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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预防接种宣传日美篇10篇

时间过得真快,转瞬间我们就迎来了夏天,夏天气候炎热,喜欢游泳的人呢很多,但是在游泳中怎样预防溺水呢?为了方便大家学习借鉴,下面小编精心准备了425预防接种宣传日美篇内容,欢迎使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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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年4月25日预防接种日宣传主题

全文共 1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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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5日为第30个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今年的活动主题确定为“信任预防接种 享受健康生活”。

“信任预防接种,享受健康生活”这一宣传主题,强调预防接种工作以公众对其信任为基石,只有全民共同行动,支持预防接种工作,为公众建立牢固预防传染病的免疫屏障,才能构建美好生活。主题旨在宣传相信预防接种这一基本国家政策,使公众积极主动的接受预防接种所带来的健康保护,从而远离传染病。

儿童预防接种日实施方案

一、宣传目的

借着宣传日的契机,围绕宣传主题“宝宝健康,从接种疫苗开始”,结合现阶段防病工作实际,大力宣传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政策,免疫规划针对疾病的预防控制的相关知识,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民对免疫规划工作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家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

二、营造氛围,大力宣传

利用街道逢集时间,在街道上对过往行人进行关于计划免疫知识方面的宣传,并结合今年的宣传主题积极开展免疫规划政策。将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亲切关怀,各村要利用宣传日活动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免疫规划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免疫规划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对现场居民提出的问题作一一解答,让更多的人了解计划免疫政策和预防接种知识。通过设立咨询点、发放宣传单、电子屏幕、宣传画、黑板报、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科学通俗地传播预防接种知识,使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免疫规划工作,提高其积极、主动参与预防接种的意识。鼓励预防接种人员、儿童家长积极参加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效果。我们因地制宜,科学制订宣传方案,强化正面宣传。

四、加强部门合作

同时我们与政府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各项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与教育、政府等部门合作,将宣传活动深入到学校、幼儿园、乡村等地,将预防接种知识送到千家万户。

五、具体安排:

1、时间:4.24宣传周(4.24---4.25)

2、地点:张集农电站门口

3、参加单位:张集卫生院

4、形式:

○1设立咨询点。

○2自制宣传材料散发。

○3专题讲座:《宝宝健康,从接种疫苗开始》。

○4人员巡回宣传:职工巡回宣传本次活动的具体内容,对不明白者给与细致讲解。

○5黑板报:宝宝健康,从接种疫苗开始。

○6悬挂横幅标语:宝宝健康,从接种疫苗开始。

○7国家对免疫规划确定的一类疫苗免费向儿童接种,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接种证,安全、全程、足量接种疫苗是预防疾病的有效措施。

5、具体内容:

1>国家免疫规划政策。

2>接种疫苗在预防控制传染病工作中的作用。

3>国家免疫规划所使用的疫苗种类、程序等。

4>接种方式及地点。

5>接种证的作用。

6>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办法。

7>新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制度。

6、计划免疫公益口号普及儿童免疫,向孩子献出一片爱心乙肝是健康的大敌,疫苗是防治的武器,关注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免疫工作,开展计划免疫保护儿童健康,儿童除了打疫苗,减少注射最安全。

7、卫生室普顺口溜预防接种应及早,无病先防效果好;八苗能防十种病,一年之内要全套。

六、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收集整理宣传活动资料,总结经验,提高卫生宣传和社会动员能力。同时上报县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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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年预防接种日宣传主题

全文共 17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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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免疫宣传日就是“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每年的这一天,既是广大儿童的节日,也是全国计划免疫工作者的节日。下面是有关预防接种日的资料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6年4月25日是我国第30个“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预防接种孩子的权利,社会的责任”。

“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的由来

儿童免疫预防接种,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涉及千家万户。

世界卫生组织

80年代后,我国政府积响应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扩大计划免疫规划并积极开展工作。

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

为了加强对该工作的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影响力度,促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保证免疫接种率,有效地防止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达到最终消灭疾病的目的,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确定,成立了全国计划免疫协调领导小组,并确定每年4月25日为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

完善的免疫接种程序

至此,我国已建立了完善的免疫接种程序:在婴儿出生24小时内,即进行乙肝疫苗接种,并在婴儿1周岁之前,完成程序中的所有基础免疫。

历届宣传主题:

1990年第4届主题 使全国免疫接种率达到85%以上

1991年第5届主题:儿童的权利与机会——免疫、消灭脊髓灰质炎

1992年第6届主题:消灭脊髓灰质炎,开展乙型肝炎疫苗接种,保护儿童健康

1993年第7届主题:社会参与——消灭脊髓灰质炎

1994年第8届主题:1995年——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

1995年第9届主题:无脊髓灰质炎世界

1996年第10届主题:普及儿童免疫,向孩子们献出一片爱心

1997年第11届主题:让每一个未免疫的儿童得到免疫

1998年第12届主题:免疫——孩子健康与家庭幸福

1999年第13届主题:乙肝——健康的大敌,疫苗——预防的武器

2000年第14届主题:免疫——关注流动人口中的儿童

2001年第15届主题: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

2002年第16届主题:为了孩子健康注射乙肝疫苗

2003年第17届主题:乙肝疫苗--献给新生命的爱

2004年第18届主题:免疫接种,预防乙肝

2005年第19届主题: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儿童健康

2006年第20届主题: 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健康—关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

2007年第21届主题: 让每个儿童都能按时接种疫苗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2008年第22届主题: 预防接种,健康的保障

2009年第23届主题: 及时接种疫苗,人人享有健康

2010年第24届主题: 消除麻疹,控制乙肝,你我共参与

2011年第25届主题:接种疫苗,宝宝健康

2012年第26届主题:接种疫苗,家庭有责

2013年第27届主题:宝宝健康——从接种疫苗开始

2014年第28届主题:接种疫苗,保障健康

2015年第29届主题:预防接种——孩子的权利,社会的责任

预防接种日宣传标语

1、致富奔小康,别忘打针防病保健康。

2、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健康—关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

3、让每一名儿童都能按时接种疫苗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4、致富奔小康 别忘打针防病保健康。

5、疾病——健康的大敌,疫苗——预防的武器。

6、免疫接种是保障儿童身体健康的一次最佳机会。

7、打针防病有好处 子女健康才能富。

8、让每一个未免疫的儿童得到免疫。

9、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预防接种,健康保障。

10、一分预防胜于十二分治疗。

11、计划免疫连万家,儿童健康乐全家。

12、让每个儿童都能按时接种疫苗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13、给儿童适时免疫 是每个儿童家长不可推卸的责任。

14、预防接种,享受健康。

15、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的保障。

16、接种疫苗花费少 漏种疫苗患病花费大。

17、儿童免疫要全程,儿女才有好前程。

18、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儿童健康。

19、预防接种 远离疾病。

20、关爱儿童 做好免疫 从现在开始。

21、服糖丸防瘫防残防麻痹,种疫苗利国利民利自己。

22、计划免疫——一个不能少。

23、查漏补种疫苗,做到不漏一人,不漏一次。

24、一分预防一片心,预防接种献爱心。

25、预防接种,为儿童筑起健康的起跑线。

26、预防接种连万家 儿童健康乐全家。

27、一分预防胜于十二分治疗 。

28、为了孩子的健康和未来 请及时接种Hib疫苗。

29、免疫——传染病的天敌。

30、一针疫苗一片心,预防接种献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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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的由来

全文共 4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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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免疫预防接种,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涉及千家万户。

80年代后,我国政府积响应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扩大计划免疫规划(EPI,Expanded Programme on Immunization)并积极开展工作。

九十年代以来,每年选定一个重点内容作为当年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活动的主题,尤其是紧紧围绕WHO“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的行动纲领的要求,将消灭脊髓灰质炎作为“巩固和发展我国计划免疫工作成果,保护儿童健康”的一项重要目标。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活动每一年主题的确立对全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普及计划免疫和提高儿童免疫接种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市民免疫预防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也使每个儿童家长了解并深深体会到“计划免疫是每个孩子都应享有的权利”。“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活动”使全国儿童获得高水平的免疫种率成为现实,为保护儿童健康、造福子孙后代,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至此,我国已建立了完善的免疫接种程序:在婴儿出生24小时内,即进行乙肝疫苗接种,并在婴儿1周岁之前,完成程序中的所有基础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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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简报

全文共 2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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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是“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4月24日上午,歙县桂林镇卫生院、镇计生办联合在桂林镇卫生院开展了“4.25预防接种日”宣传咨询活动

活动紧密围绕“关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这一宣传主题,采取了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设立宣传台、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重点对计划免疫的程序、各种疾病的预防和预防接种的注意事项进行了宣传。

此外,还向大家介绍了接种后可能发生的反应,如一般反应、异常反应以及严重反应的鉴别和处理。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200份,接受现场咨询10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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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幼儿园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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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是第30个“全国预防接种宣传日”, 主题为:预防接种——孩子的权利,社会的责任”,为了让每位家长知道家庭负有主动为孩子获得免疫的接种责任,雨山幼儿园不仅通过健康教育活动让幼儿知道“为什么要进行预防接种”的意义,在4月24日下午幼儿离园时间向家长们发放预防接种宣传单,许多家长就“孩子接种前和接种后要注意的事项”、“怎样减少接种后的反应”、“接种后要多久才能产生抗体”等问题向保健医生进行了咨询,让家长们获得了有关幼儿预防接种的保健知识。

雨山幼儿园所开展的“全国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融为一体,丰富多样的内容,有效地增强了教师、家长和幼儿的卫生保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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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幼儿园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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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是我国第30个儿童预防接种日。为使幼儿家长了解并深深体会到“计划免疫是每个孩子都应享有的权利”。4月21日下午,茗馨幼儿园的孩子和家长们参加了江北疾控中心、江北区庄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的一场以“信任预防接种,享受健康生活”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说到给孩子接种疫苗,许多家长表示心里没底,担心孩子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防病不成反致病,尤其是近年来接连曝光的多起“问题疫苗”事件,更让疫苗遭遇了信任危机。加之一些接种点总是向家长推销收费疫苗、进口疫苗,导致家长对预防接种产生抵触情绪。本次活动对计划免疫是一次正面积极的宣传,消除了家长的疑虑。

儿童免疫预防接种,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涉及千家万户。此次的宣传活动不仅有各类预防接种方面图文并茂的展板和“接种疫苗保障健康”、“接种疫苗,家长有责”、“让宝宝远离春季传染病”等20余种宣传资料,更是针对幼儿的年龄特征让家长和幼儿一起参加有奖问答。

通过这次与家长、幼儿的互动活动,专家们的权威解释等让家长们对预防接种有了更加科学的认识,“小不点”们对预防接种也消除了心里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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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简报

全文共 3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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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在第31个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即将来临之际,为广泛宣传接种疫苗对预防疾病的重要意义,号召广大群众关注和重视儿童预防接种工作,鼓楼办事处举办了 “规范接种疫苗,共建健康中国”为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通过搭设咨询台、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循环播放预防接种广播、采取问卷调查方式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疫苗接种的意义。同时向前来咨询的居民耐心细致地宣传了当前疫苗接种免费政策以及疫苗接种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并详细解答了群众所关心的疫苗接种相关问题。

活动现场共发放宣传资料约200份,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也让群众了解了实施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预防接种对每个家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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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幼儿园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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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是我国第30个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依法科学接种、享受健康生活”。为了向家长们宣传科学的预防接种知识,号召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到预防接种工作中来,4月25日下午,来安县防疫站和双塘医院的工作人员来到县示范幼儿园开展了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

活动中,工作人员向家长发放了“预防接种日”宣传资料,积极为家长们讲解科学接种疫苗的知识及重要性,并强调了家庭应主动承担孩子疫苗接种的责任,保证孩子的健康。在宣传中,家长们也踊跃地参与,向工作人员询问预防接种的知识,孩子什么情况下不能接种疫苗、为什么一定要按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帮助家长们普及了防疫知识。

本次活动的开展,促进了社会和家庭对依法科学接种的关注,有效地防止了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证了孩子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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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全文共 4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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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八、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十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十七、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十八、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疫苗生产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疫苗生产企业以及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出入境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三、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的“疫苗批发企业”。

二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将其中的“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八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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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简报

全文共 5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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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5日为第31个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主题为“规范接种疫苗,共建健康中国”。为了大力推进预防接种工作,八团疾控中心于4月14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形式多样开展宣传活动

正面引导,强化居民主动接种意识。在社区、医院等人群密集区悬挂横幅30条,张贴宣传画100副、设置宣传栏30个、LED电子屏6个及黑板报30期、小广播60小时等广泛宣传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居民主动预防接种意识。

八团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发放预防接种知识宣传资料2000余份,开展专题讲座6次。开展义诊活动2次,现场接受群众咨询600余人次,解答了居民们疫苗接种的疑问38人次,普及了预防接种知识,强化了职工群众的科学接种意识。

与此同时,八团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的建立,科学规范了预防接种服务流程,有效维护了预防接种服务秩序,提高了免疫规划工作水平。大大提高了预防接种工作服务效率和质量,同时减轻了儿童家长负担,为八团500余名儿童提供了温馨、舒适、合理的人性化预防接种服务。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简便、最有效的手段。八团已建立起周接种制度,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对预防接种服务的需求,确保每一名儿童都能获得及时免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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