内容,做到行有所止。身为检察官,我们要带头敬畏纪律,带头遵守纪律,带头维护纪律,带头接受监督,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同时以条规为方向,进一步细化完善人、财、物、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实际工作生活中,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到党员自身的廉洁自律在各项工作中的重要性,要能顶得住歪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一些歪理邪说在社会上流行,在正确行使权力时,就必须严格落实《准则》、《条例》精神,提高觉悟,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不被歪理邪说所俘虏。要耐得住清贫。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抗得住诱惑,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特别要慎重交友、慎重用权;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声誉。

通过学习,笔者深刻感觉到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更加具体、更加严格、更加实用;对于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广大党员同志“严以修身、严以律己、严以用权”也将起到不可磨灭的促进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既要勇于监督别人,更要勇于接受监督,检察干警将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必修课,使“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真正成为每个检察干警恪守的职业道德和自觉行动,以人格力量赢得群众信赖,以公平公正办案作风赢得群众满意,让司法更显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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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政协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7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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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了深入抓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贯彻落实,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扎实深入推进政协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政协党组和机关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组织专题讨论,政协机关党组立即作出对学习贯彻工作的具体要求,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并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过学习,我认为,一是《准则》和《条例》细化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是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和实践成果。二是《准则》围绕廉政自律主题,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从负面清单转为正面倡导,从底线防守转为标杆引导;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道德底线。三是《条例》紧扣“六大纪律”,立规矩、明纪律,划出行为禁区,明确违纪结果;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两部法规通篇贯穿“全面”和“从严”思想,坚持立德立规并举,治标治本结合,实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有助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面前,对于最大限度地防治腐败、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具有深远意义,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带头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措施更实。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担当、敢于较真,切实把纪律建起来、紧起来、严起来。为全机关树立崇尚制度、遵守制度、维护制度的良好风尚,为推动机关工作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供坚实纪律作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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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讲规矩有纪律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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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对遵守政治规矩进行了全面阐释,并提出“五个必须”的重点要求。在新形势下,党中央强调守纪律、讲规矩,切中了时弊,抓住了根本,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不仅对进一步从严治党和深化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指明了方向,而且丰富了党的纪律建设理论。作为一名处长更应该带头“守纪律、讲规矩”,适应新常态需要。

一、“守纪律、讲规矩”必须步入新常态

(一)守纪律、讲规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政治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斗争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党内工作惯例。从严治党根据什么?就是靠党的纪律和规矩。党纪严于国法,对党员的要求除了有国法的要求,还有党纪的要求,治党从严就要从严格党纪抓起。“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对一个党员来说,纪律和规矩是高压线;对一个政党来说,纪律和规矩是生命线。我们稽查局一个党员占86%的团体,如果人人都无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为所欲为、胡言乱语,不遵守各项规定,必然要出现问题,所以从严要求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

(二)守纪律、讲规矩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实现途径。习近平指出,“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能不能守纪律、讲规矩,是领导干部党的观念强弱的试金石。90多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够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条重要经验,就是把反映全党统一意志的纪律和规矩变为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然而,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或在执行要求方面打折扣、搞变通,做“两面人”;或为了仕途升迁,大搞人身依附、“山头主义”,等等。不守纪律、不懂规矩,长此下去就会言行失当、失范、失控、失节。作为处长就要带头受纪律、讲规矩。

二、严守党纪党规没有选择项

(一)党的纪律,既是“紧箍咒”,更是“护身符”。敬畏纪律,并不是允许“不作为”,而是要在行动上有所戒惧、有所节制,自觉在纪律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行使权力。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遵守执行没有选择项。在遵守纪律问题上,没有重要不重要之分,没有大小之别,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在党内没人有资格搞特殊、当例外。“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守纪律、讲规矩是共产党人的政治基因。入了党的门,成为党的人,守纪律、讲规矩就不仅是对党庄严的承诺,更是责无旁贷的义务和终身必修的功课。

(二)要自觉学习,学纪懂纪,才能守纪用纪。不学、不知、不懂,遵守、执行、维护就无从谈起。党对严守纪律的要求是不变的,但纪律的具体规定是发展的。作为处长必须树立主动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无论是身在领导岗位还是作为普通党员,都要把学习纪律作为日常功课,生命不息学习不止。处长要在学习中树立辩证思维、转化观念,正确看待纪律约束与纪律保护之间的关系,主动把党的纪律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和人生准则,铭刻于脑、烙印于心,将纪律转化成自律,使有意识的遵守转化成无意识的遵从,带领干部自觉守纪用纪。

(三)党纪党规,既是警示的“红线”,更是带电的“高压线”。作为处长应多学一学禁止性规定、责任性条款,从学习中得到警示;要多看一看那些跨越“红线”、碰触“高压线”者的可悲下场,从感悟中得到警醒。要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时时牢记、刻刻敬畏,心中始终要有一种“怕”的感觉。这种敬畏、这种“怕”,不是胆小怕事,不是谨小慎微,而是对党的纪律从心底里的敬重,是对自己的自我约束、自我警醒。这种敬畏,这种“怕”,是一种精神境界,是一种明智选择,更是一种政治上的成熟,是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基本素质。党员干部敬畏纪律、严守规矩,既是对党和人民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是必须固守的底线。对每一名党员干部来讲,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当然,敬畏纪律,并不是允许“不作为”,而是要在行动上有所戒惧、有所节制,自觉在纪律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行使权力。

(四)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遵守执行没有选择项。在遵守纪律问题上,没有重要不重要之分,没有大小之别,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无论是明文规定的党章、党纪、国家法律,还是长期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都是每个党员必须自觉遵守的规矩;不论党龄长短、资历深浅、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只有遵守执行的义务,没有违反的权利,在党内没人有资格搞特殊。作为一名党员、一名处长,更应当坚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把遵守党的纪律贯穿日常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不讲条件,不走过场,不搞变通、不打折扣,切实做到有人监督与没人监督一个样,八小时之内与八小时之外一个样,工作圈与社交圈、生活圈一个样。不能因为事关重大就去遵守执行,事小责轻就放松遵守执行。所以,应日复一日、持之以恒,通过不懈坚持,使之成为一种习惯,升华成一种文明素养。“律己方能服人,身正方能带人,无私方能感人。”在遵守纪律上,作为处长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实际行动为广大党员干部树标杆、立镜子;应带头维护纪律,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板起脸来开展批评,握起拳头开展斗争,对于违反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行为的,要带头进行批评抵制,推动全局形成敢于批评、善于批评的氛围,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形成守纪律、讲规矩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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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守规矩严纪律转作风促落实个人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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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态度决定着他的行为表现。那就是他的“作风”问题。态度上认识不到位,也就是“作风”不好,那么学校的教育教学环境也不可能得到优化。要优化环境,就需要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当然,还需要一些合理、可行的制度的约束。

下面我就个人的一点认识,谈几点想法。

第一,学校的制度需要组织教师强化学习,强调遵守制度与不遵守制度对个人的影响。在有些制度的学习过程中,我发现一个问题,组织者唾沫横飞,学习者不知所云。还有些人在下面就会说,说是这么说,其实到时候都一样的呢!不知道是学校的历史如此,还是个人的认识不足。反正就是有人对制度“不屑一顾”“充耳不闻”。所以,我觉得制度要执行,就不能有人情成分或面子问题,否则就会使制度流于形式,使制度变成一纸空文。

我觉得,这些其实都可以量化。就比如开会,定为几点,就准时开始,发现迟到的、会中聊天的、批改作业的、看报的、玩手机的等等。应该给予相应的扣分,如果说扣一分,扣多少钱,我想效果会好得多。不然,总避免不了会出现各种问题。大家不是都在说,人是有惰性的吗!这就像学生考试,如果监考教师不负责,那么一定会出现很多人作弊的情况。

第二,学校领导干部、广大党员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同样的制度,如果这些人违反,应该加重处理。至少,大会点名批评是要的吧!如果,真的有事,那要事先说明,叫大家知道。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做领导的、或者优秀的什么人,如果出现了违反纪律的情况,没有任何说明,那么“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难免出现“上效下仿”。上有其效,下必仿之,问题的症节就在这里!

第三,评优评先需要量化,与日常表现、工作挂钩。就比如,现在有些人利用上班时间炒股、打游戏、看电影。甚至有些人边上课可以边看电影或边打游戏。我觉得这是很不好的现象,说严重一点就是渎职。作为教师,不管是授课还是管理班级,都是需要用心的。花时间备课,花时间去反思,很多事情如果用心去做,是会做的更好的。有些人抱怨自己管不好班级,在教学上没有进步,却有时间在上班时间打游戏、看电影,做这些不应该在上班时间做的事。说到底,人是需要有纪律约束的。如果没有严格的纪律约束,谁都会“玩忽职守”。

第四,学校应该时常组织教师学习。说到这一点,我就觉得学校的工作太多的压在了那么几个人身上,认真的人会比较累,工作也不一定做的很好;不认真的人,只是挂了一个什么什么“名”在身上。关于组织学习这方面,其实学校这两年做了比较多的事。但很多时候,因为大家都很“忙”的缘故,学习只是流于形式。就比如这个学年的“校本培训学习的十个材料”,有几个人是认真学习了的呢?连期末的学习心得又有多少人是真正的“学习心得”呢?我想说的是,组织教师学习,要质量,不能只求数量,否则真的是没什么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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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党员干部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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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全体人员进行了“两严”集中学习,通过“两严”学习,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新形势、新任务、新考验下,迫切需要我们更加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如何才能做到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呢?结合本人政治素养和工作实际,我认为要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我们要认真学习习总书记重要讲话、深刻领会党中央的重要精神。纪律是党的生命、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我们党是肩负着历史使命的政治组织,必须要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定力。作为一名党员,一名普通的放射科医生,必须要强化规矩,执行的各种要求、标准、尺度,使自己成为真正“懂纪律、守规矩”的人。要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要和党组织保持一致。要明底线、知敬畏。

主动地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线,不打小算盘,切实遵守党的规章制度。

二、维护党的形象,树立党的威信。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党的形象是我们共产党人共同的脸面,需要所有党员共同维护、责无旁贷。维护党的形象,始终要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古训。不该说的话不要说、不该想的不要想、不该做的事不要做,切实做到不让露水打湿鞋,要以个人的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好党的形象。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对诋毁党的形象的错误言论不忍不让、理直气壮地作坚决斗争。不让他人给党的形象抹黑涂脏,要始终做到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在党护党,维护党的光辉形象,保持党的绝对权威。

三、遵从党的规矩,执行党的安排。“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是我们党的基石和保证,也是每一个党员必须坚守的政治生命线。我作为一名党员更要对党章、党纪、国法以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一系列党的规矩做到绝对服从,不偏不废、不弯不曲。要听从党的召唤,执行党的安排,对党忠诚。

四、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做为一名卫生工作者要对卫生事业尽心尽力。既然选择了卫生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为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努力创新。以“假如我是服务对象”活动为楔机,结合自己的岗位职责,牢牢把握“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宗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能力,为病人服好务。

总之,作为一名党员,我们要从思想上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树立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严于律己,踏实做事,老实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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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公安局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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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警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安排,3月20日下午,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集中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

全市公安机关广大民警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开展“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集中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厅和市局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严肃的态度投入学习教育。

同时,全市公安机关各单位、各部门将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计划、细化工作措施,高标准地抓好各项规定动作的落实,绝不能敷衍了事、走个过场。要从本地、本条线的实际出发,突出“学、查、改”重点,推动学习教育深入开展,确保学习教育取得实效。领导干部带头,抓好学习、带头排查问题、带头落实整改。党员民警带头,在学习教育中自觉锤炼党性原则,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和规矩意识养成,把深层次的问题不足和风险隐患查出来、改到位。机关部门带头,推动机关转变作风,改进机关服务指导基层的方式,提高机关服务基层的水平。从基层单位反映的工作意见中,查找部门管理、民警作风上存在的不足,把解决业务、队伍和作风上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健全管理制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发生。

这次集中学习教育,内容比较丰富、安排比较紧凑,时间一个半月,分为三个步骤。市公安局党委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抓好学习教育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切实做到两手抓、双促进,努力把民警思想境界上的提升转化为干好工作的动力,为顺利推进今年全市公安工作、做好党的十九大等系列重大安保维稳工作提供坚实的思想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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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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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是一名党员干部的基本素质,是对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对党忠诚度的重要考量。

自己作为一名20多年党龄的共产党员,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教育和教育管理工作的老同志,应该自觉遵守党章,严明党的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守党章,重修身,襟怀坦白做好人。自己要自觉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坚决维护党章,对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要牢记党员宗旨,践行党员模范作用,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到的,自己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自己解决不做。要注重个人修养做好人,注重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恪守做人原则,诚实做人,踏实做事,扎实做学问。把心思放在工作上,用行动说话,多做实事,不搞说的没有做的多,不搞说一套做一套,平等对待每一个人,不搞领导面前是孙子群众面前是老子,堂堂正正做人,精精神神做事,不求官做大,只求事干多少。还要认真掌握好知识和本领,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为群众谋利益需要相应的能力和水平,只有努力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才能使自己的工作有质量,进而在为人民服务中体现人生价值。

守纪律,讲规矩,严于律己保本色。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教体局各种规章制度。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坚持组织原则、恪守规矩,对上对下讲真话、实话。要强化自律意识,严于律己,要讲修养、严治家、从严自律,修正身心,抵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洁身自爱,襟怀坦白,低调做人,高调做事。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定,遵守各项制度,努力做到勤政廉政,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敢担当,有责任,恪尽职守创业绩。树立责任意识,忠实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是对我们每个党员最起码的要求和最低标准,也是我们所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都肩负着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重任,是否能圆满或比较圆满的完成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任务,在工作中认真的履行和实践自己应负的责任,又是我们完成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干一行,爱一行,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是在平凡工作岗位上争创佳绩的最好诠释。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但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勤恳敬业地履行职责,是有效的开发能力、拓展能力的前提。不论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都要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忠实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牢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个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敢于负责的人,才能在事业中保持高昂的激情,在工作中充满活力,才能在平凡的工作中创造不平凡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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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机关人员关于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超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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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下午,县水资办立即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办公室“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超”主题活动。结合我县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当前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办公室里研究决定成立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题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安排部署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二是强化单位职能。办公室结合目前水资源管理工作特点,强化水资源管理考核、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职能,加强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市考指标对接和水资源费征收任务的完成。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办公室决定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单位作风建设,从思想上、纪律上、作风建设上、工作效能上下功夫,办公室领导以上率下,同志加强自律,真真正正做到改变工作作风。同时,在单位内成立督查组,随时对全单位进行督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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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全文共 18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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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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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严守纪律做合格党员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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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挑战需要新理念,新机遇呼唤新作为。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做一名“四讲四有”合格的共产党员,我认为,明规矩是应有之义,守纪律是人格底线,强担当是努力方向。

明规矩方能知进退。俗话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率先出台“八项规定”,以上率下,纠正“四风”,展现了“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四中全会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也对学规矩、知规矩、懂规矩、守规矩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以为,法律是公民的最大规矩,党章是党员的根本遵循。作为国家公民,要愿意学习法律、善于运用法律;作为党员干部,要争当“四讲四有”合格党员,必须把规矩挺在前面,不忘自己与党的约定,谨遵自己的入党誓言,履行自己的党员义务,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守纪律方能修正果。“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是习总书记提出的20字好干部标准,清正廉洁是好干部的基本要求。君不见,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在纪律面前如果没有守住底线、守住尊严,腐败毁了他们自身的形象,更为党和政府抹了黑。修身齐家方能治国平天下,我以为,守纪律是为人处事的底线,是干事创业的基础,不守纪律犹如“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误入歧途,非常危险。作为一名青年干部,必须扣好廉洁的第一颗扣子,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做到坚守本心、坚持正道,才能走得稳、走得远,逐步成长为“可爱、可信、可贵、可为”的有用之才。

强担当方能展作为。克强总理一句“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言犹在耳,“事事当争第一流、耻为天下第二手”是阳湖大地全体党员的精神动力,“担当有为、惠民律己”是武进全体党员干部的目标追求,而作为青年党员,更应该有自己的信念、理想和抱负。我以为,“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对基层干部,理想和信念就在每天的工作中,就在群众的期盼中,就在发展的蓝图中,关键要勇于担当,敢于作为。我们只有脚踏实地,把干事创业作为自己的天职和使命,在难题面前,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在矛盾面前,敢抓敢管、敢于碰硬;在风险面前,敢作敢为,敢担责任,才能无愧于党员身份、无愧于百万的武进人民、无愧于自己的人生价值,实现事业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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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党员2024年纪律教育月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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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四天的大别山党性教育专题培训已经结束了,总的来说感触很多,收获颇丰。开学典礼上,董部长从统一思想、把握主题、严格纪律等方面对我们提出了殷切期望。学习期间,按照学校的要求和培训计划,我和大家一起积极参加了课堂教学、现场教学、体验式教学、访谈式教学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特别是穿红军服走“志仁小道”、红田惨案遗址前回忆革命志士事迹、重温入党誓词、激情唱响红歌、深入农户体民情等等教学活动给我们大家留下了深刻而美好的回忆,毫不夸张地说是:处处都能感受到精神的洗礼和纯朴的民风;处处彰显红色文化持久传承的无限魅力。通过学习培训,我深刻感受到了大别山“坚守信念、牢记宗旨、顾全大局、勇于担当”的精神,理想信念更加坚定,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更加牢固,加强修养、提高能力的目标更加清晰。期间,我反复思考了一句话:入党为什么,在岗干什么?

革命先烈为什么能够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为的是什么?我觉得,他们为的是党的事业。正是这些无数先烈的英勇奋斗,才创造了新中国,使我们能够在今天幸福的生活环境当中建设新中国。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没有战争年代革命先烈在枪林弹雨中厮杀冲锋的环境,但是我们现在在进行一场新的战斗,这场战斗,就是要在我们的手里,把新中国建设得富强起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当前,就是要把我们的事业发展得更快一点、让人民的生活更好一点。

十八大提出实现“中国梦”,实现两个翻番。而要实现这个奋斗目标,就要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达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包括哪些内容?它包括政府、企业、社会三个方面,三者各行其道不越位、不错位,这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注重社会的力量,宣传部的工作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工作。宣传部的工作就是起到了发声、传播声音的作用,也应该起到引领、组织、统帅的作用。我们就是要宣传我们的意识形态,不能失声。第二个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包括两方面内容:法制和民主,在国家治理手段上法制化、民主化。民主化的过程不能走偏,言论自由可以评论,但不能与法律政策相抵触,不能不负责任,不能造谣、传谣。媒体是个社会力量,力量巨大,它的作用是迅速放大,迅速扩散某些声音。这就要求媒体要负责任,不能造谣、传谣,要客观公正,不能以偏概全。

区委宣传部的工作一言以蔽之就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其中一员,我将一如既往的执行过去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想法,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大力宣传。在认真做好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宣传中的作用。通过在主要街道、人群密集处设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方针”和“遵德守礼”提示牌、在各学校制作“图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板、餐饮单位放置文明餐桌宣传板及文明餐桌提示桌牌等方式,形成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活场景和社会氛围。(二)积极培育践行。一是继续做好经典诵读工作。发挥传统文化怡情养志、涵育文明的重要作用,组织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和在校学生养成读中华经典、用中华经典的习惯,我区的经典文化诵读活动已经作出了特色,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我区的美誉度,特别是这次文明卫生城市评选中,我们的这项活动得到了充分肯定,我们要继续加强这项工作,使经典诵读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二是加强道德模范培育。首先要积极、努力发现典型。在全区各乡镇、社区、部门广泛开展道德评议活动,通过选树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类型的道德典型,使道德模范评选更加贴近群众,增强道德模范的人格感召力和凝聚力。其次不能让典型吃亏,要最大程度上给予物质与精神上的支持。建立关爱机制,组织人员走访慰问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帮助解决生活难题,鼓励他们积极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树立道德模范社会褒奖的价值导向。三是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坚持以改善群众文化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挖掘本土文化资源,把“送文化”变为“种文化”,实现全社会共建、共享、共乐文化发展成果,不断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四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是主观自由选择,行动没有强制性,不图物质报酬,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奉献自己力所能及,非本质工作范围。我区做好志愿服务遵循5个原则:1、做好起步,逐步规范。志愿服务的组织者本身就是志愿者,有个过程,慢慢来,不能急于求成,好大喜功,不能把好事做坏。2、自主自愿,力所能及。刚起步要引导、要组织、要服务。不能说我搞了服务,他没有,他就是坏人,这是绝对不行的。不搞一刀切,不搞行政命令,这是发乎心灵的东西,社会和政府有助推的力量。3、既要伟人大事,也要凡人善举。伟大的人,做了伟大的事,我们当然要学习要推广。凡人善举,我们也要学习推广,不要“高大全”。4、注重志愿,做好引导。志愿服务活动和我们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高度一致的,公职人员做好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要起要起模范作用。5、要尊重志愿者。有些人做好事,为的是出名,上电视、上报纸,这种做法没有错,要尊重他们。有些隐姓埋名,更要尊重他。(三)持之以恒、一抓到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周期长、见效慢的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坚持经常化,持之以恒,一抓到底。

作为宣传思想部们的一名共产党员,我的工作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态度,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加快召陵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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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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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上午,市住建局召开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准则》)。会上,石磊局长进行了动员讲话,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准则》提出了要求。

会议指出,《条例》和《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重要的政治任务,各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感,认真组织学习宣传,促进各项日常工作的开展。

会后,石局长强调,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条例》和《准则》提出的要求,严防死守,抓住每一个漏洞,真正将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外化于行,内化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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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市委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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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项党内法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准绳和纪律要求,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基线和纪律底线,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作为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在学习贯彻两项法规上必须坚持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走在前列。

一、党纪戒尺刻于心。学习感到,《准则》和《条例》体现了依规治党、以德治党和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一个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供行为导向“坐标”,一个为组织和党员划定了禁区“雷池”。学习、宣传《准则》、《条例》是各级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好头,为官兵做好表率,先学一步、深学一层,把《准则》、《条例》印刻心中,时时思量、事事对照、处处谨行,切实打牢廉洁守纪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根基。

二、党纪戒尺落于行。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军队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两项党内法规,必须时刻牢记宗旨、坚定信念,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当好部队创新发展的领路人、为官兵排忧解难的贴心人、廉洁自律的带头人。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慎独慎权、干净干事,不插手基层敏感事务,不损害官兵利益。必须加强道德修养律己正行,注重小事,管好小节,净化“三圈”,洁身自好,谨言慎微。

三、党纪戒尺在于严。习主席强调指出:“军队守纪律首要的是遵守政治纪律,守规矩首要的是遵守政治规矩,并且标准要更高、要求要更严。”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不仅在于真学实学,更重要的是坚定坚守、严抓严管。作为领导干部要自觉强化担当意识,在带头践行《准则》、《条例》的同时,更要当好法规纪律的监督者、维护者。要严格刚性执纪,对思想不重视和贯彻不坚决的严肃追责,对违规违纪的现象和行为,发现就抓、露头就打,绝不搞下不为例、有情可原,使《准则》和《条例》有力度、有权威、有实效,切实营造好风清气正的部队环境,为战斗力生成提供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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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超心得体会

全文共 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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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落实城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责任担当,提升工作效能,促进全局市容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县委安排,2月15日,县城管局召开“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超”集中整治活动安排会,局党组成员和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

会议明确了开展活动的指导思想,全面安排了集中整治的内容,详细部署了在全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零事故、提升效能促赶超、环卫改革促发展、城市治理提水平、“三项机制”激活力和执纪问责传压力等“六个专项行动”。

局党组书记、局长张青强调,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必须抓领导带头,以身作则;抓问题整改,转型发展;抓措施落实,不走过场。要以整治活动的成效推动城管追赶超越,以城管加速发展体现整治活动成效,切实做到整治活动和城管工作“两促进、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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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干部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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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通过从中央纪委网站学习刊文《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体会很深,感想颇多。从我们党目前的工作重心看,从严治党确实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不能有一丝的马虎,必须把党的纪律放在首位。所谓党的纪律,简要说就是党内各种规矩,作为纪委书记,必须要坚决做到守规矩,不破底线 ,切实加强纪律建设,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为口东在经济新常态下实现新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理论素养

“学思践悟”专栏至今已刊登四个专题10多篇文章,我街道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了专栏文章,文章语言精练而颇具张力,意蕴深厚而回味无穷,读来不仅朗朗上口、十分过瘾提气,而且总是发人深思、予人启迪。

王岐山同志指出,学习、思考、实践、感悟是一个学而思、思而践、践而悟的螺旋式上升、循环往复的过程,永无止境。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当作一项重要任务,紧密联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在学、思、践、悟中不断提升自己,坚守责任担当,提高履职能力,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学思践悟”也成为了基层单位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效指导。

二、突出主责,加强干部责任担当意识

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党工委书记是一个领导班子的班长,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带头人,必须坚持“严”字当头,首先要严格要求、严明纪律、严加管理、严肃考核、严厉问责,使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只有班长真正负起了责任、带了好头、管好了班子成员,这个班子才是守规矩、有原则、讲纪律的集体,才会自觉远离腐败。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我街道做到“四抓四到位”。 一是抓责任落实到位。我街道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了本单位总体工作布局,并与31个基层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到班子成员。党工委书记与班子成员逐个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书,明确班子成员在加强自身廉洁自律的同时,要管好分管部门人员、工作片基层干部。每年进行廉政勤政谈话,严格执行街机关管理各项制度规定,贯彻执行党工委街道办制定的关于村级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十不准”,严格履行责任到位不出偏差。二是抓制度建设到位。制定完善了机关作风建设“八条禁令”、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制度、干部“十不准”制度、禁止街村干部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管理规定等制度。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注重抓好细节、小节监管,明确包片领导、驻村干部、主管部门各级干部监管责任,使制度真正落实好、真管用。三是抓干部教育到位。坚持村干部季度例会制度和坐班制度,在部署当前重点工作任务的同时,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每季度组织街村两级听党课和警示教育篇,以民主决策、村务公开、权力运行等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利用身边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加强村干部的廉洁履职警示教育,保持警钟长鸣。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对矛盾问题突出村的村干部,以及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的各级干部,我亲自进行约谈,一对一进行谈话提醒和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达到处分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四是抓监督管理到位。对“三重一大”事项,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促进决策公开透明。注重对基层的监督把关,对各村上报的重大事务“六步决策法”层层审批把关,各村支取5000元以上代管资金,由驻村干部,包片片长,主管农业的副主任签字把关。凡是超过5000元以上小型工程严格经过“六步决策法”走民主程序,并在纪委备案。

三、廉洁从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王岐山同志的重要讲话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高度,进一步阐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内涵,指导性、针对性很强,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而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最根本、最重要的要求。我们的工作就是反腐败,就是协助党工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腐败就不能当老好人,就要敢于得罪人。能否保持清正廉洁,直接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头脑,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和纪律观念,以对党、对国家、对组织、对家人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严格落实“三严三实”,努力成为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纪检监察事业的政治上合格的干部。

总之,当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不容易,当好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就更不容易。我们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做好表率,以维护党纪、政纪为天职,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去,才能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做一名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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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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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印发,这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采取的重大举措。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以卓有成效的巡视工作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一、深刻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并列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修订出台巡视工作条例,必将对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产生长远和重大的全局影响。

条例使党内监督的作用更加彰显。巡视工作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要求,巡视工作要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是否有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这使得巡视工作目标更明确,责任更清楚,措施更具体,使巡视工作这个“既具有常规的上级监督的优点,又弥补了常规的上级监督的缺点”的党内监督方式得到强化,作用将更加彰显。

条例使巡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条例制度设计对巡视工作更具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条例规定: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两个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廉洁、组织、纪律、工作、生活纪律等问题。这些具体规定,构成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内容。

条例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路径更加清晰。条例出台,就是“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条例要求中央和省级党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并从组织机构、巡视内容和对象、各种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和责任程序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这个巡视工作的顶层设计,为全面从严治党明确了更加清晰的路径。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制度创新

条例根据巡视工作实际,对巡视工作制度进行了创新,拓宽了适用范围,明确了责任主体、强化了问责条款,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条例结构更加清晰。条例对条文结构进行梳理调整,修改成机构和人员、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程序等方面,从形式上保证法规所应具有的规范性,使内容得到整合,更易把握、理解和操作。

条例内涵更加丰富。条例突出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重点明确“三个责任人”,即党委书记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条例聚焦现实问题,强调要重点巡视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强调权责对等,对巡视组失职、渎职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追责条款;注重办事程序,详细规定巡视组开展工作各项程序,明确有关部门处理巡视问题的时间、任务和方式等。

条例规定更加严格。条例严格根据党章制定,并与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衔接顺畅,规范准确;突出作风问题,要求重点巡视腐化堕落和违纪违法行为,重点解决事关巡视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体现“全覆盖、一盘棋”,强化责任和纪律。

三、齐心协力将条例落到实处

我们必须以高度思想和行动自觉,认真将条例落到实处,切实使巡视工作成为强化党内监督和纪律约束、惩治腐败和改善党风的有力武器。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并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各级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担当起领导责任。要加强学习,把思想统一到条例规定上来,为推动巡视工作常态化打牢思想基础。要开展调研,深入研究健全完善巡视工作领导体制等重大问题,推动形成既符合实际又科学有效的巡视工作制度。同时,加强督导,明责任、狠落实、严要求,确保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群众对巡视工作评价机制。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巡视工作的再启程。但是,巡视工作能否取得新成效,更应考虑到群众的切身感受,交给群众进行检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当做巡视工作的重要线索。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主体的作用,让群众看到把巡视成果运用到正风肃纪和惩治腐败的效果,调动群众参与巡视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群众评价体系,组织群众对巡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评价,并努力形成有关群众评估的长效机制。

全体党员要懂规矩、守纪律,增强执行条例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好巡视工作需要全党同志齐心协力。只有充分调动全体党员积极性,才能形成将条例落地的合力。广大党员要准确把握条例规定,实事求是向巡视组反映问题,有担当地提出合理化建议,以高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共同做好巡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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