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髀肉复生的解释(经典20篇)

导语:你有在公共场合向外国朋友介绍或者解释什么的时候吗?你会怎么去阐明你想要表达的话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题为髀肉复生的解释。供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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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3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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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逍摇”。1.徜徉;缓步行走貌。《楚辞·九章·哀郢》:“去终古之所居兮,今逍遥而来东。” 姜亮夫 校注:“逍遥即游之义。”《文选·司马相如》:“夫何一佳人兮,步逍遥以自虞。” 刘良 注:“逍遥,行貌。”《南史·袁粲传》:“家居负郭,每杖策逍遥,当其意得,悠然忘反。” 杨朔 《孤儿行》:“我正在街上漫步逍遥,忽然有只小手拉住我的衣角,眉开眼笑地仰着小脸蛋儿。”

(2).优游自得;安闲自在。《庄子·逍遥游》:“彷徨乎无为其侧,逍遥乎寝卧其下。” 成玄英 疏:“逍遥,自得之称。”《后汉书·逸民传·梁鸿》:“聊逍摇兮遨嬉,纘 仲尼 兮周流。” 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十六:“官税早输,逍遥散诞。”《白雪遗音·八角鼓·游学》:“游学访道,快乐逍遥,名利二字尽皆抛。” 理由 《中年颂》:“婚后的生活很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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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详细解释

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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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枯 gānkū

(1) [shrivelled;wizened;dried]

(2) 草木衰亡,失去水分

地上落满了干枯的树叶

(3) 皮肤干燥且皱缩

(4) 无水,枯竭

干枯的古井

(1).失去水分而枯槁。 唐 杜甫 《大麦行》:“大麦乾枯小麦黄,妇女行泣夫走藏。” 唐 范摅 《云溪友议》卷十一:“贫儿二亩地,乾枯十树桑。” 张天翼 《脊背与奶子》:“他觉得一切的景物都可爱起来。那些干枯的瘦树仿佛很苗条。”

(2).干燥。《法苑珠林》卷十二:“脣口乾枯,喉舌燥涩。”

(3).干瘪;瘦瘠。 唐 窦臮 《述书赋》下:“虽则筋骨乾枯,终是精神嶮峭。”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丹铅新录八·素足女》:“今妇人缠足……其体质乾枯,腥秽特甚。” 张天翼 《儿女们》:“脖子有点痠疼--似乎撑不起这干枯的脑袋。”

(4).比喻枯燥乏味。 宋 孔平仲 《孔氏谈苑·作诗圆熟》:“圆熟多失之平易,老硬多失之乾枯,能不失二者之间,则可与古作者并驱矣。” 朱光潜 《谈文学·文学与人生》:“一个对于文艺有修养的人决不感觉到世界的干枯或人生的苦闷。”

(5).枯竭;罄尽。 萧红 《桥》:“她的歌词渐渐的干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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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形容开心的成语解释

全文共 1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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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得其乐:形容自己体会到其中的乐趣。

2、受宠若惊:宠:形容宠爱。因为得到宠爱或赏识而又高兴,又不安。

3、跃跃欲试:形容心里急切地想试试。

4、喜形于色:形容喜悦表现在脸上。形容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

5、喜逐颜开:形容十分喜悦,满脸笑容。

6、眉欢眼笑:形容非常的兴奋、高兴

7、忽忽不乐:忽忽:形容心中空虚恍惚的情态。形容若有所失而不高兴的样子。

8、皆大欢喜:形容大家都很欢喜。

9、抚掌大笑:抚:形容拍。拍手大笑。形容非常高兴。

10、欣喜若狂:形容欣喜得像发了狂。形容高兴到极点。

11、沾沾自喜:形容自以为很好而得意。

12、横眉吐气:形容犹言扬眉吐气。形容摆脱了长期受压状态后高兴痛快的样子。

13、喜不自胜:形容喜欢得自己都经受不起。形容喜欢到了极点。

14、眼笑眉飞:形容极度高兴。

15、笑逐颜开:形容眉开眼笑。形容十分高兴。

16、欢欣鼓舞:形容非常高兴,精神振奋。

17、眉飞色舞:形容非常喜悦或得意的神态。

18、兴高采烈:多形容兴致很高,情绪热烈或气氛欢乐。

19、亲痛仇快:形容做事不要使自己人痛心,使敌人高兴。指某种举坳只利于敌人,不利于自己。

20、满面春风:形容心情喜悦,满脸笑容。

21、欢呼雀跃:形容高兴得象麻雀一样跳跃。形容非常欢乐。

22、大快人心:形容使人们心里非常痛快。多指坏人受到惩处。

23、手舞足蹈:形容手和脚都舞动起来。形容高兴到极点的样子。

24、喜眉笑眼:形容面带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25、欢呼雀跃:形容高兴得像麻雀那样跳跃起来。形容十分欢乐的情景。

26、欢天喜地:形容非常高兴。

27、人杰地灵:杰:形容杰出;灵:形容好。指有杰出的人降生或到过,其地也就成了名胜之区。

28、打情骂俏:情:形容风情;俏:形容俏皮、风趣。指男女调情。

29、拍手称快:形容正义得到伸张或公愤得到消除时高兴的样子。

30、心花怒放:心里乐得像花儿盛开一样。形容高兴到极点。

31、欢欣鼓舞:欢欣:形容欣喜:形容鼓舞:形容振奋。形容高兴而振奋。

32、皆大欢喜:形容人人都高兴满意。

33、近悦远来:形容使近处的人受到好处而高兴,远方的人闻风就会前来投奔。旧指当权者给人恩惠,以便笼络人心。

34、惊喜欲狂:形容既惊又喜,高兴得都要发疯了。形容喜出望外,过于兴奋的情壮。

35、酒酣耳热:形容饮酒到高兴的时候。

36、哭丧着脸:形容心里不愉快,脸上显出不高兴的样子。

37、眉开眼笑:形容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38、眉飞眼笑:形容非常高兴

39、眉花眼笑:形容非常高兴、兴奋的样子

40、冁然而笑:形容冁然:形容笑的样子。高兴地笑起来。

41、大喜过望:过:形容超过:形容望:形容希望。结果比原来希望的还好,因而感到特别高兴。

42、得意忘形:形:形容形态。形容高兴得失去了常态。

43、怫然不悦:怫然:形容忧愁或愤怒的样子:形容悦:形容愉快,高兴。愤怒,很不愉快。

44、抚掌大笑:抚:形容拍。拍手大笑。形容非常高兴。

45、欢天喜地:形容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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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形容心情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7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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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中国文明五千年和汉语三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成语璀璨夺目,蔚为壮观,然而形容心情的成语你了解多少呢?下面是yuwenmi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成语,欢迎阅读与借鉴,谢谢!

1.泪下交颐:形容很伤心。

2.望云之情:比喻思念父母的心情。

3.搔首踟蹰:形容心情焦虑着急。

4.莼鲈之思:比喻怀念故乡的心情。

5.语重心沉:言辞恳切,心情沉重。

6.痛快淋漓:淋漓:心情舒畅。形容非常痛快。

7.归心似箭:想回家的心情像射出的箭一样急。形容回家心切

8.春风得意:旧时形容考中进士后的兴奋心情。后形容职位升迁顺利。

9.澹泊寡欲:澹泊:恬淡;寡:少;欲:欲望。形容心情恬淡,不图名利。

10.屏气敛息:指因心情紧张或注意力集中,暂止住了呼吸。

11.捏一把汗:因担心而手上出汗。形容非常紧张的心情。

12.久旱逢甘雨:干旱了很久,忽然遇到一场好雨。形容盼望已久终于如愿的欣喜心情。

13.痛定思痛:指悲痛的心情平静以后,再追想当时所受的痛苦。常含有警惕未来之意。

14.新亭对泣:新亭:古地名,故址在今南京市的南面;泣:小声哭。表示痛心国难而无可奈何的心情。

15.惘然若失:惘然:失意的样子。心情不舒畅,好象丢掉了什么东西似的。

16.满腹牢骚:牢骚:抑郁不平之感。一肚子的不满情绪。形容心情极为抑郁,很不得意。

17.一日不见,如隔三秋:一天不见,就好象过了三年。形容思念的心情非常迫切。

18.碧海青天:原是形容嫦娥在广寒宫夜夜看着空阔的碧海青天,心情孤寂凄凉。后比喻女子对爱情的坚贞。

19.挖耳当招:人家用手挖耳朵,却以为是在招唤自己。比喻希望达到目的的心情非常迫切。

20.心焦如焚:心里焦躁,像着了火一样。形容心情焦灼难忍。

21.灭此朝食:让我先把敌人消灭掉再吃早饭。形容急于消灭敌人的心情和必胜的信心。

22.槁木死灰:枯干的树木和火灭后的冷灰。比喻心情极端消沉,对一切事情无动于衷。

23.归心如箭:想回家的心情象射出的箭一样快。形容回家心切。

24.心怡神悦:心情怡悦,爽朗豁达。

25.满面红光:满面:整个面部。形容心情舒畅,精神健旺的样子

26.神清气爽:①形容人神志清爽,心情舒畅。②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明,气质爽朗。

27.熏风解愠:熏风:和风;愠:恼怒怨恨。温和的风可以消除心中的烦恼,使人心情舒畅。

28.观望不前:不前:不敢上前。事情尚难确定时,怀着犹豫不定的心情,观察事物的发展,暂不前进。

29.搔首踟蹰:搔首:用手挠头。踟蹰:来回走动。形容心情焦急、惶惑或犹豫。亦作“搔首踟躇”。

30.悲欢离合:悲伤、欢乐、离散、聚会。泛指生活中经历的各种境遇和由此产生的各种心情。

31.喜上眉梢:喜悦的心情从眉眼上表现出来。

32.乐乐陶陶:形容心情十分愉悦。

33.痛快淋漓:心情非常畅快。

34.心怡神旷:心情怡悦,神态爽朗豁达。

35.心焦如焚:形容心情焦灼难忍。形容心情焦灼难忍。

36.面如死灰:死灰:冷却的灰烬。形容因心情沮丧或受惊吓而脸色灰白。

37.黯然神伤:黯然:心情抑郁沮丧的样子。情绪低沉,心神忧伤。

38.人逢喜事精神爽:人遇到喜庆之事则心情舒畅。

39.娱心悦目:娱、悦:使愉快。使心情愉快,耳目舒畅。

40.七拱八翘:形容关系不和谐或心情不舒畅。

41.满面春风:形容满脸笑容﹑心情喜悦。

42.襟怀洒落:襟怀:胸怀;洒落:洒脱。心情坦率,光明正大。

43.笑傲风月:犹言吟风弄月。形容心情悠闲自在。

44.谢天谢地:表示目的达到或困难解除后满意轻松的心情。

45.忻忻得意:心情愉快,自在得意的样子。

46.百感交集:感:感想;交:同时发生。各种感触交织在一起。形容感触很多,心情复杂。

47.平心而论:平心:心情平和,不动感情;论:评论。平心静气地给予客观评价。

48.坐而待旦:旦:天亮。坐着等天亮。比喻心情迫切。

49.抑郁寡欢:由于心情不舒畅而很少高兴的时候。

50.寒毛卓竖:汗毛都竖立起来。形容非常恐怖,或心情特别紧张害怕。

51.人莫予毒:莫:没有;予:我;毒:分割,危害。再也没有人怨恨我、伤害我了。形容劲敌被消灭后高兴的心情。

52.近乡情怯:指远离家乡多年,不通音信,一旦返回,离家乡越近,心情越不平静,惟恐家乡发生了什么不幸的事。用以形容游子归乡时的复杂心情。

53.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淡泊:恬淡寡欲;宁静:安宁恬静;致:达到。不追求名利,生活简朴以表现自己高尚的情趣;心情平稳沉着,才可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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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贬义词成语及解释大全_2100字

全文共 19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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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贬义词是词义带有贬斥、否定、憎恨、轻蔑感情色彩的词语,接下来小编搜集了贬义词成语解释大全,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帮助到大家。

NO.1 【不逞之徒】不逞:不得志,不如意;徒:人(含贬义)。因心怀不满而闹事捣乱的人。

NO.2 【互相标榜】标榜:吹嘘,夸耀。互相称颂,互相吹嘘。多用贬义。

NO.3 【敬若神明】神明:泛指神,像敬重神一样敬重对方。形容对某人或某物崇拜到了极点。多用作贬义。

NO.4 【赳赳武夫】赳赳:勇武矫健的样子。武夫:武人,从军之人。勇武矫健的军人。后多含贬义,意指虽身强体壮,却头脑简单的军士。

NO.5 【莫测高深】高深的程度无法揣测。指处世的态度、或说话、文章的内容(多不用在正面,带贬义)。

NO.6 【奇装异服】比一般人衣着式样特异的服装(多含贬义)。

NO.7 【如见肺肝】就象看透肺肝一样。比喻心里想些什么,人们看得清清楚楚(含贬义)。

NO.8 【搔头弄姿】原指梳妆打扮。后形容女子卖弄姿色(含贬义)。

NO.9 【市井之徒】徒:人(含贬义)。旧指做买卖的人或街道上没有受过教育的人。

NO.10 【堂而皇之】形容公然毫不隐讳地(多含贬义)。

NO.11 【唐哉皇哉】形容规模宏伟,气势盛大。也用于贬义,形容表面上庄严体面的样子。

NO.12 【顺风转舵】随着风向转换舵位。比喻顺着情势改变态度(含贬义)。

NO.13 【头面人物】指在社会上有较大名声或势力的人(多含贬义)。

NO.14 【完事大吉】指事情结束了,或东西完蛋了(多含贬义)。

NO.15 【鱼龙曼衍】原指各种杂戏同时演出。后形容事物杂乱。也比喻变化很多(含贬义)。

NO.16 【庄严宝相】佛教称庄严的佛像。比喻某种人的真面目(含贬义)。

NO.17 【自以为得计】得计:计谋得逞。自以为计谋很对很好了(含贬义)。

NO.18 【猪突豨勇】豨:野猪。指拼命向前冲,不怕死的人(含贬义)。

NO.19 【传风搧火】犹煽风点火。比喻鼓动别人做某种事。多用于贬义。

NO.20 【狼奔鼠偷】形容坏人到处扰乱。

NO.21 【蠹居棊处】蠹居:像蛀虫一样,深居在蛀坏的器物里。棊:同“棋”。像蛀虫一样深居,像棋子一样密布。形容坏人隐蔽很深,散布在各个要害地方。

NO.22 【猖獗一时】猖獗:凶猛而放肆。形容坏人或反动势力一时间显得特别凶猛放肆。

NO.23 【狗口里生不出象牙】比喻坏人说不出好话。同“狗口里吐不出象牙”。

NO.24 【狗傍人势】比喻坏人依靠某种势力欺侮人。同“狗仗人势”。

NO.25 【狗急跳墙】比喻坏人在走投无路时豁出去,不顾一切地捣乱。

NO.26 【阴魂不散】比喻坏人、坏事虽已清除,但不良的影响还在起作用。

NO.27 【兴妖作乱】比喻坏人破坏捣乱,或坏思想扩大影响。同“兴妖作怪”。

NO.28 【破门而出】把门砸破冲出来。形容坏人迫不及待地跳出来做坏事。也比喻摆脱束缚或限制。

NO.29 【贼喊捉贼】做贼的人喊捉贼。比喻坏人为了自己逃脱,故意制造混乱,转移目标,把别人说成是坏人。

NO.30 【兔头麞脑】形容人面貌猥琐。多形容坏人。

NO.31 【狼羊同饲】比喻把坏人同好人一样对待。

NO.32 【豺狼野心】比喻坏人的狠毒用心。

NO.33 【狗口里吐不出象牙】比喻坏人说不出好话。

NO.34 【鲍鱼之肆】卖咸鱼的店。比喻坏人成堆的地方。

NO.35 【蜂目豺声】眼睛象蜂,声音象豺。形容坏人的面貌声音。

NO.36 【鱼龙混杂】比喻坏人和好人混在一起。

NO.37 【狂犬吠日】疯狗对着太阳乱叫。比喻坏人自不量力地叫嚣。

NO.38 【狗嘴里吐不出象牙】比喻坏人嘴里说不出好话来。

NO.39 【狼突鸱张】像狼一样奔突,像鹞鹰一样张开翅膀。形容坏人猖狂嚣张到了极点。

NO.40 【上窜下跳】比喻坏人上下奔走,四处活动。

NO.41 【蠹居棋处】比喻坏人深入社会,散布各处。

NO.42 【狗仗人势】仗:倚仗、仗势。比喻坏人依靠某种势力欺侮人。

NO.43 【狗仗官势】比喻坏人倚仗官府势力欺压他人。

NO.44 【豺虎肆虐】豺、虎:两种凶残的野兽。比喻坏人像凶残的野兽般横行不法。

NO.45 【狐狸尾巴】古时传说狐狸能够变成人形来迷惑人,但它的尾巴却始终变不了,成为妖的标志。比喻坏人的本来面目或迷惑人的罪证。

NO.46 【兴妖作怪】比喻坏人破坏捣乱,或坏思想扩大影响。

NO.47 【粉墨登场】粉、墨:搽脸和画眉用的化妆品。原指演员化妆上台演戏。比喻坏人经过一番打扮,登上政治舞台。

NO.48 【鲍鱼之肆】卖咸鱼的店。比喻坏人成堆的地方。

NO.49 【蜂目豺声】眼睛象蜂,声音象豺。形容坏人的面貌声音。

NO.50 【狂犬吠日】疯狗对着太阳乱叫。比喻坏人自不量力地叫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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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上行下效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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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上行下效,指上面的人怎么做,下面的人就跟着怎么干。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上行下效

【汉语注音】:shàng xíng xià xiào

【成语出处】:后晋.刘昫《旧唐书.贾曾传》:“上行下效,淫俗将成,败国乱人,实由兹起。”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主语、谓语、宾语;含贬义;多指坏的言行对世人的影响。

【上行下效的意思】:效:摹仿,仿效,效法,跟着学。上面的人怎么做,下面的人就跟着怎么干。

【上行下效的近义词】:风行草从、鹦鹉学舌、如法炮制、言传身教;

【上行下效的反义词】:源清流洁;

【上行下效的故事】

春秋时期,自从宰相晏婴死了之后,再也没有臣子开诚布公地指责齐景公的过失。有一天齐景公宴请文武百官,席散后到广场射箭取乐。每当齐景公射出一支箭,即使没有射中靶子的中心,文武百官都高声喝彩:“真是百发百中,举世无双啊!”齐景公把这件事情实事求是地跟臣子弦章说了一番。弦章说:“这不能怪那些臣子,古人说‘上行后而下效。’国王喜欢吃什么,群臣也就喜欢吃什么;国王喜欢穿什么,群臣也就喜欢穿什么;国王喜欢阿谀逢迎,群臣自然就常向大王奉承了。”齐景公认为弦章的话有理,便派侍从赏给弦章许多珍贵的东西。弦章摇头推心置腹地说:“那些奉承大王的人,正是为了要多得一点赏赐,如果我受了赏赐不是也成了卑鄙的小人了!”

【上行下效例句】

汉.班固《白虎通.三教》:“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

宋.范仲淹《尧舜率天下以仁赋》:“殊途同归,皆得其垂衣而治;上行下效,终闻乎比屋可封。”

秦牧《北京漫笔.人民大会堂买茶》:“何况在那样的社会,上行下效,整个结构都是贪污的温床呢。”

【上行下效造句】

正所谓上行下效,一些政府官员更加肆无忌惮地勾栏妓院、金屋藏娇,把整个社会搞得乌烟瘴气。

贪官对贪财好色总是乐此不疲,再加之上行下效,这种权力机构里的人就算不同流合污也很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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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手指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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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shǒu zhǐ

注音ㄕㄡˇ ㄓˇ

词性名词

基本解释

◎ 手指 shǒuzhǐ

[finger] 前肢的一指;手掌的五个终端部分之一,特指除拇指之外的四指之一

引证解释

人手前端的五个分支。《史记·货殖列传》:“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双,僮手指千。” 裴駰 集解引《汉书音义》:“僮,奴婢也。古者无空手游日,皆有作务,作务须手指,故曰手指,以别马牛蹄角也。” 巴金 《家》一:“他,有着江湖气质的‘黑狗’,在失去了两根手指,经历了许多变故以后,终于找到了 毕尔 的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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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南柯一梦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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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南柯一梦比喻人世间的繁华经历就好像是一场梦一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南柯一梦

【汉语注音】:nán kē yī mèng

【成语出处】:唐.李公佐《南柯太守传》中记载:一个名字叫做淳于棼的人做了一个梦,梦中到了大槐安国,娶公主为妻,做了附马,还做了南柯郡的太守,享尽了荣华富贵。后来因为出征战败公主也死去,国王开始对他产生了怀疑,便把他遣了回去。醒过来才知道这原来都是一场梦。大槐安国是他家大槐树下的一个蚂蚁窝,而南柯郡是大槐树最靠近南边的一枝。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宾语、定语;含贬义;指虚幻的梦境。

【南柯一梦的意思】:柯:树枝;指做了一场大梦。形容一场空欢喜,也比喻人世间的繁华经历就好像是一场梦一样。

【南柯一梦的近义词】:如梦如幻、黄粱美梦、白日做梦。;

【南柯一梦的反义词】:梦想成真;

【南柯一梦的故事】

过去有个叫淳于棼的人,住在广陵,家里房子的南边种了一棵大槐树,他经常在这棵槐树下乘凉。有一年他过生日,结果不小心喝醉了酒,便在槐树下呼呼大睡,并且做了一个梦,他梦到自已到了大槐安国,在这里跟公主结成了相濡以沫的夫妻,当上了附马爷成了达官贵人,还在南柯郡做了太守,一做就是二十年,荣华富贵享受不尽。不过后来他因为打仗失利,公主又死了,就被遣送了回家。一觉醒了过来,他发现自已在树下躺着,家人还在打扫院子,自已还抱着个酒壶。于是他四面八方看了看,看到槐树下面有个蚂蚁窝,原来他梦中的大槐安国就是这个蚂蚁洞,而槐树最南边的那个枝儿就是他所在的南柯郡。“南柯一梦”这个成语便是人们从他的梦里概括出来的。

【南柯一梦例句】

宋.黄庭坚《戏答荆州王充道烹茶四首》诗之三:“香从灵坚陇上发,味自白石源中生。为公唤觉荆州梦,可待南柯一梦成。”

元.郑德辉《倩女离魂》第三折:“分明见王生 ,说得了官也,醒来却是南柯一梦。”

明.施耐庵《水浒传》第六回:“可怜两个强徒,化作南柯一梦。”

【南柯一梦造句】

那一对牛郎织女般的情人总觉得相见恨晚,他们觉得他们之间的相处有些像是南柯一梦。

对于很多人来说,人生总有那么一些时侯就像是南柯一梦,还没有细细品味就已经是过往云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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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词语潸的解释

全文共 6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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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潸”字在用到不同的词语里,它的意思就会随之变化。而这个潸字更是传递了中国汉字的魅力所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词语潸的解释,希望能帮助大家!

基本信息

潸(澘)

总笔画:15 ;部外笔画:12

繁体部首:水;总笔画:16;部外笔画:12

五笔86&98:ISSE;仓颉:EJCB

笔顺编号:441123412342511

笔顺读写:点、点、提、横、竖、撇、点、横、竖、撇、捺、竖、横折钩、横、横

四角号码:34127

UniCode:CJK 统一汉字 U+6F78

基本字义

● 潸shān

形声。从水,散省声。本义:流泪的样子。同本义。

潸,涕流貌。——《说文》

流涕长潸。——《史记·扁仓传》

潸焉出涕。——《诗·小雅·大东》

潸泫(潸然,潸潸。泪流不止的样子)[1]

潸(湿皮肤遇冷风而)开裂(细口儿)。

例句:别哭了,再哭把脸都潸了。

◎ 形容流泪:~然。~~(流泪不止)。~泫(流泪的样子)。

〈动〉

流泪 [shed tears]

肠断离家泪暗潸。——清·湘灵子《轩亭冤·哭墓》

又如:潸慨(流泪感叹);潸泪(流泪)

〈名〉

泪水 [tear]

茵席留余潸。——陆游《楼上醉书》

又如:潸流(泪水流淌)

潸然

shān rán

[tearfully;in tears] 流泪的样子

不觉潸然泪下

潸潸

shān shān

[tearfully] 形容流泪不止

泪潸潸不住流

瞧他泪潸潸的样子

参考资料

1. 马思周、姜光辉编.东北方言词典:吉林文史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2005年5月第1次印刷:第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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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智谋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8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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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船借箭】:运用智谋,凭借他人的人力或财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殚精极虑】:犹殚思极虑。竭尽智谋与精力。

【殚谋戮力】:竭尽智谋和精力。

【斗智斗力】:斗;争斗;智:智慧,聪明;力:气力。用智谋来争胜负,凭力气分胜负。

【斗智斗勇】:斗;争斗;智:智慧,聪明;勇:勇气。用智谋和勇气来争胜负。

【多谋善断】:很有智谋,又善于判断。

【多谋善虑】:谋:谋划,策划;虑:思考。富于智谋,又善于思考。

【发短心长】:发短:指年老;心长:智谋深。头发稀少,心计很多。形容年老而智谋高。

【急中生智】:智:智谋。紧急的时候,猛然想出办法。

【经纶满腹】:经纶:整理丝缕,引申为人的才学、本领。形容人极有才干和智谋。

【九旋之渊】:九:多数;旋:旋窝;渊:深渊。旋窝多的深渊。比喻智谋深广。

【力屈计穷】:屈:穷尽。力量智谋都已用完。

【满腹经纶】:经纶:整理丝缕,引伸为人的才学、本领。形容人极有才干和智谋。

【妙算神机】:形容智谋无穷,善于洞察形势,计策得当。

【谋臣如雨】:形容智谋之士极多。

【囊底智】:囊:口袋。口袋底下的智谋。指所怀的智谋很多。

【匹夫之勇】:指不用智谋单凭个人的勇力。

【挈瓶之智】:挈瓶:汲水用的容量小的瓶子。比喻浅薄的知识或智谋。亦作“智类挈瓶”、“挈瓶之知”。

【缺心少肺】:心:心眼。缺少智谋。

【孙庞斗智】:孙:孙膑;庞:庞涓。孙膑、庞涓各以智谋争斗。比喻昔日友人今为仇敌,各逞计谋生死搏斗。也比喻双方用计较量高下。

【心长发短】:心长:智谋深;发短:指年老。头发稀少,心计很多。形容年老而智谋高。

【一夫之勇】:犹言匹夫之勇。指不用智谋单凭个人的勇力。

【勇而无谋】:谋:计谋。虽然勇敢,但没有智谋。

【有勇有谋】:既勇敢,又有智谋。形容人智勇双全。

【只可智取,不可力敌】:敌:抵挡。只能用智谋来取胜,不能凭实力硬拼。

【智勇兼备】:形容人既有智谋,又很勇敢。

【智勇兼全】:既有智谋,又有勇气,二者兼备。

【智勇双全】:又有智谋,又很勇敢。

【智足以拒谏,言足以饰非】:智谋足以使人拒绝规劝,言辞足以使人拒绝过错。

【智足以饰非,辩足以行说】:智:智谋,指巧诈,诡辩。巧诈足够拒绝别人的规劝,言辞足够掩饰自己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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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描写雪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0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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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树琼枝:挂满了枝头。

2、晶莹剔透:形容雪花晶莹可爱。

3、白雪阳春:指高雅的艺术。

4、冰冻三尺:形容雪多,且厚。

5、冰凝雪积:形容冰雪堆积。

6、瑞雪纷飞:吉祥的雪花飞洒漫天。

7、白雪皑皑:形容雪花堆积了很多。

8、大雪封山:大雪封住了山。

9、雪压冬云:即冬云压雪,指雪稠云低的样子。

10、银装素裹:形容雪花覆盖着万物。

11、银蝶飞舞:形容雪花飞舞。

12、大雪茫茫:雪很大,且多。

13、玉琢银装:形容雪覆盖大地。

14、山舞银蛇:山岭好像银白色的蟒蛇在飞舞。

15、洁白无暇:形容雪花洁白没有杂质。

16、白雪晶莹:白雪晶莹剔透。

17、雪窖冰天:到处是冰和雪。形容天气寒冷,也指严寒地区。

18、雪晴美景:雪地上的晴天,很美。

19、雪虐风饕:又是刮风,又是下雪。形容天气非常寒冷。

20、冰封雪飘:冰铺满地,雪花飞舞。

21、茸茸雪片:必须雪花软绵。

22、纷纷扬扬:形容雪、花等多而杂乱地在空中飘舞。

23、迎风冒雪:顶着寒风,冒着大雪。常形容旅途艰辛。

24、轻舞飞扬:形容雪花轻轻飞扬。

25、漫天飞雪:雪飞扬了满天都是。

26、雪舞轻扬:形容雪花飞舞。

27、白霜铺地:形容雪花铺满了地面。

28、原驰蜡象:高原上的丘陵好像许多白象在奔跑。

29、大雪盈尺:形容雪堆积的很厚。

30、雪雾弥漫:带雪的大雾漫开。

31、雪兆丰年:指冬天大雪是来年丰收的征兆。

32、萤窗雪案:形容刻苦读书。

33、银光耀眼:形容雪花光洁,反射出来的光芒很耀眼。

34、银霜满地:雪花铺了一地。

35、瑞雪飞舞:吉祥的雪花飞洒漫天。

36、白雪飘扬:形容雪花飞扬。

37、梅雪争春:形容雪和梅花。

38、鹅毛大雪:形容雪花很大,像鹅毛一样。

39、雪花飘飘:雪花飘在空中。

40、雪花透亮:形容雪花白透。

41、冰天雪窑:到处是冰和雪。指严寒地区。

42、雪碗冰瓯:形容碗、盆器皿洁白干净。也比喻诗文清雅。

43、风雪之夜:风雪交加的夜晚。

44、粉装玉砌:冰雪覆盖万物,像是玉雕的。

45、银装世界:形容雪花堆积了整个世界。

46、雪飘如絮:飞散的雪花像柳絮一样。

47、玉树银花:形容雪覆盖在树枝上。

48、云起雪飞:如云兴起,如雪飘飞。

49、晶莹如玉:形容雪白而亮像玉一样。

50、玉鳞飞舞:形容雪花纷飞。

51、玉树琼枝:白雪覆盖的树。

52、雪花飞舞:雪花落下,像跳舞一样飞扬。

53、冰天雪地:冰雪覆盖满天都是。

54、冰消雪融:冰雪开始融化。

55、银花珠树:形容书上堆满了雪花。

56、白雪飘扬:白色的雪花扬洒在空中。

57、雪意涔涔:雪花不止的下。

58、大雪纷飞:雪片大量飘落的样子。形容雪下得大。

59、银霜遍地:形容雪铺了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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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与鸡有关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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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大家的学习,小编今天整理了和鸡有关的成语,欢迎大家查看。

只鸡絮酒:指悼念故人,祭品菲薄。

指鸡骂狗:指着鸡骂狗。比喻表面上骂这个人,实际上是骂那个人。

只鸡斗酒:斗:酒器。准备好一只鸡,一壶酒。原指对死者的祭奠物品,多用作追悼亡友之辞。后也指招待来客。

争鸡失羊:比喻贪小失大。

卓立鸡群:象鹤站在鸡群中一样。比喻一个人的仪表或才能在周围一群人里显得很突出。

宰鸡教猴:用杀鸡来警戒猴子。比喻严惩一个以警告其余。

炙鸡渍酒:《后汉书·徐稚传》“稚尝为太尉黄琼所辟,不就”李贤注引三国吴谢承《后汉书》:“穉诸公所辟虽不就,有死丧负笈赴吊。常于家豫炙鸡一只,以一两绵絮渍酒中,暴干以裹鸡,径到所起冢外,以水渍绵,使有酒气,斗米饭,白茅为藉,以鸡置前,醊酒毕,留谒则去,不见丧主。”

只鸡樽酒:见“只鸡斗酒”。

捉鸡骂狗:犹指桑骂槐。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个人得道面仙,全家连鸡、狗也都随之升天。比喻一个人做了官,和他有关系的人也都跟着得势。

鬻鸡为凤:谓以次充好,混淆优劣。

一人飞升,仙及鸡犬:用以比喻一人得势,与其有关者亦皆随之发迹。多含讽刺意。同“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雄鸡断尾:断尾:断去尾巴。本指雄鸡因怕做祭祀的牺牲而自残其身。后比喻人怕被杀而自尽。

小肚鸡肠:比喻器量狭小,只考虑小事,不照顾大局。

雄鸡夜鸣:古代认为雄鸡夜鸣为异常现象,预兆战事。

味如鸡肋:鸡肋:鸡的肋骨,没有肉,比喻无多大意味而又不忍舍弃的东西。比喻事情不做可惜,做起来没有多大好处。

闻鸡起舞:听到鸡叫就起来舞剑。后比喻有志报国的人及时奋起。

偷鸡盗狗:见“偷鸡摸狗”。

土鸡瓦狗:见“土鸡瓦犬”。

铁公鸡:比喻极其吝啬的人

杀鸡抹脖:形容心里着急而无法可想的神态。

杀鸡吓猴:杀鸡给猴子看。比喻用惩罚一个人的办法来警告别的人。

杀鸡取卵:卵:蛋。为了要得到鸡蛋,不惜把鸡杀了。比喻贪图眼前的好处而不顾长远利益。

杀鸡儆猴:杀鸡给猴子看。比喻用惩罚一个人的办法来警告别的人。

杀鸡焉用牛刀:杀只鸡何必用宰牛的刀。比喻办小事情用不着花大气力。

山鸡舞镜:山鸡对镜起舞。比喻自我欣赏。

手无缚鸡之力:连捆绑鸡的力气都没有。形容身体弱、力气小。

鼠腹鸡肠:比喻气量狭小,只考虑小事,不顾大体。

杀鸡取蛋:比喻贪图眼前微小的好处而损害长久的利益。亦作“杀鸡取卵”。

杀鸡哧猴:见“杀鸡骇猴”。

杀鸡骇猴:杀鸡给猴子看。比喻惩罚一人以恐吓或警戒其它人。

杀鸡为黍:谓殷勤款待宾客。

鼠肚鸡肠:犹言鼠腹鸡肠。

认鸡作凤:佛教语。谓认凡庸为珍贵。

汝南晨鸡:即汝南鸡。

牝鸡司晨:母鸡报晓。旧时比喻妇女窃权乱政。

鸡飞蛋打:鸡飞走了,蛋打破了。比喻两头落空,一无所得。

鸡骨支床:原意是因亲丧悲痛过度而消瘦疲惫在床席之上。后用来比喻在父母丧中能尽孝道。也形容十分消瘦。

鸡犬桑麻:形容乡村的安静生活。

鸡尸牛从:比喻宁在局面小的地方自主,不愿在局面大的地方听人支配。

鸡头鱼刺:比喻轻微而不被重视的的事物。

鸡犬不宁:形容骚扰得厉害,连鸡狗都不得安宁。

鸡烂嘴巴硬:比喻自知理亏,还要强辩。

鸡飞狗走:走:跑。鸡乱飞,狗乱跑。形容因极端惊恐而混乱不堪。

鸡鹜相争:鸡鹜:比喻平庸的人。旧指小人互争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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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5术语与缩写解释

全文共 3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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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产品定义

提示:用简练的语言说明本产品“是什么”,“什么用途”。根据经验,概念罗嗦含糊的产品很难被用户接受。所以产品定义一定要简练且清晰。

1.2 产品开发背景

提示:从内因、外因两方面阐述产品开发背景,重点说明“为什么”要开发本产品。

(1)因方面着重考虑:开发方的短期、长期发展战略;开发方的当前实力。

(2)外因方面着重考虑: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

(3)如果是合同项目,请说明项目的来源。

1.3 产品主要功能和特色

提示:

(1)给出产品的主要功能列表(Feature Lists)。

(2)说明本产品的特色。

1.4 产品范围

提示:

(1)说明本产品“适用的领域”和“不适用的领域”。

(2)说明本产品“应当包含的内容”和“不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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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废寝忘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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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废寝忘食形容专心致致的做某一件事情,连吃饭、睡觉都顾不上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废寝忘食

【汉语注音】:fèi qǐn wàng shí

【成语出处】:《论语.述而第七》,叶公问孔子于子路,子路不对。子曰:“女奚不曰:‘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状语、定语;含褒义,形容专心勤奋。

【废寝忘食的意思】:废:停止;寝:睡觉;食:吃饭。忘记了吃饭,顾不得睡觉。形容专心致致的做某一件事情,连吃饭、睡觉都顾不上了。

【废寝忘食的近义词】:兢兢业业、孜孜不倦、废食失寝、夜以继日、发愤忘食;

【废寝忘食的反义词】:饱食终日、无所事事;

【废寝忘食的故事】

“废寝忘食”这则成语的意思是对某一件事专心致志,以致睡觉吃饭都顾不上了。形容工作和学习专心努力。这个成语来源于《论语.述而第七》,叶公问孔子于子路,子路不对。子曰:“女奚不曰:‘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教育家,是儒家的创始人。

从前楚国有一个叫叶邑的小城镇,德高望重的孔子在周游列国的时侯经过这个小城镇,叶邑的大夫沈诸梁接待了孔子,沈诸梁很早以前就听说过孔子教出很多出类拔萃的学生,是个赫赫有名的学问家,但是他对孔子本人却不了解,于是他向孔子的学生子路打听,子路跟随孔子多年,虽然知道孔子身上的诸多优点,但面对这样的询问时也不知该从何说起,因此他没有对沈诸梁做出回答。孔子知道这件事情以后语重心长地对子路说:“你完全可以回答他的呀,你应该对他说我的老师孔夫子是刻苦认真执着、从来不知道疲倦的人,有的时侯忙起来他经常忘了吃饭和睡觉,不停地传道送业,从来不会担忧自已的疾苦,自强不息到忘记了自已年龄的程度。”孔子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可见孔子是一个生活非常充实的人。孔子丝豪不掩饰自已,说明了孔子做人坦坦荡荡,是大家学习的好榜样。

【废寝忘食例句】

南朝.齐.王融《三月三日曲水诗序》:“犹且具明废寝;昃晷忘餐。”

元.无名氏《翫江亭》第二折:“你与他每日不曾离,直这般废寝忘食。”

元.曾瑞卿《留鞋记》第一折:“但得个寄信传音,也省的人废寝忘食。”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元帝在江、荆间,复所爱习,召置学生,亲为教授,废寝忘食,以夜继朝,至乃倦剧愁愤,辄以讲自释。”

【废寝忘食造句】

他一直以来都乐此不疲地研究这项工作,已经到了废寝忘食的地步。

一个人想要在职场中升职加薪,仅仅靠废寝忘食地伏案在文件堆中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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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王孟

全文共 9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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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与孟浩然并称为“王孟”。 两人均为盛唐时期杰出的田园山水派诗人。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孟浩然唐代诗人。襄州襄阳人,世称孟襄阳。王维,字摩诘,盛唐时期的著名诗人,官至尚书右丞。

孟浩然的诗已摆脱了初唐应制,咏物的狭窄境界,更多地抒写了个人的怀抱,给开元诗坛带来了新鲜气息,并得到时人的倾慕。李白称颂他「高山安可仰,徒此揖清芬」,杜甫礼赞他「清诗句句尽堪传」。是唐代第一个大量写作山水田园诗的诗人。他的诗歌以山水诗居多,或写游历所见各地山水景色,或写家乡自然风光。其中往往在抒写孤高的情怀中夹杂着失意的情绪,在以景自娱中融入了旅愁乡思的情怀。如《宿建德江》、《临洞庭湖赠张丞相》、《江上思归》等。他的田园诗主要是写隐居生活的高雅情怀和闲情逸致。如《过故人庄》、《游精思观回王白云在后》等。特点孟浩然的山水田园诗的风格大多是平和冲淡,清新自然,不尚雕饰,而又能超凡拔俗。语淡而味浓,,他的诗歌善于运用平淡的语言,融入个人的主观感受和情感意蕴,创造出清远拔俗的艺术境界,蕴含了浓厚的诗歌情致韵味。

王维在诗歌上的成就是多方面的,无论边塞、山水诗、律诗还是绝句等都有流传人口的佳篇。他确实在描写自然景物方面,有其独到的造诣。无论是名山大川的壮丽宏伟,或者是边疆关塞的壮阔荒寒,小桥流水的恬静,都能准确、精炼地塑造出完美无比的鲜活形象,着墨无多,意境高远,诗情与画意完全融合成为一个整体。如《渭川田家》、《山居秋暝》、《终南山》、《鸟鸣涧》、《鹿柴》、《竹里馆》、《辛夷坞》等,或写田园生活的恬静闲逸,或写自然景物的清幽秀美。特点:王维的山水田园诗是诗情与画意的高度统一。其中有些诗在幽邃、寂静、空灵的艺术境界中,直接透入了禅宗佛理的观照,是禅意、禅趣在诗境中的艺术体现。既有陶渊明诗歌的浑然天成的艺术境界,也有谢灵运诗歌的细致精工的刻写。语言清新明快,洁净洗凝练,是朴素平淡与典雅秀美的完美结合。而且语言具有极强的艺术表现力。

山水田园诗派是盛唐时期的两大诗派之一,这一诗派是陶渊明、谢灵运、谢朓的后继者,这一诗派的诗人以擅长描绘山水田园风光而著称,在艺术风格上也比较接近,通过描绘幽静的景色,借以反映其宁静的心境或隐逸的思想,因而被称为“山水田园诗派”。其主要作家是孟浩然、王维、常健、祖咏、裴迪等人,其中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是王维和孟浩然,也称为“王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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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详细解释

全文共 2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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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衰败 shuāibài

[decline;wane] 衰落;衰弱

现在这深秋的傍晚,更是处处显得零落衰败的样子。——曹禺《北京人》

衰落败坏。 唐 卢纶 《早春游樊川兼呈崔峒补阙司空曙主簿耿湋拾遗》诗:“韶光偏不待,衰败巧相仍。”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外国·也先夸国宝》:“自昔 尧 、 舜 、 禹 、 汤 、 文 、 武 主天下,岂有此宝?如必以此为宝,则 元氏 当永保天位,何至衰败如此!” 巴金 《秋》十五:“我活一天就不忍看着 高 家衰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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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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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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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描写雪的词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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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飞舞:雪花在天空中飞舞。比喻雪花飘落的情景,就像跳舞一样。

2、雪花透亮:形容雪花白透。

3、迎风冒雪:顶着寒风,冒着大雪。常形容旅途艰辛。

4、漫天风雪:漫天,满天。满天的风雪。形容风雪很大,弥漫了天空。

5、玉琢银装:形容雪覆盖大地。

6、白雪皑皑:形容雪花堆积了很多。

7、雪舞轻扬:形容雪花飞舞。

8、冰天雪地:形容冰雪漫天盖地。

9、冰消雪融:冰雪开始融化。

10、轻舞飞扬:形容雪花轻轻飞扬。

11、雪意涔涔:雪花不止的下。

12、玉树琼枝:白雪覆盖的树。

13、白雪飘扬:形容雪花飞扬。

14、纷纷扬扬:形容雪、花等多而杂乱地在空中飘舞。

15、大雪封山:就是雪很大很大,把山都掩埋起来了。比喻雪下得很大,积雪很厚。

16、大雪盈尺:形容雪堆积的很厚。

17、冰冻三尺:形容雪多,且厚。

18、雪雾弥漫:带雪的大雾漫开。

19、风雪交加:暴风雪一齐袭来。形容天气十分恶劣。

20、银装世界:形容雪花堆积了整个世界。

21、粉装玉砌:冰雪覆盖万物,像是玉雕的。

22、大雪茫茫:雪很大,且多。

23、洁白无暇:形容雪花洁白没有杂质。

[描绘雪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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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详细解释

全文共 3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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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 gōngkāi

(1) [make public]

(2) 将事情的内容暴露于大众

公开内幕

公开地下党员的身分

(3) 把秘密公布出来

公开他的住址

公开审判

◎ 公开 gōngkāi

(1) [overt;open]

(2) 不限定参加者、特属某集团或某范畴

公开性

(3) 业余的和专业的竞争者都可以加入

网球公开赛

(4) 不同级别的竞争者都可以参加

公开拍卖

(5) 完全不隐蔽

公开的全面战争

(1).面向大家,不加隐蔽。 赵树理 《小二黑结婚》七:“ 小二黑 也知道这事是合理合法的了,索性就跟 小芹 公开商量起来。” 沙汀 《闯关》五:“‘你要知道,我们是公开住的呢。’来客提醒着他。”

(2).把秘密公布出来。 丁玲 《韦护》第三章:“ 仲清 竟到学生前也说起他的坏话,公开他的住址,这本来是不公开的。” 沙汀 《困兽记》第三章:“‘哎呀,你们是在打哑谜啦?’ 章桐 忽然做嘴做脸的叫了,‘公开出来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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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详细解释

全文共 3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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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抚 ānfǔ

[appease; pacify] 安息、抚慰发怒或焦虑的人

(1).安顿抚慰。《东观汉记·鲍永传》:“拜僕射,行将军事,将兵安抚 河东 。” 唐 李德裕 《赐回鹘可汗书》:“朕念其无主可归,且令安抚。”《花月痕》第四回:“於是合兵一处,搜杀城中番、 回 各匪,救灭烟火,安抚良民。” 周而复 《白求恩大夫》七:“招呼伤员的人,象慈母一样的安抚每一个伤员。”

(2).指安抚使。 宋 赵昇 《朝野类要·帅幕》:“安抚之权,可以便宜行事,如俗谓先施行后奏之类也。”《宣和遗事》后集:“ 师师 道:‘恰去的那箇人,也不是制置并安抚,也不是御史与平章,那人眉势教大!’”《三国志平话》卷中:“可加三江大都督兼 豫州 牧水军都元帅, 江 下十三郡安抚,食邑万户,又赐紫金鱼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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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冲锋陷阵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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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冲锋陷阵形容作战勇猛。也多于指站在战斗的最前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冲锋陷阵

【汉语注音】:chōng fēng xiàn zhèn

【成语出处】:唐.李百药《北齐书.崔暹传》:“冲锋陷阵,大有其人。”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形容作战勇敢。可活用作“冲坚陷阵”、“摧锋陷阵”。

【冲锋陷阵的意思】:陷:攻破,深入。不顾一切地突破敌人的防线,攻入敌人阵地。形容作战勇猛。也多于指站在战斗的最前列。

【冲锋陷阵的近义词】:赴汤蹈火、历尽艰险、杀身致命、出生入死、搴旗斩将、冲锋陷坚;

【冲锋陷阵的反义词】:望风而逃、临阵脱逃;

【冲锋陷阵的故事】

罗森《绯樱传说》第一章:豹翼公国的贵族,在帝国中是一件异数,北国地贫民穷,经济活动仅能温饱,故历代国公均以清俭持家,过着与奢华绝缘的平民生活,平时的生活也与民众打成一片,丝毫没有高人一等的架子,战时更显出北人彪悍的一面,亲自立于最前线,冲锋陷阵,故而其家族成员,多数是战死沙场,而历代国公之武勇,由都城所在竟是最前线,可见一班。

【冲锋陷阵例句】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鲁迅是在文化战线上,代表全民族的大多数.向粉敌人冲锋陷阵的最正确、最勇敢、最坚决、最忠实、最热忱的空前的民族英雄。”

茅盾《一点回忆和感想》:“事实上也正是这些,幼稚的人们,冲锋陷阵,百炼成钢,在近二十年的中国历史上写下了光焰万丈的诗篇。”

冯玉祥《我的生活》第三十一章:“原来笠僧先生部下的将领,讲究的是肝胆义气,吃苦耐劳,冲锋陷阵尤称勇猛。”

【冲锋陷阵造句】

我每天疲于奔命,在洗碗机和图书馆、教室、电脑房之间像冲锋陷阵似的乐此不疲地跑来跑去。

我和小伙伴们兴高采烈地在家里地毯上玩打仗,得意忘形地摆弄用铅做的小兵,指挥它们冲锋陷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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