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合集20篇)

幼苗不经历风霜洗礼,怎能长成参天大树;雏鹰不经历狂风骤雨,怎能飞上万里苍穹;溪流不经历颠簸流离,怎能交汇于浩瀚大海。而年少的我们,不经历艰苦磨炼,又怎能成为国家栋梁之材。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心得,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浏览

3098

作文

960

坚守纪律底线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95 字

+ 加入清单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对于一个党员,纪律是高压线;对于一个政党,纪律是生命线,而作为一个再企事业单位的员工来说,是最最基本的原则。

在3月底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再次强调了严明纪律的重要意义,提出了纪律建设的明确要求,指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方向。各级党组织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个松松垮垮、稀稀拉拉的组织,是不能干事,也干不成事的。但在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或是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或是口无遮拦、乱评妄议,或是自由散漫、目无组织,或是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或是说情拉票、跑风漏气。凡此种种,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这些问题如果不下大力气整治,就会像传染病一样蔓延开来,最终严重危害党的肌体。

在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五个必须”,这正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规矩。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这些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不能触碰的红线。党员、干部党性强不强,对党是不是忠诚,这“五个必须”是重要的考验、根本的检验。

邓小平同志曾说过,“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对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在一个13亿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尤须严明纪律、严守规矩。只有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保证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步调、令行禁止,才能将我们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而作为一名员工,心存敬畏,就会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就会从严要求自己,慎言慎行,反之,一个人一旦没有就了敬畏之心,就敢罔顾党纪国法,把自己摆在“特权”位置,做一名“特殊员工”,就敢越“雷池”、闯“红灯”、踩“底线”,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一些员工之所以跌倒在权力、金钱、美色等关隘上,就是因为失去了敬畏意识,心存侥幸,胆大妄为,最终一失足成千古恨,追悔莫及。

守纪律,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企业利益为中心,坚持组织原则,照章办事,找准位置,帮忙不添乱,就比如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等等这些最基础的纪律,我们每都应该遵守并做到,并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在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学习和遵守规章制度,明晰工作流程和工作权限,保证日常工作的顺利和高效,减少和避免工作的错误性。从日常的每一言每一行做起,遵守公司纪律,服从安排,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做人习惯,为公司的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严明党的规矩和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473 字

+ 加入清单

要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就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所有纪律中,政治纪律永远排在第一位,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全市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全面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站稳立场、把准方向,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省委省政府、与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忠诚于党,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威望和声誉。

要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就要严肃换届纪律。今年是全市三级换届之年,要吸取衡阳破坏选举案深刻教训,加强换届会风会纪监督,严明换届纪律,匡正换届风气。严把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对拉帮结派、封官许愿、买官卖官、跑官要官、拉票贿选、提名人选把关不严,以及造谣、诬告等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一律严厉查处。要从严执行纪委换届纪律,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遵守换届纪律。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锻造一支守纪律、讲规矩的“铁军”,我们就一定能在今天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一往无前,战无不胜。

展开阅读全文

篇2: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全文共 18029 字

+ 加入清单

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更多热门文章推荐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3:查纪律规矩严不严树崇严尚实言行准则心得

全文共 1023 字

+ 加入清单

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讲政治是突出的特点和优势。没有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就是一句空话。我国曾经有过政治挂帅、搞“阶级斗争为纲”的时期,那是错误的。但是,我们也不能说政治就不讲了、少讲了,共产党不讲政治还叫共产党吗?“纪纲一废,何事不生?”在这里,我要十分明确地说,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腐败问题是腐败问题,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同样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有些事情在政治上是绝不能做的,做了就要付出代价,谁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

《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军队守纪律首要的是遵守政治纪律,守规矩首要的是遵守政治规矩,并且标准要更高、要求要更严。任何人不得越过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红线,越过了就是大忌,就要付出代价。

《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31日)

对党绝对忠诚要害在“绝对”两个字,就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杂任何杂质的、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党员、干部要用这样的标准要求自己,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叫干什么就坚决干,党不允许干什么就坚决不干。

《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31日)

县一级阵地,必须由心中有党、对党忠诚的人坚守。当县委书记,要记住自己是中国共产党的县委书记,是党派你在这里当县委书记的。这个道理很简单,但要时刻牢记于心就不那么简单了。要把牢政治方向,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时刻不忘自己对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做焦裕禄式的县委书记》(2015年1月12日),《做焦裕禄式的县委书记》,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页

心中有党,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作为党的干部,不论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岗位上工作,都要增强党性立场和政治意识,经得起风浪考验,不能在政治方向上走岔了、走偏了。要严守政治纪律,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守好规矩,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

展开阅读全文

篇4: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6514 字

+ 加入清单

按照市纪委关于开展“学思践悟”专题学习活动的通知要求,驻市财政局纪检组监察室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创铸树”活动的开展,系统学习了中央纪委“学思践悟”系列文章,按照要求,现选取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专题,谈认识和体会,并围绕如何协助驻在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工作建议。

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谓的国家治理体系,即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党纪作为我们中国共产党的纪律规范,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尤其重要。如果执政党没有强有力的纪律,使其每一个成员体现出党的优秀品质,把我们党建设好,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就不可能取得成就。究其内在的原因,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核心力量,是引领中国走向现代化建设的精英。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由中华民族历史决定了的。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由之路,从严明党纪开始,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真正严起来,才能把我们这个世界第一大党锻造成一个富有战斗力、创造力、执行力的先锋队,使其成为更加坚强的领导核心。同时,要完成历史使命和人民的重托,客观上要求我们共产党人要长期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对自身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执行更高的标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约束和规范全体党员干部的行为,带领中华民族走向复兴,这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决定了的,是我们党肩负的历史重任的必然要求。

二、把纪律挺和规矩在前面,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保障

实现中国梦是中华民族的愿景。面向未来,我们党确定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一是到2020年,即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二是到本世纪中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周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党纪为准绳,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相协调,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使其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保证党在各项事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我们每一个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守纪律,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始终保持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才能保证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才能团结、引导、组织群众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协助驻在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要将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之前,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国家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公民的要求。为此,我们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协助驻在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一)抓好党纪、党规学习。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真管真治,就是要有纪律有规矩。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首先要督促驻在部门抓好党纪、党规的学习。重点围绕《中国共产党章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展开学习。要把党纪党规学习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从严管党治党不仅是党中央的责任,而且是全党共同的责任,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既带头参加学习活动,又靠前指挥,抓好全局党员干部学党章党规各项活动的开展;局分管领导要带头学习、理解党纪党规,起好对全局党员干部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局党办要做好牵头工作,各处(室)支部要把开展党纪党规学习活动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通过组织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题讨论、交流体会等方式,不断加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纪教育,唤醒党章意识,让党纪条规入脑入心。

(二)严格遵守党章各项规定。党章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广大党员要全面掌握党章的基本内容、严格遵守党的各项规定,领导干部更要做好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的模范。要坚持把“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摆在重要位置,把锤炼党性原则作为做人、做事、为官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确立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要坚持强化理想信念,不断增强“三个自信”,坚持践行入党誓言,做到时时、处处、事事对党绝对忠诚;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决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自觉维护党的权威;要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经常检查和弥补自身不足,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全面落实《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十项规定》,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严守政治纪律和规矩,坚决查处个别党员干部对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妄加评论、说三道四、口无遮拦,贯彻执行决策部署“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组织忠诚度不高等问题。要严格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坚决落实和完善“三会一课”、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坚决反对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对违反党纪党规的党员干部进行严肃处理。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签字背书”、述责述廉、约谈、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要强化党纪党规意识,加强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教育,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切实把党章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三)持续深化正风肃纪,改进工作作风。目前正在进行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延展深化,是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其核心还在于守纪律讲规矩、着力解决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在作风建设上,更要严字当头、从严从实,持续抓好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虽然经过近几年的整治,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四风”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必须看到“四风”病因还在、病根还未完全清除,防止“四风”反弹的任务依然艰巨,必须把讲政治、守纪律、重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打一场正风肃纪、刷新吏治、净化环境的攻坚战,按照市委“坚持、巩固、深化、拓展”的要求,督促驻在部门持之以恒抓好“七项专项治理”、“9+2+X”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巡视整改“五项专项整治”等。督促相关处室重点抓好牵头的“三公经费”管理、乱发奖金钱物整治、小金库治理、以及群众身边的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等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按照王岐山同志提出的“四个着力”要求,抓好执纪监督问责。继续抓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红包礼金、庸懒散浮拖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等“十类问题”现象,以优良的工作作风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为打造西部核心增长极、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提供纪律保障。

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3】

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党内监督的组织制度创新。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加大了反腐败力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中纪委提出要“三转”,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聚焦主业,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地履行反腐倡廉职责。因此,作为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如何在具体工作中履行好职责,贯彻落实好上级纪委安排部署,是当前必须解决好的问题。我们感到,要做好派驻机构的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明确职责定位,强化责任担当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刻地认识到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

形势和复杂局面,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下定了“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从当前党和国家要应对的形势和承担的任务出发,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念、思路和举措,明确了纪委监察部门职能“三个转变”和党委纪委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深远意义。落实“两个责任”,就是以落实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为出发点,党委(党组)抓好主体责任、纪委抓好监督责任,抓好党员管理和教育,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营造风清气正、干部廉洁、政府清明的良好局面。转职能,就是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主业,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确保在主业主责方面有所作为;转方式,就是要强化监督执纪,摆正位置;转作风,就是要重点解决工作漂浮等问题,抓好“四风”问题的整改,树立纪检干部良好形象。根据市委文件精神,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市纪委、监察局和住在部门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本部门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所在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更多地担负起惩治腐败方面的责任,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同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也要服务驻在部门中心工作,督促检查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规等情况,确保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因此,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明确自身职责和定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确保工作到位,不缺位、错位、越位。

二、认真履行职责,狠抓监督执纪

根据中纪委精神市纪委要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逐渐回归主业、

抓好主责,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必须履职到位,保证住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一是全面落实“两个责任”。明确党委主体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督促派驻单位班子履行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廉政从政表率等“五项”主体责任。因此,派驻机构要把驻在部门班子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点,协助班子订立“主体责任清单”,层层分解落实责任。通过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等方式,督促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二是督促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参加班子会议、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促进上级决策部署在本部门的深入贯彻落实。要紧盯“不落实的事”、严查“不落实的人”,对“不作为”的严厉问责、“乱作为”的严肃惩治、“慢作为”的限期整改,切实做到真问责、严问责、问实责,真正做到聚焦中心任务、扛起监督责任。三是抓好日常监督检查。要通过责任制监管平台,及时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通过述责述廉、监督检查、廉政谈话等方式,督促有关人员落实主体责任。要协助班子进一步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强化日常督促考核,严格责任追究,使“软”指标“硬”起来。四是抓廉政教育和预防腐败。要加强住在部门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教育,以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案例来教育党员干部,促进他们努力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守纪律、讲规矩。通过及时约谈、诫勉谈话、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等方式,坚持红红脸、出出汗,扯扯袖子、咬咬耳朵,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警示教育。对廉政风险点要“严防死守”,防范廉政风险;对出现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狠抓问题整改落实,举一反三;针对薄弱环节督促完善制度措施,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真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五是抓执纪办案到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完善本级纪检组向上级纪委报告重大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案件制度,认真落实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案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理顺监督关系,形成监督合力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同时,还有组织协调和指导职能,也是共同落实责任的“合作”关系。一是要理顺与驻在部门班子的关系。要经常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主动争取工作支持,为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当好参谋助手。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及工作部署,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协助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计划和安排。主动向班子汇报本单位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路子、新招数,拓宽工作局面,为班子分忧解难、监督把关。二是要理顺主责与专责的关系。要进一步强化班子的主体责任意识和派驻机构监督的监督责任意识,进一步明晰责任内容,科学划分责任界限。要加强对班子“三重一大”决策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做到既不大包大揽,又不越位缺位,使自身回归职能本位,切实从“过程参与”转变为执纪问责。要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的工作协调,融合机关党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共同加强对驻在部门干部的日常监督、教育、管理。三是健全完善责任体系,细化监督执纪职责。要细化责任内容,划清派驻纪检组与班子、与内部处(局)的监督责任,明确责任界限,做到主体明确、层级清晰、无缝衔接。要围绕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重心和阶段工作重点,制定目标任务,逐项分解、量化、下达到各责任主体,明确工作标准、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及工作成果,推动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

四、开展“创、铸、树”活动,增强履行职责能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履行好监督职责,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素质过硬、能力突出、作风优良。今年以来,市纪委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了“创、铸、树”活动,目的是要打造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打反腐倡廉胜仗的执纪办案“铁军”。作为市纪委派驻机构,我们要以中央“三转”要求为准绳,按照市纪委安排部署,扎实开展“创、铸、树”活动。一是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做到守纪律讲规矩。认真开展“三严三实”学习,阅读习近平有关论述,深刻理解“三严三实”的内涵,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勤学深悟,真信笃行,将学习体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工作中进一步养成从严尚实,顾大局、守纪律、讲规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同时,还注意抓好党的理论学习,通过阅读指定篇目、专题学习等形式,精研细读、整体把握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省委、市委重要精神。二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全面提升能力素质。面临反腐倡廉复杂形势,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时刻要把加强自身学习放在首位。要认真学习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全会精神,对当前反腐倡廉的新形式、新热点、新部署有全方位的理解把握。要加强纪检监察实务的学习,对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宣传教育、案件检查等多方面纪检监察业务必须有更全面深入的掌握。同时,注意在工作中借鉴学习他人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素质。此外,还要积极学习法律、经济、改革开放等纪检监察相关知识,为在本职岗位服务于全市改革开放大局、更好地执纪监督打下坚实基础。三要注重强化自身监督,打造执纪监督“铁军”“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切实履行好纪委的监督责任,必须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敢担当、作风正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这是基础,是根本所在。因此,要强化自身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对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要认真梳理工作流程,建立权力清单,查找风险点,采取措施,强化监督制约,有效地防控岗位廉政风险。对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着力打造坚强有力的执纪监督队伍。

展开阅读全文

篇5: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1452 字

+ 加入清单

通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开拓创新的精神不强。虽然,过去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做得也不错,但也存在一些较严重的问题,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

2、业务知识不够钻研。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任务,对业务知识钻研不够,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全面性,等到问题的出现再想办法解决。认为只要按时完成工作就算了事了。缺乏一种刻苦钻研的精神。

3、纪律松散、作风拖拉。表现在:上下班有时不守时,开会学习不认真听讲,不做学习笔记,消极应付。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自已结合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多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危害,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浅薄,平时只满足于读书、看报,参加单位集中组织的学习多.,自学少,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更少,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没有深刻地领会,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因而不能准确把握形势。

2、业务水平不高,不够钻研,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业务水平要有提高,必需要对业务钻研,而自己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认为领导会有指示,我不用先急着干,害怕自己先做做不好。而且自己尚未有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故在开展工作中有时比较盲目,缺乏一定自信。

3、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三、今后的整改措施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不仅要学业务知识,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等科学理论,精读有关重点文章,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2、要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业务技能;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工作能力和修养;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明确自己的身份,告诉自己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以中国共产党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彻底改正自己毛毛糙糙的毛病,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对待每一个人。

4、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夯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公务员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4659 字

+ 加入清单

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他指出,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独特优势和成功保证。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在危难之际绝处逢生,在挫折之后毅然奋起,在失误之后拨乱反正,在磨难面前百折不挠,从弱小到强大,从苦难到辉煌,从根本上讲,靠的是理想信念支撑、科学理论指导,同时靠的是严密的组织体系、严明的纪律约束作保证。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强调守纪律、讲规矩,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关键一招。

一、“守纪律、讲规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总体做得比较到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加好起来了。但一些党员干部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纪律淡化,隐瞒实情。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把中央三令五申的纪律要求抛在脑后,把自己排除在规矩之外;有的按“潜规则”办事,而不按党的规矩行事;例如,失信问题较为普遍,存在弄虚作假、表里不一、言行相悖等现象,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破规矩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民主集中制贯彻不到位,有程序不遵守,接受请托问题依然存在等等。还有的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乱评乱议,口无遮拦,甚至公然妄议中央;目无组织,自行其是,脱岗离岗不向组织汇报;个人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对组织隐瞒实情;跑风漏气、四处说情、乱打招呼,等等。

(二)虚假浮夸,投机钻营。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对上一套、对下一套,甚至为了显示政绩,弄虚作假,捏造数字,报喜不报忧。有些地方党政领导不是立足本地实际,扎扎实实地一张蓝图画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而是盲目决策,热衷于提新口号、出新思路,使一个地方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缺乏连续性,既劳民伤财,又贻误发展,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有的视规矩为“橡皮泥”、“稻草人”,热衷于钻营“潜规则”,或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是将“守规矩”与“不干事”、“磨洋工”划等号,把纪律和规矩当作“公堂木偶”。

(三)自以为是,漠视规矩。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注重学习,不能系统学习掌握党纪党规,以及与自身业务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不了解“规矩”也就无从谈起“守规矩”。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着忽视、轻视、漠视规矩的现象,想事情、干工作缺少“规矩”这根弦,仅仅把规矩当摆设、做样子、不落实,全凭个人感情干事。有些领导干部“心中无规矩、唯领导是规矩、不把规矩当规矩”。有的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没有做到,没有发挥表率作用。

(四)设法变通,侥幸逃避。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置党的纪律而不顾,游离于制度约束之外,把个人凌驾于纪律之上,甚至发展到违法违纪。从大量典型违纪违法案例看,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财经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给党的事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失。中央和省委、州委、市委关于转变作风的各项规定出台后,还有部分领导干部不能严格落实规定要求,想方设法“搞变通”,存在逃避追责的侥幸心理。

(五)错位越位,我行我素。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将自己置身于规矩之外,习惯于搞特殊、耍霸道,甚至目无法纪,为所欲为;“唱歌错音跑调”,虑事不周、方法简单、言行莽撞,论政治不明“方向”、不懂“大小”;论做人不守“本分”、不明“礼仪”;论工作不会“来事”、不晓“轻重”。仅仅把规矩挂在嘴边,留在纸上。对规矩采取实用主义,对自己有用的则执行、不利的则弃之。有的“老子天下第一”,规矩对人不对己,只想让别人遵守规矩,该作为的不“到位”,不该作为的却“越位”,随心所欲,我行我素。

二、不守纪律、不讲规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是我们党对党员、干部的一贯要求。但有些人在错误观念支配下,对党的纪律和规矩不以为然,出现了各种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现象。主要原因是:

(一)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和公共资源分配不公,造成一些党员干部心理失衡,引发了大量违反制度规定的甚至是腐败的行为;社会群体的价值观念日趋多样,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二)反腐败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不够,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监督机制不畅。监督的缺失和不到位,使得一些人有恃无恐。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存在上级监督不到,下级监督不了,同级监督不好,群众无法监督的现状。有些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惩治,使腐败分子逍遥法外,造成一些人的侥幸心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现实生活中监督的权利、地位、力量达不到合理的配置,导致监督乏力。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难以形成合力,造成诸如对人事任免、重大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上存在监督空白,出现如“一言堂”定论,“多数服从少数”的怪现象,致使少数犯错误的党员、干部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教育与警示,最终酿成大错。

(三)放松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很多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在“忏悔”中都坦言“放松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导致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把学习当作负担,以工作忙为借口,找人“替学”,找人代写心得体会,甚至对上级考核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或专业知识水平的考试也找人“代考”,而自己却在挖空心思投机钻营,处心积虑搞腐败活动。由于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致使自己思想空虚,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产生了动摇,由政治上的蜕化变质而导致经济上贪得无厌和生活上的腐化堕落,最终走上违纪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认识上存在偏差。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认为经济是硬指标,只要经济搞上去了,才是真功夫。在基层,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和廉政教育的学习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局限于传统的看看报纸、听听报告、开开会议。教育搞形式走过场,应付应付相关检查,没有起到实效。干部廉政教育缺乏系统性、实用性、长效性。

(五)没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致使行为失范。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落实不严格、不严肃,是产生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强调在责任事故、事件的处理上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综观我市近几年来的有关案件来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一些责任事故中,虽然受到处理,但责任追究过于轻微,甚至根本不受影响,导致以后工作更加不负责任,最终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更大损失。

三、“守纪律、讲规矩”的对策思考

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具有极大危害性。这些问题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如果不下大气力整治,就会像病毒一样侵入党的肌体,最终导致病入膏肓、积重难返。社会不断进步,经济飞速发展,领导干部要将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为思想自觉,外化为具体行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努力做一名守纪律、讲规矩的好干部,做一个政治上的“明白人”。

(一)心中有戒,不逾底线。要把党的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多学习,知可为、知不可为,保持一颗敬畏之心,牢记一切权力都有“界”,不能越界,头顶利剑、手握戒尺,“吾日三省吾身”,自觉摒弃“从众”、“侥幸”心理。凡是纪律要求做的,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凡是纪律规定不许做的,就必须严格遵守,坚决做到不越雷池半步、不踏红线毫厘。慎初、慎权、慎独,严于律己、严以用权、严以修身。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始终守住纪律底线,使守纪律成为浸在骨子里、融在血液中的自觉修养。

(二)遵规守矩,依规办事。讲规矩,就是要讲党性、讲大局、讲团结。党员领导干部讲规矩是政治上成熟和清醒的标志。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讲规矩,守规守矩,入脑入心,切实把党章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规矩来遵守,坚持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讲大局,识大体,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耻、知是知非,增强讲规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心胸开阔、海纳百川,自觉敬畏规矩,不搞特殊、不越雷池、不乱章法。火车越轨就要翻车,人不守规就要出事,要想有序通行、安全通行,就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离开了“规矩”的约束,工作就会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很难避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而只有讲规矩才能保证党的政令畅通。

(三)顾全大局,融入工作。每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置身于纪律和规矩之下,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以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时时事事从党性原则出发,自觉将“守纪律、讲规矩”融入到日常工作、生活中,对不符合纪律和规矩的事情,敢于说不,勇于碰硬,坚决维护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个人利益服从大局利益,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作斗争,做党的理论的忠实实践者,路线方针的忠实执行者,政策原则的坚定维护者,确保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四)加强修养,端正作风。在现实生活中,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和生活情趣,不仅关系到自己的个人品行和形象,而且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因而绝不是小事。每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注重自身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警惕不良思潮和观念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只有坚持不懈地加强修养、锤炼党性,真正做到“守纪律、讲规矩”,才能守住为官做人的底线,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

(五)制度约束,常态监督。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强化落实过程控制,强化对执行结果的考核,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对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严肃查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把党员、干部“守纪律、守规矩”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严守纪律紧一扣,严明规矩实一分。守纪律、讲规矩是我们党保持团结集中统一的“利器”,是党员、干部的党性和对党忠诚度的“试金石”。党纪党规教育必须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守纪律、讲规矩的监督机制必须操作性强、系统配套、务实有效,才能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党员干部中的大多数,努力使党员、干部成为自觉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和模范。

实践证明,党员、干部出问题,都是从突破纪律、破坏规矩开始的。“为官之义在于明法”,守纪律、讲规矩才能不出事。只有做到将党纪国法内化为心中的“戒尺”,在纪律、规矩面前“认真”而不“任性”,个人才能不触雷、不踩线,党组织才更有威信和尊严,更有凝聚力、战斗力。纪律和规矩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每名党员只有真正把纪律和规矩作为内心尊崇的准则和指导言行的指南,才能让自己在任何时候挺直腰板做人做事。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各级党委和纪委把这把“尺子”用足、用好、用严,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才能锻造出一支党和人民可信赖的党员干部队伍,我们的事业才能无往而不胜。

展开阅读全文

篇7:基层干部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684 字

+ 加入清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八项规定”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开展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再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表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对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的重视。基层党员干部作为和群众接触最紧密的人,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群众中起着表率作用,因此更要自觉做到守纪律、讲规矩,通过不断学习和开展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规范自身行为。

基层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党的纪律,不仅要学习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还要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的总体要求。通过学习,每一位党员干部心中要有一条准绳,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同时,要增强学习意识和实践意识,想尽一切办法、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加强学习和实践,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党性修养。

基层党员干部要带头严守党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员的基本义务,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将党的纪律牢记于心,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表现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严守政治纪律这道防线;要敢于担当,做好本职工作,切实推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

基层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纪律。严守政治纪律,执行是关键。每个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关键时刻听从指挥、重大方针坚决贯彻,具体规定严格执行、日常生活严守规矩。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四讲四有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785 字

+ 加入清单

习近平总书记说:“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 规矩简单,但透露出的是对自身、对形势、对未来事业的清醒认识。“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其身正,不令而行”。人心是最大的政治,重规矩、明纪律,是我们党取得革命胜利、赢取民心的重要法宝。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并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时刻对照、检点自己的工作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廉洁自律,稳得住心神,管得住手脚,抗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考验,时刻记住法律与纪律的“高压线”,把握公与私的“警戒线”。以平和之心对“名”,以淡泊之心对“位”,以知足之心对“利”,以敬畏之心对“权”。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做到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政绩观,并把它溶化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之中。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从严从实、落细落小,多积尺寸之功,常思防微杜渐,坚持从思想根源和灵魂深处查找不足、剖析原因,从小事小节上加强修养,从一点一滴中完善革新,做到知行合一、言行一致、一以贯之。注重实践养成和自觉遵循,在再认识、再实践中打牢思想基础,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强化组织意识和组织观念,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看作“带电的高压线”,坚决执行组织决定,严格按程序规则办事,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任何时候都与人民群众心连心。

展开阅读全文

篇9:两学一做第二阶段心得体会:学准则和廉政条例

全文共 1266 字

+ 加入清单

“这次宣讲使我对党的纪律和自身职责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贵阳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谭筑在听了宣讲报告后说,作为一名党组书记,今后将带头通过抓早、抓细、抓小、抓常来维护党的纪律,使大家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维护党的纯洁性、先进性。

去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后,贵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宋璇涛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两部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发挥带头、示范和推动作用。

省纪委班子成员带头宣讲 突出以案释纪

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决定采用各级纪委班子成员带头宣讲的方式,层层组建宣讲团,分赴各地各单位对两部党内法规开展宣讲解读,推动《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乡村,做到全覆盖、无盲区。

据统计,仅省纪委班子成员带头宣讲中,全省就有3779家单位的8457名党员领导干部在现场或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聆听了宣讲报告。其中,地厅级以上285人,县处级以上3328人,几乎涵盖了市县两级各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为使宣讲更加贴合实际,更“对胃口”,宣讲同志都下了很大功夫,注重形象生动,突出以案释纪,力求入脑入心。

宣讲前,主动了解宣讲地区和单位有关情况,仔细研读《准则》和《条例》,针对一些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精心准备更“接地气”的宣讲提纲。

宣讲中,从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生动历程入手,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宣讲地区、单位的管党治党实际,深入剖析一批典型案件,深刻阐述两部党内法规修订颁布的实践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精神,着力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同时,从具体案例入手,重点对“六项纪律”相关条款逐条解读,突出教育和警醒,使宣讲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感染力和震慑力。

“离职或退休后,怎样兼职才不违纪?”“家人收了他人财物,自己完全不知情会不会被处分?”……围绕党员干部关心的问题,宣讲同志从党章和现行纪律规定出发,结合近年来执纪审查工作实践,科学分析、详细解读、以案释纪,解开了不少党员干部心中的困惑。

宣讲教育了“关键少数” 增强了责任担当

宣讲活动教育了“关键少数”,唤醒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要把宣讲报告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做到精神层层传递、压力层层传导、责任层层落实。”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党工委书记熊灿平听取宣讲报告后,要求百里杜鹃管理区各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真正把贯彻落实两部党内法规的重任扛在肩上,发挥带头和表率作用,推动实现共学共享、学用结合、挺纪在前。

宣讲活动也让宣讲者自身受到了纪律教育,增强了责任担当。六盘水市盘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吴胜卫表示,开展宣讲活动,使自己对《准则》和《条例》的理解更透彻了,对执纪监督的认识更清了,方向更明了,底气更足了。

各级纪委班子成员带头宣讲,产生了强大示范效应,推动全省兴起了以各种方式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热潮。贵阳市以漫画、图解等形式制作形象生动的“一分钟看懂《准则》《条例》”宣传展架。黔南州把宣讲报告纳入州委中心学习组集中学习内容。安顺市、毕节市开展党纪主题“电视访谈”活动。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守规矩严纪律转作风促落实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757 字

+ 加入清单

转变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是每一个党员干部在新形势、新环境、新要求下是很必要与迫切的。转变党员干部工作作风,首先自身要改进学风,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当前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各种新知识不断涌现,工作中,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党员干部要以身作责,加强学习,跟上时代步伐,不断增强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领导和管理水平;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加强政策法规、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和本职业务的学习,熟练掌握岗位业务,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及驾驭全局的能力。

其次,要改进思想作风,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转作风不仅仅是一句口号、一项任务,更是每一名公务员时刻谨记并努力践行的原则。要深刻认识到这一转变的重要意义,从根本上多自己的工作重新认识,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树立踏实工作,积极学习,热心为民的服务理念。要静心、深思、求是,客服心浮气躁、心神不宁的主观虚妄思想,树立真正的事业心,不断提高个人修养,营造自身精神的诺亚方舟,实事求是,树立正确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最后,在工作岗位上要发扬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管是在什么样的工作岗位上,都要做到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如果不热爱自己的工作,不精通自己的业务,那么就无法更好的开展工作,作为一名党员,更要在工作中发扬吃苦耐劳的品质,工作上要勤思考,多创新,不能等领导安排一项自己做一项工作,工作上要积极主动,同时还要勤思考、找方法,突破一些习惯性、经验性的思维,使自己的工作更具有科学性,主动性,锤炼自己的写作能力,平时要做到心勤、口勤、眼勤、手勤、脚勤,抓细节,抓环节,身先士卒,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一个党员的光和热。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731 字

+ 加入清单

习大大又出书了,这是一本关于纪律的书,我非常好奇,关于纪律,有什么话可说可以编成一本书?在书店,有幸拜读了。不读不知道,一读吓一跳,原来这本书作为平头百姓,也可以看得懂。

首先,虽然这本书从头到尾只在讲一个事情,那就是纪律,但是让人从中读出了习大大的一颗赤子之心。书本中点出了各种各样的违纪问题,对当前党内存在的问题明察秋毫,点得又准又狠。这些都是习大大在各种场合讲话中所说的,让人听得出其中的痛心疾首和恨其不争。习大大下这么大的力气来考虑整治这些问题,而不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所想的所做的都是为了整个国家民族的前途,有这么一位领路人,是我们民族的幸运。跟前苏联对比,真的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了,我们该偷着乐了。

其次,非常惊讶地发现,原来中国共产党是有这么多严明的纪律,不是习大大刚刚提出的,这是根深蒂固于党的生命和血脉中的,只是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重提而已。习大大引用的毛泽东同志说过的话,比如:“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让人体会到我党纪律建设的历史是源远流长的,革命的胜利不是天上掉馅饼,是有怎样的智慧在背后支撑呀!

再次,让人更加深刻领会了一些制度规定的重大意义。比如请示报告制度,现在很多人觉得很无聊,甚至不当回事,觉得管得真多,而习大大告诉我们,“一九八四年九月,党中央在西柏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强调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正是这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进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保证了政令军令畅通,为解放战争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这是一个经过实践证明了正确的制度,怎能对它小视呢?

读了这本书,觉得挺受教育挺涨知识,习大大真的是个苦口婆心的老师,希望这种书本能更多一些,给广大的党员干部多提提醒、扫扫盲。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两学一做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521 字

+ 加入清单

2016年6月14日15:00,学院组织人事党支部全体党员在2109会议室开展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讲规矩,有纪律”专题学习。本次学习由组织人事党支部书记蒋百平同志主持。

学习会上,共有五名党员同志进行了重点发言。陈承伟同志就“讲规矩,有纪律”进行三个方面解读:第一、什么是规矩,什么是纪律;第二、为什么党员要“讲规矩,有纪律”;第三、如何才能做到“讲规矩,有纪律”,做一名合格党员。李筱翎同志结合实际工作,谈到作为一名组工干部该讲哪些规矩,如何做到有纪律。农业团同志结合自身思政课教师的身份谈到“讲规矩,有纪律”的重大意义及学习心得。闭闲同志从纪检监察的角度分析了“讲规矩,有纪律”的意义及内涵,指出“讲规矩,有纪律”是党中央对党员的爱的体现,更是广大党员干部健康成长的护身符。周鹏程同志结合人事工作谈到了“讲规矩,有纪律”的具体表现。重点发言后,其他同志也就“讲规矩,有纪律”讲述了个人学习体会

最后,支部书记蒋百平同志进行了总结,要求组织人事党支部党员要积极开展学习活动,做学院的表率;丰富学习形式,重点利用微党课,让每位同志都有机会讲述自己的学习心得;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促进整个支部党性修养的提升;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14 字

+ 加入清单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是实践的指南。2017年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化之年,也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在这样的关键时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大意义,始终把思想教育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坚持用党章党规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毫无疑问,面对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发展迈入新常态,机遇和优势并存,优势和风险同在的形势,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我们党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奋进力量的迫切需要,也是准确把握发展大局优势,明确前进方向的迫切需要,更是提高党员干部素质能力,开创事业新局面的迫切需要。

笔者认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是手段、是过程、是基础,“做”是目的、是初衷、是关键,可见开展“两学一做”贵在学思践悟,重在知行合一,只有这样,才不会变成“一阵风”、“走过场”。

善学者明,善行者远。每个党员必须要静下心来深学、细学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共产党员为人处事的基准和底线,深刻理解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做到从原著原文中悟原理,从讲话精神中找方向找方法。亦如此,才能练好“学”这个“基本功”,补足“精神之钙”,筑牢“党性之魂”。面对各种诱惑时方能不坠青云之志,方能在大是大非面前坚守信念、站稳立场,把准共产党员的“命门”,不丢魂失破。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这是孔子所提倡的读书及学习方法。党员在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精神时,要认真反复思考,认真对照系列讲话,仔细对照先进典型,经常自省修身,时刻打扫“思想灰尘”、进行“党性体检”,深刻反思自身理想信念是否坚定、对党是否忠诚老实、大是大非面前是否旗帜鲜明、是否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存在党的意识不强、组织观念不强、发挥作用不够等突出问题。

“知而不行,虽敦必困。”每个党员要深学与笃行相结合,既以“知”促“行”,又以“行”促“知”。要以“四讲四有”标准,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在政治合格方面,坚定理想信念,正确把握政治方向,坚定站稳政治立场,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增强组织纪律性,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品德合格方面,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大力弘扬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共产党人价值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爱岗敬业、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敢担当、敢负责、敢作为,在任何岗位、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牢记党员身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要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内生动力”,善于在工作部署上“扣扣子”,勇于在履职尽责上“担担子”,勤于在工作落实上“钉钉子”,步步为营,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各决策部署。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没有休止符,永远在路上,必须要坚持学用结合,突出问题导向,带着问题学、照着问题改,对着标准做,真正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这既是中央的要求,也是广大百姓的期盼,更是共产党人完成时代赋予的使命和任务的需要。

1.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2.2016党员干部学党章党规做合格党员心得体会

3.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心得

4.2016年党员学党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5.学党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6.学党章严守党规党纪心得体会

7.2016年党员两学一做学党章心得体会

8.党员学党章党规两学一做心得体会2016

9.两学一做讲党课学党章心得体会

10.2016学党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11.2016关于学党章学习心得体会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10 字

+ 加入清单

党的十八大以来,学院开展了一系列关于“三严三实”的专题研讨会,通过认真学习,深刻反思,我的思想观念有了很大的转变,在党性修养方面有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在“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主题教育活动中,感触颇深,对照自己日常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在政治上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指明方向。

讲政治是对干部党员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政治上的明白是最大的明白,政治上的成熟是最好的成熟。作为党员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在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组织保持一致,做到讲规矩、守制度,要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个人利益服从大局利益。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作斗争,做党的理论的忠实实践者,方针路线的坚决执行者,政策原则的坚定维护者,确保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是在工作上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促进成绩提升。

人生的价值,不在于长度,而在于宽度;干部的口碑,不在于职位,而在于作为。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该沟通沟通,该请示请示,该汇报汇报,不能随心所欲,乱了章法。要时刻保持工作上的主动性,倡导雷厉风行、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要有一种孜孜以求、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各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把事情想在前头,把工作做在前头。当前,学院肩上所负的使命光荣,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作为年轻人,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措,要尽自己所能,配合领导不断把培训的各项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三是在生活上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树形象。

作为党员要带头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党的传家宝,我们要警醒自己时刻牢记两个务必,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摆阔气。要注意生活小节,无论衣着打扮,还是言谈举止,都要与自己的身份相适应。作为年轻人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还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警惕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

总之,在今后工作我会时刻警戒自己:从实际出发,谋划好自己的工作,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勤于自我剖析、自我评价,在不断反思改进中完善自我。通过沉下身子定好调子、找准路子、迈开步子,真做实干,和各位同事们齐心协力开创我们学院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领导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学习心得

全文共 492 字

+ 加入清单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今天下午,合肥市委中心组召开理论学习会,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新时期奏响了该市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强音。

“谋发展,不忘初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会上,安徽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吴存荣在发言中指出,要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意义,在方式方法上“真刀真枪地问责”,以期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目的:“打靶要打心,问责也必须对准焦点,把板子拍实”。

会议认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篇幅虽短,但字字千钧,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彰显了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刺骨,故小痛在体而长利在身;拂耳,故小逆在心而久福在国。”会议强调,当前,合肥正处在聚焦发力改革攻坚、内聚外合借梯登高的关键时期,将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从而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今后,合肥市将把执行条例与重点工作督查、目标考核、巡视整改等工作结合起来,层层传导压力、坚决防止只问不责、重问轻责、留“暗门”、开“天窗”等“制度空转”现象,坚决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2304 字

+ 加入清单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全省政法系统电视电话会议中,李鸿忠同志部署开展了“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的主题教育活动,把“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提升到了战略高度。

作为维护全区森林资源的主力军,我局围绕“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这一主题,组织全局民警认真学习了林业管理局下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今天上午,我们又参加了林业管理局“两严”教育活动培训动员会,观看了教育片,聆听了王常委的动员讲话,听了党课。作为一名党员,作为森林公安的一名中层骨干,我感觉深受教育,深受启迪。我深刻认识到:党员是否讲纪律守规矩,直接关乎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公安机关是否守纪律、讲规矩,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下面,我就“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谈一点个人肤浅的学习体会,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自古以来,规矩就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就是一种标准,一种尺度,更是一种责任,一种境界。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讲,规矩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道德规范、标准礼仪。党员干部是一个地区行为的表率,担负着发展一方,稳定一方的重任。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是整个社会的表率。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对其自身、对党组织、对群众都造成了伤害。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栽跟头。十八大以来相继落马的一些省部级高官,就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的反面教材。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先学会懂规矩,做到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将规章制度入脑入心,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更要学会守纪律,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辱、知是知非。强化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对纪律心存敬畏,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做到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件事情,以敬业奉献的精神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党员干部的的形象严重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员干部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自觉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权威最强最有力的捍卫。

下一步,森林公安局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从以下四个方面扎实开展好“两严”教育活动。

一、以专题民主生活会为契机,加大学习力度。

为了全面深入开展好“两严”教育活动,我局准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利用每周五的例会时间,组织全局民警重点加强政治理论、党纪党规、警纪警规等方面的学习。同时,适时开展大讨论活动,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省委、林区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执行林管局党委重大决策,重大事项。

二、全面开展对照检查活动,加大问题整改力度。

我局将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式,围绕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查摆整改问题,逐条对照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进行限期整改。同时,针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当前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自查,并扎实开展党性分析,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思想根源。始终坚持严格执法,严查人情案、关系案,坚决抵制执法不严等问题的出现。

三、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队伍管理。

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的生命线。我局为了打造一流森林公安队伍,在以前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建立完善《接处警、值班备勤制度》、《执法规范及公安信息化考核制度》、《队伍绩效考核制度》、《公务接待制度》和《公车管理制度》等队伍管理制度,绝不出现“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失之于宽”的现象,打造一支忠诚、干净的森林公安队伍。

四、定期开展谈心活动,绷紧“两严”这根弦。

针对民警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中出现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我局将定期开展谈心活动,担起监督执纪责任,真正做到从小从早从萌芽状态抓起,提醒提示、诫勉乃至执纪。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人和事,严肃、郑重指出、提示、提醒,对造成危害的及时纠正,予以处理。时刻绷紧“两严”这根弦。

俗话说的好:无规矩不成方圆。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都不能松。守纪律、讲规矩既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只有把守纪律、讲规矩放在战略性地位,才能增强民警的宗旨意识,才能进一步提升队伍整体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只有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才能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森林公安队伍,全面推进我局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实现新突破!

更多热门文章:

1.2016支部班子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2.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精选2016

3.党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范文

4.2016党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范文

5.党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6.2016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7.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2016

8.基层党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9.2016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范文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关于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心得体会最新

全文共 1467 字

+ 加入清单

党的十八大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全面回顾、总结过去五年和党的十七大以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进一步动员全党各族人民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通过多层面、多视角对大会精神的学习,使我认识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

一、加强制度教育是手段,执行制度是关键

中央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制度建设、教育、执行,中纪委公布实施了一系列的党规党纪,防止腐败,在教育上下了极大的功夫,常抓不懈,取得了显著成绩。具体到每个党员每个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能否坚决执行党规党纪尤为重要和关键,大家都懂得“上梁不正下梁歪”的道理,因此群众和广大党员要求“一把手”、“重要岗位上”的手握人、财、物大权的人更加要起带头作用,综观“腐败分子”,可以说无一不是手握人、财、物大权的人,腐败的根源往往是对党规党纪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纪律教育学习对下不对已,要写心得体会网上搬、秘书代,党规党纪执行上我说了算,上级监督不到,同级不敢监督,下级不清不楚,自己就是上级的化身,吃“公”的用”“公”的不出事不腐败才怪。这就要求不但要“一把手”、“重要岗位”上的人,也要求广大党员干部都要自觉参加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坚决执行党规党纪,只有这样制度建设才有保障,制度教育才有效果,腐败才能防止,我们的党,我们的党员队伍,我们的事业也才有希望。

二、加强制度教育,构筑拒腐防线,防止腐败发生是根本目的

在纪律教育学习活动中,我们要明确纪律教育学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持之而恒的教育工作,要学好反腐倡廉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构筑拒腐的防线。“一把手”、“重要岗位上”的人,要带好头,凡是讲自觉,党规党纪面前一事同人,单位的制度制订执行上对己也要严,做到严以律己,对待人、财、物上公平合理,自觉接受上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有错必纠,自觉不做高高在上之人,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以利于保护自己,为党为人民群众多做工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其次,作为普通党员干部,爱岗敬业,在行使公权中,脚踏实地,自觉杜绝“脸难看,门难进”的衙门作风,以及“吃、拿、卡、要”的无赖作风,敢于与不良的言行作坚决的斗争,从我做起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政德、政风,自觉接受群众的政风行风评议,服务于人民群众,密切党群政群关系,维护好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执行制度,重在监督

对于纪律,人性既有自觉的一面,也有不自觉的一面,仅仅要求人们自觉去执行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纪律建设、纪律教育、执行纪律的全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督。监督的重要对象往往应该是“一把手”、“重要岗位”上的人,以及一级抓一级,上级必须抓下级,齐抓共管。首先上级“一把手”的监督。目前的体制是下级的“一把手”一般比较听命于上级的“一把手”,对下级的“一把手”既要促其做好职位相当的工作,也要监督其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发挥好下级“一把手”反腐倡廉的带头作用,发现矛头及时制止和纠正,利于事业,利于下级“一把手”的成长,是最好的用人;其次组织部门的监督。组织部门拥有用人的“生杀”大权,严把用人关是根本,做好年中、届中的考察,有必要防止“带病提拔,带病领导”,这是保障纪律教育、纪律执行的重要一环;再之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是保证反腐倡廉各项措施得到落实的最重要必不可少的工作,做好戒免谈话,及时提醒,重在教育,构筑拒腐防线。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全文共 6471 字

+ 加入清单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纪律行动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00 字

+ 加入清单

纪律、讲规矩,是我们党员干部当好合格“关键少数”,深入推进从严治党的首要职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遵守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讲规矩、守纪律,坚持依法行政,方能以实际行动为全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广大群众树好模、履好职、尽好责、办好事。

一、坚持问题导向,做“树”标杆的带头人

扎实践行“三严三实”,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四自能力”,树好模范标杆。一是自我净化。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坚持不懈改作风、祛“四风”、净杂念、强宗旨。以净化洛南城镇环境为抓手,全面推行一线工作法,由“外”而“内”根治懒政、惰政等不作为,把各级干部思想凝聚到加快发展上来。二是自我完善。坚持读原著、悟原理、求真知、得实惠,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行诚信之道。自觉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全面开展“千人下访”活动,全面规范信访秩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三是自我革新。坚持事业发展的深度取决于解放思想的程度,坚持把解放思想作为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的关键,带头解放思想,组织动员洛南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走出去,及时更新思想观念、工作理念和服务观念。四是自我提高。既要认识不足,又要善于学习,更要取长补短、学以致用。通过自我学习、自我提高不断克服推动经济发展本领落后、本领不足、本领恐慌,勇于把外地成熟的先进经验拿回洛南嫁接、改造、提升,全面打造洛南经济转型发展升级版。

二、坚持从严治党,做“立”规矩的指路人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就是要带头立规矩。首先,要懂规矩。党章是各级党员干部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好,遵守好。以洛南大讲堂为平台,以“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七个有之”“五个扎实”等重要指示和延安精神、红旗渠精神以及焦裕禄、谷文昌等先进人物事迹学习为核心,带头为全县各级干部讲好党课,立好规矩。其次,要讲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团结意识、组织意识、立党意识、公私意识“五种意识”,带头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党护党,坚决依法处置恶意抹黑党委、政府及洛南形象的人和事,特别是散布不良信息的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第三,要守规矩。树立规矩意识,做到知行合一。心里时刻有规矩,清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地方不能去,什么人不能交往,什么话不能说,始终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坚持廉政建设,做“执”纪律的明白人

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一是把党委主体责任“扛”起来。聚焦核心任务、聚集人员力量、强化刚性要求、贯穿问责问效主线,及时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定期对县、镇两级班子成员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逐人反馈,逐级传导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二是把优良作风“挺”起来。全面推行一线工作法,成立了十条工作线工作机制,夯实重点工作责任。按照十条工作线落实工作任务,考核排在末位的部门及分管领导,开展“百姓问政、机关问效、干部问廉”等“三问”活动,敢请群众监督,敢让百姓问政。三是把工作纪律“明”起来。严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明干部工作纪律。紧密结合中、省对宏观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决不允许任意裁剪,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搞“选择性执行”。自下而上请示、汇报,决不允许越级汇报、多头汇报,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四、坚持依法行政,做“尊”法律的执政人

坚守法律底线,坚持依法行政,尊法护法,让法律成为党纪“红线”、纪律“底线”后的最后一道“高压线”。一是坚持依法决策。时时警钟长鸣,处处心怀敬畏,真心依靠群众、倾听民声,按照党章党纪、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做出决策,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二是坚持依法行政。以依法规范窗口单位服务为突破口,逐级延伸规范县级部门“服务窗口”、镇(办)“服务大厅”、村(居)“服务中心”,全面启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三是坚持依法问责。坚持“零容忍”态度,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懒政、怠政”问题严肃问责,对吃拿卡要或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查处,让法律法规真正成为不敢碰、不能碰、碰了就要付出代价的“高压线”。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93 字

+ 加入清单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与任务,进一步明确了纪律检查机关工作的方向、方法和思路,对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的指导意义。市纪委高度重视,在抓好学习、领会精神的同时,于x月xx日召开了委局机关专题交流会。以下是这次会议的总结。

要坚决把突出执纪特色的要求落实到工作中。

一是在纪律审查的重点上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要用纪律的规定作为标尺,衡量违纪行为,对照“七个有之”、“五个比如”,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善于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在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审理报告等方面体现出纪委工作的特色。

二是在纪律审查的理念上实现转变。转变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观念,树立正确的纪律审查政绩观,抓早抓小,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提醒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三是在纪律审查的方式方法上突出执纪特色。在提高纪律审查效率方面,可采取谈话、函询等方式,检查违纪问题,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后,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做到快查快结。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方面,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也要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在对违纪违法人员处理方面,综合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降级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对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尝试“断崖式”降职的方式进行处理。

纪律审查要做到“四个转变”。

一是实现从“治标”到“标本兼治”转变。积极适应反腐败工作策略的调整,在查办大案要案减少腐败存量的同时,逐步转移工作重心,通过监督执纪问责、抓早抓小来遏制腐败增量,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二是实现从“查违法”向“盯违纪”转变。要聚焦主业、回归本位,一切冲着纪律去,集中抓好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审查,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三是实现从“案件线索”向“问题线索”转变。坚持有案必查、违纪必究,只要收到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线索,哪怕是违规吃喝问题,只要一经发现就必须严肃执纪。

四是实现从“查办案件”向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转变。“案件室”改为“纪检监察室”,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要求我们全面履行“三项职能”,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严起来。

纪律审查工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要深刻认识到查大案要案是政绩,抓纪律、纠小错同样是政绩,要处理好 “树木和森林”的关系,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混同于、缩减为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干部,“只盯树木,不见森林”。应着眼于整个“森林”的健康,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管住大多数。在出现苗头的时候提醒提醒、警示警示,发现线索及时追踪,对一些蛛丝马迹也不能忽略,决不能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严明纪律要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每日每时都要做,有病就要及时治。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党员切身感受到纪律不是稻草人、软约束,而是高压线、硬杠杠,从而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更多热门文章: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