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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优化调整方案通知(汇集2篇)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是我党建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始终坚持的思想路线,是马克思主义新的灵魂和发展,是我们共产党人不断认识新事物,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根本思想武器,是我们不断克服困难、取得胜利、发展壮大的有力法宝。接下来开学吧给你们整理了组织架构优化调整方案通知优秀作文,欢迎阅读,希望你认真看完,会对你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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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调整方案

全文共 15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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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国42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再度上调。人均增加10%,为100元左右。2008年至2010年将继续上调三年,且上调幅度高于前三年,到2010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将超过1200元。

根据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报告的安排,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了1263亿元用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2009年的增幅,全国总工会有关人士表示,这只是一个平均数,各地养老金调整水平会有所差别。根据2008年各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待标准,人均增涨最高的省份为北京,每月增长200元,最低为安徽,每月增长55元。

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将增加110元左右。这也是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中央在当前经济形势相当严峻的情况下推出这项计划中的政策措施,显然有着更深层的意义。

2012年,国家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幅度按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50元左右。2011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每月基本养老金达到1531元。

2013年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企业退休高工、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倾斜。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从2014年起,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但全部缴费不满15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申请延长补足不满年限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2014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项措施,部署做好冬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会议确定从今年元旦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提高10%。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明确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为27.3%,提高待遇从2014年7月1日算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迎来第11次上调,预计将有近8000万退休人员受益。

2015年4月24日,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人社部今天澄清:养老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依法继承,不存在所谓“充公”问题。

2016年3月2日,人社部称:养老金投资运营不会影响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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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共 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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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行[2015]497号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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