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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施行(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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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全面两孩元旦施行计生法草案

全文共 11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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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全面两孩元旦施行提倡生育两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全面二孩实施后,将取消二孩以内生育审批,无需父母双方各地户籍所在地多次盖章,简化手续,节省时间。

解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提倡生育两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

修正案草案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修正法草案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及代孕

修正法草案规定,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注,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草案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同时,草案明确,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的;实施代孕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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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全面二孩政策新消息:或元旦起施行

全文共 10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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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部分省市区已经开始下发通知,要求基层计生部门做好准备工作,迎接“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全面二孩政策”。

全面二孩实施后,将取消二孩以内生育审批,无需父母双方各地户籍所在地多次盖章,简化手续,节省时间。

全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提倡生育两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

修正案草案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修正法草案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及代孕

修正法草案规定,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注,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草案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同时,草案明确,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的;实施代孕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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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滴滴:将施行号码隐藏防止信息泄露

全文共 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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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网上曾多次曝光市民因与滴滴司机产生纠纷,遭到各种电话或短信骚扰,甚至人身安全受威胁。滴滴公司如何保障乘客和司机的信息不被泄露?

滴滴公司一负责人表示,公司目前已经开始试点施行乘客、司机呼叫号码自动隐藏系统,以后通过滴滴相互呼叫,显示的号码会以“4000”开头,但是目前福建尚未施行。

福州市运管部门相关人员也介绍,若周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司机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营运,如果该司机没有合格道路运输资质,市民可以向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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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全国社保基金条例5月起施行让社保入市有章可循

全文共 1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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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将于今年5月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成立16年来,首次以国务院条例级别明确其性质、定位、投资运营、监督、法律责任等。

《条例》对全国社保基金的地位进行了界定——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下称“理事会”)管理运营,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保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值得指出的是,与此前一直执行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条例》增加了一项重要内容,即经国务院批准,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俗称“地方社保”);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上证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这意味着在现有广东、山东两地试点的基础上,各个省的社会保险基金或将陆续由理事会进行委托管理,为将来社会保险基金“入市”提供一个法律依据,也是社会保险全国统筹的过渡性办法。

明确全国社保基金法律地位

《条例》从性质、定位、投资运营、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国社保基金做了框架性的界定,目的在于规范其管理运营,加强对其监督。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保基金规模已达15085.92亿元。目前,我国已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全国社保基金并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而是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条例》中界定,全国社保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其规模。

长期研究社会保障基金的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告诉记者,全国社保基金自2000年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此前一直执行的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来确定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并没有对全国社保基金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和明确。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看来,此次颁布的《条例》是关于全国社保基金的“扛鼎大法”。

《条例》还对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进行规定,指出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保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而且,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保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刘俊海认为,这种科学决策机制是对全国社保基金的保护,而且事后证明决策错误的话,应当有问责机制。

为未来社会保险基金入市提供法律依据

《条例》在附则中提出,经国务院批准,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与此前一直执行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这是此次《条例》中新增的一条。董登新指出,这也意味着在现有广东、山东两地试点的基础上,各个省的社会保险基金将陆续由理事会进行委托管理,为将来社会保险基金入市提供一个立法依据。而且,在他看来,这会是一个普遍现象,是社会保险全国统筹的过渡性办法。

目前仅有广东、山东两省由理事会委托管理运营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广东和山东省委托资金1732.88亿元。

但是董登新指出,社会保险基金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因为资金来源性质不同,所以其资产配置并不能一样。尤其是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的当年收支结余部分并不确定,所以要对股票类等高风险资产比重进行控制,更大的投资比例应该侧重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此前颁布的相关办法中已经对这两类基金投资股票进行“区别对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划入全国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中,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值得指出的是,作为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者,理事会的运营能力值得称赞。上述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自成立以来,全国社保基金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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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缓刑的社区矫正施行之困

全文共 5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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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海南网络诽谤入刑第一案”曾引起广泛关注。在此案宣判3年后,因在网络上捏造事实、发帖诽谤他人被判“诽谤罪”的卞洪登,在两年缓刑期后被解除社区矫正。但被诽谤的受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却认为,卞洪登在缓刑期间仍在网上发文诽谤,应予收监。

2009年,时任海南宝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卞洪登因对与海南凯立公司的民事纠纷不满,于当年七八月在各大网站上发表多篇博文诽谤凯立公司董事长卫凯征作风等问题。

2011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的判决,卞洪登犯诽谤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1年12月5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将卞洪登移交其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为2011年10月24日到2013年10月23日。

但卫凯征及其代理律师汤尚豪发现,卞洪登在缓刑期间仍在其博客上发文对其诽谤。对此,卫凯征分别在2012年、2013年9月向连云港新浦区司法局、连云港司法局、原审法院以及司法部反映,并提供了两份经公证的证据。

让卫凯征难以接受的是,新浦区司法局不但对此没处理,反而解除了卞洪登的社区矫正。

汤尚豪认为,正是因为连云港市新浦区司法局的不作为,才使卞洪登藐视生效判决,对犯罪行为无任何悔改之意。

2014年5月23日,江苏省司法厅对此复函回应,称卞洪登在2013年10月15日给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上交了“关于删帖情况说明”的书面报告,新浦区新东司法所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删除一切有关文章。

汤尚豪对这个解释并不满意,认为连云港新浦区司法局作为监管单位,应在接到原告有确凿证据的举报后,向有关网站调查核实,卞洪登在判决生效后是否主动撤下或要求网站删除诽谤文章,是否将诽谤文章重新发到网上,然后再作出是否撤销卞洪登社区矫正的决定。现在新浦区司法局对卞洪登在缓刑期内继续违法犯罪采取不作为的态度,严重违反了法律对犯罪分子实施监管的规定,也失去了社区矫正的意义。

卫凯征还发现,在卞洪登接受社会矫正期间,曾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离开连云港。对此,复函称,卞洪登仅在2012年10月15日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被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连云港有关司法部门在接受中青报记者采访时称,关于卞洪登社区矫正的问题,司法部门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均是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而就在2011年,连云港成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城市。

法学专家王公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把社区矫正放到户籍本地,因为很多人情,司法行政机关通常不认真执行,掩盖了很多矛盾。

王公义介绍,目前,我国接受社区矫正的已有五六十万犯人,而全国司法部门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只有10万人左右。用什么方法进行社区矫正,让这些人进行改造,目前还在探索,但是没有达到一个很好地标准。劳动还是做公益,怎么管理,怎么教育等,都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需要探索完善。例如住宿,我国基本是住在家里,集中管理的很少。

更重要的是,社区矫正罪犯又犯罪该怎么办?王公义说,目前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部门没有执法能力,很多问题还要公安机关部门来做,比如去追逃等。应不应该建立社区矫正的执法队伍,这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和讨论。

我国社区矫正之所以迟迟未予正式立法,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国外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并没有统一的说法,如美国的社区矫正,虽然从有关规定来看,社区矫正是作为一种刑罚,但在实践中则更多的体现为一种非监禁执行方式。社区矫正的性质不仅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而且也包括了各种非监禁措施的落实及矫正项目的实施。而英国社区矫正是作为独立的刑种,包含了一系列社区矫正令。日本的社区矫正是作为保安处分,主要是缓刑、假释和假释人员的安置帮教,缓刑、假释期间的监管、矫正与保护活动。其二,受国外立法复杂多样的影响,国内学说纷纭。如”刑事执法活动说”,”非监禁式的行刑方式和处遇措施说”,”罪犯处遇新趋势说”,”行刑、矫正和福利性质说”,”保安处分及刑事政策说”,如此等等。理论研究上的众说纷纭,使得社区矫正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未能明晰,立法基础不太牢固。

因此我国在社区矫正的引入中并没有草率先予立法,而是采取”先实践后立法”的方针,根据实践中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来进行立法,这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自实践”的原理。根据7年来社区矫正在全国试行的具体情况,社区矫正作为管制、缓刑、假释等的执行

措施,有效地降低了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帮助罪犯复归社会,营造了和谐的社会氛围。至此,社区矫正作为管制、缓刑、假释执行措施的地位已经可以明确。所以,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是对社区矫正性质的肯定,必将推动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如具体项目设置以及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等的配套立法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公安机关作为管制执行以及缓刑考察、假释监督主体的规定,从立法的实然来看,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尚处于”空白”状态。对该问题的解决需要结合我国社区矫正的特殊背景来解释。这根源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出现”双重主体”的现实,这一现象引发了实践中的许多现实问题,多为学者所诟病。立法者此处的修改之意应是对双重主体的模式给予了否定,但是具体由哪一主体来执行,目前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由公安机关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抑或建立一个全新的机构。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公共安全的管理和保卫机关,任务繁重,再把社区矫正交其执行,实在困难很大。加之,从促进罪犯与社区联系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的侦查性质决定了公安机关与犯罪人之间存在尖锐的情绪对立和矛盾冲突,罪犯会因为侦查人员的侦查、拘留、逮捕行为产生强烈的排斥感,这说明不太适宜由公安机关执行社区矫正。

根据对行刑权统一的研究,学者们多赞同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也就是说,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理由是:首先,从理论研究来看,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符合理论研究的结论。长期以来,在对刑事司法职能分配方面,已经达成这样的理论共识: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执行权应当分别由公安、检察、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符合理论共识。其次,从实务状况来看,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也符合中国现实情况。从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职责的现状来看,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本身具备刑罚执行职能,具有管理、矫正罪犯的资源和经验,可以满足矫正的”技术性”、”专业性”的要求,无需从零做起、另起炉灶。另外,对于缓刑犯、假释犯而言,社区矫正面临著与监禁矫正链接的问题,两大矫正系统的统一有利于对服刑人员不间断的可持续的教育改造,能取得较好的矫正效益,体现系统的整体功效。基于此,世界各国行刑权都已逐渐走向统一。因此,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权力,将监狱行刑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整合于一个统一的权力系统之中,有利于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结和互动,取得行刑效益最大化,也与笔者在前面所提到的确立两大矫正体系的观点相呼应。当然,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行社区矫正时,也需要得到公、检、法等机关的配合,这是自不待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参考资料:杭州律师 china.findlaw.cn/hangzhou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

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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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网聊微博短信等可视为民案证据《民诉法司法解释》2月4日起施行

全文共 2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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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4日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发布《关于适用的解释》,对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自今天起正式施行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诉法,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共有17个部门参加起草,历时两年,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150余次。今天,这部司法解释正式向社会公布。

《民诉法司法解释》长达102页,共分23章,全文552条,比记者之前见过的司法解释厚了很多。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部门、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是贯穿这部司法解释的主线。

短信微博网聊等可作为证据

要点

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详解

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颇为关注。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此外,这则司法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法庭上私发微博微信可强制删除

要点

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详解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还出现过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新司法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

受理公益诉讼需满足4个条件

要点

公益诉讼的受理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二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是要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关于告知程序,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天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详解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仅有一个条文规定。此次《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管辖法院、告知程序、和解调解、裁判效力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细化。

解释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受理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二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是要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关于告知程序,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天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

要点

小额诉讼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亮点。新司法解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小额诉讼程序作出了十几条规定,以此进一步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落实。对于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及时快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意义重大。

详解

杜万华介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162条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并实行一审终审的制度。“目前,这个制度在各地的贯彻实施进展工作是不平衡的。上海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方面应该走在全国的前面,特别是浦东地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到了民事案件的24%左右。由于小额诉讼标的比较小,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相应来说比较低。根据实践来看,这些小额诉讼程序施行比较好的地区,由此引发的申请再审和上访的情况很少。据我所知,还没有引发上访。”

第三人可提起撤销之诉

要点

在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方面,新司法解释也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第三人由于不能归责于第三人过错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原审的裁判又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第三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详解

杜万华介绍,“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6条第三款专门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一个全新的规定。这次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专门就第三人撤销之诉详细作出了十几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个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杜万华说。

相关:

民诉文书样式

和案由正在修订

据最高法贯彻实施修改后民诉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一个配套的系统工程,在起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同时,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民事案件案由也在同步进行修订。

所谓民事诉讼的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等。“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制定了关于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现在诉讼文书一共有900多种,接近1000种。随着实践的发展,特别是这次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来以后,有一些新的制度,比如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等等,这些新的诉讼需要有新的诉讼文书样式与之配套。”

所谓案由,是对案件性质进行的描述和科学分类。“就像我们到中药房抓药,对药有一个归类和排列的问题。有了一个科学的案由以后,便于当事人起诉,便于人民法院进行案件的审判。”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由于新的民事诉讼法特别是司法解释出来以后,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所以相应的有一些配套的案由也需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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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全国社保基金条例5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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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首次以国务院条例级别明确社保基金运作规范,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定义和定位,《条例》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条例》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和监管,《条例》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等。

此次《条例》的发布意味着社保基金投资相关条例的立法层次和权威性得到提高,社会各界关注的社保基金资金来源、投资范围、监督管理等问题将得到进一步落实,条例执行将真正实现“有规可依”。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前副理事长孙小系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至今,应该说是比较成功的,一方面实现了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建立了一套适合养老金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制度,培养了一支队伍。“未来把基本养老保险金结余部分交给我们运营,有一定的必然性。但这部分资金跟目前我们管理的基金是有很多不同的。”孙小系表示,社会保障基金是储备性基金,没有支付要求,也没有负债管理问题,但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是现收现付的,期限短,关注度高,需要相应的负债管理。“这部分资金的管理从风险的角度来说,要求会更加严格。”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对《经济参考报》记者也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同于地方政府管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和运营管理不同,用途也存在区别。“它的性质是战略储备基金,是为应对老龄化危机对社会保险基金造成的压力而建立的基金,以备未来出现收不抵支的状况。因此,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褚福灵说。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达到 19139.76亿元,基金权益17968.05亿元。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15085.9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676.39亿元;8个试点省(区、市)做实个人账户资金1149.25亿元;广东和山东省委托资金1732.88亿元。2015年,社保基金投资收益总额2287.04亿元,收益率达到15.1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WIND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两市已有83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年报,其中社保重仓流通股达到221家,整体占比在26.56%,所有社保组合目前合计持股达24.97亿股,按照年报计算(12月31日收盘),总市值达575.33亿元。前海开源基金认为,随着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入市步伐的加快,在给股市带来流动性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机构投资者的整体占比,从而增强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整体影响力,利于将价值投资的理念注入市场之中,使得整个市场投资逐步趋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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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中国首部慈善法将于2024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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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2016年3月1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上,人大通过慈善法草案。中国的首部慈善法就此诞生。

中国首部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慈善法中国现状

目前,(指2009年)中国人现在不是不愿做慈善,而是不会做。在中国做慈善还被人误会的情况非常普遍。比如说有个中国企业家捐了10亿元出去,马上变成一场道德争论,人们会怀疑他是不是要逃税,现在的中国社会这样的反应是非常古怪的。比尔·盖茨同样捐了很多钱,但他背后有一个团队为其策划新闻、跟踪善款使用等,这才在社会上起到了良性反应。

2009年11月初,中国民政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在做客深圳文化大讲堂时阐述中国未来慈善事业发展的方向。他表示。中国的慈善事业面临的问题已不再是“不愿做”,而是“不会做”,这需要在社会理念、机构建设等作多方面努力。他透露:《慈善法》已通过中国民政部送达国务院,法律的起草工作进入重要阶段。1、江苏出台全国首部地方性慈善法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首次明确了慈善募捐的监管主体为当地民政部门。同时规定了募捐活动的主体为三类:一是慈善组织,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组织,三是取得慈善募捐活动许可证的其他组织。另外《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应每年向社会公布慈善财产状况,慈善募捐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的列支情况等。

2、广东省制定研究《广东省慈善事业条例》

条例到现在仍在广东省各个部门各组织广泛的征求意见,从草案的框架结构来看,主要是包括了八章:总则、慈善组织、慈善捐赠和募捐、慈善服务、扶持和奖励、慈善文化建设、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将规范慈善事业五类主体,把捐赠者、慈善组织、慈善受助人、政府机构还有其它拥有公共资源参与慈善事业的机构都通过这个条例能够规范起来,对政府机构的界定是搭建平台、鼓励扶持、监督管理、建立制度、税收见面和综合的协调。

同时对慈善活动的三种形式进行定位,认为是给予受助者资金、实物、服务帮助都属于慈善活动。在立法里面还对慈善活动的范围做了规定,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

同时,对慈善组织能力和公信力方面做了一些规定。第一个就是鼓励慈善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第二,明确慈善组织资产的惯用、监督的原则;第三,简化慈善组织登记程序,明确慈善组织成立条件;第四,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第五,明确慈善组织内部回避制度;第六,要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

在慈善服务方面我们提出来慈善组织每年活动总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70%,明确对外来人口提出救助,优先服务队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公民。

3、湖南出台《湖南省募捐条例》

湖南省募捐条例, 2010年11月27日由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同日发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颁布,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主要包括总则、募捐人、募捐行为、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鼓励措施、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四十三条,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募捐主体资格不明确、募捐程序不规范、募捐财产管理使用不透明、 公开承诺捐赠事后不兑现等热点问题, 一一做出了相应的规范。条例尤其对募捐行为设计了募捐主体、募捐方案、募捐情况、募捐财产使用情况的四次公开制度, 将募捐箱打造成“玻璃箱”,给人民群众一本明白账。

4、北京拟出台慈善事业促进办法

1月31日,北京市民政局局长吴世民介绍,北京将于今年出台慈善事业促进办法。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已纳入北京立法规划,并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在地方法规的保障下,北京的慈善公益事业,将加快构建政府、捐款人和社会公众三方监管体系。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陈百灵陈百灵说,目前,“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已有框架性草案,但内容还需调研完善。与此同时,北京市民政局还将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公益慈善组织的实时量化标准化评价体系,编制首部慈善事业白皮书。

募捐去向须落到项目

目前,“慈善公开透明”仅是政府的行业指引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没有统一法规支持。具体慈善项目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效果,仍有很多慈善机构未公开。

市民政局慈善处处长程立岩介绍,未来的首都“慈善法”应把所有在京登记的慈善公益组织都纳入监管范围,要求慈善公益组织的募捐款物信息披露,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慈善项目,并及时公示。有条件的慈善公益组织,还应在官方网站建立查询系统,供捐款人和公众随时查询、监督。

2016年2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原则同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并就进一步修改完善作出重要指示。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

2016年3月16日,习近平签主席令公布《慈善法》。宣布《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法立法

宗旨

法律是社会公器。启动立法机制出台一部法律总应具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如果决心就慈善事业立一部法律,首先要考察慈善事业的发展对立法有哪些需求,也就是社会需要慈善法解决哪些实际问题。对慈善法立法宗旨的回答需要大量实证的调查研究。

第一,尊重慈善愿望,保护慈善热情,培育慈善意识,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多元化发展,满足社会对慈善立法的期待。慈善法需要具备比现行的民间组织管理立法更大的空间和容量,更开明的政策措施去匹配一个具有慈善传统、也将会有辉煌未来的慈善社会。这需要立法者对社会的发展有更深切的洞察和更具使命感的勇气和智慧。

第二,通过立法构建慈善法制框架,建立完善的慈善法律制度。慈善需要一块法制的阵地,多元而和谐社会离不开这样一个慈善法律框架去容纳健康的慈善理想、自由的慈善创造、真诚的慈善努力;有了这样的一个慈善法律框架,社会的慈善力量才可以有所依托、因有用无。

第三,保障慈善机构的公益性,提升慈善机构的公信力。慈善机构作为公益特点最为突出的民间组织,担负公益使命,享受优惠政策,汇集公共资源,赢得社会名誉。这样一种典型的公益组织应当对国家、对社会、对捐助人和受益人有所交代。这需要通过法律设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制度和机制,来保障慈善机构能够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不能让慈善机构成为权力的傀儡、金钱的奴隶,甚至沦为犯罪的工具。对于慈善机构的规范几乎无一例外成为各国慈善立法的重点。

第四,明确政府和社会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关系和权界。尤其是政府在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方面应当有哪些职责、使命和积极的作为。

本位

慈善靠民间,而不是靠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慈善事业属于社会保障体系四大支柱中的一个支柱。四大支柱中,如果说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三个板块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力量,那么慈善的力量和责任则主要来自民间社会。这是慈善立法不能忽略的重要背景。正是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不断壮大,构建和谐社会的强烈需求,慈善才有了自己的空间,才有可能有自己的作为。不能想象在一切凭票供应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上会有声音主张慈善立法。

慈善靠大众,而不是靠大款

有一种观点认为,慈善是用富人的钱为穷人服务,是杀富济贫。其实,域外慈善事业的发展历史表明,普通的社会公众才是慈善力量的源头活水。姑且不说大量的志愿的时间来自个体,就从慈善财源来说,也主要依靠社会公众。一组数字显示:世界宣明会2005年全球募款19.7亿美元,就以其中香港的6亿港币募款来看,90.9%来自个人;2004年乐施会募款的90%,中国绿色和平募款的96%、无国界医生的募款98%,都来自个人捐款。世界自然基金会一向被外界认为是依赖大财团的捐助,2005年其世界网络的5亿美圆募款中,53%来自个人捐助或者遗赠,而只有6%来自企业,6%来自基金和基金会,22%来自政府和多边机构。

慈善要举事,更要育善人

一个端正的慈善法律关系的各个环节都将对培育社会慈善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捐钱行善举是一种慈善教育,花钱办善事是一种慈善教育,筹款本身也是一种很好的公民慈善意识的教育。涵养慈善意识,不但传播友爱构建和谐,而且提高了公民社会的积极参与意识、独立自主能力等社会价值。慈善立法,被许多学者认定为和物权法一样,是一项重要的退耕还林的努力,将会对改善社会生态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慈善立法应当着眼战略,而不是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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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刑法修正案等一批新法新规1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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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被“欺负”后求诉无门的时代将一去不返!从今日起,一批新法新规将落地实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案(九)除了规定猥亵男性将入罪、嫖宿幼女罪被废、巨贪将牢底坐穿外,还将生活中一些看似不大的事儿列入犯罪,如校车超载超速、学生替考作弊等。

除刑法修正案(九)外,一大波民生“红包”也会在11月1日如约“袭来”:房屋租赁手续费、入境签证费等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用再交了,经营者夸大宣传将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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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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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6日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为中国的首部慈善法,它最大的影响是什么呢?

该法分为12章、112条,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

依据该法,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该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盈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在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和内部治理方面,该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慈善法同时突出强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如该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募捐,因其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运用,该法予以明确规范、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并重点对公开募捐作出规范。

例如,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慈善法还将慈善信托列为专章,业内预期此举将会打开金融服务于慈善的通道,从而使慈善事业能够运用金融工具以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创新慈善事业体制机制

慈善组织如何被监管?“诺而不捐”能否反悔?个人能否发起募捐?……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问题,慈善法一一作出规定: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

民之所盼,法之所向。对于成千上万的慈善组织、志愿者和捐赠人来说,慈善法的出台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

全国政协委员、西藏达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达娃顿珠说:“有了税收激励政策,让我们有更大能力做公益慈善,调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

“慈善法的出台将开启我国‘依法治善’的新时代,它让今后人们行善有章可循,治善有法可依,必将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政协人口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徐毅说。

慈善法不仅是一部关于慈善的法,也是一部倡导社会文明进步的法,是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法治保障。除了使慈善捐助“有法可依”外,慈善法更将引导人们积极参与扶贫济困,为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制定慈善法,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志愿精神,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仁行善举中不断累积道德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精神动力。”

值得注意的是,较此前几次审议草案,最终面世的慈善法提高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此前草案中,对于有关违法行为规定“可处一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而表决通过后的慈善法将相关表述改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法,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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