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比例(经典三篇)

心情是指无特定、普遍及能够广泛影响认知和行为的一种情感状态。一般而言,心情会受到外在的环境和内在的因素以及实物和情绪的影响。有的人也会不知不觉就会情绪不稳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比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浏览

349

作文

3

篇1:2024两会热点素材: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有关缴费比例

全文共 469 字

+ 加入清单

3月5日(星期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李克强表示,要多措并举降成本。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名目繁多的收费使许多企业不堪重负,要大幅降低非税负担。一是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二是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收费项目再减少一半以上,保留的项目要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各地也要削减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推动降低金融、铁路货运等领域涉企经营性收费,加强对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四是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有关缴费比例。五是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用能、物流等成本。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舍小利顾大义,使企业轻装上阵,创造条件形成我国竞争新优势。

展开阅读全文

篇2: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基本工资,但非全部工资收入

全文共 639 字

+ 加入清单

记者:许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非常关注缴费基数,担心如果只按基本工资缴纳就亏大了。那么,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金维刚:个人缴费基数按照人员类型来划分,如果是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包括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方附加津贴)以及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是其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以及绩效工资。

因此,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的津贴补贴并不包括个人领取的所有津贴,如改革性的津贴就暂时不在范围内。也就是说,改革后,个人缴费基数会高于基本工资,但低于个人的全部工资收入。至于单位缴费基数所依据的本单位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有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而不是本单位发放的全部工资总额。

贡森:《办法》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从制度执行时间来看,《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缴纳是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进行的,预计今年年内就将启动。尽管时间上有所推迟,但这并不会影响到参保人的福利。

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这与自愿建立的企业年金截然不同。12%的职业年金主要确保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待遇不会出现较大幅度降低的问题,是使双轨制并轨改革能够实现平稳过渡、消除阻力的重要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医保个人缴费比例或上升

全文共 1223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医保个人缴费比例上升”的消息引发各媒体转载,并引发激烈的舆论情绪。截止到上午10:15,相关内容搜狐检索到332条,百度378条,新浪微博898条。截至13:00,凤凰网新闻下有1109 条评论、39880人参与评论;新浪网新闻下评论达8.7万条。

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的缴费责任并没有相应提高,这给公众一种印象:居民医保主要是靠政府投入,似乎更像一种福利,而不是保险。据了解,一些地方政府有过财政投入与居民缴费同步增长的想法,却担心提高居民个人筹资会降低参保人的参保积极性,影响参保率。

“只要是保险,都要精算,精算自然是中性概念。原来制度过度依赖财政,好像天经地义,这是不对的,因为社会保险必须精算平衡,不能把保险当福 利。”一位财政部人士表示,财政应该补贴居民医保,但不应该补贴到这样高的比例,未来应该降低财政补贴在居民医保筹资中的比例,“恢复到财政出一块,个人 出一块。”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认为,居民医保目前筹资比例不合理,筹资水平的增长主要依靠财政,财政补助在整个筹资比例方面占的比重过大,个 人缴费所占比重很小,会导致未来医保基金的压力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大多数地区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可以达到70%甚至超过70%,与职工的报销比例也就相 差10个百分点,而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在筹资方面相差几倍,这就导致筹资机制与医保待遇之间出现了一些扭曲的现象。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医保研究室主任王宗凡也认为,财政补贴比重过大,不仅带来财政是否可支撑的问题,也使得居民医保有滑向福利制度的危险。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回归社会保险属性。

“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属于社会保险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居民医保却采取了一些超出常规的政策措施,如自愿参保缴费、主要依 赖财政补贴吸引参保、定额缴费、不顾筹资能力过快提升待遇等。”王宗凡认为,在制度建立之初,这些政策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参保扩面、增强了制度吸引力,不过 随着全民医保的实现,特别是在居民医保待遇水平达到相对较高的水平、基金支出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应该充分认识到现行筹资政策的局限,逐步增加个人缴费的比重,均衡个人和政府的筹资责任和负担。

对于未来的改革方向,王宗凡认为,调整筹资政策应充分考虑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阻力,需要循序渐进、逐步推进,不可操之过急。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 可参照职工医保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分担比(约为3∶1),将居民医保缴费财政和个人分担比的调整目标也确定为3∶1。当然,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一个过渡期。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汪德华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居民医保的财政补贴是必要的,但是需要一定限制。“因为我国参加城 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数共约有8、9亿,而财政资金有限,如果都靠财政,那么医疗保障的待遇很难提上去,而且长期看对财政的支出压力会非常大。”他认为,财政和个人分担比逐步调整为1:1是比较合适的。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