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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申请书怎样写【精选19篇】

学习《准则》和《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开学吧小编今天为您分享的是司法救助申请书怎样写,欢迎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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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申请书

全文共 8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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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15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附:结婚证明(复印件)

婚假申请书常识

婚假到底是写婚假申请还是请假条啊!!!

名头是婚价申请:

开头是尊称:

主题:本人自我介绍形式如XXX出生日期符合国家婚姻法规定现与XXX配偶决定于年月日办理结婚手续/或结婚手续办理完毕.恳请上级领导准许本人享受国家法定完婚待遇.

特此申请

申请人:哪个部门的xxx

申请日期:

如果你与单位签合同,那就好因为你享受国家劳动合同法保护,单位没理由拒绝如果拒绝你可以到劳动部门告他包赢做个懂法的人不会吃亏的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附一:婚假申请书格式

婚假申请书

本人×××定于2×××年×月×日结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天婚假,现申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休婚假,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

2×××年10月8日

附二:婚假天数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而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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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全国两会热点前瞻:GDP增速、反腐新动作、司法公正

全文共 3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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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大计的两会将于3月初召开。一系列热点议题备受瞩目。

全国两会将于3月3日与3月5日相继召开(资料图)

改革关键年,将有哪些关键之举?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早已绘就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自那以后,每一项改革部署、每一个政策举措,都牵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

如果说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那么2015年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改革征程中我们已经迈出了多少步?开局起步的情况究竟如何?同时,关键之年又会有哪些关键之举?将会开出怎样的改革清单,涉哪些险滩、啃哪些硬骨头?2015全国两会上,党的意志将会再次上升为国家意志,全面深化改革蓝图的部分内容,将会再次转变为具体的政府决策。对于改革,我们始终充满期待。

新常态下,GDP增速会下调吗?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2月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早在三个月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降息”又“降准”,引发社会各界关于中国经济的冷思考、热讨论。

其实,自去年5月以来,“新常态”就成为人们评论中国经济时引用最多的一个词语,其不仅意味着对经济增长速度的调整,还蕴含着对经济发展质量的要求。那么,“新常态”在2015年会有哪些具体的经济政策体现?特别是“降息”又“降准”后,还会降GDP增速吗?“两会”之中必定有看点。

聚焦“三农”,农村“沉睡的资本”如何活起来?

2015年中央1号文件发布,连续第十二年聚焦“三农”。文件提出,必须把农村改革放在突出位置。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文件部署的这些改革,意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激活被长期压抑的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和农村产权,让农村“沉睡的资本”得以“活”起来。

同时,“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三农”。文件专章部署依法治农,指出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

一边是改革,一边是法治,相信这些新部署、新思路,必会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热议的话题。

区域协同,会创造哪些发展机遇?

前不久,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确定2015年区域经济发展路线图,要重点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按图索骥,记者梳理发现,各地两会也确实不离上述三大关键词,积极部署对接国家战略。比如,今年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大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核心省份新疆,在部署今年工作重点时,就把“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迈出重要步伐”放在首位强调。

显然,“区域协同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其究竟会给国家、各地带来哪些发展机遇?相信在全国两会上,这个问题一定会是热门话题。

制度反腐,“打虎”“拍蝇”还会有哪些动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党风和社会风气明显好转,这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力反腐有关,特别是对贪腐高官的查处令人瞩目,仅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就查处省部级以上贪腐高官80余名,这种反腐力度前所未有、令人震撼。

“全面从严治党”的号角已经吹响。2015年,如何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还会有哪些“大老虎”被揪出,如何真正用制度管住权力,切实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进而将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人们无比期待。

公正司法,冤假错案不再有了吗?

设立巡回法庭、清理执法考核指标、推行司法公开……近日,有关法治的新闻再次屡屡见诸报端。其实,法治是近年来社会各界热议的高频词。

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章部署“建设法治中国”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科学的部署。说到底,这些都是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呼格吉勒图、于英生等冤假错案不再发生。下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会有哪些新举措、新亮点?对此,“两高”报告自然是必读文件。

立法法修改,“红头文件”能不再“任性”吗?

立法法,一部涉及立法体制、规范立法工作的基本法。根据部署安排,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此之前,立法修正案草案已经经历“两审”,多处修改值得再思考。

地方立法权真的会扩大吗?草案拟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将较大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修改为“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同时,“红头文件”会得到遏制吗?根据草案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究竟如何定论,让我们拭目以待。

户籍改革,民生福祉有啥新期待?

日前,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发文,将北京通州等62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这些地区将推进积分落户政策。户籍制度改革被称为硬骨头,特别对于特大城市而言,更是难上加难。如今,积分落户总算是为外来常住人口融入北京等地提供了一个机会,让他们对生活有了新的期待。

当然,民生福祉绝不仅仅是一纸户口。上学、看病、买房……这些事关百姓的民生问题年年都是热点,也说明百姓期望政府下更大功夫。正如很多网友所呼吁的,期待全国两会涌现出更多的“中国好声音”,促进社会资源分配更公平,百姓生活更如意。

巩固思想文化阵地,如何荡涤“精神雾霾”?

群众不但需要充裕的物质食粮,也需要丰富的精神食粮。对人们的思想阵地,先进的思想不去占领,腐朽的思想便去占领。特别是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恐怖的网络暴力、害人的网络谣言、低俗的网络色情以及其他种种网络丑态,正在影响百姓视听、玷污群众思想。

显而易见,一个良好的社会生态,对于个人成长、家庭生活、国家安全极为重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如今,如何让“真善美”发扬光大,让“假丑恶”退避三舍,荡涤各种“精神雾霾”,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然是值得你我共同研究的问题。

保护生态环境,如何破解“十面霾伏”?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也是一项全民族、全社会的共同事业。面对现实生活中的“雾霾”“污水”,我们必须形成共识:只有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交出一张足够分量的“生态答卷”,让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才是做活“发展文章”的最根本保障,才是国家和人民最大福利。

有共识,更要有行动。每年全国两会上,生态保护、美丽中国、雾霾治理等总是提及频度最高的热点之一。今年应该还会如此,群众依然翘首以盼着一个问题的答案:如何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各方责任,破解“十面霾伏”等一系列问题。

怎样坚定不移推进“一国两制”?

2014年,香港、澳门、台湾都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情况。如何汇聚香港各界依法推进政制发展的“正能量”,并使香港进一步在国家战略的“大棋局”中找准定位;如何用好中央支持澳门的政策,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如何确保两岸关系这艘大船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基础上沿着和平发展的正确航道稳定前行,都将是代表委员关心的话题。

新形势下怎样开创强军兴军新局面?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治党治国治军新的实践中发表系列重要讲话,提出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进入2015年,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如何将军队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等,都备受外界关注。此外,中国军力和国防预算也是海内外媒体聚焦两会的热点。

大外交格局如何打造“命运共同体”?

2014年是中国“主场外交”的丰收年,进入2015年,世界将迎来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联合国成立70周年,而推动亚太自由贸易区进程、加强“一带一路”建设等,都令外界格外瞩目中国。习近平主席还将应邀赴美进行国事访问。中美、中俄等新型大国关系,中国与周边邻国的关系,以及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都关乎世界和平发展与稳定,令中外舆论和观察家拭目以待。

综合《人民日报》、新华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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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炎影剑》第五章:魔界司法下

全文共 22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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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别急啊,说句实话,若不是仙剑对我诱惑实在太大,我也不敢冒险来闯神界,更不想与你们闹翻……”话到此处,血魔又有些疯狂地说道:“可我想更强,更强!然而,能短时间内变强的方法就是……吸收仙剑中的灵气!”血魔说话时的样子就像一只疯狂的野兽,似乎为了力量,他能牺牲一切。

“所以说,我们还是得打啊……”极电之神摇了摇头,眼中尽是鄙夷地说道。

“别那么多的废话,要打就快点动手!”毁灭之神很是不耐烦地说道。闻言,血魔三人对视了一眼,随后阴险地一笑,一齐大声一喝,便化为一片血雾消失不见。

“不好,别让他们溜进神界内部了,他们一定是去找炎影剑了!”见势,极电之神大声喊道,随后急忙脚点虚空,化成金光飞走了。

噬炎之神三人对视了一眼后,点了点头,旋即身形一晃,也是化成一缕光消失不见,只留下一群正在拼命厮杀呐喊的神兵魔将,与及一大堆悬浮在空中的尸体……

帝殿远处,一把巨大的火焰长剑悬立在空中,剑身上的赤红火焰升腾着,释放出恐怖的高温。在剑的一旁,三个黑袍男子正以惊奇的目光打量着眼前这把所谓的仙剑。

“啧啧,这把剑还挺大的啊!”吞无惊奇地说道。

“嘿嘿,再大又如何,将之运回魔界,让血魔吸了它灵气,不就成了一堆废铁么?”雪妖阴笑道。

听得两人的对话,一旁的血魔摇了摇头道:“可没那么容易,这把剑与往常的仙剑有所不同……”

“哦?不同?的确是有点不同,可是我们可以用法术将之体型变化一番不就完事了?”吞无不以为然地说道。

“完事?哼,说得倒轻松,那你说,那仙剑上的诡异火焰该怎么办?难道一口将之吞了?”血魔白了他一眼,淡淡地说道。

“呃……这……这个嘛……”闻言,吞无吱了几声,竟一时答不上来。

“依我看啊,如果用魔界玄寒冰池中的玄寒水一浇,不就连根毛都没了吗?”一旁的雪妖说道。

“那也只不过是如果罢了,现在在神界,哪来的玄寒水?还是另想办法吧……”听得两人无用的建议,血魔摇了摇头,望着仙剑说道。

“那该怎么办?我们可没时间想啊,那几个家伙马上就要追来了,到时可就麻烦了……”吞无略有些焦急的说道。

“是啊,该怎么办呢……”就在吞无话落之际,极电之神带着寒意的声音在血魔等人的背后响起。

“我去,还真是说什么来什么……”吞无转过身,有些无奈地说道。

“怎么,拿炎影剑没办法了?”极电之神望着三人冷冷地问道。

“也不算完全没法吧……只是有些麻烦……”血魔摊了摊手,应道。

“比如?”极电之神死死盯着血魔,也是摊了摊手问道。

闻言,血魔指了指极电之神四人,旋即又指着他们身后道:“比如你们,与及那一群小虾米……”

“小虾米?”闻言,极电之神四人好奇地转过身,朝血魔所指之处望去,只见许多的仙人正火速地朝这边飞来。

“这……这便是血魔口中的虾米……”虚无之神嘴角抽搐了几下,那家伙,可真他娘的会损人……

“看样子似乎是神帝派来帮忙的……”噬炎之神缓缓说道。“嗯,应该吧,总不可能前来观戏的吧……”极电之神淡淡道。

“嘿嘿,看样子那老不死的对你们四人的实力还是有点置疑啊!”吞无笑道。

“……”

几人无语,但对吞无的话不可置否,或许在神帝心中,还真的如吞无所说的那般……

“杀!”

“别让魔界的人跑了!”

“杀啊,一兵一卒都别放过!”

不久,人流便是涌了过来,气势浩荡,完全由数十名上等仙人组成的队伍,个个杀气腾腾,还没开打就已是双眼血红,怒火燃燃!

此时,一名仙人走了出来,看其衣袍发色,不便是之前的地炎神么?

“四位战神,我等受神帝之令,前来助阵!”

看了看地炎神,极电之神点了点头,正欲对其说了什么,却是被对面的血魔插了一句:“来了也没用,一群虾米而已,来的再多也只不过是跑来送死罢了……”

“你……”众仙闻言,皆是大怒,大家好歹也是神帝身旁的上等仙人,如今却被一个所谓的魔界司法叫为一群小虾米,心中的怒火可想而知。

“我?我怎么了?本来就是一群不知死活的虾米而已,嚷个屁劲!”血魔扫了他们一眼,不屑地说道。

“去死吧!”闻言,其中一名仙人终于是忍无可忍了,飞身举剑直冲而去。“小心啊!”这时,噬炎之神喝道。他心里明白,这位仙人,不可前能是血魔的对手,对于血魔的底子,噬炎之神几百年前就已经知晓了二分。

对于噬炎之神的喝声,那名仙人根本不加以理睬,眼看剑尖就要刺中血魔的心脏了,他嘴角浮现出一抹得意。可是……

就在剑尖即将刺中血魔的那一刻,血魔却是诡异一笑,抬起手轻轻一挥,一股强大劲气拍在刺来的长剑之上,“铛!”长剑瞬间碎开!紧接着又是一挥,无匹劲气拍在那根本没有反应过来的仙人身上,直接将之拍飞。

见到自己的仙友就这样被拍飞,众仙的眼中不由得掠过一丝惊恐与难以置信。就两招,两招!就将一名上等仙人拍得飞了出去,不知死活?这未免也太恐怖了吧……

“众仙们,一起上,我就不信他们三人能抵得住几十人的强攻!”就在众仙胡思乱想之时,地炎神大喊道。

闻言,众仙觉得有理,便一齐怒吼一声后,拿着兵器红着眼冲了上去。

“这……”见势,毁灭之神皱了皱眉,将目光投向了极电之神。

“别多想了,一起上吧,不然神帝那可不好交代!”极电之神似乎知道毁灭心中的所想,看了看噬炎之神三人后,淡淡道。

闻言,几人对视了一眼,皆是会意地点了点头,随即一齐朝血魔等人冲去,真正的强者之战,现在才算开始……

《倾听者:这是对不起啊书友们,这几天实在是家事太忙,没更新多少,希望能够体谅(*^-^*)》

(即将出一本新书,虽说有些一心二用,但我对那本很有信心,期待吧,它就是……《次影元界》!

《次影元界》小简介:类型:《玄幻》

主角:《洛逸》

家族:《混沌血脉八大家族之一:洛家》

所在世界:《次影元界》

其他详细内容敬请期待小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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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我与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征文启事

全文共 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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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宣传报道,讲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故事,经司法部领导批准,司法部办公厅新闻办、戒毒局、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协会决定联合开展“我与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征文活动。

征文对象:全国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广大干警职工,参与戒毒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在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征文内容、时间和形式:主要反映司法行政戒毒人民警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教育戒治工作中,不断探索科学化、规范化开展戒毒工作方式方法的感人事迹;戒毒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中如何支持、参与、宣传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经验、体会;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戒治过程中的励志戒毒、配合戒毒,戒毒成效显著,回归社会后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戒毒故事等。征文活动自2017年6月20日左右开始,11月上旬结束。征文以短文为宜,每篇字数800字左右,不超过1500字。

征文载体:在《法制日报》三版开设“我与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专栏,同时在司法部微博、微信、法制网等开设相关专栏,选登征文。

征文成果的运用:征文活动结束后,评选出一等奖5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征文奖100篇。对获一、二、三等奖征文颁发证书和奖金,优秀征文奖发证书,并结集出版。

征文报送方式及联系人: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或邮寄光盘。联系人:贺峥、赵晓曦;联系电话:010-62056737、18610451731、18600408271;传真电话:010-82081986;电子信箱:zgjdxh@163.com(发送邮件请注明“我与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征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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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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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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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地震后给救助者的慰问信

全文共 6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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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驻滇机构广大干部员工、营销伙伴:

8月3日16时30分,云南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公司干部职工、营销伙伴和客户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困难。面对重大自然灾害,国寿驻滇机构广大干部员工表现出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迅速投入抗震救灾。在此,集团公司党委、总裁室向你们及你们的家人和广大客户表示深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

地震发生后,国寿驻滇机构迅速启动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工作人员连夜徒步赶至震中地区,第一时间进驻一线开展理赔救灾工作。针对此次地震发布了快速理赔服务承诺、组织人员走访医院、设立了现场理赔服务点,并利用微信平台发布信息等方式摸排客户信息,全力开展抢险救灾。你们的行动充分体现了中国人寿“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企业文化,充分展示了中国人寿心系灾区、关爱客户的良好形象。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希望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灾区有关部门和救援机构开展工作,为党和国家分忧,为抗震救灾贡献力量。希望你们进一步弘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协作、特别能奉献、特别守纪律”的国寿精神,全面做好查勘理赔工作,努力减轻灾区人民损失。同时,要特别注意严防次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

集团公司党委、总裁室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系统干部职工和营销伙伴的大力支持下,国寿驻滇机构的广大干部职工、营销伙伴一定能攻坚克难、战胜灾害,夺取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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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司法体制改革

全文共 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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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从2014年6月启动以来,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各地大胆探索创新,破解难题,正在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

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改革试点将由最初的7个省份,向全国全面铺开。在攻坚阶段,地方的探索实践如何与中央的顶层设计相结合,并形成更大的改革推动力量,各级司法机关将怎样细化工作方法,以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让人民群众尽早享有改革“获得感”?对此,“两高”报告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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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全文共 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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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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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正司法,冤假错案不再有了吗?

全文共 2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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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章部署“建设法治中国”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科学的部署。设立巡回法庭、清理执法考核指标、推行司法公开……说到底,这些都是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呼格吉勒图、于英生等冤假错案不再发生。下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会有哪些新举措、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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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青春逐梦,司法先行作文500字范例

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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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春,到了到了万物复苏的时候。常言道:“一年之计在于春”,正值花季的少年们是否都开始了新的理想?每个人都有一个大国梦,而每个人的大国梦,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中国梦。

近年来,人们最大的心愿就是法治社会。这要求人们要知法、守法、用法。但身边总有无知的人,就像……厦门的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的创生就是“共享”二字所引申出的产物,二八共享单车占为己有,肆意破坏,那“共享”的意义何在?生活中,就能看见无数“惨遭蹂躏”的单车。有的爬上了树,有的跳进了河,有的断条链子,有的少个车轮……总之“险象环生”,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人们对法律的意义实在知道的太少。

随意上网搜索有关共享单车的实,还真不少。在浙江,有人因为把单车扔进河中,而被行政拘留十天并且罚款的;在重庆,又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的,而被行政拘留五天了的……

类似这类的案件还有很多,数不胜数。可类似的现象却还屡屡发生,这不禁让人疑惑:这是素质的问题,还是无知的“黑锅”?答案也许不唯一,有人知法犯法,知道破坏和占有共享单车是违法行为,却仍然去做。为什么?因为无人制止,便抱着试一试的心里去做了。这才是实现发着实惠最重要的一点,互相约制,自我克制,才能构建理想社会。

所以,行动起来,为了每个人心中的大国梦,为了那抹中国红,为了向世界证明:我们的目标,远不止是星辰大海!

[青春逐梦,司法先行作文500字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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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130万精神抚慰金是司法实践的突破

全文共 8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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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金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侵犯财产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相关情形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重案组37号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一直被认为“标准偏低”:1995年《国家赔偿法》刚实施的时候,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此后该法几经修订,仍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及计算标准。

针对当时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最高法院曾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认为,聂树斌案的精神抚慰金不仅创下目前冤案精神抚慰金的最高,在司法实践中也实现了一定的突破:在聂树斌案前,所有的国家赔偿的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数额都没有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财产赔偿金以及生命健康赔偿金三项金额的总和,大部分案件依照最高法的意见,按照不超过前三项35%的比例进行赔偿。

“这是因为我们国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国家赔偿法》,涉及到侵权,都采取补偿性的原则,而没有规定惩罚性的原则”。以国家赔偿为例,补偿性原则按照规定即是:“你有一分钱的实际损失,我按照35%的比例给你赔偿精神损失”,而如果按照世界上很多国家采用的在侵权方面的惩罚性原则,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能要远远高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从聂树斌案的精神抚慰金可以看出,130万元的赔偿占据了整个赔偿金将近一半的比例,也就是精神赔偿与其他的物质和人身损失的赔偿比例接近是1:1。“精神赔偿基本达到了100%,我认为这其中已经带有了惩罚的性质,是司法实践中关于精神抚慰金方面的一个尝试和突破。”洪老师表示,但此举仅限于司法实践的探索,目前还没有写入到法律规定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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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临时救助解大难

全文共 8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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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大病救助的好政策,我儿子就没希望了。”灵山县新圩镇的张村民是农村低保户,儿子出生后不久患了地中海贫血,每月需住院治疗,一年花费约3.3万元。依据灵山县民政部门出台的医疗救助政策,经新农合补偿,他能享受到8500元的城乡医疗大病救助金。

长春市市民李文翠离婚后带着两个孩子生活。由于居无定所,母子三人住过窝棚,也住过工地。“听说政府设立了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我就去申请,想试试吧。”李文翠说,她没想到,她真的申请到了一套43平方米的廉租房,有了属于自己的新家。

一笔看病钱、一套廉租房……看似普通,却能挽救一个生命,幸福一个家庭。那张“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正变得看得见,摸得着。

“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破题之要义在于“敞开求助之门”。来自民政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8月底,全国已有36076个街道(乡镇)设立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24391个街道(乡镇)制定了社会救助申请分办、转办流程,26310个街道(乡镇)明确了办理时限,分别占全国总数的88.3%、59.7%、64.4%。

过去一年,民生事业改革打出“组合拳”,强化“托底”作用。2014年2月底,我国第一部统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让一道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看得见、可感受;同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突出强调了托底线、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和功能定位,填补了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空白,和现行救助制度一道,共同构成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个完整体系。

要“锦上添花”,更要“雪中送炭”。从提高城乡低保水平,到统筹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通过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水平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制度以及儿童等重点人群救助办法,社会救助兜底作用切实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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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新京报《“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

全文共 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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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公平正义,公检法都有责在身。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而该案引发舆情一边倒,说明公众从中感受出来的公平正义分量,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仍有不短的距离。

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如今于欢已提出上诉,期待山东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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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申请书

全文共 2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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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第一行居中写明“申请”或“xxx申请”,加上标明性质的字样。

(2)称呼:换行顶格写接收申请书的单位名称或领导同志姓名,后用冒号。

(3)正文:另起一行空两格写申请内容。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申请什么,要求批准什么;第二,提出申请的目的和理由;第三,表明自己的态度(或决心、愿望等)。

(4)结尾:写表示敬意之类的专用语。

(5)署名。

(6)日期。

申请书与请柬、感谢信、倡议书等属于专用信。申请书除第一行居中写申请名称外,其于部分与一般书信的格式一样。请求的事情一定要写明确,理由要充分,言辞也要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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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救助小猫作文500字

全文共 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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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邱嘉萍来我家玩,并一起做手抄报。我们遇见了两只小猫,虎头虎脑的,很可爱,可是不见猫妈妈。

星期天,我们专门去看望小猫,发现有一只小猫不见了。大家都想,应该是猫妈妈来接小猫了吧,可是,为什么把其中一只丢下呢?

我把小猫抱进了盒子里,铺上了毛衣,让小猫睡在上面会舒服些。我看它好像几天没有吃东西的样子,就赶紧跑回家端了一杯水过来,但它只喝了一丁点儿。

于是,我们把它抱到另一个地方,教它走路。你们猜是谁教会它走路的?对了,是邱嘉萍,她真有本事!我真佩服她。

过了一会儿,我们决定烤肉给小猫吃。先准备好干柴和打火机、肉,再把烤架搭好。接下来生火,把肉放在上面不停地转动。过了一会儿,肉烤好了,只不过外面黑黑的,但里面肯定香极了,我们都闻得流口水了,但还是让给了小猫吃。可是它却不领情,一点儿也不吃,只管睡它的觉。我们想:大概是因为它还没有长牙齿吧!

我们把它放到原来的窝之后,又拿了一些菜,洗干净后用筷子插好。这是干什么呢?当然是烤菜给它吃啦。可是,它仍然一口也没吃,只会睡觉。于是,我们叫它“睡睡猫”。我们还给它取了个上学的名字,因为我姓钟,邱嘉萍姓邱,所以它就叫“钟邱琳”,算是我们的孩子吧。我们是它的钟妈妈、邱妈妈。

星期一下午,我们一放学就去看咱们的钟邱琳,可是它却凭空消失了。

钟邱琳,你一定不要忘了我和邱妈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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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要点解读

全文共 4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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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公益诉讼受理条件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制定、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伴随着这一系列与民众密切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参加起草部门最多(17个部门)、参加起草人员最多,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2月4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司法解释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这部司法解释有哪些要点,本网记者为您一一解读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依法保护起诉权,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杜万华介绍,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

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

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

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保障司法公开——

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一个配套的系统工程,除了这部552个条文的司法解释之外,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对民事案件的案由的修改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力争尽快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表示。

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呈堂证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而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一是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二是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

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

明确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九类案件可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之一是研究诉讼效率问题,并对相应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9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同时还规定了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完善了送达制度,修改了执行程序,这些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

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新规定;

三是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

四是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民诉被执行人失信将向其单位及征信机构通报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杜万华表示,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满足四条件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使公益诉讼制度能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一步完善法庭纪律——

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杜万华表示,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二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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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爱心爱心作文:救助不能只是“蜻蜓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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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四年前死了……妈妈病了,我去给妈妈做饭,饭做好,去叫妈妈,妈妈已经死了。”近日,一篇名为《泪》的小学生作文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备受关注。该文小作者是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12岁女孩苦依五木,她在文中描述了先后失去双亲的过程,网友纷纷感叹这是“世界上最悲伤的作文”。

作文只有300余字,没有华丽的辞藻和高深的道理,但朴实的语言中无不透露出她对亲人的思念和面对苦难生活的坚强与隐忍,字里行间的悲伤,令无数人动容。据有关媒体报道,大量网友纷纷为苦依五木捐款,数额已超92万元。而作文的最早发布者、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理事长黄红斌表示:“孩子缺的不是钱,而是关爱。”

事实上,在大凉山地区,类似于苦依五木这样的家庭还有很多,只不过那些孩子没有写出这样悲伤的作文,没能被公众知晓,无法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巨额捐款能够体现出社会的温暖,代表着万千爱心人士真诚的关怀,但就如黄红斌所言,孩子缺的只是钱吗?就算这个孩子生活富裕了,那其他孩子呢?

笔者认为,这篇作文的悲伤之处并不是物质的匮乏,而是痛失双亲的孤儿对亲情的渴望。她缺乏的是爱的陪伴,是精神的慰藉。近年,各地政府和民间组织对偏远山区的援助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大多数爱心救助只是“蜻蜓点水”。金钱固然能改变这些贫困儿童的生活面貌,志愿者们的停留也能为他们带去短暂的欢愉,但这远远不够。

只有将物质补给与精神关爱结合起来,形成一系列长期的救助行动,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改变老旧落后的社会观念,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最终才能使孩子们的作文不再悲伤,让他们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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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德阳网络司法拍卖半年成交金额达6365.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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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德阳12月16日讯(甘丽 文/图)今日,在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开放日”暨网络司法拍卖通报会上获悉,德阳市两级法院自2016年7月1日起试水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截至目前,德阳两级法院半年成交6365.12万元,为竞买人节省佣金达247.86万元。

据介绍,德阳两级法院自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半年时间取得显著成效,半年零投诉;受买人反映好;成交数量及成交率、成交金额及溢价率明显上升;工作效率高;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成功率高;报名、参拍人数多;影响力、覆盖面明显扩大;节省佣金247.86万元。据初步统计,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半年,网拍标的物围观总数达到622206人次,平均每件5272人次,竞拍人覆盖全省各地市州及北京、上海、重庆、广东、云南、新疆等21个省市自治区;截至目前,刑事涉案财物网拍处置成功率为100%,网络司法拍卖成交金额6365.12万元,溢价率38.79%,成交数量较2015全年多了11件,成交率较2015年全年增长61%,真正实现成交数量和成交金额的“双增长”。

据悉,网络司法拍卖就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涉案财产的方式。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受众广、效率高、成本低、溢价高、“零”违纪等突出优势,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司法拍卖更加公开、公正、透明,有力推动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升司法公信力。下一步,德阳两级法院将继续推进并优化网络司法拍卖常态化工作,最大化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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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廉洁司法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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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认真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中司法廉洁教育活动,工作之余,深夜翻阅《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文中一篇篇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例令人触目惊心:昔日位高权重、踌躇满志的一个个领导干部,如今却泥足深陷,覆水难收。在体会他们身陷囹圄的忏悔和迟来的幡然醒悟时,深感心中的震憾与痛心的惋惜。

寻这些案例中法官的违法犯罪轨迹:曾几何时,他们也曾踌躇满志,有理想、有追求;他们也曾兢兢业业,为人民、为国家做出过努力和贡献。他们大多都来自农村,是农民的孩子,从小在逆境中严格要求自己,靠自己的刻苦努力和艰苦奋斗得到社会的尊重、人民的认可,拥有了地位和权力。然而,他们却在人生的巅峰错乱了分寸,迷失了方向,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乱花渐入迷人眼”,最终将手中权力当成了获取不义之财的“魔棒”,沦为人民的罪人,其教训是惨痛的,同时给予我们的启示也是深刻的。

当前,我们正身处在一个既充满期待又充满诱惑,既充满机遇又充满陷阱的社会,也是我们每个党员干部犯错误几率最高最多的社会。从我们国家的现行体制和机制来说,要做到使党员干部不想犯错误、不敢犯错误、不能犯错误,体制、机制上还做不到,关键还靠个人的素质、靠自律,我认为,要自律就要注意培养和修炼自己良好的品质和人格心理防线。

一、要有平常之心

面对纷繁的人世,面对起伏的人生,人总有得意和失意,得意的时候,不要骄傲,失意的时候,不必气馁。不求非分之想,只求顺其自然。有一幅对联是这样写的: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外云卷云舒。22个字,却深刻道出了人生对事对物、对名对利应有的态度:得之不喜、失之不忧、宠辱不惊、去留无意。这种平静、自然、坦荡的心态,确实值得我们学习和把握。

二、要有明辨是非之心

首先是政治要坚定。这是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毛泽东同志说过:“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实践证明,一个党员干部如果没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就很容易走上歧路。黄松有、罗书平等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经不住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最终落得如此下场。

三、要有敬畏之心

小平同志曾告诫:“共产党员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大了也不好。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民主党派,总是好一些。谨慎总是好一些。”温家宝总理也曾坦言:“天下之事,成于惧而败于忽”。中国共产党中央原政治局委员、组织部部长李源潮2010年9月在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三所干部学院举行秋季开学典礼上指出,当干部要有敬畏之心,一要敬畏历史,使自己的工作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二要敬畏百姓,让自己做的事情对得起养育我们的人民;三要敬畏人生,将来回首往事的时候不会感到后悔。人是伟大的,也是渺小的,做人总要“怕”点什么。“怕”是理智的开端,“怕”是理智的表现。什么都不怕,什么都敢干,就会胆大妄为、胡作非为、无法无天。当前,尽管我们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但针对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作为司法干警,胆子还是小一点为好,应该知道“敬畏”二字,要常怀敬畏之心,敬畏党纪国法,敬畏党的各级组织,敬畏权力责任,敬畏规章制度,敬畏民意民心,敬畏不同意见,敬畏自己的良心。

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各级党组织对党内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职责,要切实担负起对所管辖单位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责任,使党内监督工作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因为这种监督完全是从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出发的。所以,不管是各级党组织还是人民群众一定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主动把管理监督严在前,把规章制度订在前,把真话、“丑话”说在前,尽到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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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小悦悦”救助者获“良心人物”奖

全文共 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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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被车两次碾轧、18位路人漠然无视的2岁小悦悦,挺身而出的拾荒阿姨陈贤妹昨晚获“良心人物”奖。昨晚,“2011平凡的良心”颁奖盛典在北大百周年纪念讲堂举行。

除了陈贤妹,“良心人物”代表还有:天安门广场义务捡垃圾的75岁老太太刘玉珍;照顾着108个流浪儿的“白菜爸爸”石清华;7年义务修建了700级台阶的开山爷王振明;勇救落水女孩,拒收10万元恩谢的昔日铁窗囚徒耿旺;自建盲人电影院,为盲人讲述电影人生的王伟力;照顾非亲老妈17载的退伍老兵杨森;13年温情照顾,唤醒植物人丈夫的杨立英;父亲瘫痪后母亲出走,幼小肩膀撑起了一个家的11岁男孩陈财东;小巷凌晨突发大火,挨家拍门救下15位邻居的12岁小女孩夏鹃。

在这个不平凡的时代,正是一颗颗平凡的爱心彰显着道德的力量,引领社会的风尚,支撑起我们精神的家园。

陈贤妹人物故事

今年10月13日,两岁零四个月的女童小悦悦在广佛国际机电五金城一街道先后被一辆面包车和汽车两次碾轧,18名路人视而不见、见死不救,拾荒的阿婆陈贤妹救起女童并找到孩子家长。

陈贤妹台上感言

陈贤妹上台时,全场观众起立以掌声迎接这位善良的老人。

陈贤妹的普通话讲得不好,但是大家都听懂了她的话——“多谢大家。我只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

良心,作为人心中的最内在法则,它不仅给人以内在的权威和标准来裁决自身的对错,从而阻止人去有意做恶或劝导人积极为善,而且促使人对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进一步深刻反省、从而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或悔过要求。

良心的自我发现有两个结果:

要么从自己既有的作为中获得精神的快慰,要么对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悔恨交加,以致觉得自己的一切都逃不过良心眼睛。

世上之所以有道德生活,最终要归因于良心:

做好事不求别人的赞赏而只求无愧于心是道德生活的最高境界;

做错事能扪心自问并深感内疚则是塑造有德之人的第一步;

做坏事竟心安理得而不觉得受良心的谴责,则属于只有靠严厉的惩处才能纠偏的行为。

毫不夸张地说,良心乃是道德秩序的保证。良心,并且只有良心,才能救道德于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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