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胡润百富榜发布王健林再成中国首富(合集12篇)

没有梦想的人是没有理智的人,梦想,让少年周恩来立下“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远大志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五老牵手红领巾共圆美丽中国梦作文,欢迎大家阅读!

浏览

4910

作文

12

篇1:爱国的作文素材:俄罗斯首富让中国土豪脸红

全文共 786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为什么网民总是叫中国的富豪为土豪?就是因为当中一些人自私自利以自我为中心为富不仁,占据大量社会资源确却没有起码的社会担当。下面是yuwenmi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作文素材,欢迎阅读与借鉴,谢谢!

卢布“跌跌不休”一泻千里,普京鼓励商人们把自己的海外资产转回俄罗斯。响应普京号召,俄罗斯首富乌斯马诺夫,把所持的电信营业商梅加丰和铁矿石生产商USM公司的股份,从避税天堂塞浦路斯分别转回至其在俄罗斯的两家子公司。

俄罗斯富豪在国家危难之时,宁愿舍小家救国家的壮举,让网民感叹不已。相比之下,国内的一些土豪却是把钱分分往国外倒腾,差距怎么这样大呢?

一个国家危急关头,总有一批为民族背十字架的人,乌斯马诺夫就是这样的人。他用自己的钱救国于水深火热,不需要过多的言语。他懂得,国难当头匹夫有责,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俄罗斯这个民族为什么总是能够抵抗住外来侵略,就是因为有乌斯马诺夫这样的人,在国家危难之时展示了爱国者的情怀。

在中国同样一直高扬着爱国主义的旗帜。抗战时数以十万计的华侨回家效力,新中国成立时钱学森等一批科学家抛弃国外优越的生活条件回到祖国。《2014胡润慈善榜》显示,中国首富阿里巴巴的马云,以145亿元捐赠额刷新中国慈善记录,成为新一届“中国最慷慨的慈善家”。这些人都是中华民族的脊梁。

为什么网民总是叫中国的富豪为土豪?就是因为当中一些人自私自利以自我为中心为富不仁,占据大量社会资源确却没有起码的社会担当。他们“响应”奥巴马的号召,忙着把钱往美国转移并移民美国。前不久媒体报道,大部分为中国籍的100多名投资者人均投资50万美元,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修建高速公路,因为项目方“承诺”以投资移民的形式给自己和家人换来美国绿卡。

还有一些富人爱的国家是美国而不是中国。比如,潘石屹给哈佛捐巨款。他宁赠外姓锦上添花,不给国人扶贫助教。两相对比,谁才是爱国者,网心民心中自有一杆秤。

展开阅读全文

篇2:王健林再成中国首2200亿身价

全文共 1107 字

+ 加入清单

胡润研究院昨日发布《2015胡润百富榜》,中国大陆十亿美元富豪增加242人,达596位,中国第一次超越美国。如果加上港澳台地区的119位,大中华地区现在有715位十亿美元富豪,超过美国178人之多。

本报讯(记者 程婕)昨天,胡润研究院发布《2015胡润百富榜》。榜单显示,61岁的王健林及其家族以2200亿财富超过马云,第二次成为中国首富,财富比去年增长52%。去年排名前十的汉能李河君和京东刘强东在今年榜单中跌出前十,泛海的卢志强、苏宁的张近东和万向的鲁冠球则成为新晋前十的富豪。

榜单显示,中国大陆身价十亿美元的富豪今年增加了242人,达到596位,首次超越美国。如果加上港澳台的119位,大中华地区现在有715位十亿美元富豪,比美国多出178人。胡润对此表示:“中国股市增长带动大中华区史上第一次超越美国,新创造了242位十亿美元富豪。”

上榜的百亿富豪从去年的176位增加到333位,而十年前只有5位。共有1877位企业家个人财富超20亿,比去年大增606人。胡润表示:“虽然中国经济增速放缓,但富豪人数增长达历年之最。这是百富榜17年来看到的中国富豪成长最快的一年,可以说是中国近百年来,甚至是五千年历史上最快的一年,甚至可能是世界历史上最快的一年。”

最受关注的首富桂冠再次落到王健林头上。61岁的王健林及其家族以2200亿财富超过马云,第二次成为中国首富,财富比去年增长52%。51岁的马云及其家族以1450亿退居第二。70岁的宗庆后及其家族以1350亿元保持第三。今年阿里巴巴第一次有包括马云和谢世煌在内18位高管上榜。

榜单显示,前十名的富豪涉足房地产的富豪人数达5位,比去年增加3位;IT行业人数为4位,比去年减少1位。前10名的上榜门槛比去年提高44%,达到650亿。前十名平均年龄53岁,有3位在45岁及以下,分别是苏太华系29岁的严昊、44岁的马化腾和45岁的马东敏。在上个月随习近平主席访美的15位中国企业家中,有9位是今年的上榜企业家,其中4位进入前十名:马云、马化腾、李彦宏和鲁冠球。

总体来看,制造业,包括机械制造、日用品、家具、塑料制品、家电、工业电器产品等,仍然是最多上榜富豪从事的行业,上榜人数占比从去年的23.1%又上升到28.1%,主要因为今年很多新晋榜单的富豪来自制造业;房地产排名第二,但上榜人数占比从去年的19.8%下降到16.1%,主要因为行业不景气。IT行业超过金融投资,排名第三,上榜人数占比也从去年的7.8%再次上升到11.2%。金融投资行业退居第四,人数占比从去年的10.1%下降到9.1%。其他表现较好的是文化娱乐、汽车和医药行业,资源、传统零售和钢铁表现较差。

展开阅读全文

篇3:福布斯发布2024中国大陆最佳商业城市榜单,你的家乡排第几?

全文共 3467 字

+ 加入清单

福布斯中文版日前发布了《2015中国大陆最佳商业城市排行榜》,这是福布斯中文版连续第12年发布中国大陆最佳商业城市排行。同时也是第7次推出“中国大陆最佳县级城市”榜单。

广州蝉联中国大陆最佳商业城市排行榜榜首,上海与深圳分列第二第三位

江苏入选城市最多,山东、浙江、广东紧随其后

昆山、江阴、张家港、常熟、义乌分列“中国大陆最佳县级城市”排行榜前五名

深圳、北京、苏州、杭州、上海分列“中国大陆最具创新力城市”排行榜前五名

No.1:广州

2014年常住人口:1,308万人

2014年GDP:16,707亿元

广州到今年已蝉联榜首3年,其2014年GDP总量为16,707亿元,居中国城市第三位,仅次于上海、北京;同比上一年增加8.6%。人才指数得到提升,客运、货运指数也继续保持双第一的优势。2014广州全年港口货物吞吐量和白云国际机场旅客吞吐量均保持一定的稳步增长;广州城市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全方位推进,海珠环岛新型有轨电车试验段通车,公交及地铁线路快速增长。三大需求均保持两位数增长,投资增长较快,消费保持畅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消费力指数快速提升。产业结构继续调优,城市环境持续改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加快发展,升级步伐加快。其中,生物与健康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进一步延伸,设立首家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3D打印、工业机器人等新业态加速发展。经营成本指数的下降更有利于促成“千年商都”成为科技创新企业的聚集孵化地。

No.2:上海

2014年常住人口: 2,426万人

2014年GDP:23,561亿元

上海今年排名上升到第二位。其2014年的GDP总量为23,561亿元,居中国城市第一,亚洲第二,同比上一年增加7.0%。上海的城市规模稳居第一,消费力指数排名迅速提升,经营成本下降,私营经济活力继续上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修订出台2014版负面清单,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和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新一轮31项对外开放措施,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上海在推进结构调整方面,“四个中心”功能进一步增强。上海出台促进资本市场、互联网金融、现代保险服务业、平台经济发展等一批政策措施,配合启动“沪港通”试点,支持“上海金”等创新产品推出,推动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等机构落户,基本建成国家会展中心并成功试展。此外,上海多措并举加强城乡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加快。其作为国际重要金融中心的发展实力与潜力均不容小觑。

No.3:深圳

2014年常住人口:1,078万人

2014年GDP:16,002亿元

深圳今年排名第三,比去年下降一位。2014年全年GDP为16,002亿元,比上年增长8.8%。但经营成本指数的上升、私营经济活力指数及货运指数排名的下降给深圳的整体排名带来压力。深圳地处珠三角前沿,是连接香港和中国内地的桥梁和纽带。在对外经济发展方面,2014年外贸进出口总额4,878亿美元,连续三年居内地城市首位,其中外贸出口总额已连续22年位居全国前茅。深圳在创新指数方面继续保持排名第一,2014年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达1.16万件,占全国的48.5%;其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均增长20%以上,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35%,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接近50%。2014年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批,成为我国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每年在深圳举办的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简称高交会),被誉为“中国科技第一展”。同时,深圳大力推进国家科技金融试点城市建设,出台支持互联网金融、股权投资发展等政策措施。

No.4:北京

2014年常住人口:2,152万人

2014年GDP:21,331亿元

北京市排名持续上升,今年提升3个名次至第4。作为首都城市,北京市城市规模及人才指数一直保持领先的位置,加之金融、信息、科技等知识密集型产业的爆发性增长,使得城市创新指数今年又上升一个名次至第2。北京市政府鼓励创业创新,推出“先照后证”和“三证合一”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及社会资本投资越来越活跃等这些因素推动一直局限其名次的私营经济活力指数成上升趋势;但是北京的企业经营成本仍然居高不下,是其制约因素。北京市在服务、文化等第三产业的优势及该产业的高速发展也在进一步促进消费潜力的释放,消费力指数继续上升。

No.5:杭州

2014年常住人口: 889万人

2014年GDP:9,201亿元

杭州的排名上升到第五,各项指数排名表现不俗。消费力指数快速提高,货运及客运能力指数均得到提升,杭州航空口岸实行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交通治堵有新成效,公共交通建设力度加大。在经济结构优化方面,杭州建立了都市经济圈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同时获国务院同意创建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杭州启动实施以发展信息经济、推进智慧应用为主要内容的“一号工程”。私营经济活力指数提高,经营成本下降,电子商务、信息软件、文化创意、休闲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增势强劲。此外美丽杭州建设成效明显,杭州成为首个通过省级生态市验收地区。

No.6:南京

2014年常住人口:822万人

2014年GDP:8,821亿元

南京市整体排名继续下滑一个名次至第6,其中客运指数及货运指数相对其他城市在排名上有所下降,而南京市政府也正在做进一步交通设施扩建、续建的规划和推进。实施《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等相关政策持续进行人才引入,南京市的人才指数一直是其最领先的指标,同时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行网上“多证联办”,出台鼓励民营经济发展“1+5”政策文件,实现了2014年新增企业4.36万户、增长50.6%,新增企业注册资金2,545亿元、增长81.8%,所以其私营经济活力指数还是有增无减。但企业经营成本相对其他城市仍然较高。

No.7:宁波

2014年常住人口:781万人

2014年GDP:7,603亿元

宁波市排名在连续两年第8之后,今年上升至第7,这主要得益于城市货运指数的继续提升。2014年宁波市着力改善交通设施,铁路货运北站建成投用,三门湾大桥及接线、机场三期综合交通枢纽等项目开工建设。继2014年之后,宁波市在2015年继续推出39个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居住环境、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城市消费力指数随之提高。另外政府积极吸引国内外资本的的进入,私营经济活力指数有明显增加,而且企业经营成本也有降低趋势。

No.8:无锡

2014年常住人口:650万人

2014年GDP:8,205亿元

无锡市去年上升1个名次之后,今年出现大幅下降,下降4个名次至第8 ,客运指数的下降及消费力指数的走低是造成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2014年无锡市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涨幅偏低,居民的消费潜力下降,但是无锡市航空口岸扩大,国际快件中心正式投用,这都有助于城市货运指数继续保持上升的趋势,另外无锡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人才强企”工程,引进9名诺贝尔奖得主、11名外籍院士与民营企业共建研究院,成立“欧美同学会”留学报国无锡基地等这些措施使得城市人才指数及创新力指数保持了稳定的位置。

No.9:青岛

2014年常住人口:905万人

2014年GDP:8,692亿元

青岛今年首次进入排行榜前十名。2014年青岛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GDP比上一年增长8.0%,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20.5%。2014年青岛经营成本指数有所下降,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较上一年分别增长8.7%和8.8%,带动消费能力指数和私营经济活力指数大幅上升。青岛蓝色硅谷发展规划获国家五部委联合批复,成为全国第五个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城市创新能力显著增强。2015年青岛继续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对创新产业的投资。

No.10:成都

2014年常住人口:1,443万人

2014年GDP:10,057亿元

成都今年保持了第10的排名,连续两年进入排行榜前十名。作为中西部地区的特大中心城市,成都以“改革创新、转型升级”为总体战略,全年经济总量突破了万亿大关,较上一年增长8.9%。成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别增长9%和12%,带动消费力指数的上升,私营经济活力增强。2015年上半年成都交通运输总周转量同比增长8.5%,城市客运能力进一步加强。受惠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以及改革制度红利的不断释放,成都经济有望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展开阅读全文

篇4:2024第五届中国指挥控制大会发布征文启事

全文共 550 字

+ 加入清单

记者从中国指挥控制学会获悉,第五届中国指挥控制大会将于2017年7月3日至5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召开,同期将举办第三届中国军民融合技术装备博览会,本次大会主题是:“聚焦颠覆性技术,引领C5ISR发展”,届时将邀请国内外本领域知名院士、专家作特邀报告,组织专题学术交流。为此,第五届中国指挥控制大会近日发布征文通知。

第五届中国指挥控制大会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主席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能力,促进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和产业可持续发展,助力国家科技强军、协同创新。

而本次征稿范围涵盖维护国家安全的指挥与控制技术研究、国内外指挥与控制技术的发展趋势、智能指挥与控制理论、建模和仿真方法、智能机器作战的C5ISR理论方法与系统技术研究和无人作战系统的组织运用研究等30个方向,要求内容具体,突出作者的创新成果,具有较重要的学术价值与推广应用价值,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或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过。论文截稿日期2017年4月21日,订稿截止日期是2017年5月19日。大会论文集将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所有录用的论文将被CNKI收录,优秀论文颁发获奖证书,特等奖颁发“孙武奖”证书,并推荐在《指挥与控制学报》等核心刊物发表。

展开阅读全文

篇5:中国老人幸福感指数发布热点

全文共 762 字

+ 加入清单

幸福感是一种心理体验,它既是对生活的客观条件和所处状态的一种事实判断,又是对于生活的主观意义和满足程度的一种价值判断。近日中国老人幸福指数调查报告发布,浙江北京上海稳居前三。

日前,“中国老年人政策进步指数”在北京发布。该指数主要针对我国各省市老年人社会服务、福利待遇、健康等多项指标评估,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分列前十,老人幸福感获得指数较强。

“中国老年人政策进步指数”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与智睿养老产业研究院联合发布,首次对全国31个省份(除港澳台)的老年人政策环境进行评价,并对老年人政策和服务发展趋势做出判断。据该指数显示,中国老年人政策进步指数排名前十位的省份依次是:浙江、北京、上海、山东、江苏、贵州、福建、陕西、甘肃、山西。

其中,北京在政策环境、老年人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和老年健康与教育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包括持续向60至79岁重度残疾人、80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较早出台了《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在社会救助方面,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相比,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水平较为突出,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一,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平均标准分别达到923元/月、923元/月和1090元/月。

另外,此次调查还显示,东部地区老年人政策走在全国前列,排名前十位的省份,东部地区有7个。经济发达地区的老年人政策以及服务正逐渐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从老年人政策进步指数测算结果看,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高龄津贴等上升趋势最为突出。

对未来发展趋势判断,我国老年人的政策环境更加优化,老年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方面的社会福利保障呈上升趋势,尤其体现在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绝对水平的逐年提高等方面。

展开阅读全文

篇6:中国反恐法全文发布完整版

全文共 14914 字

+ 加入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 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第四十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第四十二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调查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第五十七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五十八条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抢修被损坏的交通、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 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第七十条 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篇7:中国GDP明早10点发布

全文共 1247 字

+ 加入清单

国每年的年度GDP数据都要来的比别国早那么一些,今年也不例外,并且今年的数据比起往年意义更加重大,因统计局去年三季度刚刚改革了GDP核算方法,且中国股市暴跌以及人民币贬值冲击了全球市场,世界都在翘首以待中国这一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GDP数据。

定于下周二(19日)北京时间10:00公布的中国2015年经济增长数据,将包括GDP总量、三大类产业,以及九个门类行业的数据。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周二(12日)表示,2015年中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前三季国内GDP增长6.9%,预计全年增长率约为7%,与预期目标基本一致。

此前公布的季度数据现实,中国2015年前三季度GDP增速分别为7%、7%、6.9%。

位于巴黎的经合组织(OECD)周一发布的领先指标显示,中国经济放缓的情况或将在今年晚些时候结束,衡量中国经济的领先指标显示,这一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将不会出现经济增速进一步大幅放缓的情况,也不会出现决策者、投资者和企业所担心的“硬着陆”。

经合组织表示,去年11月份衡量中国经济的领先指标从10月份的98.3升至98.4,该指标连续第二个月上升,预示中国经济将出现“企稳的暂时迹象。”

统计方法

如今中国经济正在转型过程中,脱离依靠住宅建筑和低端产品出口等旧有增长引擎。但与美国等采用支出法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数据不同,中国混合采用收入法和生产法来计算GDP,注重在经济的生产方面。

服务业是中国经济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心,目前占中国经济总量的一半。但当下中国的统计方法可能造成服务业的产值被低估。

国信证券在近期的报告中指出,当前服务业的统计调查制度不完善,通过人员工资增长核算增加值很容易产生低估的问题。服务业统计核算完善将可能使服务业增加值提高,占GDP比重进一步提升。

国信证券还称,与国际惯例不同的是,长期以来中国都是采用的成本法来核算居民自由住房的服务价值,主要采用住房造价折旧计算。随着中国房价的迅速上升,房屋造价与市场价值的差距越来越大,造成居民自由住房服务价值、房地产业增加值以及第三产业增加值的低估。

但尚不清楚统计局在本次的数据统计中方法是否有改进。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统计局在2014年刚刚做过五年一次的对逾7000万家公司和中小企业展的开经济普查,并在随后上修了2013年GDP总量,增幅几乎相当于马来西亚全年的经济总量,其中大部分增幅归功于服务业对GDP的贡献加大。

国家统计局为满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标准,在去年9月采纳了新的季度数据统计标准,从原来的累计核算改为分季核算,调整了季度的核算期。即从原来分别核算1季度、1-2季度、1-3季度和1-4季度的累计GDP,改为直接核算1季度、2季度、3季度和4季度的当季GDP,累计GDP由当季GDP相加得到。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许宪春表示,季度GDP核算改革因不涉及年度核算方法变化,全年的GDP绝对额不会发生变化。

此外,中国统计局将在2月份发布更加全面细分的2015年度报告,之后在9月份发布首次修正数据,到2017年5月公布终值。

展开阅读全文

篇8:2024年全球雾霾地图发布中国大陆雾霾惊人

全文共 2047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据媒体报道,NASA将2005年至2014年气流卫星制成的地图,资料显示,过去10年中国大陆、印度、和中东因工业扩张使污染增加。

大陆及印尼遭霾笼罩的画面令人震惊,凸显这些地区空气污染变得有多严重。美国国家航空局(NASA)将卫星资料制成连串地图,显示大陆、印度和中东因工业扩张使污染增加。

同时,台湾“中央社”12月16日引述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称,透过高解析度全球空气品质指标卫星地图,NASA科学家追踪了过去10年全世界不同地区195个城市的空污趋势。主导这项研究的NASA哥达德太空中心大气科学家邓肯表示:“空气品质模式的改变并非随机。”

他说:“当政府介入表明要规范污染物时,影响就能看得见。”邓肯和他的团队检视了NASA气流卫星上荷兰与芬兰臭氧监测仪的观测结果,时间是自2005至2014年。

同时,臭氧监测仪监测到的大气气体之一是二氧化氮,这种黄褐色气体是汽车、电厂及工业活动常见的排放物。NASA据以制作的空气品质指标地图,显示出全球空污状状在过去10年间的变化,以颜色的变化显现,美国与欧洲可见显着改善。

此外,今年稍早,全球空气品质指数也推出全球即时污染地图互动工具,要让城市居民掌握空气中有害微粒浓度的最新资讯。这份地图提供了细悬浮微粒PM2.5浓度的资讯,PM2.5是来自柴油车废气、燃烧化石燃料和树林,以及极细灰尘。

雾霾对人体到底有什么影响

雾霾伤心伤肺又伤脑

雾霾被称为健康的“隐形杀手”,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告诉记者,以前的大气污染主要是降尘,而现在的灰霾,实际上是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假如灰霾中混杂着有害物质,就会对健康产生直接危害,包括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内分泌系统的破坏。

伤肺

雾霾天对呼吸系统影响最大,这已成为多数人的共识。北京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柯会星表示,呼吸系统与外界环境接触最频繁,且接触面积较大,数百种大气颗粒物能直接进入并黏附在人体上下呼吸道和肺叶中,并且大部分会被人体吸入。其次,雾霾天气导致近地层紫外线减弱,容易使得空气中病菌的活性增强,细颗粒物会“带着”细菌、病毒,来到呼吸系统的深处,造成感染。钟南山指出,北京地区每年肺癌增幅达2.42%,是所有肿瘤发病率增加最快的。其中朝阳区、丰台区和石景山区肺癌发病最高,这和地区污染程度相符,说明灰霾与肺癌发病率存在关联。

伤心脏

很多人都知道,雾霾天气对呼吸道疾病影响很大,殊不知,雾霾天气更“伤心”。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证明,阴霾天中的颗粒污染物不仅会引发心肌梗死,还会造成心肌缺血或损伤。美国调查了2.5万名有心脏病或心脏不太好的人,发现PM2.5增加10微克/立方米后,病人病死率会提高10%~27%。北大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徐成斌教授认为,心脏病患者在雾霾天会加重病情,如心衰病人呼吸困难或短促时,心衰会更严重。因此,雾霾天气时,心血管疾病患者外出最好戴上棉质口罩,外出归来要立即清洗面部及裸露的肌肤。

伤血管

徐成斌表示,雾霾天空气中污染物多,气压低,容易诱发心血管疾病的急性发作。比如雾大的时候,水汽含量非常高,如果人们在户外活动和运动的话,汗液不容易排出,造成人们胸闷、血压升高。而且,浓雾天气压比较低,人会产生一种烦躁的感觉,血压自然会有所增高。另外,雾天往往气温较低,一些高血压、冠心病患者从温暖的室内突然走到寒冷的室外,血管热胀冷缩,也可使血压升高,导致中风、心肌梗死的发生。因此,遇到雾霾天气,年老体弱和心血管疾病的人应该减少在室外的时间,在饮食方面要少吃刺激性食物。

伤皮肤

解放军304医院老年病科主任医师杨清明表示,因为皮肤也有呼吸功能,在干净的空气里,皮肤会很舒适、滋润,但如果在一个很脏的环境里,皮肤会很不舒服。如果长期处在雾霾天气下,可以涂一些保护霜、隔离霜之类的东西,等下班之后再清洗掉。并且,勤洗脸也很有必要。

伤脑

雾霾不仅伤害器官,更在无形之中影响着神经系统。钟南山介绍,美国第65届老年医学会年会有个结论,空气中PM2.5增加10微克/立方米,人的脑功能就会衰老3年。

对儿童危害大

一、雾霾会危害儿童呼吸道健康

孩子的呼吸道相比成年人来说抵抗免疫力较低,雾霾中含的有害有毒物质一旦被孩子吸入,就会刺激他的呼吸道黏膜,引起呼吸系统的各种疾病;此外,伴随着今冬天气偏暖,各种细菌病毒异常活跃,伴随着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进入到肺中,也会诱发一些相关的疾病,主要是呼吸道感染以及过敏性疾病。

二、雾霾影响维D含量,增加患佝偻病的可能性

维生素D对儿童健康成长有重要作用。它能促进钙的吸收,如果缺乏维生素D,可能会导致佝偻病;维D还有利于儿童免疫系统成熟。晒太阳是儿童获取维生素D的一个主要方式,它能帮助皮肤中的物质转化成活性维生素D。雾霾天气把太阳遮住了,孩子完全接触不到太阳光照,就会影响体内维D的正常含量。

三、雾霾会让儿童倦怠无力

雾霾天能影响孩子体内激素的水平,当某些能保持活力的激素分泌量减少时,家长会觉得孩子非常倦怠、无力、不活泼,甚至食欲不振等。

更多热门文章推荐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9:中国最富500人出炉王健林再登顶

全文共 3333 字

+ 加入清单

2016年“新财富500富人榜”新鲜出炉了!数据显示,首富再度轮换,王健林第三度登顶。腾讯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位列二三名。

值得关注的是,过去的一年中,中国最富有的500个人的上榜门槛已从此前的40亿元跃升到65亿元;500位富人拥有的财富总额达到了80191.5 亿元,他们的人均财富达到160.4亿元,同比增长41.8%,远高于上一年25.7%的增速;百亿富豪达到302位,同比增长87.6%。这意味着,这500位富人不仅跑赢了经济基本面,跑赢了自家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增长、跑赢了大多中小股东、跑赢了股市大盘、跑赢了全球富豪。重要的是,他们还在加!速! 跑!

118位新富中

105人旗下有A股上市公司

2015年上榜的500富人中,有392人在今年财富继续增长,其中128人(约33%)旗下有公司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

而今年上榜的118位新富中,旗下有上市公司达105位。其中有67位旗下公司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中小创继续成为名副其实的创富根据地。 同时,A股估值泡沫仍然未减。据深交所统计,今年3月创业板的平均市盈率仍有79.8倍。今年新上榜的周亚辉,财富高达250亿元,他旗下的上市公司昆仑万维,在计算时点的动态市盈率超过百倍;今年财富达113亿元的蔡小如家族,他旗下上市公司达华智能的动态市盈率超过155倍。这还仅是大跌之后、2015年底的数据。

富豪们的增量财富

究竟从何而来?

假如忽略货币增发,财富分配只是一场零和游戏,那么,在经济不景、实业低迷的宏观环境之下,富人们究竟有着怎样惊人的财技,能实现财富超过40%的增长?他们的增量财富,又究竟从何而来?

财富放大器之一:IPO+一级市场融资

富人财富增长的关键词,是资产证券化。其第一途径,是IPO。 长久以来,IPO一直是成就巨富的重要途径,上市也是富人不懈的追求,今年依然如此。尽管由于市场动荡,2015年A股IPO一度暂停,但当年仍完成了219起IPO,累计融资1588亿元,较2014年分别急升76%和102%,IPO公司数量领跑全球,融资额仅次于香港、位居第二。昆仑万维的周亚辉等17位财富新贵,便由于旗下公司2015年在A股上市、财富得以大幅提升而上榜,并且,其中11位的财富都突破了100亿元。

一些早前已经上榜的富人,也由于旗下公司2015年上市而身家倍增。例如,王均金家族因旗下吉祥航空、柯尊洪因旗下康弘药业在A股上市,财富增长分别达到483.3%、344.4%;保利协鑫的朱共山因旗下民用光伏产品板块借壳*ST超日,财富由去年的69亿元大增408.7%至350亿元;许世辉家族更因达利食品登陆港交所,一跃成为福建首富。

甚至连今年首富王健林的财富构成中,也有约50%的身价来自于新上市的万达院线贡献。2015年1月IPO的万达院线,一年时间股价就暴涨了10倍,弥补了房地产市场下跌对王健林财富的冲击。

2015年的A股市场经历了惊心动魄的暴涨暴跌,引得一大批投资者心痛割肉,也使得在二级市场搏杀的投资界富人财富大幅缩水,最典型的包括混沌投资的葛卫东、敦和资产的叶庆均,今年均以60%的财富缩水率出现在财富跌幅榜的前列。 然而,尽管经历了近一年的下跌,综观全年,A股行情依然在全球领先,上证综指、深圳中小板指和创业板指全年涨幅分别达到9.4%、53.7%和84.4%,创业板指数的涨幅更是笑傲全球。恰由于民营企业多在中小创上市,因此,其控制人的财富也水涨船高。

财富放大器之二:定增+并购重组

在资产未上市的富人利用当前估值高涨的国内一二级资本市场大举融资、完成财富跃进之外,大量已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们,则通过“定增+并购重组”这一资本市场目前流行的玩法,实现体外资产的证券化,让自己的腰包继续膨胀。

在今天排队上市的公司成“堰塞湖”的背景下,2014年以来,A股增发并购的案例数及金额均出现井喷。

根据数据,2015年上市公司通过定增和配股募集资金合计1.24万亿元,比2014年再增79.7%,远超IPO的1588亿元,创出新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在2015年亦十分活跃。根据统计,当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2669单,交易总金额约为2.2万亿元、同比增长52%。

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无论其股东目的在于谋求业务转型,还是卖壳退出,从结果看,这一模式都能够使更多新兴资产通过被收购的方式进入A股市场,相当于变相IPO。相对漫长的IPO而言,其程序更加简洁,耗用时间更短。而且,无论资产被收购或借壳上市的一方,还是收购或退出套现的一方,都能够实现有效的财富增值。

今年财富增速居前的前50人中,就有相当部分是通过这一“财技”获得财富高速增长的。 例如,今年财富增速最快的徐传化、徐冠巨父子,便是通过这一模式将物流资产置入上市公司传化股份体内,从而实现了财富的爆炸式增长;三七互娱的吴绪顺家族原本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旗下上市公司股价也萎靡不振,但通过“定增+并购重组”模式置入游戏资产后,不仅吴绪顺家族财富暴涨,由重组之前的不到10亿元迅速增长到今年的110亿元,而且原持有游戏资产的李卫伟、曾开天,也借道吴绪顺家族的上市平台实现了资产证券化,进入今年的富人榜,他们的财富分别为82亿、75亿元。

通过并购分享财富盛宴的富人,不止于一个方向。三胞集团的袁亚非旗下南京新百在并购了英国百年老店—弗雷泽百货商店集团后,又发起对金卫医疗BVI所持有的美股上市公司中国脐带血库企业集团全部股权的收购;卓尔投资的阎志旗下卓尔发展斥资4.97亿元购买兰亭集势4250万股计30%股权,成为其最大股东;东方财富的其实家族通过收购同信证券等券商打通金融产业链等。

高位减持收割韭菜

去年大小非减持额高达4566亿

过去一年,高估值刺激了大小非们的减持冲动。据统计,以“变动截止日期”作为统一口径,1175家上市公司大小非在2015年合计减持金额高达4566亿元,相比2014年同期的2100亿元增加了一倍多,同时创下A股史上的新高。创业板大小非的减持比例远远超过了主板企业,2015年7月发布的减持新规之前的数据显示,从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6月8日,在股东宣布减持的1447家公司中,364家为主板公司,307家为创业板公司,776家为中小板公司。尽管从创业板和主板公司的减持数量来看可谓“不相伯仲”,但是从减持比例来说,创业板公司的减持比例远远超过主板公司。

在1049家主板公司中,减持公司比例为34.7%,而在464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减持比例则高达66.16%。

2015年,创业板中大股东减持套现金额最大的是万邦达董事长王飘扬家族,就在万邦达股价达到51.96元/股高位之后,王飘扬的外甥胡安君和妹妹王婷婷陆续减持9266万股和6177万股,二人合计通过二级市场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套现超过62亿元。

“四成上市公司利润买不起深圳一套房,而大股东减持1%可以买十套”的感慨,正是市场配置功能扭曲的结果。

财富是对于眼光、耐心与创造的奖赏,但是,假如财富的天平一直向资本运作倾斜,长远而言,难免导致产业空心化、经济增长后劲乏力等隐忧。

相比国企,民营企业固然更具活力,其成长也有利于打破经济固化、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然而,拥有先发优势的群体收割过多机遇,同样也会导致经济固化、财富集中,从而衍生种种经济与社会问题。即使在海外,为了保证市场活力,民企的垄断也受到限制。如何在保持市场机制的前提之下,为大众提供均衡的财富机遇, 同样值得为中国经济长远发展劳心者虑。

财富评估方法:

2016年“新财富500富人榜”的候选人需要满足4个条件:在中国成人、来自商界、个人财富不低于65亿元、主要业务在内地。

新财富根据候选人拥有的主要企业,对其财富进行评估,主要方法为:

1、对于上市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收盘股价(2016年新上市公司以首日收盘价为准)X股份数量计算;

2、对于已披露上市计划的非上市公司,根据2015年净利润估计值X类似上市公司2015年12月31日收盘价计算的市盈率X股权比例计算;

3、对于其他非上市公司,以净资产X股权比例计算,并参考其最近一次私募融资时的估值情况。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2024胡润百富榜发布王健林再成中国首富

全文共 557 字

+ 加入清单

胡润研究院今日发布《胡润百富榜》,61岁的王健林及其家族以2200亿财富超过马云,第二次成为中国首富,财富比去年增长52%,87岁的李嘉诚位列第二。大陆十亿美金富豪人数首度超越美国,达596位。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初,王健林财富达到2600亿,比去年增长一半以上,主要原因是万达商业及万达院线股价的大涨。万达院线登陆A股后市值升至1300亿元,万达商业总市值更是高达3300亿港币,王健林这两部分财富分别高达850亿和1400亿。

万达作为全球领先的不动产企业,近年来不断加快转型步伐。王健林曾表示,万达要从国内企业发展成为跨国企业,要从房地产为主的企业转型为高科技服务业企业。胡润今日表示:“王健林是一个转型成功的企业家。”

另据榜单统计,总上榜人数达到1577人,覆盖全球18个国家和地区,上榜门槛20亿元。上榜富豪总财富高达12.7万亿,其中,百亿资产以上的人数达到311人。

分行业来看,房地产是上榜港澳台及海外华人富豪最主要的财富来源,占24%,其次是制造业,占16%;IT和食品饮料行业各占9%;金融与投资各占8%。

而在华人富豪居住的前十大城市中,有7个来自于中国大陆,北京是最多华人富豪偏爱居住的城市,有181位。其次是深圳,有111位,除了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居前十之外,杭州、苏州和成都也一举冲入前十。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她曾一无所有靠废纸成中国内地首位女首富

全文共 441 字

+ 加入清单

根据行业媒体中华纸业传媒的信息显示,三大项目投产后,玖龙纸业在国内将新增产能120万吨。除国内三大项目外,玖龙纸业目前在越南也正在建设年产35万吨包装纸生产线。2016年,玖龙纸业的总产能已达到1350万吨,如以上项目顺利投产,则公司在全球的总产能将突破1500万吨,将成为继美国国际纸业后,全球第二个产能超过1500万吨的造纸企业。

“有一些厂家有扩产计划,但并不是想扩就能扩,最起码得通过审批”,苗云萍告诉记者,造纸本身就是污染比较大的行业,而如今环保督查力度日益严格。

去年12月,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到2017年底,造纸、钢铁、火电、水泥、煤炭等8个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

有机构认为,随着环保政策持续趋严,未来几年中小造纸企业将加速整合,大型造纸企业的产能规模优势将显现,龙头纸企在销量逐步向好的情况下将集体提价,带动相关纸品出厂价上涨。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中国反恐法全文发布人大常委

全文共 2712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该法共十章97条,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恐怖主义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该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和措施,它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解读:

制定专门反恐法是现实需要

为什么选择当前时机出台反恐怖主义法? 国家反恐办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安卫星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当前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受国际恐怖活动高发、境内外“东突”势力渗透煽动的影响,我国国内面临的暴恐活动威胁愈发突出,国内发生的暴恐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恐怖活动对我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安卫星说,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反恐怖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有关反恐怖主义的法律规定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多部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等,同时我国还缔结参加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国际条约。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对反恐怖工作的组织领导,12月,公安部设立了专职反恐专员。安卫星表示,恐怖主义是人类的公敌,我国政府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决打击任何挑战人类文明底线的暴恐犯罪活动。反对在反恐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始终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国际社会一道打击恐怖主义。今后,我国各有关部门将认真贯彻反恐怖主义法,不断创新反恐怖主义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反恐怖工作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强反恐防范,持续深化严打暴恐活动,持之以恒地进行源头治理,加强反恐国际合作,坚决把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网络恐怖主义已成国际公害

反恐怖主义法第十八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由于该规定涉及到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一些协助义务,此前美国对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表示严重关切,认为可能会引起美国对中国的贸易和投资,也会使中国的言论和宗教自由受限制。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指出,在反恐怖主义法立法过程中,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和一些机构、企业都对反恐怖主义法的一些条款表示关注。“制定这条规定的原因,也是因为现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恐怖主义也出现一些新趋势,越来越多的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宣扬煽动恐怖主义,利用网络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将网络作为一个重要的工具,即网络恐怖主义活动,这已成为国际公害。”李寿伟说。

对于如何去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活动,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联合国安理会曾专门出台决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实际上,很多国家都对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的一些协助义务在法律中进行明确。比如,美国的通信协助执法法等,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网络经营者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为司法机关包括执法人员进行合法监听提供技术协助。另外,对于加密传输的一些文件,这些企业要提供相应的解密支持。考虑我国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实践需要,此次反恐立法就有关问题研究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李寿伟介绍,对于第十八条,立法工作机构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包括这些领域的企业的意见,作出相应规定。“这样规定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与世界上主要一些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我们从评估的情况来看,这样规定不会影响相关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利用这个规定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通过这些手段损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问题。”李寿伟说。

防止侵害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立法当中,如何平衡反恐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引发关注。反恐措施一方面要有效保障社会的安全,另一方面,也不能侵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次反恐怖主义法很多条文都涉及到这一平衡问题。

“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和尊重保障人权这两者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李寿伟介绍,反恐措施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恐怖主义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所以强化反恐怖主义措施,有效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本身就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另一方面,在反恐怖主义措施当中要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手段,同时要加强对执法的规范,防止执法手段本身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李寿伟举例说,比如,反恐怖主义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的情况,第二款又专门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这两款规定在总则中,就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应该遵循的,我们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不是针对任何特定的地域、民族或者宗教,而是要保护所有受到恐怖主义威胁的人,这是很重要的原则。”李寿伟说。

另外,在反恐怖主义法各章节的条文设计中,也都非常注意怎样去规范执法,怎样规定公民和组织的一些救济性权利,防止权力滥用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该法规定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如果对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在处置恐怖事件过程中,处置工作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和威胁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再比如,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如果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依法给予赔偿、补偿。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法律赋予了一些执法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的过程中,如果经审查发现相关物品资金等与恐怖主义无关,法律上也明确要求要及时解除有关措施。另外,反恐怖主义法中也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一些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李寿伟强调,在反恐怖主义立法过程当中,一方面要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制止恐怖主义。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包括在后续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依法行使各项权力,防止任何侵害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